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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作用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9 17:10:59

市场监管的作用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1)

我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最初设想是:在人力、物力等有限的行政背景下,借助自动监控数据更有针对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成效地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十五”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入缓慢发展的阶段。“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为了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纳入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之中,相继推出各种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极大地推动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受到的重视越来越多;且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核心成果,其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应用力度不断加强。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一直是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而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引入市场力量参与污染源自动监管工作,将会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界限是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关键。在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内,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事项应当交由市场独立解决,市场的处理手段最主要的就是自由竞争,而大多研究证明竞争带来的效果要远远优于单一通过监控手段取得的效果;政府只需要关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或者处理不好的事项,制定规范、制度加以管理,给市场指明前进的方向及要求。通过对政府和市场两大主体的合理分工,一方面减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负担,减少了政府的监管成本,有利于政府集中有限的精力管理较少的事务,另一方面借助市场的力量,收到了仅仅依靠监管手段无法取得的更经济、更高效的结果。

污染源自动监控作为环境保护的新兴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尚未正确划定自身与市场之间的界限,目前,仅仅通过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解决现有问题,工作量巨大且工作效果有限,因此,尽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就本次研究所讨论的自动监控数据流程管理而言,有三个市场需要理清与环保部门的界限,换言之,环保部门可以借助三个市场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监管效果。具体而言,涉及自动监控数据采集阶段的有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市场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涉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阶段的有网络运行维护市场。

对于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对通过计量部门认证的自动监控设备实行环保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污染源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应当选择通过环保认证的设备,这样不仅给环保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也影响了自动监控设备购买市场。如果环境保护部取消对自动监控设备的环保认证,自动监控设备只要通过计量认证即可进入市场被污染源企业自由购买、竞争取胜;与此同时,环保部门为了便于自身的监管工作,可以制定关于自动监控设备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指导污染源企业自行根据这些规定自行购买自动监控设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且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肯定积极提供自身产品的水平来满足环保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而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污染源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层面制定的文件规定鼓励将自动监控设备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运行,贵州省层面采用政府公开招标第三方运维机构的模式解决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水平不高的难题,其他污染源企业可以自主委托第三运维机构。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当尽量减少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的干预,主要支持污染源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保障了第三方运维机构之间的充分竞争。各个第三方机构一定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既保证了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又能给污染源企业提供便利。环保部门则根据自身的监管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水平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即可,指导污染源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当发现污染源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网络运行维护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没有具体规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实现方式,就贵州省而言,则是环保部门与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网络运维机构签订合同,全省的污染源企业均通过该省级网络运维机构的网络完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笔者建议,在保障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没有技术障碍的基础上,环保部门不再与网络运维机构统一签订协议,而是由各个独立的污染源企业自主选择性价比高的网络运维机构签订合同,这样不仅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及行政成本,也减少了需要沟通的责任主体,只需要对污染源企业进行监管就可以了。当然,环保部门还是应当制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具体要求,污染源企业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通过这种管理模式,污染源企业会主动选择运维水平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委托业务。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通过将部分监管事务交由市场自主解决,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工作任务、节省行政成本,还可以减少监管对象,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污染源企业身上即可,至于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机构和网络运行维护第三方机构则由污染源企业自主选择,监管对象的减少也意味着监管效率的提高和沟通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2)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

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的内容

1.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关键,是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实际,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监管。重新设置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和保监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期货、债券、基金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与管理业务,防止各方之间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现象。

2.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是重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债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并赋予其权威的、充足的、高效的监管权限,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保监局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开展独立监管活动。

3.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结算所、会员以及投资主体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线监管分支体系。交易所处于整个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具体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结算所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具体清算交割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方面。会员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交易资格的审查、交易风险的揭示、交易信息的传达、交易规则的执行、交易主体的培训方面。投资主体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供监管漏洞、依照授权行事。

4.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因承担场外监管责任而形成的监管分支体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肩负着市场运行资料与信息的核实、查证与的任务,实施监管,保证自身信息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则是从咨询、调查、研究以及观察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践行场外监管的职责。

5.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包括国家法律、部门条例、交易所办法、结算所规章和会员守则等。目前国家法律需要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部门条例主要是制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条例》,交易所办法主要修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章程》交易相关办法,结算所规章主要完善与结算有关的制度,会员守则主要是会员方面的一些监管守则。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措施

1.以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为根本,推动核心层的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应尽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实存在和有效、协调发展,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2.以创新行业监管细分职能为重点,促进主体层的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要完善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明确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监管职能的行使,四要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局和本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3.以理顺市黾喙芊旨对鹑挝主线,实现基本层的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对于交易所来说,将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改变成公司制,通过竞争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其加强监管。对于结算所来说,每日结清制度和交易限额制度是风险监管原则最直观的应用。对于会员来说,既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又要针对市场发展制订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投资主体来说,要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预警机制、评估机制,以其第一参与人的身份第一时间将市场异动上报给会员和交易所,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4.以开发中介监管辅助渠道为补充,优化中介层的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根据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形成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及时向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监管弊端,主动规避制造虚假报告、参与市场操纵以及纵容过度投机等行为。

5.以提高法律监管综合水平为保证,强化基础层的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国家应尽快着手制定统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并及时对现有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金融衍生品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能够适应现实中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6.以迎接国际监管现实需要为契机,加速协调层的国际合作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是加强市场管理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二是协调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三是协同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四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与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相结合,制定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等。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3)

(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归集、认领情况

截止目前,我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归集行政许可数量13件,归集行政处罚数量零件;认领许可主体数量33件,已认领总数百分比0.74%。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要在大厅政务外网的网络情况下才能登陆,所以导致信息归集认领滞后。介于存在的问题,我局研究之后明确政务大厅安监窗口专人定期登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认领反馈许可主体,按季度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情况

(一)“一单两库”建立情况

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在认真梳理我局监管职责基础上,逐项明确执法主体、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是单位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随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重点工作对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三是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我局依托“安监智慧云平台”建立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以及工贸企业。

(二)“双随机一公开”覆盖面情况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4)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认识是前提,领导是关键。总局××会议后,市局领导带队分别到××、××、××等地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市场走访调查,形成了市场公司化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该项工作做出批示,把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提升改造××商城的重要举措之一。去年__月中旬,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市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城区市场推行公司化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党组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入____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局长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科。各县、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抓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省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局从办公室、监察室、市场科等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各县(分)局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公开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为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去年__份,我们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现场会,现场观摩了××小商品城、××科技广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我们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发挥市场开办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引导他们增强诚信管理理念,认真履行市场信用经营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入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信用商户创建活动。通过问卷调查、随机回访等方式,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积极支持、热情参与信用市场创建活动,营造了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省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会议之后,我们迅速行动,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照总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要求,采取市场公司化与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推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边采集边录入,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的原则,做到“实际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信息采集情况和系统录入情况、系统录入情况和书式档案情况”三个一致,每处市场都根据经营状况建立了完整的市场信用书式档案。根据市场开办者、市场场内业户履行信用责任的情况,对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信用指标,我们以单个市场为单位,从__个方面__个项目认真采集市场信用信息,输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自动生成该市场的信用等级,实现了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为领导和业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工作中,市场科、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软件的培训与安装调试工作,基层工商所的同志加班加点,认真采集市场开办者信息、场内经营户信息、每个市场的基本信息,然后逐一进行人工录入。其中,批发城分局辖区有__处市场,_万多户经营户,工作量非常庞大,分局同志牺牲休息时间,实行轮班倒,“人歇电脑不停”,在__天时间内完整准确的完成了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实行上网运行。截至____年年底,全市共有___家市场完成系统录入工作,实现上网运行,其中a类市场__家,b类市场__家,c类市场_家,d类市场__家。

(二)积极做好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的目的是强化市场监管。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后,我们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的要求,加强了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记录,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主管、谁录入”的原则,通过应用系统软件功能实现市场信用等级动态更新,根据更新后的信用等级相应调整分类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和市场信用等级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明确了巡查内容,制定了市场巡查规范,将巡查情况作为调整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市场预警制、网格化监管等其他监管方式有机融合,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做好结合文章,稳步推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一)突破现行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市场公司化登记。制定下发了《关于城区市场公司化登记的程序规定》,引导市场按照“居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主动进行公司化登记和公司化经营,核发了与市场相对应的营业执照,确立了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率先在小商品城进行公司化登记和公司化经营试点,要求全市新登记市场全部实行公司化运作,已登记专业市场在____年_月份前,全部完成公司化运作。

(二)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活动。制定下发《“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标准级办法》,将“星级信用商户”分为五个等级,并在市场内予以授牌。选择在中国小商品城、××、××科技城进行了试点,三家市场共评定四星级经营户___家,三星级经营户____家,二星级经营户___家。工商所对以上五类业户从巡查周期、监管重点等方面区别对待。通过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活动,提高了广大业户的诚信意识,为市场信用等级提升创造了条件。

(三)开展了“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活动。联合市文明委、市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市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标准及办法》,组织开展了“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活动。去年__月__日,在小商品城广场举行了隆重的授牌仪式,国家工商总局××司长莅临现场并作重要讲话,对××市场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省局××副局长、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等领导分别为获得“文明诚信平安示范市场”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5)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 “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由此可见,监管理念并没有被看作监管的要素,但是,每一监管要素都受到监管理念的影响,监管理念渗透在每一个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监管的过程。

证券监管具体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监管的主体,即谁监管。在一国中,往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我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会确定自己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所有监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二)监管的目标,即为什么监管,明确的目标是监管得以开展的前提。一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系统的稳定、有序和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常常被等同看待。在通常意义上,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理念十分相似,通用也不会引起歧义或曲解。当然,在我们上面的论述中提到,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而目标则往往指明实现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其实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理念指引监管目标的制定,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三)监管的对象、即监管什么。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等。一是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收购,等等。证券参与者在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行为及活动都应当是监管的对象。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对整个监管活动的认识和安排。监管对象就是依据监管理念来确定的。证券监管对象中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也会受证券监管理念的影响而受到的关注程度会有不同,但是往往相对固定。而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而言,不同的监管理念却可能决定它们作为或不作为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方式,即怎么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自我约束规则;另一方面是采取监管的具体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监管理念直接决定证券监管的方式,监管理念在证券制度上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每一个条文都渗透着监管理念,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管者的地位,保障监管行为的实施。并且监管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确立了监管的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的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各国监管理念的差异决定监管模式的不同,而上述的监管模式也体现了各自的监管理念。

因此,证券监管理念并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证券监管主体对监管活动全面的认识和对监管其他要素的系统安排,渗透到证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证券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成败的关键,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沿革

监管是市场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的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 , 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似乎,我们的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更多偏向于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等等。

1、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证券市场,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考虑的,“试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使国有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证券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证券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更重要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我们知道,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行为透明,而且必须作到参与主体平等、监管机关公正。而我国这段时期政策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优先的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特殊的职责要求使之根本不能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不仅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而且往往可能通过“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整个市场发展的障碍或破坏。

监管机关职能的特殊要求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管的公信力受到怀疑,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这种监管体制带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得即使监管机关努力想当好裁判,也难于在市场中保持其独立和公正。

2、行政主导市场-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证券监管具有浓厚行政特色。尤其是在发行监管方面。证券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以行政手段来主导和分割市场。证监会负责人坦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筹资功能具有明显的计划分配色彩” .正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批使得证券发行行为难以市场化,从而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其次,地方和部门的额度分配明显是一种部门利益的行政分配,并且地方政府在行使选择权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而不能确保公正。第三,行政审批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实质审批中,证券的发行上市是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对企业完全进行实质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发行上市的企业都是获得了政府的担保。一旦发行出现严重的欺诈行为,政府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在以往发生的证券欺诈事件中,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另外,发行额度的限制人为地划定市场扩展的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滋生腐败。额度使得发行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

3、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是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由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用。比如,我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 ,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而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在市场上也少有发言的机会。至于证券公司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就更不足提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却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为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而设立自主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在没有既定标准的制裁中,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处,这不但没有体现监管机构的权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证券监管理念的模糊使得我们的证券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朝令夕改,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机关的定位、监管方式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监管机关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监管权威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不能确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是构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潜在障碍和威胁。一旦证券市场问题的积累而引起矛盾的激化,那将对我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其破坏和损失难以估量。

四、我国证券监管理念之重塑

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如此重要,因此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应当是我们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追求。“短短十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艰苦的探索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伴随着国家经济转轨,证券市场体制在变,观念也在变。”证券监管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 “监管机构也逐渐体会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证券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问题的不断得到显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要条件,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仅就监管理念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才能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因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市场的弱者。因此,在市场失灵或失控的时候,守法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中常常是最大的受害者。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了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标。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

由于我们对监管理念的理解错位,使得我们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模糊,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产生等。并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监管机构作为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以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真正做到保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使监管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公正“裁判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而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必然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为主体。否则,证券市场就没有生存的根基。诚然,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机关也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并且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

3、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各国实践中,一些以前实行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综合运用两种监管模式,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6)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

,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 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 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 (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 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7)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8)

(一)层层成立机构,出台实施意见。一是市政府成立南副市长牵头,农业、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等七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市工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针对工作任务需要,从全系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核心课题组,协调行动、合力攻关。各区、镇(街道)及区工商局、工商分局(所)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策划两类示范,强化内外宣传。该局以经济发达的南海区和后发达的三水区为试点地区,以同济市场、中国陶瓷城、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平洲玉器街、乐从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乐平综合市场6个市场为信用示范市场创建单位,探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市场的管理办法。为了搞好宣传造势,各级工商部门对内召开动员大会,讲大局、明责任、定要求、鼓实劲:对外,举办市场开办单位及经营户培训班,指问题、寻出路、谋发展、求配合;形成了各级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探索,力促试点工作推陈出新

全市符合开展信用分类监管试点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437个,场内经营户逾4万,市场软硬件设施差距很大,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按照传统的监管办法,基层工商部门每天疲于奔命且难以如愿。为此,该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全新的监管方式。

(一)科学认定市场信用等级。一是结合一线监管执法实际,为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制定《市场信用分类指标》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开发数据规范》,提供实践基地和实验数据。二是按照省工商局软件开发思路,组织软件应用调试,配合省工商局修订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系统。三是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组织全市基层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采集全市437个市场的信用信息,由软件系统完成市场的信用类别认定。

(二)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省工商局的指导下,佛山市工商局从六个方面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是逐步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实施企业登记,推进市场开办主体企业化。二是制定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明确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信用示范市场认定的方式、标准、认定机构、验收方法,创建信用示范市场。四是制定并实施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五是搭建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供市场日常管理信息和相关数据。六是制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指引》、《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考评通则》等,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户实施信用认定及后续管理。

(三)探索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市场信用分类后,佛山市工商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出台《佛山市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办法》,改革市场巡查中逐个企业巡查的传统模式,探索实施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将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户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信用类别确定监管频度,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通过抽查部分经营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判断市场信用管理水平,重在考察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市场管理责任情况。整体巡查的结果可直接作为重新认定市场信用类别的指标信息,市场信用类别又将影响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频度,以及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信用类别低的市场,如发现存在因市场管理不力出现的违法行为,还将从重追究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这些措施相互作用,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管理,实现市场信用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效能考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这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经过半年的努力,该局创建了“政府牵头、工商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自管、商户自律、社会监督”六位一体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新格局,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成果。

(一)初步建立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提高了监管效能。该局制定了5项制度和12项市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形成从信用征集、等级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反馈、分类奖惩等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范,并借助业务信息软件,实施信息化监管,建立起市场整体巡查监管模式。实施新的监管模式后,监管效能明显提高:一是减少了监管对象。该局基层工商部门从原来直接监管4万多户场内经营者变为直接监管437个市场。二是集中了监管力量。工商部门将监管力量放在问题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监管最需要的市场,实现了监管力量的科学调配。

(二)充分调动市场开办单位加强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了市场信用管理水平。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将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水平、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行政监管、奖惩措施相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市场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市场开办单位不仅建立落实了工商部门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还在辖区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打造反映市场经营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如:同济市场加强进场食品质量把关,建立了农产品检测结果工商、农业两部门互认机制,并开展场内星级经营户评定活动: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不合格农产品协议退市及市场开办单位监督销毁的退市机制:中国陶瓷城提高进场门槛,实行品牌产品进场经营制度,限制非品牌产品入场销售;乐从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推出“诚信店”、“先行赔付”等先进管理措施。

(三)促使市场经营户自律经营,服从管理,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9)

(一)层层成立机构.出台实施

意见,一是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牵头,农业、税、地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行佛山市工商支行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二是市工商局成立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剐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针对工作任务需要.从全系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核心课题组.协渊行动、合力攻关各、镇(街道)及区工商局、工商分局(所)均成立相应的绀织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策划两类示范.强化内外宣传

该局以经济发达的南海区和后发达的水为试点地区.以同济市场、中国陶瓷城、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平洲:器街、乐从际家具博览7O十周工商管理研宽中心、乐平综合市场6个市场为信用示范市场创建单位,探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市场的管理办法为了搞好宦传造势.各级工商部门对内召开动员大会,讲大局、明责任、定要求、鼓实劲:对外,举办市场开办单位及经营户培训班,指问题、寻出路、谋发展、求配合:形成了各级T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探索。力促试点工作推陈出新

全市符合开展信用分类监管试点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437个.场内经营户逾4万.市场软硬件设施差距很大.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按照传统的监管办法.基层工商部门每天疲于奔命且难以如愿为此.该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全新的监管办。

(一)科学认定市场信用等级.

一足结合一线监管执法实际.为同家工商总局研究制定《市场信用分类指标》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开发数据规范》,提供实践基地和实验数据二是按照省工商局软件开发思路.组织软件应用调试.配合省工商局修i丁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系统i是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组织全市基层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采集全市437个市场的信用信息.由软件系统完成市场的信用类别认定

(二)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在省工商局的指导下.佛山市工商局从六个方面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是逐步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实施企业登记.推进市场开办主体企业化二是制定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明确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i是明确信用示范市场认定的方式、标准、认定机构、验收方法,创建信用示范市场。四是制定并实施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五是搭建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供市场日常管理信息和相关数据六是制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指引》、《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考评通则》等,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户实施信用认定及后续管理。

(三)探索市场整体巡查监管。

市场信用分类后.佛山市工商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出台《佛山市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办法》,改革市场巡查中逐个企业巡查的传统模式.探索实施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将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户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信用类别确定监管频度.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通过抽查部分经营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判断市场信用管理水平.重在考察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市场管理责任情况整体巡查的结果可直接作为重新认定市场信用类别的指标信息。市场信用类别又将影响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频度.以及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信用类别低的市场.如发现存在因市场管理不力出现的违法行为.还将从重追究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这些措施相互作用.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管理.实现市场信用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效能考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这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经过半年的努力.该局创建了“政府牵头、工商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自管、商户自律、社会监督”六位一体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新格局.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成果。

(一)初步建立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提高了监管效能

该局制定了5项制度和12项市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形成从信用征集、等级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反馈、分类奖惩等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范。并借助业务信息软件.实施信息化监管.建立起市场整体巡查监管模式。实施新的监管模式后.监管效能明显提高:一是减少了监管对象该局基层工商部门从原来直接监管4万多户场内经营者变为直接监管437个市场二是集中了监管力量工商部门将监管力量放在问题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监管最需要的市场.实现了监管力量的科学调配。

(二)充分调动市场开办单位加强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了市场信用管理水平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将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水平、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行政监管、奖惩措施相挂钩.极大地涮动了市场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市场开办单位不仅建立落实了工商部门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还在辖区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打造反映市场经营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如:同济市场加强进场食品质量把关.建立了农产品检测结果工商、农业两部门互认机制.并开展场内星级经营户评定活动: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不合格农产品协议退市及市场开办单位监督销毁的退市机制:中国陶瓷城提高进场门槛.实行品牌产品进场经营制度,限制非品牌产品入场销售:乐从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推出“诚信店”、“先行赔付”等先进管理措施

(三)促使市场经营户自律经营,服从管理,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将市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等级挂钩..市场开办单位为了确保自己信用等级较高.想方设法管好经营户如:同济市场承诺对星级经营户给予租金最高8折的优惠:乐平综合市场规定如经营户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将解除双方合同.将其清退出场。这些措施直接关系到市场经营户的切身利益.促使市场经营户自律经营,服从市场方管理,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嗣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10)

总体目标:通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统一”,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具体目标:在*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示范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易的市场,不包括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范围,力争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领导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市局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应用指导,配合省局相关处室做好系统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录入规范、畅通、安全。

*、企业注册监管科职责:负责对下级单位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分)局、万商工商所职责:

(*)引导、帮助、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收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健全相关档案;

(*)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确定场内经营户信用类别,对商品市场信用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组织开展星级商位评比活动;

(*)按照信用分类开展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强化执法人员的自身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号、[*]*号文件、省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内涵,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履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的能力。

*、强化监管对象的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行业例会等形式,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场内经营户讲解《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定,介绍外地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参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明晰职责,健全机制。

*、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界定如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对场内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教育;(*)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业户档案和业户经营商品登记台帐;(*)审查业户经营资格,监督业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自律制度;(*)做好场内物业管理;(*)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接受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业户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各机构、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目标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经营者公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三是完善《日常巡场检查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商品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四级网站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等消费维权制度;五是完善《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其它管理。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三类档案。

*、建立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将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财务报表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县(分)局、工商所、市场开办单位各建立一套档案。

*、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将场内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参与培训及例会情况、市场检查情况、责任书签订及承诺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形成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此类档案由市场开办单位建立。

*、完善工商所信用分类档案。在注册登记档案的基础上,由工商所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动态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四)考核打分,确定类别。

*、做好市场内经营户的信用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借鉴惠农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各工商所对场内经营户当年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处罚情况、受有关部门表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录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a、b、c、d四个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后上报县(分)局审查;县(分)局在审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验收后确定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制作“三合一”牌匾,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信用等级综合在一张牌匾上,在各商位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星级诚信商位”、“星级文明商位”评定工作。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a级经营户中评选一星级、二星级诚信商位和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商位,分别用、、、符号表示。

*、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县(分)局根据工商所采集到的市场开办单位信息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情况,按照省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说明》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打分按a、b、c、d四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审核验收后按程序确定各市场信用等级。

(五)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对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市场,由工商所每季度整体性巡查一次,重点对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b类警示市场,每月整体性巡查一次;信用等级为c类失信市场,每*日巡查一次;对d类严重失信市场,每*天巡查一次。

*、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工商所对经营户信用分类确定后,要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对场内食品经营户每月巡查一次,对场内十大类商品经营户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场内其他经营户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经营户主要依靠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和经营户自律,每年巡查一次。对b类警示经营户,以市场开办单位重点管理、工商所回访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市场开办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工商所每月对警示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的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对c类失信经营户,以工商监管为主、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所每月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后,改为每季度巡查*次,由市场开办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开办单位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出租合同。

a类经营户出现不良行为后,需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a类等级以下的经营户在一年内未发现不良行为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鉴于全市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

第一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农产品市场(原*蔬菜批发市场)、*购物广场、*市场;*家具广场、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市场、*市场;*市场、*市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第二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市场;*集贸市场。

*年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制定计划阶段。各县(分)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方案于*月*日前制定本局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措施,限定工作时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二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步为考核初验阶段。市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考核初验,并于*月*日前写出全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初验报告,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为迎接验收阶段。*月*日起,全市工商系统要做好迎接省局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对本辖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分)局要与*月*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于*月*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工作量大。各局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创造环境。

市场监管的作用篇(11)

文化市场是指以价值规律为依据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的行为和供给有偿的文化服务活动场所。它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媒介,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有组织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有适宜的交换条件。[1]文化市场监管字面上的意思是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文化市场监管实质是指负责监管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采用政策手段对生产和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文化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监管的对象还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要素的有关活动、市场准入及经营场所。[2]文化市场监管的定义所涉及的范围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概念都更为广阔。文化市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我国政府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地方政府现阶段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存在诸多问题,提升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的能力成为地方政府的必经之路。

一、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的研究现状

(一)加强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监管基础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板块,即精神思想的软件建设和监管队伍的硬件建设。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软件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全面贯彻我党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文化部的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文化市场上的中心思想建设。首先,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的思想建设。地方部门的监管意识匮乏,导致行政决策的失误,无法使文化市场有序稳固地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背景,我国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逐步深化监管意识,担负起规范群众行为、监管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稳定发展的光荣使命。其次,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建设。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紧密服务于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没有选择吸收文化的辨别力,需要政府部门对其加以思想上的教育和政策上的保护。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的监管能力,加强群众的思想教育是提升能力的最基本的路径。做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我国文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

硬件监管队伍建设由监管人员规模建设,监管人员素质建设组成。地方政府扩充文化市场监管人员的数量规模,强化政府监管能力。我国地方政府负责文化市场监管人员的明显缺乏,特别是具有较强监管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尤为甚少。补充文化市场监管人员,建设地方政府监管人员数量。扩充队伍数量的同时注重人员素质的整体提升。首先,在进入机制中,采取逢进必考的机制,监管人员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理念、专业的监管技能和勤学善思的学习力等基本素质,以此为标准严格核定参考人员是否合格,完善好监管人员素质建设的第一步。其次,监管人员考核通过后,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学习对文化市场监管的专业技能。最后,对于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内部人员,一方面要深造部分干部教育背景,另一方面采取定期的技能培训和公正的考核,提高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水平和能力。

(二)跟进时代步伐,创新监管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保持着稳中求进的发展态势,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时代,监管信息网络化和监管形式的市场化变得尤为重要。

树立监管信息网络化的监管方式。信息网络出现后,地方政府推进对文化市场的电子化监管,地方政府的监管行动拥有了便民利民、高效快捷和公开透明的快速通道。地方文化市场的监管部门更加注重监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并准确全面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构建新型的文化市场监管网络平台,共享以网络为框架的文化市场监管信息资源,推进文化市场电子化监管的同时有效地反馈了实时的群众民意。地方政府树立为追求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文化市场监管宗旨,以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为地方文化市场的监管提供坚实的保障。但随着网络文化市场的高速发展,网络低俗文化、侵权内容和违法信息等问题频频出现,强化网络文化的监管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现如今和今后的一项重大关切项目。其中包括网络信息的公开化,网络上的文化市场杂乱无章,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上的各种文化冲击越来越大,网络化的文化市场监管成为当下地方政府的迫切需求。在共享网络环境中大量有益的文化信息的同时,应强化网络环境下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人民需求的文化市场层次和严厉打击网络文化市场的犯罪行径。

由于文化市场涉及范围广,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管辖精力有限,文化市场监管应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要遵循宪法等有于文化的法律法规,运用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3]国外很多国家早已运用各行业的自我监管,让其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和减轻了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压力和包袱。例如当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就在其影视行业的分级等文化监管上,高效利用其影视行业自我监管的方式,遵循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筛选,择选出适用于美国影视文化发展的优秀文化作品。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有政策也曾提出过要建构具有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体系,吸收市场监管的优势[4]。地方政府明确自己“守夜人”的宏观监管文化市场的职能,不轻易越权揽权,将文化市场监管往市场化的态势发展。凡是个人、组织和整个行业能自主选择,自律组织对其行业能自行监管的地方,政府不仅要放权任其监管,而且要在不违反文化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对自律组织协会采取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我国的行业自我监管仍然不够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地方政府在对文化市场监管方面宏观调控的全局把握中,会尽可能多地利用市场上稳健的行业自我文化监管,加紧我国文化市场监管的市场化与国际上的文化行业自律监管对接。

(三)构建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

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法治化的监管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核心,以健全法制体系为根本依据,以奖惩分明的监管方式为手段,维护好地方文化市场的健全和有序的氛围。

美国作为新型大国已经建立起成熟的针对文化市场的法治化监管制度。美国设立的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三权分立但又相互关联,部门之前相互调节和制约。此三部门构成对文化市场监管的体系。他们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职责,不会出现互相推诿和侵权越权。权力意味着崇高至上,拥有者面对权力很容易会做出滥用的举动。权力的滥用会直接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侵害大众在文化市场中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美国各地方政府非常明确各自所担当的职责,为建设文化市场法治化付出一份力。

首先,我国现有在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大有欠缺。文化大领域中只有一项单独的立法,在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方面还没有一整套统一的立法,当然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也没有全方位的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完整的统一立法成为许多研究文化市场监管法治化的学者张的提升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

其次,监管部门的分散致使地方政府对监管行为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互不担责的现象。提升文化监管能力最直接的就是心往一方,力使一处。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部门分为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广电管理部门等。第一,各个部门进行细分职责,追究责任具体到人。第二,各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正确处理好相互的关系十分重要。第三,对监管行为采用绩效评估方法,提升地方政府监管效率。

最后,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用鼓励和惩罚的手段相结合。奖惩分明是上千年前延续至今的古老行政方式,在文化市场的监管上也同样适用。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活动多做行政引导、扶持和资助等多项公共事业服务。要对监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严惩不贷。赏罚分明能最有力地牵引文化市场往希望的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一定要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三大原则,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方式,建立长效的法治化文化市场监管,这是成为提升监管能力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仍然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地方文化市场近年来一直维持着高速的发展状态,市场的规模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充。由于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热,相应产生出的文化市场的问题也不停地涌现。中国文化市场表面繁荣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一)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事前,文化监管准备工作不合民意

首先,地方政府在对文化监管之前需要设立好目标,以人为本设定为监管过程的最终目标。文化市场的监管中必须要贯彻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维护好公民享受精神文化的大环境,保障群众在文化市场中的权利,最大效益地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6]其次,将监管权利适当赋予组织或者行业,政府要做到充分地放权。我国文化市场政府干预的力度大,范围广,尚未利用市场的力量。监管放权停留在喊空口号的阶段。政府过多干涉引起文化监管不能代表民众需求。自律组织引领的柔性文化市场监管潮流不能在我国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得到风靡。最后,我国文化监管严重匮乏对公民文化自由的保护。我国过度重视政府的提前审核,国外一些优秀软件Facebook、Instagram等在中国境内均不能使用。地方政府在出版、言论和思想上也会强行屏蔽甚至压制有关信息的传播。政府对文化市场的限制不仅局促了我国公民与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而且还不能有效确保文化市场合理合法的良性发展。地方政府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特色的先进文化为发展方向,以法治化发展为基础,以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自由为基本落脚点和出发点,提升我国公民文化素质,加强我国文化软实力,为把我国发展成全球文化强国而不懈努力。

(二)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过程中,缺乏引导和资助

我国新时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最近几年才将文化建设放置在较为重要的地位,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并把文化产业列为支柱产业。虽然近些年出台的政策在促进文化市场的发展,但地方政府在监管文化市场时仍然欠缺指导和支持。第一,我国文化市场中没有统一立法,文化市场缺少发展基础,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没有根本依据,无法指导文化往正确的方向前行。很多学者倡导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建设,但现实文化大环境中法治化尚未走上正轨。没有一个地标界限作为参考,监管活动寸步难行。第二,我国政府没有提供丰富、富足的文化生活,地方文化缺少文化娱乐活动和文化素养场所。特别是像基层经济条件贫瘠的地区,政府财政紧缺,地区经济条件一般。文化思想教育培训经费无法负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无法通过实质性的财产资金实施支撑;文化市场的网络监管所必需的高科技设备更是无法通过地方政府的购买来保证。我国在文化市场的指引和支持上有着很大的漏洞,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活动尚未得到财政支撑。

(三)地方政府监管文化市场过程完成后,监管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不完善

文化监管的绩效评估是用来反映和概括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绩效水平的概念和具体情况。我国地方政府文化监管的绩效评估正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监管的评估浮现出许多问题。一是地方政府文化监管的绩效评估指标不全面。监管绩效考核的标准非常模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表现也会模棱两可,评估的结果可能取决于领导的印象。在文化市场监管的绩效评估发展初期,监管工作评估指标不能全部被囊括,指标体系会存在大量纰漏;二是地方政府对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不重视。已建的文化监管考核评估制度在地方政府工作中不能长久地坚持实施下去。地方政府只注重监管的过程,不注重结果;只看重形式,不关注实质。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不属于结果导向,大部分都采取公务员敷衍了事的行事作风。年终绩效考核和评估时监管部门只是把它看作是走形式,而不认真对待评估结果并对此进行反思和改进;三是文化监管考核和评估的结果没有高效发挥相应的作用。地方政府考核部门并没有把文化监管评估的结果传送给被考核的监管部门,地方文化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自己监管的具体状况,不能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更不会注意到监管活动中应注重的关键。有些评估系统即使反馈给被评估的地方政府评估结果也往往得不到有效利用研究评估的结果,有些政府不改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只是草草了事,起不到监管作用。因此,文化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变成了一种表面形式,在地方文化市场监管的工作中实现不了监督和指挥的功能。

三、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的路径

我国文化市场繁荣昌盛的发展同时存在着以上的诸多现实问题。提升地方政府监管文化市场的能力成为我国近几年追寻的重要目标。有很多因素影响着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能力提升,笔者的观点是这些影响因素可以总分为宏观方面的因素和微观方面的因素。正由于这两大影响的存在,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才分两大路径,要从宏观途径和微观路径两种方式来实施。

(一)宏观路径即正确处理政府法治化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的关系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准确看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和组织好二者的相互作用,使其对文化市场发挥促进作用。有些国家,政府是推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关键点,而有些国家,政府却成了导致文化市场人为衰退的重要根源。如何把握与定义政府对文化市场的介入程度与努力方向始终是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7]在地方文化市场的监管上,政府要构建真实全面的监管法治化体系,市场在限定的法治化文化市场平台上展现应有的自由竞争,并自我约束。协调好政府法治化监管和市场自律性监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才是提升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能力的一剂良药。

一是政府不过度监管,把市场能单独完成的任务全权授权给市场,不包揽监管活动。地方政府精力和财力很有限,文化市场范围广阔,只依靠政府的力量,一定会是势单力薄。市场包含范围广,地方政府在对文化市场监管时要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有效利用好市场自律性监管方式,这既能缓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还能促进文化市场开放自由地发展。地方政府干预太多就会严重这影响文化市场监管的市场化自律监管方式,对文化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众文化自由的权利造成很大的损害。

二是政府不懈怠于监管,修建我国地方政府文化市场法治体系。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不能太过依赖于市场的自行发展。建立权威的法治化文化市场,地方政府全程拥有对文化市场发展的斡旋全局的权利。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地方政府需建立法治化文化监管条件,市场自律性监管才能将其功能穷尽其极致。例如我国的抄袭和侵权违法行为在文化市场中很常见,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就需要加强保护文化产品的专利,对侵权盗版等现象严厉打击,建设法治化文化市场监管。提升监管职能的宏观路径就是地方政府把握与市场关系的度,找到政府监管法治化与市场监管自律化之间的平衡点。妥善处理好两者密切的关系才是提升地方监管能力的一大秘诀。

(二)微观路径即量化影响监管能力的技术指标,对症下药,着重突破量化较低的技术指标,来提升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能力

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的活动中应该得到量化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建设成本技术指标和民意反馈技术指标。建设成本技术指标包含思想建设投入成本和队伍建设投入成本。思想建设成本是思想宣传成本经费和思想培训费用的数值总和;民意反馈指标是指地方人民群众针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满意度调查。利用网络的便捷性进行地方民意调查,测评出对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的具体满意分数。

其次,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搜集数据,公开透明评估各技术指标,搭建一个直观性、操作性、有效性、监管性较强的监管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程度。[8]这样在拉近与民众之间距离的同时也清楚明白地呈现出文化监管的大数据,一切都让数据事实来说话,提升路径会更为精准和明朗。

最后,利用搜集整理的数据来建立各技术指标的数据表格,将各技术指标绘制成有规律的曲线。可以借鉴金融股票分析中的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和随机指标KDJ等技术指标在分析个股股值中起到的微观精确分析优势,来绘制文化监管各指标曲线。建立全部影响监管能力的技术指标体系,综合分析各曲线数据信息,反映出监管能力的强弱,并对具体环节采取相应提升措施。

参考文献:

[1]胡秀梅.论文化市场的管理[J].商业经济,2010(7).

[2]莫于川.我国文化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路向[J].浙江社会科学,2013(8).

[3][德]路德维希・艾哈德著:《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译[M].商务印书馆,1983(11).

[4]程雪阳.荷兰文化市场监管的经验及其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13(8).

[5]谢晓倩.我国政府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体制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