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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大全11篇

时间:2024-02-17 11:24:52

安全生产法法律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1)

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目的。法律条文虽繁杂,新《安全生产法》主旨精神主要体现在"理念"、"方针"、"责任".恰巧,在宝洁项目部就可以找到这三个关键亮点。

理念——法之灵魂

理念是法之灵魂。安全生产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的生命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

组织全员参与,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救援管理,灌输安全生产法理念。

2016年5月9日,成功举办"质量安全保卫战"主题活动,通过实操,寓教于乐地传达安全生产法理念,大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理念。

方针——法之主线

方针是法之主线。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安全放在首位,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收益。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把重心放在预防,强化隐患查治,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

全身心投入到公司下达的"五查"方针,暴露问题,解决问题,点点击破,全面安全检查,坚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

责任——法之落实

责任,是法之落实。安全生产讲求主体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所谓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坚定了兼职安全员的重要性。安全员,保安全,安全重担挑在肩,现场状况要熟悉,生产秩序要顾全,有时动脑出主意,有时动手亲自干。兼职安全员是整个团队安全管理的重要角色,所以,我为自己能够为安全工作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

宝洁项目部兼职安全员

任睿

2016年7月31日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化验班:王平 玉电运行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迈进一大步的里程碑式的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就掀起大家学习和讨论的热潮。作为一名电厂基层人员,有必要而且必须对新安法进行了学习,从而了解到新法新在哪里,变在哪里,充分领会新法的立法精神,牢固树立起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心,同时认识到学习好,贯彻好新安法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新安法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仅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而且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二是强化"红线"意识。明确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三是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和执法地位。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确立执法地位。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50次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针对近期极端恶劣天气多发状况,又专门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六点工作要求。总理对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7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当前汛期和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交通运输部关于牢记事故警示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16〕17号)[2016年08月05日]

【内容提要】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一年来,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手抓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标本兼治,不断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能力。全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牢记事故警示,进一步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狠抓法规制度标准和专项整治方案的贯彻执行;有针对性做好夏季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2016年7月27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实施情况和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厅函〔2016〕248号)[2016年7月27日]

【内容提要】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以下简称《优惠目录》)施行以来,对鼓励相关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调查《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并对该目录征求修订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2016年7月25日]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和粉尘爆炸事故多发,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要求针对屡屡发生的这类事故认真分析,安排一次全国范围的督查,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遵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涉爆粉尘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际交叉检查。通知从检点、检查方式、有关要求等作了具体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77号)[2016年7月25日]

【内容提要】

为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治理,提高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水平,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从总体要求、创建对象、创建目标、创建重点、创建标准、创建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2016年7月22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20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落实〔2015〕20号文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基本要素;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组织实施要求;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保障措施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6〕35号)[2016年7月22日]

【内容提要】

近期,、总理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汛期和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认真贯彻、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一,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二,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三,加强地铁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四,确保建筑施工临时设施安全;五,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450号)[2016年7月21日]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令人痛心,也暴露出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与隐患。特别是近期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我国雨区出现“北抬东移”,一些地方还将有暴雨、局部有大暴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了重要讲话,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均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总对做好当前和下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同志于7月21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6〕311号)[2016年7月20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发出通知:一,巩固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强化红线意识;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构建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2016年7月15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内容包含总则、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6〕1232号)[2016年6月12日]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专项五年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2016年5月26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全国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GBZ/T 270-2016《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2016《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207-2016《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

GBZ/T 269-2016《尿样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检测规范》

GBZ/T 271-2016《核或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准则》

JJG 1125-2016《氯乙烯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

JJG 1022-2016《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3)

一、近年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做的主要工作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也是各类矛盾的凸显期,各类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对此,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法治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概括起来,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政策。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多次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各类专题会议,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及时研究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适时调整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吕祖善省长担任主任,并将成员单位由19个增加到34个。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丁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正在审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省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渡口、高速公路、社会消防组织、航道管理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下发了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特种设备、公路隧道、海上交通、渔船捕捞作业等领域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20多个文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制定了一批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升格为正厅级建制,单设党组。各市、县(市、区)均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81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一些地方在乡镇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派出机构或监察中队。其他有关部门也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相应人员。省公安部门计划在3年内组建300个乡镇交警中队,从中央给我省新增的公安编制中专门安排1000名,充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线的力量,同时,配备7458名协勤人员,协助交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全省已建专职消防队427支、义务消防队4170支,配备专兼职义务消防员5.2万余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步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工作考核。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部分省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延伸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落实安全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演讲、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咨询日”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广大群众防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纳入了“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了中小学地方课程。省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向全省每户家庭、驻浙部队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免费赠送《公众防灾应急手册》1544万册,省安委会向22万多家重点生产经营企业赠送了《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读本,在省级主要媒体上了《努力确保安全生产,合力建设平安浙江》公开信。道路交通、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依法加强对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去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22.9万名,今年又启动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四)狠抓源头管理,加强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和申报登记工作,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监控管理。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完成2890个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工作,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落实了各项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到今年6月底止,全省高危行业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4.7万余家。逐步退出煤矿、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目前全省还剩3对煤矿矿井,37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工作,全省有67家列入搬迁计划,目前已完成搬迁的有8家。许多地方对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各类企业中积极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各类矿山企业中推广中深孔爆破等先进开采技术。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科技进步,提高自身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重大节庆活动、春运及黄金周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深化专项整治,查处各类事故。全省先后开展了营运客车、中小学生接送车辆、公路超限超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渡口渡船、船舶修造、海上交通和渔船捕捞作业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和专家,全面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去年全省关闭地下非煤矿山8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3家,取缔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全省排查事故隐患10.6万个,已完成整

改10.5万个;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584个,已完成整改1495个。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去年省里挂牌督办的27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26家重大火灾隐患和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已基本完成整改。今年省里又公布了28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21家重大火灾隐患和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各地还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违法违规单位2280次,罚款2839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1598家。公安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596万起,治安拘留1.2万人,吊扣驾驶证2.1万本;监督抽查了5.4万多家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处罚违法单位4467家,罚款1553万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1821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不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还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去年以来受到行政处分的共210人,其中,行政机关领导干部4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0人。在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重视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我省在全国较早地开展了应急体系建设,去年省政府制订了《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方面,已制订了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化学事故、矿山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20多个事故应急预案。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也正在加紧组建之中。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扩大。

通过近年来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去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4万起、事故死亡8247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9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5%、11.6%和28.6%,连续两年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目标。今年1月至6月,全省安全生产事故三项指标同比又分别下降17.1%、3.1%和19.9%。特别是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同比减少520人,2005年同比又减少1085人,今年上半年同比再减少115人。

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这些成绩仅仅是初步的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不稳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去年全省平均每天发生事故146起,事故死亡22人,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今年1月至6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虽然仍呈下降趋势,但降幅趋缓,实现“零增长”的压力越来越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90起、死亡391人,今年1月至6月又发生60起、死亡231人,同比增加20起、66人,上升幅度较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个领域的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机动车驾驶人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乱闯红灯、骑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以及车辆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问题较为突出。少数道路运输企业对承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客运站场安检仪配备不足,行车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欠规范。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临水、临涯等高落差地段以及部分公路隧道等的安全设施严重缺失,一些公路开口过多,高速公路紧急停车道、岔道等方面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一些新建道路安全设施没有建设到位就开始通车。许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不全,养护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管理不落实,近年来农村道路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道路交通死亡总人数的比重一直高居35%左右,等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被居民区包围,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企业内部生产区和居住区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新建化工园区没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不全。化工产业低、小、散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一些企业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多。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现象依然存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问题严重,运输车辆“大吨小标”、超载混载现象较为突出,监控措施没有很好落实,翻车、泄漏等事故有增多的趋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消防、建筑安全等方面。一些地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设施欠账较多。一些地方“三合一”企业屡禁不止,不少“多合一”建筑、高层建筑、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生产车间等场所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运行不正常,防火措施不严。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技能不适应。一些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生产安全设施、设备落后。此外,在水上交通、渔船捕捞作业、特种设备、旅游、教育等领域也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方面,说明我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到位的地方,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安全生产措施只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和配合力度不大,安全生产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不少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有的甚至把安全与发展对立起来。更有一些企业主利欲熏心,对员工生命和安全生产极度不负责任。不少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缺乏,他们往往既是事故肇事者,又是事故直接伤害者。

(二)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尚未得到有效落实,重形式、轻内容,重考核、轻监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不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重视;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安全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三)安全监管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满足于一般性的号召和要求,满足于一阵式的安全大检查,依法监管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不清,存在失管漏管现象。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安全监管行政性、执法性和专业技术性的要求;有的执法人员作风不实,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跟踪解决,甚至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此外,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也较为突出。

(四)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大量的监管对象分散于乡镇(街道),而乡镇(街道)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又没有安全生产执法权,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处置手段,而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重视不够,办法不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许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投入。政府有关安全监管方面的支出与实际需要也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投入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缺乏广度和深度,公共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常识、自防自救能力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的氛围也需要进一步增强。

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努力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措施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探索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抓好安全生产“基层组织、基本制度、基础培训”,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法治浙江”营造良好的环境。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是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考核之中,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和落实各分管负责人以及部及部门、班组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行业制订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明确基本条件,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机械制造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

三是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足额安排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订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是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落实到位。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未经“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纳入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强化量化考核,健全奖惩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今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加强乡镇的安全管理职能,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在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派出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选择一批行政村,开展“多员合一”的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适时总结推广。

三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营运客车、农机、学生接送车辆、城乡公共交通、公路隧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多合一”建筑、特种设备、矿山、水上交通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冲压作业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等的整改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力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从严从严再从严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为契机,对重大违法案件,将一查到底,加大惩处力度,决不姑息,以做效尤。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办法,着力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继续深化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分类登记建档,进行安全评估、评价,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开发重大危险源监管地理信息、自动辨识、自动评价分级、动态监管和重大事故模拟分析等功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省、市、县三级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坚持“属地为主、优化整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建立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

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和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三是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动安全,丰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主要工业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为重点,加大对安全科技研究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预防事故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能力。在各类矿山企业中进‘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等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制度,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认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力争今年完成培训1000万人次,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轮训。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制订方案和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注重培训质量,建立健全培训记录等制度,增强培训效果。

二是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公众安全防范知识以及先进经验,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情况,每月公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适时公布重特大事故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强化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和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研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烟花爆竹、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推进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产业布局调整。组织专家对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关闭或搬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已列入搬迁或关闭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按期完成。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稳步退出,除对生产规模较大、工艺设备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予以保留外,对其他烟花爆竹企业在3年内逐步予以关闭。加快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对“三合一”企业,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实行生产和生活功能分离、改善消防设施等办法,从根本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是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4)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091-02

安全生产监管事关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障,2011年“7·23”动车事故更把安全生产监管推到各级政府面前。“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暴露了在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呈现多发、频发以及伤亡人数多的特征。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政府监管法律机制不完善,监管手段陈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力度不够。“十二五”时期中国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因此,创新监管目标、监管模式、手段与程序,以法治手段加强监管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行政法任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法机制,为遏制和减少生产事故,降低社会风险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创新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和实践。安全生产监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虽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但在基本权利保障的任务面前,被动等待生产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无法解决事故多发的现实问题。在福利国家时代,给付行政任务更受关注。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应当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柔性的行政手段并用,并积极借助行政任务外包,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频发,工伤、职业病防治问题突出,揭示了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行政法革新的重要性。行政法治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松年指出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要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1]。莫于川认为应当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2]。目前中国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十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进行规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百余部,此外一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也做出了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框架已经基本健全,但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这提示着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机制没有产生实效等问题。以政府危机治理为线索,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设备以及生产过程的监管,检查和惩处违规生产操作行为,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确立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监管目标

权利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法保障机制建设的逻辑基础和正当性源头。现代化的过程往往以经济目标为首要目标,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管制。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应确立权利保障为监管目标。

劳动安全权是劳动者的宪法基本权利,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作为一种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劳动安全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劳动安全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意味着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创造安全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权的实现;同时,由于其另一方面的义务属性,劳动安全权不得放弃,劳动者应恪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为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因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事故,就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劳动者根据岗位的要求,不得拒绝安全生产培训和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监管机制实体部分的创新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要义务主体。生产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出现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冒安全风险的投机行为。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行政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与规程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种类和数目繁多,而监管机构和人员是有限的,显然难以应对超负荷的监管任务。笔者建议以行政任务外包的方式,委托各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常规的定期检查。一是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二是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专业性优势,三是使检查保持有效的频率而避免“运动式”检查的流于形式。行业协会的检查结果必须报送相关的监管机构并接受监督,防止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对于行业协会报送的信息,监管机构在审核之后,认为危险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公开该信息并进行行政检查与处罚,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为防止“政绩观”下政府监管职责与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之间的勾兑,监管机构应当公布监管规则、过程及结果,贯彻行政信息公开原则。

安全生产中的风险评估是十分专业的内容。监管机构囿于其知识技能等限制,可以将风险评估委托中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机构对安全生产风险应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应急预案和风险的等级启动不同的监管程序和应急管理。中立的监管机构应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让专业理性与行政理性同时发挥作用,其任务是生产过程的风险监管 接受投诉、展开调查等。监管机构应在组织地位、人事任免、资金与预算等方面具有独立地位。对安全生产的风险进行独立的评估,向行政机关传递信息并有选择地向公众披露信息,启动风险评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递交有监管权的行政机关。

在给付行政理念下,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管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手段应当并用。原有的强制性监管手段将柔性化,管制行政与给付性行政措施结合应用以改善监管的效果。在提供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以行政外包的方式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以行政民主代替强制性手段,以合作行政代替压制行政。

四、监管程序部分的创新

在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法的变革中,首先要遵守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规制。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相关行政程序主要有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在这些执法过程中,听证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尤为重要,如应当完善安全事故信息公开程序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听证程序等具体程序的设计。在行政民主的理念下,构建民主参与协商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举行听证,发挥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进一步完善。

此外,民营化之后的私人行政程序以及国家有权机关对私人行政主体的监督程序迫切需要发展。“私人作为行政的中间力量之一参与到行政作用中,利用私人的各种能力实行各种事务的行政现象,称为‘私人行政’、亦可称为‘通过私人实施行政事务’、‘通过私人设施国家事务’。” [3] 行政权理应由国家行政主体行使,但在对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等繁重的行政任务面前,遴选有专业及其他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将行政任务委任私人进行。此时,该行为的主体应当视为做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此时该受委托的私人应当遵循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规制。

参考文献: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5)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七五”普法实施规划》、等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基层安监队伍法治观念,培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安全监管队伍,提高企业及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积极作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十进”及“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

三、宣传重点

(一)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宣贯工作。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软环境。

(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宣传典型案例,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力度,促使企业建立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安全文化底蕴,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活动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治宣讲员组建活动

一是以街乡专职安全员为基础选拔一批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语言表达能力强、精于安全生产法治宣讲的人员,采取自行选拔上报的方式,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上报工作。(时间:5月16日——5月25日)二是对选拔的宣讲员,聘请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集中进行,统一组织,帮助入围的安全生产法治宣讲员强化和提高安全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时间:5月25日——6月11日)三是划分宣讲区域范围。结合各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工作实际情况,将法宣员队伍分配至各区,每个区保证有一名法宣员,做好宣讲各项准备工作。(时间:6月11日——6月18日)

(二)“安全生产法律十进”活动

一是印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时间:5月16日——6月11日)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十进”宣讲活动。以前期选拔的兼职法宣员队伍为依托,进机关、企业、工地、社区、乡村等场所开展宣讲活动,并向企业发放宣传材料,每个区开展1场宣讲活动,全市共计开展17场。(时间:6月11日——8月31日)

(三)“以案释法”活动

一是制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片。邀请基层执法人员及法律专家就典型案例进行访谈,制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片。(时间:5月16日——6月11日)二是开展典型案例宣讲活动。以前期选拔的兼职法宣员队伍为依托,在各区范围内开展典型宣讲活动,每个区开展1场,全市共计开展17场。(时间:6月11日——8月31日)三是向基层执法人员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分发专题片光盘。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向基层执法人员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发放专题片光盘。(时间:时间:6月11日——12月10日)

五、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6)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7)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周公司组织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律顾问极其团队,来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法律知识讲座。

顾问团队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务,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是公司的安全生产义务。作为正常开工的大前提,需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建立责任制度。二是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相关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指南,以及法规参考。四是企业防治安全生产相关职业病的责任。五是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通过讲座,公司全员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基础。要积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建立责任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指南,以及法规参考。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8)

中图分类号:TU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用电需求不断提高,这也需要电力系统更加完善,并保证系统输送稳定。

2.基于PDCA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将工作方法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最简单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环,展开来就是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中期的查评及整改、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达标评级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其三个阶段之间是承前启后关联的,是PDCA循环的,而每个阶段内部,也是PDCA循环的。

3.电网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难点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但几十年的大型国有企业外部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剧了电力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的困难程度。

3.1 训文化与理念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部门对培训重要性较为认可,但往往基层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广泛存在“培训万能论”“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事情”“培训能立刻见效”等认知误区,由于这些认知误区,员工培训心态往往过于放松,导致培训效果欠佳。

3.2 员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层级员工对培训工作重要程度认识较高,但落实到个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学矛盾突出,员工工作量较大,造成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二是培训针对性不足,导致员工参与培训意愿不强;三是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复杂,导致员工培训心理懈怠;四是培训考核与员工岗位晋升关联不大,导致培训积极性不高。

3.3 培训针对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培训项目计划设置针对性不足。在计划制订过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根据组织需求制定培训项目,然后确定参与课程人员,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课程与员工个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员工培训积极性。

3.4 培训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分员工缺乏对培训需求的思考,出现班组需求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不相关的情况,员工个性化需求与岗位胜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训需求收集形式与渠道不够多样,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来源。

3.5 培训相关激励不足

部分企业内由于考核激励未能和员工绩效、薪酬、晋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各模块未能有效联动,导致很多工作有要求无考核、有考核无激励或是激励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员工培训与绩效晋升无关联导致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3.6 培训评估难度大

培训结束后,多数企业主要开展一级评估、二级评估,虽然可以通过培训前与培训后的测试,观察员工培训后的成绩改善,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有效的观察手段。三、四级评估在开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跟踪时间长,投入的人力较多,存在一定人为主观性,很难持续开展。

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措施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1.1在遴选人员取得内外审资格方面。一是遴选人员不严肃,许多参加内外审资质取证人员,多是即将退休或者部分对此感兴趣的员工,或是工作比较休闲员工;另一个是遴选人员时,没有考虑专业覆盖问题,形成专业空当;三是单位中层干部少有参加,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专责参加内外审资格培训取证更少。没有认识到,遴选人员是开展达标评级的“播种机、宣传队”,也是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家队伍。

4.1.2企业达标评级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拟定,征求极少数人意见建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签发,一纸文件流转,少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企业安委会或办公会议上研究决策。其结果是工作方案不细、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乏力。

4.2 中期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2.1企业自查常见问题表现

目前在一些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不深不细,如注重对企业管理制度目录体系查评,缺乏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查评等;二是习惯性做法认识根深蒂固,如以职工健康体检代替职业病检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标、习惯代替查评标准;四是自查自评不认真,漏洞百出;五是企业自查报告讨论审核不足,用词模糊,如部分变电站、部分 10 千伏线路等存在某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第三方查评时的窘态,更是达标评级成为走过程,过后一切如故,返回原点!

4.2.2自查自评工作方法

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有两种工作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实施中,各个专业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从梳理查评企业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每个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术的、工作的等企标)等与国家、行业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的耦合度查评,从而归纳总结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第三步是开展问题的整改,包括问题整改责任领导、部门、班组、完成时限、资金等,进而进行整改监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再归纳分析查评问题,是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对于不需要停电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需要停电才能整改,进入检修计划整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有必须收集、归类、存档查评结果,对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供佐证;对于需要整改才能达到标准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证或已列入整改计划的佐证。他们是自查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报告以及结论的最重要依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力生产作业技术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条件。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9)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事变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10)

近年来,国家为实现依法管安、依法治安、重典治安,不断加大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改、废工作,包括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以及废止一些不适应时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等。分析这些法律文本,发现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还存在法律规范混乱、相互重叠,法律规则不严谨,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法律语言不统一,进而浪费立法资源,造成法律适应困难等一些问题。

1.法律规范混乱

从现已颁布的法律文本看,一是关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的处罚规定,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处罚的主体不同、种类各异、幅度也不一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显然,在这两个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针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问题上,处罚的主体、种类和幅度都不相同。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内涵外延甚至于逻辑的混乱。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的处罚问题上,其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及违法行为的外延等规定上都截然不同。此外,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逻辑混乱。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从最严重情形到一般情形的渐弱式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与违法行为的逻辑发展不一致。不仅如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却更多的是从一般到严重情形的渐进式规定,如同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九十一等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便是从一般到严重的渐进式的。由此,安全生产立法的混乱可见一斑。

2.法律规范相互重叠

一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在此之中,同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不同事故的处罚,不仅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上有规定,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二是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告知从业人员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这一规定与《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规定都一模一样。

3.法律规则不够严谨

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些规则不够严谨,存在许多缺陷。譬如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整个条文来看,全文为24条,但并未明确各法律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即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区分。从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安全生产法》中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结果。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一规定给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主体对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督促落实这一行为模式,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没有找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出现缺失。而且,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该条中的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其行政处罚权却归劳动行政部门,很明显与目前的体制不符合。

4.法律语言不统一

在法律语言问题上,则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譬如关于“以上”“以下”等立法技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安全生产法》也是如此,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却有“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规定。由于任何安全生产的立法都有可能涉及到事故的发生,均有可能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在适应法律时产生混乱,如果对《条例》不熟悉,甚至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又譬如关于法律语言中的数字。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其语言文字的权威性、统一性应该是法律语言的应有内涵,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数字的使用却比较混乱,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数字却为中文小写,此种情况处处皆是。而且,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数字语言文字上的使用上不统一、不规范。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数字为中文小写,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数字却为阿拉伯数字,这是不适当的。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技术及其重大意义

立法技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将逐步摸索、积累的知识、方法、技巧、经验加以总结而形成的规则,是立法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手段,是在立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关于法的内容的确定、表述及完善的方法和技能的总称[1]。在立法活动中,运用语法逻辑避免法条产生歧义,运用电子表器计票提高法案通过的精确率,都是法律技术。总体上看,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由多种与法律的制订、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因素构成的技术群。正如孙潮先生所说,一个立法者“要成功而有效地工作,他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师和建筑师的秉性和才能。”这种技术群不仅非单项技术,而且具有价值负荷,是法律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统称为法律方法,其中的法律思维成为法律方法的核心。有了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思维活动,即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有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立法技术是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并在立法全程运用的法律技术。作为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立法技术具有历史性、传统性和正当性[2],既要符合事物的本质,技术本身不能与事物的情理相违背;又要体现法律原理,符合法律的基础性原理;还要契合司法经验,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陶冶而成的成熟技术;以及吻合社会常识,与现实中人们的直觉、情感等相一致[3],无论是其物质工具还是知识储备与技能,包括立法的有关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概莫能外。正因为立法技术的传统性和正当性的结合,以及理论和经验的统一,才使得立法技术具有专业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手段,更能体现出科学性质和人文精神。而且,立法技术变迁受制于法律的实体规则,受到本身内在标准的检验,并通过其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力地推动法律实体规则的生成与演进[4]。而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5]。其法律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等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要实现公平、效率及法治秩序的价值,必须有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即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适用,没有确定性就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技术的重点是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熟练运用,是立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技能,通常包括逻辑的技术和词语的技术。要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各种相关法律能够为人类频繁的利用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立法就要将为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通过对法律技术的运用转化为法律所承认的价值,立法者就要做出各种法律价值判断,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体系之中做出选择,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同一价值体系之内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有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达成平衡,并将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价值变化体现于法律之中,通过其特有的逻辑思维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6]。由此可见,只有当立法者在熟练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前提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差池。如前所述的各种问题的存在,在较大程度上就与立法技术本身有关。譬如法律规范混乱或相互重叠,可能是由于立法者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有关的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把握不准,或者对先前已有的法律文本的熟悉程度不够而导致的。例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明显,《条例》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包括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意思,但两个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都不同。这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可能因为立法者对于不同法律主体社会境遇的不同考量标准。法律规则不够严谨和法律语言不统一大多是因为对安全生产中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分析不够,对法律符号的严谨性重视不够,或者法律文本生成所必备的素养欠佳所致。本来,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根据法律规定的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这不仅适用于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当立法者没有能够深入透彻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客体的具体状况,甚至于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本身的意义缺乏深入理解的时候,也就可能出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律规则的不够严谨。同样的道理,作为法律思维的核心,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7],但当因立法者的法律语言素养欠佳而使不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语言不统一甚至于混乱时,法律的说理性也就大打折扣。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及其技术改进

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情况与未来发展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层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修订有关不适应和不清晰的条款,加大立法技术研究,提升立法队伍整体素养。

1.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科学立法工作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这一定义明确了科学立法要符合立法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讲,现成的立法并不一定是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支系,《安全生产法》同样应该重视科学立法原则,将科学立法作为安全生产立法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因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科学性首先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项工程来看待,不能把立法当作领导者的政绩,更不应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个封闭的系统,要面向整个法律体系,坚持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主观立法。

2.修改不适应时代要求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法规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我们有勇气直面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变。对诸如《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由于政策改变导致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转变以及形势变更,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时展需要,可以通过制订部门规章来规范一些不适应的规定、做法。

3.加强立法技术研究进而提升立法者技术素养

从研究领域看,目前,对安全生产法的研究文章大都集中在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执行等方面,但对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研究却少之又少。正因如此,安全生产立法中没有全面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也就在所难免。若要把安全生产法归结为现行的部门法中,它大概更多地属于行政法部门,而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特征应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所体现。同时,还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入手,通过各项措施普遍提升立法人员的整体素养。就法律符号化现象看,既对法律的表达与运作有着重要意义,又因其受符号载体的自然属性、人们对符号认知的社会心理,以及符号的社会属性等多方面的限制而作用有限,但必然建立在人的符号化能力基础之上[8],需要立法者准确把握符号的意义,以及法律与符号诸构成要素融合共生的过程。这也就是之所以要提升立法人员的一个原因。当前,应提倡法学工匠的培养,促使立法人员关注细节,以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习得有效的法律方法论。

参考文献

[1]闫敏.“法律技术”概念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09上)。

[2]牟妍.我国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与范围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3上)。

[3]胡玉鸿.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2007(7)。

[4]郑智航,张笑.技术——一个法治不容忽视的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04(6):91-92。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65。

[6]王秀楠.法律技术的内涵与外延[J].法制与社会,2008(01,上)。

安全生产法法律篇(1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深入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努力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为构建平安___、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四个强化,四个提高”,即:强化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治安理念,提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平;强化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行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注重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战线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

(二)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1、深入学习宣传安全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2、认真学习通用性法律法规。重点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档案法》等。3、广泛学习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单位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消防法》、《铁路法》、《公路法》、《道法》等。4、学习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深入学习贯彻四川省及___市制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重点是:《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6、学习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编印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读本》。7、及时宣传学习“五五”普法期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参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街道、进社区、进企业、进 学校、进单位等专项活动,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

(四)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立法、监管、执法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四、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第五年五年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下半年)

1、建立普法领导机构。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并于11月28日前报区安监办备案。

3、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动员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至20__年)

1、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年终进行总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2、区分不同对象,加强分类指导,做到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1)抓好区级相关部门安监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集体学法制度、学法专题讲座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安监干部依法治安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原则,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区级相关部门安监工作人员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并组织每年一次的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2)各街办安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坚持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依法治安工作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要内容,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构筑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管理的能力,受教育面要达到100。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至少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知识的考核。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强化知安、守规意识,着力提高遵章守法、按规操作和依法维护自身享有安全保障权的能力。从业人员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受教育面要达到100,保证不留死角,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的安监人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每年不小于一次)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

(5)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通过印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读本》、利用各种媒体和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等,着力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6)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区安监办每年对街办、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每年底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安监办的法律知识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成为年度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做好经验收集与交流工作。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开展普法教育的经验和做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

迎接检查验收。区安监办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的检查验收标准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普法工作进行验收。

五、基本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安监办(局)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局)党组书记晏平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寇智强、纪检组长汪刚担任,组员由调研员张勇、综合科科长吴曼春、安监科科长牛春健、危化科科长甘军、监察队队长黄颖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吴曼春任办公室主任。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定期学法制度,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宣传工作计划,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要着眼取得实效。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等专项活动。积极参加市安监办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要按照统一部署,督促安监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时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