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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26 15:46:03

专卖管理论文

专卖管理论文篇(1)

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盐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盐已经奠定了其国家重要商品的地位,而且实行了国家专卖制度。对这一时期盐业的研究,主要围绕着盐业起源、西汉盐铁管榷这两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后一个问题。二十世纪初以来出版的盐业通史性的专著,如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江苏省印刷局1929年版)、林振翰《中国盐政纪要》(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欧宗佑《中国盐政小史》(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张绣文《台湾盐业史》(台湾银行1955年版)、何维凝《中国盐政史》(大中图书有限公司1966年版)、田秋野、周维亮《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3月版)、齐涛《汉唐盐政》(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以下简称《古代编》),都论及了这一时期的盐业史。

(一)盐业起源问题研究

中国古代盐业史的开端常以神话传说的形式流传下来。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盐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对这一时期及战国以前的上古时代盐业史的研究著作、论文都极少。直到2003年3月,《盐业史研究·巴渝盐业专辑》的出版,才将这一时期涉及盐业生产、流通、国家族群对盐的控管以及盐业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这对盐业史学科来说,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突破。罗庆康《春秋齐国与两汉盐制比较研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论述了盐业专卖政策的缘起、在汉代的发展过程及在历史上的地位,澄清了齐国、西汉与东汉盐制方式的争论。吉成名《先秦至隋代食盐产地考略》(《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讨了食盐生产开始时间及先秦至隋代的盐产地问题。吕世忠《先秦时期山东的盐业》(《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着重探析了先秦时期山东盐业的起源、生产、管理、流通等诸方面的情况。郭正忠《古代编》论及了先秦时期盐的类别、生产、流通及盐政等。此外,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王宜昌《春秋盐铁考》(《中央日报》1948年5月24日)等均探讨了先秦时期的盐业问题。

盐业专卖制的起源问题与汉魏晋南北朝专卖史研究密切相关。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西周、春秋、西汉等三种不同的看法。将专卖制始行时间推溯得最早的是刘佛丁等著《中华文化通志·工商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以下简称《工商制度志》),该书认为专卖政策始于西周末期,周厉王是实行这一政策的鼻祖,为了抑制庶家经济的增长,从生产到流通领域全面垄断了盐铁等山泽之利。[日]加藤繁则认为盐铁专卖始行于汉武帝元狩年间。郝树声还提出专卖制始于商鞅,认为商鞅变法时秦国就已实行了盐铁专卖;高凯也谈到,战国时期秦国就实行了官营盐铁手工业的制度①。认为专卖制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时的学者也比较多。曾仰丰认为,夏、商、周三代盐政都实行征税制,春秋时管仲相齐行专卖之制②,廖品龙、蒋大鸣、谢茂林、薛宗正、罗文、马新等学者也都持此观点。但对管仲盐铁政策的具体专卖方式,学者们又有不同的看法。《工商制度志》认为,管仲推行的是盐铁专卖,盐业方面是实行民制、官运官销,按户配盐,而商鞅推行的盐铁专卖是官府控制生产,批发给商人销售,征收专卖税。罗文的观点与此大体相同。曾仰丰认为,管仲榷盐既有官制又有民制,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由官府收买和运销。谢茂林认为,管仲盐铁政策在生产上以官制为主,民制为辅,实行官收官运官销,而商鞅推行的专卖制则产运销都由国家控制,禁止私营。廖品龙与谢茂林的观点相近,认为管仲榷盐,生产方面以官煮为主,民制为辅,官制主要是销往他国,民制主要是销于本国,由官府计口配卖,按量计征③。罗庆康认为,春秋齐国的盐铁官营主要是管理盐铁户的生产与取税,与后来汉代的盐铁专卖不同④。廖品龙还探讨了秦灭巴蜀后四川食盐贸易管理及李冰开凿盐井等问题⑤。

学者们对秦代的盐政也有不同观点。曾仰丰认为秦代盐业实行征税制,允许民间经营。高凯在前揭文中提出先秦至秦都存在盐铁官营制度。逄振镐则提出,私营盐铁须征得官府批准并交重税,秦代盐铁政策是严格控制下的重税政策⑥。

(二)西汉盐业史研究

汉武帝时期是盐铁专卖制发展的一个高峰,盐业史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主要讨论了汉武帝时期盐铁专卖方式、专卖目的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盐官设置等问题。除了郭正忠《古代编》论及了秦汉时期食盐产区、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盐户身份等问题外,祝慈寿《中国古代工业史》(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对秦汉盐业生产也有所论及,而有关盐业生产的论著则相对较少。

在盐铁专卖方式上,主要存在着民制官购官销和官产官销两类观点。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8月版)认为是民制官购官销,只是流通过程中的垄断。吴慧《桑弘羊研究》(齐鲁书社1981年版)和《工商制度志》也持此观点。曾仰丰则认为,西汉的盐铁专卖是将产、运、销完全国营,即“完全专卖”,田昌五、漆侠、罗文、罗庆康、刘良群等也持此观点⑦。吴奎罡也认为,盐铁专卖是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面垄断⑧。在官府控制生产的方式上,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版)认为是官自给费。前引罗文文及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认为是官府提供工具,盐户自备生活费用,双方构成合约关系,性质仍然是官营。苏诚鉴认为,榷盐是产销分离,民产官销⑨。陈直和日本学者藤井宏、影山刚则探讨了西汉专卖制的发展形态及其演变过程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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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日]加藤繁:《关于榷的意义》,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载《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高凯:《略论汉代官营盐铁业的利与弊》,载《郑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②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下引曾仰丰观点皆出该书,不另注出。

③分见廖品龙:《中国盐业专卖溯源》,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蒋大鸣:《中国盐业起源与早期盐政管理》,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4期。谢茂林:《先秦时期盐业管理思想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薛宗正:《盐专卖制度是法家抑商思想政策化的产物》,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2期。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载《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2期。马新:《论汉武帝以前盐政的演变》,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

④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载《暨南学报》1990年第2期。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续)》,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廖品龙:《试论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与李冰穿广都盐井》,载《井盐史通讯》1977年第2期。

⑥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载《江汉论坛》1987年第2期。

⑦分见田昌五、漆侠:《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7年联合出版。上引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上引《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刘良群:《从盐铁官营看西汉的专卖制度及其流弊》,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⑧吴奎罡:《评桑弘羊的经济改革措施及其历史作用》,载《经济科学》1983年第l期。

⑨苏诚鉴:《“官与牢盆”与汉武帝的榷盐政策》,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⑩分见[日]藤井宏:《汉代制盐业的问题点——围绕“牢盆”的解释》,载《铃木教授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日本大安,1964年;《汉代盐铁专卖实态——围绕《史记·平准书》记载诸问题》,载《史学》1978年第79卷第2、3期。[日]影山刚:《前汉朝的盐专卖制》,载《史学》1966年第75卷第11、12期。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转贴于

关于汉武帝盐铁专卖的目的,张兆凯《关于汉武帝盐官营政策的两个问题》(《益阳师专学报》1983年第1期)认为,主要是打击诸侯王和豪强大地主的利益,但盐铁商人的利益并未受损,而是一跃成为国家官吏。刘凌、傅筑夫、高敏则强调了抑商的目的①。前引吴慧文认为,桑弘羊的政策是抑制商人,但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官营商业,其政策是重商和抑商的矛盾统一。刘良群、罗庆康都认为,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是抑商和削弱地方势力的目的兼而有之②。卢新远认为,不能说汉武帝实行的是抑商政策,其打击的是富商大贾,并不是打击工商业,相反是维护正常的工商业③。汪锡鹏的观点又有所不同,认为桑弘羊的政策是为了增加财政收人和加强中央集权,不宜用重商或抑商的标准去评价④。薛振恺、张炳斌、朱绍侯、逄振镐等都强调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⑤。

汉武帝盐铁专卖政策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是讨论得最热烈的问题,观点的分歧也很大。总体上说,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和一分为二等三种意见。《工商制度志》认为,盐铁专卖为汉武帝的征伐提供了经费来源,抑制了豪强的发展,延缓了农民破产的过程,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吴奎罡、陈以鉴、解学东、李森、马大英、郝树声、张守军等都肯定了汉武帝盐铁专卖在增加财政收入、打击豪强商人和地方势力、巩固大一统的新兴政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⑥。前引郝树声文认为,汉武帝盐铁专卖在加强国防巩固和边疆的开发、避免豪强网罗流民等方面也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批学者则对汉武帝盐铁专卖持否定态度。于传波《汉代盐铁官营的再评价》(《浙江学刊》1991年第4期)认为,盐铁官营摧毁了汉代的资本主义萌芽,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其优点与弊端相比是次要的。前引汪锡鹏文认为,盐铁专卖是竭泽而渔的政策,指出其质劣价贵、效率低下,还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前引刘良群文还指出,西汉后期工商萧条、国势衰落也与盐铁官营有关。王连升也指出,盐铁官营导致了工商业的萎缩⑦。陈乃华《盐铁专卖与西汉中后期社会危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认为,盐铁专卖堵塞了商人资本及农村过剩劳力向工商业流通的渠道,加速了农民破产并沦为流民或奴婢的过程和土地的集中,是导致西汉中后期社会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汉武帝的盐铁专卖政策。前引薛振恺文认为,汉武帝盐铁专卖既为西汉带来了汉匈战争的胜利,巩固了国家统一,又为西汉的衰落埋下了隐患。前引吴慧文认为,桑弘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思想对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一些好的作用,但同时也具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张传玺、罗庆康、高凯、李殿元、逄振镐、庞天佑等既肯定了盐铁专卖在充实财政、支持统一战争、奠定国家疆域、集中人力物力推动盐铁业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也指出了其效率低下、质量低劣、加重贫民负担、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等弊端⑧。

曾仰丰、罗庆康、王健等对汉代盐官作了考证。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认为,汉代有盐官32处。曾仰丰在《汉书·地理志》所载35处盐官之外,又补充了陇西郡、陕西西县及渔阳郡3处。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在《汉书·地理志》和曾仰丰的陇西郡、陕西西县及渔阳郡外,又考证出朔方郡的朔方县、越嵩郡的青岭县、巴郡临江县、朔方郡的广牧县4处。高敏《秦汉时期的官私手工业》(《南都学坛》1991年第2期)认为数量还多于此。王健《东汉盐铁业诸问题考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在罗庆康和曾仰丰考证的基础上,又补充了犍为郡的南广县和广陵郡2处。罗庆康《汉代专卖制度研究》(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及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在盐官数量上转向了与王健一致的看法。在这两项论著中,罗庆康还探讨了食盐的价格及汉代的制盐方法等问题。薛瑞泽《汉唐间河东地区的盐业》(《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也探讨了从汉代至唐代间河东地区盐业经营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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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凌:《西汉初期工商业政策与汉武帝的经济改革》,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5期。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版。高敏:《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前引刘良群:《从盐铁官营看西汉的专卖制度及其流弊》;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

③卢新远:《汉武帝时期的财经措施与工商业的发展》,载《江苏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④汪锡鹏:《重评汉武帝“盐铁专卖”》,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⑤薛振恺:《试论汉武帝的敛财政策》,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张炳斌:《汉武帝新经济政策评述》,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朱绍侯:《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前引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

⑥前引吴奎罡:《评桑弘羊的经济改革措施及其历史作用》;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分见陈以鉴:《汉武帝时期的战争与财经政策》,载《盐城师专学报》1987年第3期。解学东:《论析桑弘羊的“重商”理财思想》,载《史学月刊》1989年第6期。李森:《桑弘羊理财思想的几点启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张守军:《桑弘羊的以商致富思想》,载《商业研究》1994年第12期。

⑦王连升:《关于汉武帝评价的两个问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⑧分见张传玺:《论秦汉时期三种盐业政策的递变》,载《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前引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高凯:《略论汉代官营盐铁业的利与弊》;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李殿元:《论西汉的“盐铁官营”》,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6期。庞天佑:《略论汉武帝行盐铁专卖的原因与利弊》,载《常德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

(三)东汉魏晋南北朝盐业史研究

刘志远、吴天颖、燕羽、杨宽、白广美等学者研究了东汉“盐井画像砖”,并讨论了煮盐燃料等问题。燕羽认为,汉代画像砖证明汉代盐井已有一定程度的机械设备。吴天颖推测,盐井当属于“大口浅井”。杨宽、白广美、刘志远等都认为,画像砖图中熬盐的炉灶是使用木柴作燃料的,两汉时期巴蜀地区井盐生产虽有迅速发展,但仍处于大口井、燃烧薪柴的较低生产水平上①。

关于王莽时期的盐政,曾仰丰认为,王莽盐政除官制之外还有民制,是征税与专卖的混合制。齐涛《汉唐盐政》认为,王莽榷盐实行的是完全的官运官销,但生产领域是官制与民制并存。前引罗文文认为,王莽盐政的生产不存在民制,成盐的运销归官府。学者们对东汉专卖史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总体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东汉未实行专卖制;二是认为仅汉章帝时期一度恢复专卖制;三是东汉初和汉章帝时期两度实行过专卖制。前引张传玺文认为,东汉一代主要是实行盐铁私营,马志冰的观点与此略同②,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观点也与此大体相同。前引齐涛文则认为,光武帝以征税制取代专卖制,此后主要实行征税制,与西汉初不同的是东汉盐税成为专税,对盐的销售置使者监卖。前引逄振镐文也认为,东汉只有章帝元和元年一度实行盐铁专卖。罗庆康、罗文、郝树声认为,东汉和帝以前盐铁实行官营,汉章帝时期全面实行了盐铁专卖,自和帝始一直推行民营征税制,盐官归属郡县仅负责盐税征收。王健的观点与此基本相同,只是认为和帝以后盐铁官既主持官营,又负责征税③。此外,刘隽《东汉的盐政制度》(《天津益世报史学》1935年第4期)、[日]吉田虎雄《两汉之专卖制》(《真知学报》1943年第2期)等也探讨了东汉的盐铁专卖问题。李小波《盐铁经济与汉末巴郡分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则探讨了盐铁经济与汉末巴郡分化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盐铁制变化频繁,各地差异亦大。[日]吉田虎雄《西汉魏晋南北朝的专卖制度》(《东亚经济研究》1938年第22期)探讨了这一时期专卖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基本是实行征税制,如[日]加藤繁《关于榷的意义》认为,三国以后直到唐中期几乎未行盐铁专卖。曾仰丰认为,盐制自汉和帝永元元年迄献帝建安三年均行征税制,东晋南朝沿而未改,北朝除东魏高齐于沧、瀛、幽、青四州行专卖制外,大都主行征税制。但大部分学者认为,魏晋南北朝专卖制反复实行。齐涛认为,曹操实行的监卖盐制继承了东汉的征税制。王向田也认为曹操监卖制是东汉末年盐业征税制的延续,并探讨监卖制出现的时间。前引罗庆康文也探讨了监卖制始行的时间及原因④。前引马志冰文则认为,监卖盐制为曹魏首创,魏、蜀、吴政权重新恢复了盐铁官营政策,并探讨了三个政权的盐铁管理机构。前引齐涛文也认为曹魏、蜀汉、东吴都实行了盐业官营。前引王向田文还强调了盐业作为魏国恢复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经济上起到的重要作用。陈庆连《魏晋时期盐铁事业的恢复和发展》(《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齐鲁书社1991年版)与王向田观点略同。前引马志冰文认为,西晋继续推行盐铁官营政策,东晋沿袭西晋政策,但又有改创;南朝盐业大都采用征税制,而北魏、东魏、北齐盐业主要实行征税制,西魏则设盐池都将管理盐池生产。前引齐涛文也认为,两晋实行盐专卖,但无法禁绝豪强大族经营盐业,实际上是官私并举;宋齐梁陈时期实行盐业放任的政策,最初征收一般商税,陈文帝时开征盐业专项税,但豪强大族把持盐业的情况始终未变;十六国时,各方一般都实行专营,北魏盐政出现过官营与放任的多次交替;东魏北齐时实行分区管理政策,而西魏北周则设盐池都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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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燕羽:《中国古代关于深井钻掘机械的发明》;吴天颖:《中国井盐开发史二三事》;白广美:《关于汉画像砖“井火煮盐图”的商榷》;杨宽:《古代四川的井盐生产》(以上4文同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白广美:《中国古代井盐生产技术史的初步探讨》,载《清华大学学报》1962年第6期。刘志远:《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②马志冰:《魏晋南北朝盐铁管理制度述论》,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1期。

专卖管理论文篇(2)

今年7月上旬,为进一步改进专卖队伍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从业行为,XX烟草专卖局第二管理所按照区局、市局以及本局的要求,在管理所内管开展专卖队伍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现已进入查摆问题阶段。8月4日,XX区烟草专卖局第二管理所组织全所专卖人员对查摆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

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管理所按照本部门动员会精神采取多项措施推进专卖队伍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开展。一是按本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思想作风纪律活动领导小组,实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个部门共同抓的原则,管理所将活动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二是制定管理所活动实施方案,与本局对动员阶段、查摆问题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和回头巩固阶段的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工作效果同步进行,并保持一致。三是认真组织学习,专卖人员重点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六条禁令”、区局 “五条禁令”和“八项注意”相关规定以及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进行了学习,并将 “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教育活动、“创先争优”工作与专卖队伍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广大专卖人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力求见到实效。在第一阶段,通过学习有关文件、主题讨论,以多种形式在全体员工中开展学习,通过学习讨论,使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的专卖执法人员更牢固掌握各项纪律规定,增强了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刻认识到专卖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其危害性,从中吸取了教训,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改进了工作作风,通过这次纪律教育整顿学习,以及从“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五方面的查摆,使全体专卖执法人员深刻体会到在我们专卖队伍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在专卖部门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们管理所全体专卖人员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对管理所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有部分专卖员虽然过去在自己的烟草专卖管理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也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小部分专卖员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特别是技能学习、技能鉴定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3、纪律松散、作风拖拉。表现在:上下班有时不守时,开会学习不认真听讲,不做学习笔记,消极应付。办案纪律松散、不严谨,得过且过,不积极主动分担任务等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管理所结合近期的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容易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总认为领导会有指示,管理所总觉得先放一放,不用先急着干,害怕先做做不好,而造成重新做的局面。而且管理所缺少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管理所计划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管理所的工作注入活力、带来动力。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所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们不仅要学烟草专卖“一法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烟草行业相关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专卖员办案的本领;人人有一技之长,人人都是业务能手,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专卖员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随时随地的将国家局“六条禁令”、区局“五条禁令”“八项注意”表现在行动上。专卖人员人人做到:明确自己的身份,告诉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不管是党员同志也好非党员也好,要以中国共产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彻底改正自己毛毛糙糙的毛病,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每一个人。

4、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管理所内要营造一种长期的互助氛围。并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努力做到对国家对人民对企业对自己负责。

专卖管理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067-02

一、烟草管制的宏观背景

烟草行业至今仍然是由政府全权经营的,这一行业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在商业利益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实行专卖体制,政府垄断烟草经营,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因为各自利益和目标的冲突而滋生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从国外实行专卖制度情况来看,最近十几年出现的烟草行业的全球化以及与烟草相关的死亡和疾病日益显现出全球流行性,给全球的烟草控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表现为:通过贸易全球化和多边协议的具体条款,烟草行业能更容易地接触到全球市场;通过全球通讯系统,烟草的营销、广告和赞助的机会增多;通过收购当地的烟草生产商和发展全球品牌,规模经济的效益得以实现;跨国烟草公司具有削弱各国政府管理权威的能力;全球化造成的公共卫生治理的风险性,要求各国用国际化的方法加以调整,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开展跨国合作的必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我国的烟草产业,在许多根本问题上是不容乐观的。

二、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现状

1991年我国通过《烟草专卖法》的时候有71个国家实行专卖制度,到2001年只有不足20个国家和地区继续实行专卖制度,中国是否到了政府管制必须放开的时候?事实上,自中国入世以后,各方面都非常关注烟草专卖制度的走向,目前烟草业在加速变革,而融入国际烟草经济大循环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在理论上支持废除烟草专卖制度,但最终还是要看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政府对目前较为脆弱的烟草行业的进行引导及合理的管制是必须的,行业竞争实力薄弱导致专卖,通过政府管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政府的有效管治改变烟草的市场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绩效,让烟草行业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减轻加入WTO后该行业受到的冲击,与此同时要节制烟草行业发展壮大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浪费,需要将中国烟草行业自实行专卖制度以来的政府管制行为放在特殊的位置上加以研究。本论文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烟草行业发展和改革的经验,系统地概括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逻辑、受到WTO挑战的专卖制度的缺陷、它的制度变革及其重构,并将其融入全球经济大循环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指出了专卖制度变革的正确路径及其实施制度变革的国际意义。

三、理论基础

1.Berker和Murphy的“理性上瘾理论”

“理性上瘾理论”成为各国对烟草业进行管制的权威方法之一。该理论的关键意义在于提出了政府在与吸烟有关的管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负担由吸烟引起的社会成本的职责,吸烟者因其自身的上瘾性而增加了巨大成本,属于吸烟者个人的事情,只有他们强加于其他人的成本,也即吸烟带来的社会成本,才是政府制定管制措施应遵循的准则。同时,理性上瘾理论也为政府通过提高有害的上瘾物品的税收,从而减少使用上瘾物品的人数提供了理论依据。

2.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该理论属于正统的管制理论,假设条件是,政府是一个慈善的专制者,它无私地追求社会和公共利益,将实现公平、收入均等化、减少贫困视为自己的目标,而管制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正因为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论的“纯洁”,导致这种理论受到了许多批评。由施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发展起来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证明,进行管制的公共利益动机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观念,现实中的政府并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治家对管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管制的“需求”相结合,以此来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管制的真正动机所在。各种管制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表而上是公允的,实际上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包括政府部门的利益已经被隐含地照顾,至少是一种讨价还价的结果,只不过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而己。

3.政府管制的俘获理论

管制俘获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之上。第一,所有的利益各方――自然垄断产业、立法者、股份制者,甚至消费者――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就是说,都是收入最大化的追求者。第二,所有各方而都具有理性的预期。第三,管制是没有成本的。管制俘获理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他得出结论说,经济管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行业中的一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管制俘获理论比公共利益理论更接近实际,因此也引起了较大的重视,但批评也随之而来:行业是如何控制管制机构的,这个问题俘获理论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但至少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管制是利于行业和厂商的。

4.最小政府管制理论(the minimal state theory)

这个理论认为,政府作为规则的公正的维护者和制定者是政府最基本的功能,但是,政府职能最终是由人来承担的,他们同样具有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为了防止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堕落和犯罪,有人提出采取“政府分权、互相制衡”的办法。在里根和布什时期,最小政府管制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替代性的意识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政和公共管理改革运动与思潮。

5.重塑政府管制理论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发达国家出现了政府危机。学术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政府改革理念,例如重塑、削减、调适、私有化、再管制、紧缩等。这些新的理念认为危机引发了政府的创新活动,但其核心的问题应是对政府行为的关注,他们建议通过承诺、提高能力、赋予权力、激励等使政府更加关注公众意愿和行政结果,使政府更具有回应性、有效性。

6.解除管制功能理沦

解除政府管制功能是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一种政府改革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适赫纳(Constance Horner)、威尔逊(James Q. Wilson)、奥尔克(PaulA. Volcker ) 、温特(William F. Winter)等。代表性著作为威尔逊的《科层制:政府机构做什么?为什么》(Bureaucracy: What Government Agencies Do and WhyThey Do It )。解除管制理论强调以下要点:一是创建一个能使政府负责人拥有其管理所必须的权威的体制;二是减少政府的科层,因为正是过分科层化导致了效率低下和指令不畅;三是重新界定政府人事制度和运行机制,强化录用、辞退管理,取消公务员的终身制等。四是简化行政程序,并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地变更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别是要解决层层审批的复杂、缓慢和浪费,把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专卖管理论文篇(4)

经过十余年的停顿,80年代初,唐宋专卖制的研究又得以恢复,并逐步活跃。先后发表了贾大泉《宋代四川地区的茶业和茶政》(《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周祚绍《略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禁榷与通商》(《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文史》第十一辑)、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1期)等主要论文,并出版了《中国的酒类专卖》及戴裔煊先生40年代完成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一些有关的论著也开始重视专卖制问题,使唐宋专卖制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但唐宋专卖史研究取得巨大进步,并促使其真正进入一个新阶段的还是近十年(1986—1996)的成果。这十年中出版了《唐代盐政》(陈衍德、杨权著,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郭正忠著,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李华瑞著,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朱重圣著,〔台〕学生书局1985年版)、《四川茶业史》(贾大泉、陈一石著,巴蜀书社1989年4月版)等专著,漆侠著《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1988年版)、汪圣铎著《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张泽咸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及《中国盐业史论丛》等书也较多地论述了专卖问题。先后发表的论文近百篇。取得成果的数量与质量、讨论问题的深度与广度都大大超越了以前的研究。因而对这十年的研究作一回顾与总结,对进一步推动唐宋专卖制的研究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一、近十年来唐五代专卖制的研究

1、唐代盐专卖研究

近十年的唐代盐专卖制的研究主要探讨了唐初的盐法、盐专卖法的产生及演变、专卖机构、专卖收入、专卖商、专卖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问题。关于唐初盐法,陈衍德认为,唐初创时不课盐税,但局部地区有盐监,边境一些地区有军屯,税盐之制至迟在武周初年已实行。井池盐始行税制时,海盐税尚未从农业税中分离,至迟到开元初,税盐遍行全国。唐初盐税有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等形式。[①]鲍晓娜认为唐初无盐税的局面持续到开元年间。[②]李锦绣对唐前期盐池管理、盐监的作用、盐课的用途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探讨。[③]

关于唐盐专卖实行的原因,陈衍德认为,专卖制是唐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要求,而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促使政府开辟农业税以外的税源,实施一种地方难于插手的财政办法,从而盐专卖制应运而生。[④]齐涛除论述以上原因外,还认为均田制破坏后,传统的赋税政策失去了基础。[⑤]吉成名还指出唐代榷盐制继承了天宝九年来除陌钱的传统,并加以发展。[⑥]陈衍德认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抑商已降居其次[⑦]。鲍晓娜的观点则相反,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⑧]

唐代盐专卖制度的演变、兴衰仍是研究的重点。陈衍德在《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中论述道: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政府控制程度、专卖价格不尽一致,乾元元年分别实行民制官收官销、官制官销、民制官收官销等不同的专卖办法。刘晏改革后,海盐推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调整专卖机构,创立巡院制度,辅以常平盐,保障新盐法实施。池盐大历中始行刘晏新法,改为官制官收商运商销。东西两区的井盐也先后推行刘晏盐法。杨权也探讨了刘晏盐法的内容、实行原因及影响,并论述了刘晏死后唐代盐法的演变,认为德宗时盐法暂乱,顺宗宪宗略有整顿,但未能革除其弊,黄巢起义后榷盐法实际瓦解了。在论及刘晏盐法的影响时强调指出,在中国两千年盐政史上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官专卖到商专卖的变化,而刘晏创间接专卖法即为这一变化的枢纽。他还认为,由于海、池、井盐各有特点,至迟在贞元年间便实行划区运销,这一做法成为后代所行“引岸制”的起源,唐代已出现入纳折博法及作为交换媒介的有价信用文牒——便换(飞钱),具备了引钞盐制的基本特点,成为引钞盐制的刍形。[⑨]吴丽娱则认为,唐代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不作引钞使用,唐代折博与食盐的货币作用相关,未与飞钱相结合,唐的就场专卖也使折博法难以推广。到五代折博方式开始明确并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新形式,为宋代实行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⑩]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盐制见于宋庆历四年至六年(公元1044—1046年)[①①]。

还有不少学者对唐盐法中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吴丽娱在《略论大中两池新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刊于《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中对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其对五代盐法的启发进行详论。陈丽菲、秦永洲、朱睿根等还专题论述了刘晏盐法。(分见于《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论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等。)深化了盐专卖制的研究。

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1月版)较系统地论述了盐专卖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机构,在榷盐之初,第五琦以盐铁使独掌大权。广德二年(764)出现东西分判,永泰元年(765)分掌格局成为定制,贞元八年盐铁度支分掌盐政制最终确立。盐铁、度支既是平行体制又有上下级关系。地方机构最初是在各地设分支,亦称盐铁使,冠以地名,负责一地盐事,由租庸使兼。第五琦于各地立监院,具体负责专卖管理。刘晏主持盐政后创立巡院制,在第五琦所设监院基础上置盐监。下设盐场,形成院、监、场三级管理机构。作者还论述了各自职能,指出,三者职能各有侧重又有交叉。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中对榷盐机构及其职能作了论述。与陈不同的是,他认为巡院不管理推销官盐给商人的具体业务。他还特别指出度支系统与盐铁使系统管理有所不同,京西北所设度支巡院不理盐政,池盐不设巡院监场,而置榷盐使。陈丽菲在《唐代财政三司历史作用初探》中对盐铁、度支在推行专卖中的作用也有论述。

唐代榷盐收入,资料零碎,很难全面统计,但不少学者仍作了艰难的探讨。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中对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论之甚详。他对海盐在广德二年、永泰元年、大历十四年的收入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它们仅为东部地区盐利,并推算了全国盐利总数。对池盐若干年的盐利作了统计,认为,两池盐利以元和时最高,此前此后均稍低,这也大致反映了池盐的岁入升降情况,井盐收入无明确记载。从专卖收入看,盐是首屈一指的商品,大大超过酒茶等专卖品,曾一度占唐财政总入的一半,并在大历时超过赋税收入。

专卖商的研究也受到重视。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中论述道:第五琦榷盐排除了商人,刘晏盐法实行官商分利。盐商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贩。有盐籍盐商投籍官府,贩销官盐。著籍盐商受到政府保护,享有特权,缴盐利、免差役。他们与政府有盐利之争又有共同利益。私贩则受到严禁,但因失业者多、盐价高、小商资薄不足入籍等原因,私贩仍甚。他强调了唐代专卖制与商分利的特点,指出把唐专卖制与汉专卖制一样视为抑商手段不妥当。陈衍德所持观点大致同于王林善,但对唐政府保障专卖商利益而又限制其获取高利的措施,商人与政府争夺盐利的手段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①②]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对盐专卖与王朝兴衰、社会发展等关系做了研究。吉成名认为唐代盐法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①③]齐涛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①④]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促使唐后期阶级矛盾激化,导致封建政府与人民的对立,反抗专卖剥削成为唐后期阶级斗争的新内容。

2、唐代茶和酒专卖的研究

茶酒专卖研究较盐薄弱,成果数量也少于盐专卖研究。八十年代初以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论之较详。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

》两书中又有论述。他认为税茶在建中时已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榷茶始于王涯,后榷茶税茶交互出现,且唐宋时榷与税之区分已不如汉严格讲究。茶商有正税商与私茶贩。私茶贩分一般商人和地主豪强茶商两类。鲍晓娜明确指出税茶始于建中三年。章秉纯认为税茶始于建中年间,但确切年代有待深考。[①⑤]凌大珽认为税茶始于建中元年而唐代税茶和榷茶很难截然划分,一般说税茶困难时才行榷茶,有时税榷并行。[①⑥]王洪军、陈衍德、贾大泉等皆持税茶始于建中三年说。王洪军将唐茶法分为两个阶段:(1)建中三年至元和十二年停茶税;(2)元和十五年复茶税至开成五年。而榷茶仅在王涯当政时实行半年。陈衍德认为太和九年唐政府变税茶为榷茶,并经历了一个全部专卖到局部专卖的过程,他还指出,唐“正税茶商”与著籍盐商相似,就是政府特许贩运专卖茶的专卖茶商。贾大泉也认为榷茶始于太和九年。他还对唐五代四川地区茶叶专卖做了深入研究。商岘的观点与上述又有所不同。他认为建中三年税茶不能算独立征茶税的开端。茶叶正式征收专税是贞元九年。榷茶始于太和九年王涯榷茶,不久复税制。武宗时又向榷茶转化,虽不是官造官卖,而行民制商销官收重税,并禁私贩,但实质已是专卖,是官商分利专卖的变通形式,从增税和禁私即可见。[①⑦]

张泽咸在《唐五代赋役史草》和《唐代工商业》中对唐代酒的专卖也有论述。他认为唐初曾有酒禁,并非如有的史籍所载“唐初无酒禁”。唐征酒税最早见于广德二年,从严格意义讲,建中三年才行榷酒。此前只有酒禁和酒税。唐榷酒有榷曲、征榷酒钱等多种形式。陈衍德则认为广德二年即已开始酒专卖,其最初形式是特许酒户专卖制,后又实行官酤、征榷酒钱、榷曲等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即有相互转换又有并存。他还探讨了茶、酒的专卖收入和专卖机构,认为,榷酒收入次于盐,而茶居末,酒茶合计不及盐利之半。盐酒茶的管理机构即有合一又有分离,即有直属三司,又有隶于州县,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严密系统。[①⑧]

3、五代专卖制研究

因资料的原因,五代专卖制研究不如唐代之盛,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中对五代盐政作了扼要论述,认为五代盐法是对唐盐法相沿未改,榷盐而外,自后唐另有表卖蚕盐制,实际上是变相人丁税。他认为五代实行了榷酒,尤以榷曲之风日盛,且设曲务。郑学檬认为后梁未实行统一榷盐制,观其未设盐铁使一职即可证明,但局部地区榷盐是存在的。后唐重建榷盐机构,苛严法禁,其盐法继承唐代而愈严。他认为蚕盐是官盐专卖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盐法时紧时弛但都行榷制。五代盐税多元化,有蚕盐、屋税盐、随丝盐钱等,其盐税带有资产税的附加税性质。这与五代政治经济形势有关。[①⑨]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度,但盐铁转运使一职已设置。他对后唐盐法作了深入分析,并认为蚕盐、食盐、随丝盐钱都是官卖的发展,后晋一度在太原府取消专卖,在州征五等盐税。认为屋税盐在后晋天福二年有人提出,但未实行,后汉后周开始行于城镇。他还对唐和五代盐法作了比较。[②⑩]郭正忠对五代蚕盐作了专门研究。认为蚕盐法制定于梁唐之交,是在当时盛行的预贷和赊购活动中出现的,是官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榷卖,地域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他还对蚕盐的榷征方式与手段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五代蚕盐的若干误解。[②①]吴丽娱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沿用唐制,但五代盐专卖中商销已不占主要地位。官销以表配制与场务榷粜相结合。城乡盐政有较大区别。乡村以蚕食盐为主,城镇以场务榷粜,附以屋税盐或食盐。她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问题,认为屋税盐起源最早可能始于朱梁之末,此后从未间断,至后周广顺三年十二月下令取消而中止。蚕盐首先面向农村,并不行于城镇。屋税盐是蚕盐的补充形式而行于农村。她还分析了屋税盐的行销特点及表制实行的根源。[②②]另有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也是五代盐政研究的重要论文。

对五代茶法作专门研究尚不多。凌大珽认为五代对一些政权在内部行茶专卖而对外则通商。[②③]商岘认为北方政权不产茶,茶法记载不详。南唐并行官收商销和官收官销,楚征税商销,后蜀行茶专卖。[②④]另《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及王洪军《唐代茶叶产量、贸易、税茶和榷茶》对五代茶法也有略论。

二、近十年来宋代专卖制的研究

1、盐专卖的研究

近十年来,宋代盐专卖研究成果丰硕。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和系统。他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出版了《宋盐管窥》和《宋代盐业经济史》两书。后者集中地反映了他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可以说,该书基本上反映了九十年代以前,中外学术界对宋代盐业的研究状况(本文介绍他的观点也主要依据此书,后不另加注明)。郭正忠将宋代盐业分为生产和流通两大部分,流通体制中又分为收贮、运输和销售三个部分。在生产方面,他探讨了宋盐生产技术、生产体制及盐民的社会身份、组织管理、税役负担等问题。认为宋盐生产中至少曾出现过三种所有制形态和五种生产体制:即制盐资料的国家官有制、私有制和官民综合所有制;劳役制、盐民自煎制、盐场催煎制、租佃制和雇佣制。流通体制是其研究重点。认为宋盐收贮体制主要有三种:官府直接敛贮、官府购后仓贮、商人购贮,运输体制又有官运、官民联运、民运等,销售体制也有三种:官府榷卖、官府控制下的商民分销、商民自销。榷卖的形式有官府批发或零售、蚕盐和食盐赊卖、强制认购、纳盐钱。商民分销包括钞引盐、扑买盐、买卖盐场、合同盐场,尤以钞引盐最广。钞引盐具有间接专卖性质。而盐钞与盐引又有区别。他还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等运销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宋盐的“过剩”现象,指出“过剩”的是运销与生产不相适应的产物,还分别对东南海盐和解盐政策体制做了独立探讨。

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也论述了宋盐榷法的演变沿革。并指出,宋盐销售体制除划分销区外,另划分了两类地区:禁榷区和通商区。他把买扑法和钞引盐制归属通商法(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也持此论)。认为宋代盐法屡次变革原因就在于钞盐法,它反映了封建国家同商人分占盐利中的复杂关系,盐法变更的直接原因是宋辽战争,解盐与青白盐的斗争也是盐法变更的因素。

食盐入中及与之相关的盐钞引是宋盐专卖中的重要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法在宋中叶以后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的时期,食盐入中法保证了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解决了官商瓜分盐利的矛盾,成为元明清盐法的主体。他认为,作为有价证券的盐钞出现了货币的趋向,除了用钞请盐的原始形态功能外,又具有了信用货币、便钱飞钱、称提货币等功能。盐钞对宋代信用、财政、金融均起到了积极作用。[②⑤]高聪明在《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中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认为盐钞起到了“以钞权钱”的作用,弥补了大铁钱名不副实的缺陷,稳定了西北货币体系,成为陕西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桥梁。哲宗时盐钞价格不合理变动,致使西北货币体现出现危机,徽宗时蔡京改革钞法,改变了盐钞性质,陕西货币体系更加混乱而至崩溃,可见盐钞实系西北货币制度之大局。姜锡东探讨了交引买卖市场及交引铺的情况,认为交引铺及交引市场出现于雍熙三年前后,其出现与西北入中的大规模展开直接相关。交引铺主要经营交引买卖、货币交易、从事作保活动等。交引铺的活动缓和了商人资金周转不灵问题,有利于弥补政府入中现钱不足。交引市场有京师市场和地方市场,政府通过设官买卖交引、市易法等手段干预交引市场的活动。[②⑥]

私盐是与榷盐相关的突出问题。漆侠认为封建国家用各种途径剥削食盐生产者和消费者,导致了私盐的产生。[②⑦]史继刚认为私盐是盐专卖制度的产物,盐专卖使官盐质劣价昂,定销界使官盐不能便民。封建剥削、商品经济发展、义利观念变化也是私盐盛行的原因。他还探讨了私盐的来源及私盐活动的影响。[②⑧]

郭正忠对各地盐利及全国盐利总入进行了列表统计,并计算了解盐在官卖和通商情况下的利润率。宋代盐利在国家岁收钱数中的比重不仅是渐增之势,而且以北宋后期和南宋前期为最多,其最高比率为44%,在当时的盐利中淮盐和解盐收益又占突出地位。宋盐收入在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效用。汪圣铎在《两宋财政史》中对宋代盐利也做了列表统计,并对所举数据作了分析说明。他指出,解池与淮浙盐产合计北宋时占全国80%,南宋时淮盐占全国70%。漆侠认为,盐利来源于生产者、运输者和消费者。官府通过榷盐制占据了大部分盐利。盐利在宋财政中地位不断上升,南宋更为重要。天禧末占13.2%、仁宗时占18.3%、绍兴末占54.2%、淳熙末占48.4%。他还分析了宋代盐价,认为收购价低,提价慢,售给商人的价格不高,说明政府同商人的伙伴关系及对生产者的剥削加剧。[②⑨]

郭正忠《论辽代盐体制的变化》(《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6期)、吴慧《辽金元盐法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对辽金的盐法作了专门研究。张秀平《略论宋代的榷盐与边防》(《浙江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则论述了榷盐同边境用兵的关系。

2、茶专卖研究

宋代茶业研究较之盐研究略显薄弱,而在茶业研究中茶专卖的研究尤嫌不足,但还是有一批学者关注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不少成果。

宋代茶法复杂多变,茶法的考订是研究宋茶专卖的首要问题。漆侠考析了两宋茶法的变革,尤其详细地论述了宋初到嘉祐四年之间交引法、三说法、贴射法等茶法的兴废交替。他把宋复杂变幻的茶法分为两类:禁榷法与通商法,认为贴射法就是通商法,并指出宋茶法频繁变动的原因是国家、商人、园户争夺茶利的斗争。[③⑩]朱重圣也将宋茶法分为两类:官卖法与通商法。他认为“官卖法属直接经营,亦即专卖制度,又包括禁榷、入中、贴射、三说、三分与四分、见钱、长短引、合同场等;通商法属间接经营,准民自相贩易,仅征茶租与商税而已。”[③①]汪圣铎也认为见钱、贴射法是禁榷法,与朱略同,惟朱重圣把三说与三分相区别,汪则视其为一。汪圣铎还将宋茶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北宋前期禁榷和以茶为入中抵偿物时期、嘉祐通商时期、崇宁年恢复禁榷行合同场法及南宋的茶引时期,并对各时期茶法进行了论述。[③②]商岘也论述了两宋各个时期的茶法内容及其特点。认为宋乾德二年开始对南方输入的茶叶实行专卖、次年专卖境内茶,太平兴国二年始完全实行专卖。雍熙入中开始后官商争利致使茶法迭变。他指出,贴射法等属间接专卖性质,与嘉祐通商法不同。蔡京所行卖引法则是商专卖,南宋继承之而略有不同,如食茶小引、兴榷场、外销等。[③③]

四川茶叶,宋前期通商,熙宁七年开始禁榷,且与茶马贸易密切相关。漆侠《宋代经济史》、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对川茶都有概述。贾大泉《四川茶业史》全面深入地探讨了川茶禁榷原因、榷茶机构、茶利收入、茶马贸易制的产生、贸易机构、贸易办法、意义等问题。冯永林在《宋代的茶马贸易》(《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中论述了茶马贸易制度的创立、茶马司的矛盾、川茶搬运、茶马法演变及茶马比价等问题。杜文玉《宋代马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2期)也主要论述了茶马贸易。总体而言,各人关于川茶禁榷和茶马贸易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川茶禁榷起于熙河用兵,榷茶收入解决了财政开支和军费需要,而茶马贸易在军事上保证战马需要,政治上保持同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友好和边境安宁,经济上促进各族生产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论述重点及川茶搬运方式、茶马机构创设时间,买马茶额等问题上观点又不尽一致。

汪圣铎对两宋茶利收入进行了深入探讨,详细稽考了东南及四川的榷茶收入并列表统计,认为宋代榷茶利率比盐低,卖与买价相较,一般为二至四倍。宋朝榷茶收入较多的北宋真、徽两朝约300万——500万贯,南宋前期虽曾达600万,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少于真徽两朝,宋榷茶岁入约占宋财政岁入的1%—5%[③④]。商岘认为宋茶在嘉祐四年通商前(以嘉祐元年、二年、三年为例)总净利为1094000贯,通商后(以治二、三年为例)为1175000余。蔡京改法使茶利大增,十几年间(崇宁至政和六年)茶息年收由100余万贯增至400余万,最后达千万。[③⑤]《宋代经济史》、《四川茶业史》等也论述了宋榷茶收入问题。

李晓《宋代的茶叶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分析了茶叶贸易状况,认为茶叶销售市场主要是以汴京为首的大中城镇,西北周边民族地区,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是长途贩运。茶叶市场具有多层次、梯进式、网络状特点,茶叶贸易带动了社会分工扩大和经济结构变化。方健《宋代的茶盐司考略》(《徐规教授从教五十周年纪念文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考察了茶盐司的起源、沿革、人员构成、职能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前人不同的观点。《宋代经济史》、《四川茶业史》也论述了茶事机构问题。另《中国税茶简史》、《一千年茶法与茶政》、《金代的茶禁》(黄频英《农业考古·茶文化专号》第五辑)等探讨了辽金与宋的茶叶贸易及金朝茶法。

3、酒专卖研究

漆侠认为宋榷酤最早见于乾德二年,宋代酒制有三种形式:许民般酤、官榷和买扑制,而以官榷为主[③⑥]。杨师群认为宋榷酤始于太平兴国二年,榷制可分为榷曲区(四京)、榷酒禁地、禁外地区、不榷酒地区等四类。他还探讨了榷酒结构及买扑制。他认为榷酒机构由都曲院、都酒务、酒务、坊场等构成。南宋时各级军队、政府经营酒务,形成多系统榷酒结构,且官营酒业超过了民营。酒业买扑可分为三类:城镇酒务、曲务、坊场。买扑初有定额,后实行实封投状等形式。[③⑦]汪圣铎按经营方式将宋榷酒业分为三类:城镇官造卖酒、小城镇及乡村百姓买扑、官卖曲。他认为不禁榷之地仍有酒息酒税,而非纯粹的自由贸易。[③⑧]

李华润对宋代酒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宋酒业的管理机构分四个系统:三司户部、盐司、州县镇寨、诸司三衙,并对各系统的职能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三司户部——监司——州县镇所形成的管理体系是宋代酒业管理的主干,南宋诸军兴办酒业,使酒业体制陷入混乱。他认为榷酒区与榷曲区有严格划分,南宋除绍兴时杭州一度榷曲外不再榷曲,宋特许酒户有两类:用官曲酿酒酤买和纳课获取酿卖权,万户酒有不榷不禁不税放任自由、均摊榷酒钱、税酒等三种形式,酒的销售以酒楼酒店为主、拍户分销也是重要形式。他还对卖扑制的本质,买扑者、酒户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隔槽法是买扑制的变通形式等诸多新的观点。[③⑨]

关于酒课收入,漆侠认为,宋酒课对财政有重大影响。他统计了北宋若干年的酒课及其在总税入中的比例:至道二年占20.4%、景德中16.1%、天禧末36%、庆历中44%、皇祐中38%、熙宁十年44%、治平中29%,南宋时比北宋更有增加。他指出,就酒课收入而言,不论城市、经济发展地区,还是边远地区都有增长。[④⑩]汪圣铎对宋代酒课收入和榷酒添价进行了列表统计。他认为榷酒收入宋初不多,真宗时达到最高水平,政府用提价等手段增加酒课,并使酒利控制权不断上移。南宋榷酒系统繁多、收入分配复杂,酒课也难以统计。[④①]杨师群认为酒课主要来自各级榷酒机构的收入,官营酒库收入占主导,其次是民营酒店课税的曲引钱。宋政府立定岁额、制定赏格,并采取提价、抑配等手段促进和保证酒课征收。他认为酒课总体而言次于盐而高于茶。至道末占缗钱收入的1/12,天禧年间占1/3和1/2,北宋中一直保持这一水平,南宋也不低于北宋。[④②]李华润考察了宋代酒价等问题,认为宋初酒价低廉,为增酒利,庆历二年开始提价,北宋共有六次提价,但浮动不大,南宋上涨较快。酒价与粮价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而涨幅小于粮价,经营酒的本息比例从30∶70到70∶30不等。酒价是官府、买扑者、酒户瓜分酒利的杠杆。宋政府征收酒课的办法除赏格、提价外还有添酒钱,设法卖酒、别求课利等手段。[④③]

还须指出的是漆侠《宋代经济史》、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对宋代矾、香、醋等的专卖也作了概述,但更深入的研究还待来日。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到,国内近十年来唐宋专卖史的研究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并出版了数部专著,不论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还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近十年来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定论,对尚未取得一致观点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在以前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如专卖商人、专卖品市场、专卖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关系等,可以说近十年的努力使唐宋专卖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近十年来的研究也存在有待发展的方面。一是研究中的不平衡,不仅茶盐酒等大宗专卖品与香矾等小宗专卖品研究不平衡,大宗专卖品研究之间也有强弱;二是宏观研究较少;三是专卖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关系的研究有待深入。总之,这十年的研究继往开来,为推动唐宋专卖史研究更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① ④ ⑦ ⑨ 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② ⑧ 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沿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又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

③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⑤ ①④ 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⑥ ①③ 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的兴衰》(《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⑩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①①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①② 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

①⑤ 章秉纯:《唐代茶税考述》(《云南师大学报》1996年第2期)。

①⑥ ②③ 《中国茶税简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年版)。

①⑦ 以上分别见:王洪军:《唐代的茶叶产生、贸易、税茶与榷茶》(《齐鲁学刊》1989年第2期)、陈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贾大泉:《历代茶法制度概述》(《河北学刊》1991年第1期)、《唐和五代时期四川的茶叶》(《天府新论》1987年第4期)、《四川茶业史》、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

①⑧ 陈衍德:《唐代的酒类专卖》(《中国社会经济史》1986年第1期)。

①⑨ 郑学檬:《五代盐法钩沉》(《中国盐业史论丛》,又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②⑩ 穆祥桐:《五代盐政及其与唐代盐政之比较》(《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

②① 郭正忠:《五代蚕盐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② 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盐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五代的屋税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④ ③③ ③⑤ 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

②⑤ 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

②⑥ 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②⑦ ②⑨ ③⑩ ③⑥ ④⑩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

②⑧ 史继刚:《浅谈宋代私盐盛行的原因及其影响》(《西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宋代和盐的来源及其运销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

③① 朱重臣:《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

③② ③④ ③⑧ ④①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③⑦ 杨师群:《两宋榷酒结构模式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宋代榷酒中的买朴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第11期)、《宋代的官营酒务》(《中州学刊》1992年第4期)。

专卖管理论文篇(5)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人类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总结出来的生产力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有效管理手段,它不是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标志,更不属于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只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模式。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依据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主要是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由哪个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以实行私有制经济和资产阶级专政。长期以来,由于极“左”思想的禁锢和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人们往往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标志,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从理想主义出发,追求社会主义的纯洁性,认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对市场经济予以全面否定和排斥,不可越雷池一步。这种谬误的根源在于把经济管理手段与决定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混为一谈。结果是吃尽了苦头,国家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今天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同样也不需要否定和排斥计划经济,只是以市场为主体,计划为补充,两种手段相辅相成,不是只能实行单一的市场管理模式。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在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或重大利益的部门和行业,实行不同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不仅是正确的、明智的,而且是可行的。酒类实行国家垄断专卖,就是为了确保每年能给国家积累上千亿资金这一重大利益。我们完全不必担心酒类专卖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影响社会主义的纯洁性。我们研究酒类专卖是否可行的依据只能是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二、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

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销量很大的奢侈性消费品。实行高利高税,并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准,是国家扩大资金积累的很好财源;酒是直接入口的饮品,酒类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酒民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酒可醉人,不当饮酒可使人失去理智和自控,是肇事和社会治安的祸根之一;酒的主要原料是粮食,耗量较高,酿酒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一直都把酒当成特殊商品加以管理。自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198年)初榷酒酤以来,酒类专卖不仅为历朝历代所重视,而且世界很多国家也学习和借鉴这一管理手段,用酒类专卖为国家聚财,用酒类专卖调控经济,用酒类专卖管理市场。二千多年来,它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经济形态的实践检验,是一致公认的兴邦富国良策。美、日、德、韩、台、港等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实行(或实行过)酒类专卖、甚至比酒类专卖更为严厉的酒类管制。说明了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并无矛盾,并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有些人却不以为然,他们坚持反对酒类专卖,主要观点是:   (一) 酒类专卖“不合时宜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酒类专卖不适合国情现状和发展方向。从深层次分析和研究看,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酒类专卖合理性的怀疑。酒类专卖的本质是垄断,只有经过国家允许的少数人才能从事酒类产销经营活动,这等于剥夺了多数人从事酒类产销活动的权利,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垄断和限制酒类经济活动合理吗?笔者认为垄断有二类:第一类是资本家、金融寡头和企业的垄断,是非法的。因为它是为个人和小集团利益而垄断,目的是追求个人和小集团的最大利润。第二类是国家垄断,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为实现国家最大利益而垄断,这个利益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但是国家垄断在对外出口贸易时受限制,因为国家与企业和个人相比,有着绝对的优势,存在着不公平竞争。酒类专卖是在国内通过酒类许可证管理,实现对酒行业的垄断,为酒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社会环境,确保国家对酒类利益的实现;通过市场准入条件的设定,进行酒类市场宏观调控,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以征缴酒类专卖利润(或称饮酒税。下文同),为国家财政提供更多的资金积累;以打假打私规范市场,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繁荣。无疑,酒类专卖较好的处理和维护了国家、企业、消费者的三者利益,这种垄断和限制既合法,又合理。这是勿庸置疑的。

二是对切身利益的担心。实行酒类专卖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征收酒类专卖利润,财政对酒类利益独占。为此,必然会引起一些人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1、酒类企业担心增加负担。目前酒类企业的纳税大体说有五种,其中国税三种:(1)消费税:粮食酒25%、薯类酒15%、其他酒10%;(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销价—进价)×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营业额百万元以下)6%;(3)从量消费税:每斤0.5元。地税二种:(1)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增值税)×7%;(2)教育附加费(消费税+增值税)×3%。总的估算合计税率大约在36—38%左右,最高也达不到40%,与建国后历史上最高60%的税率相比,还是个低水平的,企业为什么感到压力大呢?主要是市场竞争激烈,酒价过低,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利润额度很小,步履维艰。酒类专卖立法后,通过治理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通过价格干预措施把酒的价格调整到正当的合理的程度;通过必要的手段,使企业的利润维持在合理的水平。我相信企业挣了钱,纳税也是高兴的,企业不挣钱或者微利,就是税率再低,纳税也是心疼的。

酒类专卖利润是在消费领域向酒民征收的项目,不计入酒类企业的税收项目,不列入企业成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无关,企业担心增加负担是不必要的。

2、地方政府担心无利可图。酒类专卖利润上缴国家,虽然收的是酒民钱,但地方的资金总量中有一部分被中央拿去,多多少少对地方经济繁荣是有影响的,而且忙了半天,自己无利可图,自然没有积极性。这是财政改革分灶吃饭带来的问题,我想只要国家对酒类专卖利润实行与地方分成,地方政府也就不必担心无利可图了。这样做不是让步、折衷,而是新财政体制下的利益共沾。当然,如果把酒类专卖利润用在各省市都受益,都能看得见,便于监督的项目(如军费、免除农业税)支出上,我相信地方政府也不会计较的。

三是对酒类专卖的误解。一说到酒类专卖,人们就会想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那个时期,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形势艰难,酒类专卖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支援解放战争,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通过酒类专卖的调控,限制了无益消费,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国家度过白手起家的难关,功不可没。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条件下酒类专卖的特点:(1)实行人治,领导说了算,他就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长官意志决定一切;(2)国营企业独家经营,其他经济成分不能染指;(3)计划生产、计划调拨、统购包销;(4)统一核算,吃大锅饭,挣一分钱上缴,赔多少钱都核销;(5)商品分配四级流通,批发兼蓄水池功能;(6)统一定价,地区差价,固定利率;(7)保障供应,凭票、凭证销售。这些情况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思议的事情。实行酒类专卖,有人以为:酒行业会回到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专卖是依法专卖,不再实行人治;不再是国营企业的垄断,实现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经营,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与社会功能脱离,不再进行商品分配,不再担负保障供给,当蓄水池的作用。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酒类专卖除了对酒类垄断,对市场宏观调控、征收酒类专卖利润和必要的价格措施外,一切管理手段都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再也不会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也决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是各省市的地方酒类专卖给社会造成了反面影响。1979年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后,国务院(1978)59号文件没有作废,各省市按照这个文件进行酒类市场管理。但是随着放开搞活,发展经济趋势的增强,各地出现了酒乱的苗头。199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文件下发后,国务院(1978)59号文件名存实亡,酒类专卖管理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同年12月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酒类市场管理,酒类专卖问题暂不定论。各地只能以政府通知、规定、省市长令等权宜之计,维护酒类专卖,管理市场。但这些措施只有行政效力,没有法律功能,力度有限,一些重大问题无法解决。为此少部份省市进行了地方立法。也有一些省市一直在等待盼望国家酒类专卖立法,在无可指望的情况下,放任自流。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20多个省市坚持酒类专卖。这些政府文件、省市长令、地方立法,只能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管理形式、管理手段、管理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说五花八门,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地方立法的目的只能维护地方利益,存在着市场垄断、地方割据、阻碍流通、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诸多弊端,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影响了酒类专卖的声誉和形象。这是一部分人反对酒类专卖的理由。正因为如此,国家急需出台全国统一的合乎市场经济规范的酒类专卖法。

五是担心酒类专卖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需要为了市场经济制造强大声势,树立鲜明的形象,需要在群众中形成强势的认同感,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相左,酒类专卖又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经济政策,群众中印象深刻,实行酒类专卖会不会在群众中造成计划经济回潮印象?国际上会不会怀疑中国推行市场经济的决心?担心酒类专卖会给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是不必要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经验,酒类专卖也可以说是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酒类专卖并不是惟独中国一家,国际上没有理由指责中国实行酒类专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专卖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除了为国家聚财这一目的相同外,其他没有丝毫相似之处,管理的措施、手段会按照市场经济规范操作,不会造成计划经济的回潮。我认为老百姓对市场经济的认同是市场经济给社会、给百姓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不是靠宣传就能相信的。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敏感政治问题,明哲保身,保守比求实好,保守只是认识问题,求实,主张酒类专卖,担心会被戴上政治帽子,终生前途受到影响。

六是认为从社会发展方向的角度看,酒类终有一天会取消专卖,放开经营的,现在不专卖不是更好吗?征缴酒类专卖利润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它不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强制行为,而只是酒民的一种情愿行为,于情于理,无可挑剔。但它与酒民争利,是一种剥夺,是一种不公平,只能是一种短时期的政策。放开酒类,让利于民,让市场机制调节酒类产销,比专卖政策进步。但是在今后三、五十年,甚至百、八十年之内,我们还是要坚持实行酒类专卖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底子还很薄,四化建设还需要大量的资金,酒类专卖每年可为国家聚财千亿元以上。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采取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别的特殊措施。这一切只有通过酒类专卖才能实现。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取消酒类专卖呢?

1、国民经济足够强大,国家不再需要这项积累资金;

2、有数额更大、更好的税种可以替代酒类专卖利润;

3、酒类专卖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影响;

4、社会经济环境发生极大变化,国民道德素质、社会意识极大提高,不再需要法律的强制规范。   (二)酒类专卖“多余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酒类只是一种食品,国家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税法、价格法、工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很多法律都涵盖了对食品的管理,对酒类同样适用。只要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执法,就可以管好酒类市场。没有必要进行酒类专卖立法。理论上讲,确实如此。如果酒类不是特殊商品,也确实没有单独立法的必要。酒类的特殊性表现在:(1)酒是高税高利产品,可以为国家有效地聚财,每年能为国家积累千亿元以上的资金。(2)酒的质量与酒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每年都有假酒案发生。(3)酒类酿造耗粮量大,与国家资源合理配置密切相关。1979年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后,绝大多数省市靠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执法,进行酒类市场管理,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可谓力度强大,但是效果如何呢?一是仅2002年,国家资金积累就少收了上千亿元。以烟和酒作比较,1980年烟酒专卖分开时,烟和酒的税收相等,各为70多亿元。烟草通过烟草专卖2002年已达1500亿元。酒类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2002年只有150亿元,效果的差别显而易见。有人认为,全国酒类销售才1000多个亿,怎么能流失税收上千亿。实际上这里有个统计依据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的数据来源于各省统计部门,而据笔者了解,现行统计数据还都是沿用老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汇总,即只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多为老国有企业),而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和那些贴牌企业根本不在统计之列,恰恰这些企业由于受制约小,销售政策灵活,每年的销售额特别大,税收流失也最大(绝大多数都是定额税,且数额很少),全国各省市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最清楚不过了。如果你对这个结果有怀疑,我们不妨稍加解析。就中国社会经济现实来说,小酒厂就是地方的摇钱树,自然要精心扶持,采取政策倾斜,实行免税或象征性地征收定额税(也称包税),全国有3万多家小白酒厂,这一倾斜,少收了多少酒税?由于税负上的不平等优势,小酒厂发动低价倾销攻势,冲跨了许许多多纳税较多的大酒厂,又损失了多少酒税?小酒厂以假冒伪劣酒占领市场,守法经营者优质产品销售受阻,市场被挤占,又损失了多少酒税?长期以来酒类市场竞争白热化,低价竞销,使酒价低得不能再低,二十多年间同品位的其他商品价格提高了十几倍甚至二十几倍,酒却只提高了一、二倍左右,酒税是从价计征的,价格越低,税收越少,因为酒价过低,酒税又丢了多少?正是在各部门大法的管辖下齐抓共管,酒类不能实行特别政策,20多年来,国家在酒类这一块上少收了多少亿元难以计算。二是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来,每年都有假酒大案发生,毒死二、三百人,眼瞎手颤的受害者6000 多人,谁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际上有利时各部门争先恐后,追查责任时都在推委,权责不明。而且各部门大法对酒类管理的重点各不相同,无法进行衔接,存在法律真空和漏洞,法制上的缺欠和没有酒类的执法主体,无法对酒类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不法经营者和制假售假者乘齐抓共管、法制不健全之机,浑水摸鱼,谋取暴利。三是粮食是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民以食为天,我国的农业生产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人均粮食占有仅有八、九百斤,除掉口粮、种子、饲料,可加工成净粮的数量更少,食品用粮、工业用粮年年增加,土地年年减少,还要造林还草、退耕还林、设立保护区治理环境,还要设立开发区、进行交通、城市扩容和住宅建设,土地大量减少使农业形式严峻,国家粮食缺口逐年扩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谁重视和解决了小酒厂每年大量粮食浪费的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不同,点多面广,鞭长莫及,只能是做表面文章,解决不了深层次的问题,不仅不能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加大执法力度,走马灯式的轮流检查,让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组成综合治理机构,依据多家现有法律进行管理,意味着各执法部门最少要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十个相关部门就有二、三十人。临时机构尚可,常设机构并没有专设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平均只需10人)经济划算。这些实际问题,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斟酌的。   (三) 酒类立法“教条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要为市场经济服务,立法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酒类需要立法,但是只能立一个酒类管理法,酒类专卖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至于通过酒类立法为国家聚财的目的,和为实行聚财的所应采取措施手段,爱莫能助,只好放弃。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只能按市场规则自行处理;企业过多、生产能力过剩,只能靠优胜劣汰法则解决;酒价过低不如矿泉水,只能听之任之;制假售假毒死人的案件,只能加强检验和制裁;酒税流失、偷税漏税只能依法征管;粮食浪费,只能靠企业上设备、改进工艺和管理。损失多大,代价多高,都是交了市场经济学费,毫不心疼。一切都要泰然处之,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发育成熟。

这些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对计划模式在市场经济中补充作用的必要性,对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一概漠视。不是用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来衡量酒类专卖立法,而是坚持教条主义。貌似公正,实是偏执。   “酒类专卖不合时宜论”、“酒类专卖多余论”、“酒类立法教条论”的共同之点,就是反对酒类专卖管理,虽然道理不同,但影响很大,它迎合了部分人思想还在禁锢,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的思想状态,使他们深陷在错误的泥潭之中难以自拔。酒类立法要想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继续解放思想,正确认识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三、酒类专卖与WTO

WTO的基本原则:

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市场开放原则(贸易自由化)

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反出口补贴)

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权利:

(1)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

(2)发生贸易纠纷损失时磋商解决,启动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

(3)无法履行义务时,可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缓履行相应义务。

义务:

(1)遵守WTO基本原则;

(2)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

(3)贸易政策法规统一性、透明性。

加入WTO后,我国承担的义务:

1、 削减进口关税;

2、 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

3、 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4、 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性;

5、 逐步开放服务贸易;

6、 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7、 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专卖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拍卖 市场经济 监管 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拍卖业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现状来看,我国拍卖业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成为阻碍我国拍卖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桎梏。正确分析和解决当前的矛盾和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拍卖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理论研究滞后

目前我国的拍卖界却很少对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深入的研究,理论的欠缺导致我国的拍卖业难以健康、成熟地发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拍卖业的一个遗憾。

(二)拍卖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拍卖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起步阶段的我国拍卖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提高了拍卖业的地位,为行业的设立、经营进行了规范。从此,我国的拍卖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然而,由于拍卖法诞生时我国的拍卖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它在促进了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制约拍卖业发展的缺陷。而且作为一个专门法,拍卖法本应是调整和规范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在涉及到对一些特殊商品的拍卖时,由于规定不一,拍卖法经常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碰撞。

(三)拍卖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自拍卖法实施以来,虽然有经过专业培训考试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是比较短缺,有的拍卖企业甚至没有拍卖师,大专以上文化的从业人员在企业所占比率很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由于我国的拍卖从业人员对拍卖的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和研究,缺少一些理论的指导,从而导致业务能力和素质普遍不高,也是造成我国拍卖企业与世界拍卖行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

(四)拍卖协会权威不够

囿于国情与特定的环境,以及我国行业协会“官办”或“半官办”的性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我国拍卖协会仍有着巨大的差距,这大大影响了协会在促进整个行业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五)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不明

在国外,政府对拍卖企业主要承担一种服务与扶持的责任。但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更多地则是把自己定位在管理者的角色上。在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多考虑自身便利而忽略拍卖企业的权利和需要,管理目标不明确甚至对拍卖法的理解断章取义,严重制约了拍卖业的业务活动,加重了拍卖企业的负担。而且由于利益趋使,许多掌握资源或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往往通过权力寻租行为,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拍卖活动中,变象成为具体的经济活动主体,致使权力异化,极大地影响交易秩序,影响了拍卖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六)拍卖市场内力不行

由于我国拍卖市场萎靡不振,新的拍卖领域却开拓不力,拍卖市场的细分化程度也不够,导致拍卖企业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形成了有限的拍卖市场与日益增多的拍卖企业之间的矛盾,导致拍卖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也导致我国拍卖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和“形象危机”。

促进我国拍卖业发展的策略

(一)深入研究我国拍卖的规律和特点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拍卖理论

一个行业要稳步发展,要有深厚的理论支撑。我国拍卖业兴起的时间短,但是发展很快,这种情况更要求理论研究工作必须跟上,以总结和指导拍卖业的发展。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普遍性的经济现象,拍卖具有独特的范畴、原则、方式、程序、规则等,建立一套完整的拍卖学科理论体系尤为必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我国拍卖的规律和特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拍卖理论,逐步改变我国拍卖业理论研究滞后的局面。

(二)健全和完善拍卖业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拍卖业的不断成熟,拍卖业所面临的案例和问题越来越复杂,为了更为明确地界定拍卖行为及其规范,有必要对拍卖法进行修改,尽快完善国内有关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等与本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体系;根据拍卖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有关的法规和条例,使拍卖业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框架,为拍卖业营造一个规范、透明、公开、公正的法律环境。

(三)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拍卖人才队伍

培养和吸收专业化人才应该是拍卖企业持续长久发展的着眼点,培养专业队伍更是决定企业成败的重要砝码。因此,为促进我国拍卖业发展和适应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素养,培养出一流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流的拍卖师、一流的评估师和鉴定人才,使中国的拍卖机构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与世界著名拍卖行的差距。

(四)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并扩大行业协会作用

要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遏制不良行为,使拍卖业得到发展和净化,仅凭行政手段是不可能解决的,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最大范围内让拍卖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展现其功用。我国的拍卖协会必须厘清角色定位,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自律规则,为拍卖企业提供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加强与国外拍卖行的交流,并且代表拍卖企业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协调,为行业地位和规模的提升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只有当协会真正具有了权威性、威慑力,只有当协会真正成为企业与政府间良好沟通的桥梁,我国拍卖行业的发展才会真正地规范、健康起来。

(五)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为拍卖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政府对拍卖行业的监管不会取消,但本文要强调的是这种监管并不是直接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是宏观的调控,旨在为我国拍卖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更加宽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因此,政府的监管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应尽量减少对行业专业化事务的管理,不能过多地指向拍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应充分依托行业协会,让拍卖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同时,拍卖监管部门应加强拍卖法律责任的落实和对违法拍卖活动的追究,促进拍卖企业合法经营,净化拍卖环境。

(六) 抓好拍卖业自身建设并拓展市场

目前我国的拍卖业普遍层次较低,科技含量不高,企业数量不少但重复设置、规模不大。拍卖行必须练好内功,提高经营管理水准,形成不同于其它企业的差别化竞争的能力。拍卖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操作,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要从不同的层面上积极探索和拓展拍卖的领域和空间,实现拍卖多元化。要从单纯的数量扩张,转变为注重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运作,走集团化发展道路,靠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抵御市场风险。要加大国际间的分工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推进中国拍卖的国际化。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网络化经营。

总而言之,拍卖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结伴而行。拍卖业作为一个年轻的朝阳产业,必然要加入变革求生的行列中去。而我们的变革只要着眼整个经济体系的运作和市场经济规律,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国的拍卖业一定会跨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专卖管理论文篇(7)

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离不开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的烟草专卖管理队伍。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战斗力强的专卖执法队伍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是各级烟草专卖更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无法回避的课题。

一、目前专卖队伍建设的现状

专卖管理条件有所改善。随着专卖管理方面人、财、物投入的逐年加大,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基层稽查队等派出机构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人员素质化,装备科技化,工作信息化,办公无纸化进程初步启动,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初步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加强。近几年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国家局、省局组织的专卖执法资格考试为契机,以教育培训为手段,以优化专卖人员结构为目标,大力提高专卖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通过“专卖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卖管理人员岗位技能大比武”,“素质年”、“执法规范年”、“文明执法年”等活动,经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专卖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

行政执法水平有所提高。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及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不断加强,对我们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单位狠抓队伍素质教育,注重在执法实践中锤炼队伍,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与办案程序,行政执法效果提高较为明显。

二、专卖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从事专卖管理岗位的人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薄弱、工作效率不高、缺乏责任感,存在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整体能力培养不够,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短缺

一方面,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卖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够重视,对思想道德表现考核不到位、不严格,甚至无此步骤;另一方面,专卖人员自身政治思想水平较低,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被动应付多、主动承担的少;本职工作做得多,协助工作做得少;具体工作做得多,创造性工作做得少。再者,很长一段时间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引进不注重文化素养,人员培训不注意培养复合型人才,形成了一级烟草机关仅有几个能查烟的,个别几个会做案卷的,形不成人人都是多面手这样一种格局。就目前而言,在现有的专卖管理队伍中,能做到会执法、会办案、会制作卷宗、会管理的专卖人员不多,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比较短缺。

2.专卖人员的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个别稽查员思想观念落后,对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认识不够,始终把自己摆在管理者的位置,把广大零售户摆在自己的对立面。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等不规范现象仍有发生,导致零售户产生对立情绪,使烟草执法处于被动局面。

3.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机制效果不明显

对专卖人员仅限于结果的考核,即看其查出多少条烟、办了多少案件、挖了多少个窝点,缺少对执法过程、市场管理、服务等过程的管理,导致专卖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随意、主观、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案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严、思想定位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质量差、市场控制力不够,影响了市场环境的净化与卷烟经营活动的开展。另外,当前专卖行政执法队伍中“大锅饭”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多数原因是没有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也有少数建立了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但在考核环节流于形式,这就是当前多数基层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执法效能不高的主要原因。

三、加强专卖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当前,是烟草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在工商分离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烟草市场新格局初步形成,加之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和执法服装的取消,使执法环境日趋复杂,专卖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这对烟草专卖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及时转变观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新型专卖管理队伍,才能积极应对当前形势,提高控制市场、管理市场、驾驭市场的能力,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烟草行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加大专卖队伍教育培训力度

培训是提升员工素质的有效方式,因此加强专卖队伍建设务必要加大队伍的培训力度,并在培训内容和方式上加大创新力度。

以适用为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能只局限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真假卷烟的识别,而应该以适用为目标,根据形势需要,不断扩大培训的范围。可以多举办一些有用、有效的培训班,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理论的培训、执法艺术的培训、办案经验的培训、办公自动化的培训、口语交流的培训、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等等。除继续加强对专业技能,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外,还应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理想主义、道德情操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专卖执法的边缘学科如心理学、逻辑推理等的学习,从而引导专卖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促进专卖管理的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使每一名专卖管理人员都将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理念熟知于胸,贯彻于行。这样可以增加专卖人员的知识面、扩大培训影响面,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能力。

以实效为目标,创新培训方式。在对专卖人员进行理论、基础知识、技能等培训时,应该注重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可以采取讲授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竞赛比武的方法;可以选择集中学习、也可分层次培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讲课,也可由队伍中的“土专家”讲解;可以模拟演示,也可实战操作,这样对调动专卖人员学习积极性,有一定的帮助。

以提升为目标,培养复合型人才。科学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里,一个人在正规教育中获取的知识以每年30%的速度老化、淘汰,在工作实践中获得知识更新是长久保持竞争力的主要方法,况且实践中得到的知识针对性、实用性更强。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的方法,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思考型”干部,有计划地加强对现有专卖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计算机知识、现代营销与管理等知识的培训,使专卖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粗放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

2.加强专卖队伍制度建设

制度是运动场地的规则,只有修订好规则,运动员才好进行比赛。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从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劳动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等基础工作抓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强化专卖管理,规范队伍的言行,营造良好的专卖管理执法环境,增强专卖人员的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对违反制度者,要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以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二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挖掘专卖队伍潜力。突出专卖管理与服务过程的控制,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专卖人员工作标准,充分发挥三级考核职能作用,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原则,加大考核力度,拉大收入差距,实施末位淘汰。充分发挥专卖队伍的潜力,为想干事的人提供岗位,为能干事的人提供机会,为干好事的人提高地位,调动专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专卖管理工作。

3.转变观念,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队伍

广大卷烟经营户是我们烟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专卖人员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对于大多数遵纪守法的零售户,通过与其交流和沟通,了解市场基本情况和零售户实际需求,指导其规范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用热情赢真情,用真心换诚心,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规范了市场管理,又提高了零售户的满意,为专卖执法赢得了群众基础。对于少数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占有率。

4.规范执法行为,树立专卖队伍形象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人们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也乘法律的空隙频频暗地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烟草行政执法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专卖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及“文明规范用语”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艺术,用足用活执法权限,做到既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又规范执法、热情服务,避免执法过程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树立烟草专卖队伍新形象。

5.弘扬企业文化,用文化管理队伍

企业文化是提升企业竞争的重要一环,烟草企业的竞争力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解决自己企业文化的塑造和弘扬问题,否则就提升不了竞争力。同样形象也很重要,是一个企业的缩影,是品牌,是价值。在目前的新形势下,通过弘扬企业文化树立专卖队伍的新形象是当务之急,以改变原有那种野蛮执法的粗放型管理形象,树立文化管人的新理念。一是要加强道德建设。烟草专卖人员承担着国家行政职能,必须加强专卖人员的道德行为监督,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大力弘扬“诚信厚德,爱企如家”的企业文化,依法办事,服务客户,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对有损专卖形象的行为坚决制止。二是要文明执法,程序执法,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规范文明执法,通过规范专卖人员的行为,展示专卖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特别是目前专卖管理新模式(社区化管理)的探索,由行业行为向社会行为的转换,更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优化服务质量,处理好与经营户的关系,建立起稳定的卷烟营销网络。三是打造团队精神,在专卖队伍中倡导团结协作、指挥协调、行动一致的理念,在专卖队伍中营造诚信、公正、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专卖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全面提高专卖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

四、结语

专卖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专卖队伍建设能否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着烟草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教育培训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为切入点,狠抓执行力提高,那么提升素质,树立形象,形成强大战斗力的目标就会逐步实现,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作风好的专卖管理队伍一定会在我们做强做大中国烟草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专卖管理论文篇(8)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仅在2002年至2004年三年内,中国内地举办过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公司就有73家之多,这其中还不包括一些取得文物拍卖资质但未举行艺术品拍卖的企业以及一些未被统计的拍卖企业。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的市值规模也在飞速壮大。1994年中国嘉德首届艺术品拍卖会,其成交总额为1423万元人民币,而十年之后的2004年,作为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领头羊的中国嘉德国际艺术品拍卖公司,其一场秋季拍卖会的成交总额就达48018万元,而同为中国文物拍卖业双子星座的北京翰海,其2004年秋季拍卖会的成交总额更达到创纪录的62319.88万元。这些成绩完全可以比肩于老牌的香港苏富比、佳士得,国内文物拍卖市场规模扩张之迅猛也由此可见一斑。

应当说文物拍卖已经在当前国内的文物流通渠道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甚至是优势性的地位。

首先、文物拍卖几乎涵盖了一切境内可流通文物的类型。这在2003年6月通过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可供拍卖的文物类型的详尽界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次、文物拍卖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概念中对一、二级市场的划分,几乎抢占了从高端到低端所有的文物商品资源,大大挤占了传统文物流通渠道的生存空间。自从文物拍卖出现以后,旧有的国营文物商店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而普遍存在的民间文物流散市场也逐渐沦为旧货和赝品的集散场所。

其三、文物拍卖的参与者几乎涵盖所有阶层,各个方面。除去普通的民间文物藏家、艺术品投资者,包括传统的国有文物商店在内都投入到了文物拍卖中,而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也在文物拍卖会上寻找合适的标的,以丰富库藏。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传统的中国文物集散中心,由于国内文物拍卖市场的诞生,已经逐渐从境外的纽约、伦敦、香港转移到了境内的北京、上海。

争议

国内文物拍卖市场飞速发展的这几年,也是关于“文物拍卖究竟是利是弊”的争论异常激烈的几年。仔细考察争论双方的焦点,就在于开放文物拍卖是否诱发了盗掘古墓的行为,是否助长了文物走私出口,是否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大局有利。业内的一批文物专家认为“文物盗窃走私”与“文物拍卖”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人则认为拍卖市场确实提供了一个充裕的洗钱机会,很多拍卖公司充当了文物走私和文物新主人的中间人。

其实,中国内地文物拍卖市场的开放,恰恰给了可流通文物艺术品一个以市场需求决定其价格的机会,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文物商店统一收购民间流散文物的方式,更具有其合理性。许多原本深藏于民间的文物由于拍卖这一流通方式的出现而浮出水面,而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也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丰富库藏的机会。例如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沈周《仿黄公望富春山居图》,上海博物馆收藏的宋高宗《嵇康养生论》等国之瑰宝,就是这些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打破旧传统束缚,不失时机地通过拍卖的方式化私为公,从民间征集而来。应该说,中国内地文物拍卖市场这几年发展的成就,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一争论以最好的答案。

不足

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文物拍卖远未达到真正发育成熟的阶段。文物拍卖市场尚未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业务规范、合理结构、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保障机制。被媒体先后披露并且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嘉德“宋徽宗《写生珍禽卷》”事件、中贸圣佳的“米芾《研山铭》”事件、上海朵云轩“潘天寿《锦葵红杏》”事件等等,在这些沸沸扬扬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是当前的国内文物拍卖市场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当初设定国内文物拍卖市场框架时制度上的缺陷,有些则是市场在发展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他们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制约着这个行业的健康成长。不论这些事件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它们的出现都表明国内的文物拍卖市场还存在种种不容忽视的问题,行业的健康发展面临着瓶颈的制约。

其中最大的问题,包括拍品的真伪鉴定、国家通过拍卖征集文物艺术品的方式方法、拍卖行或者买卖双方违规操作等等。这些问题说到底,则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而造成的。

文物拍卖作为一个国内新兴的行业,其诞生至今的历史才不过区区十二年,它的成长完全是从业者们在毫无经验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势必面临着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情况。

而且、文物拍卖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到文物和商业两个领域的问题,文物拍卖中拍品的鉴定问题,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其职权,只负责鉴定该场拍卖中的拍品是否存在国家限制出境的问题,而并不负责该件拍品的真伪鉴定问题。从理论上说,拍品的真伪问题,涉及到的是相关商业主管部门的权责,但文物艺术品的真伪鉴定本身又是一项专业性相当强的工作,缺少文物部门的配合,各商业部门根本无从着手。可以说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除了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有欠缺之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联合执法的力度不够。

一个缺乏健全机制以及有力监管来保障的文物拍卖市场,它的成长势必会走入歧途,而这不仅违背了当初文物主管部门创立它的初衷,扰乱中国文物艺术品的正常流通秩序,更关键的是他会给文物工作带来诸多困扰。混乱的市场是滋生腐败的天堂,而国内的文物工作一旦被腐败所侵蚀,则势必会给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才是最最可怕的。

建议

到目前为止,影响当前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首当其冲的,便是拍品真伪不分,赝品横行的情况。这一现象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下公平交易的原则,妨碍了人们对真正文物的认识和了解,破坏了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目的。给拍卖行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要解决当前文物拍卖市场中的赝品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从机制上进行改革,健全和完备现有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的规律加强规范和管理。

1、建立有效可行的文物艺术品鉴定管理体系。当前的文物鉴定实践中,管理职权归属混乱,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文物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还是要通过立法,加强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功能。

2、建立独立于买卖双方的权威文物鉴定机构,接受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拍卖人对于拍品的“不保证条款”,也是目前拍卖中导致赝品泛滥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修订现有的法律条款,并配合相应的行政措施,避免拍卖企业滥用“不保证条款”以获取非法利益。

虽然法律赋予了拍卖企业对其拍品“不保真”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拍卖企业可以知假卖假,商务部在《拍卖管理办法》中对于拍卖人“不保证条款”的生效前提做出了新的修订,即该《办法》注明“拍卖企业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但仍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规定,彻底杜绝“不保证条款”被滥用的可能。

希望

其一,制定文物拍卖企业的性质、行为规范、会员资格、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权利义务等相应的规章制度,共同建立文物拍卖准则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规范,制定文物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良好有效的运行机制,以指导文物艺术品拍卖健康有序地发展。

其二,深入开展文物拍卖的理论研究,并进一步组织专家对全国文物拍卖市场进行专门的调研,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协助文物管理部门制定有效的管理规则。

专卖管理论文篇(9)

一、引言

精益管理是行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效益的有效手段,通过释放更多管理红利,提高管理对行业新增效益的比重,实现管理升级。从长远看,是行业全面提升发展水平挖掘行业发展潜力,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在专卖队伍中推行精益管理,并不是简单借鉴精益思想理论或技术,而是要把精益思想融合于内部管理、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等各要素之中,贯穿于专卖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也就是要在实施精益管理的过程中,实现精益管理理论与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的真正融合。

二、深刻理解精益专卖的重要意义

精益思想作为一种普遍的管理哲理,在各个行业得到了传播和应用[2]。“精益专卖”是实现专卖管理工作“重心转移”:把专卖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提升辖区市场净化率上来;把专卖指标导向转移到销量增长导向上来;把专卖的工作方法转移到精耕市场上来。推进专卖管理“三个转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推动专卖管理职能的重新归位。专卖管理就是要为卷烟销售打出市场、打出空间,发挥对销售的保障作用。二是适应企业稳健发展的现实需要。这是基于对专卖管理现状的深刻思考和对专卖管理职能的准确把握,是专卖管理工作转型的深化和延伸,是进一步强化专卖工作职能的内在要求,是切实发挥专卖管理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务实举措。

三、明确精益专卖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纪律,有序推进

要从专卖、营销人员的职能出发,着眼于两支队伍市场信息的共享、工作合力的增强,着眼于深入推进辖区“精耕市场”,明确人员分工,规范工作流程,畅通沟通渠道,落实工作责任,筑牢市场基础。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既要防止出现“两张皮”现象,又要坚决防止职能错位。

(二)立足实际,鼓励创新

将精益专卖管理的效果作为衡量专卖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是一项大胆的创新和改革。要着眼于企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发展实际和要求的方法,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拓宽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证。

四、准确把握精益专卖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市场管理

稽查中队要深入市场,加强零售户的分类管理,对发生违法行为的零售户、有违法动向的零售户、卷烟销量非正常波动大的零售户等要加大检查频次,形成有力震慑。健全完善名烟名酒店、礼品回收点、娱乐服务类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机场码头、网吧等监管档案,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防止“假、私、非”卷烟侵占这些市场。将市场管理中队工作质量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运用ECRS精益工具,重新梳理和优化稽查中队工作流程,在APCD工作法基础上,结合实际,确立以信息利用、计划制定、市场检查、信息共享为主要步骤的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对专卖管理日常工作的支撑作用。

(二)专销信息共享

专销人员既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又要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建立以“日沟通、周分析、月总结”为重点的专销联席会议,构建专销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稽查中队重点分析涉烟行为的发生区域、动向、无证户存在的区域及纳入网内管理等,及时传递给营销部门,便于营销人员跟进服务,占领市场。同时,专卖部门要通过营销部门的市场分析、客户经理即时反馈的市场信息,了解市场动向,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三)推进精耕市场

按照“专卖清理市场、营销占领市场”的思路深度推进精耕市场。做好销售异常信息的成果转化,营销部门通过对最小市场、零售户和品牌规格的分析,找出卷烟销售异常波动的区域、客户和品牌,及时向专卖部门反馈,提高市场走访检查效率。做好涉烟案件信息的成果转化,专卖部门对于查获涉烟案件涉及的区域、客户和品牌信息,及时向营销部门反馈,及时分析指导,实现精准营销。做好市场走访检查发现问题的成果转化。专卖部门在市场走访检查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客户存销比、品牌断档等情况,及时向营销部门反馈,避免出现营销盲区。

(四)突出打假打私

深化多警种合作,深化两法衔接,争取公检法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始终保持打假打私的高压态势。合理分配执法资源,既要加强对终端市场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假、私、非”卷烟进入零售环节,又要加强信息摸排、源头治理,继续把冲击辖区市场的“假、私、非”卷烟作为监管的重点,密切关注物流、邮政、铁路、互联网等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实现重点领域打击涉烟犯罪的新突破。

(五)强化考核引导

将专卖考核与销量挂钩,将考核导向转移到销量增长上来。强化市场净化率考核,通过对无证户、假私非卷烟的关注,客观评价县级局对辖区市场的控制能力。在内部专卖考核中,要与销量挂钩,要与市场净化、精耕市场挂钩,市场净化包括无证户检查、重点客户走访、许可证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精耕市场包括库存检查、信息反馈、沟通机制、最小市场分析等内容。同时要成立相应的市场检查组,对相关工作进行复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走向精益的专卖管理,并非单一化和片面化的动作,只有在不同的要素之间握好“分寸”与“度”,其落地才能成为现实。总之,在专卖队伍中推行精益管理要有阶段性目标,将精益理论与方法,运用到业务流程中,提高业务流程的效率,实现企业整体流程的精益化[3],形成一套统一、科学、系统的精益管理模式,提升专卖队伍工作效能,从而打造高效性专卖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专卖管理论文篇(10)

[速解]本文认为,结合《刑法》、《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为具有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买进而未卖出的,应认定为未遂。

首先,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完成销售行为,才构成犯罪既遂。《烟草专卖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与非法经营罪有关的只有第38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法律相衔接的一般常识,《烟草专卖法》只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经营罪),对单纯的收购、生产、运输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并不以刑法进行调整。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涉及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犯罪中,以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只有完成销售行为之后,才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现有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只明确了实施了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行为之一,才能构成既遂。2010年3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未明确非法经营的具体行为,但200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纪要》虽然对《烟草专卖法》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所突破,但也只规定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未规定单独的买进、运输、储存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既遂。

专卖管理论文篇(1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the Yueyang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Company) Performance Management, drawing on previous theoretical results, explore and try the integrated use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 and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performance appraisal, innovation, designa new set of performance evaluation based on the results and the ability of the model,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lete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After three months of testing, Yueyang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Company) made ​​good practical result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operational issues, therefore, need to be further innovations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Yueyang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Company).Keywords: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trategy; performance appraisal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运用BSC对具有复合组织特性的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核模式的创新研究。针对具有企业性质及行政机关复合性质的组织,将平衡积分卡四个层面进行改造,合并财务层面和客户层面成为开放性的部门专项工作层面,对具有复合组织特性的基层烟草专卖局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在指标体系设计时,把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统一起来进行,在过程考核中采用“工作痕迹”作为考核记分对象。并且,本课题提出了绩效考核结果通过绩效结果应用的双向开发新思路。即运用绩效结果向下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同时,运用考核结果找出组织层面在诸如组织架构、工作业务流程、信息传送反馈渠道以及规章制度设计等层面成在的问题,探索出组织全面解决方案。这将会极大地丰富绩效管理理论。

同时,从实践层面来看,基层烟草专卖局(公司)有效的绩效管理将实现以下重要作用:第一,通过绩效管理,加强各级员工间的横向、纵向多维度沟通,提高工作流程的顺畅度,提升烟草专卖局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第二,通过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方面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目标导向,促使员工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强化员工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促进优秀员工脱颖而出;第三,通过绩效考核把握每个员工的工作执行情况与能力,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培养与教育,实现烟草专卖局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通过运用双向开发绩效考核结果,对可能存在的组织病进行有效的治理,使得组织运行更有效,更能创造价值;第五,烟草专卖局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将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更有效地实现烟草市场的“六无”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财税收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烟草专卖管理文明形象,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引导广大零售户规范、守法经营,提高规范经营水平和赢利能力。

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岳阳烟草, 不断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发挥薪酬的有效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2010年1月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基层烟草专卖局有效进行绩效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调研发现,现在运行的绩效管理模式及机制与新的环境条件不相适应的问题已经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绩效管理与战略实施相脱节

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绩效目标过于重视短期业绩结果,不能有效地反映工作人员实际工作过程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发生了脱节,难以引导员工趋向于组织的战略目标,绩效管理未能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2)缺乏科学系统的绩效指标体系

过去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形成统一关联的、方向一致的绩效目标与指标链,没有从公司整体战略的维度去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与指标之间缺乏系统性,不足以诠释专卖局(公司)的整体战略,管理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指标缺乏内在的系统关联性。

(3)缺乏长期激励效应

由于没有健全整个绩效管理系统,缺乏相应的日常指导、考核机制,导致专卖局(公司)缺乏一个业绩目标实施的监控与约束机制:薪酬等激励机制没有直接和员工个人的业绩挂钩,导致员工缺乏实现业绩目标的动力,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下降。过去的绩效管理模式没能形成长期激励作用,从而不足以持续提高基层烟草专卖服务能力,不能有效地持续提升烟草专卖服务业绩。

(4)绩效考核定位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