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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8 09:41:35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1)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98-06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改进或者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1]。检察建议是在检察实践中逐渐产生的,它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得到充分表现。如,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规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弱势群体与民生问题关注等等。然而,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依据现行法律,该如何对其定性?它对社会管理具有何种价值?实现社会管理价值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与分歧。随着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与认可,探索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此,笔者试从工作实际出发,对这一课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

“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司法是不存在的。”[2]参与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具有灵活方便、内容丰富、涉及社会事务面广等优势与特点。为此,正确合理使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前提性条件是界定与厘清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

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实质上主要探讨的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权属于公权力还是公权利、检察建议具有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效力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却是看法颇多、意见纷纭、没有定论的问题。

1.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笔者找到的资料,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检察建议得到《宪法》第192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的“概括性”授权,原因是两部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一定的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建议应成为一种类型[3]。与此相关,有学者认为《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成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理由是:既然公民有批评建议权,那么作为公民集合体的检察机关也有批评建议权[4]。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等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高检院司法解释是正式法律渊源之一,是高检院针对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解释说明,具有法律效力[4]。三是《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可以对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检察官给予奖励。这隐含着检察建议法律上的来源的意思。①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理由是:首先,“概括性”授权有违一般法理。法理学上对于公权力(利)②有这样的谚语“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如果仅仅因为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就因此作检察建议被《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支持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此外,针对有学者认为的公民批评建议权能成为检察建议法律依据这种观点,该观点用检察机关作为公民集合体为理论支撑,过于牵强。理由是公民是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其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5]。司法解释只能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具体问题加以细化。不能直接将司法解释作为其法律依据。最后,《检察官法》第33条对检察建议的授权是明显清晰的,尽管有学者提出该条款没有界定出检察建议的内涵、性质、特征与效力等问题[6],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会影响检察建议本身的权利来源问题。

综上所述,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是《检察官法》第33条的规定,由于该条规定比较模糊、不太清晰,而现有关于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又存在法律阶层不高、规定不相一致等问题,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也因此被争议起来。

2.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

检察建议不可能属于民商事领域的私权,理由是私权是私人之间的受法律规制的权利。但检察建议属于公权力还是公权利?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答似乎并不困难。检察建议属于公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第一,检察建议不符合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尽管公权力的界定有许多观点,①但不可否认的是,具有强制性效力是公权力的基本属性之一。根据上文所述,检察建议来源于《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从其内容看,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性效力的意思,反倒隐含着:检察建议不应该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公权力。因为,该条规定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予以奖励,实际上有检察建议并不是一种不可放弃的公权力的意思。况且,检察建议也没有被赋予强制性效力的必要,这种监督没必要依托“权力”而实现。如果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效力,检察建议灵活方便性、适用面广、内容丰富等特征也容易使这种权力失去控制,造成监督者监督权不断扩张的结果。此外,高检院关于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明显也没有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性特征。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8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终裁性的权力,至于上级主管机关会作何处理,则是不确定的。同时,被建议对象还拥有一定的“拒绝权”,如果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拒绝接受时,并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7]。事实上,早在1992年5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在谈到检察建议时就指出:“建议不是命令、决定,没有也不应有法律强制力。”[8]

第二,检察建议符合公权利的基本特征。所谓公权利就是依照公法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或自由,它主要表现为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9]。按一般法理,“权力”与“权利”两个法律概念都含有支配、控制人、事与资源等的意思,两者的区别在于强制性效力有无、是否可以放弃行使等内容。根据上文的论述,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不能强迫要求被建议单位服从检察建议的安排与决定。况且检察建议的行使带有一定自愿的,检察机关并不会因为没有行使检察建议权带来法律上的不良后果。因此,检察建议符合公权利的特征,是一种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参政权利,不适用“法无规定即自由”的私权利,也不适用“法无规定不可行”的公权力,是一种应受到保障的“授权但应严格约束”的公权利。尽管有学者质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行使公权利的可能性,但笔者以为,国家机关(最高法院、高检院等)法律提案权、基层组织(村委会等)自治权、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自管权等等,都是法律明确赋予组织机构的公权利,都不具有强制性效力,都体现了组织对社会管理与社会公益的参与。检察建议权同上述类似,属于公权利,都能对国家与社会管理起到监督、促进作用,是一种“软管理”。②

(二)检察建议的社会属性

依据上文所述,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公权利,其依附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公权力,是检察职权的一种辐射与延伸[10]。因此,检察建议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其社会属性上。

以湖南湘潭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11年共发出检察建议22份,涉及交通道路建设管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国家机关制度建设管理、传销等犯罪综合治理等情形。根据查找到的资料,并对以上检察建议进行详细调研分析,笔者将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优势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检察建议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上的亲和力

检察建议可以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不规范、失误乃至重大错误等情况提出。由于不是针对被建议单位的命令、强迫性规定,更容易被理解、接受与认可。在上述基层院发送的22份检察建议中,均得到了回函,回复率达到100%。甚至还有被建议单位由领导带队专程到该院反映整改措施与效果。如,该院办理罗某某等贩卖批捕案件中,发现某监狱存在劳改对象在监狱内用手机指挥贩毒的问题,因此就硬件建设、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发出检察建议,监狱引起高度重视,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并进行了认真规范整改。事后监狱长带队专程来到该院报告整改情况。由此可见,这种亲和力较其他法律监督手段,使得检察建议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检察建议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上的服务性

检察建议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参与,体现了一种“以服务促管理”的典型模式。检察机关应强化大局意识,克服办案的就案办案惯性思维,主动做好检察建议服务大局的工作。如,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拆迁热”以及随之带来的社会矛盾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研发现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等现象,有针对性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此外,检察建议在帮助规范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时,往往指出对方不当、不足与不规范之处的同时,针对其可以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地方提出思路、解决措施,帮助堵塞漏洞等等,这也强调了“服务”理念。由此可见,服务不同于监督、不同于强制性手段,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理念。

3.检察建议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上的“间接约束力”

检察建议虽然是一种“柔性监督”[11],但并非不具有任何效力,它可以通过其跟踪回访、向上级单位投诉等形式予以落实,确保其在管理上的效力,达到检察建议制发的目的。如,实践中发现,有的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时,认为是检察机关跟自己过不去、检察机关自己找事做或者检察建议具有强制性,因而产生抵触、埋怨、不愿理睬或恐慌等情绪,进而不重视、不愿意、害怕真心实意落实检察建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向上级单位投诉或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使相关单位对检察建议加强重视并予以落实。

综上,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与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它一定程度既包含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又包括弥补监督手段的不足,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12]。检察建议可以有效转化为参与社会管理的力量,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

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助推器”的作用[13]。但检察建议并非天马行空、无的放矢,而是有其重点内容、路径选择以及价值表现。对于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①新闻常有这样的标题:《一个关乎千人生命的检察建议》、《一条“检察建议”让生命不再受到伤害》、《检察建议助力企业管理》等等,足可见其发挥的社会管理价值。笔者结合实际,择其重点进行了梳理总结。

(一)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利用权力运行机制、体制及制度等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而进行的。通过合理运用检察建议,结合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从案件发生的机制体制原因、产生背景、后果等多方面着手,有针对性提出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与决策等机制,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据相关资料显示,当前的检察建议较大程度集中在职务犯罪预防领域。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发出预防建议15 149件;2010年,发出预防建议55 628件,增长了近4倍。②由此也可见:检察建议在强化权力运行监督、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14]。如,湖南湘潭某基层检察院曾办理过的发生在监管场所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在该监管场所中,管教干警通过为在押人员做假“检举立功”材料,导致在押人员被从轻、减轻处罚。查办该系列犯罪后,该院针对监管场所的制度管理、机制健全、干警队伍管理等多方面向监管场所发出检察建议。由于建议的专业性、契合性,再加上语气适中、不具有命令性,监管场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在所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加强对立功程序、立功条件等制度的规范建设与管理等等,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外,通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检察建议,还能够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15],这也是检察建议社会管理价值的重要体现。

(二)推进社会矛盾源头性化解

社会矛盾源头性化解主要体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因为综合治理的目标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16]。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也不局限于法律手段,也需要采用包括说服教育、检察建议等综合性的手段。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下,检察机关是其中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检察建议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体现在:通过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发现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有效预防犯罪,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17]。如,湖南某基层检察院针对近年来该区参与传销的人员数量居高不下,因传销引发的犯罪社会危害愈来愈大的社会治安现实,对司法实践中与传销相关的犯罪作了分析,形成《某区近三年办理传销相关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与检察建议,向党委、政府(工商等部门)反映情况,为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了良策。

由此可见,检察建议推进矛盾化解的价值,要求检察机关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任务,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在保障和服务民生民利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帮助规范单位管理

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两抢一盗”、传销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等犯罪行为,及时、准确、有力给予打击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在办案中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管理上的漏洞,帮助分析原因与寻找对症之策。这也是检察建议制发的重要目的与关键所在。

这种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唤起被建议单位对不规范、不科学管理产生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其预防后果发生意识;二是向被建议单位发出建议,帮助其认清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采取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从较大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隐患的问题;四是督促推动被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产生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效果。如,湖南湘潭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发现辖区某广场交通肇事案件频发,造成死伤及财产损失的程度都比较严重。为此,专门进行了调研,通过现场考察、询问过路人员及司机、到有关部门查找资料等等,发现该处存在人流量集中而红绿灯设备不足、下班时间道路比较拥挤、缺少限速标志等等,因此向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交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结合检察建议的内容,在交通管理方式上下了一番工夫,到现在效果比较明显,“出事率”明显下降,管理秩序较以往也改善了很多。

由此可见,检察建议能够促进相关单位依法规范行政,并督促单位加强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从而对社会管理起到良性推动作用。

(四)加强特殊人群帮教

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比较强调管控的思维模式,而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新课题,则强调要改变以往过多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突出国家、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更多地关注特殊人群等民生问题[18]。因此,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老思路,突出延伸职能,并着眼工作实际,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加强被监管对象、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如,湖南某基层检察院曾办理过辖区某职业学校7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通过办案发现该校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多因恋爱、上网、不良习惯、讲义气等原因所致,而学校管理方面也存在明显的漏洞,法制教育开展不力等等,因此就所发案件撰写出《某中专学生犯罪现象严重不容忽视》调研报告,同时发出检察建议,为共同探讨预防该校学生犯罪问题提供了良策。事后,学校加强了管理,学生学习风气、学校学习氛围等等都得到了明显改善。此外,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定期派员回访和考察监外服刑人员,及时与负责监管的单位和部门取得联系,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意见等等,对监外执行对象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

当然,我们在认识上述价值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远不止上述内容,如柔化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等等。在重视检察建议社会管理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影响其发挥功能的因素:一是部分检察机关与干警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有效性、服务性等认识不足,存在赶任务、拼数据的不良倾向;二是对检察建议的考核机制不完善,重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强调建议产生的社会效果;三是检察建议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更谈不上行文结构方式上的创新;四是建议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管理上的功能打折扣等。对此,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在下文详细阐述利用检察建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三、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

路径选择的主要意义在于做到敢于、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如,有专家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严格管理、狠抓检察建议的规范性;二是对症下药、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三是针对社会热点、确保检察建议的服务性;四是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性;五是明确地位,增强检察建议的强制性[19]。结合之前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检察建议要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管理价值,必须有合理规范的路径,尤其体现在其内容质量、跟踪回访、配套制度、鼓励保障、合理边界五个方面。

(一)提高内容质量

检察建议的“生命”在于检察建议的内容与质量[12]。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一份调研分析不深入、论证乏力、内容质量肤浅的检察建议,必然得不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因而其社会管理价值也大打折扣。反之,经过深入调研分析,认真总结归纳,精心研究制作的检察建议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和意义就大得多。

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一是加强沟通。管理学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沟通。通过沟通,可以在全面了解对方的基础上找出问题根源,提高针对性与有效性[20]。检察建议如全面了解被建议单位发案的制度、人事、管理等背景,全方位发现发案原因、制度漏洞、管理不规范等,则更容易被被建议单位理解、接受与认可。二是加强类案研究。一段时期一个地区多发案件,往往反映着该地的社会治安形势与动态。某类对象某个行业的多发案件,往往反映着该类对象或行业存在的社会问题。针对上述情形形成专门调研报告的同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发出情况反映与有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的检察建议,能有效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注重说理性。实践中常发现检察建议从制度、机制等方面寻找对策,但就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以及怎样做好整治工作等并无具体意见建议,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要改变这一种“空洞”、“形式化”的检察建议,结合具体问题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说理和论证,深入剖析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强化说理、说具体情况,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重要的或者有复杂背景的事项提出检察建议时,应附上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如判决书、调查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这样有利于提高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和纠正问题的力度[17]。四是要加强客观性。应秉持高度负责和客观真实的态度与作风,找准突出存在的问题与真实漏洞,避免主观片面、乱扣帽子、纸上谈兵等不良倾向,科学合理地提出检察建议。如,某检察院预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时,希望对方规范审批权力行使。该单位回复:“早在2002年,我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已停止该项审批权力的行使”。这实在令人啼笑皆非[21]。

(二)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检察建议只有落实才能产生效果。跟踪回访的意义在于通过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是否重视、重视程度、有无研究整改意见、是否敷衍塞责、是否积极落实建议等等,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落实不力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避免不管不问、任其自然的不良互动模式,主动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坚持跟踪回访,及时、准确、主动了解建议落实情况,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

有几种情况是应特别注意的:一是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正确、适合实施。应主动参与到被建议单位的各项研究整改之中,积极协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与堵塞漏洞。二是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不正确、不适合实施。如检察建议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做好沟通协调,及时修改检察建议并使之符合实际情况。如建议本身不存在问题,则可以向其主管单位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通过领导机关、监督机关的力量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三是被建议单位不闻不问、无动于衷。要主动了解被建议单位实施建议的各项困难,帮助其整章建制与排忧解难,督促落实建议。同时,可以举办法制知识讲座等,提高被建议单位领导与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整改。

实践中,我们发现被建议单位回复检察建议的方式也有多种,有的仅仅回复已经收到检察建议,并无研究整改意见;有的仅仅提到会落实,但无具体措施与办法;有的回复讲形式,不讲内容,存在敷衍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工作的核心,并不在于获得对方的回复,而在于被建议单位是否真心实意落实检察建议以及建立机制保障检察建议有效运行。笔者还建议可以赋予检察建议一定的警告权,增强检察建议的效果,使检察建议落实到位。

(三)完善配套制度

由于法律对检察建议还没有准确、清晰的定位,这对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功能发挥有一定不利的影响。所以通过完善规范检察建议的配套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平衡这种矛盾,保证检察建议统一有序规范运行,这有助于检察建议的科学发展[21]。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内容、制作程序、文书管理等,避免文书制作的随意性和简单化,保证文书的规范与严谨,以增正式性、严肃性与权威性,更好地被被建议单位以及社会的尊重与认可,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价值。因此,制作检察建议书,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文书样本格式。此外,检察建议书应当以检察院的名义制作和,加盖院公章,不能以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在制发程序上,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办案人员撰写检察建议书,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签发。必要时,应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由检察长签发。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关系。虽然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统一归口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各业务部门对彼此不了解,缺乏有效地沟通、衔接与协调。甚至出现针对同一案件不同业务部门发送不同检察建议的情形[22]。为此,应加强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使检察建议形成合力,避免资源的不当浪费以及影响检察建议的公信力。此外,应实行检察建议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专门登记簿,避免无法统计、资料丢失等问题。

(四)建立鼓励保障机制

检察建议属于公权利,不是不可放弃行使的公权力,需要检察人员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并充分行使。因此,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管理价值,必须对检察建议工作予以鼓励和保障。

1.建立检察建议工作奖励制度

检察建议的制发很繁琐,需要检察人员的深入调研、科学分析与精心协作,耗费时间和精力较大。为刺激检察人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热情、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视,奖励制度是必要的。事实上,《检察官法》第33条就规定了对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检察官可以给予奖励。然而,实践中何为“效果显著”又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况且,可以进行奖励也意味着可以不进行奖励。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奖励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就说明了存在的问题。

2.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的检查与验收,考评机制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察建议的制发等各项工作。应摈弃将数量作为考评唯一标准的做法,强调内容质量以及发挥的实际功效;应摈弃抽象标准的考核方法,建立一定的指标系数,如被建议单位是否回复、采纳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科学规范的考核。如,在浙江省“被采纳”是加分的依据,有些检察院事先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在得到对方同意给予采纳回复的前提下才制发检察建议[21]。这使得检察建议“变了味”,成为获取分数的工具。

(五)注意合理边界

任何权利(力)的行使都有边界,以遵循法律、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为前提。因此,即便检察建议的性质是公权利,也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会造成权利滥用[23]。

实践中发现检察建议滥用的情形表现在:无明显理由滥发检察建议、超越权限发检察建议、无节制向上级单位投诉、将检察建议权作为权力行使等等。另一个极端就是怠于行使“检察建议”的情形。因此,合理界定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边界是必要的。

1.应结合执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

社会控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对社会各个部分和社会成员进行协调和规范的过程。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应当以履行司法职能为载体[2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与执法办案无关的社会管理问题,由于缺乏专业性、法律依据、可行条件等不应作为检察建议的内容。

2.被建议单位是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这也是源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有关”二字实质并没有过多限制其范围。

3.检察建议的内容应集中围绕“法律监督”进行

检察建议的内容集中围绕“法律监督”进行,这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设定,由于缺乏专业性、必要性等,不应成为检察建议的内容。

综上,检察机关应提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加强重视程度,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检察工作来抓,强化干警的履职与责任意识,提高主动性与敏感性,善于、敢于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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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2)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昨天上午。研究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等事项。市长季建业主持会议时强调,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会议部署,紧扣市委提出的实现在全省“和谐稳定争第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社会建设管理工作。要着力强化公共政策制度创新、民意沟通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创新,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尊重民情民意、密切联系群众基础上,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升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打造法治善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城市和谐稳定。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党组书记胡,市政府秘书长出席会议。会议还研究了加强基层法院、检察院建设等其他工作。

推进社会建设,会议讨论了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实现和谐稳定争一目标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会议认为。创新社会管理,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加强群众工作,新时期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的关键。实现在全省“和谐稳定争第一”目标,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责无旁贷,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结合时展特点与现代社会建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善于运用政策、法规、制度调节社会各方利益,通过创新和完善政府治理,做好“善治”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服务市民群众的行政水平。

加强政府对社会建设管理工作的创新,会议要求。一是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统筹考虑不同群体利益关系,规范管理各类社会事务,发挥好公共政策对调节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二是要更多倾听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通则不痛,痛则不通”要深入开展联系市民服务百姓活动、党员干部与困难群众“一对一”牵手行动,建立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和平台,使政府决策建立在倾听民声、掌握民情、符合民意的基础上。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秩序上下功夫。公平配置公共资源,完善利益调节分配,保障市民百姓能够均等化享有优质公共服务,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四是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完善制度设计,科学整合资源,从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层面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五是深化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合理划分政府治理、公共管理、社区自治等不同事务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沟通、互动,鼓励社会组织承担更多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建立社会管理新格局。六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综合运用宣传引导、法律、行政、市场的手段解决社会管理问题,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城市归属感和自豪感,大力营造社会公众自我管理、各尽其责、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夯实基础,会议还研究了加强基层社区管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会议指出。将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社区自治管理原则,明确基层社区管理的职能、内涵,理清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事务、社会公共服务和有偿服务的界定,优化管理结构,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会议要求,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城乡居民收入“双倍增”计划确定的目标,科学合理测算指标及增幅,使城乡低保标准增幅超过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增幅,让城乡困难群众公平享受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之中,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纠建结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为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民政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全县纠风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座谈会以及全省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在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升建设水平上下功夫。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力争使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民本观念更加牢固、服务意识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机关整体建设实现新的发展,各类窗口单位建设更加规范,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范围不断扩大,典型示范作用明显,重点行业群众投诉明显减少;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不断加强,重要行政权力更加规范透明;民生政策有效落实,民政专项资金监管更加规范,便民利民措施更加完善到位;干部队伍整体作风有新的明显加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和改进评议形式、方法,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渠道,增强评议效果。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不断加强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以民政基层窗口单位为重点的评议活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纠风部门组织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进一步拓展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继续深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继续巩固殡葬服务专项治理成果,大力开展以“讲诚信、促服务、创示范”为主题的全省殡葬系统行风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集中力量解决殡葬服务收费、服务环境、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执行殡葬服务各项标准规程,不断推出方便群众治丧祭扫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努力建设“阳光殡葬”。二是继续深化治理行业协会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巩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四脱钩”工作成果;积极推行“三项评估”工作,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坚决查处和纠正行业协会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三是继续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问题,防止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四是积极配合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继续深入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认真扎实抓好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成果的巩固和拓展,继续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积极探索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评分体系,规范示范单位验收检查工作程序。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按照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有计划地开展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并按省民政厅的要求及时推荐我市第二批全省、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四、评议范围

重点是抓好殡葬服务机构、城乡低保工作、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的民主评议工作。以参加属地评议为主,可适当增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基层窗口单位作为评议范围。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议,确保工作的落实。

五、评议内容

着重围绕依法行政、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评议,进一步提高全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1、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工作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构,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措施。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3、建立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纠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和政风行风建设考核、激励、惩戒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依法办事,勤政为民。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

3、完善服务运行程序,建立健全方便、快捷、高效、为民的工作机制;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反馈结果;

5、坚决纠正具体服务和工作落实中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困。

(三)规范程序,严格公开。

1、推进和完善民政系统办事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民政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

2、政务公开、事务公开方式及手段科学、合理、直观,便于群众知晓;建立高效、透明、方便的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

(四)简化程序,优质服务。

1、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2、民政基层窗口单位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规范、兑现服务承诺,为群众排忧解难;

3、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活动,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六、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6月-9月)

全县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加强指导、综合评议”的方法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组织评议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公开评议与代表评议相结合、自查自评与抽查评议相结合、问卷测评与明察暗访相结合。总体上分为动员部署(6月上旬-6月中旬)、查找问题(6月下旬)、落实整改(7月-9月中旬)、总结提高(9月下旬)四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持续时间与工作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内容可穿行,做到有机结合、相互衔接、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七、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风行风建设放在民政工作总体规划中谋划和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搞好任务分解,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相互促进。各级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政风行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风行风工作,为深入推进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强化监督检查,着力解决问题。要切实把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要创新评议方式,坚持开门纳谏、群众参与,采取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汇报会、组织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本单位民主评议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通过听民声、察民意、访民情,深入细致地查摆和解决具体问题。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主动与当地纠风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争取指导,不断拓展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民主评议代表的作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邀请民主评议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提升评议效果。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逐条梳理分类,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研究措施,督促抓好整改,以民主评议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结合民政业务,推动工作落实。要坚持抓机关带基层,进一步把政风行风建设寓于民政业务和管理之中,以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果推进各项民政业务开展,以民政业务落实效果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真正上水平、上台阶。要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完成民政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机关效能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以评议活动促进各项民政工作任务的落实,以工作成果检验评议活动效果。同时,有关涉及政风行风评议和专项治理的业务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推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深入开展。要建立和完善结果运用机制,将评议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有关问题不及时整改、群众满意度低、社会影响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警告、劝诫,直至追究责任。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4)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健全体系、创新机制、落实制度,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调处劳动纠纷,化解各类劳资矛盾,逐步建立起“有序、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为主线,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保障监管和劳动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形成劳动保障监管预警机制、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劳动用工管理执法联合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体系,努力提高维权能力、服务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使劳资矛盾得到及时化解,违法案件得到严肃查处,争议案件得到公正调处,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劳动违法和争议案件逐年下降,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工作队伍,建立网格化的劳动监管调处网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管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向基层延伸,依托现有劳动保障机构和综合治理调处机构,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劳动保障监管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机构,加强劳动保障监管和劳动争议调处队伍建设,增强劳动保障日常监管和劳动争议应急处理能力。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监察中队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村(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组,在有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四级劳动保障监管和劳动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

2.强化分类监管,形成劳动保障监管预警机制。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管机构对企业依据其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增长水平、工资发放、劳动条件、福利保障、投诉举报等情况,作出综合性等级评价,按照正常、一般、较大、重大不同程度的劳资矛盾,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挂绿、蓝、黄、红四级预警信号。通过全区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平台实行分类动态监管。对日常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企业,列入“黄”级预警体系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加强指导与监督,限期纠正问题;对存在有恶意欠薪、非法用工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红”级预警体系,进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预警,依法严肃查处。

3.实行分层调处,形成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劳动争议调处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属地管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处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信息互通,实行分层联动调处。对于相对简单的争议可设置简易程序,由企业和村(社区)一级调解组织从快调处;对于事态紧急,或有可能引发的争议案件,由乡镇(街道)一级调解组织从速从早进行调处;对遇到由劳动争议引发重大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及时分析确定事件性质和级别、影响程度和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处置建议,进行逐级报告,并适时启动劳动保障应急预案。做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区。

4.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劳动用工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成立劳动保障监管联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分局、法院、人力资源局、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局、建设(交通)局、工商分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定期进行分析排查,对企业用工情况和劳资纠纷案况进行分析,排查各类劳动违法行为和影响劳动关系的因素,消除各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经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劳动违法行为,依据部门职能,及时作出处理;将有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及时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监管。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恶意欠薪等严重违法用工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速作出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创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体系。推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建筑行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织里镇童装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用于企业主欠薪逃匿或恶意拖欠工资时支付职工工资。推行“职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分别设立区、乡镇(街道)两级职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区本级不少于30万元,乡镇(街道)不少于5万元,用于应急情况下垫付职工工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织里童装行业为试点,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每年通过协商明确每道工序的单价,作为行业工资的底限,在全行业贯彻执行,减少工价纠纷。推行职工记工考勤卡制度,以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以记工考勤卡为载体,确立劳动关系,提量凭据,明确工资金额,为劳资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依据,切实促进各类企业规范用工。

四、工作保障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5)

一、充分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性,是贯彻落实的前提。这次会议非常重要,是学习贯彻*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贯彻落实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其重要性,首先体现在时机重要。这次会议适逢党的*届四中全会闭幕。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我们开好会议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其次体现在内容重要。这次会议研究的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区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开拓性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次会议必将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第三体现在主题报告重要。会议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全面深刻阐述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报告符合中央精神,紧密联系全区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区委高度重视全区党建工作的集中体现,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党建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大家反映收获很大。一是提高了认识。;二是理清了思路;三是明确了任务;四是增强了信心。大家一致认为,*届四中全会为做好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为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就一定能够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会议精神,是贯彻落实的关键。这次会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加强党员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努力做到“三个结合”。

第一个关系是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质量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核心,是党员队伍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保证。中央历来强调要把发展党员的质量放在首位。在工作中,我们要适度掌握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发展数量,防止发展党员上的大起大落。切不可把这次会议理解为是发展党员的动员会,理解为要掀起发展党员的新高潮。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字”方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慎重发展,坚持均衡发展。

第二个关系是重点与一般的关系。关键是掌握好“度”,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自觉做到整体推进。新形势下发展党员,重点还是要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同时做好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逐步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今后,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将纳入发展党员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我们既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又要在实践中稳妥推进,一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去开展工作,做到不争论,不炒作,不突出宣传,坚决防止一哄而起。

第三个关系是发展与教育管理的关系。发展党员与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环节。发展党员是党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员队伍建设的关键,二者相辅相成。加强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对党员教育管理提出的一项新任务,是组织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也是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一。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城区社区要十分重视党员管理工作,探索新路子,创造新经验,努力形成“单位人”中的党员归单位管理、“社会人”中的党员进社区管理的新格局,切实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6)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指导下,我部着力在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加强沟通上狠下功夫,推动建议办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是层层落实办理责任。部党组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并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建立了部长负总责,分管部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建议办理审核把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将每一份建议落实到处室、落实到个人。

二是不断健全办理机制。制定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各个环节办理要求,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把关:一是严把程序关。每份建议的办理都要认真研究分析,汇总协办单位意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严格按规定要求答复。二是严把时限关。将建议办理列入督办重点,每周通报各单位办理进展情况,强化日常催办,确保按时办结。三是严把质量关。主办单位、办公厅、部领导对每一份建议的答复层层审核把关;办理结束后,办公厅对各单位答复公文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

三是加大沟通协商力度。把沟通协商作为建议办理的必要环节,坚持“先沟通再办文”。我部主办的建议,均经与代表沟通联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答复。沟通方式上除电话、电子邮件外,还采取邀请上门、登门拜访、座谈调研等形式,确保沟通效果。如对代表提出的公租房建设方面的建议,分管副部长带领承办单位赴中国社科院,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农民工等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四是突出重点建议办理。把办理重点建议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办理调研,切实增强办理实效性。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建议”作为重点督办建议交由我部牵头办理。我部成立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办理工作方案,两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建议办理工作,向代表汇报办理进展情况。邀请代表赴贵州、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把建议办理与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有力地推进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同时,结合我部重点工作,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5个方面的建议作为部内重点建议,加强调查研究,进行重点办理,以点带面促进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整体提高。

注重落实 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我们坚持把建议办理与部门工作相结合,把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作为推动突破重点难点问题的强大动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一,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16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我部尽早安排任务和中央补助资金,协调落实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加大棚改贷款力度,大幅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同时通过召开现场会、片区会、开展专项督查等形式,狠抓工作进度。截至2016年11月底,已完成全年开工600万套的目标任务。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一手抓热点城市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一手抓三四线城市和县城去库存,指导和督促库存较大的200多个三四线城市和230多个县城落实去库存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10月份、11月份,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明显降温,房价环比涨幅快速回落,房价走势明显趋稳;全国已竣工的商品房待售面积自2016年3月份起,连续9个月下降。

――全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结合重点建议办理,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分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加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顺利完成全年开工2000公里的目标任务。

――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截至2016年12月上旬,全国已开7-378万户,超额完成全年开7-314万户的目标任务。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建立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认定第4批共1598个中国传统村落,命名127个特色小镇。

第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深化改革。

――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城市管理监督局,推进落实执法制式服装、执法车辆、执法队伍培训等工作。

――推进城市规划改革创新。从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入手,研究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一揽子工作方案。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双修”工作,开展了省级空间规划、市县“多规合一”、城市设计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方面的试点工作,推进城市规划改革取得新突破。

――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全面开展建筑I改革调研,明确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在8省市开展了工程总承包试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12月底,各地建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近1200亿元,盘活了流动资金;各地累计退还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496.5亿元,减轻了企业负担。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7)

1月13~1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总结了2010年和“十一五”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深刻分析了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任务,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作了题为《加强安全监管,推动责任落实,努力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的讲话,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作煤矿安全生产专题报告,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作总结讲话,总局和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1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京召开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队伍建设座谈会。总局骆琳局长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深化创先争优、加强队伍建设的对策措施和有效途径,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全面加强煤监分局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作风等项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坚强的组织保证。

1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部署春节和“两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火灾防范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出席会议并讲话。孙华山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把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火灾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月

2月19日上午,中央党校举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总局骆琳局长强调,总书记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把安全生产事故列为当前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肯定总体状况是好的的同时,指出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在分析原因时,指出长期存在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引发不少社会问题;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加大公共安全投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3月

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在报告中指出,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至关重要。并指出,要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要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提高全社会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月17~18日,2011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在昆明市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解读了2011年全国重点工作安排,分析了2010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通报了2010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邀请中国石化工业联合会负责人介绍了全国石化行业经济运行形势。会上,北京、天津、江苏等13个地区的安全监管局进行了经验交流。

3月22日,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召开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名誉理事长赵铁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达到国家标准;要组织开展煤炭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列入“三项监察”;要健全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同时,要进一步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

3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河北唐山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局骆琳局长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总结了2010年和“十一五”时期的工作,部署了2011年和“十二五”时期的工作任务。会议对《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总体方案》作了说明。该方案提出,国家队要在2012年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面形成救援矿山事故的实战能力,实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建设目标。

4月

4月1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自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4月21~22日,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作会议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全面回顾总结“十一五”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十二五”期间及201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作的不断加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5月

5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1]50号)。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掌握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

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科技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要求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主攻方向,着力提高生产企业防、管、监控科技能力;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安全产业化发展。

5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出进一步动员和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主持会议并讲话。

5月17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组委会主任、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出席会议并讲话。骆琳指出,2011年活动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突出的是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的着力点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重点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法监管、专项整治“三深化”和科技进步、安全达标、长效机制建设“三推进”。

6月

5月30日~6月30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同时开展。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2011年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和区域、行业性活动两部分。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开展,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国际矿山安全经验交流会”活动;“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6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宣贯工作视频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在北京主会场出席会议并作了宣传贯彻条例的动员讲话。会议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新修订颁布的条例。

6月8~9日,上海市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通报国务院调查组关于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就贯彻落实好中央要求,切实抓好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作出部署。

6月10日上午,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安全监管总局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卫生部部长陈竺出席会议并讲话。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主持会议,并代表联席会议召集人、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作了讲话。会议听取了有关部门关于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进展情况的汇报,审议了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研究确定了2011年联席会议工作计划及责任分工。

会议认为,中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过程中“防、治、保”等环节的责任,理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并通过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了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机制,符合新形势下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有利于协同配合,有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建立完善高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发挥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诊断治疗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月12日上午,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博大公园举行。该活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北京市安监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合承办。北京市各行各业的职工和社区群众数千人参加了宣传咨询活动。2011年宣传咨询日活动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以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健康和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为重点,用直接面向广大市民交流互动的方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向职工群众提供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咨询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出席宣传咨询日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副局长杨元元、王德学、孙华山、付建华、总工程师黄毅,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书记处书记贺军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彭建勋、黄玉治,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等领导同志以及、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负责同志,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出席了活动。

6月16日,2011年安全生产万里行出发仪式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2011年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河南省省长郭庚茂出席出发仪式并致辞。此次万里行活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人民日报、新华社等近30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组成记者采访团。2011年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这一主题,表明了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持之以恒、一抓到底的关键环节。

6月27日上午,吴邦国委员长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这是该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6月28~30日,全国职业健康监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精神,研讨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开展职业健康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和工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7月

7月4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巡回演讲总结会。骆琳局长代表总局党组向巡回演讲团全体成员、并通过他们向全国煤矿25万名班组长和7万名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表示诚挚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他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班组和班组长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班组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单位虽小却事关大局;班组长作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直接指挥者,职务不高却责任重大,在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7月24日,受总书记、总理委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温州,指导“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宣布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7月25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部署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简称《纲要》)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付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付建华指出,《纲要》是我国第一部由多个部门参与制定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它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纲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纲要内容,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7月27日,国务院总理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对受伤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表示亲切慰问,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决定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

7月28日中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在温州“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现场会见了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总理说:“我们不要忘记这起事故,不要忘记在这起事故中死难的人。这起事故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8月

8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会议深入传达贯彻了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简要总结了上半年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加强、改进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8月1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适当降低新建高速铁路运营初期的速度,对拟建铁路项目重新组织安全评估。会议指出,彻底查明事故的原因,深刻反思和总结教训,全面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对实现铁路尤其是新建高速铁路安全运营,对我国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这次调查不仅要查清直接原因,还要追根溯源,查清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

8月25~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平朔公司召开了全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进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出席会议并讲话。赵铁锤指出,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构建了有效实施以事前灾害预防为主的“防灾”,以事中人员自救、逃生、避险为主的“避灾”和以事后应急救援为主的“减灾”全过程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系统,实现了井下人员自救、逃生、避灾等整体功能,与灾害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共同构成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危害的有机整体。

9月

9月2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6项主要任务: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10月

10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京联合召开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推广山西省的治超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主持会议并讲话,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牛仁亮在分会场出席会议并介绍了治超经验。

10月26~27日,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出席会议并致辞。骆琳强调,要坚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这有助于促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综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增强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形成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骆琳对下一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一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强力推进。二要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见到更切实的成效。三要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加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四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五要坚持统筹兼顾,搞好“五个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与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相结合,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11月

11月11~1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在现场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与加快抽采利用相结合,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整合关闭相配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加强现场管理相协调,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更加注重源头治理,严格控制瓦斯超限、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

11月21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于2011年11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该征求意见稿。

11月23日,第五次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命名了62个全国安全社区,表彰了19个全国安全社会建设先进单位、45名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11月29日,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工作交流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更加注重实效,更加注重落实责任,更加注重政策措施到位,更加注重创新发展,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要抓手,创新安全管理,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付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广州市、山东省诸城市和北京市顺义区5个示范城市,以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典型企业介绍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

12月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8)

同时,调查组向走访对象发放了测评表155份,收回155份,对县农科局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和完成本职工作等13个方面的内容开展测评,综合评价满意票2201票,满意率为88.7%,基本满意票271票,基本满意率为10.9%,不满意票8票,不满意率为0.4%。此外,还对走访对象广泛征求县农科局工作的评议意见,经梳理,共征求到肯定意见9条,建议意见48条。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县农科局工作总体评价

评议调查组认为,近几年来,县农科局在局班子带领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改进作风、深入一线,在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农村科技推广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产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产业基础得到夯实。一是产业资金扶持力度明显加大。20x年至20xx年10月共实施农业产业扶贫项目47个,涉及项目扶持资金7746.04万元,划拨7142.9万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1572户48287人。

二是产业规模和效益明显提高。围绕今年人均收入3500元的脱贫标准,按照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参与一项产业增收项目的目标,通过出台高峰牛、八宝米、油菜、茶叶等扶持政策,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

三是村集体经济逐步发展壮大。通过入股分红、自主发展、抱团发展等模式,按每个村投入30万元扶持资金,启动实施项目实现贫困村全覆盖。四是农特产品企业结构趋于合理。截止20xx年10月,全县共培育农业龙头企业27户,通过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19家,其中省级5家,州级7家,县级7家;养殖类6家、加工类9家、种植类4家。

(二)抓农畜渔业监管,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规范。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明显加强。逐步建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目录制度,全面推广农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是农资市场得到有效监管。加大对农资市场整顿,查处违法违规种子、农药6起,查办畜牧兽医违法行政案件4起。三是动植物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加大对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防疫、检疫及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维持在90%以上,全县共举办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班43期,培训1525人次。四是农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认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全县畜禽禁养区内15个养殖场(户)已全部完成关闭或搬迁,全面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三)抓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农业实用技术得到普及。一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投资40万元,成立了广南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协作、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二是搭建农特品研发创新平台。申请发明专利3项,突破油茶、蒜头果育种、标准化种植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同时培养了一批创新型育种人才,为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油茶和蒜头果产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三是加大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围绕水稻、玉米、甘蔗、油菜、茶叶、病虫害防治、猪牛养殖技术和口蹄疫的防控技术等18个专业开展科技培训,完成农村致富带头人培养107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走访调查,对县农科局反映的意见主要表现为:

(一)抓拳头产品能力弱。一是产业散、小、弱,抗风险能力差,没有形成拳头性主导产业。二是产业政策变化快,没有统一、稳定、长远的产业发展规划,关于产业发展方案方面发文多,且一直在不断的修改变化。比如:要求合作社(种养大户)带动脱贫户发展年限原先为3年,后来变化为5年,再后来又变化为10年。三是借产业补助政策,各专业合作社遍地开花,但能赢利存活下来、能产生带动作用的少之又少,在扶贫产业上只考虑有没有的问题,没有突出“大”和“强”,产业的可持续性及经济效益很难顾及到,造成国家补助资金的浪费。

(二)工作统筹能力不足。县农科局由原农业局、科技局和畜牧局合并而来,所属的站所多、人员多,工作检查中存在到乡镇指导调研,这个组今天刚走,那个组明天又来,让乡镇疲于应付。同样差不多的数据,这个站刚要,过两天那个站又重新要上报,单位内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工作统筹不够。

(三)农业执法力度不强。农资市场管理不完善,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资无证经营、以次充好及证照不全等问题时有发生。作为渔业管理的主管局,渔业执法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枯水季节和禁鱼期,渔业执法不容乐观,电鱼、炸鱼情况突出,甚至电鱼人把自己电死的事故近几年都在发生,全县的河流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渔业生态环境遭到相当程度的破坏。

(四)建设项目管理缺位。14个乡镇农技站重建(或改造)项目,改造的补助19万元,重建的补助25万元,但目前建设规模最小的都在95万元以上,导致资金供应不上,部分项目停工形成烂尾楼,脚手架等建筑材料没有进行适当处理,给过路行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县农科局与施工方矛盾突出。

(五)内部队伍管理混乱。由于农科局涉及业务多,项目多,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管理上比较混乱。农技人员在办公室看材料的多,深入实地察看调研少,提出的意见不切实际,甚至出现“专家不专业”的现象。特别是在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中,程序多、速度慢,专家意见不统一,对乡镇上报需要修改的方案没有一次性告知,让乡镇往返跑,有些乡镇出现送了10多稿仍然没有通过评审的情况。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步伐,助推精准脱贫。综合我县的土壤、气候、海拔、资源等要素,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补短板、强弱项,对标对表,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规范发展,科学运作,重点抓出几个拳头性产品,促进农牧产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分工管理机制,融合局机关与下属各站、所之间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互通工作信息,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让农科局干部队伍成为我县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努力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农业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消除各种不安全的隐患。要加大对渔业、种植业、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化解基层矛盾。积极与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合理安排项目工程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认真处理好各乡镇农技站在建项目的后期工作,争取早日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业务水平。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准确掌握各乡镇、各村组的农业实情。同时,有计划地对农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产业项目评审的专业性和时效性,为更好的服务“三农”工作提供保证。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县农业局工作调查的意见和建议梳理

一、肯定方面(9条)

1.满意。(5条)

2.履职尽职尽责,总体评价满意。

3.对接到位,指导到位。

4.农科局对完成本职工作方面成绩是肯定的,队伍建设比较好。

5.工作很满意,领导组织安排合理,干部职工工作积极,下乡到户群众评议特别好,能了解民情,结合实际,指导带动贫困户充分发挥地方产业,指导群众发展特色产业,脱贫致富。

二、意见和建议方面(48条)

1.建议加强对队伍建设的管理。

2.结合国家农业科技发展方向,根据我县实际,推动农业科技大发展。

3.加强科技工作。

4.建议加强与部门间的勾通交流,确保各项规划、项目实施顺利推进且不重叠。

5.建议加强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方面与相关部门的勾通,防止项目规划重叠。

6.建议农科局和水务局在今后的业务往来中,加强交流,多配合,共同努力完成两家的各项工作任务。

7.工作到位,建议下步工作多在产业发展上下工夫。

8.建议加强审批后的事后监督。

9.完善对乡镇的年终考核责任书。

10.建议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技术人员到者太实地调查了解,根据地方因地制宜,适合发展什么产业就发展什么产业,让者太乡所有群众早日走出贫困线。(2条)

11.建议加大者太的农业产业,因土地扩包,也有部分农户自发产业也比较好,可以加大者太的产业发展(如沙糖桔)。

12.对乡农科站和畜牧站的职工安排要均衡。

13.建议对有茶叶的乡镇实施茶叶低改高项目。

14.建议及时化解乡级农技站大楼缺口资金。

15.帮助者太乡规划申报野生菌之乡。

16.加强对者太省级野生娃娃鱼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研究和开发。

17.希望主管部门或领导对测土配肥更加重视,加强对者太乡野生食用菌保护,做到一乡一品。

18.建议今后多下乡指导工作。

19.建议加强对新进年轻队伍的任用和培训。

20.对产业发展给予相关的技术指导。

21.做好产业方面的规划。

22.多互相交流学习。

23.加强对新兴产业的宣传和技术推广。

24.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25.加强农产品检测及农机管理人员的合理调配。

26.希望农业局领导多检查指导。

27.材料发表少,经验交流不足。

28.调研指导有待加强;产业缺乏不敢大胆决策;评审专家不专业;产业发展资金划拨要快。

29.建议除了传统种养殖业外,如果发展新兴产业,要充分调查论证,先试点再铺开。为了发展一种产业成功一种产业,产业可以少点,规模可以小点,避免给国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30.建议今后多多向基层群众培训,使老百姓懂技术会经营。

31.加强扶贫产业业务指导。

32.简化扶贫产业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33.加强对乡镇产业发展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34.因地制宜的指导发展当地优势产业。

35.加强涉农产业项目的指导和帮助。

36.加强指导培训,多培养一些农村技术人才。

37.加强农产品、种子疫苗的监督管理,确保群众生产生活健康有序发展。

38.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在产业发展方面,可组建指导组,实地到各乡镇调研指导,因地制宜的推广项目。

39.建议简化产业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40.建议加强产业项目规划、上报业务指导。

41.建议加快产业项目扶持资金划拨。(2条)

42.政策宣传不到位,结合实际不到位,产业评审较复杂。

43.总体工作基本满意,但工作效率急需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不充分。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9)

自《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社会公示消息后,《__晚报》、《__日报》、__网、网易新闻、新华网发展论坛等媒体和网站对该消息进行了刊登和转载。

二、社会公示收到的意见建议简析

在社会公示收到的56件意见建议中,其中交通“两难”16件(占28%),住房保障8件(占1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8件(占14%),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6件(占10%),城乡环境整治5件(占8%),文化教育3件(占5%),其它综合类累计10件(占17%)。从征求意见可以看出,广大市民对住房问题和交通问题最为关注,意见集中度最广,占了近总意见数的42%。

1.关于交通“两难”16件,占28%。建议主要涉及到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私家车在斑马线前的礼让、优化公交线网和服务、新增公交线路,关注小区周边学习操场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加快城西轨道交通、__轻轨、城郊结合部大型换乘中心建设,强化地铁加公共自行车交通模式、支小路动静态交通管理、机动车限制上牌措施、地铁规划和高峰时段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等方面。

2.关于住房保障8件,占14%。建议主要涉及到控制和稳定商品房的价格,加快经济适用房申请和建设的步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强租房市场的管理,尝试实行房产税试点等方面。

3.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8件,占14%。建议主要涉及到关爱城市弱势群体、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实现萧山、__“同城同待遇”、社会治安管理、安全施工现场管理、体育健身行业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配套建设等方面。

4.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6件,占10%。建议主要涉及到非农基地农产品监管,背街小巷小餐饮管理、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超市产品质量安全、市民“菜篮子”工程、生产植物油安全标准等方面。

5.城乡环境整治5件,占8%。建议主要涉及到灰霾天气、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置、高能耗控制、城市屋顶绿化、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

6.文化教育3件,占5%。建议主要涉及到城乡结合部教育配套实施建设、教育布点的规划调整、农转居家庭的子女教育等方面。

7.其它综合类累计10件(占17%)。建议主要涉及到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关注中小企业职工,统筹城乡旅游,特别是五县(市)的旅游,加强对政府电子文件的管理,强化村(社区)的基层建设,建设诚信政府,政府官员财产公布以及富阳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的问题。

三、对社会公示收到意见建议的处理

公示中收到的市民意见建议,按照“归纳整理、分类交办”的原则进行了处理。对政府工作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梳理后分批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对《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有参考启发作用的,直接充实修改到报告中;对涉及改进政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分类梳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然后上网反馈。

1.报市政府领导。市民群众对做好政府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超前规划“十二五”的各项工作,做到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地铁规划的严肃性、不能轻易变动;新增__到__的轻轨、地铁,并在“十二五”开工建设;萧山、__两个县级市,在通讯和公交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同城同待遇”的步伐;期望__在城市建设中,更加注重民生,更加关注细节,特别期望在“十二五”中将民生保障落到实处;殷切希望,在“十二五”期间在关注大企业的同时,大力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和关心中小企业员工的利益;加强村(社区)的基层建设,重视对村(社区)人才的投入,希望领导多下基层锻炼,特别要注重从优秀基层工作人员中选拨干部等等。对这些意见建议,起草组逐条进行梳理后,编发了专报市政府领导的《阅》,供领导决策。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10)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医药事业的迅速发展,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很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也呈现日趋增多的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二)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部门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约束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最终促进食品药品各项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行政复议是化解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和重要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方式灵活的优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建设法治监管、构建和谐监管为目标,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营造高效、便民、和谐的食品药品监管法治环境。

(五)基本要求: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服从、服务于食品药品监管大局,努力化解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行政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和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相结合,强化自身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创新审理方式,努力构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三、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

(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渠道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经法院审理裁定受理或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受理的,要定期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要建立个案督查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而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

(七)创新案件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快审快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必要时也可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身明显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应当主动纠正,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以避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八)建立案件报告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对由当地人民政府受理的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复议决定下达后,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四、依法、有效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争议

(九)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十)坚持证据审查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既要注重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五、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一)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提高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平衡利益,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二)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及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各项制度

(十三)制度完善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对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要勇于探索创新。

(十四)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对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的,除责令受理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直接受理的力度,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提审”制度,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十五)要建立问题反馈制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把办理个案与完善政策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法规问题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深入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及时反馈到政策法规制定机关和部门,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的完善。

七、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编发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保证不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案能力。要组织经常性的工作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强机构建设,保证办案力量。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定纷止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工作,因此,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素质和稳定的专门人员十分重要。复议工作人员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具备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人员。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评价行政复议工作,不能简单地看案件的多少,更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撤销、变更数量为标准,而是要看是否有效解决了争议,是否促进了监管关系的和谐。要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质量是否过硬、人员配备和设施装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上级机关要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

(十九)明确领导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主要领导作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认真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无论是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领导都要研究案情,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处理,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二十)建立考核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复议机构人员配备、办案经费落实、受理复议申请、履行复议决定、重大复议事项报告、复议决定书备案等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篇(11)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679件,交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的有655件。2007年,各承办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将各件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截止2007年7月底,655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所提建议当年得到落实的(A类)241件、占代表建议总数的36%

针对张基广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注重城市建设配套建设中细节问题的建议》(第52号),武昌区人民政府投资1200万元,对长江大桥下桥匝道两侧房屋进行综合整治,完成50余栋(56000余平方米)楼房和平房的改造工作。为落实徐旭东代表提出的《关于转变市级科研立项方式,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议》(第100号),市科技局将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发挥区域科技优势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资源集约、项目集成、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发展思想,组织上百名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的专家,举办了数十次专题座谈会和讨论会,开展研究与探索。我市于2004年启动10大科技专项,包括光电子技术、数字通信设备、应用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电动汽车及汽车电子零部件、生物工程及新医药、环保新技术及设备、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都市农业与农产品加工、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10大科技专项实施3年以来,市财政共投入1.23亿元科技经费,带动社会投入23.16亿元资金,实现新增产值83.94亿元。我市在“十一五”期间,集中约50%的科技经费,重点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组织产学研等方面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形成更多的共同价值需求,从而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水平。刘建平等12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武汉城乡一体化的建议》(第250号),为此,市财政局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据统计,近年来,全市财政对“三农”的投入逐年增加,2003年至2006年分别为9.62亿元、14.15亿元、16.09亿元、20.99亿元,2007年投入达26.3亿元,比2006年增长30%;全市土地出让金中15%以上反馈用于农业。2007年全市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一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二是着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支持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制度化,促进武汉城乡发展一体化。沈成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交通治理力度,切实改善武东地区交通现状的建议》(第340号)交办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武东地区的交通状况进行了调查,先后在相关路段施划了一批交通标线,设置了一批停车泊位,安置了专门的禁停标志牌等。同时,组织电子警察对违停的机动车进行专门摄录,处罚了51起违法停车行为。指定机动中队整治小组加强对王青公路、武东路段的巡查力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还针对代表提出的“面的、麻木”非法营运问题,主动派员上门与街道、社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摸清“面的、麻木”等非法营运车辆的点位和规律,在此基础上,以471厂俱乐部等部位为重点,组织专班采取巡、守、查相结合的方式,不间断的开展专项整治攻坚。对在武东一村、四村两侧违法停放,有非法营运嫌疑的面包车、私家车,加强盘查,对非法上路的无证正三轮车一律予以收缴。同时,根据定向、定点的原则,在早晚高峰时段安排专门警力强化对非法营运车辆日常控管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持续性。关于邵江涛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善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的建议》(第467号),市残疾人联合会一是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协商,依托特教学校资源,培训特教师资,增办专门的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班,逐步满足广大患儿家属盼望能在公办机构就学的愿望。同时,加大推行普幼、普小随班就读的后续教育力度,让通过机构训练达到一定水平的适龄患儿享受正规教育的机会。二是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协商建立健全新生儿健康筛查机制,将孤独症纳入新生儿筛查范围,依托各级妇幼保健和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干预,包括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对筛查中可疑的新生儿进行跟踪随访,帮助其在最佳康复期内及时进行康复训练,减轻或减少残疾的发生。三是加强对社会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对各类康复训练机构的引导与管理,通过民办公助等形式,培育一批社会康复训练机构,规范其自律守法经营行为,组织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四是注重相关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师资的培训力度,组织或推荐参加各级各类专业知识学习培训,采用先进、科学的教学、康复训练方法,提升孤独症及相关发育障碍儿童的康复水平,促进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训练朝着正规方向发展。五是以扶助贫困对象为重点,多形式、多渠道动员社会营造和谐氛围,资助特困家庭患儿进行康复训练。

二、代表所提建议已列入计划开始或正在办理的(B类)305件,占代表建议总数的47%

为落实石前进等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武汉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第104号),市经委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作为切入点。一是拟定了《武汉市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在现有基础上,有计划、分阶段地建立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组成的综合信用服务体系,进而营造全市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创建政策平台,积极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把武汉作为全国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同时制发《武汉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是创建服务平台,研究制定《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指导意见》,逐步建立由政府扶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培训、信息、融资等社会化服务,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及时推出优质的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实施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加快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进程;加快园区规划和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园区土地资金融资平台,确保土地收购资金的需要;加强园区产业导向,创新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园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孵化企业产权交易系统,加大对科技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财税金融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孵化器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孵化器整合重组,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等重点孵化器做大做强。五是加强三项服务。首先是加强创新服务。利用在全市设立的55家企业技术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支持,推动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各类国际认证,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重组。其次是加强信息服务。加强武汉市“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分网建设,解决中小企业信息闭塞难题,为中小企业及时提供各种信息。第三,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支持中介机构组织中小企业参与各种国际间展览、展销等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参展及开展促销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针对郑健、简基松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慢性损害食品监控体系的建议》(第288号),市工商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继续严厉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监测不合格,申诉举报较多和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食品案进行严肃查处,对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屡治屡犯经营企业坚持打击,严厉查处。二是市工商、质监局与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一道将常见的、含有慢性损害物质添加剂的食品,以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的形式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提醒消费者规避风险,安全消费。三是加强对食品的监测。重点检测那些可能含有慢性损害物质添加剂的食品,一旦发现“问题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就地封存,并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业主以及各大超市坚持每天进行蔬菜残留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中对消费者公示。五是积极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将慢性损害食品的监控工作落到实处。针对吕宗国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大力发展都市农业的建议》(第476号),市农业局一是抓好汉南区绿色食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建设。2007年建成蔬菜基地10530亩,其中老基地面积7320亩,新增面积3210亩;建设2万亩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5个生猪养殖小区。二是大力建设农产品加工体系。按照《武汉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到2011年,全市区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到150家(现为136家),实现销售收入300亿元(现为125亿元)。重点打造肉制品、乳制品、禽类制品、粮食、油脂、蔬菜、食用菌、藠头、水产品、饲料等十大加工产业链,推进十大优质农产品的产业化。三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以创建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工作。依法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四是构建全市“二级三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市、区“两级”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是加大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市、区支农支出的比例,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科技三项经费支出额度;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增加农业项目的立项和投入;大力招商引资,推动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农村能人回乡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三、代表所提建议因财力不足,或因政策所限,或与有关法律规章相悖,或因历史及其它原因,不能解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C类)109件,占代表建议总数的17%,现略述如下:

39号建议:因拆除老长江广场会引起债务纠纷,目前暂予保留,待时机成熟后再予拆除。

56、177、182、202号建议:根据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目前暂无法延伸有关公交线路。

57、59、64、126、144、146、152、207、233、245、469、506、688号建议:因缺乏资金,暂不能办理。

66号建议:市编办不宜定编。

69、86、87、88、95、96、97、215、265、268、270、271、272、278、302、304、435、450、468号建议: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暂不能办理。

98号建议:不属财政供养范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应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128号建议:无公交停车场,车辆掉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135、314、315号建议:因历史原因,暂不能办理。

140号建议:该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车辆掉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76号建议:若停车场搬迁,将严重影响青山居民出行。

178号建议:目前已安排公交站点,不宜另设友谊大道徐东公交站点。

179号建议:修建体育中心,暂不增设公交线路。

185号建议:此站是按照城市规划设计布局的,不宜迁回原址。

194、195、198、199号建议:公交线路已满足了当地居民的出行,暂不宜开设新的公交线路。

196号建议:因城市建设,暂不能恢复鲁巷枢纽站。

205号建议:因道路改造,暂不能恢复703路专线车。

206号建议:鲁磨路公交场站还未竣工,暂不能开通757路专线车。

210号建议:待《武汉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正式出台后,将推行公交网优化。

211号建议:公交线路重复,不宜增设新的公交线路。

214号建议:依法维护武汉市出租车行业管理,该建议不宜采纳。

216号建议:全市共有9家机动车综合性检验中心,检测能力已满足全市需求,不宜新建车辆综合检测中心。

217号建议:此处增设匝道,不符合交通部技术规定。

219号建议:将130辆中巴运营车辆纳入城市公交;一是不符合“公交优先”战略思想;二是政策依据不足;三是运力达到饱和。

220号建议:此处属乡间小道,不宜开通公交车。

221号建议:新华路客运站将整体外迁,该土地将不用于旅游。

224号建议:傅家坡汽车客运站已完成了整体改造,暂不能迁移。

227、229号建议:汉英公路武湖收费站是经省发改委批准的,暂不能迁移。

228、231、232号建议:撤销或迁移新河桥、新施公路、府河收费站将违反《鄂港合作经营合同》,暂不宜办理。

234、235号建议:此收费站属贷款所建,目前还处在收费还贷阶段,暂不能拆除。

238、240、242、244号建议:该路建设未列入我市“十一五”规划。

246号建议:还未将现代农业产业基地的道路建设纳入全市通村(湾)水泥路建设规划。

319号建议:更改地名需由区人民政府申报。

349号建议:此处离人行道很近,不宜再增设人行道。

364号建议:此处一直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不宜再限速。

377号建议:该加油站与相邻小学符合防火间距。

387、388号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社会救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96号建议: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是由省物价局、省财政、省教育厅制定,如需调整须经上述三部门同意。

400号建议:开设“科学”综合课程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进行的。

424、433号建议:未列入月湖文化艺术中心规划方案。

436号建议:增设银行网点,需由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提出申请。

441号建议: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职权在国家劳动部和财政部。

443、446、447、448号建议:实施市级统筹条件尚不成熟。

463号建议:武汉市医疗保险服务市场基本形成,布局基本合理。品牌医院暂不进入社区医保范围。

470号建议:条件尚未成熟。

478号建议:建立林区属系统工作,暂不能办理。

485号建议:该路调整有损城市路网的系统性、完整性。

499号建议:南岸嘴地区已立为绿化地。

503号建议: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手续。

531号建议:江滩部分体育设施收费是发挥价格杠杆对公共资源的调控作用,便于江滩维护与管理。

608号建议:该建设项目未纳入《江汉区园林绿地“十一五”规划》。

625号建议:国家对单退民垸有政策规定,不能建设永久性设施。

639号建议:供燃气还未形成规模。

644号建议:区域供电应保持相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645号建议:经省环保局评审,该变电站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噪声等指标均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660号建议: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网络。

666号建议:该铁路线属8大站接轨专用线,不宜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