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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融资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3 14:49:46

如何合法的融资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1)

一、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概述

(一)微型企业的法律界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于2011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对中小企业的类型做了一定的划分,[1]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有利于国家对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有利于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空前活跃。但是民间融资如何定义具体内涵,学者们持不同的意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民间融资是指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金融活动。[2]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3]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对民间融资形成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民间融资与洗钱、金融诈骗等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因为这些行为均是违法的,而民间融资则是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主要发生于企业、居民个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私募资金以及借贷等一系列资金融通活动。[4]

二、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之不足

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有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民间融资法。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针对微型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刑法》以及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诸多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且条文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等问题。

(二)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行为界限不清。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民间融资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如《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如国家尚未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等。如果国家法律对民间融资在法律上不予以明确界定,微型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将无法区分何为合法的民间融资,何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如果法律不能将二者严格区分,一些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的非法融资活动将严重扰乱民间融资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缺乏对微型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即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其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5]早在在2005年国务院就已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6]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未给予区分,也没有规定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及其权责,从而造成法律监管的主体缺位。其次,我国还没有制定规范微型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法律制度,缺乏监管标准,造成监管者在监管无法可依,严重削弱了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力度。

三、完善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已严重障碍了微型企业的发展,为此,必须要完善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一)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出台《民间融资法》。我国民间融资市场逐步发展壮大,鉴于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和监管等发面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我国应借鉴国外,如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并颁布《民间融资法》,将其作为微型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统一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我国建立一个完整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在法律界定上严格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对民间融资概念,对何为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范围等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使微型企业在进行民间融资时能够区分出何为合法民间融资,何为非法民间融资行为。

(二)完善微型企业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制度。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其中增加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在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程序等方面制定出详细的规范,银监会应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从而使民间融资在权力的监管下合法运行。在具体措施上,如可以通过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定期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资金来源,交易数额、交易对象等方面内容进行监测,实时掌握民间融资资金供求状况,同时实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包括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等措施,防止“单兵作战”,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打击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从而保障微型企业融资顺利开展。

(三)构建多层次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融资准入门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民间融资市场体系。国家加大对微型企业财政扶持力度外,大力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在加大对民间融资市场建设力度,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地下钱庄、民间小规模经济互助组织(合会)等民间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相关部门加大对其监管,允许它们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件给微型企业以资金支持。(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小划型标准》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李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经济纵横》,2006第11期,第21页。

[3]张玉民:《民营企业融资体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3-104页。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2)

甲方(资金方):

乙方(借款方):

一、总则

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安排好清洁、干净、无犯罪性质的资金为乙方的项目融资。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 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并同意以相应项目担保,采取项目托管的方式融资。

二、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币种:美元.欧元.人民币

2、融资总金额:

3、融资条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银行存款单或信用证或保函。

4、开证银行: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或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

5、借款年限: 3--20年期

6、一次性贴息 6-8%(各种费用:美国银行操作费、美国投资公司佣金、中方中介费等)。

7、融资年利率:2.95%(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8、首批过款:万美元

9、后续过款:按双方商定的过款计划执行

10、查询方式:swift

11、操作方式:银行对银行

12、为了监控资金更好地运作,甲方派出两名人员进入项目公 司领导层,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宏观)。

13、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核定乙方相关资产,以其相关资产划给甲方。

三、操作程序

1、 双方完成一切融资条件条款谈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对本合同进行签约确认。

2、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关于融资的决议书、全权委托书等。

3、正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半个月内从银行开出正本银行存款单,并将银行存款单原件扫描件e-mail给甲方。

4、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5、 甲方付款通知发出后在21个银行工作日内将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银行。

6、 在第一笔款到位后,余款在3-5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12月15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二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8、乙方开出的银行存款单在一年零一个月后自行解冻。

四、法律依据

巴黎国际商会icc500(1993年)最后修订版条款。

五、共同遵守条款

本合同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根据icc500条款,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icc500条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动乱、战争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按合同条款操作而导致交易终止或违反合同条款者视为违约。

4、乙方保证开出的存款单和有关资料文件为合法真实,如经甲方银行查证发现虚假不实,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拨款,则视为违约。

七、解决纠纷终止

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八、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为中文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2、 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范文二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引进资金,开发甲方的 有限公司项目,特制定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引进资金数量:

二、工作分工:

甲方责任:

1、负责联系落实好接收款银行,要求分行级并要正行长负责(可分行接款,支行操作)。

2、负责联系银行工作中的一切经费开支。

3、负责让接款银行确认,联办委托贷款合同。

4、负责开出由双方认可的企业违约担保书,包括中介劳务费承诺。

5、负责按到帐实收款的 %计中介劳务费税后,由乙方转交中介劳务公司。

6、负责按每亿元人民币每天移动费1570元的企业违约金,存入甲方自己企业帐户,如企业违约由银行从此款中支付给银主。

7、负责把本公司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确认。

乙方责任:

1、负责联系落实银主,落实资金按规定的时间到接款行。

2、负责资金到位前一切经费开支。

3、乙方自费去接款单位和银行,确认还本付息担保书(保函),代收代付委托书。企业情况和企业违约金到位情况。

4、负责银主在最后一批款划拨后,计算第一年6%利息时间。

5、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受罚,并赔偿甲方已有损失。

三、共同责任

1、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努力做好引资前的各项工作,确保融资合同顺利操作。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所得的资金拨款,如有违约,必须以法律责任赔偿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引进资金不实,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4、双方严格和以法律的原则执行还本付息担保书(保函),代收代付委托书。

5、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切实落实,如有违约,双方不能自身解决的问题报人民法院促裁。

甲 方: 乙 方:

法 人: 法 人: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范文三

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解决资金需求,拟通过乙方介绍项目投资人。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相关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客户

乙方以 作为独家融资对象,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

二、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最低要求:

1、甲方项目融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万元)。

2、资金使用期限: 个月(使用时间以到帐之日起计算)。

3、甲方融资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居间费用及利息成本): 平均每年不超过融资总额的 % 。

三、居间期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3个月,即截止至 年 月 日时终止。

四、居间费用:

1、如在居间期间内甲方与目标客户签署书面融资协议,则甲方应当在该协议资金进入其指定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每笔到帐资金数额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如在居间期间内甲方与目标客户未能签署书面融资协议,或者未有协议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如甲方融资总成本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则甲方有权就超出范围扣除乙方居间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尽力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合法、真实、有 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2、甲方应遵守合同承诺及保密义务,维护乙方权益;

3、甲方有权利对项目融资有关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与决策;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居间义务,则甲方须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并不得以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内容之外的因素而拒付居间费用。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可派员全程参与和融资对象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6、除居间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但甲方需承担融资对象人员前来甲方项目地考察的交通费、食宿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负责的职业态度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

2、乙方应及时、准确、有效的告知甲方居间工作成果;

3、乙方对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审慎的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 或者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不受居间期间约定限制;

4、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只能以居间人的身份与目标客户沟通工作,在未取得 甲方单独且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其委托人或其它身份对外开展工作;

5、乙方向甲方主张应付款的时效不受居间期间约定限制。

七、 融资居间事项的终止

乙方在居间期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甲方项目融资总额 元居间工作或者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居间期限届满,乙方融资居间活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何一项约定的,应当向甲方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的,则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照应付 款金额每日千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协议约定居间期限内,甲方与 (目标客户)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居间费用。

九、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甲乙声明

甲乙双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因本合同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因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十二、签署时间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十三、 特别约定

1、就本合同而言,如果签订投资协议的一方系乙方引进的目标客户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而另一方面为甲方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则该本融资交易协议视同为甲方与目标客户签订,在融资协议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情况下,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甲方不得在居间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与乙方介绍的目标客户私下进行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融资交易,在融资协议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情况下,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委托人)代表(签字):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3)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0-0103-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金融业在珠三角的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若干意见》中就确定了“金融强省”战略和金融产业“三步走”的发展目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第三部分更是明确指出:“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必须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深度合作,重点发展金融业……。”

《纲要》把金融业置于重点发展的服务产业之首是符合实际的,因为金融业是整个经济的命脉,关系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否,关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历次金融危机,尤其是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全球,并导致经济危机,使人们更加认识到金融的重要性。一定意义上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催生了《纲要》。要落实纲要,珠三角需要进行科学的金融配套立法。在这些配套立法中,有些是近期急需的,有些需远期规划的,有些则属于金融合作方面的立法。

一、近期急需配套立法的项目

此类项目一般是国家已经出台法律或政策,为了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或政策,珠三角应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配套立法

《纲要》明确提出要试点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坚持上下游错位发展,加强与港澳金融业的合作。支持港澳地区银行人民币业务稳健发展,开展对港澳地区贸易项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为了解决外国和中国贸易企业的难题,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与亚、欧、南美多国签署了6500亿元人民币互换协议。中国输出人民币,进口国以此支付给中国企业。但是,这一货币互换协议只是初期的做法,其作用是有限的。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出口货物可以直接签署以人民币标价的合同,外国进口商也可以直接以人民币对中国企业进行支付。在这5个试点城市中,珠三角就占了4个,可见中央对珠三角的重视和中央落实《纲要》、支持珠三角先行先试的决心和信心。广东已向中央提交关于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方案;深圳也出台了《深圳地区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案》,确定了100家试点企业;上海也制订了指导意见。

事实上,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还存在一些困惑。例如,出口退税政策怎么办?海外客户没有大量人民币存款怎么办?客户到哪里获得人民币头寸,中国是否允许它们兑换人民币,规模有多大?如果按人民币对美元的当天汇率结算,与现有外贸体制有无区别?企业能否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企业接受人民币后是否能够在境外银行方便地进行金融交易?在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大部分没有放开的情况下,这些手握人民币的企业除了到中国消费、投资之外,是否有效率更高的用途?如果海外客户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分公司或公司,它们是否会接受人民币?如果外贸企业不能够统一用人民币结算,海外客户会不会选择别的供货商?是否需设立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试点企业是否有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哪些?是否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之分?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解决。

(二)CEPA补充协议六的配套立法

CEPA协议是《纲要》多次提到的内容。2009年5月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六签署。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六主要涉及内地特别是广东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该协议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内地在原有CEPA及补充协议对香港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同意推出29项市场开放措施,其中有9项在广东先行先试,涉及银行、证券等8个领域,其中下放审批权1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7项,推进专业服务合作1项。

该协议规定,香港银行在粤设立的分行,可在省内设“异地支行”;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的分行亦可在省内设“异地支行”。香港证券公司可在粤与内地证券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专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为三分之一。

促进这一协议的有效实施也需要配套立法。例如,异地支行如何设立?是否有行政区域限制?设立有何实质条件?又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如何监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又有哪些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条件?等等。

(三)绿色信贷的配套立法

《纲要》第八部分要求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包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金融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社会责任可能仅仅需要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贴上环保标贴即可,但金融业掌控利益传导机制,其行为具有杠杆效应,因此,其责任不仅仅是让自己的经营与运行更加绿色,还应承担起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来更广泛的影响其他行为体的责任。金融企业重视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惯例。例如,赤道原则已为许多世界知名金融机构所接受。世界银行集团和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对此非常重视,制订大量的环保政策,而且坚决执行。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央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拉开了绿色信贷立法的序幕。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于2009年年初公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指引》。珠三角环保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纲要》,切实执行国家和有关部委制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尽快配套立法。

二、需远期规划的立法项目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构建金融和谐,实现金融业的科学发展,有些立法项目需长期规划,反复论证,不可操之过急,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全国都是首次立法、无现成经验可资借鉴的项目。

(一)促进广州市和深圳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配套立法

《纲要》明确支持广州市和深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两市要抓住建设区域金融中心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契机,依托现有基础和条件大力

发展金融业。作为广东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贸易、物流中心,广州对珠三角的辐射面广;广州又是广东的信贷管理中心、支付结算中心、异地授信中心和物流中心。因此,广州适宜重点发展传统的银行信贷、支付结算和保险业务。深圳是老特区,积累了许多先行先试的经验,具有独特的经济优势,金融业的增加值占据了GDP的12.9%,比重在全国各大城市中位居前列。深圳毗邻香港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作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延伸和重要补充的角色。而目前深港之间的金融合作也已经开辟了多条渠道,两地在银行资金结算、保险、风险投资等领域合作的物质基础已经具备,适宜发展辅助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功能。深圳还具有资本市场的优势,可以与香港联合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但深圳金融业的辐射范围大而分散,多面向省外地区,对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的辐射能力要弱于广州。

2007年7月,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挂牌成立。该金融高新区将遵循“广州前台,南海后台”的原则,在功能定位上与广州错位互补,主动接受广州辐射,大力引进金融企业的后台服务机构,如数据处理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金融创新研发中心等。

然而,位于“前台”,处理金融核心业务的广州情况又如何呢?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地理位置非常重要,但是,招商却非常困难。虽然一栋大楼的招商情况不佳不能否定广州的区域金融中心地位,然而,这种状况使人难免对广州的区域金融中心地位有点担忧。

笔者以为,广州和深圳要招商引资,摆脱困境,真正确立和巩固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就必须尽快制订金融促进方面的法规,作为统领广州和深圳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法规名称可以是《促进广州市(或深圳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或《广州市(或深圳市)金融促进条例》等。

法规要明确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地位、职能、目标、任务等,并对金融中心的建设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措施。法规要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多样化、比较完善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应设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金融中心的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职工作机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完善金融中心管理体制,充实金融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力量。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对策,落实措施。设立金融中心专家顾问团,为金融中心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二)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配套立法

《纲要》允许珠三角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积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稳妥开展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便利各类经济主体汇率风险管理。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支持外向型企业做大做强。在国家外汇管理改革的框架下,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可以进行小额信贷、金融业混业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立法,以及完善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和创业投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立法,等等。

(三)完善创新创业融资法律环境的配套立法

《纲要》第四部分第五个方面要求加强自主创新环境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融资环境,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租赁融资和创业投资,探索组建服务自主创新的新型金融组织,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关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运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保护这一事物?《融资租赁法》还没有出台,如何立法去发展这一融资租赁模式?这种新型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如何?科技保险的试行办法如何拟订?这些都是摆在立法者面前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难以发展。

(四)建设农村金融体系配套立法

《纲要》要求加快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支持开展水稻、生猪、渔业、森林保险。到2020年建成资本充足、运行安全、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与这一农村金融体系相对应的就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中国农村现有的状况下,这一体系的建立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金融机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组织形式怎样、有无优惠,这些都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综合考虑各个因素的前提下,才能科学立法。对于农村信贷担保、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农业保险都需要配套立法。

三、金融合作类立法项目

包括粤港澳在内的大珠三角地区的金融业将开始新一轮的整合,很可能形成以香港为龙头,以广州、深圳为双翼,佛山为后台,其他中小城市为依托的金融服务业分工合作体系,共同构成大珠三角金融中心区。

(一)珠三角内部的金融合作立法

《纲要》要求珠三角九市要打破行政体制障碍,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合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发展规划。以广州佛山同城化为示范,建立有关城市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及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合作机制。统筹跨行政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构建错位发展、互补互促的区域产业发展格局,推进产业协同发展。广州要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优势,建成珠三角一小时城市圈的核心。强化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地位,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化广州佛山同城效应,携领珠三角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联系紧密的城市群。《纲要》将广东金融高新区定位为辐射亚太地区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引进香港金融机构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重要步骤。

具体到金融合作立法,主要是广州区域金融中心与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和广东金融高新区法律关系的处理。广州和深圳同为区域金融中心。广州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底蕴,也有自身的产业优势,是广东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深圳只有29年的历史。深圳要虚心向广州学习,共同推动珠三角一体化。然而,广州如何做好“老大哥”?两市如何和平共处?两地资源如何共享?矛盾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广州作为金融“前台”,与作为金融“后台”的佛山关系到底如何?两地如何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要不要专门立法?如何立法?

(二)珠三角与环珠三角和泛珠三角的金融合

作立法

环珠三角是指粤东、粤西、粤北及周边省、区的相邻地区。泛珠三角范围更广。《纲要》要求珠三角的综合实力居全国经济区前列,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资源互补、产业关联、梯度发展的多层次产业圈,建设成为带动环珠江三角洲和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发展的龙头,成为带动全国发展的引擎。要想进行有效的金融合作,需要在双方或多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并用法律形式把协商结果固定下来。

(三)珠三角与港澳的金融合作立法

《纲要》要求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深化落实CEPA力度,做好对港澳的先行先试工作。明确提出“坚持上下游错位发展,加强与港澳金融业的合作”的目标和要求。支持港澳地区银行人民币业务稳健发展,开展对港澳地区贸易项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加大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从业资格互认工作力度,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纲要》还要求创新合作方式。

广州市领导曾经提出,广州要从加强与香港的结算合作,完善人民币及外汇跨境结算系统,支持香港的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香港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在广州设立村镇银行,推动广州的企业到香港上市等八个方面为重点开展两地金融合作。要进一步深化穗港金融合作,在发展中加强协调,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深圳特区自建立以来,共利用外资430亿美元,其资占到了60%,而深圳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也是港资。目前,深港两地的金融合作日趋成熟,已经建立了票据联合结算机制和跨境适时支付系统,美元、港币的票据已经可以在对方流通使用,香港个人的人民币支票也可以在深圳使用,银行卡可以在对方提款、消费,人民币、港币、美元的汇划都可以适时到账,深港两地还建立了票据清分系统相互备份机制。截至2008年,港资银行在深圳开设营业性机构共45家,其中总行4家、分行13家、支行28家,位居内地城市榜首。

位于佛山的广东金融高新区作为港、深、穗区域分中心的完善和补充,将成为大珠三角地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为承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后台业务的转移,深化粤港金融合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3年11月,国务院批准香港银行在港办理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四项个人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选定中银香港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长远而言,香港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香港确立为中国的人民币离岸中心,而一旦香港发展成为中国的人民币离岸中心,便拥有其他金融中心无法企及的优势,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将更加稳固。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符合条件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可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两地积极研究在内地引人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港股直通车”的开通,是内地支持香港资本市场的一种方式,这也是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度宣布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港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港股直通车计划被暂时搁置下来。目前,开通港股直通车仍然是A股市场很敏感的一个话题。既然允许珠三角先行先试,能否对港股直通车进行试点?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香港的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在广东省试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提案》。如果港股直通车在珠三角试行,其配套立法是不言而喻的。

鉴于以上原因,珠三角与港澳亟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合作机制,包括立法协调机制、司法协助机制、监管合作机制、人员与文化交流机制以及其他合作机制。

(四)珠三角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合作立法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4)

在中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而民间金融理论研究比其实践产生要晚的多。近年来,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发展极快,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其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民间金融方显示出它的市场特征和比较优势,于是研究民间金融的文献才多起来,理论界和管理层也开始关注此问题。然而对民间金融所持有的态度,各类学术研究和官方言论、政策对此褒贬不一。究竟何为民间金融,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一、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5)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6)

首先,对于这次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最为重要的内容应该是确立当前民间金融合法性、让国内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及规范化。可以说,这可能是当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从去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到最近无锡江阴农行行长出游泰国闹失踪,国内影子银行危机浮出水面。

瑞信董事总经理陶冬就认为,房地产与影子银行是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两个随时都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而民间金融则处于影子银行这个定时炸弹的核心。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的拆弹办法,国内民间金融崩盘,有可能引发中国金融体系的严重危机。

更为严重的是,民间金融盛行的地方往往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大多数的民间融资都进入住房市场,绝大多数民间融资的资金最后都是来自银行体系,如果民间融资崩盘,不仅会严重摧毁中国最为繁荣的东南沿海经济,也会打击国内房地产市场及国内银行体系。

温州“跑路”事件频繁发生之后,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问题,并很快出台化解之策。不过,这些政策的重点基本上是如何通过正规的渠道来增加对中小企业与农业的融资,从而减弱中小企业及农业对民间信贷的融资需求。

很多有识之士认为,整个政策文献把化解民间信贷的问题放在如何让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及法制化上。特别是中国工商联更是以其组织的名誉撰写了不少文章,认为要解决民间信贷的问题,就得让这些民间信贷行为纳入法制化的监管渠道,就得让正规金融放开对民间金融进入限制,特别是放开民间金融进入银行业的限制。

在本文看来,政府真想拆除民间借贷这个定时炸弹,单是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是远远不够的,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前中国民间信贷的性质、规模、范围、高利贷水平及风险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如果对当前国内民间信贷情况都不了解,想找到拆除这个定时炸弹的解决办法是不可能的。

二是民间借贷的问题不仅在于其运作方式复杂、种类多变、透明度低、借贷的资金链条长,而且在于民间借贷的许多资金源头基本是出自正规银行。只不过,这些民间借贷经过挪用和多次转手之后,最后基本上脱离了银行的视野。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问题并非其本身的高利贷及运作方式不透明,而是正规的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管制的结果。正规的银行体系存在严重的价格管制及数量管制,这必然为银行体系的工作人员提供巨大的寻租与设租的空间。特别是在管制下的严重低利率、管制下的银行运作以权力为中心而不是以风险定价为中心,谁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谁就能够谋取大利时,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如果要拆除国内民间借贷这个定时炸弹,不从正规的金融体系改革入手,不加大对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开对银行的规模管制及价格管制,逐渐地实现国内银行体系的利率市场化,那么仅仅把民间金融阳光化及制度化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只要国内正规金融体系的价格机制严重扭曲,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饥渴症,而且必然有人会通过不同的权力方式从银行体系套取资金,然后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实体经济所面临的融资困难不仅不会缓解,反之会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及弱势企业只好进入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盛行与繁荣也在所难免。这些问题仅靠民间借贷阳光化是无法解决的。所以,要解决国内民间借贷市场的问题,首先就得加快国内正规金融市场改革,让正规金融市场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三是当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还在放大,不仅在于国内正规金融市场的改革严重滞后,而且与地方政府默许有关。

最近刘明康主席指出,民间借贷市场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官商合流的结果。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本来就是民间借贷市场重要雇主。因为,不少政府官员通过民间借贷可大谋其利,而且也可过度使用现有的金融体系,短期内推动当地GDP快速增长。如果不对地方政府职能进行清楚界定,反之让其对市场干预过多,让地方政府承担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那么仅是让民间信贷规范化阳光化所起到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方案》首要的任务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这种规范与发展,不仅在于如何让以往地下的民间金融阳光化,更重要的要有民间金融有效运作制度安排,比如设立管理办法、建立备案制度及监测体系。这当然是好事,也是拆除当前民间金融这个定时炸弹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国内民间金融能够阳光化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这不仅从制度上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而且有利于防范民间金融的风险。但是,要解决民间金融的问题,加大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还得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

发展新兴金融组织

对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除了正式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阳光化之外,建议设立村镇银行应该算是最有新意的方面。

那么我们要问的是,通过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是否能够通过设立村镇银行来化解当前中国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如果能够,其理论的逻辑与现实的基础又是什么?还有村镇银行的基本功能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市场准入?通过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保证其有效运行?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村镇银行将面临的风险又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分散与规避?

从《方案》提出的任务来看,重点放在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这个基点上。比如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可以说,一段时间来,如何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是当前国内呼声最高的事情(因为民间金融进入股市及保险早就成行)。可以说,温州这次试验就为民间金融进入银行打开了一个窗口。尽管这个窗口很小,只是同意民间金融设立村镇银行,但是其意义却很大。它预示着民间金融可以进入银行体系了。

不过,我们可能会问,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组建村镇银行可行吗?其风险有多高?因为,我们要思考的是,民营资本为何要组建村镇银行?是由于这些资本进入银行业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吗?

可以说,只要国内主流银行利率不实现市场化,只要政府对银行进行价格管制及信贷规模管制,那么无论是何种资本进入银行业都是无法形成一种有效市场机制,银行业的竞争只能是信贷规模扩张的竞争而不是风险定价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有效市场价格机制根本无法形成。

也就是说,当前银行业的竞争机制,并非是民间金融进入就可解决的。但何况在《方案》中把本来就有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条删除,更证明村镇银行进入,无法通过市场来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机制。如果市场没有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那么村镇银行能够发挥对信用风险定价的功能是十分令人质疑的。

还有,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的困难得以解决吗?

可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是世界之难题,并非仅中国独有的事情。只要存在市场机制,或以市场来运作,一万年后这个问题都无法解决。在当前成熟的市场体制下,解决得最好的是台湾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府与银行形成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来现实的,而不是仅增加村镇银行来解决。而且,即使假定允许民营金融设立村镇银行,如果没有健康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这些民营资本为主导的银行会真正愿意专门来做中小企业融资或农业金融吗?非也。但是现村镇银行设立的理论前提就是,中小企业融资与农村融资的问题只能通过设立更多的中小银行来解决。我想这可能是一种误区。实际情况不会如此。除非把设立村镇银行的功能界定得十分清楚,否则如果村镇银行是为利而来,那么政府要实现设立村镇银行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试行了多年,但是这种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及农村居民解决融资难的金融机构为何没有快速发展及繁荣,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利润不高。民营资本没有意愿进入这种利润低的金融业务,仅仅承担社会责任。现在《方案》同意让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是一种突破,但这种突破不把村镇银行基本功能及业务范围界定好,其效果如何同样不确定。还有,在温州这个炒作成性的地方,如果不能够把村镇银行的功能确定只是为实体经济服务,那么如果象早几年,村镇银行还有可能成为温州那些炒作成性的投资者的工具。对此,村镇银行的制度法律设计者应该对村镇银行的基本功能、业务范围、运作流程、监管方式等方面有一个严密的规定。

还有,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金融之所以要突破所谓的国有资本对银行业的垄断进入,最为根本的问题并非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也并非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不是如何来帮助农村或中小企业增加融资渠道,而在民间金融看来,利润高风险又低的银行业是这些资本首选。因此。如何让村镇银行为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服务,并非仅是设立村镇银行就可解决的,而是是否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制度让新建立的村镇银行走入正轨最为重要。以原有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炒作本性,它可能让这种村镇银行成为获得高额利润的工具。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7)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8)

1.受益人与 (下称“承租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 ,下称“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 ,下称“所有权转让协议”)(统称“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受益人同意向承租人提供人民币 元的融资租赁款项;

2.作为受益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提供融资租赁款项的先决条件之一,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诺,承租人应确保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信用担保,就承租人完全清偿担保债务(如下文定义)向受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人已经审阅过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亦完全理解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中的条款、条件和内容,特别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经承租人的要求,担保人自愿向受益人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本保证书,为担保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付款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如下:

一、担保人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项下应当向受益人承担及履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项下的租金、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所有款项的支付义务和责任(下称“担保债务”)向受益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下称“保证责任”)。

二、若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向受益人履行任何担保债务,担保人将在收到受益人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等通知的要求无条件地按时、足额向受益人履行前述担保债务。

三、担保人进一步承诺,补偿受益人为使得担保人及时、全面履行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而对担保人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法律程序)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四、担保人承担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债务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条件全部得到清偿时止。

五、担保人在此同意:

1. 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内,若未事先取得受益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担保人**%以上实质性的资产或业务;

2. 在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得以清偿前,不因其履行保证责任而向承租人进行任何追偿;

3. 即使受益人就担保债务内的任何债务享有本保证书之外的任何物的担保或其他任何担保,受益人仍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主张或实现该等其他担保。担保人不得因受益人变更或解除其他任何担保人的责任而主张免责;

4. 担保人不能以任何对受益人的债权来抵消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六、在本保证书项下保证期间内,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影响其内容或效力:

1.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或者其他条款的变更;

2.承租人的破产、合并分立、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吊销、注销等公司状态变化、不履行担保债务;

3.受益人持有任何对承租人履行担保债务的抵押、质押、其他保证或受益人实现、丧失、放弃、解除该抵押、质押或保证。

七、为本保证书之目的,担保人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1.担保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合法拥有其全部资产,具有履行本保证书项下保证义务的全部能力;

2.担保人出具本保证书不违反任何对担保人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构成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下称“法律”)、以及担保人作为一方的且对担保人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

3.担保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中被起诉或将被起诉,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担保义务的事件。

担保人承诺,如果其前述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者违反该声明与保证,其将赔偿由此给受益人带来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损害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八、本保证书生效后,受益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九、非经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将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他人。

十、本保证书具有独立性,当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整体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时,不论担保人有无过错,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同时担保人对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返还受益人已支付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款项并赔偿受益人融资成本、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所有款项的责任仍应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凡与本保证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当事人应向受益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保证书一式五份,担保人执一份,受益人执四份,以中文写成,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9)

—、金融工具国际准则的制定背景 

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其原因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其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即使有要求也相对少,比如,金融远期合同和利率互换这项衍生金融工具在获得时井不需要初始净投资,换句话说,没有初始成本。而没有成本又如何入帐呢?问题还在于,如果某衍生金融工具不入帐,其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又不予确认,留给企业的很可能就是重大风险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讲,对多数衍生金融工具不予确认的后果不仅没有充分地量化企业存在的风险,没有估计这些风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还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完整,从而损害地有用性。 

第二,投资是一项重要金融工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却允许企业对其拥有的债务和证券投资选择以成本或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计量,这种选择的广泛使用,对不同企业之间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无疑是有损害的。 

第三,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其规避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行“套期保值”或“套期”。对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结果是,有些企业可能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独自地设计某种套期关系,以达到自己追求的核算效果,有时,企业整个地不对用于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俗称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予以确认;而另一些企业则将这些公允价值变动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递延,或在权益中确认,这显然有悖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此外,将公允价值变化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递延也不可取,公允价值变动即利得或损失,如何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呢?面对层出不穷的风险,面对为规避这些风险而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面对残缺不全的套期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确实需要关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第四,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会计核算如何应对,国际会计准则却少有规范。此外,纵然有国际会计准则涉及减值问题,但对某些金融资产减值问题如何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尚未作出规定, 

总之,在国际金融市场向纵深方向发展、衍生金融工具日益推陈出新的情况下,尽早地从概念框架的角反建立.一个(套)综合性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必要的。 

二、金融工具会计要解决的问题 

泛泛地讲,金融工具会计应解决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金融工具独立的性质和复杂性使这些问题趋于复杂,具体地说,金融工具会计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如何定义金融工具?包括如何定义衍生工具? 

2.是否所有金融工具均能在表内确认?如果是,企业又应在何时对其予以确认? 

3.在初次计量时,金融工具应以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又应以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完全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又如何界定何时以历史成本计量、何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何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或其他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4.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历史成本又如何调整(如是否采用摊销的方法)?减值问题又如何考虑? 

5.对于不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比如说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价值本身如何确定,有市场标价的金融工具如何定价?没有市场标价的金融工具又如何定价?价值变动又如何确认和计量? 

6.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认定某项金融资产(负债)已出售(结算),因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对于金融资产而言,这里较难处理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问题) 

7.对于那些具有权益和负债双重特征的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法定可赎回优先股,发行方应如何进行核算? 

8.在什么情况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相互抵销? 

9.何为套期?是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均可用于套期?用什么标准评判企业进行的套期是有效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如何对套期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套期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对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应披露哪些内容?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是在变化的当期计入净利润还是先通过其他报表(如综合收益表)反映?如何先在共他报表中反映,是否需要在随后特定事项发生时转入收益表? 

三、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准则解决了什么问题 

基于金融工具本身的复杂性、会计国际协调客观难度以及金融工具会计概念框架的不成熟等原因,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制定采取“两步走”的策略,1995年5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下称第32号国际准则)是第—步努力的成果;第二步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第39号国际准则是第二步工作的中间成果。 

第二号国际准则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分类,其中还明确了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分类,第二,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第三,明确了企业对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信息。 

第39外国际准则触及金融工具会计的核心和难点问题,即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概括起来,第39号国际准则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基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对其进行了定义;第二,明确了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三,明确了企业失去了对金融资产内含的权利时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明确了企业的金融负债只有在消除(即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第四,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应以成本计量。而在后续计量时,对于金融资产(不包括指定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资产),则应依据金融资产所属的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或者是公允价值,或者是摊余成本;对于金融负债(不包括指定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负债),也应分别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计量属性。第五,给出了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南;第六,明确了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原则;第七,将套期分为三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并就不同类型的套期活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如何处理规定了具体原则;第八,进一步修正和补充了第39号国际准则要求的金融工具信息披露。 

总体上讲,第32号国际准则和第39号国际准则初步解决了当前金融工具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基本满足了当前国际金融创新活动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两项金融工具国际准则无论在概念的科学性,还是内容的完整性方面均还有“潜力”可挖,距离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单一的计量属性的目标距离还更远。另外,从横向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同样还须“努力”。IASC这两项金融工具准则,与美国FASB第133号公告为代表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及英国ASB《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一--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披露》之间协调的空间依然存在。 

四、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题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该份报告提出了所有金融工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化全部计入变化当期的损益的主张。虽然这份研究报告因其综合向严密受到各方好评,但入们还是担心:是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是否投资者和债权人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于对于所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有用;是否所有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计入净利润也合适,哪怕是对企业自身债务也是如此,等等。所有类似的担心使IASC理事会意识到,研究报告提出的许多设想在短期内是不能付诸实施的,这也间接地促成暂时性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国际准则)的诞生。完成了第39号国际准则后,就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C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自然地也就集中如何“抹平”在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准则与1997年公布的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各种设想之间的“间隙”。此外,从1997年至1999年,时间跨过两年年头,这期间国家会计准则有了新的发展(如美国工布了第133号公告,英国公布了一份别具一格的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财务报告准则),金融工具也有了新的创新。对应地,为完备全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还需要增进会计国际协调和自身的创新。限于篇幅,以下仅就终止确认,计量、套期会计以及利得或损失的列报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第39号国际准则规定,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对于何种情况出现,才能认定企业没有与已转让资产施以控制,第39号国际准则给出若干指南。事实上,对“控制”的认定很难。近年来国际全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等金融创新,更使这个问题趋于复杂,而第39号国际准则提供的指南相对简单,不能先全适应市场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充实,比如说,可以考虑增加,资产转让方与己转让资产彻底分离”等条款来充实对“不再控制”的解释。 

(二)金融工具计量。无论从会计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还是简化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本身,公允价值均要强于其他计量属性。第39号国际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一步,预期对现行会计实务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围绕公允价值会计仍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以下略举几项进行分析。 

1.公允价值确定有关的概念问题。(1)在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用得较多的是采用内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计量基础,从公允价值定义看,如果能更办利用外部信息,就最好不要利用内部信息。比如,某些情况下,不公开交易条件下的交换产生的市场价格等市场信号比内部预计现金流量折现值来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更有意义。(2)对于某些金融工具,企业在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以立即结算价值为基础,或以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哪种更合适?本文赞同按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3)企业在利用某项金融工具时,通常是将它与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组合进行风险管理,也就是通常说的“打包”现象,此时,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要不要考虑“打包”的影响呢?本文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建立在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价值基础上,而不是单项金融工具的可观察或估计的市场价格上。 

2.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问题。企业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必然导致其承担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从概念上讲,既然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予以确认,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也应予以确认。问题在于,如果企业的信用恶化,是否就应确认一项收益呢?本文以为,稳健的做法还是在披露合适。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10)

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之前,先不要把目光直接对着各式各样令人心动的融资方式,更不要草率地作出融资决策。首先应该考虑企业是不是必须融资、融资后的收益如何等问题。因为融资则意味着需要成本,融资成本既有资金的利息成本,还有可能是昂贵的融资费用和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因此,只有经过深入分析,对融资的收益与成本进行仔细地比较,确信利用资金所预期的总收益要大于融资的总成本时,才有必要考虑如何融资。这是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首要前提。

2、选择适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

在对融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之后,认为确有必要融资时,就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方式。这里以美国这个成熟市场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这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下页的表1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中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几乎各占一半。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其融资方式基本上选择的都是股权融资,因为创业初期,风险很大,很少有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为你融资。而在股权融资中,企业主与其朋友和家庭成员的资金占了绝大多数。这部分融资实际上是属于“内部人融资”或“内部融资”,也叫企业“自己投资”。但是,内部人融资是企业吸引外部人融资的关键,只有具有相当的内部人资金,外部人才愿意进行投资。真正获得第一笔外部股权融资的可能是出于战略发展目的又非常熟悉该投资行业的个人或企业的“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的早期资金。在此基础上,可以寻求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的股权融资。到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以后,就可以选择债权融资。债权融资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等。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银行不是大的商业银行,而主要是一些社区银行或地方性银行,大的银行只有在信用评级制度发展之后(或者说中小企业具备了信用等级之后)才开始介入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财务公司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汽车贷款、设备贷款与资本性租赁。它们的抵押品就是有关汽车与设备。在非金融机构的债务性融资中,最重要的是贸易信贷,占美国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的30%左右。贸易信贷是指产品的销售方在出售产品后,并不要求买立即支付款项,而对买方形成资金融通。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借鉴发达成熟的美国中小企业是如何融资的,进而根据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企业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的性质来选择自己需要的并适合企业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这样,才是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才能作出切实可行的融资计划。

3、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中小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关键是要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筹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它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

企业所需要的融资规模可以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来预测或测算。定性预测法主要是利用直观的材料,依靠个人经验的主观判断和分析能力,对融资的需要量做出预测。这种方法一般是在企业缺乏完备、准确的历史资料的情况下采用的。其预测过程是:首先由熟悉财务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专家,根据过去所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提出预测的初步意见;然后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表格等形式,对上述预测的初步意见进行修正补充。这样经过一次或几次后,得出预测的最终结果。

定性预测法虽然十分有用,但它不能揭示资金需求量与有关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因此,一般企业都用定量测算法,即销售百分比法。财务预测销售百分比法是首先假设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与销售收入存在稳定的百分比关系,根据预计销售额和相应的百分比预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然后利用会计等式确定融资需要量。具体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根据销售总额预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额,然后确定融资需求;另一种是根据销售的增加额预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然后确定融资需求。虽然一个是根据总量来预测,一个是根据增量来预测,但两者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这里介绍第一种计算外部融资需求的会计等式:

外部融资需求量 = 预计总资产 — 预计总负债 — 预计股东权益

4、制定最佳融资期限

企业融资按照期限来划分,可分为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中小企业作融资决策,要充分考虑融资期限,要在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以制定最佳融资期限结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当然,这主要取决于融资的用途和融资人的风险性偏好。

从资金用途上来看,如果融资是用于企业流动资产,则根据流动资产具有周转快、易于变现、经营中所需补充数额较小及占用时间短等特点,宜于选择各种短期融资方式,如商业信用、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等。如果融资是用于长期投资或购置固定资产,则由于这类用途要求资金数额大、占用时间长,因而适宜选择各种长期融资方式,如长期贷款、企业内部积累、租赁融资、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

如何合法的融资篇(11)

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之前,先不要把目光直接对着各式各样令人心动的融资方式,更不要草率地作出融资决策。首先应该考虑企业是不是必须融资、融资后的收益如何等问题。因为融资则意味着需要成本,融资成本既有资金的利息成本,还有可能是昂贵的融资费用和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因此,只有经过深入分析,对融资的收益与成本进行仔细地比较,确信利用资金所预期的总收益要大于融资的总成本时,才有必要考虑如何融资。这是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首要前提。

2、选择适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

在对融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之后,认为确有必要融资时,就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方式。这里以美国这个成熟市场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这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下页的表1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中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几乎各占一半。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其融资方式基本上选择的都是股权融资,因为创业初期,风险很大,很少有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为你融资。而在股权融资中,企业主与其朋友和家庭成员的资金占了绝大多数。这部分融资实际上是属于“内部人融资”或“内部融资”,也叫企业“自己投资”。但是,内部人融资是企业吸引外部人融资的关键,只有具有相当的内部人资金,外部人才愿意进行投资。WwW.lw881.com真正获得第一笔外部股权融资的可能是出于战略发展目的又非常熟悉该投资行业的个人或企业的“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的早期资金。在此基础上,可以寻求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的股权融资。到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以后,就可以选择债权融资。债权融资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等。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银行不是大的商业银行,而主要是一些社区银行或地方性银行,大的银行只有在信用评级制度发展之后(或者说中小企业具备了信用等级之后)才开始介入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财务公司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汽车贷款、设备贷款与资本性租赁。它们的抵押品就是有关汽车与设备。在非金融机构的债务性融资中,最重要的是贸易信贷,占美国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的30%左右。贸易信贷是指产品的销售方在出售产品后,并不要求买立即支付款项,而对买方形成资金融通。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借鉴发达成熟的美国中小企业是如何融资的,进而根据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企业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的性质来选择自己需要的并适合企业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这样,才是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才能作出切实可行的融资计划。

3、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中小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关键是要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筹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它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

企业所需要的融资规模可以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来预测或测算。定性预测法主要是利用直观的材料,依靠个人经验的主观判断和分析能力,对融资的需要量做出预测。这种方法一般是在企业缺乏完备、准确的历史资料的情况下采用的。其预测过程是:首先由熟悉财务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专家,根据过去所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提出预测的初步意见;然后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表格等形式,对上述预测的初步意见进行修正补充。这样经过一次或几次后,得出预测的最终结果。

定性预测法虽然十分有用,但它不能揭示资金需求量与有关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因此,一般企业都用定量测算法,即销售百分比法。财务预测销售百分比法是首先假设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与销售收入存在稳定的百分比关系,根据预计销售额和相应的百分比预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然后利用会计等式确定融资需要量。具体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根据销售总额预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额,然后确定融资需求;另一种是根据销售的增加额预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然后确定融资需求。虽然一个是根据总量来预测,一个是根据增量来预测,但两者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这里介绍第一种计算外部融资需求的会计等式:

外部融资需求量 = 预计总资产 — 预计总负债 — 预计股东权益

4、制定最佳融资期限

企业融资按照期限来划分,可分为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中小企业作融资决策,要充分考虑融资期限,要在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以制定最佳融资期限结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当然,这主要取决于融资的用途和融资人的风险性偏好。

从资金用途上来看,如果融资是用于企业流动资产,则根据流动资产具有周转快、易于变现、经营中所需补充数额较小及占用时间短等特点,宜于选择各种短期融资方式,如商业信用、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等。如果融资是用于长期投资或购置固定资产,则由于这类用途要求资金数额大、占用时间长,因而适宜选择各种长期融资方式,如长期贷款、企业内部积累、租赁融资、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