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法理学法律意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5 16:20:28

法理学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1)

一、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2)

【内容提要】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是世界不同国家在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解决传统与现代、本国传统与外来文化影响的关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范式特征,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民族特色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划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固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但各种不同角度的模式划分具有兼容性。从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力来看,它可以分为内发型、外发型、混合型。【英文摘要】The mode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which linkswith the process of tradition and modernity,domestic culture and foreign culture,reflects the character of paradigm,and it also manifests itself every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What's more,it is a comprehensive conception.By some standard,the mode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can be divided,but of alldifferent criteria,they have a close relation.Viewed from tradition and modernity,it can be divided into modes of traditional transformation,of rift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and of reconstruc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From the impetu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modes of the inner,the outer and the mixed of them.【关 键 词】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legal consciousness/modernization/mode【正 文】 法律意识现代化之模式分析是在把握了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一般共性的基础上,结合各国具体的现代化历史过程,在历史实证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各国在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递嬗过程中如何解决本国传统与外来文化、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协调现代化过程的各种关系,从而走一条与别国不同的现代化之路的问题,它关注的乃是各国现代化发展的民族特色问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在革命成功后,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p.292)因此,研究法律意识现代化,应当在对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世界法律意识现 代化的模式特征进行概括和研讨,对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的多样性统一的格局进行整体性把握。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之理论探讨 关于政治和法制现代化的模式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都曾作过比较性分析和概括。有的从法制现代化起源的角度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划分为内源的法制现代化和外源的法制现代化;有的以法制现代化动力作为划分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依据或标准,把法制现代化划分为内发式、外发式和混合式三种模式。(p.549)有的从欧美政治体制演变过程中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化和参政的扩大化三个方面来比较分析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体制现代化的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p.83)有的从政治意识形态和现代化的社会推动主体的角度,将政治现代化划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法西斯主义模式及以俄国和中国为代表的主义模式。(pp.546-547)有的从“等级的程度”和“价值的形式”两个角度将政治现代化分为世俗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圣化—集体主义模式(p.67)等等。 我们认为,理性把握和科学确立某一国家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应当确立下列基本理念: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范畴。这就是说,划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固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或总是从某一角度来划分的,但各种不同角度的划分应具有兼容性。当我们具体分析某一国家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特征的时候,往往从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之,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进行分析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多角度的研究和概括。把握一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应当在现代化过程中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抽象出几对基本关系,通过对该国在处理、协调和整合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来确定其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的整合架构。从这个意义来说,上述关于法制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的模式划分的理论都只是从某一个角度分析和界说某一国家或地区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因而,也都具有独断论的色彩。本文主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把握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第一,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的角度,确定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主要考察外来因素与本国传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重点考察本国传统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对于现代化的后来者来说,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的外来因素与本国传统之间的关系,它们各自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功能。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律意识现代化归结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 第二,从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角度,现代化总是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对传统社会、法律价值观和法制框架的超越和破坏,但现代型对传统型的不同的超越方式,在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因素和传统因素的不同结合机制,使现代化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特征。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方式来看,法律意识现代化可以划分为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三种。 二、法律意识的传统与现代性 传统与现代性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现代化首先就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没有对传统的突破和超越就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运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就称不上是社会主体法律意识体系的一种模式创新和创造性转型。对此,我国已故著名哲学家李秀林先生指出:“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对传统性的突破和否定,由此而表现了历史发展中的间断性或阶段性。但是,另一方面,充分发展了的现代性还内在地包含着对传统中积极因素的肯定和发掘,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续性或一体性。”(p.5)因之,在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研究中,探讨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特别是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把握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律意识是以现代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是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观反映。尽管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现代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具有某些共同一致的法律观念的内容,这些法律意识的要素主要有正义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秩序观念以及法治观念等等;而传统法律意识是以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规范体系在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等级特权、义务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法律观念是其基本的品格。因而,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 观念在本质上是两种对立的法律观念体系。但是,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又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又具有相互兼容、渗透和共存的一面。希尔斯指出:“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p.286)公丕祥教授也指出:“任何法律传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及规则,并不是任意积累而成的,也不是一堆杂乱无章偶然选择行为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正因为如此,它本身为后来人们提供了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pp.572-573) 法律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法律认识演进的过程。从个体认识的发生和发展机理论之,个体认识的基础是个体心理格局(schema),它是认识结构的起点和核心。心理格局面对外来刺激而首先试图同化外来的异质因素,但是,“同化不能使格局改变或创新,只有自我调节才能起这种作用。调节是指个体受到刺激或环境的作用而引起或促进原有格局的变化和创新以适应外界环境的过程。调节因素是内在的。”“适应包括同化和调节两种机能。通过同化和调节,认识结构就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环境。皮亚杰把适应看作智力的本质。通过适应,同化和调节这两种活动达到平衡。平衡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平衡状态不是绝对静止的,一个较低水平的平衡状态,通过机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就过渡到一个较高水平的平衡状态。平衡的这种继续的发展,就是整个心理智力的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平衡是认识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pp.3-4)根据这一心理学原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个体法律的传统认识结构和格局对外来文化刺激的同化和调节作用的过程及其产物。 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具体历史条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现代化的方式等也各有差别,因而,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调节和适应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格局和模式。一般来说,由解决和处理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即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重构型。 传统变异型是指那些内发型国家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自身就具有超越其自身的动力和能力,现代对传统的超越是通过其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内部因素的运动而实现的。现代型法律意识体系的建构是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和法律文化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传统对自身的否定。在这种模式下,传统中的现代因素通过某种契机而动员起来,实现自身的模式转变。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先行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属于此种类型。它的重要特点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本国传统中的现代化因素的启动,是本国传统的自我否定和变革。我们知道,西方法律文明来自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传统。早在古代希腊,西方社会就有了对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思考。从古希腊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与人定法、法律与正义关系之探讨,以及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法律理念就已经深入人心。古代罗马是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是简单商品世界的法律。罗马法的著名代表性法典《民法大全》形成了世界古代最为宏大的私法体系,全面规定了身份、侵权、不当得利、契约和救济手段等法律制度。罗马法开创了法律形式化的传统,“起初,罗马法颇重形式,僵化而具体。但它最终由刻板的规则发展为普遍的规范;由具体的思想模式发展为抽象的思想方法。逐渐以注重实际细节、崇尚和盛行艺术术语为特征。”(pp.12-13)尽管在中世纪,罗马法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活方式的瓦解而一度被冷落,但罗马法在中世纪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与古代希腊的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一起在基督教的宗教法和宗教伦理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并在12、13世纪开始得到复苏。因之,在西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构成了西方中世纪后期思想解放运动的强大思潮,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 传统断裂型是指法律意识现代化主要是外来文化因素强加给的,现代化打碎了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观念体系,基本按照外国的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构建现代法律文化体系,本国或本地区的传统在其中没有什么贡献,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成之时,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死亡之日。这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本国或本地区社会发展较迟,刚刚进入文明的门槛,其本地文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有的甚至处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由于本地文明发展的落后性,在面对外来法律文化冲突的时 候就很快土崩瓦解,而自身文化受到极大破坏,并逐步消失;第二,外国对这些地区实行军事占领和实行政治统治相当长的时间,本国或本地区的文化不再是本地的主流文化,大量的外国移民涌入,成为这一地区社会的主要成员和主流文化群体,土居人成为社会的下层,原有的文化成为了一种“亚文化”;第三,尽管在这些地区或国家,在土著人中间,其特有的文化仍然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法律意识仍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但这些固有的文化本土资源未能与外来的先进文化相融合而成为一个新的文化体系,社会形成了以外来文化占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而本土文化只在下层人中间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二元文化结构,逐渐被淹没,并最终走向消亡。 而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是指,尽管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整体架构解体,系统本身解构,但这种解构的过程同时又是系统要素按照新的法律理念重构的过程。它具有下列特点: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行程中,本国或本地区的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化,这种本国的文化传统尽管在总体上属于古代文化的范畴,但本身具有诸多的现代性的文化要素。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这些因素没有能发挥其所具有的现代功能,在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体系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而不能有力推动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观念向现代化转型。如在中国明末清初,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也产生了代表新的发展方向的以黄宗羲、顾炎武为代表的具有明显的近代民主、法治性质的理论和思想观点,但在清朝统治稳定之后,很快就被湮没了。2.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体系发生了严重危机,并且逐渐解体,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要素作为从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解构出来的文化“原子”,游离于社会文化之中,或依附于正在建构中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系,或依附于支离破碎的传统文化,或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或存在于古代法律典籍之中。这些因素一旦被开发出来,就成为现代法律文化观念体系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具有现代价值和功能。3.外国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现代因素和基本的价值理想和观念在其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留下了明显的痕迹。4.它是综合了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新的发展内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具有现代化倾向和可能的“传统”因素、外来近现代法律文化观念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并按照系统整合的方式将这三个方面的要素按照本国的法律文化观念现代化的要求所建构的完整的体系。在其中,本国现代化的要求和动力是根据,而外来的法律文化的因素是其外部条件。 三、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观念 根据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意识现代化到底主要是来自本国传统的推动力量,还是来自于外来法律文化观念的冲击,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观念现代化的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 所谓内发型是指本国社会的内在现代化因素促使了社会系统由传统向现代的模式转换或类型更替。尽管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不排斥向外国学习其先进经验,受异域法律文化的影响,但是,这些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只是起次要的作用,不是本国法律意识由传统人治型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转型的主要动力源泉。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近代商品经济在本国前近代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深厚的基础。西方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西方社会从11世纪以来商品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古代西方就具有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特别是古代罗马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模式建构和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中世纪社会的内部商品经济开始复苏,并逐渐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变。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泰格和列维在考察西欧近代法律的形成时深入系统地论述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在法律文化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们看来,商人对西方现代法律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改造功能。因而,他们具体分析和考察了商人怎样在西方的不同历史阶段利用蜕变中的法律体制来与当时的宰制或有力集团——封建主、城市行会、中央集权的君主——作顽强的抗争,以达到建立自身宰制地位的最终目标。(p.3)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述了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西方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合理性组织和观念对西方现代化和法律 文化现代化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乃至形成“二元对立”的格局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社会结构基础。西方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的关系结构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深厚的社会基础:其一,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和独立出来,就是市民社会获得了独立活动和发展的领域,形成了市民社会独特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和方式。作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伦理精神和法律原则,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权利和利益本位就成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注:关于市民社会的伦理品格的系统论述,参见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7页。)其二,近代政治国家官僚体制的发展,特别是近代代议制民主制的发展,产生了政府乃产生于人民,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权利为目的,政治权力应当分立和受到制约的近代民主宪政观念。其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从而为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现实法制条件。 第三,它是社会形式合理化理念的产物。关于西方传统在社会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中的推动作用,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韦伯的设问”:“为什么在西方文明中,而且只有在西方文明中,出现了一个(我们认为)其发展具有世界意义和价值的文化现象,这究竟应该归结为怎样一些环境呢?”[12](p.11)为了回答这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历史意义的考问,韦伯列举了一系列只有在西方传统中存在的独特的有利于现代化的社会文明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普遍有效的被公认为合理的科学,系统神学的充分发展,具有系统严密形式的科学,具有合理性概念体系的和系统方法的政治思想和修昔底德斯的历史学方法,合理而和谐的音乐,合理地运用哥特式拱顶分散压力和空间构造的屋顶成为最重要的建筑原则并扩展到雕塑和绘画领域的一种风格的基础,一种合理的、系统的和专门化的科学探索以及经过训练的和专业化的人才和职业,报纸和期刊,社会整体存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技术条件依赖于训练有素的政府官员手中,西方意义上的“国王与政府”的封建国家,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由群众领袖和政党领袖组阁向议会负责的执政的政府,具有合理的成文宪法、合理地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理的规章或法律经过训练的官吏进行管理的行政制度的政治组织,以利用交易机会取得预期利润为基础的行动,根据精确的资本核算来调节营利活动,(形式上)自由劳动的合理的资本主义组织形式,经营活动与家庭的分离,合理的簿记,独特的合理的劳动组织,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合理的、可靠的法律结构和按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结构,等等。“没有这些,纵然可以有冒险和投机者的贸易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左右的资本主义,但绝不会存在由个人首创、拥有固定资本和确定计算的合理企业。这样的法律体系和这样的行政管理,能以如此完善的法律和形式为经济活动服务,也仅见于西方。”(pp.11-30) 第四,它与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对超越实证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观念相联系。昂格尔从一般理论的角度提出了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两个条件。“第一种历史条件描述了一种经验以及一种对群体关系的认识。因为,法律秩序要发展,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即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集团之间这样一种关系可以被称为自由主义社会,或者用一种当代美国政治科学的更生动的语言,称其为多元利益集团。这种法律秩序的历史基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它以一种‘更高的’普遍的或神圣的法则为依据,用它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13](p.59)而西方的自然法观念以及韦伯和伯尔曼所揭示的宗教理想是了解西方法学传统的关键。 与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不同,外发型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的因素,其自身传统中没有现代法律意识的观念要素和制度因素,或者说这些因素不多,其现代法律意识的因素主要靠外来输入。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的启动方式是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导致了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系统的崩溃,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发生模式转变。一般来说,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在外国先进的近现代法律意识渗入和入侵之前,本国或本地区尚处于文明的门槛,在文明发展的初期,本国的法律意识才刚刚开始建 构,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和定型。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打破了社会文明和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的内部协调系统和正常发展的轨迹。在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下,本土法律意识体系开始崩溃,而外来的法律文化因素逐渐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变迁和体系重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逐渐排斥本国传统的因素。本国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衰微,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主体逐渐放弃其原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而代之以新的法律意识。 第二,它一般发生于本国传统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有的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有的尽管进入了文明社会,但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因而,在现代化过程中,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旦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进入本国或本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法律文化之间发生冲撞,不久本国传统就土崩瓦解。结果,本国的历史传统断裂了,乃至最终在现代化的大潮中走向灭亡。如非洲的一些落后民族、太平洋岛屿的一些文明以及印第安人、吉普赛人的文明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类型一般都发生于外国长期实施军事和政治统治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由于外国殖民者长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有统治地位,外国的语言、文化和行为方式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流文化,本国的或本地区的传统文化成为土著的亚文化,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作用不大,形成了外来主流文化与土著传统亚文化的冲突和二元结构。经过长时期的历史变迁,亚文化的影响范围日益缩小,而现代法律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完全占据主导地位。 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已经包含了诸多现代法律的观念和思想,只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体架构的限制,才使这种现代因素无法整合成现代法律意识,这时正好借助于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使这些处于休眠状态的因子活跃起来,进行重新组合。中国、朝鲜、日本、印度、新加坡、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属于这种类型。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是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启动因素。它一般发生于有较为悠久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内部存在着许多现代化的因素和内在动力。但由于传统社会强大而稳固的社会和法制架构的限制,这些现代化的因素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形成巨大的打破传统文化的框架,形成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体系,而只能分散于社会的内部,难以聚集。外来法律文化的入侵使传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体系面临挑战,并带来了许多现代化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从而使本国、本地区社会内部的革命性文化因素活跃起来,与外来的现代法律意识和观念紧密结合,形成崭新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体系,随着整个社会和法律系统的现代化,而促进了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推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在这种模式中,外来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只是起到了一种“启动器”和“催化剂”的作用,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来条件,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则还主要来自本国和本地区社会内部的发展因素和内在张力。 第二,本国社会内部的现代化力量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从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又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源泉。”(p.562)如随着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的模式特征日益显示出来,中国社会内部所具有的强大的现代化动力也日益为西方学者所关注和认可。正如洛克伍德所说:“相比之下,在亚洲的所有民族中,唯有中国为现代世界带来了平等主义的传统、个人自由和社会地位流动性的传统、私人财产可以自由买卖的传统、世俗的实用主义和物质主义的传统、以造反权利为后盾的人道政治理想的传统,以及以学问作为获得官职的关键的传统。”[14]上述中国社会的内部现代化因素,无疑为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部动力,这些因素一旦遇到外来法律文化,并与之相结合,就会有力地推动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形成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第三,在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在现代化过程中留下了明显的痕迹。在中国,从戊戌变法、清末法制改革、南京 临时政府法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固然,法制变革过程中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但西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伴随着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明显受到了西方法律观念的深刻影响。 【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3)

法伦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通过对法律的道德论证、反思和批判,确定法律实践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及法律主体———社会个体的道德蕴涵。在法伦理学的视域中,一方面,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伦理基础,更加深刻地体现人性内涵和价值。社会个体得以自在自为地活动其间,因之成为具有自觉性和自主性的法律主体。这时,法律将成为个体的一种生活方式,并最终内化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是怎样的,生活在其间的个体就是怎样的。关注个体的人格、尊严,重视其权利,自己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归根结底,法伦理学的主题是人的存在和发展,即“成人”,[1]成为具有道德蕴涵的人,这将导向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共同体中个体追求权利、追求法律、追求法的目的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意识,并进而升华为理性意志。传统社会中民众迫于外在强制压力而表面上臣服于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性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缺少源自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和确信。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彰显了个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个体是法律的主人而非臣民,是一种公民法律意识、规范性法律意识。它使法律建立在真正的个体基础之上,使法律内化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力量,并外化为一种生活方式。

一、理念基础:法律意识之于个体权利的维护

通常,权利并不仅仅是指一种单纯的物质利益,权利指向个体的人格尊严。法律意识体现为个体对于自身权利被侵害时的一种敏感性和行动力,这将成为个体维护其权利的观念基础。个体维护其权利,就是维护其人格尊严,这反过来加强了个体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将有利于一种“自尊—尊人”的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一)权利指向个体人格

当个体说某物是“我的”,而他人也认可这一点,就是“我”将自己的意愿加于他人,他人也接受我的意愿,此时这种“意愿”便在我与他人之间结成一种纽带。我在此物上所主张的是我与他人的历史与理性的一部分,“意愿”之中包含着我的人格,此物上面已烙上了我的“人格印记”。[2]21如果谁侵犯了它,谁就侵犯了我的人格,权利是个体人格的延伸。权利与人格的关联,赋予了权利与纯粹物质利益不同的精神价值。所以,个体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而且也是对人格尊严的张扬。现代法律意识永远清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感受到一种痛苦,即敏感性。敏感性是感知权利受到侵害时痛苦的能力,未经历这种痛苦者,不知权利为何物。个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忍一时风平浪静,但这是偶然情况,而非常态,长此以往势必将产生一种有害的后果。同时,法律意识还表现为在个体意志指引下的一种行动力,行动力即对侵权行为予以抗拒的具体行动。在缺少行动力的情况下,法律意识的敏感性将日趋式微,直至最后很少能够感觉到权利被侵害的痛苦。个体作为法律的主体,运用具体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意味着关注自己的人格尊严,珍惜之,并在社会生活中维护之。人格尊严感主导着个体的行为,使他在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又不超越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又不削减义务。反之,个体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不但难以保障其自身的人格独立,而且还极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人格独立,从而打破以人格独立为基础而维系的社会平衡秩序。个体既是自然存在,又是精神存在。对于人类,权利则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人格。对于个体而言,为自身权利奋斗其实质就是为人格尊严而奋斗。这反过来加强了个体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将有利于一种“自尊—尊人”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二)法律意识对社会秩序的型塑

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自我意识,内在地包含着类我意识,即个体把他人当成与自己同样的主体来对待,以思维主体“我”为轴心,将“我”纳入思维统摄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思维对象的一部分,或者把思维的对象“他”纳入主体“我”之内,使对象成为主体“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以主体为中心的主—客体共在的结构。[3]563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指引个体与他人角色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去体悟。角色换位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即他人与我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员,他人有与我同样的需求。在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独立而封闭,一个个体对于另一个个体来说永远都是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异在”。但每个个体的法律地位都相互接壤,构建成一张相互支撑并相互限制的“法网”,所有网眼都是一个接一个地联系在一起的,破坏一个网眼就意味着破坏了其他的网眼,每一个网眼的完整,都依赖于相邻网眼的存在。[2]107基于社会共同体结构的共生性,个体明白权利是有边界的,其权利的边界就是社会共同体中其他个体的权利。法律意识是个体认知法律、尊重法律、确信法律的理性意志,并能够依法忠实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个体把他人作为权利的主体加以承认、尊重,实际上将他人权利的不可侵犯看作是对自己独立自由状态的担保。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又不全是为了自己,既是为了他人又不全是为了他人。这意味着既为自己,也为他人承认这一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这将有利于一种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二、思想保证:法律意识之于法律权威的捍卫

法律与权利本是一体之两面,权利只有在法律中才能获得生命,而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须诉诸具体的权利。个体具有公民法律意识,维护了自身权利,实则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捍卫。

(一)法律权威与个体接受的辩证关系

法律权威与个体对法律的认知、理解、接受密切相关。法律的权威归根结底是看法律被实际遵守的程度。个体可能从卑鄙的或者纯粹自私的动机出发去履行他的义务,也可能因为其内心自觉确信法律而遵守之。法律只有在被理解、确信,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真正有权威的。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伦理规范,正如一定的社会伦理要求一定的个体道德作为其支撑一样,法律同样需要相应的道德支撑才能建立在真正的个体基础之上。当个体在维护其权利时,他也是在捍卫法律的权威。捍卫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仰赖警察的严格执法、法官的公正司法,更需要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当任意妄为的不法行为出现时,每一个个体都有使命和义务与之抗争,让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都成为法律权威的守护者。缺乏伦理基础的法律的强力推行将演变为暴政,只有具有道德正当性基础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个体的内心认同和自愿遵守。这种源自于个体内心自觉自主的守法精神正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应有之义,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自觉自主的守法行为不但约束个体自身,更蕴含着对他人的人格和权利予以尊重和维护的意味。

(二)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的捍卫

没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没有对不法行为的具体抗拒,法律自身将被吞没。法律与权利本是一体之两面,一方面具体的权利从法律中获得生命,另一方面权利还抽象的法律以生命,这恰如左心室到右心室的流动的血液循环。[4]26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卫护,方能保持。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在这时,如果个体能依法保卫其权利,则其权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赖以保持。故个体依法保卫其权利,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个人之事,实则有维护法律权威之功效。相反,个体不依法保卫其权利,同样不只是个人之事,实则是在破坏法律的权威。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每次被侵害时,都不用具体行动来加以抗拒违法行为,维护其自身权利,则在侵害人与一般人看来,将逐渐视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为正当。而个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将化为乌有,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都是这种想法、做法,那么法律将会变得形同虚设,法律权威将会丧失殆尽。法律需要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使自己成为创造性的生活力量,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则需要法律获得具体的基础。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接纳法律,用法律的内容充实自己,用法的目的去影响个体心灵生活和引导其行为的时候,法律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使命。确保法律权威感的因素,如个体对法律的信任、法律对于公正的观照等,与强制力相比显得更为重要。这不仅包含有个体的直觉和情感,而且包含了他的理性和意志。总之,真正能实现法律的权威和使命乃是个体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统治的工具,而且要将其具体落实为一种生活方式,并使之成为终极意义的一部分。

三、精神动力:法律意识之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权利和法律涉及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正确理解权利和法律不仅是指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包括理解他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导向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正义表现为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一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公道合适的理想关系。

(一)法律的最高目的是正义

拉丁语中的“Jus”、德文中“Recht”、法语中的“Droit”、意大利语中的“Dritto”以及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都意指“法”和“权利”,同时它们也具有正义、衡平的含义。[5]34法律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一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他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使命。法的目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但最高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正义的实现。只有在正义的规约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谐地达到它们各自的最大限度。法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的目的问题,法应当在社会中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正在于在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正义并不仅意味着个体良善的德行,更主要的是指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柏拉图认为正义体现为各守本分、各尽其职。正义是给予每个个体应得的部分的那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存在着一种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要使这种正义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因为当正直的人对其他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时,却没有人对他做同样的事,那么这将造成邪恶的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正义植根于不同个体共存的社会,关涉人际关系的安排,基于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是合适。总之,正义是指合理地分配自由和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衡平状态。正义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个体的观念之中,不论它以何种形式表现自身,它都不能自我实现。要实现正义,必须借助它自身以外的载体,即法律及其主体———社会个体的参与。

(二)法律意识之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筑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法律内部蕴含着正义的理念,所谓遵守法律,即为正义。个体由消极的不为不法达到积极的自律守法,并不容不法,这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本质上是一种意志自由,是一种自我立法,使得法律犹如内心的道德律向个体发出“无条件的绝对命令”一般。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彰显出个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其中个体的“我”,是主观的“我”与客观的“我”的有机统一。主观的“我”是具有思维能力的我,客观的“我”是被我反思的对象,将我与他人相类同。无论是主观的“我”还是客观的“我”都是把他人等同于我的主体,把我等同于他人的客体,因而在人我之间具有了类比性。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始终以“我”为中心,无论是把我纳入思维的对象,还是将他人纳入主体结构之中,“我”的中心地位是不变的。个体把自己和他人看作自我意识“中项”的两端,在其中,“他们承认他们自己,因为他们彼此相互地承认着”[6]124,任何个体的存在都具有与他人共存共通的交互主体性。由此,个体可以把“我”与“非我”统一起来,既把自己当成客体,又把他人当成主体,可以完成在法律意识中的主客体的交融互换。当“自我”设立“他我”时,“自我”是主体,而当“他我”成为了“自我”的限制时,自我则成了客体。这种关系体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就是个体与他人的关系。个体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是靠他人来保证的,个体与他人是统一的。也只有在这个统一中,个体与他人才能达成一种公道合适的关系,才能指向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内在驱动:法律意识之于民族精神的涵化

法律不是人们外在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由社会内部蕴含的民族精神中生发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有机产物。产生法律的真正动力并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民族精神作用的结果,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将反过来涵化民族精神。

(一)民族精神强化法律意识

民族精神是在民族长期的实践中孕育和生成的,是民族意识、民族伦理的深层内涵。民族精神为本民族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循,是内化于民族成员意识之中的一种主体性存在,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主体意识和自我认同。民族精神建立在民族成员的共同意识之上,是维系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一种内在精神力量。法律不是可以由立法者任意制定的,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与理性之中,其真正的源泉是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信念。就像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一样,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是民族精神的有机产物,代表了民族精神的价值。一种代表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亲和感,促使个体主动地尊重法律、确信法律,并在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的权威,这将最终唤起个体对于法律神圣目的和终极意义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相反,如果法律与本民族固有的传统文化价值相悖,没有反映民族精神的吁求,那么它对于社会个体而言就是一个异己的存在物,它不是个体生活的需要而是国家强加的,其目的是压迫和束缚个体,个体时刻想到的便是规避和拒斥法律。当个体不得不接受这法律的时候,个体将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在外在强制压力的裹挟下,个体只能是消极被动地服从法律,而这时法律已从个体的情感和意识中根本性地丧失了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个体逐渐麻木了其自觉性和自主性判断的神经,将其愿望和期待深埋于心底。当个体泯灭了其参与法律生活的热情,自由、平等的现代公民人格将难以形成,而类似于传统社会中奴性的臣民人格将极有可能再度出现。

(二)法律意识涵化民族精神

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体现为一种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本身包含着对他人的承认,这意味着在我之外有他人,我把他人也看作自我,每个人都有和我一样的生命,都有他的权利、有他的人格尊严,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之,在各自独立存在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意识中,个体在两个“我”之间找到了一个统一的共相的我,“我”就是“我们”,“我们”就是“我”。以我心通达你心,本民族的全体公民由此心心相通、心心相印,而形成一个关于民族精神的可通约的意义平台。[7]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保持其文化传承的精神纽带,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生存智慧和精神追求,影响着该民族的生存现状和发展前途。民族精神是在一定历史发展进程中孕育、生成和演进的,是将长久存在的,具有历史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它又是动态的,随着时展和民族进步它将不断丰富自身内容,展现出时代性特征的一面。公民健全的法律意识是国家力量、民族精神极为丰富的源泉。法律意识是民族之树的根须,当这种法律意识健全时,民族之树定会枝繁叶茂,将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1]曹刚.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和法伦理学[J].学习与探索,2007(3).

[2]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M].徐晓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唐凯麟.伦理的思路[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4]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4)

[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是:乡村公众法律意识依然不强,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本文借助发生在安徽省的四个“涉农大案”,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的法治观念问题、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权力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问题、权利观念问题等五个方面就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改革普法教育制度、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 、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法治与德治并举、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等七个方面的思考,以便进一步促进我国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论文关键词:乡村公众 法律意识教育 探讨 2009年2月14日,中央电视台第93期《面对面》栏目播出了专访:《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栏目中谈到了四起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小张庄村“恶霸”张桂全“残杀村民查账代表案”、发生在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和临泉县王营村村民反映村干部乱收费等问题反遭打击报复的“白庙事件”。笔者认为,这类案子,就全国而言,并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在反映中国农民的受法律意识教育的程度上,它们无疑是带有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文拟以对这四个案件的共同性作为分析的主要文本,就这四个案件在乡村公众法律教育方面所具有的预示意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一、案件背后的反思 1993年2月21号,由于清查村集体账目触及到了少数村干部的利益,遭人诬告的利辛县路营村村民代表丁作明被打死在派出所里。 固镇县的农民对村里面财政表示了怀疑,大家选出来村民代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要求查账。但是就是在查账的过程当中,村民代表被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不到五分钟的时间杀死四个、杀伤一个。 1995年,临泉县白庙乡王营村的村干部巧立名目随意收费,并且态度蛮横,激怒了村民,他们多次向县、乡两级政府反应却没有结果,村民代表王俊彬等人反而被开除党籍,甚至被警方通缉,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简要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基层干部的素质急需提高。我们的执法人员在面对事件发生的时候应该秉公办事,应该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去办事①。但是从产生问题的深处来讲,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们反思一下:普法教育十多年了,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乡村的公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人真正有多少?我们究竟还要走多久,才能迎来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笔者认为:中国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只有探讨和研究中国9亿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整个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口号才有了实际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②。简要的说,就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活动、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二、我国目前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现状的剖析由本文开头所述的四个案例,结合我国在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方面的实际,我们将会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律意识依然不强。乡村由于经济的落后、地方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儒教的潜移默化,“顺民”思想依然浓厚。对于作 为权利主体的损害,碍于面子或“官官相护”思想的长期沉淀,他们中的多数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受或者私了。在我国西部地区,据统计,能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占调查对象的21.2%,不能正确认定的占72.4%,回答不上的占5.3%。虽然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到传统和现实的影响,其维权、护权意识依然淡薄。 (二)法律意识教育依然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在乡村,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特别是农业的主体地位,造成了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自然就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主要依托于乡村学校,而学校由于条件的有限和办学的目的、对象不同,不可能长期开设法律课堂,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因此新法律的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就为乡村的公众所了解、掌握和依法办事。 (三)乡村法制运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 执法的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高学历的人才少,个别执法人员道德修养较差,执法方式粗暴。“丁作明被杀案”中的派出所副所长只用了“加加温”三个字,就断送了 一个非常好的农村青年的性命。其次是执法的责任不明确。乡村的执法人员由于是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相互熟悉的原因,在执法中常操作不规范,没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是“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这主要是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 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法制系统内部“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改变③”的观点长期困绕乡村公众对拥有执法权力者的“谦让”。二是外部监督不畅。主要表现乡村的司法系统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往往置若罔闻。并且外部监督渠道较为闭塞,信息来源不广,其监督作用就德不到应有的发挥。 (四)乡村法律人才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一方面,在乡村法制队伍中,专门的法律人才少,各种非法律“出身”人才多,这就使中国的现有法律意识教育面临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高这两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缺乏连续性、教育面过窄的局限性。现在乡村的法律意识教育还是主要依托学校教育,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少。这就导致了乡村的法盲数量与城镇相比基数大,受法律教育人群的年龄结构偏低并使终身法律教育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更为主要的是乡村的公众的素质普遍低下,严重制约法律意识教育的深入进行。 三、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通过案件背后的反思,我们会发问: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行之有效的途径在哪里?法律意识教育与地方性知识存在多大程度的冲创?普法已经十多年了,我们对乡村民众的法律教育是否存在途径上的误区?笔者认为,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促进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统一。 (一)关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问题。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在乡村,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我们过去有长期按照领导人意见办事的习惯和作风,以至有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解决对法律的模糊或者偏面认识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为法律是有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都必须受制于法。 3.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二)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充分考虑当地的道德、民俗、习惯、乡规民约等方面,依托地方性知识并使法律意识教育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进行。尽量减少地方性知识对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的不利影响。 (三)权力的监督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么怎样才能依法治国?简单的说,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国家事务。进而言之,就是国家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由于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我们在这里仅讨论权力的一种,即国家权力,它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对另一主体所拥有某种优势力量的体现。在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科学分工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它又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的配合和监督。就是说,司法机关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也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机关的违法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从本文的四大“涉农”案件可以看出,对乡村干部权力的监督不力会导致正义的暂时不能维持。我们必须在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结合乡村当地实际,探寻监督、平衡、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制度设计。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依据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参与对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办事。2009年10月,我国在浙江、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促进公正执法、强化外部监督、提高侦察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全国已经有208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16起案件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订的处理意见④。从以上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来看,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将更能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贯彻到最基层,更能体现宪法精神。这同样也能大力调动乡村公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开创全民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新局面。但鉴于目前我国乡村公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这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现在试行的应有所不同。 (五)权利观念问题。权利的实质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利益。权利是人民本身所具有的、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实质上就是对人民的侵犯,就必然要导致人民的反对。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权利总是基本的,群众没有权利或者权利被任意侵犯,要他们自觉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临泉县“白庙事件”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漠视人民的权利,乱摊派、乱收费屡禁不止,往往和我们的权利观念不强有关。 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 1.改革普法教育制度。要利用新闻报刊、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信念,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普法教育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为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供坚实的基础。把法制教育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行。 2.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形成,是法制环境的最集中表现。为乡村的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育公正的司法环境,一方面可以为法律意识教育奠定坚实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乡村良好的司法形象,从而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司法保障。这势必会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有力的推动。首先,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提高审理乡村案 件的速度。前文的四个案子虽然得以公正的审理,但时间跨度都很长,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次,要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一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大搞司法腐败。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尤其必要。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其次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辩护人的关系,不搞金钱交易;第三要彻底转变审判作风,认真落实错案追究制;最后,要整顿司法队伍。3.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真正落实,要全面提高乡村公众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提高青壮年的整体素质。在乡村,要继续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扫除文盲运动,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对社会力量办学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继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乡村社会卫生保障体系,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继续开展科普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4.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赋予了发展以新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来讲,坚持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对乡村公众进行的法律意识教育,就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打造一个充分的发展空间,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正义为走向实质的正义引路导航,并尊重人的自主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对法的自觉认同,使法在人们心中的信仰和信念依托更为坚定。5.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村组干部的权力上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为了实行依法治村,就必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是要深化改革,完善对乡村干部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权力依法行使的制约机制。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繁荣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三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一方面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6.法治与德治并举。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坚持这一基本经验。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犯、不敢犯作用,却无法解决不想犯、不愿犯、不能犯的问题。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中,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明知杀人要偿命,可是还是杀了村代表。古代的官吏有“割鼻”、“袅首示众”等残酷的封建刑法,却仍然没有遏制住贪官“朝杀而幕犯”的势头。而德治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它要求在人们的思想中筑起道德堤坝,用以抵御各种非分利欲的诱惑,有效的防治犯罪。7.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既然是守法意识的教育,那么它也是权利之学,就必须教会公众如何获得权利,维护权利。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很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需要造就数以千计的乡村公众法律教育家,而我国却存在法律人才特别是大牌律师的缺乏。同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队伍的素质:一是要提高队伍的政治觉悟和品德。教育引导干部忠于人民、法律和事实,清正廉洁,以身徇法;二是要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只有培养出维护法律正义的大量守护者,才能进一步促成法律意识教育的成功。 在拥有9亿农民的国度里,探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普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建设法制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一定会开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新局面,这也必将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必将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添光辉。注释:①《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中央电视台《面对面》第93期(2009年2月14 日播出)。②贾萍:《浅谈西部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0期第17页。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④《法制日报》(2009年2月10日,第11版)。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5)

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关系到人们健康生命安全的始终。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递增,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因此,加强和重视对高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初步具备驾驭医疗风险的能力,学会起码的职业保护常识[1],并在实习过程中实践,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及职业保护意识,为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

1.1 高护生法律意识缺乏 据目前在校高护生来源看多为独生子女,从家庭到学校,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选择专业时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打针送药的观念上,不能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

1.2 法律意识教育滞后

1.2.1 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足 我国的基础教育一直以应试教育见长,侧重于自然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文素质欠缺,使学生与现实社会生活隔离,学生很难对某种职业从风险上认识、考虑[2]。对此,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医学大专院校课程安排上没有将医学法律法规纳入必修课程,甚至绝大多数院校选修课中都没有医学法律法规课程,更谈不上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了。因此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严重不足。

1.2.2 教师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基本停留在基础临床生产实习“三段式”模式。护理专业课教师掌握的有关职业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而基础课教师由于长期脱离临床,有些教师甚至是从大学毕业就一直从事基础医学教育[3],缺乏对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法律意识本身就不强,因此就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及灌输。在临床课教学中,教师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有丰富的事例说明,但由于教学学时数有限,也只能完成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无暇顾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很难做到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1.3 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

1.3.1 上岗前无系统培训 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会安排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的集中培训,而往往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缺乏医德规范及差错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因此护生既缺乏他人安全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3.2 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 实习医院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让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她们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忙于完成日常工作,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传输,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当中才能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因此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贯穿于护生入学开始直至毕业实习的各个环节,需要师生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

2.1 法律意识教育从护生入学抓起 护生入学后通过学习护理基础课程将逐渐提高对护理专业的认识,但对护理职业的风险性及临床护理工作中有可能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无从认识,学校应调查了解学生对护理专业的认识及法律意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医疗护理法律法规课程,使护生一入学就受到护理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教育,为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及法律意识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加强教师法律意识培训 针对目前各校基础课教师医疗法律意识不足的现状,各校把法律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意识的学习和提高,只有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提高。

2.3 融法律意识教育于专业课教学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也是护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从中所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护生今后临床实践密切相关,特别是各项技能操作及医疗护理文件书写等内容的教学中应强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护理文件书写的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的重要性等均有其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融入法律意识教育常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在临床课如《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各专业课教学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将临床典型案例或近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护理差错事故给予讲述,并组织学生讨论,有意识的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2.4 强化临床实习中的法律意识教育

2.4.1 集中培训 实习医院将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实习生岗前培训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除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外,还应进行医德规范、差错事故的防范等安全教育,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医疗法律法规,结合临床医疗事故和往届实习生的临床差错,吸取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督促护生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保护意识。

2.4.2 带教老师引导 实习初期学生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各项操作也较生疏,常会出现紧张情绪,容易发生差错。带教老师在细心指导各项实践操作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自我管理机制,让学生逐渐认识到任何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性,并根据护生不同阶段、不同心态及对临床护理工作的熟悉程度进行进一步深入地教育,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为学生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6)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大学生是社会的栋梁、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经济社会的主要建设者、管理者和接班人,其法律意识的有、无、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法律意识的水平,培养和提高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保障。

1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崭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伟大工程。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和培养好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1)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同志曾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一代新人。

(2)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2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分析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通过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2)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法制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现象的概括和总结。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决定着大学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就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在这种错误意识和观念支配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预料。

3 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途径的思考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既要遵循学校的教育规律,充分利用学校的知识优势、人才优势,又要根据大学生自身的身心发育规律,采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途径,培养大学生的守法精神、护法精神和敬法精神。

(1)提高大学生对法理知识的认知。法理知识是对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认识,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知识和理性基础。四项法理知识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塑造大学生良好法律品质的法文化底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理知识,才能使大学生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使得大学生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自觉地按照法律模式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就关系到学校法律基础课程开设和教师传授方面的问题。

(2)培养大学生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履行了义务就必然获得相应的权利,要想取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学法的过程中,应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它;在行使自己的个人权利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刻铭记自己对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义务并自觉履行。

(3)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够成熟。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和各方面压力的不正确释放,而不良情绪和压力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社会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久而久之,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而释放出来。

(4)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5)法学案例的探讨。通过对各类与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和体会。不仅培养了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促进了他们法律意识的增长和法律观念的增强。

总的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定格和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才能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7)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与校园安全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8日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专业学生那样掌握得有深度和广度。但从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来讲,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还是应该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和专业法律课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学校在课程设置时专业课设置太多,挤占了相关法律课的课时;二是学生从就业的角度上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相关法律课重视不够,学习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而是为了应对考试;三是相关法律课程中有关法律的知识虽然全面,但都过于笼统概括,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对法律的认识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缺乏理性的认识,很难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8)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起诉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学生普遍关注的奖学金的发放、优秀生的评选、贫困生的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和管理,要照章办事,不能因人而异,做到有法必依。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9)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10)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11)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调查

(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逐步增强

大学生群体属于高素质群体,受教育水平影响,其法律意识要普遍强于整个被调查群体的平均值。在日常生活中,在解决纠纷时,绝大多数大学生会选择采取法律途径帮助解决。此外,大学生群体的守法、维权行为及意识也要明显较其他群体高。因此,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越来越强,当其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尽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逐步增强,但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仍然较低。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多数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全、不牢,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据某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多数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并且也能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校在校期间也开展了《法律基础》课程,但是由于课时数量受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部分教师受专业限制,很难深入开展,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原因都不同程度影响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获取,导致相当大一部分大学生的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存在许多法律盲点。

2.法制观念淡薄。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强调权利和义务,在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中,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求对方能够正确认识并尊重这一价值主体,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一个个体基于对法的认识理解而产生的对法的一种认同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然而,在现实世界里,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此外,一些关于执法部门监管、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等事情时有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这其中也包括了大学生群体,因此,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也产生了动摇,甚至缺失。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现行法律基础教育模式的固有缺陷所致

我国的法律基础课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高校普遍开设,在这二十多年里也对这门课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其教学宗旨却一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过分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播,却忽视了法律教学的专业针对性,不管是什么专业、学科性质如何,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并没有任何区别,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只是略知一二,法律意识、信仰较差。

(二)来自于学生家庭背景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思想道德的培养具有重大影响。过于严厉的教育可能会造成个人心理意识差,甚至产生对规则的叛逆心理;而过于宠溺的教育方式则会导致个体对规则的藐视,因此,家庭教育方式也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社会环境因素,如执法部门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甚至、对法律的轻视等,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承载着家庭、亲友、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期望,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升和完善自己。然而,在社会竞争目益激烈的情况下,大学生同样也承受着学习、竞争、经济、情感、就业等多方面的压力,加之在校大学生大多数又正处在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如若不能妥善处理生理心理问题,则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意识的建立。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提倡法律至上、强调人权、强调自由平等,而现代法制观念则更突出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这一点与传统法律观念是有冲突的,因此,在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中,要将传统的法律观念转变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这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个人较强的法律意识的表现。法律思维方式也即按照法律的原理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多数问题涉及到道德、经济等方面,但如果遇到的问题一旦涉及到法律,就应该从法律角度来思考与处理,换个角度思考,也许能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因此,在对大学的教育中,在了解一定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培养其法律思维,帮助其学会使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有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

(三)加强基础课程建设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知识结构不够完善,身心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传授科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注意教会他们正确的思维方式、客观的态度,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基础》课程的作用就被显现出来了。一支精干的师资队伍是高质量教学水平的根本保证,为此,教师首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要注意努力提升自己,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只有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才能让学生信服、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