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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制大全11篇

时间:2024-03-06 16:15:13

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招投标制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招投标制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五)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人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办理招标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要求开、竣工的时间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项目法人提供相应投入的作价及其价差处理声明;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的原则;

(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一)合同书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其中一种形式的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回。

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应以招标文件的编印实际成本为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底必须绝对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对招标工程标底的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与投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

(三)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可踏勘现场;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项目法人、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程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决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根据项目法人、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六)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七)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八)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项目法人审查同意,不得将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四)自有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五)最近3年资信和履约状况;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安全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表;

(五)投标报价;

(六)对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备案;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不予开启并退回。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项目法人、招标人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撤回通知。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在接受投标书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省重点办审核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人、主要投资方、项目主管部门、省重点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的;

(三)填写未按规定的格式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

(五)内容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单价进行复核分析,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按排序向项目法人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人,同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投标的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报省重点办批准后,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投标的或投标人都撤回的,项目法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办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二)中标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施工前有关手续的依据,同时退回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中标通知书》由省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省重点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标无效:

(一)工程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四)接受贿赂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泄露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行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人、投标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应退回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定标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所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工程招投标制篇(3)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农民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户投资联合建设项目,经80%的出资户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建设设施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直接发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五)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同步。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必须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个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选择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全部随机抽取;

(二)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随机抽取;

(三)按照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程度设置分值,采取定量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工程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标底需要审定的,招标人应当将编制的标底送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标底审查单位,由其审查标底。开标前2小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送审标底与审查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审查标底即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审应当依据市、县的工程造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审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市外、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县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人方可向其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拟在投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情况;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在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机构监督下进行。

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字(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3]16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不少于3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招投标制篇(4)

1建筑工程招投标与造价控制

1.1建筑工程招投标

在工程建设前期,招投标工作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影响着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施工管理以及项目评价等问题。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就是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二者之间相互选择的一个环节,招标人会把工程的实施计划、目标、概况以及施工的条件等进行公布,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开展招标工作,如果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就可以参与到竞标中来,投保人要依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投标方案(含造价),并保证方案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在竞标中,招标单位会择优选择承包人进行签约。

1.2造价控制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是为了在建筑工程中能够获得更大的价值,它不仅影响着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而且决定着企业的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要加大力度的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合理性。简单来讲,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对建筑工程的项目进行造价控制,一般是指工程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具体有投资、设计和修正预算等一些内容。由于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具有动态性的特点,所以很难把握和控制,要想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就要有效的对造价控制进行管理,从而保障了建筑工程单位的经济效益。控制造价是招投标中具有影响力的一个环节,因为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需要预算建筑工程的总成本,进而确定建筑工程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管理控制造价,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2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2.1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竞标的公平合理性问题,这种现象说明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中的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否则,不仅对工程的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还扰乱了建筑行业市场的秩序。有很多的投标单位故意把报价降低,就是为了能够中标,那么在中标以后为了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严格控制成本、赢得更高的效益,势必会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虽然在表面上是降低了不少的施工成本,但是这些现象对建筑企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施工质量、安全和经济利益方面。

2.2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缺乏市场导向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而言,就是指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但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却没有按照正常的市场秩序进行,充分显现出了建筑市场导向严重不足,如果市场缺乏一定的导向性,就会使定价和计价方面出现很大的误差。由于人工和工程材料等经常出现价格浮动情况,所以在招投标环节很难把握精确的工程造价。由此可见,想要在招投标阶段应该与市场需求进行有效的结合,合理利用市场导向,积极引导招投标工作,严格审核投标部门的技术、资质以及规模等相关资料。

2.3设计变更对造价控制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实施时,之所以会遇到一些突发性问题,是因为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勘察不详、工程设计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相符造成的。往往是为了能够满足和适应现场的条件和情况,对设计做出了变更,工程设计的变更在表面上来看是提高施工质量,但实质上严重影响了造价控制。如果大幅度的变更数量和程度,就会大大的增加成本风险,比如时间、人工、材料、管理等方面的成本。拿材料成本来讲,若设计变更,工程就会随着改变,之前所选购的材料可能用不上,就要重新选购材料,这样一来,造成了严重的资金损失,同时大幅度的增加了投资成本。因此,要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出发,从根本上控制工程变更设计。目前,国家大力提倡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就是为了提升设计的深度,减少变更,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3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有效方法

3.1完善建筑招投标制度

不断完善建筑招投标的体系是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控制造价问题的有效方法,那么,在完善招标体系的过程中,具体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按照相关的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招标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城乡住房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认定已经取消,就要不断加强此事件的监督管理力度;②确保制定规范的合理性,各个区域的相关部门在进行招标项目的过程中要对招标的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事中和事后,并且把监督管理情况面对社会公开;③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要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合理制定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功能以及投资等方面;④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料,尤其是财务、技术、信誉等各个方面,确保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⑤全面优化中标方案,保证该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以及经济性。

3.2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评标系统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为了保证每一位投标人所拥有的竞标权利是平等的,就要全面公开招标信息和评标的整个过程,体现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化,为了满足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作需要,就要构建一套完善的评标系统,保证该系统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

3.3把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依据

自从开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来,招标人不仅要承担相关风险,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会按照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对工程的利润以及成本进行分析和了解,把人工、材料和机械进行优化配置,经过多方面的对比选择最合适的施工方案,这样就会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在招标环节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不仅保护建筑市场的环境,而且还可以对违规违法现象进行预防。

3.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提高造价管理效率的方法之一。一般情况下,在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中,主要内容就是合同的拟定、签订和生效等。合同作为交易双方的基本保障,不仅可以解决双方的纠纷,而且还可以作为维护双方权利。由于合同的管理具有严谨的特性,所以在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条款时,必须要满足相关的需求和要求。那么,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要注意一些事项,比如签证是否真实、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从而工程质量得到了提升,工程造价得到了管理控制。在选择合同类型方面要严谨,因为它影响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每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大型的建筑工程会选择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形式,而小型工程会选择总价合同。

3.5实现全面造价控制

工程招投标制篇(5)

1招标投标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制度实施有助于降低土木工程建设成本,有助于提高所投入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还有助于制约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土木工程的招标投标可缩减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实现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使土木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趋于合理化。严格落实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可促进土木工程建设市场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投标人的自由竞争,进一步促进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缩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落实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可促进规范价格行为,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反映土木工程市场定价的一项价格体制,而实施该制度最显著的表现即为投标人相互间产生激烈且正当的竞争行为,而该种积极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竞争层面可得到直观体现,而在价格竞争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循环,可进一步缩减工程价格,促进提高投资效益[1]。

2土木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土木工程招标中的问题

其一,未制定科学完备的工程量清单及土木工程技术规范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是土木工程招标人提供在土木工程招标文件中,依据实际工程量计算方式对土木工程各个建设部分开展计算,并将各个分项工程量罗列出来的详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工程量清单不仅可为招标人在编制工程制价过程中提供有力依据,还可通过对土木工程的全面划分,为投标人在竞价过程中提供有效参考,并促进专家人员开展评审。现阶段,我国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较为有限,受设计图纸不详细、标注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等影响,往往会使中标人与业主相互间引发纠纷,使业主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其二,存在标底招标的不足。通常而言,在招标过程中标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期望值,标底并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是提供给业主在评标过程中参考使用的。然而,标底的出现会使得大多数投标单位试图获取标底,以确保自身报价尽可能接近底价而中标,显然这会助长“不正之风”。其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不合理。我国部分地区尚未构建起一套科学完备的评标办法,仅仅是以招标人资格审查获准后,然后以招标报价在评价基准值以上为前提,筛选投标报价相对低的若干名投标人,并由低到高逐一筛选出中标候选人。一些中小型城市存在专业化人才不足、评标专家库专家综合素质偏低的问题,由此对评价质量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土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发展。

2.2土木工程投标中的问题

其一,投标人违法投标。投标人可得到土木工程项目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因而受利益驱使,一些投标人会借助不当手段进行投标,对招投标市场有序运行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会出现不法行为,诸如投标单位相互间事先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还有一些投标单位相互间达成协议,轮流中标或利用资质展开围标、串标,使招标投标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对招投标市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其二,投标人投标缺乏目的性。一些投标单位在得到投标信息后,未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标对策,缺乏对招标文件的深入分析,未透彻研究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资质条件、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施工期限等内容,投标行为不够针对,导致难以中标。还有一些投标单位故意低价中标后,在土木工程施工中通过种种手段要求业主追加预算,或者故意拖延工期,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加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一些中标单位中标后擅自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3完善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有效策略

3.1推行招标人终身负责制,解决虚假招标问题

当前招标人与工程项目不存在实际利益关系,因而在招标过程中工程质量的优劣及建设价格均与招标人无关,招标人员仅负责招标该项工作,从而给施工方创造了进行不法行为的机会。招标可靠性不足,虚假招标屡见不鲜,而上述情况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为了切实解决此方面问题,对于招标人、负责人而言,可尝试对工程质量推行终身负责制。如此一来,可制约虚假招标的出现,对于在设计使用年限中的土木工程,倘若在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出现相关问题,则应追究设计方的责任;倘若土木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相关问题,则应追究施工方、监理方的责任,尤其是追究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此必然可实现对招投标过程中虚假现象的有效控制,并切实杜绝土木工程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土木工程的质量[2]。

3.2构建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构建招投标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首先,应完善评标方式方法。现阶段,我国在实际招标中评标方法不完善,未构建独立的评标方法,在实际评标中太过关注价格,而缺乏对质量的有效重视。在实际评标中,不仅要关注价格的高低,还应提高对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关注度,促进土木工程项目的有序开展。其次,提高招标流程的规范性。提高进场交易的规范性,将各工程项目均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依托打造有形市场,整治土木工程市场中的混乱现象,并促进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打破地域及行业保护格局,有效减少串标、陪标等现象。在实际招投标制度管理中,还应构建一套健全的监管制度,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广大企业、群众可及时反映,开展针对整改,进一步促进土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3]。

3.3有效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工程招投标制篇(6)

关键词:招投标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改进策略 结论与展望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招标投标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它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手段出现。在现代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大多通过立法,在政府出资的项目建设中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如美国的《产品购买法》、欧盟的《公共采购规则》等,虽然立法重点各有侧重,但是总的原则都是一致的。由于其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招标投标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货物购买、建筑工程承包、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从20多年的实践看,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推行融资和流通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省外汇、保证工程质量、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招投标方式的先进性和实效性己得到了公认。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措施下建立起来的,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历经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改革开放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经过多次整顿建筑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指出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能够在工程建设领域顺利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效杜绝和预防腐败犯罪。

(二)研究的意义

1、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本文将通过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暴露的违规问题等进行总结归纳,对诸多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改进策略。

第二章 我国招投标制度概述

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若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为主线,可把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3]:

(一)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四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二)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规范发展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

4、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5、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阶段招投标制度现状

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有联系,更有重大差别,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公共采购的制度。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但计划经济的阴霾始终伴随着改革在影响着中国经济各个领域,当然也包括招标投标领域。同时随着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必然会存在覆盖不到的法律空白和漏洞。《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政策措施,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也制定大量了的文件来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监管的制度和措施还是不够完善,招投标从制度建设层面上还有不足。

第三章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权力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

(一)“权力标”及“关系标”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二)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据统计,2007年以来仅浙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共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9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2亿元;2006年至200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共涉及县处级干部141名,地厅级干部19名。

(三)地方及行业保护主义严重。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自然要求这些主管部门放弃其原来的一些管理职能,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在中国这个封建传统较为久远的国家,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施工企业,也不愿失去原来的“保护”,他们倚仗与主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想方设法影响投资部门,使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偏向于自己,而主管部门也往往碍于情面,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保护自己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定出来的招投标规则当然不可能会有利于行业外的施工单位,由此产生了堂而皇之的违规活动[4]。

二、招标人场外运作,内定中标人或规避招标

(一)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石材、楼地面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

(三)有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四)搞权钱交易,影响专家评审小组提前内定中标人[8]。

三、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

(一)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

(二)招标人或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四、恶性竞争过于强调低价中标

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8]。

五、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

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机构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6]。

六、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

(一)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

(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第四章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一)我国特有的投资主体性质导致权力超越制度的存在

招投标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行为,招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出资方,投资者希望能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从世行“菲迪克合同范本”就可以看出,招投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投资方利益至上。假设在一个市场内,投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很快就会没有人肯出钱投资,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了市场,各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态度上是非常坚决的。

反观我国,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都是国家,或是由国家完全控股的大企业。这样特有的投资主体结构,没有或是很少有降低造价的冲动,因而在我国,招投标从来不是一种自发,而是一种政府强制。从1979年根据世行贷款的要求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招标投标法》,无一不体现出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强迫性。强制实施,规则制定者的本意肯定是好的,但实施者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无论规则制定的多么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可被利用的漏洞。

(二)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1],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招标人代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二、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

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招标人和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如温州某市政工程串标案,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仅此来看,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三、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获得暴利

建设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而那些资质等级高、技术水平好、质量信誉优的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获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出现了“中标靠低价,获利靠索赔”怪现象,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致招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

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

建设市场缺乏统一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还被一些人情、关系、势力、权力以及金钱等左右。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五、行政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

(一)监督监管体系不完善

1、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3]。《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政策措施、命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也制定大量了的文件来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监管的措施还是不够完善,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监管。

2、行业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发挥的监管作用有限。一方面,交通、农林、水利、卫生以及国土等行业部门没有专门从事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常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造成日常管理主体的缺位,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未赋予行业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相关权力,其监督力度明显缺乏。

3、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不到位。由于现行招投标文件审查制度的调整,目前对投标文件实行备案制度,而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审查并没有实行。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评标环节常常能够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投标文件类似,投标文件张冠李戴,投标单位之间的报价相差无几等。

4、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不到位。目前,国家还未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性规定。虽然近年来制定了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办法,但该办法在对投标人信用缺失行为的监督处罚因效力层级问题作用明显不够。而其他行业如交通、水利行业等还没有制定对投标人信用缺失行为监督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面对投标人的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5、对抽取评标专家的监督没有跟上。专家名单的泄漏和是否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专家名单,将直接关系招投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6、由于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确定招投标公司产生的方式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通过竞争性程序产生的情况很少,使招标市场局面比较混乱。

(二)监督手段的力量不足

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要治标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譬如监督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保障。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监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上缺乏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参与,缺乏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强力介入,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六、未能建立权威的专家库制度

目前国内招投标专家评标小组的成员主要是从专家库当中随机挑选出来的,这从一个方面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但对门类的划分不够细致,专家们对自身专业以外的问题不了解,也就无从对施工设计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评价,不能不说是我国当前招投标制度的一大弊病。

此外,评标小组中的专家们大多不是投资方的代表,也非受投资方的雇用,我们很难想象在毫无约束力的条件下,他们会切实对投资方负责,这种责任感的强弱,往往关系到利害问题上是否能做到据理力争。相反,我们的专家多数是随大流,对模棱两可的问题不明确表态,害怕遇到激烈的争论,对技术标评判的结果显得有些漠不关心。为什么?因为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挑选的方案再好,他们不会得到任何嘉奖,方案再差(只要不出现重大事故),也不会对其有任何利益损害和影响。

反观国际上的投标,投资方对技术专家们是非常倚重的。如何寻找合格、称职的专家小组,投资方并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投标咨询公司可供选择。这些咨询公司完全独立于投资方之外,它受投资方的雇佣,对投资方负责。但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如何能够做到对咨询公司的有效控制?市场法则起了关键的作用,不能令投资方满意的咨询公司将很快被市场淘汰。合格的咨询公司储备了大量各式各样的专业人才,来满足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需要,这些专家不仅具有良好的知识储备,同样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基本上能够识别施工单位的弄虚作假。

国际上,技术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判非常重要,是评价标书的重要指标。因而,投资方要求专家小组对技术方案的了解深度也绝非国内可以比拟。例如,世行在我国最早的投资项目之一鲁布格水电工程,日本方面的报价比中方报价低60%左右,如果放在国内,早已成为废标。结果经过专家小组的论证后,认为其施工工艺确有先进之处,完全可行,最终确定由日本方中标。鲁布格水电工程也由此成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第五章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进策略

一、抓规范,加强对招投标双方、中介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一)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5]。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推行招标公告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切实减少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招标行为,若自身招标力量不足,应加强力量或实行“代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促进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专业性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二、抓改革,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

(一)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3]。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改革目前的资格预审制度,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开放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加大串标围标者的成本。当前,要抓紧推进省级乃至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包括工程招投标在内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监管。

(二)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减少业主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干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应加强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场,大胆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三、抓惩处,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

(二)建立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9]。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三)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监察机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不能过分强调监察机关的监督,而弱化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 抓载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科技含量

(一)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7]。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投标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电子网络信息。加快国家招标投标网建设,建立一个权威的覆盖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招投标信息网,将各种工程、设备和材料招标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不良行为等全方面的招标投标信息登在网上,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又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此促进各招标投标主体,尤其是投标人增加诚信、自律意识。

(三)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体系,实现规范统一的诚信信用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抓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实施招标企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标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各主体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

六、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

我国建筑业在计划经济时期被划分为几块,由中央政府的几个部管辖。可是目前,国内与建筑业有关的一些行业协会又承袭了这种部门分割的局面。例如,由国家计委分出来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由国家经贸部成立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和由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等。且不说这些协会仍然带有很强烈的政府作风,仅在支持我国的海外承包工程和开展其他业务方面,他们也不能很好地合作,这种局面若继续下去,我国海外承包公司就难以得到国内的强有力支持,难以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协调行动。由于不能协调行动,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经常在参加海外工程投标时互相倾轧,造成严重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当然,饱尝教训之后,我们的企业不但已经领悟到联合的好处,而且有了实际行动。但是为了长期保持联合,而不是互相拆台,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组织,来协调我们在海外公司的行动,所以应当以中共十七大和人大会议为动力,建立我国真正的行业协会。新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准备对世界贸易组织施加影响,准备在将来的亚洲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制订区域建筑市场规则时发挥主导作用。现在已经有人提出制定类似于FIDIC标准合同文件的亚洲标准文件,如果我国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能在全球建筑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2]。

第六章 工程应用实例

本文引用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集团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工程的招投标案例做实际应用研究。

一、工程概况

神华集团某能源公司××露天煤矿基建工程为目前国内最大的露天采选矿

之一,年产能力为2000万吨,是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亿元,其中工程建设投资超过40亿元。选煤厂项目为重中之重,单位工程达到50个,包括世界最大的容量为15万吨的槽仓工程。涉及设备采购、供配电、电气、通风、通信、铁路、工艺管道、隧道、地基处理等专业工程,需要解决超深边坡支护、复杂地质条件处理、逆作法施工技术、预应力混凝土技术、高压输送电、穿山隧道支护等施工难题。

二、案例分析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符合预先设定的目标,尽可能争取投资的最大利益,选择良好的设计、采购、工程建设承包方就显得尤为关键,而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就是保证上述目标的主要有效手段之一。该公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招投标工作:

(一)做好分标设计

在招标标段的划分上,一是按建设程序或专业工程,分为建筑安装工程(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等专业,即每个独立的专业可以进行专业工程招标。二是按项目划分,针对枢纽工程及临时工程相对独立的特点,分为原煤系统、选煤厂 、配电站、食堂、铁路等若干相对独立又可同时招标的标块;三是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两大类;四是对设计、监理、科研、征地移民等配套工作分别采取招标(监理、科研)或签订协议(设计、征地等)的方式进行。

(二)制定《露天矿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并通过吸收国内外招标项目的实践,规范招投标过程。

在办法中着重强调了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招标形式,除少数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程绝大多数项目采取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资格预审外,其它程序同公开招标一样)的方式;二是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既做好招标设计,力求使设计优化的成果反映在招标中,又要注意招标文件条款的规范化;三是评标因素尽量符合工程特点,按照技术(施工方案或技术性能与质量保证)、价格、商务、资信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定性分析,定量打分,各类评分权重视招标方式、项目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四是坚持专家评标。外聘对本专业有造诣又与投标者无利益关系的专家,使评标工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五是由总公司领导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意见,集体决标。同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规定了若干廉洁自律和保密的招标评标纪律;六是设备采购招标按国务院领导意见在招标中贯彻带动国内工业发展的原则。

(三)做好招标工作

1、成立总公司招标委员会,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对限额以上的重大项目,从招标立项、招标方式和程序、评标组织和决标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和领导,对项目的招标进行指导。

2、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分为建筑安装工程(含金属结构制造)、机电设备采购、大宗物资材料采购三大类进行招标。分别由业务部门负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等),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实施阶段的工作。

3、坚持按招标程序运作,坚持最优方案者中标、综合评价最高者中标的原则,基本杜绝了行政干预、地方及行业保护等现象。同时邀请监督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的行政监督和纪律检查,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效果分析

实行招投标制度对该工程建设所带来的效益是显著的,项目于2007年5月15日开工,于2009年5月1日一次性试运转成功,提前完成工程建设,投资也控制在概算之内,建设项目投资整体节约3%。由于选择了真正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和供货商,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项目工程质量整体良好。项目投产后赢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而这些总体成果的取得与推行规范、阳光的招标投标的重要作用是息息相关的,而这也印证了本文所提出的策略是可行的,只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杜绝法律空白,做好行业监管,高压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只要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都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市场公平,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国家和社会的投资就会收到最大的收益,建设工程的质量才会得到有效保证。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本文总结了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招投标制度的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市场监管和体制、从业人员自身市场活动等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提出了作者的根治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一)政府要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管理,坚持原则,认真抓好跟踪督查工作。

(三)政府要建立建全行业的社会诚信系统,杜绝信誉差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到招投标活动中。

(四)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机构的从业门槛,做好资质审查。

(五)行业从业人员要洁身自好,自觉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展望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也已经充分认识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都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但是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规现象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领域需改进的地方还很多,本人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但鉴于本人学识粗浅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可能还是不够全面和成熟,本人将一如继往地关注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继续进行分析和思考,旨在希望能继续找出一些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更好的方法和建议,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 吴伟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四川:岩土工程界,第五卷,第三期,2001

[3] 陈慧玲,马太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江苏: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4] 汪玉德: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与对策.山东,2001

[5] 吴伟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四川:西部探矿工程,2002年增刊

[6] 叶丹峰:加强招标管理的几点认识.行业战略 2001

工程招投标制篇(7)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1.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

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最为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招标人的最终目标和最大利益期望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一个未来可以满足自己要求的工程建设产品。投标人的最终目标和最大利益期望是从所有的投标人中成为竞争胜出者,并通过对项目工程的承接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两个主体经济人,为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使用一系列的经济或其他手段。

1.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当代的工程建设中涉及了五花八门的专业类别和科学技术,且项目本身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一次性的特征。此外,整个工程项目的业务方式也多有特殊性,这往往导致了招投标双方在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中对整个工程理解产生误差,增加了双方的冲突。总之,工程招投标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1.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具有稀缺性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的投标人来竞标同一个工程项目,而最终能够竞标成功的只有一家而已。对于大部分投标人而言,可供竞标且适合自己的工程项目极少,承接到工程更是困难。对于招标人来说,在几十家招标人中选择一家适合自己工程且有资信和能力的承包商也是不易的。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是非常稀缺的。

2、招投标过程控制造价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2.1招投标体制弊病

目前现存设计体制上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协调与监管机制的不够完善。概预算技术人员过少,只能够借助图纸进行概预算分析,而对工程设计中的内容缺少多方案比对,就其中一个选定,认为其造价最为合理,只管设计将工程造价的控制问题扔给经济技术人员。造成这种经济技术人员与设计人员工作不协调,缺乏合作性。既表现出是经济协调的欠缺,又表现出工程管理人员没有造价控制意识。这些最终就有可能造成工程预算超标的现象。

2.2评标方式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尽管可以从法律上对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进行法定保障,这样可以减少项目公司对项目定标的影响,从理论上体现出对项目评标的大众化、科学化、公正化。然而,在实际招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并未能对其评判功能有很好的表达。3)竞标行为不规范。在建筑市场规范化的漫漫长路中,国内的承包商也暴露出他们自身的弊端―市场行为缺乏成熟,承包商们为取得工程而忽略市场风险,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不惜恶意降价。但有的承包商由于预算过低无法完成工程,甚至会铤而走险去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这样使得返工重建的费用远远高于了成本,致使造价失去控制。

3、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造价控制的措施

3.1建立完善建筑招投标制度

第一,应构建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组织,并加大监督力度;第二,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出台相应的规定,并根据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并由相关部门监管招标全过程;第三,业主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功能及投资应有明确的要求,招标文件也要有完整编制;第四,招投标之前在实力信誉等方面对投资单位进行审核;第五,在确定中标方案后,招、投标者召集各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使施工方案更具经济性和科学性。

3.2建立完善的建筑评标系统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所以,应该建立一个透明度高的建筑评标系统,施行招标信息、程序,以及评标过程完全公开化,给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者以均等的机会,并享有同等的竞标权利,在评标时,按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者。

3.3加强对以工程量清单为招标依据的推行

1)明确清单计价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应该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清单计价规范为基础,同时必须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备可操作性,便于控制造价。2)清单开项要详实,招标图纸中难免会有一些隐蔽性很强的工程费用,这就要求描述清单开项或者清单内容一定要细致。3)合理控制清单开项,确保开项的准确性,过于细化地的开项会增加计算量不利于结算,过于综合的开项会导致报价不准确,同时又增加变更单价的复杂性。4)为了使工程量清单不漏项和错项,保证计价项目的正确性,需要两家造价咨询单位同时对同一工程独立地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之后进行相互对比、核实,纠正量和项的错误,最后确定工程量清单,以确保清单的准确性。5)项目特征描述要准确和完整,对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描述的内容:一是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如门窗洞口尺寸;二是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如砼强度等级;三是涉及质量要求的内容,如油漆品种;四是涉及安装、铺贴方式的内容,如钢管连接方式,砖铺贴方式等。6)选择适当的计量单位,以有利于工程决算。如桩基,若清单计量单位是“根”,在施工中桩的长度发生变化,综合单价则相应发生改变,须重新组价;若以“立方”为单位,在正常范围内,则只需对量进行核算而综合单价不变。7)工程量清单要有预控性,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需提示投标人。如人工挖空桩的入岩费就要在措施项目清单或项目特征中予以明示,以减少中标后的争议问题。3.4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为避免一定的风险,在合同类型的选择上一定要谨慎慎重,根据自身招标的特点来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通常来说,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多适用于大中型的工程,而一些工期较短、规模小和工程技术较为简单的工程项目则多采用总价合同。

3.5签定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是非常容易忽略的一点,在编制合同条款的时候,应该考虑风险、责任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条款中加入项目管理,充分保证合同的完全有效性和风险最小性,以达到对合同双方的公平公正地维护。

3.6合理编制标底

标底的编制水平对招标控制起到一个决定性作用,标底应力求达到一个合理的范围。标底过高,业主将投入更多的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会吸引更多的投标人来投标,使投标竞争更激烈;标底过低,项目将会无利可图,可能会导致无人应标,最终会导致重新招标,项目不能按期完成。

3.7合理设定单项不平衡报价范围

目前许昌市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招标,一种是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招标。由于设计图纸的详略以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必然导致投标人为获取更大利润在投标报价阶段有机可乘。

3.8重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招标者对评标工作必须要重视。要根据工程特点不同,专业的不同,选择相应的专家。在时间安排上,在确保评标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合理标的。同时,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将全部符合评标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周详评定,对投标书中出现的遗漏或问题及时补正,以减少履行合约过程中浪费的时间,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影响工程造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但是招标阶段产生的中标价是对设计成果最真实最合理的体现,也对施工阶段将会产生的变更和签证作了预期和限制,对后期阶段造价控制起着指导和控制作用,所以我们做好建设项目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以招标阶段为龙头,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达到闭合造价控制的效能,并从高起点上加强理性认识,从而为后期的动态管理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参考文献

工程招投标制篇(8)

中图分类号:TU21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最关键的交通方式之一就是铁路,铁路工程同其他项目工程相比有着规模较大、投资较多、建设时间长、施工技术复杂以及点多线长的特点,并且在建筑单位进行铁路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同其他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投标单位必须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努力减少施工成本,这也是当前铁路投标单位的关键工作之一。投标单位必须在铁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进行投资控制,见表1。

一、铁路工程建设阶段

1.对铁路建设项目决策阶段投资控制以及管理工作的简要分析

投标单位在铁路投标单位制定决策的阶段就必须对项目投资给予有效的建议来提升投标单位本身的吸引力,决策阶段进行的各种技术、经济决策将会对之后的建设投资以及项目完成之后获得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投标单位必须对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给予足够的重视。投标单位在进行项目决策的时候必须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选择合理的建设区域、使用科学合理的建设工作以及建设设备等,这也会对铁路工程造价有着直接的影响。

1.1 投标单位在决策阶段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且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

上文中提到铁路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对项目整体的运行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并且投资有着不能逆转的特点,因此,如果在决策阶段做出的投资决策,建设项目就会立即开始,想要再改变投资决策,那么已经建成的实物工程就很难再做出改变,只能拆了重建,这会为铁路建设工程带来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上的浪费,对项目建设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建设项目无法再进行下去。因此,投标单位在投资阶段就必须从当前经济状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以及财力、物力的消耗能力,再根据每个地区、建设规模等情况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1.2 投标单位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给予足够的重视

决策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其也为铁路工程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财务评价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管理人员就能根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对投资的规模进行有效的控制。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判断建筑项目是否可行,最关键的就是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认证。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投资估算的准确性,还要注意不能与限额设计以及控制概算相互冲突。

2.对投标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与管理工作的简要分析

决策阶段完成之后就是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同样也是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设计阶段对铁路工程设计的是否合理、设计质量是否合格都将会对整个铁路工程项目投资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投标单位必须使用一边进行勘测工作、一边进行设计工作、一边进行工程施工的“三边”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投标单位必须注重预控投资,预控投资也是铁路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中心思想,在保证设计方案能够达到所要求的质量和功能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成本,缩减工程投资。其中最主要的设计控制方法有优化设计方法、推广标准设计方法以及限额设计方法。

3.对投标单位在投标阶段投资控制与管理的简要分析

铁路工程的投标工作是在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监督下进行的,只有进行合理、有效地投标,才能给业主挑选出最合适、最优秀的承包单位,还能对工程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

3.1 要对标段划分仔细研究,理清投标的范围

投标单位要对标段划分充分研究,理清招标的范围。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与管理,统筹划分标段,注重规模效益,提高工作效能,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投标必须结合铁路工程的规模、特点以及施工时间对已经合理的划分的标段进行充分了解,划分结果不仅要尽可能地提升自身投标的规模,还要吸引招标单位关注自身,同时还要提升自身综合实力。投标单位还要理清招标的范围,从而使投标的单位制定投标报价的合理范围,这也能有效保证投标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2 相关部门要设定合理科学的投标人参与条件

在招标阶段不仅是参与投标单位进行对铁路工程的价格上的竞争,还是关乎于投标单位自身实力的争。招标单位要根据铁路工程项目具有的特点设定参与的投标资格,选择真正具有建设实力的投标单位进行铁路工程的建设。因此,投标单位必须注重自身实力的提升,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还要注意的是,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在设定投标资格时,是否故意降低了参与投标的标准,业主必须在确保达到招标内容的前提下,确定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的条件,其中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成就以及财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只有确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标准,才能为投资控制奠定夯实的基础,保证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3 投标单位必须确定合理的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清单能够将合同中所有的规定和内容按照工程部位、性质以及单价等通过列表的方式记录出来,其能够为投标报价和中标之后的计算工程价款时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其也是承包合同的关键内容。工程量清单为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投标报价参考标准,工程量清单中记录的所有内容和数据都必须表述清楚、全面,不能存在错项以及漏项;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坚决禁止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擅自改变已经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记录的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及说明,给招投标工作带来不便。

3.4 铁路投标单位必须注重投标阶段的公正性

投标工作能够促进基础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在竞争的机制并不是非常成熟的状况下,要从根本上杜绝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市场竞争行为,对法制进行完善和健全,并且对建设市场进行完善,建立一定的约束机制,在建设工程中通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承包商的行为。投标工作履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种违法操作都具有有效的控制,坚决杜绝受贿、行贿等一切腐败现象。招标投工作在建设工程成为了反腐斗争的一项治本措施,促进了铁路建设工程中的廉政建设。科学合理的投标管理对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投标工作的开展对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

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必须对铁路工程投标与投资控制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保证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工程招投标制篇(9)

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需要经过一些步骤才能保证工程本身的顺利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有关于经济资金控制的一个环节就是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这一环节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国工程造价对施工项目需要资金有一定掌握,并对参与招标的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考察,以提升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为目的选取投入资金最少的施工单位。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对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有一定保证,并且有效缩短相应工期,只有这样才能对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做出有效控制。

1 设计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之前,需要通过一系列环节对工程本身的资金支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结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施工特点,对工程整体造价有个充分的掌握。在对项目施工进行深入分析中,了解到这一过程的实施还需要配合一定的政策和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规划对工程项目造价确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实施之前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选取在保证施工质量同时对经济支出也有合理控制的施工单位。在整个项目工程中采用的招标手段,各个环节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施招标投标的时候还需要对工程项目本身特点有一个全面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的角度上促使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施工之前还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而且在地整体项目研究中发现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要想对项目造价有一个全面了解,就需要对设计方案起到高度重视。另外在实施在投标过程时对设计方案选取标准主要在于在保证建筑项目质量和美观程度的基础下,对项目投入总资金也进行合理控制,这就需要在其中涉及合理的工程造价。而且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的时候还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点分析。

1.1 在布置过程中选取合理方案。在建筑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布置,包括对建筑物的空间结构、高度、材料选择和设计模型上的布置。这些基本工程的实施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个过程中合理的选取材料和施工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都会产生一些影响。比如在项目施工中采用新型技术手段和新型施工材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工程造价。因此要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设计合理有效方案是很有必要的。

1.2 用技术经济方法组织评选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以采用价值工程的手段,对整个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做出合理控制,并且在控制过程中还可以采用自身特有的方法对经济方法进行评选。这里所说的特殊方法主要表现在通过对不同招标单位进行全面比较,选取最优的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达到减少经济投资,提高建筑自身质量的目的。

1.3 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所谓的限额设计就是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通过对整个工程造价预估,确定出来的一个经济额度。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和当前市场材料价格。在全面了解之后制定出来的限额设计,能够在很大一方面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支出,这样做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保障设计方案的周密性,周密的设计方案对工程量和材料询价起到准确性提升的作用,对工程造价控制也是非常有利的。

2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当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进入施工招标投标阶段。施工招标目的是择优选择一支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择优主要是对质量、工期、价格3个方面进行比较,在质量和工期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竞争因素,使施工招标体现“物有所值”。

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工作的核心,招标文件内容要详尽,包括:招标项目的综合说明(如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招标方式及对专业分包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格的处理方法,工程款支付,针对本招标项目必须向投标人明确的问题,评标办法以及现行合同文本等等。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在控制整个项目的造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走势,主要着重于:

2.1 重视对招标图纸的会审。认真查看招标图纸,对招标图纸不合理部分及时修改,不完善部分及时补充,不能把问题设计和缺陷设计拖到施工阶段,尽量早发现潜在的问题,避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2 工程量计算务必准确。熟悉招标图纸,算准工程量,是形成投标报价的基础。不准确的工程量相应形成不准确的工程造价,是无法确定合理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而且造成结算价偏离中标价。

2.3 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描述准确完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描述不详尽完整,项目特征的描述和设计不一致均会导致投标报价的变更。

2.4 杜绝漏项。工程量清单最忌漏项,一是无法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二则导致新增单价,新增单价的价格水平往往高于投标单价,很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2.5 重视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招标文件售出后,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和踏勘,熟悉地形地貌,了解水、电、通信等管线的分布。标前会议不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也是引导投标人的正确报价。

2.6 重视回标分析。回标分析时避免只看总价不看分项单价的弊病,对投标人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有所警觉。

2.7 编制标底。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投标中不设标底,但编制标底对了解合理工程造价还是有所帮助的,要避免恶意低价中标。

工程造价的控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科学而有计划地分阶段设置造价控制的目标和方法是合理控制造价的有效手段,而搞好招标投标的管理是造价控制不可或缺的部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发现要想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就需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全面考虑。在对工程实施前期的招标投标环节来说,其对投标单位进行合理比较,选取最优的施工方案,不仅仅能够减少工程实施中经济成本支出,对工程项目整体质量也起到一定保障作用。加上在招标投标环节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比较多,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这就需要对这些涉及的条件有一个全面考虑,从根本的角度上提升其自身的工程造价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促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隽,陈品瑞,黄亮.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经贸,2016(6).

[2]积极发挥专委会作用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和信用建设――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机构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综合报道[J].招标采购管理,2016(5).

工程招投标制篇(10)

1 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构成

建设工程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格的属性,它的价格就是凝结在工程中的人的劳动。工程产品的价值一般是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物化劳动的转化值(C),在价格中表现为物质资料耗费的货币支出;其二是劳动者为个人需要所创造的价值(V),在价格中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支出;其三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格(m),在价格中表现为盈利。可见价格的构成以价值构成为基础,是价值构成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的前两部分货币支出形成成本,即(C+V)。为了工程价格的核算方便,成本不直接按照物化劳动和劳动者个人劳动两部分价格和费用来确定,而是分为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根据建设部建招[1999]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因此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应理解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它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 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文件(GF-1999-0201)中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可以说,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是通过招投标这种交易形式竞争产生的,是投标人拟承建此工程能够承受的价格。如何确定中标价格,是关系到工程价格合理与否的关键,是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介绍有标底和无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确定的一般做法。

2.1 设有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有效价范围浮动法。具体做法是:在开标之前,先测算各项工作特定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单项影响系数,各个单项影响系数的总和即为有效投标浮动系数,用此系数对标底进行修正,得到有效价范围。

2.2 单项影响系数=特定影响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减值/招标范围估算总价浮动系数上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上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

浮动系数下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下限+单项影响系数之和有效价格范围=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上限)~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下限)

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价能真实地体现市场因素和其他变动因素,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价格,是一种行之有效、最切合实际的方法。

2.3 不设标底的招标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格是不低于成本价,经评审后的最低价。具体做法是:评审时采用两段、三审方式,即初审阶段、终审阶段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对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评审出不低于成本价且最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这种做法是以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由投标人依照自身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3 控制招标投标概算的有效途经

3.1 规范管理措施 减少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规划、合同的签订、人员的管理、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如果革要一方面管理不当就会形成漏洞,抬高造价。因此,降低工程造价必须要规范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首先是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源头。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南段为保证设计质量,委托一家公路勘察设计院对某一路段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总承包、设计等各有关单位召开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监理是独立于业主与承包间的第三方,在提高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驻地监理工程师,深入工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加上熟悉工程操作程序、工程造价和材料市场价,对变更设计和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防止虚报高价,有效地控制造价。阳江段某一标段桥头路基要加沙垫层防止台背跳车,承包商报了单价后,经驻地监理的核算,将承包商的报价吹掉了1/3。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按照监理程序,对每道工序的质量做到严格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签认,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不计量支付,工程不验收。

工程招投标制篇(11)

1、前言

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活动是一种经营活动,工程建设也是一种经营活动,投入的是人、财、物,产出的产品可以是铁路,桥梁,公路,民用建筑,或是一个工业生产装置等。工程建设过程不是简单的投入和产出,它涉及到市场问题,用户问题,效益问题等等。工程建设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三个方面,而设计和施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和两个独立的专业,和其它的商品生产一样需要分别进行成本控制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因此在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控制显得尤其重要。报价高固然为盈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鉴于当前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已趋白热化,高价夺标已不可能。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的工程承包企业要进入我国市场,和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展开竞争,另外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也同样要到国外的工程建设市场上谋求发展。因此我们要总结过去国际国内承包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利用好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⑴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

由于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近几年各类工程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竞争、项目管理制度,但是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仍然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于改变。

⑵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在具体某一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计算时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工程质量、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因素,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灵活自主报价。

(3)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表现形式是标底。标底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法。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为了适应招投标的需要,目前各工程咨询公司、专业协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2000年国家全统定额及各省建委编制的建筑工程定额,房屋修缮、装修定额,市政定额的基础上将某些子目合并归于主要的子目中,编制概算定额。这样可以大大简化标底的编制工作量,节省时间。各企业也可以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合并,取消取费类别,变为竞争性费率。既将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企业竞争性费用及国家法定的税金费率等所有费用均列入每一项单价中,不另外单独计算,也既综合单价法。这样再结合企业积累的工程资料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等因素,可以进一步缩短标底的编制时间,达到更高的准确度,为利用计算机快速报价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后企业类别在企业的资质中体现,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可以承担的相应工程类别。

为了提高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竞争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要努力降低工程施工的间接时间,空闲、浪费时间,减少和消除设计变更、施工错误导致的返工时间。另外要避免施工机械的无效闲置,减少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减少库存,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等。

3、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招投标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风险很大,从决定响应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开始风险就产生了。在投标价格计算时有风险,价格高了不中标,丢项落项也不中标,一旦中标就可能有亏损的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着风险因素,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设计风险、物资采购风险、施工管理风险等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如数收回,人员、施工机械安全撤回基地或转移到另一个工程现场,这个工程的风险才最终消失。因此招投标工程必须做好风险控制,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⑴开展财务决策

财务决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在国际工程投标价格计算中,要想工程中标并有赢利必须有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机制相伴随。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企业资金动态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作出前瞻性预测分析,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决策依据。

传统的会计计帐式事后管理思想模式,使得现行的概预算制度一直只是重视承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而忽视整个项目的造价管理,不重视总体效果的最优化,没能把现代化管理思想即先预测、后控制的思想和方法纳入到体系内。事后核算式的概预算管理制度不能防止和解决决策及设计阶段的失误、浪费和钓鱼工程,也不能防止和解决设备材料采购保管中的价格问题、质量问题及库存等问题。概预算管理离不开定额,甲乙双方都要以定额为基础开展工作,相互沟通、理解,离开这一标准尺度就无所适从,上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仲裁机构也都以定额作为评判的标准,这是一种静态的投资控制。

招投标价格计算与概预算管理不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事先就要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因素,考虑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变化因素。要了解工程的地理条件和工程范围,要了解项目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要研究折旧、技术措施、临时设施的摊销、风险分析。还要与采用的施工方案、标准规范、选用的施工机械、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等相结合对投标价格进行分析,作出财务决策,这是一种微观管理。

因此我们应将“控制”立足于事前,在投标报价时就要主动地采取财务决策,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中标和赢利。

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签定合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业务活动,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来管理经济的一种措施。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投标不仅仅是一个定价的问题,而是要把设计文件、合同条件、文本管理和招标、投标都结合起来。不仅仅要算准价格,还要报出合理的有竞争性的标书价格。工程招投标结束以后,通过招投标所形成的价格,要通过合同价格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对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是经济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合同谈判、签定、执行、管理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招投标合同价确定下来以后,可以改变过去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思想。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设计部门、施工企业、物质供应部门可以按各自的承包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从头到尾一次包死。对于跨年度的较大工程或设计文件不完备,工程量不能固定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对于价格变化趋势不清楚,不能一次包死的工程,可以按国际惯例,有所包死,有所不包。我们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范围以及价格调整计算公式,等等,以减少风险。

⑶实行限额设计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在其投资建设期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管理三个方面。工程投资效益的好坏,工程造价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设计。工程设计阶段是形成工程价格的首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机会多、金额大、付出的代价小。工程质量、建设周期、项目功能、项目寿命和项目投资回报率等都在设计阶段以技术和投资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目前的概预算管理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而忽视设计阶段和物资采购阶段的造价管理,出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在工程招投标机制下,工程设计工作的特点是技术决定经济,经济制约技术,因此要做好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必须实行限额设计,既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工程数量与投资额等各个方面的有效控制。

⑷改进物质采购管理制度,逐步与市场接轨。

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材料费大约占建安工程费的70%左右。在安装工程中,设备费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影响工程招投标价格的另一个因素就是物质采购管理制度。要想真正使得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就要有相适应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目前我们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在计算主材费时普遍采用的计算依据是当地建委编制的《XXX地区XXXX年材料预算价格本》,实际供应价与价格本中的价格之差,在结算时找补。这种管理方法不能控制采购渠道、采购价格,不能做到事前的成本控制,使工程投资无法控制,工程结算价往往超过概预算价格或招投标合同价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采购物质,都要在投标报价或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范围内实行限额采购,努力降低设备材料费。比如,实行比价采购管理,要货比三家,采购价不能高于预算价、成本价;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审核制度,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审核权三权分立,等等,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