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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理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2:37

美学理论论文

美学理论论文篇(1)

作者:李士军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解释学即当代解释学,则是经由德国的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改造和加工,从作为方法论和认识论的研究变为本体论研究而产生的。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一书中提出,理解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历史,超越时间和历史是不存在的。因此,阐释不过是一种诠释技巧,是对人的意识活动的描述和研究。阐释距离的存在是必然的,正是历史距离使新理解的产生成为可能。伽达默尔于1960年出版的《真理与方法》被认为是解释学的经典著作。伽达默尔认为,艺术作品的意义既不是孤立地存在于作品本身,也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审美主体上,而是存在于每一特定的现实的活动中。所以,艺术的真理或意义,也就存在于特定的此时此刻的感知活动中。艺术作品的意义是相对于观赏者而言的,作品只有进入到理解活动中才真正存在,观赏者对作品意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因此,不涉及接受者,文学的意义就根本不存在。这种想法直接打开了接受美学的思路,即把文学研究的重心从传统文学批评关注作者、文本转移到文学的接受之维———读者。在这里,读者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能动地参与创造,作品的意义是作家和读者共同实现的。伽达默尔认为,艺术文本具有一种开放性结构,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是一个开放性的过程。他反对传统解释学认为文本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原意”的观点,而认为理解的过程中理解者的思想参与了文本意义的实现。因此,在审美理解中,文本的意义就是不断丰富的,艺术理解也就具有无限多样性。接受美学继承了这一观点,也认为文学作品是一个开放性的图式结构,其中有很多“空白”、“未定点”,具有模糊性和潜在性,从而构成了如伊瑟尔所说的“文本的召唤结构”。伽达默尔师承了海德格尔“前理解”的观点,提出了“合理的偏见”和“视界融合”的概念。所谓“前理解”,是指理解者在理解作品时的全部前提条件,包括经验的、思想的、心理的、思维的等因素,形成一种机制和定势。他认为,理解中的偏见是“合理的偏见”,因为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时代,处在特定的历史和文化氛围之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带着个人对时代的理解,“个人的偏见构成了他的存在的历史限定性”。在这里,偏见是理解的前提,偏见构成了审美理解的多样性和无限性,构成了特定的“现在视界”。只有达到“视界融合”才能理解文本。在他看来,艺术作品有它自己的“视界”,因为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由特定的人创作的,而作为审美主体的接受者在理解作品时,也有自己特定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因素形成的个人“视界”,因为接受者也是特定历史境遇中的人。伽达默尔认为,审美理解的实现就是这两个“视界”的融合,这是审美理解的重要的和关键的步骤,其中必然包含着接受者对于审美对象的参与和再创造。[5]13接受美学则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与阐发。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尽管为接受美学提供了重要的哲学基础,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存在的。伽达默尔就曾提出疑问:接受美学的方法论立场果真达到新颖和独特的境地,以致必须在它之上建立一门单独的文艺研究学科吗?他认为,接受美学的理论原则分散在文学研究的许多领域中,有没有必要让接受美学独立出来呢?当然,他认为似乎不必将文学作品的效应史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他赞成有必要让理论家们看清在任何一种理解中,以往时期对作品的理解还在起作用。在他看来,“接受美学的历史意识就是阐释学的情境意识”,二者是可以互为补充的。[1]71姚斯在接受老师伽达默尔主要思想的前提下,也提出了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伽达默尔偏于传统的文学观,表示了不同意见。姚斯发现伽达默尔一方面反对“原意说”的传统阐释学观点,另一方面又推崇古典作品“起源的优势”与“创始的自由”,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着矛盾之处。其二,他不同意伽达默尔“对审美意识的抽象”的批判。他认为伽达默尔的批判,对19世纪审美教育的颓废形式来说是适合的,但忽略了在追求统一审美观的“审美无差别”与推崇自由想象的“审美有差别”这两极之间审美经验所取得的种种成就。姚斯认为,他反对那种只允许奉献给有教养有知识的上等阶级的高雅艺术的传统审美经验存在的观念,而必须将包括大众消费艺术在内的种种“快乐”的审美经验的成就也发掘并展示出来。在这一点上,两人有着明显的不同。[1]72-73总之,解释学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从艺术效果的历史中理解艺术文本。艺术文本既属于生成它的那个时代,又超越那个时代而成为被一切时代所理解的对象,所以应当从艺术文本在历史过程中产生的不同效果的基础上去进行阐释与理解。这一原则肯定了艺术文本能超越产生它的时代,因而它的文本意义不可穷尽,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呈现出新的含义。这一原则也就确立了不同时代的人们对艺术文本做出不同阐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同一艺术文本的各时代的不同阐释进行分析综合得出的结论,日益趋向艺术文本的真实意蕴。[2]205总之,这种将阐释者的作用置于突出地位的理论为接受美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美学波兰现象学美学家、哲学家罗曼•英加登是20世纪西方最具影响的现象学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又是现象学美学理论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师从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并深受其影响。现象学美学是建立在现象学哲学基础上的一种当代西方美学流派。现象学作为哲学“就是认识和认识对象的现象学”[6]24。现象学的目的是解决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它的任务是通过直觉对意识及其本质进行新的描述和把握。胡塞尔认为,先前的唯心论哲学或唯物论哲学,都是在承认世界的存在和心物分离的立场上进行理论建构的,都没能找到知识的确实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可靠基础,因而哲学没有成为一门严密的学科。为此,他提出了返回“事物本身”的口号。他所说的“事物”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呈现在人的意识中的东西,他称之为“现象”。因此,返回“事物本身”,就是回到现象,回到意识领域。怎样才能回到“事物本身”呢?这就要采用现象学还原的方法。首先抛弃客体不依赖我们而客观存在的“自然态度”,中止客体存在的信念,把我们通常的判断、各种预先的假设“悬置”起来,加上括号存而不论,只对现象或事物本身进行观照。他认为,通过这种现象学还原,就能避免心物分离的二元论,就能直觉到纯意识的本质或原型,最终发现意识有一种基本结构———意向性,即意识总是指向某种对象,总是有关某个对象的意识。因此,世界离不开意识,离开人,离开意识就没有什么价值和意义。胡塞尔的现象学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哲学。[3]402-403英加登扬弃了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建构了自己的现象学美学与文学理论:文学本体论、文学认识论和文学价值论。其中,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某些思想对接受美学的影响最大。在本体论上,英加登抛弃了唯心主义神秘论而走向唯物主义实在论。他认为,“意向性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认知行为的意向性对象,例如客观实在的物质对象与数学等观念性对象,它们具有一种离开认识主体而独立的“自足性”;另一类是纯意向性对象,主要是艺术品,往往与人的审美意向相对应,不具有“自足性”。[5]10这些艺术品中有一部分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也有一些属性需要由审美者来补充。这就与重视读者在接受中再创造的接受美学不谋而合。在认识论中,英加登进一步强调了审美活动中主体的再创造作用,提出了审美主体的“重建”和“具体化”的理论。他认为文学作品是“纲要性、图式性的创作”,其中“包含着明显的空白,即各种不确定的领域”,“有些只是潜在的。因为这样,一个艺术作品就需要一个存在于它本身之外的动因,那就是一位观赏者,使作品具体化,观赏者通过他在鉴赏时的创造活动去重建作品”。“这样,在某一点上作品就是艺术家和观赏者共同的产品。”[5]10可见,他把艺术作品看成艺术家和欣赏者共同创造的结果。由于艺术作品的观赏者是存在于历史中的,所以艺术作品的具体化“还取决于各种历史条件”。艺术作品产生之后,就要穿越各个时代,“作品引起了不断的、正确的、审美的具体化,而其他时代,如果它‘对于它的观众’不再是易懂的,它的吸引力就减弱,或者甚至消失了”。因此,“在不同时代,完全同样的艺术作品,以不同方式的具体化出现”,有时“它仿佛改变了自己的性质与面貌,失去了它作用于观赏者的力量”。[7]17英加登认为,审美过程极难把握的困难有两个:一是从一个实在对象的知觉向审美经验的过渡,二是从实际生活的自然态度向审美态度的转变。艺术作品只能通过显现为感觉的东西才能产生出来、显示出来。人们在“感觉”艺术作品时,才能进行审美体验。对接受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再创造作用的突出强调,是英加登现象学美学中富有创见的思想,这也是他对现象学美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特审美把握。他在《论哲学美学》中指出:“对美学这个内容的最好描述是指出一定的意识主体与客体、尤其是艺术作品之间的联系。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将成为发展审美经验和与之相关的审美对象构成的根源。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将为美学研究揭示各种现象和本质,界定种种基本概念。它也有助于美学领域内在整体统一性的研究,防止所谓‘主观性’美学和‘客观性’美学的片面性。”[7]12-13在这里,艺术作品穿越不同的时代,因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观赏者作为接受主体,会得出不同的意义阐释。英加登的上述思想对接受美学,特别是对伊瑟尔的“阅读现象学”有着直接的启示和深刻的影响。

总之,解释学坚持的原则是从艺术效果的历史中理解艺术文本。对同一艺术文本在不同的时代获得的阐释进行分析综合得出的答案,往往趋向艺术文本的真实意蕴。这种将阐释者的作用置于突出地位的思想给了接受美学以宝贵的理论启迪。接受美学的创始人之一伊瑟尔深受英加登现象学美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他的审美文本阅读理论体系。而且伊瑟尔本人也自认为是现象学学者,将自己的代表作《阅读活动———审美反应理论》称为现象学著作。此外,读者反应批评的重要理论家乔治•普莱也是现象学文学批评日内瓦学派的代表人物,后来到美国后,将其阅读现象学理论与美国读者反应批评相结合。读者反应批评美国本土的主将斯坦利•费什也从现象学中汲取了理论营养。接受美学与读者反应批评以当代解释学和现象学美学为哲学基础,以俄国形式主义、布拉格结构主义为理论渊源,高扬“读者中心论”的旗帜,“标志着现代人重视运动中的建构过程及与之相伴的即时经验的必然趋向,它与艺术创造走向过程的趋向相辅相成”[1]181。接受美学在走向世界的同时,又与各国文艺学、美学思潮在撞击和交流中实现融合,产生了丰硕的理论果实,以其强烈的人本主义思潮色彩,在20世纪西方美学与文艺理论中独树一帜。

美学理论论文篇(2)

我国当代美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关于当前美学研究的主要特征,学者们看法不一,有的归纳出五六条,有的归纳为两三条。这需要在通盘考察美学现状的基础上,运用整体俯瞰的眼光,用较少的条目框定纷繁复杂的研究动向,以便学界或大众能有较为明晰的了解。有学者认为,“转向现实关怀”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美学研究最为突出的特征:第一,对文艺问题,尤其是大众流行艺术的重视;第二,开始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审美问题;第三,转向对审美与人生关系问题的人文思考与批评。这三条归纳非常有代表性,它把美学的大众化、日常化、生存化特质提升到重要高度。但在本人看来,当前我国美学研究的特征主要有五:(一)参与者众,成果五花八门据本人粗略估计,光是撰写美学著作的就不下千人,而发表美学论文者则超过万人。这对于一个自身就较为含混不清的领域来说,实在令人惊讶。研究者们何以能够说出关于美的那么多话语与理论?在陶醉于美学领地百花齐放的同时,不得不佩服他们的思维穿透力、天才发现力与抽象归纳力。原来人们是这么爱美,不但衣食住行等日常起居要美,在文学、音乐、绘画、工艺等艺术领域中更要美上加美,甚至从外表到言行举止,直到灵魂深处都要美。人类非常喜欢生活在美的王国,倘若跳出这个王国,估计就没有了生存推动力。美似乎是上帝丢给人类最大的“诱惑性馅饼”,它让人到死都在为之而奔波(比如学者颜翔林对死亡之美进行了思考,撰写出《死亡美学》)。最让人叫绝的是,有的我们根本想象不到和美有多大关联的领域,竟然还有学者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比如说在世人眼里庸俗肮脏的经济,竟然有邓天杰、张品良、范正美等学者撰写出《经济美学》来,至于数钱做账的会计行业,也有徐纪敏的《会计美学》为其锦上添花。(二)师承关系明显,排异性强当前美学研究虽然学者众多,流派各异,但其大致宗派还是可以通过师承关系厘清的。除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吕荧、高尔泰、蔡仪、朱光潜、宗白华、李泽厚等人的主客观派或实践派师承关系明显以外,在当下的美学流派中,就有蒋孔阳、叶朗、胡经之、周来祥、曾繁仁、刘纲纪、汝信、童庆炳、朱立元、王元骧、杜书瀛、钱中文等“老当”派,以及张法、王岳川、王一川、金元浦、陈炎、潘知常、王德胜等“中壮派”。他们各有师承相续,后学者一旦加入某一门下,就会沿着导师的学术观点继续拓展,而对非其类者则多采取否定或贬低的态度。这种强烈的排异性其实不利于学术的健康发展。(三)教材各异,令人无所适从依本人之浅见,最能显示一个人美学底蕴的莫过于美学教材,而从解放前范寿康的《美学概论》算起,或者仅从建国后蒋孔阳的《美学概论》算起,30余年来的美学教材就不下百余部,著者已达数十人。他们的理论体系差异甚大,大部分教材着重介绍美、美感、美学范畴、艺术、审美教育等内容。有些则添加了审美关系、审美经验、审美活动等,有的虽然没有添加怪异的内容,但多由众人拼凑而成,内容上显得乱七八糟。有的虽由一人独撰,但却是凭空想象,比如某一重点大学有位学者运用三段论模式,每一章节都来个“正、反、合”辩证思辨,结果一本书看下来,学生什么也没学到。(四)思辨者多,实验取证者少,归纳总结者多,创新者少在当前的美学研究中,很多人善于思辨,能与古人或当代的某些美学研究者对话、对抗,甚至敢与西方顶尖级美学家对话。至于其理论武器,要么是以西方美学家对抗国内某一美学研究者的思想,或者是以马克思主义揭露西方美学家思想的错误之处。但是,他们未能自创出新颖的理论来对抗别人,因而在热闹的批判之余,留不下一句像样的思想观点。除了撰写美学史之人善于归纳总结以外,很多人也尝试着归纳推演,比如对于美学本质的理论探讨,不论是美在意象、意境、人生境界或者有意味的形式,还是美在实践、关系、价值、生活、生存、生命等观点,都不过是复述中国或者西方已有的理论而已。(五)学位论文俨然成为新见主产地以美学为对象做博士毕业论文者,迄今为止不下千人,而做硕士论文者则逾万数。这些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国内独创,因而能够成为美学理论新见的主要源生地。尤其是一些博士论文,经过一两年的沉淀加工,便转化为专著,阐发了一些新颖的美学观点。这些博士和硕士毕业以后,迫于生计,或者因为懒惰的缘故,几乎再没有新颖的成果出现,最多就是拿学位论文申报课题,通过巴结学界名人而获得立项,但最终成果仍是学位论文的翻版或者略加延伸。

我国当代美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有人认为,美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有哲学思辨法、心理学等科学方法以及语义分析法、经验主义、社会学、历史学、系统论等。这种归纳非常到位,几乎囊括了当前我国美学研究之主要方法。其中,哲学思辨法是事先虚想出一套至高无上的美学理论,然后把它套用到各个领域中去,从中找出一些符合自己口味的例证,或者是能够支持己见的美学理论或名人言论,进而采用绝对肯定之口吻,以求赢得他人之信服。心理还原法主要是运用心理学知识来研究美学现象和命题。研究者们把西方的直觉说、移情说、距离说、内模仿说、无意识理论、精神分析说、格式塔理论、行为主义理论、人本主义理论等套用得滚瓜烂熟,但他们从未像西方学者一样在心理实验室做过任何实验,最多不过是借用一些实验结果来验证其理论虚想。至于其它的研究方法,极大部分情况都是研究者们归纳总结现有某一美学以外的学科成果,把它挪用到美学头上来,他本人并不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能力,因此当前国内流行的美学研究方法多有不甚妥当之处,这也是创新乏力之一大病根。

我国当代美学研究的不足之处

美学理论论文篇(3)

二、中医整体观——强调人与自然“和”的状态

古人发现了“天人相应”的时空观,表现在《灵枢•岁露论》中:“人与天地相参也,与日月相应也”,这一理论地揭示了自然的变化与人的生理变化及疾病的发生的相互影响。中医认为人与自然息息相关,人体各部分是共同合作的,构成一个整体。中医学理论充分体现对人与人的生命尊重,同时,“天人合一”的理念显示敬重人就是尊重大自然的规律,这是中医学的出发点。博大的中国古代文化为中医药文化的蕴育提供了温床,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奠定了中医的基本思想整体论。中医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强调四季与昼夜的变化与人体的生物钟是相对应的。中医认为人的作息及行为必须与自然节律相协调一致。中华民族自古推崇生活规律,勤劳又有节制。平民百姓对中医养生之道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崇尚饮食劳作皆有度。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的手段也是中医在诊断疾病的时候也非常重视的,它能通过最大限度地从病人身上收集“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机体的特殊状况及机体与环境的相关信息。比如,生活在较潮湿、寒冷的南方,易得痹证、湿证容易表现为消化系统的病症如腰腿疼、腹泻、恶心等;生活环境干燥的北方易上火出现口腔溃疡、痤疮、便秘等病症,这是从人与环境着眼看中医的“和谐观”。总之,中医以其独特的人与自然的“和”美学观,在疾病治疗、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大众健康做出了贡献。

三、治疗原则——阴平阳秘之阴阳调“和”美

中医理论中一个重要治疗原则是以“阴阳”的相互关系为指南,同时讲究寒热、虚实和五行之间的相生相克。它将疾病看作是身体各个部位机能失衡的结果。阴阳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辩证关系。“阴胜则阳病,阳胜则阴病。阳胜则热,阴盛则寒”。《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的这一句话则概况了中医理论的根本原则是以阴阳的关系为基础的调和之法。从阴阳的关系入手,使阴阳调和,机体恢复常态。同时强调人与外界的自然环境也是一个阴阳调和的整体,因此中医治疗需考虑除人体自身之外的地域、时间、季节等等关系的阴阳关系,最终使阴阳达到“和谐”。《素问•至真要大论》强调:“谨察其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这个“平”就是阴平阳秘,就是“和谐”,就是机体内部的和谐。机体出现病态就是人体内部“不和谐”造成的结果。阴阳之和还体现在中药的升降、散收、寒热、攻补关系中。在方剂配伍中,常常注重药物的升降配伍,如四逆散,方中用柴胡疏肝透热,只是泄热行气,以此一升一降调畅气机,透解郁热。又如升中有降的补中益气汤、升降通用的清胃散、降中有升的参苓白术散等。寒热通用一般用于治疗寒热错杂之症,如半夏泻心汤、黄连汤、定喘汤、九味羌活汤等都是寒热并用的方。攻补兼施也是中医治疗法则中重要的一种治疗方法,通过药物的布艺与祛邪配伍,从而达到邪不伤正,扶正不碍邪的目的。如参苏饮、人参败毒散、乌梅丸等都是攻补兼施的代表方。

美学理论论文篇(4)

(一)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精英主义者,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通常认为大众文化兴起于工业时代汹涌澎湃的商业大潮,在这场大潮中,大众文化将自身也交付给了功利交换的领域,艺术与消费之间不再有任何屏障,在消费逻辑的诱导之下,文艺不再纯粹地是它自身,而是变了模样,成为交换价值的载体,交换价值的介入,使文艺的使用价值变得模糊起来,从而失去它超越的向度,它自身的独立品格也消失待尽,这完全不符合精英美学的“超功利”精神。艺术成为它自身的依据,这是艺术自律性的基本要求,艺术只应遵从自己内在的游戏规则,而拒绝任何外在的胁迫,而当艺术服从于消费逻辑时,它也就亵渎了艺术自身,丧失了它作为艺术自律的本体论根据,陷入了功利主义的泥沼之中,艺术在被他律野蛮束缚之下将停滞不前。特别是技术的入侵被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是对艺术和谐真实的扼杀,在技术的统治下的艺术只能是机械的拼凑,这与和谐完整的古典艺术完全不同,而技术后果带来的批量复制又使艺术丧失了它的“唯一”性,人们不再追求“原真”的艺术品,艺术也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走下了神坛。

(二)现有的美学理论对大众文化的拒斥现有美学理论依然属于一种现代性模式的美学,这种美学理论建构正处在一种内容框架和价值取向的多元时期,在这段时期中,美学理论内容框架和价值取向是具有很强异质性的,然而其美学核心观念依然是建立在审美的无利害关系或曰非功利性之上的,都属于一种现代性模式的美学。就像彼得基维所说的:“自从十八世纪末以来,有一个观点已被许多持不同观念的思想家所如认可,那就是认为审美知觉不是某种具有特殊质的日常知觉,而是一种具有日常知觉特质的特殊种类的知觉。这种说法也被称之为审美的无利害关系性。”[2]并且这种核心性从未动摇过,不管是谈生命,谈美感还是谈审美活动,审美的无利害关系性始终以一种核心概念的身份贯穿在这些不同美学理论中。而现在的问题是,当我们的美学理论在高谈审美的非功利时,大众却带着功利性的眼光欣赏和消费着审美化的日常生活。面对这种矛盾,现有美学理论并未放弃对非功利性的强调,更没能转换对大众文化审美的批判性视角,依然认为大众审美是低俗和粗野的。

二、对于非功利性美学合理性与否的判断

韦而施在他的著作《重构美学》中曾尖锐的指出传统美学的弊端:“没有发展认识和解放感觉的策略,而是发展了控制感觉、消灭感觉和严格管理感觉的策略。这是传统美学最内在的悖论。”[3]而事实就是如此,面对日常生活审美化现象,面对大众文化的功利性审美,美学理论没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而是高高在上并对这些活生生的审美现象加以抑制和批判。面对这样的批判,我们不禁要问:以非功利性为审美特征的现代性美学是否永远那么权威而不可动摇吗?非功利性是美学区别于现代性学科建制中其他学科的属性,是美学获得自身身份的核心特征。通过艺术欣赏区获得灵魂上的净化和精神上的提升是非功利美学的最终目的,这也是审美的现代性意义所在,即通过对欣赏者审美心理的设定来体现现代艺术和美学对个人主体性的建构。正是如此,审美让人在世俗的生活中有了一种超脱和批判的向度而维持精神的独立和自由。然而这样以非功利性为身份特征的现代性美学并非无懈可击。康德我认为人的生理是完全出于生理自然需求的,是一种身体本身的欲求;道德是因道德上的赞许或尊重引起的,往往是通过目的的概念而置于理性原则之下的;而审美则只涉及对象的形式而不涉及对象本身的存在,是一种自由的愉快,无任何功利目的。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康德认为审美是严格区别于生理和道德的,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最终还是归结到“无利害性”上。

然而康德却忽律了人性结构的整体性。人的五感,即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和嗅觉都在生理方面分别对美感有不同的贡献;三种心灵能力,知、情、意也都是形成美感的材料,比如人由于恋爱、激情而兴奋到血液循环加快,心跳加速等对美感的产生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说人的审美知觉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可能不受到其他知觉方式的影响,审美也不能与生理及道德完全脱离关系。所以,当现代性的学科划分把情的认知结构独立出来并建立美学和它对应时,便强行肢解了人性结构的整体性。同时,非功利性的现代美学模式导致艺术与工业的分离,审美与生活的割裂,这使得艺术与美学所能关照的领域越来越狭隘,因此美学承担的社会功能和责任也越来越少,而为艺术而艺术的自律倾向则越发明显。持这种非功利性美学观念的往往是一种有教养的精英分子,这种观念成为他们坚守的一种精神家园和身份表征。在这种观念的控制下,他们坚持非功利性的审美特征而把大众的功利性审美贬为粗俗的并予以排斥,这是对普通大众生命体验的漠视,这对美学学科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面对大众文化的兴起和日常生活审美化的潮流,美学理论应该有一种积极的态度而不是对大众审美现象不予理睬,这就需要现有的美学理论进行一种超越现代性的重构,需要美学直接面对维持精神自由和回归审美现象的这对矛盾,并尽力将这对矛盾统一起来。而实质上这个统一矛盾的过程就是整合非功利性与功利性的过程。

三、面对美学理论的重构

新的美学范式应该既能容纳现代性美学,也能对新出现的审美现象进行解释,体现出一种极大的包容性。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普遍的美的本质和唯一的解释模式,美原本就具有一种家族相似性。新的美学范式应该采用一种功利性和非功利性审美核心概念并存的策略,而不是依然沿用一种本质性的概念来解释所有的文化艺术审美现象。在这种共存的策略中,现有美学理论框架内的审美经验、艺术、美的本质等内容都有着重新书写的必要性。

(一)审美经验的重构大众文化与人的日常审美生活及商业消费文化的紧密联系,使得功利性的审美经验成为大众主要的美感获得形式。然而现有美学理论对审美经验的描述依然缘自非功利性的学说,探讨的也依旧是精神性艺术和审美的问题,追求的是精神自由和形而上的文化超越性。非功利美学主要遵循两种理论路径,一是注重探讨审美经验的物质或实践来源的前苏联美学模式的哲学思辨路径。二是西方美学模式的经验心理学路径,这种理论路径为了突出审美经验与日常经验的不同,特意引用了西方经验主义美学的移情说、距离说、直觉说等来进行讨论。若想完成对审美经验的重构,就需要现有美学理论从非功利性和功利性两方面入手来定义审美经验,遵循一种家族相似性。同时,审美经验的直接参与性以及身体美学、商业美学等都应该在审美经验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对应于解决大众文化和日常生活审美化现象的美感经验问题。

(二)艺术观念的重构大众文化以一种通俗的、日常的艺术形态对现有美学关于艺术的论述提出了挑战。现有美学理论只承认传统艺术形式,并认为传统艺术是美的典型形态。然而传统艺术的概念在面对现代西方和当代中国的艺术实践时却显得束手无策。杜尚曾质疑艺术品和非艺术品划界的问题;乔伊斯关于书的形式有了新的提法;而与日常生活相联系的审美的日常生活化本身就是对原有艺术边界的一种颠覆。当前美学理论的任务是如何辨别这些新的艺术审美现象。这需要放弃本质主义的艺术追寻法,而是采用一种开放的理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艺术的概念、门类和边界都将是不断开放并将一直变化下去。

(三)美的本质的重新理解现有关于美的本质问题的探讨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强调美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感性显现。这以观点既强调了美的实践基础,又强调了人的本质力量。二是认为美是一种主客关系的价值,而对这种美的价值的论述则主要是以一种现代性美学模式展开的。在包容了大众文化的美学领域中,我们还应该秉持一种“规定即否定”的态度来重新理解美的本质。人类的审美景观和审美关注是在不断变化的,对美的追问也终将是会不断变化的。戏剧、影视等曾被排斥在美学和艺术考虑之外,但历史终将还是容纳了它们;生理美学、人体美学、商业美学等新生的审美事物也纷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那么同样,像网络文化、大众文化这些目前被排斥在美学和艺术理论之外的新审美景观也将进入理论的关注之列。因此说,以追求创新为动力的审美和艺术将最终打破对美本质主义的限定,用开放的观念来看待美的追问要比对美下定论显得更有必要。

美学理论论文篇(5)

后一种现象可谓浮躁盲动。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海外理论文献的译介不曾中断,且大有深入之势,但不求甚解、附会偏信的现象亦不曾减少。片面追求颠覆的、震撼性效果。尤其是对当代西方学界呈现的热点扩散、多元并存的状况,不能历史地界定,辨证地看待,批判地吸收。罔顾国内理论发展的现状和理论更替的内在逻辑,企图通过复制西方最新的研究模式,谋求跨越式的突进,迅速拉齐中国与西方的水平,由之便注定会身陷“后现代”的迷雾。

上述两种现象实质上撩拨起了一个重大的话题,即构建电影美学体系是否有助于当下中国电影理论界摆脱尴尬的处境。这个本应毫无疑义的话题之所以变得波谲云诡,令人犹疑难决,我想多半是由于一些西方学术大师对“美学已然终结”的宣告。既然美学终结了,更遑论作为门类分支的电影美学了。所以,在全球化时代,我们有否必要去勉力续建这座“昔日楼阁”,似乎就成了一个颇为艰难的选择。

其实选择并不困难,关键是要破除当前学术上的两个认识误区。首先是如何全面理解所谓“美学终结”的核心意涵。我赞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论断。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最伟大的工程是逐步构建起了主体自由以及主体的内在本性──理性。这项可以被命名为“现代性”的工程,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进步和福祉。然而,现代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日益深重的问题。比如:对科技的盲目崇拜,物质与精神的失衡,主体的自我膨胀和霸道。因此,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判显然是正确的。但后现代用“去中心”、“解构”等策略来瓦解现代性,会导致主体的失落和理性的彻底损毁。哈贝马斯称这会使人类陷入“中心失落”的悲剧。他主张对现代性进行修正。理性即便存在种种弊端,但人类不应放弃它,而须纠正原来设计上的失误和使用上的偏差,以确立新的理性范式。据此他认为后现代乃是现代的一个阶段,当论的使命不是彻底捣毁现代性,而是重写现代性。美学作为一门在启蒙理性规范下催生的学科,当然具有现代性的一切特征。因而它在当代遭到清算,实际上有着深刻的陪绑背景。西方学人希望终结的其实是美学研究中一种主体太过霸道的思维逻辑,以及传统学科范畴对美学太过死板的“形上”界定。

其次是如何理解美学被各种文化批评策略所替代的学术现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理论总是企图对现实进行梳理,它走向的是一种简约。这种简约就像速写中那有力的线条,令我们能够清晰地辨识现实的真身。现实则提供附丽于理论骨架上的那些无限多样的鲜活细节和彩色衣片。然而,任何一具完美的骨架都无法支撑皮肉暗自茁长所带来的重负,再伟大的理论都会有轰然崩塌的一天。这就意味着无论何种理论自有它兴衰的生命周期。在初期,由于对现实的无从把握,导致理论浸泡在现实的每一处细节中,喋喋不休地诉说着它的新发现。这一阶段是各种新兴学说纷纷出现的时期,其特征往往是各自为政,就事论事。随后,现实似乎逐渐露出了它的真容,这多少是因为理论不再紧贴现实而拉开了观察的距离。这一阶段是各种学说进行整合的时期,其特征是步调渐趋一致,由对现实的热切描述转向冷静梳理。在中期,理论准确地勾勒出现实的真身,并使现实臣服于它,对它进行膜拜。这一阶段是理论走向“大一统”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权威,走向简约。在晚期,现实则蓄力挣脱理论的枯骨,谋求成长。这一阶段是理论捉襟见肘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信任危机,导致理论对现实的失控、尴尬,进而全面瘫痪。以此观之,目下流行于西方的各种策略性话语,正是传统美学范式崩塌后,理论尖兵与新现实的一场耳鬓厮磨,喁喁私语中言说的是崭新的语汇(跨学科、跨文化)和实证的。虽然在形态上与简约的范式迥然有别,但显然不是美学消亡的证据,而恰恰是新的范式来临的准备和前兆。

梳理历史是迈向未来的折中选择

认识历史往往能够唤起迈向未来的信心,尤其在这个非常时刻,厘正历史的脉络,重新解释历史材料,或许就会启动突破困境的行动。事实上对中国电影史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重要课题,其中不乏有价值的成果。基本可以将它们概括为两种理论形态:一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研究模式。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间或出现过一些取自电影本体的研究角度,但似乎总是昙花一现、难成气候。一是近年来出现的“大文化”研究模式。它之所以迅速接棒乃肇端于九十年代国内电影的产业化调整,以及海外学者对中国电影史普遍采取的研究策略。显然,我们继长期缺失完整的电影本体的史论框架后,新近又陷入了西方学术整合的耗散结构之中。我认为用美学的方法来重修新中国电影史,应该是个能平衡双重愿望的折中选择,理由有二。

美学理论论文篇(6)

将美的难以数计的表现形态类分为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似乎已成定论。这种分类忽视了异态纷呈的科学美。在美学教科书中,科学美要么被置于视野之外不予理睬,要么被囊括在社会美中一笔带过。实际上科学美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一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忽视科学美及对科学美的研究,不能不说是整个美学研究的一大缺憾。

科学美是否存在,可能会有人产生疑问。正象在是否存在艺术美的问题上艺术家最有发言权一样,在是否存在科学美的问题上科学家也最有发言权。很多著名科学家都在各自的科学实践活动中感受、体验和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古希腊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被誉为“科学史上的艺术品”,少年时代的爱因斯坦和罗素都曾将它作为神奇的艺术品来阅读欣赏[1]。爱因斯坦曾称赞玻尔所提出的原子中的电子壳层模型及其定律是“思想领域中最高的音乐神韵”[2],曾惊叹迈克尔逊———莫雷实验“所使用方法的精湛”和“实验本身的优美”[3]。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则被不少科学家誉为物理学中最美的一个理论,玻恩说它“象一个被人远远观赏的艺术作品”[4]。玻尔兹曼曾经把麦克斯韦关于气体动力学的论文当作神奇壮美的交响乐来欣赏[5]。对近现代科学创造史稍作考察便可以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尽管科学家们对科学美的阐述大多是零散的、即兴的、缺乏系统的,但他们对科学美的肯定则是不容怀疑的。

如果说科学家体验到的主要是科学创造本身的美和科学理论蕴涵的美,那么不专门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是感受到物化形态的科学设施和科学产品的美,譬如化学实验室赏心悦目的各种器具,现代天文台令人神怡的观测仪器,火箭发射场气势宏大的动力装置等等。我们在观赏这些试验器具、观测仪器、发射装置时,会产生类似欣赏音乐、绘画和其它艺术品时所体验到的那种愉悦感和美感。只要不采取虚无主义态度,一个对科学(包括理论形态和物化形态)稍有涉猎和接触的正常人,大概都不会否认科学美的存在和对科学美有过的美感体验。

尽管科学美的存在不容置疑,但美学家们和美学教科书的编著者们却对科学美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极少数美学论著即使谈到科学美,也是象蜻蜓点水一带而过。一方面,现代生活已使科学美逐渐分化出来,成为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平分秋色的相对独立的第四审美形态;另一方面,科学美明显地被美学家们忽视和冷落了,尤其一些现代西方美学家和艺术家,他们在揭露和抨击现代物质文明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时,也将科学进步连同科学美作为牺牲品搭了进去。造成上述这种审美事实和审美理论“背反”与冲突局面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传统美学理论局限了人们审美认识的视野和美学的思维空间。从古希腊美学到德国古典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传统,那就是对艺术研究的极端重视,把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界定为艺术。在亚理斯多德那里,“诗学”便是美学的代名词。亚理斯多德以后的不少美学家认为美学就是艺术哲学,它的研究对象就是艺术。黑格尔就公开声称真正的美只存在于艺术中,因此,“我们对这门科学的正当名称却是‘艺术哲学’,或则更确切一点,‘美的艺术的哲学’。”[6]就连提出了:“美是生活”这一著名论断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美学对象问题上也未能挣脱西方传统美学的窠臼,他说:“美学到底是什么呢?可不就是一般艺术,特别是诗的原则的体系吗?”[7]就整个西方古典美学来看,重视艺术美的研究是它的优良传统,然而这一传统的确立却是以牺牲对现实美的研究为代价的。19世纪以前,就总体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尚未完全从社会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科学美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也尚未完全从社会美中分化出来。西方古典美学对现实美尤其是对社会美的忽视,本身就意味对科学美的忽视。传统审美理论严重地阻碍了美学思维空间向科学领域拓展,因此美学家们死死抱住这种观点不放:艺术创造审美价值,而科学则创造使用价值,科学与美无缘。

其次,经院式的研究方法也严重阻碍了人们对丰富多采、异态纷呈的科学美现象进行研究归纳。美学研究者们只重视已有定评的美学经典论著,而忽视近现代科学家们“猜想录”式的谈美片论,更无意对人们的科学审美活动进行深入探讨,因此,也就很难从纷繁复杂的审美现象中抽象出“科学美”这一范畴来。从西方古典美学家那里,是很难找到科学美是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这一现成结论的。例如,哈奇生将美分为“绝对的”和“相对的”两种;狄德罗认为不存在绝对的美,只有这样两种美:“实在的美”和“相对的美”;康德则认为美不存在于事物的实在,而只有“自由美”与“依存美”之分[8]。黑格尔在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前提下承认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存在;车尔尼雪夫斯基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肯定了(社会美)生活美的客观存在[9]。把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在美学经典中是找不着“出处”的。然而,对科学美及科学美感的论述却常散见于现代科学家、科学史家和哲学家们的论著。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英国科学史家W.C.丹皮尔、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都有过这方面的论述。但对美学的经院式的研究方法阻碍人们将思维触觉伸向跟科学有关的理论领域。

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如果从形态学角度作静态考察,可分为科学理论美(包括科学公式美)和科学产品美;如果从创造学角度作动态考察,又可分为科学理论创造之美和科学实验之美。科学美不仅体现于科学研究成果,而且显现在科学创造过程。

关于科学美的本质特征,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简述过[10]。这里稍加展开论述。

科学美是来源于自然美并能为我们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

科学的对象首先是自然世界。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的奥秘,见出自然的真貌,反映自然的规律。自然界在外观上纷繁复杂,似乎杂乱无章,但在实质上和谐统一,具有规律可寻。形式的多样性与本质的统一性,外在的复杂性和内在的单纯性,构成了自然界的基本特点。换言之,自然是统一的、单纯的,即和谐的。宇观世界如此,微观世界亦然。科学研究就是要力图把握自然的统一与和谐。一种科学理论成果,如果揭示了自然界的规律,反映了自然界的和谐,它就不仅是“真”的,而且是“美”的。科学的最高境界便是这种真与美的统一。科学史上,欧几里德的几何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普朗克的量子论等等被人们称为“科学的艺术品”,看来决不是没有道理的。

科学美是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这一点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独特性。科学美决不是“自在之物”,它是科学家的理智对大自然的感知、领悟和发现。科学美所显现的固然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但它不是外在的、表层的、纯感官即可享有的美,而是内在的、深奥的、凭理智方可领会的美。对这一问题,著名法国科学家彭家勒作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在彭家勒看来,科学家并非因为自然界有用才进行研究,而是因为自然界美才进行研究。他说:“如果自然不美没有了解的价值,人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说那种触动感官的美,那种属性美与外表美。虽然,我决非轻视这种美,但这种美和科学毫无联系。我所指的是一种内在(深奥的)的美,它来自各部分的和谐秩序,并能为纯粹的理智所领会。可以说,正是这种内在美给了满足我们感官的五彩缤纷美景的躯体、骨架,没有这一支持,这种易逝如梦的美景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是动摇不定的,甚至是难以捉摸的。相反,理智美是自我完善的。”[11]彭家勒认为科学美源于自然美,美的科学大厦建筑于美的自然界基础上,但这种美不是直接打动感官的自然景色(外在之美),而是打动理智的自然和谐(内在之美)。

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这一点也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客观性。由于科学活动是以理性为主导的创造性活动,是主体能动性、自由性的集中表现,因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也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一些唯心主义者总是把科学与科学美看作脱离自然与自然界的“人类理性的自然创造”,而那些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科学家总是强调自然对科学的优先地位。非欧几何学的创建者罗巴切夫斯基说:“人们不依赖世界的事物而试图从理性本身去引出数学的一切原理,对数学是没有用处的,而往往也不会被数学所证实。”[12]在罗巴切夫斯基看来,数学的概念、符号、公式并不象某些唯心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是“人类理性的自由创造”,而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科学(科学实验、理论、公式)之所以美,首先在于它能够把握客观实在,反映自然界的内在和谐。爱因斯坦曾指出:要是不相信我们的理论构造能够掌握实在,要是不相信我们世界的内在和谐,那就不可能有科学。如果忽视或否认了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那么就必然会忽视或否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最终陷入唯心论泥潭难以自拔。我们认为,是自然的和谐与统一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与统一,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之美。

科学美与艺术美一样建筑于自然美的基础之上,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成果。承认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并把科学美理解为对自然和谐的一种反映,这并非意味着否认科学美的审美本性。匈牙利著名哲学家和美学家卢卡奇,把人对客观实在反映形式划分为三种:日常反映、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他认为日常反映是一种较低级的、被动型的反映,而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则是高级的、创造性的反映。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马克思说“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科学活动是一种精神性的创造活动。科学创造和艺术创造一样,都要遵循和服从美的规律,那种认为科学贵真贱美、重真轻美,甚至认为科学与美无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数千年来,人类创造性的科学活动不断地揭示出物质世界内在奥秘及其发展规律,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开辟了愈来愈广阔的前途。因此科学创造本身就是一种美的创造。

科学美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结晶。它是在人类审美心理、审美意识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理论思维与审美意识交融、渗透的情况下产生的。科学美客观地存在于人类创造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之中,它是人类在探索、发现自然规律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或形式。

科学是发现,但又不仅仅是发现,它还是创造,是重构。科学要求真,但又不只求真,它还求美,求艺术性。仅就揭示自然奥秘、发现自然规律而言,它无疑是真的;而就其理论创造、思维方式而言,它无疑又是美的。一切伟大的科学杰作,不仅让人见出自然之真,而且使人觉出自然之美。

“美是真理的光辉”。而“探索者最初是借助于这种光辉,借助于它的照耀来认识真理的。”[13]科学的最高境界是真与美的统一。在科学史上,相当一部分科学家同时求真求美,甚至由美求真。物理学家韦尔曾经对人说:“我的工作总是力图把真和美统一起来,但当我必须在两者中挑选一个时,我总是选择美。”[14]数学家霍姆斯直接把数学比作艺术:“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创造了新概念;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象艺术家一样地生活,一样地工作,一样地思索;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这样对待它。”[15]前苏联哲学家柯普宁这样评价数学家们的工作:“数学家导出方程式或公式,就如同看到雕塑、美丽的风景、听到优美的曲调等等一样而感到充分的快乐。”[15]可见,很多科学家是自觉依据审美价值尺度,按照美的规律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创造的。

科学即选择。“这种选择不可避免地由科学上的美感所支配。”我们知道,科学始于观察,基于实验,成于理论建树。仅就观察而言,科学家首先必须对观察什么做出选择,因为世界是无限的,各种事实无计其数且变化无穷,一个人绝不能毫无选择地观察这一切。那么科学家进行选择性观察的机缘又是什么呢?选择的对象必须是非常诱入、令人感兴趣的,而“指导选择的原则必定是非常好,令人很愉快”。(彭家勒语)不少科学家都谈到,科学创造过程中最初的、粗略的选择,往往是通过审美直觉来完成的。

科学追求“简化”。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一团乱麻似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是不美的,科学不也满足于对世界混沌表象的描述,对各种经验现象的罗列。事实分解或约化得越简单、越清晰,人们越能从总体上、规律上把握自然,而那些能使人“从无序中见出有序”的科学理论毫无疑问被认为是美的(普里戈金语)。自然事物与现象总是纷繁复杂的,而其背后的规律与本质总是相对简单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科学致力于追求“简单性”。“简单性”是科学家谱写科学理论“诗篇”的一条红线,它在科学家的心目中总是美的。当然,科学家们不仅仅追求“简化”,彭家勒毕生追求“简单与宏远”,爱因斯坦更加看重宇宙的“统一与和谐”,而扬振宁、李政道和吴健雄则致力于辩证地描绘“宇称守恒”的世界图景。

科学就是“美的组合”。科学家总是试图向人们提供对于世界及其各部分规律的正确认识,并把一幅幅赏心悦目的、和谐的世界图景贡献给人类。科学家在构思、描述世界图景时,不仅依赖于逻辑思维,而且借助于形象思维。贝弗里奇指出:“有相当部分的科学思想并无足够的可靠知识作为有效推理的根据,而且势必只能凭借鉴赏力的作用来作出判断。”[17]有的科学家把科学构思看作类似于艺术概括的典型组合,并认为“最有用的组合,也是最美的组合”。

科学是人的自由的体现,是人的本质的确证。马克思曾指出,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科学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高级形式,人类的理性与智慧,直觉与想象,逻辑思维能力与审美意识水平都在科学活动中得到充分表现。而科学活动的物化成果,即科学的理论、公式、发明等,成为人的自由创造的积淀,或者说人的本质特点的确证。由于伟大科学成果体现了人类的自由本性,因此成为“科学的艺术品”,成为一种“艺术杰作”。

由于科学美建立于自然美之上,并体现了人的自由本质,所以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社会性,是指人类的自由本性。科学作品是自然和谐图景的呈现,亦是人类自由境界的表现,它因此和艺术作品一样让人产生一种寻味无尽的审美感受。

美感是人对美的一种主观经验。美感过程是人对美的事物的一种感受、体悟、认识过程。无论艺术美感,还是科学美感,都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不过,科学美感有着不同于艺术美感的鲜明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有三:其一,在科学美感过程中,抽象思维处优势地位。而在艺术术美感过程中,则是形象思维占主导地位。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彼此渗透,相互补充。只不过,在科学观照中抽象思维处于优势,而在艺术观照中形象思维占主导。其二,科学与艺术都需要灵感,前者有灵感是科学直觉,而后者的灵感是艺术直觉。科学直觉与艺术直觉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都根源于人的天性,但科学直觉更多地受到理智的浸染,而艺术直觉更多地受到情感的陶冶。其三、科学美感是理智获得自由的愉悦的体验,而艺术美感则是情感获得解放的愉悦体验。审美是心灵的一种解放,美感是一种自由的主观体验。科学美感所体验到的是理性的自由、智慧的幸福。席勒曾讲“思维啊,幸福!”可以被看作是对科学美感的最简洁的界说。

艺术家和美学家对艺术美感问题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而对科学美感问题则很少涉猎。而科学家在建构自己的科学理论大厦或认同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时,对科学美感作过许多描述、阐发和界说。将它们加以整理和概括,可从中引申出如下观点:

(1)科学美感是理智观照自然,思维切近自然,而对自然界产生的一种亲近感或亲切感。

(2)科学美感是人们深入宇宙堂奥,发现自然之秘,而对大自然产生的一种惊讶感和神奇感。

(3)科学美感是人们凭借自己的精神力量,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探索、认识和征服自然,悠然产生的一种人类崇高感和自我超越感。

(4)科学美感是我们从科学作品和谐统一的自然图景,而产生的那种无比愉悦和无限自由的心理体验。

(5)科学美感蕴籍着审美直觉和审美灵感,这种直觉和灵感往往成为科学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观察、分析、判断和综合整理的一种价值尺度。

面对“科学的艺术品”,有的人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美感,而有的人却不能。这就涉及科学鉴赏力问题。科学鉴赏力是欣赏科学作品尤其纯科学理论所必需的审美力。它实际上是对于科学美的感受、理解、评判的一种本领。许多著名科学家都认为,就象存在着文学鉴赏力和艺术鉴赏力一样,也存在着一种科学鉴赏力。一个人如果缺乏科学鉴赏力,那就不可能领略到科学美的魅力。一个人的科学鉴赏力绝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与科学鉴赏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培养起来的。因此,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法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拉普拉斯可从牛顿力学中“感受到数学完美性”;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罗素可从欧几里德《几何原本》中“读出音乐般的美妙”;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可从达尔文《物种起源》中“见出生物世界无与伦比的统一之美”;英国物理学家狄拉克从“数学形式的美”中发现了“物理世界的真”;而划时代的物理大师、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从实验大师迈克尔逊那里感到了“实验本身的优美”。法国物理学爱德布罗认为广义相对论对万有引力现象的“这种解释的雅致和美丽是无可争辩的”[18];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觉得爱因斯坦“有点象艺术领域中的达·芬奇或者贝多芬”[19];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积极宣传者和合作者,美国物理学家费尔德,深感“爱因斯坦的理论在优美、深邃和逻辑的合理性方面远远地超过了其他人”[20]。科学家们所以能够从科学作品中获得比平常人更多、更深入、更强烈的美感体验,是因为他们比平常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和审美力。

美学理论论文篇(7)

文艺美学在中国的发展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有它发展的内在必然性和历史渊源。就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中的美学属性来看,它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延续。中国古代的文艺理论为美学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和发展延续的基础,因此自身有着很浓厚的美学特性。

1.1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美学研究特性

从目前的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研究成果来看,文艺理论中的美学特性一般从文学艺术作品主题、创作手法和鉴赏方式入手研究。文学或者艺术作品都有着自身的创作主题,或者描述事物或者人物的美丑,刻画人物的形态、形象、气度,抑或是景物的动静、环境所营造出的一种虚实的意境等等,总之是凸显出作品的主题;文艺理论的创作手法多样,创作者根据自己想要表达的主题通过抒情、议论、神思、愤书等再填充材料;鉴赏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最能凸显美学特性的一个环节,通过鉴赏作品,体味其中所蕴含的美,最终实现与创作者的共鸣。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中的美学特性通过这样的三维鉴赏体系表现出来,创作者的创作语言和鉴赏者的欣赏紧密结合在一起,欣赏者再结合自身的阅历、文化素养对作品进行自我对应,从而实现与创作者心灵上的互通,形成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古代文艺理论的美学特性就自然而然地被传递和接受。

1.2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哲学性

中国对文艺美学的研究历史悠久,从魏晋南北朝开始,人们就开始对文学作品和其他一些艺术作品中的美进行深入的研究。不同于西方美学的是,中国古代的美学研究并没有将文章、诗歌、书法、绘画、音乐等单独或者进行归类研究,而是将美和道的主线贯穿在各种研究之中,道与美是分不开的,而美的表现形式与道也是分不开的。道是作品的主体,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美的形式将其传递出去,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就是一种哲学性的体现,这种哲学性贯穿于整个古代文艺理论的研究中,使古代文艺理论既达到了美学的高度也实现了哲学的深度。

1.3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贯穿流变性

中国古代有很多思想派别,在历史的发展中也形成了一定的思想体系。传统思想深受儒、道、释体系的影响,每个体系中的文艺理论观念也对之后的文艺理论创作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如在东汉,玄学进入中国本土,为了适应生存,它就和土生土长的儒家思想进行了融合,并对文艺创作产生了影响。因此,中国古代的儒、道、释所形成了三体系为主干,它们之间又相互依存影响,之后又和许多思想理论进行结合,拓展出庞大的体系脉络,最终形成一个大的整体的思想系统。

中国古代的文艺理论体系虽然没有严格的体系,但是却有着成体系的研究范畴。通常某一派别提出一个观点,历代的艺术家、文学家就会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拓展研究,在不断地延续过程中,最终将这一焦点进行升华,提升到文艺理论的高度,因此,中国的古代文艺理论有着贯穿流变性。

2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审美经验

2.1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作品的经验性创作

中国古代的文艺理论有着明显的经验性,从美学的角度看即古代的文艺理论作品在表述上有着深刻的审美经验。审美经验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审美经验,即创作者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对作品进行了直接的经验性创作,这种创作既会利用原有的审美资源,也会借助于脑中形成的固定的审美意识;另一种就是间接的审美经验,创作者通过研究他人的作品或者成型的文艺理论,从中提炼能够满足自身创作的审美经验,从而推动古代文艺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2.2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创作者的审美经验

我国古代的文艺理论创作者大多是艺术家或者文学家,很少有专门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们往往兼备两重身份,在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会创作一些像诗论、文论、乐论、书论这样的文艺理论作品。像陆机因文艺理论作品《文赋》被人们所知,但他最主要的身份则是诗人,诗人杜甫同样也写出《戏为六绝句》的经典之作,类似的人有很多,他们不仅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理论研究上也有很大的建树。

不论是从创作者本身还是从文艺理论作品来说,中国古代的文艺理论都有着明显的经验性。即使在今天,古代的文艺理论仍然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这和作者的审美经验是分不开的,他们创作的文艺理论虽然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却有很多作品都有一定的系统性,像《文心雕龙》《原诗》等,有的作品即便是随感而发却有着深刻的观点,像《冷斋夜话》和《六一诗话》,还有一种最常见的是作者对别人作品的评述、整理,如金圣叹对《水浒传》的批改,还有在先人的作品上进行题词的,这些都是古代文艺理论的主要创作形式,也是审美经验在文艺理论创作上的直接表现方式。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所蕴含的这种浓厚的经验性质,虽然不是专门的哲学家、思想家和理论家所创作的,但这些诗人、文学家、音乐家、书法家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的理论研究更是一种有着深厚基础的智慧结晶,他们对文艺理论的论述并不是怀着某种特定的目的,而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创作升华,这种富于实践性的经验性创作植根于实践,又推动着文理理论的不断发展。

3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美学意义

传统观念认为,中国古代的文艺理论和西方的美学理论有着明显的差别,前者是一种直观的经验性的创作,后者是一种具有极强思辨性和紧密的逻辑性的作品,但是,对古代文艺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才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古代的文艺理论并不是观念层和表面的东西,它与西方文艺理论不同的是它的抽象性是通过经验创作从而提取出的抽象的高度。

3.1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审美抽象

审美抽象是一种思维过程,在审美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与抽象的逻辑判断和推理不同,是一种可以概括和提升的思维方式。中国的古代文艺理论表现出的主题、思路就是典型的审美抽象。西方的逻辑思维是通过描述具体的事物,最终提取出一个概念,这个过程中会将感性的、偶然性的东西舍弃,而我国古代的文艺理论则是通过一种感性的方式将现实中的普遍意义表现出来,并将创作过程中的细节、感性认识、偶然性因素融合进去,从而运用多种表达形式、艺术符号将现象的本质表现出来,运用感性的思维去把握事物的深度,达到思想上的高度。

3.2 中国古代文艺理论的审美抽象途径

美学理论论文篇(8)

教学观念是对教师教学价值理解的反应,教师必须持有正确的教学态度,才能够在课堂上作出积极、正确的教学行为,指导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只有当教师从心理上认可自己的工作,对美术教学予以肯定,才能够让美术教学活动更有意义,才能够将美术的魅力、美术对于社会的贡献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对于这一专业、这一学科产生热爱,从而积极地去学习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达到最终的教学目标。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才教育观念

在美术教学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从而获得美术知识和审美、创作能力。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才教育观念,将培养综合性的人才作为美术教学的最终目标,才符合现代化教育的要求,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用正确的观念支配课堂管理,创作良好的美术教学氛围,让学生在学习中发挥自己的潜能,才是最好的课堂管理模式。

二、优化美术课堂教学

(一)优化美术课堂的教学内容

在美术教学中,很多学生反映,美术相关理论知识枯燥无味,知识量大而复杂,学习难度大,缺乏学习兴趣。这是导致美术课堂管理问题的原因之一。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教师可以在保证整体教学进度的基础上,适当地调整教学内容,加入一些学生感兴趣的元素,将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整理,让学生在学习时更有条理性,既增强了趣味性又降低了难度,学生的学习兴致必然会随之提高。

(二)优化美术课堂的教学方式

在传统的美术课堂教学中,一般都是教师使用单一的方式将知识讲述出来,学生通过记笔记等方式来获得知识,这种教学方式使得学生难以在一堂课中从头到尾集中注意力听教师所讲述的内容,导致了教学效率较为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可以采取师生互动、合作学习、理论结合实践等方式来丰富美术教学,使课堂氛围活跃起来,让学生积极自主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自然也就能够提高教学效率。

三、抓住美术课堂的管理技巧

教师的课堂管理能力是其职业基本技能之一,在教师正式任教之前,应当接受课堂管理专业培训,掌握基本的管理方法和技巧。教师任职后,应当根据自己所遇到的教学情况,对课堂管理进行适当的调整,接受新型课堂管理培训,总结课堂管理的经验,积极与学生进行沟通,从而达到更好的课堂管理效果。

(一)制定合理的美术课堂规则

课堂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就是课堂规则。以课堂规则为中心,对学生的课堂行为进行管理,能够督促学生形成良好的课堂行为习惯。课堂规则的制定,需要结合美术教学自身的特点,并征求全体教师、学生等人的意见,体现课堂规则的民主性、公平性,让教师方便于课堂管理,让学生能够赞同、接纳,从而鼓励学生与教师一起参与课堂管理工作,实现课堂管理的最终目标。

(二)美术课堂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大多数教师对于课堂问题的处理仅仅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才会采取手段,这种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其效果并不佳。教师对于课堂问题行为的管理应当从预防入手。及时发现学生可能会作出的问题行为,并进行提醒和制止。例如,教师给予良好的课堂行为表扬,让学生意识到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才会获得教师的认可与赞美,从而做到自我摒除不良行为。亦或是通过转换课堂活动的方式,让学生相互讨论问题、上台演示等以此来预防学生上课走神等情况。

(三)满足学生学习的正面心理需求

教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也是重要的任务。一些学生由于长期得不到教师的关注,课堂教学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学习成绩逐渐下降,更难获得教师的关注,逐渐地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教师在美术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关爱,让学生得到尊重、得到鼓励,使其自尊心、信心得到满足,获得更大的学习动力,也就更有利于美术课堂的管理。

(四)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课堂管理

课堂管理中,教师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只是外力,更重要的是学生要能够积极地进行自我管理。在美术课堂中,有些学生在教师面前表现很乖巧,而老师一旦离开,就控制不住开小差,这就是自我管理能力差的表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强化学生的管理观念,鼓励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让学生能够在离开教师监管的情况下,依旧保持良好的课堂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久而久之,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习惯,获得更为稳定的课堂管理效果。

美学理论论文篇(9)

后一种现象可谓浮躁盲动。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海外理论文献的译介不曾中断,且大有深入之势,但不求甚解、附会偏信的现象亦不曾减少。片面追求颠覆的、震撼性效果。尤其是对当代西方学界呈现的热点扩散、多元并存的状况,不能历史地界定,辨证地看待,批判地吸收。罔顾国内理论发展的现状和理论更替的内在逻辑,企图通过复制西方最新的研究模式,谋求跨越式的突进,迅速拉齐中国与西方的水平,由之便注定会身陷“后现代”的迷雾。

上述两种现象实质上撩拨起了一个重大的话题,即构建电影美学体系是否有助于当下中国电影理论界摆脱尴尬的处境。这个本应毫无疑义的话题之所以变得波谲云诡,令人犹疑难决,我想多半是由于一些西方学术大师对“美学已然终结”的宣告。既然美学终结了,更遑论作为门类分支的电影美学了。所以,在全球化时代,我们有否必要去勉力续建这座“昔日楼阁”,似乎就成了一个颇为艰难的选择。

其实选择并不困难,关键是要破除当前学术上的两个认识误区。首先是如何全面理解所谓“美学终结”的核心意涵。我赞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论断。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最伟大的工程是逐步构建起了主体自由以及主体的内在本性──理性。这项可以被命名为“现代性”的工程,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进步和福祉。然而,现代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日益深重的问题。比如:对科技的盲目崇拜,物质与精神的失衡,主体的自我膨胀和霸道。因此,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判显然是正确的。但后现代用“去中心”、“解构”等策略来瓦解现代性,会导致主体的失落和理性的彻底损毁。哈贝马斯称这会使人类陷入“中心失落”的悲剧。他主张对现代性进行修正。理性即便存在种种弊端,但人类不应放弃它,而须纠正原来设计上的失误和使用上的偏差,以确立新的理性范式。据此他认为后现代乃是现代的一个阶段,当论的使命不是彻底捣毁现代性,而是重写现代性。美学作为一门在启蒙理性规范下催生的学科,当然具有现代性的一切特征。因而它在当代遭到清算,实际上有着深刻的陪绑背景。西方学人希望终结的其实是美学研究中一种主体太过霸道的思维逻辑,以及传统学科范畴对美学太过死板的“形上”界定。

 

其次是如何理解美学被各种文化批评策略所替代的学术现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理论总是企图对现实进行梳理,它走向的是一种简约。这种简约就像速写中那有力的线条,令我们能够清晰地辨识现实的真身。现实则提供附丽于理论骨架上的那些无限多样的鲜活细节和彩色衣片。然而,任何一具完美的骨架都无法支撑皮肉暗自茁长所带来的重负,再伟大的理论都会有轰然崩塌的一天。这就意味着无论何种理论自有它兴衰的生命周期。在初期,由于对现实的无从把握,导致理论浸泡在现实的每一处细节中,喋喋不休地诉说着它的新发现。这一阶段是各种新兴学说纷纷出现的时期,其特征往往是各自为政,就事论事。随后,现实似乎逐渐露出了它的真容,这多少是因为理论不再紧贴现实而拉开了观察的距离。这一阶段是各种学说进行整合的时期,其特征是步调渐趋一致,由对现实的热切描述转向冷静梳理。在中期,理论准确地勾勒出现实的真身,并使现实臣服于它,对它进行膜拜。这一阶段是理论走向“大一统”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权威,走向简约。在晚期,现实则蓄力挣脱理论的枯骨,谋求成长。这一阶段是理论捉襟见肘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信任危机,导致理论对现实的失控、尴尬,进而全面瘫痪。以此观之,目下流行于西方的各种策略性话语,正是传统美学范式崩塌后,理论尖兵与新现实的一场耳鬓厮磨,喁喁私语中言说的是崭新的语汇(跨学科、跨文化)和实证的。虽然在形态上与简约的范式迥然有别,但显然不是美学消亡的证据,而恰恰是新的范式来临的准备和前兆。梳理历史是迈向未来的折中选择

认识历史往往能够唤起迈向未来的信心,尤其在这个非常时刻,厘正历史的脉络,重新解释历史材料,或许就会启动突破困境的行动。事实上对中国电影史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重要课题,其中不乏有价值的成果。基本可以将它们概括为两种理论形态:一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研究模式。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间或出现过一些取自电影本体的研究角度,但似乎总是昙花一现、难成气候。一是近年来出现的“大文化”研究模式。它之所以迅速接棒乃肇端于九十年代国内电影的产业化调整,以及海外学者对中国电影史普遍采取的研究策略。显然,我们继长期缺失完整的电影本体的史论框架后,新近又陷入了西方学术整合的耗散结构之中。我认为用美学的方法来重修新中国电影史,应该是个能平衡双重愿望的折中选择,理由有二。

美学理论论文篇(10)

众所周知,设计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市场、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

我们首先来看看设计的概念:

设计就是创新。如果缺少发明,设计就失去价值;如果缺少创造,产品就失去生命。——刘东利(香港)

设计是追求新的可能。——武藏野(日本)

设计就是经济效益——林衍堂(香港理工大学设计系副主任)

工业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设计不是个人的表现,设计师的任务不是保持现状,而是设法改变它。——亚瑟.普洛斯(ICSID前主席)

设计是把某种计划、规划、设想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视觉语言传达出来的过程。

……

可以看出,设计的核心是一种创造行为,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其区别于兄弟艺术门类的主要特征之一便是独创性,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设计之美的第一要义就是“新”。

设计要求新、求异、求变、求不同,否则设计将不能称之为设计。而这个“新”有着不同的层次,它可以是改良性的,也可以是创造性的。但无论如何,只有新颖的设计才会在大浪淘沙中闪烁出与众不同的光芒,迈出走向成功的第一步。

设计之美的第二要义是“合理”。

一个设计之所以被称为“设计”,是因为它解决了问题。设计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和市场而存在,符合价值规律是设计存在的直接原因。如果设计师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相信世界上便不会有设计这个行业了。

而设计之美的第三要义是“人性”。

归根揭底,设计是为人而设计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需要是设计的最终目的。自然,设计之美也遵循人类基本的审美意趣。对称、韵律、均衡、节奏、形体、色彩、材质、工艺……凡是我们能够想到的审美法则,似乎都能够在设计中找到相应的应用。

这三条规律,使得设计师有别于纯粹的艺术家和纯粹的工程师,他们注定的命运,就是带着镣铐而舞蹈。

设计之美的依托

我以为,设计这种特有的审美规则并不是空穴来风,它背后有着客观的依据和需求。可以说,设计之美的依托是市场规律,正是残酷的市场竞争和适者生存的法则造就了这一审美趣味。

自大工业时代拔地而起时,传统的手工艺美学一夜之间在机器的隆隆声中被涤荡得体无完肤。工业时代要求大批量、程序化、符合成本利润法则的新型产品。

一时间,功能主义似乎成为万古不变的审美法则。其简洁、科学的设计原则风靡整个文明大陆,造就了前工业时代的历史奇迹——市场充斥着一色的功能主义的产品,这一时期的设计之美为现代主义风格所主宰。

为什么?

市场规律。

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功能主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机器的批量化要求,同时又狡黠地照顾到基本的美学原理,而大众也从批量的廉价产品中得到了使用性的极大满足,何乐而不为?

风格成为流行时,它必然造就审美的异趣,自成体系。功能主义最具影响力的口号是“形式追随功能”(FormfollowsFunction)。“认为一件物品或建筑物的美和价值取决于它对于其目的的适应性。”

这一原则衍生出自己的一套审美体系——简约主义、极少主义……产生了许多功能形式完美统一的优良设计,并将日常用品引入到了工业化的大批量生产……

但是,市场的反复正如股市的跌宕。

当机器越来越多,生产能力越来越强时,广大人民开始不再满足于“用”的简单要求。

不可否认,功能主义有着进步的意义、相当的生命力和合理的存在价值。但是,它绝不是万古不变的金科玉律。一旦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终于有能力购买奢侈品的时候,看倦了功能语言简略协调和单纯韵律的人们便开始垂青于新的造型语素,现代主义灌溉出的冷冰冰的造型语汇开始遭受市场的冷落。

后现代,这一现代主义的对立派开始在市场上阴谋变革。

1966年,美国建筑师罗伯特·文丘里(RobertVenturi)出版了《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书。对功能主义“少就是多”的信条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少就是乏味”。宣扬一种杂乱的、复杂的、含混的、折衷的象征主义和历史主义。从而拉开了后现代主义设计的序幕。

美学理论论文篇(11)

四、 审查标准的类比——如何对待陪审团判决? 我积累了这些判例,并从头娓娓道来,目的是澄清有关规则并不只是一种文字形式,或一种礼节和尊敬的表达。它意味着远比这些更多。法院或多或少地清楚认识到,如此行使的司法职能确实远超越法官们有时描述的那种简单事务。假如他们的义务果真只是确定宪法文本和受到挑战的议会法案的意义,并决定两者是否根据法院的判断发生冲突这么一个学术问题,那么法院当然是一个地位崇高的重要部门,处理着具有公共影响的重要事务,但其真实的职能却远比这复杂。在确定了所有这些以后,还有一个真正重要的问题:法院是否有权不适用法律。它不能理所当然地这么做——只是因为它得出结论,根据公正和正确解释,法律确实违宪。这正是法院所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意义。只有当有权立法的机构不仅犯了错误,而且犯了极为明显的错误——如此明显,以至不再受到理性质疑,法院才能拒绝适用法案。这是法院对议会法案所适用的义务性标准——不仅适用于他们自己对合宪性的判断,而且对于他们对另一个具有宪法授予立法权的部门可以作出什么判断的结论也是如此。这项规则承认,考虑到政府的宏大、复杂和不断发生的迫切需要,许多在一个人或一群人看起来违宪的立法可能对于其他人来说并非如此;宪法经常容许不同的解释,且经常存在着范围广泛的选择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并不将任何一种具体意见强加在立法机构之上,而是在此范围内任其选择,且任何理性的选择都是合宪的。这是我阐述的规则所肯定和支持的原则。库利法官简明扼要地评论了其意义和效果: 一位议会成员可能对在他看来违宪的法案投了反对票,但尽管他反对,这项法案还是为议会通过,并被起诉到法院;设想他现在是法官,虽然他丝毫未改变自己的意见,但他这时完全有可能发现自己有宣布法律合宪的义务。 是否有人会说,你过分强调了这件事情,并使太多东西取决于措辞的方式?不,我不这样认为。我知道那么做的危险。但不论对不够谨慎和没有决定意义的特定司法判例做什么评论,我认为不可能基于任何微不足道的依据来解释很早就开始的对这个问题的不断强调。在语言上,其对于法院是再熟悉不过,其意义再确定不过,所采纳的意见再一致不过,对其坚持再强烈不过,以至不允许我们将它只是认作为礼节或代代相传的老生常谈。它必须在否定声和争议声中维护自己。1825年,吉布森法官在其否定法院有全权宣布法律违宪的意见中, 碰巧质疑了这项规则。如果存在任何这类权力(第352页),当事人的权利“将不再取决于立法和宪法的差距是否太大,而是是否存在任何这种差距”。但法院多数重新肯定了他们的权力,并以同样强调的方式肯定了其限制。1817年,这项规则也为新英格兰律师界领袖梅森(Jeremiah Mason)所否定;他曾在新罕布舍尔州作为达特摩斯学院案的早期阶段的辩护律师指出:“如果认为法院…应该比通常的决定更为谨慎,…如果法院不应该宣布议会立法违宪,除非他们的结论是绝对确定的,…且理由是如此显然,以至无可怀疑,那么一个错误的意见将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主流。” 他承认,法院应对立法机构“赋予极大尊重,……但最后的决定必须和其它案件一样,为不带偏见的理解所支配。”他认为议会立法至少需要议会多数才能通过,因而反对立法有效性的理由通常不可能如此显然,以至不留下任何形式的疑问。因此,这项规则实际上要求法院交出其管辖权。“经验表明,立法机构的通常习惯是将其权力扩张到最大程度。”如果法院在存疑的地方退出,立法机构就将吸收全部的权力。这是他的论点。但不论如何,新罕布舍尔州最高法院宣布他们不能在没有“清楚和强烈的违宪”时采取行动;在1819年上诉后,马歇尔代表法院在华盛顿的著名意见中宣布:“在有疑问的案件中,法院不得宣布议会法案和宪法相抵触。” 1829年,在麻省法院决定著名的“查尔斯桥河案”时, 和绍尔一起为原告辩护的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否定上述规则的存在或适当性。他认为所有这类案件都涉及某种疑问,因而并不能设想立法机构会通过明显违宪的法律。正确的依据是,如果澄清了一个看上去有疑问的案件,那么法院就可以干预。另外,他补充说:“议会成员有时投票通过了一项合宪性受他们怀疑的法律,但考虑到了问题可以获得法官的决定”,该案的法案在众议院以5-6票的多数优势获得通过: “假如适当的话,我们可以证明之所以超过六位议员投了赞成票,是因为法案的违宪性是有疑问的,且这个问题被留给这个法院决定。如果立法机构因为违宪性有疑问而通过了法律,而法院又因为违宪性有 疑问而判决其有效,那么公民将处在一种什么样的困境!议会以合法形式通过之;如果问题不在这里根据原则而得到解决,那么解决问题的责任就不存在于任何地方。……决定宪法问题是美国法官的权利。……司法审判官是唯一适合调查私人权利的困难问题之机构。” 这种巧妙的尝试要把法院变成回答立法难题的机构,但法院并没有对此让步。他们没有偏离自己的职责而误入纠正议会错误的歧途,而是将这个义务和责任留给议会自己。威尔德法官(J. Wilde)在意见中指出:“只有在案件对于一切有理智的人清楚显然的时候,才可宣布立法违宪。我们必须假设议会履行了他们的职责,且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宪法权利和权力。”当年和韦伯斯特在上案中一同辩护的绍尔(C.J. Shaw)后来成了麻省首席大法官,并在五年之后由梅森(Jeremiah Mason)作为律师的一个案件中强调重申:“法官经常提到,…法院…只有在无效性确定无疑的情况下才可宣布立法无效。” 这项规则受到如此有力的攻击,但又受到如此明确的维持,因而必须就其实质和形式而言都被视为有效的。就其形式而言,它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协调不同部门、官员和个人的权利、行为和权力是法院的日常职能,而它却标志着在我们法院的日常职能中熟悉而重要的与众不同,可以补充说,它是一个分水岭和标准,在我们的法学理论成长得越来越复杂和精细的时候变得越来越卓著。我们都知道,作为其适用的一个变种,它在刑法的自我防卫和民事侵权法的疏忽等问题上经常被引用,以解答一个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行为的人可能合理认为什么是正确的。它是为解决下列困难问题而制定的规则,也就是在一个战士按照其上级的军事命令行动时,他对国家的普通法律有什么义务?戴西在《宪法学导论》中指出:“有人指出,如果他不服从命令,他可能被军事法院处以枪决;如果他服从命令,他又可能被法官和陪审团判处绞刑。” 他在以肯定的方式引用斯蒂芬法官(J. Stephen)的论著时继续指出:“或许会认为上级军事命令可以为下级执行任何命令提供理由,只要他们可以合理认为上级军官有良好理由给予这些命令。……我所能看到的唯一规则是,对于战士可能合理相信其上司具有良好依据的命令而言,战士应该受到保护。” 在诽谤法的现代重要判例中,布莱克本法官(Lord Blackburn)也提到了同样的区别。他指出:“在法院决定特定一组的词语…是否构成诽谤的过程中,他们所决定的是和下列完全不同的问题,也就是另一个审判庭是否可能合理认为这类词语构成诽谤。” 根据同样的区别,法院每天都在修正陪审团的判决。且在几年前的一个著名案例中,艾舍尔法官(Lord Esher)适用这项区别拒绝撤消陪审团判决。他指出:“只有在有理智的人不能得出像陪审团那样的认定,法院才可以撤消判决。……这项规则和法官是否会像陪审团那样决定之问题有所不同,但两者的区别是细微的,且两个问题的解决都取决于法官的意见。最后这个论点是对的,但解决问题的模式大相径庭。‘我们是否会得出同样的判决’这个问题,显然和是否存在意见合理不同之余地的问题不是一回事。”关于立法行为,法官们最近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极为重要的判例中以同样方式解决了这个最终问题,也就是关于立法机构行使其最不受怀疑的权力以及关于这些权力的合法界限之问题。 如果议会行使了征税权、征用权或被称为警察权力(police power)的广泛立法权中的任何一部分,那么这项行为不应该被降格为失去理性的越权,以至在实际上成为某种受到禁止的不同权力,例如在没有法律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人民的财产;且立法机构是否越权,必须由法官决定。 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永远记住的是,司法问题是第二位的。议会在决定应该做什么和什么是合理该做的时候,并没有和法官分享职责,也不需要服从法官对什么是谨慎或合理的立法之观念。司法职能只是确定合理立法行为的外延——超越这个界限,征税权、征用权、警察权以及一般立法权就违反了宪法的禁止,或侵越了宪法授权。 必须牢记的是,在司法适用这类议会可以合理规定什么的标准时,应永远假设这个机构具备美德、常识和适当知识。公共事务的运行必须建立在这类习惯和假设之上。吉布森法官(J. Gibson)指出:“我们政府理论的假定是,人民是明智的,具备美德并有能力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12] 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指出:“如果从两个人的私人合同出发,进而质疑一州主权的腐败,那将是极端不适当的。”[13] 因此,在法院纠正立法行为的过程中,就和纠正陪审团的行为 一样,它必须总是假定有关机构受到了适当的指示;且问题并不是我们在议会中常见的人可能实际上会理性地做什么——不论他们是如何没有教育、缺乏思想、固执、卤莽、能力不足,而是其他那些有能力、受过教育、睿智、谨慎并一心想着实现公共目标的人——也就是适合于代表自治的人民并在我们的政府理论中被假定为执行公共事务的那些人——可能会理性地想或做什么。例如如果有人主张一项法案追溯既往并将其合宪性问题送交法院,那么法院不得假设在精通此类事务的立法讨论中存在任何无知,不论其可能性如何。对于有关一事多罚、自证其罪、指名道姓或剥夺陪审的立法规定,也是同样如此。因此,我们法官所说的合理疑问(reasonable doubt),是指一个有能力的具备适当知识的人在仔细研究问题的时候在脑子里遗留下来的合理疑问。我们所说的理性适当(rationally permissible)的见解,是指这样的人可能合理具有的见解。 法院之所以规定刑事陪审团的合理疑问之标准,是因为判决对犯罪嫌疑人的巨大影响。他们在审查陪审团的民事判决中也规定了这条规则,但理由与此不同,也就是因为他们所纠正的判决是属于另一个本身具有职责的部门(民事陪审团),而法院自己没有权利履行该职责——除了保证这个部门处在合理解释和行使其权力的界限之内,法院没有任何其它权利。法院不得审查陪审团案件的事实,即使以消极方式也不行。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纠正立法行为,但其理由不是上述之一,而是两者兼有之。法院所纠正的是并列(coordinate)部门的行为,且不得从事立法行为,即使以消极的方式也不行。且他们只有在极为清楚的案件中才能有所作为,因为撤消立法的结果可能极为严重。 如果要说宣布立法无效的情况和其它不同,因为这里的最终问题是对文本的解释,或这类问题一直是法院的问题,且不能容许同一部文件存在两种法律解释,或解释有正确的方法和错误的方法,且只有一种正确的方法,或最终要由法院宣布什么是正确的方法,这些论点初看起来都相当有说服力。但实际上它只是在循环论证。布莱克本法官(Lord Blackburn)对诽谤案的意见和文本解释有关。[14] 我们现在所考虑的理论是,在处理并列部门的立法行为的过程中,法院不能一贯并对所有类型的问题宣称只有一种解释宪法的正确方式。因此,在法院只是为了确定或适用其正确意义而解释文本时,那么确实只有一种可容许的意义,也就是法院所判决的正确意义。但如果最终问题并不在此,而是另一个部门、官员或个人的特定行为是否合法或可被容许,那么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我们所考虑的一类案件中,最终问题并非什么是宪法的正确意义,而是立法可否成立。 也许有人会说,这并不是法官实际上的解释;譬如在“美国银行案”中,[15] 马歇尔试图对建立合众国银行的立法合宪性确立法院自己的意见。但即使承认确实经常如此,我们也必须记住,在法院维持立法并根据自己的意见而认定立法合宪的时候,这么说是合适的,且法院的这种判决正是案件所要求的。但也并非总是如此,因为在许多案件中,法官之所以维持法案是因为他们对此存疑,但他们没有对其合宪性给予自己的意见,而只是将议会决定保持原封不动。例如一位麻省法官在其赞同意见中指出,有关法案“是议会有权通过的,且并非违宪;判决的唯一依据是法案并非如此清楚违宪,其无效性并非如此不受合理怀疑,以至会使宣布无效在这个结果影响如此巨大的情况下成为司法部门的职责”。[16] 法官们不断宣布,他们的问题并非是支持或反对理由的简单多数,而是是否极为清楚明显,是否确定无疑;这实际上是在坚定不移地宣布,他们支持立法合宪性的决定并不必然带入他们自己对宪法文本的正确解释之见解,且他们判决立法合宪的严格意义只是立法并非确定无疑地违宪。可以补充的是,近年来某些判决引起许多人的抱怨,就好象是法院变得靠不住似的,[17] 而在此可以找到充分的解释。可以期望,以后还会出现更多这类意见,因为尽管议会经常不守信用,法官有时也必须承认自己权力的界限。 我认为所有这些都归结为此。我们所讨论的规则隐含地承认,有关司法职责触及到政治事务领域,且为这类事务的需要和适当性所限制。如果我们的宪法理论将自身局限于严格阐述的实体原则,而适用规则又扩展了过分限制的实体规则,从而承认更为公正和简单的观念,那么这是法律发展的极为熟悉之情况。在采纳我们的宪法理论过程中,我们第一次在政府通过其最高部门的行为中引入了作为这些部门之一的司法认可(sanction),但司法职能并不是完全的,而只是部分的。 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获得了纠正其它部门行为并宣布其无效的间接权力。简言之,尽管这只是司法职能,但由于它所处理的事项,它对政府的政治行为发挥了作用——一种次要作用。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官就必须适用适合其任务的方法和原则。在这类工作中,每个部门都必须被保证其它部门的完全合作,只要他们自己的行为符合对其宪法权力的任何合理和适当宽容之理解,否则不同部门之间就不可能存在永久与适合的活动方式(modus vivendi)。对于什么是理性和可容许的,最终的裁判确实总是法院,因为诉讼案件会将问题带到他们面前。这给予我们的法院一项宏大和崇高的管辖权。假如它试图得到更多,它只能损害这项权力的整体。他们不得进入立法者的领域,或忘却一位英国主教近两个世纪以前所作的睿智评论(最近为霍姆斯法官所引用):[18] “具有绝对权力解释任何成文法或习惯法的,只有真正的立法者,而不是首先谈论这些法律的人。”[19] 五、 规则的例外 最后,让我简要提及经常被忽略的一两个区别,它们对于澄清对事情的理解是重要的。法官们有时有机会对法律的合宪性表达意见,而我们所考虑的规则并不适用,或所适用的规则和通常规则有所不同。至少应该区分三种情况:(1)法官们审查并列部门的行为之有效性;(2)他们作为其它部门的咨询者;(3)作为政府最高权力之代表,它们在处理非并列部门的行为。 (1) 法院对并列部门行为的有效性之审查属于通常情况,主要适用先前的论点。我不需要对此说更多。 (2) 对于第二种情况——提供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这实际上并不是司法职能的行使,且如此给予的意见也没有司法权的性质。[20] 对这个问题的唯一例外和未说明理由的意见一度在革命高潮时期出现于缅因州,[21] 而科罗拉多州也出现了建立于州宪特殊考虑的理论,[22] 但这些例外并不要求对一般评论加以任何限制,我们法官所提供的这些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因而不在任何意义上构成权威性判断,就像英国法官在建议上议院时所提供的一类著名意见一样。[23] 根据我们的州宪,一般不应提供这类意见。在宪法规定这类意见的六、七个州内,习惯上是和正常判决一起报道这些意见,就和报道英国法官在卡罗琳女王案(Queen Caroline’s Case)和麦克纳顿案(MacNaghten’s Case)中的回应一样,且有时受到引用,仿佛它们和真正的判决具有同样地位。对于这些意见,我所谈论的疑虑、提醒、警告以及法院对于司法决定法律合宪性问题所强调的规则都不适用。这里所要求的是法官们自己的意见。 (3) 第三类是我们的双重体制所产生的问题,也就是两套宪法、两套政府,每一个都在其自己的领域内比另一个具有更高的权威。最高(联邦)政府的整体和各州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所有涉及到一般政府权力的问题中针对各州维持其全部权力的义务,似乎也确定了联邦每个部门的义务,也就是由其自己决定在适当比例内维持其最高权力的义务。如果一个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因和国家的最高法律相冲突而经由正当程序在联邦法院受到挑战,这些法院可能必须问一个和适用于并列部门的规定所不同的问题。如果问题不和联邦权力相关,那么州宪的解释者——不论是州还是联邦法院——都必须允许立法以理性解释的全部空间。但如果问题是州的行为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国家的最高法律,我们所处理的是不同的事情。从根本上说,它所涉及的是在两套政府之间分配权力,也就是在什么地方划线。不错,法院仍然在对立法机构是否侵越了其界限而进行辩论,但这里的部门不是并列的,而界限的性质也不一样。法院现在是最高宪法和政府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使这部宪法获得恰如其分的解释,并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保护它不受任何外部侵蚀。 我已经讨论了联邦法院。至于州法院应如何处理本州议会的行为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或许它们也应该为适用于联邦法院的同样规则所约束。既然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有人认为这两套法院应作为一个系统的不同部分遵循同样的规则。但根据《司法法》,并不是每一项决定都可以上诉;只有在州法获得州法院维持的时候,才能上诉。或许作为合理的一般原则,即使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诉,这里也应该遵循一般规则,也就是法官应尊重并列立法机构所采纳的任何可容许的观点。不论如何,根据现行立法,州法院似乎出于现实原因而这么做是适当的,因为这对于维持上诉权而言是必要的。[24] 上述观点在我看来是极为重要的。我并没有陈述 一个新理论,而只是试图以更准确和正确的方式重述一个受到承认的理论。如果我说的是对的,那么我强烈期望我们的法院应更多地强调其全部意义。经常有人说,在某些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里,私人权力受议会的保护比我国更多。我们的宪法理论无疑倾向于将公正和正当性问题排除在外,而只是在立法者的思想里充满了关于合法性——什么为宪法所允许——之思维。且即使对于合法性问题,他们也不感到有什么责任;他们说,如果我们错了的话,法院会纠正之。[25] 如果我说的对,那么长治久安的改革之路是在我们人民中间达成比现在强烈得多的认识,以使政府责任能回归其所属的正当位置:这也就是我们的系统对立法权力所保留也必须保留的巨大空间——即使它可能产生损害和邪恶——以及对司法权力所规定的清楚限制。宪法许多具体禁止对立法权的制约和减损,一旦实现就必然会使政府徒有虚名、无能为力。在某些州,这个过程已经走得太远了。没有哪个体制的法院权力可以如此之大,以拯救其人民于堕落;我们的主要保护在于别处。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对于公众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使之恢复本来面目。 《论立法权的宪法限制》第六版,第68页。布莱士在《美国联邦》第一版第431页曾以肯定方式引用。 Eakin v. Raub, 12 S. & R. 330. Farrar’s Rep. Dart. Coll. Case, 36. Charles River Bridge Case, 7 Pick. 344. Wellington, Petr., 16 Pick. 87. 第三版,第279-281页。 下列案例都是这么判决的,见Riggs v. State, 3 Cold. 85 (Tenn., 1866); United States v. Clark, 31 Fed. Rep. 710 (U.S. Circ. Ct., E. Dist. Michigan, 1887, J. Brown)。哈尔法官(J. Hare)也阐述了同样的理论,见其《美国宪法》第二卷,第920页。 Cap. & Counties Bank v. Henty, 7 App. Cas., p. 776. Chic. &c. Ry. Co. v. Minnesota, 134 U.S. 418。问题是规定委员会调控铁路运费的立法是否合宪,该立法排除了当事人在法院要求司法最终纠正委员会行为的机会。 比较Law and Fact in Jury Trials, 4 Harvard Law Review 167, 168. 司法对这个问题的意见经常缺乏适当区分,就好像他们认为议会必须在和上述不同的其它意义上服从法官对合理性的意见一样。在其《宪法学原理》第二版第57页,库利法官在谈论一个具体问题时表达了正确观点:“对什么是公共目的之决定主要属于议会职权,且只要它并不明显似是而非,立法行为不应受到审查或限制。所有的疑问都必须以对立法行为有效性有利的方式得到解决,这显然是因为问题是立法性质的,且只有出现立法权的明显越权时才成为司法性质的。如果法院要受理案件并宣布收费无效,那么收费缺乏公共利益目的必须是如此清楚和露骨,以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一眼看出。”在另一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的韦特法官(C.J. Waite)再次指出:“所有这类案件都涉及合理性问题,因而我们只需要考虑该诉讼时效规定所允许的时间是否在所有情形下合理。对于这个问题,议会是主要裁判官,而我们不能撤消该政府部门的决定,除非其犯了明显错误。”Terry v. Anderson, 95 U.S. 633;见Pickering Phipps v. Ry. Co., 66 Law Times Rep. 721 (1892),以及拉德法官在Perry v. Keene, 56 N.H. 514 (187 6)中有价值的意见。 [12] Eakin v. Raub, 12 S. & R., p. 355. [13] Fletcher v. Peck, 6 Cr., p. 131. [14] Cap. & Count. Bank v. Henty, 7 App. Cas. 741. [15] McCulloch v. Maryland, 4 Wheat. 316. 译注:本文这一段的意思是说,法院有时在维持立法合宪性的意见中讨论了某一项立法为什么合宪的理由,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法官可以对立法合宪性作出独立判断,因而也可以根据这种推理方式判决另一项立法是违宪的,只要法院有根据认为如此;但实际上,在许多案例中,即使法官对法律的合宪性存在怀疑,因为本文在此或其它地方所阐述的理由,他们仍然不对合宪性作出独立判断,而是尊重议会判断,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维持立法的合宪性。 [16] J. Thomas的法院意见,8 Gray 21. [17] 一位沮丧但尖锐和有意思的作者在1885年评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定货币决定时写道:“法院已经垮了,且它不太可能再成为大众意志的有效制约,或即使它试图这么做也不会成功。“Brooks Adams, “Consolidation of the Colonies”, 55 Atlantic Monthly 307. [18] Professor Gray, 6 Harvard Law Review 33n,他适当地用这段评论来表明“穿短袍的议员们(译注:穿长袍的是法官)对基本法律原则的把握有时比许多律师还准确。” [19] 1717年3月31日,霍德利(Hoadly)主教在国王面前的布道:“王国或基督教会的本质”,London: James Knapton, 1717。应该指出的是,霍德利主教所谈论的是下列情形:立法者一旦颁布了其立法,他就从不再插手干预。这并不全然是我们这里的情况,但我们可以回想戴西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所作的评论:“在90年中,美国的主权只有一次被唤起采取重大行动。它需要南北战争的雷霆来打破其静谧,且可以怀疑的是,只有即刻发生的革命才能唤起他行动。但是一个多年昏睡的国王就如同一个从不存在的国王。联邦宪法可以改变,但出于所有这些原因,联邦宪法倾向于不变。 [20] Com. v. Green, 12 Allen 163; Taylor v. Place, 4 R.I. 362。见Thayer’s Memorandum on Advisory Opinions (Boston, 1885), Jameson,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4th. Ed., Appendix, note 3, p. 667,以及下列有价值的文章:H.A. Dubuque, The Duty of Judges as Constitutional Advisers, 24 American Law Review 369. [21] Opinion of Justices, 70 Me 583 (1880)。比较肯特法官(J. Kent)的意见:“毫无疑问,根据这种请求下提供的意见不具有司法效力,且不能约束或控制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之行为。它们从来不被认为对请求意见的机构具有约束力。”58 Me. 573 (1870)。且其他法官同样指出:“如此形成的意见从来不被认为是决定性的,而是可以在所有适当场合下受到审查。”(J. Tapley, ibid. 615)“如果通过适当程序而将问题交给法院解决,现在给予的任何意见都没有任何效力;只是以免我因为拒绝回答而忽略了宪法义务之履行,我将对所提交的问题极为简略地表达我的意见。(J. Libby, 72 Me. 562-3) [22] In re Senate Bill, 12 Colo. 466。在我看来,这项意见在某些方面没有得到适当考虑。 [23] Macqueen’s Pract. Ho. Of Lords, pp. 49-50. [24] J. Gibson in Eakin v. Raub, 12 S. & R. 357,比较上案,第352页。其它法院也根据一般原则得到了同样结果:“一个存在简单疑问的案件应以对州法有利的方式而获得决定,将纠正错误——如果存在的话——留给联邦法院去做。有利于州政府并列分支的推定、州法院和州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其财政系统的必要性——这对于州的福利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都在本案要求得出这一结果。”(J. Agnew, Tonnage Tax Cases, 62 Pa. St. 286) [25] “对美国政府的宪法解释而言,最重要的在于下列结果,即联邦立法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纯粹的法律讨论。……法律问题很容易使实质上更重要的原则和政策问题相形见绌和模糊不清,从而使全国的注意力和国会争论的技巧都偏离这些问题。”布莱士:《美国联邦》第一版,第377页。他在引用最著名的宪法学家哈尔法官(J. Hare)时说:“在议会进行的精细和微妙的讨论中,权利经常失去注意,并被作为力量的同义词。一般假定的是,宪法所允许的也是正当的,而合法的措施也不可能不符合道德。”(同上,第378页,并可见4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