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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诚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03 04:12:12

金融诚信论文

金融诚信论文篇(1)

1导言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充分暴露出一些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经营管理中采取了种种不诚信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最终损失却由普通民众、社会来承担,凸显了金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固树立和坚持诚信金融文化的必要性,表明了金融创新应扎根于诚信金融文化的重要性。

诚信文化发轫于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延伸发展,成为影响主体行为、构建社会秩序的重要道德范畴,对中国经济、社会行为与制度演进有深远影响。金融业作为经济的核心,以货币、信用为根本,立足于诚信社会的根基,与诚信文化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和需求性。诚信金融文化融合传统诚信文化与金融实践的特性,于明清金融革命中衍生发展成形,并反过来指导金融实践特别是以晋商票号为代表的微观金融主体行为,催生了基于诚信金融文化的金融制度创新,形成金融实践提炼总结金融文化,金融文化影响指导金融实践的传导闭环。金融制度创新是金融发展的核心内涵之一,文化因素对金融制度创新是显著的。

本文首先梳理了诚信文化的起源、与儒家思想的关系,探讨了诚信文化与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继而指出了诚信金融文化的内涵要素。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了近代金融机构基于诚信金融文化的三方面重要制度创新,即金融机构内的股份制与公司治理机制创新、客户信用为先的信贷制度创新、金融机构间的信约公履制度创新。最后,指出了诚信金融文化对当代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三方面启示。

2诚信金融文化的核心内涵

2.1儒家思想与诚信文化

“诚信”一词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盟誓,盟誓是人类进行自我约束的最初形态。人类早期的“信”观念建立在人对神的信赖基础之上,来源于对神或天的恭敬虔诚态度。如《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此时的诚信指虔诚,对神要诚实、守信。后来向人际关系转化,同时指向对人的态度。春秋时期,儒家思想将“信”作为五常之一,与仁、义、礼、智共同成为约束人的重要道德范畴。

在儒家思想中,诚信是道德规范、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是安身立命之根本。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车r,小车无车,其何以行之哉”资料来源:《论语・泰伯》。,曾子在《论语・学而》中也提出“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资料来源:《论语・学而》。讲的都是诚信的原则,《孟子・离娄上》提出“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中庸》更是将诚信本体化:“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即认为“诚”是天的属性,“人之道”是对“诚”的追求。周敦颐也说“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资料来源:《通书》。宋学使诚信文化进一步成熟化。朱熹提出一个由内至外,由小至大的为道之序:格物、至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意是重要内容。诚信文化一脉传承。

诚信有两重含义:一是主观的行为态度,即现在所说的诚。含义是为人诚实守信。反之为无诚信。此时,诚是诚实,信是守信,也是诚实。二是客观的人际关系体系,即现在所说的信。含义是人们相互信任。反之称为这个社会缺乏诚信。此时,诚是诚实,信是信任。诚是因,信是果,也是目标。

诚信文化对中国经济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诚信成为人们立身立业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是社会性动物,基本存在方式是群。结成群的前提就是合作、相互信任。人的本性中如果没有诚信元素,将无从立足于大自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频度、深度、广度大大扩展,决定了社会交往对诚信文化的高依赖度,否则,带来的高交易成本很难承受。

2.2诚信文化与金融体系的适应性

金融体系作为货币与信用的综合,服务于商业活动,更是与诚信文化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和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内容。

第一,信用体系的根本在于诚信。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信用实际上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是与商品经济和货币紧密联系的经济范畴,是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借贷行为之所以发生,借方之所以能借得到贷方的一笔钱或一批货物,大部分是因为对方对你的信任,因此,“信”是信用建立的本源,人与人之间、群体、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根本在于诚信。

第二,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和财富储藏属性决定了金融体系对诚信文化的天然需求。货币不同一般商品,具有一般等价物属性,具有交换任意商品的功能属性,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也决定了自身的高流动性。而且,货币具有财富储藏属性,是财富分配、调剂、跨时空转移的介质,比一般商品更具社会影响。因此,金融作为以货币为媒介的信用行为,对诚信的依赖度远超一般信用行为。当个体间的金融行为扩散至整个社会群体,形成金融体系时,其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有天然需求。

第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约束严重依赖于诚信文化。金融体系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款方在期限到期时能否如期全额归还本金和利息,这就要求借款人切实具有诚信。此外,金融体系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单个个体的非诚信行为可能影响传染其他个体,继而诱发大范围的信用违约。因此,金融体系的风险约束特别是信用风险的管理严重依赖于金融主体遵循诚信文化。

2.3诚信金融文化的核心内涵

金融文化,是与金融业相关的人的行为,是主导着金融活动过程中的金融精神,反映为金融理念、金融习惯、金融行为。金融文化源于金融实践,随着金融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没有金融实践,产生不了金融文化。中国金融文化的真正起步是明末清初以后,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而逐步产生的,其主要内容即是诚信、以义制利、和谐、谨慎、创新等。

诚信金融文化是指金融机构、金融业在金融活动中始终秉承诚信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这种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成为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的核心根基,在行为和实践中充分体现。

诚信金融文化的核心内涵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诚信是金融活动的根本准则和前提要求。金融机构在对内经营管理、对外竞争合作、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始终把诚信视为根本和前提,视信用为生命,只有在不违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其他,比如利。近代金融机构始终把诚信作为首要根本,清末,优秀晋商的代表乔家大院的乔致庸就对信义与利润作过次序排队:那就是“首重信,次讲义,第三才是利”。在金融活动开展过程中,诚信准则一以贯之。

第二,诚信是金融服务及产品的核心内涵。在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过程中,诚信既应是对创新行为的规范要求,更应是金融新服务、新产品的核心要素。近代,票号在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中绝不敢有丝毫欺诈,汇兑、贷款、等业务始终从客户的利益出发,力求最大满足客户需求,以“诚”感动客户,赢得信任。

第三,诚信是对金融主体的本质要求。诚信金融文化要求金融主体真诚待人,信义为重。近代,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坚持诚信无欺,礼貌待客,诚实守信者可成为“相与”,世代友好;山西票号还要求入店徒弟们必须牢记:“重信义,除虚伪,节,敦品行,贵忠诚,鄙利己,奉博爱,博嫉恨,喜辛苦,戒奢华。”[1]首要是重信义。清代“平遥票号创设于道光初年……,能以久存发达者,实因抱信义勤俭之宗旨”。[2]连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也给予“晋商笃守信用”的礼赞。

第四,诚信是金融制度机制创新的重要出发点。金融制度机制创新始于诚信,在制度设计要素上充分将诚信文化融入,将其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近代金融机构在股权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客户服务机制、同业合作机制等方面基于诚信进行了特色化设计。

3基于诚信金融文化的近代金融机构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理论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近代,金融体系中政府力量相对薄弱,政府行为较少,市场主体力量相对强,近代金融制度创新更多是以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以票号为代表的近代金融机构基于诚信金融文化在股权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客户服务机制、同业合作机制等方面开展的多种制度创新。

3.1股份制与公司治理机制创新

3.1.1股份制创新

在明末清初,中国已有一些商业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了股份制进行了资本筹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经营权授权给其聘用的大掌柜掌控。这种股份制与西方的股份制比较有很大的不同,其基本内容主要是银股与身股结合。人身股机制,即从大掌柜(总经理)到业务骨干,根据能力大小、所在岗位、业绩贡献等确定某掌柜或某伙计股份若干,企业业务骨干的劳动作为资本而“顶股”,叫“人身股”,与货币资本股一起参与分配。人身股与货币资本股享有索取企业利润的同等权利,一起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职工只要工作勤奋,没有过失,成绩优秀就可以顶股。一经认可,就将其名字录入“万金账”即股份账,参与分红,从而使得大掌柜以至分号掌柜、大小管事、伙计、学徒无不竭尽全力为票号卖命。

之所以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人身股”的产权制度创新,与诚信文化紧密相关。大掌柜对股东诚信,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赢得股东对大掌柜的充分信任和股权激励。股东与大掌柜之间订有契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投资者东家,还是受聘者大掌柜,双方均恪守信用,充分体现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

3.1.2公司治理机制创新

公司治理机制方面,东家对大掌柜授以经营管理的全权,号中的财务、人事、经营等权力全部交给大掌柜,史料记载,东家“将资本交付管事(即大掌柜)一人,而管事于营业上一切事项,如何办理,财东均不闻问,既不予定方针于事前,又不施其监督于事后,此项营业实为东方之特异之点。”[3]之所以能做到对经营者的“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与财东秉承传统诚信文化、视“诚信”为人立身之本的理念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讲,正是基于诚信金融文化和社会理念,才使公司治理中的委托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功能。

3.2客户信用为先的信贷制度创新

以票号为代表的近代金融机构,为客户发放贷款时,重人信用大于重物信用。票号放款,以信用放款为主,其次是保证放款,很少抵押放款。票号重信用、轻抵押的信贷制度,表示其重视客户的信用,而不看重抵押品的多寡,真正把客户的诚信情况作为考察客户贷款归还可能性的根本性要素,这是基于诚信金融文化的。在明清时期,大商家以信誉为生命,而且资力雄厚,再加之无合适抵押物,以信用作为贷款核心考察要素的信贷制度创新既是真正从客户角度出发,也是深刻把握了诚信文化内涵的。

3.3金融机构间的信约公履制度创新

近代,金融机构间严格执行的信约公履制度,也是基于诚信金融文化的重要制度创新。明清时期,中国北方金融机构间实行镖局、标期、标利制度,商号之间商品赊销的货款清偿和货币借贷的归还期限,一般按标期确定,到期必偿。标期是商业行会规定的按照镖局押运商品和现银由甲地到乙地的时间计算的期限作为债务清偿期。标期分年标、季标和骡标(即月标)。从西口(杀虎口)、东口(张家口)到山西金融中心太谷县是季标。太谷县一县一标,称为太谷标,周围各县为太汾标(太原府和汾阳府两府),太谷标在前,周围各县在后,标期一到,一切债务必须立即清偿:第一天是银两债券债务清偿,第二天是铜钱债券债务清偿,第三天是银行间“订卯”――即银行间债券债务清偿。不能清偿者叫“顶标”。凡顶标者,即为没有信用商家,以后无人与之往来,即行破产。这种制度,成为山西商人不易之规,这就是晋商的信约公履制度。[4]

信约公履制度的根本是社会诚信,金融机构基于诚信的金融文化和行业自律,自动履行债权债务清算,严格遵守清算期限,按照社会通行的粮标、骡标、季标和年标约期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可见,诚信是商品交易的基础,诚信文化是金融机构生存、金融制度创新的前提。

4对当代金融机构的启示

4.1诚信是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根本准则

现代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制度创新时应始终将诚信作为根本准则,在金融制度创新的目的上,明确以信义约束利,突出诚信的重要性;在金融制度创新的流程环节上,突出诚信金融文化的嵌入;在金融制度创新的激励约束上,匹配诚信文化的专项支持,从而促进金融机构制度创新能真正以诚信为规范,以诚信为内核。

4.2诚信是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创新的核心源泉

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创新应着力以诚信金融文化为出发点,在制度机制设计时融入诚信要素,使诚信内化为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推动力,使得金融制度创新具有鲜明的诚信文化烙印。例如,可尝试在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创新中更加强调信用要素识别判断的重要性,而相对弱化对抵质押要素的考察,使得信贷真正回归本源――基于信用的贷款。再如,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方面,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委托可尝试引入诚信成本,即在经营层高管薪酬中单列设置诚信专项保证金或股权激励,进行延期支付,董事会不干涉日常经营,只定期听取经营层汇报,董事会下审计部门不定期开展针对经营层汇报的稽核审计工作,如发现诚信违规情况,诚信专项保证金惩罚机制生效,高管薪酬加倍扣减。通过类似基于诚信金融文化要素的制度创新,促进诚信文化在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4.3诚信是金融机构对外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宏观层面,金融体系内制度创新如金融合作机制、支付清算机制、行业自律机制、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应在诚信体系的构建、诚信金融文化的培育等方面寻找着力点和突破口,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文化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力,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创造诚信环境,积极引导,充分发挥金融制度内生变迁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孔祥毅.金融贸易史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卫聚贤.山西票号史[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3]山西票庄盛衰之调查[J].中外经济周刊,1925(7):119.

[4]孔祥毅.镖局、标期、标利与中国北方社会信用[M]//孔祥毅.晋商与金融史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8.

[5]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金融诚信论文篇(2)

[作者简介]管敏,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学、风险管理,湖南长沙,410205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1-0113-0002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要求为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它是一切道德的基础,也是立人之本、立业之本、立国之本。我国已进入信用经济社会时代,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与高风险性要求,对从业人员的诚信要求变得更为重要。高校是金融类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加强对金融类学生的诚信教育已成为向社会输送合格金融人才的必要条件。

一、加强金融类学生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金融类专业学生是金融队伍的预备军,其中大部分学生未来要进入金融行业,从事金融工作。大学期间是金融类专业学生职业道德观念、诚信意识初步形成的时期,因此高校承担着金融类专业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是金融人员岗前教育的主要场所,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类学生诚信教育。

(一)有利于树立金融类学生诚信意识

金融业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本身的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决定了金融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能否具有抵抗这种高收益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着整个金融业的职业信誉。这类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具有特殊的内涵和意义。因此,高校作为金融类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阵地,在开展诚信教育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为金融类学生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为将来金融类学生毕业后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打下基础。

(二)有利于提高金融类学生的综合素质

金融类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较多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如各金融机构的具体工作、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等工作,这就要求金融类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能力。因此,金融类学生在日常的金融专业学习中,不仅强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掌握,而且还要强调金融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类学生毕业后成为高素质的综合人才。

(三)有利于金融队伍的健康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工作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金融人员在具备较高业务能力的同时还应能遵守各项金融政策和法规,成为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因此,高校金融类教学中,要把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纳入专业教学之中,使金融类学生在校期间就能认识到从事金融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同时还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保证金融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类学生诚信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诚信环境恶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诸多不良社会现象,通过各种途径间接对大学生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个人权利本位观念盛行。部分大学生对物质、金钱、利益的强烈需求欲望,导致了在道德行为上的自我约束意识越来越弱,不诚信行为成为普遍现象。当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可以不惜牺牲诚信道德原则为代价。这种诚信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了金融类学生诚信意识的建立。

(二)专业教学中诚信教育缺失

综观我国高校金融类专业教育,大部分教学中缺失诚信教育。如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研究上都较少涉及诚信教育。在教学理念上较多仍停留在金融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能力等硬件素质的培养,而忽视诚信道德教育等软件素质的培养;在教学内容上多数高校都以简单的公共思想教育课程代替专业性较强的金融诚信教育,大大降低了诚信教育效果;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通过说教法来告诫学生要诚实守信用,无法吸引学生注意;在教学研究上国内还无独立金融诚信教育教材,有关的金融类专业诚信学术研究还较少。

(三)金融诚信评价缺位

诚信评价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学生考评方面,学生的优劣以考试成绩来衡量,尤其是用金融专业课的成绩来衡量,学校在评价学生时大多忽视学生的诚信状况,由于没有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故也就没有学生诚信评估标准的存在;其二表现在金融各从业资格的考试内容中虽涉及到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但分值占比较低,对于金融诚信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其三表现在各教育部门对院校的评估主要以师资队伍、招生规模、学生就业情况、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等为主来评价院校情况,而未把学生的品德和诚信作为一个指标来考核高校,从而误导学生轻视诚信的重要性。

(四)家庭诚信教育的缺乏

家庭教育是诚信教育的启蒙学校,家长及亲戚在大学生诚信教育中起着榜样的作用。然而部分家长及亲戚朋友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思想政治、诚实守信等方面真正做到以身作则、言行一致,那么势必会影响子女的诚信观念,在他们心中形成一种对讲诚信无所谓的态度。甚至还有部分家长对子女发生的不诚信行为不但不批评,反而放纵甚至表扬,对子女的不诚信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完善金融类学生诚信教育措施

(一)优化诚信环境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金融诚信教育主题宣传。可通过校园广播、校园宣传栏等方式在学生中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舆论氛围;通过校园网络开设“诚信论坛”方式,引导学生广泛参与讨论,搭建学生自我教育的网络平台;开展以金融诚信教育为主题的优良学风建设活动,深入分析校园中不诚信现象,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召开各类主题班会活动引入某些金融失信案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开设金融诚信教育相关课程

其一,把金融诚信教育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程来开设,组织金融从业人员与高校教师联合编写相关教材,或将金融职业道德内容从金融基础课程中单独列出来,在内容上予以充实完善,单设金融诚信教育课;其二,在金融模拟实习过程中渗透诚信理念,注重学生在高仿真的各种模拟软件中化重复工作为生动现场表演、化抽象为具体事物让学生亲身体会当诚信与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考验,从而真正体会到诚信的重要性,从而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其三,邀请金融从业人员以专题讲座形式,通过他们的工作经验、亲身经历讲述诚信的重要性,这样较具有说服力。

(三)建立金融类学生诚信档案

建立金融类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在校诚信状况,内容可包括诚信承诺书、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品行说明、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信用记录等。其中信用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点,主要考查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情况、学杂费交款情况、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勤工助学情况、承担责任及履行义务情况。档案的建立过程就是学生自我确立诚信目标、自我教育 、诚信意识形成的过程。对学生诚信档案进行终身、动态化管理,还可与学生的毕业推荐联系起来。

(四)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诚信作为大学生成才的基础,高校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使不诚信行为无立足之地。可分别从学习诚信、纪律诚信、生活诚信、经济诚信等方面制定考评细则,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诚信度综合测评工作。尤其要与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入党资格、保研政策的评选等结合起来,还可单独设立诚信奖学金制度,引起学生对个人诚信度的关注及激发学生保持良好诚信的积极性。对于违反诚信的相关规定要严加惩罚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增加失信成本,从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古人云: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心相交,成其久远。总之,金融类专业学生诚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必须使金融类学生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遵守诚信的重要意义,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诚信体系,使不诚信行为无立足之地,最终为国家培养出有用之材。

[参考文献]

[1]全惠玲.高职应用金融人才诚信教育与实施机制[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

金融诚信论文篇(3)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是近期快速兴起的一个领域,而在国外其发展则早于我国较长时间,研究成果也较丰富。在如何保持网上银行客户忠诚度的研究中,有学者考虑了信任、网站质量、服务质量、满意度等因素构建的分析框架。另有学者则基于信任和满意度建立了电子商务客户忠诚度模型。

国内学者借鉴国外模型进行了改进,乔均等(2007)在研究商业银行个人客户忠诚度时构建了满意度、关系信任、转换成本与客户忠诚度的关系模型。邓朝华等(2010)在对移动即时通讯服务的研究基础上则构建了满意度、信任和转移成本与用户忠诚度的关联模型。

本文将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之上,把忠诚度模型应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忠诚度,并对影响忠诚度的因素进行分析。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消费群体进行调查。问卷的发放采用网上问卷和纸质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后,可采用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检验数据可靠性,进而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拟对潜在内生变量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和潜在外生变量感知有用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路径分析,探讨其相互作用关系。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相关理论概述

1、消费者忠诚度的相关理论

早期对于顾客忠诚度的理解主要是对产品或服务的重复购买。20世纪90年代初,态度忠诚理论被提出。该理论认为忠诚的消费者不仅长期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有向他人推荐该产品或服务的强烈意愿。之后,有较多的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学术界对于忠诚度的研究主要涉及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行为忠诚表现为顾客的重复购买行为,态度忠诚来源于顾客对产品的喜爱和依赖,表现于口碑宣传、推荐意向和未来持续购买意向。本文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忠诚是指用户的重复使用行为和优先选择,态度忠诚指用户的未来持续使用意愿、口碑宣传和向他人推荐的意向。

用户忠诚度的驱动模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顾客满意驱动模型,具有代表性的此类模型有ACSI模型、McDougall模型等;价值―满意双因素驱动模型,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有Ryan模型;多因素驱动复杂模型,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忠诚度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解释。

结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相关领域(如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忠诚度的研究,本文所构建的忠诚度模型是基于满意和信任两个维度,认为满意度和信任对忠诚度有直接的影响,而感知有用性、网络服务质量通过对满意度和信任的影响来间接影响忠诚度。

2、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忠诚度的决定因素分析

(1)满意度。顾客满意度指顾客在使用某种产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后,形成的满意或不满意的态度,态度的形成通常取决于顾客在某一消费过程中的实际经历是否与期望相符。如果顾客的需求得到满足,其产品和服务让人满意,并且顾客铭记了积极的消费体验,顾客就会满意。本文基于上述意义上使用满意度。

(2)信任。研究表明,缺乏信任是客户不在网上购买物品的主要原因。不同学者对于信任有不同的定义。本文将信任定义为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可靠性的信心,包括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靠性、诚实、企业能力以及对网络与软件技术安全性的信任。

(3)感知有用性。感知有用性是技术接受模型(TAM)中的一个变量。本文中互联网金融消费感知有用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能够提升用户交易效率的程度,如节省时间、适时完成交易等。

(4)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网站质量及其响应性上。网站质量(或网站设计)是衡量网络服务质量的一个维度,涵盖网站的美观和内容清晰度。网站质量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因素,包括系统、硬件和软件的特点和能力。本文用网页界面是否清晰美观,功能是否容易找到,操作是否简便,运行是否稳定等来衡量网站质量的好坏。

服务质量评价还包括网络技术与专门软件的响应性,体现了企业旨在帮助顾客快速实现目标,进而迅速提升其服务水平的意愿。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间接性和自助性,本文中的响应性更强调了解用户需求,并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

三、研究设计、分析模型及假设

1、研究设计

本文研究的目标是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分析模型,探索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的因素,以及影响因素与忠诚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提升消费者忠诚度提供建议。

在大量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构建了一个基于满意度、信任、感知有用性、服务质量四维分析框架的忠诚度模型。问卷内容包括了被调查者个人基本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情况和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量表。其中,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量表采用5分李克特量表。

考虑到调研经费的限制和调查的便利性,本次调研选择的抽样方案为非随机抽样法,抽样方法为滚雪球抽样和网上调查相结合。本次调查对象为具有金融产品消费能力的中国公民。通过回收调查问卷采集相关数据。在问卷设计、修改、发放和回收的各环节都做好控制数据质量的工作。

2、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模型选择――SEM

忠诚度模型常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构建的潜变量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其中,感知有用性(ξ1)和服务质量(ξ2)是外生潜变量,即在模型中,它们只起解释作用。满意度(η1)、信任(η2)和忠诚度(η3)是内生潜变量,即在模型中,它们会受到其他变量的影响。图中单向直线箭头表示假定变量之间有因果关系,箭头由原因变量指向结果变量,双向弧形箭头表示两个变量之间有相关关系。

结构方程模型包括结构模型和测量模型两部分,用方程表示:

结构模型:?浊=B?浊+?祝?孜+?灼

测量模型:X=?撰x?孜+?着 Y=?撰y?浊+?着

其中,?浊是指满意度、信任和忠诚度三个内生潜变量, ?浊=?浊1?浊2?浊3;?孜是感知有用性和服务质量两个外生潜变量,?孜=?孜1?孜2。

B是内生潜变量系数阵,描述内生潜变量?浊间的相互影响。

B=0 ?茁12 00 0 0?茁31 ?茁32 0

?茁ij表示?浊j到?浊i的路径系数,两个下标中的第一个下标表示所指向的结果变量,第二个下标表示原因变量。

?祝是外生潜变量系数阵,描述外生潜变量?孜对内生潜变量?浊的影响。

?祝=?酌11 ?酌12?酌21 ?酌22 0 0

?酌ij表示由?孜j到?浊i的路径系数,?浊i是结果变量,?孜j是原因变量。

?灼是随机干扰项,反映了结构模型中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X是?孜的观测指标,?撰x是X在?孜上的因子载荷矩阵, ?啄是X的测量误差。Y是?浊的观测指标,?撰y是Y在?浊上的因子载荷矩阵,?着是Y的测量误差。X和Y是显变量,?孜和?浊是潜变量。

X=x1x2…x9,?撰x=?姿1 0?姿2 0?姿3 0?姿4 00 ?姿50 ?姿60 ?姿70 ?姿80 ?姿9 ;Y=y1y2…y12,?撰y=?姿10 0 0?姿11 0 0?姿12 0 00 ?姿13 00 ?姿14 00 ?姿15 00 ?姿16 00 ?姿17 00 0 ?姿180 0 ?姿190 0 ?姿200 0 ?姿21

3、研究假设

根据理论分析满意度与忠诚度的关系,信任与忠诚度、满意度的关系,感知有用性与满意度、信任的关系,服务质量与满意度和信任的关系,得到以下需要检验的7个假设。

H1:互联网金融消费满意度对忠诚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对忠诚度有直接正向的影响;

H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4: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感知有用性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5: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感知有用性对信任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6: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质量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7: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质量对信任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四、基于调查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特征分析

1、数据信度与可靠性分析

本次调研共发放了4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88份。通过直接问卷调查得到的调查数据能否说明调查的结论,则需要对数据的可信程度、有效程度进行分析。

(1)信度检验。本文采用Cronbach’s ?琢系数来测量问卷的内部一致性。正式调查问卷中的量表共包括21个题项,Cronbach's ?琢值为0.928,表明量表整体信度好。各个分量表的Cronbach's ?琢值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各个分量表信度都较好。

(2)效度检验。本文首先对问卷的内容效度进行评估,在参阅多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设计出问卷,然后请擅长问卷调查的专家对问卷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来评估结构效度,并运用SPSS19.0得到各个潜变量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由表2可以看出,各潜变量第一主成分方差贡献率都在0.6以上,说明问卷的结构效度较好。

表3给出了各潜变量的平均方差抽取量都在0.5以上,表明问卷具有较好的聚合效度。

综上所述,本问卷的内容效度、结构效度、收敛效度都较好,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特征分析

(1)受访者基本特征分析。本次调查的受访者分布情况见表4。受访者男性占51.8%。受访者平均年龄为31.8岁,主要分布在19~30岁之间,占比达到58.0%。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以本科为主,占比为51.8%。受访者居住地主要分布在城市,占比达到74%。受访者职业分布中,学生占比最大,达到45.4%。熟悉金融专业知识的受访者占比不到15%。

(2)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比例两个方面。表5表明受访者主要参与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第三方支付,比重高达80%以上,其次为大数据金融,新兴的P2P信贷和众筹模式也有一定的参与比例。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不到10%,但是参与过互联网交易的受访者达到90%以上。

五、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影响因素分析

1、模型拟合

本文使用Amos软件,采用极大似然法估计模型参数。经过初次估计和模型修正,得到结果见图2和表6。

修正后的模型,路径系数的P值均小于0.05,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从表6可以看到,各项拟合指数基本达到了拟合标准,表明模型修正后拟合效果较好。

2、模型结果解释

综上分析,在最终得到的模型中删掉了“感知有用性信任”和“服务质量满意度”两条路径,即假设5、假设6在本调查群体中不成立,其他5条假设都成立。表明对于互联网业务而言,有用的感知并不需要信任通道,而服务质量必须建立在信任通道上才会形成满意。

图2给出了修正后结构方程的标准路径系数,由这些路径系数可以得到各个影响因素对忠诚度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以及总效应(见表7)。

表7表明,“满意度”对忠诚度的影响最大,总效应为0.788;其次是“感知有用性”和“信任”,总效应分别为0.474和0.438,其中“信任”对忠诚度的直接效应为0.142,间接效应为0.296,“感知有用性”对忠诚度只有间接效应;“服务质量”对忠诚度也只有间接效应,为0.206。

六、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文根据调查数据,检验了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忠诚度的四维因素分析框架。得到的结论:一是四个因素对忠诚度的影响大小有别。满意度对忠诚度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感知有用性、信任,最后是服务质量。二是四个因素间的作用关系不同。满意度直接作用于忠诚度;信任通过直接作用和通过满意度的间接作用从两条路径影响忠诚度,且间接影响程度高于直接影响程度;感知有用性通过提升满意度间接影响忠诚度;服务质量通过信任通道间接影响忠诚度。

金融诚信论文篇(4)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金融业对于诚信体系的建设愈加迫切。金融诚信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促进金融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等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我国参与全球金融行业发展的行为实现常态化,客观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健全完善金融诚信体系。本文试图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从金融诚信问题入手,针对目前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多层次、宽角度提出构建金融诚信体系的建议。

1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诚信行为的有力约束工具,针对现有的金融诚信体系运行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快诚信立法进程,特别是加大金融诚信方面的立法力度,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在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诚信法律体系,重点健全完善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坚持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和服务对象在诚信体系框架内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金融机构各项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持续加大金融行业内不诚信的行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于已经发现的金融不诚信现象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规范限期整改;对于处罚法律法规的不诚信行为,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规范金融诚信体系建设,坚决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确保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权威性。

2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网络

坚持大诚信体系建设原则,将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有机融入社会信用网络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机构的诚信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将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按照评估结果排出名次。第三方机构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严格区分开来,重点加强针对金融机构的诚信资格认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个人的诚信体系,这也是构建金融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人们珍视自身信用等级。重点加强以金融机构评级、个人信用体制、金融信用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网络建设,加快完善个人信用方面账户管理、征信机构、评估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加快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方式、交流平台、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内容,加快完善针对不诚信金融机构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金融机构的诚信管理机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要从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入手,首先搞好自查自纠,动态掌握金融机构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完善严格的企业贷款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口。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要建立互相信任的竞争环境,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健康、有序的竞争原则,消除不诚信企业的风险隐患。对于发现的不诚信企业及其行为,要共同抵制其不诚信行为,共同营造互信互利的良好环境。

3建议进一步营造金融诚信环境

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单靠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力量,而是需要多部门、多角度、多层次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金融诚信环境的营造是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建议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金融诚信环境营造作为有机组成部分,积极构建良好运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方面,要重点加大对诚实守信金融机构的奖励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引领等重要作用。在社会上,要努力营造诚信经营光荣的浓厚氛围,在一定范围内加大对讲信用金融机构的表彰奖励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的财务、审计、资产等有关方面的制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号召全民参与金融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全民所享受的金融服务质量的高低。加强金融诚信道德约束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自觉遵守诚信经营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法律的监督制约。

综上所述,当前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已经迫在眉睫,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大众的共同参与、齐心协力。现代金融诚信体系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和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各方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始终把诚信作为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生命线”,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诚信体系。

参考文献:

[1]曹元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设计分析[J].西安金融,2007.

[2]张同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J].现代经济探讨,2006.

金融诚信论文篇(5)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前监事会主席解思忠、北京大学著名教授曹和平、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孙沛城、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健、融信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萧辉成、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安民、韩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会长郑升哲、台湾著名理财专家刘靖宇、香港银行学会行政总裁梁嘉丽、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等嘉宾领导和2000多名分别来自国内、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美国、韩国的金融业精英代表参加了会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公室主任周道许同志代表贵州省政府致辞: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贵州首届金融博览会,是助推贵州省金融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提倡以高品质、健康、诚信——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理念,是符合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趋势,有着极强前瞻性和带动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致辞中谈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贵州首届金融博览会”的隆重开幕,对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对于打造贵州区域金融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西部崛起战略,积极推进亚太金融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论坛秘书长谢清顺发表了题为“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演讲,针对当前金融业发展形势谢清顺秘书长谈到:“金融界诚信体系建设应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界信用环境,发展金融文化;提倡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

论坛上,中国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全球风险协会联席会长张海云、北京大学著名教授曹和平、国内著名品牌专家李光斗等行业专家学者分别就行业发展发表了主题演讲。例如: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集团经理张国全演讲的课题“诚信与专业打造终身事业寿险业迈入新纪元”、台湾三商人寿保险公司高级经理谢清辉演讲的课题“如何提高团队产能”、美国友邦人寿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罗若远演讲的课题“团队持续发展道”都吸引了众多听众,四十多位专家的精彩演讲让现场气氛持续火爆,不时爆发出会意的笑声和热烈的掌声。现场观众都表示收获良多,尤其是对于行业发展和金融从业技巧都有新的认识和领悟。

为表彰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业务精英,以榜样的力量倡导诚信服务,11日上午论坛举行了中国金融业诚信服务大奖“九鼎奖”的颁奖盛典。经过广泛推荐、专家评审、并征求业界意见,亚太金融论坛九鼎奖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了多方面的严格考核和评审,最终,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欧阳曲波以及新华人寿的王玉娟等116名嘉宾赢得了九鼎奖银奖,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天津、宜春、湖南分公司的91名嘉宾获得九鼎奖铜奖。中国保险协会原会长王宪章、中国保险学会前会长戴凤举、中国人保集团前董事长唐运祥、中国人保集团顾问邓昭雨等领导分别给获奖者颁奖。中国人寿连续开单冠军吕启彪、泰康人寿总公司销售高手高水岭、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集团经理张国全、台湾三商人寿保险公司高级经理谢清辉、美国友邦人寿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罗若远荣获九鼎奖,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健和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孙沛城等领导为获得九鼎奖的行业代表颁奖。

九鼎奖颁奖盛典

金融诚信论文篇(6)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紧迫性

2008年,一场由美国次贷风波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给经济领域和相关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已经进入尾声,但以美国为首的救援仍在继续,世界各地依然笼罩在危机的阴影之下。无论政界、商界还是学界,都对这场来势汹汹的危机始料不及,对后危机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变化也难以预料、众说纷纭。在全球化背景下,国与国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联系空前紧密,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中国在这场金融危机中不能独善其身。而作为社会生活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国教育包括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也将直面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挑战。

首先,金融危机对高校的影响体现在大学生就业方面。前教育部部长周济在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一些地区、行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已经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2010年初,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番禺人才专场在大学城举行,共有200多家企业单位提供近1000个岗位,而入场求职的毕业生超过10000人。当然,大学生就业紧张状况也与前几年高校规模逐年扩大有一定关系。据教育部统计,2008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4万人。2009年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611万人,比2008年增加52万人。连续多年的高校扩招,致使每年进入就业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大幅度增加,而社会需求量相对不足,导致了供需总量上的矛盾,而金融危机的来临将使这一矛盾进一步加剧。这就意味着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更激烈,门槛会更高,想要胜出,得到职位,就要有更强的能力并付出更大的努力。

其次,金融危机对高校的影响体现在各种不良思潮的泛滥上。当前,全球一体化浪潮的影响,东西方不同的价值观念、民族文化等在全方位、多层面上相互碰撞和渗透,必将使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的变化。道德的批判与继承,冲突与挣扎在大学生身上体现得尤为充分。一方面他们有创新与突破的渴求,但另一方面,他们又生活在既有的生活模式和思维方式之中。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生的思想意识更新和替代的速度加快,全球化背景下各种思潮的渗入容易导致大学生思想出现混乱。目前这场席卷全球的世界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领域的信用失范引起的,贷款人的失信、金融诈骗的涌现、华尔街金融地位坍塌以及实体经济中的贪婪,金融危机在冲击整个世界经济领域的同时,也在深刻地冲击全球的人文价值观。金融秩序是建立在契约精神和诚信基础之上的,而金融危机对诚信伦理的破坏导致社会思想混乱,各种不良思潮的兴起,对当今国内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在各种不同社会思潮的影响下,高校大学生在信念认识上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存在错误认识,在价值观念与道德行为方面存在失衡现象,如急功近利倾向较为突出、不讲信用现象泛滥。表现在一是学业上弄虚作假,如剽窃论文、考试作弊;二是在就业上不实事求是,而是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地杜撰自己的实践经历;二是出现诚信德育无用论,只学习技能性适用性知识,导致部分高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专业知识合格而道德水准低下的局面,尤其是诚信观念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警示我们必须全面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大学生是我国高等教育对象的主体,是我国未来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活跃分子,培养德才兼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的大学生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高等教育阶段是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关键时期,也是继承民族优良传统形成精神支柱的重要阶段,此时的伦理素质教育将对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不仅缺乏,而且教学方法仍然停留在传统模式之中,这种模式把理论教学仅仅看作是对学生施加外部影响的过程,而不注重提高其内在认知水平,这是当今高校德育困惑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提高大学生诚信素质,必须改变传统的理论课教学方式的路径依赖,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德育环境等环节中全方位改革,寻求提升教学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创新

诚信教育是塑造大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而创新是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内在要求。大学生诚信教育要面对后金融危机时期文化环境的巨大变化,必须探索新方法,创造新经验,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发展。

其一,要加强诚信教育理念创新。教育理念直接影响到教育实践行为,并决定着教育实践行为的有效性。在大学生诚信教育中,要廓清那些过时、僵化的思想,确立开放的、发展的、多维度的、不断创新的诚信教育观,增强诚信教育的前瞻性、预见性和针对性,从而提高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当代大学生的思维方式、生活理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已经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与父辈们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他们在思想意识上少了许多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色彩,更关心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追求。大学生诚信教育不应该以圣人、神人、至人的形象去要求现实的人,而是以关注人的生活为核心内容,充分认识和把握人的本性,引导人的正当欲望,解决人的精神激励、灵魂塑造和品格提升问题,实现“通其情、达其理、导其行”的目的。二是要树立开放性的教育理念。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无法拒绝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浪潮的冲击,特别是西方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意识形态对个人的影响无处不在,潜移默化,世界互联网的作用更是加剧了这种渗透与辐射。大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要避免把学校与社会分开,关门进行诚信教育的做法,要以宽容的心态来接受西方的道德形式,注重在批判的基础上吸收东西方文化的精华。

其二,要加强诚信教育方法创新。今天的大学生不再是过去那种信息渠道单一、易于引导灌输的大学生,而是信息来源丰富,思想倾向复杂的活跃群体,这就要求诚信教育必须彻底改变过去单一的灌输式教育方式,而应从认知性教育到情感性教育、从语言性教育到活动性教育、从灌输性教育到对话性教育、从模式化教育到个性化教育等多种方式的综合。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一直是我国高校德育的重要途径,通过课堂教学可以向学生传授一些具体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规则和国家倡导的价值观,但要避免一味的“满堂灌”,教师要注意引入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一种以引导为要务的教学方式,它注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重运用类比推理、运用假言命题,将一些较为抽象的、深奥的理论用一些较为浅显的示例和具体的情境表达出来,引导学生透过问题、透过实例思考深层理论、思考事物的本源。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联系学生的实际,针对学生的思想问题、模糊认识以及他们所关心的政治、经济和时事方面的敏感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而不是局限于教材,一味照本宣科。要注意采用讨论、阅读、录像、表演、辩论等多种教学形式,引导学生参与教学,从而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二是开展多种寓教于乐的课外活动。一所好学校的全面而正常的课外生活,会比一些反复灌输道德观念或社会意识的特定课程更能使学生建立起理想信念和培养健全的性格。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纷纷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这些活动大致可分为思想政治性的、学术知识性的、文娱体育性的和服务性的四类,这些活动不仅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也可以从中反映学生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它们为陶冶大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高校要积极鼓励大学生开展各种寓教于乐的课外活动,尽可能为学生课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派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使学生的诚信素养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不断得到提高。

其三,要加强诚信教育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生诚信教育考核创新,二是教育者评价体系创新,三是建立大学生诚信奖惩机制。在大学生诚信教育考核上,由于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相对于智育和体育来说,有其在内容和方法上的特殊要求,不能简单地将伦理课的考试成绩作为学生伦理素质的单一衡量指标,还应该根据其表现出来的思想素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客观的权威认定,从而促进学生的诚信素质的提高。在教育者评价体系上,主要从科学选取评价主体着手,对教育者的评价考核既不能仅由学校相关管理机构说了算,也不能仅由教育者自己说了算,合理的评价主体结构应该是一个由教育者、学校、学生三方共同组成的,以学生为中心的评价主体结构。此外,在大学生诚信教育中,还要建立有利于诚信教育的奖惩机制,把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一方面,要以一种积极的教育方式对诚信的行为予以鼓励,在高校建立起一系列的诚信评价体系,如对诚信评价好的学生给予参评优秀的资格等,从而鼓励大学生特殊群体学生自觉地培养诚信品质;另一方面,对失信要要予以一定的批评和教育,甚至处罚,从而起到相应的警戒作用。

其四,要加强诚信教育资源整合创新。一是要促进大学生诚信教育载体的多样化。大学生诚信教育不是只关乎思想政治课堂教育的工作,它还应该渗透到所有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因此,其教育载体除了专门的德育课堂之外,还要包括其它专业课课堂;除了系统的课堂讲授之外,还要包括网络、电视、校园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二是要强化诚信教育中教师的表率作用。教师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表率。教师良好品德将对学生道德修养的提升产生巨大影响。高校要努力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做到教书育人、环境育人,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道德陶冶,不知不觉中得到道德升华。三是要加强学校与外界的联合。除了学校之外,政府机关、社团组织、家庭和企业都应为大学生诚信教育做出努力。只要社会各方加强沟通和互动,注重分工与合作,齐心协力,大学生诚信教育将获得实质性的改善。

金融诚信论文篇(7)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2.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3.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2.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2.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新.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j].财贸经济,2010,(8). 

金融诚信论文篇(8)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新.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J].财贸经济,2010,(8). 

金融诚信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73-02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指金融服务者在缔约阶段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解释的法定义务。如同权利的产生与行使须具有其正当性基础,义务的要求与规范同样需探寻其存在之缘由。作为金融服务者法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缔约说明义务的提出有其法理依据。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依其字义,即一方当事人应遵从诚实准则行事,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对此的合理信赖应予以保护。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的理念体现为顾及他人之精神、人人可期待之交易道德基础以及公平之衡量[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1)指导之功能;(2)修正之功能;(3)创设之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甚至被称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2]。现今,世界各国均对诚实信用原则明文规定,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日趋呈现扩张趋势。我国传统文化向来推崇诚信观念,立法上对此也予以确认,《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将该原则具体化制度化。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派生法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商品交易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商品交易是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以金融商品为标的的交易。金融商品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呈现出信息化特征,因此,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消费者无法像传统有形物消费一样,通过商品的外观确定其品质,只能依赖金融服务者的说明来了解金融商品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是否交易。实践中,许多金融服务者出于对利益的追逐,滥用优势地位,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不实说明、不当劝诱,误导金融消费者交易,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需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其基石,只有诚信才能获得公众的信赖与信心。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维系金融商品交易的基础,无论是金融服务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应当本着良好的主观心态,实施良好的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文认为,金融服务者的缔约说明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派生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金融商品交易领域的具体化。在缔约阶段,金融服务者应当善意地积、极地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金融商品的内容结构、交易风险以及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等足以影响缔约的重要事项,以确保金融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调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同时,禁止金融服务者以欺诈、不当劝诱等不诚信方式销售金融商品,以保证公平交易。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金融商品交易缔约过程的控制,目的在于弥补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意思自治,从而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实质正义价值的要求

(一)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化

传统合同法强调形式正义。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根本理念,是古典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在18、19世纪自由主义的全盛时期,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完美法则,成为了达到正义的万能钥匙。然而,古典契约自由原则忽略了以下两点:第一,具有法律上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第二,基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所谓自由缔约的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做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它追求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这必然导致这样一种事实发生:凡是由具体生存的各个人抽象而来的法律人格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契约即行成立。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这就形成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处于分离对立的状态,使平等的理想状态出现了缺陷[3]。片面追求形式上平等,忽视实质上不平等,只能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往往会导致实质非正义的出现。

顺应对弱者保护的呼声,新自然法学派中的正义论者认为,要以公平的正义在社会成员之间重新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亦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也就是说,要对绝对的合同自由进行限制,将实质正义引入合同法领域,用以弥补合同自由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弊端和缺陷,实现从形式上的平等过渡到实质上的平等,形成现代合同自由原则。现代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保护个人利益,更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此时的合同自由是相对的,是要兼顾合同正义的合同自由。当合同自由的运用无法导向社会正义时,局部的、个人的合同自由失去原来绝对的支配地位而让位于全局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合同正义[4]。国家参与将消除合同自由的消极方面,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弱者,使合同关系达到最大程度的公正,从而使社会经济关系实现协调发展。因此,现代契约法的问题不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的问题了,法官、学者和立法者(开始)不断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5]。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实质平等地位,在缔约阶段,他们各自收集、处理、分析与缔约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自己决定缔约与否,一般不会产生说明义务,合同的意思自治会导向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实质不平等地位,对于缔约重大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状态,在此基础上还要强调自我决定、意思自治,就必然会背离实质正义价值。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然而他们的经济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更重要的是,无论在缔约信息占有还是缔约信息处理上,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对于缔约重大信息掌握存在明显差距,双方不具备平等的谈判能力,无法实现自我决定,此时,意思自治的适用只能导向非正义的结果。这就要求国家对于意思自治的保障由消极走向积极,对于金融商品交易进行干预,通过倾斜性权利义务的配置,达到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

国家法介入合同的过程是实质正义的要求。国家介入合同具体地表现为交易内容的控制和交易过程的强制[6]。罗尔斯认为,解决正义问题的最佳选择就是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理念来设计社会关系,以便达到“无论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目的。因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在事先不存在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的遵守,由其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正确或应当,而不管该结果的具体内容如何[7]。而且,与交易内容控制相比,程序控制是对合同自由最大限度上的尊重,它通过规范交易过程尽量使当事人处于比较接近的交易能力状态,恢复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地位,保证起点的公平,这与自由竞争是相适宜的[6]。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法律对于金融商品交易进行的程序控制,通过金融服务者在缔约阶段,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解释,确保金融消费者充分知晓其欲购买的金融商品与相应的金融服务,平衡双方信息不对称状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实质平等的地位,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如果法律不要求金融服务者承担缔约说明义务,不仅无法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无法避免金融服务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选择性说明,即仅向金融消费者片面提供有助于获利信息,屏蔽对其不利信息,误导盲目消费。因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综上所述,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实质正义价值的表彰。金融服务者在缔约阶段,应当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解释。

参考文献:

[1] 于海纯.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25.

[2] 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M].台北:三民书局,1977:68-91.

[3] 李声炜.契约自由失衡之初探[J].河北法学,2000,(2):96.

[4] 杜军.格式条款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5):105-108.

金融诚信论文篇(10)

内容提要:对于金融领域内愈演愈烈的金融诈骗犯罪,单纯依靠刑罚来加以控制与防范已经被现实生活证明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极其幼稚的,犯罪本文在重新准确定义何谓金融诈骗犯罪的基础上,对于该罪的诈骗行为本质上是对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进行阐述,并对将诚信原则契合到犯罪控制领域内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从而确立该原则在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预防过程中的刑罚替代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非刑罚控制与防范的制度设计。关键字:金融 诈骗 金融诈骗犯罪 诚实信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活动代明显的计划性,因此,当时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活动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相对安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不仅我国如此,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中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暂新课题。但在此,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因此,给金融诈骗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意义。本文所有对于这一主题的讨论也正是基于该定义展开的。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概念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另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是指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者信用为目的,采取虚构实是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只是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们认为,上述诸种定义都未能完全揭示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其中第一种观点的表述过于学理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似乎执强调了金融诈骗对金融秩序的侵害,而忽视了金融诈骗侵害的其它客体如私人财产等,这就人为地缩小了金融诈骗的定义范围;而第三种观点虽然很好地弥补了上述前两种观点的不足,但是,单纯以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金融诈骗的概念,注定是要挂一漏万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决不仅仅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这一概念,首先应当立足于金融诈骗区别与其它任何罪的本质特征即“诈骗”,同时又必须看到金融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即发生的领域在且仅在“金融领域”,最后我们须对所有形形色色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和途径作一个科学而准确的概括,既不能陷于因过分抽象而失去可操作性,更不能为强调可操作性而使对诈骗的认定范围失之过窄。因此,我们认为,金融诈骗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同时,金融诈骗犯罪相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它仅仅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组成 部分,但是其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主要是由金融犯罪构成的。从两者的区别来看,金融犯罪不应包括一般的财产型犯罪、公职侵占型犯罪、公职挪用型犯罪、公职贿赂型犯罪、危害自然资源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破坏型经济犯罪、过失型经济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金融领域内犯罪,二者的犯罪主体、犯罪的直接目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及犯罪的情节与法律后果均不同。当然, 这里论及的财产犯罪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规定的财产犯罪。我国惩治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始于一九七九年刑法,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对金融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十分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只能依据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金融诈骗案件的多发,司法实践表明,仅凭一个笼统的、泛泛的“诈骗罪”,已很难有效的制裁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旨在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用较大篇幅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问题,明确列举出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并且将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在1997年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其中增加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两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但是,试图仅仅依靠刑罚来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显然是幼稚而不切实际的,可能的情况并且被现实生活所一再证明的是重刑之下,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诈骗犯罪在逃避刑罚制裁的进程中不断摸索、前进,并不断通过林林种种的更为隐蔽的手法继续犯罪,可以说,金融诈骗犯罪正是在刑罚的制裁与反制裁中成熟壮大起来的。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么说,刑罚制裁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仅仅只是一剂治标的药方,并且该药方并不是总是那么有效。那么,刑罚是否使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的唯一手段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手段来看,不论何种法律,都是凭借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或曰手段总括来说,无非有且仅有两种,即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事前调整就是塑造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一种理想的秩序,如法律对主体、客体内容的限定与规范。但是,这种理想秩序并不排除被破坏的可能,而事后调整是通过适用法律责任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一种补救方式,如适用刑罚。对于此二种调整手段,究竟该以何种手段为主,向有争议,但是,由于事后调整的外在客观性较之事前调整要来得显著,即社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知程度较高,这就在事实上似乎确立了事后调整的主导地位。但是,从纯粹意义上来说,理想秩序的建构究竟是否真的仅仅依靠法律责任的实现就可以完成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对于理想秩序的塑造与建构,更多的是需要运用事前而非事后调整的手段对之加以规制与防范。同时,从犯罪控制论的角度来看,历来有社会预防论与刑罚报应论,纵观世界各国,对此又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其中二元论为我国学者所主张,认为,实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刑罚报应就势所难免;而运用刑罚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社会价值,就必须坚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社会预防论。因此,对犯罪的控制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并认为这是从一定社会结构出发,根据社会正义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但是,对于报应论而言,对于无限复杂的社会来说,相对有限的的刑罚手段在解决社会冲突中的适用却总是难免陷入不敷使用的尴尬境地,事实上,刑罚在解决了一部分社会冲突的同时,又制造了更多的社会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刑罚是冲突的解毒剂,但又是冲突的创造物。刑罚天然地具有强制性,对此谁也无法否认。但是,在现代法制国家,即使是适用刑罚,刑罚也应当将其现实强制性转化为诱导性强制。同时,对于预防论而言,就作为预防论基础的功利主义而言,其又必须有其赖以成就的基础,而该基础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认为、事实也的确如此,必定或表现为一定的人类本性,或表现为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而对于本文讨论的主题金融诈骗犯罪而言,我们首先不得不承认刑罚在控制与防范该类犯罪过程中的苍白与无力,这也就迫使我们必须首先抛弃单 纯的事后调整方式,而更多地采用事前调整的方式,即从预防的角度来寻找一个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而已如前述,预防的基础在于表现为一定形式的人类本性或社会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当中,而根据任何法律对人性本恶的假定,即任何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的人。同时,反映在市场中的最基本道德规范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即任何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必须诚实、不欺诈,守信用。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与条件,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确立其在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领域内的刑罚替代地位。 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原则由是被立法明文规定下来并由此成为整个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必须恪守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渊源表现为民法通则的第四条。就其宗旨乃为维持某种秩序,而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从社会形态角度看,在犯罪控制领域内契合诚信原则是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是相契合的,法治理想在社会扎根,就必须说明这种社会的本质如何既能推动人们去追求这一理想又限制人们充分事项这一理想。唯此,才可能避免理想注意和行为注意认识法律秩序的错误。而该原则既有利于促成一种法治理想,又可防止上述流弊。即塑造一个道德高尚,诚实不伪的理想社会,最终使法律的适用尽可能地停留在事前调整的范畴。从国家角度着眼,福柯指出,压制性立法的重要用途之一是能够被法律系统用来作为临时填补缺口的策略。它既是一种权宜之计,又是在市场、在社会推动诚信的首要障碍。事实上,刑罚无论经过统治者如何精心设计,都是在把人们当作强制和表演的对象,其实质是贬低人们的道德观。诚信原则这一理念在犯罪控制领域内暗示着但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人从来不能在不考虑其行为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影响地前提下,追求个人自己的目的,由此他的行为受到约束,该约束表现为个人由于通过认识到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无(负)价值而自觉放弃实施犯罪地意思决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基本特征以及主要犯罪手段都是在金融领域甚至整个商业领域进行“诈骗”,而众所周知的是,诈骗实质上是对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诈骗特性既然是对该原则的违反,那么我们便有必要从根源上去探讨为什么该原则会遭到破坏,如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贯彻该原则并防止或减少对该原则的任何破坏。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也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适用是在法律上的直接适用,即在市场经济参加者一方或双方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而导致纠纷或诉讼时,法官可将该原则作为一般条款直接适用,对违反者施加法律上的不利益,该种不利益即可表现为财产权利的丧减,也可表现为人身权利的限缩。但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帝王条款,并不仅仅也不可能仅仅只在上述层次上得到适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层次适用,乃在于在市场中自觉而非自发的建构一种理想秩序,从而使该原则的遵守成为经济活动中理所应当的事,即使其从法律层次上升为道德的层次,即实现其终极价值的回归。但是,这一回归的实现是前提的,这一前提便是在市场中建立和完善与该原则相配套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以保证诚信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遵守。而这一制度体系无疑十分繁复庞杂,但究其要旨,大致应包括下列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一)、建立并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诚信原则中的诚实仅为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他人无从得知与判断,但是信用却可以尤其外观,即为社会对其信用的评价。鉴于在金融活动中的参加主体双方或一方主要是金融机构,而由于金融机构公司在我国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放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封闭性公司,法律上对其对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这就导致了此类金融机构的透明性不高,外部社会以及潜在的从事金融交易的相对人无从得知该机构或公司的运营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暗箱操作成为可能,这也是滋生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温床。而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则恰恰是弥补上述缺漏的最佳途径。但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用体系,而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一个完善的金 融信用体系,对于规范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金融活动的公平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如何建立与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这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策问题。在这方面做得较超前也较好的是上海市,早在九十年代末,上海市就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的制度办法,并推广一整套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来建立和推动市场金融信用体系,这无疑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效仿与推广的。(二)、建立并完善金融机构认证体系。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对于所有金融机构的信用的一种考察与建档,使抽象的金融信用获得外在的客观性。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与此不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主要是对于那些长期以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金融机构认定与肯定。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认证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自愿认证的方式,对其中符合认证标准的金融机构授予认证标志,并对此类获得认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商业优惠性政策。而潜在的交易相对人也可自主选择此类或非此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而事实上,任何商人总是倾向于与诚实守信的商人打交道——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而这反过来又必将促进或曰推动此类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这对于所有金融机构而言,又不亚于是一种事实的激励机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与深入人心是有巨大现实意义的。(三)在商业金融活动领域内严格贯彻实名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与风气的塑立,有一个必然前提,即明确市场主体身份,使其对于诚信的遵守与违反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因为,设若有人作出有违诚信之行为而社会并未得知,则此违反几无成本,诚信原则必形同虚设,为此我们必须使各安其名,各守其分,即确立市场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实名制。我国早在数年前就已确立了若干实名制度,譬如存款实名制、证券开户实名制等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是有许多金融活动参加者采用种种手段规避法律的实名规定,来达到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例如,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存款、开户买卖证券,从而实现避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目的,而这些正是典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地贯彻实施法律规定的实名制,不能使法律的明确规定流于形式,而为金融欺诈者大开方便之门。事实上,欺诈者的欺诈方式与手段是极其简单浅显的,监管部门只需稍尽注意义务即可防范,而我国目前许多监管部门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对此类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这无疑是十分有害的。当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树立一个良好的遵守诚信原则的风气,无疑还需要很多其它配套制度的支持,上述种种仅是就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而言的,正如我们前面所一再强调的,正是由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特殊实质,即其恰恰是对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使我们从事实和法律上获得了使诚信原则作为刑罚的替代来控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正当理由,而这也正是本文就金融诈骗犯罪的非刑罚性控制与防范的的缘由,如果这对我国更好的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犯罪有任何裨益,哪怕极其微小,这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金融诚信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36-02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2.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3.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2.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2.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新.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J].财贸经济,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