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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1 17:06:41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1)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现危害公众安全的重大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剂”、“肉毒杆菌乳清蛋白”、“汽车召回”等。2016年3月18日,又出现了山东数亿元未冷藏疫苗流入18省份的重特大事件。在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后,我们能看出部分部门、企业社会责任淡薄和政府的监管问题,这种现状与我国目前在经济新常态阶段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增强部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关系

(一)宏观性与关联性发展

应该准确的明白宏观性和关联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应该按照审计者实际情况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来明确位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应该以宏观的角度来实现,采取客观的手法,有效的提升依法行政效果,明确科学发展思路,认真开展审计工作,这样才能切实解决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应揭露存在的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并落实至社会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发展之中,最后应该提出针对性建议,完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宏观性的经济责任审计才得以发挥出来,同时,能要让经济责任审计紧扣主题,那么就应该注意针对性与关联性的增强,做好相应的处理,围绕经济与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

(二)全面性与重要性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应该考虑到全面性和重要性之间的关系,是按照审计资源和制度要求的。要兼顾全面,更要懂得沿着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和权力行使的轨迹开展审计。因此,全面性与重要性相互结合原则是与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离不开的。

(三)合法性与效益性发展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该按照审计的目的与职责,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整个审计工作中合法性与效益性两者间的联系。其中,合法性是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能力的重要前提。要想对经济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评测与分析,并且评析和判定资金与项目效益性,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当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建设性与批判性发展

应该重视批判性与建设性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实现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功能前提。一旦领导干部在实施和履行自身经济责任的同时,产生失误问题就必须及时的指出,并且针对领导干部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应该给予相应的加分,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前提;积极给予批判性的揭示,如果发现地区与单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合理的建议,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治理与预防方面的建设性特点。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批判性与建设性的有效融合成为发展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二、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准确定位

(一)加强权力约束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取利益,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前提应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完善国家民主政治制度中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环节,为了真正促使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有效实现,充分保障管理机构的正常发展运行,就必须在国家治理工作当中真正发挥出约束性作用。

单位领导干部所具备的决策权与管理权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必须要在此方面强化监督的效力。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专门评价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决策贯彻的有效性,决策方案在决策执行中是否认真贯彻,合理性和有效性在经济活动中是应该得以保障的,这样完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促使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使用更加规范,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具备的制约及监督作用。

(二)明确权责

行政问责,也即是针对政府公共责任的的约束及追惩机制,相应的政府C关和内部工作人员,由于人民授权的原因而要求其必须履行政府方面的职能,所以问责职能的实施很有必要。各级政府间所拥有的权力与责任,主要是为了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进行科学、合理配置。行政问责就在这一过程中,针对相关人员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威慑,因此激励性非常明显。

(三)提升管理效能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良治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政府方面应当尽可能的控制好行政成本,大力提升财政资金与公共资源管理活动本身的流动效力,不断的推动资源节约及环境 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进程,促使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得以不断完善,最终实现政府绩效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向

(一)审计结果向动机、行为及过程并重

我国的经济增长有了显著的变化,从原本的高速到中高速的状态再进入新常态模式下。在高速的经济增长当中,作为领导干部很难获取客观的成果。领导干部也难以付出显性的、同比例的输出,因为体制机制的弊端和结构矛盾的问题,难以充分证明其成效与产出始终保持在一个任期内。因此,针对任职期内领导干部的工作与业绩水平的审计,在审计方向上就应当向着动机、行为及过程方面发展。根据相应的审计实践表明,审计工作开展所得的结果难以获得最为理想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动态控制审查过程中,其行为和动机难以深化,这样才能真正作出最为客观化的评价。

(二)财务审计向机制、内控及风险并重

内控它是一个系统、持续的,有主动性、防风险的功能,是支撑财务会计信息的关键。内控审计中对于风险的控制,是审计工作正常稳定开展的主要支撑。在新常态下,领导要领先的好,完成改革开放,稳增长等任务,主观能动性的积极调配等。建立健全的制度,实现管理风险的保障。履行经济业绩等责任。

(三)会计责任评价向受托、角色及社会责任并重

领导干部的责任很高而且作用大,是国家权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代表,决定了社会的高度。如果人们要认识党和国家就要从干部接触了解。在职业中要求会受到社会视觉的规范和自身角色的制约和拥有极高的标准。

(四)济指标向生态、环境及社会指标方面并进发展

生态指标评价体系的形成主要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系统活力基础上实现,具体可直接通过多方面指标,对领导干部实施多方面的评价。其中,环境指标是指生活、工业、空地等多方面环境类因素,由此进行环境效应、质量以及污染源三个方面的治理评价。其主要核心内容在于结合环境变化实施评价,干部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要负一定的责任。社会指标评价主要是看他的个人能力,对社会的价值有多少,为社会发展和资源的使用,名声民意等多个方面来评价。

(五)常规审计向政策、民生审计并进

民生改善目标是国家政策实施的基点,同时也是初始目标。在这个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是必不可少的,它关系到群众的利益审计。同时还是揭露了干部的一系列腐败问题,对受任者的责任、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这对于国家的进步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给予明确的定位,要求相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明确两个的必然关系。在现今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也应当积极的转变发展方向,促使其职能越加的协调及完善。本文探讨了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及方向,实现适应新常态的要求与发展目标,只有今后的继续努力,深入研究,将其研究透彻。

参考文献:

[1]李丹丹.论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及方向[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04:75-76.

[2]倪剑平.略论经济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创新与发展[J].审计与理财,2015,02:17-18.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2)

历经二十余载的实践,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因此,有待重新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真面目。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国家审计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规范,往往造成这样一种认识的误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不应局限于国家审计范畴内。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不只是存在于国家(财产所有者)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受托经济责任也存在于任何一个企业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于企业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下级之间。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一样,其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层次的内部审计部门,向上级报告下级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来鉴证经理人的责任履行情况,那么审计主体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可以从下列三个层面来分析。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分析。从空间范围来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对象必然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责任人)。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就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涵盖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人员(责任人)作为单位负责人时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将领导人员脱离于所在单位之外来进行。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由单位领导人员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并延伸到其所在单位的所属单位。

也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还可能包括除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以外的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的其他单位,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供应商、客户等。事实上,这些“其他单位”是没有义务接受审计的,不能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只能对其实施一定形式的询问、走访,或者函证。也就是说,“其他单位”只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而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之一。

2.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分析。学术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观点出自《规定》(2010)。《规定》(2010)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还强调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对于上述观点可以做出这样的概括解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就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导致两个误区:①混淆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的关系,把经济责任审计看成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亦或是经济责任审计似乎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并非如此,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所替代。②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际上评价与认定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要实现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在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来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既然是一种审计,它的对象就应服从总的审计对象的界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只不过此时对经济活动审计是要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目标。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3.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然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其表现形式即载体就应是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各种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实务确定

在审计实务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按照如下原则来确定。

1.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因此,凡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有关的,即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无关的方面,如,私人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生活作风等,与经济责任履行无关,则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再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是通过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来体现,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要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2.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来确定审计内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而不是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后性,所以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其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责任,而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活动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例如石油公司价格倒挂储油、公交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评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人(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所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审计主体应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其评价的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评价。既要避免只评价积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业绩考评;也要避免只评价消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问题监察。即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评价内容需要按照具体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聘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恰当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实际业绩与不足,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意识等造成的人为误评。

2.全面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缺陷,还要充分考虑贡献,全面评估领导干部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3.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4.发展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任期行为在任期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期行为对今后单位(或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人们的认识还不一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王琼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影响其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归责,并做出审计处理和评价(安徽审计信息网2007)。

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国政府网2010)。

审计署: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

国资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定义是对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确切而简要的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应表明审计的本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定义为“审计主体依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活动。”

【参考文献】

[1] 吴秋生.责任两面性与经济责任审计[J].会计之友,2010(6):124-131.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3)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4)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一、选择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的意义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都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其审计范围既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又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则包括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等方面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确定审计范围等于确定了审计内容,确定了审计内容也等于在一定范围内圈定了审计范围。

内部审计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其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内容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单位领导层的关注事项和对基层单位关注程度,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多,导致在审计范围和内容的选择上仍受部分因素的制约,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我们要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目标,则应尽可能的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内容确定的因素

(一)受内部审计地位的影响

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内部单位审计部门执行,审计人员很难保证其独立性,由于相关政策和种种条件的限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总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影响很大。审计中甚至会出现被审计人为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即“自己审自己”的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二)受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受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及组织人事制度限制,当前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先离任,后审计”或“先上任,再审计”,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查错纠弊、领导决策支持,强化领导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往往出现“高升”报告问题少好出,“降职”报告问题多难出等现象,也不利于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作出客观评价。受内部单位错综复杂的关系,审计资料提供和审计问题处理都不顺畅,内审人员的“规定动作”常常都得不到保障,造成审计隐患,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都构成了风险。

(三)受行业地理分布因素影响

因国有企业特殊的行业特征和历史因素,其下属单位广泛分布于全国的各个地区,所属部分偏远单位往往存在资产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基础管理薄弱等特点,自身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与其他单位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样本抽样时,受审计时间、审计进度、审计工作量、审计成本、后续审计核实、重要程度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实现全级次单位的覆盖,对低级或末级单位的管控存在疏漏,造成很大的审计质量和风险隐患。

(四)受审计时间因素的影响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周期较长,而现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部分项目多是在被审计人已离职或调任后进行,此时需对其任期经济业绩进行界定和评价,审计时间相对较紧张,且当前很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均由人事部门单独确定,事先未与审计部门沟通,临时委托的经济责任项目过多,与审计部门正常开展的工作相冲突。同时,审计部门单位领导往往又要求审计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或临时追加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必须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在部分内容和事项上审计程序实施不充分,审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五)受审计人员素质和人员配备的影响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有审计范围宽、审计深度深、政策依据多、评价时间长范围广等特点。审计人员一方面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一方面要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这就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通常情况下,能够站在宏观高度认识的审计人员很少,很多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适应,缺乏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大部分审计人员都是从财务岗位转岗过来的,知识结构单一,受财务影响较大,缺少从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另外,还存在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也严重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选定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一方面包括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内容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单位领导层的关注事项和对基层单位关注程度,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多,导致在审计范围和内容的选择上仍受部分因素的制约,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要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目标,满足企业管理要求,则应尽可能的消除这些不利影响,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范围的确定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仅仅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审计范围,还应以实际经营风险点为选定原则,将负有经济责任的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总经理;长期未接受审计的单位主要领导;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单位常务副职;主管经济业务的副职领导等领导干部纳入审计范围。

(二)被审计单位的选定

在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整体了解和风险评估,确定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效益影响较大的经营单位,根据已知的风险来判断对企业影响较大业务,最后结合审计人员情况和时间安排确定审计范围。紧紧围绕审计目的和目标的实现,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从事业务的风险程度来选定被审计单位,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将股权m然未控制,但实际实施控制的单位,比如派驻经营层子企业;以贸易为主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纳入审计范围内。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确定

一切影响着经济行为及其结果的事项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效果影响较大,审计内容的选定和审计的深度直接决定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效果。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完成常规审计外,还需突出审计重点,合理的把握经济审计范围和内容是达到预期审计效果的关键。

(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审计

制度建设是单位内部有效管理的保证,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控制体系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单位各项工作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应紧紧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进行,通过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所有关键的业务与环节,对经营层和员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否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相匹配。系统的的单位内控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倒推管理的薄弱环节,查找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真实性审计

经济指标的完成是领导干部综合管理能力的反映,是客观评价领导者经济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审计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实现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通过任期横向和纵向的经济指标对比,查找经济运营形势的波动性,从而分析企业经营的真实走向。随着经济指标压力越来越大,经济指标的完成与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已成为常用考核方式,受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和企业形象的需要,部分企业和领导干部通过虚假合同、转手贸易等方式来完成经济指标,应对考核。

(三)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情况审计

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保管者,其首要任务既是保证国有资本的完整和实现增值,国有资本能够持续的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大的价值,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对所有者权益增减的真实性审核,分析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客观因素,计算各年度权益保值增值率及任期年均保值增值率,认定被审计人在任期内是否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也是衡量领导干部任期经营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重大经营决策的合规性、有效性审计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关系到企业当前乃至今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和深远影响。包括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大额采购合同、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以投资项目论证报告为基础,办公会议决议和记录为关键材料,评价投资项目的论证充分性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同时关注项目进展、投资效果及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置,从而揭示领导人员任期内在作出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五)遵守财经法纪和个人廉政情况审计

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是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上级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通过对单位财经纪律整体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年薪领取、公务用房、公务用车等个人经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有无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审计,可以看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政策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因廉政方面审计涉及个人隐私,在没有线索及举报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发现问题,此部分审计内容还是存在一定审计风险。

(六)年薪领取情况审计

近年来,国有企业领人员年薪及职工高福利、高待遇已经引起了国资委、审计署和社会的关注,在审计时将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薪酬领取、被审计单位出现的超工资总额、福利水平高于经营水平等现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约束。

根据多年审计实践,探索改变以财务收支为主线的传统审计方式,以强化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监督为目的,按领导干部履职分工,提前确定审计内容和选定审计范围,以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真实性为基础,内部控制评价为依据,领导经济行为履职为重点,通过“大数据”的审计手段,综合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经营业绩、经济行为、内部控制、廉洁自律等,按照相关规定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把握合法与合理、主观与客观、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前因与后果、以点及面创新的原则探索新型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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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家平.探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10):41-42.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5)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6)

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风险

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由于直接触及相关领导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审计资料缺乏准确性,资料收集不充分。从内容方面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整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绩效、认定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三个方面。在审计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有效,那么就可以轻易地界定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反之。如果被审计人员隐藏真实有效的财务状况资料,造成财务资料失真,对于审计人员来说,也就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从开展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来说,被审计单位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隐藏成本利润。而且很难发掘出真实的成本利润。在认定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状况时,如果依据虚假的财务资料,那么就会丧失经济责任审计的真正意义。

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归属。在我国,从认定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对前任领导责任和现任领导责任、直接经济责任和主管责任、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等经济责任进行区分[王鹏,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07).]。从字面意义上很容易划分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明确的界定经济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审计人员来说。认定经济责任一般需要依据审计相关资料,这种认定方式过于简单化。另外,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人员发现责任履行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被审计人员就会向其他人推卸责任。

难以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与其他审计相比,同样需要维持自身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认定经济责任,同时领导层的责任履行状况才能得以真实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的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领导层经常会对审计人员进行威肋、给于恩惠等。由于存在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审计人员给出的判断结果难以保证客观性、公正性,进而难以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就无法发挥。对于部分被审计单位来说,如果领导层的级别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自身的权力对审计过程进行千预,进而影响审计结果。

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具体措施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进行防范。

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充分性。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资料的真实性是针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来说的,这是因为,通过分析审计资料,然后认定相关领导层的经济责任。如果审计资料存在失真、不充分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影响审计结果认定的准确性。如果被审计人员要想维护自身勤政廉洁的形象。那么就要将真实、充分的审计资料信息提供给审计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7)

引言

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在其任期内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法规赋予内部审计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组织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内部审计深入发展、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和权威、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既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以决定对其的奖惩或去留;又可借此项审计划清经济责任的界限,为继任的主要负责人解除后顾之忧。由此可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最基本内容就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情况。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受组织部门委托开展审计,由于多方面原因审计部门不能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量,主动性较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步形成于其他审计联动的模式如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等,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审计项目的资源整合。所以,为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在企业制度设计中,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明确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审计,经保证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重大经济决策是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为了避免自己的行为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要的时候,可以事先告知审计部或监察室等内部监督单位,也维护了国家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制度安排的权威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加强企业管理,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同时检查企业负责人是否在任职期间守法、依法管理企业;开展审计可以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耐心沟通,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并责令其认识企业管理缺陷的存在,及时亡羊补牢,可以总结和教育企业管理层加强管理缺陷的整改,可以给企业打上“预防针”。

二、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两种,前者是企业负责人已经离任,后者是企业负责人很可能继任。企业负责人任命目前多数未指定任期,一般不离任不需审计,且受企业内部审计资源也是有限的影响而未实施审计。公司高层领导想借下一级单位负责人换人之际,派审计人员前往实施审计,摸清自己的队伍是否廉洁,守法,以及判断下级单位负责人的企业管理能力,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是出于自己新官上任,下级单位必选由自己任命的人选接管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或部门,以摸清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由于,时间的紧迫,企业很少能留给审计部门足够的调研时间,基本上是接到审计任务,立即赶往被审计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同时,新上任子公司领导也一同到任。这样的审计,很大程度上消弱了经济责任审计为领导干部考核提供依据的作用。针对各种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我们不断科学地改进审计工作的方法:

(一)审计程序过于累赘

审计通知书发放前,按程序应当做前期审计调查,调查后根据委托部门的情况,将审计通知书发送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给现任负责人和委托部门及相关配合审计的部门等等,且在到现场审计开展前,有条件的话,必须在被审计单位召开进场审计会议,传达经济责任审计的精神及被审计单位需要配合的工作。审计组如果能在离任领导干部离任前一个期间(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与离任领导交换意见更为方便,毕竟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有利于向离任领导干部提供相关材料或形成书面意见。

(二)配合力度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重视程度的影响

有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只要没违法,任职期间的绩效与本人和单位关系不大,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有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交换意见的时间安排不重视,推脱、延时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认为离任审计是“马后炮”,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我认为如果能在薪酬体系设计的时候,效益部分应由经济及责任审计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发放,给予审计一定的经济裁量权限;如果离任领导即将到其他的公司任职,应该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而决定是否派遣,这样离任领导会给与一定程度的配合。

(三)审计收集审计证据难

有的企业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内部控制比较弱,有些资料不保留或保留不完整,对审计结论有很大影响。有些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较长,时间跨度大,有的事项发生在多年前,查证工作难度大且花费时间长。我们认为应当在任命领导干部的时候,应当实行任期制度,所有领导干部,三年为一个任期,到了任期,不管是否继续任职与否,先让企业内部审计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时间与被审计期间有效缩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下一届任期不在发生类似错误,同时,给经济责任审计取证带来一定的便利。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

(一)审计对象确定缺乏规范

对那些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几年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和党委工作部门与审计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所考虑的因素也有偏差。人力资源部门、党委工作部门也感到困惑,有效领导干部的任命的决定并不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党委工作部门来决定,最终的人事权由公司更高一级领导决定,而决定前不会告知审计部门,目前企业没有事先告知审计部门的机制和制度。

(二)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8)

二、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wWw.133229.cOm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点。为了科学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满足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可将地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掌握各县(市、区)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和承担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派出机构;第二类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类为规模较大、资金总量较大的院校、医疗等事业单位;第四类为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大企业集团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五类为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改制企业等;第六类为市管县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通过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三、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做到争取主动、协商一致。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干部任免提供依据,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只是一家部门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必须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审计是委托审计,不好作计划、不能作计划的观点和被动等任务上门的做法,把制定计划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主动与组织、纪检等成员单位多进行一些沟通。了解年度内这些部门在干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点及要求和干部调整动向,向他们说明年度内审计力量的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然后将计划初稿分别送有关部门,或者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意见,最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9)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将控制制度理论与内部审计业务相结合,通过了解、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审计方式、重点和范围的一种审计。它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其他审计的基础。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及问责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各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实现特定目标,单位内部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为了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其有效执行而对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进行的了解、测试和评价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内部控制审计在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监督中也越来越得到广泛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其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职责或义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特色,是中国审计制度的创新,是审计事业在我国经济建设灵活运用的重要体现。它对于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职责、保护国家资产完整、防止渎职腐败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责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而明确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我国于2003年“非典”事件首刮“问责风暴”,标志着我国政府问责制建设正式启航,而2009年“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暴社会公众对政府问责的强烈呼吁。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该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及经济方面的处罚,是行政问责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国家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里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该规定里明确了审计问责的地位,审计问责逐渐成为有效的问责方式之一。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问责制的相互关系和作用

1、内部控制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问责制的基础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依法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廉政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提升领导干部执政水平。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计人员可以充分了解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有效,掌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及执政的能力,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责任必须通过管理者用单位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细化,用制度和控制程序体现管理者的职责及责任,靠“问”的“制度”来保证“权责对等”,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明晰责任才能真正让问责问到责任人头上,才能让经济责任问责制得以实现。内部控制审计不仅在强化内部管理上发挥巨大的作用,而且也是夯实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基础。

2、经济责任审计在问责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审计的职能主要是监督,通过审计监督,可促进已出台的问责措施制度执行到位。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有力地促进了问责制度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将问责扩展到经济领域,扩大了问责的范围,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问责的内容,将领导干部工作的绩效,尤其是经济决策的绩效和经济管理制度责任纳入问责的视野,促进了问责制度的常态化,促进将事后的追究与日常的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问责制推进建设民主政治进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我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权限,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进一步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赋予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这使审计监督具有了对一部分经济责任的直接和间接问责权力。再结合审计活动自身强大的信息披露功能,势必会使审计部门在问责制的建设过程中扮演着无可替代且举足轻重的角色。

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可促进问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责的目的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如果问责仅仅停留在事后的处罚,那只能是加剧导致、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严重后果,给经济秩序、社会道德带来巨大影响甚至冲击。必须通过经济责任监督来加强经济责任管理,通过考核实绩、评价效廉、监测风险、界定责任、树立导向,使经济责任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的边界和责任标准,逐步使问责制实现常态化。

3、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制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实施是当审计人员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着不履行职责、有过失、对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等行为存在时,审计部门通过移送案件线索、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各种形式,追究被审计对象的责任。笔者发现,绝大多数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控制体制上的缺陷造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制的实施最终还是要问到内部控制体制上,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实施的最高目标是“惩前毕后,治病救人”,是要从内部控制体制的根本上解决问题。内部控制审计的最终目标,是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关口前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制与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一致,严格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

三、内部控制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制中的应用

我国行政问责制执行以来,业界的分歧争议主要集中在问责的依据、责任界定、问责的普适性、问责的范围等方面,如何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实施中,避免出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视内部控制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中的应用。

1、内部控制审计在构建制度体系和明确责任界定方面的应用

明确责任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前提,责任的界定依赖一定的基础,与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制度规范、手段方法、信息记录等息息相关。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里,责任也必须通过各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细化,每一岗位职责有权限就有相对应的责任和检查考核评价标准,要求单位人员行事有标准,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规定就负有相应的责任。内部控制审计在审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的同时,从制度层面有助解决经济责任问责制中由于职责不清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中责任界定的困境。

2、内部控制审计在推动全民参与的民主问责方面的应用

民主行政有二大特征,一是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二是所有重要的决定由所有的成员以及他们所选的代表决定。民主问责理念的一个显要特点就是全体人员的参与,建立评议机构以及评议制度。民主问责需要全民参与,内部控制也需要全民参与,需要在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等方面全民参与。对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建立和推动了全民参与的民主问责文化理念,将更多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纳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范围,有效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启动是迫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等外部压力的应对性问责的问题,使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发展,程序透明化,解决“屡审屡犯,屡纠屡犯”的审计顽症。

3、内部控制审计在扩展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的空间范围的应用

问责的范围不仅仅只针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问责,而且要对责任人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管理不当、等不作为、乱作为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己不满足于从最初的财务收支审计的看帐查账方法和手段来开展审计,目前更是要关注领导干部经济职责的履行和权力运行的过程来开展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对象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能有效的地解决这一问题,坚持内部控制评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是做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举措。内部控制制度在经济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好坏和被有效执行的情况,能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管理控制能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执行是领导干部应尽的经济责任,也是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体现。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预防和防患,应重视事前提醒。审计部门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发现体制、制度、管理上的问题,会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建章立制,规范经济秩序,形成制度补救的审计整改模式。内部控制审计是经济责任体系的前置防线,助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问责常态化,避免“风暴式”问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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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10)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11)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4-017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36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顺应时展的步伐,其实施程度也由浅入深,需要审计工作人员不断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了解。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从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涵和特点出发,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范围以及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措施提出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1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涵及特点

1.1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涵

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从实际上来说是一种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上而言,所谓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独立的审计部门或组织受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授权,根据我国所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行政法规,做好对党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领导干部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等内容进行详细规范的审计工作,从而进一步监督、管理以及评价这些党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领导者所做的经济行为的相关活动。

1.2 对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分析

1.2.1 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性较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所应面对的对象是各个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是对各个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执行以及政策监督等能力和各领导干部的经济收入与资金流动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审计与评价。这一内容的制定,对审计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性较强。

1.2.2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受委托性。经济责任审计与被动的审计活动相比较而言,最特别的一点是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审计行为是要得到国家干部管理机构的委托和授权才能够实施运行的,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受委托性的特点。

1.2.3 经济责任审计的跨时期限长。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并不是固定且简短的。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期间,其通常贯穿在领导干部的整个工作任职期间的始终,大约为3~5年,甚至更长。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期限的增长也使得审计工作的难度及风险性相应的提高。

1.2.4 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性很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性除了由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长以外,经济责任审计还要面对各个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和个人收支状况等,这些工作必须要拥有真凭实据作为依据,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可与支持。若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随意的假设、估计或凭空判断,那么审计工作人员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2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2.1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2.1.1 审查事业单位企业资产的完整性,确认是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做到把资产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放在审计工作的优先位置。具体来说,首先,在审计过程中,要将被审计的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做到全面彻底的盘点查清,并核实它的真实价值。其次,要重点将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落实到位,并查清有无流失的情况以及损失浪费的情况。最后,要查清流动资产的表面数值与实际数值是否真实相符,并深入了解事业单位在发展中有无潜亏因素或领导干部隐瞒企业资产的现象。第二,要做好对投入资本的保值及增值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法定的资本金额是不能够随意地抽取使用的,它的数额是应该相当稳定的。若事业单位发生亏损时,企业将不存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这时就会导致亏损的数额冲抵资本金额从而不能做到保值。若事业单位的情况是严重亏损,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这时只能宣告破产。因此,对加强投入资本的保值及增值情况的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2.1.2 审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确认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一,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重点抓好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的审计。审核时,要做好对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以及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收入、成本、利润及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确认工作,要调整好数据差异,以保证经营成果真实可靠。除此之外,要做好对数据的突出比较分析,并作出详细说明,这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第二,要做好对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核实工作。具体而言,可通过对上级领导干部所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来进行核实验证,并对完成经济责任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价鉴定。即对所审查的事业单位是否完成了上级所下达的经济指标,事业单位的发展、经济效益及管理水平是否已达到了计划的要求,在事业单位的人才开发、员工福利等方面是否又做到了下达的计划任务的要求等每一项做好审查、验证、分析、评价四部曲。

2.1.3 测试事业单位内控有效性,评价责任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运营中,领导人的素质及能力通常决定着事业单位的兴衰成败。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重点考核负责领导人的决策能力与管理水平,从而审查到领导人是否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机制,并且根据责任权利相结合的发展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另外,审查领导人是否建立了自我约束机制以及自我激励机制,是否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在重大投资以及对外合作上能否做出科学的分析、正确的决策,进而促进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2.1.4 核实遵纪守法情况,确认事业单位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在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遵守好国家的财经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做好对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是否遵守着国家的法规制度的检查工作。并在审计时对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合同、决策等进行审核,以确保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和规章制度是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同时,要做好对企业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的确认工作,以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无误。若在这些信息中出现了虚假、隐瞒的情况,将会导致国家的财务信息以及社会经济的监控、管理出现混乱。

2.2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不相同,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中,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真实、可靠以及合法做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从上可知,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这一范围的制定是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构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从而促进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

3 提高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措施

3.1 加强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中,若要有效地加强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就需要给予内部审计部门一定的权利。在审计中,审计机构应当只接受事业单位管理层的指挥,同时,管理层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人员工作的开展,以保证审计机构不会受到除管理层之外的人员工作的干扰,防止其影响到事业单位经济审计工作的效率,进而保证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加强。除此之外,在审计机构的工作中,要结合事业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做的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从而使得事业单位中的各部门配合审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3.2 明确好审计范围与审计目标

在事业单位开展审计工作时,这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事业单位自身实际财务情况来展开,这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控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发展的经济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要具有前瞻性,要明确好自身的审计范围与审计目标,要做好市场以及经济建设项目的预测判断工作,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

3.3 提高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随着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壮大,单位内部要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并且招收专业的高质量的审计工作人员。同时,在审计人员的工作中,要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促进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从而做到更好地完成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4 结语

总之,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特点以及内容与范围的了解,能使得审计机构更加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评价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从而充分地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不断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能,进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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