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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规划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1 15:56:57

城乡道路规划法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1)

——基础设施全面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建设的核心。建国前,县城道路总长度只有0.3公里,1957年建成211国道县城过境段,既是国道线,又是县城主街道。20__年以来,我们按照环江新区“一心两纵四横”的规划布局,先后建成了环江大道、滨河路、兴隆路、翼龙路、文化路、西滩路、广场环路等一批市政道路。20__年以来,对环州路中街、灵武路、东台路进行了改造建设,同时建成了城北路、育才路等主要道路,配套实施了绿化、亮化、给排水等工程。截止目前,县城道路总长度达到16公里,面积35.1万平方米,有排水管道14.3公里,各种路灯、景观灯786盏,dn50mm以上输配水管网63公里。基础设施总量迅速增加,服务功能趋于完善。

——公用事业全面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社会事业是城镇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通过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社会集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在环江新区划拨建设用地633亩,修建了环江文化广场、滨河绿化带和西山综合开发等一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休闲娱乐场所,建成了一批行政事业办公项目和道情皮影博物馆、体育场、新建中学3处文化体育场所,环州商贸城、环州农贸城2个市场,世纪大厦1个大型商场,华强步行街、金鹏商业街、台州商业街3条商业步行街,建成集中供热项目4项,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与进步,带动了城镇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开发突飞猛进,人居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环江新区建成了西苑小区、富泰小区、滨江小区、海阳小区和锦江花园等5个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小区内绿化、硬化、亮化、排水、供热、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旧城区新建了以台州商业街商住楼为中心的住宅楼12幢,改变了原来零星插建、单位和住宅混为一体的格局,居民生活质量和品位有了较大提高。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2)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咨询、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县域、县城、镇(区)、村庄四个层次的规划工作,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综合交通、水利、绿化、人防、环卫、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燃气、给水、排水、广电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专项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相衔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局组织编制;各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由各镇区组织编制。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必须委托高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重大规划、重要地段规划且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各镇区必须将必要的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重视和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引进必要的规划技术管理人才,定期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二、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县规划局为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凡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后,方可出让使用土地。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后,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手续。

(三)建设单位规划建设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必须按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要点进行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直接报县规划局审查。今后县城规划区内,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和民营科技创业园外,一律不得新上工业项目,现有企业不得就地扩能。县城规划区沿街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设计,力求错落有致、美观大方。所有门面不准再设置卷帘门,墙体立面设计品位要高,色彩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所在镇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局审查。

(四)县成立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县城、各镇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沿街沿路重点建筑规划建设方案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特殊地段和重要节点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四套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定,经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开发区、上冈产业园受县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由园区审核,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审批;县开发区沿街规划建设方案,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民营科技创业园及各镇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审核,报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建阳镇整体纳入县城规划管理范围。

(五)村(居)民建房必须到新规划的集中居住区、中心村建设;村(居)民建房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审核同意后,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规划建设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须按规划足够退让建筑控制红线。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凡不依法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均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县城规划控制区、各镇规划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集中居住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零散建设。提倡鼓励农民(居民)联建公寓式住宅,禁止农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建设住宅。新建、扩建农民(居民)集中居住区可按规划由个人自建,或由村统建、代建,严禁以农民(居民)集中居住区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对县域主要交通道路(除各镇镇区、工业集中区外)两侧的规划控制,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国道、高速公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50米,省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00米,县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100米,镇(村)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50米)和不准建筑区范围(国道、高速公路、省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50米,县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5米,镇(村)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15米)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批。

四、健全规划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规划审批和执行公开力度,实行阳光规划。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并有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权利;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意见,审批成果及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形式及时公布;建设单位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及附件、附图的内容公示于众。对未进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行为,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和违反规划的事实。

(二)听证制度。为充分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实施规划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听证制度。县规划主管部门和各镇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建设项目,在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许可决定。

(三)专家咨询评审制度。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评审制度。聘请省内外知名规划专家组成规划咨询评审委员会,作为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为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和专题研究提供前期咨询,并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四)集中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审批民主与集中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统筹对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县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评审后的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集中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会议的具体组织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强化规划监督工作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3)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b)-0243-02

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正迈入一个新阶段,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就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产业—— 交通运输业。建国至改革开放期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行政管理方式是城乡分开来的,这就造成了城乡交通规划的分割,再加上经济发展的差异,我国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很大差距。城乡之间运输方式衔接不畅,城市交通已经非常发达,县乡却仍未有太大改善。另外,城乡之间运输管理的分割以及综合性运输网络建设的缺乏,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平台不完善造成信息孤立,这些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重要瓶颈。

我国过去的发展模式的重心是城市,农村在各个方面都被忽视了,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尤其如此。而我国城市大多已成饱和状态,必须寻求农村的发展来缓解城市的压力,因此城乡统筹发展被提上日程,交通规划的侧重点必须发生根本性转变。

1 城乡统筹交通规划需注意的问题分析

根据区域特点和城乡统筹交通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城乡统筹交通规划需要重点关注三个关键性问题,具体如下。

1.1 差异化的交通分区和土地利用发展理念

城乡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在交通规划设计中必须根据功能定位对交通规划进行合理设计,在统筹规划的指导思想下,要对不同功能区域进行交通分区。根据数据显示的情况来看,在该方面我国城乡交通规划设计人员做的工作不够。因此在今后的设计中,对于不同区域要制定与其配套的交通发展目标。

土地的合理利用正成为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在交通规划设计中应当特别重视,虽然我国整体面积很大,但是人口数量的增长已让土地人均占有量越来越少,可以说土地已经不堪重负。但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城市的交通规划方案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不合理的规划造成了大量的土地浪费。

1.2 公共交通网络规划方案要注意城乡一体、有机衔接

将城际轨道系统、城市轨道、常规公交、快速公交等公共交通方式纳入同一系统进行整合规划,为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网络做准备。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设计,以城市公交为基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主、以城乡快速公交为辅。如此,城乡统筹规划下的一体化公交网络基本形成。

1.3 建设城乡一体、功能划分清晰的道路交通网络

城乡交通统筹规划要求不同道路有不同功能,所以在城乡一体化规划思路的前提下,还要对不同城乡道路进行明确的功能定位,采取不同的建设标准。

2 城乡统筹交通规划策略探讨

2.1 市域城乡交通分区和差异化发展策略

城乡统筹交通规划并不是城乡交通一样化,城乡交通仍然需要有差异化的引导,以保持城乡差别和乡村特色。城乡交通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传统的交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但是对于大部分居民来说,公共交通不可或缺。交通整体规划的作用对于城乡交通分区越发显得重要。在操作层面,应当先确定城乡的交通分区,对划分好的每个分区制定分区交通发展目标。这样能够有效将规划思路落到实处,使下一级别规划的编制有据可依,最终城乡交通分区和差异化发展的策略能够帮助实现城乡交通体系的优化的目标。

本文提出城乡交通分区的一种方法:依据私家车交通和公共交通在不同区域内的分布特点来进行划分。在这根主线的基础之上,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如文化遗产保护区,景点区域的线路设计应如何进行,是避让还是合理设计穿行方案等等。

2.2 市域城乡公交网络系统构建

(1)市域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的层次。

市域城乡公共交通网络层次能够清晰地反应出某地的交通规划全貌,并且依据层次的划分进行建设也会让发展思路更加顺畅,规划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的目的性也会更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高铁和普通铁路交通的功能主要是长途客货的运输,一般跨市甚至跨省,故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畴。根据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以及对未来公共交通发展的预测,笔者将城乡公交网络系统分为五个层次,即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公交、常规公交主干线、常规公交支线。每个层次的线路承担不同的功能。

(2)城乡公交网络构建。

根据上述对公交网络系统层次的划分,可以在市域范围内构建“点—线—面”为一体的公共交通网络。“点”即公共交通枢纽,是公共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服务分区的核心和纽带;“线”即公共交通线路,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组织下构建不同层次的公共交通线路串联公交枢纽和覆盖公交服务分区;“面”即公交服务分区,是公共交通组织的基础。在市域范围内划分若干公交服务分区,在每个分区内以公交枢纽为核心,组织公交干线和支线线路,城乡之间则以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为主要公交方式。

2.3 市域城乡道路网体系

(1)市域城乡道路网等级划分。

将市域城乡道路网分为区域快速路、市域快速路、市域结构性主干路、片区主干路、片区次干路、片区支路五个等级。其中区域快速路主要承担市域范围内过境交通以及城镇之间联系交通的功能;市域快速路主要承担中心城区内以及中心城区到镇区的机动车快速交通联系;市域结构性主干路主要承担中心城区内以及中心城区到镇区的主要客运交通联系;片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是中心城区以及镇区内部的道路网络。

(2)城乡道路网布局。

区域快速路是市域过境车辆的主要通道,规划按照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远期对区域快速路重要节点采用立交形式,和城镇交通分流,保持车流的快速和连续性。市域快速路是城镇之间机动车联系的主要通道,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建设,对于穿越城镇地区预留建设高架或隧道的条件,和其他主要道路相交采用立交行驶,和片区次干路和支路相交采用出入口控制的方式。市域结构性主干路是市域城镇之间客运联系的主要通道,兼顾机动车的通行需求。片区主干路是各片区内的主干路,是各片区内部通行的主要道路。各个片区包括中心城区以及城镇的镇区。片区主干路大多以交通功能为主,适当限制直接面向主干路的开口。片区次干路以各片区为单元自成网络,主要承担片区内短距离交通联系,同时分流片区主干路交通,对道路网络骨架起补充作用,直接服务于沿线建设用地。规划次干路间距400~800米。片区次干路以生活为主。片区支路布局应保证支路网的系统性、差异性和有序性,注重合理的支路网密度,与城市整体路网协调,充分利用现状,挖掘现有设施潜力。

3 结语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交通是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问题,面对我国特殊国情和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文章分析了造成当前城乡交通衔接不畅的原因是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旧的管理体制下城乡交通管理的分割使得他们相互之间不能形成良好互动。从城乡交通总体规划的角度将城市与农村的交通进行统筹规划有利于消除管理体制的某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国城乡交通取得进步。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加之实际工作经验有限,文章只初步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今后的学习以及与行业内专家的交流,能够提出更有价值的观点,做出更可靠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涛,张际宁,叶斌,等.突出交通引领,统筹规划城乡交通—— 新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之城乡交通总体规划初步解析[J].江苏城市规划,2009(9).

[2] 岳东阳.城乡交通一体化初探[J].交通科技,2009(11).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4)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全体规划工作者同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也是各有关部门大力协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规划局党组,向为城乡规划事业付出辛勤劳动的规划工作者,向长期支持规划事业发展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市直兄弟部门,向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城乡规划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城乡统筹协调的机制尚未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力量薄弱,村镇规划经费缺乏保障;规划宏观调控研究有待加强,城市规划水平,尤其对中心城区的景观规划仍须提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仍然是薄弱环节;城市边缘的死角盲角的违章建筑依然存在;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形成的违法(章)建设的查处还不彻底。这些问题的存在,集中反映了我们行政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在新的一年里认真研究解决。

2006年全省建设工作把以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为主线,突出海峡西岸城市群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重点作为总体要求,我们城乡规划工作如何落实?首先就是要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严格实施宏观调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配合国土部门合理利用土地;近年来,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力度加大,对遏制盲目扩大城市用地规模、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好2006年的规划建设工作,为“十一五”开好局,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当做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修编各类规划,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通过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空间布局的控制、根据房地产的销售情况进行房屋建设的时序控制,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和程序,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城乡规划部门责任重大,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城乡规划大有可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中肩负起更大的作用。

三、扎实推进各项城乡规划工作

2006年是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全体规划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努力实现“十一五”的良好开局。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规划工作,按照市委提出的打造“三个基地”、建设生态工贸港口城市的发展目标,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主线,突出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重点,推进项目建设,推进我市人居环境建设、推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推进和谐社会构建,为我市“十一五”时期建设事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起好步,开好局做出贡献。2006年,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从提升城市品位入手,认真打造城市环境

要以实施“十一五”规划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规划编制,提高修建性详规的编制水平,在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贯彻城市设计的理念,树立精品意识,逐步完善城市景观建设。一是营造城市特色。尤其是景观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对水仙大街、胜利路、江滨路等主干道周边城市空间、建筑环境、夜景工程、绿化、水系进行严格控制,引导城市空间、水体、绿地构成有机结合的整体。紧扣“开发沿江”这个主题,抓紧规划启动一批拉动效应明显的沿江建设项目,带动南岸片区联动开发,形成九龙江两岸互相呼应的城市景观带,凸显“山水城市”的城市特色;细化新区5.3平方公里概念性规划,抓好厦深铁路漳州站及周边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滨江公园及其配套开发项目的规划,新行政中心及会展、会议、星级宾馆等中心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总部园区规划,九龙江沿岸绿地景观、文化长廊规划等重大项目规划工作,做好区域性的规划储备;在老城区尤其要做好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打造亮丽的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优化新华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节点的城市设计,为今后的开发建设提供基础资料;2、把握好以新火车站为中心的城市节点的城市设计,提供对周边环境的打造和城市形态的把握依据。这些规划的编制将面向国内、外规划设计单位,并邀请国内、外高手对规划进行评审,按程序进行公示和报批。同时要继续努力向上争取规划专项经费。二是完善城市功能。我们要认真做好市政、园林、绿化的规划服务工作,继续落实建成区各地段公共建筑和市政配套项目,如中小学、环卫施工、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地、公交场站等的项目用地问题,积极配合我市“四创一整治”活动,逐步健全我市建成区的空间形态。尤其是做好“三园”(即江滨公园、荔海公园、湿地公园)的精心规划,加快市区内河系统整治速度,今年我局将配合水利部门做好九十九湾整治规划。加强市容市貌整治力度,有重点地抓好一批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强化城乡结合地带的规划管理,今年下半年,将对25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及1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实行严格的规划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空间形态不走样。三是挖掘城市内涵。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市政府批准的成片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和整理。老城区抓好紫线管理的实施,尤其要把握好以文庙为中心的城市节点,要对其周边的文化品味,文脉延伸和景观的把握提出规划意见,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老城区的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打造漳州古城文化氛围,规划好漳州历史文化名城这张名片。

2、从优化城市路网入手,拓展城市框架

今年,我局将从优化市区路网入手,拓展城市框架,形成合理的路网结构。在建设江滨大道、南昌路等市区道路过程中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江滨大道西延伸段、瑞京路(西段)、钟法路(南段)等拟动工项目的方案审批,项目建设的核准,做到及时核准,靠前服务,积极推进,确保项目按计划落实。认真做好漳华路、延安南路、北环路、西洋坪大桥南至连接线等工程的前期工作,认真做好方案比选,为我市的重点市政项目提供优质的规划服务。各县(市)区规划部门也要在优化城市路网上下功夫,目前,各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猛,我们一定要把握好道路框架这一城市动脉,只有在合理的城市路网指导下进行科学的产业布局,城市才能健康的发展。

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村镇建设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五个必须”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存在的问题,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各县(市、区)要实事求是地挑选几个乡镇,每个乡镇再各挑选几个村作为试点,在3月中旬上报规划、治理试点的村庄名单及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所有试点村应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村庄规划及整治实施计划,尊重村民意愿,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性文书,并在7月份组织完成整治规划评审工作。7月底前将试点村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及评审情况上报市规划局。从8月份起,开始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力争一年见成效,二至三年内全面完成试点村的治理和建设工作。在今年底及明年年中各组织一次试点村规划编制及治理情况检查,结果将上报市政府。

龙海市榜山镇马崎村作为今年全市的重点治理村,须在5月份完成村庄规划及整治实施计划,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容村貌的整治工作。

4、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要积极主动,做好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在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二要在项目带动战略中提供规划的服务与保障。以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为重点,对具有全局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交通重大项目、LNG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城市地下管网项目、城市生态与园林绿化等做全面计划调整,以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三要做好城市联盟的各项规划对接工作。立足对产业布局、重点项目、重大设施、土地等方面的对接工作。在《厦泉漳城市发展走廊规划研究》成果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做好与厦门毗邻地区和经济紧密联系地区的规划衔接,重点解决好厦门海沧与漳州龙海、南太武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规划对接;2、加强区域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协调,配合做好沿海大通道、厦漳跨海大桥、厦深铁路、龙厦铁路等交通走廊的预留,开展厦泉漳城际快速交通走廊的前期研究工作;3、按照共享共建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确定水厂、污水厂、变电站、固体废弃物处理场以及LNG、电力高压走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廊道走向并预留建设空间。4、做好各项规划基础工作,尤其是产业布局规划工作一定要做好,为承接厦门的产业转移创造条件。5、在积极对接厦门的同时,以城市联盟工作原则为指导,以厦深铁路、龙厦铁路的建设为契机,主动做好与龙岩、广东汕头两区域的产业布局规划对接工作。

5、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去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建设、监察部门有关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着力防止城乡规划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乡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的要求,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得到长期有效的扼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4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按步骤完成好各项工作。

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审批效率,围绕“营造城市特色,完善城市功能,挖掘城市内涵”的要求,严格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要强化服务,及时、高效完成规划的各项服务工作。要全面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规范规划审批行为。对未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县(市)要加强指导,参照《漳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编制,确保城市规划有章可循。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加强基层村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今年计划举办一期全市村镇规划业务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使村镇规划业务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将在城市规划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大方面进行梳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提交梳理结果和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行政执法各项具体责任制的实施。结合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走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之路,规划局要做好城市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移交衔接工作。认真做好与综合执法局管理机制的衔接,做到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不脱节。继续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对我局各业务科室职责进一步进行分解、明确,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5)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和乡村公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乡公交客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发展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城乡公交客运车辆。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市、县(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公交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制订产业政策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和*县按市县公交一体化原则统一编制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

第八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战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和站场设施。

第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市旅游专线以及其他客运专线应当纳入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

第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站(场)规划应当适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城市主要出入口、商业中心等应当科学规划城乡公交枢纽站。

第十一条鼓励城乡公交客运站(场)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

第三章站(场)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站(场)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公交客运站(场)建设和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减免相关费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公交客运站(场)的规划布点与建设,积极引导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居住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工程项目配建公交客运站(场)。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补建。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城乡公交客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设城乡公交客车专用车道,设置城乡公交客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公交客运站(场)设施的义务。

禁止毁坏、污损城乡公套设施。

第四章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公交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第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和站点,依法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并签订有关公交客运线路专营合同。

第十八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依法获得的线路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城乡公交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业、终止或者转让,不得将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第二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线路专营合同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取得线路经营权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利用城乡公交客车和城乡公交站(场)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公交车身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城乡公交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议。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保留或者取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

第五章公交车辆

第二十五条鼓励经营者购置中高档城乡公交客运车辆,鼓励经营者提前更新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乡公交客车,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和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的载客人数核定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关于城市公共汽车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城乡公交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第六章营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组织营运,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远行图,并采取加大行车密度等措施,防止和疏解乘客滞留、客流拥堵等现象。

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因客源或道路因素等确需调整线路的,应当提前10日向城乡公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经营者应持批准文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驾驶员、售票员等城乡公交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公交客运服务的权利。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司乘人员应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调派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确实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五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车厢内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

(二)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候车区域内等候公交客车,有序上下;

(二)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其他乘客的物品;

(三)不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足额购票、投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五)乘车期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他人正常乘坐等营运秩序,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不携带动物、宠物乘车;

(七)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等特殊人群乘车应当有成人陪护;

(八)其他乘坐公共汽车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城乡公交客车,不得损坏公交车辆。

第三十八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调整时需进行听证和公示。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证或IC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票证和伪造IC卡。

第四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在春运、旅游“黄金周”等可能发生运力不足时,应提前做好运力调配和机动运力的准备工作,确保运力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6)

1 城乡结合部的涵义及功能特点

城乡结合部,顾名思义指城市和农村交界的地带。自19世纪末中欧地理学从城市形态发生学的角度提出了“边缘带”这一概念以来,地理学、经济学、交通学等领域的学者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角度先后对这一过渡带提出了不同的术语,如德国地理学家赫伯特・路易斯提出的“城市边缘带”,W.C.麦坎与R.G.波恩莱特提出的“限制边缘带”和“扩展边缘带”等等。发展到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的城乡结合部的定义为:指处于城市中心区边缘地带,在城市郊区化和乡村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和乡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农村向城市过渡的中间地带。

城乡结合部并不是城市和农村在地理位置上的简单相接,而是兼有城市土地利用和乡村土地利用,有城市属性,亦有乡村属性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地理单元,相对于城市而言,其规模较小,且与乡村的关联程度较强;相对于乡村而言,与城市更为接近,是乡村向城市过渡的唯一途径,也是城市人民生活供给的主要基地,因而城乡结合部有时也被当作城市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上述特点,城乡结合部实际上是外部空间结构像“城”,而内部空间结构为“村”的一种实体,这种二元复合性特征决定了它既受城市辐射的渗透,又受农村建设模式的影响,在地域划分上没有确定的边界和规模,人口密度、产业结构、工作性质、建筑形式、人口构成等也因此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并且由于对这种复杂交互的性质很难进行准确定位,加上其功能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城乡接合部往往是不同机构、不同层次管理最混乱的地段,而作为地区发展支撑力量的交通,由于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在城乡结合部处往往较其它地区产生的问题更多也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寻求合理的交通问题解决途径变得十分重要,而如何做好结合部处的交通规划则成为问题解决中很重要的一环。

2 城乡结合部交通性质及问题分析

2.1 城乡结合部的交通性质

城乡结合部特殊的地理区位和功能特点决定了其交通性质的复杂性,因为这里既是城市向外扩张的最佳地带,也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的必经走廊,又是地区特色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的黄金地点,因此形成了较大的交通流,既有出入城区的径向辐射交通,也有不进入城市的过境交通与市区的环向交通,并且各类交通流相互影响与干扰,呈现出既不同于城市交通也不同于乡村交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2.1.1 交通构成方面

一般来说,城市交通构成以机动车为主,乡村交通以拖拉机、畜力车及自行车为主,二者在城乡结合部处交织的结果就是各类交通混行现象严重,而且各车种构成比例呈动态性变化,难以掌握规律。

2.1.2 交通流的时空分布方面

由于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客运及物资运输的主要通道,交通流往往具有早高峰滞后、晚高峰提前并且时间分布相对比较分散的特点,交通的主流向多呈现出早上为入城方向,下午为出城方向的特点,并且不均衡性特征表现明显。

2.1.3 交通强度方面

城乡结合部的交通强度受城市辐射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大城市辐射交通强度在近距离范围内可用负指数曲线描述,呈现渐变性之特点,表达式为:

N(x)=N0e-x(a+bx)

其中,N0―市中心的辐射客流强度;

X―与市中心的距离;

a,b―回归系数;

N(x)―与市中心距离 处的客流距离。

2.1.4 车速方面

根据交通量自乡村向城市逐渐递减的规律,城乡结合部越接近市区,车速下降越明显。据实验观测,间距10km时车速下降约40%,并且径向交通越靠近城市时受横向交通与径向交通各车种之间干扰的程度越大,导致车速越低。

2.2 城乡结合部交通存在的问题

城乡结合部处交通流的上述特性引发了交通拥堵、交通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

2.2.1 道路功能不明确,各种车辆混行现象严重

由于城市结合部处于城市农村交界的特殊地带,该地区的交通结构既不同于城市里的机动车特别是小汽车充斥街道的局面,也不同于农村中畜力车自行车混杂行驶的状况,而是一种多种车型并行,车种比例动态变化的混乱状况。交通结构的不合理,使原本有明确功能的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杂乱使用,尤其是商贩占道经营引起的交通混乱局面比比皆是,而且随着城乡结合部地区范围的动态性发展和经济活动频率的不断增加,这种公路、街道使用性质不明确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2.2.2 过境交通量大,道路通行能力不足

作为城市职能的疏散地点和农村物资外销的必经走廊,城乡结合部往往集聚很多的过境车辆,这就需要一个有足够通行能力、规划完善的路网合理分配交通,而由于有些城乡结合部道路设施建设落后,布局不合理,路上的车流往往处于超饱和状态,很多道路上形成“瓶颈路段”,“卡脖子”现象严重。

2.2.3 路网结构不合理,不适应城市农村互动发展的需要

城乡结合部的交通组成复杂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从农村到城市车种组成比例相差较大,这就造成了路网中各道路等级的变化与交通量数量和种类的变化不能协调,路网等级的更新往往落后于车辆组成的变动,导致连接农村与城市的路网结构不合理,不能很好地适应城市与农村互动发展的需要。

2.2.4 静态交通设施建设不完善

目前,停车难已经成为交通领域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在土地利用构成不甚合理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显得更为突出。由于商业区、居民区房屋建筑缺少合理的规划布局,该地区的停车场建设往往存在位置不合理、停车泊位不足、乱停乱放、管理混乱等问题,不能与动态交通设施很好地衔接,难于满足日常各种活动的需要。

3 城乡结合部交通规划重点

城乡结合部交通规划的目的就是根据城市和乡村经济发展需要,在预测城市扩张速度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未来产生的交通需求,确定出城乡结合部处道路的数量、等级构成、布局形态、交叉及枢纽位置等,使交通更好地为城乡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对结合部甚至是城市的用地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引导城乡良性互动发展。根据目前城乡结合部处交通特性及存在的问题,可以确定规划重点包括:

3.1 合理规划道路布局,使道路设施的规模建设与高效利用相结合

城乡结合部特殊的地理区位决定了该地区交通的发展要同时依赖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道路建设数量过少不能满足城市和农村间的过渡需要,过多势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有限的土地资源也不允许仅仅靠增加道路的建设数量来解决交通问题。因此,提高城乡结合部地区道路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极其重要。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和对外交通总体规划中,并要满足近远期交通发展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的要求。规划出的道路走向、路网密度、线形标准、设计速度、运输能力等既与城市道路系统构成一个相互协调、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又要保证农村的低等级道路能够向其顺利过渡,此外,还要保证良好协调区域内部各种道路的结合分布,保证与商业区、港口、码头间的衔接畅通,使客货运输高效便捷、转运方便。

3.2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公共交通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土地的粗放型开发使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公共交通资源配置往往呈混乱状态,在时空分布上达不到及时、高效、通达的标准。因此,公共交通在城乡结合部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要使其真正成为缓解农村向城市过渡过程中交通压力的有利手段,则必须把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各个环节统一部署,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深化公交优先政策,使公共交通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居主导地位。其中,因地制宜解决其空间分布的可达性和时间分布的连续性最为重要,除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外,更重要的是要使其发展逐步形成体系化、网络化,将公交线网规划与道路网的新建与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在主要干道上开辟公交专用线,以体现公交路权优先的原则,有效诱导交通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向均衡方向发展,最终达到缓解交通压力的目的。

3.3 合理解决换乘问题,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城乡结合部的交通出行中很大一部分采用私人交通方式,这是造成路上车流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这部分交通流直接进城必定会给城市交通带来更大的压力。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今天,为人们创造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利用途径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在城乡结合部的地铁站、公共汽车站周围建设驻车换乘站,有效地将高速公路、地面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停车和商业布局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既节约了乘客的换乘时间,使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功能顺利衔接,也促进了物业的开发,有助于合理组织交通,提高交通安全性。

3.4 规划与管理并重,做到边建设边整治

交通出行是以人为中心、为人服务的行为,所以因地制宜搞好地区交通规划与“以人为本”对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重的政策才是解决交通问题的根本策略。地区的交通规划与管理应充分体现公众参与和社会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利益团体的民主要求,规划之前广泛开展民意调查,最大程度地考虑民众所需,争取公众的支持。就目前我国城乡结合部的交通状况而言,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首先,健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确定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对不同性质的交通问题应有确定的部门依章处理,充分体现部门间的权责明确和执法的透明程度。

第二,将结合部的交通管理推向市场化、企业化、科学化,对从事为大众服务的客货运交通实体进行企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间的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利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手段,对鼓励的交通行为给予优先发展,政策扶助,对限制的交通行为从严、从重管理,引导交通结构向有利于区域发展的方向改进。

4 结语

城乡结合部的交通问题具有多样性、相关性的特点,且与国情和地区特点联系密切,其解决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能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区域特征采用相应的对策。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区面积大、城市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交通规划还处于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必须因地制宜,以城市带动农村、农村服务城市的发展原则为主导,大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交通发展,使其为城市和农村的联动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炜. 城市交通规划[M]. 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7)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乡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村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组织村、组干部进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形式:①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②组织人员在镇区中心广场和人流集散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③在宣传栏内制作《城乡规划法》和规划专栏,长期宣传。④组织宣传车辆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要建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尤其要加大对镇、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审批管理和土地监察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切实加强乡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乡镇规划和行政村规划。

1 加快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

各乡(镇)政府应依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加快编制建制镇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优先加快重点镇、中心村和公路沿线控制区等重点地段的规划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完成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施行,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建设的错误行为。

2 明确报批,确保规划实施

作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领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建设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土地征用或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批准的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领取“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建设部门依法审批,核发《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经乡(镇)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人员现场放线后工程方可开工。

严禁在公路两旁违法建房,确需在公路沿线建设的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即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米。特殊情况,在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时,必须征得县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需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3 明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村居民个人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县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 万元以上或300 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服从规划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监督查处力度。各乡镇要加强与建设、土地、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制止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乡镇村庄规划的严肃性,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安居做好保障服务。

4 完善配套,提高管理水平

4.1 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加强以道路、绿化、管网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广场、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功能配套设施。加大给排水工程建设投入,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抓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4.2 加强城镇环境的综合管理

以环境整治为抓好,以“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重点,强化镇容镇貌管理,做到日常维护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三改一池”一体化建设技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建设清洁文明、管理有序、舒适和谐的农村新集镇。

5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1 发挥中心镇的示范带动发展

做大盘强中心镇、引导发展其他镇,以中心镇建设的示范作用带动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成为集聚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农村的纽带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农业专业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资源、立足实际,大力培育乡镇特色工业,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育乡镇集贸市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形成产业支撑,增强中心镇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

5.2 抓好城乡统筹示范点建设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8)

1.1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发展,就是指要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把城镇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整体统一筹划,通盘考虑,把城镇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综合起来研究,统筹解决;既要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作用,发挥工业对农业的带动作用,又要发挥农村对城市、农业对工业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良性互动。

在城乡统筹中,小城镇直接面对广大乡村地域空间,是协调城乡关系的最基层衔接点,因此,将城乡统筹理念运用到小城镇总体规划中,指导其可持续发展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1.2小城镇总体规划传统思路

1、重规模,轻成效

在《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我国一直以《城市规划法》为标准,小城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些基层官员受政绩的利益驱动,不顾发展规律,片面强调做大镇区规模,重“外延”,求“大”求“高”,导致出现了小城镇的规模过度扩张,出现了大量占地较多的公用设施、超规模的基础设施及大型工业园区,土地、资金等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2、重镇区,轻镇域

目前,我国小城镇总体规划主要以镇区规划为重点。在规划内容上,总体规划侧重于镇区性质与规模的确定、用地功能的组织、总体结构的布局、道路交通的组织及市政公共设施的安排等方面,涉及面比较广。镇域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镇体系的等级、职能和规模及相应的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而忽略了对镇区与周边农村地域联系以及与周边城镇的关系的分析。在发展中,对广大农村腹地关注较少,以牺牲农村经济增长为代价等不合理和不协调的现象。城乡二元结构日益明显,镇区并没有起到规划预期中的对周边农村地域的扩散带动作用,与总体规划的预期目标相违背,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对乡镇发展存在制约。

1.3城乡统筹下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新思路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目的在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有两方面的思路转变。

1、城镇化思路

不赞成为刻意追求城镇化指标而忽视农村发展,改变传统城市化中只追求集聚经济效益的线性产业布局。而是侧重于改善城乡地域系统的有机构成,不断优化城乡关联结构和构造一个有序的空间组织,使城乡发展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并为不同规模层次的城镇居民和不同聚落类型的城乡居民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保障他们拥有良好的生活质量。

2、城乡网络化思路

在承认非均衡发展规律的同时谋求城乡协调发展,力图使区域城乡互补性和协同性发展中的整体效应最大化,提高城乡空间的组织化程度。其实施途径应该是城乡之间由不同容量、便捷的现代化交通、通信设施和适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设施连接在一起,形成和谐的网络型城乡复合系统,使城乡居民在具备现代化和网络型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共享现代文明。

在规划中,小城镇应由侧重于镇区规划转变为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并举,同时进一步完善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镇区规划,要立足于城乡区域,用区域的眼光对小城镇进行合理的定位,确定镇区适度的规模,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增长极;镇域规划,则要强化对广大农村地域的研究,对城镇与农村关联度及融合度的研究,并落实到具体的空间地域上。

1.4城乡统筹下的小城镇总体规划改进:临沂市常路镇总体规划分析

1、常路镇上版规划编制特点

常路镇是山东临沂市和蒙阴县的西大门,咽喉重镇。地处临沂、泰安两地交界处。镇内交通便捷,由镇区至泰安新泰市、临沂蒙阴县约14km,到高速公路出入口约17km,距泰安、临沂约98km,距莱芜约60km。全镇总面积77.4平方公里,共计28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51个自然村。2010年常住人口33841人。全镇经济基础在蒙阴县处于中上水平,是蒙阴县的第二大镇,也是全省237个中心镇之一。

上一轮总体规划是2002年编制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逐步建设等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为目的规划。在编制成果上,镇区内容充实,镇域部分分析不够透彻,图纸主要有村镇体系等级和历史文化景点区位图,对广大农村地域发展问题关注较少。

随着新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常路镇在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的影响下,各村庄抓住发展机遇,发生了诸多变化,原总体规划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制约城镇和乡村的共同发展,成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缘由。

2、常路镇总体规划改进

(1)理念转变

转变仅仅关注 “空间集聚过程”的旧理念,以“城乡网络化协调发展”为新理念,将常路镇区与农村地区结合起来,把城乡统筹发展作为指导常路镇城乡发展全过程的基本模式。

(2)内容完善

由侧重于镇区规划转变为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并举。对于常路镇而言,要在对村镇的现状分析和综合发展条件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其与周边城镇关系、产业空间、地域空间、交通、特色资源等多个方面,充实镇域规划内容。具体如下:

①与周边城镇统筹发展

区域层面,村镇在城乡统筹中多处于被“反哺”的地位,因此,规划通过对省域层面、临沂市域层面、蒙阴县域层面的分析,明确常路镇在鲁南经济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实现镇域与周边新泰市对接,加强它们的产业等方面的联系,使村镇接受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的辐射。(图1、图2)

图1 常路镇在省域层面区位 图2 常路在临沂市域层面的区位

②产业空间统筹发展

规划对常路镇的产业发展提出了深入可行的研究。

首先,根据镇区和乡村产业体系的特点,对常路镇三大产业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产业优化的具体措施,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结构协调化和城乡内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其次,按照二、三产业向镇区集中,第一产业向村庄集中的原则,对城乡产业结构体系在空间层面上进行相应调整,促进城乡产业空间的有机融合与城乡空间产业的合理布局。(图3、图4)

最终,规划形成了 “两轴两园三片”的产业发展主格局。两个发展轴:依靠主要公路形成横向和纵向的经济产业发展轴。两个工业园:在镇区结合当地有利条件设置工业园区,实现产业向园区集中。三个发展片:在全镇范围内,依据不同区域的村镇产业特征,形成三个特色经济区域,每个区域都有重点村作为物资交易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

图3 常路镇产业分布现状 图4 常路镇产业布局规划图

③地域空间统筹发展

地域空间统筹发展,旨在引导城镇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

首先要统筹的是居民点布局,这是城乡统筹的先行手段。与上版总体规划相比,本次规划在进行合村并点时,强化了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村庄迁并、村庄整治、农房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同时根据居民点等级和类型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合理配置,营造宜居的环境。

此外,规划还依据镇域空间的特征和各居民点功能,对各类型空间进行范围界定,并相应提出建设定位及空间发展模式(图5)。规划中,划定了三个发展片区,每个发展片区都有一个或多个中心,作为发展片区的核心。这些核心作为每个发展片区的经济增长极核,由公路干线相连接,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增强区域竞争力。具体如下:

旅游生态区:依据自然及人文资源丰富的特征,定位为生态涵养区、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村庄布局充分考虑山地自然特征,采用有机疏散的布局模式。重点发展围子村和石峰峪。

核心发展区:镇驻地所在区域,205国道贯穿其中,定位为镇域政治经济文化服务中心。布局以镇驻地为核心,沿国道形成带状村镇空间结构。重点发展镇驻地和新兴居委。

集聚发展区:村庄各具特色,定位为新农村重点建设区域,采用均衡发展的空间布局模式,重点发展西北楼村和台庄。

图5 常路镇空间结构规划图图6 常路镇资源分布与整合规划图

④特色资源挖掘与统筹发展

常路镇内水库星罗棋布,河流纵横,并且有丰富多样的人文资源,规划分别从镇域、镇区和村庄三个层面入手,注重提炼自然、人文等特色元素,将生态景观空间功能化、人文资源价值化,并将其反映在空间布局、建筑形式等方面,营造既能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又独具地方特色的村镇面貌(图6)。

⑤交通、市政设施统筹发展

城乡统筹发展、城乡网络化发展的本质在于强调城乡之间的联系,道路交通规划至关重要。规划网络化的公路交通,强化常路镇对外交通区位优势。加快常路镇域内道路的建设步伐,镇驻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一般要有三级公路相通。立足城镇建设综合交通平台,设立联系农村中心村与城镇就业点的公共交通体系,构筑高效畅达的一体化交通体系,成为“居住在乡村,工作消费在城镇”的新型空间组织模式的有力支撑(图7)。

此外,规划将城镇市政设施布局区域化与乡村公用设施建设实用化相结合,建立高效节约的城乡公用设施体系。市政设施建设区域化融入蒙阴县市政设施系统,乡村公共设施引用节水灌溉、废弃物收集等实用技术;沼气、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等新型技术。

图7交通统筹发展示意图

1.5 结语

本文讨论了城乡统筹背景下,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改进思路,用实例阐述了总体规划中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但是,如何发挥村镇规划尤其是镇域规划的功能,使其真正起到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营造健康有序的小城镇发展环境的作用,还需要完善现有政策,出台新政策,强化具体措施。比如研究制定出贴近地方实际、操作性强、农民能够接受的引导集中居住的优惠政策措施,在宅基地审批、建房调田、拆迁安置、就业引导、失地农民保障等方面形成完整的配套政策体系。在实施中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吸引大量的资金,解决村镇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从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曾菊新.现代城乡网络化发展模式[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2] 仇保兴.当前村镇工作的若干问题[J] .小城镇建设,2005(11).

[3] 陈志诚,侯雷,兰贵盛.“城乡统筹发展”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应对[J] .规划师,2006 (2).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9)

一、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特点

1、系统性

对城乡道路客运的理解不能按照字面意思教条地以为只是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的结合,它实际上指的是发生在以区域内某一运输枢纽为中心的公共道路上的所有客运组织方式的有机结合,是建立在完善道路网基础上的各种运输资源要素的有效整合。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人、车、路、站等系统要素共同作用,使运输系统更好地发挥出社会经济结构中血脉的作用。

2、动态发展性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具体内容以及涉及的领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各种要素在系统中的功能和作用也会与已往有所不同。例如,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出行次数增加,农村客运服务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对运输组织方式、车型结构都会提出新的要求。

3、协调性

从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外部环境看,城乡道路客运要与铁路、航空、水运等方式更好地协调,这样既有利于道路客运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作用。从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内部要素看,各种运输组织形式必须服从系统发展的整体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木桶效应,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混乱的局面。

4、开放性

城乡道路客运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要符合经营资质,满足进入这个行业的各种资金技术等条件,就可以进入运输市场。另一方面,为了确定运输服务的稳定性,保持运输市场结构的合理性,对于原来分散经营的公路客运业户,要推行灵活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允许新的运输业户进入市场的同时,对于服务水平差、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经营业户要限令其退出城乡客运系统。这种开放性能够很好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避免产生过度竞争及垄断。

5、地域性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是在一定区域内的道路客运网络系统化。区域是按一定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活动空间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便产生了不同的区域,但不论按哪种方式划分的区域,一般而言都有以下两条共性:一是区域内某种事物的空间连续性,如行政区域在权力延伸上的连续性,经济区在经济活动联系上的连续性等。没有连续性或连续性间断,区域就会出现“飞地”,原有的某种区域划分就要改变。

二是区域内某组事物的同类性或联系性。一般来说,这种同类性或联系性是相对的,是随区域的大小而变化的,同时区域内的同类性总是高于区域外的同类性。区域代表的范围可大可小。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涉及的区域是根据中心城市道路客运辐射的范围确定的。

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基本内容

1、基础设施一体化

基础设施一体化是指要在实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过程中,将原来分处不同部门管理的各种客运站、停车场、经营线路等基础设施按照统一布局、合理规划的原则,重新加以利用。对于线路,要改变线路经营权终身制的做法,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实行期限制管理,到期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如原经营者服务质量良好,可以继续授予经营权,或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重新确定经营者。在客运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班线客运、出租客运以及公交客运的衔接。基础设施一体化最主要的就是可以改变原来一个运输统一体被肢解后导致的资源浪费,使运输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

2、管理主体一体化

管理主体一体化是指道路客运应该归属一家管理。公路运输和公交本来就处在一个行业,具有同样的性质,应该由按照运输发展运行规律设立的交通部门主管。交通部门是我们国家公路运输与水运的主管机构,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建立了符合交通行业特点的一整套组织机构,拥有一批熟悉交通法规、懂得运输专业知识的交通科技人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不论是从运输管理的历史渊源,还是从交通部门特点看,交通部门都应该成为整个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

管理主体一体化具有以下优点:

①强化行业管理。实行一家管理的新体制后,可以杜绝相互扯皮、推诿等现象,强化交通行业管理及其政策法规研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使行业管理力度加大。②机构精简,效能提高。变过去两家管理为一家管理,可以使机构得到压缩,人员得到精简,同时新的管理部门通过推行录用考试、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考试、考评、晋升、培训、激励、监督等内部管理新体制,使效率得到提高。通过弱化微观管理、强化宏观管理,从而真正实现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重大变革。③由一个部门对城乡客运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和协调衔接,有利于建立畅通、安全、便捷的现代化城乡道路客运体系。

3、经营主体一体化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来讲,有一个主导产品问题,但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产品选择不应该由政府加以限制。经营主体一体化是指只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技术等要求,满足开业条件,具有进入道路客运的经营资质,就可以由企业自己选择其经营范围,经过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的各种许可,进入道路客运经营市场。原来的公交和班车运输不应该因为政策原因使得其经营范围截然分开,公交公司和班车客运公司可根据情况采用互相参股等方式参与线路运营。每一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竞争优势,与别的企业进行协作与竞争,这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策略选择。经营主体一体化还包括以下方面:消除原来分散经营的运输经营业户各自为战、风险承担能力差、恶性竞争不断、经营秩序混乱、社会效益差的状况,走集约化经营之路;采用参股经营,实行公司制改造,把原来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纳入公司所有;同时公司要配置安全、调度、财务等相应机构,健全规章制度。

三、实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合理分工。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本地的道路客运交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照有关法规合理划分公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客运及其他客运组织方式的经营范围。

2、方便乘客,有机衔接。要从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通过科学的网络布局,实现一体化区域内与区域外的各种客运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区域内公交线网与公路客运网有机衔接,实现各客运站之间、客运站与火车站、航空港、商品集散地之间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方便转乘,缩短乘客的平均出行时间。

3、站运分离,有偿共用。对客运站应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场站和车辆管理分离,做到合理分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所要达到的目标

1、建立起“安全可靠、方便高效、经济舒适、沟通城乡”的道路客运运营网络体系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表现之一就是营运线路的系统化。经营线路辐射农村,停靠站点覆盖各乡(镇)、村。以中心城市为集散点往外辐射,线路是长短线路的有机结合。市、郊区、中心镇(乡)、村等逐级辐射,覆盖领域广泛,成为网络化、系统化的体系。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要求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档次要合理,运行班次和时间要稳定,经营秩序要规范,服务质量要优良,经营主体要集中。所有这些单靠松散的公司和个体经营是远远不够的,为适应新形势,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2、建立起“分工明确、有机衔接、竞争有序、行为规范、城乡一体”的道路客运市场体系

在城市区域内,要实行公交优先发展的战略,要合理布局公交网络,设置公交站点。班线运输是城市与周边地区之间联系的纽带,对于城市之间以及城市与周围农村之间的人员流动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合理分配运力,加强线路经营权管理,避免热线线路过度竞争、冷线旅客出行不能满足的情况。城市出租客运是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一个环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出租客运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城乡客运与中长途客运之间旅客中转的重要环节。旅游客运与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有机结合是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建设的一个新思路。根据旅游资源分布特点,在发展旅游客运中融入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思路是可行的。我国的旅游资源丰富,各地对旅游资源这种无污染的第三产业开发都比较重视。旅游客运既要服务于外出到外地旅游的游客,又要满足本地区内在地区周边旅游的人群。

建立现代综合客运体系,要求各种客运组织方式既有序衔接又合理分工。一体化道路客运系统与外部运输方式以及内部运营方式的协调性会促进区域交通的畅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10)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旧城区的整治应当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主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第四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公用设施控制区域,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综合考虑本市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规划技术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规划技术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届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

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和设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涉及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审计监督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第八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城乡道路规划法篇(11)

2工程定放线、验线测量

城市规划要付诸实施,要将图上规划设计的位置正确地转移到实地上去,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城市规划阶段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为城市的详细规划、各种市政工程的定线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具有控制作用。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根据规划要求在实地确定建筑用的边界,并以其界桩作为建筑物施工放线的控制依据,它是详细规划实施的具体化。放线测量是通过测量的科学手段将城乡规划的成果精确落实到实地的结果,在城市管理中,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规划成果能够精确地落实到城市建设所界定的实际位置上来。放线测量的成果直接指导着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关系着土地使用权限、撤迁工作的安排等一系列和城乡规划信誉以及与百姓及开发商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提供的成果为《工程测量放线报告》。

2.1定线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根据定线条件中所列规划道路中线与所指定的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用全站仪定出路中线位置,钉中线桩,此为图解法。若采用解析法,则应联测中线各主要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然后计算确定规划道路各线段的方位角。这种方法也称为实钉法,一般适用于通视条件较好或尚未建立各级导线网地区的规划道路及其它线路工程的定线测量。②根据定线条件,布设定线导线测量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以推算中线主要点坐标及各段方位角。如果定线条件所拟定的是规划道路中线各主要点的设计坐标,应算出中线各段方位角,然后用导线点将中线各主要点及直线上每隔150m~300m一点测设于实地。如果现场通视,对于直线段中中线点应选择两点作为基准线来进行验直,记录其它各点偏差数,调整直线的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作图量取或平差计算的改正数现场改正点位。这种方法也称为解析拨定法,中线点拨定的精度主要取决于定线导线点的精度。此法适用于已布设一、二级导线网的地区,对于通视条件不好的道路和规划道路群的定线尤其能发挥其优越性。

2.2拨地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解析实钉法。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的界桩)的相对关系,按给定的距离、夹角等先测设各界桩,界桩间能通视时应进行图形校核,然后布设导线测量部分界桩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此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拨地。②解析拨定法。先布设导线,测定拨地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或按旧有拨地界桩坐标,根据计算的条件,坐标数据用导线点进行测设,然后校核图形或界桩坐标。此种方法对于通视困难的现场、较大范围的用地、实地无路中线桩或旧有拨地界桩以及地物稀少地区很适用。③图解法。要求现场通视良好,可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地的界址)的相对关系,按图上给定的距离等,用全站仪或距离交会等方法测定界桩,进行必要的校核。对于采用解析法尚感条件欠缺的城市,以及城市远郊缺少测量控制点的局部地区可以采用此法。

3规划核实测量

3.1验线测量

为了加强对临规划路建筑的施工管理,在施工单位进行放线开槽后,规划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下达验线条件,对建筑物的放线进行检验,以保证建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与相邻建筑物保持正确的相对关系,且不超出红线。有些拨地界桩在钉桩后,由于种种原因建筑迟迟未开工,待到施工放线时,有些拨地界桩又因未加固保护,桩位发生变动甚或丢失,建筑单位未申请补钉,而是凭记忆、感觉认定的界桩位置来进行放线,如果不加检验,待到建筑物部分或全部建成后,才发现房基线偏斜或突出,与周围建筑物极不协调,就会破坏临街的景观。如果忍痛拆除重建,国家资金将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不拆除又有碍观瞻,对城市建设带来严重影响。某些城市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因此进行验线测量是十分必要,不容忽视的。验线测量的方法根据情况不同而异。如果原拨地界桩保存完好,可在通过检测校核无问题后,对龙门板上的放线位置进行检验。要弄清所放的线是墙中心线,还是外墙皮线或别的什么轴线,它们之间的尺寸关系,记录偏差数值,通知施工放线员进行改正,并将验线结果书面通知规划管理部门。如果临路的界桩部分或完全选择,则可按照拨地测量的方法重新测设临路界桩(不需重新钉桩),然后对放线位置进行检验。

3.2工程竣工核实

竣工测量应在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施工后进行。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筑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防空设施、地下隧道、空中悬空设施等要素。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①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②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③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规划竣工验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批复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规划竣工验收的实施依赖于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核实测量是关系到规划实施、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其主要内容有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及退界距离、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及层数、停车位及配套设施等方面,不同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在测绘单位承担规划核实测绘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