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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委托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9 17:11:07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1)

业主

委托管理

合同

一、概述

1.1 公路养护项目委托管理模式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管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养护工程计划编制、项目前期管理、工程实施过程监督、验收结(决)算、资金拨付等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委托管理单位可根据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的方式进行确定。委托管理按照《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规定和其承担的工作内容计费。

1.2 公路养护项目委托管理的内容

根据代管单位的工作内容,可分为全过程的养护工程委托管理和施工阶段的委托管理。全过程的委托管理,即从项目前期开始到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项的管理。施工阶段的委托管理为项目招标之后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项的管理。委托管理单位在管理期内承担建设单位与工程各参建方责任和义务,代表工程的建设单位去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全面的控制。目前委托管理单位实行较多的是养护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1.3公路养护项目委托管理模式的特点

为加快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治理“危路、危坡、危桥”,发挥公路养护工程“预防为主、及时修复、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作用,业主一般都不直接管理建设项目,而是由专门从事项目管理承包的组织来完成。

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管理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负责。这种管理模式与其它项目管理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实行以项目委托管理为核心的原则和强有力的手段,能有效地对质量、费用和进度进行综合控制;长期从事项目管理的永久性专门机构,拥有一大批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人才,拥有全面的建设项目管理技术,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管理,这是任何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筹建处直接进行项目管理无法实现的,能有效地弥补业主项目管理知识与经验的不足。

二、公路养护项目委托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2.1 组织工程施工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承担业主与工程各参建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施工项目前期管理。协助业主行使对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权,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协助业主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协助编制招标方案,经业主批准后,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招标。协助业主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和造价管理等有关手续。按规定需要报请监督的,由委托管理单位代表业主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并以业主的名义与监督站签订质量、安全监督合同。

2.3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协助办理开工和征地拆迁手续,组织施工单位开工,组织工程建设并负责工程建设、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2.4 工程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汇编、移交和备案。协助并配合业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政府审计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由业主组织;如果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验收,则由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业主主持验收。

2.5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交工验收后1年)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

2.6 工程项目结算。委托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结算。

2.7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结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并获批准,缺陷责任期满,并支付完工程款项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结束。

2.8 业主临时委托的其他职责。

三、公路养护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制订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委托管理是指委托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目前公路养护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分为九个部分:一是工程施工管理(包括工程名称、计划类别、计划投资、工程施工管理范围与工作内容、项目建设工期目标、项目建设质量目标、项目建设造价管理目标、组织机构等);二是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及支付;三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委托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五是工程变更;六是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七是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八是不可抗力;九是生效及文本。项目管理单位机构不直接与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总之,公路养护项目业主委托管理是我国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和与国际接轨所必须推行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管理业主一定要认清楚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充分相信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才能,以先进科学的管理创造最大的效益。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应从政策上、制定法规等措施上提倡、规范和发展这个行业,从而促进我国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丁士昭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7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委托受托方________对项目进行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为确保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使该项目在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保质顺利交付委托方,特订阅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立项批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力与义务

1.受托方权力与义务

(1)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承担本项目建设期法人,代表委托方对本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及服务,承担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责任与权利。

(2)按项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委托方使用需要、建设功能和有关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委托方批准。

(3)负责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4)编制适合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方批准。

(5)负责协助委托方申报规划、建管、投资等有关手续,取得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所需相关证照。

(6)在公开招标原则下,受委托方委托选择确定勘测、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7)负责设立本工程建设所需项目资金专户,根据审批的年度记划和工程进度领取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使用。

(8)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超出三控制范围的高速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方审批执行。

(9)严格按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

(10)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找方的监督和管理。

(11)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必,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方及时送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审批后办理资产登记。办理工程移交事宜,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

(12)负责工程后保修事宜。

2.委托方权力与义务

(1)委托方作为本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行使业主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受托方移交前期工作手续,协助受托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工作,为受托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审核受托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给予及时回复。

(4)负责按批准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并督促建设资金按期支付运载受托方项目资金专户。

(5)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

(6)按照建设进度计划,稽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审核实施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及资金调整计划。

(7)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帮助受托方办理施工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

(8)负责组织竣工结算验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与受托方办理接收手续。

三、工程投资及合同价款

1.受托方应将本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测量、钻探、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红线等各种证照办理费用控制在规定额度以内。

2.受托方项目管理费按工程结算审计后造价的________计取。

3.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管理政策性各种缴费,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受托方提前申报,委托方及时支付。

四、工程质量

设计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受托方应不遗余力地工作,尽量满足委托方工程进度需求

本工程工期为___________ ,其中开工时间为___________,施工工期为____________ 。

六、奖惩办法

1.受托方通过采取科学管理办法,提出合理的建议,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三控二保的前提下,委托方给予受托方________奖励。

2.由于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内容,未经委托方批准擅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超出委托方审批的规模、内容、标准造成投资增加或因组织不力致使工期延迟,委托方有权扣减管理费,并由受托方自有资金弥补损失。

七、其他

1.委托方任命的本工程实施管理协调总代表为_____________,受托方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双方不论哪方换人均需提前一星期书面行文通知对方。

2.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制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后另订。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

称: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名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家乡电话: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完成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甲方项目经理职责,代为甲方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义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共同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高标准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方式

乙方代表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对甲方委托管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包工,部分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方式的施工承包管理。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佣金

甲方按乙方管理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支付佣金。

(一) 佣金标准

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佣金:

1,甲方按乙方所负责的装修工程结算总价%向乙方支付佣金。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2,甲方按乙方所负责的装修工程的内部结算总价扣除材料费,人工费用后,用余额作为佣金支付乙方。内部结算价由甲方策动或参照行业惯例标准指定;乙方负责承担内部结算总价的税费。 甲方鼓励乙方采用科技的管理措施,在优质高效服务业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成本。

( 二)佣金支付时间

1, 乙方履行完主合同全部义务,所负责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业主与甲方完成,结清全部工程款并完税后七个工作日内计算和支付;

2, 甲方在乙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主合同约定的保修金(主合同没有约定时,按装修工程结算总价的 %计算,当该项目解除责任后一周内向乙方结算保修金;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不能按主合同及本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委托任务的;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委托任务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定制度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炒单、卖单、私自承揽装修工程施工的;

6. 乙方私自购买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甲方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7. 乙方在六个月内两次被业主要求或甲方决定撤换的;

8.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 乙方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10.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 乙方死亡。

(五)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重新订立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合同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合同。

(七)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五、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需要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佣金的,除全部支付乙方佣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佣金 %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对乙方实施培训、监督、考核和分级管理。

3、甲方协助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乙方组织的现场交底,协助和监督乙方施工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乙方工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对乙方施工项目实施中间验收、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参加乙方竣工移交。

4、甲方制定考核派单管理办法,根据装修工程任务量,按分级、考核情况向乙方委托装修施工任务。

5、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材料计划向乙方集中陪送装修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负责。甲方应不断优化材料采购渠道,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

6、甲方为委托乙方管理施工的装修项目提供设计服务。

7、如经甲方或业主认定,乙方已经或有潜在的可能五月法继续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标准履行主合同,甲方有权撤换乙方,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8、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业主,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9、己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元)(不计利息)。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4,5,6项解除合同的,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

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该履约保证金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该保证金5000元在乙方负责的最后一个工地解除保修责任后一周内退还;

2、根据工程需要或业主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经甲方审核后交业主审定;

3、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做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工期、材料和工艺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4、乙方必须在每个施工工地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经过甲方的培训且最多只能负责同属一个行政区的两个工地,其费用及其它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甲方的培训,经培训合格且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件后才可参与施工,施工期间若出现施工人员不足时,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临时再聘请施工工人。所有施工工人的费用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材料陪送目录,使用甲方统一陪送的材料。不在甲方材料配送目录内的材料,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自行采购,并自行承担质量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7、负责装修工程款的催缴。业主未按时缴纳工程款时,需积极催缴并采取即使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8、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9、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业主、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够均由乙方承担。

六、处罚与奖励:

1、甲方有权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处罚标准就乙方所负责工地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问题对乙方实施处罚;

2、乙方按期、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工地达到管理有序,质量优良,且业主按时接清工程款的,甲方可视情况,酌情给予乙方奖励。

七、其它:

1、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其劳动就业和安全保障等风险和责任;

2、乙方的采购、用工行为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和义务;

3、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要求或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代乙方支付工人工资,工伤保险和材料费用等。但不代表甲方对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义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栓放协商解决。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市人民法院。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鸦或代签无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范文3

委 托 人(甲方) :

项目管理人(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 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二、 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见附件 1

三、 项目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

实 施 工 期:

投资控制目标:

项目管理总服务期:

四、 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相关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 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 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3)

工程管理的三大核心目标任务是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节约投资,所以工程造价始终是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普遍引入监理的基础上,又普遍引入全过程委托审计。就业主而言,把质量工期控制委托给了监理,把造价控制委托给了造价咨询公司,好像就可保证目标的实现了。

一、全过程委托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1.全过程不全。什么叫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我国现代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颁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标准和管理规范,运用现代管理审计思想、技术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经济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促进建设项目相关者各司其职、动态联盟、形成合力,共同规范管理、控制造价、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审计业务活动。全过程委托审计就是造价及相关咨询单位受业主委托完成前述整个审计业务活动。实际情况如何呢?在招标时,多数业主将最高限价(或标的)交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建设阶段,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单位参与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然后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核,最后出一个造价为多少的结算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没有将全过程进行委托审计,审计功能(监督、评价、控制、咨询、鉴证、管理)没有得到全面体现,审计的作用(预防性、及时性、效益性)没有得到全面发挥。

2.造价把关不严。(1)业主干预。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业主的地位不言而喻。业主往往以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某事项的计价办法,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很难不认可。如某工程大面积土石方施工在定额计价的合同里不按合同计价,而采用比定额计价高得多得所谓市场价,最终在结算审计中得以通过。(2)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人员责任心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限制。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中介机构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串通,泄漏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秘密,合伙骗取委托单位的利益,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受托单位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限制。受托审计人员对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疑难问题把握不准、未发现重大错报漏报的情况下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对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未经委托单位代表认定,就私自拍板定案。(4)受托审计方法和手段的限制。审计方法落后、审计风险意识的淡化、审计质量不够高等因素引起造价虚增。

3.委托成甩脱。在国有投资的项目中,有的管理者把全过程审计受委托者看作风险分担者,沿用招标有投标预算及中标价、建设中有签证及各种纪要、竣工后由受委托的单位出结算审计报告的思路对造价进行管理,等到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先大呼怎么这么多,继而说通过审计了的应予以认可。业主将造价管理完全甩给受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不进行过程管理,全凭造价咨询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处理,结果可想而知。

二、在全过程委托审计模式下,实施阶段业主对造价管理的措施

1.明确业主、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对造价的控制,参与工程的各方都有职能。就施工阶段而言,业主造价管理的职能主要有:(1)在合同价的控制下,编制施工阶段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执行;(2)进行投资控制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所有施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论证,择优批准;(4)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扣回预付款;(5)审核工程变更等其他支付申请;(6)审核及处理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在本阶段,造价咨询单位造价管理的职能是:(1)施工组织设计审计;(2)工程预付款审计;(3)工程进度款审计;(4)工程变更审计;(5)现场签证审计,参与已发生的、经施工方申请、监理审核、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量签证,及时核实工程造价,作为施工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结算凭证;(6)工程索赔和业主反索赔审计;(7)材料设备审计;(8)监督、评价,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业主报告;(9)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基建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只有通过合同等形式详细的明确各阶段业主与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能,才有可能做到各尽所能、到位而不越位、形成联动有序的管理造价体系。

2.扩大审计范围,实现真正的实施阶段全过程委托审计。(1)把项目勘察设计纳入全过程委托审计范围,从源头管理造价。项目勘察设计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方案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全过程审计受托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建设方案的审计、限额设计的审计、设计图纸审计、设计概算的审计,把造价一步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分部分项中,达到把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所对应的金额内的目的。其中的重点是建设方案、限额设计、设计图纸的审计。要单独或配合其他机构审计不同建设方案、施工图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从工艺流程到空间布局、从平面布局到立体造型、从功能分区到内外装修等全方位满足设计委托书的程度及其对应的预算造价,并提出意见建议。(2)加强交易阶段的委托审计,确定每一子目量价和风险,严控中标造价超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交易阶段形成的量价及有关计算原则等,是结算的基石,是造价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工作有:资格预审文件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施工投标文件审计、施工合同审计。其中的重点是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的审计。在完善施工图的基础上,合理预测市场的变化和可能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全面详细审计,形成在设计概算控制下的招标控制价是重中之重。(3)落实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职能,全面及时动态反映造价的变化。

一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进行估价。目前,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大多常态化,但重签证轻及时计价的现象十分突出。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10.4.2变更估价程序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含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含造价咨询单位)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之前的版本中也有类似规定)同时,也确定了估价原则。所以,业主应要求受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每一份变更审查出具造价变动报告,及时动态反映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材料设备审计报告。材料设备审计似有似无,更谈不上质量好坏。有的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参与了业主定价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询价,有的只是在有关资料上签字,正负偏差、质量好坏不过问,有的根本不参与,完全由业主说了算。根据施工阶段审计职能要求,无论是业主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还是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都要进行审计,只是审计的项目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必须保证与价格相对应的品牌、相对应的型号、相对应的质量的合格以上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三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包括业主在内,大多人认为,本项工作应由监理负责。这是错误的,质量与造价是相关的,计价的前提之一是质量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计价。尤其是隐蔽工程,更需加强审计,防止偷工减料。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消耗的人机材等必然发生变化,造价也就跟着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及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导致的造价变化。四是加强结算受托审计,把好造价管理的最后一关。结算审计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资料真实性全面性合法合规性的审计、合同内价款的审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量及价款的审计、暂估价调整的审计、索赔费用的审计、价格调整费用的审计、工期质量奖惩的审计、其他费用的审计等内容。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详细的报告,一一给予明确。结算审计的方法很多,业主应明确要求审计单位用全面审核法进行。

3.完善审计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控委托审计风险。一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公开招标制度。在选聘全过程委托审计造价咨询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信誉高、力量强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招标中实行污点一票否决制。通过公开招标这一形式确定造价咨询机构,有利于形成竞争局面,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二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业主作为委托主体,在全过程委托审计时,对每一委托项目都应与受托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全过程委托审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委托范围、审计时限、双方责任、审计纪律、取费标准、质量要求、处罚标准等内容,明确责任。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严肃性。第二,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业主应要求全过程审计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详细的《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审计组织构成、内部审计程序及与业主的衔接制度、各阶段各分部分项的审计目标任务工作点、审计成果文件及提交时点等内容。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业主应按此督促落实。要求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建立审计日志制度,业主随时检查审计日志。第三,建立定期报告和工作例会制度。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除了按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外,应建立月定期报告制度,向业主汇报本月的工作、总结自身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业主提出建议等。业主应定期召开造价管理例会,协调全过程委托审计中审计单位与各方的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第四,加强抽查与复核,提高审计质量。业主对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应组织人员抽查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再审计,以提高全过程审计单位的责任感,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

参 考 文 献

[1]姚伽华.高校基建项目全过程委托跟踪审计的探讨[J].湖南科技学院报.2011(4)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4)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02

工程管理的三大核心目标任务是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节约投资,所以工程造价始终是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普遍引入监理的基础上,又普遍引入全过程委托审计。就业主而言,把质量工期控制委托给了监理,把造价控制委托给了造价咨询公司,好像就可保证目标的实现了。

一、全过程委托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1.全过程不全。全过程委托审计就是造价及相关咨询单位受业主委托完成整个项目审计业务活动。实际情况如何呢?在招标时,多数业主将最高限价(或标的)交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建设阶段,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单位参与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然后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核,最后出一个造价为多少的结算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没有将全过程进行委托审计,审计功能(监督、评价、控制、咨询、鉴证、管理)没有得到全面体现,审计的作用(预防性、及时性、效益性)没有得到全面发挥。

2.造价把关不严。(1)业主干预。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业主的地位不言而喻。业主往往以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某事项的计价办法,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很难不认可。如某工程大面积土石方施工在定额计价的合同里不按合同计价,而采用比定额计价高得多得所谓市场价,最终在结算审计中得以通过。(2)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人员责任心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限制。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中介机构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串通,泄漏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秘密,合伙骗取委托单位的利益,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受托单位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限制。受托审计人员对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疑难问题把握不准、未发现重大错报漏报的情况下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对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未经委托单位代表认定,就私自拍板定案。(4)受托审计方法和手段的限制。审计方法落后、审计风险意识的淡化、审计质量不够高等因素引起造价虚增。

3.委托成甩脱。在国有投资的项目中,有的管理者把全过程审计受委托者看作风险分担者,沿用招标有投标预算及中标价、建设中有签证及各种纪要、竣工后由受委托的单位出结算审计报告的思路对造价进行管理,等到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先大呼怎么这么多,继而说通过审计了的应予以认可。业主将造价管理完全甩给受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不进行过程管理,全凭造价咨询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处理,结果可想而知。

二、在全过程委托审计模式下,实施阶段业主对造价管理的措施

1.明确业主、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对造价的控制,明确参与工程的各方的职能。

就施工阶段而言,业主造价管理的职能主要有:(1)在合同价的控制下,编制施工阶段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执行;(2)进行投资控制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所有施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论证,择优批准;(4)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扣回预付款;(5)审核工程变更等其他支付申请;(6)审核及处理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造价咨询单位造价管理的职能是:(1)施工组织设计审计;(2)工程预付款审计;(3)工程进度款审计;(4)工程变更审计;(5)现场签证审计,参与已发生的、经施工方申请、监理审核、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量签证,及时核实工程造价,作为施工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结算凭证;(6)工程索赔和业主反索赔审计;(7)材料设备审计;(8)监督、评价,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业主报告;(9)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基建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只有通过合同等形式详细的明确各阶段业主与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能,才有可能做到各尽所能、到位而不越位、形成联动有序的管理造价体系。

2.扩大审计范围,实现真正的实施阶段全过程委托审计。(1)把项目勘察设计纳入全过程委托审计范围,从源头管理造价。项目勘察设计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方案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全过程审计受托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建设方案的审计、限额设计的审计、设计图纸审计、设计概算的审计,把造价一步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分部分项中,达到把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所对应的金额内的目的。其中的重点是建设方案、限额设计、设计图纸的审计。要单独或配合其他机构审计不同建设方案、施工图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从工艺流程到空间布局、从平面布局到立体造型、从功能分区到内外装修等全方位满足设计委托书的程度及其对应的预算造价,并提出意见建议。(2)加强交易阶段的委托审计,确定每一子目量价和风险,严控中标造价超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交易阶段形成的量价及有关计算原则等,是结算的基石,是造价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工作有:资格预审文件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施工投标文件审计、施工合同审计。其中的重点是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的审计。在完善施工图的基础上,合理预测市场的变化和可能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全面详细审计,形成在设计概算控制下的招标控制价是重中之重。(3)落实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职能,全面及时动态反映造价的变化。

一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进行估价。目前,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大多常态化,但重签证轻及时计价的现象十分突出。业主应要求受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每一份变更审查出具造价变动报告,及时动态反映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材料设备审计报告。材料设备审计似有似无,更谈不上质量好坏。有的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参与了业主定价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询价,有的只是在有关资料上签字,正负偏差、质量好坏不过问,有的根本不参与,完全由业主说了算。根据施工阶段审计职能要求,无论是业主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还是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都要进行审计,只是审计的项目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必须保证与价格相对应的品牌、相对应的型号、相对应的质量的合格以上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三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包括业主在内,大多人认为,本项工作应由监理负责。这是错误的,质量与造价是相关的,计价的前提之一是质量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计价。尤其是隐蔽工程,更需加强审计,防止偷工减料。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消耗的人机材等必然发生变化,造价也就跟着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及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导致的造价变化。四是加强结算受托审计,把好造价管理的最后一关。结算审计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资料真实性全面性合法合规性的审计、合同内价款的审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量及价款的审计、暂估价调整的审计、索赔费用的审计、价格调整费用的审计、工期质量奖惩的审计、其他费用的审计等内容。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详细的报告,一一给予明确。结算审计的方法很多,业主应明确要求审计单位用全面审核法进行。

3.完善审计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控委托审计风险。一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公开招标制度。在选聘全过程委托审计造价咨询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信誉高、力量强的造价咨询机构。二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委托范围、审计时限、双方责任、审计纪律、取费标准、质量要求、处罚标准等内容,明确责任。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严肃性。第二,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业主应要求全过程审计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详细的《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审计组织构成、内部审计程序及与业主的衔接制度、各阶段各分部分项的审计目标任务工作点、审计成果文件及提交时点等内容。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业主应按此督促落实。要求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建立审计日志制度,业主随时检查审计日志。第三,建立定期报告和工作例会制度。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除了按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外,应建立月定期报告制度,向业主汇报本月的工作、总结自身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业主提出建议等。业主应定期召开造价管理例会,协调全过程委托审计中审计单位与各方的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第四,加强抽查与复核,提高审计质量。业主对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应组织人员抽查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再审计,以提高全过程审计单位的责任感,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参考文献: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5)

关键词 委托加工 服务外包 内部控制

机械加工业作为机械制造行业的重要部分,经建国后60余年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规模,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经验。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机械加工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逐渐增加,人民币升值风险加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较少,处于全球产业链中下游和低端位置的局面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改观。所以,强化内部控制,加强生产管理,降低制造成本,成为机械加工企业的重要选择。本文通过对某电力高压开关制造企业的长期调研和分析,对机械加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一些建议。

一、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的问题

1、委托加工的概念。

委托加工也叫外协生产。委托加工业务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生产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企业完成的经营行为。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机械加工企业因工艺复杂,企业自身的设备、场地有限,或者工序生产能力有限,在社会化分工情况下,将其中的某些非核心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支付相应的加工费,以达到如期完成部件的生产,节约制造成本的目的。

2、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的问题。

(1)未制定委托加工实施方案,缺乏委托加工管理制度。由于未对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全面的分析,编制实施方案,也没有管理制度,导致某些不适合外包的业务委托甚至层层转包给了竞争企业,在执行委托加工业务时随机性很强,技术方案考虑不周,加工费结算混乱,运输费用全部由委托方承担,等等问题。

(2)委托加工业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审批权限不明确,多头审批,甚至随意审批,业务决策不严密,未做成本效益分析,导致委托加工业务的成本高于本企业自主加工或直接外购的成本。

(3)对于受托方的选择不严格、不细致,选择标准不明确,导致一些缺乏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的企业入围,委托加工成本过高,质量和交货期难以保证,从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发生舞弊行为。

(4)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者合同粗疏,条款不全,违约责任界定不清,合同价格过高,导致企业发生纠纷或遭受损失。

(5)组织实施委托加工业务时未按照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履行,双方沟通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遇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解决,没有应急机制。验收过程流于形式。加工费结算审核不严、支付方式不恰当、金额计算不准确,财务报告披露不全面。

二、委托加工业务内部控制的建议和对策

1、制定委托加工业务的实施方案,完善业务审核和审批程序。

(1)根据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本企业的资源和需求,编制业务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委托加工的业务范围,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例如,铝材焊接技术为本企业技术诀窍,绝不能为突击产量而委托给其他企业,避免技术泄密和质量失控。实施方案应包括委托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以及实施控制等内容,方案应具有完整性。企业根据年度生产预算,每年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复核,选择和淘汰受托厂商,评估委托加工业务的成本效益和风险、合同期限、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等方面,确保方案持续适用。评估时应对比分析外包与自营的风险和收益,确保经济性。财务负责人应参与重要业务的决策。

(2)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委托加工业务管理制度,靠制度管人管事。该制度应包括:委托加工的业务范围、受托厂商的选择办法、加工费的确定方法、结算流程、工件出入库流程、质量检验、交货期管理、运输管理、合同批复流程、质量索赔程序、业务档案管理、奖惩条款等内容。

(3)建立和完善业务审核批准制度,明确授权审批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实现分层次审批,禁止越权审批。重大业务委托加工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例如,涉及与本企业主业相竞争的业务、金额超过本企业年加工成本50%以上的业务等等。一般外协加工业务,按照重要程度、金额大小、车间分工、工序生产能力等因素由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授权审批。

2、编制受托方筛选方案,报管理层审批。

每年年初由生产部门、质量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受托厂商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厂商进行调查、考核、评价,编制评分表。考察后确定合格厂商名单,建立厂商档案,该名单应报管理层审批,报相关部门备存。除了满足承包条件外,还需考察候选厂商从事受托加工业务的成功案例、业界口碑、生产经验。

3、拟定详细的承包条件。

(1)受托方的基本条件:是否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适当的生产场地、精良的生产设备,避免皮包公司或作坊式小企业入围。应调查受托方的专业资质、技术实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管理状况、质量体系等情况。

(2)质量保障条件:受托企业的设备、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检验标准等因素,能否满足委托企业的要求,能否达到技术指标,符合质量要求。

(3)生产能力条件:考察受托企业的生产场地、工人人数、设备产能等,能否满足委托企业的生产批量要求,能否达到产量要求。

(4)成本控制条件:受托企业的报价就是委托企业的成本,选择质优价廉的企业能大大降低委托企业的产品成本,节约加工费用。

(5)服务能力条件:考察受托企业能否送货上门、能否来厂提料,不合格品能否保修或重做,废品能否按价赔偿,能否协助检验,等等。

4、根据工艺定额测算,为加工业务定价,做好事前成本控制。

通过厂商报价,询价,比价,建立加工费数据库。根据工艺定额核定加工费定额,通过与厂商谈判,修订加工费信息数据库,形成价格一览表,报管理层审批。综合考虑委托加工业务的人工成本、辅材成本、运输成本、生产批量等因素,经过测算分析,合理确定委托价格,严格控制业务成本。

5、组织招标,引入竞争机制。

对于常用大宗委托业务,根据市场行情举行招标,引入竞争机制,确定加工价格和受托厂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即有效避免了人为定价,谋取不当得利。

6、选定受托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在合格厂商名单里选定受托企业,或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能够避免和降低委托加工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服务和质量标准,规定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每一笔加工业务应在价格、交货期、批量等方面达成最优条件,其价格只能低于加工费信息库的指标。合同须经过各相关部门的会签,经过授权管理者的审批。为了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应编制《外协制品制作进度表》,以确保各批次的交货期。受托方有义务告知委托方加工业务的进度和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

7、双方技术保密和商业保密。

在保密事项方面,应具体约定对于涉及本企业机密的业务和事项,受托方有责任履行保密义务。机械加工企业应非常重视工艺图纸的交接管理手续,及时收回已完成的图纸。委托方要切实加强委托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商业信息资料的管理,避免泄露自身秘密。

三、加强委托加工业务实施的过程管理

1、控制合同履行过程。

履行合同时,根据合同条款,落实双方应准备的设备、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明确工作流程、模式、职能架构和项目实施计划,准备充分,落实到位,避免停工待料或者突击作业。要制定加工业务全过程的管控措施,形成畅通的资产、资料、人员、安全、保密等对接机制,确保履约时有章可循,必要时安排培训,以充分了解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

2、对接、协调技术问题,解决及时交货遇到的问题。

委托方应与受托方建立并保持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业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技术问题。定期梳理工作流程,提出每一个环节上的职责分工、运营模式、管理机制、质量水平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对应的即时监控机制,通过生产调度例会等形式,及时检查、收集、反馈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与生产计划管理部门一起,解决及时交货遇到的问题,确保生产连续、稳定。

委托加工负责人根据任务单和外协作业期限,编制《委托加工控制表》、《外制零配件交运动态表》和《外协件预期支付费用明细表》等表格,管理委托加工的作业进度,控制委托加工品的交货期和欠款额度,安排运输、装卸业务,以保证交期。

3、做好财务核算,准确结算加工费用。

委托加工产品应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清点数量,称量重量,建立部件和材料的收发存统计表,由财务会计审核单据和统计数据。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每一笔加工费应明确生产项目、生产计划编号、产品名称、图号、数量等信息。委托加工负责人应及时与受托方核对数量、金额,及时索取发票,按照合同条款填写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应附委托任务单、出入库单、检验报告,经生产部门、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办理支付。付款方式一般为货到票到后分期付款。委托加工负责人应每月与财务会计、受托厂商、库房核对账目,建立交接记录和对账记录。

财务部门应加强核算与监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委托业务特点和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委托加工业务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及时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4、对受托方持续评估,处理违约行为。

由于机械加工企业连续生产的特点,受托方在合同期内因经营环境变化等原因不能保持履约能力,会导致委托业务失败和委托企业经营中断;或者受托方出现违约行为,会导致委托方难以发挥委托优势,甚至连环违约;或者对受托方管控不力,会导致商业泄密,为避免这些风险需要对受托方持续评估,及时处理违约业务。

委托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受托方的履约能力,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对受托方开展日常绩效评价和定期考核,持续评估其财务状况、生产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人员稳定性等综合能力是否满足委托项目的要求,其投入是否能够支持服务达到预期目标。建立即时监控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临时替代方案,避免委托失败造成本企业的生产中断。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受托方存在重大违约迹象或行为,并很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并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向受托方索赔。

5、严格检查验收,处理异常部件。

每一批次加工业务完成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可以采用完成后一次性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验收标准双方应十分明确,验收程序应规范,不得使验收流于形式,若未能及时发现交付工件质量低劣等问题,将导致企业遭受损失。完工的返厂部件应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进行专业的检测或测试,由检验员签字确认。毛坯件应结合图纸重点验收尺寸、重量、规格、材质、外观等,涂装件应重点验收涂层厚度、均匀度、平整度、光洁度、色差等。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证明,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并填写《索赔记录单》,依法索赔。属于受托方的责任,可修复部件由其返修,不可修复部件由其按照材质赔偿或重做。对于半成品的索赔,应按照本企业核算的成本进行赔偿,必要时追索违约金。

参考资料: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6)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万元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_____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监理阶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执________份,监理人执 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2

办公设施、设备

3

检验、测试设备

4

交通工具

5

通讯设施

6

其他(水、电等)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紧急事项_______________天;变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______________。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______________。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7)

二、委托加工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企业应建立委托加工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委托加工业务办理过程中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委托加工业务中,需要职责分离的岗位有:委托加工申请与审批;受托加工方的选择与审批;合同拟订与审核;委托加工实施、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等。

2.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委托加工业务决策原则和审批程序。(1)决策原则: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现有资源能力,权衡利弊,避免将核心业务、优势业务委托加工。(2)审批程序:一是日常的委托加工项目,由生产制造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委托加工申请,注明原因、加工要求、计划数量、交货日期、费用预算等内容,按照授权审批权限的要求,经过技术部门和价格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办理外协业务。二是重大的委托加工项目,在履行日常业务的各级审核后,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3.建立科学的受托方评价和淘汰制度,确定合格的受托方清单。由采购部门组织,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参加,对受托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受托方,并将选择结果报管理层进行审批。

4.加强对外协价格的管理,严格控制外协业务成本。(1)价格制定。财务部价格管理员根据工序价格制定相应的最高外协加工价格,作为采购部门进行价格谈判的依据。采购最终确定的价格只能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2)价格维护。财务部价格管理员应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掌握第一手价格资料,建立外协加工信息数据库。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及时对最高外协加工价格作出调整和变更,并将核定后的最高限价及时通知采购部门。(3)价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外协价格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公司价格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8)

【关键词】

居间;转包;委托施工;合同转让 内部施工项目转让

1 引言:案情简介与问题探讨

1.1 简要案情

2005年3月15日,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身份与中国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承包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的意向,并签订《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该“意向书”第八条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在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订后,本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作废。”

“意向书”签订后,薛某某将该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施工。2005年3月17日,薛某某为甲方,林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联系工程由甲方负责,前期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由乙方自愿一次性付给甲方,上缴公司管理费1万元由甲方代缴。同日,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处理甲、乙双方经济往来,工程诉讼事项。”

2005年3月20日,林某某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其对外联系及承包隧道及土石方等工程由榕源公司提供有关手续和人力、物力支持,每年向榕源公司缴交壹万元费用。

2005年6月5日,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林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名义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于2005年7月11目向榕源公司领取了“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授权委托书》,并投入工程施工。后林某某因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争执退出施工。

2006年11月,林某某向平潭县法院,以薛某某向其转包工程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18万元。

薛某某的律师辩称,本案双方系居间合同纠纷,并非转包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007年6月19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以林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和薛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以名为委托实为转包的变相方式”转包工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薛某某返还林某某转让费18万元。

1.2 问题探讨

1)本案纠纷到底是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还是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2)本案双方约定是“委托组织施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还有可能属于“委托合同”?

3)本案双方均是以榕源公司名义对外分别签订施工意向书、分包合同,即使薛某某是向林某某转让工程,则双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如果是,该施工项目转让的效力如何?

4)假如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根据薛某某的请求,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就同一工程又与林某某再签订施工合同,那薛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施工合同转让?其与工程转包有无区别?效力如何?

上述问题具有疑难性、典型性、实用性,值得探讨。

2 转包抑或居间?本案诉、辩双方主张及法院判决结果评析

2.1 转包与居间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也就是说,转包工程的前提是先承包到工程,未承包工程前谈不上转包;同时,只有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才属于转包,只将部分工程转给他人的属于分包,不属于转包。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为此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1)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的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但这种服务不是为了订立合同,而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2)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以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为条件。在居间合同中,仅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能作为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依据。只有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成功后,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3)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2.2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工程居间合同

(1)薛某某与淇南施工局签订“意向书”后,自己并没有按“意向书”第八条的约定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而是把自己已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这既是为林某某提供订约机会,也是为林某某充任订约媒介。

(2)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撮合,林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即通过薛某某的居间协助,林某某自己与第三人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工程分包施工交易。

(3)薛某某将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是有偿的,其条件是林某某承担薛某某联系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开支18万元。

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属于居间合同。

2.3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工程转包合同

第一,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身份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只是达成施工的意向,尚未签订施工合同,自然也就无法转包。

第二,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向发包方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承包工程的是林某某自己,而非薛某某。

第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林某某自己与榕源公司办理了工程挂靠手续,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林某某自己向榕源公司领取《授权委托书》和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投入工程施工。即直接与榕源公司发生关系、并作为承包人榕源公司人的也是林某某,而非薛某某。

第四,工程转包是指不同的施工主体――即不同的施工企业之间转让工程施工合同。但无论是薛某某签订的“施工意向书”,还是林某某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其施工主体即承包人都是榕源公司,故不存在转包问题。否则,岂不成了“榕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榕源公司”?

3 本案协议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施工”在工程施工实务中的性质辨析

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并且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本案双方的争议是否会是委托合同纠纷呢?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委托合同,双方的争议也不是委托合同纠纷。

3.1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受托事务。(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2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购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中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就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3.3 本案《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1)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从文字上虽然没有体现“居间”的意思表示,而是体现“委托施工”的意思表示。但薛某某自己尚未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达成的仅仅是施工意向;自己尚未负责施工,当然也谈不上委托林某某施工。《协议书》约定“委托组织施工”,以及薛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存在履行。

(2)林某某并没有受薛某某的委托、以薛某某的名义“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而是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自己组织施工与管理。即林某某处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实施的不是委托行为。

(3)林某某在组织施工与管理时支付的是自己的费用,其收益也归自己所有,“自负盈亏”。即林某某处理事务的结果不归薛某某,也不存在向薛某某报告处理结果。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不是委托合同。

3.4 “委托施工”的性质辨析

本案中,如果薛某某签订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已经承包了工程,他在承包工程后与林某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向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这又会引申出如下一系列问题:

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委托合同?该《协议书》是否有效?

②工程施工与管理能否“委托”?如果不能委托,则委托施工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探讨:

(1)委托事务的范围

传统民法学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委托(又称委任)事务的种类,并无限制。“无论其为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借贷、债务之保证)或为有经济意义之行为(例如帐薄或财产之整理)或仅为单纯的事实上之行为(例如使慰问医院病人,于开学典礼使代读祝词),苟其事项不背于公序良俗或法律未有禁止规定而得依一定之目的处理之者,以其事务之处理委任于他人,均为委任。”另一种认为,“并非一切事务的处理行为都可以成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也不适用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诚然,施工行为既不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按照上述传统民法学理论,似乎属于委托事务范围。但笔者认为,传统民法学理论无法解决工程施工行为能否适用委托的问题。

(2)施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并规定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①法律规定实施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行为必须由具备法定的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人员实施;不符合法定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实施建筑施工行为。这与法律没有对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明显不同。

②法律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这与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也有不同。

③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就意味着建筑法律既不允许施工企业受其他施工企业委托实施施工行为,也不允许施工企业委托其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施工行为。

④施工行为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这即意味着,施工行为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3)“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施工行为不适用委托,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委托施工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委托施工行为可以根据委托施工的范围和发包人是否认可,区别认定不同的性质: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按照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如果属于将其施工的工程全部委托,实际上应当属于转包;如果属于部分委托,则属于违法分包;

二,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委托施工,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则该委托行为应视为分包;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不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则属于违法分包,如果是把全部工程委托施工,则属于转包。

因此,委托施工除经发包人同意且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其余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即属于以“委托”的合法形式掩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非法目的”,是一种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4)委托施工行为的责任承担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委托施工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不属于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

笔者认为,即使薛某某榕源公司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他将该施工项目转让给林某某也不构成转包,而是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能认定其无效。

林某某挂靠榕源公司后,薛某某与林某某在表现形式上同属榕源公司内部人员,其对外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承、发包关系的都是榕源公司,即对外承担施工工作的都是榕源公司。一个施工企业不可能只有一个施工班组,不可能只承包一个工程;施工企业对某一工程项目变更或轮换施工班组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同时,公司、企业内部不同人员或者施工班组存在不同的施工利益,一方出让施工项目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付费用或者补偿是十分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这与公司(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相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转包,应当是指一家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即承包工程的是一家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又是另一家施工企业。因此,即使薛某某向林某某转让的是工程施工项目,那也属公司、企业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属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转包。该项目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5 施工合同转让:一个与工程转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行为

5.1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理论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施工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转由第三人施工。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①施工合同转让,经过发包人同意;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②施工合同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转包,承包人不退出施工合同关系,仍与发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工程被违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③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原承包人仍然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工程转包是违法的,施工合同转让却不一定违法。

联系:①转包,实际上也是施工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只是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让;②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都不履行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③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都既要受合同法调整,也要受建筑法调整。

5.2 施工合同转让的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于施工行为关系到公共安全,施工合同转让还应依照建筑法等公法规范确定其效力。故对施工合同转让与受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①承包人、分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没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其受让合同的承包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承包人、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②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是否是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以及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区别认定:

A、如果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发包人依法与承包人直接发包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有效;

B、如果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因为,施工合同转让,意味着发包人与新的承包人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如果原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转让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中标人)依法需要退出施工合同关系,新的施工合同也应当通过重新招标投标方式签订,不能通过承包人转让合同的方式变更承包人;

如果施工的工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包人解除与原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还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更是无效的。

③分承包人将合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不仅应当得到承包人(即分包人)的同意,而且还应当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受让施工合同的承包行为无效,但分承包人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④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又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的合同再转让时,由于再转包、再分包行为无效,故受让人(第三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分包人)形成新的转包、分包合同仍然无效,但由于再转让行为得到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的同意,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再转让后,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了施工合同关系,相当于原转包、分包合同关系解除,故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转承包、分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譬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薛某某经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应当认定薛某某退出施工合同关系的转让行为有效,至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与林某某形成新的分包合同关系的效力则另当别论。一审判决认定薛某某将工程转包给林某某无效也是错误的。

6 结语:分析本案合同纠纷性质的意义和价值

本案是个案情十分简单的小案件,但其蕴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通过对本案讼争协议及案情的多维分析,可以借此辨析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便于从中掌握各种工程合同的具体形态和特征。这对区分实践中各种不同工程合同的细微差别,正确认定工程案件事实,合理解决各种工程合同争议,应当具有一定的助益。

【注释】

[1]奚晓明总主编、潘福仁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51页。

[2]转包与分包的具体形态及其联系与区别,以及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详见丁茂福:《论建设工程施工的转包与分包》,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4页以下。

[3[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12页、第698-699页。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956页。

[6]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81页。

[7]同注[3],江平主编:《民法学》,第699页。

[8]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52页。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9)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合资公司委托代建的行业背景

合资铁路自上世纪80年代探索起步,已在中国铁路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历经近30年风风雨雨。合资铁路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建设铁路的积极性,拓宽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铁路建设和运营体制的变革,加快了铁路建设速度,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自2000年开始,各铁路局合资公司逐步进行管理方式创新,上海铁路局为例,路局管内除了金温公司未委托管理外,其他运营中合资公司将生产经营权委托上海铁路局管理。

而在目前铁路建设融资的背景下,新建的铁路往往依靠原有的合资公司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合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面临基建的压力。而目前合资公司的基本建设主要两个特点:

一是合资公司的人大幅度减少,自身管理能力受限。以上海局为例,自从合资公司运输经营委托管理后,大部分单位人员在五十人以内,且大部分人员均是铁路运营为主。即使保留了部分基建管理人才,但因近几年铁路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往往专业人才逐步调动频繁,难以保证各专业人才的储备。

二是铁路基建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大,建设工艺复杂。近几年铁路建设大型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社会发展对工程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铁路建设水平得到迅猛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也对项目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大规模、高标准的工程建设需要项目管理人员不断更新建设理念、工作方法。

运营合资铁路公司往往缺乏管理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人员,在这种形势下,便出现了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二、合资铁路的代建模式

代建项目模式在我国起源于政府对于一些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在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11月建设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目前,在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合资公司往往采取委托铁路局代建的模式,由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在模式下,代建方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根据委托代建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编制委托代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环保水保、节约用地、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等全过程负总责。

2.由代建方经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核备概算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3.由代建房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督促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三、基于交易成本分析代建模式的合理性

委托代建模式中,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方代替自己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支付给代建方建设管理费,这是一种制度成本,也是交易成本一部分。代建方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熟悉工程市场情况,具有管理、技术、人员方面的优势,可以帮助合资公司搜集需要的信息,监督承包商的行为,降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保证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环境、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并可以利用价值工程、管理集成等方法,提高基建项目的效用投资比率,提高合资公司的效益。同时,还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降低合资公司的交易成本。

1.投资决策方面

代建方可利用其信息、管理、技术等优势,帮助合资公司估算项目成本,预计项目收益,进行合理的投资收益分析,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减少基建项目的决策失误。

2.信息方面

代建方作为专职的项目管理组织,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发现开展业务的机会,并需要对业内主要工程施工承包商有充分了解,熟悉其优势和不足,使其自身具备为合资公司提供良好服务的机会,能够有效解决合资公司市场信息不足的问题。

3.招标方面

代建方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招标管理程序,在基建项目招标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适合项目特定的招标文件框架,减少为本项目单独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评标方面可以理清评标的关键因素,使评标结果更加合理化。

4.协议谈判方面

在协议谈判方面,代建方掌握大量的专业信息和谈判技巧,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后果,使工程合同更加合理化,降低施工承包商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减少可能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

5.监督管理方面

代建方是专业管理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在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方面,可以理清监督管理重点,辨别承包商可能的欺诈行为。并在合同变更调整的谈判过程中为合资公司提供足够的信息,抵消承包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协助合资公司进行谈判,减少公司的机会损失。

四、目前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1.代建方的法律地位问题

委托代建模式已经在一些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推广,但是,委托代建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不完善、不健全。虽然2007年铁道部从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委托代建模式予以规范,各路局也相继出台详细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财务核算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站在更高层面的法规并没有出台,并没有委托方和代建方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客观上无法得到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操作中往往采取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

2.代建方企业资质及组织结构问题

目前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模式下,一般是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并采取铁路局内设机构指挥部承担真正的项目管理服务。而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第三条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而实际各铁路局并无前述的各类资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以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并不可行。

在现有的代建协议中,由铁路局作为代建方,铁路局还有另一个身份,是铁道部的出资方代表,也就是说是合资公司的母公司。由于委托代建模式的双方的这种关系,在代建协议中,对于工程建设管理中权利与义务没有充分明确,特别是对出现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责任承担内容采取回避的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应用之一就是小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而假如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万一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合资公司的利益同时也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铁路局作为代建方,给自身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委托代建模式下涉及的税收问题

本文讨论的委托代建模式是涉及两个经营性法人企业之间的相关交易行为,按照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来看,并没有将铁路企业之间的代建纳入免税的范畴,代建行为已属于涉税行为。

目前铁路基建项目代建模式下,代建方除了支付60%左右发包施工单位工程款外,剩余40%为土地补偿款设计费、监理费、甲供材料款等,如严格按现行的建筑业的营业税来计算,代建方支付的税金将是一个全部代建款1.5%以上,基于交易成本角度,对委托方、代建方而言都将是庞大的成本数字,应研究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负担。目前实际操作中,代建方对于税务问题采取回避的方式。

五、完善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建模式下各种法律法规制度

既然委托代建模式已经在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得到应用,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代建方选择可能不仅仅以铁路局的身份出现,可能各种中介企业、铁路局下的专业公司作为代建方的身份出现。

(1)在国家层面尚未存在完整的法律制度,铁道部层面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委托代建模式下协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出台指导性文件,同时对代建方的主体地位予以明确。

(2)需进一步明确合资公司委托代建的范围、委托代建模式的组织管理、代建方资格的要求、代建方选择的方法、选择代建代建合同的性质等方面。

2.培育委托代建模式下代建方主体

前文已讨论铁路局作为代建方的种种弊端,铁路局下属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从人才结构、经验水平等方面来看作为代建方有着先天性的优势,铁路局应充分利用该优势,以合适的组织形式整合原有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打破代建方资格的行业壁垒。虽目前的各种文件并没有对代建方资格的选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代建方一般是选择铁路局。笔者建议,只要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技术力量及相应的资金实力,很多施工、设计、咨询以及监理公司均具备作为代建方的相应能力。只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代建方的监管,委托方出台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多方成为代建方市场的格局,在该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合资公司,可以从代建方竞争的市场格局中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在竞争的市场格局中,代建方将进一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委托代建模式的优势进一步显现,并形成良性的循环。

3.委托代建模式需建立完善的激励考核机制

在目前的委托代建协议中,对于代建方的收益是委托管理费,并实行委托管理费总额控制、预算管理的方式,也就是对于代建方而言,其最高收益就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管费。

根据委托理论,委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项目进展过程的不确定性,代建方管理成效的不可比性,客观上决定了委托人难以把握代建方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在委托方与代建方间建立合适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代建方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说,代建方给合资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资公司当然应根据服务的水平与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10)

《实施细则》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税收,对哪一级税务机关能实施委托税收,成为委托税收的委托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是《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都可以作为委托的委托主体呢?仅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看,无论是哪一级税务机关,都可以成为委托税收的委托机关,但按照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税收的前提条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深入研究,可以作为委托税收的委托税务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税务局。

委托税收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委托,由受托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名义进行税收征收活动。其实质是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的委托,即税收行政征收权的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国税发[2003]128号),规定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市、县、县级市、地级市所辖的区、旗的行政区划设置,并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及业务管理等工作。同时规定,县城区、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为县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从行政组织法的规定来说,作为县级税务局派出机构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尽管税收征管法赋予其执法的主体资格,但它们仅负责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不具备对其所行使的行政征收权委托他人行使的权利。

委托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与受托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而作为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按照民法规定,必须是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委托征收的税务机关,必须有自己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只有县级(以上)税务局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们不能看出,在实际工作中,有权实施税收委托的税务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税务局。

二、成为受托主体的只能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委托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受托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只有依法成立的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作为受托税款的主体。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下税务机关常将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牵头成立的协护税组织作为受托税收的主体,委托其税收。但乡镇人民政府或协护税组织能否作为受托的主体,应当进行深入的探讨。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其职能是通过政府各组成部门去实现的,如果以乡镇政府作为单位,它不能直接从事税收工作,需由组成的政府具体部门和个人去实施,形成合同主体与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主体的分离,事实上,作为委托主体的税务机关与实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构不成行政合同关系,协议的条款无法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带来的影响是:一是税收政策及政策变化得不到及时贯彻;二是税务机关对税收票款的结报和管理缺乏直接的控制;三是人征税过程中与纳税人产生的矛盾纠纷难以及时解决。同时,税务机关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后,乡镇政府无论是指定或是委托其组成部门、其他个人税收,其实质是税收行政征收权的再次委托,违反了行政委托中行政权不可再次委托的重要原则。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作为受托税收的主体。

同样,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协护税组织,既不是依法设定的法人组织,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的经费或财产,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因此,也不能成为受托税收的主体。

三、委托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是零星分散的税收和异地征收的税收

在实施税收委托工作中,确定委托对象的范围时,应当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实施委托的重要原则就是便于控制税源或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二是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机关根据便利纳税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关于委托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能委托的税收有两类:一是零星分散的税收;二是异地征收的税收。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而为,不能无限扩大。

四、委托协议的格式应当是规范的合同文本

委托协议是行政合同的一种,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单位和人员,受托单位和个人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委托协议应当以规范的合同文本形式订立,协议的内容应明确税务机关与受托单位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载明委托税收的具体范围、具体税种、税目和税收政策等。

税务机关根据委托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税款的能力,能否承担相应责任等,确定受托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发给受托方《委托证书》。受托方持《委托证书》,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委托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特点。一是具有行政特征,税务机关对协议的履行享有行政优先权,即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协议权,税务机关因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二是具有契约性,在确定协议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受托单位和个人是平等的主体,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委托不是其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不能强迫有关单位和人员。因此,签订委托协议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协议签订后,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施工管理委托合同篇(11)

一、引言

众所周知,项目建设从立项到最后交付使用大致会经历:(1)前期准备阶段(包括政府审批、勘察与设计、招投标等)(2)施工阶段(3)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阶段。建设过程持续时间长,手续较为繁琐。目前企业一般有二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一种是企业通过设立相关职能机构参与建设全过程即“自建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全过程企业建设,包括前期筹建、设计、勘察、招投标、施工全过程。在项目建设中,代建单位作为代业主的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并收取相应代建管理费的工作,业主只是负责监督与阶段控制,即“委托代建方式”。委托代建是近些年在我国刚刚兴起的一种建设项目管理模式。

二、委托代建特征

“委托代建”,顾名思义,就是业主单位通过某种适当方式(如招标等),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由其进行具体的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其特征为:

第一,委托代建实质上是项目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于业主单位来讲,是在合同范围内为之提供一种技术性管理服务。

第二,委托代建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是代表业主单位,以业主单位的名义实施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第三,项目完成全部建设手续,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单位移交完整资料与资产清单,代建过程结束,委托关系解除。

第四,委托代建作为较为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优势,也有利于建设单位节约相应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分工专业化。

第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与特点,委托代建一般可以简单归纳为三个大阶段即项目建设前期阶段、项目建设与推进阶段及项目竣工与验收阶段。

三、委托代建下资金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一般而言,进行专业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其资金需求量一般较大,建设周期也较长,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着较为重大的影响。业主在其模式下的资金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如下:

第一,资金支付未全流程控制造成管理难度与风险增加问题。

业主单位只负责资金的筹集与按时向建设项目专户拨付资金,而在工程建设阶段各具体对承建单位的付款则有委托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支付。业主对整个资金的支付流程并未全程掌控,从而致使对建设资金的掌控范围及强度有所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业主单位资金管理难度与风险。

第二,建设资金实际使用额与业主拨付金额不匹配问题。

由于在委托代建模式下,建设资金的划转一般都是根据项目进程而分阶段进行。在工程整个施工进程中,业主一般会根据工期安排,在几个重要时间节点上支付工程资金或者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在完成特定的施工流程后支付相应资金。例如在完成建设合同签订建设单位进场施工前,一般应根据合同总额支付相应的预付款以及前期施工部分工程进度款,但实际上在施工前期承担单位一般只会得到预付款,这就造成建设资金实际使用额与业主拨付金额不匹配,容易致使专户上资金余额偏大,从而造成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四、委托代建下资金管理原则与方式

笔者认应在委托代建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应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与方式:

(一)建设资金专户归集与专款专用原则

委托单位以业主名义开立的项目建设专户,应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立,归委托单位管理与使用但应受业主日常的检查与控制。该专户只应归集与支付项目相关的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支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报建费等,不得用于支付委托单位应收取的代建费用及自身管理费用。建设资金应力争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

(二)建设资金提前计划,按阶段拨付原则

建设项目一般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长,对企业正常经营有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应委托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提供较为明晰的用款计划,该计划主要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特点予以制订,以便资金管理部门做好资金安排,合理调度。另一方面,资金拨付应根据项目推进程度分阶段拨付,在上一阶段工程内容没有完成前,其下一阶段的资金一般不应提前拨入专户。例如项目建设单位尚未完成合同签署前,则相关的工程建设预付资金不得拨入专户管理。同时对专户的资金余额进行严格的监控,防止大量工程资金闲置。

(三)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与跟踪原则

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与跟踪就是要求业主单位要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上做到全程跟踪。资金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对代建单位申报资金金额进行核实,并在符合双方约定付款条件后才能予以拨付,同时另一方面要求资金管理部门不仅要了解资金从业主单位拨付到资金专户后,代建单位是否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更应了解建设单位在收到资金后是否真正用于项目建设上。应防止建设单位抽调建设资金,避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货款的事情发生。

(四)资金支付量与实际建设进展相匹配原则

根据工程建设的一般特点,在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累计支付额应小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同时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作业但竣工决算尚未完成前建设资金的累计支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建设项目预算(合同)金额的80%,因此业主单位应严格要求代建单位控制拨款进程,在日常检查过程可重点予以关注。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