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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5 15:03:07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1)

依法治国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难题,对我们如何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法治的视域看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熟人社会逐渐瓦解,法律的权威尚未建立,社会治理难度增大。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促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人口的流动,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单位和集体逐渐淡化,传统的熟人和半熟人社会逐渐瓦解。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管理模式也渐渐变得不再适用。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和历史的惯性,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尚未完全建立,人们解决问题方式的思维定势还是“情、理、法”的人治思维,而不是按照“法、理、情”的法治思维来作为,尚法、遵法、用法意识还不强。伴随区域间人口流动数量和频率增加而来的社会治安问题、不同群体间的文化隔阂以及流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涉及基本利益的问题,这些都给给社会管理者带来新的挑战。

(二)权力意识的觉醒,民众对公平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增大,社会治理压力增大。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偏重对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的关注,忽视程序的正当性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全面深化,人们越来越关注改革成本如何分担、改革成果如何分享的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致使贫富分化加剧,社会不公正感倍增。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力意识的觉醒,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更要求从程序上规范社会各项事务的处理。

(三)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涉及民生的问题增多,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我们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赶超”阶段,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同时,各多元化利益诉求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更多方面的社会矛盾。政府疲于处理工业化发展与当地人居环境间的矛盾、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现代化与传统生活方式间的矛盾、产业转型升级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间的矛盾等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协调问题,群体性事件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法治文化是破解困境的必由之路

在现阶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引导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唤醒其参与意识,为社会治理提供“软实力”。法治文化通过实践中的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使人们知法、尚法、守法,从而提升人们内在法治理念的精神升华,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法律化习惯。法治文化一旦深入人心,形成人的思维定势,就会成为推动、维护、强化法治建设的动力源。开展法治文化建设。

(二)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是法治建设目标实现的“推进器”。法治文化是一种规范力,使人们确立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法治文化更是一种推动力,法治文化帮助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积极地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只有法治文化变成为牢固的社会意识,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法治文化建设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剂”。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他们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要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拥有体现我们特质的文化基础,而法治文化是文化系统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前提之一。

三、建设法治文化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公民中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并且使他们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使其成为法律性格健全的公民,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只有广大民众具有这种法治意识,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2)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根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通常而言,法律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公民基本义务及权利等根本性问题,法制也叫做法律制度,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是开展依法办事的原则之一。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在社会生活与国家活动中显示出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做到法律完善、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者责任。法治是治国之道,其概念有悠久的历史,随着不断的实践与发展,逐步丰富其内涵。法治既要为制止滥用职权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也要保证政府能维护正常的法律秩秩序,让人们获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依法治国是现代理念中的法治,民主既是其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其精神思想,依法治国主要内容是所有人民围绕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及各种法律规定,借助不同形式与方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确保国家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进而达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此法律及制度不随着领导的改变成出现变化,不因为领导的注意力与意见的改变而出现变化。

(二)以德治国的内涵

以德治国是一种思想与治国之道,最先是儒家提出的,即礼治和以政为德,实质是提出人治的理念。虽然此思想有局限性,但其主张通过礼来感化与引导人们,以教化的途径治理国家与社会。目前我们主张的德治,不但继承有价值的理念也客服其局限性。其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治理国家与社会整体活动的重要环节。德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彼此对应的,法治是一种政治建设而德治是一种道德建设,法治体现出政治文明,而德治体现出精神文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重视道德建设,全面体现出道德的作用,逐步增强党员干部的道德程度,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进而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德治是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规范体系,是生活意义、文化形态和实现道德价值的重要方式。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道德与法律在某种层面上是相同的。法治是明文规定的道德,以强制性与权威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法律,运用劝导力与说明力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与思想觉悟。应该说国家治理过程中,法治是硬件而德治是软件,法治是强制性、有形性的体现作用,设计出国家治理体系的梗概,德治是非强制性、无形的体现功能,能有效的补充与强化法治作用,德治与法治是相互作用与影响的。法治的程度彰显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德治的程度彰显出制度的深度与活力。在进行德治期间,一般运用教育方式,但教育不能面面俱到,加之人们道德水平的差异,思想觉悟也不相同,借助教育难以获得成效时,要遵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由于道德属于软约束,自身强制力较差,所以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去掉社会发展不利因素,进而促进与保障了道德。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策略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体现党率领人民群众在民主革命、社会建设、改革开放等不同时期获得的成果,在人民与历史的选择中建立起我党领导地位。我国基本法治国情与政治国情是坚持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党的领导有机结合是建设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经验。否认共产党领导,既难以建设法治社会,也会让国家陷入分裂与动乱的局面中,人民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十八大会议明确阐述,社会主义与党领导的宗旨是相同的,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全面促进社会与国家法治化。逐步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与制度,健全法治政策方针及决策程序,在开展依法治国过程中要统一部署、统一领导、协调统筹,健全党委决策机制。

(二)转变执政风格,注重德治法治相结合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3)

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今天的中国也在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经过不断地实践,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些优秀的法治成果,但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一点是很多情况下我国政府是从治国安民的角度来制定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忽视了道德基础对法律的要求。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具有新的内涵,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还应该体现在其价值层面。由此可见,当前探讨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研究已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概述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指出要以宪法为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基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与国家更是注重我国法治的建设,注重行政体制改革,强调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此同时还需注重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搞好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严格司法的公正性,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第三,不断健全法律监督与制约机制;第四,不断提升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相信广大的公民做好这几点必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存在密切联系的,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首先,法治建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道德功能,集中体现在规范引导、明确示范以及训诫警示等方面,从这一角度分析看来,法治不断建设与推进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道德不断强化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影响,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所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在不断增加,新形势下,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效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将市场经济中的某些道德要求发展成为法律要求,以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收到更好的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法治的建设,尤其是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追求目标,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关注。

二、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分析

1、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法治建设,同时也离不开道德建设,二者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应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党的十四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高度重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还需要注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断发挥道德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及法治精神建设上的重要作用。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同步进行的,二者的建设也是相辅相成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能够培养民族的法治精神,充分普及法治文化知识;另一方面还能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密切配合,二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加强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一个国家要想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大的治理效应,从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与道德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不同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从整体上分析看来,法律具有其强制性与权威性,这两个特点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而道德建设往往能够通过对人们内心信仰以及思想活动的调整,进而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目的。总之,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而且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走上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党与国家领导人逐步意识到我国法治的建设必然离不开道德的建设,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保障。现阶段,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赖法律与道德,而法律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手段,有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滞后性与僵硬性,因此社会的正常运转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还必须借助道德力量的约束。司法的公正性能够确保法律成为社会的衡量器,然而,司法的公正性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与制度,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也是极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如若司法人员缺乏道德素养,即使有严格的法律,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法律遭到践踏以及法律权威性下降的现象。由此看来,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提升其道德意志力是保障我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要求。

3、道德建设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撑,依法治国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基础,而这一社会基础是需要道德力量作为支撑。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全体公民的维护来实现,只有全体公民对法律认可且共同接受,法律才有其可行性,因此法律的制定必然离不开全体公民,必须从公民的利益出发。此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法律的执行还必须与一定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只有强化广大公民的道德意识以及规则意识,才能够为我国法治的有效实行提供道德基石,成为公民自觉践行法律规范的内在动力。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为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法律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封闭性,而这些弊端的存在会导致法律真空的出现,可见法律是不能够完完全全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一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借助道德力量的影响,实践表明,只有充分发挥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互补功能,才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法治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同等重要,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应是社会秩序维持的最高准则,违背道德,没有良知的行为是受谴责的。可以说,社会法律是建立在社会道德基础上的,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特别的重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我国人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有时会出现法律空白的现象,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便成为当前重点探讨的话题。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治发展质的飞跃,另一方面这一战略构想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为社会秩序的协调奠定了基础。在当代依法治国的提出,符合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为我国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我国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而且社会道德的不断强化还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民族素养,对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意义重大。

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策略

1、依法治国要与道德教化结合,充分考虑民众的道德要求

尽管起初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统治阶级在统治的过程中,开始关注民众的道德需求,以便更好的服务人民大众,体现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结合,也使得我国的法律充满了正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公平正义已成为了我国现代公民的个体道德准则,同时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影响因素。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结合要求国家法律在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塑造与时展相符合的社会道德体系,不断增强社会中公民的道德素养,在不断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

2、强化保障机制建设,优化道德基础建设环境

社会的发展实践表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强化社会保障机制,首先需要加强社会的道德奖惩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奖惩,加强对道德建设的引导,进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引人向善的社会激励机制,倡导广大的社会全体积极追求善性,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社会氛围的营造需要法治的约束以及舆论道德的宣传,二者的密切配合才有助于我国在法治化的背景下,做好道德建设工作。

3、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修养以及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就应创新教育宣传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加强道德教育的覆盖率以及辐射率,从而为培养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实现有机结合的关键途径以及重要的影响因素,我们应不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拓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个基本杠杆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我国的道德基础建设,正确把握处理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实践发展表明,只有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才能够不断夯实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因此,应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4)

和谐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政治保障。在和谐政治建设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政治因素的重要作用,还应当关注道德因素在和谐政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因此,正确认识道德因素的作用,对推动和谐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和谐政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政治应该是以民主法治为重要特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途径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民主法治是和谐政治的重要特征。民主法治是和谐政治的重要特征,这是由我国社会性质决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否充分发挥,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人民群众的权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社会能否稳定,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党的领导能否有效实现。因此,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和谐政治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把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2、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政治的目标。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在实践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当前,构建和谐政治不仅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还应该维护好、实现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当前形势着眼,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和社会问题。我们建设和谐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地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构建和谐政治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深刻的哲学内含。首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和法律具有统一性,道德是自律的,法律是他律的,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就是他律内化为自律的过程。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良心、德性在人们的行为选择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法律等外在的规定性也必须内化为人的道德而起作用,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就是法律的化身。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外在规定,从法律的起源来看,法律是从人类早期的风俗习惯发展而来的,这些风俗习惯一方面内化在人的思维中就演变为道德,另一方面,经过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它们就逐步向法律转变。所以,法律总是包含着道德的成分。其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那么市场经济也就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载体。在人治社会的权力体系下,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得城市成为传统权力的真空地带,市民阶层利益的多元化促使人们放弃权力崇拜,转而诉诸法律。法治的公平、公正源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法律是近代社会反抗传统权力的工具,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一旦被确定下来,便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安排整个社会的新秩序。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强调,市场经济的生成,起初是依靠道德习俗的力量来维护的,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道德性在法制的形成过程中,被人们不断外化为法律、法规,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在规定。带有一定道德特性的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当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现实基础。

二、和谐政治的三种道德因素

在权力、法律、道德这三种社会治理因素中,权力、法律是外在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规范,权力、法律也只有在不断内化为道德观念的过程中才能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因此,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道德因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过程中的作用,着重建设好以公民道德、公务员道德、领导干部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

1、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是指公民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是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与行为准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是由社会、国家所确立的基本道德规范,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也可以通过其它具有强制性意义的规定所体现,这一部分的道德规范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规范;二是经过历史长期的演变形成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所体现的道德规范既有基本的道德规范,也包含了道德理想等较高层次的道德内容。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讲话中指出,加强包括公民道德建在内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志也强调,加强以公民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部分领域、一些地方的道德失范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成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过程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从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着重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促进和谐政治建设。

2、公务员道德建设。公务员道德是公务员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一般说来,公务员道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务员在其行政和履行公务的活动中形成且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与规则;第二,公务员在其特定职业实践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道德传统、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等。作为特殊的职业道德,公务员道德具有政治性、强制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应该从制度入手,要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制度建设,实现公务员的道德制度化。道德制度化就是把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与具体的社会制度相结合,把内在的、自律性的道德约束力量转化为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的制度约束力量,这一方面要求加强道德法治建设与道德监督机制建设,同时重视公务员的责任机制建设。通过把公务员个体道德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

3、领导干部道德建设。领导干部道德也称官德,是从公务员道德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一般说来,领导干部与普通公务员不同,他们在社会中具有特殊身份,处于关键地位,承担着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民群众因此也通过合法程序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因此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说,社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都高于对普通公务员的要求。因此,领导干部道德应比一般公务员道德具有更高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深刻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因此,在和谐政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正确发挥领导干部道德的作用。实际上,我国古代就已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官员道德体系,如孔子倡导“为政以德”,孟子推崇“惟仁者宜在高位”。这种重视官员个体的道德修养和教化的古代官德为当前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提供了借鉴。当前,我国在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也逐步复杂,领导干部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整个社会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责任的监督和追究还不到位。因此,构建和谐政治,就必须把领导干部道德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加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必须从制度入手,加大对领导干部道德的监督与失范现象的追究力度,通过制度保障把领导干部道德置于政府、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通过法律保障严格追究道德失范的领导干部的道德责任,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三、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政治以民主法治为重要特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途径。和谐政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政治保障。我们要关注道德因素在和谐政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公民道德、公务员道德、领导干部道德是和谐政治建设中的三种重要的道德因素。当前,加强以公民道德、公务员道德、领导干部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推动和谐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5)

二是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应该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系统,涉及的是社会管理法治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其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主体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法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反映了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主体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里的人民群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社会管理法治的规划者、设计者、组织者和操作者,还包括了广大的民众参与者,而且他们是社会管理法治的建设者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的评判者。第二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但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开放型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诸如建立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制度建设、社会自治等的开放型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第三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要研究和解决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价体系由谁来制定和设计,由谁来评价和判准,由谁来对评价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等问题。

三是特殊性与普适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创新视角下社会管理法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适性的结合,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在地方层面之所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和模式,是因为它是在不同的创新理念和思维模式、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及不同地区、城市、对象、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水平、经济和社会及文化发展条件等主客观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类型。但是社会管理法治的理念和思维、制度和规范、内容和价值、主体和对象等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属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上位结构,对每一个城市或地区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和统摄性。

四是静态性与动态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从区域性或历时性角度看,都有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创新的过程。社会管理法治的静态性原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特定时间或空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形式与内容、现状与特点、成果与经验,其功能指向某个阶段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体系,包括已有的或正在构建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其规范性系统。而社会管理法治的动态性原则也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纵向和横向的发展预期,以及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侧重于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其规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其功能指向历时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随着社会管理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其法治的制度系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管理情势。所以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对社会管理法治的实然性探索达到对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五是可达性与操作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重在实效,因此必须考虑法治在导入社会管理领域之后目标的可达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社会管理法治目标的可达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即根据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如何在法治资源配置和法治服务供给的有限性条件下,取得最大的预期目标或社会效益。社会管理法治实施的可操作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各个实际的推进环节和实施步骤的可进行性,以及社会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社会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手段、方法和措施,还有就是对社会管理法治的绩效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技术性手段和方法。

(二)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实践性进路

一是民生保障法治。社会管理的民生保障法治建设涉及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食药安全、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救助等主要内容。首先,要完善民生保障的制度设计,将涉及民生保障内容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共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让公众清晰知悉民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建立广覆盖、普惠型的社会贫困和急难的救助制度和机制,保障人的生存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每一个人有生活的尊严。第三,要统一城乡民生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标准和服务准则,依法按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提供服务,尽量减少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自由裁量和自行运作的空间,以减少社会矛盾和降低社会风险。

二是重大决策法治。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法治建设涉及决策的提出、形成、完善、执行和评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提出的民主协商制度和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建议在提出时不是某一个人的意见,而是经过民主程序共同协商形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推行社会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制度和机制,关系到民生问题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要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听证制度和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和机制、社会公示的制度和机制、征集民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以及决策执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和机制。

三是信息公开法治。社会管理的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涉及主体、内容、范围、对象、程序、形式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关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因此,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首先,要以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制度的形式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并让公众广泛知晓。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和机制,方便和高效率地让公众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对于特殊对象应该主动将相关信息送到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应该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有效公开或信息公开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涉及参与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渠道等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完善,突出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动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许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公众参与,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方面的参与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保障性制度和机制,对公民和组织应该参与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是否完善和健全以及参与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是公共安全法治。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法治建设涉及公共安全评估、社会安全防控、食药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和机制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体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安全防控制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监管为统领、各级各部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其五,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是矛盾化解法治。社会管理的矛盾化解法治建设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公民权利救助保障、行政司法救济保障等制度和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前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体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化解制度,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民权利救助和利益保障制度和机制,健全公民权利救助体系,形成开放型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拓宽和畅通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好、更快、更多、更广地回应和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行政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6)

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法治文化是一种内化于心的文化,它要求社会成员能够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运用宪法和法律规范做为自己的行为标准,从而实现法治文化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我国法治文化在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难题,这些难题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挑战,不利于进一步加快法治化进程。第一,法治文化传统缺失。我国是一个拥有者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的国家,封建色彩浓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治色彩成为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和人民的典型工具和手段。其中,由儒家思想文化和法家思想文化成为封建社会进行统治的核心思想。这种思想本身蕴含着恰恰是人治思想,而这种思想是与新时期提倡的法治思想相背离的。而法家虽然极力主张法治,但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具有局限性,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作为统治人民工具的作用,法受制于权,法家主张建立君主集权国家。因此,在封建社会,人治传统浓厚悠久,而法治文化传统则缺乏。

此外,我国法治文化传统缺失还缘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由于封建制度根深蒂固、封建专制和西方列强的双重压迫,而我国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各个派别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使我国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后,没有按照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是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客观历史条件决定的。第二,法治文化宣传缺乏多样性。开展切实有效的法治文化的宣传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有力保障。而法治文化宣传的多样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与成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法律、法治文化的种种宣传力度,但是在宣传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法治文化宣传缺乏多样性成为一个典型的问题。这种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的手段单一。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宣传手段仍然是单一的,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法治文化宣传系统。此外,很多情况下仍然采取理论灌输的传统方式,没有利用新媒体等其他形式的优势宣传。二是宣传的内容单一。法治文化宣传只是局限于法律条文和相关制度和政策,没有将法律与文化相结合大力宣传法治文化。传播主体没有在充分宣传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前提下,只是对法律本身进行宣传,效果不明显,很多情况下成为一种形式性的宣传,没有体现宣传队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伴随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和挑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障碍,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采取多种措施致力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7)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2-02

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是其重要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

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所谓法治文化,学术界有多种解释。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行为和法治保障四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就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融合,是实施法治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法治不是凭空而生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要受到相应的文化影响,任何法律的实施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文化解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那就是法治的公平和正义。[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与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相当薄弱,而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人治文化则根深蒂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人治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要逐步消除人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就迫切需要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需要先进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铺垫;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载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保障。在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大背景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的渗透与互动,能够有效地发挥两者之长,更好地培养全体公民的主体平等观、民主自由观、保障人权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使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认同和遵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8)

[作者简介]李蓬,淮海工学院社科部讲师,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法学硕士,江苏连云港222005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4―0048―03

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把发展民主政治定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原则要求这三者必须协调配合,才能促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稳步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没有处理好三者的辩证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一个相当长时期,我们一般认为民主是手段,不是目的,仅仅把民主看成一种工作作风。这样一来,实现民主的一些法定程序在一些民主意识不够强的领导者那里往往被省略、被忽视,难以保证民主的实现。在十六大报告中,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实现现代化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求全党从民主政治工具论的观点上升到价值目标的理念上来认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像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那样去追求,去奋斗,去努力实现政治文明;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享受各方面的权力、民主和自由;其突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民主都是相对的,都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十六大报告把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于我国政治文明体制中,辩证地结合起来,就体现了这种民主的相对性、有条件性。这也是我们党在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推进改革创新中的重大理论成果。

首先,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地位的政治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又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和提高,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文化与政治民主化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民主不能脱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孤军深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又必然促进经济、文化的现代化;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政治条件。

其次,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保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政治特色。从世界范围来看,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中国的政治体制应该在创造和保持自己的风格及特色的基础上,为推进世界文明作出新的贡献。从国内实践来看,党的领导保证了人民民主的方向和法治的实现。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意志需要其先锋队进行概括和表达。人民民主需要集中、需要科学的指导,这个任务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当;另一方面,我们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标志,而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保证人民民主的普及性和依法治国的实效性就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最后,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育依法治国这一政治载体。从理论上讲,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目标的主体。我们进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行动,都必须借助法治这一载体来实现。依法治国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顺利实施的重要载体。同志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法治是基础。第一,党的领导的实行与人民民主的推进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和政治文明中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法治的范围。第二,党的领导和民主都与法治密不可分。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民主政体,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统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民主都会危害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因此,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育依法治国这一政治载体。

系统协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把政治定位为文明发展的一个主体从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必须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政治文明与相应时期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互联结共同构成社会文明,它们必须保持发展的协调性才能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层次的提高,对政治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看,经济发展与精神、政治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也带来了诸多政治性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政治文明作为文明的一个主体从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并将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在一起,完整地构架了未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文明体系,形成了我国现代文明建设三大目标的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如果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就会推动经济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到我国现代文明建设上,即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辩证统一、协调发展。一方面,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之上,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积累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又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制的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部署中,要充分认识三个文明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正确处理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不可偏废,互为倚重;力促三者齐头并进,为推动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条件和创造空间。

系统开放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时必须坚持批判与吸收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9)

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把发展民主政治定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系统的整体性、有序性原则要求这三者必须协调配合,才能促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稳步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没有处理好三者的辩证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一个相当长时期,我们一般认为民主是手段,不是目的,仅仅把民主看成一种工作作风。这样一来,实现民主的一些法定程序在一些民主意识不够强的领导者那里往往被省略、被忽视,难以保证民主的实现。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实现现代化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求全党从民主政治工具论的观点上升到价值目标的理念上来认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像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那样去追求,去奋斗,去努力实现政治文明;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享受各方面的权力、民主和自由;其突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民主都是相对的,都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十六大报告把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于我国政治文明体制中,辩证地结合起来,就体现了这种民主的相对性、有条件性。这也是我们党在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推进改革创新中的重大理论成果。

首先,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地位的政治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又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和提高,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文化与政治民主化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民主不能脱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孤军深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又必然促进经济、文化的现代化;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政治条件。

其次,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保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政治特色。从世界范围来看,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中国的政治体制应该在创造和保持自己的风格及特色的基础上,为推进世界文明作出新的贡献。从国内实践来看,党的领导保证了人民民主的方向和法治的实现。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意志需要其先锋队进行概括和表达。人民民主需要集中、需要科学的指导,这个任务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当;另一方面,我们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标志,而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保证人民民主的普及性和依法治国的实效性就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最后,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育依法治国这一政治载体。从理论上讲,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目标的主体。我们进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行动,都必须借助法治这一载体来实现。依法治国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顺利实施的重要载体。江泽民同志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法治是基础。第一,党的领导的实行与人民民主的推进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和政治文明中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法治的范围。第二,党的领导和民主都与法治密不可分。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民主政体,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统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民主都会危害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因此,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育依法治国这一政治载体。

系统协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把政治定位为文明发展的一个主体从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必须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政治文明与相应时期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互联结共同构成社会文明,它们必须保持发展的协调性才能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层次的提高,对政治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看,经济发展与精神、政治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也带来了诸多政治性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政治文明作为文明的一个主体从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并将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在一起,完整地构架了未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文明体系,形成了我国现代文明建设三大目标的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如果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就会推动经济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到我国现代文明建设上,即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辩证统一、协调发展。一方面,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之上,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积累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又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制的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部署中,要充分认识三个文明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正确处理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不可偏废,互为倚重;力促三者齐头并进,为推动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条件和创造空间。

系统开放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要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时必须坚持批判与吸收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10)

厉行法治,就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定不移地依靠法律、始终不渝地信仰法律、科学民主地制定法律、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齐心协力地实施法律。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要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投身法治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自觉,动员全社会每一名成员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切实承担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决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有利于形成忠实崇尚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坚定捍卫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成员养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的习惯和意识,有利于法律法规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定出来,有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受到全社会严格的监督。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决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真心拥护,是全社会对法律实施的主动参与和坚定支持,是全社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的充分信赖和始终坚持,是全社会对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勇敢抵制和坚决打击。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既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广泛权利,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每一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实际享有和共同追求。因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从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明确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标任务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的就是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实现全民守法、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

全民守法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力量。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法律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要求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有信心。全民守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全民守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民守法,要求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传统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体现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优势和良好效果。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将各项社会事务纳入法律的轨道并规范运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形成依法治理社会活动的良好氛围,促使国家治理者更加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社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成员活力。这既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关键性作用。建设法治社会,既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本目标,也是对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要求;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部门齐抓共管,也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以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文化,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和文化素质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全社会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下厉行法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遵循。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忠实执行党的意志,忠实执行法律。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篇(11)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于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最基础的部分。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限权、宪治等法治文化内核相严重缺失,因而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继续推进面临诸多障碍。本文试图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探析当前法治文化构建中存在的障碍,并厘清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以期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构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一)构建法治文化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社会文化中的“显文化”即主体文化。法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乃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应成为社会生活的底线,应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治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多元文化体系中的显文化和主体文化,是因为法治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它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守护并不断地扩大人们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隐性文化、亚文化、潜规则所不同,法治文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一种积极的、乐观的同时又是一种相对保守强调社会传承的文化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法治文化还意味着在承认各地区民族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全球范围内的法治文化有着高度的兼容性、共通性,这意味着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法治文化而实现的。由此可见,构建法治文化应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意识范畴,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时法治文化又对法治建设存在反作用力,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治文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社会普通化的实践和实现,是按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从个体角度来看,法治建设需要拥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他们是法治社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从整体来看,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需要拥有一定的法治文化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建设各项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转。

    可见,法治文化构建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离开了法治文化构建,法制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法律移植为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移植了国外的诸多法律,试图以此推进我国社会迈进法治化,但是由于法治文化构建仍然相对薄弱,因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大范围存在,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效果,足见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性。

    三、当前构建法治文化的障碍

    (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薄弱

    当前我国构建法治文化的障碍之一是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比较薄弱。现代社会所谓的法治与我国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存在天壤之别。现代性语境中的法治意味着分权制衡、权利保障、民主宪政等,而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仅仅是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尤其强调奖罚分明、严刑峻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传统文化过多地强调忠君、孝悌等,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更多地依靠道德进行调整而不是依靠法律进行调整。例如,在犯罪与刑法上,我国古代社会强调“刑不上大夫”、“道德出罪”,这些观念均破坏了法律适应的平等性,不利于法治文化的生成,或者说这种带有东方传统色彩的“法治文化”,并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当然,我国古代文化传统中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积极思想,这些积极思想可以作为法治文化构建的本土资源,应得到妥善利用。

    (二)熟人社会与人情关系阻滞法治文化生成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障碍之二是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法治文化的生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很多潜规则,最典型的是人们不管办什么事,都善于找熟人、找关系、找后门。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则,将会影响到法治文化的生成,使法治文化构建面临很多障碍。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法治文化必须根植于陌生人社会中,而不是产生于熟人社会之间。熟人社会之间存在太多的人情关系,必然会对规则性比较强的法律制度产生冲击。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通过熟人关系得到满足利益关系的人,必然有胜于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的人,久而久之全社会都试图通过熟人关系实现各自的目的。但是显然,熟人关系很难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规则,这是因为通过熟人关系办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其成本比较高昂,更重要的是通过熟人关系办事,很多时候会对社会公义产生影响,形成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这是与现代市民社会发展所格格不入的。

    (三)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威尚未形成

    法治文化构建的障碍之三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威尚未形成。所谓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人们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并接受法律规则对利益的分配,如服从并尊重司法判决。与此同时,附属于法律之上的职业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如法官被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良心,他们往往任职终身,深受爱戴。比较中国与西方社会法治建设的差异,西方社会的民众普遍具有对制度的敬畏感和依赖心理,而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西方社会依靠凝结了人的一般的理性的制度调整社会,从而避免了依靠人控制社会时无法排除的,个体人一定会有的弱点和缺陷,这便是“依法而制”。

    在我国,法律还远远没有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很多时候,领导讲话、红头文件,恐怕比法律更有效率。就人们的维权行动来说,人们对司法判决缺乏信心,而热衷于上访、信访,以非正常的、非制度化的方式维权,甚至不惜采用自焚、自杀等极端手段来宣告自己的权利要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无外乎两点:第一,法律缺乏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权威性不足,导致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其根本原因是法律缺乏取信于民的能力,如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权被行政权挟持,造成司法权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第二,人们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人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律权威不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第一种情形,即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利维护品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又加剧了人们心中存在的“法律无用论”,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造成法律权威低下。

    四、构建法治文化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守法是构建法治文化的关键

    政府要守法,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这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如果政府意识不到法治的重要性,不能够率先垂范,严格守法,不依法办事的话,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的构建是根本不能可能的。因为政府是老百姓的楷模,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社会。所以,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这些都是影响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因素。诚然法治文化构建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一步是政府守法。守法是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基础部分,大多数法律不是通过执行而是通过遵守得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传统上强调公民守法,而忽略了政府守法的重要性,而事实上守法包括公民守法,也包括政府守法,且政府守法是守法中的主体部分。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自由;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要求公民守法,而是为了限制公权力,使公权力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轨道内行使,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即“把公权力关进牢笼”。可见,法治文化的构建必须贯彻政府守法精神。通过政府的守法行为带动、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

    (二)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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