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大全11篇

时间:2023-11-10 10:57:39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1)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在活动区域时常引进自然山水景观融入到活动环境设计中,实现自然环境和活动环境的统一,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亲近自然的需求,提升活动生态环境,迎合生态环保需求,带给人们更加舒适的环境享受。现代活动设计中,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无论是在布局手法还是景观表现手法上都应该实现和谐统一,满足人们对于回归自然的渴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由此看来,加强生态景观在活动环境设计中应用研究尤为关键,有助于为后续景观设计提供参考。

一、以人为本的活动环境设计要求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均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人们在忙碌的工作和学习之余,开始考虑如何能够在活动休闲区域中感受到更加舒适的享受,提升环境综合质量。活动环境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人文环境、交通环境和绿色景观环境。

(一)设计尊重地域环境,突出活动环境特色

在活动环境设计中,设计师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环境特色,设计尊重自然环境环境要求,因地制宜,尽可能的避免大挖开挖现象,破坏活动环境整体美感,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活动环境设计的统一共识。尊重区域环境,除了地形结构、植被和水体环境以外,还需要提高对历史民生、民俗风情和地域文化等内容的重视程度[1]。

(二)人车分流满足活动区域交通设计要求

在活动设计只能够杜宇交通设计要求的考量同样尤为重要,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提升,交通系统日趋完善,汽车消费和旅游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节点。故此,为了有效解决机动车行驶和停放需求,活动环境设计中需要充分考量交通环境的安全、宁静和自然,将安全放在首位,采用人车分流方式改善交通环境问题,营造一个真正的绿色空间环境,带给人们更加深层次的享受和体验[2]。

二、活动环境设计中生态景观应用

(一)生态活动环境设计原则

活动环境设计中应用生态景观,主要是从城市环境整体布局和生态规划布局两方面展开,其中城市环境布局中主要是针对活动区域内的方位、地址和周边环境情况,有针对性对活动区域进行规划;活动区域内生态规划布局,包括广场、道路和院落等内容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自然协调原则,强调人和自然环境协调,实现景观和功能区的和谐统一。其二,个性和地方特色原则,保持水土原生植被原有形态,对活动区域内的珍惜品种加强保护,突出区域内本土文化和区位优势。其三,生态化原则,活动区域内人类活动能够需要符合健康、和谐的生态思想[3]。

(二)草滩生态型活动区生态景观设计特色

首先,在夯土墙技术设计中,此项技术具备突出的物理性能和生态环保优势,在设计中需要吸收非工业化建造方式特色,模拟夯土墙原貌,回归自然,提升墙体的储热能力,可以将多余的热量存储在墙体中,提升室内温度,减少矿产资源燃烧取暖需求。同时,在炎热夏季,建筑墙体还可以吸收更多的热量,保持室内凉爽,实现节能环保的要求。部分活动区内,如果夯土墙结构设计较为合理,相较于传统观的木框填充墙可以节能80%。其次,空间形式多样化,遵循空间美学设计原则,营造良好的视觉效果,将园林环境融为一体,人流主轴线可以将南北空间有机贯穿在一起,具备更强的空间序列感。利用建筑物、植物和不同材质进行园林设计,构成线性的空间格局,实现点、线、面有机结合,形成丰富多样的空间结构。这样的空间设计,可以带给人们更加丰富多样的形式,带给人更加舒适的环境享受,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人均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对于自然山水景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山水景观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亲近自然的需求,在活动区域环境设计中表现出生态和现代化环境成的和谐统一,在追求美学艺术同时,还需要满足社会功能和周边生态环境设计要求,打造更为生态环保的活动景观。

参考文献:

[1]王菲,徐晨欣.北方生态景观温室建筑环境设计探索[J].大家,2012,31(2):64.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2)

生态文明强调生态系统的平衡,要求人类站在生态系统的整体看待自身地位,寻求与动植物等生物群的和平共处,因此,在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之时,必须要脱离人类主体地位,尊重周围环境和生物群,保证其正常生活,减少人类活动对其的影响,在此种精神之下,要求环境艺术设计以环境为重,寻求与生态的平衡,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寻求发展。

一、生态文明观的内涵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工业文明的进步以及社会生活的变迁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灾难,身处其中的人类亦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生存与发展均陷入困境。在此种情况之下,生态文明观应运而生,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体现,生态、环保、可持续是生态文明的内涵,这种价值观和发展观是对人类发展过程的引导和限制,其具体要求是:共同参与,强调主体的广泛性;加强监督,强调国家的监督和保护;在节约能源、控制污染、防止破坏的同时尽力修复,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创建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观的提出对于改变人类观念和行为都有着极大的意义,将其与环境艺术设计结合,能够进一步促进这种改变,加快其实现进程。

二、生态文明观下的室内环境艺术设计

1.空间规划

首先探讨生态文明观之下的室内环境艺术设计。空间设计是室内设计的第一步,生态文明观的指导下,室内空间的合理规划理念是合理、舒适,空间的构架必须要与建筑结构相适应,这样可以使得装饰过程更为简便,节省改造结构的额外过程,同时也能够减少带来的污染。室内设计要考虑建筑结构和后期装修以及使用的便利和舒适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室内设计绝不仅仅是建筑内部因素的考虑,室内与室外设计虽然属于不同领域,但实际上确是一个整体,统一于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因此室内设计必须要考虑建筑及环境,使得室内设计与整体环境协调。此外,尽量通过合理设计来减少后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和浪费现象也是室内环境艺术设计需要考虑的内容。

2.材料减省

室内设计着要合理控制室内环境艺术设计,减少装修材料的使用,现代室内设计往往过分依赖装修材料,导致室内装修大多使用化学材料,不仅耗费了大量化学材料,对于环境和资源造成较大的压力,而且化学材料使用过多也不利于人体健康。室内环境是人类居住的场所,大量的时间都需要待在室内进行生产生活,因此,舒适健康的环境是室内环境艺术设计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设计者在设计时,要锐意创新,寻找节省材料的方式对室内进行装修,在保证舒适的情况之下,减少材料的使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寻求自然与人的和谐。在生态文明观下,室内装修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使用绿色材料,坚持节约、简约的风格。

3.无害材料

在坚持节省材料之时,更要选择环保的材料进行室内设计和装修装饰,环保系数高的材料对人体健康有益,并且环保材料能够减少甚至免除化学物质的释放,使得室内环境安全无害。在选择时,可以侧重自然之物,尤其是绿色植物,例如竹、藤等物,不仅能够舒缓压力,还能够吸收有毒有害物质,净化室内空气,天然材料的使用对于室内环境具有较强的改造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尽量减少诸如人造板、漆等化学合成物,使用天然木板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较少的装修材料。在选择之时,必须要牢牢把握标准,选择达标的材料,避免有害材料带来的伤害。生态文明观下,强调人体的健康和环境的自然,寻求人与环境的和谐,最大程度上保证舒适和健康。4.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生态文明观的重要理念,在进行室内环境艺术设计时,要以环保为目标,主要是对于废弃物的处理。对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废弃物,要尽量回收利用,对于材料散发的有害气体,可以利用绿色植物或者其他手段予以吸收,对于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要回收利用。无法使用的废弃物,要进行回收处理,实践之中,一些设计者对于产生的废弃物置之不理,运至一处后放任不管,这实际上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废弃材料置于自然之中,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可能对空气、水、土等自然因素产生严重污染,这是对生态文明观的极度悖逆,室内设计必须要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结合环保和生态要求,避免污染和破坏。

三、生态文明观下的室外环境艺术设计

1.合理利用土地

现代社会中,可利用土地资源是十分稀缺的,尤其是要保障建设用地与自然用地平衡的基础上,因此,室外环境艺术设计的首要目标,便是合理利用土地,这也是生态文明观的重要要求。合理利用土地,首先要考虑建筑的合理布局,避免占地面积过大或者间距和间隔不合理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其次,要合理利用小块土地和边缘土地,结合生态文明观的要求,在这些区域可以建设小型绿地,种植花圃或者草坪,增加绿地面积,绿化不一定要成片规划,边角绿化也是重要环节,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作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时,扩大了绿化面积。不仅如此,还可以利用环境之间的协调和结合来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利用率,例如绿地喷泉,既解决灌溉,又美化了环境,提高空间的利用率,同时,利用自然资源的组合搭建自然的生活环境,减少人为的干预。

2.尊重动植物自然属性

动植物有其自然的生活轨迹和生活方式,坚持生态文明观,就需要在进行室外环境艺术设计之时,尽量减少对于动植物的破坏,尊重其自然属性,使其成为景观设计的特色。例如,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之中,植物花草属于必备之物,然而大多数植物都是后期栽种,如果在环境之中生长着植物,则不需移动,可依据其生长态势设计绿化,使其融入设计的绿化之中,成为景观特色。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建筑均是依山而建、环水而成,与自然亲近,与环境融合。因此,在室外设计之时,不改变早已形成的生态环境,保持自然特色,不仅增加了设计的天然成分,还能够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投入。室外环境艺术设计的最大特色便是与环境融合,随着环境质量日益下降,生态文明观指导下的环境艺术设计必然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因此,尽量减少人为活动的痕迹,尊重自然属性是必然趋势。

四、结语

希望笔者的研究能够对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有所启发,使得更多的设计者能够在生态文明观念下进行设计,加强创新,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为重要使命,合理设计和构建环境艺术设计作品,也希望更多专家能够重视生态平衡,对此加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王子玮.关于生态文明观下的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探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2):3-4.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3)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109-04

生态责任是当今时代各国政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承担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政府职责,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人类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恶化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之所以发生, 其根本性、基础性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这种缺陷鲜明地表现在我国环境法律在制度设计上缺乏防止“ 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制度要求,构建防止资源环境领域里的“ 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保障公共环境利益实现的制度条件,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一、制度视域下的政府生态责任检视

政府生态责任涵盖了生态管理责任、生态服务责任和生态恢复责任等主要责任:生态管理责任集中于对自然资源的分配责任、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生态问题的治理责任三个层面;生态服务责任包括环保资金的投入、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环保决策的制定等;生态恢复责任要求政府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二律背反矛盾,对已经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进行恢复治理,对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源头上进行防控,实现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在生态文明时代,在责任政府的现代化背景中,政府生态责任的提出,有助于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开发、保护以及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约束等进行积极的责任担当,保证生态和谐的制度供给,积极发展生态经济。政府生态责任是责任政府应该具有的一种本质属性,是现代政府政治责任、伦理责任的自然延伸,并体现着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然而这种属性是否能够作为“目标”加以实现却不是必然的,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以确保政府环境治理真正走出“经济片面性”、回归“公共性”。

政府生态责任的制度设计和创新不仅要推动生态环境面的可持续,而且要保障制度层面的永续性。“所谓社会制度层面的永续所关心的重点是,在什么样的政治结构、法令基础、执行体系以及社会结构下,才能促成永续发展。资源生态面的永续,有必要籍社会制度面的永续来维持。”[2]而保障社会制度永续性实现与政府责任密不可分。在环境治理领域,政府生态责任的明确与合理,有助于确保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和相应的管制措施、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从而获得民意的认同和社会公众的配合,保障政府的环境管理体系、措施和政策科学有效,促进政策与管制目标的实现。同时,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化,有助于环境治理融入社会整体法治进程中,获得全方位的制度支持,确保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态维护的有序和理性,保障生态秩序。

当前,我国制度规范中的政府生态责任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法》中缺失政府环境保护中积极和消极责任规制,政府生态责任成了“空头支票”,其他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生态环境立法中,重视政府环境管制权力,忽视政府环境指导和环境公共产品提供的服务责任;重视追究行政相对人的生态环境问责制,轻视政府环境义务和追究政府生态环境法律责任;重视政府第一性生态责任,轻视政府第二性生态责任;重视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态责任,轻视政府负责人的生态责任。而关于政府生态责任的责任追究及问责机制规定又过于原则性并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性不强,无法将政府生态责任落到实处。制度规范中政府生态责任的不足和缺失影响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需要科学的制度创新和法制保障加以完善。

二、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方向

政府的生态责任是集合了生态危机意识、人类生存发展需要、政府价值选择、政府工具理性的综合系统。只有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和保障生态公正所设计的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发展。

1.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政府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的、动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环境责任评价的基本取向。可持续发展遵循健康的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以人类的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充分发展和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为目标,以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的指标为衡量要求。[3]

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依然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为主导,经济增长大量依靠消耗自然资源,靠损害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来维持。资源的低利用率、资源短缺与环境代价大、环境低容量之间的矛盾突出,环境透支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解决这种生态危机离不开政府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借助于作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代表―― 政府的统一协调规制,才能推动企业生产实现环境成本的最小化,化解来自于市场经济而形成的唯利是图本性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政府应承担调控作用,要从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转向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仍然存在短期与长远利益、局部与整体利益、经济和环境利益、人的自我实现与环境资源价值之间的冲突,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缺失的。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相对应,我国法律在某些方面加以保护的只是眼前的、局部的和直接的利益,或单项的、非综合性的效益,特别是只顾经济效益和单纯的经济增长指标。[4]因此,要通过法律来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个体行为进行调节,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制度。依靠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社会保障体系, 并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 使经济发展政策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吻合,才能真正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要实现这一目标,迫切需要强化政府生态职能和完善政府生态责任。

2.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属于公共物品,为民众提供环境保护所需的有效的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和维护公众环境利益是政府的责任。公众环境利益作为政府生态责任的根本指向,是政府生态责任实现状态的评判标准。环境利益作为社会公众的基本生存利益,是政府责任的目标之一。由于资源和生态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从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在没有外力强制约束的情况下,环境利益的博弈易引发公地悲剧甚至生态危机,最终导致整体范围内的生态危机和失序。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环和公众环境利益日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政府的中心任务与职能就是承担自身的环境责任,维护公众的生态安全,发挥控制、引导和保障等社会管理功能。政府作为公民意志代表,一方面要通过公共环境利益的保障来实现公众对环境安全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公民履行环境责任、参与环境保护的需求,并担负起各种环境责任。由于政府处于环境公共利益博弈的中心,其责任的明晰化与具体化是公共环境利益共同增进与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完善政府生态责任制度是增进公众环境利益的最佳途径,缺乏有力的政府生态环境责任制度,政府界定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需求难以实现。生态问题的解决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机构在分别履行环境责任时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合作。要做到这样,必须有一个从公益出发而又强有力的政府。[5]

目前,各种环境破坏行为对公民环境利益构成巨大危害,公众环境利益直接受到环境问题的影响,人们迫切需要政府承担起对公民环境利益进行保护的责任,满足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实现社会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公共利益。政府环境责任的存在源自对公民环境利益维护的需要。[6]然而,由于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损害了公众环境利益。从私人领域来看,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了环境恶化的严重影响,公众对良好环境的诉求难以实现。从公共领域来看,生态环境问题这一公共问题的重大性和解决的紧迫性已经越来越突出,环境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政府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作为代表着全民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对生态环境现状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需要规范人的行为,这就要求政府通过法律的控制手段来协调环境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集体环境公益和重塑生态秩序。

3.保障生态公正。“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一般认为,公平应当包含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一方面通过利益的配置对不同的个体给予不同的对待,在分配和利益的衡平中实现公平;另一方面当某些人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后,其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实现对受害人的利益补偿。生态文明下的公正强调生态利益要求的合理、生态分配的正义、生态享用的正当、生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生态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生态风险承担的公平等。[7]政府生态责任根源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及其公共权力,其理论基础是环境权、社会契约、公共信托以及生态伦理,为维护政府生态责任的实质合法性,需要政府履行生态责任以保障环境公平得以实现。

当前,政府责任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使得政府在作出环境行为和环境决策时不会主动寻求环境正义,从而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忽略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责任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导致生态不公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发展的区域环境不公平。西部地区在为东部发展提供能源资源支持的同时,付出了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的巨大成本,换取了东部的发展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二是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环境不公正。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随着大量的污染性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农村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土壤污染和土地破坏,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与脆弱化。三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及政府执行力度不够,社会发展的环境不公平还存在于不同群体之间。有相当多的利益群体,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而换取经济利益。部分利益群体享受更多生态权益,却承受更少生态责任。污染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下存活而致居民的生态环境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生态不公迫切需要政府合理分配生态资源、协调生态利益及主持生态正义。

三、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的法制保障

在规制政府生态责任的诸多手段中, 法律手段应是其他手段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与基础。基于现有制度体系和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方向, 我国政府生态责任法律保障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综合决策责任。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原则下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辩证统一于可持续发展,即实现生态持续、经济持续、社会持续。可持续发展要求现代政府治理要更具前瞻性和战略性,更能兼顾和平衡现在与未来的需要,不仅考虑社会范围内的问题,而且着力经济的可持续能力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与资源的永续利用问题。政府在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把生态因素纳入其视野,关注包含各种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承担生态责任。构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一是多方参与政策制定。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要有环保、资源、生态部门、经济部门和公众共同参与,以确保生态因素能够体现在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和政策中。二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综合决策。要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规则,完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评价单位的中立性、科学性,以增强环境影响评估的权威性。三是确立生态优先机制,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从源头上解决危害生态问题。四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决策内容、程序和方式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 确保在决策源头将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纳入到有关的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中去,实现发展与环保的一体推进。五是建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机制。

2.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为实现区域与群体间的生态公平,首先,要完善资源税费制度。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让污染制造者为经济行为的不经济性“买单”, 促使资源价格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其次,要加强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机制的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在生态补偿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如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加强对生态补偿政策的监督管理等,尤其要保障生态补偿机制强大的资金支撑。最后,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补偿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区域环境利益的合理化分配。设立国家、省级和市县级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补偿西部资源开发区因恢复和重建生态、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补偿西部地区因为能矿资源的开发所付出的环境代价。对于城乡之间生态不公平情况,可以通过城市反哺乡村的方式加以补偿,在可持续发展公平理念的引领下实施城乡统筹发展。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产生的破坏作用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一方面,要针对脆弱的生态环境,建立开发利用全过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标准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各项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都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内容中要加强对环境容量的评价,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认定制定科学统一的标准,对大型区域开发、资源开发的评价要加强可操作性,引入公众参与评价的程序和机制等,实行环境污染一票否决制。另一方面,要完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限于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而未能将政府的其他重大环境决策、行政规章等列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法制保障,作为优化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制度手段,是经济发展方式生态化的必然选择。要全面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协调与平衡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 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应将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项目层级延伸到政策与规章层级上,从环境行政决策的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目标,真正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应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也纳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渐次扩展到行政法规,以彻底扭转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小范围有序,大范围无序”的被动局面。

4.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生态系统中越来越多的方面正变得(相互) 制衡,作为响应,社会就成立了一些新的财产权。”当生态资源和环境容量成了一种稀缺资源时,就构成一种必须认真对待的权利。[8]支持和服务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权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通过建立完备的公众参与制度,推动公众实质性地有效参与环境决策,保障生态治理的程序公正,以矫正环境不正义,实现环境正义。

公众参与环境事务不仅要求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尤为重要的是公众的主张和利益诉求能对行政决策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众能实质鉴定那些规定实现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首先,我国应该在《宪法》中确定个体的基本环境权益, 使公众参与环境事务与维护环境正义有法可依。其次,完善环境法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知情权制度、环境教育制度。再次,完善公众环境决策参与制度程序规制, 注重公众参与者的代表性,鼓励和培育环保团体参与行政决策。完善听证制度, 增强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论辩性,保障公众参与决策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程序公正。最后,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救济权。当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使公众能有效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获得补偿和救济。

5.建立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和多元生态行政问责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通过对一个地区的水资源、环境状况、林地、开发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自然资源进行审计。因此,要建立生态文明取向的绿色GDP 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绿色GDP核算制度的推行,将其纳入到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指标中,遏制地方政府对GDP的强大冲动,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成本以及水、森林等资源价值等方面的核算,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应包含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等指标。

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是加强政府生态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度,有助于改善我国现行环境法律重政府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问责的情况,实现建设生态责任型政府和环境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改革,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要严格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权责相统一原则的要求,落实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对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责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制约与问责机制,构建政治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体系。生态问责机制必须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相结合,要强化立法机关的政治问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律问责机制,保障和维护公众的社会问责机制,规范和加强媒体问责机制,实现多元主体问责的制度化与法制化。为了保障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完善问责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参考文献:

[1] 邓贤明.责任政府视域下政府生态责任探析[J].前沿,2011,(7).

[2] 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M].台北:法学图书编辑委员会,2001∶45.

[3]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25、628.

[4] 蔡守秋.环境秩序与环境效率――四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5] 廖红,克里斯・郎革.美国环境管理的历史与发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149.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4)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生态环境,主要表现在人们越来越追求经济效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一些建设项目中频繁出现不合理利用与不合理开发的现象,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出现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工厂生产中排放的废气造成的大气污染,房屋装修以及车辆鸣笛造成的噪音污染,生活中的一些垃圾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而造成的废弃物污染,还有就是一系列外在因素导致水质以及城市景观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等,这些污染严重的破坏了生态平衡,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出现这些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为因素。

1环境艺术设计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理念

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是为自身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然而,人们征服自然的同时,以科学技术大力推动物质财富的增长的过程中,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些年来,世界各地屡屡发生水土流失和土壤沙漠化的现象,资源严重浪费,城市面临缺水的窘境,这一系列环境问题都严重阻挠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行为一旦违背自然规律,势必会遭到自然的惩罚。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由此在各行各业中被广泛关注和重高度视,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也不例外。随着现代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环境艺术风格和气氛的欣赏和追求,也逐步变化和提升。人们对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生态概念越来越熟悉,生态设计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回归自然已经成为一种当前的社会风尚。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理念,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下,俨然已逐步发展形成一套系统的以生态伦理观和生态美学观为基本出发点的城市发展规划和设计理念。

环境艺术设计中,在对功能、结构和配置等方面进行选择时,往往都会科学地选择健康安全的绿色材料,抛弃那些有毒、威胁人类健康、含污染的化学材料,尽可能地使用自然材料和环保材料。一般来讲,生态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生态理念,应该表现在对大环境即自然环境的良好处理方式。

小环境上,生态理念可以体现为:为生活和工作在其中的人们提供以健康适合的温度和湿度、清新干净的空气、舒适的光环境和声环境、灵活开敞的空间等等。大环境上,生态理念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有节制地不浪费地向自然界进行索取,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做到少废多用,对于源和材料的使用,则坚持以下原则,包括减少使用、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用可再生资源代替不可再生资源等等。各种废弃物,尽量减少排放,并对固体垃圾、污水、有害气体等有害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光污染和声音污染等。

人们环保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形成共识:舒适消费必须是绿色消费。而这绿色消费就是生态理念的表现之一。绿色设计意味着节约原材料,使用的材料可以回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不会造成对水资源和自然生物的破坏,具有人类健康的安全性能。在环境艺术设计中,恰当地运用生态理念,有助于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合理的生活环境,高效能低功耗。比如,设计提供一个良好的室外气候,实现较强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就可以对环境和再生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2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基本含义

生态学(Ecology)一词是从希腊文“Oikos”(原意为房子,住处或家务)和“logos”(原意为学科或讨论)衍生而来,1866年德国科学家赫克尔(Ernst Haeckel)把生态学定义为一门研究生物与外界环境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它的重要思想就是和谐,它强调人类与环境两者之间的和谐,强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之间的耦合,强调历史与未来发展之间的联系,强调天、地、人三者之间的融洽性。

什么是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生态理念呢,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保证人类社会基本正常运行以及生活水平良好的基础上,通过对空间环境的合理设计从而实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实现物质和能量的低消耗,保障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最后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理念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它可以反映在环境设计的各个环节之中,它强调人与自然的整体性,舍掉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算作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它要求设计者在塑造物质和能量的时候站在整体的角度而不是片面的以人类为中心或悲观地认同自然决定论。生态理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持续性

持续性简单来说就是要可持续发展,要在不危害后代人的生活需求以及生活方式选择的基础上来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在具体的设计中表现为设计从构思到最后实施的全过程当中要合理配置资源、高效利用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且尽大量地降低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在此基础上,营造出比较舒适的空间环境。

2)循环性。

循环性是指对资源的再生利用。将人工环境内通过生产和生活消耗的原料、能量以及废料尽量循环利用,使其自行消化分解。在设计中形成一个原料利用。物质消耗、信息传播以及污染物分解的一个循环系统。在自然环境中,物质及能量流动遵循从源到消费中心再到汇的一个头尾相接的循环流,所以,在自然环境当中没有废物。然而,在人工环境中,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物质与能量的流动通常是单向的,并没有构成一个循环利用的闭合系统。居民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对水、土壤以及大气层造成了直接的污染。在人工环境中,环境艺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利用自循环系统或通过建设循环部分来降低外部资源的输入,进而减少环境的负荷。

3)高效性

高效性就是指高效地利用资源,尤其是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严禁浪费、粗放的发展模式。

4)多样性

多样性指的是在环境设计中产品的设计应该具有多样性以供消费者选择,从而减轻空前加大的消费对环境的巨大负荷。有选择性的多样性消费不同于没有节制的扩大消费,虽然消费的选择权在于消费者自身,但是大多情况下消费者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的。所以,产品设计者应该设计出利于人类和环境的多样性产品,将消费方式转向更有利于人类和环境的方式。

5)舒适性

舒适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应该尽可能地满足人的需求,这种需求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人的需求,将健康放在首位。从采光、通风、照明以及换气等方面对设计进行改善,同时要考虑到审美以及生活情趣的需求,从而创造出一个舒适的环境。此外,还应该考虑到一些特殊人群的生活需求。

3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实践

相较于传统的环境设计艺术,生态理念更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通过对生态学原理的运用来建立一个具有良好生态功能的景观格局,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及其再生循环,节能减排从而增强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开发利用新能源。

在实际的环境艺术设计中,经常会出现原料能量高但是污染也高的问题,比如化石燃料,如果不能解决其对环境的污染问题,那么也就谈不上生态理念了。因此在做创新设计时,我们要寻找低消耗的新能源来代替高污染、高消耗的旧能源,与此同时还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污染高、能耗高的材料,从能源方面践行生态理念。

2)天然材料的使用。

天然材料的使用可以很好的体现生态理念。要高效合理利用天然材料就要求设计者熟悉天然材料的各种性能、加工工艺、造型以及用途等等。比如说鹅卵石,鉴于其性质和形状的特殊性,可以将其作为铺设小路的原料,鹅卵石小路不仅可以给人一种舒适感还可以对人体起到活穴健身的作用。再比如可以多种一些具有淡淡香味儿的树木,以此营造一个舒适悠闲的氛围。天然材质的使用是深化生态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

3)注重环保设计

环保设计对环境艺术设计中来说可谓是重中之重,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态理念。环保设计要求设计者在进行环境设计时,充分考虑能源低消耗和低碳生活等问题。环境设计当综合应该坚持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4)设计时注重宜人高效

环境艺术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人的舒适,因此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们的各种需求,保证设计能够让人舒适的生活。设计出来的环境不但要环保自然,同时还要健康而安全,能够满足人们在精神上的需求。设计的标准也不能只注重普通大众的需求,同时还要关怀特殊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的需求。

尊重自然原则,即尊重自然的发展,在进行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中让自然充分地发挥出自身的自我恢复功能,提高自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在设计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大于干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小对环境的干预,且最大程度上的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发展;4r原则,即慎用可再生资源(reduce)、原有景观合理再利用(reuse)、回收材料和资源的循环利用(recycle)、和利用回收材料创建新环境(renewable);科学指导与艺术参与原则,即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将当今先进的科技充分的利用起来,同时设计师们在进行设计时,要将现代的艺术思想理念融入其中,在保证环境设计满足社会需求和生态要求的同时,还要保证其具有艺术美感。

4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生态设计与保护

生态设计,实质上就是利用生态学原理,对环境艺术设计进行指导,主要的目的就是对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平衡性进行有效的维持,保持自然生态系统中物种的多样性,确保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资源能够取之不尽。随着我国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发展,人们自身的生态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自然环境中的一些技术也得到了有效的改进,生态设计这一理念在自然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且逐渐的渗透于人们的生活中。生态设计的理论知识以及设计手段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有效的减少了自然环境中人为因素的干扰,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一些外在因素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促进了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平衡。

4.2 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促进

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非常强大的自我恢复功能,能够对一些破坏进行自我调节,而且调节之后的恢复速度很快。但是,就目前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仅只是因为自然因素,还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且人为因素在自然环境的破坏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一些垃圾场、荒废地基以及遭到人为因素严重破坏的区域,已经成为环境艺术设计中设计人员的主要设计对象,利用生态方式解决这些设计对象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环境艺术设计人员的主要任务,也是主要的设计目标。在对那些遭到严重破坏的场地进行设计的过程中,第一件要考虑的事情就是如何使用生态化的手段来恢复这块场地中的环境,还要充分考虑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环境艺术设计这一手段对生态环境系统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完善。

4.3 生态环境中的补偿与适应

随着我国工业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耗了大量了生态环境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导致生态环境中的资源逐渐减少,针对这一实际状况,环境艺术设计中的补偿性,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促进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减少工业化发展对自然环境资源的消耗。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有效的减少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还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例如:水能、风能以及太阳能等。

4.4 生态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必须始终坚持循环利用生态资源这一理念,环境艺术设计要最大限度的开发出可再生资源,然后对这些可再生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充分的发挥出生态资源的作用。

环境艺术设计必须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例如:化石类燃料的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硫化物以及氮气,这些物质散播在大气层中会形成酸雨,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所以严格的控制化石类燃料的燃烧,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太阳能、水能以及风能的有效利用,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太阳能热水器、水力发电以及风力发电等。

现代生活中的废弃物处于一种逐渐增加的状态,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使设计人员更加注重对于一些废弃物的再利用,还有对于自然生态循环系统的构建,例如:日本对某一个展览馆进行构建的时候,使用的建筑材料全部都是再生纸板,充分的体现了对再生材料的利用。

5 总结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5)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信息化社会的前提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工业化进程更是蓬勃发展并日益加快,密集型工业建筑群称为今年城市规划的主要形式,而单纯的追求工业建筑的生产功能性已经早已遭到时代淘汰,与环境相适应的工业建筑设计是时代的必然趋势,也就是说现代化的工业建筑除了要满足生产工艺之外,还要妥善处理好工业建筑体量、肌理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大跨度、大空间、大面积是现代化的工业建筑普遍存在的特征,而它的这种特征对环境会造成巨大影响,为了要深刻落实我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环境美学融合在工业建筑设计中是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环境美学

环境美学着眼于人类的生存环境,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其审美意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环境美学给人们的生活、健康、工作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近几年来,工业建筑的大规模开发带动了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工业建筑活动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多污染,环境的恶化,生态系统的破坏都严重影响着我们生存的家园,面对各种自然灾害不断侵蚀着我们生活环境的情况下,人们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优美的生活环境对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是多么的重要。环境美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诞生的,大力开展环境美学,能够大大降低环境污染,给人们提供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使人们时时刻刻保持着愉悦的心情,促进其身心健康的稳定发展。

二、环境美学与工业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

社会工业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给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侵袭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生态、工程、环境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全面崩溃的情况,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还会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宜居的生活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不懈追求,而工业建筑活动却打破了这一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不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环境美学与工业建筑设计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在环境美学的视野下,生态、工程、环境是其发展的基础,是与现实生活向结合的媒介。从宏观的角度看环境美学,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是宇宙的根本法则,人类面对宇宙的根本法则是无力反抗的,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应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是人类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实际人类的发展过程当中,或多或少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人类的文明活动是建立在工程的基础上的,这些工程可大可小,大到一座城、小到一座水坝,其建筑设计都会对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造成影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美感。面对这种情况,有两个问题逐渐突显出来,一是如何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另一个是将工业建筑工程改造成新的园林景观,创造出比原来的生态环境更能满足人们审美要求的园林景观。

三、环境美学视野下的工业建筑设计

(一)工业建筑设计要符合环境美学的要求

在环境美学视野下的工业建筑设计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工业建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介入越来越少,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环境美学就是工业建筑设计的参考依据,其设计方案要符合环境美学的要求,将建筑设计适应环境发展作为基本原则,而不是让生态环境去适应工程建筑的发展。在工业建筑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将环境的优势利用起来,创造出能够更加明显的体现出环境美学关系的工业建筑,在潜移默化中激发环境的潜能,有效缓解生态、工程、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三者的共同发展,满足人类对宜居生活环境的不懈追求。

(二)工业建筑设计中的美学环境创造与借景

工业建筑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无法避免,所以。为了维持生态平衡的稳定发展,设计师可以将工业建筑工程改造成新的园林景观,创造出比原来的生态环境更能满足人们审美要求的园林景观,有效的解决了工业建筑活动对生态环境平衡发展的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持,但是人类也需要文明活动,也需要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做出努力,因此无法保证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为了确保人类与环境能够和谐发展,不能一味的要求人类被动的去适应环境,要选择环境发展过程中的积极因素进行调节,适度的进行城市建设、工业建筑活动,在不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创造新的园林景观,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

四、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虽然带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也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不将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重视起来,人与自然将会无法和谐相处,在环境美学视野下进行工业建筑设计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环境美学的概念贯穿于整个工业建筑设计中,促进生态、工程、环境的和谐发展。

作者:高晓 单位: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道桥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6)

社会生活的快节奏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物质资源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钢筋水泥城市中生活的工作人员,他们承受的压力与日俱增。这些压力需要得到适当的派遣,负责会给人们的心理和生理带来损害。大多数人希望在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的时候能够有个释放压力的环境,希望能够有一个舒适的环境调节紧张的心情。生态型的环境技术设计,就是在人们的这种希望下生成的。由于生态型环境艺术设计是人性化的,人们在这种环境中可以感受到人与自然的融合,在这种环境中不良情绪得到释放,所以生态环境艺术设计的发展是遵循社会潮流的。

(二)艺术趋势

艺术本就来源于生活这种生活是指最原始和最本质的人与自然相处的生活。生态性艺术设计可以最大的还原生活本质,这是环境艺术设计的追求。

(三)社会趋势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仅是发展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这也是环境艺术设计的追求,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现在的城市俨然就是一副钢筋水凝的世界,我们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转变这种生活方式,人类对自然也从改造发展到了保护。生态型环境艺术满足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发展生态环境艺术设计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基本特性环境艺术设计分为两个部分,即外部环境设计和空间环境设计。在外部环境方面,生态环境艺术设计主要是将外部环境与人们生活能够相互融合,在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在空间环境设计方面,生态环境艺术设计主要是要保证人们有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必备的生活设施可以正常使用,资源能够合理的利用。生态性环境艺术设计主要有:高效性、持续性、多样性和可循环性。生态性环境艺术设计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尽量使用可再生资源,对于非再生资源做到使用率最大化,减少浪费,并且实现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大的收益;生态性环境艺术设计的持续性主要体现在,设计的布局以及使用的材料能够满足人们的长期使用;生态性环境艺术设计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的多样化上,以满足不同消费的需求,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生态性环境艺术设计的循环性,主要体现在对使用的材料的循环利用上,在设计中使用的材料可以通过一些物理或化学方法分解再利用,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性策略

(一)社会性设计策略

环境艺术设计的社会性设计策略,是指设计人员在作品设计中,要遵从社会性和生态性,不要盲目地追求艺术化。目前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考虑到当前的环境情况,设计者在设计作品使更多的应该从目前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这个层面出发,创造符合环境情况的能够满足人们现实需要的作品,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艺术拿环境作为牺牲品。现代社会中,一些设计人员为了追求艺术效果对环境状况置之不顾,虽然作品的艺术效果让人们钦佩,但是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可弥补的。设计者追求艺术性无可厚非,但是不顾环境的盲目追求艺术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当今社会人们更追求一种人与自然平衡和谐的艺术形式,而且从长远来看,追求一种人与自然平衡的艺术不仅能够实现设计者的设计目标,而且对环境也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如果我们的设计师能够将设计融入于环境当中,那么这种设计比起以牺牲环境为前提的设计,将更能得到人们的喜爱。现在一些企业或电台在举办活动时为了追求活动效果,使用大量彩灯作秀,漂亮的灯光效果是得到了人们的赞叹,但是对电力资源的浪费是不能忽视的。

(二)安全性设计策略

生态性环境艺术设计的安全性设计策略,需要设计者考虑到人的安全和自然安全这两方面的内容。人的安全这方面来说,环境艺术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所以在设计时,人的安全要放在第一位,如果设计中有安全漏洞,那么这种作品不能成为一件合格的作品。例如,在对喷泉等水景设计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人的安全,在喷泉的旁边应该设置有护栏和警示牌,防止孩子由于贪玩而落水。同时喷泉等水景的深度不易过深,以防有人不幸落水被淹。自然安全这方面来说,设计者在设计时应该考虑到周围环境适当造型,而且还应该考虑到材料的选择,选择适合周围环境的建筑材料。造型方面在融入环境的前提下,适当造型以牢固为主;在材料选择时应该使用方便回收和拆卸的材料。例如,在小区环境设计中,由于空间限制,一些景观设计与车辆停靠场所有所重叠,这样很容易对在景观处玩耍的小朋友的安全造成威胁。还有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具体的情况遗留下安全隐患。设计者不仅肩负设计的责任还肩负观赏者的安全的这份责任,所以在设计作品之处就应该考虑到作品的安全性。

(三)舒适性设计策略

环境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人类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满足人们的需要。好的环境艺术设计在物质方面设计中的采光,照明等要高于日常的生活质量;在精神需求的满足方面,能够使人们的心情得到放松,情趣得到陶冶,并能丰富人们的审美观。世界上很多生态村的成立正验证着以上观点。例如位于苏格兰最北边的芬德霍恩生态村,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舒适生活相融合。设计师在住宅设计上多使用玻璃等,保证无能光照充足,屋顶上有太阳能发电装置。在房屋的建筑材料上使用的是完全无毒的材料。在屋顶和墙壁上采取加厚处理的方式,这样在夏天由于室内可以储存冷气而不至于过渡使用空调等,在冬季保暖的同时又可以节约煤炭等资源。同时还建立了风力发电的装置,在设计上不仅满足人们的艺术追求而且最大限度的满足对资源的利用。在这样的环境中居住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生活舒适的度的要求,还能最大的保护环境,将社会建设与环境保护融合起来。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7)

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人口数量急剧增加,所以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能够满足人类对大面积土地的强烈需求,能够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高层建筑造成生态资源浪费,大面积的高层玻璃建筑造成严重的光污染,而且还会遮挡阳光造成采光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加入生态建筑学原理知识。文章主要分析的是高层建筑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分析生态建筑学的原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1生态建筑学的设计理念

生态建筑学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建筑设计的生态要求,而且能够大力改善生态环境。

1.1生态建筑学的原则

生态建筑最初追求的目标是改善环境,减少生态环境资源的浪费,创造出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建筑生态学相应的原则:①节能原则。为了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要尽可能地减少生态环境资源的浪费,做到节能减排。所以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在能源利用中不断优化利用方式,提高能源的使用率;②环境友好原则。要想真正使得生态建筑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定要注重保护建筑周围的生态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③以人为本原则。实行生态建筑最终还是为了改善环境,创造出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所以在进行生态建筑时,一定要注重以人为本,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生态需求。

1.2生态建筑学的目标

生态建筑学设计的目标在某些方面与其所涉及的原则类似。所以通过对上述生态建筑设计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生态建筑学的设计目标为:使用节能环保的能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同时需要回收处理建筑垃圾和废物,减少环境污染。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建筑周围建设绿化带,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高层建筑设计中的生态建筑学应用

2.1遵循生态建筑学理念

(1)尽可能地提高使用的舒适化程度。人们对生活与工作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对建筑的舒适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必须要采取措施提高建筑的质量,使用绿色健康的建筑材料,减少有害材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对人体的危害,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以及温度和湿度条件适合人类的生存,还要减少室内的噪声污染,选用吸声建筑材料。(2)借助于自然环境因素对建筑进行设计,促进自然界当中的空气和水以及土壤、水等和高层建筑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得自然环境因素带动高层建筑的发展,创造舒适健康的自然建筑环境。同时尽可能的减少建筑设计过程当中所使用的设备数量,节能减排,将资源的消耗程度降到最低。在高层建筑当中要尽可能多的利用太阳能资源,太阳能本身是一种清洁无污染能源,除了减少建筑污染之外还能够降低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所以在高层建筑设计当中合理地使用太阳能资源能够产生巨大的作用,减少能源浪费,能够创造出舒适健康的建筑环境。高层建筑设计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从决策到设计,再从建造到使用,最后到拆除建筑,这样的过程和人体的生命周期很类似。

2.2细致落实设计思路

在对高层建筑设计的过程当中仅具备生态的设计理念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非常完善的合理的设计思路。只有借助合理的设计思路才可以促进高层建筑的质量,注重建筑的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促进高层建筑和生态环境的高度结合。应该做好生态高冷建筑的空间设计,充分考虑建筑空间,将空间布局的特点和其本身的经济价值进行联系,保证在有限的空间之内发挥出最大的价值。高层建筑设计需要同时满足生态环保的要求和舒适健康的要求,既要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又要保证建筑设计能够为人类提供舒适健康的生存环境。建筑设计内部各个空间布局之间在温度和采光以及湿度等几个方面需求是不同的,有的空间要求高温采光良好,而有的空间需要低温背光。所以需要仔细分析生态建筑学原理,根据建筑空间的不同要求来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平面空间时,必须要注重南北朝向,促进空间布局的进一步发展。设计高层建筑的主要空间时,也需要注重生态理念。对楼梯和厨房、卫生间等空间进行优化设计,保证这些空间的环保性,尽管这些空间并不是主要设计空间但是也需要格外重视,保证必要的采光和通风效果。除了这些基本的自然要求之外,还必须要考虑窗户的大小和布局。尤其是卫生间等要保证窗户向阳,尽可能的保证窗户的通风性,降低室内的空气湿度,保证人体的舒适和健康。保证高层建筑的生态性以及其原有的生态体系。高层建筑的设计离不开自然生态环境的大力支持,需要在设计过程当中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当生态化设计引入到高层建筑设计过程中,促进建筑设计环境发展的协调,促进二者共同发展。在进行设计时要避免盲目性,应该充分地考虑建筑周围的土地资源特点以及环境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高层建筑进行设计规划。高层建筑设计必须保证节能环保,达到生态目标,促进高层建筑设计和生态环境的高度协调发展,促进资源的循环和优化使用,最大程度上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生态环境的持续再生能力。借助于自然环境中的资源来对高层建筑进行设计,选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提高建筑设计的技术能力,充分地利用自然界当中的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从而促进环境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3结束语

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环境保护,科学的进步也必须依赖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所以在必须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总体上推动我国的发展。在高层建筑设计当中加入生态建筑学原理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高层建筑只有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发展才能够获得持续的进步。

作者:熊晓羽 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任彦涛.生态视野下建筑与环境交互性设计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0.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8)

关键词:生态设计;无机固体废物;应用;生态建材

Key words: ecological design;inorganic solid waste;application; ecological building materials

中图分类号:TU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6-0233-01

1建筑材料生态设计的目的及特征

建筑生态材料(Environment Conscious Materials)一般指对资源和能源消耗最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循环再利用最高或可降解使用的新材料;换言之,是考虑到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新材料的总称,已被认为是21世纪新材料发展的必然方向。在决定材料发展的五个判据(资源、能源、环保、经济和性能)中,经济和性能一直受到高度重视,而材料发展中的资源、能源,尤其是环保问题重视不足,我国是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材料发展战略时,在追求材料的高性能、低成本的同时,务必要给予相关的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更高的重视。建筑工程材料,也是影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3]。

2生态设计的定义及生态建材的优点

所谓生态设计,其所采用的材料应该是很少产生并能有效控制污染,形式和内涵必须充分体现出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在具体功能上,必须节约能源、降低建筑造价和使用费用,强调实用性和对人体及环境有益而无害等对生态环境材料的定义,虽有不同的看法,但要取得共识,例如,“生态环境材料是具有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优良的环境协调性的材料。所谓优良的环境协调性是指在原料的采取制各、产品的生产制造、服役使用、废弃后的处置和循环再生利用的全过程,对资源和能源消耗少,对生态和环境污染小,循环再生利用率高”[4]。由于对使用性能的要求与传统材料并无二致,生态环境材料定义区别于传统材料的是其环境协调性。

生态建材节约资源。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十分紧张,而建材的生产则是消耗土地资源最多的行业之一。在建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工业废渣、尾气以及垃圾,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为了节约资源,同时消除这些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材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和开发出利用这些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的工艺技术,如在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粉煤灰、废渣,利用煤渣、煤矸石和粉煤灰为原料生产绿色墙体材料等,这样不仅减少了环境污染,而且化废为宝,节约土地资源。

生态建材节约能源,可以根据我国资源实际,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无机人造板,可用棉杆、麻杆、蔗渣、芦苇、稻草、稻壳、麦秸等作增强材料,用有机合成树脂(如脉醛、酚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作为胶结剂生产隔墙板,也可用某些植物纤维作增强材料,用无机胶结剂(如水泥、石膏、镁质胶凝材料等)生产隔墙板。这些板的特点是原材料广泛,生产能耗低,密度小,导热系数低,保温性能好。用这些建材建造房屋,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源,消除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环境友好;另一方面,这些材料具有较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可以降低房屋使用时的能耗,实现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

3生态设计注意问题

建材的生态设计。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政策正在引导绿色建材的生态设计发展。生态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开发要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的环境因素,建立一个更具有可持续性的资源保障、产品生产、消费和再生利用系统。材料的生态设计不仅包括保护环境方面的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等清洁生产技术,还包括材料的使用功能和重复再生利用的设计,以及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商业要求。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和使用在生态设计的指导下,将突破目前的生产和使用节能、利废,环保、质量、性能等方面的绿色化发展思路,开拓新的视野。例如,根据建筑工业化要求实施建筑材料部品化,按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推进建筑部品标准化、可拆卸和重复使用要求,按绿色建筑要求从居室环境生态化等方面发展绿色建材等新的思路。

材料生产与环境的联系存在三条基本途径:资源、能源与废弃物[6]。人们采用各种生产方式从环境中获得资源和能源,并把它们转变成为可供建筑使用的材料,同时向环境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包括废气、废渣和废水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传统的建材生产,物质的转变往往是单方向的,生产出的产品供建筑使用,排放的废弃物并无采取措施处理,直接污染环境。而绿色建材则采用清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生产,在生产和使用的同时,必须考虑与环境友好性,这不仅充分考虑到生产过程少污染,对环境无危害,而且考虑到建材本身的再生和循环使用,使建材在整个生产和使用周期内,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到最低,对人体无害。

关于生态建材的发展方式和对环境协调性的改进,日本学者三本良一教授总结了四类创新的方法和它们各自对环境协调性贡献大小的评价,即,产品改进,重新设计,功能创新和系统创新。系统创新对环境协调性的改进最大,花费的时间最长,不难理解,系统创新的难度也最大,而产品的改进相对简单,对环境协调性的提高也相对小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某种材料而言,生态化或环境协调化的发展并不一定要遵循这四种排列顺序。

生态建材必须遵循建筑材料的可更新、可循环、可再用、减少能耗与污染原则;其次,必须使用地方自然资源,体现本土观念;再次,生态建材的使用都对人类生态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把这些放之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中去看,生态建筑要实现它的基本目标,必须要有现代技术的支持。从比较广泛的角度来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目前都可以认为是生态技术。关于对生态建筑和使用技术的要求。首先技术本身的功能与生态环保功能必须一致,第一要求采用的技术和制造的产品有利于资源能源的节约,第二要求采用的技术和产品有利于人的健康。

参考文献:

[1]翁端.环境材料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天民.生态环境材料[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3]崔艳琦.绿色建材的环境友好性[J].新型建筑材料,2009(1):75-77.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9)

生态环境标准是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参照目前环境标准的定义[2],可以认为生态环境标准是“为了达到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律规定,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组成要素的质量、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度或生态保护要求以及生态破坏后的恢复要求进行规定的技术规范”;各种生态环境标准的集合,称之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2 生态环境标准的国内外现状

2.1 国外概况

国外的环境标准通常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但目前笔者所掌握的关于国外生态环境保护类技术法规方面的资料不太多。从目前查到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少量此类技术法规来看,国外的生态环境标准不多,主要是对某些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制和生态保护要求方面的内容,所涉及的人为活动包括渔业捕捞、野生动物观赏、矿产资源开发等。如英国的《鲑鱼条例(网捕方法和渔网编制规定)(苏格兰)1992》[The Salmon(Definition of Methods of Net Fishing and Construction of Nets)(Scotland) Regulations 1992]和澳大利亚的《渔业管理(东南拖网渔业)条例》[Fisheries Management (South East Trawl Fishery) Regulations]均规定了渔网的网眼尺寸要求[3—4];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00》[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persity Conservation Regulations 2000],对鲸鱼分布区附近船只的活动、 航空器的活动、喂食、人的移动、噪声、游泳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大量的定量要求,如“在距离鲸300m水平半径范围内,不得在低于304.8m的高度驾驶航空器”,“任何人不得在30m距离内靠近鲸”,等等[5]。

2.2 国内概况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包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仍实行标准化管理。由于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属各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标准也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既有强制标准,也有推荐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关于城市绿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关于林业建设的《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关于退化土地治理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 6453.1~6-1996)、土地复垦技术标准(TD)和《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关于道路交通建设的《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TB 10501—98)和《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9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 005—9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B 10502—93)、《山岳型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T 6—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等等。

我国已有的这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所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且大多属生态建设领域,对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保护要求涉及较少,关于各类生态系统的质量要求则是空白;二是多为技术指南性质(推荐标准),不是技术法规(强制标准),不具有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那样强的法律效力;三是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未形成有机整体。

3 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意义

3.1 适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

环境标准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态环境标准的缺乏,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往往缺乏定量化的依据,使得对人为活动的控制难以操作。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条款,但由于缺乏定量化的标准,合适的人为活动方式和强度没有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过度砍伐、过度放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过度的人为活动往往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有了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就有了定量化依据,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就可以落到实处。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10)

二、环境艺术设计为什么要融入生态理念

1、环境需求

社会的进步就是一把双刃剑,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环境破坏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然让人们尝到了自己酿造的苦果,人类的生存遇到了威胁,人们开始重视这个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加强。

2、社会需求

艺术是精神和物质的结合,是人类思想的升华和结晶。人类把环境进行改造和美化,不仅突出了环境的审美价值,还传达了生态这一理念,使人与环境和谐地处于一个环境当中,这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使生态破坏尽可能降到最低。

3、艺术需求

俗话说: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说明艺术的本质是源于原本的生活现象和自然景象,艺术家们取材于自然界,从自然界获取创作灵感,再和自己的精神情感相结合,最后进行提炼和升华,最终创作出最终的艺术作品,所以,在环境艺术设计中融入生态理念,不仅是环境的需求,社会的需求,更是对艺术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艺术的崇高与尊敬。

三、环境艺术设计融入生态理念的措施

1、环境艺术设计中融入生态理念

首先,室内设计中融入生态理念,可以发挥创造力,利用贴近于自然的天然材料,营造一个绿化的环境,使人仿佛置身于自然界中,使生态环境再现于室内环境中。设计过程中要注意的是,设计理念要人性化,符合人的需求,要营造温馨舒适的环境,还要注意安全性和环保性,既然要体现生态理念,就要把环保意识融于设计中,切记不要造成浪费和安全事故,达到环保与健康共存的目的。其次是城市景观中融入生态理念。生态环境设计源于生态,要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的统一,使其身心舒适,努力做到以最小的生态破坏换取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2、环境艺术设计中融入生态理念要坚持以人为中心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艺术,最终目的还是服务于人类,其实就是为了打造一个更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可以看出,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以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为出发点,这样设计出的作品在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的同时还能为人们提供一个温馨、安逸、舒适的环境生活,总而言之,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篇(11)

中图分类号:D0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1)04-

一、法学上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人的模式本身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抽象化。它撷取人的某一方面特征,然后加以片面的深刻化。人的模式并不能包含人的所有特征,这恰恰也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所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总是首先设定某种目的――解释或预测某个或某类问题。正如著名哲学家波普尔所言,人们所面对的自然与社会问题有两类:一类是解释或预测一个为数不多的单一事件的问题,另一类是则是解释或者预测某个种类或者类型的事件的问题。对于前一类的问题,不需要建造模式而只要运用普遍定律就可进行解释;但对于后一类问题而言,则需要通过形成某种理论模式才可以予以解决。这是因为,就所解释的事件而言,它本身并不能通过定律直接得出相关结论,而是一种需要考虑人类行动和社会情境方面才能解释和理解的问题。只有在确定了一个结果的基本程式之后,才能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因而,对科学研究而言,能否取得预期的研究目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一个恰当的解释模式。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人的模式虽然并不能代表人的现实的全貌,但它可以从纷繁芜杂的人性世界中择取符合该理论要求的核心要素,从而为理论奠定基调和前进的方向。正因为人的模式具有这些功能,为此有必要深刻领会其构建的基本原则,以便为理论研究打下合理性的基础。从人的模式本身特点而言,其建构的原则应包含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明确法的理念与价值目标。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基点,因此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行为。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领域,则如蔡守秋教授所言,调整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行为”。但法律到底应怎样去调整这些行为呢?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到底要把这些行为引导到哪种状态或后果呢?这就需要明确特定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不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不同方面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的模式的构建,就应当撷取人的本性和所处环境二者中与该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之模式进行预设。这与法理上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不谋而合。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因此,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是形成法律关系理论的渊源,是先有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即法定关系才后有法律关系理论。因此,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理论研究上,首先应当对其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理念等进行充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撷取相对应的现实生活中人的某些特征和要素,达到现实与理论相契合的效果,进而构建人的模式。这样的理论预设才是准确的,并且才切合立法的目的。

第二,忠实于人的本性。在法学的方法上,这一原则同样必不可少。一方面,理论上人的模式的构建本身就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人为原型,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源流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模式是与人的实际行为背道而驰的,或者该模式的“人”需要的条件是一般的人不具备的或通过法的指引仍不可能具备的,那么这种人的模式的预设就没有实践意义,莫说对整个地球的生态,单就对人本身而言也已经失去任何指导价值。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对人的本质的把握,只有如人在其自我体验中的那样,把他作为人格的个体,相应的观点才会是不矛盾的。”

第三,对象的普遍性。布坎南等人曾经指出:“最简单的模型可能是这样一个模型,它假设,事实上,大多数个体的人的所有外部特征本质上都是相当的。”人作为一个“类”,必然有共通之处,这一判断也早已被实践所证明。在本能上,正常的人都有“七情六欲”,如所谓的“食色,性也”;在理性上,人都具有某种水平的逻辑推理能力、想象能力、联想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等;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人都处于社会之中、共同享有一个地球……诸如此类,无不说明人的许多“共性”。人的模式预设也是基于这些已被实践证明的共性之上。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欲构建人的模式,则必须把此模式所对应的主体推广至该法调整之所有行为主体范围中,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对象的普遍性原则的意义。

二、生态人的内涵剖析

关于“生态人”模式的内涵,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如徐嵩龄先生指出,发展生态经济需要从传统社会的“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化,应当在理论上构建“理性生态人”,其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素养和生态环境意识,具有充分的道德智慧和知识以制定符合生态学的策略,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其行为的原则是:实行人地和谐的自然观;坚持生态安全的原则,把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坚持总和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主张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主张人与自然“双赢”的竞争方式;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以整体主义方法考虑当事者,包括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

蔡守秋教授认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行为主体是‘生态社会国家’、‘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人’,或者说,当代环境资源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将法律主体定位为‘生态人”’,“生态人”是具有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或者说,生态人是在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三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和“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追求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人的利益和环境的利益“三化”的人,是按照环境资源法的游戏规则从事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的人。生态人的效率观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率、高效益,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郑少华先生则将“生态人”定义为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人,并将生态人的特征表述为:1,生态人是理性的人。由于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无论市民(商人)、公民,还是社会人,亦都为理性人,生态人也不例外,是那种面对生态危机,参悟到人与自然共存的人。2,生态人是以生态利益为目的的理性人。也就是说他不同于市民,即他并不以政治人的身份出现,其关心生态权利胜于关心政治性利益;他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利益。要言之,他追求生态利益,其行为规范以保护生态与维护自然平衡为己任。3,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这是为了便于深入研讨生态法诸现象以及生态法律规范的设计。同时,他提出“生态法人”的概念,认为生态法人是指那种持生态主义主张的环保团体。这种环保团体不同于作为社会人的环保团体,其具有如下特征:1,这种环保团体是生态法人。即在生态法上,具有法人人格。2,生态法人是生态人与自然、财产的聚合。在法人理论中,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但实际上,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是人与财产的结合,而在生态法人中,则除了人与财产外,还有与自然的结合。生态法人中的自然人是作为自然的受托人而存在的。生态法人中的财产亦是以实现生态利益为目的的。

由上可见,学者们对于“生态人”内涵的定位普遍表现出较为理想化的态度,偏离了人类生态意识的总体现状,因此都不同程度地违背了人的模式预设的基本原则。如认为生态人“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率、高效益,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等明显脱离了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普遍态度。

笔者认为,对生态人模式作上述定位,有着浓厚的理想化色彩。与其说它们是对目前人类生态意识水平的描述,莫如说是一种展望和追求,也就违背了人的模式构建的“对象普遍性”原则。本文意义上的生态人,并非指某一地域乃至某一领域和层次的“特殊群体”,它所指称的是生活在地球上,依靠呼吸自然空气和摄取自然养料而生存的人类。至于将生态人定位为“生态法人”的观点,则更与人的模式构建相距甚远,因为它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人的模式,而是对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团体的概念化,不应称为理论预设意义上的“模式”,不具有人的模式应有的方法论功能。

笔者认为,建构生态人的模式,必须明确该模式对于理论研究方向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清醒地把握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一如上述,生态人模式是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凸现的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提出的理论预设。因此,生态人模式的内涵必然以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为核心。所以,欲建构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必须准确解读现实中的人,进而对人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包含的基本要素做出合理的界定。

根据当前学界对生态环境意识的不同定义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意识普遍被按照两种标准来划分:部分分类和层次分类。就部分分类而言,有的学者将环境意识的基本内涵划分为哲学内涵、科技知识内涵、思想内涵、伦理内涵、心理内涵;有的划分为生态价值意识、整体性意识、全球意识、危机意识、协调意识、决策意识;有的划分为生态科学意识和生态价值意识;有的划分为生态伦理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法制观和生态审美观;有的则划分为自然本体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经济意识和环境管理意识。

就层次分类而言,有学者认为环境意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念;二是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两部分,即环境心理和环境思想体系。环境心理是环境意识的低级阶段;环境思想体系是环境意识的高级阶段,在环境意识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的直截了当地将环境意识分为浅层环境意识和深层环境意识,并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中国居民环境意识研究课题组认为环境意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日常生活环境意识,二是生态意识。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3个层次,可依次概括为对一般环境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和了解。有的对环境意识进行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处在不同层次,也是一种层次分类。也有将两种分类混合使用的,如姚炎祥认为,从内涵看,环境意识包括人对环境及其关系的认识以及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两个方面,基本上属于两个层次。随即将人们的环境认识分为环境观念、环境价值观念、环境道德观念等;将人们的环境保护认识分为环境法制观念、环境政策观念、环境保护的自觉参与观念。每个层次又各划分为三个部分。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三个层次,生态学概念、控制观、问题的知识是第1层次,侧重于知识的不同方面;信念、价值观、态度是第2层次;第3层次是环境行动策略。

由此可见,人的环境意识内容极为丰富,既可分为不同部分,又可分为不同层次,既有横向联系,又有纵向联系。从法学上人的模式构建原理上来看,对生态人的环境意识内涵的把握和界定,一方面必须全面体现人的环境意识的不同部分,另一方面则要求从环境意识各部分中确立一特定层次或水平作为对人的普遍环境意识水平的反应。因此,笔者拟将生态人的环境意识水平分为“环境理性水平”和“环境伦理水平”两大部分,前者是指生态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水平,后者是指生态人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态度。再加上“人与生态的关系”作为环境要素、“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作为人性本能要素和“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目的要素,共同构成了“生态人”模式的内涵。其中,生态人的理性水平和人与生态的关系是生态人模式的基本框架;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和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则是生态人模式进一步丰富的必备要素。下面将对这五项要素按如下顺序逐一分析:其一,人的理性水平;其二,人与生态(自然环境)的关系;其三,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其四,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其五,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现分述如下:

1、人的理性水平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的预设。亚历山大(Alexander,J.G..)指出,有关人的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还是唯意志主义(非理性)的;人对待世界的态度到底是纯粹工具性(理性)的还是规范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行动(理性)还是被感情和无意识的欲望所支配(非理性)。我们认为,“人具有理性”这一论断是法学理论必然坚持的基本假设。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必须以人和法的互动为基础,也就是说,人必须要有理解法律涵义的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明文规定的外在法律规范,必须要有人对法律进行适用和遵守。而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人类理性的指引。

“生态人”也必然是有理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现代以规制理性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的调整功能。

同时,笔者认为,生态人的理性又应当是“有限”的。意识的潜力与理性的有限是并存的,这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条件,若假设生态人的理性是无限的,则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人都能最合理地处理其自身与自然间的关系,而这不仅否定了法律的调整作用,而且明显违背了现实的人类理性状况。工业文明以来,人类活动对生态的毁灭性破坏的事实说明,人类在对待与自然的关系上并不足够合理。有限理性(bundedrationaIity)的概念是阿罗提出的。用他的话来说,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诺思看来,人的有限性包括两个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另外,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生态人的有限理性,主要表现在对环境价值的计算能力上,例如对自身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性”估计不足。这样设定生态人的有限理性水平,符合人的客观普遍理性水平,使这一模式没有脱离现实;而且并不会造成对法的调整能力的削弱,因为法的调整机制正可以弥补人的理性不足导致行为偏差的缺陷。反之,若法学上人的模式预设背离现实,必然会影响到理论的失真,从而造成在实证层面上法的调整作用的缺失。

2、人与生态的关系

在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研究范畴内准确把握人的自然属性,也是关乎生态人模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人类都是生活在生态环境之中的,但是,人与自然到底是何种关系?人是自然的主宰,还是人应当“敬畏自然”?抑或人与自然是另外的其它关系?……回顾工业文明以来社会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在自然中扮演的更多的是掠夺者的角色,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疯狂利用和对自然环境的肆意破坏,而作为报复,自然环境以对人类非常不利的面貌呈现在人类面前,表现为各类资源日益紧张,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温室效应肆虐,酸雨区域扩展,臭氧层空洞不断扩大……由此观之,人与环境的“互动”、“共生”关系显而易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单纯是“改造和征服”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诚然,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自然”是劳动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从“反作用”来看,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生产力。但是,在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如果仅仅把“自然”做为“征服和改造”的对象,总感到缺少了些什么,似乎未能完全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金瑞林教授从两个方面谈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由此可见,把自然当作劳动对象,说明了“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包含的是开发利用关系;而未能很好地体现“人类是环境的产物”这层关系。也就是说,注重了人的社会性,而忽视了人的自然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开发利用关系是社会现象,而自然生态关系则体现了自然规律。开发利用关系受自然生态关系的制约,同时,开发利用关系也能反作用于自然生态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只是生态自然界的一部份。在生态自然界还生存着千百万的其它生命物种,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为此,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我们应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开发利用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当前,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不仅要讲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也要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讲人与自然的纵向关系,尤其不能忽视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在重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前提下,生产力的内涵也应当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能力”。人和自然的关系其根本是自然法则,而不是人定法。人定法的任务是使人和自然的关系更靠近自然法则。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只是生态自然界的一部份。在生态自然界还生存着千百万的其它生命物种,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为此,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环境作为整体拥有诸多层次的潜力和特征,它既是人类生存价值的最终体现,也是对人类价值目标与追求的根本性限制,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不能突破自然环境的许多特征所规定的根本性限定;同时还必须承认人类与其它生命物种种群存在价值权利的平等性,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和生境的生态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关系,正如日本学者尾关周二所言:“不是只强调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也不是只强调人与自然的敌对性和异质性,而是承认在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二者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性,并包含着相互干涉和抗争。”“生态人”就是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作为身处生态环境之中,时刻受生态影响,同时其行为又极大地影响生态系统的“人”,是最切合现实的“生态人”模式。

3、人追求利益的本能

人的本能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如“七情六欲”都属于人类本能的范畴。而此处探讨的人类本能,是在法学范畴内按照理论研究需要而撷取的人的本能要素。

传统的人的模式预设,如“经济人”、“政治人”模式的理论认为,人都是自私的,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欲望,在经济、政治活动领域中,则表现为有追求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本能欲望。可见,“经济人”、“政治人”模式的理论都以人的某种本能欲望作为该模式的人的行为的动因。而“社会人”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人与社会不可分割,人要实现自身的利益,必须依赖于社会,其实质就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认为人类的活动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表面上看,“社会人”模式并未强调人的本能要素,但从实质上看,该模式依然承认人的本能,并且以人的本能为处理人与周围社会关系的基础。因为在“社会人”看来,处理好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只是一种手段,而最终目的依然是为了实现人的利益。如果不承认人的本能欲望,不承认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只认同人的“社会价值”实现的外部条件,忽视其内部条件即社会对个人利益要求的满足,那么这样的“社会人”显然是脱离现实的,也必然与该模式构建者的理论初衷相悖离。在这里,“利益”正好说明了人的本能诉求。

“生态人”模式,同样应把人的本能欲望列为要素之一,因为这是任何对于人的假设所不可避免的要素,无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何种状态,如果没有对于

自身利益的追求,人就不可能生存于地球,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常识。而人类对于环境利益的追求同样是生存本能使然,这在环境法学界一直被大力提倡的环境权理论中有着充分的体现。作为尚待形成共识并进一步法定化的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环境权的确立将在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学者对环境权的概念定义不一,如认为环境权是“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等。应该说,尚未有一种完全成熟的环境权理论得到普遍认可,其中,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尚未确定、权利内容依然存在模糊和冲突、环境权子权利体系尚未建立等是目前环境权理论的主要困境所在。尽管如此,环境权的提出和广受关注的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作为全新的权利类型,环境权的出现并非偶然。我们知道,环境权理论的产生源于一场关于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是否侵犯人权的大争论之中。后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纷纷在各种政策、条例中出台有关保障公民环境权的规定。环境权的提出旨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加以保护。作为新型的权利,环境权是环境问题、生态危机的反应,是人类对同类内部破坏环境的行为所作出的反抗的体现。因此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在环境时代的舞台上,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人类对生存环境誓死捍卫的决心,由此,环境权所体现的人类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表露无遗。

诚然,人的欲望复杂多样,既包括生态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等各类利益,而“生态人”模式作为一种假设,不必将人的所有欲望内容一一列明,但也不必一厢情愿地认为“生态人”只追求生态利益,这是不切实际的臆测,同时也不是对协调人与自然问关系的法律理念和立法目的的正确解读。笔者认为,“生态人”不仅仅追求生态利益,也追求其它利益,但生态利益是“生态人”追求其它利益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生态人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他们不仅珍视个体的生命,而且还关心种群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价值,生态环境也是价值;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也不可忽视。因此他们在做出一项选择或决策时,可以通过内外因素的指引,懂得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所以,法学上的“生态人”对于处理好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有着最基本的本能。

4、人的环境伦理水平

环境伦理是指人的关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伦理观。如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江山教授则称之为人际伦理,是人跟人之间的人域伦理相对的。”根据E・温克勒教授的总结,当前环境伦理的主要观点和流派有:(1)泛人道主义,该观点认为,权利概念不应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后代的权利。既然未来人类也和我们一样具有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为后代保全环境的义务。泛人道主义把人类同其他动物、自然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美德视为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只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2)感知主义,该观点把具有道德地位的范围从人类扩充到了动物,认为所有完全感知的生命都应包括在内,但把无感知能力的生命和非生命排除在外,如树木就不能具有道德地位;(3)生机主义,该观点认为,每一个体生物都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自然生态系统实际上是一张各环节各因素相互联系的网,其中每一环节要产生出健康有效的生物作用,都依赖于其他环节健康有效的生物作用。因此,应当把每一个生命利益的实现都看成是有内在价值的;(4)整体主义,该观点认为,整个自然界,包括非生命体都具有内在价值。应该超越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层次,把包含石头、水等无机物的生态系统整体作为道德关怀的直接对象。

显然,这里所预设的“生态人”,其环境伦理水平必须以现实的人类环境伦理总体水平为依据。而当前的客观事实是,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绝对的占“主流”的环境伦理观。这与地区间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也决定了我们不应随意抽取其中任何一种层次的环境伦理水平作为“生态人”模式的要素,因为这样做必将降低作为法学理论基础的人的假设的真实度和可信度。

必须承认,当前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确实因种种原因而相差甚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人类与自然的天然共生关系,以及环境危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人类的环境伦理终将趋于一致,这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激化投射在意识层面的必然转变结果。这一客观趋势对于生态人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就意味着,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并将依循从“人际伦理”走向“种际伦理”的路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将“生态人”的环境伦理水平作如下界定:生态人是具有“生态主义潜能”的人,也就是具有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的人。在“生态主义潜能”这一天然禀赋的基础上,生态人将随着法律与其它社会行为规则的变化而发生伦理观上的转变及进步。

这种“生态主义潜能”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一客观现实,因而具有必然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同时,人普遍具有追求环境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环境利益的理性能力。由此不难看出,从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具有追求环境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此即本文所称的“生态主义潜能”。同时,我们认为,如果不承认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则法律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然受到极大的阻碍。原因在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最终必须与自然法则相契合,这就要求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须以顺应自然规律为根本原则,因此,人的环境意识必须不断提升,才可能适应法律发展的趋势。“生态主义潜能”恰好为人的环境意识的擢升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由此可见,“生态主义潜能”是生态人模式必须具备的根本要素之一。

生态人模式所具有的生态主义潜能,是在“人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人必须在环境与资源固有容量的基础上按照生态规律既定的限度内行事”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基础上形成的对人的理解。基于这一点,生态人模式理论将生态人的潜在伦理观提升至对所有物种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有关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需以生态伦理观作为核心理论指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虽有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恶法亦法”,同时伦理与法在内容、标准和功能上的确存在区别,但伦理对法的创制的指导作用和对法的实施的保障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生态伦理对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原因之一是,人类的生态伦理参差不齐,而当前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

(主要是环境法)理论,无论是主张事前预防还是事后处罚,都只以强制为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缺乏伦理学的支撑。正如前文所述,法的强制性需以法的凝聚力为根基,如果法对公民环境行为的强制缺乏凝聚力,或日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调整完全依靠形式上的强制而缺乏伦理层面的凝聚力,那么该法必然不会长久。因此,生态伦理学相关理论的引入和借鉴是指导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创制和保障该法的实施所必须的。只有重视环境伦理学在指导人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态度和方式上的重要功能,才能使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研究获得实现社会功能所必需的重要理论支持。

另一个原因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对生态规律的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足,此时对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已有的科学知识背景,还要在人类理性未及的“盲区”设定基本的行为准则。此时伦理的指导作用就极为明显。“(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这一法律形态脱胎于传统的人域法(即只关注人与人关系的传统法),担负着向人际同构法(即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过渡的使命。有明显不同于‘法律’的地方,就是其中的伦理成分特重。特别在生态要素、物种之毁灭的不可逆转性和人类对生态体系的完整性、神秘性、全息意义的理知及平衡能力存有绝对大量的不可知的‘灰色区域’的前提下,伦理关照的强制力度将会愈益加大。否则,后果势难预料。”必须强调的是,伦理的引进并不表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无奈。实际上此时的伦理指导依然立基于一定的生态规律。如“节制”作为生态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即以“负载有额”和“忍受阈限”等客观生态规律知识为基础。同时生态伦理学看起来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实际上它需要以一定的精确的科学知识为前提。没有充分的科学知识而贸然选择生态伦理学立场只能是盲目的。

以“生态人”模式为预设的法,要求人既要顺应自然规律行事,又要有最基本的环境伦理观。诚然,对人的普遍环境伦理观进行界定并非明智之举,但法律必须对人的环境伦理观设定相当的底线标准,而该具体标准的设定正是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理论的重要任务,而作为其理论预设,生态人模式无疑为该法所独具的浓重生态伦理色彩奠定了基调。

对于何谓生态意识的“底线”和基准,则应以大众生态意识水平来加以界定。然而“大众生态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抽象,因此实际上对大众生态意识的界定也只是生态人模式预设的一部分,虽然有学者就我国当前公众的环境知识、环境保护态度、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环境价值观念等环境意识具体项目作过实际调查,并据以得出一系列具体数据,但我国环境意识调查还处在初级阶段,在调查设计、样本的选择、实施方法、结果分析和成果应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中,调查方法多以问卷调查法为主,丧失对环境意识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和机会,难以了解到社会生动具体的信息,以及社会现象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层背景,对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和复杂的实际情况难以描述,对于被调查的对象有一定的文字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而且由于被试者面对的是问卷,无法进行思想与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从而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注重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持续性与互补性,因此得不到足够和有效的信息支持;地区间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缺乏横向比较,导致区域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严重失衡。因此,对大众环境意识的调查只能作为生态人环境意识底线的参考,具体的标准需要在更广泛、深入、细致考察的基础上加以设定。

实际上,国内已有学者对大众环境意识的“底线”定立理论标准。如徐嵩龄先生曾提出“生态意识的最低纲领”的四个方面:第一,废弃物的无害化和最小量化排放。即努力使人类的生产废弃物与生活废弃物尽可能做到无害化排放与最小量化排放。为此,现在世界环境界普遍倡导清洁生产工艺与清洁产品,并对市场商品实施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管理。国际标准组织于1995年颁布了用于产品的环境质量管理的ISO14000系统。第二,物质的全过程管理(life-cyclema-nagement)。即不仅要管理好物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而且要对物质作为产品投入市场后的命运加以管理,更要对生产过程排放的废弃物加以管理。这里,要考虑循环使用的途径,要考虑加以处理后改作他用的途径,还要考虑对暂时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稳定地存放或无害化排放的途径。第三,资源节约。即使所耗用的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既要节约生物资源又要节约非生物资源,既要对供生产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又要对供生活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这里的节约,不仅是技术工艺或管理措施意义上的,更是在经济结构、生产模式与生活方式意义上的。后者在生态意识中是具有革命性的。第四,自然保护与生态恢复。即对一切自然景观与生物物种加以保护,或是原封不动地保护(preservation),或是在开发利用中加以保护(conservation);并且,对一切被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或经过野化,使其重现原貌,或经过重新设计,再建一个新的适应于现时条件与未来需求的生态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余谋昌教授曾提出衡量人类的生态实践是否道德的两条基本标准:(1)人类对待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危害物种生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2)人类对待生态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圈稳态机制,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为此,人类有责任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和增进它维持生命的能力,任何破坏和损害生物圈整体性和生产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在这两条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其分别就“政治生态伦理”、“环境生态伦理”、“森林生态伦理”、“土地生态伦理”、“资源生态伦理”、“消费生态伦理”、“企业生态伦理”、“人口生态伦理”、“科学生态伦理”、“战争生态伦理”等细分范畴探讨人类具体的、可资操作的生态伦理标准。

这些标准的设定无疑是建立在对现实状况相当程度掌握的基础上,但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脱现实、立足生态整体价值所提出的对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的要求。总而言之,对于大众环境意识的基本标准的界定,是协调入与自然的法学肩负的职责,除涉及到上述具体社会调查工作外,还要求对其它学科如管理学、生态学等研究手段和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运用。而生态人模式理论对环境意识底线标准的界定,将是进一步确立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底线标准的坚实平台。

5、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极致状态、完美状态,体现为理想的、应然的法。考察法的理念,必须对自然的属性作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并比较完整地将自然的属性与法的理念联系起来推敲、思考。笔者认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基本理念应蕴含如下内容: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秩序理念、环境安全理念和环境正义理念。上述理念可概括为:人类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制,实现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

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关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理念与立法目标表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维护人类的利益。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应该说是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具体的“人”总是有目标偏好和时间偏好的,往往表现为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人类要求保护的是更有利于自已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促进相对于人的生态平衡(归根到底,也只有人能使自然朝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改变征服者的姿态,遏制物质享乐主义的蔓延,补救已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明确这一点,是构建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前提。

由上可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假设的“人”,是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维持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人”。这是法作为当代一种社会环境保护理念的外化形式,对一般的人提出的要求。至于这种要求能不能付诸实践,则与该要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休戚相关。而这就进一步要求对预设的“生态人”的其他本性要素进行反思、审视、检验,综合生态人模式的各要素,并使各要素和谐共存,在逻辑上和实证上经得起推敲与考验,这样才能使生态人的基本假设发挥其应有的理论预设作用。

三、生态人的社会表现形态考察

如上所述,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是对普遍的人类外在特征的一般化,其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这是作为理论预设的基础性作用所要求的。而为了使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具备实践指导意义,有必要在理论抽象的基础上对生态人模式的社会表现形态作更细致具体的分类和厘清。其中,对生态人的不同表现形态和生态人环境意识的层次的深入全面理解则是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讲,作为普遍的人的抽象,生态人必然表现为社会中不同群体、阶层中的自然人,而正是社会阶层的存在,导致了生态人在社会中的不同表现形态。对生态人表现形态的考察,可进一步分解为对社会阶层的分析以及对人的环境意识层次的分析。现结合有关资料进行考察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与建国初期相比,目前中国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中国的群体可划分为如下10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

有学者提出应从社会阶层入手考察我国公民整体环境意识水平,并认为处于制度转型期的中国,首先需要的不是环境伦理观的各种“高级形态”,而是环境伦理观的启蒙形态――环境意识(environmentalawareness)。中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是一个环境意识十分薄弱的国家。然而,由于中国人口、经济和资源态势,因缺乏环境意识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比一般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多。针对我国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主要群体,对于中国社会环境意识的评估,不妨根据其社会功能、社会和社会性言论针对三类群体进行:其一是知识分子,他们是具有思想和知识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其二是国家行政人员,他们是具有行政管理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其三是城市社群,他们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有着示范性和代表性。

知识分子在任何社会中都应是最具环境意识的群体。环境意识作为一种良知,是以相当的科学知识背景和伦理道德背景为前提的。然而,现阶段中国知识分子在环境意识上的差异相当突出。其一是与研究领域在环境因果链中的位置有关。一般来说,处于因果链上游(如经济学、技术科学等)的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低于处于因果链下游(如生命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的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其二是与研究领域的伦理认知有关。一般来说,由于一些人文学科如哲学、伦理学、文学、史学,弥漫着道德氛围,这是与环境意识中的伦理成分一脉相通的。在我国,一些人文知识分子是环境意识上觉悟最早,呼吁最大,最能身体力行。他们的环境意识一般高于非人文学科知识分子。

国家行政人员由于他们在国家管理中的支配性地位,因而他们的环境意识最具有实践影响力。我国行政人员的环境意识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部门因素;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个人素质。我国行政人员环境意识的一般状况是:非资源环境部门的公务员的环境意识低于资源环境部门公务员的环境意识;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环境意识高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城市地区高于乡镇与农业地区;发展水平较高的乡镇高于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乡镇;中央政府的环境意识高于省市政府的环境意识;后者又高于县、市、乡、镇级政府的环境意识。然而,对部门因素、地区发展水平、个人素质等在我国行政人员环境意识中的正面效应一定不能高估。在经济制度转型期中,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追逐短期“政绩”,以及腐败行为等,极大地侵蚀着他们理应具有的环境意识。

城市在发展中国家中永远起着社会发展的示范作用。在环境意识上也是如此。中国城市社群,除前述知识群体和国家行政人员群体外,还包括产业群体、商业群体、传媒群体,以及居民社区。城市产业群体由于受环境法规的约束,大体具有基本的环境意识,然而,体现于口头的环境意识与体现于行动的环境意识往往有较大距离。城市商业活动,尤其是个体性商业活动,是最缺乏环境意识的,反环境的商业行为比比皆是。城市媒体的环境意识呈现出复杂状况,大体可以认为:职业道德良好的传媒优于职业道德低下的传媒,高层次传媒优于低层次传媒,主体传媒优于流行传媒,严肃传媒优于商业性传媒。城市居民社区的环境意识,受居民个体职业与生活方式的影响,受社区公共规则的影响,受周围居民群体行为的影响。由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公共规则极少,更远非规范,所以,居民社区的环境意识总体上是不高的。

有学者从影响人类环境意识的主要因素着手,依据各因素中人群表现出的不同水平作出层次划分。如喻少如认为基于社会分层和环境意识相关性的研究目的,可将一些影响居民环境意识的变量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即社会分层是依据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的不同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划分。经济状况、学历和职业是社会分层的重要依据,确认了这些变量与环境意识的相关性之后,就可以辨证施治。在这一分层思想指导下,通过社会调查,其得出如下几个结论:第一,贫困是环境生态建设的最大敌人,环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最终依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第二,个体和社会全体成员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的重要智力因素;第三,由于职业因素的影响,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往往有

失中立和客观。如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共事业管理者环境意识的折衷性、科学文化艺术工作者环境意识的超然性、普通职业者环境意识的利益相关性等。这就要求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具有针对性。

有学者将环境意识在阶层的反映定义为“环境意识表现形态”。根据世界环境保护运动中出现的不同代表性群体的社会性言论、行为及其社会功能,并参照意识形式与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将环境意识划分为环境意识的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大众形态、未来形态;它们的代表人群分别是知识分子、国家行政人员、城市居民、中小学生。

在环境意识的几种形态中,学术形态的作用比较明确,它所提出的思想观念往往在人与环境关系中起着先导作用,国外有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中国也有马寅初的《新人口论》。未来形态的作用也比较固定。因此,环境意识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是探讨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环境意识的政府形态引导和影响大众形态是显而易见的,这与中国的国情、传统、国家体制、国际背景等都有关系。如果以国际上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形成的三个标志来衡量的话,我国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还处在形成的初期,并受到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其进一步指出,大众形态,主要是以群体环境意识出现,是环境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导致人与环境关系矛盾、对立的逆环境意识,他们会在先进人地观的感召下通过组织环境保护运动、民众舆论、社会呼吁等方式表示反对,并最终影响政府形态。可以说,大众形态是环境意识实践的主体,个体、群体先进的环境意识只有被他们所接受,才能变为社会的环境意识。因此,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是决定社会环境意识形态走向的核心形态。

有的学者注意到我国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特殊地位,认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主体之一,过度放牧、过度砍伐、过度捕捞、无节制的开采、排污等行为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民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对农民的环境意识作了专门考察。通过对某村农民对环境的态度、对环境问题的归因和对待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等调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缺乏保护环境的动力;2,土地制度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应借助制度创新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解决农民生产的短期行为;3,应通过环境教育帮助农民掌握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提高农民的环境责任感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提高农民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生态人”作为人的模式预设,为获得预期的方法论功能,其环境意识内涵的界定就不应忽略不同群体的人环境意识差异巨大的事实。但“生态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并不因此而被否定。事实上,生态主义潜能作为人内在的环境意识发展的潜力储备,正是为不同层次的环境意识提供了可资擢升的空间。只是作为必须以规范性制度为外在形态的法是对具体的人的行为进行调控,因此在理论上生态人应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层次的表现形态,为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最接近真实的人的模式。

从上述有关环境意识形态的调查分析可见,人的环境意识因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多层次的特点。其中社会经济水平、城乡差别、行政管理权、年龄、教育程度、科学知识、职业等因素都影响着环境意识的层次和水平。笔者赞同以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作为生态人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这一划分一方面全面体现了我国社会群体依据环境意识所作的划分,另一方面又暗含了对环境意识层次的划分。学术形态是社会群体中环境意识最高的生态人形态,对社会环境意识的擢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政府形态是生态人中的环境管理者,其在社会中起到宣传生态主义理念、管理和监督环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要受大众形态生态人的监督。大众形态是生态人的核心形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正是以大众形态的生态人的环境意识为底线和基准,即假设所有人都能达到大众生态人的环境意识水平,以此来展开相关制度的建构。

四、生态人模式的基本特质与社会表现形态的概括

根据上述关于“生态人”内涵的剖析,可以从中描绘出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的基本特质与形象:

法不仅仅将其调整的人预设为“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或者其他传统的抽象的人,还将其调整的人预设为普遍意义上的具有环境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称之为“生态人”。

“生态人”是对现实生活中形形的人所共同具备的生态要素的抽象。“生态人”指的是所有生活在生态系统中,其活动必须遵循自然法则,具有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生态利益的有限理性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具有追求生态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可称之为“生态主义潜能”。这种“生态主义潜能”表现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人,他们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他们有着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同时并不排斥对于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追求。但在追求这些利益时,在他们固有的生态伦理不足以及有限理性阻碍其生态主义潜能的发挥时,会遵循法的指引,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生态人不仅珍视个体的生命,而且还关心种群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价值,生态环境也是价值;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也不可忽视。因此他们在做出一项选择或决策时,会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其不仅仅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还给后代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实现代际之间的资源配置,而且其还会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约束或减少当前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