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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1 16:43:23

环境污染的风险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1)

经济的发展建设不应该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加强环境的治理,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只有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建设中,应该重视对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这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我国因为在这方面的发展时间较晚,所以很多方面的内容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可以说有些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的对其进行评估,一些污染因为在短时间内出现,并且造成十分严重的破坏,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对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模型展开探索,希望促进今后环境更好的发展。

1 建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

建立起一个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模型,需要从多方面的角度进行考虑,这样才能综合性的考虑污染程度以及对可能产生的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在建立起风险评估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应该设计一个合理的污染风险影响因子体系,并且对因子进行分级以及对数据加以进一步的提取,在因子体系中对其进行有效的提取,在其中选择最适合的因素构建起来的因子体系才能够与实际情况相互一致,并且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应急风险策略,遵循以防范为优先的准则,这样才能将风险现状进行有效的消除,对潜在的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风险评估模型的建立需要在智能化以及专业化的基础上,并且尽可能的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这样才能实现数据的准确性,为后续的工作带来一定的保障。数据评估体系的建立需要以数据采集为首要前提,这项工作是十分复杂的,所以更加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才能对各项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统计,对于污染面积不是很大的部分,那么其影响因素也就相对较少,这样可以采用增加图片的方式对评估模型加以进一步的完善。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污染的影响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如果等级越高,那么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也就愈发严重。

在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过程控制中,应该注重污染物的释放问题,需要事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要对石油等重大风险源进行有效的识别,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库,在开发区或者是一些区县层面上建立起相应的重点源控制体系,对于突然出现的污染事件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起区域的应急方案,在预警、响应以及报告甚至是后期的处置过程中,都建立起专门的、具体的方案,采用分级预警的方式进行严格的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该进行适当的应急预演,这样各个部门才能实现紧密的联系。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该尽可能的降低暴露的风险,因为一旦出现受体接触,那么就会造成风险因子的加快流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布局进行有效的调整,同时还应该采取合理的应急疏散方案,做好撤离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将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对于居住区以及学校等地区,这些都是十分容易受到暴露的区域,将暴露的受体数量以及规模都得到合理的控制。一些受体是无法进行搬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采用隔离带的方式进行保护,做好相应的应急疏散方案,这样即便是遇到危险情况,那么也可以将隐患降到最低,尽可能的做到有效的防护。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具有较强的空间差异特征。基于环境风险系统,通过风险源和风险受体的调查分析,可评估风险源的危险性、受体的脆弱性和区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性,并据此开展环境风险分区。避免在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能量型灾害易发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以减少诱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避免在商住区、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的区域、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附近以及上风向、水体上游的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对于已布设的危险源,应设法搬迁或关闭,减轻布局性风险。针对不同分区的风险特征,抓住形成风险的主要因素,将风险防范策略落实到具体分区。

2 加强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建议

2.1 建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

一个环境污染风险监测系统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统计分析等,监测系统要小红分利用现代科技,实现数字化与智能化,利用气象卫星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等,建立重要环境污染因素的监测系统以及数据模拟系统,并能够迅速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提高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效率。风险源是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源头,风险源的存在是环境风险发生的先决条件,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污染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在易发生爆炸、泄漏、非正常排放的控制单元和工艺环节安装压力、温度、浓度等指数的监测、报警与控制装置,做好监测监控工作,减缓风险源的危险性是降低风险最直接有效的策略,这也是防范优先于应急的主要原因。

2.2 完善定损理赔体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定损理赔体系,明确企业的责任,将环境污染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在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时,相关部门之间要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加强与环保部门等的交流,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传输与共享,以此实现更好的风险评估。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和快速索r,索赔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保证公开与透明,提高环境污染索赔与治理的效率。

结束语

风险防范体系系统地给出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的预防策略和应急准备策略,强调防范体系的区域针对性,能够为企业和地区决策者提供切合实际的管理指导意见,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环境污染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与配合,离不开技术人员的努力与奋斗,各个部门以及各个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才能保障环境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对我国的环境质量提供一定的保障。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2)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3)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4)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同时,由于在环境风险认识和管理上的相对滞后,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计,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嘉兴作为长三角地区的地理中心城市,随着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推进,一批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已然兴起。但是,传统产业中占较大比重的化工业、造纸业、电镀业等都属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行业,嘉兴相当多的企业存在一定环境风险。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针对环境事故的处理、赔偿和保障等机制尚不完善,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事故责任方往往将污染清理和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和政府,从而出现“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如何采取综合手段,加强环境事故防范和责任保障,已成为当前嘉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保险,被称作是“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具有分散风险于社会之功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由此应运而生。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如何在嘉兴有效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

一、嘉兴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社会环境分析

1 政府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2007年1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绿色保险制度建设。《意见》以来,许多地方环保和保监部门以及保险行业积极行动起来,各地结合控制污染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等省市的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首个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事件圆满完成,绿色保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在地方大胆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先后于2008年11月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2010年3月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邀请试点省市环保、保监部门以及各主要保险公司代表参会,总结了一些地区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对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达成共识。这都为嘉兴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

2 国家政策明确支持,开展工作依据较充分

目前,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自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建立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定物体和水方面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而国家环保总局、保监会于2007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进一步为各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阐明了意义、明确了原则和目标,并提出了工作指导意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又了第一号令,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附录”公布于世,这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系统的资料,为保险公司在承保和核保中提供了详尽而又可靠的法律依据,也为以后出险的勘查和理赔奠定了基础。国家诸多政策的支持,为嘉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

3 企业有转移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市场潜力较大

在目前嘉兴产业布局中,生物医药、化工业、造纸业、电镀业等都是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仅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为例,至2009年为止,全市共有各类规上化工企业约260家,全年工业总产值为275.29亿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的大型化工企业有5家,全年工业总产值共计90.33亿元;1-10亿元的有33家,全年工业总产值共计97.51亿元。2009年,卫星化工事件便是警示。可见,企业在工业化生产中,各种环境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就有转嫁环境风险的潜在需求。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完善、风险转嫁市场机制的形成,以及企业对环境风险意识的提高,这种潜在需求便会成为有效的市场需求,这为开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嘉兴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运作模式

1 确立以需求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推行思路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既缺乏完善的环境责任法体系和配套技术支撑体系,市场各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准备,因此,现阶段在嘉兴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机还不成熟。其次,除了海运、危险品道路运输等个别领域外,我国对其他一些重要的环境风险领域尚缺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因此,现阶段在重要环境风险领域全面开展强制保险制度时机还不完全成熟。同时,鉴于嘉兴市环境风险企业较多、环境事故责任保障机制欠缺的现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现实需求。因此,嘉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原则,选择重大环境风险行业和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对该险种的开发应力争做到符合市场需求,通过和政府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深入接触,和拟投保企业的多次深入沟通,逐步完善,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尺度,允许增加相应附加条款作适当补充。同时作为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推行归根到底是为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服务的,在市场运作以外政府推动同样义不容辞。相应职能部门应在组织上、政策上予以支持。

2 建立科学合理运作模式

在试点初期,根据嘉兴的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应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诚意的保险公司来牵头运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在进一步推广期,可将该险种以共保体方式运作。具体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下,以一家保险公司牵头,联合2―3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按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这样既可避免恶性竞争,又可有效分散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应紧密依靠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来推动此险种的发展。

3 强化承保风险管理工作

在试点初期,保险公司和政府环保等职能部门应联合加强

承保风险的管控,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承保前后过程中。

承保前,保险公司一要密切和环保部门合作,取得投保企业相关信息,特别是那些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状况。开展风险评估,建立企业档案。二是建立和实施严密规范的核保制度。根据采集的企业风险情况,确定各项风险调节因子和费率;对于高污染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实地风险查看。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敦促投保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样非常重要。首先要分门别类建好企业档案。其次要对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分类管理。对重点企业的设备装置、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等都要有所了解。三是聘请相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并通知企业改进。

三、嘉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设定的原则

按照保险行业传统“可保性”原理的要求,保险对象有一个理想模型,即风险行为之间彼此独立、损失明确、在一定的合理运营期内损失是可预期和可控制的。这类标的是保险公司最愿意承保的。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复杂性、渐进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常导致污染责任难以界定、损失不可估计,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性”原理。为了规避这些不确定因素,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产品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设计出合理、可行的条款。下面主要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 保险责任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意外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溢出,造成承保区域内(指保险地址内及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地址地区,以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为准)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且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清污费用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保险地址以外的承保区域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③核反应、核爆炸、核污染、核子辐射和光电、噪音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④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⑤自然灾害;

⑥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赁、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财产的损失,包括作业货物、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渗漏、污染损失及相关费用;

③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

④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

⑤任何间接损失;

⑥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3)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

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其中,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5)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记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6)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特征为损失补偿和风险分散,通过保险机制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极大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帮助企业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将不确定的损失赔偿变为确定的保费支出;通过保险公司积极的风险管理,有利于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提高社会整体环境保护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繁荣发展,我国虽90年代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却呈现出明显的需求供给不足。本文将基于保险人的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实施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1.经营风险高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从西方各国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过大,而且承保范围比较窄,导致其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并不热衷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另外,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尚不成熟,自1980年恢复开办财险业务至今,也不过短短30年,缺乏相关的经营经验,再加上与环境污染损失相关的历史数据不足,为保险公司产品的风险评估与定价带来困难。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企业是作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此类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环境污染风险,且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大。目前为止,我国51家财险公司中仅有7家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附加险(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平安、华泰、长安以及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热情度一般。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导致国内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的另一个原因就是需求不足。一方面,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并没有把保险作为风险防范的工具,小企业资金不足,事故发生后往往转向政府,大企业认为自身财力雄厚,可以应对污染赔偿问题,还有部分企业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不愿投入资金购买防范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多数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后将相关的损失转嫁给政府和社会。

二、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历史悠久,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现之前,综合赔偿责任保险就承保突发环境事故,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和损失数据,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其次,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再保险机构,尤其是规模大、资金充裕、风险管理经验充足的跨国性再保险公司,使环境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充分的转移和分散。另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稳定,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宽泛,通过使用各类金融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降低了保险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反观我国,保险起步晚,缺乏历史数据,再保险市场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受政府管制,致使我国保险业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稳健经营,费率厘定过高,形成了产品需求、供给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价和损害赔偿缺乏指导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如国家尚未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并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而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一样,如若没有统一的标准,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规模效益,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让小规模保险公司退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不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与推广。此外,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因此,相关环保标准的缺失,已经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程度和政策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保证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广,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并强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其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等,不仅可以吸引更多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增加产品需求,也能激励保险公司积极进行相关产品开发,风险防控,并且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加产品供给。最后,国家应尽快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解决产品的定价及损害赔偿难题,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

参考文献:

[1]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J].环境经济,2011(5):23-35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7)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现实考察

我国目前已在广东、湖北、四川、江苏、上海等十多个省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几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缺乏进一步开发市场的动力等现象在各试点地区普遍存在[8],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缺乏有效需求的同时缺乏有效供给”的困境。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各地政府非常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均通过各种政策扶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广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广东省2010年6月公布的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广东省共有60.2万个污染源,占全国总数的10.1%,居全国首位;广东省的工业污染源26.9万个,其中广州市工业污染源占广东省的比例达到10.4%,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广州市产业结构近年来呈现适度重化工化发展的特征,在《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重化工业仍然是工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重化工业属于环境风险较高的产业,大量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并产生大量危险废物需要进行安全处置,由此催生了环境污染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行业。除了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电镀、制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也是广州市环境污染风险很大的重点行业。另外,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问题也是广州市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广州市有近200家渉重金属企业主要分布在花都区、白云区、番禺区和增城,一旦发生渉重金属污染,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对人们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广州市花都区巴江河流域发生重金属指标超标问题,2012年2月,花都区对巴江河流域的34家涉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广州市急需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广州市政府部门也充分认识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发展低碳金融,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等绿色保险试点,将保险纳入珠江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然而,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也面临着与全国各试点地区一样的困境。从课题组对广州市有关企业及保险公司的访谈来看,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很低,保险公司则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较多顾虑。广东省环保厅在2010年6月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作为广东省会城市的广州具有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补贴试点的各方面优势,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补贴试点的有效开展,无疑可以带动珠三角其他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可以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因此,广州市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应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建设,通过补贴政策有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的路径依赖

3.1法律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构建与补贴政策的实施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制定与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总体来看,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法律法规,现行的补贴政策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特征。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没有相应的制度框架,具有随意性,在补贴过程中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投保企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困惑。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使补贴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并使政府补贴落到实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组织制度是一种利益诱导机制,目的是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率。当前,必须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立法进程,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积极效应,不断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率。

3.2财政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补贴资金、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核心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保证充足的补贴资金。补贴基金的建立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也需要政府部门不断拓宽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排污费、环境税、环境专项基金等)。其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主要是对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时机成熟时,需要政府财政提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或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为应对环境巨灾风险,还需要政府财政增加再保险补贴以及建立环境巨灾风险基金。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资金受地方财政实力的影响,需要明确补贴资金由哪一级财政负担,为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需要争取得到上一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支持。

3.3行政支持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内涵十分宽广,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需要金融、税收政策的激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又需要财政、环保等多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其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宣传。由于环境污染风险的特殊性,很多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其补贴政策的宣传,在宣传中还需要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密切配合。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会产生一定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有效克服财政补贴的负面影响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控制。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4.1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予以规范,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纳入法制的轨道,夯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基础。在立法层面明确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的法律地位,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化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从地方层面来看,对广州市来说,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广东省支持,在上级政府、环保、保险监管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广州市人大组织调研后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试点方法和试行管理办法,建立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制度。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广州市应通过立法保障补贴资金的到位,明确补贴资金的来源(财政资金、排污费、环境税、环保专项基金等),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补贴模式等,使补贴具有法律保障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广州市应通过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间,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提高补贴资金的流转效率。

4.2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阶段、高环境风险行业布局等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标准。从理论上看,环境风险越高的企业越愿意参加保险。但是,当参保率达到一定水平后,尚未参保的企业基本上是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要想激励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参保,就只能通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降低其参保成本,吸引这些企业参保。因此,择机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是稳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率的有效政策工具。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金额与补贴率的确定要依据纯费率的大小、保障程度的高低。一般来说,补贴率与纯费率成正比,与保障水平成反比;政策目标高的重要项目宜补贴多,投保意愿强的项目宜补贴少。广州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目前处于推广阶段,可以先确定一个补贴标准(如保费的50%),试行一定时间后,再择机调整保费补贴比例,稳步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率。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等政策的推动中,洁净煤发电、节能新技术应用、工业污染治理等一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实施,推动了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向新型工业化转变。为配合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提高行业环保水平,广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标准应考虑到产业结构布局。通过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传统工业焕发新活力,高科技企业在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扶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广州市应加大对高科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标准。另外,广州市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渉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对此类企业应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8)

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在内地,污染责任保险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随后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实践暴露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许多主要问题:我国要建立一种保险制度来满足企业与政府的需要,而这种保险制度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在赔付率很低的情况下,坚持高保险费率不做调整,使企业丧失了投保的积极性。如大连市l卯1一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一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和国外70%一80%的赔付率。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0%,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过窄,险种较少,经营的风险的减小,使其赔付率相应也就过低。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还有累积性污染事故。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的险种较少,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险等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一项中规定不负责赔偿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我国实行的自愿保险方式,不能增强企业的投保意识,致使投保企业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这些城市中的保险规模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企业缺少保险意识,投保率就低,保险费就少,赔付率低,引起投保企业少,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5亿多元。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方面问题颇多,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

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及救济机制中,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离了环境污染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由企业投保,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形式减少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较容易及时获得足额赔偿。

降低企业因环境侵权而破产的风险大多数企业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属于“弱势个体”,其风险承受能力差。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企业承担了极高的风险,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废弃物不可能“零排放”。环境责任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有利于分散企业的损害赔偿风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其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使得投保人的经济责任得以减轻,避免了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导致破产的巨额赔偿,保证了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为我国保险业带来发展的契机及新的增长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严格责任的最显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为人行为的风险。而行为人为了减小其行为的风险,必然想将风险责任转嫁出去,这正好与保险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相适应,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契机。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人占非寿险保费收人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而在我国,其份额还不足5%。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必然趋势,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出一块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

三、我国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险方式我国普遍实行的自愿保险使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依然得不到或得到很少的赔偿金。强制保险可以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还可以减轻污染企业的负担。我国应建立强制责任保险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还很薄弱、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要在各行各业全部实行强制保险还不具备条件,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更为适宜。

我们可以将强制保险的重点地区选择在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下游等流域,重点行业选择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领域。对污染较轻的地区及其他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认购。

承保范围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并且不包括与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性污染。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以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但应将与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性污染中的一种或几种列人承保范围,可以采取限额赔偿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发展成熟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应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例如,德国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渐扩大,保险人开始保险水体逐渐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

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如果索赔时效太短,部分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就难以实现,如果建立终身制索赔,则不利于我国刚刚起步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旧落条款”。所谓日落条款(SunsetClause),是指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我国也可以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规定为30年。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9)

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作为一项新险种,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的特点,其推行存在“三难一缺乏”: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三是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相关建议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云南颁发过《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还仅仅停留在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责任处罚层面,涉及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三,各方携手共同解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累积性、滞后性、转化性等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加之保险公司首次“试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相关的经验,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诸多难题需要解决。对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明确的环境污染损失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设,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责任鉴定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和损失确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在条款和费率制定上加大马力,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设立不同的条款合同和费率标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同时,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如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项目推介再保险公司介入,为原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保障。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10)

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绿色保险(保定试点)启动仪式”在保定市星光国际酒店隆重举行。启动仪式上,有6家企业代表与保险公司签署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这标志着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截止至12月底,保定市已有50家企业完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1.为何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也被称为绿色保险。近年来,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提及。①在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缺陷日益明显,加之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环境污染隐患大量存在,危机城市安全。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根本无力支撑。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时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绿色保险是一项各方多赢的新生事物。对企业来说:可以转移经营中的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责任意识。企业一但发生突发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查勘,依法理赔,企业不会因巨额赔偿影响经营。同时,企业加入绿色保险后,保险公司就会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提醒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通过这一活动,企业就要不断改善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对政府来说:引入社会化长效管理机制,改变了单一用行政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的方式。在企业未发生污染事故时,增加了一个防范环境风险的监督者,在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增加了一个事故处理者;对保险公司来说:扩大了保险险种,增加了保费收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时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十分有。同时,保险公司既然是一个市场主体,要追求盈利,其宗旨就是让企业少发生污染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收了保费以后,会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查找企业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降低环境风险,从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进度。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009年7月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中又提出了“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推行保险做出了规定。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指明了“十二五”期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的方向。

2.环境污染责任险叫好不叫座

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但这一被各方看好的新险种,在实践推广中却遭冷遇。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些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了解,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是一些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已经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再买保险就显得多余了。

企业不愿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与现行法律法规对入险没有明确界定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很重要,但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还不充分,这就造成企业缺少参保动力。同时,由于此种保险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会比较大,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比较大,一般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造成目前市场上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少。

3.探索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之策

3.1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推广模式

从国际形势上看,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二是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②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世界各国都倾向采用强制保险。

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环保压力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繁,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且很多企业受经济效益的限制,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个人认为采用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为好。

3.2健全环境污染责任险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亟待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规定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实行强制保险。

3.3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检查、开办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学习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和指导,提高企业环境风险认识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环境污染的风险篇(11)

1 污染物排放分类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弃物、辐射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每个企业随生产工艺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分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异常污染物排放两类。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检修维护、设备故障、人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为异常污染物排放。为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参考可靠性指标管理方法,这里尝试引入计划和非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将异常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分为计划异常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计划异常排放指发电生产中由于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需要进行的,经过预先计划并受到控制的,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是指由于人为、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预先计划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标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

2 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目前,企业对正常生产环节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渐给予相当的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电除尘器、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系统、脱硫系统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各种在线监测设备正在不断推广使用。只要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生产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强对排放的监督和监控,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投用,并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

3 异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1)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根据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设备大、小修、定修、临修和设备维护计划及拟定相关作业文件时,应对相关检修、维修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风险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方案必须列入相关作业文件包或项目说明书,经审批后执行。对于环境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放行,但必须加强监控,防止超标排放。①为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常规检修、维修工作项目和内容,编写典型计划异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检修、维修作业文件包中,经审批后执行。②为加强风险控制,对涉及重大环境因素的计划异常排放,可参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设立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票,以确保控制环境风险措施到位、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