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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3 17:21:16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

路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直接关系到承包方的建设水平和建设能力,进而影响到路桥工程的建设质量;路桥工程涉及到因素特别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变量,导致路桥工程不可控,因而容易产生违约行为,这就需要加强合同管理。

1招投标

1.1相关概述

招投标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为竞争型、谈判型及两段式。竞争型又分为有限竞争招标和无限竞争招标,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路桥工程情况邀请投标人参加,并且做好投标人相关资格的审核,不需要进行广告刊登,而无线竞争招标需要进行广告刊登,吸引投标人参与到活动中。同时开展有限竞争招标和无限竞争招标的方式就叫做两段式招标,而谈判型招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公开性两个典型特点,直接让招标参与人员根据投标方提供的价格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则招标完成。

1.2存在的问题

一是招投标行为操作不规范。在影视作品中违规的招投标行为非常常见,在现实生活中,违规招投标也是存在的。比如,有些路桥工程明确规定要公开进行招标活动,但相关负责部门因为某些私人因素避免公开招标,直接将路桥工程承包给亲属或有利益牵扯的公司,以此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还有些部门工作人员与投标一方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和排挤其他投标方。二是招标项目的确定存在违规操作。对于有些国家特殊规定的相关工程,不适用于招投标,那么政府相关负责部门就不能以此为由确定招标项目。比如,有些工程国家规定必须用农民工以达到扶贫救济的作用,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却承包给其他建筑团队。三是评标专家素质水平低。评标专家需要对路桥工程投标团队等进行资格审查和内容审核,那么评标专家需要具备建设、经济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但当前很多评标专家滥竽充数,专业素养低,无法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四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尤其对于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违约现象缺乏严格详细的惩戒机制,违约成本较低,导致投标企业不能很好遵守合同约定,随意、任意违约,严重影响到路桥工程建设和施工进度。

1.3解决对策

一是健全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对评标人员的工作内容、标准和考核制度进行严格规范,首先,提高评标人员的准入门槛,对评标人员经济、技术等各方面专业知识进行严格考核,考核通过后也需进行严格培训,提高评标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评标人员的监督,对评标过程流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评标人员的工作效果、工作水平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交易立刻进行通报并予以严厉处罚,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透明。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能很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一方面,利用网络招投标工作,利用网络的连通性和便捷性,扩大招投标工作的宣传力度,邀请更多的投标方参与;另一方面,对于招投标流程和结果进行公示,邀请人民群众监督,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也能倒逼评标人员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三是完善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才能更好保障工作的进行,招投标工作也是如此,对于投标方的选择、资质审核等个方面内容,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由每个人负责一部分,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找到问题所在点;对于投标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也要进行相关规定,提高投标公司的违约成本,从制度上约束其行为,减少违约,保障路桥工程建设。

2合同管理

2.1相关概述

路桥工程合同是施工的前提,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涉及到具体施工进度、施工要求、施工图纸等等,是施工方的参考依据,也是对施工方的限制和约束,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工程合同将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重要参考依据。

2.2合同管理问题

一是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承包方普遍重视投标过程,而一旦得到相关工程的承办权后,则放松大意,对合同管理不重视,没有认识到合同规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详细的检查。同时,相关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法律常识和合同中容易出现的法律漏洞了解不够,往往是产生纠纷才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二是合同执行不足。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约定,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落实,而当前很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问题,造成了违约,延误施工工期。三是合同管理机构工作不到位。一方面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差,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缺乏法律常识,对合同中应该有的条款了解不清楚,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没有做到很好的纠正作用。

2.3合同管理改进对策

一是要加强法律意识灌输,提高合同管理能力。首先,要对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进行熟悉的了解和掌握,并结合实际经验,对于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常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详细了解;同时对于路桥工程的合同,组织多个人员详细检查,对每一个条款进行认真阅读,确保合同中不存在法律漏洞,以避免将自身置于不利之处;其次要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专项负责路桥工程中的合同问题,选拔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管理机构。二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一方面要提高准入门槛,选拔法律专业且管理能力、灵活应变能力较强的人员,在选拔通过后进行一系列的培训,通过思想教育培训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合同管理的能力,掌握合同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灵活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实践,对相关人才要敢于使用,在具体的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磨练能力,让其独当一面解决合同问题,深入理解合同的原则性和处理问题的灵活性。三是借鉴成功经验。中国的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相对于西方来说发展较晚,西方的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相对更加成熟,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可以通过组织交流活动或者实地参观的方式,开拓眼界,提升能力,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结合当前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避免天马行空。同时也要及时总结,每季度对当前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梳理,通过研讨会的方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

3结束语

路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都关系到路桥工程建设的质量,必须加强和提高,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招投标行为操作不规范、违规确定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素质低、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健全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责任制度。对于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不到位、管理机构工作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灌输,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借鉴成功经验,更好加强和完善路桥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过程, 其实质应是一种公开、公平、开放式的签定合同的方式, 即按照招标投标的详细操作规则,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形成工期、价格、质量等级等不同的要约, 经评标招标方同最大限度地符合事先制定的评标标准的单位来签订合同。因此 ,招标投标的操作是否规范可以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性质。

一、建筑市场中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1 、建筑市场体系的定义

建设工程市场的主要内容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为基本要素, 一般而言被称做为建筑市场。狭义的市场含义较为单一, 仅代表生产交易的场所,而广义的市场内容较为丰富,它包括有形和无形市场:包括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科学技术、选择租赁、劳动服务等各种要素的市场。它不仅仅是为建筑工程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的中介组织体系, 包括买卖双方的各种媒介沟通, 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各种方式进行成交的交易活动, 而且还包括了建筑商品在其生产过程以及流通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联系。由于建设产品的性质较为特殊,它具有生产周期长,价值量大的特点,而且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中,对于承包单位的能力和特点均不同, 因此决定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贯穿了建筑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因此, 建设市场应是工程建设的生产与交易关系的总和。经过多年的发展, 建筑市场已经发展形成以承包方、发包方、中介服务等各方组成的市场主体, 建筑生产过程和建筑产品做为组成对象的市场主体, 由招标投标做为其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体制。

2 、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 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产生的竞争性的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方式。它是在政府的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由发包方设定建筑工程包括工程价格、质量、工期限制为主要的标的, 邀请若干个施工单位参加竞选, 由发包方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 最终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整体过程。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发包双方, 以完成该项建设工程为目的而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的一份合同协议。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中采取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它既是明确双方利益关系的有效的法律文书, 也是解决义务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工作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做好合同管理将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和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 、建筑工程中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 与施工的合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招投标的管理机构不仅要仔细监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而且要监督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首先是因为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的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 也就是双方提出提议和接受提议与协商的过程。不仅如此,从市场交易的行为上来看,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也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承发包的双方签订完成施工合同之后,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交易行为被正式确定下来,如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另外,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 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

在实际的工作操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管理部门不但要正确地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 而且要向施工建设单位宣传好这二者的重要关系。只有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 才能使建筑市场更加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加强建设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1、推行代建制

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可以较好地解决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掌控不力的问题。代建制可以解决现行基建体制中建设项目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建设市场约束和竞争激励机制,对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科学管理。

代建制的优点是:①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将现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中“建设和使用本质为同一单位”真正转变为“建设和使用为两个独立的单位”,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化,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从而保证政府投资的高效益;②可以克服人为影响,基本杜绝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投资的建设现象;③在政府机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互相约束监督机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使招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接合

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项目法人改变观念,不能过分依赖招标机构全部包办。因为两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招标机构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标者的意图,招标人由于能力知识的局限也很难提供全面的要求。招标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而且目前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考核是以中标价为标准,使招标机构感到压力较大,所以招标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要求还需招标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参与招投标过程,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把自己的经验和理念贯彻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对合同的制订和实施有一个整体的控制,从而降低因项目法人经验不足导致的合同执行不力带来的风险。

3、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

工程原始合同、补充协议、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变更设计等,实质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无论对建设方还是施工单位都很重要,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这样将来出现合同纠纷,处理起来都有依据,对双方都有好处。

4、公正地处理索赔

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审核确认后作出相应赔偿的过程。以往人们往往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双方合作不好,才会出现索赔问题。其实不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加上人为控制能力的差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索赔是很正常的。对于建设单位,要仔细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削减其不合理的部分。同时找出承包商违约的地方,进行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对于施工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平时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己的索赔资料,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

5、创造合同活动的良好外部环境

不管是业主或承包商,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一个企业信誉的核心。切不可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丧失诚信。不但使国家、业主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企业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入世后,在我国建设市场竞争关键点会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竞争逐渐转变为“诚信度”竞争。缺乏诚信无疑是慢性自杀,必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如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投资担保、支付担保等,使合同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同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同时针对建筑工程开辟更多的保险品种,以转移风险也值得借鉴。

总而言之,只有具备了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各类建筑工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管理会更加法制化,建筑市场秩序才会有根本性的好转。

参考文献:

[1] 仲朝勇.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J]. 中国工程咨询. 2006(08)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3)

1、引言

目前,发电厂各类检修尤其是计划性检修(如A、B、C级检修)及重大故障抢修,由于短时间内消耗人力物力较大发电厂配置的自有维护人员难以完成,一均采用外委检修处理。为了获取高素质的检修队伍及高质量的检修备件又同时能够降低检修工程费用,通常贵重大宗的备品备件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单位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本文主要从发电厂检修的工程及服务方面的招标采购及后续合同管理,闸述了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及建议。供相关发电厂的检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2、发电厂检修及招投标、合同管理概述

目前,各发电厂均按原水利电力部频布的《发电厂检修规程》执行计划性检修,加以状态检修、故障检修。

大多发电厂除了日常的维护检修进行自修外,计划性检修(如定期进行的大小修)及重大故障抢修由于短时间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般发电厂配置的自有检修力量均无法满足要求,故采用外委方式通过招投标来选择专业的检修单位进行,也有一些发电厂把日常的维护检修也外委招标处理。发电厂检修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由于电力行业的专业特殊性及潜在的电力检修合格厂商有限一般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较多,但现在大多发电集团公司大多自己建立了招投标网络平台实行集团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合同管理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违约和争议处理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针对合同进行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等管理工作。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合同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发电厂检修工程合同管理的重点难点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及合同结算阶段,合同履行及结算阶段也是问题与争议最多的阶段。

3、发电厂检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技术澄清问题

发电厂检修招标工作开始前,由专业部门根据机组设备运行状况及历史检修记录诊断并按照相关检修规程制定计划检修内容提出检修项目委托,经审核批准后交招标部门实施招标。以大小修为例,2×300MW机组一次大小修包含的分项检修项目内容多达一千甚至两千项,一般按主机、重要辅机设备的检修以及特殊作业内容等分类划分成二三十包实施委托招标,专业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编制完成整个大小修分项项目计划清单以相关技术要求,一般均以往年版本经修改后提出委托,而每年大小修具体分项检修项目内容都不一样,这样很容易造成项目内容的错漏、重复以及技术质量要求描述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后续的招标过程经发现后加以澄清或由潜在投标商提出澄清后回复。若有关技术方面的澄清问题较多或澄清次数过多,则会影响到招投标时间,甚至机组无法按期开始检修。

3.2投标厂商不足问题

发电厂每年的检修(主要指大小修)均由中调统一调度安排,一般均集中在上半年进行,各个发电厂检修高度集中,检修单位由于人员及设备有限不可能同时承接多个发电厂检修项目,故会选择性的投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或有把握的检修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发电厂检修工程不但要求检修质量高,而且由于工期短投入资源多要求检修单位具备超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而同时具备资质又有大量人力、物力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大型检修单位数量有限。故发电厂每年检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尤其是主机检修部分招标的投标厂商数量无法达到发电厂的要求。因为招标方发电厂希望投标厂商越多越好,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投标厂商的竞争优势,利于选择合格优质的检修单位同时又可降低检修工程成本。

3.3商务合同异议问题

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定标以后是不允许对合同作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发电厂在招标文件上也明确提出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为评标入选的合格条件,并且在预中标后不能对商务合同作任何修改。但发电厂检修招投标特别是主机检修部分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是:因为检修工程计划的分项检修内容很多且招投标的时间很短,大多数检修单位为了参与投标并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往往对招标文件的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等没有经过认真地研究就编制技术方案及报价等投标文件,待定标后准备签订合同时方才发现招标文件有很多问题没有考虑到,甚至有的单位为了中标而特意先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要求待定标后再提出合同异议的投标方案,当然这不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而一旦定标后中标方再提出合同异议时,已临近检修开始时间或预中标方已安排人员进场,若双方再就商务合同异议问题争论不休或者招标方重新定标第二家检修单位或重新招标势必影响到将来检修工期的实现,因此如何决断作为招标方发电厂相当被动。

3.4工程分包问题

发电厂大小修是保证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机组设备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发电厂当然希望具备资质条件且技术装备及管理过硬的大型承包商承接并实施其检修工程,不希望承包商承包后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技术装备力量及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检修单位来做。因此发电厂在招标文件上都会要求潜在投标厂商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有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以及在商务合同条款上约定禁止转分包。但一般各发电厂检修时间比较集中,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大型检修单位数量有限,大型的检修单位也不可能配备大量的各专业检修人员来同时承接多个发电厂检修工程项目,故中标单位一般将承接的检修工程项目按专业或区域划分成多块分包给下级分包单位,且分包单位的人员都由中标单位统一管理,这也让发电厂在工程管理上难于辨别是否存在分包,检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3.5竣工验收及付款滞后问题

发电厂检修工程工期是固定的,须按中调按排日期并网发电,故往往检修工程结束并网发电后仍然有很多遗留缺陷需要处理。另外大部分辅机设备检修是为了提高其性能及工作效率,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来观察判断其性能效果是否有所提高,有些检修工程还需要做性能试验来检验其检修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因此大部分的发电厂检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签证都会拖延一两个月甚至更久。检修工程的分项检修内容都是计划性的,在检修实施设备解体后会根据实际设备内部情况更改或增减分项检修内容。故在办理合同结算时需要收集完整的相关签证资料,并依据合同约定逐项核对或计算工程量等,同时结算资料还需要公司层层审核把关。因此很多发电厂检修工程尤其是主机检修部分从检修结束到支付竣工验收款往往需要两三个月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半年后。

4、解决对策及建议

4.1提出检修工程委托的专业部门在每年检修工程项目委托前应专案组织会议讨论各案的分项检修内容,尤其是特殊项目及技改项目应经过多次研讨并组织到其他发电厂调研,编制完成的检修工程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应经过各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后再提出委托,避免出现检修内容错漏、重复或描述不清等问题。

4.2发电厂应在每年检修工程招标前专项开发厂商,可通过走访调研其他发电厂每年检修工程的投标及合同履约情况,将其他发电厂检修工程承接厂商纳入自己的合格厂商库,并在邀请招标时加入推荐厂商名单。另一方面可通过商务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公开招标,扩大潜在供方范围增加投标厂商数量的可能性。

4.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及预中标后不能对合同作任何实质性修改,否则否决其投标,同时约定投标时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一旦投标方违约则不予退还投标保底金。一般私企电厂采用招标+磋商方式采购,在磋商谈判过程可再次要求投标方确认商务合同条款无异议。

4.4检修工程分包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从合同商务条款明确分包的相关约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拟采用分包单位名单,招标方在评标阶段对投标单位分包商进行评价,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次核实。

4.5检修单位在电厂检修工程完成后除留守部分检修人员专门处理遗留缺陷问题外同时应留一个技术管理方面的人员,专门负责跟踪办理竣工验收签证及结算付款工作,对签证及结算办理的进展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必要时要求公司协调处理。

4、结论

发电厂检修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及合同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地形成与完善过程中,在检修工程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厂检修工程实际情况去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不断优化解决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使发电厂检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管理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4)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是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的资金投入,提高工程的效率,保障工程的质量。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势在必行,可以完善建设市场机制,对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使用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才能够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展开,完善建设市场的秩序。

1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应具备透明公开性的原则,工作中的每个部分都必须公开,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依托法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法律程序以及签订的合同条款记录在公共平台上,使招投标工作具有标准性以及规范性,对项目的建设开展做好数据统计,有利于大众监督。招投标工作应具有竞争公开的原则,避免不公正的竞争,其也是保证建设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保证竞争的公正能够提供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积极性,能够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以及技术要素等。招投标管理的参与者都应该明确平等公正的意识,使招投标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签订之前的前提条件,也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重的是一盒具有竞争性的合同,招标单位应以节约成本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为目标,规范建设工程,要求禁止低价竞标。然而投标人追求用最低成本来完成符合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项目任务来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招投标实质上就是满足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利益需求,但需要法律制度上的制约,但在实际上的招投标过程中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能采取投标保证资金来对投标方进行约束,确定中标者后保证资金需要如实退给全部投标方。因此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需掌握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要点

(一)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

合同管理与招投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因此需要将合同管理人员与招投标人员紧密协调起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到招投标工作中,全面了解招投标文件,另外招投标人员也应积极协助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协助合同管理人员更好的了解项目流程,弥补专业上的不足。合同管理人员参与到招投标中,为合同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便于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招投标人员应定期对合同条款进行监督,使合同条款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建设项目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进行,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二)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将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好,为招投标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于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确保招投标管理机制可以更加规范性以及科学性。加强监督管理,具备监督管理的理念,对投招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确保工程的正常展开;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者的资质,制定规范的合同文件,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投资建设,明确部门的岗位职责以及职能,对工程的内部也应加强管理,规范内部招投标工作的环境,避免出现虚假招投标。合同管理部门需要积极配合招投标项目的工作,要求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按照项目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对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强化双方之间的合同意识。还应监督合同的履约程度,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来实现招投标工作的目标,对合同进行履约检查,在每次的检查过程中做好统计记录,生成评价文本,为后续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合同条款的签订

合同条款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关键因素,必须具备合同规范的意识,按照标准来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科学性以及真实性,成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条款加强管理,认真核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及时进行修改,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跟踪工作,确保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以某个建设工程为例,合同中应具备中标价格的内容,工程造价应选择固定价款的制定,在结算的过程中不可一味的按照图纸结算,确保工程的有序开展。

(四)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推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人员的职责意识,建设工程中在签订合同时应规范流程,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签订,不得采用口头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双方各持一份,在施工前就要确保合同的制定,不得在施工阶段或者施工结束后签订,必须规范合同管理制度的签订,防止出现虚假招投标及违法的行为。参考优秀的合同示范文本,借鉴其他工程优秀的合同文本,积极推行示范合同文本,对工程建设带来促进作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合同条款的相关负责人、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流程等都应建立起档案;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环节都要进行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才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稳定运行。

(五)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建设工程应认识到培养人才的重要性,加大人才的投入力度,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学习,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应确保人员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来提高人员的实践能力,并且确保培训保持长期性,在对人员培训后,需对人员进行考核,根据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人员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保证人员持证上岗,在工作人员上岗后,为人员实行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提高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内容知识的培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纠纷现象的情况,不断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做准备。只有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的提高,才能够制定出规范的合同文本,使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展。

3 结语

招投标文件与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在建设招投标中具有很大的恶意以,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需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将两者有效的协调起来,才可以实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管理一体化。应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完善招投标机制,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推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进展。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6)

目前在某些电力工程建设中存在虚假招投标的现象,资质文件内容缺乏真实性。某些单位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不正当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得了利益。因为虚假招投标的出现,导致招标方与投标方关系紧张,不和谐,不仅损害了一方利益,还不利于电力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招投标管理目标模糊

招投标工作中,相应人员的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界限不明晰。部分电力工程在招标中通常采用综合评分的形式,这种方法很难达到公平。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缺乏对经济指标的充分分析,自身的工作能力有限,无法对对方的经济实力、综合能力、技术创新程度做出有效评价,招投标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因此导致招投标管理不利情况的出现。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部分人员对本职工作掌握的不够,同时自身的专业技术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发挥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同时现行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度内容不够细化,不能发挥出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管理制度内容不够规范,相应的条款内容不合理,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影响到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还对整体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电力招投标合同管理的优化对策

1.打击内定现象

虚假招投标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投标人员内定,向对方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资料,为避免内定情况的发生,要严厉打击内定现象,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先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目标及管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某电力工程严厉打击招投标内定,对招投标工作人员提出更为严格、专业的技术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将招投标工作及时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内。及时确定招投标管理内容,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在监理合同管理组织时,不断提升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促进招投标管理模式的进一步优化。

2.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当前电力工程招投标中主要采用这两种方法:综合评标法、最低价中标法,相应人员应积极掌握评标方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方的专业技术、综合能力等进行分值权重,以科学、公正的方式核实投标方信息。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严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为确保投标方完成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资格,要求投标方及时出示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有企业章)、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简介,传真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以上资料真实、齐全才能有效获得投标资格。同时对投标方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综合实力、组织能力等作出科学评定,有效提升投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考评对方实力中,积极采用综合评标法来进行评标,及时核实评标信息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方可更好地保证评标结果的严肃性。

3.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立并健全综合评标管理制度,对现行的评标制度进行及时补充与完善,积极体现评标管理制度的细化。进一步改革综合评标管理机制,采取科学手段,体现竞标的合理性,有效避免不正当、恶意竞争等事件的出现,公正的考评企业的信用程度,同时结合相应的经济指标、技术能力等,展开对企业的深入调查,保证整个招标过程透明化。及时处理竞争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采用公开化方式,进一步完善评标制度。健全招标工作与承包相结合管理制度,将招标工作与承包任务有效结合,从而发挥出这两者的优势,在此基础上,不仅提高了招标工作的时效性,还促进了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注重规章制度完善,不断提高公众诚信意识,努力营造和谐、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守法教育,以规章制度有效约束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服务能力等信息记录,并加大对工程合同的管理力度,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招投标合同管理,认真编制招投标文件,更好的保护双方权益,加强招投标人员培训,有针对性地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及时核实中标人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条款及时提出,并进行有效修正,以合同共赢方式,有效增强招投标合同的约束性和法律效应。

4.强化领导监督管理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1)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2)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

三、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1、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有意迁就发包方,违心操作,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或者以较低的成本,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问题频出。

2、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做好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措施

1、做好市政工程招标工作

做好市政工程的招标工作,主要是做好控制价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等。

1)明确控制价管理的作用

在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中实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可以显著的得到控制。如果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者随意下浮等情况,不能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等,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度压缩,就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控制价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凡是达到市政工程招标规模和招标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应该不予考虑。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来编制,确保编制的质量。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应该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做好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确保控制价的平衡,定期对控制价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市政工程因为项目要求高,政治性强,多处在市区,造价较高,做好投标报价工作,才能有利入企业的中标工作,首先要做好各清单费用的确定,做好投标基价的分析,注意一些细节,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工作,提高中标率。

1)各清单费用的确定

根据市政工作的特点,施工企业只有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定额规定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等去做报价,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费用,做好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率和风险费率等方面的费用。做好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的确定,规费和税费也得考虑,还有一些零碎的工程项目费也得包括在里面。

2)做好投标基价分析

投标的基价完成后,就需要对做出的报价进行分析,具体方法有指标分析、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历史基价分析等。指标分析可以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项目、不同地区统计的指标进行,例如桥梁按桥面平方米造价,路面按结构厚每平方米造价等有关指标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分析,与指标差别较大者要重新进行基价检查,分析是否在标价编制时发生错误,进而调整报价。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法是将单位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独立抽出,根据其占报价的比例,分析是否在合理范围确定投标基价的正确性;在分析工、料、机费用的同时还要分析其用量,单位工程的用工量和用料量都有一个合理指数,参照同类工程的经验,扣除项目不可比因素之后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历史分部分项基价分析法是在以往参与过的投标项目中,选取各种条件相等的项目,进行单价的对比,找出差别,分析原因,属于编制错误的要进行调整。

3)标报价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报价前还应充分地研究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根据其提供的工程量来报价,也是最终结算及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结合施工过程及最终结算时是否会变更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投标人才能作出正确的报价,防止报价内容不全导致损失。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及竞争对手的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招标人的调查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第二,项目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提防有些发包人以招标为名,让投标人负责为其估价;第三,是否有明显的授标倾向。投标人必须知已知彼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策略,提高中标可能性。

投标报价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计算直接费单价,计算间接费确定综合费率,确定基础标价,做出报价决策,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才能确保投标报价工作的准确性,做好投标的管理措施。

3、规范评标程序

1)加强评标标准化管理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包死造价或不包死造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其次,要从各方面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力量,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造价登记,制定不同的评标方法,面对实际操作的时候,有应对的方案,而不至于面对不同的情况时候不知道怎么应对。第三,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高架桥等工程,技术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程序。

2)加强评标专家廉洁教育

评标前,要求评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组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确保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认真严肃地对待。

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在开标会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3)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8)

二、加强招投标控制的有效策略

1.采用灵活采取多种招标投标形式

工程招标要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多样化的招标方式。除了公开招标,还要激活邀请招标和议标等形式。工程建设规模大、利润大、资金回笼快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这样会满足施工企业的要求,也会提高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效性。项目规模小、利润较低的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在投标人中选取符合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招投标。如此依据具体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招标投标方式,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增强工程造价控制的力度。同时,也应当积极加强招标控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团队,拥有较高的专业管理知识水平。还要注重提高综合素质,包括管理人员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思想政治素养。使全体管理人员保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注重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理论专业水平,定期组织学习活动和培训工作。加强员工人力资源管理意识的培养,培养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切实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2.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流程,加强招标控制力度

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确切的招投标门槛,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流程趋于规范化、合理化。使用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招标文件,参考市政建设工程的实施策略,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的基本程序,制定出一套系统化的管理方案,加强工程管理以及可操作性。在管理流程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地简化范本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投入。简化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方式,减少废标条款,提高投标人的编制的投标文件的质量,对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以及承诺书等进行简化处理。投标资格后审资料要尽量简化,积极采用承诺书形式,加强投标人施工队伍、配备设施以及安全生产能力等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尽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政府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

3.完善咨询服务,提升竞争能力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工程管理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可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起步较晚,目前尚不够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专业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建立完善咨询机构时,不仅要建立能为跨国家、地区等大型工程项目服务的咨询机构,还应建立众多的专门为中小型项目服务的咨询机构,减少行政干预。按照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对招标控制工作进行紧密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咨询结构的监督。要求咨询机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机构行为,开展咨询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素质,促使其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9)

(二)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谈判前期未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谈判过程中没有充分的掌握和分析当前市场行情和技术标准等情况,易出现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于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使得有些单位对于合同内容不了解,或者对合同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履行或监督单位履行合同。部分承办单位具有依赖心理,缺少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由于欠缺有效的合同督查,未能及时发现违约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大部分招投标文件的撰写工作由招投标机构承担,招投标机构熟悉招投标流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工作量。但招投标机构对于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了解甚微,致使编写的招投标文件内容过于简单,深度及广度都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后续操作。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擅于编写招投标文件,但未必具有相应法律和合同管理知识,因此编写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等缺点,也给合同的后续操作带来了隐患。

(四)招投标机制不完善。现行的招投标工作已形成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例如在主体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投标监控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竞争,例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过程的不公正不科学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和想象都将后期的合同履行带来危害,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

二、加强招投标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招投标过程,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招标文件,便于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情况,在招投标人员进行内容调整的时候,及时给予可行性意见,避免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出现,保障企业权益,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履行过程更顺畅。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解释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便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促使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谈判前期招投标部门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避免在谈判过程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已签订的合同,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合同承办单位要按月或按季度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报告。设立职能部门,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内容、标准及工作重点、细化考核标准,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定期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汇总,形成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内容。提高对招投标文件的重视程度,由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水平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及投标的效果,要全面提高招投标机构编写招投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的企业可以根据招投标方式的不同,制定示范文本,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重要的投标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由单位领导带头,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招投标机构加强撰写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提高综合技能,保障招投标企业的利益。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整合现有的相关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完善体系,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增加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其科学化和具体化,避免出现歧义。严格资格审查,防范恶意招投标现象,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招投标的整个操作过程和后续履行实施过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招投标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0)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港口局、市公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和《*日报》上。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承包商可参加投标,并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凡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为: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二)凡不在或无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除本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三)交通公路、港口、航道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管理

凡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推行资格后审制度。除本意见规定特殊情形外,推行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量不设上限。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推行招标电子化

(一)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以及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或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在合格投标人确定之后,推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合格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不得收取上网的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的工本费。

(四)推行网上答疑,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披露。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显著位置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建设网站()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优化评标方法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试行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简单的土石方、园林绿化、简易的水利工程和最高限价在500万元(含)以下,应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不评审技术标,招标人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在提高投标人履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二)随机选择法。除本款(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为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在名录中具有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工程相对应的预选承包商类别和组别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在响应招标的预选承包商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价应确定在最高限价为基数下浮5%-10%范围内。

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从名录中符合条件且响应招标的承包商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随机选择方式的保密工程,经保密、发改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不招标。

(三)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详见附件)。除本款(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外,所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依照优化的“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确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是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是确需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部分权重须占50%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招标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六、加强备案管理

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招标人应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的5日内报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部门。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进一步扩充评标专家库,对本市各行业、各区(县)以及在我市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加强信息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均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及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日报》进行,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还须在《南方日报》招标公告或信息链接,其它范围按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规避监管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程信息的监管。

九、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单项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外来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施工企业,除列入名录外,一般应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条件审查。

十二、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撤换的;

(四)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三、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活动。参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市的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设置门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建设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相关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记录和公布,视情节轻重设定6个月到3年的公布期,限制其参与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拒绝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单位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活动。

十四、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八)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和需要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为精简机构,统一管理,建议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与委员会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

十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意见》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1)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港口局、市公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和《*日报》上。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承包商可参加投标,并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凡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为: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二)凡不在或无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除本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三)交通公路、港口、航道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管理

凡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推行资格后审制度。除本意见规定特殊情形外,推行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量不设上限。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推行招标电子化

(一)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以及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或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在合格投标人确定之后,推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不出售纸质文件)。合格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不得收取上网的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的工本费。

(四)推行网上答疑,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披露。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显著位置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建设网站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优化评标方法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试行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简单的土石方、园林绿化、简易的水利工程和最高限价在500万元(含)以下,应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不评审技术标,招标人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在提高投标人履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二)随机选择法。除本款(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为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在名录中具有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工程相对应的预选承包商类别和组别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在响应招标的预选承包商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价应确定在最高限价为基数下浮5%-10%范围内。

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从名录中符合条件且响应招标的承包商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随机选择方式的保密工程,经保密、发改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不招标。

(三)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详见附件)。除本款(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外,所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依照优化的“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工程,确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是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是确需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部分权重须占50%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招标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六、加强备案管理

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招标人应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的5日内报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部门。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进一步扩充评标专家库,对本市各行业、各区(县)以及在我市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加强信息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均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及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日报》进行,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还须在《南方日报》招标公告或信息链接,其它范围按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规避监管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程信息的监管。

九、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单项工程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外来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施工企业,除列入名录外,一般应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条件审查。

十二、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撤换的;

(四)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三、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活动。参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市的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过程存在设置门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建设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相关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记录和公布,视情节轻重设定6个月到3年的公布期,限制其参与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拒绝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单位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活动。

十四、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八)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和需要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为精简机构,统一管理,建议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与委员会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

十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意见》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