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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4 16:44:59

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篇(1)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保守主义,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方法可选择时,尽可能选用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收益或少计负债、费用,合理核算可能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的现实意义表现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信息披露;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与责任;加快国际协调,提高我国会计声誉。

一、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外部政策环境。一九九三年财会制度改革在我国确立了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将会计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业务发展的始终,不采用会计谨慎原则来指导银行经营行为,事关金融业自身厉害得失甚至整个金融业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

内部管理水平。受长期传统经济体制和会计观念的束缚,银行会计职能无法有效发挥。现部分银行会计基本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反映和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较笼统,信息可加工性差,不能满足风险管理对信息复杂多变的要求。本质原因是银行会计的服务目的,目前银行会计的服务主要是外向的,侧重对外界提供各种信息,对内会计特别是管理会计重视不够,信息质量不能保证。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缺乏行之有效稽查机制也是金融会计风险时有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会计监管上,我们过于注重存款、贷款计划而忽略成本计划,造成成本观念弱化及会计活动中法制观念、竞争意识薄弱和竞争能力差等,这是导致银行会计活动中的信贷风险的直接原因。

二、会计视角看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形成根源

现行银行会计制度本身未充分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是银行经营风险的直接原因。谨慎性原则作为企业对不确定事项采取稳妥谨慎态度的必要反映,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应付复杂多变的外界环境,将风险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一项会计原则。此原则是风险控制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运用,体现会计实践的一般规律,同时可用于我国商业银行。在银行会计核算中,符合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处理与报告方法可有效防范与化解银行风险。从我国现况来看,谨慎性原则在银行会计实务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现行银行会计制度仅在有限领域有保留的采用了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与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极不相称。具体表现:

实施权责发生制,产生大量应收利息相关风险。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中的一般原则,要求企业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把收入和费用与权利和责任联系起来,不受款项超前或滞后收付的影响。此原则的实施对于促进银行加强信贷资产的管理、及时追索贷款本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实施的过程中,它又导致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不真实和垫付税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应收利息长期挂账与谨慎性原则相悖。谨慎性原则要求,在对某些经济业务和事项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尽可能选不虚增利润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该原则还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充分估计潜在风险。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应由利息挂账的做法与世界通用做法的差异很大,如国际会计准则在论述收入的确认时就指出只有在计量和收款上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才能予以确认。而我国在两年内仍将应收而未收的利息计入当期的收入,显然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存在片面性。

现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方法与谨慎性原则实质也有出入。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必须建立一套与商业银行运行机智相适应的坏账准备金制度,但我国现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比例太低(按年初放款余额1%),与坏账的比例严重失调,据统计,近几年坏账的比例约在20 % ,可见用1%的坏账准备金去核销20 % 贷款坏账是杯水车薪。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为防范金融风险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内控制度,实行集中核算;重视会计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现金管理,提高支付水平;拓展中间业务,分散经营风险。

同时,防范金融风险须考虑运用谨慎性会计原则改进以下几方面:改进呆账准备金计提的方法,提高计提比例,扩大计提范围,简化核销审批手续。强制要求银行从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各种风险损失。鉴于企业拖欠银行利息的情况相当普遍和严重,为稳健起见,可改进现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要求银行采用账龄分析法来计提坏账准备,并按应收账款账龄和性质不同确定不同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允许银行对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与一些非金融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规则计价。处理应收未收利息的长期挂账的问题上,从避免虚增利润的角度来看,应将这一期限缩短至90—120天。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如信贷风险、经营风险、金融风险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知防范与抵御银行风险是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离开各方面协同单靠银行会计自身的力量不可行,因此需结合多种措施来解决银行风险。

结合谨慎性原则的含义及特点,将谨慎性原则同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联系起来,最终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提出防范、抵御与化解银行风险建议,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稳定与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先治主笔.内部管理控制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风险防范原则篇(2)

中图分类号:TJ760.5 文献标识码:A

1.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则

1.1界定工作流程方向

电力营销管理系统是电力企业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此系统有着科学的信息体系结构和严密的业务流程,建立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的意义重要,必须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设计,让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在应用过程中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占有率,提升管理水平。建立起适应自己企业发展需要的电力营销管理系统,更好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摆在每个电力营销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1.2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

在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建设初期,需要把大量的原始数据录入系统中,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录入过程中要要经过多部门的联合审核、监督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营销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和企业的效益紧紧相连,所以营销系统做为电力企业数据的集中区,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3实现数据共享

建设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分析管理数据信息并逐步达到共享,因此在保证营销工作数据准确和完整性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到数据共享的目标。在把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综合成一个整体的同时,必须考虑到这个系统不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不断扩展,需要延伸内涵,与其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系统进行进一步的整合,达到为电力系统服务的目的。

1.4技术上规范化

建设电力营销管理为客户服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规范并统一了整个环节的电力营销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流程再造,取消了不必要的、冗余的环节,统一了各环节间的流程,通过数据共享缩短了业务流转的时间,还加强各环节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所有数据和业务的及时上报和汇总使数据和业务的透明和公开成为可能,从技术上避免了以电谋私和以电称霸的发生,改善了企业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

2.电力营销信息系统风险的可能表现形式

按照风险的来源,可以将电力营销信息系统风险的可能表现形式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2.1技术风险

这里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电力营销信息系统本身在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系统不稳定或不安全漏洞较多,导致系统重要数据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电脑黑客轻易地入侵,或者电费统计时可能的重复或遗漏等

2.2误操作风险

误操作风险主要指系统维护和操作人员无意识的误操作带来的风险。例如电价标准修改时出错造成大量电费误算。

2.3违规操作风险

违规操作风险主要指个别系统维护和操作人员可能利用工作之便,采用隐蔽的技术手段,蓄意对某些重要数据进行更改造成的风险,如2004年某地就发现了城区营业所微机员修改用户用电计量表表码,造成少收电费9.6万元的事件。备份管理的风险

2.4备份管理的风险

主要指数据库备份工作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与原数据库不符,或者在用于恢复数据库之前被人为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2.5非法入侵风险

按照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将电力营销信息系统风险划分为全局性风险和局部性风险,前者指对系统产生全局性影响和危害的行为造成的风险,如造成全省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瘫痪或不能正常工作而且长期难以恢复,或者个别系统维护和操作人员将电费一次性划走等等。后者指对系统部分数据进行修改和危害的行为造成的风险,如某县级公司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瘫痪或不能正常工作,或者部分用户数据被修改造成损失等。

3.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安全风险的防范策略

3.1在软件功能上施加必要的控制措施来保护营销数据的安全3.1.1增加必要的保护功能在突然断电、程序运行中用户的突然干扰等偶发事故。

3.1.2对输入系统的数据、代码等都要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系统不予通过。

3.1.3增加必要的限制功能。

3.2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3.2.1实行用户权限分级授权管理,建立起网络环境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业务的需求设定上机操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并通过为每个用户进行系统功能的授权落实其责任和权限。

3.2.2建立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对系统的所有岗位要职责范围清楚、同时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各岗位之间要有一定的内部牵制保障。

3.2.3建立必要的上机操作控制和系统运行记录控制

(1)建立严格的硬件操作规程。

(2)制定操作员访问系统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各个操作员进人系统后执行程序的顺序、各硬件设备的使用要求、数据文件和程序文件的使用要求以及处理系统偶发事故的操作要求,如设备突然断电的处理、设备的重新启动要求等、同时要制定数据文件的处置标准,对数据文件的名称、保留时间、存放地点、文件重建等事项做出规定,以便统一管理。

(3)通过设置软件功能、利用系统提供的功能或人工控制记录等措施对各用户操作系统的所有活动予以记录,并定期由系统主管进行监察和检验及时了解非法用户和有权用户越权使用系统的情况。 3.2.4建立严格的硬件管理制度和损害补救措施,比如主服务器突然出错时,由备用的服务器接替继续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电源、温度、湿度、静电、尘土、电磁干扰、辐射等。

3.2.5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首先,系统投人使用之后,原系统的所有程序文件、软、硬件技术资料应作为档案进行保管,并应由专人负责,同时严格限制无权用户、有权用户非正常时间等对程序的不正常接触;在档案调用时也必须经系统主管和程序保管共同批准,并对使用人、程序名称、调出时间、使用原因和目的以及归还时间等进行详细的登记,以便曰后核查。

3.2.6建立预防病毒的安全措施。

3.2.7建立对黑客的防护措施。

(1)设置防火墙,使用入侵检测软件。入侵检测软件可以检测非法入侵的黑客,并将它拒之内部网络之外。

(2)抓好网内主机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管理永远是系统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对网络的任何攻击,都不可能没有合法的用户名和密码。但目前绝大部分系统管理员只注重对特权用户的管理,而忽视对普通用户的管理。主要表现在设置用户时图省事方便,胡乱设置用户的权限、组别和文件权限,为非法用户窃取信息和破坏系统留下了空隙。

(3)设置好的网络环境。网上访问的常用工具有网络操作命令,对它们的使用必须加以限制,对系统的各种插件、组件、服务等资源通过一定的分析。

4.结束语

电力系统体制改革后,在管理创新和客户服务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另一方面,随着电力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用户需求的不断扩大,为了顺应营销业务“集中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高电力营销客服系统的效率和加快电网向优秀的服务性企业的发展,亟需设计研究开发出真正意义上的营销系统,实现全国营销业务一体化的管理格局,为社会提供更加真诚,快捷,方便和规范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郭远芳,张志翔.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电力营销体系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

风险防范原则篇(3)

在对于是采用字面严格相符或实质相符来作为审单的最后依据时,申请人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偏向于要求字面严格相符。因为实质相符会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对比两种相符原则,在实质相符情况下,如果开证行未能完全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审单,最终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按照实质相符的原则,开证行在审单时,只要求单据与信用证能表面一致即可,但是这种情况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有可能因为他拒绝付款给开证行,而使申请人无法拿到货物。相反,在字面相符的原则下,申请人会有更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出现了一点无关紧要的小瑕疵,如印刷方面的失误,申请人也可以此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暴跌的时候,申请人更是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受益人降价。鉴于此,可以说申请人更愿意接受字面相符的相符原则。因为根据UCP600,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换言之,只要能够做到相符原则,申请人就必须付款给开证行。

二、相符一致原则下申请人面临的欺诈困惑

(一)受益人利用假单据行骗

所谓虚假单据是指受益人为了骗取货款,伪造与信用证条款表面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却没有装运任何货物或者装运的货物与单据中所描述的相差十万八千里。

案例1:1992年12月,广西钦州一家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一中间商达成一笔进口贸易,以每吨315美元CFR北海价格进口8500吨钢铁,信用证付款,以该香港公司为受益人。在开立信用证时,经过了三次修改,最终确定CFR价并接受第三方签发的单据。

该香港公司声称此8500吨钢材由“XXX”轮装运从波兰港起运。但是,12月8日,该香港公司传真提单副本,告知轮船改为“Anangee Glory”, 开航日期为1992年12月9日,预计于1993年1月9日到达。为了能让申请人完全相信,受益人也随附上轮船的部分资料以作说明。

所有这些都使申请人相信该受益人是一诚实的中间人。但到了12月末,情况却急剧变化。由于急需该货物,申请人向轮船询问该轮船的航行情况,却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广西公司请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协作查询,告知的情况是该轮“Anangee Glory”并不是装运钢材到北海,而是装运化肥到泰国。由此,申请人终于相信传真过来的提单是一份伪造的单据。

分析: 这是诈骗的惯常伎俩,他们首先和买家签订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购买合同。收到信用证后,他们会伪造提单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而且把所有的单据伪造的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这样他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开证行处获得货款。

(二)受益人与船公司共谋欺诈

船公司与受益人的共谋欺诈是申请人所遇到的最大的欺诈风险,而且这种欺诈往往容易成功。对于申请人来讲,他难以得知船公司或船公司出具单据的真实性;而对于开证行而言,他也难以审核出不符点,因为受益人提交的一切单据确实与信用证要求的完全相符。船公司与受益人共谋欺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伪造提单

提单是所有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单据之一。因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出现了很多的提单伪造现象。伪造提单是指受益人联合船公司创造出一份真实提单,而且该提单在装船日期,货物质、数量,装运船只要求等方面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而实际上,提单中所指货物在现实中却是不存在的。一旦开证行收到此类提单,他也仅仅按照相符原则要求审核提单的表面相符,无需实际考据或判断货物的真实性及或合法性。这也就使得申请人易于受到受益人的欺诈。

案例2:广西一家进出口公司在未作资信调查的情况下,就急着以低价向一印度公司(Barese Whole-Sale Co.)购买了一批钢材以作急用。该货物总金额共计USD165.000,CFR黄浦,采用信用证付款。 众所周知,在CFR条件下,卖方负责该批货物从起运港到目的港黄浦的一切运输工作。但岂知这是一个骗局,该受益人手上并没有货物,他与一家船务公司勾结炮制了与信用证表面完全相符的假提单。该印度公司把假提单连同其他伪造的单据提交给银行结汇,骗取货款后,又迅速消失。至此,广西这家进出口公司不仅损失了货款,更重要地是急需的钢材也成水漂。

分析: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一切单据与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在表面上是完全相符的,开证行不得不根据UCP600的要求全额付款,而受到欺诈的申请人却是财货两空。正像一位海事专家所说:与伪造享誉世界的蒙娜丽莎肖像相比,伪造提单简直容易的多,而且同样获得巨额的利润。难怪乎欺诈者均热衷于伪造提单。

2.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为了能顺利结汇,受益人往往勾结承运人,伪造清洁提单,表示货物在“良好状况”下装船,以隐瞒货物装船前的各种瑕疵。当然,承运人也清楚隐瞒事实真相的风险。因此受益人会出具一份保函,保证偿还或承担因伪造提单而可能引发的损失或责任。受益人一旦拿到提单后,他便可连同其他单据向银行结汇,银行也会因为单证相符而及时付款。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以CFR或CIF成交的货物买卖上,因为在两种价格术语下均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这也为受益人与船东共谋欺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案例3:Aps船公司“Red Cloud”号轮在黄埔港口装运了20000袋晶糖。货物装上船后,发现有2000袋破损,200袋污损,当即在收货单上做了批注,船公司即欲在提单上对此情况做不良批注。然而,受益人为迅速出口货物及顺利结汇,便与船长协商,由受益人出具保函,换取船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替其隐瞒货物的不良情况。结果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因2000包破损晶糖重新包装后使得该批货物在总量上短缺400袋,这恰与船公司签发的B/L完全不符。至此,申请人向船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该船长其实知道不良包装会对晶糖的质量和数量带来严重影响,他也清楚违规接受保函,签发伪造的清洁提单损害了申请人利益,是一种欺诈行为。

3. 倒签提单及预借提单

所谓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受益人要求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有的承运人为了招揽到更多的货物,也会满足托运人的要求,凭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签发倒签提单。

案例4:1991年11月,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方式与英国一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出口3500吨总值为82750英镑的农作物产品。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需要在1992年1月末运抵鹿特丹港。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货物直到1992年2月11日才出运,此日期已远远超出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无奈,出口商要求外代公司签发一份倒签提单,装运时间为1992年1月31日。

对这一切,他自以为安排得天衣无缝。谁知,因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港,使申请人(买方)对提单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随后,他与法院调查员一起查阅了该轮的航行日志,发现该提单是一份伪造提单。由此,申请人拒绝收货并向受益人提出了索赔。

(三) 在单据中伪造货物品质

此种伪造中,单据及货物都是真实的,只是所运送的并不是信用证所表述的货物,或者货物与信用证中所要求的质量不相符。受益人要伪造出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是非常容易之事。例如,单据中所需商业发票完全在受益人的掌握下,保险单也是保险公司依据受益人提供的投保单出具的;即使是装运,承运人也只有权检查货物最外包装的表面情况,不可能查验内部货物。如果货物包装的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即会签发清洁已装船提单。总之,伪造单据的简易性使受益人大肆采用这种欺诈方式。在实践中,不诚信的受益人(卖方)会以劣质的货品或甚至在箱中填入废物,如破旧衣物、废纸等等欺骗申请人,继而又以一套完整的单据来骗取开证行的钱,最终致使申请人财物两空。

案例5:一德国商人从台湾进口一批樟木椅,价值USD45,000,000。货到目的地时,申请人发现集装箱内装的是劣质、无法使用的长凳。他们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该批货物运输过程中并无出现盗换现象;再者,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为查无实物的货物赔偿。该德国商人经查发现,此货物的验货员与供应商有着不寻常的商业关系,两人合谋伪造签发了一份虚假无效的检验证书欺骗他。当然,欺骗终归是要受到法律制裁,两人最终因欺诈罪被判入狱,台湾出口商也破产倒闭。但是,最终损失的还是德国进口商,出口商的破产使他无从得到任何的赔偿。

分析:在此诈骗中,申请人必定会遭遇巨大的损失。他只能通过贱价低卖来尽量减少损失,即使他因发现被骗而拒收货物,但也仍然无法避免损失。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相符原则,受益人可能已从银行处顺利结汇。

三、申请人防止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对受益人资信进行认真审慎审查

国际贸易中,选择一位诚信可靠的生意伙伴是至关要素。一个好的合作伙伴就是生意成功的基石。如果双方都能互相了解、熟悉,那么任一方式的欺诈便如无本之源。对于申请人,在对受益人的资信调查上要着重注意两点:一是出口公司的财务状况。假如出口商的财务状况良好,他更希望能与合作伙伴建立长远互利的商业关系而不是仅仅以非法欺诈手段获得的短期效益;二是出口商的诚信度。一位有良好诚信修养的出口商,同样也会把这种诚信理念贯穿在整个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活动中。对出口公司的资信状况的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进行调查或审核。

(二)在信用证中设定防止B/L欺诈或船东与受益人共谋欺诈的条款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可加入此条款:“装船后,船公司应电告开证行所运货物的相应L/C号,B/L号,航程日期,同时该电报副件也应作为议付单据”。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B/L诈骗,也能使承运人更重视。另外,为防止受益人与承运方的共谋欺诈,信用证中可加入该条款“b/l议付时必须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或商会证明签署确认”。

(三)在信用证中设置防止伪造检验证书或发送劣质商品的条款

为有效防止受益人与验货方共谋签发伪造货物品质的检验证书,可在信用证中加入“一式两份的检验证书应由国际知名检验机构SGS或可靠的商会组织签发,以证明装船时已对所运货物的品质及数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第***号合同规定相符”。此种作法可以有效地防范验货方与受益人之间的共谋欺诈。当然,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也会指派qc或验货员现场监督生产装运过程。

(四)在信用证中设置防止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条款

为确保B/L的可信度,可在信用证中设立此条款:“船公司应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所签发的提单不是预借或倒签提单”。出于对自己声誉的考虑,在签发此份证明后,船公司一般是不会再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实践证明,该做法是防范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出现的有效途径。

风险防范原则篇(4)

一、构建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建立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它的构建原则不可能是单一的,必须涵盖方方面面,使其尽可能的完善。个人认为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全方位管理、规范化、动态调整和与治理结构相匹配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高指导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道德准则。全方位管理原则是指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规范化原则是指要将权、责、利相统一,使企业中的每个成员都积极融入到风险防范中来。动态化调整原则是风险防范体系要随着外部和内部因素的改变而作出适当调整以符合实际需求。与治理结构相匹配原则是指风险防范体系要适合企业的治理结构,两者互相促进,保证企业顺利地发展。

二、体系构建

(一)思想保障体系

1、增强企业全体成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强化所有人员的防范意识是有效进行风险防范的前提,也是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的思想基础。增强企业全体成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形成通过法律获取、行使、维护自身权利的思想,在不断的学习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风险警惕性,从而为构建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2、增强企业领导法律风险防范的决策意识

企业全体成员风险防范意识的形成取决于领导层的决策。企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要以领导层的决策为主导,由顾问牵头,所以加强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领导层真正意识到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性,自觉积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将企业的政策、规范、制度、标准细分为员工的行为指南,才可以保证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顺利有效实施。

3、增强企业管理层风险防范的执行意识

企业管理层尤其是法律顾问坚定的执行意识,是法律风险防范系统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企业能够通过制定各种制度和程序来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但如果缺少管理层的具体落实与执行,就很难真正起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二)组织保障

1、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人员,并直接参与经营决策,直接对企业代表人负责,全面指导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在风险防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上的很多大公司都有总法律顾问,由其担任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负责企业的运作,这样能更好地进行风险防范。

2、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真正落实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在风险防范体系中起到保障业务的作用。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监督、执行都需要由法律事务机构来进行负责,同时应注意法律事务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3、风险防范的工作体系

风险防范的工作体系包括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外聘律师的合作体系、社会组织提供的交流平台三个部分。其中,内部风险防范体系是创建风险防范工作体系的核心,内部事务机构和外聘律师的合作体系是防范体系的延伸,社会组织提供的交流平台能够促使防范体系创建得更完善。

三、防范系统主要内容

(一)规划系统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以及实施这个战略的计划和规划,确定最终目标,建立预期目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实施步骤,完成战略内容。在这个战略中,不仅要包含预防性的措施,也要包含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为此,首先要对公司的法律风险环境作出预估,其次具体的防范措施必须具有很高的切实可行性,再次风险管理战略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风险环境而相应地作出必要调整。

(二)内部环境系统

建立企业全体成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体系,建立科学可行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并利用电子手段监控、调整、评价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虽然这项工作比较琐碎,但它是实现整体风险防范的根本要求。规范企业的各项行为,可以提供一种严格的准则,减少企业行为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同时,规范企业的各项行为,也为企业成员的日常行为提供了一个准确的对照标准。

(三)内部经营活动管理系统

这个系统是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基础上,预估实际管理活动时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估计风险源、确定风险点、评估风险、确立解决方案、实行方案且进行反馈。法律风险预估指的是对还未发生的各种潜在法律风险进行归类与鉴别,并且分析产生此风险的可能事件及原因。人们一般只能预估已经了解的风险。主要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有:法律风险列表。按照时间顺序罗列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使之成为一张表格,便于之后风险评估进行参考。风险分析图。一些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分析图的方式来收集和统计信息,把法律风险按照标准予以注明。

参考文献:

[1]李寿双.《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与风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风险防范原则篇(5)

一、风险社会:依法风险管理的时代背景

在农耕文明与科技不太发达的时期,人类社会的行为对整个世界的影响极为有限。也就是说,人类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不是整个社会不可承受之重。在此种情景下,人类行为导致不利后果后,法律再介入对行为之调控,或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为时并不太晚,正义可以得到实现。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行为的影响力日益巨大,甚至其影响力足以毁掉整个地球,如核爆炸、温室效应等。正如阿尔温•托夫勒所说:“工业社会生态污染和资源利用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达到与从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3正是基于对现代社会中风险的直觉感知及风险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当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共鸣。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吉登斯所谓的“失控的世界”和波斯纳所说的“灾异”不再是人类社会的“例外”,而是“日常”。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然而,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对人类社会将产生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传统法律事后救济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在现代风险社会,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风险不是灾难,风险是灾难的预感,灾难是风险的实现。风险之影响后果具有延展性,4即风险与灾难之间具有时间间隔。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管理风险,达到或减少风险、或消灭风险、或分散风险的作用,以最终实现预防灾难发生的目的。在现代风险社会,防止风险转化为灾难成了各学科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法学界也加入到了这场风险管理与灾难预防的建设大军之中。我国法学学者在近几年提出,“我们有必要把风险管理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内,把所谓‘风险社会’的现实化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前提”;5“风险属于不可能预先防止,却可以事后归责的范畴,具有侵权行为法的意义,需要检查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条件设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6法律介入风险领域,对传统法律理论与制度的挑战是巨大的。“由于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预知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因果关系链在经验世界中断裂”。7由于风险社会中责任联系的间接化、责任后果的潜在化、责任的分散化使得按照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8尽管如此,法律不能对风险无动于衷。面对风险,一种直观的、质朴的且无需置疑的预防理念进入法学的视野。预防理念的规范化,预防原则在法律中的引入是法律介入风险管理的重要标志。

二、预防原则:规范化、争论及其超越

在全世界,人们对管制风险的一个简单观点越来越感兴趣:当存有疑问时,遵守预防性原则。9预防理念贯穿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行动。在过马路前,要先看看是否有车辆通过,以防止发生交通意外;每天出门前,想想是否要带雨伞,以防止因下雨而被淋湿。预防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指在安全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行动前请保持谨慎。该思想暗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见,只有在预见了不利情况下才需要保持谨慎,而预见中就包含有不确定性,即不利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二是责任,要防止不利情况的出现,在行动前保持谨慎就是一种必要的责任。尽管预防原则是人们日常决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但是,预防原则能否及如何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预防原则的规范化

一般认为,法律中首次采纳一般预防性原则的是1969年的瑞典环境保护法。10在某种意义上说,预防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中“注意义务”概念的延伸。注意义务起源于19世纪后期伊舍大法官的一个判决:“当一个人身处这样的一个环境,即基于普通人的思维意识,他能够立即意识到,如果他在行为上不能尽其注意及其技能,他将引起危险或伤害对其他人或其财产。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危险,在行为上尽其注意及其技能的义务就产生了。”在这个“注意义务”中,主要保护的是人身及其财产权利。预防原则后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得到了积极响应并获得了极大发展,但遗憾的是后来法律上的预防原则却较少使用在人身及其财产保护方面。1982年,《联合国世界自然》对这一原则首先给予承认,提出“在负面影响未完全理解前,活动不应当继续”。1992年的《里约宣言》中预防原则的界定具有广泛影响力:“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该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是可能造成严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预防原则甚至出现在欧盟宪法草案之中:“联盟环境政策的目标是高度保护,兼顾各地区情况的多样性。它建立在预防性原则、环境损害应当从源头优先予以纠正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11尽管预防原则在许多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中被宣示,但是,它并没有成为真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法律原则。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原则的报告指出:“尽管该原则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各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欧洲人权法院)却仍然不愿意采纳预防原则。”美国也曾经反对在国际性文件中使用预防原则。其认为在法律语言中,“原则”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渊源之一,这意味着其具有强制性,法院能够通过这个原则的援用来撤销或确证一个案件。因此,认为用“预防方法”替代“预防原则”更为恰当。也许,认为预防原则是贯穿我们制定与实施法律过程中人们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准则还为时过早。但是,预防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及其在部分法律领域所具有的开创性贡献还是对传统法学理论及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人们对预防原则的态度是暧昧的。一方面,认识到预防原则对我们进行风险决策时所具有的积极指导意义,在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美国对的相关决策中都可以看出预防原则的影响,以至于美国《纽约时代》杂志将预防原则列为2001年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另一方面,又不太愿意将预防原则理解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主要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理论与制度给予预防原则的生存空间极为狭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发展以迎合社会的需求。“当下的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都不是人类的终极性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因此任何阻碍或反对制度创新或秩序重构的主张或视角都应受到反思和质疑;与此同时,任何支持或捍卫制度创新或秩序重构的主张或视角也同样是一个必须接受审查或反思的开放性问题。”12欧盟法院正在谨慎担负起这种秩序重构者的重任,努力推进预防原则司法化的步伐,在多个司法判决中都涉及到预防原则,其在“辉瑞案”中禁止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维吉霉素的裁定中指出: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因为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维吉霉素而产生的细菌抗体可能形成或证明对人类有害,但是,法院认为,建立在预防基础上的禁令是正当的。13预防原则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而令人欣慰的是,人类社会正在大力推进这个进程的发展。预防原则在法律现实世界发展的曲折历程表明,人们对预防原则并没有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有关其争论与之相随。

(二)预防原则:争论及其超越

预防原则一直存在强式版本与弱式版本的论争。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又称之为“不遗憾原则”,其要求在所有的决策行为中建立安全边际,即要求“一旦存在可能发生损害的证据,就应当采取行动纠正这一问题,而不是损害已经发生之后”。1998年《温斯布莱德声明》对预防原则的界定是强式版本代表:“当一项活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了威胁时,即使因果关系不能从科学上完全证明,也应当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在这里,应当由该活动的主张者,而不是公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4强式版本预防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当行为一旦产生风险,行为人就应该终止该行为或采取措施控制该风险以防止风险转化为损害。弱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并不要求一旦存在风险,就应该实施预防原则,而是只针对特定风险,如“严重或不可逆转性”的风险时,才需要实施预防原则。《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性协议》规定:“在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前,缺乏充分科学的依据不应当成为推迟管制措施的理由,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保证全球福利。”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用词表达也是对弱式版本预防原则的呼应。一般认为,弱式版本的预防原则陈述了一个真理。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高成本及其替代性风险。桑斯坦在举例说明时提到,许多人害怕核电站,其根据是核电站带来各种健康和安全风险,包括灾难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不依赖核电,它将转而依赖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发电的火电站。这类电站也有其风险,包括与全球变暖相关的风险。但是,管制使“机会效益”丧失,引入或提高替代风险,因此而否定预防原则则是不合逻辑的。正如在核电站的事例中,并不是因为核电站的风险不需要预防的问题,而是因为在预防原则指导下的禁止核电站、发展火电站的管制措施不合理。显然,核电站的风险是需要预防的,但是,我们因此而采取的管制措施可以更合理,如提高核电站建设的准入门槛以减少风险。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在一般逻辑上是成立的,当面临风险的时候,采取必要措施预防风险,防止危害的发生符合正常思维。天气阴暗,出门前带把雨伞以防止下雨时被淋湿。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在可能下雨时必须带雨伞以防止被雨淋湿就是值得商榷的事情。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的问题并不在于面对风险是否需要预防的问题,而是在于从规范意义上说,面对所有风险,是否都需要强制预防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桑斯坦是正确的,风险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预防全部的风险。预防原则应当进行重构,代之以灾难预防原则,即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在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措施的成本。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符合正常逻辑。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值得商榷。法律作为人类行为的调控方式之一,它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通常意义上,面对风险,人类社会应该对其作出反应,但是,并不是所有风险,法律都应该对其有所作为。因此,预防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弱式预防原则的精髓所在。但是,哪些风险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哪些风险是属于个人自由选择与处理的范围,其中的分界线实际上很难把握。比如欧盟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而美国相对就宽松得多;但是,美国对待恐怖主义却又比欧盟严格得多。尽管人们对哪些风险应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哪些风险不应该由法律来管理存在分歧,但是,分歧本身表明风险是应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的,只是对范围的大小存在分歧。法律原则提供的是基础性真理或原理,是一种概括性的知识。以预防原则为宏观指导,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正将不可避免,其蕴含的法律理念也随之变迁,一种全新的风险法律体系得以建立。

三、风险法律体系: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为回应现代风险社会的现实需求,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变革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预防:法律调控的全新视角预防原则在法律中引入,体现了法律功能的重大转向。一直以来,法律救济的理念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就是法律救济方式不断理性化的真实体现。现代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工程”之核心构件,其救济的真实性不可不说是一大基石。15法律救济为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的恢复贡献了力量。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救济所具有的事后性所产生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法律再予以救济就显得为时已晚。因此,法律需要提前介入,在风险转化为灾难之前,就实现对风险的控制,或减少风险,或消灭风险,防止灾难的真正发生。预防原则进入了法律的视野,法律从此肩负着救济与预防的双重责任。一般来说,法律承担预防职能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来管理风险。当认为某类行为具有严重风险,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就通过立法予以管制,起到预防危害实现的目的。由于法律事后救济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法律积极预防的思想被理解与重视需要时间。在我国,这种法律思想的转折点发生在刑法关于醉驾入刑的争论中,虽然这个转折点并没有被明示,但其背后体现了这种思想的转折。在醉驾入刑的争论中,有人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因为醉驾如果没有交通肇事,就没有实现危害,醉驾入刑与我国当前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不符;有人认为醉驾应该入刑,因为每年因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可谓触目惊心。反对者有其道理,醉酒是合法的,驾驶是合法的,醉酒驾驶又没有肇事,为何就是犯罪?其正当性基础是什么?醉驾入刑的正当性定位与社会中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多之间的关系看似回应了该质疑,但也经受不住仔细推敲。统计中的交通事故有一部分是醉驾造成,但有些醉酒驾驶并没有交通肇事,将其入罪具有类推入罪的嫌疑。实际上,醉驾入刑体现了刑法对于醉酒驾驶这种高风险的规制,是预防理念在刑法中的生动实践。

(二)风险归责:依法风险管理中的归责原则法律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社会发展的后面。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变革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但总是不可避免。依法的风险管理,义务与责任是其重要手段。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冲击,为应对这种挑战,部门法学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基于贝克等提出风险社会的理论背景,德国刑法学者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出了安全刑法的概念“,安全刑法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意图通过对危险的刑法禁止来降低和避免这种风险的实现,从而实现安全”。16在民法领域,我国有学者认为,基于传统民法契约、侵权责任二分法无法应对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工业革命、城市化、高度危险来源的出现、公司化和垄断化等一系列变化,提出了借鉴德国法上的“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构建一个“契约—侵权—保护”的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17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管是在刑法还是在民法领域,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都是为应对风险社会之风险所作出的理性回应。但是,不管是刑法中的安全责任,还是民法中的保护责任,都只是法律责任建构的目的阐释,无法夯实法律责任设置的正当性基础。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行为进行规范,课以义务、责任及处罚,其正当性需要建立在行为本身,而不是在于规范行为的目的之上。所以,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将社会危害性、侵权后果等作为行为责任追究的基础。在风险社会,法律责任体系重构或扩展同样需要建立在行为本身,或者说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否则就有逻辑颠倒之嫌疑。实际上,刑法中安全责任也好,民法中的保护责任也好,都是行为产生了风险,但没有发生具体危害,也未引起法益的具体侵害就课以行为人责任,其实质意义是通过将法律的防卫界线向前推置来实现安全与保护的目的。风险与具体危害是传统法律责任制度与风险法律责任制度的区别。因此,安全责任与保护责任,其实质意义是风险责任。确立风险责任,实现风险归责,首先就要解决风险的计算或评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责任的均衡是平等理念的质朴要求。风险具有不确定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归根到底不是任何具体的物,它是看不见的,是人的感官感觉不到的东西。它是一些社会构想,主要是通过知识、公众、正反两方面专家的参与、对因果关系的推测、费用的分摊以及责任体系而确立起来的。它是认识上的构想,因此总带有某种不确定性。”18法律对风险进行调控,必须衡量风险调控措施的成本与其取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风险转化成灾害只是一种可能性。显然,其收益的计算也就只能以概率论来表达。因此,依法的风险管理要求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在规范秩序中嵌入了概率论以及博弈论的契机。19预防原则的确立,概率论在法律中的引入,对以稳定性、可计测性和确定性为主要特征的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

风险防范原则篇(6)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Www.133229.cOM”[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6]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虽然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承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建议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时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和肖恩·d·墨菲,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风险防范原则篇(7)

1.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可以让企业及时发现交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合理合法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有利于在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同时也给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少和避免企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常对企业进行纳税风险控制和税务审计工作,可以让企业依法纳税减少企业因税务带来的经济损失。

3.企业进行自身税务风险防范可以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减少信用损失。如果企业因为主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税纳税,被税务部门认为是偷税逃税不仅会被罚款,交滞纳金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信用有很大的伤害,降低企业的信誉。所以,企业自身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是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

4.税务风险是极有可能引发公司管理层的人员的变动,造成工作人员的不安,使得人才损失加大。同时也是有可能导致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通过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管理人员的错误,减小和消除税务风险可能给管理层造成的损失影响。

5.税务风险防范的实施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企关系,对企业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通过税务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税务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减少人员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尽管企业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大,我们也不要觉得企业的税务风险就如洪水猛兽,无法战胜,对待税务风险,我们要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正视它,了解它,以及做好防范措施。

1.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企业的种类很多,所以每个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的时候要实事求是,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防范措施的实施,不能生搬硬套,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企业在实施税务风险的防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的税务防范的全过程都要依法守法,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仅要遵循税法规定,更要在过程中兼顾其他法律和法规,以免为了避免税务风险而犯法。造成更大的企业风险。

(2)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工具,同样适用于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它可以用来衡量某种防范措施是否可行,以便企业选择更加经济有效的防范措施。

(3)整体性原则,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不是单一独立的行为,而是企业的整体行为,不单单是企业某部门某职员的责任,更是企业里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全体成员的参与,所以,在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时要考虑整体性,不能顾此失彼。

2.税务风险的回避要从宏观入手,避免减少税务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对其进行转移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3.宏观方向只是指导企业的税务风险的防范,企业自身要从经营的角度去防范,一般来说企业的企业文化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变化,所以,树立企业文化中的诚信意识也是有效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

风险防范原则篇(8)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19

[中图分类号] F2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28- 02

1 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构建

1.1 修订财务风险防范相关作业规定,以提高财务控制效率

为使财务风险防范相关规定更符实情,企业相关部门应修订颁布财务风险防范处理准则、费用支付时限及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等制度。主要修正重点在于厘清财会人员执行财务风险防范的责任范围,确保权责划分更趋明确。企业因商业交易付款习惯与一般政府机关有所不同,因而应制定不适用公款支付的时限及处理应注意的事项。为简化支付款项的检查作业流程,以汇款方式扣付员工工资给债权人的款项,应以汇款签收或证明文件作为支出凭证,免另开收据。通过网络交易开展的采购活动无法取得收据、发票或相关收据的情况,可由经手人复印电子凭证并签名作为报支凭证等,以符合实际作业需要。

1.2 设立管理机制,以健全财务控制

为防止财务工作弊端发生,并导正与强化会计财务风险防范及财务控制相关管理机制观念,应制订颁布健全财务秩序与强化财务风险防范实施方案,该方案除了确定财务风险防范为协助企业整体功能发挥的角色,还应说明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要求企业各部门应进行财务查核,加强出纳、财产等管理人员定期工作轮换,收支尽量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等财务控制的作为。企业各部门应将上述方案精神纳入内部各项管理规范中,除企业高层应实施查核外,处于办理决算查账等部门加以查核,以确保其能落实执行。通过管理机制的检讨整顿,会计工作弊端可大大减少。

1.3 强化教育培训及宣传

为增进财会人员对财务风险防范及监办作业等专业知识与实务的了解,使其在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中足以发挥财务报表可靠性等方面的功能,企业应针对各层级的财会人员规划不同财务风险防范课程,包括新进、资深甚至会计管理人员,均可按照其所需加以培训,对企业妥当运用经费及提升预算执行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另外,为了使财会人员更深入认识如何有效推行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可有针对性地开设非营利与政府机构内审理论及实务研习班,以便于财会人员熟悉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环境、准则规定、治理与风险及控制架构、内审技巧与实务运作情形。为发挥网上学习效能,可于特定网站开设财务风险防范及财务控制、企业运营与财务风险防范的互动、收支经费具备要件等网络课程,并函请各部门转知所属人员踊跃参与,以便于广大员工通过数字学习方式(e-Learning)进行广为宣传利用。

2 导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2.1 财务会计方面

①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过程中,财会人员的参与情形。根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企业财会人员参与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工作的比例高达95%。财会人员参与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作业过程的厘清与协助系统处理原则的建立。②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前后,财务会计资源分配的变化情形。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在企业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之前,财务会计资源主要分配在交易处理、财务结果报告、现金流量管理、资金筹措及税收规划与申报5方面。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后,财务会计资源主要分配在财务分析、交易处理、系统处理原则、财务结果报告4个方面。会计资源分配产生变化,可能原因是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后,资源得以从较为机械性的作业移转至较为分析性的作业。③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前后,财会人员配置的变化情形。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分析性与规划性的人员(如财务分析)的配置,在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后有增多的趋势,而一般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与管理二项的人员配置,则有下降的趋势。可能原因是在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之后,属于资料纪录与转换的作业,由系统执行即可,不再需要由财会人员执行。④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之后,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是重点工作。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在企业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之后,财会人员教育培训之前3项重点分别为财务分析、财务控制及系统处理原则。传统的交易处理及财务结果报告,已落在财务分析、财务控制、及系统处理原则之后。上述变动的可能原因是,随着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导入,财会人员的机械性作业大幅减少,企业对于分析性信息及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维护的需求提高,因此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便偏重该两种项目。

2.2 管理会计方面

①在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过程中,管理会计人员的参与情形。管理会计人员参与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工作的比例为95%,管理会计人员参与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系统处理原则的建立、协助作业过程的厘清、及协助系统配置。②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前后,管理会计资源分配的变化情形。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在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前,管理会计功能中获得分配最多资源的前5项,分别为资本预算、损益平衡分析、存货管理、标准成本及营运管理。企业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之后,排在前5名的项目,分别为标准成本、绩效评估、营运管理、存货管理及企业预算制度。在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后,绩效评估与企业预算制度取代资本预算及损益平衡分析,显示企业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之后,有逐渐重视企业绩效管理的趋势。③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之后,管理会计人员教育培训的重点。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在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后,教育培训上最受重视的前5项,分别为标准成本、绩效评估、营运管理、企业预算制度及企业流程再造。企业流程再造排进前5名,可能原因是随着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导入,信息的记录及产出已由前端作业人员及系统执行,企业开始注重管理会计人员在分析与管理上的功能,以提升企业竞争力。

2.3 内部控制方面

①在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内部控制人员的参与情形。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内部控制人员参与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工作的比例为82%,相对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人员而言,内部控制人员参与程度较低。内部控制人员参与协助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作业过程的厘清、协助系统处理原则的建立及协助系统配置。②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前后,内部控制资源分配的变化情形。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内部控制人员的配置情形并未因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导入而有明显的变化。可能原因是目前企业导入的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中,符合内部控制需求的功能有限,故在内部控制资源分配上没有造成影响。③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前后,内部控制人员配置的变化情形。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内部控制人员的配置情形并未因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导入而有明显的变化,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前后内部控制人员配置排序之前3项均相同,只是排序上有所不同,显示内部控制人员配置情况仍无太大变化,可能原因是样本公司目前导入的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并没有内部控制人员所需的功能,因此内部控制人员仍依旧有的工作项目配置。④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后,内部控制人员教育培训的重点。相关调查资料显示,随着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的导入,内部控制人员教育培训方面最受重视的3项,分别为了解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IT专业知识及控制技巧,显示内部控制人员开始重视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与一般信息技术的了解,以应对企业在导入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后的需求。内部控制人员在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导入之后,必须对财务风险防范信息系统有深入了解,才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工作。

3 结 语

为完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制订健全财务秩序与强化内部控制实施方案,将财务风险防范定位为协助企业有效运行的角色。具体工作中,除了需导正长期以来部分人员误认为财务风险防范即为内部控制的认知。在制订之后,还需要通过内部制衡、纠正缺失、增进报表的精确度及保障公有财产权益,进而检讨评估财务健全与否及各项计划的执行绩效,有助于落实会计内控制度的盈利与防弊功能。由于财务风险防范是一项长期且持续性的工作,企业仍需将持续推动相关强化财务风险防范的措施,如积极审视修订各项相关规范,整编作业手册及违规案例,并举办培训、加强宣传管理控制观念,以便于财会人员熟悉知识与技能。财会人员也应秉持兴利的理念,精益求精,除了按照其本职专业注重收支预算执行与财务(物)作业程序的控管,以确保资源运用的合法性及保障资产的安全外,也应加强培养对运行成果的经济性及效率性评价,确保自身成为企业业务推动的得力助手。

风险防范原则篇(9)

2环境风险呼吁风险防范原则

在这个风险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其中环境风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类型之一。它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的消失和化学品失控等领域。相较于传统的环境问题,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产生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引发的后果具有严重性,有时甚至是灾难性和毁灭性的,波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有时是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因此,环境风险成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环境问题的新型环境问题。在以关注确定性为基础的传统环境保护理念下,对环境破坏问题往往采取总量的控制和事后的治理,而前期一般处于疏于监管和控制的状态。在对待科学不确定性上,一般假定环境是安全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环境是危险的。在采取环境措施时,经常考虑的问题是,什么程度的风险才是安全的、何种水平的风险才是可以接受的、生态系统可以承受多大的污染与破坏。由于环境风险具有潜伏性、危害结果具有波及面广、涉及人员多等特点,传统的思维方式显然不适应环境风险这类新型的环境问题,势必造成对风险的放任,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人类在环境风险面前束手无策,陷入困境,而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人们的担心与日俱增,显然这种风险是人们不想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防范原则应运而生。

3风险防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篇(10)

(一)我国环境立法对风险预防原则重视不够

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但未规定应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的风险预防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法制的完善及对经济发展破坏环境的逐步认识,我国对《水污染防治法》等重要环境立法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法》等十几部环境法律,这些单项立法虽然很多冠以“防治”的名称,但大部分法规的实质内容则是“治”多于“防”,且不管是综合性立法还是单行立法,都很少看到直接使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条款,其相关的内容往往十分零散、模糊,表明风险预防原则在较高层次的法律文件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与风险预防原则有关的法律规范通常只是以某种具体措施表现出来,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即使有部分将风险预防作为基本原则加以确认,也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以及效力范围过窄等问题,这些都导致具有全局统筹作用的风险预防难以发挥出原则性作用,更多的时候只是相关方需要维护自己利益时的一张“牌”,是利益阶级的工具。

(二)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对践行风险预防原则制度的忽视

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战略评制度)的缺失。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用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法律、政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系统预测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减缓或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措施的过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较为熟悉的环评“升级版”,也是环评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3]是“‘从源头和过程控制’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4]其核心是使环境因素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因素一样在不同层次的决策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量。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因申请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及援助项目时因未做环评而被拒之门外的历史从侧面推动了我国环评制度的建立,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得到确立,90年代的“开发区”热使得区域环评得到迅速发展。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规划正式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这是我国在战略环评制度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我国的战略环评制度的发展并没有跟上国内节节攀高的经济发展速度,直到2009年10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才付诸实施,但真正的战略环评则更加艰难。自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至今仅通过了两项规划,“足见这项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被重视程度之低以及执行起来的难度之大。”2013年4月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通过了专家验收,“但这项由数十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编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并不完全被看好——对于有着追求GDP增长强劲动力的西部地区来说,这份‘纸上谈兵’的文件究竟能有多大的约束力,令人怀疑。”[5]此外,我国目前的战略环评制度还存在着审查主体权威不足、评价对象层次偏低及评价过程中替代方案缺失等问题,因此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机械性,不能有效规避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使其局限在小项目领域,无法上升到一个更为宏观的层面。

⒉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不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将排入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的某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环境质量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6]它是风险预防原则的又一重要应用,希望通过总量的控制来预防环境严重恶化和资源枯竭。但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一些单行立法中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只在一些政策和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环境污染总量标准的确定程序,但对于如何实施总量控制步骤,环境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完整的程序规定。[7]责任的不明确、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配套机制的不协调,导致总量控制在实践中的随意性以及风险预防作用的落空。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外国环境法律制度中的实现

尽管风险预防原则源于德国国内法,但目前,美国和日本是制度比较完善、实践效果较好且环境治理也比较成功的国家,因此,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的环境治理尤其是在环境风险预防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美国环境保护中的实现

1969年美国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此法案要求对任何一个获得联邦政府资金支持并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证明没有更安全的替代方案。“该法对美国的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进行了说明,规定了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序。依据此法,美国政府所有的立法提案和重大的政府行为,都必须在决策前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并编撰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是世界上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设立了一个直接对总统负责的环境质量委员会。&rdqu o;[8]随后,美国分别于1970年、1972年、1973年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以及《濒危物种法案》,这些都是美国早期基于风险预防理念的立法。1990年的《污染防治法》则把预防设置为环保计划的最高优先级;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表示支持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理念,即使面对科学不确定,社会也应该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潜在危害人类健康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风险。

除了风险预防的核心理念,美国在诸多环境法律、政策和案例的实施中还形成了其特有的方法。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举证责任转移及风险目标与权衡。风险评估是指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强度、持续时间、作用方式、风险后果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量化评估;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风险的发生,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斟酌权衡各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征求各方意见,考虑风险利益比、成本效益、公众评价等相关因素,在需要时实施适当的防止、控制和监测方案。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将举证某种产品或行为不会产生某种风险或产生的风险是可控的责任转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活动的支持者来承担。在美国转移举证责任时,不是更多地考虑风险的严重性,而是这种可能的风险是新出现的还是早已存在,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是自然产生的还是人为的。新的一种农药、食品添加剂或化学品都必须在获得投入使用的许可前证明是无害的。[9]风险目标是指设立通过运用风险预防的各种方法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美国政府认为,设立一个明确的降低风险目标比预测一个不确定的未来能减少失误,并鼓励更多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而风险权衡则是对风险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可能间接导致附属的不利后果即抵消风险进行比较权衡,从而确定优先规制的风险,这也是优化风险管理的理想路径。美国行政和预算管理局明确指出,不要只看重直接的利益和成本,而要考虑所有重要的附带效益和抵消风险。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日本环境保护中的实现

上世纪60年代,日本社会在确保经济优先发展政策的推动下,公共投资急速向基础产业设施集中,企业也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导致日本成为“世界公害大国”。自1971年起,日本国会开始集中审议公害问题,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4项以风险预防为主要理念的环保相关法律,这成为了日本环境政策的转折点。如今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渗透到其环境保护的每一个领域,日本也成为世界公认的治理公害的先进国家。

以最能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总量控制制度为例,“日本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在公害治理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污染物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过程。日本环境省先是根据《公害对策基本法》等分别制定了大气和水的环境质量标准,对企业排气、排水分别实施浓度限制。”[10]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1974年后,环境省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开始实施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先后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列入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分排出口总量控制和区域总量控制。排出口总量控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受其所在区域的限制,而区域总量控制则是更为严格,要求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总量削减计划、向各排出单位分配排放量和削减总量额度。”[11]

日本在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一方面得益于日本政府在环境科研方面的巨大投入以及日本国民受到的良好环境教育,另一方面是日本环境法中总量控制的范围较广,使其制度的设计能够得到很好地实践。①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确立及完善路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风险的不断积聚,在环境基本法中的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并完善以其为精神指导的相关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考虑到我国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的义务性规定,借鉴国外和我国个别立法的成功经验,规定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12]但完善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并避免潜在的风险,其体系构成在国内层面应表现为对我国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一)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

对于我国风险预防原则的完善,首先应在法律条文中要有直接的体现,特别是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只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才能在现实中得到认真贯彻,是所谓有法可依。目前,《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2014年的立法计划,其修正案草案也在征求意见中,因此,笔者建议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的基本原则。“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的作用,才能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构筑起一道全面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13]

(二)制定科学的风险预防实施方法

科学的实施方法是保证风险预防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科学不确定性,亦即风险的大小。因此,首先要确定一个合理的风险阀值,综合考虑该具有环境风险的行为对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再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对重大风险实施严格的风险预防,对潜在危害程度不高而收益又大于风险的则适用较为宽松的风险预防。其次要设立一个风险目标并为风险定级,确定风险等级的先后顺序并进行权衡。第三是对风险的举证责任进行转移。通常情况下,活动的提出者事前已对拟议的风险活动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研究,掌握了更为全面的资料和信息,一般也是活动的受益者,由提出者承担对环境和公共健康无严重的或不可逆的风险举证责任,以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后,政府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的范围,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决议,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三)完善与风险预防原则密切相关的各项实体制度

风险预防作为一个原则在基本法及各单行立法中起指导作用,然而要使其得到真正落实还需要完善与之密切相关的各项实体制度,尤其是最能体现风险预防理念的战略环评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⒈落实战略环评制度。要落实战略环评制度,更好地 实践风险预防原则,首要的任务就是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如上文所述,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将规划纳入环境评价的范围已经算是一种突破,然而长期内仅仅将作为战略最低层次的规划作为评价对象,不仅有“顶战略环评之名,走项目环评之路”之嫌,而且使得具有重大风险预防意义的环境评价永远无法从战略制定的源头介入,战略环评就会沦为政策作出后的参考文件,无法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使得风险预防成为一个口号。因此,只有将真正具有战略意义的法规和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根据他们的特点制定出科学的评价主体、评价范围、评价程序等,才算是战略环境评价制度的真正确立。其次,要提高环境评价审查机构的级别。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行政部门是环境评价的审批主体。在战略环评中,被评价的对象往往就是各级政府出台的规范和政策,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审自批的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因此,“可以参照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职能,对于省级的法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等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来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将战略环评的审查工作,定位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托环境保护部开展的工作。对于存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可提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来讨论,省级以下政府部门也可参照这一模式来操作。若能在机构上作如此调整,可大大提高战略环评的权威性,也更容易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14]最后,建立可替代性方案制度。可替代性方案制度是战略环评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缺失是我国战略环评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战略环评效果不理想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可替代性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可以直接替代原方案的新方案,还有一个是对原方案的修改。这两个方案都必须体现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如果这两个方案都不能获得通过,并且亦没有更好的方案出现,那么相关计划只能暂停。

⒉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要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真正做到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首先要提升总量控制制度的立法级别。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在各个法律中的规定,从1995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新修订)、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到2003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再到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都在逐步扩大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然而,这些都属于单行法律,位阶较低,而且适用的领域有限。要使总量控制制度在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都得到很好的应用,就需要在环境基本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提高总量控制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细化各地关于单个项目和环节中有关总量控制的规定。既然环境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各单行法规和地方规章就必须将之前的原则规定细化,如明确区域划分、总量分布标准、为总量监测做好技术和设备支持、明确规定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让排污企业有法可依,减少未知风险。当然,对于违反总量控制规定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加重法律责任,结合硬性措施加大违法排污的成本,从而达到使排污单位自觉规范其行为的目的。再次,为了规范政府具体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减少自由裁量和以权谋私的空间,应尽快制定与总量控制制度配套的计划条例,以指导政府计划的确定、执行、变更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最后,应完善排污许可交易制度。排污总量分配过程中信息成本很高,政府不能保证总量分配结果的绝对科学性、合理性。而利用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可以“在企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其选择自己排放还是出售都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政府不应也无需进行干预,只要在宏观上对整个排污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就能够达到管制的目标,而企业排放多少、削减多少、出卖多少等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中的问题则由排污交易市场去调节”。[15]因此,只有在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配合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作用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风险预防原则才能得到更全面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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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原则篇(11)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2009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一个重要并广受关注的方面是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

一、企业财务风险与控制活动

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盈利性组织,面临风险是常有的事,而如何做好风险的防范控制则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何谓企业财务风险?它是指在企业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的财务结果与预期结果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企业财务风险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资金收益分配风险四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认为,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程度之内。

二、企业筹资风险的防范控制与方式

企业筹资风险的防范原则有企业所筹资金量应与需求量相结合、资金的筹集与投放相结合以及资产结构与筹资结构相匹配等。企业筹资风险的防范方式有:

⑴选择最好的筹资结构,能够降低筹资成本和减少财务风险,能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偿债信誉;

⑵建立合理的的筹资规模。企业筹资过多易导致资金闲置或企业负债过多,增加企业经营风险,若筹资不足将对企业投融资计划等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建立合理的筹资规模能减少一定的企业财务风险;

⑶选择最佳的筹资时机。利率变动能产生相应的筹资风险,企业应明白资金市场供求的基本情况,随着利率的变化作出相应的筹资决策;

⑷确定合适的筹资期限。企业融资按期限分为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两种,企业应根据融资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筹资期限与方法。例如,融资用于企业流动资产适宜短期融资方式,如商业信用、短期贷款等;

⑸制定适宜的筹资方案。企业在建立合理的筹资规模、选择最好的筹资结构、确定合适的筹资期限、选择最佳的筹资时机后,就可以指定行之有效的筹资方案;

⑹提高资金的使用率。企业筹集资金大多数都是用来投资,企业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测项目的报酬率等都是为了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因此,只有加强企业对资金的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率,才能有效的降低风险。

三、投资风险的形成原因与控制原则

1、投资风险形成的原因

⑴投资过程的不科学,导致产业结构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执行风险、投资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等。例如,投资过于分散化,许多产品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要,大量产品就积压起来。研究投资项目时,缺乏缜密系统科学的思考和研究分析,造成资本的浪费;

⑵金融投资组合的不分散。依据有效市场假设、证券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企业投资风险和报酬相匹配关系的存在是以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完全分散化为前提条件,其中的期望报酬率仅与对应的系统性风险相关,假如投资者不能使其投资组合完全分散化,那么他就要承担额外的风险;

⑶金融投资与实业投资的相互作用。金融投资的利润来源是实业投资,金融投资的效率、效果由实业投资的效率、效果直接决定。

2、企业投资风险的控制原则

⑴审慎原则。这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第二十四条是相对应的,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⑵创新原则。随着金融投资环境的日益复杂,影响企业投资风险的因素和作用都在发生改变。所以,投资风险的度量方法、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预警系统等应适应环境的变化,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开创与更新;

⑶分类控制原则。企业将投资风险按资产项目分割使之成为独立的风险主体,把与该资产项目有关的投资风险予以捆绑和锁定,把风险转嫁给不同的投资主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第二十八条为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