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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3 16:00:57

出口税务处理

出口税务处理篇(1)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笔者建议及时做此分录,作为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的依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是免税的,不计提销项税额,用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应税和免税共用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两种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不同,但以下处理方式相同:

①对于本年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

(1)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数。

(五)退关退运货物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出口税务处理篇(2)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实行的时间并不长,但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出口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当前中国经济正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对外贸易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都需要考虑到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深入分析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与国际贸易统一研究框架,尤其是中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出口退税在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对已报关出口的商品由税务部门将其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由于这项制度鼓励各出口国货物公平竞争,极大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因此已成为通行的国际惯例。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近几年来,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和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为主,以特定企业退(免)税或特准货物退(免)税为辅的政策体系。出口退税政策涉及到政府、财政、税务、外经贸部门及企业多方面的利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对于改善宏观调控,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优化商品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贸易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是一个对外贸易大国进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与人民币升值相比,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影响相对较小,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可能会提高,这有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出口退税政策是当前扶持关键产业发展的战略手段。退税率的变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出口成本,退税率的上调和退税进程的加快对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产业密集度、有针对性地扶持有出口能力的大型企业都具有显著作用。

2、鼓励出口货物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

实行出口退税的作用在于有效避免对出口货物的双重征税。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出口商品或劳务的最终消费者是进口国的购买者,进口国要对这类购买者征税。如果对出口不实行零税率,势必会造成双重征税。同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会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出口退税政策能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由于企业的生存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因此出口企业不仅注重进出口规模的扩大,而且还十分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使外贸企业利润有所下降,但外贸企业始终从效益的原则出发,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大力降低成本,从而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得到不断发展壮大。

3、对出口企业具有积极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的改革加剧了出口企业竞争的格局,只会波及到定价能力低的企业,优质企业会更有市场竞争力,有定价能力的企业会把因降低出口退税而增加的成本通过价格的调整进行转嫁。近几年来,由于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很多国家都打出反倾销的幌子保护本国产品。我国因某些行业的产品价格偏低,事实上已经成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一旦被扣上倾销的帽子,不但出口下降,还要交纳巨额反倾销税。对此类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未必是坏事,因为价格的提高有助于这些行业摆脱反倾销困扰,重塑产业形象。对一些没有定价能力而且靠价格取胜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新政策也会迫使他们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和改变产品的销售主体,从宏观层面上也就会出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从而产生积极影响。

二、新形势下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措施

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看,不仅做到了新的退税及时到位,还一举清退了沉重的财政包袱,并且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对宏观经济也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和促进作用,整体效果比较好。但在经济危机形式下,出口退税政策的连贯性、稳定性、公平性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对政府、企业及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也欠缺考虑,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1、建立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决策机制

出口退税政策是影响一国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之一,会对一国的出口总量及结构产生较大的作用,并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就业等各个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影响,所以科学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决策机制的建立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决策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而缺少一个专门的出口退税研究及决策机构。

(1)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组织。出口退税政策的决策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且牵涉面很广的决策,大到需要对国际和国内的政治、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等进行全面研究,小到需要对行业、区域经济、企业进行详细分析,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因素很多,所以需要有一个部门或者组织来牵头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和依据。

(2)建立出口退税政策实施效果的反馈与调整机制。国家可以集合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专家以及相关人士成立一个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行一些联席会议,对目前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一些影响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对国际贸易争端和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3)保持出口退税政策连贯性与稳定性。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必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变化适时适度的进行灵活调整,不能一成不变,但也不能朝令夕改,要把握大方向,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杜绝盲目的频繁的调整。

2、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作为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目标取向,具有抽象性。只有把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具有实效性。

(1)健全利益整合机制。利益整合就是将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价值理念、利益诉求、利益得失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形成利益协调格局。政府要在出口退税政策的构建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为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提供基本规则。此规则既要满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时又要约束个体效用最大化的行为。

(2)健全利益导向机制。中央政府作为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者,要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构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既要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注重对企业的保护,避免利益失衡,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健全利益共处机制。中央政府在处理其他主体的利益时,主要还是要使中央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共处的关系,要切实把相关主体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比如政府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和外贸部门、海关之间的沟通,从而健全利益共处机制,最终实现利益协调和均衡。

3、实施差别性的出口退税政策

(1)对不同要素密集型的产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如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等行业应逐步降低其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因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竟相低价出口容易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同时资源消耗型行业产品的大量出口不利于工业生产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高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给予特别优惠,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对产品关联度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如对产业关联度大的行业实施出口退税扶持政策,因为产业关联度大的行业由于具有较强的前后向连锁效应,对相关联产业会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其大力扶持会起到较大的辐射作用,对整个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具有“一荣俱荣"的特点,所以应该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扶持重点之一。

4、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将出口退税改革与增值税改革同时进行。我国的出口退税涉及两个税种,即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为增值税,一个国家增值税税制的特性决定了其出口退税制度的选择,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根本之道在于解决增值税的制度设计问题。增值税税种规范,其出口退税运作方式也规范,否则相反。改革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必然要求出口退税运作方式增值税制相配套,真正形成内在的、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其中,关键是要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出口退税转向“消费型”,以有利于出口退税中性目标的实现。目前制约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出口退税转为“消费型”出口退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通过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部分城市的试点,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基本上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因此可以有步骤、有重点的逐步推行,根据成效再推广到全国。

(2)加强我国政府出口管理的主动性与有效性。贸易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都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两者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从而共同发挥效应,对进出口起到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中央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制定具有系统性、准确性、具体性、战略性等特征的我国进出口贸易战略。出口战略应针对国内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配额管理,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摩擦,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降低我国政府的出口退税压力,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调整我国的贸易政策,从根本上优化出口结构与模式。平衡内外贸易关系,不断壮大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 汪晓文、韩雪梅、祝伟: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原因[J].影响和对策[J].开发研究,2005(1).

[2] 张阳: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效应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6(1).

[3] 李国忠: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比较[J].税务研究,2005(10).

出口税务处理篇(3)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

”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

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出口税务处理篇(4)

二、出口退税制度虽然历经数次改革,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暴露出许多不足

(一)政策制定反复不定,退税率不断调整。提高退税率就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若降低退税率,就会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已成为国家和出口企业之间矛盾的焦点。退税率高国家就会对企业形成一项隐性负债,退税率低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利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出口退税时间,退税局无限期拖欠企业退税款问题十分普遍。退税制度的多次修改治标不治本,也不利于企业做长期规划,不但加大了生产成本,同时也不利于税务人员牢固掌握退税知识新政策,增大了工作量,导致在出口退税实施过程中出现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财力不足等现象。

(二)出口退税办法不统一,且手续繁杂,效率低下。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适用范围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导致出现各出口企业实际税负并不公平的现象。如,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其税负始终比外贸企业重,造成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贸生产企业的发展。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极其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管局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整个退税进程都要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等问题。

(三)对出口退税缺乏系统管理,以致于出现漏洞,导致出口骗税现象时有发生。征税和退税分管,征、退、免衔接不紧密,缺乏联系和协作,监督力度不够,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正是由于认证的抵扣信息滞后导致交叉稽核信息时常出现错误,给财务人员带来一定压力,若不能及时退回款项会给企业造成资金异常紧张,抑制发展,从认证抵扣票开始,信息到退税局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进行比对,产生交叉信息,有了信息才能通过机审,接下来才能办理退税手续,直到退税款到企业账户,整个期间至少需要半年多的时间,由于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企业应退税金严重挤压,拖欠的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周转困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从而会形成新的债务链,同时信息滞后为不法分子和企业不良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至出现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四)出口退税政策不同导致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由于在计算退税时的使用方法不同,导致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整体税负不同,生产企业计算退税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而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方法,先进货后出口,从长远来看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此外,国家强调对大型企业的出口支持,忽略了中小型企业的出口退税,有悖于WTO国民待遇原则,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更加依赖,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的严峻性,由此造成两种企业之间的矛盾。

三、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建议

(一)根据WTO规则,退税范围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还包括印花税和营业税等税种,所以应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同时,也可以把附加税种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到退税优惠。

(二)统一出口退税管理。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公平税负,使出口企业无论大型还是中小型,也无论是外贸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有同等资格享受到国家的优惠待遇。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密切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大量的拖欠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征退管理脱节有关,所以应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对出口退税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简化退税环节和程序,提高退税效率。一方面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信息及时放量,便于退税款及时退到企业;另一方面对征退税机关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考核指标,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海关、银行、外管局与退税机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尽量保证在本职范围内杜绝或尽可能减少工作漏洞,形成多方合力。

出口税务处理篇(5)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 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 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 出口核销员通过“口岸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 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 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 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 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 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 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一)生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 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

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出口税务处理篇(6)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内容: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 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 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 出口企业核销员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 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 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 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 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 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 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 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

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出口税务处理篇(7)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自本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一)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出口税务处理篇(8)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程序与步骤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11、税款的退还。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根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打印出的表单中盖章,交到退税科,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注,指《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下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举例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购进货物时,借:物资采购77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175贷:银行存款90675货物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77500贷:物资采购77500出口报关销售时,借:应收账款10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4000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7500贷:库存商品77500进项税额转出,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借:应收出口退税10075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075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10075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0075综上可看出,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在我国,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大致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我国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其增值税实行免税并退税的退税政策。所谓免税,就是出口环节免交增值税,退税,就是对出口环节之前负担的增值税予以退还。退税政策的本质是出口环节免税,但是其进项税可以抵扣。针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实际税负并不能达到征收率的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产品的税负,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以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负。

出口税务处理篇(9)

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的日常管理及对策:

(一)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立法层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经济管理部门职责,实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特别是要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三期,形成部门合力,共抓好出口退税管理。

(二)严格督促外贸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出口退(免)税政策辅导和相关财务核算辅导,督促企业照章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自营出口业务、出口业务、内销业务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并单独反映收入。严格执行总局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报资料必须经县(市、区)退税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大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每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能够自觉索取发票。严厉查处偷税行为,对该申报退税的行为不申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管理。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凭出口业务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委托方的税务管理机关委托出口证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税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资料等,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凡未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视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加强出口证明和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审核企业退(免)税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管理。

(四)恢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近年来,总局下文取消年度清算工作,原《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我们认为,应恢复对出品企业进行进行清算检查,对有出口货物电子信息未申报退(免)税,也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纳税评估工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商品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工作,根据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换汇成本正常峰值、出口产品结构变动率、出口产品价格增长率及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注重对未申报退免税评估,通过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并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六)逐步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增值税纳税人中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征管模式导致少数纳税人利用管理漏洞进行偷税,目前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至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这意味着愈来愈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逐步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

(七)将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县(区)级基层国税机关,上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及政策辅导,避免征退税机关管理脱节,这样审批权与管理权集中在基层国税机关,便于基层国税机关责权利相统一,也更有利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征管,同时也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因退税事项经常向县级及地市级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

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收入任务与退税任务分开考核。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保证出口退税这一被WTO规则允许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财政部门既要考核税务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又要考核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任务完成情况,重视税源的涵养。

2.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是出口企业退税的直接管理和办理部门。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税务部门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直接关系着对出口企业管理和辅导的程度。因此,为完善出口退税管理,首先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这包括对出口退税岗位人员及管理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软件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改革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审核由综合业务科出口退税岗位负责,而企业的日常监管由管理科人员负责,由于任务考核指标的矛盾及责任的软约束,管理科与综合科缺乏配合,不利于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建议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科室,负责出口退税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把出口企业的管理落到实处,建立责权对等的管理制度。

出口税务处理篇(10)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124-02

引言

一笔完整的会计核算分录包括会计科目、借贷方向和交易金额三个基本要素,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分录也不例外,其中,“借贷方向”直接影响到不同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在会计分录中不太会出错;由于目前很多税收法规和条款对出口退税金额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①,“交易金额”的部分也有法可依;然而“科目设置”的问题却较突出。来自政策层面的规定政出多门、不尽相同,企业在运用相关规定设置科目时必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此外,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我们有必要总结目前正在实施和执行的相关规定,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从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的经济实质以及会计与税收基础理论出发,探讨相关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从而找到一套较科学的会计科目去刻画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动机。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有三种形式:免税并退税,即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将该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退税率予以退还;免税不退税,即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由于货物在出口的前一道环节免税,因此也无须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主要针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由于“免税”和“不退税”都不涉及会计核算,因此,仅当出口企业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这也就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制在出口“免税并退税”的会计核算分录上。

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只要出口货物满足一定的条件②,可免并退增值税,在退税额计算的具体方法上,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可免并退消费税。因此,本文只探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以及外贸企业“又免又退”消费税这三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分录,并重点关注其中的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一、理论探讨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

2009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以下简称《税法》教材)明确指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业务主要涉及三笔会计分录:

1.将“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金额③计入借贷方,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将“当期免抵税额”金额④计入借贷方,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将“当期应退税额”金额⑤计入借贷方,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9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以下简称《会计》教材)在第九章中指出,应当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分别设置“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反映货物出口退税。这些科目的设置和前述三笔会计分录中的相关科目是一致的。2006年最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在附录中规定实行“免、抵、退”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从本质上看,这和《税法》教材中的第三笔分录是一致的,只是后者将借方科目进一步细化到了“应收补贴款”这个二级科目。对第三笔分录借方科目的设置,理论界也有很多不同的提法:文飞虎(2005)选择计入“应收账款”科目,韩晓晨(2009)将其细化到“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中,裴巨、张瑛(2005)、王高峰、邓未冰(2006)、宋雷娟(2007)倾向于采用“应收补贴款”科目,丁雪慧则(2009)建议在“其他应收款”下设二级明细科目予以核算,梁继先(2008)选择了“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对于上述政策规定和理论探讨,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应当获得的出口退税,原因有两点:第一,“应收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到期未能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由此可见,这一科目更多用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经营主体之间,而出口退税的业务发生在经营主体和行政主体(税收部门)之间,是由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用“应收账款”科目来核算出口退税并不恰当。第二,采用“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核算出口退税,其假设前提是出口退税属于政府补贴的范畴,然而“出口退税”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扩大出口的通用手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认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也明确指出,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在科目设置中出现“补贴”一词是不符合出口退税经济本质的。

《税法》教材中第二笔分录的科目设置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在实务界得到广泛应用,但我们认为该分录借方科目的设置值得商榷。

我们将第二笔分录和第三笔分录结合起来,得到如下的综合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在这笔综合会计分录中,“其他应收款”反映的是实际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名义退税额,于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成为名义退税额(即“免、抵、退”税全额)和实际退税额(即“退”税额)之间的“平衡器”。从会计角度看,这笔分录的核算金额符合“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会计原理;从税收角度看,该分录核算的金额恰恰是财税[2002]7号及国税发[2002]11号所规定的“当期免抵税额”。由此可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像其三级科目中所称的那样,只有“抵减”的部分。事实上,宋雷娟(2007)也认为这个三级科目并不能完整地体现其所核算的金额,因此,她建议将其改成“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笔者认为,她的建议不无道理,只是太过复杂,可将其简化为“当期免抵税额”,使科目名称与计入该科目的金额(即当期免抵税额)一致,同时也能表现该科目作为“会计平衡器”的本质(即贷方的“免、抵、退”税减去借方的实际“退”税)。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及“又免又退”消费税

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自政策层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993年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第83号)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同年,财政部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第83号)规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国税函21号)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在当前的退税机制和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以上的三个规定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为了规避国际贸易争端,中国企业出口货物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使在2008年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之后,我们查询由海关总署编著的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退(免)税对照手册及法规汇编》时,仍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出口货物的法定征税率远高于其退税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规定了那些征税率等于退税率(即“零税率”)的出口商品,对于那些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商品,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税法》教材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第一笔和第三笔会计分录,具体而言,就是以出口货物在前一环节负担的增值税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应当获得的退税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在企业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其次,《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批复》所规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分录是一致的,即增加应收款项,而减少商品出口成本。但是,根据2006年《应用指南》附录中的会计科目设置,目前“应收出口退税”和“商品销售成本”已经被取消了,此处可借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科目设置,将前者改为“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考虑到出口业务是外贸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议将后者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二、结论与建议

在研究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时,我们发现政策制订者、理论研究者和实务操作者对相关会计分录的科目设置存在一些分歧或争议。我们对当前正在执行的税收和会计领域相关规定进行了理论分析,对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分录提出如下建议:

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税业务中,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当期免抵税额”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当期应退税额”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业务中,以出口货物在前一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应当获得的退税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外贸企业“又免又退”消费税业务中,以出口货物在采购环节已负担的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参考文献:

[1] 梁继先.“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9).

[2] 裴巨,张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J].冶金财会,2005,(2).

[3] 宋雷娟.免抵退税的惑与解[J].会计之友,2007,(7).

[4] 韩晓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J].涉外税务,2009,(5).

[5] 丁雪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其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9,(5).

[6] 方飞虎.小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05,(1).

[7] 王高峰,邓未冰.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7).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出口税务处理篇(11)

一、税收“减、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减、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内资各类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①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额,除个别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结转“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②税法规定以外经批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人“补贴收入”科目,列入当期损益。2.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合资企业)经批准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期间其减免税额不作会计处理。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执行。

(二)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①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出口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规定的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计算出不予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按照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等造成无法退税的,或者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与原申报退税款不符的,应调整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科目。⑤对已申报的退税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的,应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补交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及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应先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税,然后经批准税收返还。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的当期,作如下会计分录:①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增值税返还”科目。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会计处理

“抵”是指生产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反之,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应免抵税、不予免抵税的税额时:当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当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科目;按应予退回的税额加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的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