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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大全11篇

时间:2023-06-18 10:30:06

出口退税税务

出口退税税务篇(1)

在人民币汇率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国内的出口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困难。国家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对企业的资金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出口企业应充分运用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的纳税管理工作。由于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进度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如果发现企业申报的资料有疑问,就需要对外函调,这样就会额外增加审批时间。因此,出口企业的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政策,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准确进行计算,特别要在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下工夫,减少错误的返报率。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政策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期间国家颁布了六百余个出口退(免)税的政策与文件。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清理,废止后的有效文件60余份。2013年,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39号】,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免)税的内容,并简化了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的手续。我国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繁多,经营方式多样。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正确进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正确理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范围

自产货物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视同自产产品”是指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外购出口产品,出口时可以同自产产品一样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包括: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出口企业要利用好该政策,在自己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外购与本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享受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例如,国内大多电脑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能力的限制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生产。过去生产企业外包或外购产品不能享受到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在新政策下就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的政策。这一点同内销可以采取放弃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一样。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并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准确掌握出口劳务的退(免)税规定

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可以享受退(免)税。纳税人提供的出口劳务退(免)税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规定有许多不同,如退(免)税的认定时限、提供的资料及退(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均不相同。

(四)明确退税申报的前提条件及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包括: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前置条件的明确,要求出口企业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即:首先录入数据。出口企业在录入数据时要注意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的衔接。其次进行预申报。这一过程可以在远程预申报系统完成或通过人工送达。最后进行正式申报。

二、正确进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免、抵、退”税方法。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分别说明出口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方法进行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退(免)税的计算。

例1.甲出口企业的出口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上期留抵税额为0,出口收入为1053万元(人民币)。甲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方式,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应退增值税计算如下:

由于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不同,因此企业首先应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53×(17%-13%)=42.12(万元),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2.12万元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当期应纳税额=0-(100-42.12)=-57.88(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7.88万元,可以获得退税;

免抵退税额=1053×13%=136.89(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7.8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36.89-57.88=79.0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甲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7.88万元,出口业务可以取得出口退税金额57.88万元。

例2. 乙运输企业2013年8月的国内运输收入为1000万元,国际运输收入为1053万元(人民币),当月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国际运输的退税率为11%。其应退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1000×11%―(120―0)=―10,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可以获得退税;

免抵退税额=1053×11%=115.83(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5.83-10=105.83(万元)

以上介绍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相关管理内容及计算。由于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工作比较复杂,因此,企业的办税人员还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来说要保证备案资料齐全,将与出口货物劳务相关的单据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出口退税税务篇(2)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未锻轧锌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出口退税税务篇(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由206.4亿美元到38667.6亿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随着出口金额的不断增加,企业的贸易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最基本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外,很多外贸企业开始涉足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国际贸易由最初的新兴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出口业务受到严峻的考验,如中国光伏产业受欧盟反倾销、中国出口鞋子货柜在西班牙被烧毁等等事件频频出现。尤其是2011年,受欧美债务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形势发生巨大改变,导致我国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现很多中小出口企业倒闭。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业遇到的困境不是订单减少,而是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众所周知,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利润重要来源。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报关后,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有些学者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如易丹(2010)通过研究国家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试图找出适合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而有些学者则专注于对国家退税政策的研究。如彭水军、张文城(2012)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并阐述了相关的政策演变。

在这种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中小型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节约费用,很多中小型生产企业主盲目地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获得更多的退税优惠,从而纷纷申请出口退税权进行自营出口。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为追求退税收益,盲目采用自营出口方式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自营出口模式真的能获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润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业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税核算依据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不同,因此,生产企业在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方式进行出口退税时,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从2002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这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ⅰ)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ⅱ)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此外,如果当期存在免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该金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规定的计税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不同于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出口后根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退税率确定退税金额。 具体核算如下:

应退税额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退税筹划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政策,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税政策,即两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均不同,因此,通过比较生产企业选用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不同方式的退税核算,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找出适合中小型企业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价50美元/件,折合人民币310元/件(汇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币计算),总计6200万元。该批货物的退税率为13%,生产成本为 5000万,进项税额为850万。该公司当月无内销销售收入,上期无留抵税额。

(1)方案一: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7%-l3%) = 24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850-248)-0 = -60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00×13%=806(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60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806 - 602 = 2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万元)

(2)方案二:该生产企业将商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 = 6200÷1.17×17% - 850 = 50.8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17×(17%-l3%) = 211.97(万元)

当期应退税 = 6200÷1.17×13% = 688.89 (万元)

(3)方案三:该生产企业将一半的商品自营出口;将另一半的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7%-l3%) = 1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0.5×6200×13%=40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275.57 (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403-275.57 = 127.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17×(17%-l3%) = 105.98(万元)

当期应退税 = 0.5×6200÷1.17×13% = 344.44 (万元)

表: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退税额的比较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分析,可以发现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税补贴。虽然在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50.85万元,但是由外贸企业转嫁的退税补贴却有688.89万元,相当于企业享有638.03万元的退税补贴。与自营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优惠;与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额。此外,通过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出口模式可以获得最多的利润1194.9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模式(利润931.6万元)相比,通过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可以多获得利润263.3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模式(利润1063.26万元)相比,它可以多获得利润131.65万元。

因此,通过比较,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中小生产企业而言,如果在退税申报前不能对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核算进行纳税筹划,则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负税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生产企业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现享受的退税补贴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产企业根据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确定当期应退的税额,而外贸企业则直接根据不含增值税商品的购进金额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对于中小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应进行纳税筹划,而不应盲目地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认为自营出口所带来的退税优惠要比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多。事实上,中小企业采用出口要比自营出口的模式获得更多的退税额,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崔胜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收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策划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2010(12):221.

出口退税税务篇(4)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准则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账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笔者建议及时做此分录,作为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的依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是免税的,不计提销项税额,用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应税和免税共用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两种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处理不同,但以下处理方式相同:

①对于本年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

(1)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数。

(五)退关退运货物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出口退税税务篇(5)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产品出口比例逐渐增大。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我国在国家政策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例如税法规定:从2000年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额办法管理。因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应纳增值税额、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账户的设置、报表的填列。笔者主要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 .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 .6-2 .7)=-1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 .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11 .75=8. 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 6

贷:银行存款210. 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 .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 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8 .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 .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 .75-20 .25=-11. 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20. 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 .6-2 7)=-20. 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20. 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 .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 .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 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 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 .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出口退税税务篇(6)

退税额的计算可分为“剔”、“抵”、“比”、“退”四个步骤:

(一)第一个骤――“剔”税

1、外销应退税额

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而言,由于退税率

剔税之后可以得到参与退税的外销进项税额,即:外销应退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征退之差=外销额×退税率=退税限额。

2、内销应纳税额

内销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第二个步骤――“抵”税

1、应纳税额

用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可以得出生产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外销进项税额-征退之差)]=(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退税额。

2、对应纳税额的理解

(1)若应纳税额>0,则企业当期需要缴纳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此时外销应退税额全部用于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退税限额=理论退税额,实际退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计算不进行到第三步。

(2)若应纳税额

一是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此时内销应纳税额

二是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此时内销应纳税额>0,外销应退税额需要抵减一部分内销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进入第三步骤计算。

(三)第三步和第四步――“比”税和“退”税

由第二步骤可知,只有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企业才有实际获得退税的可能性,却不一定能获得外销应退税额的全额,需要比较应纳税额的绝对数和外销应退税额的大小,取较小者作为实际退税额。?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

若?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即内销应纳税额

若?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即内销应纳税额≥0,则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O应纳税额?O,企业只能获得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之后的部分,免抵税额=外销应退税额-?O应纳税额?O=外销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二、案例1:内外销配比不当致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A公司为自营出口的中小生产企业,2015年7月至9月外销额62万美元(按FOB价计),内销额为210万元人民币, 3个月累计留抵进项税额为68万元人民币(7月之前不存在前期留抵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6.18)。

(1)确定并实现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0+35.7=245.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 17%=35.7

(2)确定并实现外销收入:

借: 应收账款 62×6.18=383.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3.16

(3)剔除征退税之差: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 62×6.18×(17%- 13%)=15.3264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15.326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264

(4)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35.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5.7

(5)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210×17%-(68-15.3264)=-16.9736(万元)

以下是“应交税金―应取增值税”的“T型”账户(表1):

根据账户记录可以得知,期末有借方余额,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获得退税,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62×6.18×13%=49.814万元)大于当期期末增值税的留抵税额(16.9736万元),所以退税额取期末留抵税额16.9736万元。

(6)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 16.973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9736

案例一说明:A公司在没有进行财务筹划的情况下,导致企业当期资金被占用,不仅没有按政策退得税款,而且还交纳了部分税款,从而影响了资金周转。

三、案例2:把握留抵税额增大的时间节点以优化退税

B公司是自营出口的中小生产企业,其货物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 13%,下表为该企业2014年4月至6月的部分税额(表2)。

已知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万元,2月底公司发生两单外销业务每单各95各95万元,公司业务员在在4月份将相关单证收齐(假设到6 月底末报关,且没有超出 180 天)。

第一种安排:4月份确认外销额200万元

征退之差=190×(17%-13%=7.6(万元);

应纳税额 =18-(22-8)-3=1(万元);

免抵退税额 =190×13%=24.7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企业无法获得退税;

第二种安排:4月不申报退税,5月份确认外销额200万元

4 月份应纳税额 =18-22-1=-5(万元),4月份留抵税额:5万元;

计算5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190×(17%-13%)=7.6(万元);

(2)应纳税额 =23-(35-8)-5=-4(万元),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3)免抵退税额 =190×13%=24.7(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4.7-4=20.7(万元);

计算6月份免抵退:

应纳税额 =26-41=-15(万元),即6 月份有 15万元留抵税额。

第三种安排:4月不申报退税,5月和6月分别确认外销额95万元

计算5 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95×(17%-13%=3.8(万元)

(2)应纳税额 =23-(35-3.8)-5=-13.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3.2(万元)

(3)免抵退税额 =95×13%=12.3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12.35(万元)

免抵税额 =0

计算6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95×(17%-13%)=3.8(万元)

(2)应纳税额=26-(41-3.8)=-11.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1.2(万元)

(3)免抵退税额=95×13%=12.3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1.2(万元)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2.35-11.2=1.15(万元)

可见,在同等数量出口销售额190万元的条件下,在不同的申请时间节点申报退税,会对公司总体退税数额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在国家政策规定下,适当掌控好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间节点,对于企业获取较大的退税款额是有利的。

四、案例3:适当控制好出口数量以免产生应退未退税款

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企业认为当期出口额越高,按照退税率计算的理论退税额也会越高,因此盲目增加出口额,以期计算出更高的理论退税额,却忽略了出口额的增加对征退之差的影响。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外销销项税额-外销进项退税额 )=全部销项税额-内销进项-(外销进项-征退之差)-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征退之差-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可以看出,征退之差是以正项形式参与应纳税额的核算。若征退之差增加,将会出现两种情形: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0,企业当期需要缴税,无法获得退税。

以B公司为例,说明这两种情形的出现都会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产生不利影响。而在退税筹划中控制当期出口额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退税。该公司于2015年1月采购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内销销售收入4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外销货物的“免、抵、退”退税率为13%,增值税率为17%。为了便于研究,假设B公司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外销筹划。

第一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1500万元。

假设当月出口货物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1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150×(17 % -13 % )=6(万元)

(2)应纳税额=6.8-(34-6)-0=-21.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21.2(万元)

(3)免抵退税额=150×13%=19.5(万元)

(4)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9.5(万元)

(5)免抵税额=0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

第二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4500万元

假设当月出口货物1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4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450×(17%-13%)=18(万元)

(2)应纳税额=6.8-(34-18)-0=-9.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2(万元)

(3)免抵退税额=450×13%=58.5(万元)

(4)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2(万元)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58.5-9.2=49.3(万元)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93×(7%十3%)=4.93(万元)

第三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7500万元

若本月出口货物2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7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750×(17%-13 %)=30(万元)

(2)应纳税额=6.8-(34-30)-0=2.8(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0

(3)免抵退税额=750×13%=97.5(万元)

(4)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应退税额=0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97.5(万元)

出口退税税务篇(7)

一、引言

为了应对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尤其是在2008年和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七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这七次调整分别为:(1)从2008年8月1日起,国家将一些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由原来的11%调高到;(2)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一些玩具、塑料、家具等劳动密集型的商品和治疗艾滋病的药物等高科技含量的商品的退税率提高;(3)从2008年12月1日起,把箱包、鞋、帽等传统出口商品退税率从1l%调高到13%,林、木产品由5%调高至9%、13%;(4)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5)从2009年2月1日起,有关部门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再次做出调整被提高至15%;(6)从2009年4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又再次提高至16%,并将光缆等部分机电产品提高至17%;(7)从2009年6月1日起,将塑料、玻璃制品上调至13%,钢材、钢铁制品上调至9%。以上出口退税率的七次调整中,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及高附加值的机电产业,特别是我国传统的纺织服装出口产业,四次调整其退税率由原先的11%调整至16%,出口退税率的高频率调整和大幅度提高对企业财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增加产品利润

出口退税与企业利润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假设一家外贸玩具公司生产玩具所需原料为11.7元,以13%的退税率为基准,在不同退税率下成本变化的情况如下表表示:

对表分析可以得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会导致企业退税额发生改变,进而使产品的出口成本发生改变,从而影响企业利润。出口退税率和企业的出口成本呈负相关,出口退税率每提升1%,企业产品的出口成本就会下降0.96%。

出口退税率的调高一定会减少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那么在相同价格下的企业会拥有更大的获利空间,但所得利润并不是因为价格的上调或技术的改进而导致的。在国际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为了能得到更多的订单和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会愿意降低产品价格以产生价格优势,就短期而言对于企业创利是有利的,但从长远来看,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为政策调整是多变的,企业依赖于出口退税额的增加来提高出口销售的利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会让企业在获得额外利润的同时会减少企业对其他增加利润途径的探索动力,也就形成了一定的利润的依赖性,这不仅不利于产品的优化升级,还会给行业的出口贸易带来不稳定性。

三、增加企业流动资金

出口退税率的上调,会在原有的出口规模上增加退税额的收入,当出口额较大时,其获得的相应退税额是企业流动资金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竞争力并拥有稳定外销利润的行业,可以减少退税额对销售货物的利润弥补,而将资金用于企业的其他投资领域。由于出口退税率调整幅度较大,企业相对而言会拥有较为可观的退税收入,而且是因政策调整带来的意外收入,于是在企业内部资金链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会为争取较高的收益率而考虑投资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领域,例如股权投资、金融市场等。

企业利用剩余的流动资金进入投资市场,因其本身发展局限性及外部投资市场不确定性不能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以致出现不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撤回外投资金并且将投资风险引入企业的不良现象。出口退税率提高产出的退税额增加对企业而言是个利好消息,但是企业对资金的利用却是一件需要统筹规划的事情,要尽量避免因资金的盲目利用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四、增加企业财务费用

因为退税程序要涉及到很多的单证,在办理过程中不仅手续繁杂,而且有时间限制,很多企业会因为自身在出口退税方面没有从事的专业人士,致使出口退税工作成为企业的薄弱项,总是会出现退税的有效凭据被延后收回的情况,导致退税的相关材料超过预期时间,退税资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地到达企业,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减缓由于出口退税办理引起的财务难题,有些企业会采用拖延账款或者赖账等措施。在企业的财务账上,存有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容易使企业的账面科目脱离正常运营状况。对于一些企业出口利润于退税款依赖度高的情况,退税申请办理失败或延迟会企业的流动资金有较大影响,为了不影响企业运作,会转向银行或私人借贷等信贷机构借款,不紧增加了工作强度,也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比,还会带来一笔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丧失了企业的实际利益。

五、结论

出口退税税务篇(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出口退税税务篇(9)

何谓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涉及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海关、外管、商检、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狭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指国税机关内部通过改革现行的征税、退税部门各管一头、相互疏离的运行体制,形成优化机构配置、整合管理职责、消减信息封闭、提升服务效能的新型管理模式。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需结合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予以发展。征税是退税的基础,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征税的情况。实现征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征税、退税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它们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各自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对有效解决出口税收管理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效能的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总局提出的出口退税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源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放大管理的整体效应、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纳税人形成全面、健康的税收意识。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服务出口经济发展的要求。连云港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__年出口额113亿元,在苏北几个城市中位次和增幅靠前。国税局作为重要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主动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实现征退税一体化工作面广量大,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重组,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舆论宣传,面广量大。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征退税的衔接工作,为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做好铺垫,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待主客观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征退一体化工作。

1、构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并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防范骗税的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管理。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新设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单证办理、退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是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由退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和业务管理,履行宏观数据分析,定期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

2、细化衔接内容,把握衔接内涵

一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二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或通过联动平台传递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消除信息梗阻,提高管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监督合力。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3、明确衔接重点,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二是不断加强对出口补征税、出口货物税收复函、出口异常信息调查、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及监管、退税评估调查核实、备案单证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三、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探索

1、抓好出口补征税管理衔接,堵塞征管漏洞。退税部门定期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将应补税信息筛选出来,然后按月通过联动平台向各主管征税机关传递。主管征税机关对应补税信息逐条核查清理、查明原因,限期进行税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定期向退税部门反馈。连云港市国税局,20__年共核查出口应补税信息3000余条,补征税款180万元,冲减留抵210万元。

2、设立《退税账户证明》,顺畅连接征退税衔接初始环节。连云港市国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须附报征税部门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将防范骗税管理关口前移,也将退税款与征税款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规范出口退税基础管理。目前,连云港市国税局已实现征退税部门间征免、退免税申报、机审疑点等电子信息的双向传输。并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由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和传递,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人机结合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实现了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及审核审批表的有效衔接。

出口退税税务篇(10)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税务篇(11)

关于落实《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重点任务的报告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县对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县外贸发展,推动和增强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经济杠杆。我局根据重点任务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将加快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效的措施汇报如下:

持续优化退税流程。一是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持续扩大一二类企业规模,加强日常跟踪动态评定,符合条件立即纳入。二是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二类企业实现全面无纸化,其他类别企业符合条件的也要实行无纸化办理。力争实现无纸化办理全覆盖。三是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做好重点企业辅导工作。立足省重点企交流平台,及时将企业反馈的情况上传省税务局。并做好每月的重点企业调查问卷的发放,掌握重点企业的出口情况,方便重点施策。督促出口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核算,联合其它部门开展专项辅导。健全贯穿风险防控、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的出口退税全流程防范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退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争取让更多的企业纳入省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加强国贸单一窗口、电子退库系统的应用。与人行、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长期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动态,及时解决业务问题。此外,开发信息共享系统,不再采用“海关—总局—省局”逐级下发报关单信息方式,实现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快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速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完善信息错误反馈功能,对发现的错误信息能够反馈并及时处理,确保不因电子信息缺失影响企业出口业务的办理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