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辩论存在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3 16:36:45

辩论存在的意义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1)

在过去,学术界对马尔科维奇的关注较多的是其实践观,比较少的人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或者只是笼统地认为马尔科维奇对传统辩证法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建构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重复了卢卡奇的老调。事实上,这是马尔科维奇的重大误解。马尔科维奇虽然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但在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上,与卢卡奇相比,马尔科维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实践派”与“正统派”之争

在上世纪哲学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实践派”与南斯拉夫“正统派”(即辨证唯物主义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双方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第二,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实践派的基本倾向是从人的存在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概念,并主张将辩证法人道主义化。

然而,在实践派内部,意见又有分歧,正如马尔科维奇所指出的,“实践派”同仁“在拒绝正统的辩证法概念”时,又分成两种人。一种人因而从根本上丧失对辩证法的兴趣,另一种人则仍然相信,“辩证法对批判哲学是恰当的方法,并一方面试图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以及马克思著作中的内在辩证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当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现象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考察来发展辩证法”。前一种人指的是以M.坎格尔等人为首的“激进派”,他们否认辩证法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而后一种人,显然是指以马尔科维奇本人为代表的“温和派”,他们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问题,而在一定范围上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义化的辩证法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当前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只有从人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

(一)辩证法的定义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在当时无论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其他国家,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定义及辩证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尽人意的,尤其是当时的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弊端。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辩证法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释或定义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辩证法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3、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方式极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科学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知识来丰富发展辩证法的尝试。

针对传统的辩证法定义——“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马尔科维奇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如黑格尔所说),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如恩格斯所说),而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而这种批判思维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批判思维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终目标是“人在历史上的自我实现”,这也是辩证法的本质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从某种超人的价值(如上帝、逻各斯、世界精神等)出发来研究现实。因此,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真正从一种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也只有这种批判思维才是人道主义的,即“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义的。

可以说,在辩证法的定义问题上,马尔科维奇的看法基本上与卢卡奇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性及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这一本质特征。不过,对于辩证法的特征,马尔科维奇作了更系统更深刻的分析。

(二)辩证法的特点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性:现实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总体,而不能被当作彼此孤立的各个部分的组合;2、具体性:划定严格的两分法,只是概念探究过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对立面之间的中介;3、历史性:对共时性、结构性关系的研究必须以对历时性、历时性关系的研究为补充。一切表面上静止的对象不过是其历史的一个阶段,只有根据其起源和未来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各种对立力量和倾向的冲突;思维的动力在于矛盾的发现;全部问题无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解决问题就意味着解决矛盾;5、自觉性:实践这一特殊的人类活动,同物质(以及被物化了的人类存在)世界之外部的、严格的规定性不同,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即人自觉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实践之中,并通过实践去实现人之特殊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对象发生根本质变的原因,是对象突破了其内在本质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过去,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传统的辩证法观认为,辩证法可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前者指的是与人的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以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法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客观辩证法又可划分为客观事物自然界的辩证法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对恩格斯的辩证法观尤其是他的自然辩证法观提出异议。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年)一书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是违背马克思的本意的,因为马克思只是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社会范围内,而并没有把他扩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误解和争议,“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青年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能是主体的历史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关系。恩格斯的错误主要因之于试图在显然并不存在着自觉的主体的外部自然界中寻找所谓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主体的外部自然界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革命功能的历史辩证法。

针对卢卡奇的这种批判,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对恩格斯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抛弃自然辩证法时走得太远了。

第一,卢卡奇强调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他的深刻之处,这也恰恰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但是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观点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将导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仍停留在历史之外,或者说,如果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类实践变革的认识并不是社会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思考和讨论自然呢?这样一来,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哲学,一方面要通过自然讨论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的某些部分又处于哲学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卢卡奇笼统地批判自然辩证法,却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作出精确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们要谈论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区分清楚三种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过程(即自在自然的过程);2、关于这一过程的理论;3、通过人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而导致的理论形成及实践应用(即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变)。而卢卡奇的结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论,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并没有区分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卢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辩证法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这里的确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过程中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谈论自然辩证法。他指出,卢卡奇的失误在于他没有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同自在自然进程区分开来,“卢卡奇不但没有批判这种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转向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及辨证方法在自然界中的应用”,从而他也否定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问题。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否定自然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在“人化自然过程”中,即在人的认识与活动所改变了的自然过程中也不存在辩证法;相反,“在自然成为人的历史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辩证方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现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现象”。因为,如果说,卢卡奇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这一过程,正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因此,辩证法同样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的特征概括为总体性、历史性、主体性及革命性本无可厚非,但他以此来作为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论据则有点站不住脚。对此,马尔科维奇批判地指出:1、关于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实或复杂的事实为特征的。然而,事实上,迄止卢卡奇那个时代,“自然科学在建构囊括了一个单一领域中各种现象之总体性的体系方面,已经充满了成功的尝试……自然科学已经发展了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这是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无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2、关于历史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忽视了其材料的历史特点,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讨论自然客体的质的发展。针对他的这个观点以及他所举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条河),马尔科维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条河就是一条河,质变在此并不象在生产过程中那样迅速。不过,奇怪的是,卢卡奇忘记了人首先创造矢,然后才停止这样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为交通动脉、农业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种和化学元素都有其历史”。3、关于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只是无主体的“纯客体”。然而,马尔科维奇认为“……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建构一种自然理论时,人总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人’不是一个抽象的人,而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识形态偏见及其价值驱使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成员”,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体。4、关于革命性。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对此,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革命”的含义被极其过分狭隘地设想为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那么革命的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就只能被理解为更一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一种特例。

第四,马尔科维奇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方法是对动态的、具体的总体性的一种综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为这种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够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就它能被理解为历史上人类解放和自我实现的现代革命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言,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发现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动,都获得了一种辨证的意义。这样一来,马尔科维奇就比卢卡奇更精确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辩证法,集中否认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而把人认识与改变自然的过程划归人的实践活动领域。

总之,马尔卡维奇所谓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化,实际上就是将辩证法从客观的和自在的自然过程的辩证法转变为人的历史活动本身的辩证法,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换言之,要将人置于辩证法的核心。可以说,马尔科维奇对辩证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见解并没有突破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的框架,都是从人存在的角度出发,去批判传统的辩证法定义,由此强调一种人道主义的辩证法,强调了人及其实践活动在辩证法中的主体作用。但在自然辩证法存在与否问题上,他并没有固守卢卡奇的看法,而是认为既不应该像M.坎加尔那样彻底地、激进地反对自然辩证法,也不应该像卢卡奇那样立场模棱两可,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讨论辩证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畴内适用的情况。他认为,自然辩证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谈是没有意义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畴上则是存在的。马尔科维奇的这种看法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卢卡奇、坎加尔等人相比,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总的来说,马尔科维奇的辩证法观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对卢卡奇的辩证法观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析与总结,对辩证法的完善和丰富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对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启迪价值。

参考文献: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2)

在过去,学术界对马尔科维奇的关注较多的是其实践观,比较少的人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或者只是笼统地认为马尔科维奇对传统辩证法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建构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重复了卢卡奇的老调。事实上,这是马尔科维奇的重大误解。马尔科维奇虽然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但在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上,与卢卡奇相比,马尔科维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实践派”与“正统派”之争

在上世纪 哲学 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实践派”与南斯拉夫“正统派”(即辨证唯物主义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双方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 发展 的最一般 规律 的学说?第二,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实践派的基本倾向是从人的存在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概念,并主张将辩证法人道主义化。

然而,在实践派内部,意见又有分歧,正如马尔科维奇所指出的,“实践派”同仁“在拒绝正统的辩证法概念”时,又分成两种人。一种人因而从根本上丧失对辩证法的兴趣,另一种人则仍然相信,“辩证法对批判哲学是恰当的方法,并一方面试图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以及马克思著作中的内在辩证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当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现象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考察来发展辩证法” [1]。前一种人指的是以m.坎格尔等人为首的“激进派”,他们否认辩证法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而后一种人,显然是指以马尔科维奇本人为代表的“温和派”,他们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问题,而在一定范围上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义化的辩证法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当前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只有从人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

(一)辩证法的定义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在当时无论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其他国家,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定义及辩证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尽人意的,尤其是当时的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弊端。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辩证法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释或定义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辩证法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3、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方式极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 科学 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心 理学 、社会学、 经济 学等)的知识来丰富发展辩证法的尝试。

针对传统的辩证法定义——“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2],马尔科维奇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如黑格尔所说),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如恩格斯所说),而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 [3]。而这种批判思维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批判思维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终目标是“人在历史上的自我实现” [4],这也是辩证法的本质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从某种超人的价值(如上帝、逻各斯、世界精神等)出发来研究现实。因此,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真正从一种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也只有这种批判思维才是人道主义的,即“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 [5],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义的。

可以说,在辩证法的定义问题上,马尔科维奇的看法基本上与卢卡奇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性及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这一本质特征。不过,对于辩证法的特征,马尔科维奇作了更系统更深刻的分析。

(二)辩证法的特点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性:现实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总体,而不能被当作彼此孤立的各个部分的组合;2、具体性:划定严格的两分法,只是概念探究过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对立面之间的中介;3、历史性:对共时性、结构性关系的研究必须以对历时性、历时性关系的研究为补充。一切表面上静止的对象不过是其历史的一个阶段,只有根据其起源和未来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各种对立力量和倾向的冲突;思维的动力在于矛盾的发现;全部问题无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解决问题就意味着解决矛盾;5、自觉性:实践这一特殊的人类活动,同物质(以及被物化了的人类存在)世界之外部的、严格的规定性不同,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即人自觉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实践之中,并通过实践去实现人之特殊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对象发生根本质变的原因,是对象突破了其内在本质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过去,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传统的辩证法观认为,辩证法可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前者指的是与人的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以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法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客观辩证法又可划分为客观事物自然界的辩证法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对恩格斯的辩证法观尤其是他的自然辩证法观提出异议。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年)一书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是违背马克思的本意的,因为马克思只是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社会范围内,而并没有把他扩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误解和争议,“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 [6]。在青年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能是主体的历史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关系。恩格斯的错误主要因之于试图在显然并不存在着自觉的主体的外部自然界中寻找所谓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主体的外部自然界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革命功能的历史辩证法。

针对卢卡奇的这种批判,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对恩格斯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抛弃自然辩证法时走得太远了。

第一,卢卡奇强调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他的深刻之处,这也恰恰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但是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观点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将导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仍停留在历史之外,或者说,如果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类实践变革的认识并不是社会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思考和讨论自然呢?这样一来,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哲学,一方面要通过自然讨论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的某些部分又处于哲学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卢卡奇笼统地批判 自然 辩证法,却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作出精确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们要谈论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区分清楚三种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过程(即自在自然的过程);2、关于这一过程的理论;3、通过人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而导致的理论形成及实践应用(即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变)。而卢卡奇的结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论,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并没有区分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卢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辩证法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这里的确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7]。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过程中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谈论自然辩证法。他指出,卢卡奇的失误在于他没有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同自在自然进程区分开来,“卢卡奇不但没有批判这种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转向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及辨证方法在自然界中的应用” [8],从而他也否定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问题。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否定自然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在“人化自然过程”中,即在人的认识与活动所改变了的自然过程中也不存在辩证法;相反,“在自然成为人的 历史 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辩证方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现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现象” [9]。因为,如果说,卢卡奇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这一过程,正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因此,辩证法同样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的特征概括为总体性、历史性、主体性及革命性本无可厚非,但他以此来作为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论据则有点站不住脚。对此,马尔科维奇批判地指出:1、关于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 科学 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实或复杂的事实为特征的。然而,事实上,迄止卢卡奇那个时代,“自然科学在建构囊括了一个单一领域中各种现象之总体性的体系方面,已经充满了成功的尝试……自然科学已经 发展 了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这是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无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 [10]。2、关于历史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忽视了其材料的历史特点,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讨论自然客体的质的发展。针对他的这个观点以及他所举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条河),马尔科维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条河就是一条河,质变在此并不象在生产过程中那样迅速。不过,奇怪的是,卢卡奇忘记了人首先创造矢,然后才停止这样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为 交通 动脉、农业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种和化学元素都有其历史” [11]。3、关于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只是无主体的“纯客体”。然而,马尔科维奇认为“……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建构一种自然理论时,人总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人’不是一个抽象的人,而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识形态偏见及其价值驱使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成员” [12],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体。4、关于革命性。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对此,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革命”的含义被极其过分狭隘地设想为无产阶级的 政治 革命,那么革命的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就只能被理解为更一般的马克思主义 哲学 方法的一种特例。

第四,马尔科维奇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方法是对动态的、具体的总体性的一种综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为这种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够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就它能被理解为历史上人类解放和自我实现的 现代 革命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言,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发现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动,都获得了一种辨证的意义。这样一来, 马尔科维奇就比卢卡奇更精确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辩证法,集中否认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而把人认识与改变自然的过程划归人的实践活动领域。

总之,马尔卡维奇所谓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化,实际上就是将辩证法从客观的和自在的自然过程的辩证法转变为人的历史活动本身的辩证法,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换言之,要将人置于辩证法的核心。可以说,马尔科维奇对辩证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见解并没有突破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的框架,都是从人存在的角度出发,去批判传统的辩证法定义,由此强调一种人道主义的辩证法,强调了人及其实践活动在辩证法中的主体作用。但在自然辩证法存在与否问题上,他并没有固守卢卡奇的看法,而是认为既不应该像m.坎加尔那样彻底地、激进地反对自然辩证法,也不应该像卢卡奇那样立场模棱两可,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讨论辩证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畴内适用的情况。他认为,自然辩证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谈是没有意义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畴上则是存在的。马尔科维奇的这种看法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卢卡奇、坎加尔等人相比,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总的来说,马尔科维奇的辩证法观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对卢卡奇的辩证法观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析与 总结 ,对辩证法的完善和丰富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对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启迪价值。

参考 文献 :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3)

在过去,学术界对马尔科维奇的关注较多的是其实践观,比较少的人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或者只是笼统地认为马尔科维奇对传统辩证法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建构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重复了卢卡奇的老调。事实上,这是马尔科维奇的重大误解。马尔科维奇虽然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但在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上,与卢卡奇相比,马尔科维奇又向前走了一步。

一、南斯拉夫“实践派”与“正统派”之争

在上世纪 哲学 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流派中——南斯拉夫“实践派”与南斯拉夫“正统派”(即辨证唯物主义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双方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和 发展 的最一般 规律 的学说?第二,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实践派的基本倾向是从人的存在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概念,并主张将辩证法人道主义化。

然而,在实践派内部,意见又有分歧,正如马尔科维奇所指出的,“实践派”同仁“在拒绝正统的辩证法概念”时,又分成两种人。一种人因而从根本上丧失对辩证法的兴趣,另一种人则仍然相信,“辩证法对批判哲学是恰当的方法,并一方面试图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以及马克思著作中的内在辩证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当代其他方法(分析方法、现象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批判考察来发展辩证法” [1]。前一种人指的是以m.坎格尔等人为首的“激进派”,他们否认辩证法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而后一种人,显然是指以马尔科维奇本人为代表的“温和派”,他们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问题,而在一定范围上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二、人道主义化的辩证法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当前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只有从人的角度来研究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

(一)辩证法的定义

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在当时无论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其他国家,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定义及辩证法方法的著述上都是不尽人意的,尤其是当时的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弊端。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辩证法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等等)的分析、解释或定义仍是含混不清的;2、把辩证法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3、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方式极其有限,很少作用自然 科学 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心 理学 、社会学、 经济 学等)的知识来丰富发展辩证法的尝试。

针对传统的辩证法定义——“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2],马尔科维奇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绝对的、抽象的精神结构(如黑格尔所说),也不是自然界的一种一般结构(如恩格斯所说),而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及其本质方法的一种总体结构——批判思维” [3]。而这种批判思维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批判思维的地方在于:前者的最终目标是“人在历史上的自我实现” [4],这也是辩证法的本质所在;而后者基本上都是从某种超人的价值(如上帝、逻各斯、世界精神等)出发来研究现实。因此,只有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真正从一种人本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也只有这种批判思维才是人道主义的,即“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 [5],其他的都是非人道主义的。

可以说,在辩证法的定义问题上,马尔科维奇的看法基本上与卢卡奇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性及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这一本质特征。不过,对于辩证法的特征,马尔科维奇作了更系统更深刻的分析。

(二)辩证法的特点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特点:1、总体性:现实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总体,而不能被当作彼此孤立的各个部分的组合;2、具体性:划定严格的两分法,只是概念探究过程的最初摸索;只有更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对立面之间的中介;3、历史性:对共时性、结构性关系的研究必须以对历时性、历时性关系的研究为补充。一切表面上静止的对象不过是其历史的一个阶段,只有根据其起源和未来可能,才能全面地理解它;4、矛盾性:一切事物的动力在于事物内部各种对立力量和倾向的冲突;思维的动力在于矛盾的发现;全部问题无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解决问题就意味着解决矛盾;5、自觉性:实践这一特殊的人类活动,同物质(以及被物化了的人类存在)世界之外部的、严格的规定性不同,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即人自觉地、有目的地投身于实践之中,并通过实践去实现人之特殊的、自由选择的可能性;6、否定性(革命性):使对象发生根本质变的原因,是对象突破了其内在本质的局限(否定之否定)。

三、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过去,在辩证法的分类上,传统的辩证法观认为,辩证法可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前者指的是与人的意识相区别的自然界、社会及人的活动过程的辩证法,是指以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是指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法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客观辩证法又可划分为客观事物自然界的辩证法和人类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开始对恩格斯的辩证法观尤其是他的自然辩证法观提出异议。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年)一书中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是违背马克思的本意的,因为马克思只是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社会范围内,而并没有把他扩大到自然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误解和争议,“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 [6]。在青年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能是主体的历史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关系。恩格斯的错误主要因之于试图在显然并不存在着自觉的主体的外部自然界中寻找所谓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主体的外部自然界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革命功能的历史辩证法。

针对卢卡奇的这种批判,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对恩格斯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他在在抛弃自然辩证法时走得太远了。

第一,卢卡奇强调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他的深刻之处,这也恰恰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但是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这种观点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将导致他陷入困境:如果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仍停留在历史之外,或者说,如果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类实践变革的认识并不是社会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思考和讨论自然呢?这样一来,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哲学,一方面要通过自然讨论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的某些部分又处于哲学以外,便是自相矛盾的了。

第二,卢卡奇笼统地批判 自然 辩证法,却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作出精确的限定。他指出,如果人们要谈论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区分清楚三种不同的概念:1、自然界本身的过程(即自在自然的过程);2、关于这一过程的理论;3、通过人改造和认识自然的过程而导致的理论形成及实践应用(即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变)。而卢卡奇的结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论,就在于他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并没有区分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卢卡奇是在自在自然的辩证法的意义上讨论辩证法,那么,他的批判是合理的,“不言而喻,这里的确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7]。但是,否定自在的自然过程中的辩证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谈论自然辩证法。他指出,卢卡奇的失误在于他没有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同自在自然进程区分开来,“卢卡奇不但没有批判这种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概念,反而把批判的目光转向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及辨证方法在自然界中的应用” [8],从而他也否定了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问题。在马尔科维奇看来,否定自然辩证法并不意味着在“人化自然过程”中,即在人的认识与活动所改变了的自然过程中也不存在辩证法;相反,“在自然成为人的 历史 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辩证方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现象,也可以用于自然现象” [9]。因为,如果说,卢卡奇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这一过程,正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因此,辩证法同样使用于人化自然。

第三,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的特征概括为总体性、历史性、主体性及革命性本无可厚非,但他以此来作为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论据则有点站不住脚。对此,马尔科维奇批判地指出:1、关于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 科学 的方法是以孤立的事实或复杂的事实为特征的。然而,事实上,迄止卢卡奇那个时代,“自然科学在建构囊括了一个单一领域中各种现象之总体性的体系方面,已经充满了成功的尝试……自然科学已经 发展 了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法,这是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无法相比的——至今仍然如此” [10]。2、关于历史性。卢卡奇认为自然科学忽视了其材料的历史特点,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不懂得讨论自然客体的质的发展。针对他的这个观点以及他所举的例子(一支矢和一条河),马尔科维奇指出“一支矢就是一支矢,一条河就是一条河,质变在此并不象在生产过程中那样迅速。不过,奇怪的是,卢卡奇忘记了人首先创造矢,然后才停止这样做;正是人才使得河流成为 交通 动脉、农业灌具和人造湖泊。因此,河流、生物物种和化学元素都有其历史” [11]。3、关于主体性。卢卡奇认为自然只是无主体的“纯客体”。然而,马尔科维奇认为“……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在建构一种自然理论时,人总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人’不是一个抽象的人,而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有其特殊的需要、受其研究目的和意识形态偏见及其价值驱使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成员” [12],因此,人就是人化自然的主体。4、关于革命性。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界便失去了其革命性。对此,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革命”的含义被极其过分狭隘地设想为无产阶级的 政治 革命,那么革命的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就只能被理解为更一般的马克思主义 哲学 方法的一种特例。

第四,马尔科维奇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方法是对动态的、具体的总体性的一种综合的、批判的考察和理解:因为这种批判的考察和理解能够确保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就它能被理解为历史上人类解放和自我实现的 现代 革命过程的一个要素而言,人类历史上的一切事件以及发现和把握自然的一切活动,都获得了一种辨证的意义。这样一来, 马尔科维奇就比卢卡奇更精确地界定和批判了自然辩证法,集中否认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而把人认识与改变自然的过程划归人的实践活动领域。

总之,马尔卡维奇所谓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化,实际上就是将辩证法从客观的和自在的自然过程的辩证法转变为人的历史活动本身的辩证法,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换言之,要将人置于辩证法的核心。可以说,马尔科维奇对辩证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见解并没有突破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的框架,都是从人存在的角度出发,去批判传统的辩证法定义,由此强调一种人道主义的辩证法,强调了人及其实践活动在辩证法中的主体作用。但在自然辩证法存在与否问题上,他并没有固守卢卡奇的看法,而是认为既不应该像m.坎加尔那样彻底地、激进地反对自然辩证法,也不应该像卢卡奇那样立场模棱两可,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讨论辩证法在不同的自然范畴内适用的情况。他认为,自然辩证法在自在自然的角度上谈是没有意义的,而在人化自然的范畴上则是存在的。马尔科维奇的这种看法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卢卡奇、坎加尔等人相比,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总的来说,马尔科维奇的辩证法观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对卢卡奇的辩证法观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析与 总结 ,对辩证法的完善和丰富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对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的工作具有巨大的启迪价值。

参考 文献 :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4)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不仅是一位伟大的理论家、实践家,而且还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论辩家。在他一生中,发表过无数次精妙绝伦的演讲与论辩,以胜于雄辩的事实、深邃精湛的思想、严密锐利的逻辑以及精确辛辣的讽刺、生动形象的比喻、丰富贴切的语汇等语言技巧,充分地展示了他天才的思想与论辩魅力,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为创建和捍卫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立下了不朽功勋。这种论辩语言所蕴含的深层魅力在其《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下简称《唯批》)这一富有论战特色的巨著中表现尤为突出。总括起来,笔者认为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予以体味与理解。

思想的迫人力

所谓思想的迫人力,是指论辩者通过论辩内容的正确、深刻、新颖、精当,以其充分有理和充分有力,“迫使”听众或对手不由自主然而又是心悦诚服地接受论辩者所表达的思想,这种思想的迫人力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1.活力。一般来说,论辩的活力在于通过向历史和现实的纵深处掘进、向历史和现实的横阔度开拓,反映出崭新的真实生活和时代意识。列宁的每一次论辩与演讲,无不以此为基点,在深刻把握历史与现实的交接点之基础上,大开大阖,通过深度的哲学思辨与浅显的语言表白,向人们心灵的深度和广度探究,折射出崭新的审美理想和道德情操,与此同时,使人们从论辩中感受到生活光流的碰撞旋转,体会到理想人格的价值。这一点在《唯批》第一章第五节“人是否用头脑思想”中有明白体现。列宁为了揭露俄国经验批判主义者和内在论者对“人以头脑思想”这一唯物主义的科学论辩的反对与抵毁,首先明白无误地指出,“马赫主义者害怕承认真理。他们反对唯物主义,可是却装出一副好象只反对普列汉诺夫的样子”,⑴ 因为“老鼠以为没有比猫更凶的野兽”,⑵ 俄国马赫主义者以为没有比普氏更强的唯物主义者。他们试图替“素朴实在论”进行“臭名昭彰的辩护”,⑶ 不惜玩弄“嵌入说”这一貌似新奇、实则只不过是用一些新的混乱术语与古怪字眼来布置原地打转的遮羞布,而随后就有波格丹诺夫等一批俄国马赫主义信徒群起响应,天真地相信嵌入说是反对唯心主义的,“没有看出那个反对唯物主义的毒刺”。⑷ 基于此,“俄国马赫主义者很快就会象那些赶时髦的人一样,对于欧洲资产阶级哲学家戴破了的帽子都赞扬备至。”⑸ 如此深刻透骨的分析,使当时处于混乱与浑沌之中的人们一下子如醍醐灌顶,清醒地辨别出真理与谬误,并深深地意识到一种时代的责任感。

2.影响力。论辩的影响力在于其所蕴含的独到见解和所闪现的思想火花,在于论辩者“所见者真,所知者深”。列宁的论辩之所以具有不可抗拒的迫人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来源于他对社会对人生怀有真知灼见,对事理具有创造性阐发,在论辩中不仅有胜于雄辩的事实,而且有持论精当的概括,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生活和自我,显示了一种导向功能和激发功能。列宁论辩语言中的这种影响力贯穿《唯批》全篇。例如在分析“思维经济原则”和“世界的统一性”问题时,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区分马克思学说中的“经济”与马赫学说中的“经济”这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所谓的“经济”,不过是建立在“只有感觉才是存在的”、“感觉成了没有物质的感觉, 思想成了没有头脑的思想”⑹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如果真的把思维经济原则当作‘认识论的基础’,那末这个原则只能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因为“‘设想’只有我和我的感觉存在着,是最‘经济’不过的了”,⑺ 但是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因为只承认感觉的存在正是主观唯心主义的“醒目标签”。如此有理有据的雄辩与切肤精当的概括,使对手的真实面目欲盖弥彰,无处藏身。

除却活力和影响力,论辩的发散力同样是列宁论辩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一个因素。发散力在于它言近旨远,“句中有余字,篇中有余味”,不仅在论辩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能使人反复体味、深思。列宁论辩语言中所包含的思想迫力,应是上述几种力所组成的“合力”。

逻辑的征服力

论辩是一门艺术,是逻辑、表达、感染力的统一。没有逻辑力量,论辩就没有致胜的内在力量,更谈不上什么魅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辩就是一种“逻辑征服”。论辩者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必须运用逻辑力量去吸引听众,一层接一层,一环扣一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无懈可击的论证,引出必然的结论,才能紧紧抓住对象,达到预期的目的。

列宁的论辩与演说逻辑性极严密。斯大林曾这样赞叹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力量:“当时使我佩服的是列宁演说中那不可战胜的逻辑力量……我记得当时有好多代表(指参加1905年12月在塔墨尔福斯召开的布尔什维克会议的代表)说:‘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好象万能的触角,用钳子从各方面把你钳住,使你无法脱身,你不是投降,就是完全失败’。”⑻

列宁论辩语言的逻辑征服力在《唯批》第一章第一节“感觉和感觉的复合”中有高度体现。列宁在论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的学说……是贝克莱主义的简单的重复”⑼时,先假定物体是“感觉的复合”(马赫),或者是“感觉的组合”(贝克莱),“那末由此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整个世界只不过是我的表象而已。从这个前提出发,除了自己以外,就不能承认别人的存在,这是最纯粹的唯我论”。⑽ 这样一来,不管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怎样拒绝唯我论,事实上,“如果他们不陷入惊人的逻辑错误,就不可能摆脱唯我论”。⑾ 由此可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学说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是任何狡辩、任何论辩都不能抹杀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在这里,列宁先用对方自己的话套住对方自己的脖子,尔后层层深入,歪歪解扣,最终使真相大白,撩开蒙在马赫主义者脸上的面具。

类似的例子随处可见。如列宁在论证马赫哲学不过是对贝克莱主观唯心主义的剽窃,是“连他本人也不相信的没有意义的空话”⑿时,先从马赫的“我们只感觉到自己的感觉”这一句在马赫自己看来是对贝克莱的一次“得意的扬弃”的哲学自白入手,抠住马赫用“我们的”这个字眼来代替“我的”这个字眼不放,敏锐地揭露出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彻底性和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关于外部世界的‘假定’,关于针不依赖于我的存在以及我的身体与针尖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假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所有这些假定的确都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那末关于别人是存在着的这一‘假定’就首先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了。存在的只是自我,而其余的……都属于这类没有意义的核心,既然如此,就不能用‘我们的感觉’取代‘我的感觉’,”⒀这正好无情地击中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痛处,从他在这一问题上惊人的不彻底性顺理成章就可发现其全部哲学体系的昭然荒谬。

列宁的论辩之所以能 有如此强大的逻辑征服力,以而使其整个论辩散发出不同凡响的内在魅力,主要在于他集缜密思考、清晰思路、严密论证与准确表达于一身。由此可邮,逻辑力量是雄辩的一块基石,是论战的一个武器,是加强思想力度的有效手段。高明的论辩只有实现了逻辑的“征服”,才能达到思想的“迫人”,列宁在这方面无疑一位杰出的成功者。

转贴于 艺术的吸引力

论辩如作战,要讲究战略战术,讲求技巧和艺术。列宁的论辩之所以每获成功,与其独到的雄辩技巧和引人注目的语言艺术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一点,可将列宁的论辩艺术理解为以下三方面:

1.明是非,决嫌疑,对照以服人。论辩的目的在于明确是非,判明异同,探求规律,导之以行,因此论辩中对照手法的使用非常重要。列宁对这一方法驾轻就熟,堪称典范。特别是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思想阵营大论争的情况下,列宁突出地运用对照手法来分析时局,陈述利弊,决定取舍,把互相对立的两种事物或两个方面——难与易,进与退,强与弱,得与失,存与亡,古与今等对照起来,达到说辞象铁钳一样控制对方。例如在《唯批》第二章第二节“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一文中,列宁把马恩的实践标准与马赫的实践标准对照如下:“马克思……说:离开实践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客观的〉真理性’的问题,乃是经院哲学。”“恩格斯反驳不可知论者说:‘我们行动的成功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物的对象〈客观〉本性相符合的。”⒁在这里,列宁明确指出马恩把实践标准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而马赫认为,“世界是否真的存在着或者它只是我们的象梦一样的错觉;……但是,就连最荒唐的梦也是一个事实,它同任何其他事实比较起来并不逊色。”⒂ 两相对照,人们一下子就看清了马赫的彻底崐诡辩论者的嘴脸。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5)

二、从辩证法的“合理形态”看马克思走向空想社会主义批判的必然性

马克思从哲学批判走向经济学批判的根本理论动因,在于纯粹哲学批判当中辩证法的不彻底性、非批判性(其典型形式有黑格尔、费尔巴哈、鲍威尔兄弟、大卫•施特劳斯、施蒂纳的哲学);同样,空想社会主义者(以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家为代表)用以批判现实世界的辩证法亦不够彻底、不够合理,这就构成了马克思必然要走向空想社会主义批判的根本理论动因。柏格森曾断言,一个真正的思想家一生只思考一个问题;我国学者赵汀阳对于哲学家的研究对象还有一个非常醒目的概括叫“一个与所有问题”。借用他们的提法,我们可以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彻底批判,称为马克思全部思想活动中的“一个与所有问题”。且回到恩格斯关于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关系的经典论述。恩格斯在阐述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时指出:“新的历史观对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历史的领导权已经转到无产阶级手中。”剩余价值学说则使“困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是社会主义者”的“劳动价值论与资本剥削的相容性问题”获得解决,二者使“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真相大白”,所以,“现代科学社会主义就是以这两个重要事实为依据的”[1]。在这里,恩格斯是从理论意义的角度来揭示三大组成部分的关系的;如果从理论逻辑的角度来看,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持辩证法的非批判性(批判的不彻底性)则构成了马克思从哲学、经济学研究而走向空想社会主义批判和科学社会主义建构的内在动因。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经济学)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知识建构意义,是奠基在辩证法的彻底批判性这一灵魂、主线之中的。首先来分析空想社会主义者辩证法思想的不彻底性、非批判性,这构成了马克思走向空想社会主义批判的问题牵引。恩格斯指出:“傅立叶是和他的同时代人黑格尔一样熟练地掌握了辩证法的。”[1]傅立叶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辩证法思想,既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活动的重大理论资源,又是主要针对目标:在其否定性地看待现实世界方面构成重大理论资源,在其抽象性地对待现实世界方面构成主要针对目标。空想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良知基础上的抽象人道主义,存在着道德批判尖锐性与实践变革软弱性的双重特点。就前者而言,空想社会主义者率先揭开了资产阶级社会“自由、平等、博爱”的虚伪面纱,因此充满着辩证法的批判精神。例如,傅立叶紧紧抓住资产阶级的天堂许诺来反讽,以血淋淋的现实反衬“理性世界”的食人本质。傅立叶写道,资本主义所谓的“文明制度”带来了野蛮,它“不能保证给予人民劳动和面包”;“在文明制度下,贫困是由富裕产生的”[12]。这里闪烁的辩证法思想被恩格斯所深深赞叹。但是,傅立叶只是在浅层触及了私有制、生产过剩等问题,总体上看,他是以(属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理性批判”为辩证法形式,这种辩证法形式有如弃妇骂街,极尽历数陈世美恶劣品行之能事,对于改变真实命运而言乃是自暴自弃。圣西门也是如此,他开出的药方也是所谓的善良意志,“道德感的力量将会促成变革”以及“博爱之心将迫使贵族和神学家服从这个原则引导出来的结论”[13]。这种乞讨式变革,这种对资本家苦口婆心的道德劝诫、向试验工厂劳动者所进行的良知教化等,更多地只是提供了反面教材,它不仅无法改变工人的奴隶命运,而且容易滑向消极接受现实的歧路。事实证明,无论欧文的“新和谐城”、傅立叶的“法郎吉”抑或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尽管取得了重要的实践探索经验,但均不能真正改变无产阶级的苦难命运。傅立叶、圣西门、欧文等人从反对资本主义的出发点,走向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落脚点。这就牵引出对空想社会主义者辩证法形态的超越任务。空想社会主义是不成熟的工人阶级发展状况的产物,随着工人力量的增强,无产阶级向自己的理论家提出了扬弃空想社会主义的要求。马克思正是这一使命的承担者,他揭示了傅立叶等人辩证法思想的非批判性,即停留于抽象理性批判,而躲避物质现实批判的根本弊病。与这种空洞的辩证法形式相反的,就是马克思的“合理形态”辩证法。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以批判社会存在的方式展开活动,从而揭示奴役工人的真正根源,寻找获得解放的真正途径。黑格尔的辩证法不是这种合理形态,因为它把历史猜测为一个“有规律”但“无人身”的发展过程,因此是神秘形态的辩证法;傅立叶的辩证法也不是这种合理形态,因为它没有把否定性力量规定为实践着的无产阶级,因此是空洞形态的辩证法。相反,马克思从生产力这个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中找到了最现实的批判力量,以历史实践的辩证法取代了抽象理性的辩证法。在这一基点之上,他才有了对空想社会主义的目标形态、改良主体、实施道路等方面的系统批判。在历史观上,圣西门等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动因在于人的天性,资本主义前景道路在于实验示范,资本主义解放主体在于作为天才的慈善家。一言以蔽之,理性的辩证法乃是救世的根本。所以说,空想社会主义者与旧哲学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立场实质相同,同属唯心史观——非批判形态辩证法的思想阵营,从而才成为被马克思合理形态辩证法一网打尽的批判对象。与空想社会主义者针锋相对,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动因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前景道路在于无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解放主体在于无产阶级本身。历史的辩证法才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真实武器。总之,随着阶级条件的成熟,马克思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从上面”怜悯工人阶级、诉诸天才人物“理性”的辩证法,而是“从下面”唤醒工人阶级、诉诸奴隶自己的抗争。因此,说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才是贯穿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的灵魂,这不仅不与恩格斯的经典论述相冲突,反而是真正深入到了人类解放总体学说的内在逻辑。可见,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的统一性逻辑,存在于马克思主义所要扬弃的古典哲学、古典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三大理论形态的统一性逻辑之中,而并非存在于从普适世界观(哲学)到具体科学域(政治经济学)再到实践政策域(科学社会主义)的线性演绎之中。马克思主义的特质在于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在于以破为立,而不在于模仿传统形而上学假定一套终极原理并以之诠释具体实在。紧紧抓住马克思主义的三个主要来源的同一性——辩证法的非批判性(即:唯心主义哲学与影子作战的概念辩证法;古典经济学只承认前资本主义社会有历史发展而断言资本主义社会已经终结人类历史的半截子辩证法;空想社会主义者用理性来谴责和拯救现实的软弱的辩证法),是紧紧抓住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部分整合逻辑的根本前提。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6)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传统哲学主要从两方面对哲学基本问题进行解读,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即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亦即人的思维能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世界的问题。关于这两方面回答分别形成了不同的哲学观点和流派。近代唯物主义承认物质是世界本原,但都具有各自的局限。直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现,才科学地合理地回答了哲学基本问题,特别是对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实践观点在解读哲学基本问题中具有重要作用。马克思指出:只有从读践观点、从实践思维方式出发,才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解理解哲学基本问的意义,才能够领会马克思哲学对西方哲学真正地历史性变革。

一、对“思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实践视阈解读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哲学史做了著名的总结,他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①。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恩格斯对哲学史上出现的问题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这一基本问题是任何哲学流派必须回答且不可回避的问题,任一哲学流派都或明或隐的回答这一问题。

哲学史上流行过不同形态的唯物主义,都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进行不同方面的解读,有其重要意义,但他们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他们只是探讨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以及是否具有同一性,但却没有更深入地探讨何为“思维”、何为“存在”,进而科学地去研究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这里我们应当要特别注意“思维”和“存在”这两个关键范畴,“‘存在’这个范畴不等同于‘物质’,他不仅包括‘物质’的存在,也包括精神的‘存在’。用近代哲学的方式说,‘存在’不仅是‘意识外的存在’而且也是‘意识界的存在’。”诚如孙正聿先生所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至少就应当包括‘精神和物质(意识外的存在)’的关系,也包括‘精神和精神(意识界的存在)’的关系”②。如此观之,“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不论是“精神和物质的关系”还是“精神和精神的关系”,都离不开“精神”、“思维”这组重要范畴。“思维”这个范畴在这里不是独立于人类世界之外的思维,亦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而是在人类的特有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类“思维”,其包括意识的内容与形式。因此,提到“思维”就不得不提到它产生的基础――实践,不得不提到思维的主体、实践的主体――人。探讨哲学基本问题也就变成了、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与存在的关系,若撇开人和人的实践,而单独空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异于闭门造车。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的思维同存在的关系问题。关于何者为本原,显然作为新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物质的先在性,承认物质是世界的本源,思维来源于物质;这里的存在不仅指自然界的先在性,也是指人类社会的客观性,是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同时“存在”也包括作为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意识或精神,这里的思维与精神亦是精神与精神的关系并不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精神之间的关系问题,既包括精神不同形式间的继承性问题也包括精神不同形式的相互作用问题。

关于思维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科学的实践观出发,认为实践是认识发生的现实基础,认识的本质就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不论从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意识的内容、还是意识的形式,都具备反应存在的可能性,思维作为意识范畴的一种形式。因此,思维与存在具有着同一性,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思维能够正确地认识并反映着客观的存在。由此观之,要想科学地、合理地理解恩格斯提出的哲学基本问题的真正内涵就有必要深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中去。所以,探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一定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出发,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视角,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本质,才能够理解实践范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在传统哲学中的巨大地变革作用。

二、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解读哲学基本问题的合理性

马克思在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之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进行总结、批判,指出他们不了解革命的、现实的实践。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③这就言简意赅的标明,马克思所创立的新唯物主义(即实践的唯物主义)所倡导和主张的,就是一种“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简称:实践的思维方式或实践思维方式)④。并在该提纲中确立了从实践观点出发,去思考哲学问题的思路即实践的思维方式和思考方法。从实践观点出发思考哲学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思维产生于实践、人产生于实践、社会产生于实践以及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分、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区分依据也来源于实践。

因此,人若去思考相关哲学问题,就必须从实践观点出发,也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思维方式――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从而为哲学问题的思考提供新的思维切入点和思维视角。人是实践的人,人观察任何问题都不免打上人的烙印、带有人的特色,实践是人类社会解读人类社会自身以及人类社会以外的问题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没有实践将没有现实的人,更没有没有现实人的思维、意识,没有人的认识活动。从实践观点出发思考哲学问题、运用实践思维方式解读哲学问题并不是否定自然界的先在性,而是在承认自然界先在的基础上,从人的“类”特性、从人的本身――实践本身出发去理解自然、社会、思维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符合人类自身的认识特点和认识规律。

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的实践解读

历史上不同形态的唯物主义对本体论有着不同的解读观点,自然存在着不同的思考方式。古代朴素的唯物论以泰勒斯、赫拉克利特等为代表,古代朴素唯物论者不自觉地、无意识地思考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他们把一种或几种具体物质当作世界的本原,用一种或几种物质解释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构成。

近代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以启蒙运动中出现的法国唯物主义为代表,代表人物有孔狄亚克、爱尔维修、狄德罗等。他们吸收自然科学发展的优秀成果,认为世界是由原子或其他元素构成,较古代的朴素唯物论认识得更加深入、有很大的进步。近代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在自然观上属于唯物论但是他无法理解人类社会的客观性问题,特别是一旦进入到历史领域就会陷入唯心论,不能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特殊和一般的辩证统一问题。

只有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科学地合理地解答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新唯物主义真正地理解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主张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的“思维”和“存在”以及“二者的关系”必须要从实践出发去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去理解。

马克思总结以往唯物主义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⑤同样,理解哲学的基本问题亦是如此,亦应从实践入手――按照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二者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而这统一的基础就是实践。存在包括自然、社会、人的意识的存在。诚如黄楠森先生所言:“实践的作用是很伟大的,没有实践就没有人,没有人类社会,没有今天由实践人化了的地球,但实践的作用现在就到此止步了,地球以外的世界,实践对之无能为力,即便对最邻近的月球,人类也只不过是留下了一些脚印而已。”⑥着实如此,没有独立于人类社会的实践,更没有超越物质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不否认自然界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的先在性,人类需要的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个人主观所能臆造得到的,只有先在地自然界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形成为我而存在的关系。

人的实践,使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现实与理想、本然与应然达到对立与统一,有实践才会有人、人类社会以及自然界的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承认自然界的先在,但不同于朴素唯物主义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思维方式,它从实践的观点出发认为自然与社会是一个同步生成的矛盾过程。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矛盾的,产生于人的实践的人的思维与意识同样具有矛盾性,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世界分为自在世界与人类世界,人类思维对世界的认识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⑦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思考哲学本体论问题,就是按照思维的本性去思考本体论的问题,作为意识之一的思维在本质上产生于实践,受现实的、感性的实践的制约,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像。思维在理解本体论问题上亦受实践的制约,不可能绝对地超越实践。“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地解决。”⑧所以,凡是脱离于实践的理论都是抽象的,特别是脱离于实践的自然便是抽象的自然;脱离于实践的本体论是抽象的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思考的本体论不否定自然的先在性,而是更侧重于去改变世界。超越于实践的本体论的研究对我们来说也是无。

四、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对辩证法的实践解读

要回答究竟什么是辩证法,必须要回到“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来。“思维”终究是人的思维,不是脱离于人的思维,“存在”是为我而存在的存在,与人无涉的存在超越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外,是非现实的感性的存在,是抽象的存在。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能够作答的基础就是实践,思维来源于实践,存在也要在人的实践中被人类逐渐认识。对辩证法的认识亦是,亦要回到实践中来。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⑨马克思论述辩证法的这段话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马克思并不是谈论谈辩证法是什么而是说辩证法是对……的理解,如“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所谈的“辩证法”是对一般事物的本质的看法、本质方面的理解。理解一个事物的过程也是认识一个事物的过程,若要认识一个事物就必然存在认识的主体――人,认识的客体,认识的活动――实践。而认识的本质就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所以,若要谈论辩证法就离不开实践,如若离开实践便无从对周围事物进行理解。

传统教科书对辩证法的理解认为,辩证法就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其实,恩格斯早就否定过这中关于辩证法的理解,他说:“……现在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不再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要从事实中发现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⑩“辩证法”本身并不是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规律的学说,就更谈不上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了。恩格斯在这里同马克思一致,认为辩证法是在实践基础上,思想对事物的本质的理解。

“辩证法”同“形而上学”是一对相对的哲学范畴,对辩证法的哲学界定,也可以通过对形而上学的理解中加以把握。如肖前先生主编的传统教科书认为,辩证法是关于宇宙间一切事物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学科,有反应自然规律的客观辩证法、有反映人头脑中主观规律的主观辩证法、有反应人的实践规律的实践辩证法。那么我们可以从相反方向诘问:自然界是否存在形而上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自然界确实有它起作用的规律,自然规律是客观的,如其本来面目,自然而然并不存在矛盾,自然也并不存在着形而上学,矛盾是因人类认识世界而具有,是人类在实践活动种特有的认知概念范畴,自然本来就是他所显现的那个样子,不因人类的作用而改变其规律性,人们所改变的不是自然规律而是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方式而已。形而上学与辩证法并非在人类社会之外实乃在人类社会之中。所以,自然界无形而上学,又何谈他有概括其全部规律的客观辩证法呢?人的意识是物质世界在人头脑中的主观映像,传统教科书认为主观辩证法是人类认识运动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以概念作为细胞的思维运动的发展规律。可主观辩证法也存在它的问题,它只是研究关于思维的运动规律,无异于心理学,毋宁说辩证法就是心理学了,但是它却没有说出主观辩证法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传统教科书认为实践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统一的,实践辩证法包含体现着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因为只有在实践中主客观世界才可以相互转化、进行双重对象化活动。但是,实践辩证法并不是研究主客体本身以及主客体之间联系的纽带――实践的关系。因此,实践辩证法不具有概括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呢?不是传统教科书中所提倡的关于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不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科,诚如倪志安先生所言:“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和从对立中把握统一才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B11。注意这里的从字,是“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和“从对立中把握统一”,辩证法被倪先生理解为是一种,在实践基础上的思考方式和思维方法,而“从统一中把握对立和从对立中把握统一”的方法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范畴所具有的特殊的理论品质。人是实践着的人,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正因为有实践才会有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现实与理想、本然与应然的对立与统一,人本身就是自然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所以理解辩证法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点出发去思考自然、社会、思维,以及按照实践规律去构建自然、社会、思维规律的共同规律的集合。因此,说辩证法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主观规律与客观规律的辩证统一。只有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点出发去思考、按照实践思维方式去思考,才能把握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统一,才能真正地理解辩证法的本质。(作者单位: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孙正聿.哲学通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4]关于实践思维方式的具体论证,请参见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1)

[5]黄楠森.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2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倪志安,对唯物辩证法实质的新思考[M].哲学动态,1987年第4期

注解:

①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9页

② 孙正聿.哲学通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4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④ 关于实践思维方式的具体论证,请参见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1)

⑤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⑥ 黄楠森,《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2)

⑦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7)

两千多年来尽管表示“一体二元”的几个具体概念在不断发展变化,但“一体二元”这个基本模式却始终没有变化。为什么这一本体论的基本模式能历经千古而不衰,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的深刻的哲理或科学性究竟在哪里呢?我们知道,如果从一切存在者的整体中抽象出来的基本要素越少,则其抽象程度必然越高,这样构成的本体论也就必然具有更大的普适性。一切存在者的整体,不可能只由一个基本要素构成,仅由一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本体论必然不是一个完整的本体论,例如西方近代哲学中的实体本体论就是一个不含有虚体的不完整的本体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虽然是一元论,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本体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构成整体的基本要素。所以从一切存在者的整体中只抽象出两个基本要素就一定是最少的,则其抽象程度必然是最高的,如果这两个基本要素又具有相反相成的关系,那么这样构成的辩证的本体论就必然具有最大的普适性,这个“一体二元”的本体论模式也就具有不可超越的永恒性,无疑这是本体论的最佳模式,这可能就是“一体二元”模式千古不衰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哲理或科学性之所在。不论是中国的事物概念还是“一体二元”的本体论模式,都充满了辩证法和中国哲学的智慧。事物概念是哲学的中心概念,事物是一切存在者的统称,因此从本体论方面来看,事物中应包括世界这个特殊的存在者,但从认识论方面来看,世界中又应包括一切事物,所以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中事物与世界是两个可以相互包容的概念。如果从本体论方面解决了事物的基本结构,也就相当于解决了世界的基本结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没有解决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的辩证结构,因此不能揭示出世界及一切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本体论与中国哲学的事物本体论相对比,无论从表示本体的物质概念上还是从本体论的基本模式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都有开拓创新的必要。而具有中国哲学智慧的事物概念及“一体二元”的模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开拓创新时的必然选择和最佳选择。中国哲学智慧虽然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开拓创新提供了事物概念和“一体二元”模式,但要建构起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还需要有表示二元的两个概念。在中国哲学史上,表示二元的概念有许多,如阴与阳、无与有、道与器、理与气、用与体、现象与物体、精神与物质等等,但这些概念已不能反映出当代的认识水平。中国传统哲学及事物存在的虚实特性都告诉我们,构成事物整体的两个基本要素中,一个具有客观虚在性,一个具有客观实在性,那么具有客观虚在性与具有客观实在性的两个基本要素会是什么呢?改革开放后,我国哲学工作者对信息的哲学本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认为信息只有以物质为载体才能存在,信息与物质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分割,二者在客观世界中都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有人甚至指出:“信息是高层次的哲学范畴”,“20世纪人类科学的最大成果,莫过于揭示和认识了信息”。“信息范畴已从单独的技术范畴,上升为一个哲学范畴,正如把物质概念抽象为哲学范畴一样,对信息概念的抽象标志着人类认识史上第二次伟大革命的开端”。根据我国目前对信息与物质的研究,不难看出,用来表示构成事物的具有客观虚在性的基本要素则非信息概念莫属,用来表示构成事物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基本要素则非物质概念莫属。不过在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与通常说的信息概念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具体物质概念是不同的,而是两个最高抽象概念或叫作理想概念。信息概念自20世纪中叶诞生后,虽然在不断地得到提升,但还从来没有提升到最高抽象概念或理想概念的程度,更没有进入到本体论中,是中国哲学智慧才可能使信息概念找到本体论的归属。客观世界中的信息与物质是不可分割的,没有纯的信息和物质存在,而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是两个纯概念,是最高抽象概念或理想概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具有大科学的理念,即把哲学也作为一门科学,即研究世界及一切事物总规律的科学,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科学抽象及理想化等科学方法,从而获得最高抽象的或叫作理想的信息与物质概念,然后才能建立起当代的本体论,这样用科学方法建立起来的本体论哲学就是科学的哲学。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我们可以通过对事与物分别进行最高程度的科学抽象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利用理想化的科学方法而获得。所谓对事和物进行最高程度的抽象,就是抽出事物中的所有属性,只剩下事物存在的虚实特性。所谓理想化的方法,就是通过思想中的理想实验,把在客观世界中无论用任何现代科学技术也无法分开的信息与物质在我们的头脑中彻底分开,从而获得信息与物质两个纯概念,即两个理想概念。信息与物质两个理想概念只有在本体论中才具有意义,离开了本体论就毫无意义,但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的建立,却可以为本体论之外的信息与物质概念的建立奠定基础,在本体论之外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则属于实际概念,它们因为抽象程度的不同,往往成为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基本概念。例如,在最高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中再增加广延性,这样的物质概念就与数学中的物体概念相当,也就是笛卡尔所建立的物质概念;如果在最高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中只增加质量属性,那么这个物质概念与现代物理学中的质点这一理想概念相当;如果在最高抽象物质概念的内涵中同时增加广延性及质量性,那么这个物质概念就与物理学中的物体概念相当,如此等等。西方近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可能就与这两个抽象程度不同的科学概念的建立有关。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具体物质概念与物的概念相当,如果我们去掉物质或物中的事类存在,把它们理解为中国传统哲学中物质或物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会受到新的启迪,如果具体物质概念与物的概念相当,那么具体的信息概念就一定与事的概念相当,因为它们存在辩证的对称性,这就使我们能重新理解事的概念。什么是事?事就是具体的信息,这就是信息时代对事的哲学理解。在信息时代,我们对本体论中的信息、物质及事物概念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在本体论中,信息是一个标志客观虚在的哲学范畴,是一切虚在者的统称,用来表示构成一切存在者整体的具有客观虚在性的基本要素。物质是一个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是一切实在者的统称,用来表示构成一切存在者整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基本要素。事物是一个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是一切存在者的统称,用来表示一切存在者的整体。有了构成当代本体论的几个概念,我们就可以建立当代的辩证本体论了。我们可以把由信息与物质对立统一构成事物整体的哲学理论称为当代辩证本体论,也可以把一切存在者的整体由虚与实两个基本方面对立统一构成的哲学理论称为当代辩证本体论。本体论解决了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的基本结构,这就一方面揭示了信息与物质是世界的本原,另一方面揭示了信息与物质也是一切事物的来源。因为本体论是世界观、事物观理论的核心,所以当代辩证的本体论解决了当代的辩证世界观及当代的辩证事物观。对立统一规律进入本体论,使对立统一规律真正成了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并彻底贯穿到世界及一切事物中。辩证的本体论解决了世界及一切事物整体的辩证结构,同时又揭示出了世界及一切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找到了推动世界及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内因。本体论是哲学中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当代辩证本体论的建立,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的整体存在论发展为由虚在与实在对立统一构成的辩证存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也由原来的意识与物质关系发展为意识与事物关系的辩证认识论。海德格尔提出的“存在者是如何存在的”这一问题被一些哲学家称为是永远也猜不透的哑谜,但辩证本体论及辩证存在论已经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在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中被称为是空概念或虚概念,意思是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在客观世界中并不真实的存在。在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在辩证逻辑中被称为是抽象概念,事物概念则被称为是思维具体概念。在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在科学逻辑或科学思维方法中被称为是理想概念。建立理想概念是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各门科学中广泛存在,例如物理学中的质点、点电荷、理想气体等。理想概念不同于实际概念,理想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在客观世界中并不真实存在,比如本体论中的信息与物质在客观世界中就不是真实存在的,在客观世界中甚至可以说是两个“无”,但正是这两个有限的“无”,却可以生成无限的“有”,老子说的“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的深刻哲理可能就在于此。总之,建立理想概念或最高抽象概念,可能是解决当代本体论问题的必经之路。如果不澄清物质概念,事物概念怎么能进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地位?事物概念及抽象的信息与物质概念又怎么能进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又怎么能得到开拓创新呢?可见物质概念又是引起马克思主义哲学衰落和阻碍马克思主义哲学继续发展的症结所在。若不是事物、虚实、“一体二元”等具有核心价值的中国哲学智慧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不仅物质概念难以澄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概念及本体论等也难以得到开拓创新。中西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的融合,特别是吸纳中国的哲学智慧及西方现当代哲学中的精华,要创建一个既具有时代特征又具有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形态不是没有可能的。

二、中国哲学智慧与哲学基本形态的转变

科学概念,特别是基本概念的变化,往往都会给整个科学理论带来重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概念发展为事物概念,这一哲学中心概念的变化,已经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存在论、认识论等基础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心概念及本体论等发生的重大变化,能否引起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形态的变化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的主要标志是什么呢?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不同的称呼,如实践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等。在这些不同的称呼中,都有唯物主义这个主词,可见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形态的主要标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形态变没变,主要就是看唯物主义变没变。唯物主义也叫唯物论,它是以具体物质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但开拓创新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概念已发展为事物概念,原来的物质概念已不复存在。物质一词已用来表示各种不同的抽象物质概念及与中国哲学中物的概念相当的具体物质概念,而这些物质概念都不能再作为唯物论的基础,因为以这些物质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都是片面的哲学理论。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发展为事物概念后,唯物论只能变为以事物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或叫唯事物论。那么这个新的唯物论能够成立吗?先从本体论方面看,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承认物质是世界本原的便是唯物论,开拓创新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已揭示出信息与物质是世界的本原,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来的具体物质已不能作为世界的本原,那么事物能否作为世界的本原呢?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观点,物质概念发展为事物概念后,世界可以看成是由事物构成,但这种构成不是由基本要素构成,不符合当代本体论的定义,所以从本体论方面来看,事物不是世界的本原,以事物概念为基础的唯物论是不能成立的。再从认识论方面来看,事物与意识是认识论中的一对主要矛盾,在这对主要矛盾中,意识(或心)占据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认识论中这对主要矛盾的重点论。而唯物论恰恰强调的是物(或事物),这就颠倒了重点论,这样就忽视了人在认识过程中的主体性、主导性、主动性、主观性等,而过分的强调了客体性、客观性等。所以从认识论方面来看,最好取消这个唯字,即使不取消,当代哲学中也应是唯心论,而绝不能再是唯物论。但还是取消为好,因为心与物在认识论中是对立统一的,是心与物统一的辩证认识论,就像人们对光的本性的认识,波动说与粒子说经过长期的争论,最后统一为光的波粒二象性一样,唯心论与唯物论在信息时代必然要统一为心与物对立统一的辩证认识论。所以从认识论方面来看,唯物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尽管在西哲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存在唯物论与唯心论,但在西哲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之前的中国传统哲学中是没有这种划分的,原因就是二千多年来中国传统哲学中具有辩证的本体论模式,这是中国哲学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哲学的骨架,没有西哲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体论的非辩证性。唯物论的唯字在本体论方面是强调物质与意识谁是世界的本原,谁不是世界的本原,具有排斥性、斗争性,特别是只片面地强调唯心与唯物的两军作战,而忽视了二者的统一,唯物论是斗争哲学的理论基础。唯物论的唯字在认识论方面是强调物质与意识这对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的主次性,唯物论恰恰颠倒了重点论,片面地强调物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思维。意识与事物、思维与存在这本是认识论中的辩证关系,而且意识或思维是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推广到政治经济学中,形成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等颠倒了重点论的社会理论。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理论,唯物论的本体论是一个整体本体论,而不是一个由虚体与实体构成的辩证本体论;唯物论的存在论也是一个整体存在论,而不是一个由虚在与实在构成的辩证存在论;唯物论的认识论虽然是辩证的,但却颠倒了重点论。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8)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9)

中国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2-0195-01

唯物辩证法为科学社会主义创立提供了重要的哲学基础,是重要的方法论。要说明唯物辩证法在科学社会主义创立中的意义,就不得不先说明唯物辩证法的历史渊源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背景与过程,在明白了这两点之后,才能更明了唯物辩证法在科学社会主义创立中的伟大意义。

一、辩证法与唯物辩证法的发展

辩证法一词,最早出自于希腊文,是指谈话的方式,论战的技艺,是一种逻辑论证的形式。经过随后的发展,辩证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方法论与世界观。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两者从根本上是对立的,是两种不同的方法论。

(一)古代朴素辩证法。在古希腊的哲学中,辩证法一词最早出现于柏拉图的《理念论》中,但是辩证法作为一种谈话方式,还有更早的历史。爱利亚派的芝诺被称为辩证法的创立者,他的论辩方法是最初意义的辩证法。如他提出的“飞矢不动”这一观点就是最早的辩证法思想的体现。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

(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康德认为辩证法主要指理性自身包含的矛盾。黑格尔不只把辩证法看作一种思维方法,同时认为它也是适用于一切现象的普遍原则,是一种宇宙观。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最大的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但是,黑格尔没有解决这个任务。他是唯心论者,他从唯心论的立场出发,承认绝对精神在运动,他讲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实的客观的辩证法,所以说,他的辩证法是头脚倒置的辩证法。他的辩证法还不是最终完善的辩证法。

(三)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19世纪中叶,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创立了唯物辩证法,使辩证法第一次在历史发展中取得了科学的形态。它包含着三个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本身有自己的辩证运动规律。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创立,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原则。

二、社会主义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由空想社会主义变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

(一)空想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社会主义最早产生于英国。16世纪的乌托邦社会主义。英国的托马斯·莫尔出于对当时王室和贵族横征暴敛的极度不满,同时还有对于广大劳动群众深受压迫的深切同情。

19世纪出现了批判的空想社会主义,其代表着是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他们通过研究发现,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在理论上提出了经济状况是政治制度的基础,私有制产生阶级和阶级剥削,预测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

空想社会主义为科学社会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空想社会主义还不能发展成科学社会主义,因为它不具备科学社会主义创立所需要的条件。

(二)科学社会主义的建立。科学社会主义诞生的标志是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产党宣言》,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资本主义造成的事实出发,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从而把社会主义置于现实基础之上,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现实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需要正确的方法论为指导,而唯物辩证法就是科学的方法论,它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第二个条件是主体必须是无产阶级,只有这样的革命力量做后盾,科学社会主义的建立才能真正实现。第三个条件是需要理论基础作支撑,这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的两大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通过剩余价值揭开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

三、唯物辩证法在科学社会主义创立中的意义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科学社会主义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在批判研究资本主义的斗争中,改造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创立了唯物辩证法。

首先,唯物辩证法是对资本主义进行考察的关键方法。马克思认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

其次,唯物辩证法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时候提供了理论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表明,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只要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依据本国国情制订路线、方针、政策,必定会是正确的,是适应本国发展的,相反,如果违背唯物辩证法,其路线、方针、政策就一定存在问题,国家的发展必定会遇到挫折,这点是必然的。

再次,唯物辩证法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可缺少的理论武器。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崇高的任务,同时也是最艰巨、最复杂的任务。这个艰巨的任务必须以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任何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都将导致这一事业停滞甚至倒退。

参考文献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10)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辩论存在的意义篇(11)

[中图分类号]B0一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0―7326(2010)07-013―07

在一般意义上,以《资本论》第二跋作为依据来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将之定位在“革命”和“批判”上,一直受到浪漫主义知识分子的偏爱。西方马克思主义便藉此路径强调主客体辩证法,并贬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因为,在表面上,恩格斯似乎强调了与人的主体活动无涉的自然规律。本文试图通过“自然的报复”这个在今天尤为切近的问题来阐明恩格斯在辩证法理解上与马克思的关系及其当代意义。这是恩格斯多次提到并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加以理论化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在一般意义上表明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规律理解上的一致性,在特殊意义上则以比马克思更清晰的理论化方式深化了辩证法视野,阐明了自然随着人类实践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这个辩证法原理。在实践上,该原理在今天以最强烈的形式(全面的生态危机)表明了主体性思路(无论是否供助于“实践”逻辑)的界限和荒谬之处。在理论上,如果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那么恰恰是恩格斯深化了所谓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从而提出了一种以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为核心的自然视角。在这种视角中,“自然”具有双重的意味:作为优先于人类主体活动的条件和对象,以及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这正是历史视野中的“世界”概念。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总是一种辩证关系,这种自然永远构成人类的基本条件,并随着人类活动的深化而不断放大。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传统辩证法视角没有真正触及的辩证法: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不仅表现为“自然的退缩”,而且同时就是“自然的进攻”。正是由于这种辩证法的存在,人类每取得一点进步,都不仅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自然界限的存在,而且使我们更加直接地承担自身活动的后果,如果不以这种辩证法作为历史的基础,我们对自由的追求就是荒谬的主体唯物主义狂暴。

一、“自然的报复”问题

“自然的报复”是恩格斯1872年在一个不经意的文本中便开始使用的比喻说法。’在讨论纯粹社会问题的《论权威》中,恩格斯说:

大工厂里的自动机器,比雇用工人的任何小资本家要专制得多。至少就工作时间而言,可以在

这些工厂的大门上写上这样一句话:进门者请放弃一切自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

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

会组织怎样,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即想消灭蒸汽纺纱机而恢复手纺

车在这里,他通过工业生产方式变革带来的客观要求,说明了劳动组织形式如何因为科学对自然力的征服义同时服从自然力的。在这里,自然力显然不是自然界的规律,而是作为一般运动规律的辩证法。这正是恩格斯晚年讨论辩证法的基调。因此,恩格斯指出的只是人类活动之中超出主体预期的界限问题。

在其“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在历史地叙述人类改造自然界并使之服从自身需要的特征之后,恩格斯笔锋一转,强调:

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

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

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

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

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

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他列举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破坏耕林及欧洲栽种马铃薯的例子 今天,这些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灾难,因此让我们惊异于恩格斯的先见。通过这种讨论。恩格斯要达到的目标很清晰,警告人们辩证法规律的客观性。在这种规律面前,人们的主体性存在着界限,,

我们不必纠缠恩格斯相关论述所称“辩证法规律”的确实性。因为,我们在今天无疑比他更加直接和强烈地感受到这类问题的存在。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恩格斯在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时候,他的目的仅仅在于证明自然规律的存在并因此把整个历史的发展都置于这个规律之上吗?或者更进一步说,他试图通过自然规律来说明历史,以致于反对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吗?

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及其与马克思的关系

在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解读史上,卢卡奇第一次在理论上指出恩格斯在辩证法的理解上的缺失。以《反杜林论》为依据,卢卡奇强调恩格斯“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未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以主客体同一性这个黑格尔命题作为中心来解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由此打开了“自然辩证法”反对“历史辩证法”的解读思路。在今天,尽管由此产生了一些复杂的变体,但问题结构和逻辑仍然没有超出卢卡奇。卢卡奇的这个批评意见是否准确呢?我们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论证。

第一,就《反杜林论》来说,无论第二国际时代对其科学性质做出了何种解释,我们也能够发现:尽管恩格斯在其哲学部分以辩证法为中心展开对杜林的批判,刻意强调了世界的客观性和物质性,也尽管在论战过程中因为跟随杜林进入一个个领域并因此在主题上受到了种种限制,但这种强调也不应该仅仅被理解成排除了主体的纯粹自然规律。最重要的证据便是关于“道德和法。自然和必然”那一节的讨论,在那里,首先恩格斯在理论上指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尽管这一陈述非常典型地代表了恩格斯那种往往把历史问题认识论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容易产生唯科学主义的问题),但含义却是十分清晰的。在这里,“历史发展”绝对不是指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从自由的角度强调人对自然的“支配”,而在《论权威》和“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强调的则是自然对人的“报复”,这两种关系不是相互作用又是什么呢?接下来的论述中,恩格斯举了摩擦生火和蒸汽机的发明,当他强调前者对人类的意义远大于后者的时候,正 是因为前者是人对自然的胜利的最初标志。在此,如果按照卢卡奇的路径,把自由理解为历史的内在目标,那么在恩格斯的讨论中,究竟有没有历史辩证法的思想,情况便一清二楚了。实际上,卢卡奇是在特定条件下把第二国际理论上的失误归咎于恩格斯的,恩格斯就此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败坏的“替罪羊”。

第二,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恩格斯在谈到“自然的报复”后,仍然像《反杜林论》那样把焦点转移到自由问题上。在他看来,历史发展表明,人类“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也渐渐地学会了认清我们的生产活动的间接的、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也就有可能去控制和调节这些影响”。不过,在他看来,“要实行这种调节,仅仅有认识还是不够的。为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

“自然的报复”问题存在,已经清晰地表明了人类遭遇的是自身活动的后果。如果将之作为纯粹的自然规律,那么人类就无从提及自由问题,因为这意味着这些后果是无法克服的。在全部的讨论中,恩格斯并没有完整地论述相关问题,例如,这一规律本身是在何种条件下发生作用的。这是该文本的不足之处(因为,它本来就是一个草稿)。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引文中,恩格斯提出驾驭自然规律所需要的条件,即对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社会制度进行革命。它同样清楚地表明,在恩格斯的认识中,“自然的报复”作为一个自然规律的存在是有其条件的,即它是由“生产关系”这个术语描述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恩格斯立即补充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方式,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则完全被忽视了。”

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证。这个论证与马克思关于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只是它的史前史,与其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等思想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自然的报复”在恩格斯这里仍然是特定社会的规律,是人类活动还没有摆脱盲目必然性支配的标志,表现为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规律。但就其是在人类特定条件下遭遇的规律这一点来说,它同样是历史规律。

第三。通过对照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的解释,我们可以肯定,恩格斯误解或歪曲马克思之说是没有证据的。在谈到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时,恩格斯强调,在这些文中,马克思“表现出的惊人的才能,即在伟大历史事变还在我们眼前展开或者刚刚终结时,就能准确地把握住这些事变的性质、意义及其必然后果。最后是因为我们在德国至今还忍受着马克思预言过的这些事变后果所带来的苦难”。在谈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问题时,提一下恩格斯对马克思的判断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在恩格斯的讨论中,无论是否用了“自然辩证法”这个术语,他对辩证法的理解始终是一致的。恩格斯说这句话的直接目标是证明马克思对历史的理解是正确的。联系到他整个后期都在强调,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摆脱盲目必然性的支配,其表现即如上述引文指出的不能对人类活动的后果进行自觉的调节(这也是马克思的观点)这些相关论述,我们就能够强调恩格斯正是与马克思相同的辩证法视角来透视人类社会的。在1868年致库格曼的一封信中,马克思强调了如下思想:资产阶级社会的规律是一种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如《资本论》阐明的那样,马克思之所以将“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看作自然规律,是因为这些规律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而且“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同时,另一个层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肓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在恩格斯的晚年,他对自己和马克思早期乐观地估计革命形势的错误进行了探讨,再度强调了经济必然性的作用,恩格斯强调上述关于“在德国至今还忍受着马克思预言过的这些事变后果所带来的苦难”事实,正是在这一背景中来强调历史辩证法的。

如果进一步考察恩格斯在不同地方多次强调的“合力”思想,这一思想的焦点便于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中,尽管人类行动是有预期目的的,但实际后果却表现为盲目的平均数,即偶然性。“、这一思想与马克思的相关表述完全一致。这构成他们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由其建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一般看法。也正是在这意义上,马克思才将资本主义社会称为“必然王国”。因此,尽管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把马克思在《资本论》1872年第二版跋中强调的(理论上的) “批判”和(实践上的) “革命”作为辩证法的核心(正是由此转换成主客体相互作用),但并不能就此简单地断言马克思否认自己所阐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具有“自然性质”,并转而虚构一个高于“自然辩证法”的“历史辩证法”。我们现在就回到那个著名的论述:

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

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

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使实际的资产者最深切地感到资本主义社会充满矛盾的运动的,是现代工业所经历的周期循环

的变动,而这种变动的顶点就是普遍危机。这个危机又要临头了,虽然它还处于预备阶段:由于它

的舞台的广阔和它的作用的强烈,它甚至会把辩证法灌进新的神圣普鲁士德意志帝国的暴发户们的

头脑里去。

这段话,我们一般引用第一自然段,它表明马克思强调的“辩证法”是一种主观辩证法,即思维规律。值得强调的是,一般引述忽略的第二自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它清晰地表明马克思同时把辩证法看作是客观规律,并且正是由于其存在,人们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站到辩证法立场上来。同然,马克思并没有留下对主、客辩证法的专门讨论。但是,在恩格斯的“辩证法”计划中,他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不正是马克思一贯强调的唯物主义立场吗?

综上所述,以“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二分来强调恩格斯和马克思在辩证法上的理解差异和对立,是缺乏充分证据的。实际上,尽管他们两个人都会在不同时候使用自然或历史例子来谈论辩证法,但对辩证法理解的焦点始终是客观的运动规律,无论自然、社会和思维,都服从这种规律。让我再一次回顾恩格斯那个首次不经意地使用的比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这里,“真正的专制”是什么呢?如果它不是以自然形式出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客观的相互作川,那么“自然的报复”又有什么意义呢?

三、作为人类活动界限的自然及其扩大:超越历史和自然的对立

论述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理解上的一致性,并不是本文的全部目标。因为这个目标太小气了,实际上,对于今天的研究来说,无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读,还是对辩证法问题进行研究,最 重要的都是能够从中获得理解当代社会历史的有用工具。就此而论,我们可以提出两个要点:一是作为客观运动规律的一般辩证法;二是由恩格斯“自然的报复”所引申出的“自然的边界”及其放大问题,这可视为一般辩证法的特殊结论。这两者都涉及辩证法理解的一个基础问题,即自然与历史的二分。

在马克思主义解读中从什么时候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与历史二分视角,可能需要进一步深究。在一般意义上,我们都会把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作为重要参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1913年《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中便提出下述后来实际影响全部马克思主义认识的论断:“马克思加深和发展了哲学唯物主义,而且把它贯彻到底,把它对自然界的认识推广到对人类社会的认识”。这是后来发生的原理教科书“推广说”原型,而它与前提上自然/历史的二分有关。在这之前,拉法格、梅林、考茨基等人在阐述唯物主义历史观时,主要侧重于其对社会历史的解释,而很少专门提及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问题,也没有将其放在对自然的认识上。但是,他们多数都肯定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和历史观上采取了不同的科学立场,并且都突出后者。例如,梅林在其有关历史唯物主义解说中反对把历史唯物主义与自然唯物主义混淆起来,但他在1910年时还认为机械唯物主义是自然科学范围内的科学原则,并因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它在自然科学中的意义,而只是否定它在历史科学中的意义。在这里,实际上就把自然与历史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立起来。如果进一步考虑19世纪60年代之后崛起的新康德主义,自然与历史的一致和区别问题确实是一个难题。但问题本身并不简单地归于第二国际的某个领导人。正因为此,柯尔施和卢卡奇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这个问题,并将之与主客体辩证法联系在一起,虽然把起点定在恩格斯那里,但实际上都是含蓄地批评列宁的。

必须肯定,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曾提到社会发展史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即人类行动自觉意图和预期目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引文中也引用维科的话表达过相同的意思,即“人类史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从这一点看,马克思、恩格斯似乎都主张人类史与自然史的区分。也因此,多数偏爱“历史辩证法”的研究者都喜欢引用《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中被删掉的那句话:

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

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

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

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

不过,由此把自然史与人类史截然对立起来,恐怕有点困难。因为,其前提条件是,马克思、恩格斯只肯定“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必须以统一的“历史科学”作为前提。我们看到,正是由于这一前提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是旧历史观的结果,因为在旧有历史观中,“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在这里,证据似乎支持卢卡奇关于“历史辩证法”的解读,并进一步加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反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印象。

然而,情况恰恰相反。让我们首先回到《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关于社会发展史和自然发展史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之后,恩格斯做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说:“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在这里,恩格斯显然试图在作为一般运动规律的辩证法意义上强调了自然与历史的一致性。问题正是在这里,在恩格斯的讨论中,从其1859年《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开始把辩证法作为新科学的核心,他主要强调的便是这个历史科学视角。至于“自然辩证法”,我们将清晰地看到,恩格斯讨论的自然科学,显然是《德意志意识彤态》那个被删掉的段落中所称的“自然史”,在确定的意义上,如果辩证法是马克思历[史研究的方法论,那么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历史观”进行辩护和宣传的时候,正是以历史科学的另一个方面(即作为自然史的自然科学)来阐明它的方法论及其科学性质,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出现下列论断:

(1)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

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因此,自然主义

的历吏观,如德雷帕和其他一些自然研究家或多或少持有的这种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

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

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

(2)把动物社会的生活规律直接搬到人类社会中来是不行的。

我们姑且不论在整个“自然辩证法”计划中经常强调的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以及作为最终目标的自南问题 上述两个段落,第一段表明恩格斯把思维也看作是人的活动的成果,并且其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批评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费尔巴哈的批评也完全一致。第二段表明,恩格斯从来无意把狭义的自然界的规律运用于人类社会。我奇怪,所有这些明显的证据,为什么反恩格斯的论证会漠视它们的存在 然而,所有这些都表明,正如恩格斯自己强调的,在他的研究中,“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各个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正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的规律是对自然、历史和思维三大领域的“最一股的规律” 《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计划都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讨论辩证法的,尽管它都同时倾向于以自然科学(即自然史)作为论据。当然,存《反杜林论》等公开文献中,因为具体论战的需要,恩格斯在一些问题上的表述确实也容易引起歧义性理解。

简单地说,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以及“自然辩证法”计划只是试图以自然科学(自然史)来阐明客观运动规律的一般辩证法。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由此而来,这种一般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又是“自然”性质的?前面已经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迄今为止的社会发展时,都一致地把其称为自然规律或必然性王国,而与自由相对在这里,主张科学的人十或许会强调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价值倾向。然而,无须重新强调马克思、恩格斯两个人的论述,只要观察一下当代社会历史的发展,我们就知道这种论述的含义。恩格斯所称的工业社会对自然力的解放所引起的“自然的报复”以及社会危机,在今天到底是减轻了还是加深了,每一 个有理智的人都会正确地判断出来。在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中的那个警告再度具有时代的意义: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在此,我希望以恩格斯为依据提出一个比马克思这一警告更具基础意义的问题,耶将可能真正是自然辩证法的起点:这个问题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计划有关对黑格尔的“恶无限性”讨论的札记中提出的。他强调:

真无限性已经被黑格尔正确地设置在被充满了的空间和时间中,设置在自然过程和历史中,现

在整个自然界也融解在历史中了,而历史和自然史所以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

发展过程 自然界和历史的这种无限的多样性,在自身中包含了时间的和空间的无限性――恶无限

性,但只是作为被扬弃了的、虽然是本质的但不是主导的因素。我们的自然科学的极限,直到今天

仍然是我们的宇宙,而在我们的宇宙以外的无限多的宇宙,是我们认识自然界所用不着的在这里,恩格斯指出由人类活动给自己的划出来的自然界的极限与在本质上无限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在《德崽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倾向于否定讨论人诞生之前的自然界的意义,因为在人类社会中,由于生产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人直接生活其中的自然界当然由于生产活动的改造从而表现为历史的一个部分。正是从这点出发,人们偏爱卢卡奇定义的历史辩证法路线。在这种路线中,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自然界限的退缩”的描述,在历史的制高点上,将是“自然的终结”。尽管恩格斯在总体上对辩证法的理解与马克思是一致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东西。恩格斯为急于与黑格尔区别开来而试图压抑的作为“本质的但不是主导的因素”的“恶的无限性”,它真的不会重新成为“主导因素”且构成“真的无限性”吗?在“真的无限性”中,自然不断地成为历史的一个部分,但它会就此消失在历史阴影之中吗?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的报复”到底是怎样的问题呢?

恩格斯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替他回答:“自然界限的退缩”同样意味着自然范围的扩大。这不是玩弄辩证法的技巧。至少,从整个人类认识史来看,在今天,我们对宇宙无限性的认识的加深,不是减少了问题,而是扩大了问题。当自然科学的界限的每一次扩大,我们便发现作为它的界限的宇宙也就扩大一次。在确切的意义上,恩格斯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说:

特别自本世纪自然科学大踏步前进以来,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

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