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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3-12-14 11:46:27

自然保护的意义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1)

关键词 :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 旅游 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 经济 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 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园”人们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娱乐消遣的公共设施,而森林公园却不能理解为“森林”和普通意义“公园”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森林公园中的“公园”为一专有名词,来源于国外的“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 历史 。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鉴于国家公园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对国家公园进行定义,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 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 科学 、 教育 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 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政府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 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 内容 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随着“森林 旅游 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 发展 越来越快, 影响 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 问题 ,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 自然 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 然性较强、 科学 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 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 社会 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禁区”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 目前 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2)

    生态文学是探寻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的文学,文化批判是生态文学作品的突出特点。美国的科学史家林恩·怀特(lynn white)的著作使我们认识到生态问题远远不止是科学问题和 经济 问题,生态危机是文化危机、人文危机,甚至是人性危机,更准确地说生态危机是人类主宰地位的危机。杰出的生态思想家唐纳德.沃斯特也明确指出:“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起因不在生态系统自身,而在于我们的文化系统。要渡过这一危机,必须尽可能清楚地理解我们的文化对自然的影响。”乌热尔图一直执着于探寻鄂温克族的深层文化意蕴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关系,他对那些随意践踏自然的身体和尊严的“人类中心主义”大加批判;同时,他面对古老民族文化的逐渐消散痛心疾首,他要喊出弱小民族不可替代的声音。他认为多元化的民族文化依赖于多样化的生存空间,文化多元是维系生态平衡的保障。文化批判—正是乌热尔图的作品生态思想最为’可贵最为成熟的部分,本文将就这部分生态思想作初步的整理和阐释。

    一、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第一个对人类中心主义发起直接批判的是生态思潮的始作俑者、杰出的生态思想家和生态文学家卡森。卡森认为,人类竭泽而渔地对待自然,其最主要的根源是支配了人类意识和行为达数千年之久的“人类中心主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乌热尔图发表了《大自然一任人宰割的猎物—麦尔维尔的1851》,《有关大水的话题》、《猎者的迷惘》、《依偎在大自然怀抱的新人》、《阅读<白鲸>札记》和《生态人的梦想》等一系列有深刻见解的理论批评文章,生态思想越来越成熟,以至形成了他自己的生态理念。在这些作品中,乌热尔图提出人类是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对 现代

      因此,述说的渴望一直潜藏在每个民族的群体意识当中,自我阐释才能保持民族独特的个性,才能呈现各个民族独特的文化特征。“文化多元性的消失,同一文化的存在,不仅意味着多元生态系统的消失,同时也意味着人类未来 发展 多种可能性的消失,人类前景的渺茫”。口,因此,乌热尔图认为在文化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倾听边缘化和异质的声音,注意保护多元文化所生长的土壤,保持文化多元性,建立复合型文化,才能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这正是乌热尔图对文化多元性的生态诉求。

      三、对“虚假生态保护主义”的批判

    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就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就是维护人与 自然 的和谐共存。在当今生态危机已经到来的时代,保护生态多样性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近年来,一些世界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评选“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就对保护生态的多样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的自然保护运动和文化保护中,隐藏着严重的虚假与虚伪,或曰“虚假生态保护主义”。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3)

“环境革命”发生在1970年左右,三四十年之后,环境保护主义已经成为了历史学的一章。起初,环境保护主义还带有诸多新兴运动的特点,但是今天,至少在德国与美国等国家里,环境保护主义有时更多地已经是年轻一代嘲笑老一代所具有的特征之一了,就像最近一部非常成功的德国电影《鲍勃·艾文死亡之日》所表现的那样,在一个被母亲强迫去参加反对核能团体的男孩的眼里,那是一场拙劣的模仿反对核能的运动。在悲观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和乐观的反环境保护主义者的眼中,整个环境保护主义似乎已经呈现出就像是一种过去的现象了(在中国也是如此么?)。

但是,什么是环境保护主义?它的今天、未来以及在西方以外的国家是什么样的?它是一种运动?是一种政治?还是仅仅是不断扩展的官僚作风的一种策略?今天,存在着不同的环境保护主义历史,有欧洲的、美国的和第三世界的,在不同的地区,它的历史或长或短,有时它是流行运动的历史,有时是政治的和行政策略的历史。

给出一个让所有的环境保护主义者都认同的关于环境保护主义的精确定义几乎是一个毫无希望的冒险。今天,喜爱自然、关注环境已经十分普遍。同时,也依然存在着许多热爱自然、关注环境的不同形式和多样的感情和态度,甚至于有一些观点是相互冲突的。在德国,热爱自然者经常与环境保护主义者争战,环境保护主义者关注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而在自然保护倡导者的眼中,这些风能站和水能站则破坏了风景及地区动物的生活习性。

弗兰克·奥古特(FrankUekotter)和我在康士坦茨湖(Constance)附近建立了一个研究“环境保护主义危机”的学院,并且带着学生访问了迈纽岛(Mainau)。作为漂亮的鲜花之岛,迈纽岛在德国已经十分有名,同时,它也因为1961年的《迈纽岛绿色宣言》而闻名。《迈纽岛绿色宣言》是德国环境保护主义者的第一份宣言,它是在一次环境保护主义者会议上产生的。同时,迈纽岛已经成为康士坦茨湖地区的主要旅游中心。在花园里,吸引游客的主要是那些富有异国情调的奇花异草,而不是岛上的本来的自然风景。营造这种完全人造的自然风光需要60个园丁。因此,迈纽岛成了周围地区热爱纯自然的人们的首要敌人,这些人痛恨旅游业,热爱未被人类改造过的荒野。在迈纽岛上,我们遇到了一位环境委员,他告诉我们,他花费了很多时间来克服当地人对于迈纽岛的这种坏印象。

这种冲突似乎已经十分典型。热爱自然有着矛盾的形式和想法。在当代德国,一个十分受人喜爱的主题是“花园与荒野”,或者称之为一方面可持续地利用自然,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少利用自然。我的观点是,环境史的实际任务之一就是对这些不同的冲突观点进行仲裁,正如德国一位处于领导地位的环境保护主义者最近所抱怨的那样,因为直到今天环境保护主义还因为这些内部的争斗耗费他们大部分的精力。

从其他学科的观点来看,现在的和过去的环境保护主义是什么呢?不同的学科产生不同的环境保护主义概念。社会学家通常认为环境保护主义是一场社会运动,因此作为社会运动的环境保护主义就成为了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在德国,1970年代和1980年代所谓的“新社会运动”非常流行,其中包含有女权运动、和平运动、环境保护主义和许多其它不同的公民运动,所有这些都有新的类型——后物质主义,它不是由经济利益驱动而产生,也与特定的社会阶层无关,并且反对利用任何政党及分等级的组织作为武器。

如果这一理论是正确的,德国的绿党将毫无发展的机会,并且,实际上那些所谓的环境保护主义政党也毫无意义并且很快会消失。绿党成立于1979年,并且在其成立之初,社会学家就一再宣称这个政党没有前途。但是,直到今天,这个预言可以说被证明是错误的。绿党的历史印证了德国的一句谚语“被预言将要死的人活的更长”。这种情况在将来是否会继续持续下去,我不知道。让我们一起来等待两个星期后德国联邦的选举结果吧。如果以上理论是正确的,环境保护主义的危机几乎在环境保护主义产生时就出现了。

政治学一般将环境保护主义看作是一种政治,因此它成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之一。实际上,在撰写政府政绩的报告上,非常容易进行研究环境保护主义政治,而不是研究环境保护主义运动。但是,一种更加政治的对待环境保护主义的态度或者做法似乎还不是十分充分。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发现,真正有效的环境保护主义政治需要来自外部的推动力,尤其是来自底层的、来自批判性的公众观点、来自公民运动和公民产生的推动力。

环境保护主义政治没有任何来自外面的推动力,没有来自公众的批判通常会使环境保护主义成为一种“符号政治”:拥有庄严的宣言而没有实际行动的政治。“符号政治”似乎成为了环境保护主义政治的一个特征,并且远较其他政治领域明显。今天,在世界的任何地方你都会惊讶地发现大量关于环境保护的好法律,但是实际上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几乎在任何地方都显得不足。但是可以确信的是,符号政治一定不仅仅是一种欺骗,不是每个案例都是骗局,因为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之后,符号政治也可能变成实际有效的政治。然而,这似乎只能是在强有力而且持续的政治压力之下才可能发生。

对于信息科学而言,环境保护主义是“信息时代”(现代通讯技术、大众媒体、计算机技术、越来越普遍的互联网)一种典型的现象。可以确信,这种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如我们所知,没有现代的大众媒体,环境保护主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大众媒体一直在寻找感情、灾难、警醒事件,这些与大众媒体及环境保护主义紧密相关,至少环境保护主义的一个形式就是高呼警觉。我的一个同事皮特·威格特(PeterWeingart),他是一个著名的社会学家,领导了一个十分有创意的研究项目,致力于研究在最近的惊醒呼声中气候研究与大众媒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实际上,他发现了交替出现的两种现象:科学家以一种警告性的方式阐明他们的研究结果,而这正符合了大众媒体的要求;另一方面,大众媒体通过他们的公众性的警告为科学家争取更多的研究资金。

整体而言,同时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主义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动”,而是一种网络的网络:即它是新的信息时代的一种新的历史现象。有时,有人甚至怀疑“环境运动”是否如大众媒体所想象的那样存在,与社会主义者、国家主义者或宗教运动相比,它是否是一场真正的运动。但是,令人怀疑的是,大众媒体是否可以独自创造历史推动力。因为这些媒体永远在寻求着新的主题,即使是十分重要的主题,在一段时间之后,大众媒体也会将它忽视,因为大众已经厌烦它了。此时“空气污染”十分时髦,彼时“气候灾难”或核危机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尽管这些问题依然存在,这些话题又都被大众媒体忽视了,甚至是遗忘了。

此外,在德国及其他几个国家,作为环境保护主义催化剂的反对核能运动开始反对大众媒体的主流。实际上,环境保护主义有非常重要的草根起源。一个正在俄罗斯做环境保护主义者教育的俄罗斯女研究生告诉我,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主义并没有真正的力量,因为它缺乏草根基础,它仅仅是由几个庄严的宣言组成的,而没有实际有效的行动。我的一个工作于非洲发展援助组织的朋友抱怨说,植树有时仅仅是政府做给媒体看的,以获取更多的发展基金(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会议决定将这大笔的发展援助资金用于保护环境),而没有得到当地人的更多的支持,此后不久这些当地人就让山羊把这些刚种植的小树都吃掉了。森林史似乎证明,有效的造林活动通常至少要得到当地大部分知识份子的支持。在德国,直到18世纪,护林员是农民痛恨的人物之一,但是在19世纪,随着林地浪漫主义的出现,护林员开始成为德国较受欢迎的职业,一个更大规模的造林运动才实际可行。

近20年来,构成主义在世界各大学里非常流行,从加利福尼亚到俄罗斯,到澳大利亚,而且它越来越多地影响了环境史。奥里查·贝克(OlrichBeck)也许是我们这个时代拥有最多读者的德国社会学家,他在1994年预言,总有一天某人会致力于证实,在任何时代环境危机仅仅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今天,在许多学术会议上我们会听到一些研究“discoursehistory”(指包括一般的文献中的历史、口述史、新闻报纸上的历史、其他形式记载的历史等——译者按)的论文,以福柯的追随者为代表(但是,我不能确定这些人是否真的理解福柯!)。从这一点出发,环境保护主义主要反映了环境保护主义者自己创造的问题。从构成主义的观点出发,在我们脑海中的并不是真正的现实,而仅仅是对现实的想象。在伟大的哲学家康德(ImanuelKant)之前两百多年前已经形成了同样的思想,虽然其对于现实更加重视一些。

在当今的西方世界,构成主义似乎是近代以来对环境保护主义的最大的挑战,也许这是由于在西欧和美国,利用你的感觉,如眼睛、皮肤和鼻子,不再能够觉察到环境污染的存在。那里没有化学工厂里冒出的浓烟,没有被化学工业污染的黑红色的河流,湖里也没有被毒死的鱼发出的恶臭。

可以确信,构成主义有利于环境史学家来批判性地处理他们的材料。环境保护主义者喜欢在公众中高呼“警觉”。其实,并不是每一个呼吁都是公正的。弗兰克·奥古特最近出版了一本关于错误的环境保护主义者警言的文集。我自己在20多年前将构成主义介绍到森林史的研究中,证明了18世纪许多德国文献中确切记载的大规模的林地灾难至少在许多地区并没有真正地存在过。然而,环境史学家们应该警惕构成主义,今天,构成主义者经常走得太远了。并不是每一个污染的故事都是虚构的,并不是每一个森林退化都是想象的。我想,为了更好地感知现实,构成主义应该有所改变。历史学家不应该忘记,他们的独特责任就是明确地区分文字和行动。今天,构成主义者冒险去更多地关注文字,而不是现实。

然而,所有这些环境保护主义的概念都有一些是对的。历史总是有机会去整合这些概念。在历史的长河中,环境保护主义在某个时期更多地是国家管理的一种策略,但是在另外一个时期它又成为反对国家政治的一个流行的运动。正如弗兰克·奥古特在他大部头的博士论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在与空气污染做斗争的历史中,尤其是在早期,在美国和德国存在着非常不同的政治风格。在美国,他们拥有公民社会的优良传统,在很长时间内,公民的参与在争取清洁空气的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在德国,它具有很强的普鲁士行政传统,从一开始环境保护就是国家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德国,20世纪初的自然保护运动也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兴起的。从某方面来说,纳粹时期1935年的《国家自然保护法》意味着环境保护的一个高峰,今天,它是德国环境史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弗兰克最近写了一本关于美国国家社会主义和自然保护的书。同一时代,即1930年代,在美国,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D.Roosevelt)总统领导的“新政”意味着第一个所谓的“保护”政治的高峰,尤其是土壤保护。同时,新政在美国国家官僚机构的兴起中是一个关键事件。从这一点讲,美国已经越来越“欧洲化”了。但是,一代人以后,面对环境污染带来的新的挑战,建立在与工业合作基础之上的传统的政府政治发挥不了作用了。无论是面对空气污染还是面对核危机带来的新问题,这里需要一种批判性的公众意见和公众压力。正如一个世纪以前马克斯·韦伯(MaxWeber)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一条普遍规则和历史经验,即没有来自外部压力的官僚机构在一段时间之后会走向瘫痪。1960年代,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环境保护主义在先进的工业国家成为了一种流行的抗议运动。

令人惊奇的是,在1970年前后“环境”突然成为世界各地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一部分归因于筹备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Stockholm)召开的国际环境保护大会。在环境保护主义的诸多故事中,我们会一次又一次地遇到1970年这个时间,这一年前后是环境史的转折点,在反对康斯坦茨水污染史中也是如此(在康斯坦茨,弗兰克和我的夏季大学就建立在那里)。1970年4月22日,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以壮观的胜利第一次庆祝了地球日。那时,美国还由于越南战争而处在极度的分裂之中,现在似乎由于对环境的共同关注而又重新团结起来了。同样是在1970年,美国的环境保护机构(EPC)成立了。同时,上层的、底层的以及由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主义开始了,抗议运动也开始了。1971年,绿色和平组织在加拿大的范库费尔(Vancouver)成立,在绿色和平的旗帜下,在大众媒体的眼中,环境保护主义成了一场英雄式的战斗和一场戏剧性的景象,在原子能时代,军事英雄已经落伍了,绿色和平组织创造了当今新的形式的非暴力英雄主义。

也许1969年8月举行的伍德斯托克(Woodstock)嬉皮士会议在环境保护主义历史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花朵般的儿童”在一种柔和的生活方式中长大,他们与自然关系亲密。马克斯·韦伯说,那些新的生活方式远较新的思想重要。如果马克斯·韦伯所言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来关注一下嬉皮士们,他们至今被环境史学家们完全忽略了,除了李·怀特(LynnWhite)之外,他是美国环境史的创立之父,他在1966年的圣诞节演讲《我们环境危机的历史起源》中赞扬了嬉皮士。

1970年,西德新的内务部财政大臣汉斯德里斯·根斯切尔(Hans—DeitrichGenscher)第一次创立了“环境政治”这个概念,这是为了创造一个新的领域以引起更广泛的政治一致与赞同。然而,1974年之后,反对核能站的运动迅速发展,从而出现了“环境保护”这个相反的口号来反对政府。这是我们在环境保护主义发展过程中会反复遇到的具有讽刺意义的历史。

故事并没有结束。在德国,环境保护主义最近已经变成了“从运动到行政”。许多抵抗运动的成员,如哲哈德·斯哥特(GerhardSchroder)或者约斯卡·福斯克(JoschkaFischer)选择了政治作为职业,并且一直升到了行政的顶层。起初,许多环境保护主义者反对欧盟的,因为他们把一些标准强加进去,甚至强加到香蕉上(《供应布鲁塞尔的香蕉》是非政府组织(EURONATUR)的领导者们反对欧盟而撰写的一部非常具有争议性的书)。但是,现在欧盟已经发现了环境政治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领域,许多绿色组织对欧盟及其FFH(植物、动物、生境)行动都抱有极大的热情。FFH已经成为了自然保护反对农民抵抗的一个强有力的武器。环境保护主义者组织甚至已经变成了由欧盟资助的组织了。

然而,关于环境保护主义的故事仍然没有结束。即使是再坚强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官僚体制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也会有面临瘫痪的危险。我想,在这方面,马克斯·韦伯是正确的。在自然保护和农民之间不断增长的敌意已经成为环境保护主义中最坏的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不仅仅出现在德国。在墨西哥制度革命党(PRI)的统治之下,环境保护已经被做成了一种官僚战略,同时,环境保护也受到萨帕特主义者的抵抗运动的反对。受到官僚规则诱惑的环境保护主义永远不应该忘记,在民主政治中,需要一个广泛而受欢迎的合法化过程。即使是在非政府组织中,我们也能观察到时间推移过程中官僚化的进程。

我们不应该被“环境”这个词汇以及过多的“全球”视角所欺骗,从近处着眼,世界各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环境保护主义,认识到这种多样性非常重要。在一个地区,水保护是议事日程中的头等大事,而在另外一个地区却是土壤保护,在第三个地区是鸟类保护,在其他情况下有可能是反对空气污染。一百年前,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Roosevelt)与美国著名的环境保护主义建立之父约翰·缪尔(JohnMuir)一起在约塞米蒂国家公园(theYosemiteNationalPark,美国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里散步,罗斯福惊奇地发现,约翰·缪尔仅仅对那些大树和高大的山脉感兴趣,而对罗斯福喜爱的小鸟毫无兴趣。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义建立之母理查·卡逊(RachelCarson)在她的著作《寂静的春天》(1962,很长时间以来这本书是美国环境保护主义的圣经)一书中描写了一幅悲哀的未来春天的景象,没有了到处唱歌的鸟儿,它们都被DDT杀死了。1982年,西方报纸被一则消息震惊了,消息说在中国,鸟儿被有计划地消灭,因为它们吃了谷种。这则消息是真实的么?在德国,自五百年来就存在着鸟儿对农业是有害还是有利的争论,有利是因为它们吃掉许多害虫。热爱鸟儿的马丁·路德(MartinLuther)后来在他的一本小册子中强调了“鸟儿的抱怨”!

欧洲大陆的环境保护主义者们惊奇地发现,核能已经不是今天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讨论的议题,尽管在1960年代是这样的,但是1970年代,当美国的能源工业由于财政原因而从核能转移开的时候,原子能就不再是抵抗运动的目标了。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保护主义者也惊奇地发现,今天许多欧洲的环境保护主义者甚至不知道理查·卡逊。直到今天,我们都不能够精确地知道到底谁是环境保护主义史上真正重要的人物,尽管这些人在其中扮演了突出的角色。对于美国的环境发展历史学家朱迪斯·莎普罗(JudithShapiro)来说,时代的中国,主张控制人口的马寅初,反对建造三门峡大坝的黄万里,都是中国环境保护主义的先驱者。这是真正的中国人的理解还是仅仅是美国人的理解?(一个中国新闻记者告诉我说,马寅初是众所周知的,而黄万里则被遗忘了。是这样的么?)

对于研究德国绿党的美国历史学家查林·斯普瑞特奈克(CharleneSpretnak)而言,皮特·凯琳(PetraKelly)是德国绿党中最重要的人物。确实,皮特·凯琳是受人欢迎的绿党政治家,她在世界各地旅行,多次到过美国,但是在德国绿党内部,她越来越孤立,1994年她与男友巴斯顿(Bastian)(绿党成员,同时也是前将军)一起神秘地死亡,据推测可能是由于极度的孤立和挫折所致,也像是谋杀和自杀一起所致。琼斯卡·富斯克(JoschkaFischer)在最近的十年里已经成为德国绿党中最受欢迎的政治家,但是在他的内心中他是一个真正的环境保护主义者么?德国环境保护主义的真正的历史仍然正在被书写着,什么是真正有效的动力这个问题仍然没有答案。大多数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主义也皆如此。

此外,我们经常会在其他的政治和社会倾向中遇到环境保护主义,如1970年代的德国环境保护主义和新左翼结成了联盟,1980年代的台湾反对核能运动与反对独裁统治的民主化运动结成了联盟。在许多情况下,环境保护主义并不仅仅是环境保护主义,它经常与其他的社会力量和目标结合在一起。然而,对我来说,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环境保护主义不再为某个政党或某个精英力量所垄断。即使是为了它的行动而需要敌人的绿色和平组织多年来也不再将单一的敌人作为他们关注的目标了。

对于强硬的“基础环境保护主义者”来说,“真正的”环境保护主义就是无私地为自然服务,其他所有的职业的“环境”运动都仅仅是环境保护主义的赝品。然而,我认为这种严格的定义并不是由历史的观点产生的。所有重要的历史运动都是在人类利益的驱动下发生的,这一点对于环境保护主义也同样正确。

还是在德国,人们似乎对这样的标注十分感兴趣,即在早期,“绿色”的动机经常是相当保守的思想者的特征。1945年以后,对于许多左翼者来说,“绿色”的动机有时呈现出“红褐色”的特征,就像纳粹主义的残余。马丁·海德格尔(MatinHeidegger,纳粹时期的哲学明星)展开了对技术的批判,他住在黑森林里,喜爱林地。伊斯特·琼格尔(ErnstJunger)写了一部关于一战的著名小说(InStahlgewittern),后来他成了理查·卡逊的崇拜者。奥地利的林务官、前纳粹古色尔·斯格万伯(GuntherSchwab,“世界保护生命组织”的建立者)第一次尖锐地公开批评了核能。而哲学家伊斯特·伯劳斯(ErnstBloch,前共产主义者,也是鲁迪·度斯克(RudiDutschke)的老师)领导了1968年学生发动的一场暴动,攻击资本主义并没有充分发展核能(现在,许多德国左翼主义者几乎不能相信这些事实了)。

因此,1970年是一个决定性的转折点,部分是由于它是欧洲的自然保护年,此时,环境保护主义失去了它的“红褐色”嗜好,并且被一种新鲜的国际主义和欧洲一体而代替。1975年2月28日,怀尔(Wyhl)地区的农民占领了计划建立核能站的地点,并且试图与警察对抗以保护这一地区。许多左翼主义者自然地被这些反核斗士鼓舞地充满热情,尽管起初他们从理论上来判断这种新的热情还有些困难(当时德国左翼主义者的知识界迫切需要这种理论)。

我是1968年代的德国知识份子,因此我自己也感到了对理论的需要,这种理论不一定十分复杂,也不一定都能适应任何情况。如你所知,我试图在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基础上发现一个新的方法来揭示环境保护主义历史。韦伯教给我们的哪些东西是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用的?我想,他告诉了我们:关注任何地方的环境保护主义的精英们(无论是在中的还是在民众运动中的),关注强烈的情感,关注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关注有特点的人群及其生活方式,关注精神的和宗教的因素,同时也要关注合理化的进程以及与经济趋向一致的过程(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保护主义仅仅是利益的工具)。我想,遵循着这样的策略,我们也许可以写出一部全新的、比今天现有的更好的环境保护主义历史。

实际上,我们发现在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主义中都有一些具有超凡魅力的个人,但是他们的魅力存在的时间一般很短,而且仅在一个小圈子中有影响(但是这可以确切地说是韦伯魅力的特点么?),尤其是在早期,环境保护主义经常使人们想起宗教运动的某种形式,尽管它的目标是科学“生态的”基础(但是,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在时间的过程中,即使是宗教也通常都追求着这样或那样的合理性)。在我的朋友当中,环境保护主义经常与佛教的同情心联系在一起,佛教被认为是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宗教(这一点有些令人怀疑)。

很明显,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新的知识份子精英们的要素之一(在中国也是如此么?)。我和弗兰克在夏季学校里招收的学生们都是经过德国国家奖学金(theDeutscheStudientiftung)选的尖子生,他们有时候表现出环境保护主义精英的意识,例如他们因关心世界的未来而节约能源,并且十分小心地管理垃圾。这一点与一般人不同,一般的人即使节约能源也不会想得太多。起初,在环境保护主义者中间,“生态与经济”对立的观点十分流行,在德国和美国就是如此,今天人们已经越来越接受经济和生态是可以同时并存的这种观点了。

1970年左右的环境保护主义真的全新了么?从历史学家的观点来看,在许多方面都不是这样的:在那时,几乎所有环境保护主义的要素都有很长的历史,即使不能追溯到更早的时期,也都可以追溯到19世纪。森林保护,无论是政府的还是地方社会的森林保护在德国都具有较长的传统,可以追溯到现代社会的早期;“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就是从18世纪德国的森林科学中衍生出来的。起初,“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经济学的而不是生态学的概念。1970年以后的新环境保护主义的真正流行是在1980年以后,那时德国的林地——“濒临死亡的树木”——正受到威胁。

“水资源保护”在19世纪末由于恐惧霍乱而达到了第一个高峰。1900年左右,欧洲和美国的许多城市展开了反抗烟雾的战斗。“鸟类保护”最初是19世纪末在英国形成的一个狂热的运动,动物保护也是如此。随着反对医药研究中活体解剖的斗争,动物保护成为一个具有进攻性的元素进入早期的环境保护主义中。在德国,著名的作曲家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Wagner,许多赞赏者将其视为音乐教父)投入了反对活体解剖的运动中,并且赞赏对动物保持兄弟般的感情。同样,“自然保护(保护“自然的”景观)”约于1900年在几个国家同时开始。“技术安全”在蒸汽时代就已经是人们讨论的主题了。反对不健康食品的“消费者保护”也可以追溯到19世纪。这在德国尤其重要,在美国也是如此。1900年前后,物理疗法运动带着它的信条进入了“自然康复力”之中。所有这些倾向在1970年之后都成为新环境保护主义的要素。今天,人们遗忘了这个悠久的历史。

问题还是:新环境保护主义到底新在哪里?这里有三个答案:(1)所有这些单一的和孤立的要素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如1900年左右,“技术安全”与“动物保护”完全无关;(2)在全球视角下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联系,这一方面归因于1960年代太空旅行和航空照片的影响(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太空旅行不仅打开了对太空的观察,而且更多地是打开了对我们的地球的视野),另一方面归因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推动;(3)大众运动和更加广泛的对环境主题的关注给环境保护主义赋予了一种政治力量,这种力量直到那时才被意识到。

然而,实际上,原先的那些单一的要素仍然有着他们自己的生命力,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如此。流行的运动喜欢将环境视为一个整体,然而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之中,森林保护、水保护、反对空气污染等通常都是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的,它们有时相互冲突。在德国,自然保护的追随者们与新能源的追随者们发生冲突,前者认为后者安装的利用风能和水能的设备破坏了自然的一切。他们没有共同语言来讨论这些冲突的观点。近来,德国出现了原来的单一要素从环境保护主义中分解出来的倾向,然而在美国,被布什的行政击败的环境保护主义被激怒了,你似乎又可以看到新的力量正在集中的趋势。

这似乎是当代环境保护主义的中心问题:即在你的脑海中可能将自然视为一个整体,但是实际的行动却需要限定一定的目标。目前,似乎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一步一步地解决。也许,环境史能对解决这一问题发挥一点作用——环境政治需要历史的意识,一个历史经验的知识。我的老朋友理查德·伍伯郝斯特(ReinhardUeberhorst)是1979/1980年德国联邦议院“未来能源政策”咨询委员会的领导,他一次又一次地解释说,为了赢得环境政策的胜利,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政治风格。德国前总理威利·白瑞德(WillyBrandt)在他的《创造民主》一书中写道,我们需要创造政策制定的新程序,而不是那种有着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对立界限、固定的朋友和敌人概念的旧政策。

今天,我们不应该忘记环境意识的早期版本:环境保护主义之前的环境保护主义。在1930年代和1940年代,几乎全世界都出现了对土壤侵蚀的恐惧和土壤保护运动,在美国部分是对沙尘暴现象的反映。今天,这种类型的环境保护主义几乎被遗忘了,至少在西方是如此(俄罗斯与此不同)。但是在将来,土壤退化也许会再一次成为最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史永远没有终点,我们不能预测未来,因此我们不得不保持谨慎。人类史与自然史一样充满惊奇,我想这是历史中最重要的一课。

在特殊的时刻和地点,环境意识与工业利益经常发生冲突,但是长远来讲,经济和生态是没有矛盾的,这就是历史学家的任务,即从长时间的历史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历史证明,那些经济强大的国家,无论是15世纪的威尼斯还是19世纪的日本或近代以来的一些西方国家,都以较大的精力来保护他们的自然资源。整体来讲,正确地理解历史教训对环境保护主义来说似乎是令人鼓舞的。环境史并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历史,它还是一个具有很多胜利的历史(正如弗兰克·奥古特反复指出的那样),尽管目前仍然没有最终的解决办法。我想,历史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谨慎地、明智地并且始终保持小心地来学习新的教训的话,我们并不会被责难为衰败和腐朽。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4)

1.1生命法益保护说

德国学者Planck认为,胎儿利益虽非权利,但属于生命法益,任何人均有权享有。因为生命法益是先于法律存在,是生命自体的本质,任何人对生命法益均有权享有,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任何人对人类自然生长之妨碍或剥夺,均构成对生命法益的侵害,胎儿利益受到侵害应认为是其内部生命过程受到阻碍。

1.2权利能力说

持权利能力说的学者认为,生命法益保护说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理由诉诸于“自然”与“创造”末臻严谨,因而致力于寻找实体法上的依据。如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论述,“胎儿于未出生前,关于其个人的保护既已取得权利能力成为法律上的‘人’。故胎儿于出生前,就其身体健康(人身权)所受侵害,得依法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为适当、必要的治疗,以恢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1]从这一论述可以看出王先生即认为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依据是胎儿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

1.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该说认为,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客体是胎儿的人身法益而非权利本身,因为立法者不承认其为权利,但承认其为合法法益,并予以法律保护,因而应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即认为,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2]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在现代人权观念的指导下,以维护自然人统一、完整的人身利益为基本目的,追求创造、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学说各有利弊。

针对生命法益说,其弊端在于它将胎儿利益的保护建立在自然和创造的抽象效力上,不是很有说服力,而且生命法益说没有说明生命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权利能力说无疑让胎儿拥有了与自然人一样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名誉权、亲权等人身权及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但这一理论在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同时也使得为胎儿设定义务成为可能。再者,这一理论亦无法解决我国社会现实中面临的道德和法律难题,如我国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父母是否因堕胎失败致胎儿出生而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责?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笔者认为很有进步意义,它认为自然人在其出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二者共同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突破了权利能力的限制与局限,很有借鉴意义,并且我国在著作权法上对作者死后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当然可以对胎儿的利益做出相关规定,只不过一个是向前延伸,另一个是向后延伸而己。两者都是生命两端的自然延伸,都应受到保护。然而其致命的弱点是没有从根本上说明胎儿的利益为什么应该受到保护。

2世界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及我国法律保护的缺失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对胎儿赋予法律所拟定的主体资格,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与此相比,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有很大的局限性。

2.1各国关于胎儿保护的立法模式

早在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保罗就提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3]这种法律精神已被有些国家和地区传承至今,但立法的模式却不尽相同。

1)概括保护主义概括保护主义,即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溯及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7条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在出生的时候发生,胎儿如果活着,也具有权利能力。”概括保护主义,因其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相当有力和和周延,符合民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我国许多学者主张采纳此种模式。但以权利能力为基点寻求胎儿利益的保护虽有优越性,也暴露出不少矛盾。其一因为“所谓权利能力,不但指享有权利之能力而言,负担义务之能力亦包含之”。[4]而对于胎儿来说,它只能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若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加以确认,则有失公平,也不现实;其二,这种立法例动摇了传统民法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信条,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想像不到的问题,使整个法律内部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也会随之带来更多的现实问题。

2)个别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也可称为列举式,认为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仅对个别事例如对继承、接受遗赠、损害赔偿请求等列明的事项具有权利能力,目前采用此例的国家主要有日、德、法等国,这种立法例的优点在于法律适用上的简单、明确,对于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则加以保护;反之,法律未作规定的,则不予考虑。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项规定:“为有受生前赠与能力,以于赠与时己受胎为己足”。第725条规定:“尚末受胎者,可得为继承人。”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己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在美国,有关判例法规定,每一个人都被保护,不受侵害之害,包括胎儿在内。但个别保护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为立法者所事先预见。另外,条文的多寡,内涵的大小,胎儿受保护利益的范围,显然很难穷尽对胎儿利益的罗列。

3)绝对否认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就采用此立法例。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奉行的也是绝对否认主义,这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可以得到体现。此外,我国相关的妇女权益法中也有针对怀孕妇女权益保护等间接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绝对否认主义,但是不难看出我国所采取的这种绝对否认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模式下,胎儿利益遭到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依据实属难事。

2.2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立法保护现状和司法困局

1)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28条中,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可见的唯一直接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文,但胎儿享有遗产权利却必须从出生时开始,特留份留而不给,也很难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尽管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间接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文,但这些规定大多是站在保护孕妇利益的角度上,认为保护了母亲就是保护了胎儿,把对母亲的保护认为是对胎儿的保护,这就混淆了保护母体和保护胎儿之间的关系。这是无法有效保护胎儿的权利和利益的,是种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的保护。

2)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所带来的司法困局在司法实践中,出生与否的判断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从而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使实际上己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户籍登记或取得出生证的孩子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若胎儿在出生前、出生过程中,或者出生后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出生证明之前,遭受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也必然会因权利能力障碍而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在轰动一时的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中,胎儿“小石头”在分娩前的胎儿期,受到医生产钳伤害,为他以后的人生带来了损害后果,既然助产行为与“小石头”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完全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只有“小石头”作为原告提讼,他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他受到的伤害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补偿。[5]虽然这一案例因首次保护了胎儿的的权益而为世人所称道,但却因囿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未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令人遗憾,更合理的状态是:就“小石头”的利益保护而言,应由“小石头”直接以其自己的名义,因为受伤害的是“小石头”本人,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也应该是他本人,医院不但要对“小石头”人身受到的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还应对其所受精神上的伤害进行赔偿,当然,这样做并不否认其母亲因此事受伤害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3.1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1)应该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胎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确立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于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每个民事主体都要经历从受孕到出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胎儿的某些实际利益需要保护,而且某些未来的利益也需要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6]梁慧星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指出:“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王泽鉴老师在点评1955年台上字第943号判决时指出:“依吾人见解,......,故胎儿虽未出生,已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见,学界有些学者对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持肯定态度的。

2)胎儿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其特殊性胎儿虽然具有生理上的完整性,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初始阶段,但胎儿与自然人毕竟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自然人是已经出生的人,而怀孕期间的胎儿尚未出生。由于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承担民事义务的条件;此外,胎儿也无法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即不能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赋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具有特殊性,即不附加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

3.2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应当从受孕时开始

罗马法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他仍然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他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这种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从医学的角度来看,自然人自受孕至出生这一期间为生命完整的孕育过程。受孕是胎儿开始存在的标志,也是胎儿的原始状态,只有经过受孕阶段,胎儿才能成形,具备生理上的人的完整性;只有经过受孕阶段,胎儿才有成为民事意义上的人的可能性,为出生后顺利成为真止意义上的自然人作好准备。因此,从受孕时起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正确的,是绝对必要的,而且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胎儿正常发育并存活的可能性大增,故而做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有其现实性。

3.3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胎儿虽然是人的初始阶段,但毕竟不是现行法意义上的人,保护胎儿的利益实际上保护的是一种期待权,该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的条件就是胎儿活着出生。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如果仍然承认其出生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德国法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都确定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有权在其出生后就其损害请求损害赔偿。可见,西方一些国家也认为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为死体时其权利能力溯及地取消,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出生时为活体作为先决条件。当然如果是在胎儿因他人侵权而意外流产或者出生后为死体的情况下,仍有一个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保护只能以对母亲利益的保护而间接实现,或者说此时更关注的是母亲利益的保护问题。

3.4母体在怀孕期间遭受不法侵害,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损害赔偿清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1)母体在怀孕期间遭受不法侵害,该损害在胎儿出生后比较明显的,比如胎儿畸形、生而残障等。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认定较为容易;加之胎儿急需要进行相应的救治,此时损害赔偿清求权可以由其法定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行使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期间的起算从胎儿出生的第二天算起。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5)

四、 犯罪客体的价值刑法自身的发展,已经使其从封建刑法向现代刑法嬗变。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干涉性,即刑法干涉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二是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三是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轻重;四是残酷性,这是指刑罚方法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现代刑法肇始于贝卡利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罪刑法定主义确立为特点,而将封建刑法的惩罚性、镇压性淡化。现代刑法以保护社会生活作为主要的、根本的目的,但是这种社会保护机能是在罪刑法原则之下的发挥,即同时有人权的保障作为刑法的另外一个机能与之相平衡,才能使刑法在一定的限制内对社会发生作用。在犯罪成立中,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本理论,同时考虑侵犯保护客体的行为及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只是在刑法客观主义上和主观主义上有分歧。我们可以发现,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基础,刑法必须建立在对社会生活的保护的基础上,否则,将丧失其价值而成为无源之水。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刑法最主要之任务,乃在于保护法益不被非法之破坏。”[12]而整部刑法,整个刑法的体系,都围绕着这个主要目的和任务而建立起来的,所以,犯罪客体是刑法的基础,并非言过其实。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刑法的基础。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而不在于惩罚或镇压。这使刑法具有正义的内涵,也使刑罚不是纯粹的报应。其次,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暗合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之一是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其代表者洛克认为,人们原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自由的平等的,根据自然法他们享有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又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国家拥有对违法犯罪者处罚的刑罚权,但国家的立法权和刑罚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社会和个人。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它保障人的权利的思想,被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思想(P63)。刑法的目的,在于对社会的保护,但刑法的惩罚性质,又必须进行限制,罪刑法定主义正是对刑法保护社会的一种限制,将刑法限制在保护性质的范围内而不超出这个范围从而又侵害社会或个人的权利。可见,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明确,对罪刑法定主义有着积极的意义。之所以要确立罪刑法定的原则,也正是在于对保护客体的保护。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他的《法学导论》中写道:“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两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13]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客体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人的权利仍然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除了因为犯罪而要剥夺的某些权利之外,其它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现实不能的。所以,刑法不仅仅是社会、一般个人的保护者,同时也是罪犯的大宪章,这表面上是矛盾的两方面,实际上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之上,而这也正是产生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客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都仅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客体,各种观点普遍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管近来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见解,如认为犯罪客体不应是犯罪构成之一要件[14]。也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不应该是一种社会关系而应该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一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15]。还有的学者提出,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权利(刑事权利),那犯罪客体当然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利[16]。诸多观点,不一而足。笔者无意在这两个问题上讨论,而拟从宏观的角度认识犯罪客体其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以及犯罪客体是否有极为重要的刑法机能。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决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所以,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这与刑法保护的客体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刑法依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区分为十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犯罪作这样的分类,就是犯罪客体的一个机能,虽然刑法保护客体与这犯罪客体有对应性,但犯罪客体是一种类型的,刑法保护客体是一种普遍意义的,这两者不同。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刑法保护客体即法益划分为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三种,但是,一各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安排一般没有明显的体现出这种划分。而依据犯罪客体进行的划分,是多数国家刑法分则体系所采纳的。犯罪客体的这种分类机能,并不是不会改变的,即犯罪的分类不是这样固定不变的。首先,在刑法保护客体中上,也是有变动的,刑法保护客体并非是一个绝对静止的东西,相反,是会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变化,而在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上,也自然同样存在变化和发展,因为犯罪客体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类型化。有人指出,犯罪客体本质上是构成的东西,所谓犯罪客体是构成的东西,是说犯罪客体并不是给定的直接作为对象的东西,而是自由运动所设定的东西[17]。该论者或许看出刑法保护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自由运动(这种自由是相对的,因为,刑法保护客体的确定,是参与了立法者或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的),而同时,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也会有所发展,虽然他并没有区分刑法保护的客体和犯罪客体,但是犯罪客体是从刑法保护客体中类型化的,没有自身的实体的内涵,也必然随着刑法保护客体的变化而变化。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6)

*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的认识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规律。进一步说,人类的认识是随着社会实践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由浅入深,由片面到更多方面地发展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就是在中国环境保护实践、认识的辩证发展的具体过程中,不断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循环往复,每一次循环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从而我们对环境保护规律的认识更加全面、更加深刻。因此,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是中国特色环境保护实践和理论具体的历史的有机统一。

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依赖物质。同时意识对物质并不是消极被动,它一经产生,就对物质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认识对实践的指导来实现的。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对我国环境保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前,*总理等老一代革命家就已开始注意环境问题,为发展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打下了基础。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绿化造林和保护自然环境问题,强调自然环境保护很重要。他主政时期,**末就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随后*初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影响深远。同志主持中央工作以后,陆续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等论断,这些重要论断指导并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不断发展。进入新世纪,特别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实践面貌焕然一新。在党的*上同志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了*通过的新。这些都标志着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已成为全党意志,环境保护进入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大舞台。上述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事业的认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

2、*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认识的目的。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历经30多年、几代人的艰苦奋斗,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具有了比较丰富的实践,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是对这些实践经验的升华。

19*年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了三十二字方针、**明确提出三大政策体系、**又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等思想和行动都是那个时期环境保护实践的认识成果。“*”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确立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提出从国家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从再生产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的高度融合,环境保护显示了新气象,这些实践有待升华为新的认识。

唯物辩证法承认两点论,反对一点论,认为分析事物要一分为二,要从正反两个方面看,不能仅仅从正面或者反面做分析,否则就片面了。必须承认,30多年来我国环境保护还处于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一些地方甚至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特别是发生了沱江污染、松花江水污染、无锡太湖蓝藻暴发等重大污染事件,*报告也指出我国面临“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突出问题。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正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3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实践和认识的升华,目的是更好地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大发展。

3、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作为社会物质生产过程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精神生活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环境问题是一定阶段社会物质生产过程的产物,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必然随着环境问题这个社会客观存在的变化而发展。

我国环境客观形势的现实表明,原来的道路、旧的范式越来越不适应环境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就是环境客观形势不断严峻下的社会意识发展,属于新的范式。

环境保护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20*年我国地表水746个国控断面,Ⅰ到Ⅲ类水的比例为47.7%,Ⅴ类或劣Ⅴ类水占23%。二是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天数没有很大的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成为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物。全国酸雨面积已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三是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有增无减,电子垃圾的高峰已经来临。四是农村环境面临千家万户的污水排放、垃圾收集和处理、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令人堪忧。五是水土流失、沙化等生态破坏仍然严重。六是传统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这些日益突出的作为社会客观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必然会引发我们对产生这些环境问题的反思。新的社会存在要求新的社会意识反映。只有超越对这些环境问题的以往认识,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实质上,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就是对我国十分严峻的环境形势这种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动反映和认识发展。

二、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要求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能动地作用于物质。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着的,事物运动发展是有规律的。唯物辩证法包括了联系和发展两大原则,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以及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和结果等基本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为认识和发展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提供了思想基础,开拓新道路提供了根本指南。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实践进一步证实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性。

1、辩证唯物论的对立统一规律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共性只能存在于个性之中,个性离不开共性,个性也有自己的特点。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只有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结合起来,具体说就是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普遍性、共性,它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主义、*思想、*论和“*”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历史性转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特殊性、个性,它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确定了历史性转变思想。总理在这次环保大会上提出了“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同步、并重、综合”这“三个转变”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方向性,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它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是环境保护领域具体化了的科学发展观。

历史性转变不是毕其功于一役,是一个相当长的矛盾、转变,再矛盾、再转变的过程。因此,历史性转变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就呈现了长期性、阶段性、针对性和艰巨性的鲜明特点。长期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客观上讲,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从*主义认识论的角度看,对复杂问题的认识,往往要经过实践和认识的多次反复,甚至曲折反复,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才能逐步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解决复杂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就是实践论的范畴了。因此我们要按照实践永无止境的要求,坚持继承与创新,一代接一代环保人坚持不懈地探索下去。阶段性就是要根据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不同特征,找到特定阶段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探索重点。针对性就是要敢于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善于抓住主要矛盾,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艰巨性就是要充分认识解决我国压缩型、结构型、复合型环境问题的难度,不为任何困难所惑,不为任何风险所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努力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

概言之,科学发展观的普遍性、共性存在于历史性转变的特殊性、个性之中,历史性转变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普遍性、共性。历史性转变也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根本性调整,是环境保护根本方式的转变。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来说,历史性转变是在一定条件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地位的改变,此消彼长,既斗争又转化。我们必须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发展。

2、辩证唯物论的对立统一规律也认为,矛盾的基本属性是既对立又同一。一切矛盾着的事物,互相联系着,共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科学发展本质上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的对立统一体,不能绝对地把环境保护、资源、经济发展三者静止地、机械地对立起来,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相互贯通、相互影响,可以实现良性发展。

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燃烧。烧掉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产生的是GDP。科学发展就是烧掉的资源越少越好,产生的污染越小越好,最好是零排放。前者是“资源节约”,后者是“环境友好”,总括起来就是又好又快。实际上,环境保护、资源和经济发展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依赖、互相贯通的矛盾统一体。正如矛盾着的事物在一定条件可以转化一样,我们不能绝对地把环境保护、资源、经济发展三者所形成的矛盾统一体机械地对立起来,这个矛盾统一体在一定条件下,这个一定条件就是协调环境与经济关系,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贯通,向良性发展。烧掉的资源少,留下的污染小,GDP能搞多少算多少,搞得快比搞得慢好,搞得代价小比代价大好,这就是良性发展,就是科学发展,也是又好又快地发展。

3、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普遍联系是事物固有的辩证本性,这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任何事物只有在一定的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环境保护作为物质世界的事物,具有普遍联系的本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环境保护只有在一定的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

从普遍联系的观点看,环境保护不仅存在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普遍联系,也存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多层次联系,以及水体、大气、土壤、固废等各项治理工程和管理工作之间的复杂联系。因此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复杂问题。它绝不是简单的污染防治问题,应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发展方式问题、经济结构问题和消费方式问题。其中最重要的联系是环境与经济关系,两者相互关联、相互呼应、相互影响。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离开经济发展谈环境保护那是缘木求鱼。一部环境保护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经济发展的历史。正确的经济政策就是正确的环境保护政策,正确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正确的经济政策。我们过去几十年的教训就是,把经济与环境保护搞成两张皮,联系不到一块,机械地把环境保护放在经济发展的对立面,这样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就很大。

就普遍联系的观点看,本质和现象是揭示事物内部联系和外部表现的一对哲学范畴,认识事物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而必须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报告提出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认识到粗放型增长方式这个现象是解决资源环境代价过大问题的必要前提,但还远远不够,不能停留在对现象的认识上。我们都知道金刚石、石墨这两种物质,它们都是由碳原子构成的,表象相同,一个是世界上无色透明天然最硬的物质,一个是世界上有色不透明最软的物质之一,关键是它们内部分子结构的性质不同,一个是碳原子呈层状排列结构,一个是碳原子呈空间连续的骨架结构,结构的性质决定不同的功能,显现出不同的现象。要真想改变它们的物质性能必须改变结构性质,而改变结构性质,需要高温高压外加催化剂那样的外界条件才能由石墨变金刚石。

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看起来主要是提高环境门槛,制定严格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综合执法力度等等,本质上是调整经济结构,是改变经济结构性质,实现经济与环境高度融合,使环境保护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排斥因素。如果仅仅只注意到了提高环境门槛这些现象,认识不到调整经济结构才是本质,就没有很好地掌握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最终也抓不住关键,不知道从哪方面下大力气解决问题。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结构性质,关键是力度大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外力才行,就像石墨结构向金刚石结构转化需要苛刻的外界条件那样。一般性的措施不行,很难奏效。现在看,世界金融危机这个强大的外力,给我们调整经济结构带来了良好机遇,坏事可以变好。

4、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要立足自身、立足国情这个内因,学习和借鉴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经验和做法,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最根本上是中国所处发展阶段、中国国情与环境保护实际相结合这个内因促成的,是内因在发挥作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经验和做法这个外因只有通过吸收这个环节为内因提供变化条件,加速甚至延缓内因的发展和变化,具体看就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曾吸收过许多国际环保的有益做法和理念,促进了环保事业发展,今后仍要坚持这样做下去。坚持内因决定论的唯物辩证法原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必须一要立足自身,二要立足国情。立足自身就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立足点在于依靠自身的实践发展和理论进步,立足于中国环境保护自身的实践与认识,不断总结这些实践和认识的内在规律,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吸收外部的成功经验,不断开拓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立足国情就是侧重于思考我们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华民族具有多民族的几千年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和文明,国家当前正面对生态环境脆弱、人口多、发展方式粗放、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中,要立足这些基本国情,推进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

西方发达国家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老路,对这条老路造成的环境危害,甚至无法弥补的损失,曾进行过批判和反思,对它们的环境问题也实践出了比较有效的做法:一是采取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是建设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三是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四是实行符合国家经济大局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发达国家的这些有益尝试为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外部条件。因为这些做法是人类文明共同的成果,人类为此付出过惨痛的代价。譬如震惊世界的*40年代初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19*年*伦敦烟雾、19*年日本水俣病等公害,人类就付出了很多沉重的生命代价。我国20*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进入了世界环境保护史。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为我所用,可以少走弯路,少付代价。

内因是变化根据,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原理也要求我们,对国际环境保护经验要坚持拿来主义,而不能照抄照搬,搞克隆主义、复制主义,也决不能搞洋教条。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一定要坚持并自觉运用内因决定论这个科学的*主义哲学原理作指导,不断独立自主地开拓前进。

5、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全局是由局部构成,局部是全局的一个部分、一个发展阶段,没有局部就没有全局。全局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而是统率局部,对事物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就要统筹兼顾。

围绕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这个全局,就是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政府主导与市场推进、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以及区域之间环境保护六大关系,统筹兼顾这些关系。这六大关系,都是不协调和冲突,也是矛盾。矛盾构成了整个世界,世界每天发生多少矛盾和冲突,如恒河沙数。世界一刻也少不了矛盾,离开矛盾就没有这个世界。旧矛盾解决了,新矛盾还会出现。六大关系、六大矛盾、六大问题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结合新的实际和情况,加以解决和转化,发展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是做好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体现了全局与局部的辩证原理。实施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就是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防治水、空气和土壤污染作为重中之重,把污染减排作为当前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大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目标责任制三项制度,积极加强环境政策法制、宣传教育、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四项工作,全面开展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五大建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整体思路,不是回到过去环境保护工作思路的原点,而是环境保护工作螺旋式上升、否定之否定中发生的质的飞跃。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就是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加快环保历史性转变,在转变中改革,在改革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实践,在实践中协调,在协调中发展,有所作为,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学会按唯物辩证法办事,下大力气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不断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三、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体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它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创造人类历史的真正动力。认为人类社会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推动下,不断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一起构成了*主义哲学严密的科学体系和完整的世界观。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不仅体现了*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并在中国特色环境保护实践中坚持它、丰富它、发展它。

1、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以人为本是*哲学关于人民主体性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始终要心中想着老百姓,服务人民群众,发展依靠人民群众。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坚持人民主体性观点,以人为本,一方面,环境保护工作就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爱最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服务最广大人民,解决最广大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反映迫切的现实环境问题——饮用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是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质量需要。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就要依靠最广大人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断深入。以民为本、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

2、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制约着自然环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主要受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式的制约。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现阶段,要充分发挥自然环境作用,必须尊重自然规律,最关键的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

自然环境也叫自然力。从宏观上看,只有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力更大限度地持久地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才可能更好地借助自然界,来满足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经济才能稳定持续发展。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转化规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人们只能认识规律,而不能消灭规律。经济发展是人类生活水平高低的问题,保护自然环境则是能否生存的问题。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核心,首先是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以停止发展的方式来保护自然环境,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绝不能宽容污染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来说,它自身是具有净化功能的,具有自我恢复、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自我发展的自组织功能。进一步说,自然环境系统在人类减少的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是可以恢复自身强大的净化功能的,恢复自然自身的生态平衡。这是自然的规律,破坏自然规律,必然遭受自然规律的惩罚。尊重自然规律,用人文关怀来善待自然环境,在利用工程技术手段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然的净化能力、自我修复能力、自我调节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对环境保护工作来说,这是成本低、效率高,长远看更加科学合理的途径。目前尊重自然规律,发挥自然净化功能、修复功能、调节能力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是“休养生息”和“扬汤止沸、釜底抽薪”。

同志在安徽视察淮河的时候向全国发出了号召,要让全国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休养生息”就是要给水环境以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自我调节、自我更新功能,使生态生产力得以恢复、发展,使生态系统由严重“失衡”走向“平衡”,进入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不堪重负的江海湖泊给予人文关怀实施“休养生息”,看似无为,实则是一种由无为而达到无不为境界的有效路径。“休养生息”强调环境保护工作要尊重自然规律,发挥自然自身的净化和修复功能是节约投资、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

蓝藻出现了,进行人工打捞,就像水开了,倒上冷水,叫“扬汤止沸”。截住造成蓝藻产生的污染源头,就像抽掉锅底下呼呼燃烧的薪柴那样,叫“釜底抽薪”。“扬汤止沸”是治标措施,它重点解决眼前问题,见效快,是暂时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环境质量;“釜底抽薪”是治本措施,它围绕长远抓住关键,见效慢,周期长,是长远措施,将从根本上彻底地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环保既要着眼眼前行动,又要考虑到长远举措,既要把眼前的一些矛盾问题解决好,又要围绕长远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所以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既要治标又要治本。

四、在实践中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实践的观点是*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是人们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存在方式。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是*主义的思想路线。

1、实践是检验和发展真理的主要环节,是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根本途径。

*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既具有认识论意义,又具有世界观意义。人的正确思想从哪里来?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实践高于认识,因为它不但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

*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改变世界的根本途径是社会实践,目的是达到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过程,每一次认识的循环往复,都使我们进一步接近了真理,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必然王国是人们由于对规律无知或知之甚少,受规律束缚的一种状态。自由王国是人们摆脱盲目必然性的奴役状态,随着人的能动性的不断发挥和自由的不断发展,成为自己社会关系的从而也成为自然界的自觉主人这样一种状态。譬如对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践,我们就会从没有经验到有经验,从有较少的经验到有较多的经验,从建设“两型社会”这个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到逐步地克服盲目性、认识客观规律,从而获得自由,在认识上出现一个飞跃,到达自由王国,从而会把“两型社会”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人类历史就是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演进过程。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解放思想是指在*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是要有一种时不我待、奋发有为、奋起直追的精神,勇于变革、敢于创新,就要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改革创新,以更广的视野、更大的勇气、更足的干劲,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在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中,要创新实践,采用新办法,才有探索的价值。解放思想,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允许犯错误,但不允许犯同样的错误。尤其是对于像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验区探索来说,试验区过去没有,现在的办法又不行,又不能畏首畏尾、丧失发展机遇,就要不断试验,不断实践,试验就可能出错。西方现代哲学家波普尔认为自然科学理论中都包含着潜在的错误,自然科学就是在不断发现错误中、不断在被证伪中永无止境地发展的。因此,有了错误不要紧,那是向前发展的动力。探索新道路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应该的,因为没有人走过。错误是通往真理的路标,重复犯错是通往泥潭的一条死路。尊重基层科技人员和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这是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必备条件。

3、建设生态文明,统筹人与自然关系,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当前人与自然的矛盾十分尖锐,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十分迫切。*报告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矛盾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奋斗目标。这个代价过大的问题要靠建设生态文明解决,体现在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进程中。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7)

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宝库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这一重要的遗产种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尚不包括有关区域战略性的内容。这一体系由于缺少这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弊端已经凸现在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一些重要线形文化遗产保护中。

遗产廊道(heritage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思路的保护措施。本文认为,重视遗产廊道的保护可以为包括大运河在内的我国的遗产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遗产保护区域化的历史趋势

在历史保护领域中,对历史环境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早在1931年由国际智力合作所通过的《雅典》就提出“要着重保护它风景如画(pictur—esque)的特征”。1964年的《威尼斯》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保护“城市的或乡村的环境”。随着城市规划学科加入到遗产保护领域中,人们开始把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认识。《马丘比丘》、《内罗比建议》、《华盛顿》等重要文献的制定,表明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整个历史城镇。

遗产保护区域化趋势表现在把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二为一。早在1968年,美国就召开了“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官方公开发表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最早的文件之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二为一是这一权威公约的突出特点。公约中有一条“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后来作为“文化景观”单独列入遗产地范畴。在1984年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曾就这个问题做过讨论,许多专家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西方国家都开展了区域化的遗产保护。以法国为例,在1983年法国就制定了《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法》,对包括建筑和城市在内的文化遗产加以保护。1993又在该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概念,对包括建筑群、自然风景、田园风光在内的区域加以保护。

同时,在我国,运河作为工业文化遗产(industri—alheritage)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此组织了专门的研究(1996),并形成报告提交给ICOMOS。

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文化线路(culturalroutes)作为一种遗产形式正在因为其崇尚的“交流和对话”理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1993年,西班牙的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994年,在西班牙政府的帮助下,在马德里召开了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研讨会。现在,ICO—MOS下边设有专门的机构CIlC(TheICOMOS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onCulturalRoutes,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负责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研究和管理。

遗产廊道主要发展于美国,是一种在遗产保护区域化进程中采取的方法。该方法在保护中强调遗产的文化意义和自然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并举,是一种追求遗产保护、区域振兴、居民休闲和身心再生、文化旅游及教育多赢的多目标保护规划方法。

二绿色通道与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的出现和绿色通道的发展成熟紧密相关。绿道在美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概念由Whyte于1950年代首先提出,1987年在美国户外空间总统委员会上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委员会认识到几年之内美国将有80%的人生活在城市中心,而远离自然,因此提倡把自然引入城市,以方便市民游憩之用。保护基金会(TheConservationFund)在同一年发起了美国绿道计划,现已经发展了或正在修建的绿色通道加起来有600条之多。

不同的研究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其中Little认为绿色通道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户外娱乐的廊道。包括五种基本类型:城市河边绿色通道;以道路为特征的游憩绿色通道;生态上重要的廊道绿色通道;风景或历史线路绿色通道;综合的绿色通道系统或网络。可以认为,绿色通道是连接开敞空间、连接自然保护区、连接景观要素的绿色景观廊道。它具有游憩、生态、美学等多种意义。而Little绿色通道定义中的第四种主要就是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绿色通道和遗产保护区域化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线形的文化景观,在这些景观中人与自然共存,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尽管其价值未必能够突出到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但是因其代表了早期人类的运动路线、体现着一地文化的发展历程而具有文化意义。一般来说,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遗产廊道首先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也可以指能够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联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它对遗产的保护采用区域而非局部点的概念。它又是一个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是一种多目标的保护体系。

一定尺度上的遗产廊道同时也可以成为战略性的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lnfrastructure)。遗产廊道不仅保护了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线形遗产区域,而且通过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旅游开发手段,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得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乡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生态服务。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人地关系危机严重的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除了像一般的绿道规划那样强调景观生态过程,强调土地覆被、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适宜性等因素以外,更重视的是对文化因素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组织。就文化因素来讲,它强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植被如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历史气氛的烘托。

三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问题分析——从大运河的保护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人类工程遗产和遗产廊道,大运河的保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运河保护现状的本质原因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次还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后者针对单体文化遗产,前两者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体系架构实际上未涉及区域性的遗产保护。像大运河这样长达上千公里且价值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待显然是不适宜的,更不可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来对待。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式架构中实际上没有此类遗产的地位。

目前针对大运河的保护仅仅是区段性的,地方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目的,对个别河段进行厂景观整理。这样的保护,对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若要从根本上保护好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还是需要引入遗产廊道式的区域保护体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改革相关的保护架构,最终实现多目标的多赢保护。

2.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以此保扩大量珍贵的线形文化景观遗产

在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或类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是极为丰富的一个种类。在这些遗产中包括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大运河,更有着像剑门蜀道等为数众多的在地区文化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线形文化遗产。然而大量的对这种线形文化景观的保护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保护这种线形文化景观,就需要建设我国的遗产廊道。

(2)以此建设前瞻性的生态基础设施

在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贫乏的背景下,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可以说是危机四伏。正如区域和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前瞻性与高效兼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一样,区域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也取决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基础设施是区域和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区域及其城市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ture''''sServices)的基础。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遗产廊道是构成生态基础设施的内容之一,无疑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此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建设遗产廊道,将使原先零散的文化遗产成为区域性的整体,通过系统的解说、游道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所证实。美国很多地方遗产廊道带来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必将使得大量的文化遗产焕发活力,必将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我国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应如何进行,本文就大运河为实例做简要讨论。

四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简要探讨——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遗产廊道建设的理论基础——大运河的价值认识

(1)大运河的文化意义

大运河北起中国首都北京,南至杭州,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开凿于中国诸侯割据的公元前5世纪(春秋未),拓展于中国封建王朝即将走向强盛的7世纪(隋),贯通于少数民族统治的13世纪(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它一直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南北物资运输通道,并同时作为区域水系骨架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该地区形成众多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大运河是中国南北经济和文化交流历史,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的重要记录、见证和载体。其文化意义不仅体现为构成运河各遗产元素的文化意义,更体现为作为整体的大运河文化线路的文化意义。其价值载体不仅包括实体型的文化遗产,还包括构成运河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大运河的当代区域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大运河的当代景观生态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第二,它是运河区域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大运河有着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这些湿地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2.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分析问题——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是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就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而言,主要有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对遗产廊道保护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运河之各遗产元素及组成本身的影响,对其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各元素历史空间关系的影响等;同时,还包括对运河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作为景观基质的农田的影响、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功能和景观结构的影响、对区域景观格局的影响等。其机遇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居民的休闲需求,这些需求和经济发展本身必将促进遗产保护上的投入,为大运河遗产廊道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机遇。

南水北调给大运河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带来了保护的机遇。大规模调水使得建设高效和具有前瞻性的遗产廊道成为可能,不仅能够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修复,而且有可能对作为遗产廊道的大运河进行系统的保护。

(2)解决问题——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

在必要的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生态学研究(研究的理论框架见表1)的基础上,提出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并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

第一个层次是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包括遗产廊道范围的划定、廊道区域内诸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重建等;同时制定所涉及的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战略,包括已列入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运河文化线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进行运河诸遗产要素历史空间关系的重建,即运河文化线路的识别和判定。

第二个层次是遗产元素尺度—亡的保护设计导则,包括如直接涉及的单体和群体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导则的制定,并结合具体运河道提出断面保护设计导则、护岸设计导则、游道设计导则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诸遗产元素的价值认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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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在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类似遗产还远远没有得到重视。借鉴遗产廊道这一历史与自然保护并举的遗产保护思路和方法,完善和建设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保护我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丰富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作者简介]

李伟(1972—),男,汉族,陕西咸阳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与景观规划设计;

俞孔坚(1963—),男,汉族,浙江金华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景观规划设计、景观生态等;

李迪华(1967—),男,汉族,湖南湘潭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城市生态、景观生态。

参考文献:

1陈志华.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文献.台北:台湾博远出版公司,1992:10-25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沦——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40

3Little,C.E.GreenwaysfoTAmerica.Baltimore,M.D.: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90

4王志芳等.遗产廊道——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一种较新的方法.中国园林,2001(5):85-88

5王景慧.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规划师,2002(6):9—13

6CostanzaandDaily·Naturalcapital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ConservatlonBiology,1992(6):37-46.

7俞孔坚,李迪华,潮洛濛.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十大景观战略.规划师,2001(6):9-17.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8)

关 键 词 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经济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 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园”人们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娱乐消遣的公共设施,而森林公园却不能理解为“森林”和普通意义“公园”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森林公园中的“公园”为一专有名词,来源于国外的“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鉴于国家公园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对国家公园进行定义,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 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 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政府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 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内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

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发展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 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 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

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社会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目前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9)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一词最早源于孔子的《论语•为政》,其中提到“见义不为,非勇也”,意思大概是看到正义的事,便要勇敢地去做。①古代仅从道德层面对见义勇为进行定义。而如今,随着见义勇为事件的频繁发生,仅从道德层面定义见义勇为已不能很好满足现状。见义勇为在现代社会并非法律强加于人的义务,但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却必须通过法律予以强制,并使这种保护成为一项义务,而要想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前提就是对见义勇为进行准确界定。笔者认为,见义勇为,从字面上理解,义即正义,在危难面前保持一颗正义之心,勇即勇敢,在危难面前,敢于抛下自己安危于不顾,为他人利益着想。而危难的来源通常表现为人为的或者自然的,即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行为。因此,笔者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危难面前,为保护国家利益、他人合法利益而勇于抛下自身利益,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1.国家法的立法现状:针对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总体统一的规定,此规定也是国家层面的、目前为止针对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新规定,当然,在这之前,有关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2004)》等。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几项政策措施,例如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等。这一规定作为唯一的、专门针对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文件,由于其中部分规定较为笼统,再加上各省市、自治区有各自的保护条例,所以其在实践中有时只起到指导性作用。2.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现状:在2012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出台之前,各省市、自治区设置的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相对比较丰富,数量较多,对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且,目前,各省市、自治区的保障条例仍具体指导各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工作。笔者在此部分针对涉及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展开讨论。在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中,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条例是目前使用最多、适用范围最广的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规,但各省市、自治区的法规名称有所区别,内容结构也存在差异。笔者总结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条例,在此进行分析比较。第一,名称上存在区别,但大都包含了“保护”、“奖励”、“见义勇为”这三个关键词,只是排列组合方式上有所区别。比如《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内容结构上存在差异,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即将条例分为除附则之外的五章,分别是总则、奖励、保护、经费、法律责任,如《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条例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确认、奖励、保护、经费、法律责任,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未对条例进行章节划分,只是详细规定每一条的内容,如《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二)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不足

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笔者在立法现状中提到,针对现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文件,多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还有部分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适用于各个地方,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真正起到统一标准、统一立法作用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年代久远的、针对性不强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对于针对性不强的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便是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此法律文件的性质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相比法律法规,其立法位阶较低,而较低的法律位阶,在客观上,势必会导致法律文件执行力低下,没有强大的威慑力,法律形同虚设。2.见义勇为者缺乏权利救济手段: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行政奖励,换种角度也可以说是国家赋予见义勇为者的权利,而对奖励主体——行政机关而言实质上是国家依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法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行政奖励,也就损害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纵观我国相关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各法律文件,它们赋予见义勇为者一定权利,如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用的承担上等,见义勇为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补充责任,要求政府支付相关费用等等,但是请求得不到落实或者见义勇为者对得到落实的程度并不满意时,立法并未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救济途径。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即使制度赋予见义勇为者再大的权利,如果得不到落实,法律就好比一纸空文。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导致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和奖励的事情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并未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效、充分的权利救济机制,部分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救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还有部分省市对此并无规定,各立法对于见义勇为者权益救济的规定不够健全使得见义勇为者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完善

(一)提高现有立法位阶

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专门立法,上文提到只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的条例作为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法律文件在客观上存在差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只起到精神上的指导作用,但其位阶过低,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发挥其指导作用。因此,笔者主张,提高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立法位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当然,针对学界存在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加以强制的分歧,笔者认为,立马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不仅在时间上,并且在实践上都是极为困难的,所以,笔者支持邢捷分两步走的方案,即第一步,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相比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更灵活、便捷,并且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效力可以及于全国范围且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具有指导性,而且先制定行政法规可以尽快解决实践中立法不一致、存在差异的问题,能够及时弥补立法空白,使得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获得全国性的执法依据;第二步,等到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升为法律,并且通过实施行政法规,总结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可以使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更为科学,更加适应实践。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10)

    关 键 词 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经济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 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普通的“公园”人们并不陌生,它常指城市中供居民娱乐消遣的公共设施,而森林公园却不能理解为“森林”和普通意义“公园”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森林公园中的“公园”为一专有名词,来源于国外的“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鉴于国家公园的普遍存在,196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对国家公园进行定义,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 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 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政府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 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内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

    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发展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 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 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

    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社会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禁区”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目前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自然保护的意义篇(11)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分析

公众参与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已经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得到普遍确定和遵守,并且在众多环境问题中有所体现。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公众参与原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国家管理的日益民主化进程。已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予以确定,用法律形式给予最高认可并支持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与实践。主要是涉及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的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公共信托理论

196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JL萨克斯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公共信托理论,为环境权以及公共参与的确定奠定了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应再被视为“自有财产”而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应该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广大公民作为信托人,将其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国家进行管理。该理论的提出,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大大的激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获得的积极性,提升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环境权理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出现,人们对于传统的发展观和环境价值观进行了深入思考,引发了全球对环境法理论的研究,其中环境权理论就是引人注目的理论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其内容的主要包括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等,这些具体的环境权益也是公众参与的内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奠定了理论依据。

(二) 环境正义理论

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起了“环境正义运动”,催生了环境正义理念,她是针对环境不公平而引发的一种对环境权利的要求。在美国,不同种族之间,甚至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环境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表现为政府通常会把那些容易造成污染的企业、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建造在有色人种或穷人的聚集地,由此引发了要求享有同等环境权益的并对环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环境正义运动。这样的不公平对待现象不仅存在于美国,世界各国都曾有相应现象发生。可以说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正义,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公平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情况

(一)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设立了公众参与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缺乏可实施性。不仅如此,公民及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公众参与形式比较单一。同时,缺乏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鼓励机制,因此,公众很难意识到个体与自然环境的息息相关。这大大损害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进行。想要完善自然保护区的法制工作,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机关对自然保护区的单一监督是不够的,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法制监督的权力设置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公众监督本身就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公民监督权缺乏法律上的规范无疑是自然保护工作的一个疏漏。综上所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有法难依是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最大弊端。

(二)对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协调不足

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两者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当缺乏有效、具体的措施时,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很难协调的。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除强调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居民生产和生活之间的关系外,还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考虑到我国至少有80%的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效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封闭保守

我国传统上对自然保护区采取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主导模式,和封闭式保护政策。这里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同所属地经济发展脱节;第二,当地社区群众处于被动的或与保护区对立的地位。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影响巨大,很容易加剧环境与发展、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导致地方政府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不高,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存在抵触情绪。因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应该调整,顺应全球性的自然保护区域目标和功能多元化的趋势,逐步推行开放式、参与式、适应式的管理模式。普遍采取社区、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团体等积极参与的合作型管理模式。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公众参与制度问题解决思考

(一)自然保护区亟待高位阶立法保护:

自然保护区屡遭破坏和蚕食,有关立法严重滞后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自然保区立体系不健全,高位阶法律长期缺位;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间缺乏协调和配合; 管理制度不完善,必要制度未建立;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根据统一规划、科学设立、分类管理、保护优先、严格责任、公众参与的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我国的环境立法中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规定:“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是此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既没有具体的公众参与机制,又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和奖励措施,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力度也远远不够。将具体的公众参与制度写入法律,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也有利于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具体体现。自然保护区要保护,当地社区要发展。对于这两者的冲突,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应该加以规定。

(二)鼓励环境保护团体和个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据调查,在美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社会地位较高,要求也相对较高。一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热爱这份工作;而且能胜任帮助人们认识自然环境和增强保护意识这一主要工作。志愿者也是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组成人员。在美国,有大量的志愿者投入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中,他们无偿地做解说员、管理员等工作。这些志愿者不限地区、不限年龄和职业、只要有时间、精力、专门的技术等都可以为自然保护区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志愿者为自然保护区工作。这样既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工作减少开支,又可以加深人民大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增强对环境保护的热爱。至于志愿者的来源,可以考虑主要在各地的大学里征集志愿者,相关专业的优先。使大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巩固所学知识。另外,只要是热爱自然环境保护的其他职业的人,也可以申请到就近的自然保护区做志愿服务。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妥善地解决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矛盾。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土地权属等特点合理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补偿义务主体及补偿标准,规定具体详细,使制度在执行时有法可依。探索建立保护区和当地社区共同发展模式,实现保护和社区发展共赢。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生态补偿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实物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如给予就业机会,提供生活补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自然保护区都在为社会提供各种生态效益,建议国家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由税务部门从受益自然保护区的经营性企业中征收,由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社区共管制度

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它可以缓解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是符合自然保护区公益性理念的管理模式,符合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国际趋势,也符合环境正义的理念,一方面社区共管有利于培养和自然保护区最接近、关系最密切的周边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社区共管也可帮助当地群众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谢焱.中国的保护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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