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大全11篇

时间:2023-11-07 11:16:36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1)

【关 键 词】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legal consciousness/modernization/mode

【正 文】

法律意识现代化之模式分析是在把握了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一般共性的基础上,结合各国具体的现代化历史过程,在历史实证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各国在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递嬗过程中如何解决本国传统与外来文化、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协调现代化过程的各种关系,从而走一条与别国不同的现代化之路的问题,它关注的乃是各国现代化发展的民族特色问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在革命成功后,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1](p.292)因此,研究法律意识现代化,应当在对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世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特征进行概括和研讨,对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的多样性统一的格局进行整体性把握。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之理论探讨

关于政治和法制现代化的模式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都曾作过比较性分析和概括。有的从法制现代化起源的角度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划分为内源的法制现代化和外源的法制现代化[2];有的以法制现代化动力作为划分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依据或标准,把法制现代化划分为内发式、外发式和混合式三种模式。[3](p.549)有的从欧美政治体制演变过程中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化和参政的扩大化三个方面来比较分析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体制现代化的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4](p.83)有的从政治意识形态和现代化的社会推动主体的角度,将政治现代化划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法西斯主义模式及以俄国和中国为代表的共产主义模式。[3](pp.546-547)有的从“等级的程度”和“价值的形式”两个角度将政治现代化分为世俗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圣化—集体主义模式[5](p.67)等等。

我们认为,理性把握和科学确立某一国家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应当确立下列基本理念: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范畴。这就是说,划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固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或总是从某一角度来划分的,但各种不同角度的划分应具有兼容性。当我们具体分析某一国家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特征的时候,往往从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之,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进行分析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多角度的研究和概括。把握一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应当在现代化过程中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抽象出几对基本关系,通过对该国在处理、协调和整合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来确定其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的整合架构。从这个意义来说,上述关于法制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的模式划分的理论都只是从某一个角度分析和界说某一国家或地区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因而,也都具有独断论的色彩。本文主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把握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第一,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的角度,确定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主要考察外来因素与本国传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重点考察本国传统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对于现代化的后来者来说,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的外来因素与本国传统之间的关系,它们各自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功能。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律意识现代化归结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

第二,从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角度,现代化总是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对传统社会、法律价值观和法制框架的超越和破坏,但现代型对传统型的不同的超越方式,在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因素和传统因素的不同结合机制,使现代化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特征。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方式来看,法律意识现代化可以划分为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三种。

二、法律意识的传统与现代性

传统与现代性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现代化首先就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没有对传统的突破和超越就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运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就称不上是社会主体法律意识体系的一种模式创新和创造性转型。对此,我国已故著名哲学家李秀林先生指出:“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对传统性的突破和否定,由此而表现了历史发展中的间断性或阶段性。但是,另一方面,充分发展了的现代性还内在地包含着对传统中积极因素的肯定和发掘,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续性或一体性。”[6](p.5)因之,在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研究中,探讨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特别是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把握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律意识是以现代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是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观反映。尽管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现代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具有某些共同一致的法律观念的内容,这些法律意识的要素主要有正义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秩序观念以及法治观念等等;而传统法律意识是以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规范体系在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等级特权、义务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法律观念是其基本的品格。因而,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观念在本质上是两种对立的法律观念体系。但是,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又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又具有相互兼容、渗透和共存的一面。希尔斯指出:“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7](p.286)公丕祥教授也指出:“任何法律传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及规则,并不是任意积累而成的,也不是一堆杂乱无章偶然选择行为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正因为如此,它本身为后来人们提供了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8](pp.572-573)

法律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法律认识演进的过程。从个体认识的发生和发展机理论之,个体认识的基础是个体心理格局(schema),它是认识结构的起点和核心。心理格局面对外来刺激而首先试图同化外来的异质因素,但是,“同化不能使格局改变或创新,只有自我调节才能起这种作用。调节是指个体受到刺激或环境的作用而引起或促进原有格局的变化和创新以适应外界环境的过程。调节因素是内在的。”“适应包括同化和调节两种机能。通过同化和调节,认识结构就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环境。皮亚杰把适应看作智力的本质。通过适应,同化和调节这两种活动达到平衡。平衡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平衡状态不是绝对静止的,一个较低水平的平衡状态,通过机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就过渡到一个较高水平的平衡状态。平衡的这种继续的发展,就是整个心理智力的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平衡是认识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9](pp.3-4)根据这一心理学原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个体法律的传统认识结构和格局对外来文化刺激的同化和调节作用的过程及其产物。从民族法律意识发展过程来看,传统法律文化的模式结构是传统法律意识的原始“格局”,由于受到新的社会因素刺激,它首先试图将这些新的因素纳入其原有的民族文化心理“格局”之中,使之成为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传统文化的“同化”功能在起作用。但是当现代法律文化观念和意识作为新的刺激因素与原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不相容,乃至相冲突的时候,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格局”的同化功能就失灵了。这时,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体系的“调节”功能就开始发挥作用,试图通过调节以协调、整合和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意识调节功能的发挥必然导致传统的法律意识体系发生变形,乃至解构。民族心理调节功能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传统的文化观念因素和新的文化意识因素重新整合的过程,也就是构建新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系的过程。在这种民族法律文体体系的“同化”和“调节”的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就逐步走向现代化。因之,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在现代化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础和起点,对法律意识现代化之模式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具体历史条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现代化的方式等也各有差别,因而,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调节和适应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格局和模式。一般来说,由解决和处理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即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重构型。

传统变异型是指那些内发型国家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自身就具有超越其自身的动力和能力,现代对传统的超越是通过其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内部因素的运动而实现的。现代型法律意识体系的建构是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和法律文化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传统对自身的否定。在这种模式下,传统中的现代因素通过某种契机而动员起来,实现自身的模式转变。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先行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属于此种类型。它的重要特点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本国传统中的现代化因素的启动,是本国传统的自我否定和变革。我们知道,西方法律文明来自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传统。早在古代希腊,西方社会就有了对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思考。从古希腊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与人定法、法律与正义关系之探讨,以及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法律理念就已经深入人心。古代罗马是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是简单商品世界的法律。罗马法的著名代表性法典《民法大全》形成了世界古代最为宏大的私法体系,全面规定了身份、侵权、不当得利、契约和救济手段等法律制度。罗马法开创了法律形式化的传统,“起初,罗马法颇重形式,僵化而具体。但它最终由刻板的规则发展为普遍的规范;由具体的思想模式发展为抽象的思想方法。逐渐以注重实际细节、崇尚和盛行艺术术语为特征。”[10](pp.12-13)尽管在中世纪,罗马法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活方式的瓦解而一度被冷落,但罗马法在中世纪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与古代希腊的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一起在基督教的宗教法和宗教伦理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并在12、13世纪开始得到复苏。因之,在西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构成了西方中世纪后期思想解放运动的强大思潮,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

传统断裂型是指法律意识现代化主要是外来文化因素强加给的,现代化打碎了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观念体系,基本按照外国的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构建现代法律文化体系,本国或本地区的传统在其中没有什么贡献,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成之时,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死亡之日。这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本国或本地区社会发展较迟,刚刚进入文明的门槛,其本地文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有的甚至处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由于本地文明发展的落后性,在面对外来法律文化冲突的时候就很快土崩瓦解,而自身文化受到极大破坏,并逐步消失;第二,外国对这些地区实行军事占领和实行政治统治相当长的时间,本国或本地区的文化不再是本地的主流文化,大量的外国移民涌入,成为这一地区社会的主要成员和主流文化群体,土居人成为社会的下层,原有的文化成为了一种“亚文化”;第三,尽管在这些地区或国家,在土著人中间,其特有的文化仍然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法律意识仍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但这些固有的文化本土资源未能与外来的先进文化相融合而成为一个新的文化体系,社会形成了以外来文化占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而本土文化只在下层人中间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二元文化结构,逐渐被淹没,并最终走向消亡。

而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是指,尽管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整体架构解体,系统本身解构,但这种解构的过程同时又是系统要素按照新的法律理念重构的过程。它具有下列特点: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行程中,本国或本地区的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化,这种本国的文化传统尽管在总体上属于古代文化的范畴,但本身具有诸多的现代性的文化要素。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这些因素没有能发挥其所具有的现代功能,在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体系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而不能有力推动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观念向现代化转型。如在中国明末清初,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也产生了代表新的发展方向的以黄宗羲、顾炎武为代表的具有明显的近代民主、法治性质的理论和思想观点,但在清朝统治稳定之后,很快就被湮没了。2.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体系发生了严重危机,并且逐渐解体,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要素作为从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解构出来的文化“原子”,游离于社会文化之中,或依附于正在建构中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系,或依附于支离破碎的传统文化,或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或存在于古代法律典籍之中。这些因素一旦被开发出来,就成为现代法律文化观念体系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具有现代价值和功能。3.外国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现代因素和基本的价值理想和观念在其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留下了明显的痕迹。4.它是综合了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新的发展内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具有现代化倾向和可能的“传统”因素、外来近现代法律文化观念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并按照系统整合的方式将这三个方面的要素按照本国的法律文化观念现代化的要求所建构的完整的体系。在其中,本国现代化的要求和动力是根据,而外来的法律文化的因素是其外部条件。

三、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观念

根据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意识现代化到底主要是来自本国传统的推动力量,还是来自于外来法律文化观念的冲击,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观念现代化的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

所谓内发型是指本国社会的内在现代化因素促使了社会系统由传统向现代的模式转换或类型更替。尽管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不排斥向外国学习其先进经验,受异域法律文化的影响,但是,这些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只是起次要的作用,不是本国法律意识由传统人治型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转型的主要动力源泉。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近代商品经济在本国前近代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深厚的基础。西方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西方社会从11世纪以来商品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古代西方就具有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特别是古代罗马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模式建构和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中世纪社会的内部商品经济开始复苏,并逐渐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变。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泰格和列维在考察西欧近代法律的形成时深入系统地论述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在法律文化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们看来,商人对西方现代法律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改造功能。因而,他们具体分析和考察了商人怎样在西方的不同历史阶段利用蜕变中的法律体制来与当时的宰制或有力集团——封建主、城市行会、中央集权的君主——作顽强的抗争,以达到建立自身宰制地位的最终目标。[11](p.3)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述了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西方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合理性组织和观念对西方现代化和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乃至形成“二元对立”的格局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社会结构基础。西方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的关系结构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深厚的社会基础:其一,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和独立出来,就是市民社会获得了独立活动和发展的领域,形成了市民社会独特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和方式。作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伦理精神和法律原则,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权利和利益本位就成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注:关于市民社会的伦理品格的系统论述,参见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7页。)其二,近代政治国家官僚体制的发展,特别是近代代议制民主制的发展,产生了政府乃产生于人民,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权利为目的,政治权力应当分立和受到制约的近代民主宪政观念。其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从而为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现实法制条件。

第三,它是社会形式合理化理念的产物。关于西方传统在社会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中的推动作用,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韦伯的设问”:“为什么在西方文明中,而且只有在西方文明中,出现了一个(我们认为)其发展具有世界意义和价值的文化现象,这究竟应该归结为怎样一些环境呢?”[12](p.11)为了回答这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历史意义的考问,韦伯列举了一系列只有在西方传统中存在的独特的有利于现代化的社会文明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普遍有效的被公认为合理的科学,系统神学的充分发展,具有系统严密形式的科学,具有合理性概念体系的和系统方法的政治思想和修昔底德斯的历史学方法,合理而和谐的音乐,合理地运用哥特式拱顶分散压力和空间构造的屋顶成为最重要的建筑原则并扩展到雕塑和绘画领域的一种风格的基础,一种合理的、系统的和专门化的科学探索以及经过训练的和专业化的人才和职业,报纸和期刊,社会整体存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技术条件依赖于训练有素的政府官员手中,西方意义上的“国王与政府”的封建国家,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由群众领袖和政党领袖组阁向议会负责的执政的政府,具有合理的成文宪法、合理地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理的规章或法律经过训练的官吏进行管理的行政制度的政治组织,以利用交易机会取得预期利润为基础的行动,根据精确的资本核算来调节营利活动,(形式上)自由劳动的合理的资本主义组织形式,经营活动与家庭的分离,合理的簿记,独特的合理的劳动组织,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合理的、可靠的法律结构和按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结构,等等。“没有这些,纵然可以有冒险和投机者的贸易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左右的资本主义,但绝不会存在由个人首创、拥有固定资本和确定计算的合理企业。这样的法律体系和这样的行政管理,能以如此完善的法律和形式为经济活动服务,也仅见于西方。”[2](pp.11-30)

第四,它与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对超越实证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观念相联系。昂格尔从一般理论的角度提出了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两个条件。“第一种历史条件描述了一种经验以及一种对群体关系的认识。因为,法律秩序要发展,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即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集团之间这样一种关系可以被称为自由主义社会,或者用一种当代美国政治科学的更生动的语言,称其为多元利益集团。这种法律秩序的历史基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它以一种‘更高的’普遍的或神圣的法则为依据,用它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13](p.59)而西方的自然法观念以及韦伯和伯尔曼所揭示的宗教理想是了解西方法学传统的关键。

与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不同,外发型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的因素,其自身传统中没有现代法律意识的观念要素和制度因素,或者说这些因素不多,其现代法律意识的因素主要靠外来输入。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的启动方式是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导致了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系统的崩溃,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发生模式转变。一般来说,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在外国先进的近现代法律意识渗入和入侵之前,本国或本地区尚处于文明的门槛,在文明发展的初期,本国的法律意识才刚刚开始建构,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和定型。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打破了社会文明和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的内部协调系统和正常发展的轨迹。在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下,本土法律意识体系开始崩溃,而外来的法律文化因素逐渐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变迁和体系重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逐渐排斥本国传统的因素。本国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衰微,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主体逐渐放弃其原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而代之以新的法律意识。

第二,它一般发生于本国传统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有的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有的尽管进入了文明社会,但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因而,在现代化过程中,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旦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进入本国或本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法律文化之间发生冲撞,不久本国传统就土崩瓦解。结果,本国的历史传统断裂了,乃至最终在现代化的大潮中走向灭亡。如非洲的一些落后民族、太平洋岛屿的一些文明以及印第安人、吉普赛人的文明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类型一般都发生于外国长期实施军事和政治统治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由于外国殖民者长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有统治地位,外国的语言、文化和行为方式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流文化,本国的或本地区的传统文化成为土著的亚文化,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作用不大,形成了外来主流文化与土著传统亚文化的冲突和二元结构。经过长时期的历史变迁,亚文化的影响范围日益缩小,而现代法律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完全占据主导地位。

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已经包含了诸多现代法律的观念和思想,只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体架构的限制,才使这种现代因素无法整合成现代法律意识,这时正好借助于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使这些处于休眠状态的因子活跃起来,进行重新组合。中国、朝鲜、日本、印度、新加坡、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属于这种类型。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是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启动因素。它一般发生于有较为悠久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内部存在着许多现代化的因素和内在动力。但由于传统社会强大而稳固的社会和法制架构的限制,这些现代化的因素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形成巨大的打破传统文化的框架,形成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体系,而只能分散于社会的内部,难以聚集。外来法律文化的入侵使传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体系面临挑战,并带来了许多现代化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从而使本国、本地区社会内部的革命性文化因素活跃起来,与外来的现代法律意识和观念紧密结合,形成崭新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体系,随着整个社会和法律系统的现代化,而促进了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推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在这种模式中,外来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只是起到了一种“启动器”和“催化剂”的作用,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来条件,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则还主要来自本国和本地区社会内部的发展因素和内在张力。

第二,本国社会内部的现代化力量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从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又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源泉。”[3](p.562)如随着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的模式特征日益显示出来,中国社会内部所具有的强大的现代化动力也日益为西方学者所关注和认可。正如洛克伍德所说:“相比之下,在亚洲的所有民族中,唯有中国为现代世界带来了平等主义的传统、个人自由和社会地位流动性的传统、私人财产可以自由买卖的传统、世俗的实用主义和物质主义的传统、以造反权利为后盾的人道政治理想的传统,以及以学问作为获得官职的关键的传统。”[14]上述中国社会的内部现代化因素,无疑为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部动力,这些因素一旦遇到外来法律文化,并与之相结合,就会有力地推动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形成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第三,在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在现代化过程中留下了明显的痕迹。在中国,从戊戌变法、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固然,法制变革过程中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但西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伴随着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明显受到了西方法律观念的深刻影响。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

[2]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A].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C].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3]吕世伦,公丕祥.现论法学原理[M].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

[4]S·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三联书店,1989.

[5]钱乘旦,陈意新.走向现代国家之路[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6]李秀林,等.中国现代化之哲学探讨[M].人民出版社,1990.

[7]E·希尔斯.论传统[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8]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9]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M].商务印书馆,1987.

[10]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1]陈方正.法律的革命与革命的法律[A].泰格,列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C].学林出版社,1996.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2)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3)

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诉讼意识这个概念,显然是“意识”的下位概念。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环境、诉讼文化、诉讼制度、诉讼法规的有意掌握。具体地说,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始终站在“客位”的立场,去分析、审察、理解、接受、控制和创造各种诉讼的因素,自觉地去建设诉讼主体,适应诉讼环境,建设诉讼文化。包括诉讼心理和诉讼法律认知等等。[1]

“法律”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可能因时空、文化、民族、国家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便不同的诉讼主体便有着不同的“诉讼意识”。但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2]同样,诉讼意识不是指个别人的意识,是一个共同体的意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主体对“诉讼”会有不同的意识、观感与评价,在诸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等)中其被信任的程度与应用来排难解纷的比重也会有所差异,这便牵涉到所谓“诉讼意识”(procedure consciousness)的问题。[3]

中国的几千年文化造就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如费孝通(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的,有三方面特征:追求无讼、存在“绅权”、礼治[4]。总体看来,中国人不好讼。即使须讼,到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信仰包青天式的人物。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型人物,误认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5]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渐渐开始学习西方(具体说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本土的诉讼文化,进而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开始转变,趋于对国际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接轨。

1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中国的本土资源和外来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人类宝贵的文化现象是不分国界的,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际模糊,界限不清的。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无论那个方面,都能认同、接轨和合体的。例如,中国有调解,西方国家也有调解;西方国家是先告诉,法院审判权才启动,中国也是如此。

再则,诉讼意识的认识作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意识的认同和归属是历史的必然。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当然是以你有我也有,我有你也有的趋势纷呈于世的。地球村、信息发展、经济全球化等都将驱使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当事人主义吸取职权主义的精髓,民诉的两大模式必定向模式的统一转变。法律文化的冲撞、认同和嬗变,总是在无数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诉讼)关系中实现的。两大法系能够在“互喻”法律文化关系上彼此适应,求同存异,采人之是,摒已之非,相互创造,携手共进;法律文化也是这样的,先进的法律文化总是会被人们所认同,所接受,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结晶。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

2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的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本土文化(或称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经常会发生文化进化、文化播化和文化涵化的现象。在这类现象中两种文化之间就会出现交流与碰击。文化进化,认为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的有阶段的,每个阶段既是过去阶段的产物,又在未来阶段中起一定的作用,文化除了有积累的性质之外,还包含着进步的性质,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文化播化,指的是文化现象通过人类的交往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体育等而传播开来。文化涵化,是文化传播以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当一种文化传入某一地区后,势必引起这一地区原有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在经过剧烈的冲突斗争后,双方都不能维持原有状态,在原有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出现了一个边界模糊,交叉渗透的局面,最后经全社会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调整,一种非此非彼,即此即彼的新文化就被综合出来了。所以,文化涵化,一般要经历文化传播、文化冲突、文化融合和文化更新四个阶段。法律文化也是如此。中国人传统的诉讼意识被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也变得“好讼”,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安宁权、日照权、亲吻权而诉诸法律。所以说,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3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并轨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既有以往历史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形成客观影响的一面,同时又有时代向前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的一面,所以在当今社会现代化已日益成为人们迫切追求的发展目标并不断变为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传统影响和现代要求的矛盾就越加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国家,这种矛盾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正是社会本身这种矛盾冲突的一种文化表现和观念反映。整个文化现象领域是这样,法律(诉讼)意识领域自然毫不例外。如何区分传统的和现代的法律意识,一般说来,人们总是把那些由过去历史上长期作用、沉积并世代传承、绵延下来的,表现有明显既往时代特征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传统的法律(诉讼)意识;而与之相对,人们总是把那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现代的法律(诉讼)意识。

毫无疑问,任何传统的或现代的划分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因为,传统事物中并非没有优秀成分可供现代事物借鉴和继承,现代事物也绝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抛弃传统,在一片空地上产生。对待法律意识也当采取这种历史的、辩证的科学态度。中华传统法律意识有其固有的封建性、封闭性等弱点和局限,但也不乏有值得弘扬的合理因素;中华传统法律意识必须走向现代化,因为这是时代的呼唤,是中华民族实现现代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华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不能离开自己的国情、丢掉自己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6]可以坚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将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1] 孙育玮 对法律意识内容结构的再认识 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

[2]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3] 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 转引自 王铭铭 王斯福 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57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5] 周天玮 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4)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5)

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诉讼意识这个概念,显然是“意识”的下位概念。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环境、诉讼文化、诉讼制度、诉讼法规的有意掌握。具体地说,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始终站在“客位”的立场,去分析、审察、理解、接受、控制和创造各种诉讼的因素,自觉地去建设诉讼主体,适应诉讼环境,建设诉讼文化。包括诉讼心理和诉讼法律认知等等。[1]

“法律”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可能因时空、文化、民族、国家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便不同的诉讼主体便有着不同的“诉讼意识”。但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2]同样,诉讼意识不是指个别人的意识,是一个共同体的意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主体对“诉讼”会有不同的意识、观感与评价,在诸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等)中其被信任的程度与应用来排难解纷的比重也会有所差异,这便牵涉到所谓“诉讼意识”(procedureconsciousness)的问题。[3]

中国的几千年文化造就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如费孝通(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的,有三方面特征:追求无讼、存在“绅权”、礼治[4].总体看来,中国人不好讼。即使须讼,到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信仰包青天式的人物。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型人物,误认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5]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渐渐开始学习西方(具体说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本土的诉讼文化,进而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开始转变,趋于对国际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接轨。

1.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中国的本土资源和外来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人类宝贵的文化现象是不分国界的,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际模糊,界限不清的。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无论那个方面,都能认同、接轨和合体的。例如,中国有调解,西方国家也有调解;西方国家是先告诉,法院审判权才启动,中国也是如此。

再则,诉讼意识的认识作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意识的认同和归属是历史的必然。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当然是以你有我也有,我有你也有的趋势纷呈于世的。地球村、信息发展、经济全球化等都将驱使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当事人主义吸取职权主义的精髓,民诉的两大模式必定向模式的统一转变。法律文化的冲撞、认同和嬗变,总是在无数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诉讼)关系中实现的。两大法系能够在“互喻”法律文化关系上彼此适应,求同存异,采人之是,摒已之非,相互创造,携手共进;法律文化也是这样的,先进的法律文化总是会被人们所认同,所接受,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结晶。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

2.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的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本土文化(或称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经常会发生文化进化、文化播化和文化涵化的现象。在这类现象中两种文化之间就会出现交流与碰击。文化进化,认为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的有阶段的,每个阶段既是过去阶段的产物,又在未来阶段中起一定的作用,文化除了有积累的性质之外,还包含着进步的性质,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文化播化,指的是文化现象通过人类的交往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体育等而传播开来。文化涵化,是文化传播以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当一种文化传入某一地区后,势必引起这一地区原有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在经过剧烈的冲突斗争后,双方都不能维持原有状态,在原有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出现了一个边界模糊,交叉渗透的局面,最后经全社会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调整,一种非此非彼,即此即彼的新文化就被综合出来了。所以,文化涵化,一般要经历文化传播、文化冲突、文化融合和文化更新四个阶段。法律文化也是如此。中国人传统的诉讼意识被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也变得“好讼”,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安宁权、日照权、亲吻权而诉诸法律。所以说,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3.诉讼意识的认同与并轨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既有以往历史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形成客观影响的一面,同时又有时代向前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的一面,所以在当今社会现代化已日益成为人们迫切追求的发展目标并不断变为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传统影响和现代要求的矛盾就越加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国家,这种矛盾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正是社会本身这种矛盾冲突的一种文化表现和观念反映。整个文化现象领域是这样,法律(诉讼)意识领域自然毫不例外。如何区分传统的和现代的法律意识,一般说来,人们总是把那些由过去历史上长期作用、沉积并世代传承、绵延下来的,表现有明显既往时代特征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传统的法律(诉讼)意识;而与之相对,人们总是把那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现代的法律(诉讼)意识。

毫无疑问,任何传统的或现代的划分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因为,传统事物中并非没有优秀成分可供现代事物借鉴和继承,现代事物也绝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抛弃传统,在一片空地上产生。对待法律意识也当采取这种历史的、辩证的科学态度。中华传统法律意识有其固有的封建性、封闭性等弱点和局限,但也不乏有值得弘扬的合理因素;中华传统法律意识必须走向现代化,因为这是时代的呼唤,是中华民族实现现代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华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不能离开自己的国情、丢掉自己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6]可以坚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将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1] 孙育玮对法律意识内容结构的再认识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 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6)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任务。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法制建设是最为重要的,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意见》将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予以提出,其原因是因为九亿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因素,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必备素质。只有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来丰富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使广大农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学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当家作主、民主管理的权利,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使之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从而使农村各项活动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逐渐复杂,农村法制建设也因形势需要而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从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这些都为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影响,广大农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在农村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几乎主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号召、行政命令等,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直到今天,这些传统的观念还在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

2、缺少权利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较少,缺乏人权、在民的思想,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重权利、重义务、追求绝对和谐,导致了传统法律文化重礼轻法的价值取向,并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使之普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在农村许多地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在某些方面,还依靠政策、道德风俗或习惯等来调整。许多方针、政策的推行,人们都是寄希望于上级的指示和被动地接受,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

3、农民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几千年小农意识的影响,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加上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从而导致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村务管理方面,农民缺少集体感、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以上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二、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城乡管理体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剪刀差的存在,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导致农村地区不少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少社会保障。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层次,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从而影响到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3、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少数地方的司法、执法腐败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

5、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项文化和教育设施、条件也将随之提高,这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中深化而不断提高。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农民就会增强对法律的需求,并提高法律意识。

2、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全面提升农民素质,塑造新型农民

首先,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从而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其次,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通过加快农村文化馆、图书馆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努力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从而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用先进文化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对农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努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

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法律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极大地危害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既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土规则,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7)

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发展和深化。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成为当前政治文明建设的主题内容。在此大背景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分析研究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对于农村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①,“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②从横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主要包含了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主要涉及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对法律及其现象的态度和反映,对法律能否发挥积极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主观判断和评价,守法护法的精神品格、以法律为准则对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的意志品质,对法的自愿认同尊崇并能够将法从内在信念转化为外在行为。这几个方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彼此联系且互相作用,构成了系统的法律意识体系。从纵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的纵向结构主要包含了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它们形成由深层到表层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体,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③

而法治的内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述,应该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所以,“法律得到普遍服从”是构建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通过民众自我对法律的内在认同和信仰,并且外显于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构建法治社会、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建设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法律意识就是反映全体公民的法律内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实行法治”的重要标志,⑤是法律得以实现和执行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拥有9亿多农民的中国,“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⑥构建法治中国自然亦不例外。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中国的法治化。因此,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农民的思想观念入手,增强其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和积极的情感态度,并以此指引和规范农民的日常行为。所以当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探索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之下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培育对策,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

自从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了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五年普法规划已从“一五”走到了“六五”。从最初的“送法下乡”、“送法进学校”、“送法进企业”,再到如今的“送法进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当前我国农民的总体法律意识状况已经有了一定改善,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转型期逐步提高并且理性化,农民更加渴望法治。”⑦并具有了一定的维权意识。相较于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并日益趋于理解、接受和认同。不论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还是对法律的评价态度和接受程度都呈现出积极的正面态势,同时农民的维权实践也逐渐增多,涉农公证以及“农村基层法院里的类似小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⑧此外,农民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也比以前更加趋向于诉诸法律途径,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农民对现代社会规范的关注程度。

但客观而论,目前普法教育活动达到的成效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还有相当的距离。反观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依然存在着以下严峻的问题:

(一)基本法律知识匮乏,法律学习主动性差

由于缺乏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基础,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相当狭窄,主要集中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同时由于他们本身缺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有数量相当的农民对我国大部分主要的现行法律感到生疏甚至完全陌生。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形成的理论基础不扎实,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的现象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理念的更新,同时缺乏法律知识也使得农民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正确的法律指导,从而难以做出合适的法律行为选择。

(二)基本权力意识薄弱,法律平等意识欠缺

由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礼义秩序、等级尊卑观念的影响,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⑨的宗法名分之说潜移默化地使我国农民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义务本位思想和“清官意识”,对于自身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缺乏维护的意识,同时没有深切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很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拒绝寻求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当其合法权利与国家政府机关部门的权力发生冲突时,更多人选择忍让妥协。

(三)轻法畏法现象普遍,无讼轻诉意识严重

我国历史上一直主张“德主刑辅”和“轻讼贱讼”的法律思想,而且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⑩所以,在农民心中产生了严重的轻法畏法心理和无讼厌诉意识。在广大农民心中,缺少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寻求司法救济的主动性,缺乏对法律体现的正义、自由以及自治价值认可的自觉服从。这就导致农民在处理纠纷矛盾时更多地会选择回避法律途径,转向民间调解的方式甚至委曲求全等非理性的选择。

(四)法律权威意识薄弱,法律信仰程度较低

法律权威意识指社会主体将法律视为社会权力的源泉,视为超越一切权威的权威意识。B11结合以上三方面内容,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意识的缺乏可见一斑。农民在观念中认为“权大于法”、“法治”无法取代“人治”,法律效力遭到忽视,同时法律作为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也没有被农民普遍认可。“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然仅有法律而没有主体对对象的内心信念、价值认同、和利益感受,仍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法律信仰。”B12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和认同,对法律的价值功能持怀疑的态度,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也较低。

三、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策

为了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党和国家以及农民群体本身积极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入手,使农民通过在“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B13,从内心深处实现对法律的遵守和敬重。主要说来,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农民法治教育效果,增强其法律意识。

(一)丰富法治教育主体,健全完善领导体制

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施的普法规划到各种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通过多年来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B14在新时期,更需要符合时展要求,按照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调委会、治保会主任为核心的村级法制教育领导机构,培养农村普法骨干,发挥其法制教育的中流砥柱和模范带头作用。此外还应该积极利用和调动其他法律资源,如司法助理员、农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广大法律志愿者和其他社会民间力量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

(二)发挥农民主动性,增强农民综合素质

农村法治教育还应该深入考察农民自身的限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其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这需要构建较为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增强农民对自身平等法律人格的认同。其次,还可以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及其现代化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农民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市民的转变,提高其作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此外还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农民的政治参与,满足其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要求,使其通过自身民主法治实践,加深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解,形成法律至上和人人平等的意识。同时要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增加其对法律运用的需求和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进而促进其有目的性地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最后,还可以开展一些乡村非正式组织发挥农民的自我教育功能,例如在法律界人士的援助下,农民通过自愿、自发组织成立农民维权小组,为受害人提供正当权益维护服务B15,发挥农民利用法律的自主能动性。

(三)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创新法治教育方法

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更要在此基础之上丰富教育内容,增加对农民法律权威意识、平等意识、基本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育,尤其是法律信仰的培育,它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寄托着民众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和终极关怀。“B16只有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农民才会在行为上以法律为指导,在情感上信任法律,法律的真正价值才能够体现。而在宣传教育方式上,应该推陈出新、灵活多样,结合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层次的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和思维习惯,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和传播媒介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律意识。同时,还可以针对农民的实际法律需要,结合社会法治热点,拓展法律服务平台,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加有效载体。

(四)改善法治教育环境,加快法治化建设

首先,需要改善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加农民对市场机制相关法律的需求,提高农民与法律的主动接触途径。同时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发展,为农民获取法律文化知识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其次,需要完善农村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制定体现农民情感、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再次,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不但要加快建设执法严明、依法执政、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而且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正面引领作用,推进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畅通渠道。既要加强执法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又要提高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到执法必严。此外,还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在广大农村提升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后,要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弘扬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精神,成全社会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为农民在无形中提高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条件。

注解:

①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②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③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06期,第109-115页。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⑤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⑥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⑦李兰芬:《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1期,第191-194页。

⑧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第57-61页。

⑨《论语颜渊》。

⑩丁建军:《略论我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87-89页。

B11章秀英:《公民意识评价与培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B1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B13王琳:《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光明日报》,2014年10月31日,02版。

B14庞波:《坚持“五个创新”深化农村普法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人大研究》2006年第8期,第48-49页。

B15傅琼,曹国庆,孙可敬:《乡村非正式组织与新型权力文化网络建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94-197页。

B16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3]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06期,第109-115页。

[4]吕世伦、公丕祥主编:《现论法学原理》,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5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6]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7]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8]李兰芬:《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1期,第191-194页。

[9]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第57-61页。

[10]《论语颜渊》。

[11]丁建军:《略论我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87-89页。

[12]章秀英:《公民意识评价与培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13]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14]王琳:《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光明日报》,2014年10月31日,02版。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8)

(一)法律主体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农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在他们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他们也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向法律寻求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缺失,这就造成了主体意识不强。

(二)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我国农村,法律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在农民心中才具有较高的地位,他们对政府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他们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的便利条件。在他们看来,政府在解决问题上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实际。在农民看来,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实际的作用。人们只知道服从政府的领导,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这是一种严重轻视法律的表现,也使得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

(四)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他们的义务观念浓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从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主要职能仅仅理解为镇压犯罪的工具,产生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导致维权意识薄弱。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塑造文化底蕴

要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思想的无形障碍,就应该摒弃权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个民事行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其合法性,不能用权力摆脱法律的束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从“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轻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农村民主机制,让农民有说话的平台,让农民自己来审视法律运行的情况。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真正激发农民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才能真正从内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质基础

落后的生产力抵制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对法律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碍,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才能发展,法律意识才会得以提高。总之,通过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使农村经济在整体上有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累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良好的内在动力。

(四)营造社会环境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9)

法制教育和法制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是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学校的发展就是看是否为社会输送勇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法律意识观念与自身行为一致的遵纪守法的好青年,还要看是否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导向性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包括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外在表现形式和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等内在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与是内在的表现构成了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制建设必须以法律文化为基础

法制建设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离不开法律文化环境。一方面若没有法律意识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学校客观需要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好地贯彻法律,更不可能自觉地遵行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通过内在法律文化进一步提升学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改善队伍管理和推进高校的发展。

2.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导向作用

法律文化建设主要的两大组成部分是制度性法律和观念性法律。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现状看,我国教育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陆续出台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发了十几件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了大量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权力机关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尚未及时转变,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阻碍和制约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在当前的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中,在不断完善以教育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法律文化的同时,应高度重视高校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法律观,从而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在推行法律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才能实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会加速法律文化的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会延缓甚至阻碍的法律文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建设法律文化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内强素质的基础上,树立依法办校、执法办学、遵法做人的学校形象,这也是建设法律文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文化的特点就是要突出“公正、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的法治理念和和谐的特点,使人们真正感受高校的校风、学风、作风的良好风貌。

二、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应以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它包含着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法律意识首先体现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任何一员都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成员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增强守法护法的观念。

1.树立法治理念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法治理念重在培养学校公民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治教是法治理念的中心,体现在依据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作为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教育管理的。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权力的行使,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势必会使人们产生轻视法律的消极法制心理;作为教育实施者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的同时,应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和造就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取向、行为习惯、思维方式,把崇尚法律、信奉法律,以法律规范自我为准则。

2.“依法治校”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关键

在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方针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要求,严肃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标准,注重教育及后勤的管理规范,有效的推进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关键。一是要依据“教师法”,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确保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二是要做好为教学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率,保障公平和促进教师进步是的重要职责;三是提高教育执法的法制观念。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精神,增强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性、操作性,达到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3.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需要营造法律氛围

一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多种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通过科学、文明、进步法律氛围形成相互促进、融合、互补。呼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倡导诚实信用、遵循规则、平等公序的法治精神,强调平等、和谐、重规守则的秩序原则,尊崇进取、高效、与时俱进、责利统一、尊重权力价值理念,可以充实、丰富、完善高校法律文化建设内涵。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其他先进文化建设,形成互动、互补、互为融合的合力,才能打造优质量的高校发展。校园文化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它是营造遵纪守法、民主和谐氛围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10)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篇(11)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