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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案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6 16:56:03

信用监管案例

信用监管案例篇(1)

故事起因于一份计算机软件系统的报警信息,报警系统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实时交易监控系统Stockwatch。美国证监会(SEC)根据这一信息立案,查出了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市的证券经纪犯罪嫌疑人。

纽交所监控内幕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实时交易监控系统,通过“StockWatch”软件来实现;另一个是非现场稽核系统,通过“Integrated Computer Assisted Surveillance System”(ICASS)的人工智能软件来寻找和发现可疑的内幕交易行为。

实时交易监控

纽交所的监管人员只要点击StockWatch屏幕上的任何一只股票,就可以看到这只股票当天的所有成交、当前的买卖盘和所有的报警信息。StockWatch是通过红、黄、绿三种颜色来区别报警的强、中、弱。一般来讲,监管人员必须对黄、红报警进行调查和出具报告,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StockWatch是一个实时的场内交易监控系统,只对当天的实时成交进行监控,而不监控成交前的报价。纽交所每天有2~3个监管人员通过StockWatch对每只股票的每一笔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纽交所为StockWatch装备了两套计算报警的数学模型。一套比较简单,也比较实用。第二套模型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纽约证券交易所委托纽约大学数学系研究的成果。其模型相当复杂,研究成本超过了百万美元。

当某只股票的交易量或是股价出现波动并达到一定幅度时,便会触发报警机制。而当监管人员对某一只股票报警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会浏览当日的报纸和新闻,比如华尔街日报或是纽约时报;还会查看该上市公司是否了新闻、季报或是有什么马路新闻等;然后,再研究和评估这些新闻对交易波动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市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对该股票的波动带来影响,监管人员将会对该股票进行更加严密的监视。这种严密的监视一般会持续几天的时间,直至监管人员有一个满意的答案为止。

StockWatch的监管人员有权暂停/重新开始某只股票的交易。当某只股票由于某种理由需要被暂停交易时,StockWatch的监管人员会立刻通过电话做两件事:一是知会市场,把停止交易的指令发给管理市场行情报价系统的管理人员,让他们发出暂停这只股票交易的信息;二是通知管理交易大厅的经理(Floor manager)。接到通知后,大厅经理会立即走到该股票的交易台前,通知掌管这只股票交易的坐市商(Specialist)停止交易。于是,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都会实时地在显示纽约证券交易所报价的走马灯(Ticker)上看到这只股票被暂停交易及其理由。被暂停交易的股票,可以在当天开市时间内的任何时刻重新开始交易,StockWatch的监管人员也需要按照如上的同一程序,及时知会市场和坐市商。

纽交所处理停止股票交易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行情分离(Order dissemination)。即当某一只股票的买卖价格开始出现比较大的差异的时候,也就是说最低卖价和最高买价相差越来越大并且达到一定值时,StockWatch会按照绿、黄、红三个等级提示报警。监控人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该股票的交易。如果交易被停止,此时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走马灯会立刻做出停止交易的显示,但是还会继续显示新的报价;StockWatch也会继续在屏幕上显示该股票的买卖盘,而监控人员则可以通过显示的买/卖盘继续监视这只股票。如果买/卖盘的价差不回落,该股票的交易将一直停止到收市。通常的情况是,市场上的买/卖盘报价差会回落,并趋于接近可以重新开始交易的买卖价格。当价差回落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后,监控人员会启动重开交易的程序。

被停牌股票买/卖盘的价差重新趋于接近,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都能够在走马灯上实时看到。而当Stockwatch的监管人员准备重开停牌股票的交易时,走马灯会预告即将恢复交易的信息。

纽约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报警信息在100~200条之间,通常有2~3个监管人员值班。在每天的交易结束之后,监管人员必须把StockWatch中所有的报警信息连同诊断报告,上报给美国证监会。

非现场稽核

StockWatch提供的实时交易报警信息,并不是美国证监会信息来源的唯一途径。美证监会是根据各方面的报告和其掌握的情况,来选择可疑交易作为稽查对象,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目前,美国证监会委托纽约证券交易所来开展稽查工作,并上报结果。

在这个层面上的稽查,属于非现场稽核的范围,担纲者是ICASS系统。其工作原理如下:经过对大量历史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之后,再试图找出违规和不正常的交易行为。

例如:当美国证监会需要调查惠普收购康柏一案中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时,纽交所会收到证监会的相关指令。根据这一指令,纽交所将要求会员公司提交对惠普和康柏股票的交易信息,时间段可能是围绕收购新闻日的前2个月和后2个月,并限定提交期限。各会员公司把所有关于惠普和康柏股票的交易信息提交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后,再由纽交所的监管部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稽核报告。

在美国证监会定出的交易规则中,要求证券公司须记录每一笔交易和其委托人的信息;这一记录使用的是标准表格,有近30项内容。这种形式有些像中国证券行业现在营业部所使用的柜台交易单。因为此表格的颜色为蓝色,所以在证券行业被通称为蓝单(Bluesheet)。由于证监会在交易计算机化的进程中从未修改过有关蓝单的规则,所以所有证券公司都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为每一笔交易产生了一个蓝单。

纽交所向所有的会员公司发出收集交易信息的通知,并说明股票的代码、调查的交易时间段和提交蓝单的时间。会员公司则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把指定股票的交易信息(也就是蓝单中的信息)提交到纽交所。信息提交是通过微机联网,上传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蓝单信息收集服务器。ICASS系统则要再通过一个叫“BluesheetValication”的软件,对所有蓝单信息进行检验和评估。不合格的提交,将被打回原发送公司,并附有说明; 其余验证通过的数据,将顺利进入ICASS数据库。

纽交所非现场稽核的目标十分清楚,即通过对重复交易的分析、归纳和计算来寻找可疑的交易行为,籍此进一步发现可疑的交易个人或是机构。ICASS的核心部分,是用人工智能研究出的一个十分简单的公式;调查的结果,则是通过百分比的形式把那些可能有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是机构排列出来。

由于通常有内幕交易信息的人都是相关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纽交所还有一个从业人员数据库与ICASS相互配合工作。所有证券公司和相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票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都必须向纽交所提交高层管理人、合伙人、家人、亲属、朋友和同学的名单。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部门(Surveillance Department),共有30多位非现场的交易监管人员。通常,一个监管人员会同时调查2~3个案件。当监管人员接到一个新案件时,首先会学习一些与所调查的股票相关的情况,然后再制定相应的调查策略。监管人员可以通过ICASS为一个案件构建多个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案例可以调查不同的侧重面。ICASS允许监管人员在构建案例的时候,为每个案例设计自己独特的调查条件。

例如,监管人员可以把甲案例的重点放在所有参与交易者的姓上(欧美国家的姓极少重复),把乙案例的重点放在所有参与交易的公司上,然后再根据股票交易中大量的重复性,对甲、乙两个案例分别进行运算。当运算完成之后,甲案例集中了基于个人姓名的交易信息,乙案例则集中了基于机构的交易信息。监管人员还可以根据假设的需要,把甲、乙两个案例进行交叉运算,得出一个新案例。ICASS把从业人员数据库看成是一个特定的由人员名单组成的案例,允许监管人员把每一个新组成的案例分别与其组合,或是与一组案例组合。

接着,ICASS会按照案例和计算过的可疑度的百分比,排出对可疑交易的评估报告。最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部门再把可疑的交易情况汇总后,上交给美国证监会。通常,一个案例的调查报告打印出来有几尺高。

信用监管案例篇(2)

首先,开展实践教学应共享案例库资源实践教学是通过让学生参与到实际工作岗位中去,将知识内化为能力与技能的一种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具有一定情境并呈现真实性的案例,能帮助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感受到知识理论的实践性从教与学的成本角度来说,不能通过实践教学来巩固所有的理论知识,作为理论与实践教学桥梁的案例教学可以代替实践教学部分功能来完成理论的升华其次,开发精品课程也应共享已有的案例库资源当前,从事远程教育的国家开放大学与地方电大正在组织教学团队全面开发精品课程,并取得了成效但是在精品课程开发时,缺乏对已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有限的人力财力基础上,没有形成资源的有效共享优化配置建设精品课程时,虽然针对不同的课程,需要个性化开发,但是不能忽略对已有的优质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同类课程的共性,财经类课程的共性是:培养对象主要在企业,课程内容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运营各个环节,因此应考虑将已有的案例库资源应用到财经类精品课程建设中去

1.2以教学目标为导向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任何教学手段都服务于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只有在案例库中选择契合教学目标的案例供学生学习才能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如果背离了这一根本,案例教学将失出真正意义我们要实现能够利用SWOT工具分析企业内外环境这一教学目标时,就须在案例库中选择战略管理类案例中具有企业内部优势与劣势、外部机遇与威胁相关信息的中、小型案例来供学生学习,但要实现能够利用SWOT工具分析企业内外环境并选择企业发展战略这一教学目标时,就应选择那种有行业背景介绍、市场竞争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大、中型案例来供学生学习讨论,如何错位选择,就可能增加学习时间成本或达不到教学目标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案例库中的个案,单凭案例所属于某一知识大类就选其用于教学,所选案例与教学目标不匹配,导致教学目标难实现,教学效果不明显另外,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也应以教学目标为导向,应以是否完成教学目标来检测案例教学的效果,例如,在案例库中选择一个与教学用案例相类似的另一个案例来检测案例教学是否达到教学目标

1.3以教学模式为驱动

早在29年我们就构建了自主协作、虚实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自主是给学生充分的自主学习机会,协作是指以小组形式开展学习,虚实结合是指依托案例教学平台和系统办学来组织教学,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组织与监控这种模式解决了满足成人学生自主协作学习需求与远程教育组织教学需求两个问题成人学生相对于全日制学生更具有独立性且已有工作经验,自主学习的需求更强烈,条件更成熟;另外成人学生由于集中学习机会少易产生学习孤独,需要与其他同学一起协作学习增强学习积极性在使用案例库时,应以模式为驱动,考虑学生的自主协作性与组织教学的虚拟性如果单纯从案例库中抽取某个案例用于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而淡化自主协作学习等因素,就会违背成人学习者需求的特性,教学效果不佳因此在使用案例库时,应综合考虑模式的驱动作用来全面提高案例库的使用效率

1.4以教学平台为载体

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教师与管理人员等多个参与对象,且需完成教学、学习与管理监控等多项功能,因此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以平台为载体来开展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平台是推广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教学所必需的载体,它将复杂的案例教学活动所包含的各类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平台,所有教学活动与学习活动都应在平台中进行另外,案例教学在远程教育中的应用,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将远程教育与案例教学能有机契合案例教学平台将案例教学模式具体化,学生与教师只需通过操作平台,就能自觉地遵循案例教学模式,有效使用案例库

2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库使用的质量监控

2.1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测评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平台进行学习,从预习一直到撰写案例报告的整个标准化学习流程中的学习行为都可以通过平台进行监控,监控学生是否按流程学习,每个流程环节是否有一定的学习时间作保障,是否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这些都可以采用技术手段通过软件采集监控信息,并归类统计,对学习效果进行客观测评对案例报告的质量测评可以通过指导教师评阅来确定测评结果我们在案例教学平台设计中,将案例学成绩以1分制记录,由个案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得到,其中个案学习成绩按学习流程分解为六个部分构成,考核结果分阶段分环节向学生反馈,如果学生在某一环节成绩不理想可重新申请考核,达到了考核是教学辅导手段的目的,打破一考定结果的格局

2.2对教师教学效果的监控

虽然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库通过案例教学平台投人使用,但是不能忽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针对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以控制等特点,就必须加强案例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理顺各级教学岗位的工作职责,省一级责任教师的职责是对常规案例教学各环节进行监控、辅导与评定,对施教者的案例教学质量进行裁定等,市、州一级教UDCATIONJ公6师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并指导学生学习案例,完成案例学习任务,并评价学习效果我们在设计案例教学平台时,应充分考虑如何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应在教师实施案例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上面设置教学过程观测点,通过各个观测点采集教师教学行为相关信息,对教师指导学生、教学组织、评价学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3对案例库的质量监控

在使用案例库时,要对案例库中个案质量进行监控,按学生学习需要、教师教学需要和教学管理需要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远程教育的学生大多希望获得较多的知识信息、看到较多的资源展现形式、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的资源内容、具有持续激励学习行为的学习手段,以此为标准来检测案例库中个案的质量,能保障个案能适应学生的学习需求;另外,基于远程教育分级管理办学模式,基层分校专业教师人数相对较少、选课人数相对分散等实际情况,基层分校迫切需要上级学校提供部分专业和课程教学的支持服务,作为省校,应更多地考虑向分校提供实用的教学内容、方便的教学手段、统一的教学模式等支持服务,以此为评价标准对个案进行评价,能保障个案适应教师教学需要;再者,在案例库的使用过程中,对教师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行为的管理是任何一所学校必须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特别是远程教育分级办学,教学管理与教务工作相对复杂,更加需要理顺教学管理内容与流程

信用监管案例篇(3)

首先,开展实践教学应共享案例库资源。实践教学是通过让学生参与到实际工作岗位中去,将知识内化为能力与技能的一种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具有一定情境并呈现真实性的案例,能帮助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感受到知识理论的实践性。从教与学的成本角度来说,不能通过实践教学来巩固所有的理论知识,作为理论与实践教学桥梁的案例教学可以代替实践教学部分功能来完成理论的升华。其次,开发精品课程也应共享已有的案例库资源。当前,从事远程教育的国家开放大学与地方电大正在组织教学团队全面开发精品课程,并取得了成效。但是在精品课程开发时,缺乏对已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有限的人力财力基础上,没有形成资源的有效共享优化配置。建设精品课程时,虽然针对不同的课程,需要个性化开发,但是不能忽略对已有的优质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同类课程的共性,财经类课程的共性是:培养对象主要在企业,课程内容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运营各个环节,因此应考虑将已有的案例库资源应用到财经类精品课程建设中去。

1.2以教学目标为导向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任何教学手段都服务于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只有在案例库中选择契合教学目标的案例供学生学习才能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如果背离了这一根本,案例教学将失出真正意义[5]。我们要实现“能够利用SWOT工具分析企业内外环境”这一教学目标时,就须在案例库中选择战略管理类案例中具有企业内部优势与劣势、外部机遇与威胁相关信息的中、小型案例来供学生学习,但要实现“能够利用SWOT工具分析企业内外环境并选择企业发展战略”这一教学目标时,就应选择那种有行业背景介绍、市场竞争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大、中型案例来供学生学习讨论,如何错位选择,就可能增加学习时间成本或达不到教学目标。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案例库中的个案,单凭案例所属于某一知识大类就选其用于教学,所选案例与教学目标不匹配,导致教学目标难实现,教学效果不明显。另外,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也应以教学目标为导向,应以是否完成教学目标来检测案例教学的效果,例如,在案例库中选择一个与教学用案例相类似的另一个案例来检测案例教学是否达到教学目标。

1.3以教学模式为驱动

早在2009年我们就构建了“自主协作、虚实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自主”是给学生充分的自主学习机会,“协作”是指以小组形式开展学习,“虚实结合”是指依托案例教学平台和系统办学来组织教学,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组织与监控。这种模式解决了满足成人学生自主协作学习需求与远程教育组织教学需求两个问题。成人学生相对于全日制学生更具有独立性且已有工作经验,自主学习的需求更强烈,条件更成熟;另外成人学生由于集中学习机会少易产生学习孤独,需要与其他同学一起协作学习增强学习积极性。在使用案例库时,应以模式为驱动,考虑学生的自主协作性与组织教学的虚拟性。如果单纯从案例库中抽取某个案例用于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而淡化自主协作学习等因素,就会违背成人学习者需求的特性,教学效果不佳。因此在使用案例库时,应综合考虑模式的驱动作用来全面提高案例库的使用效率。

1.4以教学平台为载体

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教师与管理人员等多个参与对象,且需完成教学、学习与管理监控等多项功能,因此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以平台为载体来开展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平台是推广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教学所必需的载体,它将复杂的案例教学活动所包含的各类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平台,所有教学活动与学习活动都应在平台中进行。另外,案例教学在远程教育中的应用,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将远程教育与案例教学能有机契合。案例教学平台将案例教学模式具体化,学生与教师只需通过操作平台,就能自觉地遵循案例教学模式,有效使用案例库。

2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库使用的质量监控

2.1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测评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平台进行学习,从预习一直到撰写案例报告的整个标准化学习流程中的学习行为都可以通过平台进行监控,监控学生是否按流程学习,每个流程环节是否有一定的学习时间作保障,是否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这些都可以采用技术手段通过软件采集监控信息,并归类统计,对学习效果进行客观测评。对案例报告的质量测评可以通过指导教师评阅来确定测评结果。我们在案例教学平台设计中,将案例学成绩以100分制记录,由个案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得到,其中个案学习成绩按学习流程分解为六个部分构成,考核结果分阶段分环节向学生反馈,如果学生在某一环节成绩不理想可重新申请考核,达到了考核是教学辅导手段的目的,打破一考定结果的格局。

2.2对教师教学效果的监控虽然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库通过案例教学平台投入使用,但是不能忽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针对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以控制等特点,就必须加强案例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理顺各级教学岗位的工作职责,省一级责任教师的职责是对常规案例教学各环节进行监控、辅导与评定,对施教者的案例教学质量进行裁定等,市、州一级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并指导学生学习案例,完成案例学习任务,并评价学习效果。我们在设计案例教学平台时,应充分考虑如何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应在教师实施案例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上面设置教学过程观测点,通过各个观测点采集教师教学行为相关信息,对教师指导学生、教学组织、评价学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3对案例库的质量监控

在使用案例库时,要对案例库中个案质量进行监控,按学生学习需要、教师教学需要和教学管理需要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远程教育的学生大多希望获得较多的知识信息、看到较多的资源展现形式、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的资源内容、具有持续激励学习行为的学习手段,以此为标准来检测案例库中个案的质量,能保障个案能适应学生的学习需求;另外,基于远程教育分级管理办学模式,基层分校专业教师人数相对较少、选课人数相对分散等实际情况,基层分校迫切需要上级学校提供部分专业和课程教学的支持服务,作为省校,应更多地考虑向分校提供实用的教学内容、方便的教学手段、统一的教学模式等支持服务,以此为评价标准对个案进行评价,能保障个案适应教师教学需要;再者,在案例库的使用过程中,对教师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行为的管理是任何一所学校必须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特别是远程教育分级办学,教学管理与教务工作相对复杂,更加需要理顺教学管理内容与流程。

信用监管案例篇(4)

当今世界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随着信息化深入各行各业,信息系统在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北海市应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和“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的监测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监测工作从传统的工作模式向信息化管理转变。现对信息系统在北海市慢性病监测中的应用进行阐述。

1 慢性病管理信息化

慢性病管理信息化主要是通过建立涵盖广泛的慢性病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地开展规范、持续的常规监测并结合定期的大规模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收集信息和管理的一种卫生服务模式[1]。信息系统的使用丰富和规范了慢性病监测信息网络,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促进慢性病管理信息化。

2 信息系统在慢性病监测中的应用[2-3]

目前北海市的慢性病专病监测信息系统都是基于互联网。各监测点只需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通过浏览器就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访问系统,使用简单,易于掌握。

2.1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业务子系统,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管理。收集人口死亡信息,为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提供数据依据。系统涵盖报告卡管理、漏报管理、统计分析、字典管理等内容,实现信息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利用-信息全过程管理。医疗机构对病例作出死亡诊断后规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核无误后录入系统。

数据录入:“死亡卡录入”界面由个人情况和死亡信息组成,死亡编码通过关键字查询字典生成。当有必填的数据项漏填或数据格式错误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醒。

数据查询和审核:在“浏览死亡卡”界面,可根据不同条件查询个案,支持随时调阅,若有内容更新可即时修改和保存。个案填写合格后审核通过,若不合格将返回原报告单位订正。

数据:系统根据一定条件设置功能,选择一定的查询范围后对已录入个案批量,避免一人多次登记,控制数据的准确性。

统计分析:系统设有定时分析、实时分析、卫统报表统计和质量分析。其中定时分析能进行分地区、分年龄、分时间、分地区死因顺位等因素统计,模式多样,满足不同的数据需求。

2.2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 “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是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另一个业务子系统,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管理。2015年起,北海市应用该系统进行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高血压和糖尿病个案的信息收集。

系统包含数据录入、查询、审核、和批量导入导出数据等功能。查询管理界面按数据来源对报告卡进行分类,其中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传送过来的病例标红,提示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心脑血管个案的死亡信息。系统支持数据批量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批量导入数据功能需下载模版按要求编辑好格式;批量导出数据能使信息在系统的约束外进行更多的灵活处理,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

2.3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 “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由广西肿瘤防治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开发和组织管理,收集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的病例信息。

系统界面结构清晰,录入时解剖学部位和形态学编码由字典智能识别并通过确认填写,保存时自动检测数据逻辑性并跳出相应提示。查询管理界面按报卡完整性分为待整理卡、发病卡、死亡卡等,支持修改、删除、合并和,支持随访信息的后续跟进。

3 信息系统在慢性病监测中的应用效果[4-5]

3.1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传统的信息处理模式以人为主体,效率低、错误率高。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为环节,复杂的信息处理都交给计算机来做,控制了数据的逻辑性与指标的一致性,提高了数据质量。个案的快速查询和自动生成报表,避免了手工查找与统计的繁琐,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3.2实现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水平 慢性病经由系统报告,很快就能从网络传送到各级平台,反馈及时,信息灵敏。卫生行政部门和报告单位通过系统就能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掌握监测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变了慢性病监测管理手段,提高了管理水平。

3.3整合资源,实现共享 系统会将不同地市报告的居民死亡个案信息、慢性病个案信息根据户籍地自动推送到个案属地,实现各地合作和资源共享。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平台能提供最完整的居民死亡信息,自动推送心脑血管疾病的死亡信息到“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及补充肿瘤死亡病例,很大程度减少了另两个系统的漏报,能有效促进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等重点慢性病报告工作,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和完整性。2015年“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和“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分别登记报告个案8784例、5909例和2996例,推送心脑血管疾病等重点慢性病死亡信息416条,为“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补充肿瘤死亡病例307条。

4 结论

信息系统给慢性病监测工作带来很大便利,但平台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和持续性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深度上,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的统一要求,整体规划和制定信息平台的成长目标,逐步实现和完善系统功能,在各专病系统之间创建数据接口,支持数据共享,减少相同信息的重复录入,优化工作流程,降低人力成本;广度上,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医院、社区的慢性病管理信息平台相对接,实现数据交流,将分布的人群疾病信息块有效地连接和整合起来,使监测信息更完整准确,为慢性病防控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龚怀宇.国内外慢病监测管理信息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0,7(6):24-25.

[2]杨雷,贺媛,袁延楠,等.北京市癌症早诊早治信息平台建设初探[J].中国肿瘤,2015,24(7):535-538.

信用监管案例篇(5)

[关键词]审计失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研究动机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0年的长足发展时,独立审计的信息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证券市场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两年来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的出现,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断地思考着原因与对策。

游士兵、吴圣涛(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违规的226个处罚公告,统计出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在346个观察值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例占10.7%;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比重为8.4%,两者合计19.1%;从各年度的分析来看,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公告在大多数年份也非常频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见,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关注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反证券法规情况,详细考察了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分析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应地,我们也大体回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监管政策,希望通过对有关监管思想和潜在影响的分析,从审计及相关鉴证服务的监管视角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与综合治理提供相对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始终非常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加大了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研究与监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做出处罚的同时,也对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风险,提高执业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以中国证监会历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与含义。

1、数据来源

我们在收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以下信息来源:

(1)对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通报批评及新闻稿进行了阅读、分析(可通过www.csrc.gov.cn以及书面公告查得),共识别出35例个案;

(2)根据胡春元(2001)文章补充两例案件。

根据以上程序,我们得到了37个处罚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中较有影响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案件。37个处罚公告中,包括了33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4例新闻稿(其中两例尚未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2、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

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达到10例,2001年为8例。如果以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的时点(1998年4月9日)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之下形势日益严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25个案例中,有23例针对的是1996-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目前接连爆发的审计失败案在多数情况下是证监会对脱钩改制以前大量不规范审计行为的揭示与处理,不能以此全盘否定脱钩改制以后我国审计市场取得的进步与发展,也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事实。

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提供了处罚类型的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监管处罚的变动趋势。例如,1998年以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警告和通报批评为主,少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在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对琼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处罚决定)涉案各方进行了处理,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红光实业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处罚决定)之后;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做出的处罚始于蓝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处罚决定),此后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处罚决定中直接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个人处罚最重的个案包括红光实业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以及郑百文案件中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以及暂停执业资格三年)。2001年爆发的银广夏、麦科特两大案,则进一步显现出注册会计师个人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加重,社会舆论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更高的呼声。

表1证监会处罚公告类型

处罚类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34例)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77人次#)

未处罚——5##6.5%

通报批评9 26.5%*** 6 7. 8%

警告17 50.0%39 50.6%

没收违法收入11 32.4%——

罚款15 44.1%24 31.2%

暂停执业资格5* 14.7%15 19.5%

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1**2.9%——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9 11.7%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5%

证券市场禁入者——2 2.6%

注:*分别为山东所(石油大明)、中华所(琼民源)、海南大正(琼民源)、成都蜀都(红光实业)以及四川所(东方锅炉);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按9/34计算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频数计算方法均与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资料或尚未结案,此人数会少于实际处罚人数。

##有2人系在处罚时已不具证券业务资格,另有3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分别是银广夏和麦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册会计师。由于尚未结案,此人数仅根据有关媒体的披露确定,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果将表1中的后5类(从暂停执业资格到证券市场禁入者)涉及的案例界定为“重案”,有14个案例可被归为重案;其余23个案例则作为非重案。

4.处罚原因分析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

表2证监会的处罚原因分类汇总

处罚原因案例数频数

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审计报告的1537.5%

涉及验资报告的4 10%

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的2 5%

涉及盈利预测审核的4 10%

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050%

其他2 5%

从构成来看,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的比重较高,并高于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最为普遍。验资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问题相对缓和。对于审计业务,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问题集中于虚增利润、虚构交易、虚构重要原始凭证、隐瞒重大违反法规行为(披露不充分)等,而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问题均未做到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报告有关事实。十分突出的是,我们基本没有发现采用了非常复杂的方法进行造假的案例;在大部分案例中,涉案公司的舞弊动机都十分明显,而注册会计师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尽管近年来大量审计失败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一般审计目标和现行审计方法的质疑,但对例处罚公告仍主要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明确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程序上的缺陷而做出的处罚案例则很少见,大部分都属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性质。这与St.Pierre和Anderson(1984)的发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审计失败案的发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对外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为了弥合独立审计执业界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增强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管理当局舞弊的意识和专业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对审计风险的关注程度。

5.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与涉案公司的关联

37例处罚公告共涉及28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覆盖面来看,占到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总数的四分之一。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存在比较普遍的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看,涉案事务所多为地区型大所,事务所规模的区分度并不大。李树华(2000)、吴溪(2001)分别发现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在1993-1996年和1997-1999年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而目前我国审计市场的发育程度尚很低,单纯从事务所规模上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审计市场特征。

事实上,我国审计市场在这些案例涉及的期间中,地方色彩非常浓厚。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涉案公司聘任的都是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说,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因为本地区客户公司而遭到监管者的处罚。在37例处罚公告中,仅有4例的客户公司聘任了异地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以折射出挂靠体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巨大负面影响。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反映在审计任期上。从37例处罚公告中不难发现,相当数量的个例针对的是公司的多年巨额造假和注册会计师的多年连续审计。过长的审计任期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值得监管者考虑的问题。

二、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政策

通过分析历年来中国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所做出的处罚,我们便不难理解证券市场上很多监管政策出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事实上,大量典型的上市公司舞弊与审计失败案例都是许多重大监管政策出台的“导火索”。相应地,本节简要评述了脱钩改制政策以及2000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合并重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作用与影响,提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监管环境趋严形势下的发展思路;初步分析了2001年中国证监会针对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监管的几项具体措施。

1、脱钩改制

刘峰(2000)曾提出,政府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时机选择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爆发的危机有关。更直接地说,脱钩改制与琼民源案件的爆发有密切关系。尽管在经验证据方面,王跃堂、陈世敏(2001),李爽、吴溪(2001)分别论证了脱钩改制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而刘峰、林斌(2000)提出,真正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必要条件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对高质量会计服务的需求,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指巨额赔付风险)。在我们所分析的证监会有关处罚公告中,仍有不少个案显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与同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脱钩改制前后的连续几年均因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而遭到处罚。这也反映出脱钩改制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执业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

2、2000年证券审计市场的合并重组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将产生哪些效果?如何进行有效的合并重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会计服务市场,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探索。在我们所分析的证监会处罚公告中,不乏因分所或合并前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整体遭受严厉处罚的案例。吴溪(2001)发现2001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合并重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审计市场集中度的下降趋势,但并未显著提升高级差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市场份额。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壮大了自身规模,提高了承接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也有少部分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并未遵循规模化发展的精神实质,仅在形式上成为大型所,并对证券审计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继续深入思考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独立审计准则

本文所分析的证监会处罚公告主要针对1996年以来的案件做出,而我国的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也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并逐年不断制订、完善,以适应注册会计师执业需要和监管工作需求。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客观上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并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李树华(2000)考察并证实了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显著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起上市公司重大会计舞弊案件,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有关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的职责都提出了很高的期望,对注册会计师未能公允执业并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也都作出了严厉的指责与处罚。李爽(2002)提出,当前社会公众越来越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并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为了弥合注册会计师审计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舞弊审计,强调注册会计师对相关审计风险的提示,并对已颁布实施的某些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来看,我们需要更加迫切地强调审计独立性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来自客户的种种压力时,如何确保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对确保审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一方面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地安排审计小组以确保审计独立性。在会计服务收费方面,高额的非鉴证业务收费同样很难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此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往往遇到曾经同事过的客户公司管理人员,在具体执业时或者表现为经验不足,或缺乏应有的警惕与独立。上述种种问题都要求我们在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深入研究并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尤其要强调审计独立性方面的规范指南。

此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一方面要突破仅仅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准则体系,建立和完善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和相关服务的准则体系;另一方面,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加入WTO后的变化,在修订完善现行准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特殊方法、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审计,制定出相应的业务指南。

4、2001年底中国证监会的若干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底相继了一系列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一国证券市场如此密集地证券审计监管规定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而这与我国2001年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查处的一系列重大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有着密切的关系。限于篇幅,在这里主要探讨我们对有关政策的粗浅理解,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孙铮、王跃堂(2000)、中国证监会首会办(2001)、李爽。吴溪(2001)等均发现了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时存在变通审计意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缺乏足够理由的情况下,用严重程度较轻的意见类型或意见表述方式代替较重的类型或表述方式,同时避重就轻,或表达模糊。中国证监会(1998)也早已关注到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质量的“定性”与“量刑”差异。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2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这充分反映出监管者对注册会计师变通审计意见行为的遏制思想。

编报规则第14号的第七条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该项规定无疑大大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行为的责任和经济后果,表明了监管机构遏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加强对上市公司违反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更应当审慎执业,在面对来自上市公司更大的压力或收买行为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2)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出台以前,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在收费制度上始终没有公开,而在执业过程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行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中国证监会,1998)。对于因审计收费引起的审计师变更,后任审计师在承接业务初期很可能降低审计收费并期望能在未来审计年度中得以补偿,而这种行为将导致审计师与客户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Simon和Francis(1988)的经验研究发现了系统性降低审计收费行为(Systematic price cutting behavior)的存在,并论证了降低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将造成不利影响。问答第6号指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通过公开审计收费,有助于监管部门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基于这种考虑,证监会在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3)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于2001年12月31日)第七条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针对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变更合并范围操纵利润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实务中,上市公司的这种动机往往通过聘请一家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实现。相应地,证监会通过此项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的舞弊动机。

(4)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证监会于2001年12月31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补充审计政策将适用范围框定在上市公司融资环节,与历年来证监会查处的大量融资环节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不无关系,这与我们在前文的统计也是一致的。但在补充审计政策公布后,舆论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和看法,其中涉及到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关系问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证管理问题,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与成员所的身份认定与执业资格问题,补充审计的实施期限和范围问题,以及补充审计政策出台后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等。限于篇幅,本文提出以下两点:

一方面在于对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执业水平的关注。李树华(2000)、刘峰、林斌(2000)论证了我国审计市场尚缺乏内在的、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刘峰(2001)以红光实业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排斥效应。在不久前美国大能源商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全球舆论也不得不对“五大”的审计独立性作出重新审视。近期也已经有舆论开始提出,在我国制度环境下即使是国际知名事务所(及其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或成员所),也不能确保审计质量的显著提高,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的关注在于未来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时间非常短,还需要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的培育和扶持。李勇(2002)指出,随着我国加入WTO,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以及运行环境将出现新的变化,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将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争取更大份额。面对这种状况,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重要力量,应当立足于A股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相关服务,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政府有关部门也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激励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得到壮大和发展;允许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五大”的成员所或与其合并,实现“管理水平和执业质量国际化,管理主权和专业人才本地化”的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将不讲职业道德、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逐出会计服务市场。从这种政策取向来看,以“五大”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与境内其他大型事务所的竞争、合作与相互促进过程将是未来证券审计市场(及其他会计服务市场)的重要发展趋势,而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探索阶段,因为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更积极地参与到我国证券市场之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市场准入)、监管以及在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和市场退出机制上将成为监管者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三、总结与展望

信用监管案例篇(6)

[关键词]审计失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动机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0年的长足发展时,独立审计的信息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证券市场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两年来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的出现,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断地思考着原因与对策。

游士兵、吴圣涛(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违规的226个处罚公告,统计出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在346个观察值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例占10.7%;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比重为8.4%,两者合计19.1%;从各年度的分析来看,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公告在大多数年份也非常频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见,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关注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反证券法规情况,详细考察了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分析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应地,我们也大体回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监管政策,希望通过对有关监管思想和潜在影响的分析,从审计及相关鉴证服务的监管视角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与综合治理提供相对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始终非常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加大了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研究与监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做出处罚的同时,也对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风险,提高执业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以中国证监会历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与含义。

1、数据来源

我们在收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以下信息来源:

(1)对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通报批评及新闻稿进行了阅读、分析(可通过csrc.gov.cn以及书面公告查得),共识别出35例个案;

(2)根据胡春元(2001)文章补充两例案件。

根据以上程序,我们得到了37个处罚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中较有影响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案件。37个处罚公告中,包括了33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4例新闻稿(其中两例尚未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2、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

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达到10例,2001年为8例。如果以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的时点(1998年4月9日)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之下形势日益严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25个案例中,有23例针对的是1996-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我们有必要认识到:接连爆发的审计失败案在多数情况下是证监会对脱钩改制以前大量不规范审计行为的揭示与处理,不能以此全盘否定脱钩改制以后我国审计市场取得的进步与发展,也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事实。

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提供了处罚类型的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监管处罚的变动趋势。例如,1998年以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警告和通报批评为主,少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在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对琼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处罚决定)涉案各方进行了处理,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红光实业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处罚决定)之后;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做出的处罚始于蓝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处罚决定),此后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处罚决定中直接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个人处罚最重的个案包括红光实业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以及郑百文案件中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以及暂停执业资格三年)。2001年爆发的银广夏、麦科特两大案,则进一步显现出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加重,舆论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更高的呼声。

表1证监会处罚公告类型

处罚类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34例)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77人次#)

未处罚——5##6.5%

通报批评9 26.5%*** 6 7. 8%

警告17 50.0%39 50.6%

没收违法收入11 32.4%——

罚款15 44.1%24 31.2%

暂停执业资格5* 14.7%15 19.5%

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1**2.9%——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9 11.7%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5%

证券市场禁入者——2 2.6%

注:*分别为山东所(石油大明)、中华所(琼民源)、海南大正(琼民源)、成都蜀都(红光实业)以及四川所(东方锅炉);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按9/34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频数计算均与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资料或尚未结案,此人数会少于实际处罚人数。

##有2人系在处罚时已不具证券业务资格,另有3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分别是银广夏和麦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册会计师。由于尚未结案,此人数仅根据有关媒体的披露确定,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果将表1中的后5类(从暂停执业资格到证券市场禁入者)涉及的案例界定为“重案”,有14个案例可被归为重案;其余23个案例则作为非重案。

4.处罚原因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

表2证监会的处罚原因分类汇总

处罚原因案例数频数

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或重大遗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审计报告的1537.5%

涉及验资报告的4 10%

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的2 5%

涉及盈利预测审核的4 10%

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050%

其他2 5%

从构成来看,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的比重较高,并高于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最为普遍。验资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相对缓和。对于审计业务,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问题集中于虚增利润、虚构交易、虚构重要原始凭证、隐瞒重大违反法规行为(披露不充分)等,而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问题均未做到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报告有关事实。十分突出的是,我们基本没有发现采用了非常复杂的方法进行造假的案例;在大部分案例中,涉案公司的舞弊动机都十分明显,而注册会计师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尽管近年来大量审计失败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一般审计目标和现行审计方法的质疑,但对例处罚公告仍主要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明确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程序上的缺陷而做出的处罚案例则很少见,大部分都属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性质。这与St.Pierre和Anderson(1984)的发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审计失败案的发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对外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为了弥合独立审计执业界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增强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管理当局舞弊的意识和专业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对审计风险的关注程度。

5.涉案师事务所与涉案公司的关联

37例处罚公告共涉及28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覆盖面来看,占到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总数的四分之一。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存在比较普遍的。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看,涉案事务所多为地区型大所,事务所规模的区分度并不大。李树华(2000)、吴溪(2001)分别发现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在1993-1996年和1997-1999年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而我国审计市场的发育程度尚很低,单纯从事务所规模上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审计市场特征。

事实上,我国审计市场在这些案例涉及的期间中,地方色彩非常浓厚。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涉案公司聘任的都是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说,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因为本地区客户公司而遭到监管者的处罚。在37例处罚公告中,仅有4例的客户公司聘任了异地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以折射出挂靠体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巨大负面。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反映在审计任期上。从37例处罚公告中不难发现,相当数量的个例针对的是公司的多年巨额造假和注册会计师的多年连续审计。过长的审计任期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值得监管者考虑的问题。

二、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政策

通过历年来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所做出的处罚,我们便不难理解证券市场上很多监管政策出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事实上,大量典型的上市公司舞弊与审计失败案例都是许多重大监管政策出台的“导火索”。相应地,本节简要评述了脱钩改制政策以及2000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合并重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作用与影响,提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监管环境趋严形势下的思路;初步分析了2001年中国证监会针对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监管的几项具体措施。

1、脱钩改制

刘峰(2000)曾提出,政府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时机选择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爆发的危机有关。更直接地说,脱钩改制与琼民源案件的爆发有密切关系。尽管在经验证据方面,王跃堂、陈世敏(2001),李爽、吴溪(2001)分别论证了脱钩改制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而刘峰、林斌(2000)提出,真正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必要条件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对高质量会计服务的需求,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指巨额赔付风险)。在我们所分析的证监会有关处罚公告中,仍有不少个案显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与同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脱钩改制前后的连续几年均因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而遭到处罚。这也反映出脱钩改制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执业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

2、2000年证券审计市场的合并重组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将产生哪些效果?如何进行有效的合并重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会计服务市场,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探索。在我们所分析的证监会处罚公告中,不乏因分所或合并前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整体遭受严厉处罚的案例。吴溪(2001)发现2001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合并重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审计市场集中度的下降趋势,但并未显著提升高级差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市场份额。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壮大了自身规模,提高了承接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也有少部分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并未遵循规模化发展的精神实质,仅在形式上成为大型所,并对证券审计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继续深入思考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独立审计准则

本文所的证监会处罚公告主要针对1996年以来的案件做出,而我国的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也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并逐年不断制订、完善,以适应注册师执业需要和监管工作需求。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客观上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并有力推动了国有的改革。李树华(2000)考察并证实了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显著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起上市公司重大会计舞弊案件,无论是舆论还是有关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的职责都提出了很高的期望,对注册会计师未能公允执业并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也都作出了严厉的指责与处罚。李爽(2002)提出,当前社会公众越来越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并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为了弥合注册会计师审计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舞弊审计,强调注册会计师对相关审计风险的提示,并对已颁布实施的某些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来看,我们需要更加迫切地强调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来自客户的种种压力时,如何确保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对确保审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一方面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地安排审计小组以确保审计独立性。在会计服务收费方面,高额的非鉴证业务收费同样很难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此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往往遇到曾经同事过的客户公司管理人员,在具体执业时或者表现为经验不足,或缺乏应有的警惕与独立。上述种种问题都要求我们在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深入研究并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尤其要强调审计独立性方面的规范指南。

此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一方面要突破仅仅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准则体系,建立和完善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和相关服务的准则体系;另一方面,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加入WTO后的变化,在修订完善现行准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特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审计,制定出相应的业务指南。

4、2001年底证监会的若干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底相继了一系列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一国证券市场如此密集地证券审计监管规定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而这与我国2001年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查处的一系列重大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有着密切的关系。限于篇幅,在这里主要探讨我们对有关政策的粗浅理解,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孙铮、王跃堂(2000)、中国证监会首会办(2001)、李爽。吴溪(2001)等均发现了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时存在变通审计意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缺乏足够理由的情况下,用严重程度较轻的意见类型或意见表述方式代替较重的类型或表述方式,同时避重就轻,或表达模糊。中国证监会(1998)也早已关注到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质量的“定性”与“量刑”差异。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2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这充分反映出监管者对注册会计师变通审计意见行为的遏制思想。

编报规则第14号的第七条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该项规定无疑大大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行为的责任和后果,表明了监管机构遏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加强对上市公司违反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更应当审慎执业,在面对来自上市公司更大的压力或收买行为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2)支付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在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出台以前,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在收费制度上始终没有公开,而在执业过程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行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中国证监会,1998)。对于因审计收费引起的审计师变更,后任审计师在承接业务初期很可能降低审计收费并期望能在未来审计年度中得以补偿,而这种行为将导致审计师与客户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Simon和Francis(1988)的经验发现了系统性降低审计收费行为(Systematic price cutting behavior)的存在,并论证了降低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将造成不利。问答第6号指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通过公开审计收费,有助于监管部门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基于这种考虑,证监会在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3)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于2001年12月31日)第七条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针对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变更合并范围操纵利润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实务中,上市公司的这种动机往往通过聘请一家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实现。相应地,证监会通过此项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的舞弊动机。

(4)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证监会于2001年12月31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补充审计政策将适用范围框定在上市公司融资环节,与历年来证监会查处的大量融资环节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不无关系,这与我们在前文的统计也是一致的。但在补充审计政策公布后,舆论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和看法,其中涉及到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地位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关系,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证管理问题,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与成员所的身份认定与执业资格问题,补充审计的实施期限和范围问题,以及补充审计政策出台后引起的强烈反响等。限于篇幅,本文提出以下两点:

一方面在于对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执业水平的关注。李树华(2000)、刘峰、林斌(2000)论证了我国审计市场尚缺乏内在的、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刘峰(2001)以红光实业案例进一步了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排斥效应。在不久前美国大能源商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全球舆论也不得不对“五大”的审计独立性作出重新审视。近期也已经有舆论开始提出,在我国制度环境下即使是国际知名事务所(及其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或成员所),也不能确保审计质量的显著提高,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的关注在于未来我国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时间非常短,还需要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的培育和扶持。李勇(2002)指出,随着我国加入WTO,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以及运行环境将出现新的变化,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将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争取更大份额。面对这种状况,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重要力量,应当立足于A股上市公司。国有大型和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相关服务,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政府有关部门也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激励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得到壮大和发展;允许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五大”的成员所或与其合并,实现“管理水平和执业质量国际化,管理主权和专业人才本地化”的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将不讲职业道德、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逐出会计服务市场。从这种政策取向来看,以“五大”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境内的中外合作所与境内其他大型事务所的竞争、合作与相互促进过程将是未来证券审计市场(及其他会计服务市场)的重要发展趋势,而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探索阶段,因为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更积极地参与到我国证券市场之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市场准入)、监管以及在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和市场退出机制上将成为监管者需要深入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三、与展望

信用监管案例篇(7)

关键词: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

信息化建设在各行各业的渗透和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和深入,不仅带来了工作上的便利,也为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高提供了技术支持,尤其是在交通建设事业中,作为交通建设监理部门,应该承担起工程建设的监理职责,通过监理管理和监理档案的资料整理收集工作,将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与管理有关系的事务,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档案管理,让交通建设的过程和成果能够被详细的收存,以备日后调用和参考。

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内容

1.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档案管理是工程的基础工作,运用信息技术,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起来,就是将信息化档案工作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进行配置。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如今已经不仅是信息资源的归档,还有信息技术的应用。技术和资源是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具体说来就是将资源通过数据传输、存储、调取、保存等手段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享和实用。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在长期的交通建设中必然要产生大量的工程资料,要提高收集整理的效率,减少工程档案的采集、整理周期,就要通过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来完成。例如,建立办公自动化网络,能够帮助监理部门将各个部门产生的资料进行上传和共享,随时掌握工程活动的进度,发现质量问题,同时保持与工程中各个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1.2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信息资源建设

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化的自愿建设,关键在于将档案进行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实用。从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理角度来看,档案信息的整理效率与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进度息息相关。要提高工作效率,就要投入资金,加强软硬件的建设,例如建立档案数据库,就是一个很好的交通建设档案管理的平台,以数据库为基础,搭建起内部局域网来,设立目标办公群,为交通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节能增效,并开创优越的办公条件[1]。

1.3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建设规范

通过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收集到的是社会资源,更需要标准和规范的收集平台,包括电子信息文件、档案管理功能在内的信息化档案管理,能够将信息的资源、文件等加以规划标准化的管理。

1.4档案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

对档案进行应用系统的建设,是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信息档案拥有着海量的信息,因此,要将涉及到交通建设的各个环境的信息等加以收纳,必须要有强大的技术支持,才能保证档案信息管理的质量和速度。例如交通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气象、机械、物理、化学知识,还有工程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检测中产生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等,都要被高效、合理、安全地存储在信息化档案数据库中。

1.5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高效的档案信息化管理,需要高等级的人才来操作。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档案信息化系统,必须吸引信息化技术人才,在系统管理和维护上做好各项工作。只有人才队伍的稳固和扎实,才能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稳定开展,而且前文也提高,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数据库的信息是海量的,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要达到操作简便、安全存储,高效分析,方便调取,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做到。这其中也需要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在做好日常的系统的运转和维护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同时还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人员加大培训和培养力度,吸引人才的同时,也能留住人才。

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措施

2.1建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综合管理系统

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工程建设总监办、驻地办等机构,形成了档案信息化自愿开发的领导架构,在这个架构中,资料最终是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了管理,在数据库中最终发挥了其应有的价值。首先,建立了档案信息资源库之后,为了提高资料库中的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可以将系统中的已经编目的工作进行退化,将有用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收集,包括资料的来源、时间以及关联性等。第二,是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经过编辑加工的信息资料将被统一纳入到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以保证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2]。第三,通过内部信息监理服务网和公众服务网的建设,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加以结合,形成文件信息的标准化建设体系,通过智能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运行,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互换提供技术保障。

2.2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档案管理人员岗位以及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有细化了的岗位划分,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照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资料的归档和整理、保管、保密、登记、结语、归还等工作。

2.3建立完善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安全体制

建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电子文档管理体系,是为了适应当前电子文档为主的资料管理的需要,增强电子文件载体的稳定性,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文件的传输,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档案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3]。

3结语

经过开发和建设后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很高的使用和利用价值,为维护档案资料的安全运行,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阶段要改进和完善的工作,就是顺应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潮流,在强化实情调研,协调各方资源方面,继续推动档案管理向着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稳步前进。

作者:周志学 单位:泰州市路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案例篇(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信用监管案例篇(9)

档案是一项工作过程和成果的真实反映。档案中各项内容填写质量的高低也反映出一个部门工作质量的好或坏。目前,房地产市场应监管对象较多,这些企业特点不同,对政策把握度千差万别,出现的问题各不相同。区县房管局监管人员业务生疏,监管手段尺度掌握不一,主客观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程序、检查明细,表(单)十分重要。在工作中,监管人员通过程序把检查内容填入一系列的检查表(单),再将这些资料经过规范化的整理形成监管工作档案资料。实践证明,规范化的档案资料对推动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十分重要。通过查阅档案,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短期即可解决,复杂的问题可以在类似的已解决的案例中寻找思路。同时,通过研究档案,可以快速提高区县房管局监管人员政策、业务和分析水平。

二、高度重视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

高标准的监管档案信息化系统将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在监管部门制定政策、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到助手作用。已投入使用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由档案子系统、巡查子系统、培训子系统、处置违规子系统、诚信子系统、内部管理子系统、监管分析子系统构成。其中,档案子系统居于基础和核心位置。该系统亦与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商品房销售审批系统、中介与租赁监管系统连接,实现市区县房管局数据实时更新和互传互用。

三、运用好监管档案的信息化成果

信用监管案例篇(10)

第一,缺少基本指引。基本指引是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统领,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指引中涉及的概念、原则、目标等观点不一,无法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基本指引的制定困难重重。第二,应用指引不完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任务,需要应用指引进行指导,但对特殊行业单位的忽视、未严格遵循基本指引、缺失指导意义的方法,致使应用指引缺乏可行性和开放性。第三,案例示范不完备。具有示范作用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案例库,应当包括普遍的成功案例和经典的企业示范,但是,信息化建设时间短暂,案例文本格式不规范,未分门别类提炼案例,导致案例不具备充分的广泛性和经典性。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问题。首先,内部环境不适宜。为了建立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组织结构应适当变动,但多数企业并未调整,加上权责分配的不规范、企业文化的不合适,管理会计信息化举步维艰。其次,风险管理不规范。信息化赋予风险管理新的含义,不仅要维护实物的完整,还要保护信息的安全,但部分企业还停留在传统的实物保护上,加之无法及时识别风险、控制措施不科学,致使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管制度的缺陷、流程方法的不足、岗位制约的弱化,这些都导致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使得管理会计信息化缺失有效的内部监督。

(三)缺少全面性建设

神东煤炭建立与业务流程深度融合的全面预算信息系统,实现了预算管理从财务预算到战略预算的飞跃;中外运久凌引入作业成本法,推进了整个企业流程的再造;华润集团使用平衡记分卡弥补6S管理报告体系的不足,实现了6S管理体系、战略管理模型、信息系统平台的整合。虽然这些企业成功实现了管理会计的信息化,但他们建立的信息系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完整的管理会计由预算管理、业绩评价、报告分析等构成,相应地,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应当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报告分析系统等,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建立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的企业寥寥无几,信息系统的全面性有待提高。

(四)设备技术水平低

第一,软件设备差。建立管理会计信息平台必须配备高水平的软件设施,但部分企业无法做到该点,ERP、SAP、金蝶的缺失,信息系统独特性的缺乏,系统日常维护的不足,运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不完善,加之信息资产本身无形性、易损性、复制性的特点,使得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处于低劣的软件环境。第二,硬件设备落后。管理会计信息系统需要先进的硬件设备作为支持,但是部分企业使用技术落后、外观破旧的设备,不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将其放置于不适宜的物理环境,导致硬件设备易受外界损害,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缺失先进硬件设备的支持而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五)财会人员素质差

首先,基本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财会人员文化知识浅薄,判断能力不足,难以协调管理会计工作,职业习惯不佳,不能谨慎处理和保护信息资产,基本素质无法满足管理会计岗位要求。其次,专业素质无法满足要求。管理会计引入时间短,多数财会人员管理会计知识匮乏,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形、优缺点不了解,信息技术水平低,实践能力较差,无法灵活使用ERP、SAP、金蝶等会计软件,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亟待增强。第三,政治素质较低。某些财会人员缺乏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自我约束力差,无法抵制权钱诱惑,做出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政治素质有待提高。

二、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推动指引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指导约束

首先,利用专家咨询机制,深入开展会计研究,总结管理会计普遍规律,明确管理会计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等,形成统领性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其次,严格遵循基本指引,提供诸如经济增加值、作业成本法、平衡记分卡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工具方法,并理清工具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形、优缺点等。最后,规范案例文本格式,引入国外经典案例,丰富案例库内容,按规模、性质、阶段等标准分门别类提炼案例,建立广泛性和经典性并存的管理会计信息化案例库。

(二)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创造高效管控平台

第一,完善内部环境。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整组织结构,规范企业权责分配,适当改革企业文化,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营造适宜的内部环境。第二,规范风险管理。充分了解风险管理全新内涵,同时保护实物资产和信息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做到“事前防御、事中控制、事后消除”。第三,加强内部监督。弥补监管制度缺陷,完善监督流程方法,严格执行动态监督,强化岗位制约作用,保证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三)强化财务集成管理,建设全面信息系统

全面性是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是重核算变为重管理决策的标志,因此,强化财务集成管理,建设全面信息系统,是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明确预算管理、业绩评价、报告分析等组成部分的特点、内容及结构,加强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的认识,以便顺利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性建设;引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实现信息的最大化利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借鉴其他企业经验建立信息系统,为建设全面性的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提供便捷之路。

(四)引入先进软硬设备,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信用监管案例篇(11)

苏州、上海、浙江等地立法设置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在“司法事后救济”的基础上设置“行政事前防控”措施,不仅可将防控的关口前移,预防并遏制“霸王条款”的产生,还可广大消费者省时、省力、省钱、免诉累,真正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落到了实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国家立法,苏州、上海、浙江等地关于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地方立法,既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而制定的强化“消费维权”于“合同监管”之中的法规,也是确立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局)合同监管、消费维权地位和职责并进一步拓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监管领域的法规,更是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更加”之一即“更加有强化消费维权”的典范。

二、明确界定《条例》的主要调整范围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大多数省市均以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监督作主要调整范围,至于商业类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大多数省市的地方立法均未纳入主要调整范围。因商业类合同随着“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不断变化,双方的强、弱势地位也会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数量庞大的商业类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若一定要纳入《条例》监管,可学习苏州、上海、浙江等地将其“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做法,而不必纳入《条例》的“主要调整范围”,以便集中有限的政府行政管理资源,确保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到位,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职责真正落实到位。

三、规定统一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部门,有利于遏制部门立法权在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上的滥用

部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从保护本行业或本领域的利益出发,制定显失公正公平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和规定。尤其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大量行业利益倾斜的条款,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若在《条例》中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均要报合同格式条款主管部门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则可遏制部门立法权在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上的滥用。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对于某个具体行业或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对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工作中更具有中立性。规定统一由不倾向任何行业或领域的中立性行政部门备案并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既能保证对备案对象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增强政府行政监督的威慑力,又能真正提升对垄断、公用及强势企业领域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效果。

四、合理明确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范围

《条例》修订应明确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几大类消费合同作备案的基本对象(如消费贷款、保险、房地产、电信、邮政、旅游、航空客运、供用电水气、教育培训、机动车买卖等)。但考虑到有些经营者使用的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或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条例》应规定不再重复备案的情形。即规定“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统一制定、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上级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已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作修改的除外”。既可避免重复备案,又可防止经营者利用此条款随意更改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五、设置规范清晰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管理机制

在《条例》中应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全市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依法进行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指导,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明确全市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协作部门。可避免过去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主次不分、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各自政的状况。

六、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形式

对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使用范围比较广泛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采取日常监管与专家委员会综合会审相结合的监管形式较科学合理。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备案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审查,主要通过提示、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对经营者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进行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和录入信用记录;另一方面,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政协、政府法制、司法、仲裁、消委会、行业协会及相关法学院、研究院(所或中心)等部门和组织的权威专家学者组成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行业性合同、存在重大争议和疑难问题以及社会重点关注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综合会审,不仅可以帮助备案部门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格式条款,弥补备案部门执法力量的不足,而且能适应各类专业性合同的高技术要求,保证对影响力大、难度系数高、专业性强的疑难格式条款备案的评审质量,同时又可收到相互监督制约和减少阻力及压力的双重效果。

七、明确规定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听证范围及公示范围

了保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同民事活动干预的适度、合理,提高政府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条例》修订应对听证的有关范围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及录入信用记录的相关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情况,也应作严格界定,在依《条例》制定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中应设置相关的审批程序。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关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可起到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并提供全市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信息的公共免费获取渠道、管理信息公示、舆论监督及信用监督的三重作用,是行政监督管理的有力辅助。

八、明细列举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限制

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条例》修订应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根据《合同违法行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对免除或限制经营者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进行明细列举。同时《条例》修订还应明确经营者的公开义务、明示义务、说明义务及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