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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5 15:03:08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1)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对地震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贯彻“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行动、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力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民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地震局、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文广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科技局、粮食局、煤炭局、商务局、规划局、旅游局、电信局、气象局、电力局、公路段、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武警灵台支队、公安消防大队、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石油公司、东运集团灵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4)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5)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紧急支援。

(6)统一审核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震情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测、灾情信息、新闻宣传、物资保障等小组。

2.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制定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并督促落实;协调配合外地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3)监视震情和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统一信息渠道和内容,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传递和汇总;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并及时提出震情监测方案和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建立健全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和宏观观测网,确定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和宏观异常观测。

 

3.2 地震预警级别及

3.2.1 地震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预测时间和灾害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3.2.2 地震预警的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

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可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地震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相应的防震工作部署及预防行动。

3.3.1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

县地震局根据国家、省、市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3.3.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短期地震预报后,县地震局按照市地震局的安排,及时开展全县震情跟踪监测,提出防震工作方案,上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由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及时部署防震准备工作。

3.3.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对重大工程、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适时组织群众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

(5)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6)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7)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Ⅳ级或Ⅲ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的先期处置,均以事发地县人民政府为主。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立即向省、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获取地震参数,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2.2  震情灾情速报

震情灾情速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情速报人员在震后30分钟内用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市、县地震部门报告震感、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程度等情况。县地震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地震灾情速报信息,在1小时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地震灾情首报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地震部门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灾情,进行续报。地震灾情速报人员应按震后1、2、6、6、6… 时间间隔向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县地震局在灾情首报后至省、市、县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之前,确定专人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按1、2、6、6、6…小时的时间间隔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地震灾情动态信息。并将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和汇总的地震灾情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4.2.3  地震灾害损失报告

县民政局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收集、汇总、核查、报告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本行政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负责将审核汇总的全县地震灾害损失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  信息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统一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

4.3 指挥与协调

4.3.1  Ⅰ级、Ⅱ级响应

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统筹调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

4.3.2  Ⅲ级响应

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工作,并启动本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县政府及时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2)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3)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4)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5)督促灾区乡镇政府及时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等重点目标加强保卫。

(6)调集全县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和救助。

4.3.3   Ⅳ级响应

在市、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请求调用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或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经省政府授权,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局长。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及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乡镇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等事件。

(3)县地震局协助省市派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和灾害评估等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乡镇政府的请求,县政府确定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

(5)必要时请求省市地震局支持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迅速撤离危险区的居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2)迅速实施紧急医疗救护,落实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措施。

(3)迅速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落实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设定警戒区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7)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8)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灾区政府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10)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11)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4.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地震局协调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消防大队组织调动人员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并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县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县水务局、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

县交通局、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破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县民政局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安监局、工信局、煤炭局负责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国土局会同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县发改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行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地震局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小组,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向邻近灾区的市(县、州、区)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协助国家或市级地震灾害评估小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地做好地震信息工作。

4.13   应急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较大地震发生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健全完善通信网络,及时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配备应急通讯设施,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地震局应迅速开通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工信局及时协调中国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要及时恢复本部门受损的通信设施,及时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局和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要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准确掌握重点监视防御区拥有的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质、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及时更新。

县气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等设备的储备。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应急队伍的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人武部和武警部队、乡镇基干民兵、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设施抢险、通信设施抢险、交通设施抢险、市政设施抢险、水利设施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矿山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各级医院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小组。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5.3.2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表

队伍类别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伍

社区地震应急            志愿者队伍

国家、省、县地震救援队、县武警中队

邻区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  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区特种          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县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邻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县地震局和        住建局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省、市地震局和住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区地震局和 住建局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5.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东运集团灵台分公司及运输企业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 电力保障

县电力局负责维护和抢修地震灾区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及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食药监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时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保障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民政等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抚慰、心理干预等方面的帮助。

5.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8 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商务局负责调配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9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款项的筹集。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资金的发放和社会救助资金的接收及管理工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县人民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等活动。

5.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利用城市公园、绿地、林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在公共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主要包括防震减灾综合信息系统、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地震现场信息的接收处理系统和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6.1 公众宣传教育

6.1.1 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

县地震、科技、民政、农牧、教育、文广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掌握正确的防震减灾知识。

6.1.2 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的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民众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6.2 培训

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6.3 演练

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任务分工,充分整合应急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6.4 监督检查

经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授权,由县地震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灵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当我县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会舆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7.2 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M3.0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县地震局立即向市地震局获取地震参数,并报告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同时开展震情与灾情速报,视情况做好应急工作。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政府应及时上报县地震局。由县地震局负责,派出工作组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

7.5 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八章 附 则

8.1 预案的制定

8.1.1  制定专项预案

1.制定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专项预案。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食药监局、环保局、质监局配合,制定应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队伍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方案,明确应急队伍规模,人员来源(包括地方和部队两块)。合理划分应急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职责任务、队伍集结方式、应急卫生药品器械储备供应等信息,掌握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伤员接收救治能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对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防治。

2.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及通讯设施抢修专项预案。由电信公司牵头,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配合,按照保障抗震救灾通信要求,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和快速启用方案,确定抢修应急通信必需的装备设备型号、数量、储备地点、管理人员及联络方式。

3.制定电力设施保障及抢修专项预案。由县电力局负责,按照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医院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点等电力供应不间断的要求,制定应急电力抢排险方案。组建电力应急抢排险队伍,明确队伍集结方式,抢修损坏供电设施设备、车辆储备与调拨,备用发电机和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绘制并及时更新电子版城乡电网分布信息图表。

4.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及抢修专项预案。由县交通局牵头,公路段配合,负责制定道路桥梁抢排险方案,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设施抢险抢修。组建交通设施应急抢排险队伍,明确队伍集结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培训,确定抢修损坏道路桥梁必需的设施、设备、材料、车辆储备与调运。绘制并及时更新电子版城乡道路桥涵、交通沿线次生灾害源分布信息图表。制定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社会车辆紧急征用方案,明确征用方式及补偿办法,掌握社会车辆运力分布、车主以及联络方式,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协调运力,保证优先运输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疏散。

5.制定全县设施抢排险专项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供排水、供暖、供气等全县基础设施抢排险应急方案,抢修恢复全县基础设施,满足灾区民众生活生产所需。组建全县基础设施应急抢排险队伍,明确集结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培训,确定必需的应急抢排险维修器材的储备与调运。绘制并适时更新电子版给排水、供暖、供气管网分布等全县基础设施信息图表。制定建筑物工程抢排险方案,组建队伍,明确职责。摸清工程抢险所需起重、挖掘、破拆等设备社会分布,制定紧急征用方式及补偿办法,适时更新相关信息。

6.制定救灾救助物资保障专项预案。

(1)由县民政局负责,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应急救灾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机制,确定城区内救灾物资存储种类、数量、地点、调拨及配送方式,建立大宗救灾物资的生产厂家、调配渠道、紧急配送方式,适时更新相关信息。制定调入和捐赠救灾物资的接受、保管、发放等制度。明确组织、联络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县公安局、武警支队配合,制定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确定灾民转移和安置路线、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站等。

(2)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按照防护用品、生命抢救、救援运载、临时食宿、污染清理、动力燃料、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照明设备、通讯广播、交通运输和工程材料分类统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绘制储备情况统计表和分布图。分析评估全县各类灾害事故危害预测等级,建立物资储备更新管理制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安排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所需应急物资种类和储备数量。

7.制定治安保障专项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武警支队配合,制定灾区、重点目标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制定火灾预防及抢排险专项预案。由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火灾预防及抢排险方案,建立更新火灾灾害源信息库。

9.制定地质灾害预防及抢排险专项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预防及抢排险方案,建立更新地质灾害源信息库。

8.1.2  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灵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内部评审,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地震局备案。

8.1.3  制定重点监视区和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预案

由县地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2)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省防震减灾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按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省政府是处置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省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地震局协调下,由江门市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市政府服从上级政府的指挥,执行国家、省及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市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市科技局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需要补充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市领导)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武部负责同志、市府办副主任、市科技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公路局、武警*中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电视台、中国人保*支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供电局、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3)组织指挥驻*军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4)执行国家、省、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江门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5)视需要请求江门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3)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5)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会;(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1.3市科学技术局的应急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相应级别建议,组织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和报送;省地震监测中心、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市政府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并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经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通报预测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决策短期地震预报,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好防震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经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通报预测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我市行政区域的全部或局部在省政府临震预报区内,预报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应迅速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预警预防机制流程图见附件2)。

3.3预警支持系统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汇集地震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省数字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地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省地震应急与信息中心为全省地震系统数据传输及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3.4地震预警级别及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府办公厅;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江门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4.1.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4.1.1.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4.1.1.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1.1.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4.1.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国家、省及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4.1.2.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和省、江门市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国家、省、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4.1.2.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及江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4.1.2.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及江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政府成立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江门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后报江门市政府。我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4.2信息报送和处理4.2.1地震的震情速报我市范围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临近地区发生影响波及我市的地震后,市科技局应立即与省地震局台网中心联系,核实震情,30分钟内,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4.2.2地震部门的灾情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伤亡人数、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科技局应迅速向有关单位收集、整理、汇总有关灾情信息,在6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灾情信息。震区所在地震部门按1.0、1.5、5.5、5.5、5.5……小时间隔向省、市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特殊情况下,地震部门可越级上报。4.2.3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在6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局和民政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报至江门市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信息局、市经贸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和*公路局、*供电局以及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府办,并抄送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镇政府(街道办)要迅速核实,在上报灾情时,应特别列明有关情况(总人数、姓名、国籍或地区、性别、现在状况等)。4.2.4信息发生特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负责有关信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江门市政府负责信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负责。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应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

4.3通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开通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信息产业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市科技局向市应急办申请,由市应急办协调,调派拥有卫星通讯设备的有关市直单位赶赴灾害现场,并架设通信链路,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市信息产业局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4.4.1Ⅰ级响应(1)在国务院领导下,省政府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组织指挥本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江门市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执行国家、省及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为国家、省及江门市紧急救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协助军队和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报请江门市政府实施跨市、县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请求江门市政府提供支援。4.4.2Ⅱ级响应(1)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组织指挥本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江门市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为省、江门市紧急救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协助军队和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根据灾区的应急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请求江门市政府提供支援。4.4.3Ⅲ级响应(1)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及江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组织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江门市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根据市科技局的建议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指挥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向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协调组织部队参加灾区抢险救灾;派遣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根据灾区的应急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视实际情况,向江门市政府请求支援。4.4.4Ⅳ级响应在江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1)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江门市政府,抄送市科技局和民政局;启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2)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视地震灾区的要求,协调灾区紧急支援工作,向灾区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公路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供电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供电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灾区供电。市信息产业局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市环保局组织力量对环保设施及污染源进行抢排险。市水利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设施进行勘查排险。市教育局指导学校组织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协助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科技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市人武部协调组织驻*军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探,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市环保部门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及饮用水源污染监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视滑坡、坍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震区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震区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具体制定群众疏散路线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输送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市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市环保部门加强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对灾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市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市科技局派人协助省地震局派出的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要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市科技局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各镇(街)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市科技局派人参加上级地震部门组织的地震灾害调查组,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各种地震地质灾害和地震社会影响等调查。

4.13信息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具体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的规定执行。

4.14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市科技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我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6.2.2应急队伍保障人员抢救队伍:军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科技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共同组成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6.2.3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协调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公路局、*海关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及其它有关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6.2.4电力保障*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市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6.2.6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监督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6.2.7治安保障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急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6.2.8物资保障市发展改革局协调、市粮食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的供求平衡。市经贸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6.2.9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应急救济款的发放。6.2.10社会动员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6.2.12涉外事务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侨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本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本市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设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公众信息交流:各级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展开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3)

按照上述思路,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草案共10章99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修订草案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二章)

二、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修订草案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等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并规定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完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的统一。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条)

四是增加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震后地震监测、余震判定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并加强震后地震监测,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是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报工作以及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此,修订草案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二是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三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第三十九条)

四是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地震应急救援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分别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二是强化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三是明确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权限做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

四是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做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抢修毁损的基础设施,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救治。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五是规范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第六章)

六、关于震后恢复重建

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对震后恢复重建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在实施恢复重建中的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二是明确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第六十九条)

三是规范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修订草案规定,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第七十条)

四是规定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国家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第七十五条)

五是修订草案对恢复重建中的调查评估、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有关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心理援助和就业服务等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4)

为增强对州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州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发挥、武警部队、公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突击队作用和地震志愿者及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

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州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1.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向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协调州军分区和武警州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根据震情、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1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震时,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跟踪、灾情信息、信息、条件保障等组。

2.2.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分析、会商震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参与审定震后重建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承担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州地震局负责对全州及周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并及时联系上报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3.2预警预防行动

州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预报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为: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已由省政府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州、县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红色预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州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全州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蓝色预警)。在省政府和州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州政府以及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Ⅲ级响应由州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及省地震局。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级级响应时,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由国务院做出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地震局要及时将省地震局确定的地震参数速报州政府。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由震区各级地震、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生、外事、通信及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收集、上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Ⅱ级响应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尽快恢复指挥协调功能,了解震情、灾情,迅速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组织灾区人民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护国家财产;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4.2Ⅲ级响应

1、州政府做出的应急响应

授权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向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通报州军分区,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建议州政府派出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开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州政府请求军分区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州政府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州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州政府请求邻区州(地、市)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州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不同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相互配合。

州军分区、武警州支队、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卫生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和伤员,进行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州公安、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环保、国土、气象、质监、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州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协同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上报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协同上级地震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

5.1分级分类预案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和抢险救援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5.2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救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5.3监督检查

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州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并对全州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州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县人民政府必须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6.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州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州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4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州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七章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须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别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别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堤,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别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人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6)

1.2丹江口水库地震及次生灾害的研究情况及意义自1970年蓄水至1985年,库区内诱发地震800余次,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竣工后,坝高将由162m增至176.6m,正常蓄水位将升至170m,库容将从210亿m3增至339.1亿m3,加大了水库再次诱发地震的可能性。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表明:二期蓄水后,水库水域范围扩大,在新淹没区内具有发震构造条件的部位上,发生5级作用的地震是有可能的。一般天然地震在主震发生后,总体上震级水平呈衰减趋势,在震情发展的预测分析上较有把握,而水库发震机理和诱震因素很复杂,在震群活跃期震级往往维持在一定的水复发作,趋势判断难度很大,从而加大了应急决策的难度。2006年,湖北省政府确定了十堰城区、丹江口、竹溪、竹山、房县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开展丹江口水库诱发地震研究、地震及次生灾害的防治,对保障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丹江口水库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2.1编制完成《丹江口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预案以切实做好水库遭遇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调度和险情抢护工作、力保水库工程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损失为目的,对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等方面应急工作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和部署,并根据水库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作适时的调整,为水库面对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提供了指导。

2.2水库防洪调度积累了丰富的应急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地震灾害应急能力多年的防洪调度积累了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培养了大批运行、检修专业人员。2008年抗击雪灾和四川抗震救灾中,汉江集团的抢险救灾队伍分别担负了抢修郴州城区主干线“两桂”线和疏通高危险级的文家坝堰塞湖的任务,体现了我们在电力、水利应急抢险方面的技术实力。

3丹江口水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地震灾害的预警能力。目前,丹江口水库的遥测地震台网的技术水平为第二代,随着二期加高工程的进行,应建设和三峡同级的第四代综合观测和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对可能诱发地震的地段要设专业地震台网进行地震活动特征监测,以及各种地震前兆的监测研究,根据诱震预测采取防、治相结合的抗震措施。这样不仅有利于水库的防洪安全、水库的安全调水和周边民众的生活安全,还可为丹江口水库诱发地震研究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为防震减灾打下坚实的基础。

3.2制订、完善和落实水库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预案制订、完善和落实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问题:

3.2.1须做到一旦地震,应快速对大坝的安全作出地震反应评价,提出应急措施,制定抗震减灾方案,并通过远程通信网络将抗震减灾的方案与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呈报至决策部门,使地震引起的直接与次生性灾害降至最低限度。

3.2.2预防措施重点要对在强震中最易破坏的部分进行改进,或加强结构,或改变型式,提高其抗震能力,如变电站的构架、送出线路的杆塔、设备仪表的保护、闸门的启闭系统、土石坝坝坡、上坝道路等。水利工程的破坏主要是变电、输电架构和送出线路的倒塌、送电中断;机电设备、仪表、通讯、备用电源的损坏;其次是边坡崩塌,交通中断;泄洪设施如闸门、启闭机的破坏,导致不能正常启闭泄洪;厂房围墙和生活设施倒塌。地震灾害发生后,关键要密切监测和巡查水利工程的可能受损结构、部位及设施,及时对险情进行应急处理,使地震灾害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小。

3.2.3地震灾害中水利工程的应急处理还涉及到水、雨、工情的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问题。除降雨、余震等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对水利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外,山区河流沿岸的崩山、滑坡、泥石流,可能壅堵河道,形成堰塞湖等次生灾害,当湖泊水位上升到一定高度后,可能冲溃堵塞坝,形成溃坝灾害,对下游大坝造成冲击。因此,预案应对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既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又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做好准备确保大坝的泄洪设施安全,让大坝顺利泄水,降低蓄水位,甚至考虑腾空库容,避免出现溃坝事故。预案中还需强调,水利部门有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还有必要提出应急性的群众转移、避灾方案,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下游群众避灾疏散,以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2.4应发展应急通信优势技术,建立起一套空中与地面相结合、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立体应急通信系统,加强互联互通监管和通信相关设施保护工作。制定详尽周密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还应定期进行应急通信演练活动。

3.2.5与地方政府积极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推进抢险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

3.3加强水库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和协调,紧密结合内、外部应急预案

水库的内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大坝管理单位而制订,外部应急预案是针对政府和公众,对大坝上下游地区实行应急处理而制订,两者应紧密结合形成完整的应急系统。水库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际上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社会、管理、灾害、信息工程等多领域科学,它不仅要考虑水库大坝安全本身的一系列技术问题,还要重点考虑大坝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和协调。

3.4尽快完成丹江口水利枢纽升船机系统的改造,恢复水库上下游的水运交通

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将造成公路交通损毁或受阻,短期内难以抢修恢复,严重遏制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入,及受伤受困灾民的运出。汶川地震救援时,交通运输部的工作组提出的“路水并举,水路先行”抢通战略和“打通水库路,开辟疏运码头”方案,对加快抢通救灾运输通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丹江口水库广阔的水域提供了打通水上交通运输线的条件,升船机改造后过坝运输能力将提升至300吨级,若发生地震灾害时也必将成为救援的重要交通生命线。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7)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提高对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通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闸区境内包括长江流域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报请市政府实施地震应急。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的首位,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立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灾情分级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O-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组织体系

3.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较大地震及其以上灾害,经区政府批准,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3.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公安港闸分局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商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港闸分局、区农经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广电港闸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3.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地震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灾;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上级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指导和协调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配合街道、乡镇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3.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区主要领导担任,较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街道(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宣传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沟通、联系、协调工作。

灾情收集评估组。由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调查人员伤亡和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经济损失评估。

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人武部、公安、消防、环保、发改委、安监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预防和扑救火灾;对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由建设、农经、电力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由发改、商贸、民政、财政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主管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机关、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保卫。

医疗防疫组。以卫生部门为主,负责医疗防疫队伍的组织安排;部署、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组织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指导和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由民政、外办、旅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国内外捐赠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外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建设、广电、新闻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4预警预防

根据上级政府的临震预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各街道(乡)、各部门单位,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的各级单位做好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5应急响应

5.1灾情报送和处理

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区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分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区建设、农经、文化等部门对建筑物、水利工程、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

5.2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公告,并适时组织后续公告。根据需要,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

5.3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决定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地震应急I级或Ⅱ级响应启动后,一般由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民政局。Ⅲ级响应启动后,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民政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地震应急I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现场指挥技术系统。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地震现场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难时,通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协调解决现场的救援问题。

为确保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无阻,建立地震应急固定和移动指挥系统,固定指挥系统设在区民政局,配置地震应急指挥车,保障总指挥对地震现场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地震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5.4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消除次生灾害后果,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5.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种类和分布情况,迅速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搜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各种专业工程队伍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按照程序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式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在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急救医疗站,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现场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伤病情复杂或较重的,迅速就近转送医院抢救。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援中,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确定抢险人员能否进出和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疾病传染、滑坡、崩塌等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逐一落实。

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地震等方面专家对受损建筑进行安全性技术鉴定,分类定级,初步确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复、加固,并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群众。

5.8次生灾害防御

根据现场指挥部对次生灾害防治的部署,公安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农经、建设、通信等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生命线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加强监控;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安监等部门对化工生产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仓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御次生灾害发生。对已发生的各类次生灾害事故,要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5.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0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下,区政府会同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地震强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11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地震信息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要求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

5.12应急结束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调查和总结

区建设局积极配合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7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系统以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报市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制定解释部门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8)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经县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政府办主任、公安局局长、科技局局长、发改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县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局、国土局、教育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商务局、药监局、安监局、粮食局、消防队、红十字会、环保局、电视台、供电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移动、网通、电信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元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提出跨县(市)、区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所在乡镇政府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1)分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2)应急响应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Ⅳ、Ⅲ、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灾情速报:震区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系统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和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县地震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市地震局。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包括地震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震后1小时后(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主管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住建、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县政府、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侨务外事办和县民政局。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3、震情灾情公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或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三)通讯

移动、网通、电信等通信公司要迅速了解震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震区通信畅通。

(四)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示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持;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五)人员抢救与工种抢险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震区搜救抢险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震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力量对震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县国土局、住建局、科技局等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震区乡(镇)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等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八)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震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县水务局、住建局、科技局、安监局、环保局对处在震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县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县国土局会同县水务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县发改局、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震区易于发生次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九)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科技局(地震办)配合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组,依托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及时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十一)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县科技局(地震办)配合省、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种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十二)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县科技局、民政局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工作。

(十三)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工作的报告。经批准结束应急行动,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四、保障措施

(一)通信队伍保障

县移动、网通、电信公司要各组织一支20人左右的通信保障队伍,负责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移动、网通、电信应立即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救援抢险队伍保障

县人武部要组织不少于500人的武警中队、驻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的救援抢险队伍,编制成若干分队,随时听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主要负责震灾区的人员与工种抢险。

(三)交通运输队伍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一支不少于100辆大型运输车的车队和一支公路抢修专业队伍。主要负责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对被毁坏的路桥涵等有关设施的抢修。

(四)急救医疗队伍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一支200人左右的急救医疗队伍,从县医院、县中医院、双惠医院、县疾控中心等单位抽调骨干力量,主要负责对震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药监局协助县卫生局、食安办负责震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对震区进行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五)物资供应队伍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一支100人左右的物资供应队伍,主要负责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发放和接收工作,负责筹集各种生活必需品。

(六)社会治安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从全县各级公安机关、武警中队中抽调人员,组成一支200人左右的治安队伍,视灾区情况听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主要负责加强灾区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9)

1、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的地震监测和地震灾害防御行为。

2、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和社区自救互救体系的重要内容。

3、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社区地震应急和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4、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建设

1、各镇乡(街道)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市地震业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镇乡(街道)要设立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具体人员由各镇乡(街道)自行指派。

2、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建立一支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辖区地震应急工作。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由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负责筹建。

三、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职责

(一)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1、地震宏观现象的观察与观测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如动物、地下水、地形变、电磁、气象等,认识其正常的变化规律,了解造成这些变化的因素。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一些简单的观测,并把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宏观异常的调查与核实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发现宏观异常后,应及时进行异常的调查核实。首先是调查出现的异常本身是否可靠,其次是分析异常的原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配合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访问有关人员,把握异常的真实性,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

在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中,还要注意分析异常规模、出现的区域与时间等特征。

调查核实后,可进行异常的识别,是否与未来的地震有关,即能否作为地震宏观异常。

3、地震宏观异常的上报

调查核实后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应及时填写“地震宏观异常填报表”(附件)上报。

上报的方式一般应将填写的表格以尽可能快的形式报给市地震部门。对突然出现的、规模较大的、情况严重的异常,除了按规定填报外,还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市地震部门,也可同时上报省、xx市地震部门。

(二)地震灾情速报

1、地震灾情的观察和估计

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观察所处环境及附近的房屋、景物的变化,根据观察结果,结合人的感觉,对照《中国地震列度表》中的三类基本标志性现象,粗略估计地震灾害程度。

2、将地震灾情的初步观察结果及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

3、地震灾情的调查

在做出首次速报后,应尽快调查了解辖区内的三类基本现象。调点是:

(1)人员的伤亡及分布情况。

(2)建筑物、重要设施设备的损毁情况,家庭财产损失,牲畜死伤情况。

(3)社会影响,包括群众情绪,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影响情况等。

(4)地震造成的其他灾害现象。

4、地震灾情的后续速报

将调查结果进行第二次速报,以后还应不断调查核实和补充新情况,尤其人员伤亡变化情况须随时上报。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在市地震部门指导下,配合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承担本辖区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任务。

1、宣传方式

(1)设立宣传橱窗、墙报。

(2)举办防震减灾科普讲座。

(3)播放地震科普宣传声像资料片。

(4)散发地震科普读物、挂图、宣传页。

(5)利用科技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三下乡”等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组织各种地震应急演练。

2、宣传内容

(1)平时宣传

我国及本地区地震环境和地震活动特点;地震基本科学知识;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与救援的有关知识;个人及社会防震减灾基本技能常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与措施;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地震科学水平和防震减灾工作成就与现状。

(2)临震宣传

地震应急预案与应急对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启动程序;地震监测预报的方法,现阶段地震预报科学水平;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观察、识别和临震异常信息的上报;各类房屋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在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特点与抗震防灾措施;社会公众地震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地震灾情速报知识和速报渠道

与程序;地震谣传的识别与预防知识;有关地震预报、地震应急的法律、法规知识。

(3)震后宣传

有关地震震级、灾情情况和震后趋势判定公告的内容;党和政府抗震救灾的对策措施;伤病员抢救转移的知识和方法;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的知识;震后恢复重建时场地选择及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知识;有关识别和预防地震谣传的知识。

(四)社区地震应急

1、社区地震应急准备

(1)制定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包括社区应急、邻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疏导、重要目标岗位应急抢险抢修、家庭应急等。

(2)组织建立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明确组织者、人员、职责、任务,并协助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者的培训、训练和演练工作。

(3)指导社区居民掌握地震灾害自防、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并开展适当的演练。

2、临震应急措施

(1)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启动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协助实施应急预案。

(2)密切关注震情变化,随时与市地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宏观信息。

(3)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协助居民避震疏散。

(4)指导家庭贮存各种必备生活用品和工具。

3、震后应急措施

(1)协助辖区内的震后快速反应工作,迅速报告灾情和紧急救助情况。

(2)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居民开展救助,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协助疏散灾民和发放救援物品。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辖区秩序。

(五)镇乡(街道)民居抗震设防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10)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面对近几年地震频发现象的发生,作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不仅全社会的防震减灾、灾难分担和保险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城乡的巨灾之损、设防能力、防灾规划与防灾标准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地震的危害

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地震产生的地震波可直接造成建筑物的破坏甚至倒塌;破坏地面,产生地面裂缝,塌陷等;发生在山区还可能引起山体滑坡、雪崩等;而发生在海底的强地震则可能引起海啸。余震会使破坏更加严重。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主要有建筑物倒塌,山体滑坡以及管道破裂等引起的火灾,水灾和毒气泄漏等。此外当伤亡人员尸体不能及时清理,或污秽物污染了饮用水时,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的爆发。在有些地震中,这些次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超过地震带来的直接破坏。

二、防震减灾规划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规划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保障。防震减灾规划,应从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入手,加强灾害预警机制,完善防震减灾指挥功能和工作功能,树立“全民防震减灾观”增强“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观念,还要有“有大震、早震”的思想准备,只要把震情危害分析透,做到科学有效的应对,那么,我们就会实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现实目的,就会大大促进和谐社会的安全、少灾、稳定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规划的手段减轻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应对地震的办法和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监测、地震预报、工程抗震、社会防灾、震后救灾、恢复重建、平息恐慌等。具体的规划手段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所颁发实施的有关城市防震减灾法规和规定更体现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城市的理念。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就有对城市规划区总体防灾要求、工程防灾土地利用、城市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做好防震减灾规划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支撑。

(二)加强防震减灾的监测和预报

地震预报,特别是临震预报问题,至今仍是世界上的一大难题。当前地震预报仍是探索性的,而社会和公众对地震预报要求却是任务性的。同时,增强群众的防震意识和自我预防能力,使大家都能正确认识和鉴别地震异常,积极为地震预报部门提供更多的异常信息,预测和预防结合,争取把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些才是防震减灾规划中地震监测和预报的核心和前提。

(三)安全的场地和抗震的建筑是防震减灾规划的关键

城市规划中用地部分重点是合理评价和梳理城市用地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价及规划,为城市用地选择和功能布局调整提供依据;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避开不利的场地进行建设,可大大减轻地震灾害。同时,通过提高建筑物的防震抗震水平,也是可以有效减少地震灾害的。

(四)在防震减灾规划中要重视城市避灾绿地的建设

地震及频繁发生的余震对灾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数百万的灾民需要在废墟上进行避难安置,灾区需要搭建帐篷和临时性住房等避难住所。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灾害和困难,反思城乡规划中的防灾避灾系统规划与避灾绿地建设问题,有助于将来此类灾害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健全避灾场所、城市避灾绿地建设的法律法规

健全城市避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避灾场所面积总量与布局的合理,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高层建筑密集区、用地有限的山地城镇,要强制性规划开放空间作为避灾场所,健全城市避灾体系,完善避灾绿地内的应急救援设施,避灾场所的选址应防止受次生灾害影响。

2、制定城市避灾绿地规范标准,加强避灾绿地体系技术研究

加强避灾绿地规划研究,针对城市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城市规模、城市形态和布局特点,研究相应的避灾绿地体系规划内容。在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立城市防灾避灾绿地面积指标,充实与完善城市避灾绿地体系规划,预留城市避灾绿地、避灾通廊、救灾通道、构建层级配置合理的城市避灾绿地体系。研究各级避灾场所,避免公园绿地设施设置标准,加强避灾绿地在平时和灾害发生时使用功能相互转换的研究,制定城市避灾公园绿地规划规范和城市避灾公园绿地规划设计导则。

3、采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建设各级避灾公园绿地

由于各级避灾绿地的功能、规模、服务半径等具体要求不同,对于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小型的紧急避灾绿地应采取不同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方式。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可积极利用城郊及城市组团间绿地进行建设,小型紧急避灾绿地可结合服务半径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状况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需要,城市避灾绿地可以新建,也可以选择现有公园绿地按照避灾设施要求进行改造。

(五)利用规划手段应对次生灾害的发生

地震灾害包括直接灾害、次生灾害和三次灾害等。因建筑物工程 设施倒塌而引起的火灾、水灾、煤气和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和放射物扩散等对生命财产的威胁称次生灾害。由次生灾害引起的或因抗震防灾体制不健全,人们防灾意识淡薄、指挥系统失灵而造成社会恐慌动乱,使震灾加重称三次灾害。 城市是各种生命线工程高度集中的地区,地上地下各种管网密布,地震次生灾害尤为突出,国内外历次大地震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所以利用规划手段应对次生灾害尤为重要。

震前预防:震前预防规划是人类控制和减轻次生灾害的首要一环。是指从地震预警到地震结束之间人们所采取的紧急行动。震时所能采取的防止次生灾害和保证要害系统工作连续性的一系列紧急行动和方法。震后救治:这是防止次生灾害蔓延扩大,减少损失的最后规划对策,其重点是制止次生灾害的蔓延,迅速抢救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并有效地治理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四、结语

地震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痛定思痛,面对巨灾,在当前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准确对地震做出预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防震减灾规划入手,城市规划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系统、科学的完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可以大大减轻地震带来的灾害和人员伤亡,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及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能力,非如此不能防患于未然。

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篇(1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