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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9 00:55:42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1)

台湾作家黄春明在不同时期的文学创作正好印证了台湾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溺死一只老猫》创作于台湾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思想禁锢,但经济却急速变化的年代……台湾的社会经济在短期内快速地由小农经济进入资本主义经济,传统农业社会迅速转变成现代工商业社会,完成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而积累的源泉便是工商业对农业剩余价值的大量榨取。”[1]在这样“夹缝”与“边缘”的生存状态中:一方面传统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还未隐去,另一方面代表现代文明的西方文化价值观已经在城镇开始蔓延;代表台湾本土文化或中国传统文化的乡镇逐渐受到来自代表现代文明的城市的侵袭与渗透,对于传统与现代的选择、权衡在无形中充斥、困扰着生活于其中的“小人物”,在传统与现代的较量中,底层小人物在转型期无所适从的悲剧命运、城乡间的矛盾便不可避免地凸显。《溺死一只老猫》便是此时城乡冲突的代表。

《溺死一只老猫》讲述在距离小镇不远的清泉村,乡间人的生老病死都在乡村传统文化的思维承载空间中,但是城市化进程如火如荼地进行,日渐侵蚀清泉村的封闭,阿盛伯从城镇带来的消息无疑如晴天霹雳震惊了清泉村,因此以阿盛伯为首的清泉村老者开始了维护清泉村“龙目”的抗争。在阿盛伯的心中“龙目”代表着清泉村的神圣的传统文化与权威,作为一种隐性的力量维系、庇佑着清泉村的人。在清泉村全体村民的拥护下,阿盛伯自觉投入到抵制建设泳池的斗争中,阿盛伯与村委较量、阻碍施工、与警察的争辩、向县长申诉,但是阿盛伯的反抗最终只是徒劳,清泉村的村民也渐渐失去与阿盛伯共进退的同盟激情,并渐渐地在“泳池”带来的消遣中无意识地呈现出妥协的姿态站在了阿盛伯的对立面,与阿盛伯形成立场的对峙,最后孤立无援的阿盛伯决绝地将自己投进了泳池。

在黄春明笔下,“城乡”在台湾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二元对立”的模式,“城镇”对于台湾本土文化或者浸濡在台湾本土传统文化之下的农民始终是一种陌生的“异质空间”,在城市化进程不可逆转的趋势之下,日渐对传统乡村形成合围之势。阿盛伯的悲剧便来自于城乡冲突的主题之下,笔者认为,阿盛伯面临的城乡冲突既是两种文化的冲突,又掩藏着城乡背后两种权力秩序、意识形态的冲突。

(一)两种文化的冲突

德国人对“文明”与“文化”的内在区别早有思考,尤其是到了19世纪末期以后,德语中两者概念区分越来越明显:“文明”多指物质性、外在、实用方面的,而“文化”则多指精神方面、内在、道德方面。因而,“文化”是长期通过一种潜移默化、软性的而非暴力的心理渗透慢慢作用于“人”,并在日常生活中渐渐内化于心。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人口流动很少,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一个在乡土社会里种田的老农所遇着的只是四季的转换,而不是时代的变更。”[2]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的乡土农村是异常稳固的文化社会,在这个文化圈内已经形成自己的思维、行为方式与评价标准,有一定的稳定性与保守性,这便是黄春明笔下乡土环境里制约、支配乡土农民的一种隐性力量,在文化冲突中,没有切身的物质利益冲突,有的只是精神思维上的相左。

在《溺死一只老猫》中,对于乡村文化的书写,黄春明常常以一种“含魅叙事”方式,例如,村民们自然地将火树伯的死与坐了天送的位置相联系,将往清泉里扔一个稻草与全村人的眼痛相联系,以一种朴素的世界观将事情置于因果关系中,封闭、感性与现代小镇所代表的开放、理性形成鲜明对比。“泳池”在《溺死一只老猫》中不仅是一种娱乐设施,更代表“城市”一种有悖于乡村传统道德文化的现代生活方式,不仅会破坏清泉村“地理”,不利于清泉村长久发展,而且有伤风化,也将污了“龙目”,总之关乎“风水”与“风化”(这固然是一种保守落后的迷信观念,但确乎是建立在乡村小生产基础上形成的乡村文化)。因此,阿盛伯在传统文化的驱使下竭力反对建泳池。现代城市的开放性孕育出一种开放、流动的文化,追求一种没有精神文化负重的纯粹趣味,而安土重迁的农耕文化在几千年的积淀中代表的是一种以固守封闭为特征的持重文化,对未知的、将打破原有封闭空间的新事物有着本能排斥、抗拒与恐惧。当“泳池”没有走进清泉村时,阿盛伯对城市所代表的现代文明并没有抵触与恐惧,甚至主动前往街仔,因为此时现代城市文明并没有企图打破乡村的封闭,但是一旦来自城市的“异质”事物“泳池”将要进入清泉村,无疑成为现代城镇渗透乡村的突破口,引起了乡村传统文化监督者阿盛伯们的恐惧,在乡村传统道德伦理的审视下,无意识中将“泳池”“妖魔化”。

村民们渐渐发现了“泳池”为清泉村所带来的趣味,“泳池”所带来的身心愉悦的切实享受遮蔽了阿盛伯宣扬的无形的道德危害,因而,无意识中走出了乡村传统文化的封闭保守,在“观望”中走向了“泳池”所代表的城市现代文化,脱离固守的乡村文化传统,跻身“泳池”所象征的城市文化阵营。(尽管这样看似虔诚的宗教般的献祭并没有比溺死一只老猫更有分量。)因而,村民从起初的“反对”到最后无意识中的“拥护”都是城乡两种文化的较量。阿盛伯最后投身“泳池”做最后抗争,也是在城市文化渗透之下对自己立足的乡村文化绝望的“殉道”。(笔者认为,城乡两种文化的较量其实是西方文明与乡土中国经验之间较量的“同构”。)

(二)权力秩序的冲突

在文化间冲突之外,还隐藏着城市与乡村两种权力秩序的碰撞,确切地说应是现代城市所代表的“权力意识形态”对乡村的挤压。

首先,我们从“城市”的渗透来看。阿盛伯为了维护清泉村的“龙目”前后与现代“城市”共做了四次抗争,每一次抗争,城市权力秩序的隐性象征始终存在,并始终以城市对乡村的制度上的优越压制乡村本土的、自发的或无意识中形成的权力秩序。第一次是来自村委与来自街仔的主委的怀疑,此时的“村委”无论是身份称谓还是话语立场都并非乡村立场,并非植根于阿盛伯所代表的乡村意识形态,“村委”成为城市对乡村的一种权力渗透,是城市权力秩序的延伸,与“城市”进行“合谋”;第二次阿盛伯带领全村人阻碍施工,但是营造商请来了“警察”,“警察”作为维护现代权力秩序的暴力机关,本身便是“权力秩序”的象征,因而有现代城市权力对乡村意识形态无形打压的意味;第三次,阿盛伯陈情县长却遭漠视,“县长”虽古已有之,但是此期的“县长”已完全不同于古时根植于传统农耕文明的“县令”,如果说,农耕文明熏陶下的“县令”的责任是维护传统农耕社会的稳固的话,那么此期的“陈县长”的职责则变更为在现代城市化语境下促进现代城市的发展与进步,“陈县长”本身代表着一种城市权力。从“主委”到“警察”到“县长”,这些城里象征着“权力秩序”的机关对于来自乡村的阿盛伯所代表的乡村意识形态是直接镇压者,他们对于来自乡村的阿盛伯有着本能而惯性的怀疑与漠视,城市所代表的权力秩序、意识形态在“乡村”面前流露出居高临下的制度层面的天然优越感。另一方面,我们再看阿盛伯的抗争。阿盛伯在斗争中俨然以乡村“长者”身份自居,而乡村人无疑也将阿盛伯而非村长与干事作为全村表率。在与“村委”的争辩中,阿盛伯代表清泉村的一种隐形权威,并在村人的拥护响应中得到强化,阿盛伯无意识中将自己置身于乡村某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之中,那么此时阿盛伯的反对不仅是为维护一种乡村文化,无形中也是在维护乡村权力秩序的权威与自身已建立起的乡村权威,“公共性”的“权力秩序”的维护与“个人性”的“权威”的维护融合,只是“个人性”权威的维护隐性的嫁接在“公共性”权力秩序维护中,因此无形中阿盛伯的抗争也是乡村权力秩序、意识形态对“异质空间”城市象征的现代权力秩序的抗衡。当村民不再附和阿盛伯,成为城镇现代权力秩序的“合谋者”,阿盛伯所代表的乡村权力秩序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无疑受到挑战与撼动,以身殉道,便有了为乡村的权力秩序的存在的“合法性”作最后据理力争,维护自身隐形权威的意味。

乡村小人物在不可调和的城乡冲突中陷入不可超越的宿命,阿盛伯的悲剧是台湾社会转型期众多浸濡在本土乡村文明中乡村小人物的缩影。尽管他们生命中充满不屈不挠的韧力,但是个体抗争的主观能动性在两种文化与两种权力秩序不可调解的冲突交织下遭到无情消解。

笔者认为,黄春明对台湾社会转型期城乡冲突的书写无疑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大陆“城市小说”、“打工文学”、“新左翼文学”中城乡冲突的滥觞。城乡冲突造成的悲剧直接导致了九十年代小说对“城市”书写与想象较于八十年代小说中的“城市”发生颠覆性改变,因为“整个80年代的文学罩有一个潜在的声音,便是对都市的呼唤。”“把都市空间设定为一种文明的因而更民主、更美好的所在。”[3]九十年代的城市小说中的冲突的内涵较之黄春明笔下的城乡冲突又有一定的发展,即又掩藏着城市畸形发展带来的畸形社会风气与美好人性的矛盾。例如李肇正《啊,城市》[4]中文东的母亲来自乡下的水秀嫂走进城市后,淳朴的乡村文化孕育出水秀嫂敦厚善良的品性,却在充斥物欲感的城市一再受到排斥,三次流落街头,最终绝望地离开城市。

从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冲突的丰富内涵关照社会发展,在城乡冲突书写的背后,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作家对于象征现代文明“城市”的矛盾。自五四以来,“启蒙”与“救亡”一直在双声变奏中激励仁人志士竭力寻求获得民族独立富强的可能,而“城市”无疑是民族摆脱落后、跻身现代的最好体认,却给乡土中国带来诸多社会悲剧。那么,在现代文明的逼视之下,城市文明的进程是否必须以传统农耕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的悲剧性结束为代价?而这样的城市工业文明并非一定指涉现代化,传统农业文明并非一定指涉愚昧、落后。

参考文献:

[1]肖成.大地之子:黄春明的小说世界.作家出版社,2006:6-7.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2)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协议选聘方式),甲方将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________________;

4.急修:________________;

5.小修:________________;

6.绿化维护:________________;

7.环境卫生:________________;

8.公共秩序维护:________________;

9.停车管理:________________;

10.消防管理:________________;

11.电梯运行维护:________________;

12.装饰装修管理:________________;

13.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________________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____________;管理用房位置:__________;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__________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___________。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_______________;服务要求为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______________,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2.甲方负责返修;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___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协议选聘方式),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_________;

四至: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____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_________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_________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_________。

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其他委托事项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

4.急修:_________;

5.小修:_________;

6.绿化维护:_________;

7.环境卫生:_________;

8.公共秩序维护:_________;

9.停车管理:_________;

10.消防管理:_________;

11.电梯运行维护:_________;

12.装饰装修管理:_________;

13.其他: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_________,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_________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_________。

第十九条 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_________;管理用房位置:_________;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_________。

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_________。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_________;服务要求为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_________,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2.甲方负责返修;

3._________。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4)

当前,做好公司的维稳工作要把握好“四个关系”,进一步提升维稳水平。

一、转变维稳观念,把握好“四个关系”

要从根本上保障和谐稳定,必须深刻认识维稳工作的实质和内涵,关注困生访、攀生访问题,找准立足点,把握好各种关系,形成源头维稳、动态管理、地企联动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是立足于做好服务,把握好维护稳定与真诚服务的关系。维护稳定不是与有意见或有诉求的员工群众对立,维护稳定的实质是服务,关键是把握员工群众利益诉求点,协调平衡利益关系。我们要怀着公心和爱心做工作,始终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设身处地为来访群众着想,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二是立足于提升能力,把握好扶贫帮困与促进脱困的关系。扶贫帮困不是单纯实施物质援助,帮扶的目的是脱困,救助是应急,脱困才能治本,重点是提高困难群体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怀着恒心做工作,想方设法帮助和引导困难人员自己走出困境。

三是立足于依法维稳,把握好应急处突与合法守法的关系。维护秩序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实质是更好地让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应急处突不是强化监视控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关键是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应急处突的原则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权威。我们要怀着耐心做工作,全力避免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

四是立足于化解矛盾,把握好构建和谐与避免妥协的关系。构建和谐不是避免触碰矛盾,和谐的基础是解决问题,关键是妥善化解矛盾,核心是保障员工群众根本利益、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员工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我们要怀着信心做工作,不能因怕触碰矛盾使之成为企业、社会改革发展的障碍。

二、改进工作模式,提升维稳管理水平

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维稳工作重心已由“应急”转变为专项“治点”。推进维稳机制和方法转变,化解维稳风险,降低维稳成本,是我们今后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是完善维稳工作机制。要随着形势变化和工作重心转移,不断调整维稳工作模式,实行动态管理,构建运行高效、全面覆盖的维稳管理网络。要以妥善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完善和改进维稳调处机制;以避免出现新的不稳定问题为出发点,完善和健全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化解机制。通过完善两项机制,切实解决好上访量高的问题。

二是优化维稳工作流程。几年来,我们持续改进维稳工作流程,推进维稳程序化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在解决问题、应急处置、重点时期维稳、积案终结等方面,还存在工作衔接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按照“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完善和改进流程,弥补管理漏洞,切实解决好效率低的问题。

三是改进舆情管理方法。舆情管理一直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几年来,我们强化工作措施,规范维稳信息系统使用,推行维稳工作提示单,提升了形势研判、问题解决能力。下一步,要结合公司提升年工作要求,继续改进舆情管理方法,强化信息手段应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确保完成群体访预防化解、重点时期维稳工作目标。

四是消除维稳瓶颈。认真查找影响稳定的症结,特别要研究解决缠访闹访、维稳人员政策水平与形势和工作要求不适应、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工作沟通上,人事、安全、矿区离退休等部门,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公司相关规定之前,要进行全面的稳定风险评估,与维稳部门充分进行沟通,强化协调联动,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五是逐步降低维稳成本。虽然公司维稳形势逐步好转,但维稳成本始终处于较高水平。公司每年要支付大量人工费用,安置人员再就业。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维持正常的秩序。目前个别单位维稳人员工作方法单一,往往只靠经济手段,缺少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人、财、物成本过高。对此,我们要认真反思,加强对维稳人员的考核,调动工作积极性。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维稳成本。

三、加强作风建设,提升队伍职业化水平

党的十对创新社会管理、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明确部署,根据当前的维稳形势和队伍状况,要把提升职业化水平,作为下一步队伍建设的重点。

一是加强职业修养。新形势、新环境,要求维稳干部深入了解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企业社会的新发展、党和国家的新要求,充分认识维稳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相关部门要注意做好维稳人员学习交流工作,加强思想引导,做好心理辅导,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保证维稳人员在快速发展的时代面前,在思想观念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自觉克服浮躁心理,调整好思想和心态,在政治上清醒,思想上坚定,不断提高思想作风和道德修养。

二是提升职业技能。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方案、学习计划。丰富培训内容、简化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效率。根据当前劳动用工、工伤待遇、医疗保险等方面诉求较多的实际,通过组织分析典型案例,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坚持在做中学,学中用,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四种能力,即正确认识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的维稳过程控制能力、扎实的基础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维稳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我们是共产党执政领导下的国有企业”、“解放思想,解决问题”等理念,坚持下基层解决问题,到社区化解矛盾,进家庭解决困难,充分发挥好部门的协调服务职能。要牢固树立维稳工作“一盘棋”思想,统筹兼顾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做好协调配合,形成维稳合力。要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发扬吉化“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优良传统,不断提升维稳队伍作风建设水平。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5)

中图分类号:F5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77-01

一、换思路: 转“猫鼠”关系为“鱼水”关系

长期以来,桂林旅监所一直代表旅游局、代表市政府站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第一线,主要工作都集中在追、查、扣、罚层面,很少考虑从根本上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更加不去深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旅监所与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导游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旅游市场秩序的好坏也只是旅游管理部门的事。由于只重管理、轻服务、少沟通,造成互相不理解、不配合以至埋怨生恨。旅监所甚至成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像“猫”与“鼠”:“鼠”见“猫”怕,但“猫”少“鼠”多,加上法规滞后,即使“猫”逮住了“鼠”,有时还奈何不得。

经过长期“较量”,旅监所终于悟出:我非“猫”,企业也非“鼠”,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是管理者的职责,同样也是每个合法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也可以在诚信自律同时,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管理,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

二、“互动”实质:自律、互督、互裁

这项决议分为自律和监管两大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及导游员不组织游客乘坐非“四统一”(统一售票、调度、游览、结算)管理的船只。除政府规定的航线外,不自行冠名和推出其它航线。违者不仅要受到旅监的处罚,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企业也将对该会员单位实施一定时间内不提供优惠、景点门票实价现付、购物不返还佣金等制裁;

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不为无证经营者(“野马”)提供优惠及便利条件。

非国际旅行社协会和非国内旅行社协会会员单位组织游客到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游览、购物时,景区和购物点不给予优惠政策;

证照不全、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的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以及不诚信经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国际旅行社协会和国内旅行社协会将不予列入旅行社增加游览项目;

国际旅行社协会和国内旅行社协会会员单位组织游客游览行程项目须全部为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项目,否则不予以享受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这一决议,使几个重要的旅游行业相互制约,彼此也可以在这种制约中互相获取利益,而监管部门可以借此遏止旅行社“走野船”,不给野导生存空间。这样,“野船”、“野导”等当前旅游市场突出的一些难点问题,有可能通过这种自律和互相制裁的方式轻松解决,损害旅行社的“野导”问题和景点、购物点无序竞争问题也可以有所约束。同时也促使协会外的旅游企业入会,纳入协会管理。

因此,桂林旅游监督部门在管理上的此项创新,是旅游市场秩序管理上一大突破。决议通过媒体、网络公布,并由各协会传达至每个会员单位,导游公司也在借年审之机,将此内容传达给每个参加年审的导游。

三、“新政”成效明显也还待完善

“新政”实施两月来收到明显的效果,旅监与4个旅游专业协会的负责人在最近一次非正式会晤中均反映:“野马”尤其是“野船”现象已大为减少,旅游市场总体秩序趋好。

这一“新政”为合法、守法经营者创造了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平台,维护了共同的旅游市场,因此受到协会成员的欢迎,他们在守规自律的同时,也积极发挥监督职责。过去旅监辛辛苦苦地追、查、扣、罚还未见大效,现在许多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已在管理部门和旅游协会的“互动”中谈笑解决。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6)

一、换思路: 转“猫鼠”关系为“鱼水”关系

长期以来,桂林旅监所一直代表旅游局、代表市政府站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第一线,主要工作都集中在追、查、扣、罚层面,很少考虑从根本上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更加不去深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旅监所与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导游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旅游市场秩序的好坏也只是旅游管理部门的事。由于只重管理、轻服务、少沟通,造成互相不理解、不配合以至埋怨生恨。旅监所甚至成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像“猫”与“鼠”:“鼠”见“猫”怕,但“猫”少“鼠”多,加上法规滞后,即使“猫”逮住了“鼠”,有时还奈何不得。

经过长期“较量”,旅监所终于悟出:我非“猫”,企业也非“鼠”,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是管理者的职责,同样也是每个合法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也可以在诚信自律同时,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管理,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

二、“互动”实质:自律、互督、互裁

这项决议分为自律和监管两大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及导游员不组织游客乘坐非“四统一”(统一售票、调度、游览、结算)管理的船只。除政府规定的航线外,不自行冠名和推出其它航线。违者不仅要受到旅监的处罚,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企业也将对该会员单位实施一定时间内不提供优惠、景点门票实价现付、购物不返还佣金等制裁;

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不为无证经营者(“野马”)提供优惠及便利条件。

非国际旅行社协会和非国内旅行社协会会员单位组织游客到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游览、购物时,景区和购物点不给予优惠政策;

证照不全、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的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以及不诚信经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国际旅行社协会和国内旅行社协会将不予列入旅行社增加游览项目;

国际旅行社协会和国内旅行社协会会员单位组织游客游览行程项目须全部为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项目,否则不予以享受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这一决议,使几个重要的旅游行业相互制约,彼此也可以在这种制约中互相获取利益,而监管部门可以借此遏止旅行社“走野船”,不给野导生存空间。这样,“野船”、“野导”等当前旅游市场突出的一些难点问题,有可能通过这种自律和互相制裁的方式轻松解决,损害旅行社的“野导”问题和景点、购物点无序竞争问题也可以有所约束。同时也促使协会外的旅游企业入会,纳入协会管理。

因此,桂林旅游监督部门在管理上的此项创新,是旅游市场秩序管理上一大突破。决议通过媒体、网络公布,并由各协会传达至每个会员单位,导游公司也在借年审之机,将此内容传达给每个参加年审的导游。

三、“新政”成效明显也还待完善

“新政”实施两月来收到明显的效果,旅监与4个旅游专业协会的负责人在最近一次非正式会晤中均反映:“野马”尤其是“野船”现象已大为减少,旅游市场总体秩序趋好。

这一“新政”为合法、守法经营者创造了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平台,维护了共同的旅游市场,因此受到协会成员的欢迎,他们在守规自律的同时,也积极发挥监督职责。过去旅监辛辛苦苦地追、查、扣、罚还未见大效,现在许多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已在管理部门和旅游协会的“互动”中谈笑解决。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7)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使用方法: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本文取前一种,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1经济法的价值就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对经济法价值的探讨是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的一部分,对加深经济法独立性的理解,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经济立法都有重要意义。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同时不排斥其他价值(如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等)的存在。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其价值在于经济秩序。2史际春、邓峰所著《经济法总论》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3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必须立足于社会现实需要,反映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品质。法作为社会调整的工具,作为正义与自由维护者,有其共同的价值。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人权,都是所有法律应具备的理念和信仰。然而,各部门法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各有侧重,价值理念也自有不同。因此,我们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着眼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侧重的那些方面。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研究它们才有指导理论和实践的作用。笔者拟通过四个方面的考察,论证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

一、对经济法历史的考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构建是为了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进行考察,可以明确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洞察经济法的价值所在。

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著名的《关于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一书。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符合当时资产阶级自由竞争的19世纪末,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导致了竞争的不平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中小企业主和广大消费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庞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毫无公平可言。同时,垄断组织凭借垄断优势,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时常不顾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已不适应垄断后的经济现实。1914—1918年的一战及1929—1932年的经济危机,更加迫使人们寻找新的指导理论以调和社会矛盾。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并逐步成为各国统制及立法的理论依据。

这种社会现实与指导理论上的变化,突出反映在各国的经济立法上。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工厂法(1933年)、法国的粮食限价法(1793年)、英国的《英国尔关税法》(1861年)、《宅地法》(1862年),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的《谢尔曼法》(1980年)、《克莱顿法》(1914年)英国的《公平贸易法》(1973年)、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年),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间接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次数不断增多,范围也不断扩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有战争经济法、危机应付经济法和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三个不同层次。4也有的学者说“国家不幸经济法幸”。5这些观点都反映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在于国家通过宏观调控,限制极端的个体自由,防止经济混乱,以期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出发点,以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的方式增强中小竞争者的竞争力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维持经济秩序追求实质正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比较考察

设立一个参照物,凸现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选择。它们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民事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们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有类似性。但是,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迥异的。近代民法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近代私法三原则“权利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充分体现了18世纪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就是反对身份特权立法,反对限制,追求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是民法的灵魂。面对封建特权的压制资产阶级革命者祭出了平等与自由的大旗。他们要求平等,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由竞争。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正义。然而,进入19世纪末,财富的重新分配使不同的社会群体经济地位日益悬殊,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6弱肉强食的竞争结果,是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强势群体不断利用经济优势挤压弱势群体。良性的经济秩序时常遭到破坏,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为经济专横的借口。人们又呼唤新的正义。社会正义观的改进的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国家干预为手段,以社会大多数人福祉为目标的经济法顺应了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是一种”身份法“、”特权法“。但它是赋予弱者以”特权“,利用国家权力对弱者进行保护,规制强者的恣意行为。因此,经济法追求的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强调的不是经济自由,而是对绝对的自由放任加以约束防止经济秩序的剧烈动荡。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和经济秩序。市场主体只能在经济法规定的框架内按民法规则自由行事。

三、对经济法总论的考察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和基本范畴,对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考察学者们经济法总论的研究成果,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与精神,理解经济法的价值。

第一,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来看,学者们大都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定义。尽管存在着纵横统一论、有限制的纵横统一论、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论等诸多学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经济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强力规制,包括市场运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介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主体的有序竞争,经济发展的总体平衡,保护经济主体的最基本利益。

第二,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来看。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即“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7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公共利益是其首要法益目标。这是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实践证明,过度的自由竞争是恶性竞争,只会导致竞争无序、秩序混乱、两极分化,最终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经济法牺牲某些个体自由和形式正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高举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的旗帜,微观上限制,宏观上调控,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多种归纳,但均体现了经济法力求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例如,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引导或强调实现社会整个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适度(或适当、谨慎)干预原则,要求政府运用行政、法律或经济的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合理的干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并允许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以实现宏观自由公平。等等论述,不一而足。

第四,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来看。李昌麒教授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刚性干预)、指导性(柔性干预)、直接介入经济及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等四种。8设权、命令、禁止、批准等指令性干预,是国家运用权力,要求相对人予以服从,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这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自由的限制及对经济秩序的追求。劝告、建议等指导性干预作为“经济民主化”的产物,只是国家权力的“软运用”,在价值追求上和指令性干预上是相同的。四种方法的实质均在于国家意志对个体自由的限制,以建立符合实质正义的经济秩序。

四、对经济法各论的考察

耶林宣称,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现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9反之,透过法律的就具体规定来探究法律的价值,是行之有效的。

第一,经济组织法。经济法主体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主体之间存在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各类政府机构运用法律手段,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检查处罚等。这是履行经济职权,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各法均明文确立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者地位。

第二,市场管理法。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运行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制裁各种不道德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制定单独的反垄断法,但在相关立法中也有体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欺骗易行为、强制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都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时时处处为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着想,给予其倾斜性保护,以克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与实力的不对称,价值追求直指实质正义。

第三,宏观调控法。政府通过经济利益调节机制,利用法律手段来影响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达到间接干预市场的目的。计划、产业法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方向,引导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与国家的发展需求取得一致,使社会资源配置有序、优化。自然资源管理法,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化、制度化。宏观调控法,反映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秩序的追求。

第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以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的公民为权利主体,以给予一定特质帮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具有强制性,政府和其他单位都必须履行这一法定责任;具有福利性,符合规定的公民都有权无偿获得帮助。这种人道主义正是经济法对实质主义的追求。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P209-210。

2.刘文华等:《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3.4.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P152、P76-78。

5.邱本:《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及前景》,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6月。

6.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负责人表示,连续发生的“针扎”案件,是乌鲁木齐“7・5”事件的继续,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策划制造的重大恶性犯罪事件,其罪恶用心是挑起民族对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

9月4日,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专程来到乌鲁木齐,检查指导维护稳定工作,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并实地查看社会治安秩序。他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精神和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把维护稳定作为当前新疆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新疆和全国社会大局稳定,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宁的社会环境。

凌晨一下飞机,孟建柱就立即在驻地召开会议,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稳工作情况的汇报。他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新疆稳定工作,希望新疆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高度,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参与烧,以各种手段捣乱破坏公共秩序、破坏民族团结的,不管属于哪个民族,都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随后,孟建柱来到天山区小西门执勤点、国际大巴扎执勤点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亲切慰问执行维稳任务的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和援疆特警,并来到自治区人民医院看望接受救治的受伤官兵。他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家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天山区新华北路街道办事处、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固原巷社区,孟建柱实地查看了社会面治安情况,亲切看望了社区干部群众。他指出,近日连续发生的“针刺伤害”案件,是乌鲁木齐“7・5”事件的继续,是在民族分裂势力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预谋、策划、制造的,他们的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新疆各族同胞一定要识破不法分子卑劣伎俩,保持高度警惕、擦亮眼睛,绝不上民族分裂分子的当,绝不做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他强调,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要从社区做起,坚持群防群治,充分发挥社区在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维吾尔族居民米娜瓦尔和阿伊努尔家里,孟建柱与他们聊起了家常。孟建柱说,我们要珍惜新疆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倍加珍惜民族团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做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的模范。在乌鲁木齐街头,孟建柱与群众进行交谈。他说,实行严格的交通管制,目的就是要坚决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希望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支持、配合。群众纷纷表示,我们拥护共产党,相信人民政府。

孟建柱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依照司法程序,抓紧审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深挖幕后策划者,严惩杀人凶手。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深入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引导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加违法活动。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孟建柱强调,稳定是福,动乱是祸。不法分子制造混乱,就是要破坏稳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这是一场分裂与、破坏民族团结与维护民族团结的严肃政治斗争。新疆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这次事件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新疆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确保新疆和全国社会大局稳定。

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召开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通报了乌鲁木齐处理“针扎”无辜群众案件的相关情况。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吾提库尔・阿不都热合曼介绍了3起案情:8月29日,穆胡塔尔江・土尔地和艾曼尼沙・古丽两名犯罪嫌疑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威胁出租车司机,抢得现金710元。至9月1日,二人归案;8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伊力盘・在一名女受害人买水果时用大头针扎其臀部,警方仅用4小时就将其抓获;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头宫二巷抓捕犯罪嫌疑人艾克拜尔・伊明时,艾手持针管拒捕,并刺伤民警,随后被抓获。

9月1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针刺伤害群众和以针刺伤害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案件,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力盘・被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木乎塔尔江・吐尔迪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女)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专家、研究员钱军介绍,由6名军事医学科学院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通过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乌鲁木齐总医院两家医院接诊的217例既往针扎病例分析,以及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乌鲁木齐总医院初筛的22例自述被针刺、且有明显体征者的针刺部位做观测,初步判断,上述“针扎”案例中,排除使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炭疽等烈性病原微生物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人民日报北京9月5日讯,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仑同志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当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当天,新任乌鲁木齐市市委书记朱海仑在全市干部大会上表示,要在困难面前勇于进取,在责任面前敢于担当,始终把“民所恨,除之;民所想,予之”作为座右铭和行为准则,动员一切力量,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

9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说,对使用有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或吸食后废弃的注射器扎刺他人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依法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使用无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扎刺、喷射他人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造成群众恐慌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大头针等其他针状物扎刺无辜群众,制造恐怖气氛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

通告说,对于故意编造、散布扎刺无辜群众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策划、教唆、指使他人用针状物扎刺无辜群众的,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或共同犯罪,从重处罚。

通告说,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借机滋事、从事打砸、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分民族、性别、身份、,一律依法惩处。

通告说,实施上述犯罪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对于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严惩。

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公告,公告称:为了有效防范、依法打击“针刺”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特公告。

公告指出:无论使用何种工具,针刺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秩序,都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故意谎称被针刺,制造恐怖气氛,扰乱社会秩序,属违法犯罪行为,也应依法惩处。

公告要求各单位、社区、经营场所等要加强管理及内部防范,教育所属人员自觉承担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发现“针刺”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执勤武警报告。各级公安机关要协同武装警察部队,公秘结合,多措并举,切实强化防范、打击措施。

公告明确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针刺”犯罪活动,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逃跑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不得谎报警情,不得在涉案现场围观滋事、煽动民族对立,不得妨碍公安民警、武警依法执行公务,严禁殴打违法犯罪嫌疑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8日讯,为消除“针扎事件”产生的恐慌气氛、恢复社会秩序,连日来新疆多个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信息透明度、加强安保力量、最大限度地提供就诊条件等,努力为乌鲁木齐市民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9月13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召开会,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在会上介绍了“针扎事件”送检样本检测结果及就诊人员复(会)诊情况。

专家组组长钱军通报,经军事医学科学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中心实验室对前一段时间发生的“针扎事件”送检样本的分析检测,未发现人工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物质,未检测出炭疽杆菌、鼠疫菌、土拉热菌、布鲁氏菌、鼻疽菌、类鼻疽菌和肉毒毒素,亦未检测出艾滋病病毒。

此外,在自治区卫生厅的统一组织下,军地联合专家组对前期“针扎事件”就诊人员的就诊信息资料进行了全面分析,并随访了138人,复(会)诊110人,均未发现针扎部位有明显病损,亦未发现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部分就诊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建议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与服务工作。

9月15日,通过全疆各级公安机关、武警官兵的不懈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打掉针刺犯罪团伙7个,破获针刺案件36起,其中乌鲁木齐16起,和田13起,吐鲁番、喀什各2起,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阿勒泰各1起。除了已于9月12日被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两案3人,其他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已经交代的一批案件在深入侦查和核实中。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9)

1、何为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

何为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指的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制度是顺应食品安全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应然要求建立的,它通过抑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制度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消除由于消费者的信息恐慌,最终实现市场稳定。

2、食品召回制度的科学合理性。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监管机构,建立了多方位的监察体系。《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依据本法规定,我国拥有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检查管理权仅“责令召回”这一项制裁处罚,就有质检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多部门的同时行使一项制裁处罚权的现象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我国监管体系的分割,极大地折扣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食品召回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最终令民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笔者建议将法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查力度;明确执法部门,将原来的多个部门改为由一个部门全面负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食品召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从而做到权责清晰。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责令企业召同不安全食品,那么就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处罚制裁。[2]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对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的信息收集工作的开展,而且对于中央加强对食品问题的监管,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设计与经济法价值体现。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下面我们从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方面探讨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运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团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度的,它受到社会的必要限制,个体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而且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这里的经济效率主要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最终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目标。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团体与社会总体效率的平衡,并对于那些损害社会总体效率的个体和团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和处罚以保护总体效率。具体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从社会整体需要出发,对那些危害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击不法厂商企业,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率,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社会经济增长而放纵那些不法企业。

3、公平与正义方面。

正义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的正义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上。所谓公平,是指我们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倾向于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中强调的公平,上升到社会价值层次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通过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不实施召回的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以起到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过该项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慑作用,最终达到我们所倡导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三、结论与建议。

自我国经济市场化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生活。尤其近几年,每出现一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刺激人们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食品召回制度让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失去市场,对于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唤起他们的社会良知,提高企业声誉和品牌信誉有着重要作用。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重大进步,既是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国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作者简介:杨娇,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10)

2004年的各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海运公安局的业务指导下,在与西岗交警大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在公司兄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香炉礁客运派出所的各项工作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目标,取得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交通部公安局组织的等级评定中被评为四级派出所,为在新海公司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企业更好地经营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我所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队伍建设 按照新海航运公司和海运公安局全年工作思路和指导思想的要求,我们始终把严格队伍管理、提高全体民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作为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来抓。我们组织全体民警先后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有关论述,进一步学习了中央领导关于“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的重要批示,重点学习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活动,夯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以及“任长霞同志先进事迹”等为主的思想教育内容,不断改进民警对“世界、人生和价值”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宗旨意识。年初、年中、年末,局法制科专门组织全体民警进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大练兵”政治业务200题以及“二十公”精神100问等的学习培训,我们按照部局布置的自学要求,把法律文书、学习书籍和《模拟案卷》发到民警手里,又结合相关实际案件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互帮互学、互相赶超,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广大民警踊跃学习,相继通过了部、局的执法考核,不断提高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派出所全体积极响应公司的“企业改制,我改什么”大讨论以及“双大活动回头看”等各项活动的号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每人都写出了深刻的感想,明白了“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道理,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转变了观念,明确了任务,树立了信心,决心为公司更好地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通过每周一次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每月一次的所务会总结,使民警们认识到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转变观念,树立依法履行职责和尊重保护~的执法观念,把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严于律己,勇于创新,才能更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顺应港口客运形势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完成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坚持警务公开,民主评议,按规定将全所民警的照片张贴公示,面向辖区聘任2名警风警纪监督员,建立《旅客群众意见薄》,接受广大旅客群众的监督。全年共组织民警政治学习38次,业务学习36次,培训教育8次,召开所务会12次;接受旅客群众求救求助192次,调解各类纠纷96起,帮助旅客查找物品89次,为群众做好事163次,其中市级报登载3次,航运报登载5次,获赠锦旗4面,表扬信5封。 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 作为港航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环节,海防街、海运街道路交通顺畅与否关系重大。为避免上下船车辆压路、压港,我所交警早出晚归,工作在一线,他们始终把“来的了、走得好”当作最高工作标准:船没到他们就上路执勤,确保道路通畅;船离港后他们还要把侯船车辆疏导进停车场等待下一条船的到来;每次遇到大风压船、船期变换等特殊情况,全体交警全部加班加点进行交通疏导,直至把侯船车辆全都有序疏导进停车场、道路重新通畅起来才下班,从不叫苦叫累;同时,结合道路交通疏导我们积极组织保安员在路上引导车辆进三角地停车场停放,这样既可以在侯船车辆不满的情况下有效利用场地收取一定的费用,又可以解决海防街、海运街道路沿线因缺少停车位而违章停车的实际困难。每逢周六周日是旧货市场的“大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大堵车,于是全体交警一直坚持放弃休息时间,加岗值勤,疏导交通:为彻底根治旧货市场外非法占道经营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恶劣情况,我所交警与西岗交警大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多次开展联合清理整治活动,极大程度上整肃了交通,恢复了秩序;在此基础上,我所交警又联合周边兄弟单位一起向市、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反应情况、阐明利弊,引起了市、区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严格清理整顿和将马路市场迁移至铁西市场大院的措施,从而确保了海防街、海运街道路的通畅,使进出我港的运输车辆、上下船车辆、办公车辆能够顺利地行驶,各项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地展开,从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三、码头现场治安管理 加强码头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为企业客滚运输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客滚船运输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重头戏,我们既要为旅客、车辆热情服务、令其满意,又要认真进行检查以确保船舶安全。于是,派出所全体民警在为旅客热情服务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恐怖破坏预案》,严格做好“三品”检查工作:在客运站侯船厅和登船梯口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查,对可疑行李物品一律开包检查;在停车场和车辆登船口客运值班民警队设专人检查,登船车辆检查率达100%,对安全不合格的车辆一律禁止登船。同时,我们继续保持严打威势,对扰乱码头秩序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不徇私情,维护了港口的良好秩序。全年,我所共检查乘船车辆18406台次,及时发现并处理上下船车辆撞坏停车场围墙、栏杆的事件35起,全部予以修复,保证了港口的良好秩序。 四、春运工作 “春运”工作是全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安全、优质、有序”的总体要求,在局和公司的领导下,我所上下一致努力,以保证港船旅客安全、维护车客上下船顺畅为基本点,认真进行“三品”检查,疏导车辆,维护秩序,对扰乱港口秩序的人员进行了严厉处罚,据统计:“春运”期间我所共出动警力2130人次,协勤(保安)人员2070人次,共接送客滚船舶203班次,检查疏导车辆9792台次,拒载危险品车辆5台,查获易燃易爆危险品18件,安全运送旅客83119人次,为旅客调节各类纠纷19起,接受旅客求救求助25次,帮助旅客查找物品12次,救助离家出走少年2次,获赠锦旗1面,对港区客货运现场、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5次,发现并整改隐患2起,从而确保了“春运”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保安队伍管理 门岗保安队既是企业的安全保卫力量,又是公司义务消防队伍的中坚

物业秩序维护年终总结篇(11)

价值既是一个哲学范畴,也是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既可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

法的价值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的运用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这是法的目标价值;二是指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即法在形式上具备哪些应有的好的品质,这是法的形式价值。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六种属性:①属人性,指任何法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而存在。②社会性,指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③客观性,指人的需要是客观的,法律现象也是客观的,同时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客观的。④主观性,指法具有主观性,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同时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具有主观性。⑤层次性,指法的价值内容丰富,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具有层次性。⑥潜在性,指法律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潜在的,社会普遍的法的价值观作为社会观念之一也具有潜在性,同时法的价值实现具有潜在性。在法的所有价值中,法的基本价值具有基石性作用。就普遍性来说,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表现在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四大方面。

一、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法的正义价值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第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

正义不只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从根本上说,或者更重要的是法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之所以能维护促进正义,是因为发自身具有正义的属性和素质,否则无法实现正义的目的与目标。

二、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磨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或者说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必要不可或缺工具。它通过对各种主体和社会力量安排在一种被认为是合理、有效的相互关系中,以形成有规律的系统化格局,从而产生出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文化秩序,是社会安全的保障。具体说来,法律对秩序的建构首先是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的秩序其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为社会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缘,并用文明的、公正的和理性的方式制止冲突,解决矛盾再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

三、法的自由价值

从哲学上理解,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一方面,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表现在:①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②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定;③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看,立法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法的实施也要以自由为宗旨和依归。另一方面,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表现在:①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对公权的明确的授权是对自由范围的肯定方式。②法律确定自由的量度。法律的使命是使各行为主体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时拥有和实现自己的自由。③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法律就在事前对某些自由作出边际规定, 对各种自由的冲突设定解决的原则和平衡的方式,使各种自由并行不悖,各得其所。④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自由就会失去依托。人类法制史表明,对法律的践踏必然伴随着对自由的侵犯。

四、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特权的对立物,它反对歧视,反对偏见,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始终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可以说,法律构成了平等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也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平等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坚持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在确定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机会均等,它在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政治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上具有绝对意义。法律形式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禁止差别对待, 而实质的平等旨在承认和允许“合理差别”。法律实质上的平等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允许合理差别的情形包括:①因年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②因人的生理差异、年龄条件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③因民族人口基数的不同在选举代表人数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④依据保护弱者原则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及其对特定权利的限制。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前的审计制度等。总之,平等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理念价值, 也是法律价值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和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地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价值。进一步研究法的基本价值,有助于促进人们更加重视法的价值及其实现,促进法的价值体系结构的完善和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