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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事迹大全11篇

时间:2023-07-31 16:52:12

科研工作事迹

科研工作事迹篇(1)

邹汝平按照三大总体技术和相关核心技术的发展需要,对专业研究室和科研管理机构进行了整合,强化了技术部的专业技术支撑能力,成立了以重点专业为主线,由行业内外专家组成的各部专业技术委员会,对部内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和重大技术方案进行严格把关,使科研项目研制与专业技术协调发展、互为支撑。在各部内设立了二级行政指挥,负责研制任务的组织与分工,落实重大技术措施,协调解决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技术安全等问题,保证设计师系统技术决策的实现与科研任务的按期完成。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项目研制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构建了适应现实任务需要的科研开发和质量保证科研体系。

科研工作事迹篇(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65年在华沙(波兰)成立,它由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方面惟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官方咨询机构,通过派遣世界遗产专员并辅以国际秘书处的工作对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进行专业评估,并参与世界遗产公约的贯彻落实。

孙福喜说:“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组织,并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在中国西安成功地召开后,有关人士提出了在西安设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保护中心的设想。提议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部门以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于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于2006年10月20日,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纪念《西安宣言》发表一周年时揭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西安国际保护中心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规划、研究、培训中心,是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基地,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培训基地。它的业务范围包括文物保护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文物保护项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咨询服务等。 作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业务中心,西安国际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总结全球古迹遗址保护的工作经验,树立示范;负责培训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人才;负责组织、协调地区性文化遗产保护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地区性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科学委员会和会员提供服务;负责联络、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会员进行学术考察、交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协助全世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会员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出版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书籍和刊物;负责建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档案资料中心;完成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谈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保护中心在中国设立的意义时,孙福喜这样说:“西安国际保护中心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全世界设立的惟一的业务中心,也是西安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国际组织。”

科研工作事迹篇(3)

中图分类号:O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133-01

嫌疑人作案时使用工具往往留下的痕迹构成了犯罪痕迹的最重要部分,它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指明了破案方向,同时也为法院断定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证据。因此保障工具痕检最终结果的科学性和精确率十分重要。现阶段我国的工具痕检应用中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工具痕检技术有待更进一步的发展。

一、我国工具痕检技术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先进文人曾经将流传于人民群众中的工具痕检所积累的珍贵经验汇总成册,获得了广泛流传。至此,我国的工具痕检技术便开始应用在案件的判断上面,而不只是之前的那种简单的推断。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工具痕检技术不断发展,在经历了六十几年的发展之后,工具痕检技术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包括工具痕检理论的发展和研究,更是体现在日益广泛的应用当中。

二、工具痕迹的含义及特点

工具痕迹容易理解即是就是案犯作案使用的工具在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种种痕迹。工具痕迹构成了犯罪痕迹重要的组成。

工具痕迹的特点包含下列几种:

1、较高的犯罪使用频率。根据过往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工具痕迹在作案现场出现的频率较高,大概在70%之上。与其他的犯罪痕迹相比,比如脚印、手纹等,工具痕迹所出现的频率最高,日常的刑事侦办中工具痕检的工作也最多。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工具痕检新思路的探索。

2、工具复杂、检验难度大。不同的犯罪工具造成各种各样的犯罪痕迹。五花八门的罪案工具留下的是纷繁芜杂工具使用痕迹。既是同一样作案工具不同的疑犯使用或者使用者抓取部位的不同,使用力道的不同,都将会产生不同的痕迹。因此,在工具痕检过程中,必须仔细分辨,极其细微的区别也不可忽视,往往就是这些细微的发现让我们的侦破工作走上正轨。

3、痕迹立体性。工具使用产生的痕迹虽然产生唯一的深度、长度和宽度,但由于采集痕迹的时段不同,或者研究者发掘的角度不同,又或者其他如光线明暗的不同,痕迹采集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所以说由于工具使用痕迹的立体性的原因会造成不同的痕迹采集结果。

4、利用率低。工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造成工具痕检的难度大,加之痕迹立体性因素,让工具痕检工作遇到很多不同的挑战。检验工具设备、检验技术手段等客观因素及办案人员主观的缺乏对工具痕迹对案件侦破重要性的认识,都会造成不利的痕检结果,工具痕迹没有被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提取和利用。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及问题

现实的案件侦办工作中,对于现场工具痕迹的特征分析还停留在主要靠工作人员人眼的观察,工具的种类及其形态的复杂性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有效的从工具痕迹检验数据库里分析和查对,从而让工具痕迹的使用效率得不到提升,无法给予案件侦破提供帮助。工具的简陋与技术的落后也致使无法对案发现场的工具痕迹特征进行定量,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精确程度无法获得保障。如何获取定量而有效的现场工具痕迹,然后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处理分析以提高检验效率和可靠性将是未来侦查人员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纵观国外,工具痕迹的现场提取和分析研究也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国外能够借鉴的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肯拟德和格瑞德等人对工具痕迹线性模式的检验相关技术研究,研究目的主要是把光结构应用到工具痕检中从而得到线条间的距离,但是不好控制。阿苏哈可等用三维图像构建工具痕迹,利用同轴镜头将子弹上划擦的线条图像的灰度值转为痕迹深度表示,进而将子弹痕迹力的线条灰度值转换为表面形态空间深度或高度。以上介绍的两类研究中,都没有考虑工具痕迹的非形态结构纹理特性。转眼国内,更是由于工具痕检特殊的应用领域,研究人员甚少。西南政法的贾治辉教授研究了工具上凸点造成的线条痕迹,利用线条的间距作为工具痕迹特征来对比分析。华中科大张琼月曾在硕士论文中研究过工具痕迹的图像预处理,如图像灰度、均衡比、噪点,还探索了利用灰度共生矩阵对研究图像作特征提取,设计了算法,做了相关的实验研究。从国内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痕迹研究才刚起步,工具痕迹识别方法单一,无法完整表示。

四、工具痕检技术展望

工具痕迹的数字化检验和提取尽管对工具痕迹的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但是工具痕检技术的数字化研究却有着传统工具痕迹检验所不具有许多优势,能够突破传统检验模式难以解决的困境。数字化数据库的建立如果同指纹数据库的建立一样,自动识别工具痕迹的实现是有可能的,因此工具痕迹的数字化检验工作应当作为是工具痕迹检验技术的长期发展目标。当然工具痕迹检验的复杂程度远超指纹,自动识别目标的实现将有很长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钟新文.犯罪现场上工具痕迹利用率偏低原因及对策[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2).

[2] 张蕾华.侦查人员的情报分析能力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5).

[3] 李静.我国工具痕迹检验的发展及其展望[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6).

[4] 贾治辉.线形工具痕迹比对的计算机辅助程序设计[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7,(12).

[5] 杨锦H.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6).

科研工作事迹篇(4)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其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得自证其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法口供取得的比例。然而,刑事痕检技术对证据的取得、犯罪的构成以及犯罪责任的追究至关重要,它既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也能为审判提供依据,越发被重视、被依赖起来。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理论基础

我国在办案中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已有悠久的历史。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中就有关于现场勘查利用手印、足迹的记载。而在国外19世纪中叶,就有许多欧洲的科学家开始研究痕迹物证的利用。目前,我国对痕迹检验技术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在现实公安刑侦工作中也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涵义痕迹是指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迹。一般来说,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造痕客体、承痕客体和作用力。痕迹检验技术是指,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为处理案件提供证据为目的,利用犯罪活动所引起的物质变化的形态反映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痕迹物证与犯罪事实关系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1]

(二)痕迹检验技术的分类痕迹检验技术分为手印检验技术、足迹检验技术、工具痕迹检验技术、枪弹痕迹检验技术、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技术、牙齿痕迹检验技术、车辆痕迹检验技术以及开锁破锁痕迹检验技术等。其中,手印检验技术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从犯罪现场提取手印,并从此发现、分析、鉴定与案件有关手印物证的技术。足迹检验技术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从犯罪现场提取人体运动中赤足及其所穿的鞋、袜与地面等承痕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工具检验技术是指侦查现场过程中所发现的工具在机械力作用下使承受客体在与其相接触的部分发生变形或断裂形成的立体反映形象的技术。该三项技术在刑事犯罪侦查的过程中被广泛利用。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侦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为侦查提供线索痕迹的提取及鉴定有助于确定案件或事件的性质,有助于确定作案的时间、作案人数以及手段,有助于判明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造痕体的具体范围。例如,某市高新园区发生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杀人案件。在勘查现场时发现作案人有反侦查技能,作案后用衣物将车内可能遗留痕迹的地方擦拭了一遍。表面上看似乎未留下作案痕迹。但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没有为干扰所迷惑,坚定信念,细心勘查,最后在车内不为人特别注意的倒车镜背后提取了3枚指纹。在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立即采其指纹与现场提取之指纹比对,直接认定了作案人,侦破了此案。该案通过痕迹检验,经与指纹库对比,准确快速的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技术人员认真负责,全面的勘查现场,不留死角。

(二)为审判提供证据痕迹检验可作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证据材料。[2]在某市城乡结合部一间平房内发生一起盗窃案件,报案人称被盗10万元现金,案情重大,侦技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多数没有监控覆盖,而且人员复杂,包括本地居民及大量的外来暂住人员,这些都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房门为铁质挂锁,锁鼻被撬,门口遗留撬棍一把。技术人员没有草率进入室内进行勘查,而是在该房门上也发现分散的撬痕,他们绕行至该房间北侧窗口,在窗外的锅台上发现一枚足尖指向室内的鞋印。技术人员大胆研判,该现场为伪造过的现场,结合其被盗的10万元现金为刚刚取回的拆迁款,于是将犯嫌嫌疑人范围缩小至知晓现金的人,最后通过鞋印的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这家女孩新交往的男友。该案借助工具痕迹及鞋印痕迹检验技术,最终通过对鞋印的同一认定,准确快速的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本案技术人员没有盲目的勘查现场,而是通过排除伪造痕迹,准确确定作案进出口,发现并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通过鞋印的认定快速破案。痕迹的分析检验在现场勘查中作用是十分关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明确痕迹检验重要作用的同时,应该防止与克服“技术万能”、“以技代侦”、“关门办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使痕迹检验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

三、刑事技术痕检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及网络普及范围的扩大,公安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破案压力。刑事犯罪点多、线长、面广似乎成为亘久不变的话题。加之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专业素养良莠不齐,痕迹检验技术作为破案的敲门砖,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以某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为例。

(一)刑事案件现场分级分类勘查落实不到位基层技术人员工作量大。以某市公安局为例,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市局刑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以下简称市局大队)、分局刑侦大队刑事技术中队(以下简称分局中队),市局大队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制作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及指导分局中队技术工作,遇有重特大刑事案件支援分局中队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分局中队承担辖区的所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以及简单的痕迹检验。

(二)现场勘查人员责任心不强,疲于应付现场勘查现场工作变成了跑现场,没有对所有案件现场痕迹进行细致的检验分析。两级技术人员从事现有的刑事技术工作力量还比较薄弱,分局中队在2016年全年共勘查1431起案件现场,现场勘查人员5人,平均每人勘查286.2起。这样的工作量,导致对某些现场痕迹疏于细致检验分析。实际工作中往往仅注重了中心现场的勘查,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

(三)侦查部门不重视小案,对于刑事痕检技术知之甚少或过于依赖。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报到所管辖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是刑事案件后报给对应责任区刑侦中队,责任区刑侦中队认为有现场可勘的再报给技术中队。给对于一些案件,侦查员往往电话告知技术人员案发地点及报案电话后,就等待技术人员前往勘查现场反馈,没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走访,对于案情没有了解,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缺乏目的性的勘查,做不到“短、平、快”,走了弯路,提取了一些价值不大的物证,而又忽略了一些关键物证,浪费了时间及资源。在实际中,由于前期接警人员的不重视,在报告案发地点时南辕北辙,耽误了宝贵的时间,也容易引起报案人投诉。

(四)送检及检验流程不规范现实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送检时往往只带了鉴定委托书及物证,没有做好物证的登记及检验鉴定部门的回执。导致日后领取物证时,或不好查找,或互相推诿。检验鉴定流程也没有规范化,物证在实验室流转时没有填写物证流转单,导致物证的每一步变化没有受控,对于日后法庭上检验鉴定的合法性存在质疑。

(五)从事刑事痕检技术工作人员待遇低,业务素质还有上升空间目前从事技术人员以警校毕业的正式干警为主,警务辅助人员主要负责文字录入工作。技术工作单调、枯燥,相应技术职称与待遇脱节,没有技术补助,技术人员没有归属感,属于公安队伍里的小众群体。在痕检工作时,提取痕迹物证不恰当,导致物证的损耗。例如在提取指纹时,对于减层指纹进行刷显,是不恰当的。在比对、做同一认定时,不仅对检材要求高,对于样本的要求同样重要,在捺印样本手印时,如果做不到完整、清晰,也会对同一认定产生影响,实际工作中就出现过因为指纹库中样本的质量较低导致嫌疑人指纹没有进入候选列表的情况。

四、痕迹检验技术证据价值缺失的客观原因

我国公安机关在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痕检技术的证据价值,总结起来归因如下。

(一)刑侦体制制约当前,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侦工作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自从我国倡导大刑侦格局以来,国内许多省、市的刑事科学技术隶属于刑侦系统,并未单列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刑侦技术的独立价值,使得痕迹检验技术非常容易受到其他办案环节的影响,造成了客观证据的不对等性。当然,刑事技术人员在现有的公安刑侦体制中专业性较强属于小众群体,晋升渠道相对较窄,缺乏一定的升职空间。同时实行的职称制度没有与工资待遇等进行完美的对接,保障不到位。尽管这样,职称的升级对科研程度的要求依然很高,对于基层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人员来说,他们接触更多的是刑事案件的现场,没有更多精力深入的做科研,无法激励干警充分发挥工作技能。

(二)经费保障不充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先进的设备层出不穷,因经费保障不充分,基层刑事科学技术民警的装备上较为落后,在现场勘验设备的配备上较为陈旧,没有跟上现有装备更新换代的发展形势,甚至某些警用设备的额定参数与民用设备还有一段差距。

(三)痕迹检验技术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痕迹检验技术标准是指导侦查人员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工作的指南,虽然我国制定了规范痕迹检验工作的相关操作标准,但是这些技术标准距离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技术装备参数设置不合理、技术装备使用路径设置不完善等等,还不能满足痕检高技术高标准的需求。

(四)痕迹检验技术利用率低首先,痕迹检验技术与DNA技术相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有时并不具有直接证明的指向作用,往往得不到技术人员的重视与认可。其次,痕迹检验技术分析鉴定难度比较大,很多部位难以确定、形态复杂、工具多种多样,而且在刑事科学技术培训方面相对缺乏,因此导致痕迹检验技术在现实中的应用不到位。最后,在痕迹检验技术应用过程中,需要提取痕迹原物或者进行模型制作,但实际中,两者都比较难办到,一般当事人对于原物提取法并没有认同感,模型在制作过程中又相对比较麻烦,而且精确度也不高。[3]

(五)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需要高素质人才经过大量实践的积累,但是刑事科学技术岗位往往单调乏味,任务重、人员又较少,导致刑事技术岗位留不住人才,人才也不想留在此岗位。目前,公安部门刑事科学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团队协作能力较弱,勇于担责意识较差,接到警情时未必吃透案情,在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并不能一次性妥善处理好犯罪遗留下来的痕迹,甚至有时遗漏了较为关键的痕迹证据,从而导致案件久侦不破,不能正常进入诉讼程序。

五、对痕迹检验技术发展的反思

(一)刑事科学技术体制破冰公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按照公安部、省厅的明确部署,尽快抓紧落实刑事科学技术独立于刑侦大队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办案经费到位,确保技术人员勘查现场的仪器设备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只有体制破冰,刑事科学技术才能更加灵活的发展,为执法办案提供强大的生命线。

(二)完善痕迹检验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是法的本质特征。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完善痕迹检验技术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要想不断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就要对技术人员在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检验行为、采集行为给予准确、科学的规定与定位,要统一《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相关法律的章程。[4]

(三)规范痕迹检验工作流程首先,痕迹检验技术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先对现场进行保护,然后对现场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件涉案物品逐一进行检验勘查;其次,仔细研究,还原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作案轨迹,并按照发现的犯罪轨迹进行重点排查,决不能遗漏任何一种痕迹物证。比如留在犯罪现场的毛发、足迹、指纹等;再次,获取相关检验数据之后要立即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在这一环节中一定要确保仔细认真,防止出错,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的侦破;最后,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在第一时间把检验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通过痕检实验室内工作的资质认定,确保各项活动均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预防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缺陷。

(四)提升痕迹检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要引进高水平人才。公安机关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完善的人才引进计划,引进高技术、高素质的痕迹检验工作人才,提高痕迹检验的准确度;第二,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可采取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技能;第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不断学习系列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求技术人员不仅技术过硬,而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保持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坏思想的侵蚀,确保痕迹检验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五)落实公安体制改革,技术民警分类管理鉴于刑事痕检技术工作有别于其他公安工作的特殊属性,具备一定的科学属性,应该制定并落实公安体制改革中技术民警有别于其他警种的分类管理办法。[5]当前,有较高素养的痕迹检验技术人员较为缺乏,加之工作量大、复杂,在编在岗的技术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为此,落实职称与职级并进的制度,提高痕检技术人员待遇,给予技术人员补贴,或实行绩效考核,让干实际工作的人得到奖励,留住痕检技术人才亟待保障,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技术民警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快速侦破。

科研工作事迹篇(5)

一、痕迹检验技术概述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案事件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犯罪痕迹的形成与变化规律,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分析、鉴定犯罪痕迹的方法,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对痕迹形成机制以及痕迹和犯罪案件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判断痕迹是否属于某一特定人或者物体所留。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第一,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可以确定案件性质,判断是否立案。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公安司法机关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这种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准确及时的立案,反之,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不及时,就会贻误战机甚至放纵罪犯造成新的危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导致案件性质不明,如高坠死亡案件中,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意外事故,对其定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时通过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能还原当时的情况,从而确定案件性质。

第二,痕迹检验技术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缩小侦查范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提取到的各类痕迹中,经常会有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生理痕迹,如指纹、足迹、毛发等,可直接锁定嫌疑人。而一些其他类型的痕迹,则可有效的反映出人身特点,如作案人数、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动作习惯、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作案手法的熟练程度等,从而到达缩小侦查范围的目的。

第三,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检验鉴定,其检验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和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提取到的各种痕迹通过痕迹检验技术进行检验鉴定后,其结论可以直接作为犯罪证据,而无须经过其他物证的佐证。

第四,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提供帮助。痕迹检验技术的专业知识,是解决各种专门性问题所不可或缺的。

三、痕迹检验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阶段在运用痕迹检验技术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痕迹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针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内容、程序、任务都作出了规定,但一些实质性的应用内容并未进行详细规定,都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的高效运作。且与国外有关刑事证据的立法进程比较相差甚远,相关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还欠缺可操作性。

(二)痕迹检验技术标准不配套。在日常工作中,痕迹检验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以相关的技术标准为依据,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当多的关于规范痕迹检验的技术标准,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有许多问题,如技术标号参数过时,操作方法跟不上新的技术发展等,建立标准化的痕迹检验技术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地开展痕迹检验工作,应尽快使技术标准不配套的情况得到改善。

(三)痕迹检验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刑事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痕迹检验技术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刑事证据的质量。许多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不高,经验或知识水平的限制,使案发现场中许多有价值的证据被遗漏或人为地损毁,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重大损失。新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不够,使得在工作中新方法新技术的效果得不到体现,从而影响着痕迹检验技术作用的发挥。

四、如何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为了更加有效地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运用实效,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痕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2013年最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大量修改,这些新的证据制度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格地要求。为了保证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顺利应用,国家应该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此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而为有效开展痕迹检验工作指明方向。

(二)尽快建立痕迹检验技术的标准化体系。应当在痕迹检验技术的相关标准上进行完善,对与现行规定中的已经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者不科学的内容,要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新,从而完善对刑事诉讼中相关物证的科学性认定,这将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合法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相关部门应广开引进专门人才的渠道,使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扩充到痕迹检验的队伍中来,并积极同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与沟通,从而推动我国痕迹检验技术以及痕迹检验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另外对现有的从事痕迹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案例进行训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力,从而更好的发挥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四)提升痕迹检验新技术的应用。要推动痕迹检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就要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科学化水平,首先需要加大对研发工作的支持,并积极推动建立痕迹检验技术实验室,从而完善痕迹检验的应用研究水平。此外,对于已经开发的先进的技术理念和设备,要及时将其普及到痕迹检验技术人员中去,并不断地研究发现新的技术和方法,更好的为刑事诉讼提供线索与证据。

参考文献:

科研工作事迹篇(6)

关键词:

痕迹检验;刑事诉讼;应用研究育

一、痕迹检验技术概述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案事件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犯罪痕迹的形成与变化规律,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分析、鉴定犯罪痕迹的方法,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对痕迹形成机制以及痕迹和犯罪案件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判断痕迹是否属于某一特定人或者物体所留。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第一,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可以确定案件性质,判断是否立案。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公安司法机关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这种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准确及时的立案,反之,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不及时,就会贻误战机甚至放纵罪犯造成新的危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导致案件性质不明,如高坠死亡案件中,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意外事故,对其定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时通过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能还原当时的情况,从而确定案件性质。第二,痕迹检验技术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缩小侦查范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提取到的各类痕迹中,经常会有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生理痕迹,如指纹、足迹、毛发等,可直接锁定嫌疑人。而一些其他类型的痕迹,则可有效的反映出人身特点,如作案人数、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动作习惯、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作案手法的熟练程度等,从而到达缩小侦查范围的目的。第三,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检验鉴定,其检验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和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提取到的各种痕迹通过痕迹检验技术进行检验鉴定后,其结论可以直接作为犯罪证据,而无须经过其他物证的佐证。第四,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提供帮助。痕迹检验技术的专业知识,是解决各种专门性问题所不可或缺的。

三、痕迹检验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阶段在运用痕迹检验技术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痕迹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针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内容、程序、任务都作出了规定,但一些实质性的应用内容并未进行详细规定,都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的高效运作。且与国外有关刑事证据的立法进程比较相差甚远,相关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还欠缺可操作性。

(二)痕迹检验技术标准不配套。在日常工作中,痕迹检验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以相关的技术标准为依据,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当多的关于规范痕迹检验的技术标准,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有许多问题,如技术标号参数过时,操作方法跟不上新的技术发展等,建立标准化的痕迹检验技术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地开展痕迹检验工作,应尽快使技术标准不配套的情况得到改善。

(三)痕迹检验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刑事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痕迹检验技术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刑事证据的质量。许多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不高,经验或知识水平的限制,使案发现场中许多有价值的证据被遗漏或人为地损毁,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重大损失。新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不够,使得在工作中新方法新技术的效果得不到体现,从而影响着痕迹检验技术作用的发挥。

四、如何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为了更加有效地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运用实效,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痕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2013年最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大量修改,这些新的证据制度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格地要求。为了保证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顺利应用,国家应该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此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而为有效开展痕迹检验工作指明方向。

(二)尽快建立痕迹检验技术的标准化体系。应当在痕迹检验技术的相关标准上进行完善,对与现行规定中的已经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者不科学的内容,要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新,从而完善对刑事诉讼中相关物证的科学性认定,这将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合法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关部门应广开引进专门人才的渠道,使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扩充到痕迹检验的队伍中来,并积极同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与沟通,从而推动我国痕迹检验技术以及痕迹检验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另外对现有的从事痕迹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案例进行训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力,从而更好的发挥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四)提升痕迹检验新技术的应用。要推动痕迹检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就要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科学化水平,首先需要加大对研发工作的支持,并积极推动建立痕迹检验技术实验室,从而完善痕迹检验的应用研究水平。此外,对于已经开发的先进的技术理念和设备,要及时将其普及到痕迹检验技术人员中去,并不断地研究发现新的技术和方法,更好的为刑事诉讼提供线索与证据。

参考文献:

科研工作事迹篇(7)

一、活动主题

用善小的细节表现美好的情怀,用感动的目光发现感人的事迹。

二、参选范围和条件

(一)参选范围:中心全体在编职工平时工作表现中的先进事迹。

(二)参选条件:在工作表现在服从大局、崇尚学习、敬业奉献、勇于担当、助人为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参加公益和其他方面表现优异的事迹。

1.服从大局类:服从组织安排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接受任务态度坚决,完成任务成效显著。

2.崇尚学习类:规定学习培训内容高质量完成,理论学习、业务学习中的主动承担学习交流  知识  等任务。跟进学习中做到先学一步,先思一步。学习强国学习中成绩名列前列。

3.爱岗敬业类: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干一行、爱一行,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参加技能评比中为中心争得荣誉。

4.勇于担当类: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主动作为。敢抓善管,勇于担责。

5.助人为乐类:主动无私地帮助同事,;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的同事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

6.团结协作类:在共同完成任务中主动向前一步,主动配合主责科室完成任务,主动组织协调发挥主导任用。

7.开拓创新类:对完成中心担负的服务保障任务中,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主动组织开展有创意服务项目或对某项服务中一些创新的作法。

8.参加公益类: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或为中心争得荣誉。

9.其他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事迹。

三、评选方式和方法

(一)评选方式:

采取季评、年评方式进行。

季评:各党支部从相关科室收集推荐1-2件(9种类型均可),中心每季度从党支部推荐中研究评选6-7件。(中心季评时不按类别区分名额)

年评:中心年终在季评中评出10件年度十大“身边的感动”先进事迹。

(二)评选方法:

中心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季评、年评组织和研究工作。每季度和年终组织研究确定季评“身边的感动”先进事迹和年度十大“身边的感动”先进事迹。

四、结果运用

被季评“身边的感动”先进事迹和年度十大“身边的感动”先进事迹。由中心党总支部通报表扬通报,为先进事迹主体人或主体科室发荣誉证书,同时,作为先进事迹主体人季度考核打分和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

科研工作事迹篇(8)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信息化、高科技的发展,各类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暴力化、职业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刑事技术工作如何应对这些新特点、新变化,如何发挥刑事技术的优势服务侦查破案、服务经济建设,已成为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刑侦体制的改革,对刑事技术来说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刑事技术工作,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服务,则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新形式下刑事技术人员应突出在以下几方面职能上作好文章

1.1 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展现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刑事技术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与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密切相关。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主要为物证,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技术部门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工作中获取现场物证的重要部门,刑事技术工作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载体的作用,发挥公安网络优势,将运用刑事技术工作破获的成功案例、刑事技术的指纹破案和DNA破案以及串并的案件等各种信息广泛,充分展示刑事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引领性、先进性、科学性,认识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得到对刑事技术工作最广泛的支持与理解,为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1.2 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

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能否侦破,而且关系到能否顺利把罪犯嫌疑人送上法庭。目前,现场勘查已成为刑事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坚持现场勘验检查“两为主”原则,按照统一指挥、明确分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刑事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凡是有现场可勘的刑事案件,无论案件大小,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勘查现场。要着力在提高物证提取能力上下功夫,在重视常规物证提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纤维等微量物证和血液等生物物证的提取。尤其是命案现场勘查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一长双责制”的要求,贯彻落实以痕迹为主导、以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确保指挥灵敏的“2+3”式(刑事技术、侦查、资讯、信息、警犬5个部门或专业)捆绑作业的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模式,有效解决传统现场勘查中存在的侦技配合失灵、信息渠道不畅通、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不高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侦、技术资源的有机结合,有力地提高精确破案率。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必须树立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有目的去发现和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从而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服务。

1.3 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

技术串并是打击流窜犯罪、系列性犯罪的重要手段,串并工作做的好能大大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和打击效能,因此,我们不但要加强常规手段利用现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和其它痕迹”[1]等串并案件,而且要重视利用各种犯罪信息串并案件,也就是从宏观的发案形势,或零星、无规律的发案动态信息中,抽取有用的犯罪信息,通过现场的信息研判(包括手段,痕迹物证)来串并案件,为侦查提供依据充分、串并准确的破案线索。信息导侦,就是从信息情报角度出发,将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注入刑事侦查工作,通过科技手段搜集、管理、使用信息情报,建立以信息情报工作为支撑,以信息情报主导侦查,同时,依托公安信息情报网络系统,实现信息情报对整个刑侦工作的渗透,使之成为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全新的侦查破案模式。精确打击,就是指公安机关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精确分析突出社会治安问题或锁定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从而采取相应的治安对策或打击策略,有的放矢地整治治安秩序,稳、准、狠地依法严厉打击并揭露、证实犯罪过程。技术串并案件是信息导侦的一部分,而信息导侦又是实施精确打击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只有将此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技术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1.4 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

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涉及的部门和警种多,各部门之间只有全面协调通力合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才能极速高效地将案件侦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尤以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的互动最为重要,这两方面沟通协调配合默契的话,就能使侦查工作少走甚至不走弯路。侦查与技术的互动包括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技术队伍不同专业和人员之间以及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三个方面的强力互动。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互动有助于各个侦查组之间不做重复的无谓的劳动,从而做到分工和目的明确;技术各专业之间的互动,对于案情分析、案件性质的确定、作案过程以及痕迹物证性质和作用的分析判断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侦查与技术之间的互动,则对整个案件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使整个侦查工作少走弯路,达到极速高效的目的。只有各个方面互相交流互通信息,才能让我们在实际工作的时候不会盲目被动,因而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发挥整体和协同作战优势,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达到降低破案成本的效果。

1.5 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时代和形势的发展对刑事技术工作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大力强化对刑事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培养和教育刑事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增强工作责任心,保持和发扬科学严谨、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结合公安部的命案现场勘查大练兵活动,将模拟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鉴定考核形成制度化,结合练兵抓规范、促落实、上台阶,在全面开展练兵工作的同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缺什么练什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突出岗位练兵工作,采取破案讲评、案卷评析、庭审旁听、模拟勘查等各种形式,战练结合,以战促练,以战验练,使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高新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提高现场勘查、分析判断和发现、提取、检验痕迹物证的水平。同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派人员往公安部、省厅以及其它兄弟地市进行学习、交流,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培训等,全面提高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形成长效机制。

1.6 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

始终坚持“以制度抓管理,靠管理出效应”的原则,继续加强刑事技术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加强各专业工作程序规范,促进刑事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2]建设。要从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物证鉴定、痕迹物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实现严密的“两人鉴定、三级复核”的刑事技术工作机制,作到有章可循。制定刑事技术人员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和实验室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各项工作的严谨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以现场勘查率、痕迹物证提取率、现场书面分析率、现场勘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检验鉴定率、鉴定结论起关键认定作用率和刑事技术人员人均工作量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技术业务考核体系,把日常性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结合起来,积极开发和运用网上考核系统,充分调动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信息利用意识,加强刑事技术信息交流,培育新的破案增长点,提升刑事技术指导破案的能力。

1.7 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现阶段对刑事技术工作刑事技术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但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案,而且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检验鉴定过程中以及在生活和其它方面也要时刻注意,既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又要防止因为程序不当和不按法律、法规办案从而出现错误和漏洞,影响自身和单位的工作。

2 新形式对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法律素养

刑事科学技术是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成果为基础,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及鉴定与犯罪相关联的物证,为侦查和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及证据的边缘法律学科,它兼具技术科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刑事科学技术特有的这种属性,表明其与侦查工作的紧密结合程度。为了使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就必须树立现场勘查及鉴定的合法性观念。首先是实体合法,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熟悉《刑法》,熟悉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例如命案中在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掩盖杀人目的时,现场物证和致伤痕迹及致伤部位的分析可能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杀人抑或伤害致死。其次是程序合法,形成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将出台的勘查规则、鉴定规则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的规范化、法制化操作程序。随着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讯问和现场物证提取程序透明成为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追究控方程序违法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有力途径。例如辽宁刘涌案,取证中的违规操作使原本不是很复杂的审判变得扑朔迷离,疑窦丛生。

2.2 研究和发展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树立“大痕迹”的理论。“大痕迹”即广义痕迹。它不仅包括实物痕迹,还包括心理痕迹。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研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还要研究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环境所留迹象,从而分析案情,指导侦查。由于心理痕迹是建立在,对一定时间空间下实物证据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因而这项工作由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来完成。如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就是心理痕迹的理论结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多学习间接经验、书本知识,而且在实践中应多总结,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丰富刑事科学技术的“百花园”,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犯罪现场重建工作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已经在爆炸案件中运用,但形成理论却在国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成为主导刑侦实战的行家,还应成为推动刑侦理论发展的里手。

2.3 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

“辩证唯物主义”[3]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发展科学工作的思想武器。在现代社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提高的形势下,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掌握正确的方法论、认识论对于充分研究现场资料、现场犯罪信息、客观地分析现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中的基本规律,其核心是矛盾论。矛盾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同一性是事物和现象中的稳定性力量,它使事物和现象平稳温和地向前发展;斗争性与之相反,它总是不断打破事物的统一,推动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现场中矛盾体很多,如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关系、宏观痕迹物证和微量痕迹物证的关系。传统勘查和检验中往往把中心现场、宏观痕迹物证作为现场矛盾体斗争的主要矛盾加以研究,将其作为解读犯罪现场信息的突破口,推动现场分析的进行。但是有些案件的侦查往往因为关联现场、微量痕迹物证这些次要矛盾的发展而出奇制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中心现场戴手套,在逃匿或隐藏场所等关联现场把手套摘了;有些现场烟头、毛发、精斑、唾液、尘土、纸屑、油漆等微量物证原来作为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的,却变成了主要矛盾,推动案件侦查向前发展,成了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导。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斗争中是相互转化的。现象是客观事物的必然反映,任何客观事物都是通过一定的现象来表现和反映,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现象的客观事物。因此,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具有矛盾的普遍性。本质是区别各种事物的根本性质。不同的事物,其性质也不相同,不同的性质反映了客观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客观事物如果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本质特征,没有本质特征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忽视次要矛盾,要用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场,要研究一般和个别、必然与偶然、透过现象分析本质,分析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或多因多果。例如一些报案人出于种种原因报假案,现场中如果把痕迹物证的遗留看作一个系统,则痕迹的遗留应是普遍联系的。一些假案的揭露往往就是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进行多次的预试验,采取科学的推断方法揭示现场的每一个具体现象,从而发现矛盾和疑点。

2.4 重建犯罪现场的能力

犯罪现场是一切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逻辑起点,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又是以剖析犯罪现场为最终目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形成以来,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广泛关注。该理论将犯罪现场重建的依据和来源分为三大块: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状态和位置关系;痕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被害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信息。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认真研究每一个具体的痕迹、物证的形态,与其他痕迹、物证的位置关系,通过实验室检验的相关结论,结合相关言词证据信息,有目的的做到确定作案人在现场上的进出口;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确定作案的人数;认定可疑痕迹、物品是否与犯罪有关;进行合理的现场试验;收集犯罪痕迹物证,最后完成对现场事件和行为过程科学的整体认识。总之,现代刑事技术工作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变化大,所以,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只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更应该“走出去”“请进来”,把各行各业有关的新技术和科学成果,为我所用,提高业务素质,掌控大局,成为整个侦查工作的“总导演”。

只有不断加强完善上述几方面内容,现代科学手段才能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广泛的空间。才能把新形势下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和素质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重视起刑事技术,持续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邓小平同志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可见新形势下只有加快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才能使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张毅,李洪武,孔春晓.痕迹检验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科研工作事迹篇(9)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新形势下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重视、理解和支持刑事技术工作;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要増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关键词 新形势;刑事技术;职业;能力;素质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信息化、高科技的发展,各类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暴力化、职业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刑事技术工作如何应对这些新特点、新变化,如何发挥刑事技术的优势服务侦查破案、服务经济建设,已成为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刑侦体制的改革,对刑事技术来说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刑事技术工作,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服务,则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新形式下刑事技术人员应突出在以下几方面职能上作好文章

1.1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展现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刑事技术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与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密切相关。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主要为物证,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技术部门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工作中获取现场物证的重要部门,刑事技术工作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载体的作用,发挥公安网络优势,将运用刑事技术工作破获的成功案例、刑事技术的指纹破案和DNA破案以及串并的案件等各种信息广泛,充分展示刑事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引领性、先进性、科学性,认识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得到对刑事技术工作最广泛的支持与理解,为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1.2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

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能否侦破,而且关系到能否顺利把罪犯嫌疑人送上法庭。目前,现场勘查已成为刑事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坚持现场勘验检查“两为主”原则,按照统一指挥、明确分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刑事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凡是有现场可勘的刑事案件,无论案件大小,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勘查现场。要着力在提高物证提取能力上下功夫,在重视常规物证提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纤维等微量物证和血液等生物物证的提取。尤其是命案现场勘查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一长双责制”的要求,贯彻落实以痕迹为主导、以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确保指挥灵敏的“2+3”式(刑事技术、侦查、资讯、信息、警犬5个部门或专业)捆绑作业的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模式,有效解决传统现场勘查中存在的侦技配合失灵、信息渠道不畅通、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不高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侦、技术资源的有机结合,有力地提高精确破案率。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必须树立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有目的去发现和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从而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服务。

1.3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

技术串并是打击流窜犯罪、系列性犯罪的重要手段,串并工作做的好能大大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和打击效能,因此,我们不但要加强常规手段利用现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和其它痕迹”[1]等串并案件,而且要重视利用各种犯罪信息串并案件,也就是从宏观的发案形势,或零星、无规律的发案动态信息中,抽取有用的犯罪信息,通过现场的信息研判(包括手段,痕迹物证)来串并案件,为侦查提供依据充分、串并准确的破案线索。信息导侦,就是从信息情报角度出发,将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注入刑事侦查工作,通过科技手段搜集、管理、使用信息情报,建立以信息情报工作为支撑,以信息情报主导侦查,同时,依托公安信息情报网络系统,实现信息情报对整个刑侦工作的渗透,使之成为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全新的侦查破案模式。精确打击,就是指公安机关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精确分析突出社会治安问题或锁定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从而采取相应的治安对策或打击策略,有的放矢地整治治安秩序,稳、准、狠地依法严厉打击并揭露、证实犯罪过程。技术串并案件是信息导侦的一部分,而信息导侦又是实施精确打击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只有将此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技术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1.4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

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涉及的部门和警种多,各部门之间只有全面协调通力合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才能极速高效地将案件侦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尤以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的互动最为重要,这两方面沟通协调配合默契的话,就能使侦查工作少走甚至不走弯路。侦查与技术的互动包括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技术队伍不同专业和人员之间以及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三个方面的强力互动。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互动有助于各个侦查组之间不做重复的无谓的劳动,从而做到分工和目的明确;技术各专业之间的互动,对于案情分析、案件性质的确定、作案过程以及痕迹物证性质和作用的分析判断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侦查与技术之间的互动,则对整个案件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使整个侦查工作少走弯路,达到极速高效的目的。只有各个方面互相交流互通信息,才能让我们在实际工作的时候不会盲目被动,因而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发挥整体和协同作战优势,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达到降低破案成本的效果。

1.5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时代和形势的发展对刑事技术工作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大力强化对刑事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培养和教育刑事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增强工作责任心,保持和发扬科学严谨、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结合公安部的命案现场勘查大练兵活动,将模拟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鉴定考核形成制度化,结合练兵抓规范、促落实、上台阶,在全面开展练兵工作的同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缺什么练什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突出岗位练兵工作,采取破案讲评、案卷评析、庭审旁听、模拟勘查等各种形式,战练结合,以战促练,以战验练,使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高新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提高现场勘查、分析判断和发现、提取、检验痕迹物证的水平。同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派人员往公安部、省厅以及其它兄弟地市进行学习、交流,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培训等,全面提高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形成长效机制。

1.6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

始终坚持“以制度抓管理,靠管理出效应”的原则,继续加强刑事技术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加强各专业工作程序规范,促进刑事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2]建设。要从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物证鉴定、痕迹物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实现严密的“两人鉴定、三级复核”的刑事技术工作机制,作到有章可循。制定刑事技术人员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和实验室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各项工作的严谨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以现场勘查率、痕迹物证提取率、现场书面分析率、现场勘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检验鉴定率、鉴定结论起关键认定作用率和刑事技术人员人均工作量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技术业务考核体系,把日常性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结合起来,积极开发和运用网上考核系统,充分调动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信息利用意识,加强刑事技术信息交流,培育新的破案增长点,提升刑事技术指导破案的能力。

1.7増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现阶段对刑事技术工作刑事技术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但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案,而且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检验鉴定过程中以及在生活和其它方面也要时刻注意,既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又要防止因为程序不当和不按法律、法规办案从而出现错误和漏洞,影响自身和单位的工作。

2新形式对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法律素养

刑事科学技术是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成果为基础,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及鉴定与犯罪相关联的物证,为侦查和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及证据的边缘法律学科,它兼具技术科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刑事科学技术特有的这种属性,表明其与侦查工作的紧密结合程度。为了使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就必须树立现场勘查及鉴定的合法性观念。首先是实体合法,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熟悉《刑法》,熟悉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例如命案中在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掩盖杀人目的时,现场物证和致伤痕迹及致伤部位的分析可能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杀人抑或伤害致死。其次是程序合法,形成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将出台的勘查规则、鉴定规则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的规范化、法制化操作程序。随着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讯问和现场物证提取程序透明成为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追究控方程序违法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有力途径。例如辽宁刘涌案,取证中的违规操作使原本不是很复杂的审判变得扑朔迷离,疑窦丛生。

2.2研究和发展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树立“大痕迹”的理论。“大痕迹”即广义痕迹。它不仅包括实物痕迹,还包括心理痕迹。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研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还要研究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环境所留迹象,从而分析案情,指导侦查。由于心理痕迹是建立在,对一定时间空间下实物证据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因而这项工作由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来完成。如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就是心理痕迹的理论结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多学习间接经验、书本知识,而且在实践中应多总结,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丰富刑事科学技术的“百花园”,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犯罪现场重建工作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已经在爆炸案件中运用,但形成理论却在国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成为主导刑侦实战的行家,还应成为推动刑侦理论发展的里手。

2.3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

“辩证唯物主义”[3]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发展科学工作的思想武器。在现代社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提高的形势下,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掌握正确的方法论、认识论对于充分研究现场资料、现场犯罪信息、客观地分析现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中的基本规律,其核心是矛盾论。矛盾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同一性是事物和现象中的稳定性力量,它使事物和现象平稳温和地向前发展;斗争性与之相反,它总是不断打破事物的统一,推动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现场中矛盾体很多,如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关系、宏观痕迹物证和微量痕迹物证的关系。传统勘查和检验中往往把中心现场、宏观痕迹物证作为现场矛盾体斗争的主要矛盾加以研究,将其作为解读犯罪现场信息的突破口,推动现场分析的进行。但是有些案件的侦查往往因为关联现场、微量痕迹物证这些次要矛盾的发展而出奇制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中心现场戴手套,在逃匿或隐藏场所等关联现场把手套摘了;有些现场烟头、毛发、精斑、唾液、尘土、纸屑、油漆等微量物证原来作为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的,却变成了主要矛盾,推动案件侦查向前发展,成了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导。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斗争中是相互转化的。现象是客观事物的必然反映,任何客观事物都是通过一定的现象来表现和反映,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现象的客观事物。因此,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具有矛盾的普遍性。本质是区别各种事物的根本性质。不同的事物,其性质也不相同,不同的性质反映了客观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客观事物如果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本质特征,没有本质特征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忽视次要矛盾,要用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场,要研究一般和个别、必然与偶然、透过现象分析本质,分析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或多因多果。例如一些报案人出于种种原因报假案,现场中如果把痕迹物证的遗留看作一个系统,则痕迹的遗留应是普遍联系的。一些假案的揭露往往就是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进行多次的预试验,采取科学的推断方法揭示现场的每一个具体现象,从而发现矛盾和疑点。

2.4重建犯罪现场的能力

犯罪现场是一切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逻辑起点,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又是以剖析犯罪现场为最终目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形成以来,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广泛关注。该理论将犯罪现场重建的依据和来源分为三大块: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状态和位置关系;痕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被害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信息。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认真研究每一个具体的痕迹、物证的形态,与其他痕迹、物证的位置关系,通过实验室检验的相关结论,结合相关言词证据信息,有目的的做到确定作案人在现场上的进出口;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确定作案的人数;认定可疑痕迹、物品是否与犯罪有关;进行合理的现场试验;收集犯罪痕迹物证,最后完成对现场事件和行为过程科学的整体认识。总之,现代刑事技术工作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变化大,所以,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只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更应该“走出去”“请进来”,把各行各业有关的新技术和科学成果,为我所用,提高业务素质,掌控大局,成为整个侦查工作的“总导演”。

只有不断加强完善上述几方面内容,现代科学手段才能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广泛的空间。才能把新形势下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和素质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重视起刑事技术,持续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邓小平同志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可见新形势下只有加快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才能使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张毅,李洪武,孔春晓.痕迹检验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高春兴,苑军辉,邹荣合.犯罪现场勘查[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科研工作事迹篇(10)

但凡存在过的,都会留下痕迹。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犯罪现场的侦查工作。随着科学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呈现科技化,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无论犯罪分子使用何种手段,都一定会留下痕迹,例如手印指纹、脚印、发丝、工具使用痕迹等,而其中手印痕迹是出现频率最高的痕迹。因此,通过深入研究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帮助技术员更快速、更准确地发现、显现、提取手印痕迹,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一、手印痕迹简介

人类对无色手印显现技术的研究可追溯至19世纪70年代,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同违法犯罪斗争的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项技术极大提高了案件侦查破案成功率,并为揭露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铁一般的证据。手印痕迹,泛指手指和手掌皮肤纹路在接触其他物质时留下的独特纹路痕迹,即指纹和掌印。人的手指和手掌具有凹凸皮肤所形成的纹路,这些突起的皮肤组织称为乳突线,乳突线上有汗孔分泌汗液附在皮肤花纹表面。用手触摸物体就会留下无色汗液的手印,一般不易为肉眼看出。而其中,指纹是最独一无二的痕迹。人的手指第一指节骨的皮肤表层乳突线有小桥、小眼、小钩、小点、分叉、结合、短线、起点、终点等细节特征,并且乳突线按一定规律构成弓型纹、箕型纹、斗型纹3大类型的花纹。这繁杂的组合构成了几乎无限的指纹可能性,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指纹都互相区别,不可能存在相同的指纹。而且,指纹在胎儿发育三至四个月时已经形成,虽然在儿童成长期间可能会略有改变,但是14岁左右定型后,指纹的类型和细节特征将维持终生不变。正是因为指纹的特定性与终身一致性,指纹被称为“人体身份证”,并且其两个特征已在上百年的指纹工作实践中得到证实。

二、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作用

实践中,手印痕迹检验一般是指指纹检验,即技术员对案发现场出现的指纹痕迹进行显现、固定提取以及对比分析。如前文所述,指纹的特定性与终身一致性使得办案人员可以从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痕迹入手,运用痕迹检验技术,获得大量线索信息,加速案件侦破速度,并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力证据。具体来说,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具有以下两个作用:第一,手印痕迹检验技术能够发现案发现场留下的手印痕迹,并将痕迹经过一系列技术处理转换成线索与信息。人的双手是最重要的人体器官,几乎所有活动都会用上双手,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无故意掩盖的情况下,案发现场必定存在犯罪嫌疑人使用双手的痕迹,即手印痕迹。利用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的物质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然后对手印痕迹进行检验和对比分析,就可以较为准确的锁定手印主人身份,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重大线索与信息。不过,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并不是万能的。随着科技发展与侦查手段的曝光,部分犯罪者学会用各种手段掩盖手印痕迹,甚至伪造手印痕迹以扰乱案件侦查。因此利用手印痕迹检验技术时应更加仔细谨慎。第二,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可以为刑事案件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中包含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因此,利用手印痕迹检验技术获得的手印痕迹,可以作为一种物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手印痕迹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手印痕迹虽然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及手段做出的权威性结论,但它对案件的定性,其作用和证明力不能是绝对的。必须要有相关佐证一同形成证据链条,排除手印痕迹存在的其他种种可能性,手印痕迹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之一。因此,只有手印痕迹检验结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

三、手印痕迹的显现、固定提取与检验方法

(一)手印痕迹的显现方法

1.碘熏法碘熏法是利用蒸发的气雾碘能被手印痕迹上的油脂汗液吸收的原理来使无色手印显现。碘熏法最早是由法国人皮埃尔•阿尔伯特在1876年发明的。局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碘熏法使用的碘化汞试剂对人体刺激性强,且只能适用于纸张等吸水性物体,只能显现较短时间内的手印。后来经由以色列人J•阿尔莫、德国人比杰尔和茨奥文等人的改进,碘熏法的试剂使用了二氯甲烷和氟里昂——113做溶剂,将碘和7.8——苯并黄铜溶解其中。这种试剂可以显现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等不吸水物体上的手印,而且也能有效显现存在一百天以上的手印痕迹。如今,随着其他更方便快捷的手印痕迹显现方法出现,较为复杂的碘熏法已经很少被人采用。2.粉末法粉末法是利用无色手印上的油脂汗液吸附附着力较强的粉末从而显现为有色手印痕迹的显现方法。这种方法最早是由美国人斯托克斯于十九世纪九十年明的。最早的时候,斯托克斯采用了滑石粉、木炭粉、染料等粉末进行实验,但效果不佳。而后,英国人G.L.托马斯对粉末法进行了大量原理研究,提出了静电势的理论,以指导粉末法的粉末筛选工作。但直至目前,包括青铜粉、硒静电粉在内的数十种被筛选出的附着力较强的粉末,也不能清楚显现陈旧的手印痕迹。3.茚三酮法茚三酮法是指以茚三酮溶液作为显现试剂来显现无色手印的方法。茚三酮(C9H4O3),商品常作为水合茚三酮出售。别名苯并戊三酮等,音译宁西特林。白色到浅黄色结晶或粉末,能吸潮结块,溶于水和醇,微溶于醚和氯仿。茚三酮与汗液的化学反应复杂,主要是茚三酮与汗液中一氨基酸氧化脱羟产生二氧化碳、氨气和醛,同时茚三酮被还原,氨与还原的茚三酮及过量的茚三酮发生缩合生成蓝紫色化合物,从而显出手印纹线。这种方法最早由瑞典人奥登和霍夫在1954年发明。茚三酮法能够检测出吸水性物体上保存时间特别久的手印痕迹,1980年澳大利亚警方宣称,他们利用茚三酮法显现出课本上长达35年的手印,而后,以色列人J•阿尔莫等人又提出了茚三酮法的两种辅助试剂,即以两种安息香茚三酮甲醇溶液作试剂。这样,完整的茚三酮法可以根据不同物体表面颜色调整试剂,分别显现出紫色、粉红色和蓝绿色三种颜色的手印痕迹。4.荧光法荧光法是利用某些荧光物质可以与手印中的无机或有机物质发生作用,显出荧光的原理来显现手印。最早的荧光法使用的是固态荧光粉末,可视为上述粉末法的一种,主要用于显现彩色不吸水物体表面的手印痕迹,如油画、彩色瓷制品等。因为普通的粉末法显现出的手印痕迹容易与彩色物体的表面颜色相混淆,难以提取检验。固态荧光粉也具有普通粉末的缺陷,即附着力一般,只能显现存在时间很短的手印痕迹。随着研究和实验的发展,瑞典人奥基于1976年成功试验了液态荧光胺溶剂,用这种溶剂显现出陈旧的无色手印痕迹。但是,液态荧光试剂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小心,稍有不慎便会污染物体,改变手印痕迹。而后,英国人梅耶于1977年成功试用了邻苯二甲醛气态荧光试剂。气态荧光试剂可以十分均匀的附着在物体表面而不会污染、破坏物体和手印痕迹,并能显现出较为清晰的手印痕迹。目前,8—羧基喹啉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气态荧光试剂。5.真空镀膜法真空镀膜法是由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与辽宁省及沈阳市公安机关于1972年共同研究发明的。真空镀膜法是利用真空镀膜仪,在高真空条件下,将金属或非金属加热致其气态急剧蒸发喷射,从而在手印痕迹所在物体表面镀上一层薄膜以显现手印的一种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进完善,真空镀膜法已经可以清晰地显现出包括塑料、陶瓷制品、纸张等材料在内的各种物体表面的手印痕迹,其显现效果明显强于粉末法。6.“502”法“502”是以-氰基丙烯酸乙酯为主,加入增粘剂、稳定剂、增韧剂、阻聚剂等,通过先进生产工艺合成的单组份瞬间固化粘合剂。“502”法就是利用气态“502”与无色手印接触,使其与手印上的油脂汗液发生化学作用从而显现手印痕迹的一种方法。“502”法操作简单,设备携带方便,1976年问世以来很快就得到各国刑侦部门的青睐。“502”法的缺点是手印痕迹显现时间较长,并且显现出的颜色一般为白色,有时会与物体表面颜色混淆,难以固定提取。对此,各国专家相继发明了加热法、添加抑制剂、添加龙胆紫和“香豆素540”等方法来改进和解决上述问题。7.激光法激光法是加拿大研究人员于1976年发明的。手印痕迹中存在天然荧光物质,激光法则是利用激光器产生一定波长的激光,使这些天然荧光物质显现出来。早期激光法检验手印的效果并不稳定,因为手印痕迹中的天然荧光物质成分与含量因人体、时间、环境等条件不同而变化较大。后来,经过加拿大V•R萨拉雷斯等专家的研究,使用NBD氯化物与手印汗液中的氨基酸结合生成荧光物,再用457.9毫微米波长的激光照射,大大地提高了显现无色手印的成功率。目前,激光法与上述粉末法、荧光法、“502”法等各种手印痕迹检验方法相结合是成功率极高的方法。但是激光法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因为激光设备操作不易,又极其昂贵。

(二)手印痕迹的提取与检验

利用上述方法显现手印痕迹之后,可以使用拍照、提取原物、胶带粘取、静电复印等方法将手印痕迹进行固定提取。其中,拍照时最简易有效的方法,也是刑侦人员现场固定提取手印痕迹的首要方法。最后,在固定提取手印痕迹之后,要将该手印痕迹送往公安机关等刑侦部门,将手印痕迹输入指纹库等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软件分析手印痕迹的细节特征,并与数据库里的手印数据进行特征比对,从而找到相同的手印痕迹,确定留下该手印痕迹的具体自然人。

四、结语

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刑侦工作提供了巨大助力,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技术。总之,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发展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熟练运用,并作出创新,为我国刑事科学事业的发展努力。

参考文献:

[1]林维业、戴勇敢.无色手印显现技术应用的发展历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2).

科研工作事迹篇(11)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促使人们价值观出现极大转变,从而造成犯罪事件的持续增加,如何才能短时间内寻找破案证据,一直是公安系统重要研究课题。在一系列侦查技术中,痕迹检验的应用相对比较广泛,其主要是通过痕迹理论和痕迹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从中发现破案现状,以实现提升破案率的目的。

一、对痕迹检验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在对痕迹检验进行研究时,仍然将重点放在该项技术的表层含义方面,即公安机构进行实际侦查时,通过痕迹检测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利用各种痕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同时确定其和现场痕迹间存在的关系,属于刑侦技术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目前对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促使该项技术的相关研究出现严重偏移现象。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于痕迹检验给予合理优化,通过对其的科学应用,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为更好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有力依据。

二、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具体应用

(一)火灾肇事案件。部分人口密集或经济发达区域,经常会出现火灾等自然灾害,部分犯罪分子通过此特点将仇人杀害后,将其伪装成自然火灾。因为火灾与人为纵火在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差距,若是可以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可以及时从火灾案件中区分自然火灾与人为纵火,从而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刑事案件1:某工厂突然深夜引发大火,人们将其初步判定为电线短路所引发的火花,通过工厂易燃物的辅助,使其出现火灾事故。但是,在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后发现,此工厂共4处火源地,通常情况下,自然火灾仅有一处起火点,因此和自然火灾出现严重不符。在刑侦人员全面了解工厂相关重要单据后发现,若是单据烧毁可能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好处,以此为切入点,刑侦人员将此次案件判断为利益纵火案件,通过相关痕迹检验后,最终发现火灾事故行为人,从而完成整个案件的办理。

(二)交通肇事案件。在经济持续发展下,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汽车肇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若是相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侦查,极易危害人们出行安全,亩产生较大的不安情绪。一般情况下,出现汽车肇事案件时,通常会留下较多痕迹,例如:碰撞痕迹、足印或者汽车轮胎痕迹等,以上痕迹均可作为刑侦相关人员的追踪线索,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帮助刑侦人员及时寻找逃逸司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如:一名村民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幸被汽车撞倒,由于汽车司机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逃逸远离现场,导致该村民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当刑侦人员深入案发现场时,首先对汽车轮胎痕迹进行提取,并从中选择肇事汽车相关型号信息,以汽车轮胎的新旧情况等,推测为半旧中型的面包车。另外,在案发现场,民警还发现现场留有汽车撞碎玻璃和汽车油漆痕迹等线索,促使刑侦人员更快锁定该辆肇事车辆外型特征,在经过几天调查后,及时抓获逃逸司机,从该名司机的阐述中了解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与此同时,逃逸司机在相关痕迹检验证据面前承认自身所犯罪行。

(三)重大刑事案件。一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其犯罪分子则会由于疏忽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足印或手印等,刑侦人员利用收集到的犯罪证据,可以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同时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罪犯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表明重大刑事案件中,痕迹检查技术所具有的作用,以某刑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刑事案件:某市民发现铁道上留有一具男尸,并立即报案,在此具尸体上并未发现任何搏斗痕迹,类似卧轨自杀案件,但是,在刑侦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后发现,现场足印并非死者一人,经科学分析后,判断为他杀案件,并将其伪装成自杀现象,基于此,刑侦人员全面展开调查后,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在痕迹检验相关成果面前犯罪分子承认整个犯罪行为。由此得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关键。

三、结语

总结上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痕迹检验作为重要方法,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对刑事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创新,从而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的同时,以营造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