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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1 09:10:02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提 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扎实推进党的组织体系建 设。聚焦“争一流、出亮点”目标不动摇,深入实施“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坚持学习教育常态化、创新示范项目化、日常工作规范化、能力素质专业化、基础保障刚性化、责任落实岗位化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二、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坚持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规定,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列为全年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跟进学习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班子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

2.丰富学习载体。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干部在线教育平台等载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及时跟进学、全面系统学、深入细致学。坚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专题研讨和辅导报告相结合,丰富网络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实用性和实效性,真正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注重成果转化。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容和核心要义内化为思想觉悟、转化为思维方法、细化为思路举措,紧密联系单位职能、部门及个人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机关开花结果、落地生根。

(二)、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1.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及省市委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项项落地。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思想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3.加强党员培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要求,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新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1.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内容、结合运用红色旅游文化资源,结合主题党日回到,抓好经常性党性教育。积极举办征文、演讲、读书论坛、志愿服务等系列主题活动。

2.切实抓好党课教育。支部书记带头上党课,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和职责,上好专题党课。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实践和业务工作等内容融入党课教育全过程,不断提升党课对党员的吸引力。

(四)、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微信群的管理,加强“学习强国”、“甘肃党建”平台运用,增进党员理论修养,提高全体党员的学习热情。

2.加强机关支部建设。认真履行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担负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积极做好与联系单位结对共建工作,树立良好形象、展示优良作风,切实提高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2)

1、引言

农村河道承担着农业灌溉排涝、调蓄分洪、船舶运输等基础,同时又是农村地区生态和环境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意识日趋浓烈。而与此同时,农村河道由于污染排放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河道管护机制不健全以及不合理的工程措施等原因,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曾经通畅的河道被淤泥堵塞,清澈的河水被污染成臭气熏天、污浊的混水,杂草丛生、垃圾堆积成了农村河道的一大“景观”,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对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影响。对农村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已经成了我国当前水利工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城市河道、大江大河治理已经取得了阶段的胜利,河道治理工作已经进入农村河道和中小河道治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水利工作主要围绕保障农业灌溉和农业生活用水等而开展,对于改善水质、修复生态问题不够重视,这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遗留下来的历史欠账。近年来,中小河流及农村河道治理工程已与过去有明显的差异,现在的河道治理工程有明确的改善水质、修复生态目标。目前农村河道治理工程中,大多数提出了水质改善、生态修复、景观构建的目标。可以认为,我国农村河道治理的主要目标除保障河道防洪排涝、灌溉的功能外,水质改善已成为核心任务,而生态健康和景观建设也成为追求的方向,这与传统的水利工程有着很大的区别。20世纪50-80年代,我国数量众多的农村中小型河道疏浚工作主要通过群众人工完成,工程技术滞后严重。自农村中小型河道治理工作启动以来至2011年,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农村河道治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河道治理工作涉及1700余条中小型河道,治理措施由早期单一的清淤逐渐发展成多元化的水环境综合治理。但是,这种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背景、以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以及景观建设为目的的农村河道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实践的阶段,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解决当前我国农村河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我国农村河道的特点

与城市河道相比,农村河道有着自身的一些多样性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是功能多样性、河道结构多样性以及水环境问题多样性特点。

2.1功能多样性特点

农村河网是河网水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分布紧密,数量众多。农村河道在农村水利工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担负着诸多的功能。农村河道既是灌溉排涝的主要通道,同时还是蓄水调洪的重要走廊,也是景观生态廊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很多农村地区,河道还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有些地区的河道不仅是城乡饮用水的水源地,而且还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生态景观价值,为新农村的建设营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条件。

2.2河道结构多样性的特点

农村河道按地貌形态和流经地区的不同,一般分为山区河流和平原河流两大类。山区河流流经地势高峻的山区,平面形态十分复杂,河道曲折多变,岸线和床面不规则,径流系数大,汇流时间短,水面比降一般较大。平原河流流经地势平坦、土质疏松的平原地区。河床纵坡平缓,积水面积大,汇流时间长,水面比降一般较小。

2.3水环境问题多样性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也不断加速,日前严重的土地供需矛盾,导致侵占、挤占河道的现象日益增多,加之缺乏有效的管护措施,农村河道水环境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农村河道水环境污染恶化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是:河道断面不规则,易导致岸坡坍塌,造成淤积,而且农村河道基流小,水域不宽阔,水体自净功能差,生态环境质量比较脆弱。人为因素是: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工业生产活动加剧但环保意识没有跟上,企业随意设置排污口,将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农村河道中,对农村河道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大约80%以上无法作用到农作物上,而是流失到了土壤和水体中,在农田灌溉和降雨的作用下,渗入到了地下,造成地下水环境的污染;此外,随着我国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不断增多,缺乏环保意识的农村居民为了图方便,将大量生活垃圾直接排人河道中,将河道当成了垃圾场,而没有考虑后续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导致我国广大农村河道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阻碍了城乡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发展。

3、我国农村河道治理规划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3.1河道治理项目规划无序

近年来,我国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投资不断加大,国土、农业、水利等各个部门的一系列项目争相上马,导致不同类型,不同投资渠道的项目规划无序,缺乏统筹管理,治理项目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以及重复性,主要表现为:同一条河流中的不同项目规划治理方案不同,对同一条河流的不同河段没有统一的规划;不同河段的护岸型式选择不同,造成河道上下游或左右岸不协调;不同项目规划的整治河段无法有效衔接;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上缺少实地调查数据的支撑,河道疏浚、塘坝清淤等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配套建筑物数量等重要数据较为随意;同一河流缺乏整体规划,存在被多个项目规划,重复建设的问题。

3.2工程设计的经济合理性较差

工程设计在设计标准方面过分强调了安全性,对经济性方面的考虑不周,项目设计的经济合理性较差。设计标准高意味着安全措施的投入也较高,如果对安全要求不高的工程设计较高的标准,则会导致工程的经济效益降低。在农村河道治理设计中,这方面问题常表现为:为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对河道进行疏浚拓宽,过高的安全系数使得河道过水断面过大、堤防加固标准偏高;河渠护砌混凝土厚度偏大、强度设计超配现象较多;规模较小的河流和塘坝整治,过多采用混凝土护坡或挡墙,不必要的硬化、渠化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使水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3.3河道生态治理设计存在误区

农村河道生态治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设计上简单效仿城市河道的治理经验,生搬硬套,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对于农村河道的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作用。

在这方面主要的问题表现为:大面积采用混凝土护坡形式大大削弱了水陆生态环境的物质能量交换;高标准的护岸形式割断了河流与农田林地的天然衔接;对河道一味的裁弯取直改变了其自然蜿蜒曲折的河流形态,浅滩和深槽消失;生态景观设计仿造城市景观与农村乡土环境不协调等等。

3.4设计工作质量把关不严

农村河道治理项目的规模通常不大,很多设计单位对于此类项目存在着不够重视的问题,导致在设计质量上把关不严,质量控制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前期工程地质勘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河道岸坡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符,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及施工的安全性;农村河道存在着多类型、规模大小不一的特点,且河道上的闸、泵、涵洞等配套构筑物一般零散布置且单体量小,还需要与农田、林地相结合,使得设计工作繁琐,很多设计人员过多依赖典型设计,使得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设计变更。

4、农村河道治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提高规划设计质量

农村河道治理项目规划无序以及设计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需要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才能有效解决,在此方面,一是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二是要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

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首先要对农村河道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要有一个科学合理、明确的治理思路;然后是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农水规划目标,协调和引导各部门投资方向,整合资源,统筹兼顾,使得各部门制定的河道规划内容有序、有衔接而无交叉。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质量意识,应全面、准确的做好项目前期的勘察调研工作。设计时,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由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负责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工程设计,要注重工程技术设计、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严格设计图纸的质量,确保设计图纸可以正确指导工程施工。

4.2分级分类规划设计

河道分级分类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农村河道自然特性、河道等级、功能属性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设计方案。

农村河道等级一般可划分为镇级骨干河道、村级河道和田间河道,河道等级的确定是指导规划设计标准和深度的重要依据。农村河道结构多样,功能多样,问题多样,针对不同河道,治理规划设计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分类分级规划设计的目的不仅是能针对性地解决河道存在问题,更强调在详实的调查分类基础上,能使河道治理目标和设计标准的确定具体到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河道,使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与其造价的经济合理性恰当地统一起来,将投入到农水项目上的资金正确合理利用,落到实处、发挥效益。

4.3重视河道管理规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3)

1.畅流活水工程治理总体思路在控源截污前提下,突出“清淤、活水、保洁、生态”四大主题,实施“畅通骨干河网、沟通圩内外水系、疏通圩内河道”的全区河道“三通工程”:一是疏通圩内河道,提高圩区自身水循环能力(疏通小循环);二是沟通圩内外水系,加强圩内外水体交换能力(沟通中循环);三是畅通圩外河网,提升全区总体排水引水能力(畅通大循环)。

2“.三通工程”主要规划建设工程内容经过前期对全区各镇村的全面调查,初步规划建设内容如下:(1)圩外河道整治工程(畅通大循环)本次圩外河道整治工程分为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整治、县镇级骨干河道连通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一般圩外河道治理工程。①区域骨干河道———八荡河综合整治工程。八荡河综合整治工程是区域防洪规划确定的理顺浦北水系的重要工程之一,计划实施沟通8个湖荡和11段河道,总长约20km,其中拓浚河道9km多,生态疏浚清淤相关湖泊,将会有效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②县镇级骨干河道连通工程。同里镇九里湖属江苏省保护湖泊之一,目前无进水通道。本次畅流工程规划新开河道连通吴淞江及九里湖,引吴淞江向九里湖输水通道,调活河湖水体、提升水质。③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工程。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在已完成3个项目区的基础上,计划完成剩余7个项目区工程,包括疏浚9条县级河道、23条乡级河道及212条支河。④一般圩外河道整治工程。规划疏通圩外一般河道21条。圩外河道整治计划工程量汇总:疏通、新开河道263条,拆除阻水建筑物6处、新建桥、闸、涵等6处。(2)圩内外河道沟通工程(沟通中循环)规划实施河口拆坝或新(改)建闸(涵桥)、疏通河道等117处。(3)圩内畅流工程(疏通小循环)规划圩内拆坝(其他阻水建筑物)建桥(涵、闸等建筑物)173处;疏浚圩内河道657条;新开沟通河道46条。以上规划实施全区河道畅通工程,将按轻重缓急、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分年度逐步推进。

3.要建管并重,加强圩内外河道长效保洁管理(1)要明确管理职责吴江区初步计划出台《苏州市吴江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将明确各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水利部门作为河湖管理的主要管理单位,牵头负责开展河道建设管理等工作,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相关工作。(2)要明确河道管理机构为强化吴江区河道管理,响应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吴江区拟专门成立区河道管理处,将负责对全区河道的统一规范管理,拟实行河道分级管理。(3)要明确河道管理经费落实经费是关键,必须要明确河道管理经费来源。按不同等级河道,明确区镇村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

二、对策与措施

1.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农村河道畅流活水工程是一项工程量大、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又是一项惠民工程。要在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全面协调,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方配合,加强协作,重点突破,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2.要加大投入,落实资金要明确河道畅流活水工程的资金筹措政策,制定具体的筹措办法。落实资金是实施河道畅流活水工程的最有力的保障。同时,要求按照规范化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执行,要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

3.要加强考核,广泛宣传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和绩效奖励机制,并加强督察检查,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畅流活水工程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4)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方面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依据全市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定项目、搞建设,进一步增强规划的指导性、控制性和严肃性。

(二)努力改善民生。实施旱涝保收的农业生产保障工程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工程,夯实农村水利基础,提高农田灌、排、降标准,建设河清、岸绿、景色美的农村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注重城乡统筹。适应城市与农村对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不同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城乡水务发展,科学安排项目工程,努力促进城乡水务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建设重点。围绕水务工程在安全保障、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方面的功能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一是加快灾后重建工程实施,开展好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组织对骨干引排河道和农田沟渠进行疏浚整治,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二是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改善城乡居民饮水条件;三是实施污水处理工程,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四是策应国家有关政策,重点做好南水北调、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

(五)推进改革创新。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属地负责、分级实施。按照公平负担、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积极探索水务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和科学的用水运行机制,不断强化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饮水安全工程效益。

三、建设任务

2012年度全市计划投入水务建设资金33.77亿元,其中争取省级以上投资13.03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及群众自筹12.57亿元,市场化融资8.17亿元。建设10个方面58项重点工程,包括:灾后重建工程、防洪保安工程、城市水务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型灌区续建改造工程、高效节水和水源基础设施、农村河道疏浚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

1.整治工程。疏浚大王桥以下河道7.3千米、毕沟至入湖口段5.7千米,扩建闸。计划投资8291万元。

2.总整治工程。疏浚河道17千米,加固堤防25千米,配套建筑9座。计划投资5834万元。

(二)防洪保安工程

1.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堤防防渗处理104.2千米,护坡127.4千米,拆建、加固建筑物43座,修筑防汛道路181.7千米。计划投资5000万元。

2.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反修、瓦坊等9座小水库除险加固。计划投资1800万元。

3.防汛岁修工程。重点险工应急防护及主要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计划投资1800万元。

4.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新建撤退道路5.9千米,新建19座配套涵洞,拆建3座主干道桥梁。计划投资1290万元。

(三)城市水务工程

1.中心城市水系沟通工程

(1)综合整治工程。采用BT模式建设排水管网、景区道路、护坡、绿化等工程,计划投资20000万元;实施雄壮河湾景区改造工程,计划投资32000万元。

(2)内环沟通工程。内环沟通河道、疏浚至中沟段、环城西路西侧内环沟通河道配套桥梁工程以及内环沟通节点控制工程。计划投资18450万元。

(3)引水枢纽工程(续建)。完成1号沉井进水控制工程建设,建设2号沉井泵闸工程及4号沉井出口工程。计划投资500万元。

2.水环境提升工程

(1)经济开发区水环境整治工程。实施厦门路至、路至西环区域民便河两侧景观带工程,计划投资3700万元;实施洋大河清淤、护岸、河道两侧景观建设工程,计划投资2200万元。

(2)水环境整治工程。实施两侧的池塘扩浚成2个人工湖,利用人工湖土方建设防洪庄台以及人工湖蓄水工程。计划投资12110万元。

(3)市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太皇河河道疏浚。计划投资5000万元。

3.城市给水工程

(1)老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铺设DN500供水主管网4.5千米。计划投资760万元。

(2)新城供水工程。建设新源自来水厂二期扩建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吨,计划投资4500万元;铺设供水管网75.4千米,计划投资600万元。

(3)新城供水工程。建设第二水厂至新城供水管网27.3千米,建设增压泵站1座,供水规模3万吨/天。计划投资10300万元。

(4)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建设第二自来水厂,近期规模5万吨/天。计划投资10000万元。

(5)县城区管网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供水管网12千米。计划投资900万元。

(6)管网配套工程。铺设供水管网39千米。计划投资2036万元。

(7)工业水厂二期工程。建设泵站1座,铺设供水管网20千米。计划投资300万元。

4.污水处理工程

(1)截污导流一期扩容改造工程。通过更换水泵、改造设备进行扩容改造,铺设管网7.4千米。计划投资4071万元。

(2)中心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实施老城区截污管网改造二期工程、市府新区雨污改造排水管网建设。计划投资3200万元。

(3)市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按一级A标准改造并配套回用设施,建设回用管道2千米。计划投资6500万元。

(4)河西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工程。一期一步工程标准提升及二步工程续建(日处理量5万吨),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制闸及管道。计划投资4000万元。

(5)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新建生化池、二沉池等,改造进水泵房、加氯间等,新建规模0.8万吨/天污水提升泵站1座及污水管网9.9千米。计划投资5000万元。

(6)城北污水管网工程。铺设污水管网10千米。计划投资2399万元。

(7)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1座,日处理量3万吨。计划投资16820万元。

(8)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建设城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2.5万吨;城北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计划投资10000万元。

5.城区排水工程

(1)城区排水工程。整治内沭河3千米。计划投资800万元。

(2)排水站工程。扩建项王东路排水泵站1座,规模3立方米/秒。计划投资400万元。

(3)经济开发区河道治理工程。治理十一支沟、南京路边沟、南环路边沟等河道19.5千米。计划投资6000万元。

(四)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1.西沙河治理工程。治理叶苌至太皇河口20.8千米,完成土方145.6万方,配套建筑物19座。计划投资5989万元。

2.治理工程。疏浚12.1千米,堤防加固17.9千米,河道边坡护砌1千米,拆建涵洞11座,加固桥梁3座。计划投资2865万元。

3.沂南河整治工程。疏浚河道33.7千米,复堤加固29千米。计划投资3000万元。

(五)南水北调工程

1.泗洪泵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四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120立方米/秒,装机5台套10000千瓦。计划投资15563万元。

2.泵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四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164立方米/秒,装机6台套18000千瓦。计划投资5884万元。

3.二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六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75立方米/秒,装机4台套6000千瓦。计划投资5256万元。

4.一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六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200立方米/秒,装机2台套14000千瓦。计划投资1509万元。

5.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工程。泵站新拆建、挡洪闸拆建工程。计划投资10015万元。

6.徐洪河影响处理工程。堤防防护、防汛道路、涵闸桥等工程。计划投资4306万元。

7.沿运涵闸漏水处理工程。中运河、徐洪河以及洪泽湖周边涵闸加固与拆建工程。计划投资2300万元。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通过新建和改造水厂,铺设输配水管网,供水到户,解决35.4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25.7万人、县1万人、3.9万人、2.1万人、城区2.7万人。计划投资17270万元。

(七)大型灌区续建改造工程

1.柴塘灌区。衬砌渠道42.1千米,新建泵站1座、拆建泵站4座、改造泵站1座,新建沟渠节制闸14座、渠首闸1座、渡槽24座、支渠桥42座、放水口83座、涵洞8座,疏浚排涝沟21.9千米。计划投资6000万元。

2.灌区。拆建渠首泵站、拦污栅桥,引河护砌、渠首段干渠安全防护,改建刘口泵站,护砌沟渠17.3千米,新(改)建分水闸和斗门75座、涵洞5座、渡槽7座、机耕桥27座,改造灌区信息化系统。计划投资6000万元。

3.来龙灌区。衬砌渠道5.3千米,新建二干一支渠首闸,改造二分干渠首闸,扩建东民便河穿二干渠地涵,拆建泵站4座,拆建生产桥4座、放水口14座、涵洞2座,疏浚南崇河6.2千米。计划投资3498万元。

4.运南灌区。衬砌渠道10千米,新建橡胶坝,新建渠道配套工程涵洞22座、节制闸1座、分水闸1座、退水闸1座、渡槽6座、桥梁8座、放水口8座、沉沙池1座,疏浚排涝沟21.8千米。计划投资6000万元。

(八)高效节水和水源基础设施

1.灌区。衬砌斗渠11.2千米,拆建泵站、泵站,新(拆)建机耕桥22座、农门51座,疏浚中小沟39.8千米。计划投资900万元。

2.灌区。衬砌斗渠19.6千米、农渠38.8千米,拆建泵站21座,新建斗门10座,新(拆)建农门53座、生产桥29座,拆建涵洞30座。计划投资2700万元。

3.灌区。衬砌斗渠13.8千米、农渠6千米、引水渠道1.4千米,疏浚整治沟渠67千米,拆建七里灌溉站,新建泵站2座,维修加固泵站5座,新(拆)建节制闸3座、渡槽10座、涵洞50座、生产桥或机耕桥15座、放水口门221座。计划投资900万元。

(九)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1.县乡河道疏浚。疏浚县级河道9条,乡级河道244条,土方1688万方。计划投资8900万元。

2.村庄河塘整治。整治225个村村庄河塘,土方794万方。计划投资4360万元。

(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重点县建设。各县区连片建设小型农田水利灌排工程。计划投资13116万元。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连片建设小型农田水利灌排工程。计划投资375万元。

3.农田排灌畅通工程。实施农田外三沟成片整治工程,50片、16片、泗洪10片、豫10片、城10片,面积共72万亩,总土方838万方。计划投资2900万元。

4.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田间工程建设。计划投资1500万元。

四、工程效益

通过水务项目的实施,中心城区骨干河道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新增供水能力10万吨/天,其中可向新城送水3万吨/天;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万吨/天;增加有效灌溉面积5万亩,旱涝保收田12万亩,增加、改善灌溉68万亩,增加、改善除涝70万亩;解决35万人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项目实施后,城乡防洪排涝能力得到加强,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稳产高产农田大幅增加,水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舞斗志,营造氛围。特别是重点项目集中、建设征迁任务重的县区,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将相关政策规定讲清楚、说透彻,让群众真正理解并主动支持项目建设,消除影响工程施工和顺利推进的不利因素。

(二)加强行政推动。水务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因素多,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投入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推进作用,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冬春水利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落实,严格项目督查,形成共建合力。要继续推行观摩评比、目标考核、进展通报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计划开采。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状况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期为5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县(区)依据批准的采砂管理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按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严禁超规划扩大开采范围和增设采砂场点。

第十条汉江干流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采砂管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管理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采砂计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汉江干流平川段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河道生态状况、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必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

第十六条确定河道采砂权人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等方式;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二)采砂申请人预计在实施采砂过程中有可能与第三者发生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机关方可受理其采砂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有规范填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无非法、违规采砂记录;

(七)无河道采砂不服从管理记录:

(八)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机械、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获得采砂资格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交清河道砂石资源费(即拍卖金、竞标价款、出让金),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暨河道清障协议。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开采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二)不得在河道内堆放砂石料,临时堆放砂石料超过500m3必须立即停产,待转运结束后再行生产;

(三)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要及时清理,坑槽要及时回填,弃料在河道内堆放不得超过10天,不得形成行洪障碍;

(四)必须在采砂场设置规范的公示牌(公示牌的规范由河管单位提供),在开采河段的路口、堤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人员下河游泳、玩耍、垂钓;

(五)必须按照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的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协议,认真履行对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河道防护林等安全监管责任,不得造成损坏;

(六)严禁在河道内修建固定性分筛料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内存放油料和从事机械维修;

(七)拉运砂石车辆不得沿堤顶路行驶;

(八)禁采期来临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将采砂机械、船只撤出河道。河道内搭建的临时料台、便桥、围堰等必须彻底清除;

(九)在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实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记罚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计罚分10分;

(五)该采砂年度累计记罚分值达到100分的,责令立即停采,今后不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80分的,3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60分的,2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40分的,下一个采砂年度不受理其采砂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河道禁采区的划定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采期来临前,不能按要求完成清障的,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确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汉江干流平川段、褒河河东店公路大桥至汉江交汇口、湑水河湑惠渠渠首至汉江交汇口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汉江干流平川段禁止采砂船下河作业。嘉陵江干流的采砂船必须在禁采期来临前撤离河道,上岸度汛。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正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条市、县(区)的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职责。

第三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市非税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非税管理机构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职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分级上解,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工程管理、维修、管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河道采砂、清淤管理设备、装备及其交通车辆购置。

(三)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的印制。

(四)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开支。

(五)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规定用途,编制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使用范围,核定其预算支出,按时拨付、确保经费供给。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砂石资源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6)

2007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镇实行计划单列后城乡建设工作继续深入推进的一年。一年来,全镇建设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建设“投资环境好、服务水平高、发展后劲足、生产要素聚集能力强的‘工贸强镇’”的战略决策和年度建设目标,以“规划先导,建管并重;集约土地,建设精品;综合配套,提升功能”为工作原则,采取新建与改造并举,开发与建设并重,完善功能设施,创造发展环境,较好的完成了城乡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是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根据河西堡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现实要求,对城市定位、发展方向和功能分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进一步修编完善了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已基本完成,正在修改完善。二是严格规划管理。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重点开发地块、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和沿街开发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报建制度、规划审批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坚决杜绝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和违章建设,全年共报批建设用地规划14份,批准用地面积209611.12平方米(合314.42亩),建筑面积82965.2平方米,完成投资8768.34万元。同时,严把开工放线和基槽验线及立面效果控制,使之置于规划的牢牢控制之下,确保了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杜绝了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镇村建设。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镇区住宅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全镇农宅建设规划管理的决定》等两份规范性文件,对驻镇单位开发商品住宅楼和村民建房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从严把关。并会同镇国土资源局、城建监察中队等部门联动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到了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有效遏制了城乡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使得城区单位、居民和社会公众的规划意识不断增强,达到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创造有利发展环境的目的。

(二)重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2007年,针对开工项目多、任务重、建设标准高的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分工负责,跟班作业,分步实施,协调推进的工作模式,全力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全程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实际行动实践了“干完一处工程,增添一处亮点”的工作要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明显改善。

1、围绕扩展城镇空间,加快了城镇路网建设

一是金河路拓建工程。该项目于2005年8月被市发改委批准立项(金发改投资(2005)110号文),道路全长2.46公里,红线控制宽度40米,概算投资1762万元。止11月底,金河路西段0.78公里和东段工农渠与省道212线相接的0.5公里已全面完工,永电大桥、金川河桥和工农渠桥主体工程也已全部完成,道路全线贯通。该条道路建成通车,对推动镇域经济发展,扩展城镇发展空间,解决城镇交通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金昌路改造工程。为更好的发挥金昌路的交通功能,对金昌路翻浆严重的长1.8公里路段(玉河路口至金河路口)进行主车道改造。目前,道路路基工程已基本完工。

三是河雅路、永河路改造工程。河雅路改造建设内容主要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罩面79020平方米,换砌道牙19820米。永河路道路改造按照河雅路路幅形式设计,其建设内容主要是机动车道罩面5880平方米,改造拓建非机动车道4801平方米,换砌道牙2940米,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过路管线预埋、绿化美化及路灯架设等。现各项工作已全部按期完工,共投入资金541万元。

四是建河路拓建工程。建河路位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小企业园区,自省道212线起,往东至下洼子八社与河清公路顺接,道路全长2.6公里,红线控制宽度30米,止目前,宽15米的主车道路基土石方工程已全部完工。

近几年来,我镇狠抓道路交通建设,共拓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十条,硬化路面173300多平方米,修补路面78500多平方米。实施了镇村通油路工程和村村通油路工程,共硬化村级道路19.3公里,硬化面积达到77200多平方米。

2、围绕实现镇区各项事业均衡发展,大力实施各项功能设施建设

一是高标准完成了各项规划设计任务。组织完成了文化休憩园规划设计方案,镇政府办公楼设计方案和永河路非机动车道拓建改造设计,建河路道路拓建施工图设计。完成了青山堡、上三庄、寺门、下洼子和黄家泉五村的现状测绘工作,现正在进行村庄规划设计。

二是镇区绿化及工业企业供水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由县发展计划局立项批准,概算总投资31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输水管道7547米,改造旧输水管道200米,新建调节池2座,加压泵站1座,工程计划分两期实施。现一期工程永河路、河雅路至金泥集团干法厂3947米工业、绿化用水专线铺设工程已全部完工。二期工程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三是镇区集中供暖工程。按照《河西堡镇供暖专项规划》要求,积极与永昌发电公司、金化集团公司协调城镇集中供暖事宜,现镇机关及家属区由永昌发电公司统一供暖,河西堡交警队家属区、工行河西堡支行家属区、金昌铁业有限公司家属区由金化集团公司统一供暖,供暖面积分别达到32万多平方米和45万多平方米。同时,镇供热站将河西堡焊条厂、八一食品厂、河西堡法庭等11家单位和67个商业网点及馨河花园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区域供热面积达到39300m2,镇区集中供热工程已初具规模。

四是馨河花园建设工程。按照生产生活区域相互分离的原则,在2005年对占地面积3.59公顷的馨河花园小区建设作出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河西堡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建设,2007年正式启动小区开发建设,修建高标准住宅楼3栋,建筑面积12000多平方米,总投资1250万元。

五是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该工程由永昌县水利局立项批准,主要解决河东堡、下洼子、西庄子等9个村,70个社,15600人生活用水和中小企业开发区的生产用水问题。建设内容主要是引水渠、加压泵房、水处理厂和输配水管线,设计供水能力为1600m3/d。工程建设分一、二、三期实施,现一期工程水处理厂、400米引水渠和8000米输水主管线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投入资金225万元。

六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对河雅路、广河路、玉河路、银河路、金河路西段、永河路等9.24公里主干道进行了交通标线始划,并配套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完成投资66.7万元。

3、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

一是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坚持不懈地治脏、治乱、治差。在2005年成功实施环境卫生进社区的基础上,2007年又向各村配备了卫生监督员,并适当提高了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扩大了城区保洁面积,“脏乱差”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河雅路继续实施了拆围透绿、拆墙建绿工程。拆除了沿线占压道路红线的违章建筑,对部分沿路围墙和建筑物进行了整修和粉饰,并拆除了所有不合格店名牌、广告牌,取缔马路市场,清理了店外作业、乱堆乱放和临时摊点,市容市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三是狠抓“三化”(绿化、美化、亮化)配套建设。在主要街道和各厂区、居民区种植风景树18.9万株,草坪63000多m2,先后共架设路灯360盏,提升了居住环境质量。

(三)强化经营城镇理念,不断拓宽建设项目筹资渠道

近年来,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改变以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全由政府投资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了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地企共建为主体,全社会、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筹资格局。通过出让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冠名权,吸纳各企业资金参与市政建设,如在道路建设工程中,因金泥集团公司提供了130万元的水泥建材,将原长城路更名为金泥大道;永昌发电公司投资30万元用于金河东路立交桥建设,将该立交桥命名为永电大桥。在玉河路、银河路开发建设中,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等市场化方式,共储备土地384.2亩,拍卖出让土地28703平方米,实现土地受益420多万元。将部分城镇资源适度商品化和商业化,改变无偿享有公用设施和社会资源的状况,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建设,充分开发使用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几年来,共募集城镇建设资金1850多万元,做到了资金筹措多元化,建设行为企业化,资源享用商品化。

我镇2007年的城乡建设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下,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城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城镇建设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配套,尤其是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滞后,影响了城镇总体功能的发挥,所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08年主要工作

2008年,全镇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突出服务主题,建设工贸强镇”的奋斗目标,加强镇区重要功能区的市政配套建设,增强城镇承载力,提升与完善城镇功能;积极促进全镇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持建管并重,实施管理创新,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8年我镇建设工作的重点是:

(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完善城镇功能

2008年,全镇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建设项目9项,其中续建工程5项,新建工程4项。

1、续建工程

一是金河路续建工程。完成金河路东段1.2公里路段30000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铺筑任务,并配套完成永电大桥、金川河桥和工农渠桥装饰装修工程,计划7月底前全面完工;

二是建河路道路硬化工程。在2007年完成预埋涵管和路基工程的基础上,全线贯通建河路,与河清公路顺接,并完成长2.6公里,宽15米主车道的硬化铺筑任务,工程总投资330万元;

三是金昌路改造工程。金昌路改造工程现已完成长1.8公里路段(玉河路口至金河路口)路基工程,计划2008年9月底前完成全长2.8公里改造路段的路基路面和道牙换砌工程,工程总投资550万元;

四是馨河花园续建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设计、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支持金昌金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馨河花园续建商品住宅楼4栋,新增住宅面积约12000m2。同时,加大宏观管理力度,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申报、预售、验收等核查程序,引导我镇房地产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五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对金泥大道、金河路东段和新建道路继续进行交通标线始划,并配套完善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加强道路交通管制和引导。

2、新建工程

一是文化休憩园建设工程。为不断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求,文化休憩园建设工程在2007年完成可行性研究分析、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和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建设占地60000m2的文化休憩园。文化休憩园建设严格按照市县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力争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相关景点的建设,增添新的人文景观,该工程概算总投资880万元。

二是振河路拓建工程。振河路位于河雅路中段,是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一条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控制宽度30米,全长760米,按一块板路幅形式设计,需铺筑沥青混凝土路面11400平方米,工程概算总投资420万元。

三是污水处理工程。随着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与日俱增,加之生产生活污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入自备渗坑和金川河道,水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严重,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势在必行。计划今年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在镇区排水管网末端,其建设内容主要是蓄水池、加压泵站、污水生物处理设施等。工程概算总投资3200万元,计划建设期限两年,2008年计划投资1200万元。

四是金河路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完成金河路绿化亮化工程,新增绿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架设路灯68盏。敷设金河路给水管线2600(dn200pe管)米,排水管线2500(dn400混凝土管)米,工程概算总投资300万元。同时,结合道路两侧开发建设,修建镇政府综合办公楼;

(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我镇的农宅建设将按照编制好的村庄规划全力推进,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周边四村,原则上以农宅小区方式进行规划和分期分批建设,今年在河西堡村、沙窝村选址新建2个村民住宅小区。对距镇区较远的村庄,以村为单位进行规划建设,迁社并点、分期分步建设。对各小区的农宅建设,坚持一户一宅、旧宅地复垦的原则,做到集约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7)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9)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0)

通过控源截污工程的实施,到2011年底,实现建成区内污水主管网全覆盖,主城区旱流污水不下河。

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落实排口整治方案,建设左湖等相应污水泵站。在2010年黑臭河流排口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完成古运河下段(丹徒南闸—三岔河)44—61号排口整治(其中:53、54、55、56、57、58、61号排口已经完成整治)、及沿河种植业、左湖畜禽养殖点清理;对象山镇原综合福利厂内新发现的塑料加工点予以取缔,堆积在运河边的废塑料垃圾进行清运;对谏壁镇蔡家村新发现的豆制品加工店予以取缔。结合引水换水、河道清淤保洁,确保辖区断面水质达标。

二、工作安排

3月份,对古运河、虹桥港、玉带河、工业园区各类排污口再核查(工业园区内排口由园区负责核查)。其中,虹桥港、玉带河沿河排污口全部完成截污纳管。

4月份,按照职能分工,重点对古运河下段(丹徒南闸—三岔河)排口提出整治计划,做到一口一策;对靠近污水管网的排口,提出整治意见并报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进行截污纳管;对远离污水管网的排口,由所在地镇政府建设就地处理设施,或封堵排口,解决晴天污水下河问题。

5月份—7月份,全面实施排口整治、污水管网建设及种植业、畜禽养殖点、沿河垃圾清理。

8月份,区政府组织考核检查。

三、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是控源截污工作牵头单位,主动对接市住建局,确定整治内容,并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控源截污技术指导和监督。一是确定区沿河控源截污具体工作项目和工作计划(重点是古运河下段);二是确定区老小区改造对象;三是明确城中村改造对象。负责跟踪落实全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泵站的建设。

2.区农委(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清淤、绿化工作。主动对接市水利局,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掌握全区河道清淤、漂浮物打捞和绿化工作计划,提出河道清淤、沿河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指导和跟踪落实。

3.环保分局主动对接市环保局,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全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雨污分流改造总牵头和具体督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大学、科技大学负责做好相应单位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提出具体改造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4.区城管局牵头并协调区相关单位及部门,做好沿河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落实好虹桥港和玉带河沿河相关整治任务。

5.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道路(上隍路)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主动对接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上隍路污水管网建设工作任务。

6.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对管网进行核查,提出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主动对接市、区住建部门,完成1500米的污水管网建设。

7.各镇、各街道负责辖区河道两侧种植、畜禽养殖回顾核查,对未完成的项目继续做好清理和取缔;负责河道沿线保洁和垃圾清运;协助做好沿河排口核查和封堵工作,取缔长岗洗车点;象山镇、谏壁镇提出古运河下段(丹徒南闸以东—三岔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具体点位,同步建设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临时泵站。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1)

一、*6年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效显著

*6年,全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厅党组的治水思路和工作部署,推进规划编制,加快项目前期,各项任务取得新的进展,保障了全年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加强水利管理、加快水利发展提供了支撑。

发展规划取得重要成果。一是全面完成“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在完成《*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6年与省发改委共同编制的《*省“十一五”水利发展专项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协调整合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农村水利等8个分项发展规划和13个省辖市“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形成了《*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汇编》,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水利建设和管理打下基础。二是编制了重点区域洼地治理应急工程实施方案。针对去年淮河流域下游部分地区特别是里下河地区出现的较为严重的雨涝灾害,组织编制了里下河地区、沂南沂北地区、白马湖宝应湖地区、南四湖湖西地区洼地治理应急工程实施方案,里下河地区应急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已报送省政府,为推进区域治理提供了规划依据。三是加快编制沿海地区水利规划。为贯彻沿海开发战略部署,组织开展了沿海水利规划思路及闸下港道淤积防治对策研讨,明确了沿海地区水利规划的定位、规划原则和规划任务,5个专题研究取得进展。四是规划研究了涉及*水事利益的若干问题。围绕沿江开发战略,修订了《*省长江岸线控制指导规划》,并配合12.5米深水航道上延南京方案提出了碍航河段河势治理意见;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治理,对太浦闸加固方案提出*省意见;对苏鲁边界湖西大堤西股引河治理方案进行协调,推进了工程实施。

资源管理规划有序推进。一是全面完成了省管湖泊保护规划。13个省管湖泊及2个跨市湖泊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湖泊保护和管理提供规划依据。二是水资源规划取得重要成果。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完成了配置方案和规划报告初稿,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提出了禁止设置排污口水域的意见,还会同省发改委下发了《*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这些成果将为全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全面启动编制全省水系规划。在去年6月全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以后,按照《*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各市水利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了专题研究,区域骨干水系布局已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各级河道等级划分标准形成了中间成果,河道基本情况调查进入复核、汇总阶段,河道管理规划、纳污控制规划正在进行。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一是治淮、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治淮19项骨干工程*境内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中运河及骆马湖堤防工程可研报告通过评估、初步设计通过审查;新沭河、沂沭邳整治工程可研报告通过评估,初步设计已经上报,为实现治淮建设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治淮新三项”入江水道、分淮入沂、洪泽湖大堤工程可研报告也经淮委初审并报送水利部审查。南水北调工程在配合完成《总体可研》审查评估的同时,组织开展了14个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其中淮安二站、高水河整治、泗阳一站、刘老涧二站4项工程初步设计已经上报,其它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基本完成。依据《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完成了14项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二是海堤达标、水库加固、城市防洪、区域治理等省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快步伐。海堤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经省发改委批准实施,*6年完成了8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占总任务的一半,为三年完成海堤达标建设打下了基础。按照“十一五”完成300座小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任务,完成了194座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开工124座,8市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已报送省发改委审查。围绕“十一五”基本形成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目标,各市认真开展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保证了年度建设任务超额完成。里下河、武澄锡、阳澄淀泖等地区一批区域性骨干河道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为加快区域治理创造了条件。三是连云港疏港航道结合送水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进行了利用连云港疏港航道北延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可研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查。

重大项目储备得到加强。新一轮太湖治理的环太湖大堤*段可研报告已形成初稿,新孟河和新沟河项目建议书基本完成,东太湖疏浚整治形成了总体布局方案。长江镇扬河段三期工程可研报告、澄通及扬中河段二期工程方案基本完成,滁河整治一期工程可研报告已报部,水阳江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已形成初稿。结合新沂河整治工程,进行了新沂河尾水通道扩建方案研究。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水利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科学发展观和资源水利的要求如何落实到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规划管理不完善,规划实施推进缓慢;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还有不少工程设计深度不足、质量有待提高;勘测设计招投标制度推行缓慢,竞争机制引入不够等等,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下大力气研究改进。

二、创新思路,努力构建资源水利规划体系

(一)水利规划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7年,是我省“全面达小康、构建新*”的重要一年,水利发展面临着重要的机遇和挑战,水利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一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对水利规划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六中全会又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这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南,也是新时期水利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水利规划作为龙头和基础,必须率先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治水、统筹治水和人水和谐的新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洪涝过程中既要给洪涝水以出路,也要约束开发利用行为来主动规避风险;在保障水源供给时,既要满足生产生活用水,又要节水减排、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改善生态。要求我们在治水过程中必须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统筹建设和管理。协调发展要求水利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流域、区域、城市水利相衔接,城乡及各个区域水利共同发展。这些都要求水利规划要加强宏观研究,加强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对水利规划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市化快速推进,沿江产业带、沪宁高新产业带、东陇海线产业带、沿海产业带和城市化的密集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水利的布局、结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对水利行业的保障程度、服务质量、运行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也给河湖管理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防洪标准不达标、低洼地区易受涝、东陇海和沿海地区缺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水质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退化等问题,都要针对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在水利规划中深化研究、提出对策。

三是新农村建设对水利规划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建设目标,新时期的农村水利规划要围绕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拓展深化水利发展的目标、任务、内容,当前要重点研究如何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如何进一步改善农村河网水环境,农田排灌设施如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水利的发展模式、投入机制、管理方式,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供优质水利服务。

四是资源水利的工作思路对水利规划的内涵提出了的新的要求。近几年来,厅党组提出了要全面贯彻资源水利的发展新思路,要“遵循两个规律”、“推进两个创新”、“面向两个服务”,抓紧建立和完善资源水利发展的规划体系。新的水利工作思路全面拓展了水利规划的内涵,要在注重治理水患的同时,更加注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今年水利规划的主要任务

*7年全省水利规划工作,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重点水利规划,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服务水平,初步建立资源水利规划体系。省级水利规划工作的重点是: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配合三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基本完成全省水系规划和沿海地区水利规划,加快区域水利规划以及节水减排、饮水安全等专项规划,基本形成《*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各市要认真配合、切实完成省重点规划编制工作,并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明确本市规划工作重点,落实规划工作任务。具体规划任务有一个详细的安排意见发给大家讨论,我这里强调几点。

一是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今年进入收尾阶段,要在去年完成配置方案和规划报告初稿的基础上,与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一步协调,审定水资源配置、规划布局与实施方案,年内完成规划总报告。同时要加强各市规划的指导推进工作,完成市域水资??

二是配合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开展重大问题研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为配合淮河、长江、太湖三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我厅成立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组。当前的工作任务,一是搜集研究我省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总体规划,包括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涉水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整合我省近年来编制的一批水利规划,向流域机构提供有关规划或资料,使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更好地反映我省发展要求。二是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这次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要求研究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流域防洪、除涝、水资源保护、供水、灌溉、水能开发、河流生态、水土保持、航运等规划目标和布局方案,提出加强流域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了在工作中掌握主动,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筛选重点研究课题,由相关部门组织开放式研究。

三是基本完成省级水系规划。为加强各级河道工程和资源管理,恢复提高河道引排能力,畅通水流,改善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功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厅党组决定开展全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厅相关部门和各市水利局都做了大量工作,水系规划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上进度滞后。水系规划关系到如何进一步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河道,关系到更好地发挥河道引排能力及水体净化功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规划工作。请厅相关部门和各市水利局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全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意见》要求,完成水系规划专题研究,年内形成省级水系规划初稿;各市、县除配合省级规划外,要根据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市、县、城区水系规划,年内形成阶段成果。

四是基本完成沿海地区水利规划。沿海地区水利规划是贯彻沿海开发战略部署、保障和服务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管理和协调指导沿海地区水利建设和水事活动的综合规划,也是与《*沿海开发总体规划》相配套的水利专项规划。今年要继续根据《*省沿海地区水利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各项专题研究,基本完成《*省沿海地区水利规划》,并配合做好中国工程院、国家开发银行、*省政府联合开展的《*省沿海地区产业综合开发战略研究》相关工作。沿海三市水利局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是加快区域水利规划编制工作。为了适应省委、省政府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区域治理,我厅近几年来多次布置开展区域水利规划工作,但进展情况不够理想。近几年来两小问题在我省防灾工程体系中已愈益明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7年,要加快推进区域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完成里下河地区水利规划,基本完成沂南和沂北地区水利规划,继续开展其它区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为加快区域治理提供规划依据。

六是开展有关专项规划编制。要抓紧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入河排污口整合规划等专项规划,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技术支撑。今年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小型泵站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这是继县乡河道疏浚、乡村河塘清淤之后的又一项农村水利重点任务。小型泵站改造规划,要以圩区为单元,以恢复提高低洼圩区排涝能力为重点,进行小型排涝泵站改造,适当考虑机电提水灌区的小型泵站改造。还要完成泗洪县西南岗地区水源工程规划,为落实西南岗总体帮扶提供依据。此外,有关市县还要完成市县管理的湖泊保护规划。省人大颁布的《*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要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省管湖泊保护规划去年已经省政府批准,市县管理的122个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很不平衡。请有关市水利局加强领导,加强督查,在年内完成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政府批准。

(三)逐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进行治理建设和管理保护的基本依据,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水法》、《防洪法》,按照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不同类型、不同区域规划的关系,加强衔接协调,提高科学性、系统性,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水规划体系。今年要研究制定《*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规范水利规划前期准备、立项、编制、协调、审查、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止等程序、明确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有序安排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从各个方面加强规划管理。

规划不只是发展的蓝图、建设的依据,还是依法行政的依据。省政府已经批准了“十一五”水利发展专项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省级湖泊保护规划,还将批复*省防洪规划和*省水资源综合规划。要通过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制度、水功能区管理等行政审批许可措施,加强依法管理,强化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社会涉水行为。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在省级规划内的不能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不在市级规划内的不能作为市级重点项目申报省级投资补助。

三、统筹安排,全面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7年是实现国务院治淮建设目标和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通水目标的攻坚之年,也是实施“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今年水利重点工程的投资计划是44亿元、建设任务是48亿元,项目前期工作既要保证治淮和南水北调工程这两项国务院确定的建设目标的实现,又要保证海堤达标、水库加固、城市防洪、区域治理、农村水利等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还要为今后几年的水利发展提供项目前期储备。任务非常繁重,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淮河治理工程。要围绕*7年基本完成治淮19项骨干项目主体工程、实物量达到85%以上的总体目标,抓紧做好各项工程的前期工作。中运河及骆马湖堤防工程、新沭河及沂沭邳治理工程,要认真做好配合初设审查及概算复审的各项准备工作,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和湖洼支流治理年度工程要做好初步设计报审工作。重点平原洼地利用外资项目,按照《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世行准备协助团援助备忘录》的要求,完善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预审工作,做好世行项目评估团审查的各项准备。入江水道、洪泽湖大堤、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在积极做好可研报告审查准备工作的同时,抓紧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及土地预审工作,为工程立项做好各项前期准备;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重点平原洼地排涝工程规划要做好配合汇总和审查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基本完成剩余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截污导流工程认真做好初步设计审查配合工作。泗洪站、金湖站、皂河一、二站、金宝航道、骆南中运河影响处理、沿运闸洞漏水处理、徐洪河影响处理、里下河水源调整工程初步设计,要在上半年完成,下半年分批上报。睢宁二站、洪泽站、邳州站、调度运行系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南四湖下级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等工程初步设计年内要基本完成。

海堤达标工程。连云港、盐城、南通市水利局要根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编制年度工程初步设计(大中型闸按单项分别编报可研和初设),其中*7年度堤防工程初设、大中型闸可研各市已报厅,大中型闸初设要在4月底上报;*8年度堤防工程初设、大中型闸可研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水库除险加固。各市要按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编制单座水库初步设计,*7年度工程4月底前报审,*8年度工程8月底前报审,同时认真做好小水库除除加固实施方案审查配合工作。根据水利部对全国水库安全状况进行普查的通知,要抓紧开展争取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三批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小型水库安全鉴定4月底完成,中型水库安全鉴定8月底完成,年内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三批规划报部。

城市防洪工程。按照“十一五”基本形成省辖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目标,把城市防洪与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整治、水景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加快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建设。年度工程可研报告,由所在市发改委批复,抄送我厅核备,据此安排投资计划。*7年度工程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6月底送我厅核备;*8年度工程可研报告,要求10月底送我厅核备。

连云港疏港航道结合送水工程。可研报告已经省发改委审查,省设计院要根据审查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可研报告,连云港、盐城市水利局要积极配合,4月底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土地预审工作,7月完成工程总体初步设计,同步完成今年开工建设的灌北河道、灌北泵站、穿新沂河南堤涵洞工程初步设计。

区域治理和地方基建工程。根据区域治理规划实施方案和各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制区域治理和地方基建工程可研报告。其中属小型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额度较小、不涉及省际、市际关系的项目,可研报告由市水利(务)局或者市发改委审批,省水利厅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7年里下河地区灾后治理工程、区域骨干河道工程可研报告要在5月份报厅,地方基建项目可研报告以及由市级审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附设计及批复文件)6月底前报厅。*8年度工程可研报告要求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厅。

这里要强调一下区域治理规划实施方案问题。为统筹流域、区域、城乡水利建设,需要按照区域水利规划安排建设项目,不在规划实施方案的区域治理工程项目,不予立项。去年,我们布置开展区域治理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但进展不理想。今年要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秦淮河实施方案由南京市水利局负??局负责;太湖湖西、武澄锡实施方案,由太湖院编制,相关市水利局配合;阳澄淀泖实施方案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要求6月份完成。已基本完成的里下河、沂南沂北、南四湖湖西、中运河沿线等洼地治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于6月份报审。

农村水利重点工程。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水土保持等项目,围绕中央投资重点和有关政策,做好可研报告编制,积极争取中央立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各市要认真编制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根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深度以及地方的积极性批复立项,争取中央扶持和安排省级补助。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复,重点是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水土保持项目,根据投资计划,由相关市水利(务)局编制可研报告。

前期储备项目。项目储备直接关系到发展后劲,要逐步做到每年建设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形成重点建设循序渐进和滚动发展的机制。省厅近期要重点开展的储备项目有:太湖治理工程。根据太湖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目标和太湖局部署,为太湖流域第二轮治理做好项目储备。新孟河、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项目建议书上半年完成、下半年报太湖局初审;环太湖大堤后续工程可研报告,上半年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上海院汇总;望虞河、太浦河后续工程项目建议书,积极配合上海院在年内完成。配合太湖局做好东太湖综合整治规划报审工作。长江治理工程。为保证长江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保障沿江开发,结合深水航道上延南京对河道整治的要求,对镇扬河段三期治理及扬中河段、澄通河段二期治理的可研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新沂河尾水通道工程。结合新沂河整治工程,提出新沂河尾水通道完善及扩建方案,年内完成可研报告。各市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筛选一批储备项目,抓好前期工作。

四、精心组织,保障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展

今年的水利规划工作要求高、难度大,项目前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一,要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水利部门领导都要高度重视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一把手要对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针对规划和前期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专家咨询,开展专题讨论,理清工作思路,达到集思广益。要切实为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创造条件,从基建投资或水资源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各项规划和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要统筹相关内容。水利规划不仅要围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围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做好工程规划、加强能力建设,而且要研究资源管理、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修复,做好全方位服务,促进可持续发展。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不仅要保证项目的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工程的现代化水平,而且要重视多功能结合,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现在国家非常重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移民安置规划、土地预审、水土保持,这几个方面往往是我们的弱点,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深度,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和谐。今年,厅里计划举办二次土地预审、移民安置规划培训班,请各市水利局分管局长、规计处长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这方面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三,要坚持改革创新。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一方面要依靠水利系统设计单位,抽调技术力量,组建专门班子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广泛利用社会力量,通过招标选择或委托部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和专题研究工作,发挥多专业、多学科的技术优势,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提高工作深度与广度。要积极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逐步培育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市场。水资源综合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沿海水利规划的专题都进行了公开招标,苏南地区城市水利工程和南通市海堤达标大中型涵闸设计全部实行了招标,南水北调泵站工程初步设计也推行了招标,有效地促进了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的提高。今后,苏北地区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也要推行设计招标。

第四,要严格项目管理。要按照会上印发的规划和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建立规划和前期工作责任制,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要通过合同方式,明确深度要求、控制进度、经费渠道和奖罚办法。要对设计文件质量及前期工作管理进行考核,加强工作督查和中间成果检查,及早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既要保证进度,更要提高质量。目前,规划设计质量问题主要是深度不够,不能满足各项规程规范的要求,我们送部审查的项目,有的要几次补充修改才能通过,有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概算编制不到位,审查核减投资上亿元,各勘测设计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规划设计质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地方基建、小水库加固、灌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这些面上工程,一般都简化了前期程序,有的出了规划或实施方案就进入初步设计,所以初步设计一定要做深、做实、做透,设计深度要符合技术规范、不许随意变更设计,概算编制的工程量要算实、单价和定额取用要合理,重要技术问题要分析透,险情诊断要准确,加固方案要合理,不能只做形象工程,不能留下安全和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