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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30 10:16:45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合力。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对象以及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的照料和护理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对象和扩大服务范围,逐步提高老年群体的受惠率。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标准、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村社区也应开展相关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将社区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120、110、119等信息平网,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2.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改造和社区整合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要按照功能整合、配套完善的要求予以统筹考虑。同时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办法,多渠道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街道、社区创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大力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新格局。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人员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补助经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

“十二五”期间,市及各县(市)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建立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市区从2012年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执行。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乡镇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讯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服务站设备购置补助。实施政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购买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给予每个每年500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确定。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市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并对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并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2)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

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2020年底前,全市建设不少于1家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或遴选打造不少于1个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市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

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适当提标。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X老龄办〔20XX〕X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通过“银龄安康行动”参保的8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不再重复参保。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XX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X政办〔20XX〕X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步骤。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市)、区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

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

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3)

一、市对区综合考核情况(一)“十个率先突破”工作进展情况1.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在全区推广使用平台,实现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全网上操作。二是增强临时救助力度。各镇(街道)可根据困难程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按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先行救助。三是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居家养老照护服务。目前,我区XXX名城乡特困人员XXX实现了集中供养,不能自理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XXX。四是积极做好摸底调查和新标准测算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自7月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目前,新标准测算工作已完成。

2.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一是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标准,推进养老机构整治整改,一批高质量养老设施投入使用。二是以“扶贫+养老”服务模式为示范,开展孝老食堂等居家养老项目。3.改造提升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按照考核要求,今年我区需完成X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目前,已超额完成改造提升任务。

(二)“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1.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

一是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利用颁证仪式、文明婚礼、鲜花换纸钱等活动,倡导新时代移风易俗新风尚。在全区建立红白理事会XXX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目前,区级公益性公墓选址尚未确定,镇级公益性公墓规划正与国土资源部门和镇办协调,力争年底前完成选址规划。

2.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孤困儿童等关爱服务体系

今年以来,共保障孤困儿童XX人,为XX名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全区第一家专为孤困、留守儿童服务的“苗苗家园”在XX镇开办。

二、2020年工作谋划

一是社会救助水平实现再提升。拟成立社会救助中心,统筹民政、卫健、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工会、残联、应急等部门救助资源,在区、镇(街道)统一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真正实现社会救助“一窗通办”。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4)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理念,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老龄人口多元化需求和未来高水平要求相一致,体现城乡不同特点、具有特色的服务方式多样化、业态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形成政策推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公共投入与社会资本相补充、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辅助的养老服务新体系。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规划相结合。立足于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一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坚持有序建设和规范管理相结合。以区域老龄人口基数为基础,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序建设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场所,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指导,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种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推进全市养老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其中在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四)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调控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继续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在农村,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与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五)完善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从2012年1月起,全市统一建立高龄老人津贴普惠制度,基本标准为:80周岁至84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100元,85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2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分别负担;离退休人员高龄老人津贴,经费由原供给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三、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险、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加大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发展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农村医疗服务站,积极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本市老年人持有效老年证到医疗机构就诊要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安排床位,医疗机构要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要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高标准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七)大力发展老年人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要加快城乡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激励机制,加快医疗服务方式改革,将城乡社区医院统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四、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八)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结合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在城乡社区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托老所,开设“养老服务热线”,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类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小区要建设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进行改建。通过规划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急救中心等资源统一纳入到社区信息化服务网络,及时处理老年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九)加大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要改革现有老年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和服务质量。

(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产业准入机制。通过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康复服务、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类助老、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五、加快建立完善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体系

(十一)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注重把农村老年教育与老年人权益维护、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二)发展老年文体事业,广泛开展老年活动。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要免费向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养老机构在保证老年人居住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建立老年活动场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体活动,有计划地举办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支持老年人参加各种适合其身体特点的健康有益活动。

六、不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中职和高职院校中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才。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水平。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逐步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养老志愿者队伍,结合“再就业工程”,加快建设老年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老年人自我养老队伍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提升养老产业服务的整体水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十五)统一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按照当地人口规模、老年人口数和基本满足养老需求的实际,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建设统一纳入规划,并严格按照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以及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要求,合理规划,科学设计,规范建设。

(十六)落实土地使用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项目建设。对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从事经营性开发、分割销售等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七)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制度。对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对租赁等方式创办的社会化养老机构,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运营5年且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同级财政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给予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解决,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批准拨付。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该养老机构。

(十八)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适当减免通信费;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十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要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

八、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养老机构行业认证工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应向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各级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用途;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二十三)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要坚持道德、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县(区)、乡(镇)三级司法机构要加挂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服务中心”牌子,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指派人员并及时办理。要充分发挥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调解涉老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安排专人(或兼职)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对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九、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5)

十七大报告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城乡一体化是城乡关系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协调发展的过程。其标志是以一体化的交通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为支撑,形成城乡之间相互依赖、合作密切、结构合理的发展关系,以实现城市与乡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相互渗透、互相融合,最终实现“城乡等值化”的目标。

一、“城乡等值化”模式

“城乡等值化”是德国农村发展的模式。“城乡等值化”指不通过耕地变厂房、农村变城市的方式,使农村在生产、生活质量而非形态上与城市逐渐消除差异,使在农村居住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并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方式,实现“与城市生活不同类但等值”的目的。

二战后的德国,农村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农村的凋蔽使城乡差别迅速拉大,城市也不堪重负。在此背景下,巴伐利亚州开始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方式,使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得以平衡发展,明显减少了农村人口向大城市涌入。此后,这一发展方式成为德国农村发展的普遍模式,并从1990年起成为欧盟农村政策的方向。

1990年,山东省和巴伐利亚州共同在山东青州南张楼村开始合作试验。15年共向该村的教育、土地整合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约450万元人民币,但从未向企业投过一分钱。15年的试验给南张楼村带来巨变,该村年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兴建了80多个企业,农民工作模式发生改变。现在的南张楼村并不是德国专家理想中的中国新农村的范本,从一定意义上说也不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模式,但南张楼村的实践,为中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思路。

“城乡等值化”所追求的目标是农村与城市生活不同类但等值。“城乡等值化”的实现要立足农村,结合农村特色建设农村,而不是将农村改造成为城市,建设也不是以城市为标准,追求的是与城市不同的更符合农民需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就为以有限的财力物力给农民创造更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提供了可能。为此,要统筹城乡发展,规划设计好村庄的发展,发展乡村经济,通过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重点投入,通过推动公路、公交、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和信息网络等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通过大力推进农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医疗教育文化制度、就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通过建立城乡之间资源与人才互动的机制,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切实改善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城乡等值化”的核心思想是:要确立农村与城市生活等值的理念,让农民在工作条件、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社会待遇等方面与城市形态不同类但等值,追求与城市不同的更符合农民需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农民在农村居住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从而有效地保证留在农村的人口能安居乐业,建设农村。

我国城乡差别表现在很多方面。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可划分为一次分配差别和二次分配差别。

一次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城乡收入差别和消费水平差别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关系出现不同的变化阶段,总体呈扩大趋势。尽管这几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仍在扩大。收入水平的差距导致消费水平的差距,在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消费,城市居民普遍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的平均水平。

二次分配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包括水、路、电、通讯等;二是社会事业,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三是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一次分配造成的差别看,农民可通过自己的努力加以缩小。增加收入,最终还要靠农民个人自身的努力。

就二次分配造成的差别看,仅靠农民个人的努力难以奏效。二次分配造成的差别,主要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上重点倾向了城市,而农村获得的较少。农民个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解决二次分配所造成的差别,主要靠政府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以“城乡等值化”为目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全面缩小城乡差别,尤其是二次分配领域方面的差别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等值化”的措施

(一)做好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百年大计,特别是基础设施,一旦建成,再调整就要付出很大代价。规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由谁来做规划。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的一般县(市)几乎都不完全具备这样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要请专家参与和帮助。

二是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对未来要有足够的估计,规划不能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应成为今后建设的指导而不是约束。

三是突出特色。要根据各地的地域文化、基础条件、经济水平和社会状况,因地制宜,把新农村建设同当地独特优势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村民参与。中国农民从不缺乏智慧,缺的是刺激智慧迸射出光芒的引导。让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规划的编制,有利于吸纳农民群众的智慧,也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农民生活和生产基础设施公益化。多年来,许多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电信等建设主要靠财政投入,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相对不足。所以,当前城乡发展的差距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集中体现在城乡居民在享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上的不平等。

因此,要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等值化”,必须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里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持续不断的投入,彻底改变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明显落后于城市的局面。

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尽快实施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如,城乡道路进行统一规划,要重点构筑公路、公交城乡一体的道路交通网;要实现自来水供水和供电的新农村;要创造条件实现通讯、有线电视和信息网络的城乡对接联网,在信息化方面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在农民生活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只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农民就能享受与城市居民等值的现代化生活环境。

(三)农民医疗教育普惠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等值化”,就必须通过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医疗、卫生、教育保障制度,使农民医疗、卫生条件改善,降低非正常死亡率,提高平均寿命和身体素质;让农民人人都享受文化教育、素质教育的平等待遇。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农村医疗、教育网点布局的规划和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教育设施的规模和档次,促进医疗、教育的城乡平等化。

在医疗卫生方面,一是要尽快全面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并把农民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农民生大病也有一定的保障。

二是要尽快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做到乡乡有公办卫生院、村村有卫生室,逐渐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面,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切实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体系,从整体上确保农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可以考虑每年或每两年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在城乡教育公平发展方面,一是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构建城乡一体的教育体系。要取消乡(镇)管学校,尽快在农村实施真正的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同时真正实行城乡教师工资的统筹分配,提高农村教师的福利待遇。

二是要把农村职业教育搞好,甚至要把职业教育放在比义务教育更重要的位置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是加快农民脱贫、培养新型农民的关键。因此,要通过基础教育和加大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让农民扫盲不出村、职教不出县,全面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真正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讲文明”的新型农民。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6)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7)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8)

*年全市民政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召开第二次全市民政会议、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总结表彰大会和慈善劝募大会,实施大区划调整、大救助运行和东进广场大工程建设。开通民生热线,举办首届民生论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兴化、其他市区和有条件的市区,分别达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2.5%和25%,人均月补差不低于55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兴化、其他市区和有条件的市区,分别达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2.5%和25%,人均月补差不低于120元。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标准达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兴化和黄桥老区的供养标准不低于40%;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65%。慈善超市城市覆盖率达90%。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00个。福利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就业800人。完成市慈善总会换届,成立慈善基金会,筹集慈善资金1亿元。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100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00个,发展社区民间组织100个,培育省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0个。重点优抚对象“一助一”结对帮扶率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100%。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100%,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95%。城区帮扶1000户;农村扶贫8000户,脱贫率70%以上。城市社区老年活动室达96%,农村村镇老年活动室达92%。福利全年销售2.3亿元,其中销售即开票突破1000万元。婚姻登记率99%,登记合格率100%。殡葬火化率99.8%。农村村民自治率98%,城市社区自治率94%。农村社区建成率兴化、泰兴不低于10%,其他市、区不低于30%。建成6个全省样板社区。

*年,全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310工程”。简单地说就是:保障十类人群,开展十个探索,完成十项任务。

一、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十类困难群体,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

1.保障10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群的基本生活。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自然增长,同步提高,确保该保的一户不漏,已保的一户不错,该发的一分不少,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2.保障15万城乡低保边缘人群的基本生活。实施临时救助和结对帮扶,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3.保障2.3万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让1.3万名五保老人住进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4.保障日益增多的“空巢”独居老人的基本生活。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菜单式服务。

5.保障受灾家庭特别是因灾伤亡家庭和因灾倒房家庭的基本生活。实施及时有效救助,确保他们的家庭成员有饭吃、有房住、有水喝、有衣穿、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建立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制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籍。

6.保障生活困难重病患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时实施重病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标准。

7.保障1.5万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继续实施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行“五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给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及时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

8.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的最低工资待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9.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救助管理站,实施人性化救助,帮助受助对象尽快返乡与家人团聚。

10.保障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实施“蓝天计划”、“聆聪计划”、“心蕊行动”,帮助符合手术条件的儿童实施手术及康复治疗,建成市儿童福利院,为他们营造“天使乐园”。

二、适应时代要求,开展十个探索,努力实现民政工作“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的奋斗目标

1.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随着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贫困家庭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大量城乡困难群众患病后因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或因就医看病而负债累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是当前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重点内容。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的老年人、重病或重残人群、低保边缘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制定救助标准。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三是建立救助管理办法。以住院救助为主,适当扩大救助病种,逐步取消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救助资金的结算办法,搞好医疗救助和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慈善事业的衔接,使其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形成制度合力。

2.探索建立低保边缘人群救助制度。对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2倍的家庭、因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因不可抗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及其他当地政府认定的应予救助对象,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将救助体系覆盖范围从绝对贫困群体拓展到相对贫困群体,有效缓解低保政策“炕边冷”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3.探索创新居家养老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建立老人与养老服务站“点对点”双向联系平台;与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以乡镇、街道或者市、区为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服务单位或服务人签订提供服务合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探索推行政会分开改革。出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行业重组与改造,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切实推进政会分开,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独立运作。

5.探索建立社区民政组织。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为契机,整合社区民政工作资源,建立社区民政工作站,实行几块牌子对外,一套班子办公,集社区双拥、社区优抚、社区救助、社区老龄、社区殡葬、社区慈善、社区养老于一体,从根本上解决民政工作基层队伍薄弱的问题。

6.探索创新“一助一”活动形式。总结“一助一”活动以来的经验,结合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呈现的新特点,创新“一助一”活动形式,丰富“一助一”活动内容,培育“一助一”活动典型,提高“一助一”活动影响。

7.探索福利企业监管新途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企业接收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乡镇管理福利企业的能力弱化,我们要及时调整思路,用好用活政策杠杆,积极主动为福利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探索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落实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新途径。

8.探索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差距的新方法。随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的逐年提高,为缩小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差距提供了可能。当前,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安置补偿金标准不一,二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一,三是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不一。在现阶段要求彻底取消城乡安置差别还不可能,但可以探索途径,逐步缩小他们之间的经济补偿差距,为真正实现城乡安置一体化奠定基础。

9.探索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在组织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研究探索社会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领域、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选拔措施、考核评价方式、激励保障制度;研究探索民政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和促进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民政事业单位为基地,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尝试开展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工作。结合建立社区民政工作站引进或培养社工人才,有的放矢地探索和积累社会工作经验,为领导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10.探索网点即开票销售新模式。福利销售的基本思路是:主攻即开票,巩固电脑票,盘活中福在线。一切为了销售,一切围绕销售,一切服务销售。以销售《泰州风采》即开票为契机,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组织即开票小规模销售。将即开票与电脑票捆绑式销售,让即开票进商场、进社区。

三、紧贴和谐社会目标,完成十项重点任务,努力践行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1.建立社会大救助运行机制,力求在民生热线服务联动、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能力上取得突破。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大救助管理体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切实履行大救助办公室组织、协调、综合职能。注重制度整合,努力抓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与灾民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的相互配套;努力促进各项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制度的相互衔接;努力推动各项制度内容和操作上的对接,使各项救助制度实现最大效能。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开展创建减灾安居工程模范市县活动。将“市民求助热线”更名为“民生热线”,并以此为窗口,全面掌握全市特别是市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状况和基本需求,为相关部门实施救助提供基础资料。积极做好享受城市廉租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和协调机制。完成市慈善总会换届工作,建立市慈善基金会,组织大规模的慈善劝募活动,扩大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社会影响。

2.建立五保老人幸福指数评价机制,力求在敬老院规范管理和五保供养经费自然增长上取得突破。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以五保供养经费自然增长和医疗经费为重点,以五保老人的居住、医疗、饮食、服装、娱乐、心情、寿命等为内容,以敬老院的面积、环境、服务、副业、管理等为补充,提出量化的五保老人幸福指数,衡量五保老人的幸福程度和敬老院的管理水平,为五保对象创造一个幸福、美满、安乐、祥和、健康的晚年生活。

3.建立行业协会监管机制,力求在成立支柱产业协会和规范管理上取得突破。以健全组织为基础,以提升能力为主线,以培育扶持为手段,以规范管理为保障,制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明确社会组织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建立机电、造船、医药等行业协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重点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培育。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以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为抓手,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行为。继续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进一步推进社区民间组织建设,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促进居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优化社区民间组织发展能力。加强民间组织活动监督管理。以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为抓手,建立财务审计制度,规范民间组织行为。

4.建立城乡社区发展联动机制,力求在城市社区民主管理和农村社区规范化建设上取得突破。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0周年纪念活动和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把健全城市社区基层自治和农村村委会基层自治机制目标统一起来,把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一致起来。坚持城乡社区共同发展,把城乡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探索农村社区设置的范围、规模,农村社区建设的途径、步骤、形式和重点,农村社区建设与其他各项农村工作结合点,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形成符合实际的推进思路。积极开展农村社区“社区化”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有效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理顺政府及其他组织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拓展社区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加快推行社区管理服务社会化。推进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凸现民政部门在社区的牵头地位。出台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城乡社区建设标准,巩固“三务三公”活动成果,完善村务分开制度,推出城乡社区民主管理新模式。

5.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力求在四级联网、一网多用、双向互动上取得突破。以建设信息平台为支撑,以提高服务水平为目的,以整合社区资源为手段,实现社区服务社会化。建成海陵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区级、街镇、村居、特殊家庭四级网络体系。对基层党建、社会治安、民政保障、医疗卫生、求救求助等事务进行整合,实现办事项目的申请、受理、办理、回复的一网处理,形成实时、在线、共享的新、准、实的数据信息,建立特殊对象“点对点”双方互动系统,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大力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效率。全面开通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民政卫星会议系统和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年内要消灭民政网站(页)空白市、区,全面加快我市民政信息化发展步伐,为建设“数字民政”打好基础。

6.建立双拥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力求在丰富基层拥军和军民共建的形式与内容上取得突破。以创建双拥模范单位为抓手,进一步量化基层单位双拥工作考核指标,培育不同类型的双拥工作先进典型,提高双拥工作的影响力。创新军民共建单位活动形式,丰富军民共建内容,在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军民共育两用人才、军民共创和谐文化方面取得实效,在驻泰部队干部购置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和驻泰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上取得突破。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五位一体”医疗保障机制,注意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全面落实好“两参”退役人员的各项补助政策。要稳妥做好退役人员的精神病评残工作,将其纳入到优待抚恤范围中来。完善退役士兵培训机制,使之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7.建立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机制,力求在总体规划和规范服务上取得突破。新建的市儿童福利院和市救助站投入运营。出台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和地名规划,保障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以贯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载体,推动社会各类福利机构完善硬件设施、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以不断适应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建立以地名标准化为基础,地名信息化为载体、地名文化为支撑、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抓手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地名资源、挖掘地名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全面启动“数字地名”工作,督促4个市在数字地名建设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推进姜堰、泰兴、兴化市政府驻地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构建和谐边界。积极巩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加强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放大泰兴、靖江、兴化等市婚姻登记处示范效应,使姜堰、海陵2家登记机构成为省级婚姻登记示范单位。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收养登记合格率继续保持100%。倡导殡仪文化,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礼仪,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节约土地。针对“清明节”已定为法定假日的新情况,做好弘扬殡葬先进文化、改革丧葬陋习和群众祭奠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9)

近年来,义乌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走出了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城乡统筹发展之路。1996―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7年的7857元增加到2870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3292元增加到11885元;目前,城市建成区面积增至78平方公里,城市化率达到73%左右。义乌市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社会保障城乡覆盖。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54.3万人,村(居)参保率达100%。加大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由270、170元/人/月提高至300、180元/人/月。

二是教育卫生文化城乡均衡。实施了“万校标准化工程”,通过撤并、新迁建、改造,13个镇街全部通过了金华市级教育强镇验收,45所学校通过省标准化校园验收。每年投入1000多万元,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技能培训。镇街卫生事业以中心卫生院为枢纽,以农村社区卫生室(站)为基础,形成覆盖全市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网。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范化改造,启动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积极组织城乡文化事业,培育镇街重点文艺队伍30多支,把“小康体育村”创建列入政府十大实事,全市城乡已建成标准篮球场900多个,农村文体活动场所3000多处。

三是基础设施城乡配套。市财政每年安排l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城乡一体化行动,把全市800个行政村统筹规划为290个社区,统筹规划城乡道路、给排水、通讯、教育、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污水处理一体化。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全市151个村已启动旧村改造,累计建新房2.7万户,面积1574.8万平方米,带动农村住房建设投资100多亿元。下发《关于开展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的通知》,以新建、改建、修缮、租房等形式予以住房救助,累计完成救助272户。

四是平安防控城乡联动。在每个社区(村居)建设了平安服务队,投资1.39亿元实施全市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精心构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坚持加强管理与服务社会相结合,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着重抓好“四加一”安全生产整治,即合用场所人员分离、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用电安全整治、合用场所技术改造、人员集中居住出租房整治。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0)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年增加床位数500张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50%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2A标准,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达到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以县(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省政府“关爱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农村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农村敬老院增挂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牌子,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将农村敬老院由单一的五保供养设施,建设成为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老年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新农村建设,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利用集体、个人空置房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每个乡镇至少建一处示范性养老集中居住区。加大老年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经费投入,加快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继续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建立市、县、乡(镇)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各地都要依托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中按照标准要求配套适当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注重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在新建小区中应该规划建设一定数量适老型住宅户型,小区住宅、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方面进行无障碍设计。已建成小区要整合存量资源建立托老场所,强化养老服务功能,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服务。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部投入运营。到2015年,全市新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80个,建成比例70%以上。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

(三)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积极争取和用好省专项资金扶持,各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2012年启动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程的规划建设,努力把市社会福利中心建成集市“百老惠”社区老年公寓、市爱心护理院、市老年活动中心、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到2012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的床位数150张以上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通过扶持引导,到2013年底前,各县(区)都要建成一所规模大、标准高、环境优美、服务规范,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民办或民营公助的老年公寓,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对社会投资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各县(区)都要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所老年护理院或老年护理部,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四)推进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到2015年,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重视“虚拟养老院”建设,到2012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家功能齐全、覆盖较广的“虚拟养老院”。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五)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我市职业培训学校和市卫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依托专业医疗机构和现有省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大力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到2015年,示范性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配备比例须达到1:8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养老机构聘用专业护理人员。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区)、乡(镇、场)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一定面积的土地专供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使用,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医疗服务政策。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的医疗站点,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各县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发〔〕5号文件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以县(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并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政府供养和各项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政府承担。认真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扶持政策,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鼓励和扶持老年产品开发,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积极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养老福利事业,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为构建和谐长沙和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大力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区县(市)和乡镇三级社会福利机构,形成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功能覆盖全市城乡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通过政府主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1000名老人30张以上,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和服务的老人数分别达到总床位数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人总数的5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整体布局科学化。综合分析全市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情况,编制全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指导。

2、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要求,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外资,推广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养老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4、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市本级养老福利机构要在“十二五”期间建设成为行业示范性窗口单位,增加床位,完善设施,改进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典型辐射作用,全面带动并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设好区、县(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面向社会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收(寄)养、康复等福利服务,充分发挥其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功能、社会救助功能和养老服务功能。

(三)积极完善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扩容提质,将其建成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四)大力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扶持办法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部门等依法注册登记的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城乡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一)政策扶持

1、资质审批:凡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凡新办社会办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凡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规划立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3、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4、医疗服务:鼓励福利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康复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达到定点资格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5、税收规费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2)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福利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培训用工: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7、金融信贷: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资金补贴

1、建设补贴

市级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福彩资金)投入。

区、县(市)级福利中心:对新建成200张床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同时,市财政(福彩资金)给予每个福利中心100万元的资助。

乡镇敬老院:对改扩建新增100张床位的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在福彩资金中安排)。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成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助,补助总额限额为200万元;对利用原有设施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资助,补助总额限额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市)按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增加配比。

2、运行补贴

(1)为稳定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和持续发展,对我市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敬老院除外),经相关部门评估后,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市本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福利机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2)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行补贴不重复使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未经依法登记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4、年度验审不合格,在限期内不予以整改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投诉率高的;

6、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四、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健全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养老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成立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等职能。逐步实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年检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提升养老福利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