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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6 17:13:01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

2劳务工的安全教育

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应分为三级教育进行,一,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由段负责,在劳务工经过上岗前的脱产培训进行岗前教育和进行段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职业道德教育、团知识、青年先锋作用、计划生育知识、铁路基本知识、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控制,事规放行列车条件、施工网络图无缝线路知识、思想政治工作、防伤措施、大型养路机械知识、人力资源配置、工人管理,路局、段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线路大维修施工管理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高速铁路知识、事故案例、职工法律知识、人身安全施工管理、世界铁路高新知识、防护基本知识;二,车间结合生产和安全重点每月制定学习计划,安全学习教育内容纳入月度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和考试。由各班组认真落实。三,班组结合劳务工日常业务学习和班组每日分工会进行安全教育。三层管理做好劳务工安全教育,提高劳务工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3抓好现场劳务工控制,上道作业的安全控制

一是,班组长的引领作用发挥,带领作业人员上下班时,统一安排,集中上下班,夜间清点人数,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护工作,来车时及时组织人员迎车,作业人员要听从指挥,不得走道心和枕木头。施工作业结束,车辆返回车站后,停留车辆两端必须设好防溜及夜间防护灯;作业人员进出车站时要统一组织,严格遵守车站规定,横跨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股道。二是,劳务工自控方面,加强劳务工日常安全教育,不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回头望”活动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学习近期安全事故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劳务工自身安全意识,并对日常安全学习纳入劳务工等级评价机制。三是,选好劳务工的负责人;选择以往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职工进行担任,或有工班长统一进行带领,并对带工人员带工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脱产培训。

4劳务工管理的检查监督

严控“三个风险”,坚持“四个紧贴”,实施“五卡死”制度。严控未经培训上岗、培训不合格上岗、未持证上岗三大风险。坚持培训工作紧贴安全生产、紧贴现场实际。卡死持证上岗“、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岗前培训、班组长“先培训、后任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复审五项制度。落实教育培训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从组织领导、培训条件、培训实施、培训管理、质量保障和基础工作等方面,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开展培训工作质量评估活动。严格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标准,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评估考核办法,每年在全段开展一次培训工作质量评估考核活动,选树优秀车间、部门。严格落实职工培训工作督导检查考核制度。建立问题督导整改机制,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导,实施问题库管理,每季度下发职教工作通报,对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培训计划不落实,工作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并纳入考核。本文来自于《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简介详见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2)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

(三)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三、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强化“五整顿”、“三加强”措施,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五)全面抓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六)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七)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或者增加中型、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通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交通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凡具有吸毒、嗜酒、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八)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证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旅游企业不得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营运车辆。

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逾期未安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检验和审验。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至3年内,在全省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单位自用的9座以上客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交通部门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十)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十一)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四、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监管,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和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十二)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广丘北、保山、临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验,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力量,发展壮大基层管理队伍,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始终保持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拖拉机的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农村道路的失管失控面。

(十三)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要全面推广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要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

(十四)全面实施“户籍化”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全面掌握低速货车、拖拉机数量。农机监理部门也要对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严把拖拉机登记、核发牌证、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或者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十五)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同时要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十六)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涉及新征土地、水源、林地和拆迁等工作以及高速公路沿线非法摆摊设点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解决。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十七)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按照规范增补齐全;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六、深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十八)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各地每年要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九)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同时要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3)

第二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村(社区)长为辖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四长”负责制的内容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应构建,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效机制的要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应设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纵横配合紧密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应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文,提出具体要求,部署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出予以表彰奖励的意见,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坚决落实。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工作应每年签订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乡镇政府与村社(社区)各单位、部门、村社与车主及驾驶人,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伸延到每一名车主、驾驶人及从业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察检查和宏观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县(区)政府每季度,应组织力量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督察、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处置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村级社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乡镇长应亲自挂帅,村(社区)干部全体负责,驻村干部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以领导小组为依托,村(社区)干部为主体,驻村干部为先导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列为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区)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职能部门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赶集、庙会等群众集中的有利时机,强化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内容。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村(社区)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公路、卫生、城建、运管、农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签署后,由该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县区两级交通事故救援网络,确保交通事故伤者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在组织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隐患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法律、法规对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履行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个人,人民政府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交通、公路部门对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存在隐患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时修复水毁、坍塌路面,改造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傍山险路,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落实养护、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应组织力量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对通行的道路存在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的点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治理措施,接到报告的政府应责成公路、交通部门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整改意见专题上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达后未予治理,由于道路原因而在此路段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路段,工程主管部门应告知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及防护设施,配备安全员。对不按规定施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公路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辖区道路状况,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行车安全确有严重影响的应适时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撒沙防滑,必要时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封闭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以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按照《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工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察,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督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组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路面监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从严取缔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重点强化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安全考核,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驾驶证的核发,严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及检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报废、改装车辆管理。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及时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见和建议;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从严处罚交通肇事者。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客运市场发展规划,强化客运站点源头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客运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禁止站(点)外发车。负责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负责农村客运站点、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行业安全源头监管,严把客货运从业人员资质关。督促、检查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二级以下公路夜间禁行30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规定。合理调配客运班线,禁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村道路发放大型客运车辆。加强汽车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划定以及二级维护。强化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四)公路、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和运输发展规划,实施市内国省道、县乡道、通村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管理,对新建、改建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保设计合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对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组织专家实地勘察论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设立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参与取缔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违法占道问题,纠正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农机部门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严格农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定期向政府汇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农机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农机宣传教育,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交通事故,规范农机销售市场。

六)城建、工商、质监、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监察、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职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监督村社区落实本辖区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农业机械以及车主、驾驶人的源头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对各类车辆、驾驶人、车主实行户籍化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村委会(社区)应督促新购车辆挂牌入户和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乡镇、村(社区)应建立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信息员制度。

第七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实施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道路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靠实责任,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4)

通过各乡镇(场、区)、各部门齐心协力,健全完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推动交通安全宣传组织社会化、宣传工作制度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系统化,使广大驾驶人、学生、企业员工、城乡居民等民众的交通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使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步骤

活动从年11月1日开始,至年月31日结束。分三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年11月10日)。县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协调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安办,具体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成立5个宣传教育工作督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挂钩乡镇(场、区)开展工作。

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月15日)。紧紧围绕“六个结合”(即: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各级各部门安创建活动相结合;与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相结合;与反超载、反超限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与抓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具体在“十个一”上下功夫、见成效。

1、新闻部门在有线电视台上开辟一个宣传窗口和专栏,以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

2、各乡镇(场、区)定点设立一些长期固定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牌、宣传栏,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

3、各乡镇(场、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送电影下乡”活动,在农村、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播放电影前,先播放一段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

4、交警部门每周开展一次打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邀请媒体记者参与,处理、曝光一批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广大驾驶人。

5、交警部门每月到集镇、圩市开展一次交通事故图片展示、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活动。

6、县道路交通预防办每月编印一期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内容的简报,向广大群众发放,数量不少于1万份。

7、交通部门在的士、公交、长途客运车辆上的LED电子显示屏、影视播放机上播放一段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示短片等。

8、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公司每周向广大手机客户发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短信。

9、文体部门在KTV、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电视、电脑上播放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温馨提示语。

10、教育部门开展一次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征文比赛。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月16日至年月31日)。县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场、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和通报,以达到预期目标。

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时段的工作作适当调整。同时,要认真总结宣传教育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好巩固宣传教育活动成果,建立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场、区):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协调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二)县公安交警大队: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牵头主导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着重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结合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开展不同时段、不同群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对各交警中队进行工作督导;加强与其它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主题,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县交通局:以客货运输企业和驾校为重点,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机制,配强师资力量,丰富教学内容,定期举办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测人员的安全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将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情况纳入个人评优、评先考核内容;发挥车站等场所的宣传优势,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在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进行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县安监局:负责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和监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对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加强检查与监督,督促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整改隐患;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超序时控制进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场、区)实行预警通报。

(五)县新闻中心:及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新闻采访报道,广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在有线电视台上开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速度快,宣传接受群体多等优势,及时播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和专题,开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县教育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积极落实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拒绝乘坐超载车辆、无证无牌车辆和其他不安全的车辆,配合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专项行动;建立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有效联动机制,对经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学生强化管理。

(七)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镇公交运输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所辖单位强化对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增强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督促城镇公共运输企业、市政、园林、风景名胜景区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积极推动建设施工企业参与“文明交通”创建活动,拓宽交通安全宣传面;在县城区广场、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深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八)县文体局:负责督促、指导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宣传教育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其中,充分发挥公共聚集场所宣传载体的功能,提高宣传教育效果;指导、督促各乡镇文化站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九)县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检查、督促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监督检查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是否租用或聘用有资质的车辆或人员参与旅游运输;指导、督促各景区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的旅游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县农机站:建立农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大对农村地区农用车驾驶人的管理,加强对农用车驾驶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农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配合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打击农用车辆非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电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加强与县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公益事业信息发送台,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其中,充分利用信息受众多、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向广大人民群众发送道路交通安全温馨提示短信;加强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沟通,搞好企业公共关系,举办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其它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一)强化措施,确保宣传教育有序开展。各乡镇(场、区)、有关部门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专门负责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年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5)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长效机制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县政府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并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落实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基础台帐。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安办〔〕65号)要求,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段的路段分包干计安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基础台帐中要具体明确每条乡村道路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基础台帐。

(三)落实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责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要组织县交委、县农委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1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61号)要求,加强对我县农村客运发展的调研,严格界定农村客运范围,加快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道路技术等级,加快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推广使用适应农村实际的经济型、实用型客车,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进一步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四)落实县级部门网格帮联责任。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300号)要求,实行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网格帮联责任制,将全县分为8个片区,由8个县级有关部门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帮联,共同负责抓好联系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帮联部门,深入捆绑乡镇,出资出力,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时期路检路查等工作。要认真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制,主动协调解决帮联乡镇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五)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统筹协调责任。县安办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公安局要牵头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县公路局要牵头严格落实地方公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掌握全县地方公路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督促指导乡镇地方公路隐患排查整治,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问题;县运管所要牵头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客运站场道路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驾驶人安全监管

1.县运管所要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培训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驾驶学员培训;县交巡警大队、县农机监理站要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

2.县运管所要严把运输驾驶从业人员资格关,建立驾驶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督促客运企业完善驾驶员招聘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从业要求的驾驶员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客运企业驾驶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结果,作为每年考评客运企业的依据。县内各运输企业要抓好所属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学习,将学习情况与驾驶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3.县农委农机监理站要会同县交巡警大队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4.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加强自备9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自备车从事有偿服务,杜绝非法营运。

(二)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县运管所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系统、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

3.县工商局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4.县质监局要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或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及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县交巡警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通过安全检测。

5.县农委农机监理站要严格核对拖拉机参数,对不属于拖拉机范围的车辆,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证书,并依法严格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要与县交巡警大队定期互通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资料、数据和拖拉机交通事故等情况。

(三)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安全监管

1.县运管所要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完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县交巡警大队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场站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情况。

3.各客运企业、场站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动态监管,做到客运驾驶人、所驾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三统一”,严格落实临时调整客运驾驶人、车辆和运行线路报备制度。要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评析例会,通报驾驶人、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企业、场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根据客运车辆事故情况、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对客运车驾驶人进行学习教育或强制调整下车等措施进行处罚。要建立客运车辆方向、制动、轮胎、灯光、雨刮、消防器材、急救器材安全锤等部位的日常例检、客运驾驶人资质日常审查、客运线路定期巡查制度,准确掌握人、车、路、管理等动态情况,并严格登记备查;客运场站要在客运车辆发车前,查询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资质和交通违法情况,客运班车出站运行前安全检查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班出站。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报告、限期整治、色度通报、档案管理、监督考核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县安办要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农委等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对辖区所有道路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县、乡道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未安装防撞护栏的6米以上高路堤路段以及三级以下所有道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账,逐个隐患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整改责任,定期检查整治进展情况。

(二)县安办要组织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县交委要加快拓展“安保工程”的覆盖面,重点完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警告、禁令标志标线。

(三)县公安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禁止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的道路(四级或四级以下的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未实施公路安保工程的道路),以及在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严禁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或三级以下道路或路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管控措施,建立排查和落实管控措施清单。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交通标志标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对陈旧、破损、毁坏的道路安全设施,要提请县政府督促道路业主及时更换、维修和恢复。

四、建立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长效机制

(一)县安办要建立完善“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县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成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治组,制定道路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六位一体”、村居“七位一体”安全监管机制的作用,严格落实每日巡查制,加强路面管控。针对农村道路交通流规律,提前做好安排,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场镇、城乡结合部以及交通秩序混乱、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路段实施重点监控,集中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速、低速货车、摩托车非法载人、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每月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60件),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安全行车环境,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县交巡警大队要按照路段分包干原则,细化省、县道路检路查工作责任,强化落实省际24小时检查站、重点路段固定检查站的警力部署、严格公巡中队路面巡查规范等路检路查工作,从“时间、空间、数量、质量”上实现网格化、数据化管控,严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派出所要认真开展交通管理执法工作,各乡镇派出所每周至少安排2次上路巡查,路检路查的范围要覆盖本辖区内所有的道路;县公安局要按照路段分包干原则,细化县、乡道路检路查工作督促指导责任,明确各乡镇、每条道路路检路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村派出所委托上路执法的督促指导。

(四)县运管所要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各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每天必须安排安全人员上路对本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进行检查。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依据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交通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一)县委宣传部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规划,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将交通安全宣传融入社区文化、村组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中认真组织实施。到2012年,力争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面达95%以上。

(二)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组织体系,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要明确专人,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三)县公安局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策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突出对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可接受性,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播和谐交通理念,倡导文明交通风尚,抵制不良交通行为。

(四)县司法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拟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五)县教委要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纳入学校考评工作。学校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制订学年交通安全宣传教学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县内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县委宣传部要对县级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各运输企业要对本单位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专门知识教育、道德和责任教育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育安全诚信理念,强化安全道德意识,广泛开展“零死亡”活动,构建富有特色的企业交通安全文化。

六、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道路交通科技应用和信息建设。县公安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智能化系统(ITS)、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道路安全电子监控系统、交通事故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道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系统建设,增强车辆、道路的自动化检测和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动态预警功能;县交委运管所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通过推广使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县安办牵头组织县交委运管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整合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客运场站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客运车辆安全运行动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客运车辆、企业和场站的动态监管。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研建设。县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为题,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定、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事故调查、隐患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设施建设力度。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县交委制定年度投入计划,加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等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予以实施。增设中小学、幼儿园附近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提高安全系数。

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考核长效机制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6)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不断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旗县区创建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检查平安畅通县创建工作。

三、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今年的努力,使我县境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的奋斗目标。

具体目标是:在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易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制定《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2、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自治区和全市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等专项行动。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与建设部门配合,加强静态交通管理,严格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农村派出所管理县乡道路的具体办法、机制,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加强与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3、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在车管所(站)、驾校培训场所、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

(2)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3)规范学校校车管理。协同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开展专项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4、改善城区交通设施

(1)制定城区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建设方案,完善交通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路面上的停车场。

(2)要加强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3)实行管理信息共享。交警部门要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驾驶人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5、加强对农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6、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车管分所切实把好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二)县建设规划局

1、进一步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按计划完成道路、路口、桥梁、人行过街设施的建设改造任务,努力提高人均道路面积和路网密度。

2、清理取缔影响镇容、交通的店外店、占道经营等。

3、清理取缔自发形成的早市、夜市及街头餐饮网点。

4、合理规范城区停车场(站),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三)县安监局

加强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看法、建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县交通局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验收新建、改建公路。

2、加强对驾驶人培训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和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市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在我县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易发的路段,特别是学校门前标志标线设置率达到100%。

5、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

(五)县财政局

根据县财力状况,为创建平安畅通县提供经费保障。

(六)县教育局

1、规范校车管理。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2、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评定内容。

(七)县司法局

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八)新闻单位

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广电、新闻中心、信息办等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九)县监察局

1、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2、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与交通、公安部门配合,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告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

(十)县卫生局

完善快速抢救机制。与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努力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率。

(十一)县文明办

把创建平安畅通旗县区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县进一步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及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9年4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调整工作,并制定当地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同时,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9年10月底前,制定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6、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7、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五、考核评价

按照评价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创建平安畅通乡镇进行自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对乡镇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7)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素质为宗旨,充分发挥妇女作为母亲、妻子、女儿的特殊作用,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家庭幸福和安全,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实现以下目标: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意识、对家庭成员教育监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牢固树立;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私家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整改;对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管显著增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

市妇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举办全市“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各级妇联组织和公安部门要齐抓共管,层层召开会议,广泛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妇女、联系家庭的组织优势,发动广大妇女争做文明出行的义务宣传员,提高家庭成员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

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与本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题片、编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材料。各级妇联要利用妇女之家、家长学校、远程教育网络等阵地,通过请交警进行宣讲、播放专题教育片等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妇女及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组织家庭开展“文明出行”大讨论活动。以村居(社区)为单位,以“珍惜生命、珍爱家庭、文明出行”为主题,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开展“常识进家庭、监督在家庭、提醒在家庭、欢乐在家庭”文明出行大讨论活动,发动妇女和家庭成员经常提醒、教育身边的亲人文明出行,培养广大妇女及家庭成员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有奖知识竞赛活动。以“倡导文明出行,打造平安家庭”为主题,以家庭成员应知应会的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群众自愿答题和组织重点人群答题,提高广大家庭的参与率,进一步提高家庭成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增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自觉性。

(三)总结表彰阶段

在各县区进行活动总结的基础上,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评选“全市优秀妇女道路交通知识宣传员”、“全市优秀道路交通安全家庭”和“全市‘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等,对积极开展和参与“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营造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妇联、市公安局联合成立全市“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搞好结合,确保实效。各县区要把“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与“五五”普法工作、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以及廉洁家庭、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等创评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8)

(二)工作目标。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力争到2008年底,县(市)、区基本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今后5年内全市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国家、省、市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地处偏远、尚未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解决部分地区农民“出行难”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培训,建立学员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部门积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培训和考试关,修定完善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公安、建设部门要继续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高速公路安全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路况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四)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和拖拉机营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

(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联合执法管理。

(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及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七)各类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要坚持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急救中心要按照就近、就急、自愿的原则进行伤员急救和转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指定急救机构。

五、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场站安全监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防止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进入运输市场。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及聘用驾驶人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台账,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从严把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经济、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已经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要尽快解决信息统一读取问题。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动态监督和管理。

(四)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交通运行各方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安全营运水平。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危险路段治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栏设置标准和规范。

(二)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道、主干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

(三)交通、公安、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路口,清除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保证事故多发路段、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四)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七、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级政府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行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化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各级媒体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免费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专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9)

二、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0)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等各项工作措施,狠抓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努力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健全有效。市、镇(街道)、村三级交通安全领导和管理组织运转正常,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站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相关部门工作形成合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与责任倒查制得到严格落实。

(二)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下降。确保不突破今年上级下达的交通死人事故控制指标,实现交通事故“三项指数”零增长,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10月底前省地市挂牌督办事故多发路段和高落差(临水临涯)危险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达100%。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现“五同步”,“康庄工程”道路养护经费及时到位。

(四)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普及率达到90%以上;居民的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客运驾驶人员、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加大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整治。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实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要求,定期排查交通事故危险路段,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短期内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设置警告标志、限速行驶等过渡性应急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对高路堤、临崖道路路侧落差4米以上,临水道路(路侧距离路肩边缘3米内有河塘等)应安装防护拦或防撞墙(墩),彻底消除安全危险隐患。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综合监管,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对因整治工作不落实而继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交通部门应根据公路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公路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新建、改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农村“康庄工程”公路,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标志标线的施划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农村二级以上公路、主要旅游公路必须做到标志标线齐全、安全设施有效,各路口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规范、合理。学校、医院、商店等与道路交叉的道口,要设置警告标志、减速道钉、施划人行横道线,完善安全设施,改善通行环境。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要及时制订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要按照“畅通工程”二等水平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4、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国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和整治,规范道路开口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予以清除,以保持良好安全行车视线;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有照明设备的,应保证夜晚照明用电。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车辆的源头管理。

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工程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辖区内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主体,掌握车辆动态。要求做到对客运驾驶人的资格进行不定期的全面审查,对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向客运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抄告交通主管部门。要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加强配合,对不符合驾驶资格的,坚决停止其驾驶机动车辆。对有违法记录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必须到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进行集中教育。联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和车辆的行车记录仪、GPS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要求做到对辖区所有9座以上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资质和安全驾驶记录,逐车逐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签订安全责任书,逐一登记造册,并对所有驾驶人不定期地开展集中安全教育。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一律向车单位或车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交通、运管和安监等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消除各项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源头。

(三)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从严从严再从严”的方针,突出对超速、超员、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违法停车等十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形成严管的高压态势。要不定期开展超速、客车超员及无牌无证车辆整治,会同交通路政部门开展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要把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措施,结合“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依法严格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

2、加强静态管理,提高通行能力。应编制《停车场建设发展规划》,将新建、改建建筑物配套建设停车场纳入城市交通影响评价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停车场统一管理机制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停车收费机制,完善停车场设施。公安、建设、交通部门应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制度,清理非交通占道。

3、严格客运班线的安全管理。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未达到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不得开通客运线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管理。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

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推动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向基层延伸,建立健全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在镇(街道)建立交通安全工作站,在村居建立交通安全协管(信息)员制度,不断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级管理网络,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站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辖区人、车、路的基础排查,维护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各镇(街道)要积极整合管理力量,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事故多发的路口和学生上(放)学等重点时段,实行定人定时定点看管,严防各类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村群众出行。

(五)不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要继续深化“五进”宣传活动,全面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特别要加强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点抓好省文明办组织开展的“文明出行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在继续深化中小学生和机动车驾驶人“十不违”宣传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企业”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定并进行表彰,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传媒的作用,在进一步加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的同时,积极开拓公益资源进行公共安全宣传,争取在新闻媒体多播(刊)出公益广告等宣传作品,切实增加宣传的影响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把交通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并建立健全督查和考核机制,推动“五整顿”、“三加强”措施的落实,整体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努力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所有镇(街道)都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对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实行责任倒查。对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1)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1.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公安、安监、交通、工商、国土、建设、规划、教育、农机、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制定总体工作意见、方案,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同时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2.建立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协管员队伍。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可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一支村级信息员队伍。各区、县要在2009年9月底以前以行政村为单位聘请一名村干部或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威望的同志为交通安全信息员,授予交通秩序协管、交通法规宣传、路况信息收集报送、交通事故简易调解、交警执法工作监督等职责,协助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3.建立和健全区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大力推广歙县、徽州区“农网”建设经验,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区县、乡镇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力量建设4.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要在综合考虑辖区道路里程、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状况以及公路路网建设规划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乡镇为依托,合理调整现有的交警中队布局,科学设立乡镇交警中队,扩大县乡道路管理的覆盖面。确保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大交警中队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交警中队基础薄弱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协管员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要强化公安与公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机制。6.开展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要将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及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要充分整合乡镇治安巡逻队和村治安巡逻组现有力量,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形成“交警管线、派出所管片、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7.各区县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县乡重点公路的重点路口、重点路段,联合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要针对农村春节、清明、端午和婚庆、葬礼以及农民赶集等重点时期,加强农村集贸、婚丧的客运、低速货车等安全监管,严查严处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8.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为建筑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设置建筑物或者路面构筑物;严禁利用公路开展集市贸易,形成骑路集市。对历史形成的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通过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以避开镇、村。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9.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课时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严禁校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超员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10.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车管和农机部门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12.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