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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单位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2 14:12:17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1)

*县交通局园林式单位申报材料*县交通局座落在县城繁华地段,因*历史悠久,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哲学家、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就出生在该县,为弘扬老子文化,纪念*古代大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我局在建园之初就将园林名称定为“道生园”。下面将道生园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介绍如下:道生园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交通人取得骄人的成绩。水陆通畅,车船如梭,省道似玉带纵横穿越,县道如网络阡陌交织。城西新建*涡河大桥似长虹卧波,城东公铁立交桥如明珠璀璨。交通局连年先进,二零零二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盛世建园林。道生园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破土,六月十六日竣工,一座美丽的园林出现了。道生园有亭、廊、堂、榭、山、水、桥、架八景。充分利用原有花木,增加古式建筑,点缀山水小品,雅而不俗,美而有致。入园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造型,表明*交通人的博襟。蘑菇亭畔,玫瑰含露,妖艳芬馥,姚黄魏紫,国色天香;三友园里,青松森森,绿竹猗猗,疏影横斜,暗香浮动。快绿怡红,赏心悦目。前为得一堂。堂名源于“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此乃道家无尚境界。得一堂将庭园中分为二,前简后繁,渐入佳境。堂前两狮护卫,双凤起舞。“大千难得福地,小园别有洞天”一联,使人想起“风景这边独好”的名句。步入堂中,仰视堂顶为九龙迎圣图,五色瑞气缭绕,万鹤翔集,圣人老子降临人间。左右长廊,右止于聚仙榭,左止于以路神名命名的修亭。廊壁绘有数十幅老庄故事,人物神态如生,仙袂飘举,描金点彩,妙曼优美。老子的思想以“道”为核心,以清静无为、返朴归淳为旨归,兼有养生与治国诸方面的内容,哲学内涵尤为丰富。这里彩绘的故事,反映了先哲一心向善,勤学好问,礼贤下士,傲视权贵,淡泊名利,清静无为的道家风范。过得一堂,迎面为*地图造型。聚仙榭旁,墙塑双龙,伸须探爪,夭矫腾跃,栩栩然欲破壁飞去。“千石山”上飞瀑撒珠,“鉴海”一池如碧,漫步“缘桥”,沿“秦径”而上,可达山顶“观复亭”。满园风光,尽收眼底。篁竹迎风成韵,雪松翠羽如盖,玉兰洁白晶莹,垂柳风姿绰约。看自然盈虚,察世态升沉,共适清风明月,忘怀人间烦忧,悠然有濠濮间的情趣了。正如老子所说:“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畅游小园身心泰,难得浮生半日闲。交通人欢迎您再来!*县交通局园林绿化主要做法一、领导重

视,机构健全,全民参与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自新办公大楼建成以后,我局即组建了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蔡扬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朱丽担任副组长,各股室相关同志为组员,分别负责全枢纽的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我处的绿化工作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二、科学设计,整体规划,精心施工我局的园林景观环境由淮北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淮北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并经过专家们多次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现在曲径通幽、绿色满目、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集观赏与休闲于一体的园林景观,与具有现代气息的宏伟建筑和优美的水库景观浑然一体,达到了景中有景的效果。三、品种丰富,布局合理,环境幽雅道生园的园林景观以绿色环保、休闲观赏为主题,结合生活、办公营地山坡原有的灌木丛,在水域和建筑物周边分布草皮绿化带,沿江布置垂柳,以绿色、自然为特色,既有开阔视野的绿色草皮带与清澈的湘江流水,又有宁静清幽的林苑小道。游人置身其中,感受清风抚柳、淡月映竹、潺潺流水,休闲健身,令人流连忘返。乔木有香樟、桂花树、垂柳、樱花、美女樱、美人蕉、广玉兰等,还布有五针松桩景、高杆红桎木等桩景。灌木以红桎木、杜鹃、小叶女贞、金叶女贞、山茶、红枫、海棠、紫薇、栀子花等为主,兼种铁树、山茶花等。从而形成了丹桂飘香、四季花开、花果交替,空气流动感强的优美环境,尤其是一片自然的山茶丛林与具有现代气息的宏伟建筑和优美的水库景观观遥呼相应,相得益彰。整个区域曲径通幽、登高望远、怡心宁静。四、资金保证,专业管理,科学维护绿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具有较高专业性能的工作。为了确保园林植物养料充足,生长茂盛,我局每年投入了大量的养护资金,购买了修剪机械、浇水设备及肥料等,委派3名专业人员对园林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除草、杀虫、中耕和防冻等专业的绿化养护工作,从而使我处绿化管理形成了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体系。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2)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绿化美化环境,放在议事日程上。

公司领导重视,眼光长远。前几年,当公司着力解决职工住房题目的时候,就已经下决心要整治周边环境。注重建设、美化环境的协调进行。干部员工一致以为:搞好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不仅仅在于改善职工的办公和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单位环境的绿化美化对于进步本单位的着名度、促进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等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以绿化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的改善,必将同时改善本单位经济发展环境,有助于进步单位的综合竞争力,使经济布满活力。职工的住房要解决,职工的收进要进步,公司的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也不能拖后腿。环境的绿化美化,不搞则已,要搞就要搞最好的,要向现代化的双文明地质单位的目标迈进。

为了搞好“整治环境,绿化家园”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职能部室主任为成员,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治理办法,形成了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每年都投进资金放到环境的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上,用绿地来改善居住环境质量。一开始,个别群众对环境的整治和植树种草工作是不理解的,也不太相信公司有能力往解决当前居住环境脏、乱、差的情况。甚至有人以为单位领导花钱植树种草简直是败家行为,不如把钱用在进步职工的收进上。目标既定,公司领导不为闲言碎语所动摇,为使广大职工支持绿化、美化行动,单位班子领导带领职工代表到县绿化较好,环境较美的环保局等单位参观,真切感受环境美的那种舒心,那种欢畅,那种怡人,从而增加广大干部职工的支持力度。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单位领导亲身督促狠抓落实。当一条条道路展设好,一座座花坛建成功,一块块土地种上花草树木,一套套灯光设备安装完毕,整个办公和居住环境清新亮丽美如画卷展现在人们眼前的时候,职工群众无不佩服领导的眼光和魄力。

二、绿化美化环境,职能部分真抓实干,创出成效。

目标和规划是美好的,怎样使目标和蓝图成为眼前的现实,必须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从公司领导到员工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想方想法,营造出一片清新怡人的“绿”来。

首先,同一部署,科学规划。为把“整治环境,绿化家园”的工作做实做好,公司专门聘请了有专业知识的园林工程师协助做好规划、设计等工作。哪些地方栽花,哪些地方种树,哪些地方植草,均因地制宜,同一规划,公道安排。做到乔、灌、花、草相互配置。该种乔木的地方,舍得花费资金购进成材树种种植,有的地方还留意突出层次感,下面种不同色彩的花草,中间种不同外形的灌木,上面种高大壮观的乔木,从低到高,很有立体感。另外,不同季节,不同色彩,不同香味的花草分布公道,一年四季都有绿色,景观效果也很好。

其次,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治理。要将可以绿化的土地都种上花草树木已是一件不轻易的事,而要让种植上的花草树木生长枝繁叶茂,那就更是一件不轻易的事。为了管护这些绿化成果,公司专门制订了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让广大职工群众树立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色环境的意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二是让管护职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明白自己天天该做哪些工作。在制订有关制度的同时,还请来园林专家对管护职员进行专业培训,以增加她们治理花草树木的有关知识,进步她们的日常治理水平和能力,更有利于花草树木的健康成长。在管护职员的悉心治理下,我公司居住区的绿化地带的花草树木越长越讨人喜爱,目前,还没有发现病虫害和人为侵占破坏绿地的现象。

第三,做好树枝残叶的清扫工作。为了保证环境优美和空气清新,公司专门订制了一批精美实用的垃圾回收桶,分放在主干道旁和各栋之间的道路旁边,同时派出职员,天天定期清扫路面的垃圾和花草丛中的残枝败叶,及时清运垃圾桶内的垃圾。对绿化地带还定期喷施药物,抑止蚊蝇虫蚁的生长繁殖。

正规化的治理,使得整个单位大院的地面保洁良好。有的外来客人曾开玩笑地说:你就是从单位大院走一圈,回到家不用洗脚也可以上床睡觉。土地绿化,路面整洁,进步了人办公和居环境质量,也进步了公司和住宅区的品位。

三、绿化美化环境,职工群众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地的意识浓。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3)

二、活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工业、商业、金融、部队、院校等单位,居民区、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等均应参加绿化达标活动。

三、申报程序

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材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时间为每年的9月底前。当年的l0月份进行检查考评,11月份命名授牌。

1、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绿化条例、规定及绿化达标的要求,统一制定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考评标准和申请表格。

2、由基本具备绿化达标条件的单位、居住区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3、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市绿化达标单位(居住区)申请表格

(二)附加下列材料:

1、简短的文字介绍: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化概况、近年来主要绿化情况、绿化管理制度和今后努力方向。(A4纸)

2、绿化规划、竣工平面图纸。(A3或A4纸)

3、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绿化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清单等复印件。(A3或A4纸)

4、绿化管理措施或办法。(A4纸)

5、图片资料。(A4纸)

(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市城管局园林处创园办,自留一份。

2、申请表格及所附材料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

3、相关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五、考评验收

1、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考核项目对单位(居住区)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2、经考评,符合绿化达标的单位(居住区)可申报“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区”;符合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标准的,可直接申报“市园林式单位”、“市园林式居住区”;达到省级园林式标准的,将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园林式居住小区”。

六、命名表彰

1、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居住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命名为“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区”,并予以授牌。

2、在开展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活动中,市政府将表彰一批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及个人,分别颁发绿化工作先进单位、绿化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

七、复查管理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4)

一、资质申报与受理

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三、资质证书的发放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升级核准公告两个工作日后,合格企业即可到我部受理办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共六本,一正五副,有效期为3年。

凡资质升级核准通过的企业,须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同时,将原有的二级企业资质证书交由我部受理办统一收回。资质就位企业的证书管理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50号)要求执行。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者,在申请补办之前需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证书补办: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我部城市建设司在收到受理办转办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补办证书签发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遗失证书作废公告。

五、资质变更

凡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后的30日内,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5)

园林绿化工程作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通过工程技术融合园林景观和工程构筑物表现园林艺术,旨在满足广大市民回归自然的生活追求,为广大市民提供休憩娱乐活动场所。园林绿化工程档案以图文声像等形式,真实记录并反映园林绿化工程过程,反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各主体施工状态和权责。笔者结合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形成环节,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顺利开展,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见证。

一、施工技术档案管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中,收集工程前期基础资料、技术文件,报审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批复,做好建设单位报告、招投标文件标书、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和设计方案、相关合同协议、协调会议纪要、备忘录、领导视察活动等资料归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包括园林小品、广场、建筑物、水电设施等子项目,也包括挖沟埋管、平整场地、开槽铺路等施工项目,技术性强、内容复杂、专业多,有非常庞大的档案资料。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构建施工组织设计,经由施工单位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内部审批,并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由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审查批复。施工单位结合监理(建设)单位的批复意见和工程技术文件,与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记录,并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报验。

二、施工物资材料档案管理

施工物资材料供应单位按照供货合同,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相关供货质量证明文件,如施工苗木、物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厂家质量保证书,进口商品商检证明,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本地苗圃提供出圃证明,外埠苗木出具进京检疫证。施工单位应按照供货合同组织工程物资进场,对工程物资进行抽样复试,开箱检查,外观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物资进场报验时,应及时填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苗木进场检验记录》、《客土进场检验记录》、《非圃地苗木质量证明》、《种子进场检验记录》、《物资进场复试报告》等进场报验表,经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审批,投入园林绿化工程使用。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档案管理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规范、图纸、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具体施工,并由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序、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控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形成《施工测量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各种施工检查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继而由监理(建设)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形成《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然后良性循环开始下一次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分部档案管理,参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分项名录划分,包括绿化种植、园林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园林铺地、园林给排水、园林用地,在分项名录中划分不同分部工程,在子分项/分部工程中,给具体的物资材料进行编号,按照先后顺序填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单,在分项/分部工程中,对施工技术、物资、质量、管理的资料进行记录,对资料进行编号,建立资料科学规范管理体系,实现资料组卷、查询、整理归档。

四、单位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同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施工在完成后申请验收通过,需要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功能和植物成活要素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植物成活率统计记录》,继而由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在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牵头下,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形成《竣工移交证书》,园林绿化工程进入合同养护期,对工程进行养护保修。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档案包括基建文件、施工资料、监理及施工监理资料、竣工资料、资料组卷,涉及到景观建筑小品、园林市政道路广场、绿化种植、园林照明、部门仿古建筑装饰、园林水系等专业,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档案编制、归档、整理,顺利验收工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工程发展。

参考文献: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6)

园林绿化工程作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通过工程技术融合园林景观和工程构筑物表现园林艺术,旨在满足广大市民回归自然的生活追求,为广大市民提供休憩娱乐活动场所。园林绿化工程档案以图文声像等形式,真实记录并反映园林绿化工程过程,反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各主体施工状态和权责。笔者结合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形成环节,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顺利开展,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见证。

一、施工技术档案管理

在园林绿化工程中,收集工程前期基础资料、技术文件,报审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批复,做好建设单位报告、招投标文件标书、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和设计方案、相关合同协议、协调会议纪要、备忘录、领导视察活动等资料归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包括园林小品、广场、建筑物、水电设施等子项目,也包括挖沟埋管、平整场地、开槽铺路等施工项目,技术性强、内容复杂、专业多,有非常庞大的档案资料。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构建施工组织设计,经由施工单位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内部审批,并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由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审查批复。施工单位结合监理(建设)单位的批复意见和工程技术文件,与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记录,并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报验。

二、施工物资材料档案管理

施工物资材料供应单位按照供货合同,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相关供货质量证明文件,如施工苗木、物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厂家质量保证书,进口商品商检证明,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本地苗圃提供出圃证明,外埠苗木出具进京检疫证。施工单位应按照供货合同组织工程物资进场,对工程物资进行抽样复试,开箱检查,外观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物资进场报验时,应及时填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苗木进场检验记录》、《客土进场检验记录》、《非圃地苗木质量证明》、《种子进场检验记录》、《物资进场复试报告》等进场报验表,经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审批,投入园林绿化工程使用。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档案管理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规范、图纸、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具体施工,并由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序、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控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形成《施工测量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各种施工检查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继而由监理(建设)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形成《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然后良性循环开始下一次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分部档案管理,参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分项名录划分,包括绿化种植、园林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园林铺地、园林给排水、园林用地,在分项名录中划分不同分部工程,在子分项/分部工程中,给具体的物资材料进行编号,按照先后顺序填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单,在分项/分部工程中,对施工技术、物资、质量、管理的资料进行记录,对资料进行编号,建立资料科学规范管理体系,实现资料组卷、查询、整理归档。

四、单位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同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施工在完成后申请验收通过,需要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功能和植物成活要素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植物成活率统计记录》,继而由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在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牵头下,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形成《竣工移交证书》,园林绿化工程进入合同养护期,对工程进行养护保修。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档案包括基建文件、施工资料、监理及施工监理资料、竣工资料、资料组卷,涉及到景观建筑小品、园林市政道路广场、绿化种植、园林照明、部门仿古建筑装饰、园林水系等专业,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档案编制、归档、整理,顺利验收工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工程发展。

参考文献: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绿化建设项目施工及管养的日常监督,县园林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施工和验收前的管养督查、技术指导、验收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县园林所备案,未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县园林所将不参加验收并接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建设后期绿化管养实行全程监管;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依照图纸施工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到岗情况建立台帐,做好日常记录。

第九条实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质监计划依照以下阶段、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县园林所不定期督查:

(一)种植土方工程(含填土方、清废土、客土、地面平整);

(二)放样、挖穴、基肥;

(三)绿化材料的规格质量及种植效果;胸径:地面以上1.3米处的直径,米径:地面上1米处的直径,地径:一般指地面上0.3米处的直径,不得使用砍头树。苗木进场时必须有检疫报告,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场,由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园林所、参加苗木初验,没有履行苗木初验的县园林所将不予接管;

(四)竣工工程的质量等级核验。凡涉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以及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抄送县园林所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达到使用要求后,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所等单位(项目)组成验收组依据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未按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苗木种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管养、施肥计划并送一份至园林所,园林所有责任协助建设单位加强管养监督,缺、死株的苗木及时补植更换,在监管过程发现施工单位管养不到位的立即进行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没有行动的由县园林所代为实施管养,所用经费按每平方米3.5元由施工方承担并交付给园林所。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生长周期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绿化工程移交。

第十五条由建设单位向园林管理部门递交移交申请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所等单位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六条移交验收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未经核定等级或检验等级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8)

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园事活动内容的备案管理,确保园事活动按要求举办。

(一)公园、广场内允许举办下列活动: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4.公益性宣传活动;

5.其他有益于公园、广场发展的活动。

(二)公园、广场内禁止举办下列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活动;

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

5.影响场地安全,以及可能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活动;

6.对公园、广场景观或设施影响较大的活动;

7.未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8.现场销售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举办的其他活动。

公园、广场内原则上不允许举办商业活动。

二、活动申办程序

在中心市区各公园、广场举办园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精心策划组织好活动,制定和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市园林局养护科审查备案(审查时间为3个工作日),需要向其他相关部门报批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材料包括:

1、公园、广场宣传活动申请表;

2、活动方案说明(包括活动场地布置、参加人数、车辆停放、安全保卫应急预案、人员疏散等);

3、申请举办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应提交批准文件。

三、相关管理要求

1.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园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审查同意的园事活动要与举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各类园事活动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2.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场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并按照协议要求做好公园、广场的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确保活动现场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9)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 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对本省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林木品种的选育工作。选育林木品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主要林木品种按国务院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部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应当审定而未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如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可以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设区的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四条 在地理、气候等条件差异明显的地区,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林木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该区域内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申请材料报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林木品种的审定结果,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自审定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核查后,1年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复审申请人。

第十七条 非主要林木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管理。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的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具体登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

第十八条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地检疫证明;

(五)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六)生产主要林木种子目录。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品种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生产者生产用地、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技术条件等实地考察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照《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决定是否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予上报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退回审核材料。

第二十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林木生长规律,确定具体林木种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采收林木种子必须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第二十二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林木种子档案卡,载明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时间、质量等级及其流向等内容;是苗木的,还应当载明接穗的品系、砧木的品种和苗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的林木种子交付使用时,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检疫证明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第五章 林木种子经营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权限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实行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

(四)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培训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七)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经营者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包装设备、检验仪器、技术条件等实地考察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照《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决定是否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予上报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分别在20日和10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予上报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或者审核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营的林木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制定的质量标准,附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的林木种子不得经营和流通。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对种子质量负责。

林木种子的标签应当注明:树种、世代、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产地、采种日期、适用范围、净含量、质量标准、保质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址等项内容。

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

第二十九条 林木种子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尚未制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制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一)有相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二)有3名以上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林木种子质量应当按照法定的检验规程进行。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的籽粒质量检验和林木种子的苗木质量检验。

林木种子的籽粒质量检验内容包括:树种、检验时间、检验书证号、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质量等级、有效期等。

林木种子的苗木质量检验内容包括:树种、种子来源、苗龄、出圃日期、苗高、地径、根系、苗木等级等。

经检验合格后,应当发给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查验途经本站的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证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和本条例,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林木种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当依照林木种子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林木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种子法》和本条例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穗条、芽等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二)林木种质资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和森林植物中具有不同遗传基础并可用于选育、生产良种的基础材料。

(三)优树,是指在生长量、树形、抗性或者在其他性状上,显著地优越于周围林木的树木。

(四)采穗圃,是指提供优良穗条的母本种植园。

(五)种子园,是指用优树无性系或者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实行集约经营,以生产优良遗传品质或者播种品质种子为目的的特种人工林。

(六)母树林,是指在优良天然林或者确知种源的优良人工林的基础上,通过留优去劣的疏伐,为生产遗传品质较好的林木种子而营建的采种林分。

(七)科学实验林,是指利用种子园、母树林或者优良母树生产提供的家系或者无性系,选择适当地段进行规范性种植试验。包括用于良种推广需要而营建的示范林和用于对优树或者其他育种材料进行遗传品质评估而营建的测定林等。

(八)优良林分,是指在同等立地条件下,速生、优质、结实、抗性等方面优于同龄林分。通过自然稀疏或者疏伐,优良木可占林内绝对优势,能完全排除不良木和绝大部分中等木的林分。

(九)种源,是指取得种子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原产地理区域。优良种源,是指将分布各地的不同种源的同一树种集中在一地栽植并进行对比试验,对该树种各种源表现出的生产率和适应性进行测定,其中表现最好的一个或者几个种源。

(十)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发给林木良种审定证书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品种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第四十条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的种子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林木种子的特性林木种子一般具有一个完善的保护层、丰富的营养物质和一个胚。营养物质贮藏在胚乳中的称有胚乳种子,贮藏在子叶中的称无胚乳种子。偶有多胚现象。

还常出现无生产力的种子,如卵细胞未能受精形成空粒、杉木合子败育成为涩粒,不能萌发成苗等。许多林木种子具有助飞结构,其中有种皮变形为翅的如香椿,有果皮变形为翅的如杜仲,有胎座表皮细胞发育成絮的如响叶杨。有些树种果皮或种皮肉质,成熟时色泽鲜艳,能吸引鸟兽。

这些变异有助于林木种子远距离播散,扩大种族范围,增加生存机会。许多林木种子有休眠习性,能避免在不利条件下发芽,增加后代成活机率。

树木是多年生多次结实植物,但常有一段只有营养生长而不结实的幼年期,其长短常和各树种成年时树体的正常大小有关;也随环境条件和生理状况而异。

开花结实会消耗树木体内的营养物质,影响当年花芽的分化孕育,因而不少树种的结实出现大小年现象或称结实周期现象,周期的长短随树种和环境条件而不同。

丰年结实多,种子质量好,采种成本也低。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10)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快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步伐,实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通过加大投入、加快配套、加强管理,努力形成景观保护得力、绿化建设达标、园林建设独特、生态环境优美、市政设施配套的城市建设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申报准备工作

1、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9年工作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2月20日前。

2、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导报告会,邀请省建设厅园林专家及标杆城市专家来我市指导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2月28日前。

3、完成创建宣传及申报画册制作,送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完成城区绿化三大指标第一次卫星遥感;绘制建成区绿化现状图;完成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说明材料;完成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5日前。

4、完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报有关部门审定、实施;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城市绿线制度和实施情况等报告。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5、完成《*市城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15日前。

6、完成创建专题汇报片制作,送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广电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7、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赴湖北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汇报我市创建工作情况,争取省建设厅支持,推荐我市为湖北省2009年度国家园林城市考评验收城市。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8、将创建专题汇报片送湖北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责任单位:市创

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4月15日前。

9、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完成创建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汇编成册工作;完成创建申报综合材料编撰工作;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10、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赴国家建设部递交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请报告及创建申报资料;配合省建设厅做好创建资格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5月20日前。

(二)迎检及接待工作

1、制订国家园林城市迎检接待工作方案;做好迎检线路、受检点和备检点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8月前。

2、组织召开全市迎检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8月前。

3、做好国家建设部考评组的考评验收和接待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考评验收期间。

(三)资料报送工作

1、全市古树名木统计资料及文字图片档案、各类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统计资料、生产绿地建设情况报告、花卉苗木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梁子湖湿地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2、沿江、沿港防护林地统计资料。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3、公路绿化隔离带统计资料。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4、20*年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5、全市燃气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城区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20*年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月报(1-12月份)及水质达标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6、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规划审批工作情况报告、《*市主城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7、20*年城区综合整治报告、公厕统计资料(补充)。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8、城区山体保护工作情况报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9、城市照明装置、亮灯率统计资料及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10、鄂钢厂区防护绿地建设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责任单

位: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四)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1、起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西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洋澜湖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2、起草《*市燃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

3、起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4、起草《*市湖泊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起草《*市山体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6、起草《*市湿地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7、起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以上各项规范性文件草案各责任单位必须于2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成立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市园林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六)城区绿化重点项目建设

完成三国吴都旅游风光带(二期)、观音阁公园、洋澜湖生态公园(一期)、西山综合性公园改造、火车站广场绿化、体育场绿地改造等公园绿地建设工程;完成吴都大道人行道绿地绿化、迎宾大道(凤凰路南段延伸)、文苑路、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及转盘、沿江大道北门段绿化改造、洋澜路南段延伸段、寿昌大道等道路绿化建设改造工程以及雷山植物园规划和项目启动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

(七)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

完成市“创园”办下达的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任务,全市园林单位(小区)达6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市房产局、各单位庭园(居住区)所属单位,完成时间:2009年5月底前。

(八)环境绿化、生态防护林及绿化隔离带建设

1、完成葛山森林公园规划及核心区域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西山街办、市旅游局、鄂城区,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

2、完成洲尾江滩防护林、长港绿化带建设。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3、完成*大道绿化隔离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交通局、鄂城区、西山街办,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4、完善鄂钢厂区防护绿地。责任单位: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5、完善*球团厂厂区防护绿地。责任单位:*球团厂,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6、完成建成区荒山林地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实施洋澜湖清淤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2、实施洋澜湖综合治理工程、城区32条背街小巷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3、加强环境监测整治,确保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30日前。

4、实施长港新港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30日前。

5、编制《户外广告布点规划》、《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6、完成户外广告清理规范工程,组织开展拆违控违及城市主干道、沿街违停、占道经营等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文明办,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7、完成城区洗车点清理规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8、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取缔市区主干道、沿街无卫生许可证的饮食摊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长期。

9、加强城市主干道、沿街道路清扫和渣土管理力度,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完成时间:长期。

(十)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1、完成百洪垃圾处理场达标建设、城区新建65座公共厕所及6座地埋式垃圾压缩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2、完成樊口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十一)城市亮化工程

1、完成续建、新建市政道路照明工程。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2、完成城区沿街主体建筑亮化工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十二)宣传发动

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新闻媒体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胡运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丛林、市建委主任余学谦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文体局、环保局、林业局、工商局、广电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环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建委副主任、市园林局局长杜昌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班子成员要分工合作,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迅速落实协调督办的事项,确保通过国家园林城市考评验收。

(二)密切协作,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各负其责,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通力协作。要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指标达标情况及迎检必达攻坚项目一览表》和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将目标任务和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计划安排好创建专项资金,财政、城司等部门要及时拨付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创建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确保创建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不被挪用、滥用。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篇(11)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市内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