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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人员研判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8-20 05:44:24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1)

汉代的县级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一直都很困难,原因是缺少这方面的足够文献。由于居延、尹湾、敦煌等汉简的陆续出土,才使得这方面的研究有可能沿续下去。作为附属于行政制度的县级地方司法制度研究更是困难重重。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是就地方司法制度中的某一环节某一部分进行个案研究,如诬告、证据、乞鞠等。本文目的意在前人分散研究的基础上,对县级司法制度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便对汉代最基本审级的司法状况有大致全面的了解。

一管辖范围

汉代的司法审级层次有三级,基层审级是县或侯国,然后是郡或王国,最高级是中央,中央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负责。此外,承相御史以及皇帝都有审判大权,但这些都属特别管辖的范围。县或侯国是否为基层审级?学术界持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乡音夫具有审判权,说明汉代第一审级应从乡开始。其实,判断一个司法主体是否具有作为一个审级的资格,首先要看这一级的审判决定是否可以在一定范围、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即该级别的司法官吏是否有结案的权力。其次,该级审判组织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并承担行为责任。汉代的乡不属于国家的一级地方政府。正如严耕望先生所说:“乡亭吏亦即县廷吏之出部者耳。乡是县级政府延伸的“派出机构”。最近出土的尹湾汉简《吏员定簿》部分,明确地把乡亭官吏编在县级行政部门内,也说明了乡级官吏的性质川。乡官虽然也可以在县廷的授权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进行审理,但不能自行结案,裁判权在县廷。从《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中判例来看,乡音夫审理的案子还是要交给居延县廷来决断。

汉代的基层县级行政单位除县外,还有邑、侯国等,其行政建制和县是一样的,只不过后者是公主、皇族及功臣的封地。在封地里,掌握治理大权的是相当于县令长的邑令、侯国相等。本文为方便起见,在行文上只以县为准。

汉代县廷是基层法院,它主管的是一审的案子。汉代的县令对治下的编户齐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如董宣为洛阳令,当场处决湖阳公主家奴田‘盆宜传’;美阳令王尊射杀不孝假子[6]王薄传令黄昌对盗其车盖者更是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县廷既然对于本辖区内平民死罪类的刑事案子都有管辖权,那么,从这个角度讲,一切有关平民的民事案子都可由县廷来审理。

如果当地的地方官崇奉儒学,十分注重教化的功能,他们对于民事经济类的纠纷,大多采用史称“息讼”的调解方法。两汉有许多循吏专以息讼而自称,且以调解不力为执政失败。比如,后汉的鲁恭在受理一桩争牛的案子时,因为当事人不愿接受他的调解主张而痛叹,“是教化不行也”,居然闭门不理政事婚恭传。

民事案的基层管辖是县廷,审判的机构应该是县廷。但如何看待一些乡官也参与审理的现象呢?比如上文引用的候粟君与寇恩之间的债务纠纷。其实,最初接手案子的仍是县廷,只是因为轻微民事案子对统治秩序影响关系不大,故交由乡官审理,但判决权仍在县廷手中,乡窗夫的审理结果要上报县廷。但该案的最后判决是在太守府,这是不是又否认了县廷的结案管辖权呢?当然不是。而是因为案子又被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上诉到郡府。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有的学者把太守结案看作二审。我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是作为二审的太守府自始至终都没有直接审理案子,只能视为发回重审。因为案子到了郡这一级,所以,居延县廷对此案也无终裁权,而是把由乡官调查审理的结果附上县廷的拟判,交由郡守判决。按现代诉讼法学理论来看,至少县廷不应该又把案子打回,继续由乡一级司法机构负责。对于重审的案子,只要原告不再上诉,县廷就可结案,但在汉代不是这个样子,不管多少级司法机构参与审理一件案子,终决权一定在较高级司法机构手中,只要当事人不再上诉。汉代也没有二审终审的概念,案子可以一直上诉到皇帝那里。

汉代司法管辖范围,主要是地域管辖,一般行凶、杀人、抢劫、盗窃等普通刑事案都以案发地为管辖原则。《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记载的大多是秦代的办案程序。有一些案例记录,某地一件凶杀案或是抢劫案发生后,首先接手的便是当地县廷,现场勘察的任务是县里派去的令史主持的川。现在的问题是秦律的程序规定是否适用于汉律。沈家本说:“萧何于是采撅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其三章何所增,其六章即李惶之《法经》也。是汉法亦本于李惺而参之以秦法,非取秦法而全袭也。汉初改秦法,主要删改的是秦法中的实体法部分,没有改动有关司法程序的部分,所以秦律的程序规定应该也适用汉代。江陵张家山汉简《奏漱书》中“不知何人刺女子蟀最里中”一案案发后,里典告到县廷,县“即令令史顺、去疚、大口固追求贼”。此案据考证是秦代的案例,但却作为西汉地方官的司法参考文献,说明秦汉诉讼程序应该是大体一致的。

对民事、经济类的案子审理,汉代采用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籍贯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告籍贯地为准。如果被告长期远离籍贯地,就只能以他的经常居住地为准。《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一案中,被告寇恩原籍是颖川昆阳市南里,但由于诉讼发生在他客居的居延县,所以候粟君与寇恩之间的民事纠纷,便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居延县受理。

某些疑难重大的案子,县廷不敢冒然结案,会通过“奏漱”程序向上级官府申报判决。“县道官狱疑者,各漱所属二千石,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困删法志)。这类案子虽然仍是县廷的管辖范围,但实际上是由于移送管辖程序的介人而改变了案件的管辖性质。早在秦代,谋反、叛乱等威胁到皇权及国家政权安全的案子,也往往都由中央直接处理。

专属人身管辖的案子,如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诸侯王、列侯等贵族的犯案,县廷无直接审判权,汉代法律赋予他们“先请”权。对宗室的诉讼,汉法规定,“若有犯法当隽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阁‘百官志’。

县令长自辟的官吏,在县的司法管辖之内。县令长自辟的官属包括了除县垂尉之外的所有县廷属员,如主簿、功曹及列曹等。如崔瑞德所说,汉代“任何部门的一个首长同时也是他所辖下人员的主人和法官”,“一个地区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他们所管地区的惟一法官帕。〕。

二告诉及受理

汉代的县廷在依据法律审理案件时,遵循着一整套既定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形式。诉讼程序的开始乃是立案。在汉代立案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告”;二是官司纠举;三是自告。第一种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告发、控告或报案,这是诉讼中最常见的案源。汉代有关文献中往往称“告勃”。关于“告幼”,学者们有众多的解释,告的争议不大,主要是劫,沈家本认为:“劫有三义:上对下曰幼;两人相对之词曰幼;《周礼》郑注‘要之’之词曰勃。”阳〕虽然各家解释不同,但大都是围绕沈氏的三种释义展开。有的学者认为劫是“上告下,即指一切官吏请示司法处理的诉讼行为,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如果缺乏这种程序,则将视为违法”[lj。有的学者认为幼即“案举犯人”,它包括二个过程,即先案后举,要发现犯罪事实或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后,由有权查案的机关审查案件材料,揭露和证实犯罪人,然后根据查获的证据材料,向司法审判机关指控罪犯成立某罪。

根据汉代史料来看,“幼”的对象大多都是公职人员,因此有些法制史教材认为“劫的本意也许是指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对有犯罪嫌疑的官吏(公职人员)提起诉讼城‘2〕。但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如西汉尹赏在担任守长安令期间,他安排户曹椽史及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任人杂举长安不务正业、行为不端的少年子弟,然后大加收捕,“皆幼以为通行饮食群盗”困‘尹赏传’。看来对普通人也可用勃。这里的“幼”明确地告诉我们,它是经“杂举”立案后对案犯定罪的“起诉”,不属于立案。如果我们把“勃”理解成是官府受理案子后,最后交付正式审讯时的诉状,这两者的区别也就廓然明了。

“告”是县廷管辖下提起案子的主要来源。我们可以根据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把告分为四类:一,告案人与被告人并无利害关系,又无明确的被告对象的,如目击人报案,比如秦简中“经死”一案属于第一种;二,告案人本身便是受害人,但无明确被告对象的,如受害人报案,奏漱书中的“不知何人刺女子蟀最里中”一案属于第二种;三,告案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但有明确的被告对象,如告发、告密,“其见知而故不举幼,各与同罪’心3〕,又如汉武帝时国家专门鼓励告发的“告缉令”也属此类;四,告案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又有明确的被告对象的,如控告,秦简中“告子”、“默妾”、“告臣”等,以及奏诚书中的“大夫禄买蟀”等。当然这些类型的“告”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来进行。由于告的种类不同,所以它们引起的诉讼程序也多少有些不同。

汉代的法律对告有一定的限制。一是严禁诬告;二是亲子间不得相告诉。沈家本说:“诬告为害人之计画,汉法重之,即八十以上之人亦不在勿坐之列。’)[s〕诬告得反坐其罪,汉代多有因诬告而获罪的记录,如长沙刺王建德、中郎渴者张由、彭城国相赵牧等。①连高官显贵都会因诬告受惩处,可想而知,一般平民更是难逃其罚了。

汉代正是儒学勃兴的时期,也是古代礼与法相融合的时期,许多实体法都渗人了儒礼精神而发生变化,汉代程序法也受到一定影响。其中“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便是最大的变化。秦人重法,提倡告奸,无论亲疏。汉人重礼,提倡“尊尊”,一些信奉儒家价值观的官吏判案,便不断把这一原则引人司法领域中。宣帝时最终以诏令的形式肯定下来②。如果有人违背这个原则,反而会被治罪。西汉衡山王太子因“坐告王父不孝,弃市”[6]‘衡山王踢传’。

特殊刑事案子,地方官吏亦有一定的裁决权,如汉代的不孝罪。后汉时,有陈元之母告子陈元不孝,接到案子的亭长仇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没有正式受理 ‘仇览传’。

其次是官司纠举。县廷的任何公职人员包括县令都有提起案子的职责,但通常提起案子的是一些固定的部门。汉县廷之下具有这种职权的主要是县尉、游徽、亭长、乡里的乡音夫、里正等,还有关卡、传舍、市场的主管人员。这些机构的职责之一便是维护地方治安,有的是四处巡逻,比如县尉、游徽;有的可以盘查监视路人,比如亭吏、传舍吏、守律吏、市椽;有的是作为普通居民区里的负责人,如里正。他们只要在其辖区内发现案情便会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逮捕作案人,最后把案子和犯人交到县廷,由县廷受理。只要不是直接负责司法审讯的官吏纠举,任何由以上部门举告的案子都要经过县廷的表态,是进一步侦查,还是直接审讯。奏漱书中“黔城旦讲乞鞠”一案最初就是由亭吏庆盘问卖牛人毛而怀疑其有作案的可能性,然后向雍县提出,最后通过审讯才定罪[9]。因为报案的是公职人员,所以他们在上报的时候要采用书面形式,如“不知何人刺女子脾最里中”一案中,里典赢的告词就把具体的案发经历加以描绘。在此案中,里典只是告案,称不上起诉,而起诉是从狱吏查出真凶时,才算开始。这也说明,官司纠举案中,无明确被诉对象的算不上起诉,只能称作立案。

最后一类较常见提起的是“自告”。汉代的自告相当于今天的投案自首,秦简中有各种关于自告后减轻罪罚的条文。汉代虽无明文,但汉承秦制,应该也有类似的规定。《汉书》中有一些“自诣吏”、“自言”及自告的例子,如淮南王家承伍被、衡山王太子孝、候史昊等。根据史书所载,汉代对自告的案子有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如“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衡山王锡传。但是,司法官吏也完全可以无视其存在而不予理会。然而,许多犯人为求减免罪,仍会自觉投案。有些特殊的自告,即使是杀人重案,官府也可以不受理。如后汉张欲为守皋长时,县里有人报父仇而杀死仇人,自告其罪,张欲不一予受理(张禹传)。

综上所述,汉代县廷的司法程序,首先应是立案。案子被以种种形式提交到县廷司法机关,待县廷作出立案的判断后,才会正式启动书面起诉的程序。

三逮捕与审讯

汉代审理案件称作“断狱”或“鞠狱”。对审案最富实质意义的是逮捕和审讯两个环节。

无明确被告的案子要经过一番辛苦的侦查取证工作,直到找到了作案人,这种情况下的案子实际上是审讯和侦查结合在一起,破案相当于审讯。“不知何人刺女子脾最里中”一案中狱吏通过侦查破案。重事实而轻程序的汉人完全可以据此作出判决。

有明确被告的案子主要是通过审讯进行,在审讯前必须逮捕人犯,没有例外。有关当事人也会被收押,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人也会被捕,比如证人及案犯亲属等。

官府进行逮捕需不需凭证,颇有争议。有的学者根据奏漱书的记载如“公梁亭校长丙坐在颂系,毋系碟,弗穷讯”的材料认为,汉代逮捕罪案嫌疑人要有系碟出示这一合法程序。碟书是汉代公用文书格式的一种,它可以“广泛用于验问、责问,用于名籍登录,官吏升迁任免,也可用于法律文书、财物管理公文等,可用于下行文书,也可用于平行、上行文书’,。从性质上讲,此处的系蝶可理解为逮捕文书。但是,更多的史料显示,官吏捕人,往往是无证逮捕,许多甚至是突击逮捕。在县级管辖下,有权逮捕人犯的主要是县令、县尉,以及巡视监禁乡里行人的游徽、亭吏等,这些执法吏一旦接到报案,或是发现案犯,就会立即出动,逮捕有关人犯。如县令王尊一听到有某女子告子不孝,立即派人收捕被告川‘王尊传’。又渭城令胡建亲率吏卒围捕杀人的公主家奴川湖建传’,而西汉的户墉亭长虞延率吏卒突人王莽贵人魏氏家中收捕宾客闹(延传等等。在这些捕人的案子中,都没有向被捕者出示系碟。

还有,汉代法律规定不得擅入他人住宅。居延汉简记载:“捕律:禁吏无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人室律从事。试论,如果是官吏缉捕人犯,算不算是“有故”呢?如果没有系碟,又算不算是“无故”呢?法律没有明确提到这点,实际上是默认了官吏捕人为有故,至于有没有系碟,并不重要。我想其中的原因是,对于一般平民,执法吏是可以直接收捕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却需要正式的文书,但这只是假设,因为对于官吏逮捕平民需持文书的观点证据也不足。此外,可以从古代公用文书的性质角度来分析,汉代官僚体系中公职人员之间的行政联系,主要是通过文书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逮捕,出具正式的文书,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对于普通平民,用系碟,即用文书去征求他们对逮捕自己的同意,这在官贵民贱的汉代,是不可能的。

县廷审理的对象若逃往外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逮捕便要有正式的文书,因为县廷无权向外县缉捕令,所以他只能通过上级郡府或都尉府来。若是全国或跨郡范围内的缉捕,则要报中央,由中央通过下诏的形式传达到各地,汉代称之为“诏所名捕”,这类缉捕都是针对大案要案而的,居延汉简中有大量这样的例证①。这种文书不能理解为是官府捕人时的凭证,因为文书针对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而不是案犯。同样,各县官吏有义务接受协查要求,共同缉捕要犯。居延汉简中有许多关于要求地方协助缉捕罪犯的记录,可以证明这点。

在追踪捉拿逃往外地的人犯时,县廷可以委托当地司法机关代为逮捕。根据出土汉简可知,本县可以有权就某事发文书给外县的机构,如悬泉汉简记载:“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渊泉垂光移县泉置,遣厩佐贺持传车马迎使者董君赵君,所将客柱渊泉。留察菱,今写券墨移书受簿入,二月报,毋令谬,如律令。”,’〕这里不妨作个推论,如果渊泉县需要效谷县地方机构给予司法上的协助,是可以通过文书请求的,从而免去了程序上的繁琐。有些时候,管辖某案的本地司法机构有可能直接派吏员到外地捉拿犯人。阁(吴佑传)

人犯被捕关押,审讯工作即全面展开。“五听”是最主要的审问方式。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它强调的是审讯官吏在审讯人犯时,要调动其所有的注意力来对犯人的一言一行观察,注重审问技巧。在“五听”的基础上,法官可以根据观察到的情况决定是否对案犯拷讯。汉简《奏漱书》案例十七中审讯盗牛贼毛时,先洁讯,又碟答,等到有关人犯口供一致时,才确定罪状,作出判决。其中感觉不出审讯人员如何精心讯问,提到野蛮的拷打却比较多,以至“碟答毛背臀股,不审伐数,血下污地”。实际中,一件案子决断用的证据往往都是通过拷打的方法获得的。

在审讯过程中,证人也难免受拷打之苦,汉末有郭政杀人案,证人冯谅因为在作证时被拷打,结果“(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胡质传)。拷讯在司法审判上的弊病,汉人路温舒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由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路温舒传)。但它仍是汉代官吏司法审判的最基本方式。

案件的审结和县令长的个人素质及能力密切相关,有些县令会把审案的注意力集中到搜集证据上来,比如,派人认真勘察现场,进行罪物化验,私下走访调查,重视证人证言等。根据云梦秦简的记录来看,秦司法办案人员是有较高的侦查验证技术,其中的验尸、验伤、化验证物的水平都较高。①有治绩的官吏注重多角度取证,自然可以少些冤错案。遇到无法取证的案子时,有些官吏为了快速结案,争得好政绩,便只有一味动刑。至于一些昏馈贪枉之官,更是一味迷信拷打。汉代采用典型的纠问式审判。司法官吏一手包办调查取证的工作,被告方没有为个人辩护的权利,诉讼当事人不得互相质证。一切都听凭审判官吏的个人意志和经验。这是汉代审判制度的一大缺点。

四其他诉讼制度

汉代司法审判程序还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如爱书、证据、乞鞠以及监禁等,均构成了汉代县级管辖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代诉讼的过程一般会用司法文书记录下来,这些司法文书统称为“爱书”。根据出土文献分析,爱书可分为诉讼爱书和非诉讼爱书,例如居延汉简中出现的“秋射爱书”,“择马病亡爱书”,“戍卒病亡爱书”等显然是报告性质的文书,属非诉讼类的。这些文书在一定的前提下也可当做诉讼爱书,如某士卒已经病亡,假设出现了与该士卒有关的法律纠纷时,如继承、逃亡等,这份死亡爱书便起到证据作用。诉讼上的爱书是指在司法诉讼中所有由官吏们记录而成的司法文书的总称,它包含司法机关记录下来的当事人的诉状、口供、自辩书以及司法检验报告,还可能包括宫府判决及综合案情向上级部门递交的汇报等各种文书②。关于证据制度,除口供外,其他主要的证据还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的作用,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及江陵张家山汉简都有大量的记载,这里主要讨论证人证言。

汉代严禁证人作伪证。司法官吏每在讯问诉讼参与人时,就要把“证不言请”律向他们宣读。如著名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案,“都乡音夫宫所移甲渠候书如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藏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人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爱书验问。又悬泉汉简,“五凤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平望士吏安世敢言之,爱书;戍卒南阳郡山都西平里庄强友等四人,守候中部司马承仁史承德前得毋贯卖财物,敦煌吏口证财物不以实律办告,乃爱书。强友等皆对曰:‘不贯卖财物’。敦煌吏民所皆相辜证任,它如爱书,敢言之”。这里的作证行为都属于自证,因为作证的是当事人。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的陈述不构成伪证罪,只有证人作证不实才能构成伪证。汉代法律以诉讼当事人陈述为作证,所以这条法律应该也适用证人。居延汉简:“史商敢言之,爱书:郭卒魏郡内安定里霍不职等五人口口口口口敞剑庭刺伤状,先以‘证不言请,出人罪人,辞……乃爱书不职’等辞,县爵里年姓各如碟。不职等辞曰:‘敞实剑庭自刺伤,皆证所置辞……”,这里的霍不职等人便是真正的证人,司法人员在讯问时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当事人自证声明是一样的。

汉代法律对证人的资格亦有所限制。如某些案件中的亲属回避以及年龄限制等。

审判程序的结束是司法宣判。如果犯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有机会在“读鞠”即宣判后,“乞鞠”重审。“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用完乞鞠的程序仍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如果县令觉得案子确难判决,便会将案子上报到郡府,由郡府裁决,即诉讼的“奏漱”程序。这种情况已经属于郡的管辖范围,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关于读鞠、乞鞠,一般认为,“读鞠”即宣判,“乞鞠”即上诉。乞鞠是不是一种上诉程序?问题可能不是这么简单。依法理而言,如果判决生效执行,便不存在上诉了。然而,奏诚书案例十七中乐人讲的乞鞠一事就是发生在判决执行之后。《周礼·秋官·朝士》中“凡士治有期日”引郑玄注:“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鞠。”这里的论决应该是判决完毕,由于对未生效判决的申诉与对已生效判决的申诉界限区分不清,没有明确的对已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所以我们不能去断定这种论决到底生效了没有。汉代的生效的区分似乎是看它是否已经定判,而不是看它是否已经执行。如果说以三月为生效期限,那么,乐人讲就不应该去服刑。如果说乞鞠是判决拟定前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也难成立,因为乐人讲便不是这样,它已经去服刑了一些时候。所以上面引文中的“狱结竟”应看做是案子定判,然后呼囚宣布,这时该犯人在三个月内有乞鞠即边服刑边申诉的权利。

虽然囚犯有乞鞠的权利,但在实际中,不是每个囚徒都能享有这一权利的,如大臣张敞因怀愤,便快速审定冒犯他的捕贼椽絮舜,马上处死,这里就没有给他乞鞠的机会。

监禁制度也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如国外学者所说,“早期中国人……不知道把监禁作为一种惩罚,监狱是用作在审讯过程中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者或罪犯的地方”。所以汉代的县狱里经常关押着大量的囚徒,这些囚徒都是待判的犯人或被告,其中也有案犯的亲属及家人,甚至还有证人。汉代对拘押人犯没有法定的期限,只要案子不决,便会一直关押下去,而且饱受折磨,监狱常常成了汉代司法诉讼中最黑暗的地方。两汉酷吏更是为所欲为,尹赏为长安令,“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现,皆相枕藉死’,[6〕‘尹赏传)。后汉的缪形为其县令作证,因而下狱,“掠考苦毒,至乃体生虫蛆,因复传换五狱”旧‘缪形传’。很多犯人常常等不到判决便已一命呜呼。因此,两汉的一些良吏注重改善狱囚待遇,如后汉的鲍显、虞延、钟离意等。而在行政监督制度上,上级在考核下级官吏的政绩时,“狱空”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长期统一的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自汉以后直到清季,司法制度虽有一些变化,但基本方面如县为基层审级,刑事案中以案发地为管辖原则,行政司法不分,对诉权的限制,审判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证据的使用等等,都相对稳定。因此对汉的司法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汉代的诉讼状况,也有助于我们把握整个中国封建时期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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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2)

在反腐风暴持续的当下,举报信的内容看起来触目惊心:2015年年初,为了当县委书记,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县长张宏志给临汾市委书记罗清宇行贿了价值200万元的字画和20万美金,另向推荐考察张宏志的临汾市委常委们各行贿5万―10万元。

反腐高压下,山西真的还有如此明目张胆的贿选?一封匿名举报信引起的官场震荡,由此开始。

“这种大环境下,还有人敢顶风上?”

2015年5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收到了一份举报信。信的内容直指山西省临汾市多名厅处级官员涉嫌一起贿选。资料显示:匿名信除了举报张宏志向临汾市委书记罗清宇和多名市委常委行贿外,同时举报张宏志有生活作风问题。

此时正值张宏志拟提拔为县委书记的公示期。2015年4月14日,临汾市委组织部了《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称,1964年出生的襄汾县县长张宏志被确定为县(市、区)委书记人选考察对象。5月5日,山西省委组织部也了公示,称张宏志拟任县(市、区)委书记。

抓了这么多高级别官员,罗清宇和临汾市委常委们还有这么大胆子?看到举报信的多名山西官员表示,得知举报信内容后十分震惊。此时的山西,已有7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包括4名省委常委。山西共辖11个地级市,截至当时已查了4个市委书记。

举报信是从北京寄出的,除了寄给王儒林、山西省纪委、山西省委组织部外,也同时寄给了中纪委和中组部。2015年10月,王儒林在一个内部会议上透露,接到匿名举报信后,山西省委责成山西省纪委查清楚。

“举报不属实,属于诬告”

张宏志被举报贿选的消息,也传到山西省委组织部。2015年4月,山西省委组织部一名厅级官员介绍,当时山西空缺15个县委书记岗位,这些空缺至少有8个是因为原县委书记违法违纪被查出现的。廉洁,成为经历过塌方式腐败后山西选拔官员的第一标准。

为防止带病提拔,山西此轮选拔县委书记与过去还有不一样:全程差额,全程记名推荐,全程廉政审查等。“你推荐的县委书记将来被查出问题,推荐人都要被追究责任。”山西省纪委一名官员说。

5月,经过了山西多个部门多番调查的张宏志被任命担任山西夏县县委书记。“经过调查和研判,匿名信对张宏志行贿市委书记买官的举报不属实,属于诬告。”山西省纪委一名官员介绍。临汾市纪委副书记樊奋强介绍,虽然有匿名举报,但张宏志还是通过了组织部和纪委等部门严格的审查。

2015年9月,上级部门基本认定对张宏志的匿名举报是诬告。匿名信被转给了临汾市纪委。查出匿名诬告者是谁,成为临汾市纪委的一个任务。

“坚决要查处这种诬告”

诬告给官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临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予强介绍,过去不少官员深受诬告之苦。一旦有人要被提拔,就有人写举报信。收到这些举报信,纪委研判后一旦找干部谈话,“某某某被纪委调查”的消息就会传开。即便被举报的干部根本不存在举报中的情况,也会给他造成不好的影响,他本人也觉得很委屈。

诬告还可能导致一个官员的提拔受阻。“过去,有的干部准备提拔,就有人写信告。一告,这个干部就放放吧,这一放就把人家给耽误了。”上述山西省委常委说。

王儒林在一个内部会议上公开表态,“对于匿名诬告、制造谣言这种歪风邪气要坚决压制下去,决不能让诬告陷害、制造谣言在山西横行,如果还有这样的问题,我们照样严肃查处,省委一定要还干部清白,一定要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随后,山西省纪委对是谁诬告张宏志做出了三种可能性分析:第一种是与张宏志有竞争关系的官员;第二种是对临汾市委班子不满的官员,可能是被处理过的官员;第三种可能是与张宏志有过节的官员。

临汾市纪委也做出了类似的研判。临汾市纪委副书记樊奋强介绍,临汾纪委研判认为后两种可能性更大,经过细致调查,一个曾被临汾市纪委处分过的当地处级官员成为重点嫌疑人。

“给官场上那些爱乱告状的人一个警告”

樊奋强说的人,叫常引根,曾担任临汾市文物局局长。2013年,临汾市纪委接到举报后曾查处常引根在担任文物局局长期间私设小金库、工程不招投标、擅自处理公房、擅自以解决班子成员交通问题为由购买两部车、挪用专项资金40万元等问题。“当时,常引根受到撤职并两年的处分。”樊奋强介绍。

常引根不仅符合因受过处理心怀不满的条件,还符合与张宏志有过节这一条件。11月23日,临汾市纪委处级官员、常引根案调查组组长汪俊介绍,常引根曾与张宏志在同一个单位搭班子,并有矛盾。

2003年左右,常引根时任临汾市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因一把手空缺,常引根主持工作。当时,张宏志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正科级,是常引根的下属。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张胜来证实,常引根与张宏志共事仅几个月,不久张宏志调任临汾市外经贸局担任副局长。但是,张的工资关系尚未转走,常则擅自通知临汾市财政局停了张的工资。有一天,张宏志为工资的事找到常引根理论,两人发生了冲突。“没有打起来,但他俩声音很大,我听到后去劝了一下。”

临汾市纪委纪检监察五室副主任刘兵,曾找张宏志做过调查。张宏志称,当年常引根经常挑拨他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也认为常引根就是匿名诬告者。

2015年8月1日,再次接到举报的临汾市纪委将常引根。经临汾市纪委调查,常涉嫌在一项工程中向一家企业老板索贿300万元的事情,其中200万用于给其妻妹买房。被调查时,常引根、其妻、妻妹名下共在北京、天津、海南、河北等地拥有11套房产。

汪俊还发现,张宏志与常引根另有矛盾。常引根索贿涉及的“丁村博物馆”项目,在张宏志担任县长的临汾市襄汾县境内,两人为这个项目也曾有过工作上的分歧。

汪俊接手常引根案后,2013年曾处理过常引根的同事就告诉他,常引根在期间爱下跪,动不动就给办案的纪委官员下跪。

由于担心直接问常是否写过诬告信其不会承认,汪俊决定委婉地试探一下中的常引根,“老常,你以前有没有向组织反映过别人的什么问题?”常引根爽快承认,“写信举报过张宏志。”汪俊问,“那你举报说的这些事,是你参与过还是听说的?”常引根说,“写着玩的。”在一份亲笔写的书面材料中,常引根承认,“信的内容是胡编的,道听途说的一些事凑合起来的。”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3)

关爱到位,认真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回访工作:他要求每一名少审法官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中注意关心爱护未成年被告人,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同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更是细心。他承办的少年犯贾某等人抢劫一案中,考虑到贾某正在高三就读,正是高考前的冲刺阶段,如果判了实刑势必毁掉他的一生。通过走访、调查贾某就读学校老师及同学,他了解到贾某平时学习刻苦,因一时冲动,寻求刺激而结伙抢劫,有挽救余地。遂联系贾某的父母、班主任,帮助他们为贾某制定了帮教计划。对贾某宣告缓刑后,王庭长亲自将他送返所在学校,校长被感动得连说几句“王庭长真有爱心呀!”

他创新的帮教网络,为在押、服刑少年犯送去了关爱和体贴。王琪琳自任少年审判庭庭长以来,注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的研究,他取得市人大、政法委的支持和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创立了帮教体系,在共青团、教委、关少工委、妇联等单位聘请了若干名社会调查员参与对少年犯的调查、帮教和回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到看守所看望、慰问在押少年犯,给他们送去法律书籍、毛巾、香皂等物,并与他们交流心得,安抚他们幼小的心灵,达到了感化、挽救的目的。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4)

为全面了解全镇村级党组织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升基层组织战斗力,助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工作。现就开展村“两委”班子运行情况分析研判制定如下方案。

一、研判对象及研判时间

(一)研判对象。各村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时限要求。从7月8日开始----7月底结束。

三、研判重点及内容

(一)对村“两委”班子研判。重点就村党组织班子结构、整体功能、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摸排,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对班子建设作出中长期规划。

1.结构分析。村“两委”班子职数配备情况,年龄构成、政治面貌、学历、性别、群众认可度及整体结构情况等,研判班子配备是否合理。

2.能力和工作成效。在党建、环保、扫黑除恶等履职情况。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党委政府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等。

3.廉洁自律。以巡察反馈为主,项目建设、落实财政补贴、严格财经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看涉农补贴资金是否存在冒领、虚报、克扣、挪用、截留以及优亲厚友、发放不及时等现象。

4.群众评价。主要看村“两委”班子政治表现、带富能力、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情况,重点看村“两委”班子是否自觉主动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三会一课”是否执行到位;村“两委”班子成员服务群众意识强不强,是否存在“官僚作风”问题,处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建立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群众是否满意村“两委”工作等,研判班子的口碑形象。

5.存在问题。广泛深入查找村党组织班子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对涉及“村霸”现象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提前预知、预警,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镇组织人事办。

6.整体态势评估。对村“两委”班子发展趋势作出良性上升、平稳发展或潜在下滑的判断。

(二)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文书研判。重点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个性特点、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研判,对人员调整做出妥善安排。

1.个性特点分析。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文书的年龄、学识、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精神状态进行分析。

2.履行职责评估。对工作思路、工作实绩、工作作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对照竞选承诺,评估完成情况。

3.存在问题研判。要对存在或者潜在问题认真剖析,重点

研究,找出原因,积极整改。

4.整体评估。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工作

能力和履职情况作出好、一般或差的判断。

(三)深入排查”村霸“问题线索。各村要结合此次研判工作,排查和掌握可能涉及”村霸“问题的相关线索及时上报镇党委。

(四)后备干部挖掘。经过研判,看班子是保留或是采取“一肩挑”,如果采取一肩挑,请提出建议人选。

四、研判方法及程序

镇党委成立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9个研判组,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统筹抓好研判工作,各驻村干部任成员,具体负责抓联系村研判工作的落实。本次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与研判工作会范围相同。谈话内容除研判工作主要内容外,主要是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履职成效、作风表现和群众评价,听取对村“两委”的意见建议,要重点听取对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分清哪些干部评价好、各方面表现突出;哪些干部公认度不高或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贫困村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听取对第一书记的评价。每个村个别谈话不少于10人。

(二)实地走访。主要对个别座谈中评价好和评价不高的两类干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对评价好的干部,要在实地走访中详细了解其政治立场、价值取向、能力素质、工作实绩、性格气质、群众口碑、兴趣爱好、优缺点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核实在座谈中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对评价不高的干部,在实地走访中要仔细核实相关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对一时难以弄清的问题,要书面报镇纪委调查并给出明确意见。

(三)撰写结论报告。调研结束后,各研判组要对村“两委”班子运行情况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贫困村第一书记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结论性报告,提交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报告要对村“两委”班子调整提出初步意见,分析比较提出班子成员中表现较为优秀和人岗相适度较低的人员名单,摸清楚村“两委”干部能够“一肩挑”和后备干部情况。

(四)镇党委研究。以党委会形式,对各研判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一个村一个村地进行研究。针对村党组织班子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制定整顿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对已确定的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要摸清整顿进度和整顿成效。针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明确“巩固提高”“思想转化”“培训体能”“调整撤换”等意见,对可进行思想转化的由镇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促进思想转变到位,工作提升到到位;适合一肩挑的村采取推行“一肩挑”,按程序启动。

五、组建研判工作组

第一组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二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三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四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五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六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七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八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九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六、工作要求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5)

“各位先生、女士,时间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我想我们应该重新开庭来审判这个案子……”

亨利克先生巧妙地把故事引到了现实之中。孩子们群情激昂,全班二十多个孩子都进入了历史的角色:证人、被告、检察官、被告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

矿矿很荣幸地当上了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这场历史性审判的主角,能不能翻历史的案全凭这位“大律师”了。

为了准备这场历史的审判,矿矿和他的同学们花了不少时间研究材料。

审判庭就设在天赋教育班的教室里。

法官当然是坐在审判庭――教室的正中。三人陪审团成员坐在斜侧面。别小看这个陪审团,根据美国的法律,有罪无罪全凭陪审团表决。O・J・辛普森的杀人案证据颇多,但陪审团表决他无罪,他就当庭被释放了,被告辩护律师的全部工作就是要说动陪审团。

站在教室中间的矿矿,开始为他的当事人――英军指挥官辩护。他的朋友德尔扮演英军指挥官。在“审判”开始之前,原告、被告双方都是背对背地准备材料的。律师的现场辩护完全靠准备的材料和随机应变。

第一个证人被传上法庭。证人说他当时确实听见有人发令,叫“开火”。

律师:“你当时听得很清楚吗?”

证人:“是的。”

律师:“你能告诉我,那个叫‘开火’的声音有没有口音?”

证人:“有。”

律师:“是英格兰口音,还是美国口音?”

证人:“是英格兰口音。”

律师:“请重复一遍,你听到的是英格兰口音,是吗?”

证人:“对的,我听到的是英格兰口音。”

律师转身向被告――英军指挥官问道:“请问,你是哪里人?说话时带有什么口音?”

被告用很浓重的爱尔兰口音回答:“亲爱的律师,我是爱尔兰人。”

既然是爱尔兰人说爱尔兰口音的英语,那当然不会有英格兰的口音了。这就像讲广东话的人说普通话永远有“粤”味一样。

律师仍对着被告问话,但已半侧过身看着陪审团:“你能对上帝起誓,你是爱尔兰人,说爱尔兰口音的英语吗?”

被告――英军指挥官又用浓重的爱尔兰口音说:“是的,我愿对上帝起誓!”

这是矿矿他们查历史资料知道英军指挥官是爱尔兰人后,故意设的圈套。为了取得更好的“笑”(效)果,还专门让扮演英军指挥官的德尔学了几句爱尔兰口音的英语。

被告律师赢了第一局……

又一个证人上来,说他看见这个指挥官挥动指挥刀,像是下令开枪。

律师:“当时现场的情况是不是很乱?”

证人:“是的,很乱。”

律师:“是不是有很多人向士兵扔石头?”

证人:“是的。”

律师:“当石头迎面飞来时,人的第一反应性动作是什么?用手去挡,对吗?但是,请别忘了,指挥官手里拿着刀,当他自然而然地挥刀挡石头时,可能就是你说的所谓‘挥动指挥刀下令开火’了!”

人们对律师的“狡辩”议论纷纷。

律师又问:“请问,当时英国军队排成什么阵形?”

证人:“半圆形,保护波士顿政府大楼。”

律师:“那好,我再请问,当时这位指挥官站在什么位置上?”

证人:“他站在士兵的后面。”

律师:“既然他站在士兵们的后面,他挥动刀来指挥,士兵能看见吗?”

证人耸耸肩:“可能看不见,我……”

律师:“既然士兵看不见,他又何必用刀来指挥呢?”

法庭哗然。

虽然律师有点强词夺理,但明显占了上风。

三个陪审团成员开始交头接耳。

人们议论纷纷。

法官拼命地敲锤子,试图恢复法庭秩序……

矿矿自信地认为,他的辩护无可辩驳地为那位英军指挥官正了名,并且至少已打动了三个陪审团成员中的两个。

他在等待着历史“翻案”。

谁知亨利克老师把陪审团叫出去嘀咕了几句,陪审团坚决地站在他们先祖的立场上再次宣判英军指挥官有罪。

当然,矿矿也没有因败诉而失败。亨利克先生为矿矿精彩的现场辩论打了个A+――超满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陪审团表决、法官宣判……孩子们认认真真地把这一历史的悬案重新翻动了一回。

正是真刀真枪地重现历史的审判――不是重演历史的“木偶剧”,使“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个教学活动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矿矿初中毕业后,亨利克先生请我们去他家吃法国火锅,我们也请他们一家来吃中国火锅(学生在校期间,师生间是不宜甚至不能互相请吃饭的)。就许多教育的话题,我们痛痛快快地聊了一次,其中当然包括这堂“重新审理历史悬案”的奇课。

我说:“这火锅的味道,谁也说不清,要是说得清,也就没味道了,所以说是其味无穷。为什么?太太们准备各种各样的‘材料’,我们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火候放入不同的‘材料’,而且各人煮的时间又不同……于是,产生了其味无穷的火锅。您的这堂‘重新审判历史悬案’的课,也有些像火锅,您准备好火锅的设备后,就由各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亨利克先生抿着嘴,点点头,很是同意我的“火锅理论”。

首先,学生获得的历史知识不是老师灌的(厨师烹调的),是学生自己主动获取的(各人自己煮的)。这正是“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的不同之处。由厨师给你煮,吃完了,接下来就得等厨师。由自己煮,煮慢煮快,全在自己的掌握之中。由老师灌输的知识,是死的,多少就是多少,不会自己增加。培养了自己获取知识的能力,江河湖海的鱼,尽在手中!

其次,学生通过研究历史悬案去学习和掌握研究的方法。查阅资料、筛选资料、对比资料、分析资料、发现问题、概括结论……掌握这些研究手段,就掌握了研究历史的主动权,自己能够研究历史。那么,历史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不但不由老师说了算,甚至还有可能为历史悬案翻案。

再次,天赋班的孩子由于自视甚高,自以为是,不善于与人相处。因此,学会与人共处,是天赋教育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把扮演“控”、“辩”、“审”、“判”各方的同学紧紧地吸引到合作的轨道上:怎么研究悬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如何辩论?……一个挑战性的问题,接着另一个更具挑战性的任务,使得孩子们应接不暇,全身心地投入到“翻案”或“维持原判”的合作当中。孩子们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与人相处,改善了人际关系。

另外,通过研究历史,有了一些自己的“干货”,但怎么把这些研究得来的得意之作发挥得更精彩,更有震撼力,这就需要辩论和演讲的技巧。孩子们通过一遍遍煞有介事的预演,培养了自己辩论和演讲的能力。

最后,把“书本聪明”变为“街头聪明”。“书本聪明”顾名思义只会从书本来,到书本去,是“书虫”、“书呆子”式聪明。“街头聪明”讲的是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聪明,强调的是实践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如果由学生各人写一份研究报告,甚至由小组写集体的研究报告,即使再加上到班上宣读,虽然也培养了获取知识的能力、研究的能力、合作的能力、表达的能力等,但总是觉得似乎少了些什么!

正是真刀真枪地重现历史的审判――不是重演历史的“木偶剧”,不是一张张重复历史的幻灯片,不是按照历史的剧本去一句一句重复死人说过的话;而是让学生重新再创造历史,使“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个教学活动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为学生必须要考虑如何运用研究的成果,如何使得研究的成果更有效果,如何出奇制胜,如何预设“陷阱”,如何活学活用、临场发挥……所有这些,都需要培养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的能力、实践的能力、创造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个教学活动,是一个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过程,是一个把“书本聪明”变为“街头聪明”的过程。

美国的教育,特别是天赋教育,非常重视培养孩子“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中国教育相比较,美国教育在重视培养孩子的“发现问题”的探索精神方面,更具匠心。

中国把大学本科毕业以后继续深造的学生叫“研究生”。把“研究生”直译成英文,美国人都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因为在美国人的概念里,没有哪个级别的学生是不做研究的。为什么在中国有“研究生”这种奇怪的叫法?就是因为过去一直不允许大学本科以下的各级学生做研究。美国人从小就鼓励孩子观察身边的事物,如种子的发芽、小草的生长、蚯蚓的爬行、太阳的起落……上了小学就开始大大咧咧地做研究。几年前,国内出版《素质教育在美国》,书中详细披露,在美国,8岁的孩子就开始做关于蓝鲸的研究,并且写研究报告,结果,全国一片哗然!当时,有人给媒体写信,不屑地讥讽:8岁的孩子写研究报告?不是儿戏还能是什么!

孩子做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发现问题”的探索精神和能力,主要还不是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6)

这则消息最终被证明含有大量不实和夸张的成分,但是报道已经给大量家具用品的企业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这些企业找到了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要求对此事进行仲裁。在该委员会的调解之下,涉事媒体进行了公开的更正报道和道歉,有些还向部分企业赔偿了经济损失。

成立于1981年的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Press Arbitration Commission,也译为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开创了世界独特的媒体纠纷解决制度。“自成立以来,我们委员会通过损害赔偿、更正报道、反论报道、无罪等方式帮助媒体侵权受害者得到补救。仲裁委的媒体纠纷制度是韩国特有的制度,被世界各国评价为对受害者和媒体都非常实用的制度。”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委员长权诚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目前,英国正在研究效仿韩国的媒体仲裁制度。在中国,就时代周报记者查阅的论文资料和网络搜索来看,关注韩国这种制度的人还不多。

随着经济活动的深入,媒体与企业因报道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仲裁制度的存在,在韩国,企业和个人与媒体发生纠纷后,除了诉诸法院外,还有另一种选择。

资金来自民众的电视费用

在首尔的中区,坐落着诸多韩国老牌媒体的总部,如《朝鲜日报》、《东亚日报》等,而言论仲裁委员会的总部大厦韩国传媒大厦,也在这里。

巧合的是,时代周报记者访问韩国时,韩国传媒大厦门口正有着一群示威者。大厦工作人员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他们并非针对媒体的报道,而是希望得到媒体的帮助,示威者还是抱着“要伸冤,找记者”的心态,希望扩大影响力。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韩国传媒业发展令人瞩目。《朝鲜日报》、KBS(韩国国际广播电台)、韩联社等不但均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媒体,作为全世界网速最快的国家,韩国网络媒体的发展也不容小视。在这种情况下,言论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言论仲裁委员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媒体仲裁与受害救济法》,其第7条第1项规定,即为了调解、仲裁及审议由于媒体等的报道或者媒介引发的纠纷,设立言论仲裁委员会。而该委员会目前有六大职能,分别是调解与仲裁媒体纠纷、审议选举相关报道、举办会议和发行刊物,更正劝告,运行媒体侵权举报热线和媒体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教育。

一旦有人或单位认为自己受到媒体报道的侵害,可以在知道报道那一天起3个月内或在报道发生之后6个月内申请调解,随后仲裁委员会介入纠纷,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就直接进行仲裁。

言论委员会本身是一个公共机构,也就是说,其并不受到政府的控制,但也不同于一个私人机构。“委员会的资金来源是韩国广播电视发展基金,其实通过收取电视费用而来的。所以这点能够保证其经济上的独立性。”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教育部主任沈荣珍教授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大法官坐镇保证权威

像沈荣珍这样的学者却任职在委员会,恰恰是这种媒体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以现任委员长权诚为例,这位看上去极为威严的老者并非仅仅是一位研究媒体的人士,他兼任韩国清州地方法院部长法官(相当于美国概念里的大法官)、首尔行政法院部长法官以及韩国宪法裁判所部长法官。而在言论仲裁委员会做裁判,只是他的兼职而已。

“其实对于裁判结果,我们只能进行劝告,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言论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韩慧渊对时代周报记者谈道,但是她解释,由于裁判委员会的成员里总是有一名现役的法官,如果双方再去打官司,这里裁判的意见会直接呈给法院,而且对法院判决有重大影响,没有什么意外的话,法院的判决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会有出入,所以一般就把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当做法院的判决。

在言论仲裁委员会,一场典型的判决一般是这样的,申请方也就是受害人或企业提出申请,委员会就会对这个案件进行处理,调解仲裁的时候,除了必须由现任的法院部长法官担任仲裁部长外,还会由律师、新闻学教授和经验丰富的退休记者组成委员会,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正性和权威性。2012年,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共处理2401件案件,解决率达71.5%。

这些法官也好,学者也好,新闻教授也好,均是兼任的。他们在这里工作也不收取报酬,委员会仅仅给他们提供一些食宿和交通开销而已。这种兼职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好处的,这些人获得的社会资源和威望是很客观的。在韩国这样的实行民主制度的社会,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不言而喻,而能够监督媒体的组织,自然会具有更高的社会影响力。这也就是像权诚这样已经在社会上高权重的法官而来这里“兼职”。

和法院相比,委员会的仲裁具有很大的优势,比如时间很快,将在受理之日起14天内免费处理,而法院起码要6个月以上。解决的方式上也很多样化,可以进行经济赔偿,删除报道,作更正或者无罪报道,也可以道歉或进行纠正的后续报道等。而法院只能进行胜诉或者败诉的裁决,另外走法庭程序也耗资不菲,需要支付律师费、手续费,文件发送费等。

作为被申请或者说被告的一方,媒体的定义根据《媒体仲裁与受害救济法案》第二条,包括电视、报纸、定期刊物、网络新闻、通讯社和门户网站。现在关于网络方面的诉讼并不少见,首尔每年春季樱花盛开,联合通讯社就拍摄了一张男女在樱花下行走的照片,并命名为《樱花下的爱情》。这就闯祸了,因为那对男女只是同事关系,根本不是情侣,男性的妻子还身怀六甲,结果在网上看到这张照片怒不可遏,全家不宁。事后该男性申请了委员会进行仲裁,最后判联合通讯社赔偿400万韩元,另外一家转载的网媒赔偿150万韩元。

“自媒体如推特(Twitter)和脸书(Facebook)在韩国不被认为是媒体,所以与自媒体发生冲突,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仲裁委员会就爱莫能助了。”沈荣珍表示。

从“人毛豆奶”到李英爱的排场

自有了言论仲裁委员会后,形形的涉及个人或企业与媒体的纠纷都被提交到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既有涉及企业的,也有涉及个人乃至名人的。

几年前韩国曾出现过“人毛豆奶”事件,也就是说在幼儿食用的豆奶产品中发现了疑似人体毛发的东西,在等待食品医药安全厅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一些韩国报纸就对事件下了定论,引发了企业的强烈不满。相关企业诉诸言论仲裁委员会,最终让几家报纸进行公示:经调查,异物不是在制作工程中进入该产品的,我报更正原本报道,并向该食品公司表示深深的歉意。

韩国公务员也借助这一制度做自我保护,2009年,韩国媒体报道,两名济州特别自治道的书记官,分别从一些企业那里收取了价值相当于316万韩元和155万韩元的现金和礼盒。一次接受贿赂嫌疑立案。结果事后经经济调查并无此事,相关报纸也在委员会的压力下做了更正。

另外,作为一个娱乐业发达的国家,韩国不少类似的诉讼,都和娱乐明星有关。2009年韩国KBS2TV电视台《美女们的唠叨》节目一名女嘉宾“身高不足180厘米的男生都是失败者”的发言在韩国引起轩然大波,在该节目播出一个星期后,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收到了78件针对KBS电视台的伤害索赔申请,最低索赔金额为10万韩元,最高索赔额达到了38.2亿韩元(约2542万人民币)。

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因为这起事件引起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首尔地区7家仲裁部对这些索赔申请进行受理。根据言论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他们在首尔地区也只有8家仲裁部,可见这事影响有多大。最终在委员会和其他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美女们的唠叨》节目组在这次事件发生后,多次公开向观众道歉,并调整了包括导演在内的所有节目组工作人员。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7)

另一方面,有人发现每个国家大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开程度与不确定性回避呈负相关,对某个国家而言,不确定性回避得分越高,公开级别越低。并推断高不确定性回避国家往往有低级别财务公开。Hughes等假定随着不确定性回避增加,将会降低执行精确审计。Wingate对39个国家的研究,建立了一个完全相反的模型。他指出:如果不确定性回避增加10分,平均资产预算也将增加24,200美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个国家不确定性回避文化维度得高分,按Wingate的发现,我们可以预期不会有精确审计。通过比较墨西哥与美国的文化差异以便了解文化差异对审计过程的影响,Hughes等发现墨西哥审计师很少报告财务报表中资产虚报的巨大风险,即便企业和公司诸多事件提示有虚报现象,他们也不会如实报告。墨西哥审计师的态度是受他们的文化驱使的,Hofstede把他们的文化界定为高权力距离、高不确定性回避和低个人主义。另一方面,美国审计师有相反的文化特征,我们可以预期:当未审计的账户余额与预期不符时,他们会比墨西哥审计师更准确地评估资产虚报的风险。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个人主义文化维度也与审计关联。

Arnold等发现个人主义维度与做额外审计工作以澄清可能存在审计问题的主动性呈负相关。集体主义文化维度把雇员视为圈内成员和按团体利益行事,在这些文化中就业可能会类似于家庭情境,并且有高的相互义务和忠诚度。此外,集体主义文化中的人是不太可能形成或表达个人的、独立于团体的判断。在审计中,Yamamura等建议集体主义社会审计师将回避质疑客户,爱提问可能被视为不合格。相比之下,Arnold等强调个人主义文化维度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个人主义与独立强烈关联,更可能问一些尖锐的问题,更信赖个人判断。我们知道,文化能影响许多组织内部事务,例如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或员工行为,Chan等强调这样一种看法:文化是影响会计事务和管理控制制度的重要环境因素。

审计师要适应客户所在地的审计程序。在高权力距离和个人主义国家,审计师必须认识到公司财务报表有很多会计差错。Hofstede在他的研究中提到:高权力距离国家,机构员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在这些国家工作的审计师更应担心雇员欺诈,应更重视内部控制效力。此外,相对于集体主义文化,在个人主义文化中,有公司更大的划分和归类错误。Chan等发现个人主义公司的划分错误和归类错误分别比集体主义公司高349%和117%。另一项研究考查了中澳文化差异,结果显示澳大利亚审计师(归类为强不确定性回避、高个人主义、小权力距离和短期取向)的高道德推理分高于中国审计师,与Hofstede文化理论预测一致。同样,其他研究也怀疑审计师的独立性,特别是在高权力距离文化中。他们可能很少质疑高级客户人员,更愿意默许权力客户的压力和不愿质疑客户提供的财务结果。不幸的是,这些做法导致与审计独立性背道而驰的行为。

二、文化对分析程序的影响

分析程序一直是受关注的领域,它能把审计师的专业判断与机构文化联系起来。分析程序的目的是要求审计师使用专业判断。因为分析程序需要专业判断,通常是由高级审计师和经理制定的。然而,有研究发现相对缺乏经验的工作人员执行实质性分析审核程序表达审计判断。分析程序特别注重财务平衡报表中出现的“意外波动”。

分析程序的目标之一是把审计师的预期延伸到客户的财务报表。由于文化差异,每个审计师会有不同的预期。Chan等认为:无论权力距离高低,审计师从财务应收账款平衡表中查出的错误结果是不同的。Hughes等把分析程序与特殊文化维度(权力距离、不确定性回避和个人主义)相关联。在分析程序中,如果涉及社会最佳利益,低不确定性回避文化国家会更愿意忽略规则。换句话说,审计师可能更依靠专业判断,而不是规则。这将导致审核员能够更好地确定各项账目中何处存在重大错报高风险。Tsui等强调:低不确定性回避国家的审计师,依靠专业判断,不拘泥于规则,在专业上是安全的,并且工作更舒适。Hughes等发现美国审计师,由于他们的文化特征,比墨西哥审计师更多地依赖专业判断。此外,美国审计师愿意与客户人员讨论财务平衡期望和实际财务平衡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墨西哥审计师不愿意向客户人员了解这些差异,以及希望回避可能引起客户冲突的情境。

因此,文化差异会影响审计过程和误报解释。在此研究中,他们清楚地发现墨西哥审计师倾向于回避高风险评估,这可能需要更多地与客户人员交谈,交谈就会有冲突,以及需要附加审计程序。这项研究结果需要谨慎对待,他们表达的观点只代表他们的文化背景,在审计公司环境中工作,他们表达这些观点,作为审计师必须遵循规则。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8)

关键词 宗教裁判所 异端审判 异端法庭

宗教裁判所又名异端法庭,或异端审判所。顾名思义,它是以镇压异端为主要职责的。何为异端?托马斯阿奎说:“凡是否认教会制度的信仰者,即为异端。”“正义与仁慈统合于基督教之爱”,这是基督教的核心精神,但是这种“爱的精神”似乎并没有覆盖到其他者,对异端,基督教会无法实行宽容,必要置之死地。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原因要从基督教会的发展史中寻觅。

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历史

教会的本质是一种宗教,名义上是超越阶级的,但是它也无法摆脱成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命运。教会在内部必然引起对教会所捍卫的社会原则的怀疑和驳斥,从而引起异端;在外部,也有诸多对教会权威和权力持否定态度,或是想取而代之的异端。所以,异端并非是有着其他信仰的派别或个体,所有教会统治者的反对派都会被视为异端。教会为了巩固它的权利和地位,自然就要不惜代价的根除异端。为了使这种强制形式上合法,宗教裁判所应运而生。可以说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史是与教会共兴衰的。

(一)基督教创始期

在公元一世纪基督教产生之时,正是罗马奴隶制社会危机日益严重之时。这时的基督教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政府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虽然如此,但基督教所倡导的救赎等信仰吸引了那些对即将灭亡的奴隶制感到绝望的奴隶主和贵族们也是具有极大吸引力的。所以基督教徒的组成比较复杂,既有富有的上层人士,又有普通的平民阶层。而随着富裕的上层人士们的大量捐献,他们对教会财产支配的权利与日俱增,以主教为首的僧侣阶层就不得不将教会的命运同奴隶制联系起来。早先的反抗被服从罗马政权和尊重奴隶主所替代。这当然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广大信徒的不满,于是新的基督教流派即异端产生了。斗争由此产生,反异端的活动亦因而展开。

(二)基督教鼎盛期

罗马奴隶制统治于5世纪走到终点,在纷乱中崩溃。在法兰克查理大帝时代,西欧封建制度已初具规模。在法兰克的“扶持”与“利用”政策下,发展起来的教会,也成了穿道袍的封建领主。而与教会几乎同时出现的“异端”活动愈趋活跃,教会于4世纪开始加强对异端的打击。如10世纪末法国的诺曼底农民起义、11世纪布列塔尼农民起义都被视为异端,遭到镇压。法国阿尔比派、意大利北部多里奇诺起义,以至一些数不清的抗税斗争和反对领主残酷暴行等小规模抗争,都引起了教会严密注意。法国国王曾命令地方宗教会议,毫不犹豫地烧死拒不“改悔”的“异端”。1184年,教皇卢修斯三世在维罗那会议上,《反对异端通谕》,命令教区建立裁判法庭,没收异端分子的财产。通谕得到排特烈一世的支持,阿拉贡王国积极响应,也开始迫害异端。1198年英诺森三世登上宗座后,立即下令对阿尔比派实行新的十字军征讨。为讨论教会事务问题,1215年英诺森三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会议期间,他终于使会议接受他的意见,通过了同异端斗争的决定,这些决定,成了日后建立宗教裁判所的法律根据。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宣布,原属地方的宗教裁判所,收归罗马教廷,直属教皇,具体工作由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主持。这样,宗教裁判所成为教皇手中超越国家的别动队,托钵僧团是宗教裁判所的组织保证,僧团成员则是宗教裁判所的打手。1233年格列高利九世发表训谕“拉马之声”,把拒绝向不来梅大主教缴税的什捷金格的农民判为异端。还派出4万名十字军,将手无寸铁的农民团团围住,予以消灭,导致6000农民死于十字军宝剑之下。格列高利九世为强化裁判所,要求地方教会必须全力配合。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正式批准建立宗教裁判所法庭,设立专门委员会。由它负责侦查、逮捕、审问、没收财产。同时,在地方也设立常设机构,予以配合。这样,异端裁判所的工作就轰轰烈烈开展了起来。

(三)基督教没落期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欧一些国家确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世俗政权与教会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有的世俗政权干脆彻底脱离罗马教会,如英国和荷兰,而罗马教会的权威和地位开始面临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最大的挑战,罗马教被迫放弃世俗统治权,教权受到严格限制,宗教裁判所影响大大缩小。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有形式完备的异端裁判所不复存在。

二、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制度

宗教裁判所的审判是有着严密、高效的制度和程序的。具体如下:

(一)审判主体。任何法庭的审判主体一定是法官,对于宗教裁判所,法官则是由教会成员所担任的。教皇是宗教裁判所的最高首脑,审判法官是由教皇直接任命并只服从教皇。

(二)审判形式。1.告发。宗教裁判所审判官会选定一天,召集所有居民来听他宣读一份法令,要求居民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报告有关异端的任何讯息,通常这个期限为三十天,这段时间被称为“恩典时期”(time of grace),如果有异端教徒自愿前来供认其罪过,那么在处以很轻的补赎之后他的罪过将得到赦免,但是一旦被告发出来,而且罪行得到证实,那么他将被处以重罚。2.传讯。一般来说传讯分为两种:个别传讯与大会传讯。在个别传讯中,传票一般被秘密送到异端嫌疑者所在教区。教士把通知送达嫌疑者家中,次周礼拜日弥撒会上当众复述对他的指控。大会传讯通常在有大量异端分子的地区或城镇进行。所有人口中男十四岁以上、女十二岁以上者如果认为自己有罪,都被要求集中到一个事先安排的地点。待人群集中后,宗教裁判所审判官即开始传道,该仪式原来也被称为大会布道(sermogeneralis)。传道之后,审判官宣布,异端信徒若能在为期约三十天的“恩典时期”内主动俯首认罪,并且诚意忏悔,改邪归正,则只予以短暂的监禁或从事慈善工作,随后将予释放。3.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告没有为自己提出证人的机会,所有有利于被告的证词都被视为异端。侦查没有时间的限制。宗教裁判员可以随心所欲的关押被告,而且被关押者坐牢的费用要自理。4.审问。审问之前,异端嫌疑者就已经被监禁,他被送至密室并且只容许与审判员对话。监禁之后不久,嫌疑者将被传唤三次,每次都要求他毫无隐瞒地说出自己或其他人有无说过或做过有违正教信仰的话或事,并且被告知,如果他肯合作,那么他将得以从轻发落;如果不肯合作,他将面临审讯,一旦罪名得到证实便会被处以重罚。5.判决。宗教裁判所的判决不同于世俗法庭的判决,他们宣称是为了拯救犯人的灵魂,帮助他们洗刷所犯下的罪孽。因此根据法律,审判官所能执行的裁决形式是有限的。他们有权宣判对忏悔者的有益的补赎,或是对异端顽固分子处以死刑,但他们无权执行死刑,而只能宣布撤除基督教对他的保护,然后交由世俗法庭执行。最后裁决须经神职人员、世俗人员与律师组成的综合法庭通过,以防止宗教法庭审判官对法庭程序滥施职权。6.刑罚。①火刑。刑罚中最严重的莫过于火刑,传统印象中宗教裁判所对异端经常使用火刑,实际上真正处以火刑的数量极少。②侮辱性惩罚。犯人不仅要受到各种宗教上的惩罚,还必须佩带“耻辱标”,一种十字架式的粗麻布条带。这种惩罚后来由各个国家改进。如在西班牙,犯人则必须头戴尖顶小帽,身穿缝上了绘着魔鬼和红色火舌图画的黄色无袖衬衫。③公开的鞭笞。犯人要在礼拜时当着全体虔诚的教徒之面上半身,受神父鞭打;要在宗教游行时受鞭打;要每月一次在“犯罪”的地方,即会见异端者的房间内在礼拜后受荆条鞭打。④徒刑。它包括三种。一是普通的监禁,犯人不带镣铐,关在牢内;二是严格的监禁,犯人戴上脚镣,关在单人间内,有时则缚在墙上;三是苦牢,犯人戴上脚镣手铐,关在单人小间内。坐牢者只有面包和水作为食物,不准同外界接触。

三、西方宗教裁判所的历史作用

在西方发展历程中,宗教裁判所是象征着灾难和恐怖的罪恶机构,它劣迹斑斑,是极为卑鄙和丑恶的一幕。然而,它总是西欧封建社会历史的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自然也有值得研究、吸取教训的价值。

第一,宗教裁判所维护了封建秩序。西欧封建制度诞生于蛮族入侵的混乱之中,封建割据导致的社会斗争异常复杂。基督教作为各个政权普遍接受的组织,以维护正统教会信仰的名义,有力的镇压了各种反抗,转嫁了社会危机。从当时的历史来看,封建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应该存在于世的。而社会的稳定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的条件。所以,忽略了手段,宗教裁判所的作为是顺应时势和历史发展的。

第二,告发、传讯、审讯、判决――宗教裁判所启用的这一整套审判模式,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纠问式程序,是非常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在宗教裁判所,无论是审判主体还是审判程序,都严格遵循其专属的一套运行原则。这些也改变了西方程序法的面貌。虽然,在宗教裁制所的具体实践中,纠问式程序中原有的一些保护被告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第三,宗教裁判所只是教会发明的一种试图保存自己作为西欧道德与政治的中央统治机构的地位的工具。宗教裁判所的出发点是“治病救人”,并给予足够的宽容。作为裁判者的神职人员负有对犯罪人宽恕和纠正的责任,被要求做到“服从爱上帝和邻人的诫命,慎重地处理正义与仁慈关系”,不能过多的滥用刑罚和武力,而应“以教诲和祈祷来帮助罪人,纠正错误,只要可能就尽可能避免诉诸法律和惩罚”。同时,为了使罪人能得到更有效的拯救,教会法“从来不认为法律条文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而要求裁判者不需拘从与法律条文限制,而是“从由衷的爱出发,时时宽恕,法外施恩”,灵活处理各个不同案件,最终令所有的罪人都得到救赎。如,16、17世纪欧洲爆发的的巫术恐慌时期,在没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世俗法院烧死了成千上成的女巫;而在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被烧死的女巫少得令人诧异。

第四,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在同异端作斗争的过程中,部分继承与吸收了古代希腊、罗马法制传统。宗教裁判所在某些方面援引古代法律、司法程序,以表示它的公正,也因此形成一定的制度,养成了民众一定的法律行为意识和习惯,为近代资产阶级立法、司法活动准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C•Douai. Inquisition,the origin and procedures of it. Paris. 1906.

[2]波克罗夫斯基.中世纪异端和宗教裁判所.中世纪史读本.Moscow. 1897.

[3][英]爱德华•伯曼,何开松译.宗教裁判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4]Turberville,medieval Heresy.转引自[英]爱德华•伯曼,何开松译.宗教裁判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1.

[5][奥]茨威格,任晓晋译.异端的权利.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6]董进泉.西方文化与宗教裁判所.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7]朱锡强.略论宗教裁判所.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6.

[8]吴雯雯.宗教裁判所的纠问式司法审判程序.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增刊):18.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9)

文佩荣是郴州市人,2000年初,22岁的他,大学刚毕业在家等待工作。于媚,郴州市人,19岁,脸白皙,细嫩,身材颀长,很秀气。于媚是随女同学来文佩荣家玩时,与文相识相恋的。

随着交往的深入,于媚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短处:初中文化、没有工作。因为文佩荣很快将找到工作,将来两人的距离就会拉大,说不定他就会爱不专一抛弃自己。她想到深圳去找个工作。于媚同文佩荣一说,他同意。2000年3月28日,文佩荣带着于媚和她的同学汪玉英一起前往深圳找工作。

来到深圳后,于媚、汪玉英连续跑了十家工厂、二十多家商场,均因人满不招工而没找到工作,这期间文佩荣一直陪同她们。后来,文佩荣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说外公病故,要他赶快回家,文佩荣马上买了车票,乘上开往郴州的火车。

于媚继续找工作,又过了三天,眼看身上带的钱不多了,于媚和汪玉英商量只好到发廊里打工,在一家叫“翠玉”的发廊,她们当起了洗头工。半个月后,于媚因为有了路费,离开了该发廊。

文佩荣回到家里后,因外公已死,外婆心情不好,他一直陪伴外婆。再则,他在招公务员考试中被录取,已进行面试、考试、体检政审,正等待通知上班,因此文佩荣没有外出。于媚从深圳回来后,打电话给他,文佩荣因没时间,没有去接她,于媚很有意见。

莫非他另有了所爱的人?多疑的于媚开始怀疑文佩荣。这天她悄悄到他家里想探个究竟,刚走到他家门口,只见文佩荣正在送一个漂亮女孩,两人握手后,那女孩走了。原来如此!于媚禁不住怒火中烧,冲上去质问他与那女孩到底是什么关系。文佩荣连忙解释,这是读大学的同学,去广州路经郴州来看他。于媚不信,非要他写个保证,保证今后只爱她,不许与任何女孩有来往。文佩荣一听,拒绝写,气愤地说:“我们现在谈恋爱你就这样猜疑,如果结了婚那叫我如何过日子?!”“原来你是在玩弄我呀!”于媚火了,冲上去大吵大闹,要拖他找父母讲清楚,文佩荣不依,一拳将她打倒在地,两人不欢而散。

于媚回到家里,想起文佩荣的绝情痛苦万分,仍爱着文佩荣的于媚,不想失去他。她想教训他,要文佩荣回心转意。怎样教训他呢?她想起被打,到深圳打工的艰辛,立即有了主意,借着酒劲,于媚拨通了110电话。这一天是2000年6月23日。

很快,公安干警赶来了。她心一横说,文佩荣强迫她在深圳发廊。

不服处罚官司胜诉

文佩荣被公安人员带到了派出所,要他讲清强迫女友在深圳发廊一事。文佩荣一听大吃一惊,反复申辩是冤枉的,没有这回事。公安人员问他,既然没这回事,你的女朋友又为何告你?文佩荣经过回想,一定是因为他打了她,她怀恨在心有意报复自己。公安人员说其解释还不能说明他没有做违法事,仍不放他走。文佩荣的父亲闻讯后,马上赶到公安局问情况,办案人员要他交500元罚款,才能放儿子走。无奈,文佩荣的父亲交了500元钱。公安人员这才将关押了一天的文佩荣放了出来。

回到家里,文佩荣因女友的报案,在公安局被关押了一天罚款500元的事,虽然很痛心,很可恨,可一反思,自己不太冷静不该与她争吵,更不该打她,从而引起她愤恨。作为教训,他得出一个结论,谈恋爱要文明,动手打人要不得。从另一方面也使文佩荣真正认识了于媚:她狭隘、自私、性格暴躁,从某种程度上讲,与于媚的彻底分手,是件好事。因此,从公安局出来后,文佩荣没有去找过于媚,被公安机关处罚虽然是冤枉的,但作为与于媚断绝恋爱关系的一种方式,他心里觉得平衡了,也对得起她,谁也不欠谁的情了。

一个月后,文佩荣接到通知,他被某机关单位录取为国家公务员。谁知,当他手持通知到单位报到时,人事部门通知他,因政审不合格,单位辞退了他。文佩荣想不通,怎么说变就变呢?他坐在单位不走,非要领导说清不要他的原因。此时,领导才告诉他因为他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文佩荣愤怒到了极点,可细想不能怪单位,责任在公安机关。他回到家里拿出父亲交款的处罚单,只见上面写着:文佩荣因介绍妇女,罚款500元。“我要向公安机关讨回公道!”看着这张给自己带来厄运的处罚单,文佩荣不再先找工作,决心向公安机关讨回公道。

文佩荣马上挥笔疾书,一纸诉状将处罚他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法院接到文佩荣的诉状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有关证据,于2001年2月1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进行了一系列的审判程序后,最后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某公安机关2000年6月24日以介绍妇女对原告文佩荣罚款500元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文佩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官司打赢了,文佩荣终于松了口气。虽然没有得到精神上的损失赔偿,他对法院的判决还是满意的。

判刑11年含冤上诉

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文佩荣手持判决书来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单位领导也打算安排他上班。不料,就在这时,领导接到公安机关突然打来的电话:暂缓安排文佩荣的工作。单位领导只得要他先回去,说还要研究,当然没有说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被蒙在鼓里的文佩荣只好在家等待。

却说于媚,依照她的想法,文佩荣被公安机关处罚后,虽然法院纠正了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理,毕竟教训了他。同时他一定会主动来找她恢复关系重归于好的。她也打算向文佩荣承认错误,不该报假案,可等了许久,他还没来找她。一直爱着文佩荣的于媚决定主动找他承认错误,以求得谅解。正当要去找文佩荣的时候,听别人说报假案要负法律责任,诬告是要被反坐的,她害怕了,不敢去找文佩荣,怕节外生枝,把自己告到法庭。

几天后,三个公安人员来到于媚家里,向她了解报案以及文佩荣强迫的情况。于媚见第一次报假案对文佩荣作了处理,不会再有事,便将错就错,继续重复了第一次报案的事实。办案人员问了她强迫的地点、经过、时间、得多少钱等等,于媚十分配合均一一作了回答。接着,办案人员又带着于媚来到深圳,要她指认了的发廊,拍了照片。同时,办案人员又找了有关发廊打工妹作了调查笔录。于媚并不知道,办案人员是在搜集文佩荣的犯罪证据,深圳一行,文佩荣的处境急转直下。

就在文佩荣打赢了行政官司后的一个多月,2001年3月30日,文佩荣因强迫妇女罪被逮捕。就文佩荣是否构成该罪,公安、检察、法院有分歧,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多次退卷补充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补充有关材料后,再次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2003年4月10日,就文佩荣强迫妇女一案,检察机关向法院公诉。

几经周折,2003年6月12日,法庭开庭审理了文佩荣强迫妇女一案。法庭上文佩荣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同时他要求法庭对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文佩荣有罪,其犯罪事实认定为:被告人文佩荣以恋爱为名取得女青年于某的信任后,谎称带于去广东深圳市打工,2000年3月,被告人文佩荣到深圳后,以无钱回家或以宣扬于的丑闻等手段,逼迫于在发廊十余天,所得现金5000余元被文佩荣挥霍,文佩荣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妇女罪,据此,依法判处文佩荣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接到判决书,文佩荣大吃一惊,他大喊冤枉,当即提出上诉。

还了清白原谅女友

后来,一审法院接到上级法院发还重审裁定后,再次组织合议庭,对文佩荣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有关证人出庭作了证。本案的关键证人于媚也被传到法庭作证。在这之前,于媚的思想斗争十分激烈,原本以为了结的案件,万万没想到会再次翻出来并判文佩荣11年徒刑。这时她才真正后悔,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男友入狱,她要还事情的本来面目,不再是为了挽救爱情,而是为了自己的良知。

“请证人于媚出庭作证!”审判长的话音刚落,于媚来到了证人席,她不敢望被告席上的文佩荣。文佩荣向她射出了愤怒的目光,随即仰起头,对她并不抱任何希望。她是否实事求是出庭作证,关系到本案的罪与非罪,因为在此之前,出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证言矛盾多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难以定案。审判长、公诉人、律师各自对她寄予了极大的希望,于媚鼓起勇气陈述了起来:

“我过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说的全是假话。2000年3月,文佩荣带我们去深圳找工作,在我们还没找到工作时,他因外公病故先回了郴州。到发廊打工,是我与汪玉英自己去找的,当时因为没有了路费。在发廊工作十多天,实际只赚回500多元,原说5000多元也是不对的。在有了路费后我们就辞掉了工作回家了。所谓文佩荣强迫我在发廊,纯属捏造……”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10)

3.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司法水平——省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部分发言摘要

4.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题探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创新调解新方法调出和谐新天地山东审判李成涛

6.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调研报告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课题组

7.2010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情况分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8.关于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李福路,马立飞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0.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11.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刘庆敏诉东营市博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梅雪芳

12.《刑法》第48条第1款的情节裁量——基于三起死刑案件不同刑罚裁量的分析孙健

13.寻求"必赔"与"选赔"的契合——刑事被害人残疾与死亡赔偿二级标准的构建赵海永

14.论我国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制度构建吴靖,孔祥雨,陈常懂

15.试论医疗过错的认定与抗辩赵勇

16.试论村民委员会管理权行为的可诉性——以行政诉讼为视角王夕瑞

17.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王心舸

18.文化错位语境下的涉法涉诉问题探析张华

19."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研究讨会综述《山东审判》编辑部

20.走出"重减刑、轻假释"的传统模式——完善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21.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纠纷中价值判断与法律逻辑的博弈融合——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王琛

22.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免责条款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周燕凌

23.试析消费者网上交易过程中违约及争议处理的保护姜琳

24.审理破产案件的几点思考郑青义

25.浅谈公证执行证书异议的处理赵振飞

26.法治的星空正义的守望赵峰

27.文明是一盏灯王磊

1.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进一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任勇

2.山东审判司法过程中的逻辑规则运用陈金钊

3.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宋新生

4.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邹川宁

5.强化认识把握重点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刘亚宁

6.全面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张爱云

7.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山东审判》编辑部

8.人民法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方妍

9.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李爱群

10.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1.关于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问题的调研报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四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刘建军

1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威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戴磊

14.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财产被盗承担责任范勇

15.调解八法张豪HtTp://

16.犯罪行为与犯罪人:量刑根据的二元化——兼论量刑规范化改革关于量刑步骤的合理构建徐嘎

17.三元量刑结构模式:量刑程序独立化探析——以公诉案件为视角厉翠菊

18.挑战与回应:量刑引入期待可能性要素的司法考量于妤

19.对紧急避险及其限度条件的若干思考盛坚,陈世海

20.商事审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王建敏,王仰光

21.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求偿权探析陈舒娟

22.司法能动与能动司法的多维思辨张航,赵凤强

23.内退法官回聘探析山东审判赵岭,王泽扩

24.关于审限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郭毅,王磊

25.关于翻供问题的几点思考魏中礼

26.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常淑静,韩玲

27.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纪冉

28.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中"滞箱费"相关问题探讨郭俊莉

29.以听证模式解决实名投诉案件的思考房德泉

30.法官的"仁"与"智"徐清霜

31.公正就这样喜剧般来临李文

32.始于心声孙琳琳

1.更新理念明确定位充分彰显商事审判的职能优势赵峰

2.树立科学理念承继重要使命——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综述《山东审判》编辑部

3.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思维王保树

4.突出三项重点着眼四化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法院程乐群

5.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吴修国

6.山东审判商事审判理念与方法若干问题研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7.全省法院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综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8.关于金融危机司法应对问题的调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0.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1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12.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倪克平,王磊

13.对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实务审视——兼析农村拆建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张润春,王云龙

14.预交罚金:从"潜规则"到中国模式周爱军

15.罚金刑量刑偏差的司法解决王德录,王红梅,袁涛

16."第二手猜想"的正当性回归——以刑事审判为中心探析人民法院鉴定职权配置赵芳

17.论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亓旭岩

18.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初探山东审判王磊

19.论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及其完善屈庆东,李静

20.论民事执行复议制度的构建张英

21.窝藏包庇罪中各行为类型间的界限——以帮助其逃匿为中心杨金彪

22.保证保险的性质与法律适用吕曰东

23.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陈卫华,于金强

24.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思考伊立

25.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若干问题探究吕文柱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篇(11)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一是个年青的,充满朝气的集体,也是一个光荣的,深受人民群众信任与支持的集体。这个审判庭共有审判人员11人,平均年龄只有30岁。多年来他们立足本岗,奉法为公,曾多次荣获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区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等荣誉。和谐良好的工作环境给年青人以发展的机遇,一批审判人员相继当选法院系统的先进个人,立功受奖。他们坚持弘扬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努力创建学习型文明庭室,不但为辖区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而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 发挥经济审判职能,确中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2004年,我们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31件,为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我们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和保护力度的同时,多次走访民营企业,对涉及的各类经济纠纷的特点以及企业在经营中存在问题等建立台账,实行一厂一策,帮助企业改制,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我们慎重审理涉及重点工程的农村楼房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金融借贷纠纷、国有、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以及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为平息社会矛盾,做好稳定工作尽职尽责,殚精竭虑。

二、 廉洁务实,作司法为民原则的实践者

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落实司法为民最具体的体现。2004年,我们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十面,感谢信五封,这是所有审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严格执法获得的丰硕成果。有一次,一名外地当事人感激万分的给我们送来一面写有“道德高尚,司法为民”的锦旗,他是某案件的被告方,原告方是本地企业,起诉后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送达法官依法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十余万元存款,原告方以为这场官司必胜无疑,而被告方深恐法院会保护本地企业而找到主审法官拉关系,主审法官向其讲解了我们的制度和原则,表明必定会依法办案从而打消被告方的顾虑,庭审中,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认可了我们的工作,被告方更是欣喜万分,都表示公正的审判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他们对法制的理解从那一刻起也获得了新生。

司法为民还体现在我们扎扎实实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上,我们经常性的深入到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讲课、座谈,大力开展法制共建活动,对于企业改组改制等难点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对于企业诉讼中常见的几类合同纠纷进行分类研究。众多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在与我们的交流中获益匪浅,并赞赏这种深入群众的作法,希望有更多的交流与沟通。

三、 为有效的防止信访案件加强调研,创新举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我们的审判人员对当前执法环境都有深刻的认识,有效的防止信访案件是我们关注的工作重点之一,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环节制度,将防范信访措施落实到审判的流程之中,实行信访预测,对已出现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上报,对来访者进行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对于容易引起严重上访的案件寻求政府的配合,综合、系统的解决问题。2004年10月,为慎重处理集中各种社会矛盾的破产案件,就##油田某公司破产还债案件,我们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邀请区委主要领导、##油田主要领导成立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汇报案件的情况,对如何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听取领导意见,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 加强学习型庭室建设,培养专家型法官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