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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实施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3:39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1)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及内容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四、方法步骤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08年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李鸿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2)

1.城区河道特点

城区河道不同于乡村或农田段河道,在设计过程中除应满足河道的过流、抗冲等基本要求之外,应结合其现状特点,注意设计过程中的细节,使设计成果满足城区河道的治理要求,减少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城区河道大多具有以下特点:

(1)城区河道现状情况复杂,对设计人员的前期现场查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城区河道大多具有相应河道的治理规划。规划中提出了河道治理的规划目标、河道功能定位、治理标准、规划流量、平面布置、河道构筑物、绿化隔离带、污水截流规划、水源补给以及估算投资等重要参数和指标。

(3)国家对于城区河道一般会根据河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河道功能、社会经济发展、以往类似工程投资等情况,具有相应的投资规模限制。

(4)城区河道往往面临着河道断面两侧占地困难,房屋紧邻河道,不同河段的占地性质不同等情况,对河道设计断面的选用及设计方案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城区河道治理范围内大多会有电力管线、电信管线、上下水管线、燃气、树木等妨碍河道设计及施工的问题。

(6)城区河道规划中往往提出了河段的功能定位,如河道两侧规划为城市建设区或城市非建设区。对于城市建设区,为提高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河道规划功能不仅要满足防洪排水功能,而且要满足生态、景观功能;对于城市非建设区,河道规划功能一般为防洪排水。

(7)城区河道两侧流域范围内往往面临着两侧没有污水系统,河道两侧污水通过雨污合流管道直接排入河道,区域内没有现状污水管线等问题。污水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水质,破坏了河道的水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8)对于跨河桥梁、涵洞等具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设计不仅要满足河道的过流要求及现状的通行要求,还应考虑道路规划部门对于涉及到的桥涵的路面等级、宽度和结构等的要求。

(9)桥涵施工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断交,设计需编制施工导行方案。

(10)对于城区河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考虑合理的处理方案。

(11)河道治理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会对临河现有道路造成一定程度的破损,工程投资应考虑破路修复费用。

(12)城区河道不仅有河道本身设计,往往还包括水闸、桥梁、涵洞、截污管线等附属建筑物的设计任务。涉及专业面广,设计院内部专业协调任务重。

(13)业主对城区河道的治理效果往往具有更高的要求,对于设计方案的汇报、调整等任务重。

2.河道治理设计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城区河道治理设计在满足相应规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为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针对其特点,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重视现场查勘工作。由于城区河道现状情况复杂,设计负责人应组织好各相关设计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各相关设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河道的现状情况并做好现场影像和重要数据的记录工作。尽量避免部分参与设计的人员不到现场的情况发生,以使设计成果与现状情况相符。

(2)认真研读河道规划。经水利职能部门批复的规划是河道治理设计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河道治理设计应尽量满足规划的要求,对于各部分的设计方案都应与规划相对应,尽量避免设计成果与规划相违背的情况发生。

(3)满足投资规模要求。在城区河道治理设计之前应了解河道的投资规模限制和各部分(如防洪工程、非防洪工程等)的投资比例,并在设计方案制定时,考虑投资限制,避免项目的投资过度偏离投资规模的情况发生,以致于影响项目的正常审批。

(4)充分了解河道及两岸的占地性质。在设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河道两岸的土地属性。明确哪些地方能占,哪些地方不能占。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拟定合适的断面及施工工艺,以便使设计方案更具有可实施性。

(5)河道治理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河道两侧的电力、电信、上下水、燃气等管线改移和树木伐移方案及投资。河道设计红线划定之后,各专项设计部分会根据设计红线制定相应的专项设计方案。河道治理项目负责人应了解专项治理方案和投资规模,设计方案要与专项治理方案相协调,尽量避免专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过大,出现主体工程投资与专项投资比例失调情况的发生。

(6)明确河段的功能定位。城区河道设计时,应充分了解河道的功能定位以及河道两岸的现状及远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定位,考虑今后社会对该段河道的功能需求,确定河道的设计断面、护坡型式、两岸绿化及辅助设施布设等方案。

(7)做好污水截流设计。污水截流成败直接影响着河道治理的效果。设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河道两侧排污口和排污流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截污管线的平面布置及排污流量,确定污水管道的管径、管材、设计管底高程、污水管线施工方案等情况。

(8)做好与道路规划部门的沟通。设计人员在确定跨河桥梁、涵洞的规模之前,除应详细了解现状道路情况,满足相应规范要求之外,还应与道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了解道路的规划情况。尽量做到一步到位,避免今后重复投资。

(9)做好桥梁的施工导行设计。桥涵施工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断交,为满足原有道路的通行要求,应做好道路施工导行设计,尽量减少桥涵施工对原有道路的通行影响。

(10)做好弃土、弃渣规划。城区河道往往面临着河道过流断面狭窄,过流能力严重不足,需要进行开挖的情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作出合理规划设计,根据运距及现有弃土场情况,选取合理的弃土场,项目投资应包括渣土消纳费用。

(11)考虑破路修复费。根据河道两岸现状道路及施工组织情况,合理确定破路修复的道路等级及范围。根据相关部门颁布的破路修复收费标准,确定河道治理的破路修复费用。

(12)做好各专业协调工作。根据城区河道治理设计涉及专业多、人员多的特点,项目负责人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必要时采取会议的形式,对各专业进行统一协调。避免出现各相关专业调整不及时的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13)充分了解业主需求,做好项目汇报工作。各相关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业主对河道治理效果的要求。及时做好设计方案的汇报及调整工作。以便设计成果满足业主的要求。

3.结语

本文针对城区河道特点,结合作者对于城区河道治理的设计经验,提出了设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对于同类型河道综合治理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区河道综合整治设计的成果质量,有益于该类型河道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2]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

[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3)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并实施本方案。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八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

第十一条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规划。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规划治理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

第十六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河道、两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内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影响防洪安全:

(十)开展集市贸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设立洗车点;

(十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河道内采砂(石)取土;

(二)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三)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

(三)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内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环保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按照所在地段,分别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影响河道环境的乱搭乱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内乱丢和倾倒垃圾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整治。

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汽车公司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第五章管理机构、范围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城区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沿河两岸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控、管理、处置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娱乐、景观、环卫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

河道两岸乱搭、乱建的监督和查处由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

东风汽车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建设与管理由东风汽车公司负责。

第六章治理与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城区河道治理按照规划确定治理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区河道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防汛、河道建设、工程维护、卫生保洁、河道内绿化、美化等经费。分别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所收费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按比例划拨用于河道维修和水毁修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影响防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河道内开展集市贸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七)违反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堤防范围内未经批准。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案》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在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规定。

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4)

以截污控源、清淤和河岸环境整治为主要手段,加强河道长效管理,确保2010年底前全面消除河道黑臭现象,实现全区河道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目标。

二、清河范围

“清河行动”对象为全区所有有黑臭现象的河道,其中列入市“清河行动”范围内的十四条黑臭河道(详见附表)为重点清河对象。

三、工作原则

(一)以块为主,区域联动。以河道所在镇(街道)为主体,区相关部门配合,与“河长制”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三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河行动”实施到位。

(二)截污优先,综合治理。实施“清河行动”,首先要确保截污工作全面到位,在此基础上做好河道清淤工作,并尽可能做好河岸环境整治。

(三)因地制宜,“一河一策”。要充分考虑每条黑臭河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综合整治方案,结合区域规划和河道周边景观开展综合整治,营造水清岸美的河道环境。

四、实施时间

1、2010年6月10日前,对全区范围内河道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黑臭河道情况,加快制定黑臭河道综合整治方案、截污控源方案和清淤方案。

2、2010年9月底前,完成黑臭河道的截污控源工作。

3、2010年11月中旬前,完成黑臭河道的清淤工作。

4、2010年11月底前,完成黑臭河道的河容岸貌环境整治工作,消除黑臭现象。

五、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实施“清河行动”,其中:区发改局负责做好“清河行动”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立项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清河行动”开展情况开展督查;区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加快截污管网建设和排水达标区创建,努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黑臭河道所在片区排放达标;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清河行动”的协调组织工作,并对区级河道开展生态清淤;区农林局负责做好住家船的清理取缔工作,协调做好河道两岸绿化、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黑臭河道的界定标准,确定“清河行动”整治河道名单,加强河道水质监测,抓好对截污接管单位废水排放的监管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做好内部整改和截污接管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做好沿河无证堆场和收旧收废点的规范、取缔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河道综合保洁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清河行动”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清河行动”顺利推进。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5)

盐城市盐都区地处里下河地区腹部,全区总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圩内保护耕地面积约80万亩,人口78.5万人,全区辖8个镇10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管委会,境内河网纵横交错,所有河流均属淮河流域里下河水系。境内区域骨干河道13条,即沙黄河、蟒蛇河、朱沥沟、红九河、东涡河、冈沟河、盐河、皮岔河、蚌蜒河、兴盐界河、团结河、横字河、皮汊河,152.6公里;县级河道47条,502.2公里;乡级河道416条,1739.77公里;村级河道3148条,1448.87公里,是真正的水网之乡。由于资金等多方面原因,多年来中小河流几乎没有进行整治,近年来随着国家、省、市财政投入的加大,盐城市盐都区中小河流整治已经进入高潮。从2011年至今,盐都区已先后实施横字河、东涡河整治,正在实施团结河、皮汊河整治,整治土方均达100万方左右,极大地提高了中小河流防洪、排涝、灌溉条件。从实施的情况看,由于土方量大,土地占用又比较难,中小河流整治的土方施工方案越来越成为制约工程的关键因素。针对我区近几年实施和正在实施的中小河流,从整治土方占地等方面,谈谈如何确定中小河流土方施工方案。

1 两侧滩面较大的横字河,疏浚土方采用机械干法开挖加高加宽青坎

横字河位于大纵湖镇,全镇地势低平,水网稠密,湖荡相连。地面真高仅为1.0米,与常水位0.8米,相差不大。横字河西起兴化市沙沟镇,东至蟒蛇河,长12.2公里,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开挖的一条横贯王庄荡等湖荡中间的人工深泓,深真高-2.0米,底宽10米,坡比1:2,滩面真高0.0米左右,自然河口口宽60米多,现两侧均圈圩养殖。当时是利用旧沟槽开挖,结合加高两侧圩子,形成圈圩养殖,由于开挖后至今已有半个世纪,均没有疏浚,淤积至真高-0.0米,整治土方65.3万方。

通过调研,认为通过圩区优化,横字河已经调整为内河,行洪作用已经不大,故其疏浚标准为恢复原设计标准,按青坎真高2.0米计算口宽只要26米,同时疏浚土方不需要加固圩堤。考虑河道两侧滩面较宽的实际情况,决定保证青坎真高2.0米时口宽26米的前提下,疏浚土方全部加高滩面形成真高2.0米的青坎。施工方案为:打坝排水后,先将滩面淤泥用干法机械挖掘机、推土机全部推入河槽中,并倒毛原始滩面土层,开挖滩面靠圩侧土方,填筑青坎挡土围堰,围堰顶宽2米,真高2.0米,坡比1:2,施工时必须层层压实。围堰验收合格后,再用挖掘机开挖河床土方至设计标准,淤泥经过翻晒,符合要求后,再分层填筑在围堰内,填筑形成青坎。

横字河整治只占用滩面,整治后形成20米左右宽的高标准青坎,绿化后,形成一条景观河道,达到了治理效果。

2 圩堤标准偏低的东涡河,拓浚土方采用机械干法加高加宽圩堤

东涡河是里下河地区排水入海“四港”中新洋港上游蟒蛇河的一级支流,位于盐都区境内。拓浚前河道淤积量大、排水不畅;圩堤年久失修、坍塌严重、十分低矮。东涡河整治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拓浚东涡河24.6公里,加固两岸圩堤49.2公里,设计底宽15米,底高程-2.5米,坡比1:2,拓浚河道正项土方约130万方。

东涡河整治被列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后,通过调研,认为东涡河属于自然加人工河流,沿岸圩堤标准严重偏低。考虑其圩堤现状高程 2.5~3.0m,顶宽2~3m,堤高和顶宽不满足要求,需要加固修复的实际,整治必须以加固圩堤为首要目标。根据加固圩堤的要求,确定施工方案为:河道拓浚采用打坝排水后干法施工,即用推土机、挖掘机进行开挖施工,河道土方开挖全部结合填筑圩堤。

东涡河整治虽然占用圩堤及其保护用地,但经过整治,东涡河沿岸圩堤全部达标,2012年梅雨期,其沿岸圩堤发挥了防洪作用,受到沿岸群众的一致好评。

3 清淤为主的团结河,疏浚土方采用泥浆泵水法冲填沿岸沟塘

团结河位于里下河地区,西接蟒蛇河,东入东涡沟,与朱沥沟交汇。团结河是盐都区主要引、排河道,干河为东西走向,全长19.02km,流域面积222km2。团结河为人工开挖河道,设计标准底高程-2.5m,底宽10米,坡比1:2.0。团结河自开挖以来未进行疏浚,现状底高程-0.5~-1.0m,河床泥沙沉积(淤深达2米左右),已严重影响汛期河道排灌,迫切需要进行疏浚整治,疏浚土方110.2万方。

团结河整治主要为河道疏浚,恢复原设计标准,经分析比较,因清淤为主,结合沿岸为里下河湖荡地区、沟塘较多的实际情况,故团结河采用打坝排水后泥浆泵水冲进行疏浚,疏浚土方全部冲填沟塘。虽然整治土方占用了沟塘,但通过填筑,沟塘可以改造成农田,受到沿线群众一致拥护,提高了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交通繁忙的皮汊河,拓浚土方采用挖泥船开挖、泥驳运土、泥浆泵送土填筑道路路基取土坑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6)

1.前言

河流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不仅能作为饮用水的最直接来源,还能够在农畜生产、水力发电、休闲旅游等各种领域中彰显出重要的应用价值,而河道作为河流的载体,对河流的生态状况和周边环境均有着较直接的影响。因此,保护河流应从保护河道着手。现阶段,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已经开始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城市中的河道已经在人类活动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下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干扰,水质污染严重、泄洪设施被商业区侵占等问题频频发生,对城市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通过设计合适的水土保持方案来治理河道,在保护环境和修复效果两者间取得最优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城市河道水土流失的成因分析

2.1城市河道结构呈现单一化。多样化的河道结构在防洪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均有着优秀效果,但现阶段,各种因素使得城市河道结构呈现出单一化的趋势,导致水土流失严重。以河道岸线为例,我国江南地区河网密度高,为了加大比降,缩短航程,往往会采用人工方法裁去河道过分弯曲部分,这就使得这些城市地区的河道结构较为单一,河网主干化现象严重。而在河道断面上,部分城市地区过分强调防洪功能,多采用输水性能好又便于施工的梯形断面作为河床结构,导致水流流速均一,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2.2城市河道水污染情况严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工业污水为代表的一系列的污染源正对城市河道的水质造成严重的破坏,水污染问题也成为城市河道面临的主要问题。部分城市的制造业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完全就直接排进城市河道中,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属元素和有毒物质会对城市河道中的水生物平衡造成严重破坏,一旦这种破坏超出城市河道中河流生态平衡的自我修复能力,就会进一步恶化水土流失情况。

2.3人为因素加剧河道水土流失。加剧河道水土流失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河道的泄洪区,蓄洪区在当前城市化的影响下被用于商业建设的情况频频发生,致使河道的生态平衡遭到了严重破坏。二是河坡平台被擅自侵占,削坡违章种植,挖坡卖泥制砖等情况在一些城市中频频出现,导致河道自我修复能力受损。三是船行波的冲刷也使得河道水土流失加剧。以上海市崇明地区为例,崇明河道属于六级航道,其要求机拖船航速小于6km/h,但由于上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河流运输量较大,在崇明航行的内河船只多由大中型机动船构成,设计时速都在11km/h以上,严重超出崇明河道的允运标准,航行过程中的波涌浪爬高往往高达50cm以上,导致崇明河道在船行波的冲刷下出现农田冲毁、河床淤高、水土流失等一系列情况。

3.城市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

3.1全面规划,提高河道治理方案设计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行洪、排涝等河道治理方案已难达到最优化的治理效果,方案设计人员应当立足于此,对所承担的城市河道治理工程进行全面分析和规划,从而切实提高河道治理方案设计标准。可考虑在方案设计中尽可能让部分工程项目在实现河道功能的同时兼备水土保持的效益。例如针对城市河道结构呈现单一化的问题,可考虑采用生态袋护岸替代传统的水泥护岸,并适当在河坡种植乔灌木以完善生态环境的水土保持方案。生态袋护岸具有与自然河岸相类似的表面粗糙度,能够防止河道长期被的高速水流冲刷侵蚀,且自身的多孔隙和透水性也使得城市河流与地下水层进行交换,有利于亲水性植物和水生动物的生长,除了起到传统的水泥护岸保护河岸的作用以外,在稳定生态环境方面亦有着重要表现。2011年,邵武市同青溪河道水土保持方案中曾采取这类生态袋护岸设计,且当时在堤脚种植本地河岸及河滩野生的水竹、小刚竹,在岸坡种植宽叶雀稗、水柳等水生植物,如今已建成了水清岸绿的河道生态环境。

3.2运筹帷幄,避免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加剧。城市河道工程施工期是加剧水土流失的重要时段,因此,在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过程中,相关的设计人员需要对施工期的各类工序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在施工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施工工期的安排上,应当做好最优化选择,尽可能避开雨天和汛期进行施工。在弃土场的选择上,如果该城市地区具备城市弃土弃渣场或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应运往这类地区进行处理,如不具备该条件并选择河岸附近作为弃土场时,应确保弃土场表面平整,并于表面及边坡建立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加剧。对于临时围堰、临时道路等各类临建工程,可考虑在围堰的两侧围堰肩处采用草垫防护。对于回填土方,应做好临时堆放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堆放过高、堆放角度过大造成遇大雨产生水土流失,可考虑在堆土表面上使用防尘网或是撒播适应性强的草籽进行遮盖。

3.3综合治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涉及浆砌石护砌设计、堤顶硬化路面工程设计等等,如表1所示,方案设计人员应当根据河道的建设和生产特征、水土流失特点以及地质情况,对工程布局和功能区划进行分区,并辅以合适的防治措施。以天津市区北侧的永定新河河道为例,该城市河道在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有效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在工程措施方面,设计人员为了避免堤防在长期风浪作用下遭受冲刷,采用了如图1所示的浆砌石护坡,下设粒径5-25mm,厚为10cm的随时垫层,在其下方铺设400g/m^2的无纺土工布,并在护坡与堤顶相交处的封顶位置沿堤轴线方向设置了一段40cm*40cm浆砌石矮墙,以使得堤顶所蓄积的雨水能够排至迎水侧堤外,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此外,该方案还充分考虑了堤顶水土流失的情况,在堤顶采用硬化路面的解决方式避免水土流失。具体内容包括路面向迎水侧设置2%的倾斜坡度以使得堤顶排水能够沿此排除,采用总厚度6cm的沥青碎石结构进行道路面层铺设等等。在生物措施方面,该方案设计采用了在堤防两侧及堤间种植具有观赏性多年生的乔木、草皮等种植物,在防潮闸翼墙后平台采取乔灌草结合的方式以保护城市河道的生态环境,并针对削坡违章种植,挖坡卖泥制砖等情况进行了码头工程生物措施设计工作,包括换耕植土,坑底铺灰渣做隔盐层等等。

3.4科学管理,真正落实河道水土保持工作。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城市河道治理工程亦是如此,相关的方案人员应当立足于此,与当地政府联合共同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以使得河道水土保持工作真正得到落实,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严格执行当地的河道管理条例,加大依法治河的力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管理。例如针对城市河道水污染严重以及河坡平台被侵占的情况的情况,应当当地的河道管理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进城市河道的企业,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同时确定河坡平台的归属权,对侵占平台违章建筑、堆积杂物、削坡违章种植,挖坡卖泥制砖的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屡教不改者可依法处理。最后,还应当针对部分城市河道的船行速度进行控制,可考虑在进港船只上配备限速器,具体限制速度应根据城市河道地区的等级进行设置,出港时方可拆卸,新疏浚的河道要制定一段时间的保养期,实行封港停航,以保护城市河道的生态环境。

4.结语

水土保持作为河道治理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相关的方案设计人员应当立足于此,在制定方案时,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现象,从而使得城市河道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7)

1、优化布置堤线

河道经过千百年的演变,河岸线呈几何曲线形状;在水流、泥沙的作用下,河床有浅滩、深潭,这是河流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自身平衡格局,也促进了河道生物多样性发展,从而形成复杂而丰富的生态系统。在设计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措施来解决治理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1)在规划治导线的布置上,尽量避免河流改道、裁弯取直等人为改变水流动力的措施,按“窄处适当拓宽、宽处不缩窄”的原则布置治导线,尽量保持原有河道弯曲的自然特点,避免河道断面规划化、河流形态直线化。

(2)河道沿线一般集中了当地的耕地资源和民用建筑,而河道治理为了提高防洪排涝标准,拓宽河道、加高堤防、施工要求往往涉及到征地拆迁工作。而征地拆迁工作难度逐渐加大,甚至会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实施。这就需要设计人员一方面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加强前期调查工作,进行多方案比选,使方案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单岸拓宽、建隔堤等工程措施避开大规模的征地拆迁。

(3)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中,往往按照统一的防洪标准进行全线实施形成封闭。在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当地大部分中小河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岸坡崩塌、失稳造成对两岸民房、农田造成破坏。这要求设计人员要分段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治理要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案。加强对河道顶冲河段、有重点保护对象河段的加固。对于保护对象不是很重要的河段,允许适当淹没。采取有限治理手段,通过狭窄口拓宽、适当平顺局部岸线、清理障碍物等措施提高防洪能力,尽量利用原有乔灌草护岸,保持河道的自然特性。

2、合理选择断面形式

河道断面主要有梯形、矩形、复式等3种结构形式。矩形断面具有过流断面大、占地小等优点,但投资大,对地质要求高、生态性较差,适用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山区性小河道或建设场地条件受限制的河段。梯形断面具有结构简单、整体稳定性好、造价较便宜等优点,但占地大,在小河道中应用较多。复式断面可以通过断面优化,吸取矩形断面、梯形断面的优点,使断面更加合理,也便于生态、景观、亲水娱乐设施的布置。

在义城港、大田港、狼坑溪、椒北平原河道等河道治理工程设计中,笔者均采用了复式断面结构。对于平原性河道,在正常水位水波动区采用小挡墙或坡式结构,在波动区项部设置亲水平台以供人们休闲娱乐,底部设置水生植物平台以净化、绿化环境,正常水位波动区上下部均采用斜坡式结构。通过平台、挡墙的设置,即削减了上部荷载,提高了行洪断面、减少了占地,有利于岸坡的整体稳定,同时便于布置亲水设施,满足人们亲水要求。

对于山区性河道,根据断面高度和工程地质,在护岸高度1/3~1/2处设一平台(宽约2m),平台上下部采取不同的断面结构(下部可采用墙式、坡式护岸,上部以坡式为主,以利生态结构布置),这样即有利于提高行洪能力和岸坡的整体稳定性,也可以在平台上布置休闲步道。

3、选用生态型护岸

护岸方案应依照材质自然、内外透水及成本经济等原则来进行,要做到冲而不跨、易于修复,在综合分析河道地形地貌、水流特性、施工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新技术、新材料,避免护岸材料硬质化,减少工程对原有河道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对工程的实地勘察过程中,笔者发现当地大部份平原性中小河流主要存在由于船行波、风浪波对护岸的冲刷破坏引起正常水位波动区护岸坍塌以及护岸坡度过陡、河水暴涨暴落引起的护岸整体失稳;山区性河道主要是护脚受冲引起坍塌、滑坡事故。另外调查中发现在河道上断面护坡上的原有灌草生长情况良好,每次洪水后也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坏,究其原因,虽然灌草护坡抗冲流速只有1~2m/s左右,但大部份河道洪水属于暴涨暴落性质,高水位行洪历时很短,形成不了对灌草的破坏。因此,笔者认为中小河流护岸着重要做好中水河槽段的防冲加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分析,笔者根据于平原性河道和山区性河道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别设计。在椒北平原河道、义城港、狼坑溪下游等平原性河道的设计中,主要在正常水位以下0.3m~0.8m至正常水位以上0.5~0.8m位置加强护岸设计,采取加筋土砌块挡墙、干砌石挡墙、生态袋护坡等生态材料护岸结构;水位波动区以下采用土坡,波动区以上采用植物护坡,通过这种方案,最大程度保持了原有河道水下部份生物栖息环境、水上部份生态美观的治理目的。如义城港治理工程,在正常水位波动区(1.8m~2.8m)采用生态袋护岸,1.8m处设置水生植物平台上,种植一些菖蒲等水生植物,起到净化水质、提高护岸抗冲能力、美化的作用;在生态袋护岸的顶部、高程2.8m处设一人行道,宽2.7m,满足人们休闲亲水要求;在正常水位波动区以下采用土坡,主要通过缓坡来提高防冲稳定要求;正常水位波动区以上采用灌草护坡,通过这种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动植物生长环境的破坏。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8)

通过对全市河道实施专项整治,全面实行以保洁为主的长效管理,建立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使全市城乡水环境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逐步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在全市组织开展河道保洁专项整治行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集中力量,对全市河道包括城镇、小集镇、城乡结合部等河道开展一次以全面清除水葫芦、杂草、漂浮物、障碍物和各种垃圾的专项整治,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除部分地、市级河道外,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对各辖区内的市、镇(街道)、村三级河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建专业保洁队伍,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定人员、定河道、定责任、定报酬,建立起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层层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全面建立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保洁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3月上旬)。开展河道调查,编制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市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工作办公室。召开全市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动员大会,明确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的任务和职责。动员会议后,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市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水利局。

(二)专项整治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并要求在4月20日前全面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4月20日至30日)。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自查的基础上,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专项整治标准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得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享受市财政补助经费,考核验收得分90分以下的按得分比例享受市财政补助经费。

(四)长效保洁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下旬)。在专项整治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每条保洁河道安装好簖,亮出保洁公示牌,及时组建保洁队伍,全面启动长效保洁工作,并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四、经费承担

专项整治、长效保洁所需经费实行市财政、镇(街道)、村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按河道类别,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市级及市级以上河道专项整治经费由市财政按2000元/公里标准补助。镇村级河道专项整治经费按2500元/公里标准,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打捞船只、打捞人员安全设施由镇、街道、村负责落实,其中市财政对打捞船只给予适当补助。河道长效保洁经费按桐政〔20*〕23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及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专项整治和长效保洁工作。市政府将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整治保洁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跟踪制度。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9)

一、专项行动范围

垃圾清理专项行动范围为xxx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二、专项行动目标

落实中央领导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发动各方力量,开展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对全镇河道内各类垃圾进行调查,各村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并在2020年5月底完成清理工作。

在清理工作结束之后,使河道恢复原状,减少污染,保证行洪畅通,杜绝二次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村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负责做好主要河道垃圾清理、检查督导、验收考核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各村组织本村水管员、生态员开展管辖范围内的小河小沟垃圾清理工作。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1.河道水域清除淤积、打捞水面漂浮垃圾、清理堤岸积存垃圾、秸杆等。

2.清除河道内堆积的矿渣、建筑垃圾,对涉事企业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规范河道管理,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违规涉河建设行为。

4.清理整顿企业及养殖户排污口,对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交由县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组织实施

镇政府由水利、环保牵头负责本镇主要河流的垃圾清理工作,并监督各村进行小沟小河的清理工作,各村应积极配合水利、环保部门的专项清理工作,并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不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活动。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2020年4月1日---4月20日)

以村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道河道垃圾问题,逐村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

(二)集中整治(2020年4月21日---5月31日)

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镇水利部门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排污、占河等违法违规问题,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20年6月25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

(三)巩固提升(2020年6月1日---6月10日)

各村对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镇政府建立河流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流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出现问题及时提请镇河长、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对河道现存漂浮垃圾、岸线积存垃圾及围垦河流、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村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三)集中清理整治。各村要根据实施计划,积极组织发动各方面力量,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监管。各村要根据已落实的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制止并严厉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垃圾、非法采砂、非法占河等行为。

(五)做好验收考评。各村要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镇水利与环保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行动验收及考核方案,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村要做好河道“清四乱”及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加强河道环境保护宣传,营造群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氛围。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1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务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的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篇(1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我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在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强县、加快建设嫘祖文化圣地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河长制工作,做到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为维护河库健康生态、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护。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实将涉河库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巡查,严禁涉河库违法活动。

坚持党政领导。建立健全以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村(居)河库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逐段落实河长库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全面排查沿河沿库排污基本情况,建立污染源台账,加强涉河库排放监管,严格污染责任追究,创新治理模式,谁污染谁治理,督促河库污染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坚持分级考核。将河长制纳入镇党委、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村(居)进行考核,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的分级治理体系。

坚持分类施策。立足辖区河库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库)一策”、分类施策,解决好河库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二、主要目标

(一)年度目标。2017年6月20日前,确定镇、村(居)两级河段长名单,分级分批公告。6月底前出台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各级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督察、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等工作制度和机制。7月底前,建立镇级河长制验收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镇、村(居)提出年度目标、问题、任务、责任清单。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辖区河库“一河(库)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保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实施目标。到2020年,全镇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得到依法清理整治;跨区域的河库管理责任明确,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重大问题得到解决。

1.水资源保护目标。一是完成全镇主要河流水功能区划分,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二是到2020年全镇省控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类,比例达到100﹪。三是确保不突破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三条红线;力争高效节水。

2.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目标。一是全面完成河流相关规划,完成河库管理范围及蓝线划定,完成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二是不新增河库水域侵占。三是完成问题突出的河库岸线整治,基本恢复河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力争整治一批生态河道。

3.水污染防治目标。一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任务。二是完成工矿企业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4.水环境治理目标。一是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及公示。二是全面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三是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四是积极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水生态岸线,实现部分河段环境优美、水清岸绿。五是沿河无倾倒、堆放垃圾、秸秆等废弃物现象,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执法监管目标。一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二是全面执行河长巡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实现河库动态监管。

三、领导体系及职责

建立覆盖全镇所有河库的河(段)长和村级巡河员的河长制体系,河(段)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河长负责制,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河库管理保护组织领导体系。

(一)成立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的主要措施,研究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督促检查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二)设立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长,镇长担任总河长。镇内6大主要河流实行双河长制,镇总河长办公室设在环保办,总河长办公室主任由镇政府分管水务工作领导兼任,镇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实行河长联络员单位制度。

(三)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镇境内河库均由镇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第一总河段长、总河段长,并分别兼任1条主要河流河段长。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四)设立巡河员

河库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该村巡河员。

(五)工作职责

1.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全面部署河长制工作;研究审议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决策河长制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听取全镇河长制工作和监督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决定河长制表扬、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2.镇总河长职责。对全镇范围内河库的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任。研究批准镇级层面河库管理保护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相关规划和制度;研究布置全镇6大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的相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3.镇级河长职责。镇级河长为所负责河库全面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任。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制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具体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导、考核评估,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

4.镇河长制办公室职责。镇河长制办公室承担镇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镇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村(居)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修订)镇级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长制验收和工作考核方案;督促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四、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强化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监测预警。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切实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并按照《盐亭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对各村(居)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完善考核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2.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水功能区,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3.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及信息台帐建设,强化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强化排污监管;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整治,制定入河库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加强入河库排污口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标准化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检查工作,加强备用和应急水源建设;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强饮水水源地、湖库周边、河岸线造林绿化、水土保持、农田林网建设,增强水资源涵养功能。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加强水域岸线划定和管理保护。指导、统筹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依法加强河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推进河库管理范围划定、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工作。

依法加强规划蓝线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严格涉河项目审批,高效配置岸线资源。

2.加强河库岸线防治清理。强化河道内滩地保护,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河段的监测预警;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大力营造植物保护带。

加强对河库上设障阻碍行洪、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以及其他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依法依规统筹开展退田还河还湿,恢复河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实施严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盐亭县工作方案》,加强流域的综合整治,特别是对污染严重的重点小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2.深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水污染)。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大幅提高截污截流污水收集率。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加强河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统筹编制全镇水污染防治规划,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

2.开展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生态良好的河库保护,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加大环境生态保护资金投入,以流域为单位,加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库治理及良好水体保护。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定期配合同级人大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检查。

2.推进河湖生态保护及修复工作。依法划定辖区内水生态保护红线,实施良好水体保护工程,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维持河库自然生态环境现状。

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开展水生态修复,保持河库水系的自然联通,维系水体的流动性和自然净化功能。对不满足水域生态和使用功能的水体,综合运用河道治理、清淤疏浚、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生态功能受损河库的生态修复。

(六)加强执法监督

1.完善法规标准制度。建立健全河库保护制度,推行先进的河库保护技术,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体系。

2.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加强河库信息共享、联动联治,严格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河库保护管理的合力。

3.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建立多部门、常态化、严格的水环境联合执法体系和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建设、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2017年7月底前,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配备工作力量,落实职责和经费。

(二)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镇村、河(段)长会议、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督察、验收制度以及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库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