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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7 17:19:37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

2019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旨在加强面向社会的生态文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宣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能力。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此次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形势的分析及对国家政策的解读,相关案例分析,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污染问题尚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恢复治理资金压力大,解决难,时间长。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2)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环境问题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工作,在我国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同时国家提出了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的都是为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环境污染问题还是困扰着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在城市和农村中,环境问题无处不在。本文宽泛的分析一些常见的环境污染诱发原因,并针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以期提高大家对于环境污染的认识,提升环保意识,共同创建美好的环境。

1.环境污染的诱因分析[原因分析,1.1是生产活动,增添1.2,如生活原因之类的]

1.1生产活动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的元凶,伴随着人类的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加重,特别如今人类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生产活动更是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1.1.1工业生产

工业生产是当前环境污染的诱因之一,工业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或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一些重、轻工业如化肥厂,还有食品加工,造纸业,煤矿加工,石油提炼等比较容易污染环境,其中工业生产中所排放的一些有毒的化学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非常严重,城市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污染上。

1.1.2农业生产

农业生产同工业生产一样,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诱因,其中农业大面积垦荒造成森林覆盖率降低,环境净化系统受到破坏,不合理的使用化肥,农药,其中化学成分对土壤,水体,空气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长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减少、地力下降;长期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和化肥,致使农田中鸟类、青蛙、蚯蚓等益虫、益鸟数量大量减少,河流内鱼虾遭受毁灭性毒害,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造成了依赖农药的恶性循环,和城市环境多污染相比,农村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破坏,各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诱发环境污染。

1.1.3经济开发和生活垃圾

环境污染的诱因大多与经济开发有关,经济利益的诱因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土地或是资源进行不合理开发都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例如,对土地的开发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对植被的开发造成植被覆盖率降低,对资源的开发造成污染如石油泄漏造成的海洋污染,化学物质的泄漏造成空气污染,植被破坏等等。除此之外,由于人们环境意识淡薄,随意丢弃生活垃圾,不将垃圾分类,或当地政府缺乏对垃圾管理工作的细化,造成工作中存在问题等都会诱发环境污染的问题。

1.1.4电子垃圾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因素诱发环境污染问题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电子垃圾,电子垃圾具有危害大,毒性强,扩散广,治理难,不易察觉等特点,例如一个电池泄漏后可污染六十万升水,其中重金属毒性非常大,对人体造成危害巨大,填埋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焚烧则会污染大气。

1.2[增加此点,使文章结构完整]

2.环境污染的应对措施

2.1统一思想,提出明确的环境保护战略

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必须在全社会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成环境保护,当前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又有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大方针明确的情况下,应该从上到下深刻理解并落实环境保护的问题,减少环境污染,要让全社会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2.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密切与企业进行配合

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政府与地方企业的工作是关键,不能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转变当地的经济发展模式,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地方企业必须严格限制,对于重视环境问题,在生产中注意环境保护的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完善地方环境发展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其次,加强环境问题的宣传,掀起环境保护的绿色风尚,鼓励可持续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最后加强与企业的联系,针对企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要进行动态的管理,加强政府监督工作。

2.3加大科技投入,利用清洁新能源

科技的发展与进步是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国家或各地政府都在加大科技投入来处理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污染的处理,例如污水处理技术,通过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来解决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是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传统的能源如煤炭等即使经过处理也难以保证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开发新能源例如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4环境保护,从个人做起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每个普通人而言,在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垃圾,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实际上就是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的措施之一,看似力量渺小,但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会让环境保护的力量变得更加强大。

总 结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污染的诱发原因多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相[这句话正好与上面两点相对称]关,过去人们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了经济发展,但短期经济的发展不能掩盖环境问题中我们犯下的种种错误,于是我们看到了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反思,环境问题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必须在思想认识上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这其中除了要有政府的引导和措施的出台,企业的配合,认识与响应,还有广大普通群众从我做起的环境意识,相信随着社会的共同努力,环境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3)

一、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概况

(一)相关概念界定

面源污染,在比较正式的文献中称为非点源污染(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或分散源污染(dispersive pollution),是与点源污染(point pollution)相对的一个概念。点源污染,主要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与部分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具有排污点集中、排污途径明确等特征。面源污染则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指各种没有固定排污口的环境污染,狭义通常限定于水环境的非点源污染[2]。Ennis[3]指出,在全球范围内,30%~50%的地球表面已受到面源污染的影响,并且很大一部分面源污染属于农业面源污染。所谓农业面源污染(ANPSP),实际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面源污染包括与农业生产生活相关的各种形式的面源污染,狭义的农业面源污染一般限于农业生产生活过程导致的水源污染

具体而言,广义的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由农业生产活动和农村生活活动造成的有别于点源污染的系列污染问题,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性污染等问题。狭义的农业面源污染,指在农业生产生活活动中,农田中的泥沙、营养盐、农药及其他污染物,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水体而形成的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化肥污染、农药污染、集约化养殖场污染,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农田施肥、?r药、畜禽及水产养殖和农村居民,主要包括重金属、硝酸盐、铵盐、有机磷、六六六、COD、DDT、病毒、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塑料增塑剂等。,[4-7]。

(二)环境经济政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概况

面源污染的控制不同于点源污染,国际上通常对点源污染采取终端控制手段,从最终排放环节入手进行管控,而面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面源污染则主要按照源头防控的原则加以管控[8-9]。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政策,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手段、行政命令手段、农业生产标准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手段主要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两类[10]。庇古手段是一种侧重于政府纵向干预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税收或收费、补贴、押金―退款、罚款等政策工具;科斯手段则是一种侧重于市场机制的横向调节经济手段[11],主要包括自愿协商、排污权交易等政策工具。目前,一些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如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使用者收费、产品收费、信贷补贴和价格、污染赔款和罚款等,已经普遍应用于点源污染控制中,适用于面源污染控制的经济手段主要有环境税、排污权交易、成本分摊或使用者收费、信贷、补贴和价格工具。

从现有文献看,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的研究,工程技术、农学等领域的文献比较丰富,主流的研究比较主张按照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农业面源污染采用不同的管控手段,通过开发成本低廉的替代性生产技术手段,让农业生产者主动选择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产方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和危害[12]。相对而言,关于环境经济政策手段领域的相关研究还不够多,可能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的背景下,政府更加倾向于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农业生产技术,从而在技术层面实现农业面源污染的减排,理论界从工程技术和农业栽培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比较多。二是基于政治稳定、社会可接受性方面的考量,在未能证实环境税比其他工程技术手段更加有效的前提下,各国政府一般不轻易采取税收手段防控农业面源污染,这方面的研究自然不会太多。三是鉴于面源污染的复杂特征,开征环境税可能遭遇管理技术方面的困难,同时由于面源污染的情形比点源污染复杂得多,分析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机制和效应,建立理论模型和分析作用机理都存在相当的难度,也是造成相关研究较少的原因之一。

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机理研究

(一)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发凡

环境税最初被广泛应用于点源污染的防控,相关的研究也大多局限于点源污染领域。经济学家们普遍承认,诸如环境税(排污税)、可转让排污交易许可等环境政策工具,通过价格机制促进点源污染减排的能力很强并且十分有效[13-14]。在环境经济政策工具的共同作用下,点源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源污染问题却愈发突出,并逐渐成为污染损害的主要来源。Camacho-Cuena和Requate[14]指出,许多环境问题,尤其是由农业引起的环境问题,都可以归入面源污染问题;农业面源污染作为面源污染的主要形式,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由于农业导致的湖泊、流域的面源污染问题,让一些学者开始思考将环境税(补贴)、罚款等在点源污染控制方面运行良好的环境经济制度移植到农业面源污染的管控实践中。

一般情况下,环境税的有效实施要求对每一个污染排放者的排污水平具有完全信息,但农业面源污染不同于点源污染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无法有效观测农业生产者个体的污染行为,污染管制机构只能获得关于周围环境污染排放水平的信息,而不能获知个体污染排放水平[14-17]。环境管制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可能源于观测每个单一个体的排放水平在技术上有困难,另一方面则可能由于观测和掌握这些污染排放的信息成本非常高[18]。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税等政策工具在面源污染防控方面的应用[19-20],但有关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最早也是从信息不对称方面取得突破的。

自197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污染防控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并开始研究将环境税用于面源污染的控制[21-23]。特别是1990年代初前后,很多学者开始关注在单个主体污染排放不可观测、总体污染排放可观测的情境下,如何通过环境税规制面源污染的问题[24-25]。Griffin和Bromley[26]认为,鉴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必须从源头加以管控。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设计了一种投入税(input tax)制度,从源头上对农药、化肥等造成面源污染的生产资料征税,结果表明用税收手段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是可行的。他们是研究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先驱,但鉴于当时西方国家农业税收负担较重,他们的研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Meran和Schwalbe[27]、Segerson[28]首次明确提出用环境税控制面源污染问题,他们分别率先提出建立一种包括固定罚款和总体税收(补贴)的机制,这种机制类似于“两部收费制”,罚款是企业的固定环境支出,即便实际排放量低于目标排放量,仍然要支付罚款;税收(补贴)则是可变环境支出(收入),总体税收(补贴)与实际环境水平和目标环境水平之间的差距成比例,当实际排放水平超过(低于)环境规制者设定的环境污染水平,就对污染者征税(或进行补贴)。学术界通常将他们提出的这种罚款+税收(补贴)的机制称之为Segerson机制,但也有文献将他们提出的税收―补贴机制称为Segerson机制[29]。Segerson机制奠定了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基本分析框架,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研究都围绕Segerson机制的完善和延伸展开,并且大多对环境税机制和罚款机制的效应进行比较分析。

(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和机制研究

Xepapadeas[30]沿着Segerson[28]、Meran和Schwalbe[27]等学者的思路,更进一步地提出两种非常有名的规制面源污染的政策工具,即集体罚款机制(collective fining)和随机罚款机制(random fining或stochastic fining)。如果环境污染水平超过环境规制目标,在集体罚款机制下,所有潜在的污染者作为一个整体接受集体罚款;在随机罚款机制下,某一个潜在的污染者被随机地挑选出来接受罚款处罚。Xepapadeas原本打算设计一种预算平衡的政策机制,但从Holmstrm[31]、Xepapadeas[32-33]、Rasmusen[34]、Kritikos[35]的后续研究结果看,当污染主体是风险中性的并且面?R被罚款的概率相同时,这种机制是非预算平衡的,随机罚款机制会由于激励不相容问题失效;只有在污染主体足够厌恶风险的情况下,才可能在纳什均衡中实现遵从,让污染主体按照政策工具预设目标行为决策。

Hansen[13]则在Xepapadeas[30]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指出了Segerson机制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每个污染者都根据周围环境污染浓度变化对环境造成的总体边际损害支付边际税收,这种机制将对最优产出和减排水平产生最优激励,并且当环境损害函数是线性的,Segerson机制只要求规制者了解损害函数,即污染者风险中性且生产和效用函数标准凸。在环境损害函数为线性的前提下,对信息的要求越不严格,Segerson机制在实际中应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当环境损害函数在相关范围内是非线性的,对于每个污染者的最优环境税税率就各不相同,并且如果规制者计算针对每个污染者的税率,就必须知道每个污染者的减排成本和排放函数,因为最优税率依赖于最优减排和最优产出水平。在这种机制的许多实际运用中,比对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污染问题,环境损害函数一般都是非线性的,当污染排放高于某一个水平,环境污染集中度对环境的边际损害就会急剧上升。并且,每一个污染者支付与环境污染总体边际损害相等的边际税率,每个污染者支付的税收都受到其他污染者减排努力程度的影响,这就保证了当污染者之间不合作时存在合作的潜在收益,从而形成合作减排的正向激励。但这种机制也鼓励污染者合谋,从而使税收机制失效。基于以上考虑,Hansen[13]在Segerson税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建立了一种基于环境损害的环境税机制,这种机制在本质上与Holmstrm[31]、Miceli和Segerson[36]提出的机制是相似的。这种改良的环境税机制的优点在于:当环境损害函数非线性时,减少了对于污染者生产函数信息的需求,环境规制者不必获知污染者减排成本和污染排放函数,并且这种机制降低了污染者之间合谋的可能性,维持了短期的最优状态。在Segerson环境税机制下,规制者解决了所有的筹划问题,而在Hansen[13]建立的基于损害的环境税机制下,筹划问题的解决则通过“分权”(decentralization)由污染者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合作[37]。不过,这种“分权”在减少了规制者面临的信息问题的同时,也造成最优纳什均衡可能不稳定的后果。总体而言,Hansen[13]的分析表明,环境税用于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制是可行且有效的。

受这些理论分析的启发,一些学者近年来对农业面源污染规制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验证罚款机制、税收―补贴机制规制面源污染问题的作用机制和实际效应。Spraggon[38-39]发现环境税(实际上是一种包含税式支出的税收―补贴机制)在实现环境目标方面十分有效,而集体罚款机制在这方面的效率相对环境税更低。相反,Cochard等[9]建立了一个模型,研究污染主体间相互产生内生性的负外部效应的情况下,环境税和罚款机制在规制面源污染方面的效应。研究表明,集体罚款机制十分有效,但环境税却导致了过度减排问题,即污染主体将污染排放降低到远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虽然对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却由于过度减排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无谓损失。Vossler等[29]将污染主体销售收入的不确定性引入研究,并分析了固定罚款、环境税(税收―补贴机制)及这两种工具组合的效应。考虑到污染主体之间无约束的沟通对话,污染主体发现这种成本低廉的对话机制有助于提高固定罚款机制和组合政策工具的效率,而在税收―补贴机制下则会鼓励污染主体之间共谋(collusion),导致环境税控污减排失效。

三、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新进展

一些学者发现,相关研究十分注重数理模型的逻辑推导,存在过度理论化的问题,并开始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环境税和罚款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问题[40-42],使相关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Alpízar等[43]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模拟面源污染主体的行为模式,比较研究了Xepapadeas提出的非预算平衡的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机制。他们发现,两种罚款机制在实现最优排污水平方面运行相对良好,被试群体对研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Reichhuber 等[44]对埃塞俄比亚农民实施了一个类似于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一般受众现场实验(common-pool framed eld experiment),结果表明,热带雨林地区农民的个人耕作行为无法观测,必然导致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他们比较分析了总体税收(高税率税收和低税率税收)及税收―补贴两种不同类型的环境税机制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结果表明:高税率税收机制在达成预期最优耕种水平方面最有效率,而税收―补贴机制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合谋串通问题。

由于实验室的回报通常很低,多数基于实验经济学的相关研究通常简单地假设污染主体是风险中性的。但Goeree、Holt 和Laury[45],Harrison和List[46]等人的研究则表明,即便实验室的回报很低(通常只有几美元),结果却表明绝大部分受试对象都是风险规避型的,仅有少数受试主体是风险偏好型的。在运用实验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文献中,Camacho-Cuena和Requate[14]的研究弥补了这一缺陷,并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比较研究了由Segerson[28]提出的税收―补贴及Xepapadeas[30]提出的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等三种政策工具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尤其是在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方面的效应,这是首次在同一个经济框架内分析以上三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具的效应。同时,他们受Herriges等学者的启发,单独研究了不同政策机制下污染主体的风险态度与不同表现之间是否存在系统性关联,分析风险偏好如何影响面源污染者的决策行为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研究发现以下几个结论:一是税收―补贴机制倾向于导致过度减排,罚款机制则倾向于导致减排不足。尽管在税收―补贴机制下,由于污染主体希望环境规制者多支付补贴而引发了过度减排问题,但这种机制的效果都明显好于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机制,因为在罚款机制下污染主体的减排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而且这种效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博弈者(污染排放者)经验的积累而被放大。二是罚款对污染主体的劝导作用取决于罚款的方式:集体罚款起正面的劝导作用,而随机罚款机制不利于劝导。三是集体罚款的效果不受经济主体的风险偏好影响;在随机罚款机制下,污染排放主体越偏好风险,对污染排放的影响越小,对环境的损害越大;在税收―补贴机制下,如果经济主体是风险规避型的,过度减排的效应可以得到有效减轻。Camacho-Cuena和Requate最后指出:在总体污染水平上,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机制作用并没有太大区别,而税收―补贴机制的效率比罚款机制的效率高;尽管存在其他多种理论框架和政策工具,Segerson机制仍然是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此外,一些研究开始关注一些更为现实的实际经济运行问题,逐步放松经典模型的理论假设。例如,Braden和Segerson[47]提出,面源污染的空间异质性决定了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存在很大的空间变化,导致经济激励型措施在灵活性、有效性和减少排放的技术选择的成本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采取统一措施规制面源污染问题。Helfand 等[48]以投入税(input tax)与限制投入量两种措施进行了对比实验,结果表明,限量措施的行政成本较低,课税较具弹性与成本有效性,实际上也肯定了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可行性。但也有一些研究对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表示质疑。如Dubgaard[49]认为,实行从价征收的农药税(环境税的一种形式)会导致环境危害性越高、农药价格越便宜的问题,从而使得高危农药的用量不减反增。因此,Dubgaard建议依据农药的环境影响权重,通过使用合理的指标来对涉及农业的环境税制进行修正。Marian等[50]指出,氮税、磷税等可能引起农业生产者用氮磷需求量小的作物替代氮磷需求量较高的作物,甚至使一些原有作物退出生产。但实际上,环境税(氮税、磷税)对作物生产的影响可能被过度地夸大了。

四、国内外研究对比及文献述评

(一)国内外研究对比

实际上,国外有关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在分析框架上一般都以Segerson机制、Xepapadeas机制为基准模型,对环境税、罚款等政策工具进行完善和引申,并且很大一部分都是比较研究环境税(补贴)、集体罚款、随机罚款等政策工具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在方法上逐渐体现多元性特征,从主要沿用点源污染控制领域的CGE、最优化等方法,到关注农业面源污染主体微观行为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再到基于实验经济学的污染个体行为分析,使研究结论更符合实际经济运行情况[51]。

国内有关农业面源污染规制问题的研究大多从工程技术、农林科学的角度展开[52-58],探讨如何利用具体的工程技术、生物技术手段解决某一区域或某一特定条件下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其研究结果的运用往往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于国家管理决策的参考价值相对较少。近年来,有关环境经济政策特别是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快速发展,虽然文献总量仍然不多,但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相关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政府决策层的关注,近几年来政府官方文件多次提及推进环保税改革,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部也在2012年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但是,国内关于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研究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对农业面源污染本身的认知、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政策取向等方面,而对如何科学地设计环境税制度以有效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内容涉及不多,研究深度也不够。例如,梁流涛、冯淑怡、曲福田[59]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形成机理、特征、类型、核算方法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其研究的重点内容在于如何界定农业面源污染。李正升[60-61]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六大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分别针对其不同的特征提出了不同的环境经济对策,认为农业面源污染的过程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污染源具有分散性,环境税手段对这两大特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还利用外部性理论对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机制和效应进行了简单的数学推导。但是,有关环境税对农业面源污染尤其是对某一类型的面源污染的效应和机制缺乏更为深入的研究,对如何通过改进优化税制设计使环境税更好地发挥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作用少有涉及。二是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看,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对该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和定性分析[62-63],从经济伦理上论证利用环境税工具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可行性,主要解?Q环境税改革“应该怎么样”的问题,缺乏基于一定的经济学方法对环境税作用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和机制进行定量分析和实证检验的研究,环境税改革对于农业面源污染“会怎么样”的问题解决得不够好。司言武 [64]是为数不多的对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效应进行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在分析中国现有的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用征收污染产品税的方案来解决目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并对农药和化肥等主要污染物质设计了污染产品税税率,力求以最小的征管成本、高效率地达到科学合理的环境目标。三是从研究的结论看,普遍认为环境税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甚至可能获得“双重红利”效应所谓“双重红利”效应,是指环境税在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获得“第一重红利”的同时,还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增进社会福利、激励技术创新等,获得“第二重红利”。,但结论一般都比较笼统,缺乏比较精确的推理论证。如张巨勇[10]指出,环境税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同时,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革新、增加社会福利,实际上认可了环境税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方面获得“双重红利”效应的可能,但这一结论仅仅是基于一种逻辑推理过程,也不够具体。王慧[65]指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环境补贴与环境税具有同等的环保功效,但对于“同等的环保功效”并未明确予以界定。

(二)相关研究评述

目前,有关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并且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些研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环境税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理论机制,并普遍认为环境税具有积极的生态环境效应,从理论上认可了环境税应用于农业面源污染规制的可行性,为建立更为完善的理论分析框架提供了逻辑起点和新的思路。相关研究大胆地对农业面源污染主体进行了抽象假设,并建立了一些数理模型,用数学逻辑推理推导了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作用机理。同时,新近研究将农业面源污染主体风险偏好等因素引入分析框架,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结论可信度更高。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4)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辨析

当前,持续的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居民生产与生活的重大问题。环境是关系着我们子孙后代、与居民息息相关的话题,如何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这是人们思考和探索的重点。尤其作为最严厉的一道防线,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更好的介入环境保护,在预防和惩治上下功夫,这是一个厚重而严肃的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环境污染犯罪是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基础上的界定,探讨环境污染犯罪,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划定红线,促使单位或者个人更为谨慎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自身在环境保护中应起的重大作用。

一、环境污染犯罪概述

环境污染是指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发展,人们向环境中处理的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环境的污染破坏不单单是某一个国家所遇到的难题,而是整个地球上的人们所共同面对的话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缓解环境污染的持续化,规范人们生产生活中的行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改善环境污染的难题。从我国的情况看,环境污染犯罪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部分。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环境污染问题频频发生,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还是少数,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建设,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辨析迫在眉睫。

(一)定义

要对环境污染进行剖析,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的定义。从相关的概念看,环境污染犯罪指的是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弃物,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这些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环境污染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们环保意识缺乏、急功近利的恶果。

(二)环境污染罪特征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并不能像其他犯罪形式一样,带来直接的法律行为。因此,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时间,其鉴定的过程较为复杂,其危害社会的范围、时间持续更广。具体说来,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主要如下:

1.渐进性:

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重点强调的是污染物的破坏程度和破坏后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同时,污染物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需要权威部门的鉴定与检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反映出来。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内少量的排放物可能并不能造成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或是短时间内污染与破坏没有体现出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排放必然会超出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部分有害物质的后果会逐步显现。积少成多,数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环境就会严重失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与一般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通常说来,一般犯罪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后果就会呈现出来。而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后果具有严重的潜伏性和隐蔽性,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后果决定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具有间隔性。环境污染的行为结束后,环境污染的后果还会不断严重、恶化、扩大影响范围,危害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环境污染犯罪的渐进性,强调的是某些污染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民众并没有感到异样,但是这些有毒物质已经在人体内扩散,危害结果显现时已为时已晚,污染的后果与结果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十年才显现出来。

2.复杂性:

环境污染犯罪除了渐进性以外,还存在着复杂性。环境污染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恶果需要一定的中介才体现出来。环境污染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该结果的出现,而是通过水、空气、土壤等要素给受害人带来危害,并非直接作用于对象,给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上,环境污染的后果并不一定的是某一单一的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而是基于自然的、人类的、环境的多种因素下共同发力的结果。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数个排污主体共同处理废弃物,共同使用同一排污渠道,或者向同一区域排放废弃物,这使得污染源的确定非常复杂,同时又使得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新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的形成不是某一犯罪主体的一次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加之排放污染物以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长时间持续存在,也将影响环境的质量和人类的生存环境,促使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恶化。生态上的危害,人类身体的变化,动植物等资源的灭绝,都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控制的。除了生态功能受损以外,其他的危害后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确定,综合作用的环境污染犯罪,使得其在责任确认和因果关系推理上存在着重大困难。

3.行政从属性:

从环境污染犯罪的行政意义上看,环境污染犯罪属于行政犯的范畴,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一般而言,通常的犯罪主体是本体的恶,其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具有反道德性,不能够为人们说认可,自然就得到了社会的延误,不许要法律来对其作出评价。而行政犯则不然,这是由于法律禁止的恶,是为了顺应情势的需要,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违反法律本身的行为进行禁止,加以惩罚。从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提看,其首要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只有这些规定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行政从属性,使得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等成为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提条件。环境污染犯罪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等等内容,也都需要以环境行政法为依据,其客观行为方式及程度也需要环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界定,其客观行为方式与程度及环境行政立法和行政命令的有效性,都涉及到环境行政行为,这充分证明了环境污染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

二、环境污染犯罪辨析

从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看,环境污染犯罪的界定、后果的显现、责任的推理都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很多具有争议的问题。最为典型的如严格责任适用问题、“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问题等。

(一)严格责任适用与排斥辨析

严格责任的适用与排斥,这是设计到刑法责任界定的标准问题。很多研究者质疑,环境犯罪能够适用于严格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学者们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由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与使用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原则。在我国刑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主客统一的原则,存在则会罪刑一致的要求。严格责任的界定与出现从法理上说,违背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陆法系,一直以来都排斥严格责任的使用,即便是英美法系也对其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设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对其加以约束,我国并没有这样的程序基础与渊源历史。当然也有部分学者不赞成这样的观点,其认为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其本身就有自己的特色,在环境犯罪中,强调“严格责任”的使用,是基于当前环境犯罪污染状况的严重现实,以及大家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具有很大的意义。从笔者的观点看,“严格责任适用”辨析,首先需要分析的是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法律上,存在着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之分,要界定环境污染犯罪,就需要找到合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严格责任的解释,从实际效果的角度考察。在环境犯罪中,需要界定严格责任,对于行为人和被告人都是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由于环境犯罪中的被告,通常是基于自身的技术和自身的环境理解,其对自身的行为非常熟知,能够较好的进行举证。

(二)“严重污染环境”辨析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表述过程中,有着“严重污染环境”的表达。这个表达也使得犯罪的适用存在着值得辨析的地方。“严重污染环境”的界定存在着困难,污染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标准进行了降低,这导致环境污染犯罪的门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下降。环境污染犯罪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需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考核措施,不仅仅需要处罚一些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还要考察一些对人身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目前,刑法并没有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污染行为进行归纳,作为刑法处理制裁的行为,导致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降低了刑法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程度与保护力度,使得刑法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素养被大大降低。环境污染犯罪本身的操作性就存在复杂度高、辨识度低等困难,如果环境罪刑泛滥,但是刑事比例极低的现象得以出现,必然使得污染案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相关的责任不能得到及时的归纳与推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定与区别,使得相关的污染源和污染行为,失去了制裁的基础,环境污染行为不能得到足够的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与特色,这使得相关的污染源更加扩大,并且难以排除,污染的途径增多,污染的鉴定难度成本加大,禁而不止的情况屡屡出现。从笔者的观点看,“严重污染环境”应该对其进行细分,除了参考界定《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还需要结合环境污染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合理控制,规定惩治,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一个适当的调整与衔接。环境污染的严重,必然会使得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空中楼阁”。北方雾霾的严重,南方洪涝灾害的频繁,异常气候的出现都是破坏环境的后果。文章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辨析,分析归纳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含义和特征,指出环境污染犯罪存在着渐进性、复杂性和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得环境污染罪的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责任适用和严重污染界定等难题。笔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对这两个方面的辨析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作者:罗建宏 单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5)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逐渐成了热门话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的人类的健康与生存。城市污染较为严重,污染已经慢慢的向乡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业项目转移到了农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转移到了农村,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癌症村。同时农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鼠药等、随意养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确处理也导致农村环境恶化。改善农村环境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对政府来说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来,辽宁为了治理农村环境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农村环境有了一点改善,但仍然没有达到宜居乡村的目标。笔者针对辽宁农村环境的现状做了大量的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几个关于辽宁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污染源问卷调查情况

针对辽宁农村环境问题,给全省十四个市的一百多个乡镇分发了调查问卷,共计发放1000张问卷,通过问卷了解了我省农村目前环境保护的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较多,多数人认为空气质量较以前变差,土壤产量越来越低,农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来越多,农田里的作物经常被塑料包装覆盖,影响了作物的生长。通过调查问卷统计,集中关注了几个问题,其中“在农村主要的污染源”(多选):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化肥污染、工业企业的污染、转移的污染,其中以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化肥和农业投入品污染最为严重,分别占57%、97%、87%、58%。问卷中“您所在乡镇目前要重点解决的污染是”: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体废弃物污染被选择所占比例最高为:78%。说明现在我省农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环境包括地表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在农村随意向河流内排放垃圾的现象很严重,随意在河道上修建厕所,农药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的随意处理均会造成地表水环境污染。农村的饮用水大多是以户为单位打井饮用,为浅层水,极易受到污染。饮用水一旦被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牲畜的健康与生命。在农村缺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种污染会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另外缺少监测与预警,在发生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况下,农民并不知情,继续饮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进千家万户,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装袋、包装盒被人们不自觉性乱丢、乱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这些年来,由于大棚冷棚开发,地膜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地膜残留对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农村的生活垃圾并未进行分类处理,往往在田间地头随意堆放,也没有部门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造成污染严重。

(三)养殖污染

传统的畜禽养殖规模较小,大多农户都能把畜禽粪便作为农家肥,运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国东北农村一直延续着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与养殖未能分开,造成污染情况。近几年,随着畜牧业大力发展,农村畜禽养殖无序分散,大量畜禽粪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污染源,在专门划分养殖区的大型养殖场的污染危害更加严重,对人民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畜禽养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环境危机。

(四)农药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产量,在我国农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别是氮肥会导致土壤的酸化和水体硝酸盐污染,农药残留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另外农民不能科学的使用农药、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农药进入水体后,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导致水体内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可能会影响到饮用水的安全。长期被农药污染的土壤不仅会明显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会下降导致土壤板结等。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农村环境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有:《环境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缺少一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

2、现有环保法律缺少农村环境保护内容。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我们国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有《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但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提及农村,如:《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在农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样需要有指定的场所,也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说在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农民意识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数量庞大,但是受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环保意识不强,缺少维权意识。从权利的角度看,对公民来说每个人均享有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

1、农民认识不到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由于农村的地理环境和天然封闭性,农民接受不到关于环境保护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气在变坏,周围的环境在变化,却不知道自觉的、主动的去保护环境。从调研中发现,农民缺乏科学使用农药知识,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剂量,特别是在玉米种植结束喷洒除草剂期间,正值果树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药害,造成大多果树挂不住果乃至果树干枯死亡,从近几年的实际观察看,玉米除草剂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种植物比如:南果梨、苹果、杨树、樟子松等受到药害十分明显。

2、认识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却不知道何种手段和方式来保护自己。

在农村一些地方发现健康状况集体出现问题,例如癌症村,大部分农民知道是环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损害,但是他们不知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因为很多环境污染难以取证,许多污染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危害,农民没有证据证明是环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损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农民知道通过诉讼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诉讼费用、诉讼时间问题,误农的问题,都会影响农民的维权积极性。

(三)政府责任问题

1、政府投入过少。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治理城市环境制定了多项的优惠政策,如对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补贴、对排污费进行返还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广大农村从财政渠道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建设资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资金,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向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过少。日本通过向农村增加环境的财政资助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与污染,并制定了一连串的环境补贴政策来鼓励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如通过增加对环保型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和地方组织的力量,将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建设视为全人类、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日本相对世界其他各国比较突出的、有特色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投融资保护农村环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一方面通过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自筹资金,两者相结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目前农村环境保护职责权限涉及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交叉的职能很多,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因为没有上位法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责任的都互相推诿扯皮,由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谁都管而又谁都不管的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比如关于农村建立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在省内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乡镇负责建立,有的是县级城建部门负责建立,对于此问题应该有明确的部门负责,这样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才能掌握责任主体,在省级层面应该有统一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各个部门应该由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明确其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3、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

国务院尚未设立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辽宁省环保厅设有农村环保处,处理农村环保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机构的职能,未对乡镇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加以明确。执法层级过高,乡镇政府并不具有执法权,针对农村环保问题,只能期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行政执法权应该适当下移,或者改进综合行政执法,让乡镇政府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结语:通过对我省农村环境的实地调研以及向乡镇分发环境调查问卷,发现了很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要切实的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具体农村环保制度,同时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莉等.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4,(2).

[2]唐刚.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中).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6)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尤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几年来,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大气颗粒物目前已成为长期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也即是我们日常挂在嘴边的“雾霾”,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在雾霾天气时能见度极低。 

二、 我国目前有关大气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最早的立法,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部法规也只有关于防止企业内部空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更加重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且于2000年9月1日期开始施行。本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车船排放污染做出了专章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大气环境污染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刑法领域追究责任,因此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但是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与力度。我国目前关于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主要倾向于专项立法,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 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不断攀升。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燃煤大国,除了日常的取暖需要燃煤以外,我国大部分发电需要依靠燃煤来供给,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地在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依靠自然能量发电的技术,但是我国每年靠燃煤发电量仍然占到70%以上。 

(二)我国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不断富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尤其是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一些小城市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三)城市建设工程量堪称巨大。改革开放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在成倍的扩大。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城市建筑的要求量就会增多,城市建筑工程的拆建所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仍然是悬浮颗粒物的很大组成部分,对于大气也很有很大程度的污染。 

(四)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理想。我国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在城市中批准建立一些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消耗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中很多项目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物过滤、治理不达标等现象层出不穷。 

四、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以及对大气立法的完善 

(一) 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1、 燃煤治理加大力度。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燃煤量过大,无疑是造成大气污染污染的首要问题,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及时全面有效的治理燃煤问题。对于燃煤问题的治理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1)生产方面。对于排污企业治理设施齐全性、运行率、过滤、治理方面加强治理。(2)生活方面。为了减少我国燃煤量,在生活中的供暖中提高供暖技术,改善排放物的治理。(3)供能方面。对于单一依赖燃煤功能的模式方面要不断丰富,提高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在功能总量中的比重,减少燃煤量。 

2、 机动车数量要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无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尾气中的硫化物等物质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对于控制机动车数量,政府可以适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市民多多公共乘坐交通工具、建设驾驶私家车的频率;坚持采用“单双号”出行、“摇号”购车、上牌照等政策限制机动车数量。 

3、 城市规划更加合理。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是分不开的,我国大中城市在城市规划中要严格重工业企业的选址和布局设置,远离城市远离居民区。城市建设的拆建方面要适当的限制,不可随意的拆建建筑,这样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减少拆建建筑所产生的粉尘量有利于保护环境。 

4、 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于加强环境执法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立法,赋予监督执法机关足够的权利,来加强执法力度。种种措施结合实施,环环相扣,对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很有益助,对于我国环境治理的政治力量要求也得到充分实施与满足。 

(二)大气立法的完善 

1、对于煤燃烧、机动车污染做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国2000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章之后紧接着以专章规定了煤燃烧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治理。所以,我国在修订完善大气环境防治立法中也更加明确对于煤燃烧的限制以及督促企业提高能源燃烧率,加强更新技术,控制减少我国煤燃烧。 

2、明确、放宽环境执法部门的权限。我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责,使得我们的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挺直腰板”真正的做到“能执法”,积极执法,为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建立起一道行政屏障。 

3、对于污染分区治理进行明确划分。针对污染问题的差异性,我国完善立法中也应总体指挥,同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污染,以个个击破的方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从而获得我国整体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4、“三同时”制度慎行。对于污染源周围的企业建设“三同时”制度应慎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设施于企业主体工程之前完成,来保障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保护环境。 结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也尽了很大努力,并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应该以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政治手段,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立法是法制化治理污染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另外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7)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8)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各种污染现象不仅破坏了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对该地区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新时期需贯彻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指导,协调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共同发展。根据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深入地分析地区环境潜在的污染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一项棘手的问题,就要先行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明确其来龙去脉,分析各种影响因素,才能有针对性的找出解决和防治的办法,对于污染地带的质量监测首先要明确监测的内容,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做全面的判断,污染是由于当地的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不合理的建设开发方式造成的,对周边生态的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污染源的种类都要调查清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的分析各类因素的影响,报告中记录的各项数据和事项反映出了当地污染的哪些具体问题,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模式、污染问题的性质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环境质量监测的内容及规范

环境质量监测是一种环境监测内容,主要监测大气环境和水环境中各污染物的分布和浓度,以确定环境质量状况,定时、定点的环境质量监测历史数据,可以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不可少的依据;为对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的科学研究也提供的基础数据。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环境质量监测能够起到较好的环保作用,通过建立自动化监测系统,从多个角度反映各地区的环境状况。正常工作状态下,质量监测报告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质量监测有其明确的规范,作为重要事项和内容的补充,也是笔者开展报告分析需要关注的范围。我们在了解其规范的相关规定后,对环境质量监测的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要在一个大范围的污染区内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相关工作,如果要监测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确保明晰环境质量监测网的设计与监测站点位置选择的要求,综合使用手工监测以及设备自动监测的相关技术方式,搜集测量到的监测数据加以有效的处理,及时开展地区环境质量问题的研讨和解决方式。监测网络的搭建能够形成一套全天候、多功能的监测平台,较少遗漏的地方,全面精准的反映所监测污染区的变化状况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且以环境质量监测的重要内容为基础,包括污染区的变化走向、当地的产业布局、居民居住环境的变化以及气候、地理地貌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经过多方探索和研究,得出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才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监测网络的站点布置也要根据监测的目标来合理布局,也要具备鲜明的代表性和指向性,一般是选在污染源或者受到污染影响凸显的地区比较合适。

二、环境报告反映出来的问题

参照2007年-2011年期间,这五年国内环境报告情况看,我国水污染、气污染、声污染等现象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平均污染率情况:水污染上升21.2%,气污染上升17.6%,声污染上升12.4%,。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污染问题,其污染率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同时,也可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收入增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不一致的。

从国内环境报告的一些具体数据和事例上来分析,一些地方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措施没有遵守相关的政策法律,当地政府为了经济增速不惜一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开路,一些存在严重污染但是经济效益较高的项目,审查不实不严就通过了审批,有的项目耗时长并且使用时间也长,形成的污染具有持续性,而且从开工建设到后期的生产管理也没有遵循保护环境的相关要求,不经过处理就向自然环境中排放大量的污水和残渣废气,一些地方的工业区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逐渐成为了污染区,成为了城市和乡村建设的污染源,周边的居民区已经苦不堪言,很多居民不得不搬离居住多年的家园。

此外,环境报告还显示出我国大城市的污染正在向周边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转移,污染在蔓延和增加,这边治理,那边持续污染,造成了沉重的地方财政负担,拖累经济发展速度。可以想见,在我国最发达的一线城市,其污染程度是非常高的,我们最常见的雾霾,就是空气被严重污染的典型恶果,时刻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此可见,我国环境质量监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国家也切实制定和落实了很多的政策和措施,也说明了环境污染的局面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只要采取适当措施,污染区会逐渐得到改善。

三、提高地区环境质量的措施

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有利因素。为了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思想,我国应加强环境污染现象的控制,及时解决污染区存在的污染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每年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为指导,编制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方案。

1、搞好监测。调查显示,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其污染程度越高,如:北京、广州、上海等。针对经济发达的城市,政府要全面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执行完善的日常监测方案,将环保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步骤里。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气环境、声环境的质量监测,这些都是日常监测工作需要关注的问题。以水环境监测为例,要做好水质检查及除污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后才能允许企业排放。

2、数据分析。近年来社会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国家对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充分显现了环境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为了进一步搞好环境工作,应结合环境报告数据进行统计,详细地归纳城市及农村环境面临的相关问题。各地方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分析,借助计算机操作系统建立监测平台,合理地利用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得出污染区具体的环境状态,提醒相关部门做好除污环保工作。

3、综合保护。对于我国而言,环境污染区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市,特别是工业区面积大的城市,其污染程度相对更加严重。鉴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应制定综合保护计划,积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如:存在严重污染的生产型企业,要严格查处其生产条件,责令停顿整修后再允许生产。

结论

总之,经济发达城市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污染区,这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不协调的。各地政府要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现象的综合整治,营造生态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9)

近年来重金属污染健康损害事件此起彼伏,仅2009年就相继发生了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武冈铅污染等多起重大环境健康事件。

1我国当前环境健康的基本形势

1.1我国居民疾病负担中环境因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包括营养条件、生活习惯、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伤残调整期望寿命年(disability-adjusted life-years, DALYs)计算,我国居民疾病负担中有21%是由环境污染因素造成的,尤其是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的慢性病如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COPD)和癌症等的发病率近年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

1.2化学性环境污染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环境因素

WHO认为环境对健康的影响叫以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传统型环境健康问题是由于缺乏安全饮水、基础设施不良和发展不足等而引发的,环境因素以生物性污染为主,疾病类型主要是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现代型环境健康问题指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不注意环境和生态保护,走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产生的,环境因素以化学性污染为主,相应的疾病类型主要是慢性病(如肿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患等)。

2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健康问题

2.1大气污染与健康

近年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恶化趋势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并呈现逐步好转的趋势,但总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中国环境质量报告表明,2007年我国有21.9%的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即PM10)的年均浓度超过了国家二级标准(0.1 mg/m3),14.40%的城市SO2年均浓度超过二级标准(0.06 mg/m3)魏复盛等研究了空气污染对儿童肺功能的影响,结果表明,空气污染可使儿童呼吸道阻力增加或产生通气功能紊乱。金银龙等的研究表明,重度污染区成人发生呼吸系统症状和阻塞性肺部疾病的危险性分别是相对清洁区的1.7倍和1.5倍,重度污染区小学生非特异免疫指标和体液免疫指标均明显低于相对清洁区。Guo等研究了北京市空气污染与心脑血管病急诊率的关系,结果显示,PM2.5、 SO2、 N02等污染的升高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急诊门诊率的升高,具有统计学意义。

2.2室内空气污染与健康

在城市,由于建筑装修污染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阎华等测定并比较两组以及不同装修程度(毛坯房、简装修、精装修)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浓度,分析两组儿童哮喘的症状和体征,结果表明,病例组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明显高于对照组;病例组儿童哮喘刺激性干咳、大量白黏痰、呼吸困难、烦躁不安、被迫坐位、伴腹痛、听诊有哮鸣音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2.3饮水污染与健康

饮用水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包括介水传染病、消化系统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如肝癌、食管癌等,也叫导致出生缺陷高发。王志强等对福建省11个县饮用水水质与胃癌死亡率的关系研究认为该地区饮用水受有机物污染是引起胃癌高发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余新华等对粤北某农村地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污染与该地肿瘤高发的相关性研究认为研究区周边矿山废水已污染附近农村居民饮用水,并与该村人群的肿瘤高死亡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关于饮用水健康风险的科学评价方法应当引起重视。

2.4土壤污染与健康

相比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我国土壤污染与健康的关系研究。尚琪研究了云南个旧砷污染区人群砷累积暴露量与砷中毒的关系,当地暴露人群砷中毒发生率己达10.4%;王福琳等的研究表明济南小清河污灌区长住居民血液、唾液与尿液中的免疫球蛋白水平均低于非污灌区居民,污灌区居民标化死亡率、标化癌症死亡率分别为0.67%和0.16%,显著高于对照区居民的0.55%和0.07%;骆永明等对长江三角洲某地区电子废物污染与健康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由于当地长期露天拆卸废旧变压器、电子洋垃圾及焚烧废弃电缆电线等,局部农田土壤表现出较高的二噁英类化合物积累,并且易经食物链而被人体吸收,当地居民二噁英的暴露量已超过WHO制定的日允许摄入量(TDI)标准最大值的16倍以上,成为威胁健康的重要危险因子。

2.5有毒有害污染物与健康

重金属和无机非金属污染仍是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镉、汞、砷、铅等重金属污染在我国各环境介质中广泛分布,并在人体的体内富集,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2001年对我国9省19个城市3-5岁儿童血铅水平的调查结果显示6502名被调查儿童血铅均值为88.3ug/L,其中有 29.91%的儿童血铅>100ug/L,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儿童血铅水平;其中兰州市、海口市、洛阳市、新乡市、郑州市儿童血铅>100ug/L的比例均>50%。

3主要科研方向

3.1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初步筛选和评估

由于我国当前各环境介质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类污染物的污染,究竟哪些介质、哪些区域、哪些污染物对哪些人的健康风险最应当引起关注,尚属末知。当务之急,应当采用健康风险评价的方法,结合污染物毒性、我国各地区及各介质中的污染程度、各类人群暴露水平等,对当前我国环境中现存的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筛选出我国现阶段应当主要关注和优先控制的污染物名录,为污染控制、环境管理等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2污染物毒性和生物标志物评价方法的研究

在环境毒理研究方面,从器官、组织、细胞、亚细胞到分子和基因水平研究外来化学物的毒性机制,研究环境毒物对人类基因组的结构和活性(包括基因组决定和控制的细胞分子产物如mRNAs,蛋白质及其调控和代谢)的影响;开展环境有害因素对健康危害的生物监测研究,建立灵敏度高、操作简便、适合于现场使用的监测方法和以生物传感器为探测元件的在体检测;筛选出具有价值的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危害生物标志物,主要包括暴露标志物、易感标志物和效应标志物;研究基因多态性和健康危害的环境污染因子之间的关系。

3.3新型环境健康问题的研究

城市复合污染的健康效应、气候变化对健康的影响等都是当前环境与健康领域的新问题。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和新化学物的应用也越来越多。有许多新材料和新化学物都已显示出明显的健康危害和广泛的环境存在,如纳米材料的大气污染问题,以全氟辛酸胺(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为代表的氟化有机物(FOCS) ,五溴双酚醚(PBDE)等具有POPS特性新环境污染物。从毒理学的研究中已发现这些新材料和新物质均具有较严重的健康隐患,如引起试验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毒性 ,甲状腺毒性、胚胎毒性、遗传毒性、发育毒性、雄性动物生殖细胞毒性等,但这些物质材料的人群健康危害研究目前均处于空白状况,将是我国环境与健康科研领域的新挑战。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0)

中图分类号: R123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少、水资源分布不均匀,水资源分布与社会经济发展布局不相适应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在我国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所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更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同时对于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水污染的治理作为重点,通过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控管理,实现我国水资源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战略可持续发展。

1我国常见水污染类型及其成因分析

水污染主要是由于水体中的污染物数量或者是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水体本身的自净能力,进而造成水体无法使用的问题,造成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为污染造成的,主要有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城市污水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水等几类,其具体成因如下所示;

(1)工业污水。由于工业生产会大量用水,工业生产中洗涤、稀释、作为原料或者是冷却等,都涉及到用水,如果对于工业废水处理不当,或者是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直接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湖海,则会造成水体污染问题的发生。工业废水具有成分复杂、难以净化处理、毒性较大等问题,一旦发生污染问题治理非常困难。

(2)农业污水。由于在农业种植过程中,对农作物会大量的使用农药化肥,这些农药以及化肥的分解时间较长,在灌溉过程中这些残存的农药、化肥或者是牲畜粪便通过灌溉回流水,从地表渗入地下,同样会造成水体污染问题的发生。

(3)城市污水。城市污水主要是由于城镇居民的生活污水所造成的,由于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以及各种无机盐,同时也包含较多的微生物、细菌、病毒等。如果对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则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

(4)固体废弃物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工业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进入水体所造成的水体污染问题。这些固体废弃物的种类非常多,处理难度也相对较大,很容易形成难以恢复的地下水污染问题。

(5)其他水污染问题。其他水污染问题主要有水土流失以及酸雨等造成的水体污染问题。其中水土流失主要是由于地表土体中残存的农药化肥进入江河胡海,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降水酸化则主要是由于我国以煤烟为主导的大气污染所造成的酸雨危害。

2我国水污染管理现状问题分析

(1)污水处理水平不高。由于一些地方在经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意识不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标准有待提高,环保设施严重老化,因此造成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平不高,污水处理效果差,污水处理经常存在着不达标排放的问题。

(2)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由于对于污水处理能力较低,各种违法排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我国部分地区存在着严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严重超标的问题,甚至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超过了环境允许的最大值。

(3)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不足。虽然国内各地的污水处理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整体的污水处理财政资金严重不足,针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增长远远落后于地区的生产总值增长。

(4)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工作力度不足。由于部分地区管理人员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不足,甚至没有制定完善的环保工作开展工作措施,对于环保工作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会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项目仍然继续建设,对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困难。

3水污染管理对策分析

(1)将工业污染的防治作为水污染治理的关键。由于工业污染在水污染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此在水污染的治理上应该将工业污染作为水污染治理的关键。为了降低工业污染,应该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环评手续,同时积极督促污染企业采用清洁工业设备,控制水污染的污染源。对于造成严重工业污染的企业,还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确保排放废水中的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此外,在对工业污染的防治上,还应当将重点行业,例如造纸、纺织、化工以及印染等行业的处理作为重点,通过提高行业污染的治理水平,确保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

(2)严格控制农业污水。由于农业以及农村污水也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方面,因此对于水污染的治理还应该重点针对农村污水以及垃圾污染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可以采取以村庄为单位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在农村大力倡导发展清洁农业,重点依靠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以及节水农业,降低由于农业生产中化肥以及农药使用造成的水污染问题。

(3)积极的采取各种生态化的保护与修复措施。对于水污染的防治,除了采取源头上控制污染源以外,还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对水体进行净化处理。当前在水污染治理上较多的是采用生态带的建设以及人工湿地对水体进行净化。通过在水库、河流以及湖泊等位置设置污水截污管,并采取清淤绿化等工程施工措施,依靠人工湿地对水质进行江湖,并对小流域的水质环境以及生态环境进行改善。

(4)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治理水污染问题,离不开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用,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增加投入,重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处理方面的作用,进而起到降低水体污染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上,还应该注意完善城镇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确保城镇生活污水都能够进行集中的无害化处理,以减轻由于城镇生活污水造成的水污染问题。

(5)强化对于水污染问题的监督管理。为了彻底治理水污染问题,应该通过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方式,治理相关的水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应该定期检查以及随机检查,重点针对高污染行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厂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排放废水均已达标。同时环保部门还应该作为牵头主导部门,积极推广各种污水处理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于新工艺,并适当的增加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财政扶持,强化对于水污染问题的控制管理。

结语

水污染问题不仅会对生产生活用水造成危害,同时也会严重制约社会以及过敏经济的长远发展。环保以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紧迫趋势,明确造成水污染问题严重的根源,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1)

(一)发展型地方政府与空气污染治理的困境一般认为,中国现今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体制性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发展主义特性。由于地方政府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环境治理两者在空间尺度上具有较大不一致性。正如白雪梅分析城市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困境一样(BaiXuemei,2007:15-29),把类似空气污染的环境问题整合进地方政治面临着两个基本困境:首先,在紧迫度方面,发展中的地方面临着更加紧迫的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其次,在尺度方面,环境议题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关注范围,地方政府处理环境问题在空间、时间和制度三个维度都是困难的。空间维度的困难是指,地方政府一般会认为环境问题超出了其管辖范围,应该交由全国性政府去完成;时间维度的困难是,地方政府一般会认为处理环境问题超出了其任期范围。环境问题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其治理更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段,因此,政府官员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去在自己有限的任期内应对环境问题;制度维度的困难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纵向上要受到更高层级政府的约束,在横向上要面对地方经济社会组织的压力,因此环境治理对于它们而言已经超出了自身的职责范围。地方政府的发展主义和其在治理污染问题上的激励缺乏当然也反应在空气污染上。如果浏览中国近30年空气污染治理的历程,就会发现,空气污染的防控和治理总是在“疲惫地追赶”高速发展和变迁的经济状况。20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治理的主要对象是烟尘;到了80年代,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以酸雨治理为核心的第二阶段,重点转移为对硫等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世界聚焦的一个中心,温室气体的减排使得中国如何在能源消费方面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效率、调整工业结构成为新的问题。最近10年左右,中国大气污染的复合型特征日益增强,高浓度的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同时存在,城市灰霾天气不断增多。这种新的空气污染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特别是从近两三年起,二次污染、复合污染、区域污染等这些名词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环境绩效构成了较大的社会压力。但二次污染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未被列入空气污染物指标体系,因为一旦列入则意味着中国七成城市的空气质量不达标,环保部门近30年来的空气污染治理又将面临一份“满纸黯然的成绩单”。总体而言,不同阶段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空气污染使得污染的控制策略不得不相应地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倒逼”机制始终太过滞后和低效。因此,要从目前的总量控制真正转向质量改善,真正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众的健康出发进行污染治理,把空气污染的议题维持在公共议程中,就需要把空气污染从一个地方性的议题变成国家性的议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需要发挥首要作用。

(二)复合型区域型空气污染形态和治理体制的困境中国近30年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得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在30年内集中出现。这些污染问题并不是国外上百年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更加复杂的污染状况。因此,中国目前的空气污染呈现出“复合型”和“区域性”①两种特征。首先在“复合型”特征方面,中国现今的空气污染是发达国家各个污染阶段的浓缩体,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使得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同时集中出现。其次在“区域性”特征方面,关于空气污染这个议题到底更具有地方性特征还是更具区域型特征,其实在国外就早有争论(Switzer,1998:191-192)。空气污染在其源头上可能更多地来自固定点源污染,具有很强的地方性,但是空气污染物会随着气象条件而长距离传输,因而经常呈现出跨行政辖区界限的区域性特征。然而,相较于复合型和区域型的污染形势,中国现行的大气污染控制策略和管理体制却暴露出严重的弊端。首先,现行的空气污染控制是一种量化控制。在现行官员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考核一般采用、同时也被认为最便捷高效的办法就是量化考核,抽象的、难以测度的指标往往无法被采用②。在这种指挥棒下,地方官员的目标是对上负责,完成指标、做足数字。就空气污染而言,政府关注的始终是“排放量”而不是“空气质量”。这也就是说,目前的空气污染控制和管理只是需要各级政府对现下有明确规定的某种污染物进行排放量的控制,完成其减排量。而这些污染物的选取并未见得反映空气污染的真实状况,真正的空气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无人负责的。这种单一总量的考核机制很难用以应对复杂的污染现状,因此空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其次,中国的空气污染管理模式是行政辖区区隔的管理模式,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进行考核和管理,各地之间难以进行真正的协调治理。空气污染监测数据表明,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中国地区空气污染一体化现象日趋明显,各城市的大气污染正逐渐从局地污染向区域污染演变。尽管大气污染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但是现行的环境管理还是没有太多突破行政辖区区隔化管理的窠臼。近几年,虽然中国也出现了一些区域性大气污染的试验,比如中国的四大城市在近几年的大型事件中,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联防联控”,通过联合相邻城市采取共同措施控制城市的空气质量。但是,这种区域性空气污染治理目前还远远没能形成一种长效的机制。目前,面对空气污染的区域性特征,中国现有的制度架构和政府体制中还没有一种相对常态和成熟的制度安排以解决这一问题。复合型、区域型空气污染时代的来临意味着治理尺度怎样的变化?它们对于现行空气污染治理体制,乃至整个治理体制会产生什么样的冲击呢?首先,复合性的空气污染形态意味着以“指标”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面临“失败”的局面。诸如PM2.5这种二次污染指标无法用单一污染物排放量限定的方法来控制,如果说原来的污染治理尚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在的情况则是连这一点都难以为继了。也就是说,传统的通过指标、配额方式进行治理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低效;其次,区域性的空气污染也意味着以行政辖区为区隔的治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得不被打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看到中央政府仍然试图在现有的考核体制下去解决辖区间的交互影响问题③,但是这种努力可以期待的绩效和适用性是值得怀疑的。在遭遇更复杂议题的情况下,这种区隔化的管理方式不可避免地走到尽头。空气污染就是这样一个议题:一个辖区的污染源可能对诸多其他地方带来污染,同时,任何地方也不可能视其他地区的污染为于己无关。各地之间互相污染、交叉污染,并且这种交互影响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要强过水污染等其他跨域环境问题。

(三)风险社会及其民主意涵空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生态风险。风险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更是一个社会和集体建构的过程。虽然风险必定部分地来自于事实,但其更重要的部分在于大众通过社会的公共交流对风险进行阐释、界定和认知的过程(Strydom,2002:84)。也正因为如此,空气污染对思考当今中国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态也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切入点。现阶段的中国,在空气污染控制和防治方面,出现了一种“民意已过河,政策摸石头”的现象,民众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走在了政府的前列。以PM2.5为例,民众是促使政府将这项污染物纳入污染评估指标体系的直接推动力。早在政府作出反应之前,民间就已经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空气质量调查,公众、环保NGO和媒体持续关注PM2.5数值变动,甚至走上街头自主去监测PM2.5数据;一些活跃的民间环保人士通过社会媒体引导公民参与空气污染的测量,推动政府的污染数据公开以及空气污染立法进程。环保人士潘石屹等人在微博上发起关于空气质量立法的动议,倡议应该对清洁空气立法。社会的压力最终促使环保部拿出了空气污染治理的时间表,拟定在2016年前分阶段地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体系。为什么空气污染这个议题突出地展现了这一点?传统上,政府可以利用其对科学技术的掌握及其对话语的垄断,来阻止污染等风险事实进入公众的视野。对于政府而言,总是希望很好地去“管理风险”,对民众的风险意识进行引导,通过专家垄断技术知识的定义和解释,进行“安全叙述”(郭巍青、陈晓运,2011:95-122)。但是,在面对空气污染这样的新型治理问题时,民众却并不会一味受制于国家对风险的管理,民众作为环境风险的直接感受者,能够用自身的日常性知识,也就是“社会文化理性”(Fischer,2000:40-44),来对抗国家对于科学和技术理性的垄断。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这种新的力量格局,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公民表达的行政压制、体制运作中的协商不足等等,都更进一步地导致了公民对政府不信任的累积和发酵。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看到了现代国家治理尺度的下移,更重要的是,类似空气污染这样环境风险议题的出现赋予了人们加深和拓展民主的机会,推动人们去更加积极地进行政治参与、公开讨论和民主协商,理性面对危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风险,增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于自然问题以及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发言权,争取公共决策者、技术专家以及普通公民之间更加平衡的权力-责任的关系。

二、保障型国家———国家角色再认识

治理的尺度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意涵。通过尺度的讨论,这一概念将治理的跨域化、在地化以及协力治理等多种治理的趋势整合起来。同时,这一概念也促使人们去思考:在面临诸如空气污染这类新的议题时,怎样在新的治理实践中对尺度和空间进行新的定义,治理的边界怎样被实体地和社会性地重构?而这些又为我们改进公共政策提供了怎样的启示?更重要的是,面对现代国家治理尺度的变迁,国家需要在治理的实践中怎样做出回应和应变?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但是,本文认为,事实上吉登斯所提出的“保障型国家(EnsuringState)”(吉登斯,2009:9)概念已经为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提出了一定的框架。“保障型国家”囊括了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我们所需要面临的最重要的三个维度的思考,即:国家独立于利益集团来倡导环境政策的自主性、中央政府对于环境政策的贯彻力以及在环境议题上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问题。“保障型国家”是吉登斯在《气候变化的政治》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气候变暖的问题很多人都在谈,但很少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把自己的行为与气候变暖的问题联系起来”———吉登斯将这种现象命名为“吉登斯悖论(GiddensParadox)”(吉登斯,2009:2)。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吉登斯提出了“气候变化的政治”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框架主要由两个概念构成:“政治敛合(politicalconvergence)”和“经济敛合(economicconvergence)”。吉登斯认为,如果政治敛合和经济敛合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就会系统性地推动气候问题的解决。为此,吉登斯提出了一种更为积极的国家的概念———“保障型国家”。他认为,国家应该在应对环境问题时扮演“催化剂”、“协调员”的角色,鼓励和支持多元的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好的政策,同时确保环境治理的切实成效。为此,国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全力去提高政治和经济敛合度,比如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就是两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公共议题,是寻求政治经济敛合的一个典型例子;二是要让气候变化的关切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三是要避免让政治资本流出这个政策领域。因为对抗气候变化需要长期的政策,那么就需要把这些政策一直置于政治关切的最前端,把它牢固地锁定在政治议程中。

保障型国家对于我们讨论中国的空气污染治理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中国环境治理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这个问题在本质上是吉登斯悖论的一种表现。保障型国家应该在这种矛盾中担当起环境议题倡导者的角色,致力于克服经济发展的盲目性。事实上,空气污染从一个地方性议题变成国家性议题也的确经历了一个过程。吉登斯在其语境下思考保障型国家的出发点是希望国家改变“去监管化”的态度,加强实质性的国家调节。对于中国而言,保障型国家首先是确保国家公共政策相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产业部门以及能源行业的自主性。其次,正如吉登斯特别提到的,中国治理气候变化的政策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中央政府试图加强“政治敛合”和“经济敛合”的各项政策在上令下达的过程中,往往经过层层官僚制的过滤,再次被简化为GDP崇拜。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政策的贯彻执行问题,是中国环境治理中关键的一环。在中国,量化考核和目标责任制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路径,国家希望藉此控制地方官员的晋升机会,从而确保国家的重大政策在地方的执行以及地方官员对上级政府的忠诚。但事实上,现有方式并不能适应环境治理中的诸多问题。一方面,环境指标很多时候是复杂的、不可量化的;另一方面,地方官员为了达到考核目标往往操纵和扭曲真实的环境信息,在缺乏公民参与以矫正这些信息扭曲的情况下,重大的治理问题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化管理和目标责任制等管理方式事实上是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国家的能力(Gao,2009:21-31)。这也正是“保障型国家”的第二个意义向度。以空气污染为代表的环境议题为我们重新检视国家治理能力,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场域。环境治理需要政府努力寻求环境政策的政治和经济敛合,使得环境意识和环境政策能很好地与国家其他政治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保障环境政策的实现。

最后,保障型国家区别于早期环境主义以及环保运动中“对抗国家”的思想,认为应该从现有的体制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对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思考空气污染等环境治理问题有着很重要的启示意义。虽然社会运动、抗争政治似乎是一个古老的政治话题,现有学术研究也有很多集中于关注环境抗争,但是这并不一定能反映问题的全貌,尤其在诸如空气污染这类的环境问题上,公民的相关行动很多时候并不是高度政治指向的。公民所诉求的并不是挑战现有政治制度的权威和合法性,而是希望帮助国家、也从国家那里寻求帮助,以改善自身基本的生活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社会和国家在这类议题上的关系更接近于合作主义或者协同治理。因此,在保障型国家的框架下,国家寻求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和互强,通过理性的协商和审议以共同推动高效的环境政策的产出和执行是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应然路径。这也是现有政治体制之下中国环境治理的应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