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大全11篇

时间:2023-11-06 10:51:19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1)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工业生产的发展却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使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难以保持最初的生态平衡,给大气环境以及人们的生存环境敲响警钟。目前,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是城市,交通运输产生的尾气以及工农业生产产生的烃类物质、硫化物、氮氧化物等物质的排放,使得空气质量逐步恶化,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寻找大气污染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预防,不仅能够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降低大气的污染率,还能够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以及生命健康。

一、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原因有多方面,其原因主要有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污染、能源浪费严重、交通运输工具尾气排放量增加、市政建设不合理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薄弱。

(一)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污染

由于工业生产的模式较为落后,以粗放型生产为主。由于工业生产的规模、使用的原料、产品种类以及工艺过程等各不相同,造成大气污染的程度不同。各种大气污染随之而来,直接对臭氧层形成影响,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大气污染使建筑物、铁路受到腐蚀,同时也给工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因此在治理大气污染时,应注重对工业生产进行优化管理。

(二)能源浪费严重

进行工农业生产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利用能源,造成能源过度浪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能源的使用量占据大部分,主要用于发电、工业及民用等。煤炭生产量大量增加的同时,忽视了高硫煤问题。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能耗较高及排污量较大的能源,各种燃烧的设备技术较差与制造的水平较低,致使能源的利用率较低。煤炭在燃烧的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杂质到空气中,直接影响到空气的质量,加剧了大气污染。

(三)交通运输工具尾气排放量增加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交通运输建设使生活更加便利,但在使用的过程中,却造成城市的大气污染。汽车数量迅速增加,致使汽车尾气排放量增加,特别是冒烟车辆以及柴油货车,排放出的尾气含有烃类物质,不仅造成空气污染,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

(四)市政建设不合理

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公路建设时的人行道会高于路面或与路面垂直,致使公路上面的粉尘难以被风吹走,粉尘越积越多以致汽车驶过时会引起扬尘。为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不断对城市进行改造及建设,市政建设的不合理造成自然资源滥用的现象,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大气污染较为严重,使人类的生存环境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五)人们的环境意识薄弱

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就是大气环境,一旦大气环境受到破坏,难以恢复到原始状态。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得到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随之增加,必须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对大气环境进行防治。由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在发展经济、产业及城市建设时,是以牺牲环境做为代价,从而换取经济发展。以致出现重复建设、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劣质煤炭的流通失控以及能源资源过度浪费等现象。

二、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使空气质量逐步恶化,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必须针对大气污染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预防,逐步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从而降低大气的污染率。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工业生产、提高能源的使用率、减少交通运输的排放量、优化市政建设以及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方面进行治理。

(一)综合整治工业生产

在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趋势以及大气的质量现状进行规划,制定出有效地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各城市片区环境承载力进行治理,以减少工农业生产及交通运输的污染排放。污染排放量要得到控制,必须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及对交通状况进行改善,从根本上来控制污染物的范围,有针对性的治理环境。城市地区以集中供暖方式为主,优化调整工业的布局,使能源的使用得到规范,通过依靠科学技术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二)提高能源的使用率

企业生产的过程中,必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生产技术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通过对生产工艺进行完善,使生产设备的性能得到优化及改进,不断降低环境的污染率。另外,还应改变传统的能源燃烧模式,提高能源燃烧的效率,逐步以太阳能、地热能、气体燃料以及低硫煤等无污染的能源代替能耗较高及排污量较大的能源。

(三)减少交通运输的排放量

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的过程中,造成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必须改善交通运输工具来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政府在规划城市交通运输建设时,应合理布局以及科学规划,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的状况。

(四)优化市政建设

政府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具有权威性,能够为社会发展进行控制与指导。治理大气污染需要政府发挥自能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对有关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业进行控制。通过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减少车辆的尾气排放。调整工业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排放,逐步改善大气环境,建设并绿化城市,使城市的大气环境逐步改善。

(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大气污染的治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但大部分的人并未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大气污染的严重性。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向人们推广环境保护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经济手段,如合理利用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作用,解决环境治理的问题,对于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违规企业应进行处罚或收取相应污染治理费。

三、结语

大气受到污染的原因有多种,必须根据大气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及治理。大气污染的治理过程是长期的任务,需要逐步对大气环境的质量进行改善,使大气污染得到综合治理,进而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以及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1]王阳.浅谈大气污染的原因与治理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8)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2)

财税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它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现代经济学认为,以下原因导致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理论基础。

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大气、水等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结果必然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2.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即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比如一个厂商排放了污水,会导致临近居民饮用水质量下降、鱼类减少、其他厂商安装治污设备等外部成本的发生。但这些成本并未在价格中表现出来,因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确定的产量必将大于资源有效配置所要求的产量,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

3.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即人类在对待环境问题方面仅具有有限理性。首先,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在人们对环境保护未产生清醒认识之前,非理性的人类行为势所难免。其次,即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还是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最后,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也会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长。

4.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环境信息是稀缺的,因为人类对环境的认识至今还是微乎其微的,信息一旦公开即成为公共物品。因此人们倾向于封锁信息,以保证自身优势。环境信息还是不对称的,比如污染者对于其污染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往往比受污染者了解得多得多,但受个人利益驱使,污染者往往会隐瞒这些信息,以继续其污染行为。

5.规模报酬递增。在环境保护方面,微观防治往往是不经济的。比如,对于中小企业,如果地域集中,那么各企业单独建污水处理设备,远不如集中建一个污水处理厂更为经济有效。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正在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

正是由于以上诸方面原因,使环境成本不能自动体现在生产成本之中,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比如,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作用下,生产者从各自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通过征税和补贴,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这一措施在理论界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税”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如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生态税等。

二、发达国家环境税收政策概要

即使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环境税也不过是近20年才有的事。最早的先驱是法国,法国于1964年开始实施水污染收费(在国外,广义的环境税概念包括收费)。但近些年来,环境税却是环境经济手段中发展最快的一种。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环境(污染)税。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

(1)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

(2)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

(3)固定废物税。固定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定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油税等。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4)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2.生态(破坏)税。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交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交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

3.其他税收环保政策。

(1)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这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对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措施来调节实施。

(2)鼓励对环保的投资。主要通过对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等税收措施来调节实施。

(3)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征税时通过适用低税率对环保产品予以照顾,对废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税优待。

(4)鼓励环保行为。如美国为鼓励私人造林,规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税,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税,私人造林的耗费可以抵缴所得税。

(5)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

三、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基本构想

排污收费制度的广泛实施为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实施10多年,使得“污染者付费”这一环境税收的经济本质和精髓已经深入人心,从客观上奠定了群众舆论基础,有利于节约开征成本。同时,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排污费本身就具有“准税”性质,使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又具备了制度基础。这些都使我国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政策具备了可行性。

1.设计原则。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环境税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污染防治属地方自治事项的原则;税率因时因地而异的原则;根据排放量而变动税率的原则;税收收入应专款专用、统收统支的原则;收入不应用于补贴污染的原则。

2.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税的课征环节和纳税人可作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与环境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我国环境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

从纳税环节来看,环境税课税环节的选择应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点征税。但按照简明原则,也要考虑尽量减少课税对象的数量。具体可按以下规则确定纳税环节: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税收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就可将纳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资源匮乏或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简称排污行为。其理由首先在于,在各种污染源中,上述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有统计资料表明,仅各种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其次是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这不仅可以降低环境税制度设计的难度,而且可利用长期形成的缴纳排污费的习惯,减少征收阻力。另一类是那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此类产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但是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4.计税依据。

环境税的经济刺激应当直接与造成污染的程度密切相关,对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按浓度高低征税,浓度相同的则应按照排放数量纳税(只要这种计量方法的执行成本不高于税收收入且具有技术可行性)。因此,征税对象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即为计税依据。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

5.税率。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税率不宜过高。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因追求过度清洁而抑制生产活动,从而损伤税基的现象。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对于浓度相同的应税污染物,为了支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应充分利用累进税率的特点,按照排放的数量的差别来确定税率。税率应以超额累进税为主,充分发挥超额累进税在调节环境污染行为中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体现税收差别并应有适当的弹性。同时由于各地区的地理、气候和人口等自然状况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设计税率应根据每种污染物对各地污染物的边际损害为依据。如日本仅二氧化硫排放税就将全国划分为7个区,适用不同标准。

但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负担水平,在进行环境税税率设计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使环境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排放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排放物应分别设置税目,并视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设计税率。其税率形式应采用累进性定额税率,即对同一类污染物,根据其有害成分的含量采用高低不同的定额税率。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

(2)对应税产品,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但均应按不同产品设置税目。

6.税收管辖权限的划分。

可将环境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上缴中央部分用于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自然环境治理项目;地方自留部分则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各地税率不同,区内环保工作量和资金需求也有很大差异,地方留成部分及国家补贴应当体现这些差异。

四、我国环境税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开征环境税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经济运行息息相关。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可先在小范围或污染甚为严重的企业开征此项税收,或者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将有关环保方面的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为了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必须落实好以下措施。

第一,加快能源税制的改革。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成因。可以像大多数OECD成员国那样,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订立不同的征税标准,或对燃料税部分根据其所含的碳和其他污染成分征税,还可以通过调整汽油销售税和交通工具税来改变人们选择交通工具的偏好。

第二,加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改革。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采用较高的消费税作为直接环境税的补充。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对环保方面的设备投资实行企业所得税抵扣制度。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3)

根据前文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数据,我国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例很少,行政处罚居多。之所以产生该情况,是否因为若干环境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呢?笔者认为不妨从本罪的结果要件分析,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的,都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后,如今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降低,在环境污染纠纷总量依然庞大的前提下,按照逻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理应增多,如今立案的数量不增反减。分析造成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困境的原因,一方面,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设立加强了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企业也确实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机会作出了贡献。

(二)污染环境罪定罪难困境的原因探究

1.结果犯加重因果关系证明难度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1]。污染环境罪要求“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属于结果犯的范畴。但刑法将本罪定性为结果犯存在较大的弊端:加大了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和使数人事前无通谋的犯罪刑事责任划分困难。首先,环境污染犯罪通常具有污染物积累时间长和后果难以控制的特点,除突发性环境污染犯罪较容易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从正面直接准确地认定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将会使很多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2]。其次,在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中,对数人事前无通谋的违法行为,因为污染物的多样性,因果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判断谁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刑法未明确规定本罪主观责任引发学界争议,使共同犯罪的处理陷入困境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主观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共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三种观点,这直接影响着对共同犯罪的处理。持过失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本罪法定刑的立法例与其他过失类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并没有区别[3]。若本罪主观方面采纳过失说的观点,则污染环境罪无法构成共同犯罪。对一人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则不构成本罪的共犯,只能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处理。持故意说观点的学者则表示,从论理解释的角度,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是行为的危险性和严重的损害结果,过失说已经承认行为人对行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那么实害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根据张明楷教授“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即使行为人对此并无认识,也可成立故意。[4]按照故意说的观点,对一人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则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混合说主张本罪采用双重罪过,不区分行为人主观犯意而适用相同的法定刑[5],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也难以自圆其说,在此不再详述。

二、解决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的若干建议

(一)改革旧的环保行政体制,实现上下级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

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之所以立案少、立案难,在于身负监管职责的基层环保部门并未依法立案,及时立案,上级环保部门不能对下级采取直接有效的处罚措施,这是我国现有环保行政体制的沉疴痼疾。从体制结构的角度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体制结构呈现出地方分权,中央与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即在权责关系上呈现分级结构,地方政府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直接管理地方环保部门;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没有垂直领导关系,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只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不能对下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这种体制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本地的环境保护。针对该问题,从行政方面,推动环保部门行政体制改革,提高上级机关对下级的领导和干预能力势在必行。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环保事权、基层环保部门主要行使环保职能执行权的基础上,通过对人事管理、财政经费等体制要素的重新配置,将人员编制、财物经费归于上级环保部门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的权威在基层单独归于市级环保部门[6]。

(二)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刑期

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刑期并非主张重刑化,而正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体现。目前污染环境罪短期自由刑与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相比有过轻之嫌,适当提高刑期后,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就可以本罪而不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利于有效发挥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震慑作用。

(三)针对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采用多种因果关系证明方法

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难以从正面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使很多环境犯罪逃脱刑事制裁。建议控方采用间接反证法,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等新型证明方法,合理分配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各类环境污染犯罪得到法律的严惩。[7]

(四)尽早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的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4)

引言

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总会伴随着对环境的侵害,环境监测目的就是要及时的发现危害环境的因素,将其降到最低。环境污染的检测项目多而杂,它包括水污染、固体污染、空气污染等许多的方面,而这每种污染又包含着多项的检测指标,这种多样性的检测指标给环境污染的评价与分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正因为如此,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我们引入了因子分析法,它能很好的简化指标结构、浓缩信息、降低指标的难度,在主要信息比较充分的前提下,将各种因素进行变量分组,增强组内变量的关联性,减弱不同组别的关联性,逐渐将环境检测的指标集中在几个互不影响的因素上,减小问题分析的难度。

一、因子分析的步骤和原理

因子分析从与最初的变量的相关系数的矩阵出发,然后寻找与问题关联性较大的几个难以观测的因子,通过这几个因子来对实物的原始变量之间的关联系数。例如共有n个样本数,在每个样品n中有P个指标,那么我们就可以列出相应的矩阵,它的一般步骤为:①计算标准化数据在矩阵中的相关系数,再与此同时要求得相关系数的矩阵特殊根,和与此相互对应的正交标准化的能反映特征的向量E;②原始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在进行因子分析中的标准化应用公式中既有样本的均值也存在样本的标准值,通过标准化的运算来消除原始变量中不同的量纲的影响;③若是特征根的贡献率累计达到85%,则可以得到到一个全新的因子载荷的矩阵;④根据在各式或是检测中得到的样品因子得分,对其进行系统的排序,并且进一步进行聚类分析;⑤对由特征根积累率中得来的载荷矩阵施行方差最大值的正交旋转变换,经过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的每个列向量对应着每个公共因子。进行列向量的旋转变换的目的是为了使得每个公因子只与对应的若干个原始变量有关联性,如此就能增强各个因子的可解释性。

二、环境污染的因子分析

1.数据收集

在进行环境污染各项因子的分析之初对对各个地区的环境数据的检测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所用工作的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分析过程的好坏,通过对全国的各个主要地区的生活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的收集,并且选取了九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检测的指标,笔者将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

2.数据分析和处理

在进行数据收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地区的数据是不具备的。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所以在进行数据填补时用全国平均值并不是很科学。对环境有着极大影响的烟尘以及二氧化硫绝大多数都是来自生活和工业排放,可以根据全国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比例来估算我国地区的排放总量,这种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3.公因子的提取和分析

通过SPSS软件的引用可以科学的计算出特征向量和特征根,而且这些数据的累计贡献率达到了86.54%,这个数据说明提取的3个公因子的信息含量是几乎包含了原来9个污染指标的全部信息,可以知道进行“降维”是比较成功。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确定提取3个公因子,同时还可以得到初始的因子载荷矩阵,同时使用最大方差的旋转法可以顺便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从上表可以知道,工业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工业废气和烟尘的排放总量,在第一公因子F1上所具有的的载荷是比较大的,然而其它污染的指标在F1上的载荷并不大。从表中我们可以知道除了X6是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其他的项目都是工业空气的污染指标,所以F1也可以称为工业大气污染因子,以此类推可以分别进行命名。

三、各地区环境污染的分析和比较

通过上面进行的可解释性的公共因子的命名后,还可以根据SPSS函数式的分析来研究环境的污染情况,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山东、四川、广西、河南、河北及辽宁在第一公因子上的得分是相对较高的,这些省份的额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中有不少是属于建国后不久确立的国家老工业基地,由于工业密集型高,而且生产的耗能高,科技含量低,以环境污染的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还有的企业是在乡镇,改革开放之后,乡镇经济也快速发展,许多重污染企业为了逃避城市过高的治污费用而将企业转而设在了比较偏远的乡镇,乡镇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并且乡镇政府对环境治理及缺乏经验又缺乏意识,这就造成了一些乡镇在大气污染因子上得分比较高,我们得到各地区的因子得分表:

相较于上面的这些省份,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青海、贵州等地区的这几项因子的得分就要低得多了,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些得分比较低的城市要么是比较偏远的地区,要么是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些比较发达的城市的经济来源不再是传统的工业制造或是能源生产了,而更多的是以航运、通信、金融、教育、服务业等为经济支撑,这些产业基本上是不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地区的污染因子数不高的原因了。

在表中还可以发现,江苏、浙江、上海、山西、湖北等地的第二公因子数比较高,这说明这些地区的水污染比较严重,研究发现这些地区要么是经济产业结构中依托水资源比较重,要么是水资源比较丰富、人口众多、分散比较广的地区。而贵州、山西、内蒙等地的第三因子得分比较高,这说明该地生活空气污染比较严重,贵州得分最高,这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相关,贵州所处地区属于我国酸雨控制区,酸雨污染严重。而像山西、内蒙都属于能源大省,煤储量极为丰富,在采煤用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通过上面的分析比较可以初步的得出一些结论。第一类,特殊污染地区:山西(水污染轻微,工业大气污染严重)、广东(工业大气污染轻微、水污染严重);第二类,水污染居中、工业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区:四川、广西、河北、河南、山东;第三类,工业大气污染居中、水污染较重的地区:浙江、江苏、湖南、湖北;第四类,工业大气污染轻微、水污染居中的地区:北京、上海、贵州;第五类,水污染轻微、工业大气污染居中的地区:内蒙、江西、安徽;第六类,水污染和工业大气污染都轻微的地区:天津、宁夏、海南、新疆、、青海、云南、甘肃。

总之,因子分析法是一种能够大大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抓住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它的使用为环境污染的科学检测与评价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5)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6)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7)

随着地球上人口的剧增和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强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废气物质不断的输入环境,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这个重大问题,对于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广泛,许多技术已相当成熟并被广泛应用。

对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来说,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以及难治理和修复周期长等区别与大气和地表水体污染的特点,其修复问题已成为环境科学研究日益活跃的领域,同时也是世界性难题。虽然人们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实用技术,但这些修复方法往往会破坏场地结构、造成二次污染,对于污染面积巨大且污染程度较轻的土壤甚至难以应用。为此,近年来,人们在污染环境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甚至生物修复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理念,并对其概念、内涵、原理、产业化途径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应用的探索,试图以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一、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础

生物修复是对污染环境实施修复、之力的最为重要的技术之一,是正在发展中的技术,是生态修复的基础。

目前被广泛认同的生物修复定义,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从而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消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一个受控或自发进行的过程,这是狭义的定义。

除了微生物修复外,植物修复、动物修复乃至酶学修复等方式的出现,赋予了生物修复更广泛的内涵,即生物修复是指利用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动物以及水生藻类、陆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谢活性降解、减轻有机污染物的毒性,改变重金属的活性或在环境中结合态,通过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或物理特性二影响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广、最有效的生物修复技术仍是微生物修复。

二、物理与化学修复—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

从修复原理来看,物理修复与化学修复是指充分利用光、温、水、土、气、热等环境要素,根据污染物的理性性质,通过机械分离、蒸发、点解、磁化、冰冻、加热、凝固、氧化—还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学反应,使环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通常,为了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复或化学修复往作为生物修复的前处理阶段,近年来根式作为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无论是环境要素或生态因子,还是工程措施,对于修复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影响要素。若将它们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环境条件和生态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转化,将极大地提高生物修复或植物修复的效率,这一点对于生态修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物理与化学修复措施与生物修复的结合,是生态修复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关系到生态修复的有效性和成败。在实际的修复过程中,把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措施更好地与生物修复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态修复技术。

三、植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复这一概念大约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来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积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来去除污染环境中多余的重金属。

目前,植物修复这一技术已经涵盖了污染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如城市树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对大气或室内空气的净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过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利用而对富营养化水体的净化;污染土壤及水体中无机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机污染物的讲解等。

在污染环境治理中,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实际上植物修复过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际圈微生物、根际圈土壤物理和化学因素(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为调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总的来说,植物修复几乎包括了生态修复的所有机制,是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8)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近年来,农村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农村的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都给农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了沉重的压力。此外,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往往与人口、经济发展等问题叠加在一起,使得环境矛盾冲突愈加明显,“三农”问题和其他问题也就更加复杂。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1、工业污染严重

乡镇企业往往是以塑料、纺织、金属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等重污染企业为主。由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会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据调查,我国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占整个工业污染排放量的比重己由世纪年代的增加到,目前,一些乡镇企业的废水、固废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全国工业企业的以上。

2、农业污染加剧

化肥、农药的施用可以提高土地产出水平,但过量使用或使用不当,则会对人类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甚或严重破坏。与此同时,随着农用地膜应用于我国大棚农业的发展,其使用量日益增加,农用地膜得不到及时的回收处理,是造成农村环境“白色污染”的重要原因。此外,秸秆焚烧是农村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我国农作物种植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植物秸秆,而除了少部分被回收,大量的作物秸秆都是被焚烧处理。

3、生活垃圾难以有效处置

据有关部门调查,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有约51%的农民家庭是将生活垃圾直接倒入沟渠,有18%的人直接倒入农田,只有很少的人是将垃圾掩埋或烧掉。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垃圾的构成成分也日益复杂,由以前容易自然腐烂的菜叶、果皮等发展到塑料袋、废旧电池、农药瓶、灯管灯泡以及砖瓦渣土等的混合体,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农村垃圾处理率低,根本无法自然降解,因此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负担。

4、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

城市生态环保意识的增强,使得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正以污染产业和污染物质两种途径向城郊或农村转移。一些原先扎根城市的高污染企业被清除出场后,立即借助农村乡镇招商引资的机会,转移阵地迁往农村,让污染冠冕堂皇的“上山下乡”。最终,农村环境要承担来自城市污染和农村污染的双重压力,使原本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二、农村环境污染难以治理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上的不足

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农民生态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导致农民环境意识差。这也决定了他们在无意识状态下,整体性破坏环境的劣根性,也直接影响了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进度。而事实上,“农民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是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3]此外,乡镇企业通常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唯利是图,缺乏正确的环境观念甚至环保意识缺失。

2、制度安排上不合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实行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建设。结果使农村社会、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停滞不前,城乡差别越来越大。因此导致不少地方乡镇领导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正确认识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没有被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有时甚至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以牺牲农村生态环境为待机。

3、法律制定上的偏差

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农村与城市被放在同一框架体系下进行立法设计。然而,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的现实制度选择中受城乡二元化制度的影响,优先将立法资源、资金投入和机构设置等向城市倾斜,即在法律规定上把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排在了国家整体环境序列的末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针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考虑不够。

4、资金及技术的不足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地区很难申请到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环境能力建设的扶持资金,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防治资金都投入到了城市和工业之中。因此,许多农村都存在着对资源擅自开发和盲目利用的情况。相应的,到2010年,我国农村领域出台的技术政策只有《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而各领域指导更为详细、实用性更强的技术指南并未正式出台。

三、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1、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我国的城乡二元化差异的社会结构,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差距过大,经济社会领域广泛存在着二元化的结构。这种城乡分治战略的二元的社会结构的根本就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在政策和地位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这一“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社会问题反映在环境问题上,就是农村环境污染的日益恶化。

2、树立法治意识

当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宪法》为体,以《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的法律规章为辅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比较分散,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3、明确社会责任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肩负起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助于推进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也可以规避来自环保部门排查的压力,安心生产,并保持双方之间的良好关系,赢得市场优势和主管部门的信赖,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可以改善自身形象,整合公司己有资源,提高技术创新,实现企业绿色发展。而治理和改善农村环境,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认知的程度。只有身处其中的居民对自身环境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关行动,农村环境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张笑归,刘树庆.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河北农业科学,2009(4):101.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9)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处置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工业园区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业园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社会原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四)工业园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孙成宁同志任组长,副主任陈继平、张洪瑚任副组长。园区内各企业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应急领导小组设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习上级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2)负责受理园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随时掌握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

(3)向县政府报告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负责工业园区与周边村、组之间;园区内厂际之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等工作。

(6)负责协调和解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7)积极协调组织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

(8)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专家组及职责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商)请市、县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队等相关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应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对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职责是:

(1)及时进入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及建议。

(2)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提出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的范围及处置方案。

(3)实施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建议措施。

(5)应急处理的其它任务。

四、基本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四)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五、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经认定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部率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明确途中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情况,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或应急区域。

(三)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紧急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五)现场报告

各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现场指挥部按6小时速报、12小时初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各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迅速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和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六、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人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以无线通信为主。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移动通讯。

(3)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现场临时架设开通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现上情下达;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辅以运动通信,实现信息交流。

(二)运输保障

运输的确认和调度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平时应急车辆须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等勤务保障。

(三)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也可送至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2)生活保障。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具体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七、领导小组:

组长:(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园区内各企业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人。

八、应急电话: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

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10)

随着地球上人口的剧增和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强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废气物质不断的输入环境,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这个重大问题,对于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广泛,许多技术已相当成熟并被广泛应用。

对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来说,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以及难治理和修复周期长等区别与大气和地表水体污染的特点,其修复问题已成为环境科学研究日益活跃的领域,同时也是世界性难题。虽然人们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实用技术,但这些修复方法往往会破坏场地结构、造成二次污染,对于污染面积巨大且污染程度较轻的土壤甚至难以应用。为此,近年来,人们在污染环境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甚至生物修复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理念,并对其概念、内涵、原理、产业化途径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应用的探索,试图以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一、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础

生物修复是对污染环境实施修复、之力的最为重要的技术之一,是正在发展中的技术,是生态修复的基础。

目前被广泛认同的生物修复定义,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从而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消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一个受控或自发进行的过程,这是狭义的定义。

除了微生物修复外,植物修复、动物修复乃至酶学修复等方式的出现,赋予了生物修复更广泛的内涵,即生物修复是指利用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动物以及水生藻类、陆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谢活性降解、减轻有机污染物的毒性,改变重金属的活性或在环境中结合态,通过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或物理特性二影响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广、最有效的生物修复技术仍是微生物修复。

二、物理与化学修复—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

从修复原理来看,物理修复与化学修复是指充分利用光、温、水、土、气、热等环境要素,根据污染物的理性性质,通过机械分离、蒸发、点解、磁化、冰冻、加热、凝固、氧化—还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学反应,使环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通常,为了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复或化学修复往作为生物修复的前处理阶段,近年来根式作为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无论是环境要素或生态因子,还是工程措施,对于修复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影响要素。若将它们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环境条件和生态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转化,将极大地提高生物修复或植物修复的效率,这一点对于生态修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物理与化学修复措施与生物修复的结合,是生态修复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关系到生态修复的有效性和成败。在实际的修复过程中,把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措施更好地与生物修复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态修复技术。

三、植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复这一概念大约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来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积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来去除污染环境中多余的重金属。

目前,植物修复这一技术已经涵盖了污染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如城市树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对大气或室内空气的净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过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利用而对富营养化水体的净化;污染土壤及水体中无机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机污染物的讲解等。

在污染环境治理中,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实际上植物修复过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际圈微生物、根际圈土壤物理和化学因素(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为调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总的来说,植物修复几乎包括了生态修复的所有机制,是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篇(11)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外部经济性”,从而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中,很少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对财产、人身、生产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并将其折算到有关的产品成本或收益当中,而往往只考虑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这种视环境价值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着人们的经营理念,并因此也给人类带来了牺牲环境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惨痛代价,造成了环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坏。针对这种情况,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应运而生。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指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成本中去,从而根本上反映产品的真正价值,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成本内部化理念源于20世纪中期产生的环境经济学。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原有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进一步地确立环境法律的经济手段,来确保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施。从而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结构,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达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二、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含义及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体现

环境保护的经济法律体制是在现实社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种现象同时出现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就是说,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性的手段。《21世纪议程》中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法律手段……。”因此,我们提出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是指以“生态人”理念为出发点,以兼顾环境道德、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环境价值、社会效益为标准,以含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律规制手段。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关键性优势在于,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针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㈠环境资源的市场化,使环境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更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经济成本随着污染物的多少而变化,从而激发生产者扩大技术投资,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环境管理成本的降低。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环境经济保护措施,更体现了在污染分担上的公平原则,一改往日“公共绿地的悲剧”,而是采取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明确了环境成本的分担,而不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损的成本。㈢刺激市场主体的环保积极性。一方面,污染者尽量选择经济上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场手段发展无外部成本的生产方式,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环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更积极地选用绿色健康的产品,因为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污染环境产品的成本价值高于无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样形成的价格差异自然让人们乐于“绿色消费”,从而有利环境污染的治理。目前,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国家广泛采用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虽在我国环境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环保立法的不断完善其最终亦将被纳入到体系中来。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体现为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拟订“三废”排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额费用。其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等。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因为它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激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造纸、化工、冶炼等“夕阳产业”的生产企业。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费者退回或者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数量退还给消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相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其实,这种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处理就是这样。只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成为了消费的主导理念,以致于让人们遗忘了更重要的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弃一点方便,而采取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除了以上这些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适用,还有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续,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环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作用于环境经济法律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内部化环境成本,使环境资源达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从根本上改善着人类的生存环境。

三、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在环境立法中的发展方向

虽然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已在环境法规中初步建立,各项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认,但在经济手段的具体实施环节上还存在着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吸取西方的经验教训,完善环境税收的计税依据是关键。首先,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应该采用双重指标,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来计征税费,单一的计征标准往往造成显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现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事实依据。”有经验证明,根据单一的排放浓度标准来征税,致使许多排放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了缴纳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公平性。

其次,排污费的收费税率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实行多标准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个别工业密集、污染严重的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征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理想的税率计算方法是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拍卖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产权,同时与同类绿色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综合平衡来确定相关税种的税率。

再次,注重间接课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对于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烟花爆竹),宜根据污染程度采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式;对于其他产品则应当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对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这样的产品如非绿色冰箱的生产。

最后,关于税费的管理和使用。环境污染税和产品税费的计征,应当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补助资金,按专向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之所以对税费进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就是为了制止和纠正环境税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的违法行为,以保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和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费方面,关键是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费的收费力度。以往的收费标准定位较低,这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因为相比较下来似乎交纳排污费更合算一些,结果造成环境污染不但难以改观,甚至更为严重,征费的初衷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推广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化的双收费制度。

再次,实行按污染物的浓度、种类、数量等多维度的量值进行计征的标准,同时对于多个因素造成的污染现象,即多因一果,实行全部征收排污费。

最后,同环境污染税金一样,通过独立核算,纳入专项帐户,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下的新型活动主体。

首先,应该大力扶植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谁付费谁治理”,以降低治理费用,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效益。

其次,鉴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公益性,为保障污染的及时整治,应建立类似“环境权益公司”的非营利组织以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效率。

再次,应当建立类似于“控污银行”的中介组织以期代替政府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的既担当组织者又充当中介机构的尴尬地位。

㈣针对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在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中适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取得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