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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的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5 16:37:42

研究方法的概念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1)

一、物理概念教学的重要性

物理概念是支撑整个物理学的奠基石。物理这门学科的主要内容无非就是现象、概念、规律和理论四个方面,其中概念是相关规律和理论的基础,毕竟规律还是用来反映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的。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学生没有弄明白什么是力,什么是质量,什么是加速度,那么,根本就无法去掌握和运用牛顿第二定律。

物理概念是整个学科之中非常难的一个知识点。眼下的学生,不是认为概念是可有可无高考不考的内容,就是认为概念实在太难理解根本无法掌握,这两种心态都是非常危险的。物理概念的难,主要就难在学生往往吃不透概念,不知道概念的确切含义,只能死记硬背,注重形式。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做题的过程中运用公式的时候往往迟疑不定,无法灵活运用,进而造成学习吃力,无法对物理学有一个系统清晰的认识。所以,学好物理,概念是关键。

概念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和开发学生智力的一把金钥匙。物理概念的掌握向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学生首先认真观察,然后通过实验获取相关的知识,再根据自己学过的相关物理方法,通过自己的思维把认识的新事物和脑海里原有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结论的过程。学生就会利用这个规律去解决相关的物理问题,从而加深对该概念的理解。

二、如何学好高中物理概念

1.充分利用物理前概念

所谓的物理前概念,就是指学生在学习相关的概念之前已经大致地了解了一些物理现象,有了一些很丰富的相关物理体验,这样的粗糙经验就称之为物理前概念。一些前概念是对的,它可以帮助我们进行物理学习,比如:在加速度这个知识点中,高中生很难理解速度、速度的变化量和变化率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些抽象的知识往往让他们无从下手。而江西金太阳教育集团的特色教学就不一样了,他们让学生结合生活的经验进行理解,这就好解释得多了,比如:家庭收入、房价的上涨等相关的变化。但是,还有一些错误的前概念,由于在生活中经常见到,已经在高中生的脑海里根深蒂固,要改变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很多学生都认为物体之所以运动,是因为有力在支撑着,因为生活中所有的运动都有力在支撑着,所以,要改变这种错误的思维很困难,但是,不解决这些问题,会对他们日后的学习造成很大的干扰。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要发展学生的正确前概念,改变他们的错误前概念,让他们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的基础就是学生脑海里丰富的前概念知识。

2.合理运用物理假说和物理模型

物理假说和物理模型一直是帮助高中生理解物理概念的一个重要工具。因为模型相对简单和直观,把抽象的东西具体化了,学生可以在脑海里形成相对比较简单的模型,进而可以很好地理解概念所要表达的东西。所谓的假说,就是人们根据科学知识,在研究现象的时候,对其存在现象和规律进行一个合理的假设,然后用相关的方法来逐渐地证实。物理假说是物理界探索新知识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在学生学习相关概念的时候,非常重要。在江西金太阳教育集团的高效率课堂教学中,这两种方法是经常用到的,而且是非常实用的方式。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精心地设计课堂,把这些假说和模型适当地融入课堂中,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物理概念。

3.利用高效课堂促进学生的概念掌握

掌握物理知识的关键在于让学生进行科学的抽象,经历一个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从而把握住概念。面对同一个物理现象,不同的学生可能会抽象出不同的结论,因为同一个物理现象有很多的相关因素,这就需要老师进行正确的诱导了。近几年江西金太阳研究中心的高效课堂对这一方面有着很深入的研究,这种学习模式不但注重学生的悟,而且注重老师的导,二者相互平衡、相互促进,最终让学生对物理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更加重要的是,高效课堂在教这些知识的时候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信心,从而能让整个课堂活跃起来,学生之间通过互动和交流,从而能更深地理解物理概念。

参考文献: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2)

数学概念是由若干数据和三维空间的形式所组成,是种较为抽象的东西,反映在人们脑海中并构成了数学的相关元素。概念是学好高中数学必不可少的,随着新课改进程的加深,教育模式也在逐渐改良,如何在新课标的标准下做好概念教学、加深学生们的理解应用能力是现阶段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数学概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时忽略了概念的重要性

很多高中数学老师在授课时对于数学概念经常是一笔带过,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讲解题目的做法,对概念只要求学生牢记甚至是死记硬背,却极大忽略了对概念的理解教学,此种做法无疑不科学。题目讲解固然有必要,但是概念的理解也不能忽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做到事半功倍,遇到再难的数学题目也可以迎刃而解。学生应该将概念由感性认知升华为理性认识,直击概念的本质,而非单纯运用概念解决数学题目。

(二)概念教学的内容过于枯燥乏味

由于数学概念较为抽象、不易理解的特点,导致高中数学的教学模式固定死板,仅是对各个概念的逐一讲解,却没有将所有概念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系统的知识网络,导致学生们不能够将所有概念串联起来记忆,更不论深入理解。过于固定的教学模式也使得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欲望和热情,不利于教学效果的发挥。

(三)概念教学中主次不分重点不明

目前还有很多高中数学老师在教学时分不清主次,抓不住概念教学的重点。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的限制,更关键的是没有认真备课,没有对高中数学有整体性的规划,构建知识网络图,有针对性、循序渐进的教学生理解、掌握并运用知识。最后导致学生只是略微学到表面的技巧,遇到难题时还是束手无策。

二、开展高中数学概念教学的相关建议

(一)科学设置概念教学情境

其实概念也是根据人们的生活经验而总结出的理性人认识,因此老师们要仔细备课,准备好充足的辅助资料,顺其自然的引出数学概念,譬如讲解“数的次方”概念时,可以辅助“印度国王重赏国际象棋的发明者”的故事,就是国王问发明者想要什么奖励时,他说只需要在国际象棋的棋盘上摆小麦,第一格内放1粒,第二格2粒,第三格4粒....放满64个棋格即可,国王以为很容易,最后却发现搬空国库也无法达到此要求。在这些有趣的故事之中提高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自然而然的引出“数的次方”概念,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构建完整的数学概念体系也是数学概念教学中的关键一环。数学的基本概念中包含了定理和公式,学习基本概念时就要会证明这些概念,需要结合创新思维来做出证明,可以使用“展示-推理-证明”的证明步骤,就像在证明“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时”时,就可以先叫学生任意画几个三角形,先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该定理,再套用公式证明,最后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概念解决相关问题。假如所有数学概念都可以这样分步骤的证明,则可以加深学生的印象,给今后的学习铺好道路。

(二)有机结合前概念教学

老师们在教授新数学概念时,应该先清楚掌握学生们脑海里的前概念,鼓励他们大胆说出自己理解的前概念,再加以正确引导,扭转错误的前概念变为正确概念。与此同时,在概念形成时还应该给学生更多的思考空间,全方位综合性的提出更多引导性的问题,让学生主动思考并构建正确的数学概念。让学生积极质疑有关概念,好奇心和兴趣是学习过程的主要动力,也有利于掌握更多新知识。

(三)注重构建概念的“内外”联系

老师还应该不断强化数学概念的训练,让学生在心中构建起系统的知识网络。其实很多数学概念都是有一定联系的,越基础的数学概念联系的范围也越广。在教授基本数学概念的时不但要注意基础知识,还要围绕基本概念由浅至深的联系起相关知识,建立起既包含内在联系、还有对外延展的知识网络构架。通过该知识网络让学生更好的联系起新旧数学概念,为学生掌握高中数学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在教授数学概念的过程中要依照新课标的相关标准,带着创新思维去应用教材。对教材不适用概念教学的例子及时更换,不符合学生实际的概念运用问题果断抛弃,不断优化概念教学结构和教学内容,切实让学生参与其中并学到更多知识,了解数学思想的本质并灵活应用在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杨帆.高中数学概念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考试周刊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3)

如何从日常话语中提炼概念呢? 我们先就下面一句非常普通的话语进行分析。

受访人说:“他这个人本质也不坏,就是平时说话和打扮,看上去坏坏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让学生对这样一句话进行规范的学术讨论会茫然不知所措。但如果我们懂得如何提炼概念,事情就会变得轻松有趣而且近乎神奇。我们看这句话,可以简单整理出一些词汇:本质、不坏、说话和打扮、坏坏的。我们稍微对其提炼一下就可得:“本质”与“说话和打扮”对应“本质”与“外表”,“不坏”与“坏坏的”对应“好”与“坏”。然后,我们再对“本质”和“外表”进行范畴化为事物的“存在方式”,对“好”与“坏”进行范畴化为人的“品质”。进而归纳出四种类型的人:ac、ad、bc、bd。这里归纳出来的人的四种类型,实际上是对经验现象进行概念化、范畴化和概念图式化之后得出来的。

二、理想类型法

对上面人的四种类型归纳,人们肯定会有异议,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具体的人表面上看“好坏”难分, 亦正亦邪,本质上就更难分辨了。事情就是这样,这种归纳出来的概念, 是马克斯? 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 types)。

理想类型也叫纯粹类型,是纯粹逻辑上的概念构造,它追求完美的逻辑性。比如,韦伯将意义行动区分为“主观意义行动与客观意义行动”。两个概念是二元对应式的,语义上是闭合性的;依据社会行动目的、手段和过程是否理性建立四种行动类型。其中全部是理性的行动称为目的理性行动,其它行动类型在理性程度上是逐渐弱化的,但语义上皆属于社会行动。

再如,界定“手工业”概念,“所用的方式就是把混杂地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时代和国家的手工业者那里的、其结果得到片面地强化的某些特点, 结合在一个自身无矛盾的理想图像之中,并且把它们与人们在理想图像中表达出来的思想观念联系起来。尔后,人们就可以进一步尝试描述一个其中所有经济活动的部门,乃至精神活动的部门都由一些标准支配的社会,而这些标准在我们看来也就是赋予提高为理想类型的‘手工业’一特征的统一原则的运用。”

韦伯实际上告诉我们,界定概念可以将实践历史和纯粹逻辑结合起来,如界定“手工业”可以将各个历史时期有关“手工业”的重要特征综合起来,并要求这些综合起来的特征不能存在逻辑问题。

比如, “好人和坏人”是一个语义上闭合的概念,但是,如果我单说“好人”, 如果有程度上最好的人,比如圣人, 那么,我们就可以从历史文化中归纳出与其相比较相对更差的好人,比如亚圣、完人、君子等。这里语义上虽然有闭合,但似乎可以从闭合区间中构造无限概念。但不管如何,这些概念都是纯粹逻辑上构造的,只具有分析上的意义,很难对应到具体实践中, 比如,我们不能断言某个具体社会行动是目的理性的或传统型的,也很难说某个人就是概念意义上的圣人。

理想类型的特点就是将概念边界清晰化,像光束一样,照亮和显明部分世界,使得万事万物得以区别和分明。如果说概念是一束光,那么我们可以将上述好人、坏人等概念刻画出其清晰的边界,作出概略图式如右。

三、剩余范畴法

按照韦伯的观点,理想类型是研究者自己界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与研究者的科学兴趣和主观价值相关联。研究者先在主观上观测到一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然后建立概念,并确保概念在逻辑上的完美。比如, 韦伯将社会行动界定为“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试图以此为社会学划出和确立一块研究领域。可是, 后来诸多社会学家并没有固守这块领地,而是不断拓展到边界之外的领域。这是怎么回事呢?

帕森斯说:“理论工作中有一种进步正在于从尚未说明的范畴中刻画出十分明确的概念,并在经验性研究中加以验证。因此,发展科学理论之显然无法达到但可以逐渐接近的目标,是从科学里面消除一切剩余性范畴(residual categories), 以便有利于产生意义明确的、能够凭经验加以验证的概念。”帕森斯提出了建构概念的另一种方式,那就是消除剩余范畴。

我们以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建立“单位行动”为例进行说明。

帕森斯把“行动”从概念上分解为一些“单位行动”,把“单位行动” 进一步分解为“目的”、“手段”、“条件”和“规范”等不同成分。

按照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分析社会行动只要分析目的、手段等简单成分就可以了,也就是从主体的意向性和理性这些主观要素进行分析。可帕森斯认为,只分析这些成分是不够的。因为,影响一个人的行动因素除了主观目的、手段选择外 ,还有客观条件、社会规范等。因此要将这些对韦伯而言是剩余范畴的成分纳入进去,以便消除韦伯未涉及到的概念的剩余范畴。帕森斯认为,每每引入一些剩余范畴,就可能对理论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导致以往理论面目全非。

如何消除剩余范畴呢?

帕森斯说:“想要了解一种理论体系是从哪里开始瓦解的,最好的办法是从该理论体系本身的最有才干的支持者们的著作中去寻找。”“从原有体系中的各种说法中找到剩余性范畴,并从中刻画出明确的理论概念来。”按照这种方法,帕森斯实际上将马歇尔、帕累托、涂尔干和韦伯作为社会行动理论体系的最有才干的支持者,并从他们著作中寻找剩余范畴, 然后整合成单位行动分析成分,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了社会行动体系理论。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4)

1.引言

在《操作系统》课程中,线程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之一,但由于其抽象性,学生在掌握理解时有一定难度,历来都是教学难点。我在参加全国高校操作系统课程培训交流时,发现很多授课老师对线程的概念很含糊,解释不清为何线程切换付出的时空代价比进程切换小,学生更是一头雾水。本文有针对性地采用实例教学和原理比较教学,注重对学生兴趣的培养,采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打开学生的谜团,彻底理解线程的概念。授课中先以生活中生动的实例解释概念,使学生产生最直观的认识和理解,然后从原理出发,揭开线程的面纱。

理解线程,必须首先掌握程序、进程的概念,本文首先介绍程序、进程和线程的关系与区别,其次进一步从原理出发解释进程和线程切换过程及切换中系统付出的代价,最后提出通过线程仿真编程使学生彻底掌握线程的概念。

2.程序、进程和线程的关系与区别

2.1程序和进程

程序(Program)是为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而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命令序列的集合,是存储在外存储器的,是静态的。而进程(Process)则是程序的一次执行过程,是动态的。对此概念的理解可以使用例子:可以把一首歌曲的曲谱看成是程序,根据曲谱演奏音乐就是进程,曲谱可以长期保存,而演奏是个动态的过程,同一个曲谱可以多次演奏,一次演奏也可以综合多个曲谱。

关于进程的进一步讲解如下。

程序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占有计算机的各种资源才能运行。如果任一时刻,系统中只有一道程序,即单道程序系统,程序则在整个运行过程中独占计算机全部资源,整个程序运行的过程就非常简单,管理起来也非常容易。比方说当今的房价和租金都非常高,如果一个职员A独自租了一套房子,他想看电视就看电视,想去卫生间就去卫生间,就没人和他抢占资源。但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系统处理能力,现代计算机系统都是多道程序系统,即多道程序并发执行。程序的并发执行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资源的共享与竞争,它会改变程序的执行速度。好比上例中由于租金过高,A经济压力过大,只好和B合租一套,当A想去卫生间的时候,如果此时B在使用卫生间,则A只得等待,影响了A的节奏。如果程序执行速度不当,就会导致程序的执行结果失去封闭性和可再现性,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制约、控制各并发程序段的执行速度。由于程序是静态的,我们看到的程序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它无法反映出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特性,而且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申请资源,程序作为共享资源的基本单位是不合适的,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它能描述程序的执行过程而且可以作为共享资源的基本单位,这个概念就是进程。

2.2进程和线程

在操作系统中引入进程的目的是使多个程序并发执行,改善资源利用率及提高系统的吞吐量;再引入线程(Thread)则是为了减少程序并发执行时付出的时空开销,使操作系统具有更好的并发性。

“线程”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实际上它是进程概念的延伸。如果一个程序只有一个进程就可以处理所有的任务,它就是单一线程的。如果一个程序可以被分解为多个进程共同完成程序的任务,这个程序被分解的不同进程就叫做线程(如图1),也叫轻量级进程(Light Weight Processes)。线程有几种模式,如单线程、单元线程模式和自由线程模式。

为了使学生理解线程概念,可以将程序比喻成一个搬家的过程:将所有物品从一所房子搬到另外一所房子。如果采用单线程方法,就需要你自己完成从打包到扛箱子、运输再到拆包的所有工作。如果使用多线程的单元模式,表示邀请了几位朋友来帮忙,每个朋友都负责一个单独的工作,并且不能帮助其他人,他们各自负责自己空间内的物品搬运。如果采用自由线程模式,邀请来的所有朋友就可以随时在任何一个房间工作,共同打包物品。例子中搬家就是运行所有线程的进程,参与搬家的每个朋友所承担的工作都是一个线程。显然使用线程能够更有效、更迅速地执行程序。

3.对线程的进一步理解

线程为轻量级进程,也是CPU调度和分派的基本单元,线程不能够独立执行,必须依存在某个进程中;进程则被称为重量级进程,它是系统分配资源的单位,可拥有多个线程,能同时执行多个任务,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由图2表示。

线程和进程的关系如下:线程是属于进程的,线程运行在进程空间内,同一进程产生的线程共享同一内存空间,当进程退出时该进程产生的线程都会被强制退出并清除。线程可与属于同一进程的其他线程共享进程拥有的全部资源,但是其本身基本上不拥有系统资源,只拥有一些在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如程序计数器、一组寄存器和栈)。此外,由于一个进程中的多个线程具有相同的地址空间,在同步和通信的实现方面线程也比进程容易。在一些操作系统中,线程的切换、同步和通信都无须操作系统内核的干预。

由于进程是一个资源的拥有者,因而在创建、撤销和切换中,系统必须为之付出较大的时空开销。在系统中设置的进程,其数目不宜过多,进程切换的频率也不宜过高,这就限制了并发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引入线程后,因线程基本不携带资源,切换时系统付出的时空代价远小于进程的切换,在这点上,很多老师讲解不清为何线程携带资源少,切换时付出的时空代价也小,下面分别介绍进程切换和线程切换的过程,以便帮助老师和学生理解线程切换的代价为何远小于进程切换,进而对线程有更深入的认识。

3.1进程的切换过程

进行进程切换就是从正在运行的进程中收回处理器,然后使待运行的进程占用处理器。这里所说的从某个进程收回处理器,实质上就是把进程存放在处理器的寄存器中的中间数据找个地方存起来,从而把处理器的寄存器腾出来让其他进程使用,被中止运行进程的中间数据则被存在进程的私有堆栈中。让进程占用处理器,则是把该进程存放在私有堆栈中寄存器的数据(前一次本进程被中止时的中间数据)再恢复到处理器的寄存器中,并把待运行进程的断点送入处理器的程序指针PC,于是待运行进程就开始被处理器运行了,也就是这个进程已经占有处理器的使用权了。这好比教室的切换,第一大节课结束后,正在使用教室的老师和学生带着自己的物品离开教室,老师会记住这堂课讲到课本的第几页,然后第二大节课在该教室上课的老师和学生进入该教室,开始上课,这就是教室使用权切换的过程。

在切换时,一个进程存储在处理器各寄存器中的中间数据叫做进程的上下文,所以进程的切换实质上就是被中止运行进程与待运行进程上下文的切换。在进程未占用处理器时,进程的上下文是存储在进程的私有堆栈中的。

在进程切换时,被中止进程保护断点和待运行进程恢复断点的示意图,见图3,被终止进程需将处理器PC寄存器、PSW等寄存器的值保存至被中止进程的私有堆栈,SP寄存器等值则保存至进程控制块;待运行进程则从进程控制块和私有堆栈中取出PC值、SP值、PSW值等上次被中断时各寄存器的值并送入处理器的各个寄存器。在该过程中,需要保存和恢复的数据很多,系统付出的时间和空间代价比较大。

3.2线程切换过程

线程作为独立调度和分派的基本单位,只拥有在运行中必需的少量资源(程序计数器,一组寄存器和栈),它和同属一个进程的其他线程共享进程拥有的全部资源。

在进程切换时,涉及当前进程CPU环境的保存及新被调度运行进程的CPU环境的设置,需要保存和恢复大量的数据。而同一进程的线程切换则仅需保存和设置少量寄存器内容,程序和数据的地址空间不变,即不涉及存储器管理方面的操作,故其切换代价远低于进程。但如果从一个进程中的线程切换到另一个进程中的线程,就会引起进程的切换。

4.通过仿真实验掌握线程的概念

在深入理解线程的概念后,对于程序设计基础比较好的学生,使用VC或JAVA语言多线程技术编写线程的同步与互斥程序,使他们通过学习和实际动手编写程序更好地掌握线程的概念,提高思考和编程能力。

5.结语

线程是操作系统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因其概念抽象,不易理解,一直是教学难点之一,本文的实例教学和原理比较教学,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深入了解线程的概念,实践证明了该方法的有效性,实例教学提高了学生对操作系统学习的兴趣,后期的编程仿真增强了学生的编程能力,教学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汤子赢,哲凤屏,汤小丹.计算机操作系统[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渝,操作系统-精髓与设计原理[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3]赵正德,吴绍春,陶永振等.“操作系统”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计算机教育,2009,(14):16-18.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5)

中图分类号:TP 1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13(2011)03-0169-04

The Research on Method of Calculating the Similarity Degree of Fuzzy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JIANG Yu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650221,China)

Abstract: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is a widely used class of clustering techniques. The existing clustering based on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methods can not deal with fuzzy informat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fuzzy concept analysis, the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and fuzzy concept analysis are given the strict formal definition of the conjugate, a fuzzy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proposed similarity measure with using fuzzy circle.

Key words: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fuzzy formal concept analysis; fuzzy attribute

形式概念分析FCA(Formal Concept Analysis) 是德国学者Wille 于1982 年作为一种数学理论首先提出的[1],FCA是一种基于格理论的分析方法,它处理的是某一领域中形式背景上对象和属性之间的关系.对象和属性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概念格来表述[2].概念格相对于传统的树型概念结构包含更丰富的信息,它支持多重继承[2],现已被广泛研究.被应用到包括数据挖掘、信息抽取中[2-4],并应用到机器学习、软件工程和信息获取等领域,是一种强有力的数据分析工具.

1 形式化概念分析定义

以下各节给出的形式化概念分析和模糊形式化概念分析定义参考了邢军等[6]对基于两层向量空间模型和模糊FCA本体学习方法、许佳卿等[7]对基于模糊形式概念分析的程序聚类方法的研究工作、胡明涵等[8]对模糊形式概念分析与模糊概念格的研究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提出的.胡明涵证明了模糊概念格是一个完备格[8].

FCA处理的是在一个对象集合G和一个属性集合M之间的二元关系IG×M.

定义1 形式背景K是一个三元组K=(G,M,I),其中,G为对象的集合,M为属性的集合,I为G和M中元素之间的二元关系集合,对于g∈G,m∈M,(g,m)∈I,或者用gIm表示,其语义为“对象g具有属性m”.

定义2 设K=(G,M,I)为一个形式背景,对于对象集合AG,记AI={m∈M|(g,m)∈I,g∈A},相应地,对于属性集合BM,记BI={g∈G|(g,m)∈I,m∈B}.

定义3 设K=(G,M,I)为一个形式背景,属性集合B1,B2M,任给g∈B1I,若对任意m∈B2,有(g,m)∈I成立,则称属性集B1蕴涵属性集B2,记为B1B2,称为K上的蕴涵.

定义4 设K=(G,M,I)为一个形式背景,AG,BM,称C=(A,B)为K的一个概念,如果AI=B,且BI=A.此时,称A为C的外延,B为C的内涵.用C(K)记K的所有概念组成的集合.

定义5 设K=(G,M,I)为一个形式背景,C1=(A1,B1),C2=(A2,B2)是K的2个概念, 规定C1≤C2A1A2(或B2B1).

一个给定形式背景上的概念集合构成了一个偏序关系.给定形式背景上的概念集合以及这种偏序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格,称为概念格.

2 模糊形式概念分析定义

传统的基于FCA的概念对于模糊以及不确定的信息无法描述[2].因此,对其进行扩展就提出了使用模糊形式化概念分析方法[2-3,5]用于处理这类问题,它不但包含了被重新定义的FCA概念,也可用模糊理论刻画不确定信息的性质.

定义6 一个模糊形式背景是一个三元组K=(G,M,I=μ(G×M)),其中G为对象的集合,M为属性的集合,I是一个在域G×M上定义的模糊集,每个关系中的元素(g,m),均有一个隶属度μ(g,m),0 ≤μ(g,m) ≤1,其中,g∈G,m∈M,μ为隶属度函数.

定义7 设模糊形式背景K=(G,M,I=μ(G×M)),在K中的对象g∈G均能被Φ(g)表达,Φ(g)={A1(μ1),A2(μ2),…,Am(μm)},其中{A1,A2,…,Am} M,μi是对象g具有属性Ai的隶属度,即,μi=μ(g,Ai),μ为隶属度函数.Φ(g)称为对象g的模糊表达.

一般用形式概念的属性去描述形式概念,对象和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对象与该概念的各个属性之间关系的交集.因为,对象与属性之间的关系用隶属度表达,对象与概念之间的隶属度用对象与该概念各属性之间隶属度中的最小值来表达.

定义8 给定一个模糊形式背景K=(G,M,I=μ( G×M))以及一个阈值T,对于对象集合G的子集A∈G,定义:AI={m∈M|g有g∈A∧μ(g,m)≥T},其中,μ为隶属度函数;相应地,对属性集合M的子集BM,定义:BI={g∈G| m有m∈B∧μ(g,m)≥T}.进一步,设AG,BM,CF =(Φ(A),B),其中,Φ(A)是定义在A上的一个模糊表达集,若AI=B,BI=A,则称CF为具有阈值T的模糊形式概念.每个对象g∈A均有一个隶属度μg,定义为:

[KH*2]

μg=minm∈Bμ(g,m).[JY](1)

[KH*2]

这里μ(g,m) 是在模糊形式背景中定义的对象g与属性m间的隶属度.如果B={ },即B为空集,则对任意g均有μg =1.相应地,称A为模糊形式概念CF的外延,B为CF的内涵.

定义9 设K=(G,M,I=μ(G×M))为一模糊形式背景,以及一个阈值T,C1=(Φ(A1),B1),C2=(Φ(A2),B2)是K的2个模糊形式概念,规定C1≤C2A1A 2 (或 B2 B1 ).此时,C2称为C1的超概念,C1称为C2的子概念.用∪(K)记K的所有概念组成的集合.

定义10 一个模糊形式概念的模糊度用该概念中的对象的隶属度表达,于是,一个模糊形式概念CF=(Φ( A),B)的基数定义为|CF|=|Φ(A)|.

设K=(G,M,I=μ(G×M))为一模糊形式背景,且A1,A2G,B1,B2M,模糊形式概念CF1=(Φ(A1),B1)与CF2=(Φ(A2),B2),它们之间的模糊形式概念相似度按照传统的计算方法由公式(2)给出[8]:

[KH*2]

E(CF1,CF2)=Φ(A1)∩Φ(A2)/Φ(A1)∪Φ(A2).[JY](2)

[KH*2]

3 改进的模糊形式概念相似度计算方法

在下面的讨论中假定模糊值的隶属函数是梯形的,即使对隶属函数的形状作一点修改,对模糊相似度计算结果不会产生影响.

将论域U上的某一Fuzzy子集A的隶属函数定义为一个梯形,可用一个四元组(a,b,α,β)来表示,如图1所示,其中,[a,b]是一个闭区间,其上的隶属函数值为1.(a-α)是x(x∈U)的最小值,此时μA(x)=0.(b+β)是x(x∈U)的最大值,此时μA(x)=0.同理,

[PS姜跃1;S1;X1;Z1*2,Y,PZ]

U上的某一Fuzzy子集A*,也可用四元组(c,d,γ,δ)来表示,如图1所示,其中,q(A,A*)的值由(3)式给出.

[JZ(]q(A,A*)=sup{μA(x)∧μA*(x)|x∈U}[JZ)].[JY](3)

[KH*2]

如图1所示,两Fuzzy子集相交所构成三角形的内切圆的直径为:

[KH*2]

[JZ(]D=2r=2(b+β)-(c-γ)γ2+1+β2+1+γ+β[JZ)] .[JY](4)

[KH*2D]

其中(b+β)-(c-γ)为μA(x)∧μA*(x)上的点在x轴上投影的最大距离;

γ为0

β为0

γ2+1为0

β2+1为0

[PS姜跃2;S1;X1;Z1*2,Y,PZ]

在(4)式中,关于内切圆直径的表示方法,虽然是基于隶属度函数为梯形或三角形的情况,实际上可将其推广到一般隶属度函数表示的情形(如图2所示),所以,可将(4)式改写为(5)式.

γ=max(|xi-xj|,|xi,xj满足0

β=max(|xr-xs|,|xr,xs满足0

(b+β)-(c-γ)=max(|xg-xh|,|xg,xh满足0

[KH*2D]

D(A,A*)=[SX(]2max([JB(|]xg-xh[JB)|])max([JB(|]xi-xj[JB)|])+max([JB(|]xr-xs[JB)|])+[KF(]max([JB(|]xi-xj[JB)|])2+1[KF)]+[KF(]max([JB(|]xr-xs[JB)|])2+1[KF)][SX)].[JY](5)[KH*2D]

定义11 设U为论域,A与A*是U中的2个Fuzzy子集,对每对A,A*都有实数I(A,A*)对应,且A与A*都是正规凸Fuzzy集,满足

① 0≤I(A,A*)≤1;

② I(A,A*)=I(A*,A).

将A与A*的模糊相似度计算程度记为:

[KH*2]

[JZ(]I(A,A*)=0q(A,A*)=0,

D(A,A*) 0

S(A,A*)q(A,A*)=1.[JZ)](6)

[KH*2D]

其中,q(A,A*), D(A,A*)分别由(3)、(5)式确定,S(A,A*)由公式(7)给出.将这种求模糊相似度计算程度的方法称为基于共轭圆面积的模糊相似度计算方法.

[KH*2]

S(A,A*)=2∑ni=1min(μA(xi),μA*(xi))∑ni=1μA(xi)+∑ni=1μA*(xi).[JY](7)

[KH*2]

另外还可以考虑,当q(A,A*)=1时,由式(3)所确定的值为1的上界的点的集合是否唯一.如果存在多个这样的点(或连续的线),可考虑这些点所构成的最大距离对模糊相似度计算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丁玮,齐东旭. 数字图像变换及信息隐藏技术[J].计算机学报,1998,21(9) : 838-843.

[2]QUAN T T,HUI S C,CAO T H. A fuzzy FCA-based approach to conceptual clustering for automatic generation of concept hierarchy on uncertainty data[C]// Proc of the CLA2004 Int. Workshop on Concept Lattices and their Applications. Ostrava: CLA,2004:1-12.

[3]YAO Y Y,CHEN Yao hua. Rough set approximations in formal concept analysis[C]//Proc of the 2004 Annual Meeting of the North American Fuzzy In 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Piscataway,NJ:IEEE,2004:73-78.

[4]MARCUS A,MALETIC J I. Recovering documentation to source code traceability links using latent semantic indexing[C]//Proc of the 25th Int, Conference on Software Engineering. Piscataway,NJ:IEEE,2003:125-135.

[5]QUAN T T,HUI S C, CAO T H. A fuzzy FCA-based approach for citation based document retrieval[C]//2004 IEEE Confon Cybernetics and Intelligent Systems Robotics. Piscataway,NJ:IEEE,2004:578-583.

[6]邢军,韩敏.基于两层向量空间模型和模糊FCA 本体学习方法[J].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9, 46 (3):443-451.

[7]许佳卿,彭鑫,赵文耘.一种基于模糊形式概念分析的程序聚类方法[J].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9,46(9):1556-1566.[JP]

[8]胡明涵,张俐,任飞亮.模糊形式概念分析与模糊概念格[J]. 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 28(9):1274-1277.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6)

在物理教学中,使学生形成概念、掌握规律、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和人文素养、形成科学的价值观是物理教学的核心问题。物理教学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是围绕着概念和规律而展开的,特别是物理基本概念。毋庸质疑,物理基本概念的教学就是物理教学的首要任务。在教学过程中由于部分教师受传统教育思想影响较重,教学过程中过分期待目标的实现,不能潜下心来研究教材的内容特点和学生实际,不对概念的教学目标有意识地依据“最近发展区”理论进行梯度适宜的层次化设计,教学效果常常不理想。本文依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教育科研体会,以物理概念教学为例,探究关于概念教学中目标实现的一般途径与方法,与同行们共同商榷,让我们在教学的实际操作层面上,努力构建体现素质教育理念的“双主体”教学平台,更加自觉地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学生的心理特点更好地进行概念教学,让学生依靠优秀的物理学习素质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考试,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学习的乐趣,让教学充满盎然生机与活力,彰显个性、尽展创造的潜能。

在通常情况下,概念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相对简单的概念,只有质的规定性,例如,光、声、静止、惯性等;另一类是相对较复杂的概念,不仅有质的规定性,也有量的规定性,这种概念也叫物理量,如速度、密度、压强、功等。简单概念的教学目标容易达到相对理想的教学效果,复杂概念的教学目标可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循序渐进、水到渠成地依次呈现。

实践证明,学生以思维能力为核心的各种能力和人文素养都是在交往与知识获得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物理基本概念教学目标的呈现依据逻辑顺序可分为五个层次,现简单具体地叙述如下:①对概念提出必要性的认识。②初步认识概念并对概念进行实验探究。③对概念探究得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处理。④概念的形成,即把对概念的定义、定性描述同数学表达式相结合,分析概念的物理意义,加深理解概念。⑤概念学习的目的体现,即应用概念解决实际问题,训练学生运用概念的技能。

下面笔者就以九年级物理中力学部分中的压强概念为例来谈一谈概念五个层次教学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法和实施策略。

一、提出概念名称、感知压强概念

如何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应成为教学设计与教学实施关注的焦点。由于物理概念是对物理现象和物理过程抽象化和概括化的思维结果,它原本都存在于鲜活的自然、社会现象之中,因此,要学好概念就必须首先引领学生回到问题的原生态去,引导学生提出关于所要研究问题的话题,以此为切入点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探究问题的冲动。为此,安广中学的许亚莉老师(物理教学《探究——发展模式研究》教育科研课题实验的承担者)在教授《压力和压强》一节时,首先用校园歌曲《脚印》创设了问题情境,同时结合通常情况下的人和滑雪橇的人在雪地上留下的足痕深浅不同的插图引导学生提出问题:人为什么在雪地上会留下脚印?脚印为什么会深浅不同?在教师引导互动式的对话中,阐释出了本节要学习的两个概念的名称,即第一层次目标。

1.脚印的产生——地面受到力的作用——压力概念。

2.脚印深浅不同的原因——压力作用的效果不同——压强概念,概念提出的时机恰到好处。

二、猜想、假设影响压强的因素,形成对压强概念的定性认识

这一环节最大化地为学生创造了自由想象的空间。教师以平等的身份和对话的方式参与学生的活动,也教会了学生如何接纳别人的不同意见,提高了学生科学、民主的意识和人文素养。在这一环节中,学生在充满探究的氛围中,很快就猜想到了影响压强的因素可能有压力、面积和受力面积,师生通过讨论以及利用演示等手段在排除非影响因素“面积”后,教师马上提出了如何设计实验方案验证猜想是否正确的问题。学生可通过自主设计及小组讨论达成方案,并尝试实施方案、验证假设等合作探究活动。教师以平等的伙伴身份参与,进行恰当地引导,确保探究活动顺利进行。之后,在教师的协调下,收集各组实验结果,为那些有代表性和独创性的小组提供展示实验方案以及实验成果的机会。最后,教师利用方桌与沙盘小桌实验再次强化、凸显了决定压强因素结论的正确性,通过让学生再亲自用手施加等大的力相对地按压笔尖和笔尾等联系生活中有关压强实例加深对定性结论的理解。

三、用科学的语言给概念下定义,建立、理解压强概念,写出压强的数学表达式

有了定性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要揭示压强概念的本质属性还必须再回到实际的情境中去,进一步提出新问题,深化对压强概念的认识,建立概念。教师利用小方桌,在压力和受力面积都不同的情况下给出具体的数值后,提出如何精确地比较压强大小的问题。学生在学习过速度、密度等知识的基础上自然就想到了用比例计算的方法,通过计算即可得出正确结论。教师在充分肯定学生做法的基础上再次用实验的方法验证了学生结论的正确性,师生通过分析、计算压强的过程共同归纳出了压强的数学表达式,根据数学表达式用科学的语言描述出了压强定义,顺势而为地再分析压强的单位,进一步加深了对压强概念的理解。

四、研究压强公式的物理意义,加深理解压强概念

为了真正理解概念的本质,还应对概念建立过程中的情境、定性描述、概念的定义及公式等多因素进行有效整合,并讨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概念的用途等,从不同角度丰富对概念的认识。为此教者针对压强公式的应用过程,用纯数学观点提出了如下问题:是不是压力越大压强也越大呢?是不是受力面积越大压强就越小呢?并结合实例说明你的结论。让学生建立压强概念与实际问题的联系,进行思维发散与思维聚合的训练,在“概念——问题——概念”的辨析过程中认识压强概念的物理意义,加深对压强概念的理解。经过这一环节的探索,学生在头脑中形成了对压强概念立体网络式的认知结构,为概念的应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应用压强概念解决问题、训练运用概念的技能、加深理解压强概念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7)

一、英美法系宪政背景对行政法概念的影响

英美法系行政法学者在研究行政法时,不大为概念下定义,“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这是与英美法系学者注重经验、轻视理论的习惯相联系的。但仍有一些学者从实证角度,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演绎出某些概念。这种概念深受其宪政文化的浸染,行政法只能是宪政的产物。英美法系素来具有个人主义传统,因而,行政法也被richard rawlings称为是“红灯理论”。

(一)英国

英国号称“宪政母国”。但是其行政法概念从产生到发展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是英国学者对宪政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对行政法概念的误读。英国式宪政原则虽然批驳了法国式行政法(这以戴雪为代表),但是不可否认,英国的宪政体制国家孕育了英国版的“行政法”,而这种行政法观念却是与英国宪政历程同步的。

威廉·韦德爵士(sir william wade)认为行政法概念应包括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另外一个含义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而且,他还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韦德的观点在英国很具有代表性,而对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则是独具慧眼的。英国“行政法”概念的确定源于英国宪政历史、宪政原则、宪政实践。

英国宪政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1640年资产阶级以“清教徒革命”的形式开始了与封建主的争权。经过大约半个世纪的斗争,1688年“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后,君主立宪政体开始确立。三百多年以来,英国政制一直循此路径至今。英国行政法观念与英式宪政两个原则:(一)议会主权(the sovereigntyof parliament);(二)法治原则(rule of law)有绝大关系,分别论述如下。

1.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英国学者三权分立的一种理解方式。在英国宪政历史中,议会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乐园,而国王所代表的是行政权。这正是资产阶级既得利益者所忧虑和悚惧的。这种预设同时引起了宪政思想上的启迪、理论上的阐扬和宪制上的安排。资产阶级革命以清教徒宗教改革面目出现,因而,从基督教性恶论分析是理解权力分立的钥匙。性恶论源于对人性幽黯的认定。“‘政府分权,互相制衡’的原则就是反映基督教的幽黯意识”基督教义中强烈的末世论期待与现实中政治秩序始终存在疏离与张力。幽黯意识是清教徒参与1640年革命的重要原动力,而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本人就是一个加尔文教徒。在中世纪的宗教改革中,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颉颃消长的历史启发了这位分权学说的始祖。教会是世俗政权之外的集团势力,是“集团多元主义”的表现。洛克是英国式“权力分立”政制的思想者,再加之英国宪政运动早期与宗教革命相联,西方学者以为这次革命的重大影响“类似于一种核裂变的过程”。而15世纪“主教会议至上论”所蕴含的代议制观念正是英国“主权在议会”说法的先河。洛克论证了人民在革命后将主权让渡给议会的理论,这种理论至今续延。这一点与法国的“主权在民”宪政原则殊有差异。此外洛克分权论还有其智识资源,这就是法律的命令理论(command theory of law),此种观点认为主权被划分为gubernaculum(统治权)和jurisdictio(司法权)。国王行使后者时须谨遵法律。由于限制王权的强烈意向,独立于国王意志的“立法权”树立了起来。而“混合政体理论”也极大地左右了洛克分权理论的构建。“根据英国的经验,洛克认定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虽然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在于“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而且,“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它的。”这确立了所谓的议会主权原则。英国宪法和行政法上许多制度直接由议会主权原则产生,如:政府须向议会负责(政府与议会);法院必须适用议会之法律,不能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议会与法院);英国法院对于行政争讼的管辖倘若无议会授权则只有在行政机关行为超越权限时才运用(法院与政府)。同样基于对行政机关的疑惧,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治原则也显示了英国行政法的对行政权不信任的基本的控权理念。 

2.法治原则

1885年,英国宪法学者a·v·戴雪在《英宪精义》中阐述了法治原则的三个涵义。这三个涵义是戴雪在批判法国版行政法的基础上阐述的。事实上这是戴雪的误解,但正是这种误解影响了英国法学界一个多世纪行政法的理念形成。直到现在,人们仍然认可戴雪理论,它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权力增长的疑惧,对于‘控制’及正在受到剥蚀的‘古典自由’的强调以及对政府‘凶暴行事(run amok)’可能性的恐慌。在韦德身后,潜藏着一个悠久的传统,我们可以从它的伟大的注释者戴雪的著作中予以昭示”。19世纪中叶之后,英国开始奉行亚当·斯密学说和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作为执政党辉格党成员,戴雪“法治”理论正是其政治倾向的述发。

戴雪甚至认为,法院不仅是法律的保留人,还是议会主权原则的捍卫者。在英国,“法院实施控制的理由是假定它们藉此完成立法意志”,而法院控制的方式及其程序则完全由议会主权予以确定。戴雪以法治观念支持了19世纪的一元化民主(unitary democracy),然而,本世纪以来多元民主(plurist democracy)的出现,已经使戴雪的原有的对法治原则的认知发生了变化。但是戴雪法治原则理论“一直被提到具有一种教义性的说服力的地位,以至于在英国此后的一段时期中混淆了行政法的问题”。然而从事实层面,而非行政法理论层面来看,英国宪法中法治原则对行政法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首先,法治原则要求最大限度保障个人自由,制止行政机关不当干预;其次,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独立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再次,行政权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最大可能地排斥行政权;最后,无法律则无行政,认为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民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美国

美国被认为是实行了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宪制安排受英国的洛克和法国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启发,其宪政思想“本土化”的转化是由杰斐逊、潘恩等人来完成的。正因为美国的宪政设计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尤其是孟德斯鸠对司法权的强调,给了美国立宪者以启发,并建立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政制度安排尘埃落定之时,几乎整个行政法制度及概念也得以定格。

美国学者k·c·戴维斯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尤其是包括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法律。”而另一位著名学者b·施瓦茨则认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它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力行使的原则,和人民受到行政活动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美国学者的基本的行政法理念是:以法官为中心和由规则约束,而规则模型确保官员诚实的制度手段是压缩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政策加以编纂;使决策程式化;限制授权。这些理念集中体现在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与有限政府原则当中。

1.权力分立(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和制衡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

分权制衡原则是美国对三权分立理论的理解,这一点显然与英国的议会至上不同。在美国,法院的地位得到了确认和提高,它甚至可以对国会的法律进行审查。法文化的继受使美国同样反映出与英国宪政主义相通的幽黯意识互约论。17世纪中叶清教徒从英格兰到北美的迁移也承载了这种对人性阴黯面的体验与警惕。制宪者之一的亚里山大·汉弥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声称:“我们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的每一个行为,除了私利,别无目的。”而麦迪逊更认为:“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此人性预设的基础上,美国制宪者们才开始设计宪政体制。孟德斯鸠是这一设计的制图者,但是孟德斯鸠对于“良好政体”的制图无法直接在美洲的土地上施工,尤其是司法审查部分。完成这个转换须要提起一个人——英国人布莱克斯通,他认为“……这种独特和分立的司法权的存在构成一个维护公共自由的主要因素,除非在某种程度上普通司法既与立法权,又与执行权分立,这种司法权是不能长期维持的”。布莱克斯通成为孟德斯鸠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之间关键的联系人。在著名的1803年判决中司法审查得以确立,司法才真正成为三权均衡中的支撑力量。美国学者m·j·c维尔认为制衡思想源自于混合均衡理论,而后者却源自1660-1750年英国的均衡政府理论。美国宪制中独特部分正是这种“制衡”,甚至于“权力分立在均衡政制政府中是一个从属性的……因素”。分权制衡原则成为美国版行政法研究的起点,行政法上的许多问题归根结蒂都要从这一原则中得以解释,比如19世纪末政府“第四权力”的解释就涉及到这个问题,再如20世纪行政权扩大是美国法院司法审查扩大与缩小的重要事实根据。 

2.有限政府原则(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government)

这一项宪法原则认为政府权力是有边界的。平面上,政府权力不得僭越国会和法院的权力;纵向上,联邦中央政府只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不能越出宪法设置的藩篱。从美国宪政理论看,实质上这项原则是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化。美国宪法学者把它认知为一个宪法原则,正说明他们对政府权力控制的高度关注。这项原则给行政法学上带来的影响极为深远,并形成美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行政干预必须有法律之限度;保障公民个人权力与自由是行政法题中之义;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适当制约;对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具有负面意义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三)英美法系宪政背景对行政法概念影响的总体评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英美行政法的概念受各自宪法原则的强烈辐射,甚至宪法的原则直接成为行政法的基石。宪法原则中对行政机关的性恶先定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控扼是形成英美“控权”理念的渊薮;另一个制约行政法概念的诱因则是对三权分立理解的问题。英美两国的宪政史还表明资产阶级革命(光荣革命、独立战争)孕育出的是把政府行为和欲得的自由被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并强化了个人主义的自由。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两三百年宪政沿革形成的英美行政法理念恰恰不是能够重复展示的,它仅仅是一种历史的偶合。正如w·ivor·詹宁斯所说:“促使英国实行这种三分法的并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它是历史的部分综合的产物,是对其中较为重要的后果所进行的一种验证。”因此,从宪政角度进行的分析是一种历史的分析,它并非能够简单加以模仿和重复的。我们从英美宪政的发展中可以看出,每当宪政实践与宪政理念发生变化时,行政法的概念、原理也在相应地进行着对应转换。事实上,英国的拉斯基、罗布森、詹宁斯等人及美国r·b·斯图尔德和p·l·斯特劳斯都基于各自的对分权制衡的不同理解作出了自己对行政法的一反传统的认识。

二、大陆法系宪政背景下对行政法概念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学者对行政法概念的分析,一般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出发点。“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通常认为行政法是国内公法之畛域。大陆法系的宪政理念与宪政实践与英美法系的各行其道也造成了在行政法概念上的众说纷纭、大相径庭。大陆法系学者的宪政意识不象美国那样大部是逻辑的产物,而更多的是一种从意识形态对纯粹分权理论的信奉。因此法国能够在其权力分立原则下率先探讨行政法,如果说英美行政法更多是政治家的政治经验和重要政治后果的验证的话,法国版行政法是法国学者对三权分立宪政原则独特理解下的行政与司法实务中理性化的产物,这同样需要从宪政沿革中去寻踪觅迹。

(一)法国

法国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其行政法理论也最为完备。在法国,学者们定义行政法时一般倾向于从公法角度去阐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它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学者术·瓦林认为:“行政法不仅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及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在行政法研究的侧重点上,法国学者认定的一个基点是“行政”,并且认为行政法的存续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行政部门成为国家主导力量,另一个是这种行政主导地位在导致私人生活方式变化的同时,引起了组织上,尤其是行政司法组织上的变化。这种行政主导的理念同样源自于法国学者对三权分立理论中权力布设的构想和实践。

1.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是由1789年《人权宣言》第16条确定下来的。此后权力分立成为法国宪政、宪制变动的一个焦点,几乎每次的宪政变革都以三权之间的权力分配为着眼点。而行政权在其间显示的独特性是区别于英美国家的重大特点,在法国,行政权中含有实质上的司法权,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权范畴是法国人的理解。这是由阶级较量的历史形成的。法国大革命中中央集权和行政制度比司法权更得人心,人们把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斗争视为是新旧制度的殊死博斗。最后制宪会议用法令形式确认了行政权的地位:“司法职能非常清晰,从此将与行政职能相分离。法官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行政人员的活动,违者以渎职论处。”(1790年)“法庭不得就行政官员的行政职能对他们进行攻击,不得因他们的职能传唤他们到庭”;“严禁法庭受理任何种类的行政管理行为。”(1791年)行政权代表公共利益,而且“法律救济(legal remedies)的发展只是从行政机关内部体系中形成起来的,在英美法系学者看来,‘准司法控制(quasi-judicial control)’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样,法国人观念中的行政权是具有一种“公共性质”的权力。而且,卢梭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公意的行使,是不能分立与的,司法权则是英国混合均衡体制的产物。1791年宪法中关于司法权的独立,被认为是“美国的示范而不是对政制理论的回应的结果”。正因为对三权分立原则的法国式理解创造了法国版的行政法,也是基于此认识形成了“公共权力学说”、“公务学说”等法国行政法的原则和标准。例如,从狄骥基于对行政权的时代分析,以社会联带主义理论提出了自己新的行政法观念——公务学说,可以看出学者对宪法中三权分立理解的变化引发了行政法概念上的巨大变化。 

2.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卢梭思想的核心部分,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与转让的,而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 volontégénérale)。卢梭断言:“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立法权是“公意的行为”,而主权主要靠立法权实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同权力分立理论相联的,事实上,他一直反对英美式的纯粹分权均衡政制。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行政法上的一个重大影响则是风行19世纪的公共权力学说,公共权力理论是拉菲利埃(edouard laferriere)所创,以公共权力作为划分“公意”与“众意(私益集合)”的标尺。到了狄骥时代,狄骥在为阐述其“公务论”而向“公共权力论”发难时,采取的方式就是对卢梭“人民主权”原则的抨击:“……我认为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之所以绝对能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人,是因为这种意志具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性质的这种概念是想象的,丝毫没有根据的……。”并且扬言要取消“主权”的概念。这些都说明人民主权原则不仅是法国宪政的基石,而且也是行政法理念的渊源,在法国,强调行政法“公”的性质大大有别于英美的公私混同而形成的理念与制度。

(二)德国

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梁。德国行政法在19世纪前期受法国影响比较深,德国的公法理论“基本上和法国所代表的主流思想无太大差异”。就德国自身渊流来说,行政权优位的传统根深蒂固。17世纪中叶后所谓警察国(der absolute staat,“polizeistaat”)时代,国家行政权力被分解为公权力主体地位(hoheitliche verwaltung)和财产权主体之地位(fiskalische verwaltung)。后者为“国库”(fiskus)行为,前者则被定格为具有自主的确认力(selbste zeugungskraft)的行为。理解德国行政法的钥匙即行政权优位原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e. forsthoff所论证的给付行政理论,实质上亦为行政权主体地位优越性的一种表现,实为——“供给行政”而已。德国行政法学者沃尔夫( wolff)和巴霍夫(bachof)认为行政法在广义上是公共行政机关据以操作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在狭义上则是关于公共行政机关主体之主权权力的法律规则之总和,毛勒(maurer)则认为,行政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研究公共行政机关——行政职能、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之成文或不成文法律规则之总和。德国行政法学者在阐述行政法概念的时候,始终是围绕着德国传统的国家高权行政(obrigkeitliche hoheitsverwaltung)理念,这种理念的形成与发展是德国学者对德国宪政的基石——法治国(rechtsstaat)的独特理解。

1.法治国原理

在德国,权力分立原则(der grundsatz der gewaltentrennung)是法治国原理的题中之义。第二次大战以后德国基本法依据魏玛宪法的体制,分权在立法、行政、司法之间、联邦和州之间进行。分权的首要目的在于相互制衡。此外权力分立也为达到积极地满足国家任务的功能,每一权力不能侵夺另一权力,这一对权力分立的理解实已超过18世纪以来权力分立制度。又与其战后社会福利国家原则(sozialstaat, social welfarestate)相暗合。法治国另一涵义是依法行政(der grundsatz der gestezmaβigen verwaltung),行政权须受法律与法(gesetzund recht)支配。而依法行政原则中包括了法律优先原则(der grundsatz des vorrangs des gesetzes)和法律保留原则(der grundsatz des vorbehaltes des gesetzes)。法律优先实质就是议会优先,法律保留则意为议会保留。法律保留原则是作为“宪政主义的政治工具出现的”,“当时宪政分权运动的目标并不是国家秩序的整合,而是为了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

2.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

这项宪法原则是德国人的贡献。二战之后,由于政府注意到国民生计,虽然行政内容仍以“公共安全与秩序维持”为第一要义,但在社会法治国之目标下,以给付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为标志的“福利国家”时代到来了。社会国家条款既拘束行政机关,又约束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要考虑这一原则,司法权的行使也须以此精神注解法律,指导行政机关建议有关公民法律地位(legal position)和物质事实的问题。行政主旨的侧重已扩展到“非高权性行政作用(nichthoheitliche verwaltungstatigkeit),而非仅秩序保障者( ordnungsgarant)。当代行政法学上的一些法学术语给付行政、社会行政(sozialverwaltung)、助长行政(f rderungsverwaltung)等均由此宪法原则衍引而出。 

(三)大陆法系宪政背景下对行政法概念影响的总体评价

从法德两国分析看,大陆法系各国行政法观念是有着亲缘关系的。目前我国学界在评价、比较大陆与英美法律制度中,不仅多有以英美式制度为基准的倾向,而且颇有重蹈百年来误解大陆行政法覆辙之嫌。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法母国”的行政法理念是伴随着欧洲宪政主义风潮影响大陆法系各国的。宪政及行政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主导或行政优位。在权力制衡构架中,行政权与立法权融合的现象较英美法系更为突出,并不强调司法审查。行政权通常被赋予了“公”的涵义,因此公与私的划分,公私的轻重、优劣都成为行政法学者关心的课题。行政法理念中“公共权力”、“公务”及“制度理论(theorie de i’institution)”都是围绕公共行政这一概念展开的。公共行政在法、德行政法中大都强调它的工具性功能意义而非一种规范意义,这也正是两大法系宪政与行政法的分野之处,被称为规范主义模式与功能主义模式的对峙。并认为,大陆行政法发展的希望是非主流派,即在法、德两国实际上也出现有对大陆法系功能主义模式的质疑,相关实例则是对司法审查的回视和对行政程序方向的注重。事实上,这种浅层次比较就得出结论是有害无益的。首先,各国行政法均不会脱离各自的宪政与法文化传统继续有新的发展,也不会轻易被他国理论或制度所取代;其次,各国行政法第二位阶、第三位阶的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借鉴、融合是总体趋势,它反映了行政法律制度的普遍性规则为世界各个现代法治国家共同遵循。

对大陆法系行政法的评价偏颇,原因就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法德等国比较研究做得不够。以德国为例,社会法治国是对当代德国国家性质和职能的概括和原则要求,是二次大战以后,由德国《基本法》第20条和第28条确定,并成为宪法稳定的核心因素而不可动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对基本法内容进行解释:50年代中期德国承认了主观权利的概念,公民得到国家给付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恩赐,而向公民提供福利是国家的义务;70年代初期德国否认了长期保留的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从此普遍化;60年代中期又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进一步确定了公民对行政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尤其应当提及的是90年代初世界环发大会后,德国于1994年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写进了《基本法》第20a条,强调政策和立法均应主要关注环保。在德国统一之际,这些目标和原则在西德的《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条约》( wwsuv)的第16条和《统一条约》(ev)的第34条中得到共同承认。德国自9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从社会福利的法治国家发展成为社会法治环境国家。它要求政府的管理行为既不是与公民对立的消极行政,也不是给付行政早期的积极行政;而是需要政府精心组织、主动指导、科学干预,全方位实施可持续发展方略,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全面负责,实行成熟期的积极行政。

如果能够给这种类型法治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行政法下个定义的话,无疑它应当属于21世纪行政法的新概念。

三、启迪与思考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8)

1.重运算,轻概念

当前许多教师的教学重点大都放在运算能力的培养上,研究各种计算的技巧和方法。如极限、导数、微分、偏导、积分的计算等,如何解微分方程、判定级数的敛散性等。而对概念的教学就只能停留在教师读、学生背的这一层面。教师没有深入讲解,学生更无从深入理解,这无疑给学生造成一种学习高等数学只要会计算就行了的错误想法。以至不重视理解基本概念,不了解概念的产生的历史,只重于解题,常常生搬硬套、思路狭窄。

2.教法单一,手段落后

数学概念是抽象的,学生学起来难以掌握,如果教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这就更加让学生不感兴趣,觉得枯燥乏味。即使学生明确概念的重要性,但也只能死记硬背而已,不知从何处去理解、巩固、延伸它。如何使教法多样性,有效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讲解、延伸概念是摆在教师面前的重要问题。

3.忽视概念教学过程的完整性

概念的学习是一个培养、形成、巩固、发展、总结过程。有些教师忽视这个问题,目前的情况大都是就概念而讲概念,没有前因后果,没有前后联系,更没有延伸、发展。这对学生的思维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规范概念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重视概念教学的3个环节:概念的引入;要领的建立;概念的应用与发展。教师务必规范教学环节,才能使学生理解概念的本质,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挖掘出学生潜力,激发学生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勇于进取精神,不断提高教学素质。

1.用恰当的方法引入概念

自然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还要应用于实践,结合我们学校特点,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能由实例引入概念的,尽量做到由实例引入。数学概念的引入是教学的第一环节,引入得当,就可以紧紧围绕课题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动机,为学生顺利地掌握概念起到奠基作用。一堂生动的数学课,教师会把学生的思维牢牢吸引住,促使他们积极思考,紧随前进。教学中必须根据各种概念的产生背景结合学生具体情况适当选取不同的方式引入概念。

(1)利用要领的感性材料、实际背景引入概念

如要数列极限的教学,通常是先给出具体例子,通过画图使学生在直观的基础上自发地从感性上认识极限的特征。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做好点拨工作,引导学生对具体例子进行分析,找出数列极限所具有的量性特征,从而得出数列极限的严格定义。但要注意感性材料要典型、充分,否则难以辨别数列极限的本质属性,从而受到非本质属性的干扰、无法将注意力集中到对极限本质的认识上。又如,在导数概念的教学中为了引入导数概念,就需要介绍变速运动的瞬时速度问题和一般曲线的切线斜率问题,引导学生意识到,虽然这两个问题有各自不同的意义,但问题的解决却得出了相同的数学模式,即增量之比的极限,再进行抽象给出导数定义便会水到渠成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体验到与中学完全不同的新奇的思维方式,学生自己走向了导数概念,而不是教师强加给他们的。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适时引导学生认识到,导数与真实现象间有着一般和特殊关系,它作为抽象思维产物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它所反映的已不是某一特定事物或现象的量性特征,而是一类事物或现象在量的方面的共同特征。除瞬时速度、角速度、切线斜率等,而它的本质是变化率。

(2)利用新旧概念之间的关系引入概念

高等数学中有些概念是从数学本身的逻辑性、从已学过的概念引伸、推广、推导而成的。

例如,原函数的概念是从导数概念导出的,而不定积分是从原函数的概念导出的;高阶导数的概念就是从导数概念中导出的;多元函数微积分中的绝大多数概念都是从一元函数微积分中的概念推广而来的;对于变限积分、广义积分等一系列概念的产生也来源于定积分,对于这样一类概念,要讲清新概念与它联系的旧概念之间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

(3)教学中要及时准确地捕捉学生思维的兴奋点引进概念

例如,教师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何求曲边梯形的面积?学生对“曲边梯形”而非“直边梯形”既如奇又无从下手。教师即可这样启示:拱桥是弧形的,但砌成的砖却都是直的,为什么?学生在这样的启发下,思维顿时活跃起来,原来可以把整体划分为很多少的部分,那么曲边梯形就可以分割成多个小曲边梯形,而小的曲边梯形近似矩形,划分越多越接近,这样就产生了:分割、近似、求和、取极限四部分。“化整为零”、“以直代曲”、“化零为整”、“无限逼近”的数学思想就随着问题的引入而形成了。从计算曲边梯形的面积入手,引入定积分的概念,能培养学生运用已知知识解决未知问题的自信心和创造力。对于二重积分概念的产生也可借助此方法。

2.概念的建立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引入概念,在建立概念时,教师应以学生为主体,以启发式为原则,引导学生分析归纳、抽象出概念,而后由教师纠正给出正确的概念,并给出理解概念的关键点、实质。例如,导数的实质是增量之比的极限,使学生形成概念,从而能够正确、清晰、完整地掌握数学概念。

3.概念的发展及应用

数学概念的教学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教师应该以学生为主体,以启发式为原则,以简易性为目标的前提下,以多样不同的方式从事同等数学概念的教学活动。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9)

1.智能化办公家具的界定及其本质

何为智能化办公家具?智能化办公家具是在传统家具设计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新的科学技术,通过一定的测试从而达到能自动实现某些特定的功能,已达到让人们办公时更加的轻松智能效率高的目的 。其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宽广,但是在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大家对此尚有分歧,面对各大企业因为利益而对产品智能这一概念的滥用,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办公家具智能化提出一个精确正确的定义。

通过对现有的智能办公家具的比较分析,智能办公家具所表达的智能和试验意义上的机器智能有很大的区别。它和人类所拥有的智慧并不一致,凡是对办公家具的材料和结构工艺进行优化重构,其能够取代人来完成的部分功能的操作,或者新的功能,这就说明它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智能。往小了说,智能办公家具的功能性,除了在技术上必须取得一定的进步之外,更需要在人们对生活的态度,工作场合的需求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多方面考虑,从设计的最开始,就该将“以人为本”为主要的设计理念,绝对不可以超越人们的需求和消费能力。它应该做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具有人情味。它的存在价值是将人们从复杂繁琐的生活中解脱出来,让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去发展自身优势。

2.智能办公家具实例

智能型办公家具到目前为止,虽然几乎处于一个实验性的开发阶段,大多是概念设计,功能性也比较单一,但是其融合高科技的设计方向却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 智能化家具的常见形态主要有“智能化办公家具”“智能化民用家具”“智能化公共家具”等。其中智能化办公家具主要是对传统的办公用品进行重新设计和再开发,摒弃传统家具的弊端,对其进行高新技术的改革,使得办公人员能从繁杂的环境中解放出来。

比如智能文件柜,使用者仅仅只需要将储存于文件柜中的重要的文件分等级划分进行编码存放,在取出时输入相应的密码,文件便会自动推出。

智能化办公家具的产品设计方法探究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商品经济日益成熟。现代设计中不断的有新的探索也使得人们对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人们的审美理念,和生活方式,也得到了质的提高。办公家具作为一种和人们生活、工作环境紧密结合的工业产品,对其进行再设计时必须遵守工业设计的几个原则。

1.功能性原则

产品的功能性是设计时的核心问题,除了满足人与物的生理关系外,应该对其本质也有更加重视。只能家具的功能性设计需要打破传统的家具设计时的思维定位,进行新的创新设计。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未来产品的功能上。根据旁观者的优势,发现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进行可实现的功能性设计。

2.美观原则

未来的智能型办公家具,势必与传统的纯木质家具区别开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机械设计使得家具的外形具有不固定性。笔者认为,设计师应在考虑到各种材质结合的难点的同时进行产品的造型和形态的美的创新设计。

3.人性化原则

家居设计中人性化设计原则是包含了生理和心里量大因素,要考虑到人的生理要素和心里要素甚至人的欲望、价值观念、生活意识等,从而使智能家具的产品与人类达到高度协调。

4.安全性原则

任何产品都必须保证其安全性为第一。

5.方便性原则

如果不能给使用者提供方便,反而使活动更加繁杂,那么这个产品无疑是失败的。为了便于使用者的使用,在设计智能家具时必须让人们感觉到便捷,这也是工业设计的本质之一。

6.耐用性原则

工业设计类产品都存在组件摩擦老化等一系列问题,智能型办公家具也不例外。因此在设计智能型家具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其合理的结构布局,使之更加耐用。

7.经济性原则

智能型家具与传统型家具不同的地方是增加了许多现代化设计,需要和专业的制造商合作,出现了不可避免的社会生产费用,因此,这一系列因素必然会增加其成本,所以需要设计者对此进行合理的优化,以降低成本。

办公家具智能化的发展趋势

像这种智能型家具都是得益于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外关于智能化办公家居的设计远早于我们国家。在美国及欧洲的一些发达的国家出现了第一栋智能型建筑后,人们对产品智能化开始产生极大的兴趣,各种方案孕育而出,到目前为止智能化家居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家,它已经成为了智能型家居设计中的一个堪称教科书的安利。

智能化家居是科技发展的产物,是高新型技术产品,研究智能化家具必须摒弃传统的家居设计,加大科研的经济预算,重视科研的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尤其是产品设计、机械自动化、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老技师。建立具有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的有实力的研发部门,并且与科学技术发展在前沿的公司进行合作,从而创造出真正的智能化家具设计品牌。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10)

[中图分类号]D92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7-0153-07

高利红(1970-),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刘先辉(1976-),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湖北武汉 430073)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法律主体研究”(项目编号:10JJD8200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森林资源”概念的确定是整个《森林法》的起点,事关森林法保护对象范围之确定和精神指向,因此,该概念是本次森林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在国家林业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森林法》(修订草案)或修订草案]第2条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概念,就内容而言,它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直接转换而来。如若坚持此规定,不但会引起概念上的法律冲突,也不符合现代森林法的主要目的。因此,本文就此展开探讨,以其从法律价值追求的角度对《森林法》的保护对象予以界定,凝练森林法中森林资源的概念,为我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中的第2条拟定提供明确建议,并化解森林资源保护与物权保护之间的概念张力。

一、问题的提出:“森林资源”概念引起的法律冲突

(一)《宪法》、《物权法》和《森林法》中关于森林资源权属的规定

关于森林资源的权属,《宪法》、《物权法》和现行《森林法》十分明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从制定主体上看,前两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森林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宪法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物权法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基本法律;森林法属于立法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从总体上来说,得出“森林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结论,法律位阶分明,制定主体错落有致,术语表述准确,权属清楚明晰,不可能产生歧义。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森林资源”概念引起的法律冲突

国家林业局起草的《森林法》(修订草案)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林木,包括乔木、竹子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在林权登记簿或者林权证上登记的土地,应当确定为林地。”就“森林资源”而言,该条款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升到“法律”规定,原文不动放在修订草案之中。

孤立地看本条内容,并无瑕疵。该条款不但规定了森林法的保护范围,而且还明确了森林资源所包括的诸多要素: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抛开其他的要素不谈,结合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分析森林资源的子内容——林木:森林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林木属于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我们很容易得出——林木也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这个结论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不符。公民个人种植的林木,毋庸置疑享有林木所有权,宪法、物权法和森林法等毫无疑问地承认并予以保护。如此悖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原因呢?如何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呢?本文以下展开探讨。

二、法律冲突原因分析

现代法治国家都存在着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组成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之中,法律规则的数量更是浩如烟海。由于立法界限不清、利益多元化和认识差异等各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关系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说来,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做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便产生了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分为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两种形态。显性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在规定上的不一致、不衔接,从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提高而逐渐减少。隐性法律冲突不能从条文中发现,只能在法律实践中暴露出来。它其实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是不同主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活动、行使权利(力)时,甚至包括同一主体依据不同法律规范活动时而产生的冲突。

如前文所述,我国宪法、物权法对同一事物——森林资源的权属做出了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阐述森林资源内涵时,《森林法》(修订草案)将林木等内容纳入森林资源的范畴。按照法律逻辑的推理方式,我们可得出结论:林木也只能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并和现行的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这种冲突需要通过法律推理和实践体现出来,属于隐性冲突。笔者认为,发生冲突有以下原因:

(一)根本原因:森林法立法目的变迁

1.历次森林立法目的回顾与评价

(1)1963年《森林保护条例》

1963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系统保护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第1条直接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森林,防止火灾、滥伐和防治病虫害,以促进林业生产。《森林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护林组织、森林管理、预防和扑救火灾、防治病害虫害、奖励和惩罚以及附则等7章,共计43条。除去政治性语言和政策宣示之外,《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保护森林资源,把预防和扑救火灾、防治病害虫害技术规范上升到法律层次;在森林管理上提出保障国家、集体的森林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集体林采伐批准、订约采伐制度和木材运输证明制度等。《条例》中没有规定“森林资源”的具体含义,也没有对“森林资源”进行过多的阐述。

就《条例》的具体内容而言:第一,该《条例》注重从技术角度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第二,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没有对林木交易等经济属性作出鼓励性规定,更不可能提及它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立法目的中“促进林业生产”,可以被理解成“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的经济需要”。例如当时的《人民日报》在配发的社论中开宗明义指出:“森林在整个国家经济建设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森林保护得好不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虽然该社论也强调了森林资源生态属性的重要性,但不过是“传统农耕型文明形态基础之上的朴素的直觉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的体现。随着“”对法治的践踏和破坏,我国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因为该条例的颁布得到改善,反而由于对经济属性的追逐,大量森林被采伐,森林资源变得日渐匮乏。例如20世纪30年代长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30%,到60年代降至10%;云南省1949年森林覆盖率为50%,到1980年却只有25%。1973-1976年第一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为12.7%;1977-1981年第二次清查为12.0%。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1条规定了该法立法目的: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护和美化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特制定森林法。《森林法(试行)》包括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和附则等7章,共计42条。

从《森林法(试行)》第1条规定来看,立法者已经认识到森林资源同时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并试图从法律上对它的多重价值进行保护。但在面临多重价值排序时,立法者毫不犹豫地将经济价值放在首位,然后考虑的才是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森林法(试行)》的具体内容将这一立法目的体现得更为明显,虽然规定了林业基金保护制度以增加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的保护,但并没有阻挡住立法者对追求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的渴望:根据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目的划分林种、专门设置了“森林采伐利用”一章等。当时林业部副部长罗玉川也不得不承认:“不认识林业和农业、牧业互相依存的关系,对林业抓得不紧,重砍轻造的倾向没有根本纠正。”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1998年、2009年两次修正的。《森林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现行《森林法》包括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计49条。

从法律规则上来看,1984年,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森林资源具有经济、生态等多重价值,并将森林资源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生态价值放在首位,其次才是“提供林产品”等经济价值。虽然我国1998年、2009年对森林法进行两次修订,但是并不涉及立法目的,这反映了立法者对该立法目的的满意,并认为它符合现阶段林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虽然立法目的确认了森林资源的多重价值并将生态价值放在首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整部法律中涉及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条款并不多,制度设计比较原则,有的还停留在摸索阶段。反观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条款众多且立意明确,整个森林法简直就是一部规范森林资源经济价值利用的法律。从森林法的保护对象上看更为明显:1984年森林法第2条规定是“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1998年修改时调整了顺序,并增加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2009年没有做改动。从保护范围“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都被视为民法上的物并进行交易,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根本不是森林法的保护对象。

2.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变迁是导致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引人们应该为、可以为和禁止为的行为。“但是,社会生活情势的不断变化,却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种种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的调整。因此,法律秩序就必须既稳定又灵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经历了三部森林法规,两次修改。笔者认为,对森林法修改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既有抛弃原有的法律条文,另立炉灶(例如《森林法(试行)》对《森林保护条例》的取代的方式,又有在原有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行适时调整作渐进改动(例如1984年《森林法》,后经1998年、2009年两次修正)的方式,对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发生法律冲突便不难理解。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在立法过程中所追求的或者欲实现的,并最终为该法律制度或者规定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愿望或者理想。法律制度是立法目的的表现形式,立法目的对法律制度具有指导作用,一个属于法律实践,一个属于法律意识,两者同属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文化中,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与影响法律实践。我国林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森林法立法目的经历了只追求森林资源经济价值、意识到森林资源具有多重价值、形式上把多重价值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三个过程,而现行森林法虽然经过数次修改,但是仍沿用1979年通过的《森林法(试行)》的整体框架、章节设置,并没有发生颠覆性的变化,法律规则做的也仅是修修补补的调整。这种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与立法目的的适度超前性发生了矛盾,是造成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直接原因:法律认识的局限性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来源于社会生产活动,并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人们在认清事物的本质道路上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方面,人类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对所有事物有着全面深刻认识,并把握其内部的发展规律,“既不能洞悉广泛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全部,也不能将所认识到的社会关系毫无偏差地反映到法律中”,进而制定出完美无瑕的法律;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能力是不断发展的:借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逐渐加强,必然会对原来事物的认识不断加深。正是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规律,使人们认清事物的本质。

对于森林资源多重价值的认识,我国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如前文所述,在最初的森林法的规定中,立法者只是认识到了它的经济价值,认为森林资源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并没有认识到它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森林资源及内部诸要素被视为民法意义上的物,并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领域内的法律进行调整。随着森林被采伐、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和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逐步认识到森林资源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固碳释氧、降温杀菌等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需要法律对它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确认、保护,并制定、设计具体的制度予以规范。这种对森林资源认识的局限性,正是造成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三)客观原因:“森林资源”自身的丰富性和价值多元性

“词典不仅是具有独特风格法官解释工具,而且给我们展示了语言自身的各种内涵。”《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森林”的:“通常是指大片生长的树木,林业上指在相当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很多树木,连同在这块土地上的动物以及其他植物所构成的整体。森林是木材的主要来源,同时有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止水、旱、风、沙等灾害的作用。”而“资源”是指“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生态意义上的森林资源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真菌、微生物群落与其非生命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动态复合体”。在《森林法》(修订草案)中“森林资源”则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一般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和法律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并不相同:一般意义上的森林资源不仅强调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亦注重它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的表达,更注重将它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其作用;而法律上的森林资源诸要素被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为地予以分割,并制定不同的法律予以规定,来满足人类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这种分割式的立法,不但无法对森林资源诸要素进行穷尽保护,而且忽视了森林资源内部诸要素作为整体所具有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从而造成了法律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立法目的明确化: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人类提出了新的环境观——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痛定思痛后,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的结果,“最少引入了两个层面的关系,即人类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它强调人类在追求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权利的同时,应当坚持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凭借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竭尽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进行;并且当代人在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时,应当承认并做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不允许剥夺后代人本应当合理享有发展的机会。可持续发展不仅从时间维度将“发展”扩展到代际与代际之间,而且从空间的维度将“发展”扩展到本地区、本国,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区域。

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森林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并固定下来,可以解决对森林资源概念化解释而引起的法律冲突。森林资源不仅为社会提供林木、各类林产品等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调节、保持水土、固碳释氧、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为社会提供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能够从法律上保障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非经济价值不仅能为当代人所使用,而且还可以为下一代人所拥有。另外,更是由于森林资源所提供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所具有的流动性、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森林资源带来的效益早已超过了森林所在地,进而影响到该地区、该国家乃至全球。因此,从时间的维度和空间的维度上来看,森林资源自身恰恰契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其作为森林法主要立法目的,可以避免法律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用的是“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非“林业”的称谓。除了“森林资源”自身的丰富性之外,“林业”一词涵盖的狭窄性也决定了不宜将它作为森林法的立法目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林业”是这样解释的:“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事业。”通过词义辨析,“林业”仍然被定义为“业”,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经济价值,不能涵盖“林”所提供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局限于享受森林资源提供的林木、林产品等经济利益,而把它扩展到对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追求。因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较为合适。

(二)调整范围的扩大:增加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内容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森林资源包括要素众多: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内容。从物权法的角度上看,这些要素大多可以归属于民法上的物,并能为物权法所调整。物权法是确定财产归属、交易和增进财产利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功能。在现行森林法规定中森林经营管理、森林采伐等章节,都是基于这种目的,意图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功能设置具体条款。作为特殊意义的物,森林资源诸多要素,还具有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这种双重价值导致了对人类的双重功能:物权法对其经济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保护,森林法对其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予以承认并进行保护。这种双重属性在理论上的分类是成立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是密不可分的。正是两部法律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了法律规范之间的隐性冲突。

森林资源是典型的资源性物,除了为社会提供林木、林产品满足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之外,它还具有调节、保持水土、固碳释氧、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生态属性,这些属性带来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人类对高品位生活的向往,清洁的水和空气、宁静的生活环境、优美的自然景观等越来越成为大家追求的目标,但是这种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却日渐显露,在人类的生存利益和生产利益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原有的制度设计已经无力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有必要对人类追求的利益——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和其他非经济价值利益做出制度性安排,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民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它的经济价值的归属、分配和交易进行规定,而现行森林法还没有对它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进行确认,导致了法律冲突。因此,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纳入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不仅是未来森林法必须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应与民法、物权法的协调做好制度性安排。

(三)具体制度设计:生态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固定化

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把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纳入森林法的保护范围,可以将森林法定位为“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法”而非“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法”,也是理念上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转变的具体体现。除了通过理念转变打破将森林资源局限在经济价值范围之内的思维定式之外,我国还需要改变现有森林法的体例结构,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把经济价值的规定与现行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做好衔接,避免与它们发生冲突。

研究方法的概念篇(11)

前言:作为一名在读高中生,笔者本人在高中化学的学习中也有着一段较为苦手的经历,但在频繁请教教师、查阅资料后,笔者总结出了一套较为适合自身的高中化学解题方法,虽然这一解题方法不见得存有较高的普世性,但笔者还是希望本文内容能够为苦手于高中化学解题的高中生带来一定启发。

一、物质的量概述

对于物质的量这一高中化学的重点专题来说,其本身包含着较为繁多的知识重点,结合自身高中化学的实际学习经验,笔者将这一重点概括为物质的量及相关概念的辨析、阿伏加德罗常数、摩尔质量、气体摩尔体积、阿伏加德罗定律、阿伏加德罗定律的有关推论、标准状况下气体密度的计算、物质的量浓度、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的配制、P于物质的量浓度的计算、一定物质的量浓度的稀释计算等内容,这些知识点在高考中都较为常见,而高中生想要取得较为优异的高考化学成绩,较好掌握上述知识就显得很有必要[1]。

对于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的配制这一知识重点来说,高中生必须掌握这一溶液配制的具体步骤、使用仪器、重点注意事项等知识,并能够结合这些知识完成实验误差的分析。具体来说,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配制步骤一般为计算所需溶质的量、溶解或稀释、移液、洗涤、定容、摇匀、装瓶,这一系列过程需要使用托盘天平或量筒(滴定管)、烧杯、容量瓶、玻璃棒、胶头滴管、药匙等实验仪器,而为了保证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配制能够较为顺利且高质量的完成,这一实验还需要保证容量瓶瓶塞不漏水、容量瓶规格与配制溶液相同、避免溶质在容量瓶中直接溶解和稀释、移液需要在室温下进行、水定容超过刻度线后便需要重新进行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配制。结合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配制这一重点知识点的内容我们能够发现,小小的一个知识点包含的内容完全能够转变为多种问题,所以说掌握高中化学知识的基础,是解题的重要基础,这点必须引起高中生的高度重视[2]。

二、物质的量基本概念解题与突破方法

(一)基本概念解题

在上文中结合笔者论述我们能够较为全面了解物质的量所涉及的各类基础知识,而这些基础知识进行的变形、变换,就能够组成各类化学问题。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物质的量这一高中化学知识专题在高考中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且选择题的难度并不高,但由于物质的量所涉及的知识点过多,这就使得高中生还是很容易在这类专题的化学问题中出错,但这类问题只要高中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相关化学基本概念就能够实现较好解决[3]。

(二)突破方法

为了较好应对物质的量相关的拔高题,高中生还需要对物质的量及相关概念的考查、以气体物质为中心的计算、与物质结构基本知识联系、与氧化还原反应知识结合、化学键数目的计算、阿伏伽德罗定律的应用等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以气体物质为中心的计算来说,分析物质的体积是否符合标准、考虑粒子数目是否与外界条件无关;而在阿伏伽德罗定律的应用这类问题中,相关高中生需要了解这一定律适用于所有气体与混合气体、阿伏伽德罗定律本身不能作用于非气体、以及这一定律的“三同”推“一同”,只有掌握了这些物质的量相关突破方法,才能够保证高中生能够较好完成物质的量相关问题的解答[4]。

三、相关建议

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物质的量相关概念以及其在高中试卷中的具体表现,而结合上文内容与实际高中化学学习经验,笔者就能够提出针对性较高的高中化学物质的量问题解题相关建议,这一建议可以细分为学会正确理解有关的概念、熟练掌握物质的量与其他化学计量间的相互转化关系、结合解题分析掌握物质的量相关的解题规律。具体来说,在学会正确理解有关的概念这一建议中,这一建议要求相关高中生需要在物质的量相关学习中了解这一概念的适用条件,而在了解这一适用条件后,高中生就能够较为好实现对物质的量的整体认识,这样在具体的高中化学问题解答中,因概念掌握不足引发的解题问题就能够实现较好解决;而在熟练掌握物质的量与其他化学计量间的相互转化关系这一建议中,这一建议本身来源于近年来我国各地高考化学物质的量相关问题分析,而在了解了这一相互转化关系后,对这类关系进行灵活转化、举一反三,就能够较好实现化学问题的解决;而在结合解题分析掌握物质的量相关的解题规律这一建议中,这一建议本身属于一条拔高建议,这一建议希望高中生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化学学习水平,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进行化学问题的解题练习,这样高中生不仅能够较好解决自身学习中出现的不足,其本身也能够在这一解题过程中实现解题规律的总结,长此以往高中生将形成正确的解题思路方法,物质的量这一高中化学专题问题的解题自然也将实现更好的展开。

结论

本文以物质的量专题为例对高中化学基本概念解题研究及突破方法展开了详细研究,虽然介于笔者对阅历限制本文还存在着一定漏洞,但还是希望这一内容能够为我国相关高中生的化学解题带来一定启发。

参考文献:

[1]肖晓君,衷明华.高中化学基本概念解题研究及突破方法――物质的量[J].江西化工,2013,04:28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