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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4 16:33:49

工程计价的原则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1)

1公路工程变更的含义

*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范本》中的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中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受限制的。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这种变更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会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

变更的审查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应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有和行使。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遵守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公路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定价方法

3.1.1该定价原则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应坚持的。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细则,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3.1.2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3单价变更方法的确定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如下: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其合理的价格组成为:(1)直接成本:1.8元/m3;(2)间接成本:1.0元/m3(3)利润:0.2/m3,合价为3.0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3.0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2.8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1.8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中,此时的单价为亏损价。现假定因工程变更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3.0元/m3时更应如此。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3.0元/m3或2.8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2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20=25(元/m2)。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为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偏高。所以确定的单价在原单价合理的情况下才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3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25元/m2)高出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2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发挥,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2)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拟建工程的实物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该实物量清单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消耗量定额,以及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在充分考虑投标风险、市场竞争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形成投标价格,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措施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等;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变化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导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就会引起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的变化,甚至会导致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因此,必须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变更造价进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合理,严格按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从而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变更的工作。

2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及原则

2.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

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按其相应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或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的单价经换算后确定。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个与工程量清单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既能保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产生争议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商带来不利的影响(单价偏高时对建设单位不利,单价偏低时则对承包商不利)。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的实质是:承包商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或争取获得更大的额外利润,而建设单位则会力图减少不平衡报价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双方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工程变更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从而造成工程变更的管理更加困难与复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的内容做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而当某一项目单价偏低时承包商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对这一项目内容进行更改,甚至要求退出这一项目的施工。对于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深感棘手的难题。一般规定适用于合同单价比较合理的正常情况,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则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也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增加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承包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而拒绝施工或索赔。

(3)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有错、漏之处,而且又不得不增加此项工程,则双方应按“双控”的标准重新计算增加部分的单价及总价。

(4)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承包商故意以材料、工艺等借口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另行分包的单价或总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当上述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现象时,合同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均应以工程建设的大局为重,友好协商,避免采用过激或违背合同精神的行为。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以合同为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将工程总造价原则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

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一起协商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以合同规定按有争议的解决。当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解决。工程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在确定其价格时就要非常慎重,因为如果合同中并未就工程范围超过如何调整单价做具体的规定和模式,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使工程造价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变更后的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而H该项目的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的15%时才考虑价格调整。若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程,此时可将这些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同时考虑管理费和利润,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但对于重大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同时对把握发生的计日工的数量准确度难以保证。实践证明,单项工程变更后采用“双控”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即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在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通常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另一种是以预算定额(以企业定额为佳)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如:某水电站厂房混凝土垫层设计为12cm厚,其单价为45元/m2,现工程变更为16em厚。若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垫层的单价为45×16/12=60元/m2,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而且如果设计变更大、工艺复杂或原价不合理,用该方法对新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企业预算定额为基础定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地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混凝土垫层16cm厚的预算单价为6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45元/m2高出1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混凝土垫层(12cm厚)的单价偏低。其单价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该项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理性同归到预算价格上。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较合理的方法是采用加权定价方法。即在考虑混凝土垫层(16cm厚)的单价时,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计价表定价,以此加权确定混凝土垫层的单价。就以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45+4/16×65=61.25元/m2(65元/m2为预算单价),但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3单价分析对工程变更计价处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它包括各项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且当工程实际与工程最清单项目的“可组合主要内容”不同时, “可组合的主要内容”应当调整。因此对一个具体工程而占,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特有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变更的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由于清单单价不能清楚的反映每一具体工作内容的费用价值,因此对部分内容变更导致清单单价的重新确定缺少了参照依据,给工程变更费用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将允许变更的内容与方式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对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进行分析,为工程变更单价的准确确定提供合理的对比依据(包括消耗量、标准、管理费及利润)。进行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变更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设单位及招标机构在招标时就应认真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清单中对项目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与说明,对投标单位的清单单价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合理的合同单价,为以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承包商而言则可以为以后工程投标报价积累经验,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深远,它将极大地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管理部门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新模式,需要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不断推行,完善和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将促进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3)

2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经国家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书。(3)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设项目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建设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建设项目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订货合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合同文件、工程项目结算等有关资料。(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工程量,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审查核准意见及变更工程量,一般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变更工程量。(5)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6)文件及定额依据:调整概算应采用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所采用的编制规定、取费标准及相关定额。(7)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3编制方法

(1)划分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因为调整概算的编制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以必须确定一个时间点,将整个工程划分为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两个时段进行调整概算的编制。(2)风水电、砂石料等基础价格应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一致,若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基础价格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基础价格。(3)调整概算的部分建筑工程单价和安装工程单价采用招标合同价,设计变更新增建设工程单价或安装工程单价则按原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定额标准重新编制计算。单位造价指标原则上应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一致,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的标准、规模或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且这些变化对投资影响较大时,则按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方法等,重新分析测算单位造价指标。(4)工程量计列,已完工程按结算工程量进行计列,未完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进行计列。对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并经设计及监理认证的工程量变化予以调整。(5)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对于按工程单价分析表计算的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已完工程参照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对于采用单位造价指标或综合项的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调整概算编制年及以前的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经分析测算后确定的单位造价指标或投资,与静态投资相比的增减额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的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当前价格水平的单位造价指标或投资,与静态投资相比的增减额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对于安装工程中的未计价装置性材料项目,已安装完成或已签订购买合同但尚未安装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并加计税金后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价格之差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未采购的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按调整概算编制年市场价格水平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价格之差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未完工程价差应根据未完工程项目情况和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的价格变化预测分析计算。(6)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购置费价差,已安装完成的或已签订采购合同但未安装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按设备实际采购价格与原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设备价格差额计列。若实际采购价格为到工地现场价,则原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设备价格应包括运杂费。未采购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按调整概算编制年市场价格水平与原初步设计概算价格差额计列。(7)在调整概算中,基本预备费应该只以未完工程投资为基数计算费用,已完工程不再考虑基本预备费。(8)对于有融资金额及贷款利息的水利工程,在编制调整概算时,已完工程贷款利息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列。未完工程贷款利息应按照编制调整概算时的最新贷款利率计算。(9)独立费用中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可按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金额计列,(10)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专项投资,若无设计变更,按原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计列。若有设计变更,按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调整投资计列。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4)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

(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计40003640378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3965430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4420482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42644404

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80+120/5=104(元/M2)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

(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

(万元)单价金额

(万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45244744

有效合同价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指南,航空出版社,1988

2.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5)

Abstract: from the original quota management to the list prices, there has been change in many aspects, it can be said is a pricing idea of ​​change, such as project metering, and change the price calculation.Key words: engineering metering; change the calculation of the price

中图分类号:F40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自2003年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现在大部分项目(除部分非国有资金项目)在招标、结算计价时均已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现就在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实际例子,如工程量计量、变更价款的计算这两个常见问题加以分析。

一、工程量计量的问题

原定额模式下,每个定额子目均对应各自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含量。以典型的挖土方为例,定额中的挖一方土与现场实际施工的挖一方土是一样的,所以现场工程师只要实际计量实际挖方量,即为挖土方的工程量,再乘以投标单价,就得出了挖土方的价款。有些工程师已经熟悉了这种做法,没有过多的去关心一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计价方式,这样一来有的工程采用清单计价规范,就出现了工程量计算口径与单价计算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挖土方(无论土建工程、市政工程,基本相同)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计算规则下,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放坡、操作工作面和机械挖土进出施工工作面的坡道等增加的施工量,均应折算后包括在单价中。而在原定额及计价表中,挖土方的计算规则为:按实际所挖土方的自然密实体积计算。两者的不同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工程量计量上:清单计价规范下,土方的工程量按“直上直下”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等。后者则按实际挖土方量,考虑放坡、工作面等。项目单价上:前者单价中包括了放坡、工作面等发生的工作量所折算的价格。后者即为挖一方土的价格。

以上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单价组成的不同,就决定了清单计价规范下,现场不可再按实际挖的土方数量来签证工程量。

在现行的工程子目中,类似土方这样原定额或计价表的规则与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些,所以工程师在工程量现场计量及项目结算前,就要先仔细研读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就会出现工程量原定额或计价表的规则计算,而单价按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的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二、变更项目价款的确定

计价模式的改变同时也带来了投标报价方式的改变。在原来统一采用定额报价的情况下,投标方需先按定额编制预算,再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及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投标报价,而此下浮的即是“定额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因为定额是统一的,所以某种程度上说,投标单位竞争的是“定额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幅度的大小,投标文件中就必然注明投标单位的优惠让利幅度。由此而来,施工合同中就可以约定:变更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同时同比例执行原投标的优惠让利幅度。这样的思路是合理而且可以说是考虑细致的。

而按清单计价模式,国家统一制定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如不采用清单计价规范,甲乙双方连工程量计算规则都可以自行约定),但不限定计价的方式。投标人可以按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劳动力组织、机械能力、竞争策略等因素自行报价,包括每个工程子目的人工、机械、材料的消耗量、单价及子目的综合单价。当然,投标人也可以按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编制的计价表计价,但这是投标人自己的选择,并不是招标人或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计价依据的强制性)也是新老两种计价模式的显著区别之一。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6)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 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   单位   数量

    (万)   标底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3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2   26   100.0   2600   90.0   2340   80.0   2080    

    合计         4000     3640     378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3965   430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20   3120   120   3120   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4420     482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     4264     4404     

    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80+120/5=104(元/M2)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   单位   数量

    (万)   实测数量(万)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

    (万元)   单价   金额

    (万元)    

    挖方   M3   100   120   8.0   960   10.0   1200    

    填方   M3   100   120   5.0   600   7.0   840    

    路面(5cm)   M2   26   26   114   2964   104   2704   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           4524     4744    

    有效合同价           3640     3780    

    超出比率           24%     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参考文献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2.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7)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c)-0125-0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高、投资大,其建设工程单个合同的价额基本上是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这是一般的建筑工程项目所不可比拟的。而且公路建设施工的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质量要求高,形成时间长,尤其是户外作业环境复杂不可控因素多,造成了工程在设计时不可能将所有因素考虑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会贯穿于施工整个过程。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本着按实计量的原则,是可以准确测定的,但其变更项目的单价因承包商的诉求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以期利用变更的机会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在单价上要求高价;业主则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总是试图尽量降低变更项目的单价。从而直接导致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成为了甲乙双方工作的难点。所以如何正确的确定工程变更项目单价,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1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关于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 工程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如某路基工程,在主线外又增加了接线,该接线所涉及到的清单项目与原清单中的子目基础一致。又如增加了一座桥梁,该桥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原清单中的某项桥梁基本一致,则都可以直接采用原清单子目中的单价作为变更项目的单价,这即符合按实计量的原则,又符合尊重投标报价意图的原则。

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工程变量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名称、部位等并不一致,但该项目的工作内容与清单中的某项目工作内容基本一致,如某圆管涵洞顶填土厚度不够,在涵顶增加一块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以降低涵顶局部压力。此时该现浇钢混凝土板的工作内容与桥头搭板工作内容基本一致,则可以采用桥头搭板的单价作为该新项项目的单价。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但有类似子目的单价分析表可参考时,可以以这些类似子目的单价分析表为基础,计算新增项目的单价。如某新增项目,可以在不同的单价分析中选取合适的工序分项单价,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单价,作为新增项目的变更单价。

(2)工程变更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的部位相同,但材料用量、机械损耗不同。按尊重投标报价意图的原则,通过交通运输部预算编制办法计算价差及调整系数的方法来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

例如某项目,原清单中有C30基础混凝土,现变更为C35基础混凝土,其他施工条件不变,仅材料有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直接采用预算定额C30及C35混凝土的配合比材差计算变更单价,则不能将投标报价意图在该变更单价中反应,故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表1):

(1)定额材料费差额=新增单价定额材料费-原项目单价材料费

(2)计算材料费差额=原项目单价材料费÷原项目定额材料费×定额材料费差额

(3)新增单价=原项目单价+计算材料费差额*综合费率。

2.4 其他变更项目单价的计算方法

(1)采用交通运输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及投标时采用的费率确定单价。但这个时候不能直接采取计算出的单价作为新增项目单价,而应对计算出的单价工料机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投标控制价及中标价的比例作为浮动系数计算新增项目单价。如某项目新增小桥,在原清单中无桥梁项目可借鉴,即可采用预算定额及投标时的材料市场价格,按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该小桥的各清单项目单价,并按乘以上述浮动系数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

(2)采取相邻标段或公认的市场价作为新增项目单价。某些项目在无预算定额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相邻标段的中标单价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也可以采用近期本地区已中标项目同类工程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公认的市场价来确定新增项目单价。

3 变更项目单价确定的注意事项

(1)变更项目单价确定时所选取的参考项目单价,不得是不平衡报价中的单价,其单价分析表中的各分项单价,也不得出现异常,否则将直接导致新增项目单价确定不合理。

(2)《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单价确定原则中始终强调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第 3.5条规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所以,整个单价的确定过程,是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共同协商确定的过程,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变更工作单价,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这需要监理工程师具备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及深厚工程造价基础,同时还要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投标文件等有深刻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确定的造价让发包人、承包人都能接受。

4 结语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8)

一、清单编制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清单编制原则

1、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的是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通过程序公开、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公平合理的方式使得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人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单价合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在于:业主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价。

2、清单项目归类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通常使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准则”。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的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些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清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到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

3、工程量计量原则

采用单价合同清单体系,一方面,不管是否发生了工程变更,中间计量时,都应该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承包人的实际收入是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和,这样对于承包人可以减少风险,对于业主则利于控制投资。另一方面,业主根据合同图纸编制清单,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就不可能与之吻合,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中就计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避免承包商通过采用不同的计量、计算方法达到多要钱的目的。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合理、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可以对工程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业主因此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的实际特点。清单编制前应熟悉合同条款,理解合同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合同每一条款的真正含义,避免清单项目漏、重、错。同时还需认真审查图纸,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图纸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统计原则与清单编制体系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相一致。

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由负责管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单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现成参考单价,又不能采用插入法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推算,这时承包人与业主就会就单价确定产生分歧。同时,要把正常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严格区分开来,凡属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得到补偿的,不要再以任何索赔形式另外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和无休止的争议。

(一)清单单价平衡

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常采用不平衡报价,一方面可以早收钱,便于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是对那些日后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尽可能调高,以便项目实施时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收入。业主在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前业主将对明显存在的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避免承包人在投标时找出清单中工程数量可能存在的缺陷甚至错误,或者相对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工程变更的项目,而在报价时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对于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有所夸大的项目报出较低单价,而对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的有所低估的报出较高单价,这样投标的总报价就会相当具有吸引力,可以战胜竞争对手,确保得标,而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却又通过计量,使得合同实际收入有实质性上浮并增加承包人的利润。

(二)工程变更处理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针工程的实际特点,按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纯数量的变更,应对其全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计算,核定其变更数量,计算过程详细明了,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分别进行计算,共同校核,确保变更准确无误;对于涉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变更,应首先核查其变更原因,究竟是出于承包人原因还是设计原因,然后提出切合实际的变更方案,并对其费用损失责任进行定性,避免一变更就给承包人增加钱,使得工程变更仅为承包人单方受益。

三、计量支付管理

及时、严格进行中间计量是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仅是招投标时的估算量,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只有经过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才是实际计量的工程量。

(一)计量支付程序

当承包人完成某一分项工程后,首先按监理工程师提供和规定的各种报表格式提供原始计量报表,由现场监理、计量工程师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测定计算,确定工程量,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签。承包人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表、中间检验申请单,每月定期填报财务支付月报。

(二)计量支付依据

计量支付的依据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图纸、变更指令、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说明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分项工程的工程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清单编制办法,并对各清单工程数量按图纸进行分解,以便于计量审核。同时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计的、暂时的估算工程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工程量和符合合同规定为依据,必须符合招标时的清单编制原则。

(三)计量支付管理

1、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原则,对于计量的项目必须是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验合格的资料、手续齐全的项目。

2、坚持先检验、后计量,没有中间检验证书不计量的程序。这是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计量支付的基础,而计量支付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只有这样计量支付才能使之作为经济手段起到制约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

3、监理工程师要深入现场,熟悉图纸,认真核实计量,检查被计量的工程是否按图纸和计量要求来完成的。对桥涵基础等一些隐蔽工程要注意到现场及时检验再进行计量。

四、结语

工程费用管理可以保证造价结算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费用管理应坚持在招标前完善施工图设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施工界限,明确设计变更原则、工程量计算准则以及新增项目单价确定方法,并对风险进行合理划分,对索赔原则进行界定。同时在建设管理中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真正做到客观、准确,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9)

1 工程变更概述

(1)工程变更的含义。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

(2)工程变更的分类。①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 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①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②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③设计变更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3)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①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②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一是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二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10)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02401

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生催生了我国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随着资金的快速投放,作为工程承包商的我们,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轮投资热潮中,基础设施项目将占到40%以上,抓住机遇,找准方向,研究对策,积极参与项目投标,对企业地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往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的时候,也是各承包商激烈竞争的时候,错误的投标报价策略也会为企业的发展埋下祸根。为此,笔者想通过自身的体会,对工程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做一些探讨。

不平衡报价策略是指投标人在投标竞争的过程中,利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算软件或报价系统,在市场指导的材料价格基础上,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动的前提下,人为调整系统报价结果,实现不同项目之间利润水平差异化,为投标人赢得最大预期效益而采用的投标价格策略。不平衡报价策略的目的是目标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不是报价编制技术水平的展示。实质上,不平衡报价策略依赖的是对业主特性的判断、工程特点的认知、施工复杂性的评价、工程施工技术的采用、施工环境的影响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评估系统。一般的投标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不平衡报价策略是由报价人员提出的,但笔者的实践经验表明,不平衡报价策略的采用是投标项目组长(如果有)或者企业领导人的投标决策之一,报价人员做出的判断与经理人员做出的决策往往不可同日而语,效果也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按照笔者的总结,常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主要有:

1 新材料、新技术偏高原则

在一个投标项目中,如果包含有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我建议可以采用高报价原则。主要因为:新材料、新技术尚无定额可用,报价浮动空间大,中标后业主不易调整;二是即便已出台定额,但是工程实例少,业主没依据大幅调减价格;三是新材料、新技术掌握的人少,业主不易选择指定分包而摊薄利润。

2 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项目偏高原则

通常看,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项目往往会让部分投标人望而却步,但实际上,投标获胜的关键是要打败最强的对手,所以,这一原则的提出不是想体现竞争力的优势,而与第一条有相似的考量。

3 提前计价项目偏高原则

能够早日计价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地基加固工程、洞口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作为资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业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即便总体是零利润,但前期资金的良好周转会提升社会信用,从而为项目的运作产生附加的商业价值,增加合作伙伴的信任,减少怀疑、争议、扯皮,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和建设成本。此一原则的合理应用,还能使承包人在合同意外中止时获得一定经济保护。

4 预计变更增加的项目偏高原则

尽管现阶段的工程招标中,大部分业主均能提供设计文件,甚至有的业主还能提供详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实际上工程一旦正式开工,变更设计总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笔者强烈主张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该尽一切可能开展现场踏勘工作,认真核对图纸,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变更设计,对预计可能增加的项目报价适当偏高,对于预计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价适当偏低。在开展现场核对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病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保障、临近建构筑物的处置、水的影响等应该重点考虑,以利于投标策略的实施。

5 可调总价项目偏低原则

在全费用清单报价项目中,常常其第一章费用为总价费用报价清单,其中包含保险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等项目,通常情况下此类间接费用是以直接费用为基数以固定百分比计算的,但也有些项目是独立报价,碰到此类情况,最好采取低报价原则。一些报价人员(尤其深受FIDIC条款影响的专业人员)往往不同意此观点,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费用归属于施工单位的费用是可以高报的,一些费用在完成进场和驻地建设后就可以计价,属于先计费用,应采用偏高原则。但国情决定大部分业主在对待归属于施工单位的间接费用上适用凭票报销原则,承包商中标后叫苦不迭。在省内,尤其是饮水工程项目尤为突出。

6 暂定项目合理浮动原则

暂定项目又叫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类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因这一类项目要开工后由发包人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谁实施。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投标人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7 计日工单价适度原则

计日工报价是一门学问,关键在于计日工的最终计价因业主而异,差异十分巨大。一般而言,熟悉FIDIC条件的业主和监理,可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计日工方式安排服务;一般的业主,计日工的计价方式往往不会采用。从以往经验来看,省内工程除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外,承包人很少得到计日工计价与支付,因此报价时可以低报。如果计日工单价不计入总价中,则可以报高些,以便在招标人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可多盈利。

总而言之,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合理采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投标人的利益,降低中标后的履约风险。但是,这一策略的采用应该建立在对项目环境的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基础上,报价策略的目标实现,主要的还依赖于项目精心组织和合理实施。相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学管理和成本控制,报价策略也是有局限性的。

工程计价的原则篇(11)

分析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含义及控制原则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二是工程价格管理。在整个公路建设过程中,从接受建设项目开始到最终完成交付使用将发生一笔费用,这笔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费用进行的管理就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同时,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在技术、设备、承包市场以及土地市场等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总价格即为工程造价,对这部分价格的管理既是工程价格管理。

公路工程造价控制要遵循五个方面的原则:全面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目标管理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节约原则。全面控制原则强调对全员控制以及全过程控制,将公路施工项目成本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人,从投标开始到竣工验收形成全过程成本控制的意识;动态控制原则强调控制的灵活性,面对环境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检查成本的实际发生值,并将其与计划值对比,对出现的偏差值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付诸实施;目标管理原则要求成本控制以目标为依据,以最少的花费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保证成本控制的实现,落实项目经理以及各管理人员的成本责任,在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控制造价,在质量的基础上实现造价成本的相对最低;节约原则是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对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人、财、物的节约和优化。

公路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路工程投资确定和控制程序不严谨

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国家也加大了在公路交通建设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法规建设,但目前许多企业在投资阶段的成本控制和确定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首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投资控制力度不够,措施单一。主要由于技术人员重技术轻经济的思想,公路工程量控制缺乏目标,工程定额不合理,缺乏对材料采购市场价格的预见性。其次,招标阶段的成本价控制确定环节存在漏洞。在进行招标时,对工程标底或成本价的审查和编制把关不严,缺乏专业的公路造价专业人员,导致施工能力强但标价适中的企业难以中标,低价抢标等违法行为严重,合同中新增工程项目、工程材料调价等条款的订立缺乏规范性都为工程结算留下隐患。

(2)公路工程设计优化意识淡薄

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设计阶段,目前建设企业在工程设计优化上意识的淡薄是导致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质量低的重要原因。不能正确认识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图纸的设计质量不高,为了盲目追赶公路建设工期和进度而导致工程造价失控。对公路工程设计方案的优选以及引起造价高低的重视度不够,忽视了人、财、物方面的综合控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公路工程成本责任制度不健全,成本管理存在漏洞

在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漏洞,直接影响了建筑企业在公路工程成本方面的控制。公路工程成本控制全过程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等工作独立分散在不同部门,没有形成目标责任体制,缺乏配套的奖惩机制,员工的从事成本控制工作的积极性低,过分强调质量或片面追求低成本都造成了公路工程造价的额外增加。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改变观念,树立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意识

在如今公路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的形势下,公路造价控制及管理已经成为一门科学,关系着建筑企业的长期发展。首先,探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下,改变传统的观念,树立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意识,正确认识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对公路建设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成本控制,各阶段造价管理环环相连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控制体系。

(2)健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合理确立成本

公路建设是一个长期且数量大的过程,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工程的深入发展,如何使造价更趋于合理,需要有完善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根据公路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确定合理化的建设程序。将设计重点转移到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上,做好公路建设前期的监理制度,按照功能或结构部位的不同,对资金进行限制额度的设计,并且要注重多方案的比较衡量,选取最合理的实施方案。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从技术、经济以及组织等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造价。

(3)引入新的技术,发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于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和确定合理造价有着关键作用,不断引进新的技术,借鉴国外先进的造价控制和管理经验,应用计算机开发数据库系统,大大增强了资料的准确性,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同时,充分发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委托其对企业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经济评价、竣工结算、可行性投资的评价以及投资报价的审核等工作,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规范工程造价。

(4)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