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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税收筹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7 15:34:05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1)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外部成本,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减轻自身税负的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特定税制要素的存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销售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可以表现为:

(1)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提高竞争力。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较为复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值税等等,这就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而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2)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手段,它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使资金流得以改善。

(3)税收筹划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保证。在日常纳税申报时,及时准确的申报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这样高风险的企业来说,涉税无风险是提高社会信誉、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产品、直接以折扣销售房屋等营销手段,达到吸引购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开盘日购买者赠与一台价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对购买者进行总房价的10%折扣销售。我们假设销售该房收入为5000万元,赠送冰箱总价值50万元,对于方案一开发企业需缴纳5000*5%=250万元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50*3%=1.5万元,共计251万元;而对于第二方案来说需缴纳5000*0.9*5%=225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营业税负担较重的现象,许多地区对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80号)文件规定: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营业税成本。

(二)对契税进行筹划

契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受让、获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相同企业,对新设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但是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保障房用地无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可以按累进税率进行交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来降低增值率,从而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日前联合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像房地产开发这样资金密集型的企业,通常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延迟纳税等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例如,企业可以足额购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保险和公积金等,这样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而且还为员工带来了福利,实现了双赢。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合法性为前提,进行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活动应遵循全程性、系统性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涉及到土地购买阶段、建设阶段、售房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等,因此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应贯穿于各个阶段,做到全面监控。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面对现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利润空间不断减少的现状,房地产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势在必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合法、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空间最大化。(作者单位:上海中冶成工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2)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城乡居住房屋制度的改革不断的深化,从大的宏观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对外开放的脚步也大大的迈进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业的投资规模一般都很大,并且资金的回收时间长,以及所交的税种繁多等。企业要想发展的好,必就须要重视房地产业的特点,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前景规划,合理的进行管理和资金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很迅速,其缴纳的税收成为了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了推动相关联的行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的房地产业中税收具有征收范围广、税费项目种类繁多、并且税收收入分散等特点。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此之外,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纳税的风险也比较大,因此要想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合理的分配,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业成本,做好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做好税收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合理的依法纳税,可以提升企业的外在形象,同时合理、清晰、有效的纳税还可以帮助国家税务机关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另外,税收筹划还有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整和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看来,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策划不仅仅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国家的税收制度的维护也是很有意义的。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策略和方法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复杂,经营活动多变,根据其特点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讲究策略和方法,这样才能有效减轻企业压力,降低开发成本,减少税负,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一)筹资利息支付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需资金一般较大,进行资金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融资方式,利息可以税前列支,达到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我们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具有很大的意义,税法规定在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中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利息,但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且最多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五。;相应地,当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位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十。因此房地产企业当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筹资途径为借款并需要支付利息费用的,预计费用较高时,可选择据实扣除利息;预计利息费用较低时,可按比例扣除,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增值额。

(二)通过临界点来进行税收筹划

这个方法在房地产企业中基本用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我国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20%起征点(即所谓的临界点)来计算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在开发成本和销售定价上进行充分的预计,可以采取增加开发成本,增加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降低增值额,减少税负;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减少收入,使增值额在临界点之下,这样就可以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当然降低收入引起少收款项,但我们要再考虑少收款项和增加税负的金额中来进行比较,确定一个能使企业税负最低的价位。

(三)利用不同的经营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1、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固定的,因为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一般价格较高,有些客户无法一次性拿出款项来购买的时候,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合同方式,按合同约定分期收款,这样按会计规定及税法规定未收款项都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再符合条件时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分期款项是跨年度收取的,则对节约企业年度所得税有很大的影响。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但也要考虑款项回收的可能性,不能给企业造成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方式所涉及应缴纳的税种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出租属于服务业,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来计算,但需要缴纳其他相关营业税及其附加等,投资联营模式房产税按固定资产余值来计算,不再需要缴纳其他营业税及其附加等,但两者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一样。因为租金收入比较固定,联营收入比较不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根据租金收入来进行计算比较,看何种模式的税负较低。

总之,在房地产企业中,税收是企业成本的一大组成部分,它对于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税收的合理筹划,从而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谋取较轻税负,有助于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各项纳税权益,并能使企业自身的价值实现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振媚: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2010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3)

我国税法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应按规定对全部增值额计缴土地增值税。此处所说的“20%增值率”就是指“普通住宅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基于以上规定,如果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在临界点2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出售价格或适当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使项目整体增值率降低到20%以下,从而达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目的。一般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在临界点附近,如果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与临界点相差太大,将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时就需要分析成本收益,测算筹划是否有利,避免得不偿失。

2.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是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法。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综合考虑,谨慎选择。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如果是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需转让,则需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缴纳营业税的税目为“服务业-业”,从而可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初期就可以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条件;反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我国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的最优筹划,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

3.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

房地产销售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其中,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房地产增值率越高,所缴纳的税率也就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可采用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通过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提供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降低房地产增值率,从而大大降低房地产销售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时如已进行过简单装修,可将简单装修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借助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4.资金筹措筹划法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不允许税前扣除股息,而债权融资可税前扣除利息。因此,当财务风险可控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优先选择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融资而言,又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通常计入当期损益,能够在税前扣除;然而,项目长期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直接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往年度的亏损可予以抵扣或企业在本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时,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如果处于盈利年度,则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费用化,从而最大化成本费用。

5.递延纳税筹划法

递延纳税筹划法即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地分期或者是延迟缴纳税款。在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税源由增值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组成。其中,流转税以收入为税基,所得税以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将纳税期限向后推迟,实现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这种做法并没有减少缴纳税款的数额,但是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当于得到了短期无息贷款,获得了相对收益。因此,递延纳税筹划法的本质是推迟确认收入及纳税所得额,同时尽早列支费用并及时入账使其能够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6.会计政策选择筹划法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可选择性,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形成的财务结果也不同。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方法是采用直线折旧法还是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均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税额。通过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和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合理控制损益项目的列支和扣除。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4)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交易过程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其中,大宗房地产交易因涉税金额多,税收负担重,令许多房地产企业都对此感到头疼,因此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显得非常重要。同时,部分地区当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也促使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增加、观望气氛的抬头,导致市场成交量的减少,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基本等于项目成本)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但是同时,国家也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能充分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还是可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案例一:本公司2000年底至2003年初开发的某某雅苑三期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955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500元,销售总收入为92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10.6万元,公司为开发该项目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利率为5.31%,贷款期限为2年,从银行取得利息单据212.4万元,另公司通过往来从其它相关企业无偿筹资1500万元,未签合同,双方只是通过收据做帐,两年后归还。

筹划方案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按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则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212.4+(1955+3500)X5%=485.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485.15+510.6+(1955+3500)X20%=7541.75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541.75=1658.25万元

土地增值率=1658.25/7541.75=21.99%

土地增值税税额=1658.25X30%=487.475万元

筹划方案2: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则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1955+3500)X10%=545.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545.5+510.6+(1955+3500)X20%=7602.1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602.1=1597.9万元

土地增值率=1597.9/7602.1=21.02%

土地增值税税额=1597.9X30%=479.37万元

筹划方案3:

公司通过往来从其关联企业无偿筹资1500万元,未签合同,双方只是通过收据做帐,两年后归还。如果公司与关联企业补签协议,将这150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则需付关联企业利息159.3万元,关联企业需到税务局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84115万元,印花税796.5元。由于该关联企业也是公司老板所开的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样做对公司老板而言只是关联企业多交了些营业税。这时公司的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212.4+159.3+(1955+3500)X5%=644.4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644.45+510.6+(1955+3500)X20%=7701.05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701.05=1498.95万元

土地增值率=1498.95/7701.05=19.46%

土地增值税税额=1498.95X30%=449.685万元

从以上三个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可以看出方案3所交土地增值税最少,比第一种方案节省了37.79万元。

由于本公司某某雅苑项目开发得较早,当时税务局对普通标准住宅尚未给出明确的介定,公司充分运用了土地增值税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通过筹划方案3达到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税,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的筹划相对来说空间较小,但也不是没有一点筹划空间,比如我公司2001年底与某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商品房住宅项目转让协议,需支付出1823.22万元给该开发公司,同时约定将此小高层的一楼计612.33平米作为安置面积交给该开发公司,该开发公司以每平米1400元的造价支付我公司价款合计85.73万元,我公司实际支付项目转让费用1737.49万元。如果就这份合同,我公司在做帐时就应将返还的这部分房产的销售款视为销售,交纳营业税42865元,城建税3000.55元,教育费附加1714.6元,合计47580.15元的税款。但如果进行营业税的筹划,能与该开发公司协商修改合同,直接签订总价为1737.49万元的项目转让协议,不提及安置面积这一块,而实际运作照旧,对方公司也不吃亏,我公司又可省去这部分税款,何乐而不为呢!经过多次协调、洽商,该开发公司同意修改协议,我公司通过对营业税的筹划节税4.758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本文仍从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案例进行分析比较。

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跨度大,一个项目的前几年一般都是亏损的,这时就要合理利用以前年度亏损,做好这方面的筹划,以免错过5年可弥补期。

案例1:本公司2000年成立,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9元,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82996.53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82425.88元,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7335.39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54818.4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5069.03元,2006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仍是亏损,这时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了,因为企业所得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则2001年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725050.14元就不可以弥补了,这对企业就是一种损失。后通过与销售部的协调,加大了销售收款回笼速度,同时控制了一部分费用,将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做成了2515069.03元,充分利用了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的招待费都很大,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很多,加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本公司列了一个计划表,按当年预计的年收入配招待费,而一些金额较大的招待费就开具会务费的发票,同时做好相关会议费证明材料,这样一年下来需要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就少了很多,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3:本公司2003年在市中心拿到一块地,并进入了前期开发阶段,按照预计1年后就可销售,当时有一家销售公司与公司一大股东关系较好,公司就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价是按当时同地段售价6500元/平米签订的。后因公司在海南拿下一大片旅游用地,急需资金,市中心这个项目就暂停施工,至2006年才重新开发,而这时同地段的楼盘销售价已达1万多/平米,如仍按与原公司的合同售价销售的话,公司损失惨重。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而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以及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新房的补偿要求。公司财务对这个赔偿方案进行了评估,认为如果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的新房,预计总房款为200万,将来这200万只能挂应收帐款,既收不到款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而如果直接付200万元不赠送房产,这200万元和前面的300万元就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因为税法规定经济合同的违约赔偿金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这样同样是付出500万元的代价,对所得税的影响却大不一样,减少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后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方案。

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就看你是不是能够多留心多思考了,只要能精心安排,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就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结论:总之,税收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李龙梅.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年第4期.

[3]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年第4期.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5)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现金流的使用,现金流同时对于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同时能够对现金流进行改善,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纳税人对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的意识

税收筹划是少缴费、缓缴费,并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它是依法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节省税收的策略,从而达到税收零风险,保证自己经济和名誉方面的健全。

(三)税收筹划能够促进房地产业的规划、有序发展

运用税收筹划,能够正确地引导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地发展,对房地产行业中的倒把投机等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企业合法根据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运用,对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来减少赋税,这样对资源适当配置与资本流动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各个环节的税收筹划的应用

(一)准备环节筹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观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二)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建房通常是通过自建、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方式。首先,虽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比较偏向于自建,但在这种方式下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是比较小。其次,房地产的代建是指房地产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建造完成后向客户收取收入的行为。这种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收入只是劳务报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的转移。因此,不需考虑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了税负。最后,房地产的合作建房。这种建房方式由于投资方没有发生用建造成功的房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投资行为本身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房屋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得合作企业双方共同减轻税负获得利益。

(三)销售环节

房地产的销售环节是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最多的环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房屋的销售价格则是各开发商和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缴纳企业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1)营业税筹划。案例1:A企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规定房子总价款为300万元,分3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为15万元(300×5%);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为6万元(300×40%×5%),以后两次分别交营业税4.5万元(300×30%×5%)。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5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案例2: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如果不分开核算,X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普通住宅的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的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接下来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四)保有环节

房地产企业一般的两种投资方式分别是依靠出租房地产获得租金收入和以房地产入股联营获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将建成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也为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负压力。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即将房地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缴纳房产税,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甲房地产公司在市中心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甲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第一,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屋租赁业属于服务业,按租金的5%征税,应交营业税为90万元;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21.6万元;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税税负为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负为0.18万元;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42.53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63.31万元。

第二,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6.72万元;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14万元;所得税:税负为100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20.72万元。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6)

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了数十个年头,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巨大利润吸引了一大批市场参与者,导致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国家为了保障民生住房的基本问题而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政策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更加剧了竞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多份额,必须进行税务筹划降低成本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项目规划到项目落地,其中会经历数十个环节,与之相关联的企业也是数目众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经营建设的过程中涉及的税种繁多,如何高效管理不同税务事项,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缓解竞争压力,促进企业增长的重要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涉税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建设过程涉及的上下游关联企业众多,从项目规划到项目落地过程环节复杂,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总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过程作为主要脉络,涉税筹划主要在以下四个阶段开展: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开发阶段、产品销售阶段以及产品持有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前期的准备阶段,主要是进行招标办理,规划设计,征地拆迁以及土地使用权获取等等,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涉及的税种主要在土地购买环节,包括了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以及企业增值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在,在国家进行税务改革,实施“营改增”之后,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资金最多,产生的成本、费用也最多,在这一阶段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控制成本,影响盈亏利润的重要手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持续经营有着重要意义。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销售阶段一般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房产预售和房产销售阶段。因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到竣工期间的跨度周期较长,为尽快销售收回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在房地产建设期间采取预售方式。在房地产预售阶段,企业进行预售主要涉及到预缴增值税,土增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在房地产竣工取得竣工备案表之后进行销售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增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最后的房地产持有阶段,这一时期是属于完工之后企业对余下房地产的处置,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实现价值利润最大化,充分利用房地产价值,一般会选择固定资产入股、自用或转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理这些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会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赋税概况及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赋税概况在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赋税概况进行调查后,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赋税存在的普遍情况。在国家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还存在着重复纳税的现象,在执行税制改革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简化,根据上文涉税事项的描述,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1种,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类税种占据各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赋税的90%以上,税金总额一半以上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金数额过大,赋税成本过高,会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可能受制于资金规模,难以充分利用资金提升商品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上文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事项复杂多样且金额巨大,在具体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本文希望就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简单分析。首先,企业缺乏科学的税务筹划理念。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税务筹划没有科学、完整的税务筹划理念,而税务筹划需要具有预见性、整体性思维,缺乏对税务筹划的整体认知导致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整体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不足,对于税务筹划各个环节的具体方案很难得到执行,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者仅仅关注土地招投标、项目工程建设、销售商品房等方面,或是只了解税务筹划对于利润的影响,财务部门没有设置专业的税务筹划部门,科学税务筹划理念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了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企业税务管理组织制度不健全。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应该由企业所有部门和税务筹划管理部门进行协作开展,但是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税务筹划工作只作为财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工作,而忽视多部门的共同协作。以发票管理为例,没有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岗位,很多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只将注意力集中在采购商品价格上,而忽视对供应商的审核选择,导致长期供应产品的成本上升,在发票的获取、保管和申报上没有进行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无法实现发票的高效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一)选择合理的筹资和利息扣除方式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的重要部分,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累进税率,其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越高,缴纳的增值税率越低,这就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需要充分考虑筹资方式所产生的利息费用,若企业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占开发成本比例较高,则可以选择通过提供银行证明来实现更多抵扣,达到企业节税的效果。

(二)增加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影响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的重要因素包括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通过提高扣除项目金额来影响增值税赋税。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增加新建房和配套设施成本的做饭来提高抵扣金额,降低累进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精装修商品房比例,发挥统一装修的规模效应,将装修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转移部分利润到售价。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增加小区配套设施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提升开发项目的品牌质量和口碑,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开发建设成本,提高抵扣金额,降低累进税率档次,达到减轻税务负担的效果。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7)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我国税收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土地增值税是其中的一种。在房地产脚步飞速前进的影响之下,它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逐渐突显。随之,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成为了关键的内容。很显然,这已成为了新时代下社会谈论的焦点。因此,本文作者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对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具技术性的工程。相应地,土地增值税就是指对那些获得增值收入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合理征收的税种之一。它主要包括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有偿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还有其它的依附物的产权这些方面。很显然,房地产企业和土地增值税之间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根据房地产的不同种类,土地增值税将会对它进行差别税收策略。同时,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它财务管理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方面。简单来说,土地增值税筹划就是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予以设计的一种合理的税收方案。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压力得以减小,还能使企业的纳税风险降到最小化。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更好的经营环境,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具优势,立于不败之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来说,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换句话说,在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收筹划是开发企业前行路上一块重要的基石。相应地,想要使土地增值税收筹划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就需要采用有效的措施对它进行完善。显而易见,这也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土地增值税税收有着自己科学的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它主要包含了这几个方面。比如,对收入进行分散筹划的方法;以利息为基础的支出筹划方法;“临界点”的筹划办法。因此,本文作者从实际出发,对其中一些有效策略予以了探讨。

1.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以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为基础给与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指的是“起征点”政策。为了使优惠政策更具其保障性,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它就是针对相关纳税人对那些一般而具有标准性的住房予以建设,并对它进行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增值额在对应扣除项目费用20%之下,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这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一些方面引起注意。比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在建设一般标准的住房,还在对其它房地产进行开发,需要对其中的增值额予以恰当地分开计算。在这个过程,对于那些没法分开计算或者无法准确进行区分的增值额,建设的一般标准住房时没有权利对这个优惠政策进行享受。

2.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可以对相应的经营收入进行分散筹划

一般情况下,这种策略就是在房地产中,把那些能够分开予以独立解决的方面从中分割出来。比如,关于住房内部的装修。对于这方面,可以把它作为其中独立的部分,对它进行恰当的核算,就可以以两次出售房地产为媒介,对它进行纳税方面的筹划。这样也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税收负担。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借助利息费用来进行科学的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制度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这两种利息支出的方法进行充分的利用。第一,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那些可以在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计算分摊,还有金融机构对应的证明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扣除。但是,扣除的金额并不是随意的,它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高于商业银行相关方面计算之下的金额,即同类并且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第二,对于房地产某些方面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开发资金需要在上述合计金额10%以内正确计算予以扣除。在这方面,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那些没法根据转让房地产项目对分摊利息支出给与对应的计算;二是没有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力证据。所以,针对这个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预先进行有效的筹划,避免多交税情况的出现。

总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减少企业税收,增加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8)

0 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 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

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 (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9)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4-02

0 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 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

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 (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10)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在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方面,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方面,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方面,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见于部分大中城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再次提到了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通知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配合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央行于2010年5月2日宣布,至10日起各大金融机构上调存款类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表明了,国家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的决心。从宏观政策面来看,这无疑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很不利的。然而,房价过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重。在房地产应征的各项税费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是依据商品房销售收入为缴纳依据,然而土地增值税则不然,它是以地产项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四级差别累进税率来征的,最高税率可高达为增值额的60%。因此,如何有效的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是房地产行业每一个财务人员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特征

1.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收待遇,按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增值率高,税率高,多征税;增值率低,税率低,少征税。

2.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

纳税人应在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按照项目所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税务部门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且完成销售再做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财务核算管理混乱、成本原始凭证不齐全、销售收入依据不完整、费用开支不合理,无法确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具体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对其采用核定征收。

3.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建造成本-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利息)*1.3-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或还可表述为: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1.25*不含息建造成本-实际支付的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

计算土地增值额中所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屋主体建筑的各项建造成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

4.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方法

先计算出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根据两者之比的比率按下列具体公式计算:

(1)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1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征。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项目)作价入股,转让到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合作建造,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1.借款利息的筹划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资金60%以上来源于各种途径的借款,然而,借款利息采用不同方法扣除所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是不尽相同的。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相关开发成本。但实际工作中在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大多会将已经资本化的利息调出作为费用简化处理。当然实操中,并不用通过具体的账务处理将已资本化的利息调至财务费用中去,而只是在计算增值额时把已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剔除即可。故此,税法规定:A、纳税人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并且能够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实际支付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5%。B、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或不能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10%。

这无疑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空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主要资金流来源于银行筹资借款,借款利息能够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利息证明,利息费用较高,且高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应尽可能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并按项目分摊贷款利息,以求能按实扣减利息,从而降低税负;反之,项目开发筹资虽多,但所能提供的银行借款利息证明金额,低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可不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或不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以求项目利润最大化。

2.合理提高能成本化的管理费用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人事编制的调整而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30人,每年开支的管理费用约为300万。其中,25人参于了项目开发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这25名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调整到项目部,以求加强项目开发进程管理,如此一来增大了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约计250万元,这样,一年则可能增大可扣减成本费用:250万元*1.3=325万元(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

3.地下车库的合理策划

商业地产的高层项目通常都会建造地下一层、二层为地下车库,根据车库性质大致分为三类:有产权车库、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很多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额,通常希望建有产权车库,但实际上从税收来说,他们是大大的失策了。

如果所开发项目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所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建议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以求合理避税。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和车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合同)》,车主取得若干年的“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维护管理费”,弥补物业收费不足,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可以再分配入房屋主体的建造总成本,这样又可合理增大总成本金额,为将来核算土地增值税奠定基础数据。

如果开发企业想尽快资金回笼,实现车库销售,也可建造无产权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如何核算处理,会计制度、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开发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车库进行核算处理,建成之后,可转做“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可以出租。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转让若干年的使用权,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及按租赁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出售固定资产与开发产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先转为固定资产出租,租赁3年后再出售,也可规避土地增值税。但是租赁期所得租金应确认收入,出售时按销售企业不动产处理。在整个租赁期间不仅应确认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还应该每月提取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入租赁成本。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5.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标准商品房实现销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能否免税,决定因素在于增值率(若增值率

6.精装商品房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精装修的商品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适度加大建造成本的同时,也可一方面提升商品房销售价格收回装修成本。精装商品房装修成本项目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给了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上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例如,增大扣除项目中某次成本可扣金额等,都可合理降低增值率,实现避税。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出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各项税收政策的逐步细化,如何合理避税成为每一个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理应认真思索的问题。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除了需要每一个财务工作者熟悉房产企业的运营流程,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房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在核算每一笔会计分录时,都要考虑到今后的纳税效果,在正确核算的大前提下力求最大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炳荣,李开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 会计师. 2011(03).

[2]王艳东. 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 企业研究, 2012(22).

地产开发税收筹划篇(11)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 筹划

一、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是现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显激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如此严峻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要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的合理筹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就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来看,还比较乐观,但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增长速度较快,对企业难免造成一些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解决经济效益,也将房价进行提高,这样人们买房就陷入了困境。为了有效控制房价的增长,政府采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来抑制房价的增长速度,但是进行税收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税收工作的进行。此外,在进行清算当中,大部分地方政府也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清算工作落实到位,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清算力度有待加强,不然则会严重阻碍了清算工作的进行[1]。我国大部分地区税收成本都比较偏高,部分地区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并且还出现楼盘土地增值税拖欠现象,时间一长,根本无法将拖欠的费用一一收回。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说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国家对土地增值税做了适当的改进与补充,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前一些合法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先现在看来已不合法。尽管如此,但是只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做适当的更变,才能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三、房地开发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首先要从明确清算对象和规划成本出发,其次通过科学的定价来增加企业收益,最后还要科学的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

1.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清算对象及对开发成本进行合理规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明确清算对象是关键。清算工作需要建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先关规定上,进行清算时,主要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开展,若是项目是分期的情况,则是以分期的项目为单位开展清算工作。有时候,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时间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但是其中所存在的产品的类型却各不相同,此时,对象不一致,清算所得到的结果也必然不同,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普通住宅的同时,又拥有商业铺面,这就要采用分开进行计算的方式来计算增值额,在进行清算时要注意,一些开发商品是应税,一些却是免税,所以,要在明确对象的前提下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从对项目的收入以及成本,分别进行核算的方式来降低所缴税费[2]。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还需要对开发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主要采用的方法有4个,即建筑面积法、占地面积法、预算造价法以及直接成本法,建筑面积法是用于同项工程中不同的建筑,对其成本进行分配;占地面积法是根据已开发的用地面积做分配,多用于分配土地成本;预算造价法则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中财务费用的支付,以及对建筑产品的成本进行科学分配;而直接成本法就是分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并对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金额进行合理分配,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明确企业对房地产开发清算的对象,并对成本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对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进行改进,使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2.对房价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

房价的科学合理定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最直接的方法,所以,企业要通过合理的定价来降低房价,使房价和同行相比偏低,这样便可吸引客户前来购买。根据国家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住宅进行出售,当增值税额低于扣除项目所有金额的20%的时候,可免缴土地增值税,根据这个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住宅进行拍卖的时,通过全面分析若是抬高房价的所获取的收益,以及放弃优惠增长而支付的税费,两者进行比较,最终采用企业获取利益比较的高的一个方案[3]。例如,上海市某一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一批商品房,扣除项目的允许金额为2000万元,设商品房销售价格为X,这样销售所附税额与附加就应该为5%X(1+3%+7%)=5.5%X,算式中的5%指的是营业税税率,3%指的是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而7%则指的是城建税的税率。这样,企业所需要扣除的项目金额就是2000+5.5%X,此时,若是房地产开发想采用起点征收优惠方案,那么房价的售价最高为1.2×(2000+5.5%X)=X,通过计算,X=2569(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将房价控制在2569这个范围之内,不可超出,这样才可免缴土地增值税,所获利润为428万元,这样才可获取最高利润。若是企业不采用此方案,所使用的是提高房价来获取利益,那么增值率超过20%的部分,就比较适合增值率不超过50%的时候,速扣数就为0,而税率则为30%,此时,设价格增加了Z,房产销售价格久违X+Z,这样扣除项目所允许的范围金额就有所增加,增加值为5.5%Z,扣除项目允许的金额就为2141+5.5%Z,增值金额则为2000+Z-(2141+5.5%Z)=94.5%Z+428,应该缴纳发达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为30%×(94.5% Z+428)= 0.2835Z+64.2,此时,企业获取最高利益,应将放弃起点优化政策,通过提高房价来获取经济效益,由此可知,0.2835Z+64.2

科学定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有效的方法,企业在对住宅进行定价的时候,进行充分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的方案,为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富。

3.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做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税收范围上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控制,企业要合理节税,可从三个方面达到这一目的。首先是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来节省所需缴纳的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时,相互进行协商,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双方共同合作,一起建房,当房子完工之后,按照比例进行合理分配,达到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若是将房子转让给他人,就要向接管方支付土地增值税税费,由此看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用此方式进行房屋经营活动,免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提高企业受益的目的[4]。其次,采用出租以及联营的方法合理避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采用出租的方式所获取的效益,比出售方式所获取的效益更加大,采用出租的方式来获取租金,所缴纳的费用只是房产税,这样一来并不是将房屋进行转让,就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联营的方式时,进行投资的一方则可免缴税费,企业便可从中获利。最后,采用代建房屋的方式来控制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和客户长期进行合作,通常会使用合同方式确立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客户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当完工之后,客户只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一些代建费,但是产权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房地产从客户手里所收到的费用是在劳务性质收入的范围之内,所以,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从纳税范围的角度出发,通过合作建房、出租、联营以及代建房屋的方式来节省税费,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免缴土地增值税的方式中获取利益,是现如今一个比较理想的合理避税的方法。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是推动着我国经济发展,房地开发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势在必行,只有从土增值税的角度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才可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8):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