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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3 14:41:24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1)

1、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2、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3、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5、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6、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

7、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8、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9、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0、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11、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12、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13、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14、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15、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7月25日晚,多家A股教育公司发公告回应,对“双减”政策可能带来的影响作出解释说明。

豆神教育、勤上股份表态称,“双减”政策将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来看,豆神教育公告称,本次“双减”政策对学科培训机构性质、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考虑到公司现有大语文学习服务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逐年增高,“双减”政策将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勤上股份则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文教育主要业务是为国内K12阶段的学生进行学科类一对一课外辅导。“鉴于龙文教育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比重已经超过50%,教育培训行业的巨大政策变化将对龙文教育和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勤上股份进一步称,截至6月30日,因并购龙文教育形成的商誉余额4.43亿元,受此影响未来存在部分或全额减值的可能性。

学大教育表示,由于公司生源由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两部分组成,预计“双减”政策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培训业务带来较大影响,公司在相关学科类教学网点开设、培训收费等方面预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对于“双减”政策,科德教育披露称,由于公司K12课外培训业务占比较小,因此“双减”政策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同时,公司表示将配合“双减”政策落地,进一步合规经营,把该部分业务的影响减至最低。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2)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15%或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从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中就指出“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我们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却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例如:其中一些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会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得有些内资企业扭亏为盈,有些内资企业由微利水平变为正常盈利水平,例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对银行业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银行据实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可使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 — 25%左右”。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可能会使它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对有所增加;其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内资企业获得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内资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有效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在增加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同时,会使得内资企业拥有更多的税后收益,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内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使内资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增加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2006年12月2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经济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的行业或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内资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确实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正式这样的“歧视”性优惠政策,也对非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阻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了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受益最大的是原本没有优惠政策的中部各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实行的“双轨”制,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受到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应抓住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大好机遇,进行行业升级换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安体富,等.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03).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3)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2-0175-03

[作者简介] 黄乐辉,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教务处讲师,研究方向为审计学;

章文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江西 南昌 330013)

黄 苓,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市场经济。(江西 南昌 330099)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15%或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从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中就指出“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我们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却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例如:其中一些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会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得有些内资企业扭亏为盈,有些内资企业由微利水平变为正常盈利水平,例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对银行业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银行据实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可使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 ― 25%左右”。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可能会使它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对有所增加;其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内资企业获得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内资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有效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在增加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同时,会使得内资企业拥有更多的税后收益,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内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使内资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增加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2006年12月2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经济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的行业或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内资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确实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正式这样的“歧视”性优惠政策,也对非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阻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了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受益最大的是原本没有优惠政策的中部各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实行的“双轨”制,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受到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应抓住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大好机遇,进行行业升级换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安体富,等.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03).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4)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34-0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外部经济失衡,指的就是国际收支表的失衡。我国外部经济的失衡,最突出的表现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经常项目与资本金融项目持续盈余,也就是我们说的双顺差。持续的国际收支双顺差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战略的成功,但是外部经济失衡带来的超长增长的双顺差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添加了许多的不稳定因素,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贸易顺差的大量增加使得2008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顺差达4361亿美元左右,大量和不断上升的经常账户盈余恶化了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关系,引发贸易摩擦和冲突;另一方面,巨额贸易顺差与资本净流入一起导致中国外汇储备的超常增长,外汇储备的大量积聚引发流动性过剩,表明资源的配置并非处于最佳状态。适度规模的外汇储备能增强我国经济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但过量的外汇储备就会导致资源浪费和储备货币贬值的风险,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二、中国经济外部失衡影响因素分析

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讨论影响我国外部经济失衡的因素,就不能单方面分析我国的原因。我国外部经济失衡的影响因素主要可集中为经济总量最大、最具代表的中美两国的经常账户失衡的影响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美贸易发展迅速,双边贸易总额持续增长。按照中方的统计,中美双边贸易额已由1990年的118亿美元扩大到2011年的4467亿美元,现在美国已经成为中国的第一大出口市场。随着双边贸易总额的增长,美中贸的不平衡也开始加剧。从1993年开始,中国对美贸易从原来的逆差转为顺差,之后顺差规模不断扩大,到2011年已达到1884亿美元,比1993年的63亿美元增长了近30倍,扩大趋势十分明显。而据美方统计,美对华贸易逆差始于1983年,并且从2001年开始,中国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逆差规模在2005年时为2016亿美元,占美国全部贸易逆差的26%。长期以来经常账户的顺差一直在双顺差中占据主要地位(从2009年开始,双顺差中资本项目顺差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仍然不占据主要地位)。以下主要从美国和中国两方面来讨论影响我国经常账户失衡的各种因素。

1.美国方面的影响因素。

(1)高消费、低储蓄。储蓄不足是美国经常账户逆差的主要原因。美国属于典型的消费拉动型经济。二战后,美国一直采取刺激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以此来维持经济增长和就业,推动美国向消费性社会的加速蜕变。同时利用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发达的金融体系鼓励增加消费甚至是提前消费,导致进口需求不断扩大,储蓄水平偏低。

近年来,美国政府大规模的减税、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人民收入不断增加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个人消费的增长。而同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美国连续降低贷款利率,大规模减税,不断刺激着国内需求。再加上美国一直宣扬的超前消费和借贷消费,其国内消费规模更是超过了其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在维持着高消费的同时,储蓄率却保持着极低的水平。美国的私人储蓄率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更远低于东亚国家。近年来,美国储蓄率不断下降,更是在2005年4月至2007年底连续每个月保持负的个人储蓄率。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5)

1.1社会因素

1.1.1政策支持

政府在对小额信贷的内部机制和排除外部干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小额信贷参与的客观主体之一。政府依靠制定和实施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对小额信贷而言,一些不合理的政策制定、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都会对小额信贷产生负面的影响,进而产生风险问题。

小额信贷业务机构的注册和审核制度非常严格,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就不得不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定,对贷款利率的规定,这使得小额信贷这种公益机构,存贷利差小,经营成本高,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补贴才能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一旦政府撤销了对小额信贷的政策倾斜,将会导致信贷机构因为资金链断裂和资金的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

1.1.2信用环境

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由于对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和还款能力不了解,不得不采用抵押、担保等方式来减少商业银行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媒介,小额信贷机构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着相同的风险。这其中就包含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直接影响到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的还款率,进而影响到其盈利和可持续发展。

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以扶贫为基本,因此,其延迟还款的风险与其他的风险相比,对机构的影响更为严重。有些地区在实践中,当地政府对贫困农民的贷款给予部分豁免,这也严重影响贫困农民对小额信用贷款有偿性的认识。豁免使贫困农民对小额信用贷款产生了豁免的期望,从而影响了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到期的回收率,使很多原本可以正常收回的贷款延期甚至拒绝偿还。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整个地区的信用环境,这种情况对当地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及可持续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1.2经济因素

1.2.1当地的生产规模

双鸭山生产规模近几年几乎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不容忽视。一方面,由于双鸭山大部分农村耕种土壤在封冻前均处于干旱状态,春季时,不利于农作物的播种和出苗,使目前生产规模难以扩大。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民的农业生产设备过于老旧和落后,且缺少提升农业生产设备的理念,成为了制约当地生产规模的因素。由于双鸭山过于稳定的农业生产规模,使得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量几乎不变,这对当地小额信贷的经营收益和发展十分不利,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1.2.2当地的农民收入

双鸭山的农民收入不稳定,由于双鸭山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市场经济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农民收入很难得到保障。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的侧重,对农民的收入也有影响。如果本年度的工作重点是农业,农民的收入将会有所增加;反之,则会减少农民的收入。

1.3自然因素

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农民,农民贷款的主要用途是农业生产活动。然而,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自然灾害等因素易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所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特点是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不确定。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向农民发放贷款后,农民将大部分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上,而自然环境很大成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农业生产,也就是说,自然环境间接地影响着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与收益。由于自然风险的特殊性,小额信贷对农业相关项目的概率无法准确计算,从而致使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利用计算概率来规避相关的自然风险,并按照预期来达到既定的收益。同时,双鸭山农业保险市场由于赔付条件和比率等大部分因素的影响明显比小额信贷的发展落后。所以,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基本上由农民自己承担,从而导致他们贷款的积极性下降,很容易进入恶性的贫困循环,严重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2.促进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完善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

为了确保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的稳健运行,就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可以利用对农民有益的相关政策制定,来完善小额信贷的外部运营环境。双鸭山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使社会资金回流到农村,鼓励小额信贷机构将大部分网点设在农村乡镇地区,以此实现双鸭山小额信贷机构经营的可持续性。当地政府应该实施并完善监管制度,约束各个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同时,正确的引导并树立各个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定位,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条例和措施,从而对各个机构进行多方位的监管。当地政府也应该放宽小额信贷机构的申请条件,使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合理化、正规化,使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逐渐转化为当地正规的村镇银行。有效促进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自身的创新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得贷款回流到农村。

2.2加强小额信贷信用系统管理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6)

一、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近些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经济增长状况决定一国货币价值,其原因在于: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会使这个国家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那么这个国家的货币需求量也会随之上升,币值也就自然的上升了。

2.中国国际收支的巨大顺差及其形成的巨额外汇储备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在国际贸易市场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并且近十年来都保持着顺差,使得人民币汇率上升。

3.中国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

近几年来,通货膨胀造成了国内物价水平持续上涨,中国政府为应对这种情况,实行了货币紧缩政策、连续提高存款利率等方法,确实有效地缓解了国内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但是,这一政策却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4.美日等国施加的政治压力

2003年6月前,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主要来自于日本,之后,转向了美国,其主要理由是中国的货币操纵造成了美国严重的制造业失业问题。美国政府认为,中国需要为美国的经济下滑和失业增多负责,因此,其给中国政府施压,来促使人民币升值。

二、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汇率是一把“双刃剑”,其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是双方面的,人民币升值会给中国经济带来正面影响,也会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不利影响如下:

1.严重影响中国出口贸易

人民币升值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增加了我国产品输出到国际市场的难度,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会造成更大冲击。

2.减少外商直接投资和阻碍加工贸易产业升级

人民币升值将会使外商的投资成本上升,利润减少,导致我国的加工贸易持续发展变慢,加工贸易产业升级受阻。

3.增加中国国内就业压力

人民币升值影响出口和境外直接投资,最后体现在就业上。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的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受阻必然会加大就业压力。

4.影响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人民币升值,大量境外游资乘机而入,大肆炒作人民币汇率。在我国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引发货币危机,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导致中国巨额外汇储备缩水

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高达3.24万亿美元。人民币升值,巨额外汇储备便会缩水。假如人民币兑美元等主要可兑换货币升值10%,则我国的外汇储备便缩水10%。

总之,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的影响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影响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就业、金融等领域;二是影响力度相对较强,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研究周全的对策。

三、应对措施

要应对人民币升值所造成的经济影响,总的来说要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首先是明确改革目标,让人民币从局部可兑换到最终完全可兑换,让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从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变成把市场供求作为主导的力量。其次是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改革,并加强汇率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以减轻人民币升值对经济的影响程度。

1.健全外汇市场,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适当放松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限制,提高外汇需求。可以在完善现有的企业和个人的用汇政策基础上,提高企业保留经常项目外汇的收入比重,提高个人出国留学或者出境旅游和出差等一些项目的换汇数额,逐步增加个人出境旅游的外汇携带数额。

2.监管和完善资本市场

一是采取措施阻止“热钱”的进入。要加强对外汇流入资金的监管,加大审查力度,堵住国际投机资本进入我国的渠道。二是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扩大外资的使用渠道。如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到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移民和非居民的国内资产可以兑换汇出等。

3.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是适当扩大货币发行量。可以考虑在能承受通胀的适度范围内,适当增发人民币,以削减由升值所带来的通货紧缩压力。二是下调利率。小幅下调人民币的存款利率,以缩小与外币存款之间的利差,缓解企业和个人的结汇售汇意愿并减轻国际游资的冲击。

4.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7)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法制的健全,当前的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都使税收筹划的产生成为必然。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企业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9)

中图分类号:F0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86-01

一、前言

人民币汇率问题是一个令人争议的话题,它不仅仅在中国引起热烈讨论,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趋势明显,人民币利率逐渐走向市场化,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抓住汇改的机遇期,对人民币汇率实行双向变动,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智慧和决心。

二、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的定义

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是指人民币汇率根据市场变化而上下浮动,可能升值,抑或贬值,不再一味受人为因素干扰。结束了之前人民币对美元一路单方面升值的局面,缓解了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人民币汇率的双向变动建立在人民币汇率基本接近均衡的基础上,是符合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双向变动,进退有序”是当前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新趋势。

三、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

一国的经济实力是影响汇率变动的根本原因,当一国的经济实力增强,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较低,物价水平稳定,其他国家对该国货币的信心增强,该国货币的市场需求就会增加,从而引起汇率贬值,本币升值。反之,当经济处于低迷时,汇率就会贬值,本币升值。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货币的购买力是汇率的决定基础,而货币的购买力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当一国出现通货膨胀时,出口商品价格上升,竞争力下降,出口外汇收入减少、支出增加,会导致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外汇市场上对本国货币需求减少,导致汇率升值,本币贬值。

(二)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的影响

一国的国际收支影响外汇的供求关系,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外汇供过于求,对本币需求增加,外汇需求减少,从而导致本币升值、外币贬值;反之,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外汇供不应求,对本币的需求减少,外币需求扩大,从而导致本币贬值、外币升值。充足的外汇储备,也是促进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利差

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利率是资本的价格,利率的高低影响资本的流动,从而影响汇率的变化,当本国利率上升或高于其他国家利率水平时,套利者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将外币换成本币,引起本国资本的流入,导致本国货币的需求增加,引起本币升值。反之,则相反。

(四)政府的政策干预

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对汇率产生间接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就会导致财政收入增加,货币供给扩大,利率下降,引起本币贬值;而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则会引起本币升值。

四、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的影响

(一)对对外贸易的影响

汇率变动对外贸产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当人民币汇率下降时,出口商品的价格会随之下降,国外对我国商品的需求增加,从而扩大了我国商品的出口;同时,汇率的降低,会使得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减少对进口品的需求,减少进口。汇率下降对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作用要建立在“马歇尔―勒纳”条件上,同时还要考虑到时间滞后的因素,即“J曲线效应”。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依赖出口,要转变我国的贸易结构,扩大内需。

(二)对物价水平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的下跌,会使得以人民币表示的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带动国内同类商品价格的上升,人们会把更多的生产资料投向该行业,导致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国内其他产品的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人民币汇率的下跌也会使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下降,刺激出口,从而导致我国供求矛盾,引发物价上涨。

(三)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使得央行放低对人民币汇率的管制,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个人和企业,商业银行也不例外。如何预测汇率的变化趋势、降低汇率的风险,对银行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银行需要创造新的汇率风险管理模式来适应社会的需要,控制汇率变动的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衍生出了很多的避险工具,而期权就是一种保值、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

五、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的建议

在未来,人民币汇率的双向变动会成为一种常态,所以必须要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从企业的角度,企业要对经济形势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正确的决策,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自己的适应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要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人民币汇率运行机制,坚持自主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原则,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度波动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政府还要起到引导的作用,加大宣传,让企业了解到人民币汇率双向变动的风险,政府要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推动外汇市场和汇率防范工具的发展,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10)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企业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篇(11)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概述

在过去的政策条文中,企业所得税法中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但有着严格的使用限制,只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企业基本上都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呈现出增速放缓的新常态,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为提高企业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我国逐步放宽企业所得税计算中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适用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2014]75号文,即《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随后出台的财税[2015]106号文,即《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再放宽了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使用条件,对这些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直线法又称年限平均法,是每期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方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前期折旧较多,越往后折旧越少。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每期的成本费用和损益核算,在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抵扣的前提下,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进而对企业的长期投资、融资决策产生影响。

现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进行分析,其2015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9140万元,假设的剩余使用年限10年,所得税率25%,分别计算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下固定资产折旧抵减的所得税额,以及在10%的折现率下抵减所得税额的现值。

根据表1,从固定资产的整个周期来看,使用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法抵减的所得税总额在绝对数量上是相等的,均为12285万元。不同的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企业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加速扣除,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更快得到补偿。虽然企业前期账面上的利润被削减,但企业能相应少缴纳所得税,事实上增加了可用的现金流,因此产生延期纳税的效果。而在后期则要多缴所得税以偿还这笔延期税款。

若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即现在的资金比将来的等额资金更值钱的原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总纳税额现值将比直线法下的总纳税额现值少了8383-7549= 835万元。加速折旧法减轻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相当于增加了一笔流动资金,而在固定资产到达报废年限之前,这笔资金可视为积累起来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的准备金,作为企业的资金来源用于企业的再投资和再生产,只要经营得当,就能提高设备周转率和资金使用报酬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一直以来都占据很大的比重,近5年来稳定在82%-86%,企业所得税又是税收收入最大的来源,因此加速折旧法的使用会通过企业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量及稳定性,为探究改变折旧方法对我国部分行业财政税收的影响程度,本文选取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这5个行业的所有上市公司进行研究。

样本剔除了2015年所得税费用为负的亏损企业,已知所有样本上市公司均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行业平均固定资产规模介于16.6%-47.6%,假设这些上市公司2016年全改用加速折旧法(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以其经营状况不变为前提,根据每家企业各类固定资产2015年末净值和预计折旧年限估算每个行业折旧额的减少量,以25%的所得税率计算2016年各行业所得税收入减少总额和该减少额占2015所得税费用的比例。

根据表2,若以上5个行业上市公司全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加速折旧,国家税收收入将一共减少288.4亿元,其中,固定Y产占比较大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就占据了236.8亿元,在数额上比该行业2015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还大。如此庞大的税收流失可能导致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大幅缩水,引发财政赤字等经济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均不断提高。在2011―2015年这5年期间,我国GDP增长速率虽由10%降到6%,但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始终高于GDP增长速率。2015年,GDP总额为67.67万亿,同比增长6.4%;财政收入为15.22万亿,其增速达到8.2%。可见目前国家财政收入较为充裕,宏观上有给企业减负的财力基础,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的应用是逐步放开的,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弹性,因此综合来看,加速折旧法的推广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纵观国民经济全局发展,若现阶段采用直线法的企业改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可享受到延迟纳税带来的好处,可以利用因节税产生的现金流加快设备更新,进而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因此递延税项所产生的反馈作用,极有可能超过所得税收入减少造成的影响。国家前期减少的财政收入不仅能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逐步得到补偿,还可能因经济额外增长带来更加充盈的税收收入,从长远来看对产业经济稳步发展和国库资金扩充都将更加有利。

参考文献:

[1]陈睿.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影响[J].西部财会,2014(0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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