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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7-03 09:59:42

税务注销申请书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1)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第十一条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2)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机构名称:

机构证号:

员证号:

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机构所指定具有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机构人员应张贴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申请注销登记项目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申请注销

理由及人

员安置、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企业(公司)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或企业清算小组对企业(公司)债权

债务清理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张贴处)

注: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张贴处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企业法人(公司)缴交公章情况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销毁

1

2

3

4

5

6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交纳公告费发票号码

公告报刊

(公告剪贴处)

注销登记核定情况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歇业证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人身份证号

领证日期

注销登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3)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相关规定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补办程序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链接:出口商品退运如何补税

(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4)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5)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培养的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会计人才,其毕业学生主要将在中小企业中就业,这就要求学校培养的学生在能力上要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专业实践教学要在分析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来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一、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工作任务分析

(一)中小企业会计岗位设置的特点

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不大,经济业务相对来讲少一些,其会计岗位的设置较为简化,所配置的会计人员的数量不多。

(二)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分析

由于中小企业会计人员不多,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承担多项工作,这些工作除了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外,还包括一些与经济相关的工作,具体所做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设企业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

现阶段一些企业发展较快,经常会设置一些分支机构,一些小企业也不断设立,这些企业的设立都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开户,而这些工作有很多企业是由财会人员参与经办的。

2.工商企业年检

企业每年应依法进行工商年检,而年检时企业需填制有关的年检表,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会计报表等文件,故一些中小企业将此项工作交由会计人员去办理。

3.会计日常核算

从事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是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包括对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披露。

4.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而照章办理纳税业务是会计人员的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国家的利益。

5.企业清算

中小企业经营灵活,一些企业由于营业不佳或股东(或业主)意愿的改变,使企业中止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由于涉及到财产清算并要按法律程序注销企业,其中的有些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参与,有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会计人员会参与清算的全部工作。

二、工作任务驱动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探讨

基于上述中小企业会计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上,应根据其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来构筑实践教学体系,将整个实践教学体系分为三大部分,即企业设立阶段的实训、企业经营阶段的实训及企业清算阶段的实训。

(一)企业设立阶段实训的组织与实施

以中小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企业依法设立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企业设立实训的内容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企业申请设立首先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该阶段的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时应填写的申请书及所需提供的文件,模拟制作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向指定银行入资

设立企业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指定银行申请开立账户。企业设立投资人首先必须交付出资额,在以货币出资情况下,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到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基于此时企业还未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筹建时只能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因此该阶段的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及应需提供的资料,模拟制作开户所需文件。

(3)办理验资手续

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达到法定的资本金方能设立,因此在企业申请设立时需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出资额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此环节的实训内容主要是让学生熟悉如何办理委托手续及了解验资报告的形式及内容。

(4)企业登记

取得验资报告后,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验资报告等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取得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此阶段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的文件,模拟制作登记申请书。

(5)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要求企业到税务机关登记窗口领取、填交“税务登记表”,提交有关资料;窗口审核有关资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工本费,即时发放税务登记证。此阶段的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税务登记的程序及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模拟制作“税务登记表”。

2.企业设立实训的组织方式和教学手段

鉴于受实训内容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学生不可能对上述实训内容直接到现场进行考察、操作,为解决这一不足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税务机关合作,制作一套视频材料供学生认知这一实践内容并随视频进行同步的相关操作。如制作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申请书、税务登记表和申请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的文件等。

(二)企业经营阶段实训的组织与实施

会计业务处理能力是会计人员执业的核心能力,企业经营阶段会计业务操作实训内容可包括手工会计操作实训、会计电算化操作实训、工商年检实训、纳税申报实训和顶岗实习。

1.手工会计操作实训

会计实务操作实训是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在其内容组织上可根据教学进程分为会计基本技能实训和企业会计实训。

(1)会计基本技能实训

会计基本技能实训是在学生学习会计学基础课程时所应组织的实践教学,通过此实训使学生掌握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其实训的组织可采用课堂操作与实验室模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堂操作即在课堂上进行与教学进度同步的单项实训,让学生掌握各种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实验室模拟实训为全部课程内容结束后对会计基本技能的综合实训,让学生对会计核算的整个过程,即会计核算程序有所理解和掌握。

(2)企业会计实训

企业会计的实训应安排在学生学习企业会计课程时进行,该阶段的实训可包含单项实训(如出纳业务实训、存货核算实训、成本核算实训等)和企业会计的综合实训,上述实训可安排在实验室进行模拟实训,单项实训可随教学进程同步进行,综合实训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通过实训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会计各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方法。

2.会计电算化操作实训

完成企业会计课程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后,学生将进入会计电算化课程的学习,这一阶段应组织学生进行财务软件的操作实训,让学生能熟练地运用用友、金蝶等财务软件对企业会计业务进行处理。由于此项训练是在学生完成了手工会计操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实训操作的内容可用手工企业会计综合实训的素材,让学生用财务软件完成其整个核算,并要求学生将手工会计处理方法与会计电算化处理的方法进行比较,找出其异同点。

3.工商年检实训

工商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阶段实训可以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规定制作一套企业办理年检的视频材料,让学生熟悉年检的基本程序和年检需提交的文件(如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并由学生根据模拟的素材制作年检报告书。

4.纳税申报实训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按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办理纳税业务是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纳税申报的实训内容主要是让学生熟悉网上电子申报流程、扣缴税款处理流程、征收凭证处理流程、电子报税结果确认方法和电子申报数据法律依据,由学生利用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制作电子报税申报表。本阶段实训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电子纳税观摹与校内纳税模拟软件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5.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学生直接进入生产管理一线进行实习,该阶段的实习内容因实习单位而定,对在工商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含电算化会计处理)及财务管理(含投资、融资、收益分配等)实习,让学生亲身参与企业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业务处理,提高学生的业务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步入工作岗位奠定基础。顶岗实习的组织可采用实习基地集中进行为主,适当分散进行为辅的方式实施。

(三)企业注销阶段的实训

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本阶段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注销工商登记的流程及应提交的文件,由学生模拟制作“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等表格。本阶段实训方式可以一家清算企业的资料为素材,组织学生制作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表。

经过上述系统的训练,相信学生的专业技能将会更加全面,从而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能力。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6)

注销地税步骤: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等待受理,已受理注销申请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及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文章屋网 )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7)

退运指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退运货物(4561)常用于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退运。该贸易方式不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需提供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原出口成品手册已结案而且退运产品不需再复出口,也可以选择退运货物贸易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有三个方面要求:第一,“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第二,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第三,“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运货物已结汇,需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税的,要先补缴税。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员在退运货物到货前完成以下手续:一般常规报关资料,如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报关委托书等;出口货物核销单;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黄色;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税务局、工商管理局)原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绿色;或出口商品已核销证明(外汇管理局);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退运协议(正本);情况说明正本;原出口合同;其他单证(外包装证明,是否含有木质)。官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明和正本提单。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退运回来只能按贸易方式“退运货物”来申报。

报关行或者货运公司接到退运货物报关业务后,报关员首先要审阅单证是否齐全,然后制作报关单、打印并向海关发送电子单据报关;于电子申报之日起10天内到现场,海关接单,审单没有问题,放行结关。通常退运货物海关必查验,根据安排的查验计划,到货物所在地港区码头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单、货相符的放行,单货不符的问题单证处理好后放行。

(三)办理商检手续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需法检请提供情况说明(商检用)官方出具的检测报告退运货物检验的程序:进出口贸易关系人向CCIC公司提出书面检验要求,并提供以上所述文件。货物到港后,货主或其人应协调海关和CCIC公司共同开箱验货;CCIC公司开箱后根据前期沟通情况和货物情况决定抽样现场检测,抽样送实验室测试或掏箱清点货物等检验方法。CCIC公司核查文件无误后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四)退运货物报关单填制

退运货物制单要点: 贸易方式:退运货物 4561;征免性质:其他法定 299;征免:全免 03;用途:其它 11;关联报关单号:原出口报关单18位条形码编号 ;原产国:中国 142;备注栏:核销单号、部分退运还是全部退运、退运原因。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五)办理货物退运核销

出口未收汇退货: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出口已收汇退货:对于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实或已补税证实。对于已收汇尚未办理核销的: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发生预退税的,还要同时提供未退税证实或已补税证实。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上交单,然后进口报关单在进口付汇交单,交单完5个工作日,在核销系统进行逐笔核销,用进口报关单来核销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用出口报关单来核销进口报关单上金额,结果就是进口和出口相互冲抵,相互核销掉了。再过5个工作日,打印资料后就连同进口报关单,核销单等资料送到外管局核销。

三、区分退运货物情况

(一)部分退运出口货物

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同时签发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

(二)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

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额手续。

(三)已收汇、已核销

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局盖“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人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

(四)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退税申请书》;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四、退运货物办理中面临的风险――照章征税

《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8)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其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开业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企业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2.纳税人住所和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属关系;

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6.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及执照有效期限和发照日期;

7.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8.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9.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10.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一次,每三年换一次。

二、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发生以上税务登记表中内容的变化,需在自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9)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6年至*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10)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是怎样的 新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取消了证件有效期,以往每3年一次的换证工作将不再进行,代之以不定期的验证。现在纳税人手里拿的还是1999年的税务登记证。北京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吕兴渭介绍说,取消定期换证,说明税务登记办法将做重大调整,这次换证后,今后就不再有这样大面积的换证。

到期后如何换证 可通过网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凡涉及纳税人税务登记中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可以从不需审核项目中进行变更;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属需经审核项目。纳税人须勾选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并认真对照填写变更后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会给具一份《税务登记变更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携带的资料等。纳税人可在2个工作日后,根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审验通过的可当场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并由税务登记部门打印《税务登记变更表》给纳税人。对于原税务登记证内容有变的,可当场 换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如今取消了有限期,而且以前的证件到期后,可通过网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纳税人税务登记中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可以从不需审核项目中进行变更。

(来源:文章屋网 )

税务注销申请书篇(11)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Ⅱ号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11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关于11号公告执行时间

11号公告是对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苴执行时间应与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2号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12号公告中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H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2号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12号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12号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12号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朋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6.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12号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12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12号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12号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略)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略)。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税总发[2013]17号,2013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