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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合公报大全11篇

时间:2022-12-31 17:06:51

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篇(1)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美国政府也从没有表示过将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报》,而是一再表示美国政府将遵守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并以符合谅解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法

综上,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如果仅仅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理解为中美两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声明,不能解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何会在两国关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并不导致对其法律约束力的否定。虽然中美三个联合中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在《建交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在《八•一七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上述这些概括性的规定也往往成为美国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权利义务的存在。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一项条约中不能有对权利义务以外的事项的叙述或不能有过多的这类叙述。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巴黎非战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相当部分的条款,从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笼统的,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项或内容既可以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规定。例如,1948《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有许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吸纳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条约约束力的文件,而后者无疑是一个条约。更何况,对于同样的内容规定,可以用狭义的条约名称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规定,也可以用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为名称的文件加以规定。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2条的比较,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第7条:“…。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第2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者的用词和表述几乎完全相同[16]。因此,尽管有些联合公报的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但并不妨碍其成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上述两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另一方面,在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的传统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中国采用“联合公报(声明)”的形式就是表达“信守”的意义。从1966年到1973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60个联合公报[17]。当然,强调联合公报(声明)中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遵守,可能不是完全从明确的法律角度出发。基于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收录的这类文件陡然减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响较大或者具有特别意义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能选用联合公报(声明)作为条约性文件的名称,这时该文件无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就属于这一情况。另一个重要的例证是,《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该声明甚至在联合国《条约参考导引》中,被作为以联合声明形式缔结条约的典型例证。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联合国》第102条规定了条约必须登记的原则:“一、本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据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这只导致当事国不得向联合国机关进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导致对其条约性质的否定。事实上,国家由于疏忽大意经常忘记去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5]635。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在中美关系的蜜月期间签订的,这样的历史机遇不可复制。特别是中美《八•一七公报》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达成的。虽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无法解决中美之间的所有问题,但它们为中美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如果美国方面切实遵守三个公报,中美两国之间的许多摩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甚至不时有严重违反公报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积极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其条约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从中国国内层面来说,中国政府本身要公开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为条约,并且大力加强我国各界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从而不仅给我国的外交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在中国国内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未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收入其中。因此,笔者建议如下:首先,中国政府以后应该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应该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补录其中;再次,加强国内的宣传,提高国民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从国际层面来说,中国应当做到:首先,根据《联合国》第102条的规定,将三个联合公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没有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和美国协商要将三个联合公报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这些作法确实比较消极。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单独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框架下进行谈判并作出解释。由于三个联合公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着不同之处,导致中美两国对公报的不同解读;再加上美国国内对三个联合公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因此,中国可要求美国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作出解释,并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再次,国际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通过谈判或解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讼的方式或者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管辖属于任意选择强制管辖。换言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解释问题也属于国际法院任意选择强制管辖的范畴。既然美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就可以据此向国际法院,由国际法院来解决此争议。或者,中美也可以达成一项“特别仲裁协议”,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后,中国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且通过美国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也是美国国内法上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国会与总统权力冲突的案件,一般都把类似案件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加以回避。美国的这种态度和作法,显然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在美国国内的执行。另一方面,美国的这种作法是以国内法为依据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中国要积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杜绝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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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中美联合公报篇(2)

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台军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台军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美国政府也从没有表示过将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报》,而是一再表示美国政府将遵守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并以符合谅解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法转贴于   综上,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如果仅仅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理解为中美两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声明,不能解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何会在两国关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并不导致对其法律约束力的否定。虽然中美三个联合中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在《建交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在《八一七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上述这些概括性的规定也往往成为美国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权利义务的存在。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一项条约中不能有对权利义务以外的事项的叙述或不能有过多的这类叙述。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巴黎非战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相当部分的条款,从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笼统的,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项或内容既可以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规定。例如,1948《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有许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吸纳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条约约束力的文件,而后者无疑是一个条约。更何况,对于同样的内容规定,可以用狭义的条约名称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规定,也可以用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为名称的文件加以规定。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2条的比较,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第7条:“…。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第2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者的用词和表述几乎完全相同[16]。因此,尽管有些联合公报的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但并不妨碍其成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上述两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另一方面,在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的传统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中国采用“联合公报(声明)”的形式就是表达“信守”的意义。从1966年到1973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60个联合公报[17]。当然,强调联合公报(声明)中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遵守,可能不是完全从明确的法律角度出发。基于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收录的这类文件陡然减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响较大或者具有特别意义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能选用联合公报(声明)作为条约性文件的名称,这时该文件无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就属于这一情况。另一个重要的例证是,《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该声明甚至在联合国《条约参考导引》中,被作为以联合声明形式缔结条约的典型例证。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了条约必须登记的原则:“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据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这只导致当事国不得向联合国机关进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导致对其条约性质的否定。事实上,国家由于疏忽大意经常忘记去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5]635。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在中美关系的蜜月期间签订的,这样的历史机遇不可复制。特别是中美《八一七公报》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达成的。虽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无法解决中美之间的所有问题,但它们为中美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如果美国方面切实遵守三个公报,中美两国之间的许多摩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甚至不时有严重违反公报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积极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其条约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从中国国内层面来说,中国政府本身要公开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为条约,并且大力加强我国各界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从而不仅给我国的外交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在中国国内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未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收入其中。因此,笔者建议如下:首先,中国政府以后应该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应该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补录其中;再次,加强国内的宣传,提高国民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从国际层面来说,中国应当做到: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三个联合公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没有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和美国协商要将三个联合公报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这些作法确实比较消极。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单独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框架下进行谈判并作出解释。由于三个联合公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着不同之处,导致中美两国对公报的不同解读;再加上美国国内对三个联合公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因此,中国可要求美国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作出解释,并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再次,国际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通过谈判或解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或者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管辖属于任意选择强制管辖。换言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解释问题也属于国际法院任意选择强制管辖的范畴。既然美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就可以据此向国际法院起诉,由国际法院来解决此争议。或者,中美也可以达成一项“特别仲裁协议”,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后,中国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且通过美国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也是美国国内法上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国会与总统权力冲突的案件,一般都把类似案件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加以回避。美国的这种态度和作法,显然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在美国国内的执行。另一方面,美国的这种作法是以国内法为依据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中国要积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杜绝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行为再次发生。转贴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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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中美联合公报篇(3)

摘 要: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对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中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美国却否认这一点。这种争议的结果既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更严重阻碍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特别是从条约的基本特征、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三个联合公报的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的深入分析表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无疑是有拘束力的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权威性及其条约性质的法律对策。 论文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 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 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 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 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http://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 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台军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台军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美国政府也从没有表示过将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报》,而是一再表示美国政府将遵守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并以符合谅解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法 综上,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如果仅仅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理解为中美两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声明,不能解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何会在两国关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并不导致对其法律约束力的否定。虽然中美三个联合中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在《建交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在《八•一七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上述这些概括性的规定也往往成为美国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权利义务的存在。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一项条约中不能有对权利义务以外的事项的叙述或不能有过多的这类叙述。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巴黎非战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相当部分的条款,从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笼统的,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项或内容既可以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规定。例如,1948《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有许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吸纳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条约约束力的文件,而后者无疑是一个条约。更何况,对于同样的内容规定,可以用狭义的条约名称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规定,也可以用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为名称的文件加以规定。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2条的比较,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第7条:“…。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第2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者的用词和表述几乎完全相同[16]。因此,尽管有些联合公报的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但并不妨碍其成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根据我国19 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上述两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另一方面,在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的传统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中国采用“联合公报(声明)”的形式就是表达“信守”的意义。从1966年到1973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60个联合公报[17]。当然,强调联合公报(声明)中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遵守,可能不是完全从明确的法律角度出发。基于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收录的这类文件陡然减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响较大或者具有特别意义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能选用联合公报(声明)作为条约性文件的名称,这时该文件无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就属于这一情况。另一个重要的例证是,《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该声明甚至在联合国《条约参考导引》中,被作为以联合声明形式缔结条约的典型例证。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了条约必须登记的原则:“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据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这只导致当事国不得向联合国机关进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导致对其条约性质的否定。事实上,国家由于疏忽大意经常忘记去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5]635。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在中美关系的蜜月期间签订的,这样的历史机遇不可复制。特别是中美《八•一七公报》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达成的。虽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无法解决中美之间的所有问题,但它们为中美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如果美国方面切实遵守三个公报,中美两国之间的许多摩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甚至不时有严重违反公报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积极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其条约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从中国国内层面来说,中国政府本身要公开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为条约,并且大力加强我国各界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从而不仅给我国的外交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在中国国内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未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收入其中。因此,笔者建议如下:首先,中国政府以后应该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应该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补录其中;再次,加强国内的宣传,提高国民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从国际层面来说,中国应当做到: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三个联合公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没有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和美国协商要将三个联合公报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这些作法确实比较消极。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单独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框架下进行谈判并作出解释。由于三个联合公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着不同之处,导致中美两国对公报的不同解读;再加上美国国内对三个联合公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因此,中国可要求美国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作出解释,并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再次,国际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通过谈判或解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 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或者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管辖属于任意选择强制管辖。换言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解释问题也属于国际法院任意选择强制管辖的范畴。既然美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就可以据此向国际法院起诉,由国际法院来解决此争议。或者,中美也可以达成一项“特别仲裁协议”,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后,中国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且通过美国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也是美国国内法上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国会与总统权力冲突的案件,一般都把类似案件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加以回避。美国的这种态度和作法,显然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在美国国内的执行。另一方面,美国的这种作法是以国内法为依据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中国要积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杜绝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行为再次发生。 Springer, 1996:8. [15]Grant F. Rhode, Reid E. Whitlock. Treat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49-1978: An Annotated Compilation[M].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0:193. [16]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0. [17]Hungdah Chiu. Agree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Calendar of Events, 1966-1980[M].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Inc., 1982:227. 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For a long time, China and the U.S.A. have got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hina holds that the communiqués are treaties with legal binding forces while the U.S.A. absolutely denies it. The divergence has not only weakened the authority of the communiqués, but also prejudiced the two country’s relationship. In view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logic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especi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asic features of the treaties, the provisions in the US domestic law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mmuniqués, we may safely say that they are binding treaties, based on whic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actively seek measures to secure their authority as well as treaty status. Key Words:3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treaty law; pacta sunt servanda; legal consequences

中美联合公报篇(4)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1978年12月美国与我国签订建交公报,但于1979年又出台了一个《与台湾关系法》继续与台湾保持“安全关系”。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经过谈判,于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即“八·一七公报”。但美国并未遵守。决定美国对台对华政策的最主要因素是美国领导人头脑中的“国家利益”,而这一利益决定美国不愿看到台湾和中国大陆的统一。[1](p.180-181)美国如此对台政策,必然使其置国际法于不顾,严重违背国际关系准则。

一、美国对台政策严重违反国际法

(一)美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不允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要求“任何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政”。1970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是完全破坏一个国家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企图,都不符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每一个国家有责任不组织、煽动、资助或参与另一个国家的内争。”1981年联合国《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也指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

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美国制订的《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多方面规定了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特别规定了美国要继续向台湾提供所谓“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美国依据该法在中美建交后继续对台军售。谁都知道,台湾地方当局取得美制武器是为了同中国的中央政府对抗。武器贸易超出一般民间贸易范畴。美国在没有与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事先磋商并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向台湾出售武器,其行为严重侵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也严重违反了“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

(二)美国制订《与台湾关系法》并依其行事还违反了善意履行条约原则

善意履行条约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会员国要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强调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那么什么是条约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家间文件,是中美两国依照国际法建立双边关系方面的真实意思的合意,公报内容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它们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构成条件,具有条约的法律效力。

但美国却制订《与台湾关系法》这样一个国内法并依其行事,逃避其应负的条约义务。在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其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而《与台湾关系法》却赋予台湾以“国家”的地位。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美台间原有的一切“条约”和“协定”理应宣告无效。而《与台湾关系法》却承认1978年12月31日前台湾在美国的财产权及继承美国与台湾地区之间在此之前有效的一切条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权利。但《与台湾关系法》赋予美台民间机构“美国在台协会”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一些议员鼓噪:“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是行政协定,换言之,中美联合公报不是条约。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总统有权处置对外事务和国际条约,在实践中,美国总统可以缔结行政协定,这是一种较为简便的缔结条约的程序。李浩培先生指出:“在国际上,行政协定和按照繁复程序缔结的狭义的条约,具有同一的效力,因为国际法并不要求条约必须经过批准。”[2](p.96)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不折不扣的条约,《与台湾关系法》与中美间的条约严重冲突,美国将国内法凌驾与国际法之上也是违背国际法中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正常方式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非国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明显违反了该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联合国大会1946年12月6日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明确规定:“各国有一秉诚意履行由条约与国际法渊源所产生之义务,并不得借口其宪法或法律之规定而不履行此种义务。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美国依据其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行事,违反了上述国际法法理。

中美联合公报篇(5)

分类号 E141.6

1 美国竞争情报体系构成

美国拥有世界最为庞大、完善的情报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专业情报机构和非专业情报机构。专业情报机构又可分为国家情报机构(如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国防部情报机构(如国防情报局等)、各军兵种情报机构(如海军、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情报局等)、行政部门情报机构(如联邦调查局,国务院、商业部、能源部、财政部情报机构等)(参照《美国情报界》资料),他们与国内各级、各部门情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相互传递情报,形成完善的国家专业情报体系;非专业情报机构包括各类情报研究咨询公司、大学战略情报和专门情报研究机、研究型思想库、政府驻外机构等。此外,还有一个全美学术性组织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他们共同构成了美国完善的竞争情报网络。

美国专业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支持国家战略。冷战结束后,美国专业情报机构的工作重心从军事情报向经济情报与科技情报转移。非专业情报机构主要从事经济科技情报搜集研究,同时也研究政治和军事情报。专业和非专业情报机构存在兼业经营、合作融合的现象。2安全情报合作的背景分析及战略共识

信息时代,公开情报资料工作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正如一位美国情报专家所言:美国情报界过去使用的80%数据来自于公开资料,而非通过秘密手段获得。由于各国政府的开放政策,目前这个数字大约已经达到90%-95%,美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利用这一信息源的重要性。

同时,信息时代给全球情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公开信息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海量性。近年来,在公开情报搜集、分析和研究方面,美国部级的专业情报机构(包括联邦和各军种的情报组织)情报分析研究任务日益繁重,人手明显不足,这一点在“9・11”事件以后得到证明。

随着美国安全战略和情报战略的多元化,专业情报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对象也日益多元化。2006年《四年防务评估报告》把“敌人”更清晰地定义为:“分散的、多国和多民族的恐怖主义网络”。《美国国防战略》认为美国所处的战略环境是“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包括:中东、全球恐怖主义网络、核武器的扩散和转移、中国崛起和东亚秩序、全球性传染病、能源以及加强基础安全设施。上述美国重要战略报告都认为,“当今环境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性,不仅有以往传统性的威胁,而且包括常规性威胁、破坏性威胁和灾难性威胁。

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多元化需要优势的情报能力作保障,以确保美国国家利益和本土及其驻外机构的安全,这一任务主要依靠联邦和各军种级的专业情报机构。然而面对海量的信息搜集和繁重的情报分析,专业情报机构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同国内非专业情报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同时美国发达的咨询业和高素质的研究人员的存在,为专业情报机构寻求合作、把部分工作委托给非专业情报机构来做提供了可能。

“9・11”事件以后,美国政府认识到国家专业情报机构和非专业情报机构合作的重要性,这在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和战略报告中得以体现。2006年《国家情报战略》突出强调情报力量的联合与合作,首先是本国情报界之间的联合,包括联合国内非专业情报力量。该战略要求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部、各州及地方情报机构在同一个情报战略下运作。同时,美国情报界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到公开情报资料的重要性;在情报的分析研究方面,美国情报机构提出把一部分工作委托给民间研究机构来做,美国情报界以中央情报局为主逐渐扩大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军队的情报机构也同其他非专业情报机构开展了合作。

3 合作优势

面对海量的信息,美国联邦情报机构不可能雇佣足够多的情报搜集和分析人员,同样也不能网罗所有的情报和IT业界精英,而目标的多元化使得情报工作日益繁重,由此产生了合作需求。美国非专业情报机构如民营公司、大学、研究所、政府非专业情报部门不但为数众多,而且集中了大批情报界专业人士和众多著名专家学者,他们在与联邦专业情报机构合作方面具有如下优势:

3.1 良好的背景和高素质的人才

非专业情报机构中,许多是由政府投资或赞助建立,曾经或正在和联邦情报机构合作,其中不少研究人员和企业情报人员有联邦或军队情报工作背景。如美国竞争情报从业者协会4位最有声望的权威中,3位有中央情报局(CIA)工作背景,他们有自己的咨询公司,而且这些咨询公司很有影响力。这些为与美国专业情报机构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高素质的人才是合作的基础。许多高科技公司、软件公司、信息公司聚集了大批的IT业界和情报界的青年才俊。以高水平战略研究成果和独创见解著称的兰德公司,网罗了大批专业人才、专家学者,还为政府和学术界培养了一批顶级的人才,如提出“第二次打击”概念的数理逻辑学家兼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艾伯特,沃尔斯蒂特,前中央情报局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詹姆斯,施莱辛格等大量情报人才、军事人才和战略家。

3.2 卓越的经验和开阔的视野

美国情报咨询业相当发达,藏龙卧虎,在专门信息理解、数据挖掘、公共情报分析等方面具有卓越的能力和水平,除众多民营公司外,大型民间思想库如兰德公司、传统基金会、布鲁金斯学会、美国企业研究所、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规模庞大,资金雄厚,合作对象包括联邦政府、许多外国政府和跨国公司。不仅从事军事情报、国家安全研究,还从事商务调研、经济情报搜集,具有丰富的情报工作经验,在情报研究方面视野开阔,目光敏锐独到。

3.3 独立的思想和独特的视角

美国众多的非专业情报机构依靠准确的情报、优秀的研究成果赢得政府、企业的合作。虽然许多研究机构具有半官方性质,如赫德森研究所、海军分析研究所和全国战略情报中心等,大多与政府有历史渊源,由政府倡导或资助成立,与政府合作关系比较固定,许多项目和资金也来自政府或军队,但是作为研究机构,他们更注重研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兰德公司其成立初期主要是为空军服务,其研究的独立性是由专门的监事会来保障实现。正因为如此,兰德公司赢得盛誉。

这类研究机构拥有庞大的决策专家群,同时接受外国学者作为客座研究员,还经常派人到世界各地进行实地调查,进行广泛国际交流,能够对各类课题进行系统的跨学科的分析

研究,因而具有开阔独特的视野和很强的情报分析能力。

4 合作方式

4.1 情报合作的市场化――与企业外包合作

情报项目外包,即通过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搜集情报,是最常见、最低层次的合作方式。由于情报搜集的信源公开,这一合作方式受到美国国防部的关注,现在美国军队指挥部门也有意采用这种方式搜集情报。

目前,美国国防部加大了从公开信息源中搜集情报的力度,例如借民营公司搜集有价值的军事情报。《国防新闻》周刊曾经报道过五角大楼与高科技公司saffron科技公司、Factiva信息公司签署了三年合同,合作研究和开报,包括多项国防部重点项目,从海量的“公共信息”中提取、挖掘难以轻易破解其中最具价值的情报。

美国情报外包耗资惊人。据报道,2006年美国国防部和私人机构签署了总价值达10亿美元的30份合同,为五角大楼4个军种和国防部下属的国防部情报局搜集和分析情报,为此支付外部分析专家10亿美元。情报机构还通过开办商号,以承包商身份承包工程等形式,借商业外衣的掩护,在国外开展情报工作。

4.2 情报合作的学术化――对大学研究机构的资助

大学研究机构是美国重大战略情报和专门情报的合作对象,他们利用大学高层次人才密集、学科领先、综合性强、资料丰富、信息灵通、自由的学术研究氛围进行深层次的合作。乔治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动态研究所、哈佛大学国际事务中心、加州大学国际和战略研究中心等都是重要合作方。2006年9月出台的2l世纪美国国家安全战略――“铸造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即“普林斯顿计划”作为美国情报部门与大学合作的典型,集中反映了整个美国思想界的智慧。该研究计划工程浩大,由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成尔逊公共与国际事务学院组织,并得到了该学院和福特基金会的支持。

该计划由前国家安全顾问安东尼・莱克与前国务卿、现任职干胡佛研究所的乔治・舒尔茨担任“计划”共同主席,吸收政坛元老布热津斯基、奥尔布莱特和基辛格,美国最著名的大学和研究所,美国军方、主流媒体、不同党派近400名研究人员参与,历时两年多,最终长达96页、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全方位的报告,清楚地阐明了在未来数十年里指导国家的核心原则。

4.3 情报合作的战略化――对研究所的资助与控制

作为美国政府与社会思想库的研究所,不仅满足现代国家和社会日益复杂的决策需要,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许多方面,特别是在国家内外政策制订过程中,作用日益凸现,成为美国社会第4种权力。

当代美国各类思想库型研究所数量惊人,据估计超过1200个。其中部分研究所,如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美国企业研究所、布鲁金斯学会、赫德森研究所是美国重要政策研究机构,具有半官方性质,历史上与政府渊源颇深,政府合作项目占其研究项目很大比重。赫德森研究所早先以研究核战争著称,现在防务问题占其研究项目的一半。斯坦福研究所最大的合同单位是美国国防部和其他政府部门,75%以上的项目都是属于政府的,包括美国国防部等。全国战略情报中心是美国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和防务问题调研的半公开情报研究机构。它自称其宗旨在于鼓励民间与军方合作。这类研究所同时服务于军事情报和经济情报,同政府长期合作,专门从事与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有关的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和战略问题等研究和分析。

有些研究所逐渐为政党和财团控制,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有“右翼思潮的思想库”之称的胡佛研究所是重要的保守政策研究机构,主要得到加利福尼亚财团和洛克菲勒财团的支持,摩根和梅隆财团也有相当影响。美国企业研究所主要受摩根财团控制。

美国专业情报机构还利用研究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打着学术招牌搜集情报。目前香港某研究中心,回归前曾是美国中情局负责搜集我国各类政治、经济情报的中心,还有一些学术机构,在香港回归前也受中情局控制,中情局常年给予其多达百万美元的巨额经费资助。

这些研究所从事范围广泛的公开,情报研究,专业情报机构人员经常参加这些机构的研讨活动,资助一些研究机构部分情报课题的研究,并利用他们的研究成果。

4.4 情报合作的内部化一融入政府驻外机构

美国情报机构还通过机构融合的方式与联邦政府非情报部门合作。大使馆、领事馆及代表机构是他们在外国常用公开情报搜集工作的主要场所之一。仅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人数常年保持在300人以上,其中有大量中央情报局(CIA)以及美国三军的情报人员。他们还通过美国政府资助美国之音进行情报搜集。

中美联合公报篇(6)

1971年10月20日,基辛格一行14人乘坐美国总统专机“空军一号”抵达北京。虽然基辛格这次只是以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的身份访华,但仍被国际社会看成是具有历史意义和轰动全球的外交行动。因此,基辛格的来访接待方案经审核后,很快呈送给了审批。看完接待方案后立即批示:“基本同意,某些地方可能要在会谈中临时修改。”

到达北京后,基辛格与一见面就主动说:“双方应拟定一个尼克松访华后的联合公报草案,最好在我此次离开中国前,双方对公报内容达成一个谅解备忘录。”由于此前美方从未提及此事,所以告诉基辛格说:“公报一事是美方初次提出的要求,我们事先没有准备。”基辛格说:“这是因为世界上有人希望尼克松总统这次访华失败,闹笑话。因此,美方担心如果无声无息地访华,不仅在世人面前很丢面子,而且对美国国内也不好交待。所以,我们对公报内容作了些准备。”听后爽快地说:“那就请美方先拿出一个草案吧。”10月22日,在双方举行会谈时,基辛格一边拿出已拟成的尼克松总统访华《联合公报》(草案),一边对中方代表说:“请你们过目,并提出修改意见。不过,此公报草案已经尼克松批准了。”看完美方的联合公报草案后说:“这份公报是按老一套的格式起草的。你们在文中用了一些含糊其词的共同点和婉转的外交辞令,掩盖了双方在重大问题上的分歧。在上,你们又有意避而不谈美方撤军问题,反而要求中方承诺只用和平方式解决。”接着,严肃地说道:“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公报。中美双方的根本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而且这些分歧绝对不可能在尼克松访华之后就立即消失,所以不把两国的根本分歧说清楚是不真实的。”会谈结束后,立即对章文晋说:既然我们不接受美方提出的公报草案,那么我们就按照1944年底同达成协议的办法,各说各的,明确写出双方的分歧。同时也吸收美方可取之处,写出双方的共同点,以便共同遵循。当天,章文晋就按照的建议起草了一份中方版的《联合公报》(草案)。

10月23日,召集、姬鹏飞、熊向晖和章文晋等人开会。大家落座后,就开门见山地说:“那个东西(指章文晋起草的联合公报草案)我只看了一遍,发言权不大,只有一点点。一点神气也没有。”话音刚落,就解释说:“这是美方提出来的,他们需要,不搞不好办。主席看的这个联合公报草案,我们还没有经过认真研究,先送主席审阅,然后按主席的指示修改。”这时,端起杯子喝了口茶后说道:“国际形势我讲过多次,天下大乱嘛!各说各的可以,这个办法好。他们不是讲什么和平、安全、不谋霸权吗?我们就要讲革命,讲解放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讲大国不应该欺侮小国。不突出这个,我看不那么妥当。我们是放空炮……要尼克松同意解放被压迫民族和人民那也难,他也是讲空话。什么维护老朋友啊,不干涉内政啊,不争霸啊,那怎么行……但是他也不好讲大国应该欺侮小国嘛。语言上接受,行动上自由,他们是自由国家,自由世界。说什么不谋求霸权,你美国由13个州到50个州,还不是扩张、争霸的结果?后来还把手伸向全世界。”

当晚,在的主持下,根据对公报内容的要求,熊向晖写出了一份新的联合公报草案。这个公报共分五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是中美双方各自写明对国际形势和重大问题的看法与立场。中方部分这样写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侮弱国。中国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支持被压迫人民和民族争取自由和解放……这个公报草案稿摆脱了老一套的格调,语言新颖、风格独特。看后比较满意。

拿出写明双方分歧的公报文本

1971年10月24日,原定由姬鹏飞与基辛格会谈有关公报的问题,临时改成由同基辛格谈了。会谈一开始,就让姬鹏飞念了一遍中方提出的公报。基辛格听完当场表示说:“这个公报用词尖锐,我们难以接受。”坚定地说:“主席已看了你们的公报草案,明确表示不同意。你们的那个公报我们不能接受。”听到这话,基辛格略显不安地说:“我们起草那个公报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和平是中美双方的目的。”话音刚落,便反驳说:“和平只有经过斗争才能达到。我们的意见是摆明双方的根本分歧。用漂亮的外交辞令掩盖分歧的公报,往往是祸根,既不能解决问题,又会导致更深的矛盾。”为了缓和会谈气氛,基辛格连忙解释说:“总理阁下,我们起草的公报是按照国际惯例的。如果在公报上写明中美双方的分歧,那不等于告诉世界,中国和美国正在吵架吗?”不以为然地说:“吵架是正常的,我们两国打了许多日子的仗,相互隔绝了20多年,分歧是必然的嘛!关键是我们如何对待这些分歧。”基辛格顺着的话进一步说道:“我们不能光举不同的观点,必须向着未来有所前进!”机智地说道:“公开地摆明分歧,就是解决问题的开始,也是通向未来的第一步。我们拿出的这个方案是初稿。你们可以再商量看看,今天暂时就谈到这儿吧。”基辛格对的用意心领神会,并附和地说:“同意中方的提议,我们再仔细研究一下你们的方案。”

复会之后,基辛格对说:“我也觉得你说的有道理。中国人有中国人的思路,美国人有美国人的思路。想的问题未必就是尼克松想到的,双方各自摆明分歧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中美能够公开承认存在分歧,才会更显得双方共同点难能可贵。这样既可使盟国放心,又说明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且人人都会确信,这个公报是真实的。当然,你们的方案从大的方面讲可以接受,但是你们的某些提法太僵硬,我们难以接受。这种在你们的报纸、电台常用的词,放在美中联合公报里面,就好像是在辱骂美国似的,我们接受不了。”沉默一会后,自信地对基辛格说:“有了大前提,事情就好商量了。你们再看看想要在哪些地方作些调整和修改。如果你能说服我,为什么我们的字句不妥,我就听你的。”基辛格立即回答说:“好!我们隔天拿出修改方案来。”

10月25日,基辛格真的拿出了一个新方案,但是美方修改后的方案在上的表述与中方表述还是相差甚远。中方在公报草案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是中国的内政;美国军队必须撤出台湾。基辛格提出的新方案这样写道:我们不能放弃对台湾的义务,我们决不会与台湾断交。中美双方因公报内容分歧较大,会谈的气氛又紧张了起来。在会谈中,基辛格反复强调说:“如果我们背弃老朋友,你们中国人也会瞧不起我们的。”听完毫不留情地回应说:“什么叫背弃朋友?首先要搞清一个前提,是你们美利坚合众国先占着我们的领土台湾,这样做本身就是不对的。你们承认是中国的内政,就应该撤走你们的军队。如果贵国政府在上仍坚持过去的立场,我们则对尼克松访华的诚意表示怀疑了。”听到这话,基辛格连忙辩解说:“总理阁下,美国的情况和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参议院、众议院对总统施加各种各样的压力。还有共和党和之间……退一步说,总理阁下所提的问题,总统如能在下一届连任的话,也许就能较为从容妥善地解决了。”说到这里,也体会到了基辛格作为美方代表的难处,于是就和缓语气说:我知道尼克松在作了“五极中心”讲话以后,确实受到了美国国内一些保守势力的攻击。对于你们的处境,我们是略知一些的。你们为了所谓的老朋友,可以使自己陷入不可脱身的地步吗?尼克松总统在堪萨斯州说世界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总不能再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吧?

在仅剩下一天的谈判时间里,决定派乔冠华与基辛格直接会谈,自己则退到幕后指挥。在随后的会谈中,双方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台湾和设立联络处的问题上。乔冠华坚持要求美方在公报中写上:“美国将逐步减少直至完全撤出美国在台湾的军队和军事设施”。而基辛格却说:“可以写上美国将不利用它在台湾海峡的军事存在来对和平制造更多的障碍。美国接受从台湾撤走其军队的最终目标,在这之前,将随着亚洲紧张局势的缓和而逐步减少其军队。”最后,为了打破僵局基辛格委婉地说:等他回国报告尼克松总统后,再找出与中方解决分歧的办法。而且基辛格提出: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前,可否在对等的基础上互设联络处,或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各自友好国家驻对方使馆内设立办事处。乔冠华一听此话,便义正词严地说:“在华盛顿尚有台蒋大使馆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设立联络处的建议。在第三国使馆内设立办事处,也不可行。”会谈一直持续到10月26日清晨,双方才把一些原则问题谈清楚,总算达成了谅解备忘录。鉴于在和设立联络处上的严重分歧,双方同意待尼克松访华时再协商解决。

与美方代表字斟句酌推敲公报内容

1972年1月3日,时任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副助理的亚历山大·黑格准将率先遣组来到北京,为尼克松的中国之行作技术安排。黑格此行还带来了一封与尼克松访华公报有关的信件。1月4日凌晨,在人民大会堂会见黑格。黑格立即把尼克松的信转交给。看完信后认为,信中用“Viability”这个词不够准确。于是,让外交部翻译室核查“Viability”的词意。经查:“Viability”的中文意义是“生存能力”,多指“胎儿或婴儿的生存能力”。根据这一译意,尼克松在信中的意思为:由于苏联企图继续包围中国,美国对中国的“生存能力”表示怀疑,准备力图抵消苏联对中国的威胁,以维护中国的独立及其生存能力……

会谈一结束,立即将黑格带来的信向作了汇报。不快地说:“这是美国借苏联在中国边境陈兵百万对中方进行恫吓。包围中国!要他们来救我们,那怎么了得!他替我们担心啊?那是猫哭耗子!顶回去!无非尼克松不来。不来就不来嘛!22年不来了,再等22年。尼克松不来,土克松、砖克松也会来……”

1月6日,再次会见黑格。会谈开始后,针对“Viability”一词开门见山地说:半年前,尼克松总统把中国称之为世界五大力量之一,现在美方信中忽然对中国的生存能力表示怀疑,声称要维护中国的独立和生存能力。这使我们感到惊讶。我们认为,任何国家决不能靠外力维护其独立和生存,否则只能成为别人的保护国或殖民地。再小的国家,只要不畏,敢于斗争,就能顶住外来威胁,自立于世界之林。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切妄图孤立、包围、遏制、颠覆中国的阴谋都只能以可耻的失败告终……社会主义新中国是在不断抗击外来侵略和压迫的斗争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并且一定会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我们早已说过,我们准备敌人从四面八方打进来,不惜承担最大的民族牺牲,要奋斗到底,要为人类进步事业做出贡献。黑格听后赶忙向解释说:“Viability”一词,是引用了军人的语言,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引起了误解。本人愿意将中方的意见带回去。

不料,的“猫哭耗子”一说,很快就从北京传到了上海。上海的同志在接待黑格一行时,明显存在情绪化的表现。不过,在得知黑格随行人员说“上海的太姬奶糖很好,要买点带回美国去给家人和朋友尝尝”后,立即作出指示:“赠给美国先遣组成员每人10斤太姬奶糖。”上海市的有关负责人立即按照的指示,送给了美方人员每人10斤太姬奶糖。黑格一行也愉快地接受了中方的馈赠。

1972年2月21日,尼克松总统率领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等一行来华访问。基辛格一到北京,就对说:“美国国务院的人根本不知道双方已经起草了尼克松访华联合公报。罗杰斯只知道此次来中国需要商讨起草一个联合公报。美方仍将由我负责商谈公报,只有涉及原则问题时,总统才会过问。由于南亚问题因情况变化,需要考虑修改拟定好的公报草案的措词。人员来往和贸易问题还需补充。也需要进一步讨论。黑格提交的措词中方可以考虑。”当即对基辛格说:“当时我就说,不同意黑格带来的公报措词,而倾向于我们原来的方案。如何办当然还可考虑。”

与此同时,派自己的助理熊向晖全程参加姬鹏飞与罗杰斯的双边经济合作会谈,以便掌控谈判全局。在一次会谈中,美方翻译的上衣口袋里突然发出了响声,这个翻译急忙用手去按,但是没有按住。不一会儿,美方助理国务卿格林的口袋里也响了起来。这时,美方代表齐格勒迅速递给罗杰斯一个纸条。罗杰斯看完纸条后便无奈地说:“都拿出来吧!”接着,罗杰斯向中方解释说:“这是同总统联系的小电话。”后来证实,这是小型录音机,因发生故障才响了起来。由于双方在会谈前就商定不用录音,只能记录,因此美方暗中使用录音机的行为暴露,他们显得十分尴尬。会谈中,熊向晖还问罗杰斯说:“美国还要不要入境的中国人按手印?”由于罗杰斯新任国务卿时间短不太熟悉政策,他马上跑到另一房间打电话询问,回来后即对熊向晖说:“这个规定已经取消了。中国访美人员不需要按手印了?”

美方代表心悦诚服地接受中方公报文本

1972年2月24日上午,乔冠华按照的指示,首先宣读了中方的公报内容。随后,中美双方继续围绕台湾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磋商。乔冠华明确地说:第一,既然美方承认所有台湾海峡两岸的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用什么办法解决是中国的内政,外人不得干涉。中方的措词是“希望”争取通过和平谈判解决,美方的措词是“关心”它的和平解决。这两个词的含意显然不同,中国不能承诺只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第二,台湾本来是中国的领土,而美国把它作为军事基地使用,美军当然应该全部撤走。美方的措词则是“随着该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美国的军事力量和设施。这符合中美双方的声明吗?第三,既然美方承认是中国人内部的问题,当然美国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应全部撤走,所以中方的措词是“逐步减少直至全部撤出”。而美方只讲“逐步削减”,而不讲完全撤出这个目标,中方不能同意。在这一核心问题上,不能和稀泥。紧接着,乔冠华不慌不忙地说:“基辛格博士,你是为你们总统工作,我是为我们总理工作,都是在起着助手的作用。现在的时间已经很晚,几个小时之后,尼克松总统就要回国了。既然这一核心问题难以磋商,我看也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要看到尼克松总统访华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胜利,是一个震动全球的国事访问,有没有公报也无所谓,可以不要发表联合公报了。”基辛格听后立即表示说:“不发表联合公报,对中方来说是可以的,而对美方不行,会有人说三道四的。”正在双方各抒己见时,基辛格的助手洛德把基辛格拉到一旁,两人嘀咕一阵后,基辛格又回到座位。他说:“这一段可以这么写,即对中方关于的提法,美方‘不提出异议’。”乔冠华立即表示说:“这个写法我要请示,你们也请示一下尼克松总统。”

2月25日,基辛格在与同单独谈话时,又提出了公报中关于台湾的那段措词,但明确地告诉基辛格说:“你们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对这一立场不持异议,这样表述我们可以接受。但有的词句还需要推敲,如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而不应用一‘部分’。”基辛格强词夺理地说:“部分比省更通用一些。”反驳说:“省比部分准确,而且省也是行政上对政府的归属,这个说法在英语中是没有多大差别,但在汉语中却有一些差别。”随后,又说:“看来双方已经接近了嘛,我们已经报告,说已商定要写最后从台湾撤军的问题,但还要设法用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措词表达。”基辛格回答说:我们十分欣赏总理和副外长所表现出的慷慨和公正的精神,是否将中方公报中“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的一句改为“人民要进步”。坚定地说:“还是用‘人民要革命’的提法好,反正这是我们方面的立场嘛。另外我们还有四点共同点准备去实行,这是重要的。”基辛格见难以改变的立场后,便附和地说:“对!那是次要的问题,可以那样。”2月26日凌晨,公报终于谈妥。

当天在去杭州的飞机上,美国国务院的专家们看完公报后,认为不理想。当晚,罗杰斯对尼克松说公报不够圆满,并列举了一份需要修改15处公报内容的材料,例如,有人对“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这句话提出了异议。说这话说得太绝对了,或许还有一些中国人不这样认为呢(当然是指搞运动的人)。建议将“所有中国人”改为“中国人”。看了这份材料,尼克松十分气愤,在下榻的刘庄宾馆的套房客厅里走来走去。

中美联合公报篇(7)

毫无疑问,起作用的又是股价和投资者。尽管规模较大,Knigh-Ridder的利润和股价一直遭到投资者诟病,掌握其19%股份的大股东PrivateCapitalManagement公司,正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必须将公司出售给更强有力的管理者的建议。

与绝大多数的报业集团不同的是,Knight―Ridder公司的管理人――也是创始家族的成员,并没有拥有对公司的足够控制力,因而被迫将公司出售给利润率高达23%的McClarchy公司,在过去的10年中,Knight-Ridder的复合增长率只有1.3%,而McClatchy的年复合增长率则高达9.5%。

当然,落入困境的报业集团决不止Knight-Ridder一家。面临着读者和广告向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流失,美国的新闻出版行业家家日子难过。报纸行业的流通量在缓慢下降,只能靠广告收入来促进增长(这毕竟也是一个收入达500亿美元的巨大行业)。而广告收入的增长,则来自报纸本身自办的网站,截流了流向互联网的广告收入。根据美国互联网广告协会的统计,报纸自办网站得到的广告收入占2005年整个互联网广告收入的16.7%。整个2005年,标准普尔美国报纸行业指数下降了15%,而整个大盘有3%左右的涨幅。其中,著名的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日报》的出版商)股价下降了17%,纽约时报公司则下降了35%。除了《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今日美国》等少数全国性大报有来自大品牌广告主的收入外,其他的地区性报纸都得从本地分类广告市场找饭吃,分类广告占据了地方性报纸收入35-40%的份额,二手车买卖、房地产中介、招聘等又是分类广告中的大户。但互联网出现后,首先蚕食的就是报纸的分类广告市场。互联网广告收费更便宜、手续更简便,并且非常直观,读者查找方便。有专家估计,如果报纸的分类广告份额被侵占70%,那么很多报纸将会破产。而Knigbt-Ridder拥有的就是地方报纸的组合。

尽管一般来说,当股价下降时,收购兼并的活动就会频繁,但是在新闻行业却并非如此,这个行业已经很久没有大的并购案了,主要原因是本行业经常出现的家族控制力问题。

中美联合公报篇(8)

美国社会上的阶级矛盾,以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为主线。这是因为,美国社会上还有其他阶级矛盾,如垄断资产阶级内部各派之间的矛盾,中、小资产阶级与垄断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在这些阶级矛盾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矛盾。

对于无产阶级的贫困积累,我在《三说美国》[注90]和《三论》、《四论》里已经以大量、确凿的材料做过说明。关于美国广大职工在这场危机期间迄今为止的失业状况,本文第二部分也略有涉及,此处就不再说了。这里只补充说以下几点:

(1)关于饥饿人群。2002年3月初,由一个“第二次收获”的团体组织的美国全国50个州饥饿人群的代表前往首都华盛顿,集合在一个地下室里,向全世界显示这个号称头号富国的饥饿丑闻。他们的发言人向新闻界宣布,2001年,仅根据一部分统计,全国就有2300万人处于饥饿之中,靠民间慈善团体施舍勉强维持生命。[注91]如果全部统计,饥饿人群的数字还要大幅度上升。

(2)关于无家可归的流浪者。据美国“无家可归者联盟”公布,截至2002年1月16日,仅纽约市的流浪者已上升到3万人,创造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在这些流浪者里,有一部分是因为工资低、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在业工人。由于住房价格太高,房租太贵,不仅低收入工人、就是所谓的“中产阶级”也负担不起。[92]这里所说的“中产阶级”,基本上是脑力劳动者。

(3)美国是一个种种黄色文化充满市场的国家。在黄色期刊中长期居于首位的是拥有巨额资产的《花花公子》公司。它出版的《花花公子》几乎发行到美国每一个家庭。这个刊物每一期都要刊登一幅青年裸体女人的照片;它刊载的绝大部分文字,都是诲淫诲色、污秽不堪的所谓“作品”。2002年3月26日,《花花公子》公司公开宣布,它将在这个刊物上连续刊登几幅已经申请破产的安然能源公司青年女职工的裸体照片,冠以《安然公司的女人们》的标题。该公司还宣布,“在她们寻找另一种职业的同时,我们正为她们提供一种富于乐趣的事情干。这还可能使她们进入模特行业。…本公司将给她们提供报酬,当然报酬的高低取决于她们身体裸露的程度。我们要求对此有兴趣的女人们给本公司提供一幅她们自己穿超短裙和坦胸露背的照片。如果看中了,我们将尽快刊登。”[注93]

《花花公子》公司的资本家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竟不惜在已经申请破产、处于被解雇和实际失业境地的安然公司女职工脸上再打一巴掌。对美国无产阶级来说,这真是不堪忍受的奇耻大辱!

在一场经济危机期间,由于“劳动后备军”的大量存在,由于担心失业,美国无产阶级要起来斗争,真是困难重重。但是,我在拙著《再说美国》里曾经详细论述过,美国无产阶级是一个具有光荣斗争传统的阶级,从来没有在垄断资产阶级的残暴专政面前低过头。[94]在最近这场经济危机期间,他们也在奋起抗争。

我们从处于这场经济危机之中的2001年说起。

迄今为止,美国工人阶级(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的主要斗争情况大致如下:

2001年1月16日,一个联邦陪审团投票通过,经联邦法院下令,逮捕了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市罢工斗争中的5名码头工人。在这场从2000年年初开始的罢工斗争期间,2000年1月20日曾发生过码头工人与当地警察部队之间的激烈冲突。鉴于查尔斯顿刚刚发生过由于该市市政府悬挂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方邦联的“国旗”而引起的45000人的抗议示威,南卡罗来纳州政府摄于群众压力,不敢立即与码头工人对抗。随后,当局雇佣了20个工贼在武装警察的保护下硬闯码头工人部署的罢工纠察线,遭到罢工工人反抗。警察部队立即运用警犬,向罢工纠察线发起攻击;工人则用石块自卫。警察部队随即施放烟幕弹和警棍,朝着工人进攻。上述那5名罢工工人,就是由于地方当局蓄意制造的这场冲突而被法院下令逮捕的。他们因此被全国各地码头工人赞为“查尔斯顿5人”。

2001年2月,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机械师工会会员开始举行罢工,公司各航线开始停飞。与此同时,德尔塔航空公司9800名飞机驾驶员决定举行罢工。美国航空公司的23000名航空招待员也宣布罢工。小布什总统在他上台执政刚满23天,即同年2月13日, 就以《塔夫脱-哈特莱法》为据,从源头抓起,下令把西北航空公司机械师罢工先冻结到3月13日,接着又把冻结期延长到5月中旬。按照《塔夫脱-哈特莱法》的规定,在此期间,由政府劳工部所属的全国调解委员会实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再由该委员会裁决是否允许举行这场罢工。如机械师们通过投票决定实行罢工,总统则将此事提交联邦国会,由国会通过法令,授权总统禁止这场罢工。

《塔夫脱-哈特莱法》是1947年由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的;由于当时的在任总统杜鲁门没有行使否决权,该法于当年正式生效。战后以来,美国历届总统都曾援引这道反劳工法,镇压美国无产阶级的罢工斗争。现在,小布什总统又走上了这条路。

2001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听取被告申诉,就断然裁决原告美国航空公司胜诉,勒令该公司驾驶员工会向公司资方“赔偿损失”4550万美元。其“理由”是:该公司驾驶员曾于1999年举行了一场“休病假式”的罢工,使公司资方遭到了经营损失。

2001年6月9日到1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码头工人代表4000余人,齐集南卡罗来纳州法院门前,连续4天举行抗议示威,高呼“公正对待查尔斯顿5人”、“立即释放查尔斯顿5人”、“关闭港口,关闭港口”等口号,以声援被无理逮捕的“查尔斯顿5人”。尽管如此,这个正义要求仍然遭到南卡罗来纳当局拒绝。

2001年10月2日,明尼苏达州约30000名政府雇员在州首府圣保罗市举行示威,并在州政府门前部署罢工纠察线,要求提高工资和医疗福利待遇。这些政府雇员中,包括公路维修工人、公路巡视警察、税收人员、办公室职员和政府部门看门工人。这是1989年以来在美国发生的第二次大规模政府雇员罢工。州长下令出动州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煽动部分未参加这次行动的职工冲击罢工纠察线,并公开扬言:“我们将从事一场战争;你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吃一粒子弹。”在军事镇压迫在眉睫之时,罢工职工毫不畏惧,坚守罢工纠察线,寸步不让,坚持要州政府作出妥协。

2001年11月20日,坚持罢工将近4年之久的肯塔基州亨德森市阿库里德公司的职工,遭到最重的一击。这一击不是来自别处,而是来自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的头头。为了坚持自己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的要求,这个公司的职工在罢工期间,已经几次拒绝了资方提交的谈判合同,并为此经受了资方的各种打击。为了坚持罢工,有些工人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住房,有些工人已被迫退休。他们没有想到,最沉重的一击竟然来自自己所属的总工会。这个公司的业务是给福特汽车制造公司和其他货车制造商生产轮胎。为了迎合底特律大老板们的需要,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的负责人竟不惜切断这些罢工职工在罢工期间所理应支付的最底生活补贴,使这场罢工遭到惨败。职工群众气愤已极,但没有出路,只能忍辱负重,接受来自自己背后的这一拳。

2001年12月6日,在美国战后以来的工会运动史上写下了最丑恶的一页。美国运输工人工会在这一天开始召开年会。这个工会的领导层在会上发给每位代表一分文件,竟然指责该工会所属的纽约市地区分会从当年年初起,已被一群“革命社会主义者”所控制,因而无权派代表出席会议。这种无耻的反共手段,只是在战后初期被美国国会麦卡锡主义者和臭名昭著的联邦调查局局长杰·埃德加·胡佛使用过。此类反共小丑已经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如今竟被自称是“工人代表和领导人”所仿效,岂不是在开历史的玩笑。

2001年12月7日,新泽西州拥有6000人口的米德尔敦镇举行罢课的约200名小学教师,以藐视法官命令罪被逮捕。当地的学校委员会要这些教师每人每年增加缴纳医疗补助费600到800美元,遭到教师们的抵制。这些教师于当年11月29日开始走出教室。学校当局把这些教师告到学校所在地的蒙茅斯县法院。法官命令教师们立即复课。教师们不同意。于是法官大人又下一道命令,立即逮捕敢于违抗本法官命令的教师。12月7日逮捕开始后,参加罢课、罢工的1000名教师、秘书、保育员和社会工作者表示宁愿坐牢,也要继续坚持斗争。于是法官大人又下令进一步逮捕。在法官大人的高压下,教师们最后被迫复课。

2001年12月21日,小布什总统再次援引《塔夫脱-哈特莱法》,制止联合航空公司15000名机械师罢工。这些机械师们已经连续7年没有增加工资了,这次罢工,就是因为公司资方继续拒绝增薪。本来,在当年11月,总统就已经援引该法,下令把这场罢工冻结一个月。在冻结期即将结束时,机械师们进行了一次投票,其结果是99%的票数赞成罢工。于是总统签署了一道行政命令,决定成立一个总统紧急委员会处理此事;在该委员会工作期间,机械师们不得罢工。2002年1月22日,联合航空公司资方鉴于自己理亏,与机械师工会达成协议,决定接受这些机械师提高工资的要求。

2002年3月11日,美国巨型军工企业——洛克希德马丁飞机公司设在佐治亚州首府亚特兰大附近的玛丽塔制造厂的7000职工开始罢工。在此以前,该公司工会与资方已就一项新的劳资合同达成协议,但玛丽塔厂的职工经过投票,决定拒绝接受这个合同,其原因是该厂职工的主要要求——职业安全保障条款未被列入合同中。这场罢工斗争的发展状况正受到美国政府的密切注视。

2002年4月26日,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赫尔希食品公司两个厂3000职工开始举行罢工。这家公司是美国规模最大的巧克力制造商,总部就设在赫尔希市。职工举行罢工的这两个厂,就是巧克力的制造厂。劳资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其期限截止于2001年11月;一项新合同的谈判延续了5个月,由于资方拒绝了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工资和医疗费用方面的要求,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这场罢工就是因此爆发的。[注95]

我们再说一件具有全国性和政治性的群众示威。

2002年4月21日,星期日,一个抗议美国政府支持以色列入侵巴勒斯坦的大规模反战示威,在首都华盛顿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群众分别乘大轿车,从四面八方涌进华盛顿。美国政府没有公布这场示威的人数(小布什总统在戴维营休养)。据华盛顿警察局估算,这一天参加抗议示威的群众在35000到50000人;实际人数,谁也说不清楚。示威群众先集合在市区各地,接着涌向白宫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大道,然后集合在国会山上,举行抗议集会。巴勒斯坦的旗帜在会场上飞舞。示威者纷纷分别演说,表示自己的反战立场。有的由妈妈抱着的孩子,手里举着标语牌:“巴勒斯坦的孩子们也有他们自己的权利!”摄于示威人数众多,华盛顿警察局不敢当场动手;在示威结束后,从数以万计的示威群众中逮捕了25人。[注96]

当天,在旧金山市,也发生了大规模反战示威。14000人参加了这场反对美国政府支持以色列、同情巴勒斯坦人民的示威。他们举着同情被杀害、被枪击致残的巴勒斯坦人民的各种旗帜和标语牌,在市区各大街道上游行以后,在旧金山民众中心广场举行了抗议集会。集会场所附近交通被堵塞,市中心各条街道都挤满了人群。

同一天,在西雅图市也发生了反战示威,并引发示威群众与警察之间的暴力冲突。12名示威群众被警察逮捕。[注97]

2001年以来,职工群众罢工斗争和反战示威之风席卷西欧大地,其规模之大、斗争之激烈程度,都远远超过了美国本土。如果我们把目光移到大西洋西岸,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可以看得更清楚了。为了节省篇幅,本文就不再说了。

从本文这一部分,至少可以看出如下几点:

(1)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飞机驾驶员的年工资就在10万美元以上。按照美国资产阶级所制订的标准,他们应当是属于“中产阶级”了。但从本文上述飞机驾驶员所从事的英勇罢工斗争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是美国广大工人阶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从本文所述的2001年以来历次罢工斗争都有广大企业职员参加,甚至还有政府职员和学校教师,这就说明,美国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都属于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美国工人阶级的罢工斗争,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联邦政府、联邦国会、联邦法院以及州政府、州议会、州法院和州、市警察部队的镇压或者压制。此外,有时州政府甚至不惜出动州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实行镇压。特别是黄色工会领导层在内部从事破坏,其作用尤其恶劣。转贴于

(4)上述种种事实都说明,美国工人阶级的队伍是庞大的,他们的斗争是非常艰难、非常激烈的,而他们在斗争中则是英勇的,是无所畏惧的。

凡此种种,是不是说明美国无产阶级与垄断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确实存在的呢?

我以为,是的。

纵观本文所述事实,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伟大列宁所阐明的理论原则:金融垄断资本主义是腐朽的、垂死的资本主义,至今仍然有效。

第二,列宁所阐明的另一理论原则:帝国主义是战争的根源,至今也仍然有效。世界人民反对战争、保卫和平的斗争方兴未艾。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所阐明的基本原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至今仍然存在;其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虽有所变化,但其实质仍然如故。

第四,科学技术的进步只能暂时有助于维持资本主义制度和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归根结底,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

第五,人类的未来不属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最终走向共产主义,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这就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注释:

1,载于《当代思潮》第57、68、71、73期。

2,2002年4月8日上网的第5期《电子情报周刊》。它的英文简称为EIW,全称为Electronic Intelligence Weekly。美国拉鲁什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出版《行政人员情报述评》,英文简称为EIR。从2002年3月11日起,这家出版社又新出版了EIW。二者的内容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为印刷品,后者为电子期刊(通过网上发行)。

3,同上。

4,2002年3月11日上网发行的EIW第一期。

5,2002年5月16日《福布斯》杂志网上新闻。

6,2002年4月15日上网的EIW第6期。

7,2002年4月22日上网发行的EIW第7期。

8,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简称GSEs。

9,2002年4月29日上网的EIW第8期;美国2002年2月25日一期《商业周刊》所载罗伯特.塞缪尔森的文章。

10,2002年3月25日上网的EIW第3期。

11,Enron Corp.,在我国曾译为安龙能源公司。

12,路透社2002年2月8日纽约电讯;同年4月11日《华尔街日报》。

13,2002年4月15日上网的第6期EIW;路透社2002年5月21日纽约电讯。

14,2002年3月1日出版的第8期EIR(Executive Intelligence Review)。

15,2002年2月6日英国《金融时报》,路透社2002年5月28日纽约电讯。

16,2002年4月25日《纽约时报》

17,《三说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危机》,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年版第95-169页。

18,同上书第174-259页。

19,路透社2002年3月5日科威特城电讯。

20,美联社2002年3月18日奥法伦电讯。

21,美联储2002年1月11日、2月27日、3月7日、4月17日发表的格林斯潘演讲和证词的全文,路透社同年5月9日华盛顿电讯。

22,路透社2002年2月3日纽约电讯。

23,Business Council。

24,工商金融企业委员会2002年2月27日新闻公报。

25,2002年3月25日新华网。

26,2002年2月5日《商业周刊》网上新闻。

27,2002年1月17日美国每日世界联播网。

28,同[注17]。

29,同上书第265-342页。

30,这些有关美国房地产业的材料,分别来源于《华尔街日报》和美联社、路透社的报道。

31《三说美国》第348-412页。

32,美国联邦政府商务部经济分析局2002年1月31日、2月28日、3月28日新闻公报。

33,上述经济分析局2002年3月28日新闻公报。

34,Credit Risk Monitor.com。

35,2001年12月25日《纽约时报》;2002年1月11日《亚特兰大日报》、《亚特兰大宪章报》。

36,同[注31]。

37,商务部经济分析局2002年4月26日、同年5月24日新闻公报。

38,这是古希腊的一个经济学派。该学派主张每个人都应当追求自己最大的幸福。如果把这种主张付诸实施,其结果恰恰相反,将是每个人都不幸福。

39,2002年5月6日上网的EIW第9期。

40,美联社2002年5月1日纽约电讯。

41,《华尔街日报》2002年5月3日网上新闻。

42,2002年4月5日《今日美国报》。

43,2002年4月22日《福布斯》网;同年3月19日新华网。

44,2002年3月15日《今日美国报》;同年4月5日《福布斯》网。

45,McLeodUSA Inc.

46,Globalstar LP。

47,Kellstrom Industries Inc.

48,Suprema Specialties Inc.

49,Mpower Holding Corp.

50,以上企业破产材料,分别来源于美联社、路透社、《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报》和EIW。

51,2000年6月12日出版的《财富》杂志。

52,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劳工统计局2002年4月18日、5月3日先后公布的统计。

53,《三说美国》第400页。

54,商务部2002年5月24日公布的统计。

55,2002年5月20日出版的《今日美国报》。

56,2002年3月18日上网的EIW第2期。

57,2002年5月1日《今日美国报》。

58,2002年3月26日出版的《金融时报》;2002年4月11日NewsFactor 网。

59,2002年5月20日新华网。

60,同上。

61,美联社2002年3月12日华盛顿电讯;同年5月2日出版的《华尔街日报》。

62,《三说美国》第217-245页。

63,美联社2002年3月9日华盛顿电讯。

64,美联社2002年2月4日华盛顿电讯。

65,美联社2002年5月22日华盛顿电讯。

66,《三说美国》第234-241页。

67,路透社2002年2月20日华盛顿电讯。

68,《三说美国》第240页。

69,美联社2002年3月14日华盛顿电讯。

70,美联社2002年3月14日华盛顿电讯,路透社同年1月27日苏黎世电讯。

71,2002年3月15日出版的第10期EIR(行政人员情报述评)。

72,2001年10月18日《华尔街日报》。

73,路透社2002年1月16日、2月11日纽约电讯。

74,美联社2002年4月1日纽约电讯。

75,2002年3月3日出版的《纽约时报》;路透社同年3月11日、5月23日纽约电讯。

76.2002年1月26日出版的《金融时报》。

77,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为美国政府主办企业,负责处理破产银行赔偿居民存款事宜。赔偿存款金额在10万美元以内。为此,居民存款时必须向该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78,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02年2月1日新闻公报;路透社同年2月8日旧金山电讯。

79,美联社2002年5月17日华盛顿电讯。

80,路透社2002年2月22日纽约电讯。

81,路透社2002年2月12日纽瓦克电讯。

82,路透社2002年3月2日纽约电讯。

83,美联社2002年2月6日、4月25日先后发自柏林和法兰克福的电讯;DW-世界2002年5月26日网上新闻;2002年5月27日出版的英国《卫报》。

84,美联社2002年2月22日巴黎电讯;同年4月25日出版的《华尔街日报》。

85,美联社2002年2月28日伦敦电讯。

86,路透社2002年3月27日伦敦电讯;同年4月6日《商业周刊》网上新闻。

87,美联社、路透社和道·琼斯通讯社分别发自布宜诺斯艾利斯、加拉加斯、巴西利亚、利马的电讯。

88,美联社、路透社分别发自东京、新加坡城、雅加达的电讯。

89,上述材料,分别引自美联社电讯、《华盛顿邮报》和《今日美国报》新闻。

90,《三说美国》第348-412页。

91,2002年3月3日出版的《波士顿环球报》。

92,2001年12月18日出版的《纽约时报》;2002年1月16日出版的《争取变革报》;2002年5月20日出版的《今日美国报》。

93,2002年3月18日出版的《今日美国报》。

94,《再说美国》,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503页。

95,上述罢工材料,分别援引自《世界社会主义者网》和美联社、路透社电讯。

中美联合公报篇(9)

噩耗频传,怎解“燃眉之急”?

2009年,传统媒体的行业景气度持续下降,报刊收入下降、停刊、亏损、破产的消息接连不断:

上半年,美国行业报广告收入下降29%,杂志广告收入同比下降21.2%,杂志广告页面总数同比减少27.9%:日本报纸广告量同比减少9.7%,很多报社的广告收入同比下降30%。这一年,停出印刷版或转为网络版的包括英国的卫报和美国的落基山新闻报、西雅图邮讯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多家报纸。英国卫报传媒集团的全国性报纸业务亏损3500万英镑:美国纽约时报集团旗下的波士顿环球报身陷巨亏,难以为继。步洛杉矶时报、芝加哥论坛报等后尘,申请破产保护的美国媒体公司包括费城报业公司、新闻记录报业公司、太阳时报传媒集团以及《读者文摘》杂志等。

面对危机,传统媒体没有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各种开源节流的举措,不同程度上解了“燃眉之急”:

其一,裁员,撤销分支机构,出售固定资产。英国卫报新闻媒体有限公司公布了2000万英镑的成本节约计划,其中包括从卫报、观察家报、和卫报网站的编辑人员中裁员50人,从广告部、市场部、产销部等商业部门工作人员中裁员82人。为节省开支,华尔街日报解散了波士顿分社的核心报道团队。纽约时报将于2009年底再次裁减100个新闻部门的岗位――相当于该报新闻部门全体职工人数的8%;此外,纽约时报还传出了为还债出售总部大楼部分楼层的消息。

其二,政府出资救助。为挽救报业,法国总统萨科奇表示,2009年政府要为报刊提供更多的补贴,总额将达6亿欧元。具体措施包括政府出钱为18到24岁的法国年轻人订一年报纸,给法国报业增加20万订户:政府增加资助报刊发行的经费,从2008年的800万欧元增至7000万欧元等。

其三,出售头版广告。美国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和今日美国等众多报纸开始出售头版大幅广告,向商业广告低下了新闻业昂贵的头颅。

其四,网络版收费。《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推出数字周刊下载版本,年费24.95美元。新闻集团旗下的所有在线报纸和电视新闻网站将于2010年6月底前开始向用户收费:早就开始收费的华尔街日报网站计划将收费模式细化,个别文章和高级订阅内容的小额支付服务正在设计之中。

传统媒体PK网络媒体:

维权路漫漫

早在2009年3月初就传出消息,谷歌试验在其新闻频道的搜索结果中引入广告,欲把这一新闻聚合站点打造成赚钱机器。这一消息为新老媒体的版权交锋埋下了伏笔。

新闻集团董事长鲁伯特,默多克4月2日指控谷歌把别人的版权内容据为己有:“我们应该允许窃取我们的版权内容吗?答案当然是不允许。”美联社主席狄恩,辛格尔顿表示,不能再坐视其他人非法滥用美联社的内容,将严格限定授权范围,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抵制网络盗版。华尔街日报总编辑罗伯特・汤姆森称:“毫无疑问,有些网站就是互联网大肠中的寄生虫或者科技绦虫……这些网站几乎没有认识到为他们带来盈利的内容是其他机构创造的。”

除了口诛笔伐外,传统媒体还动用了技术手段和法律武器。美联社表示将开发盗版跟踪和版权保护系统,还将推出新的搜索引擎。把网民吸引到正版授权的新闻网站。此外,将对那些不严格遵守内容授权协议、擅自扩大美联社新闻稿使用范围的新闻聚合网站提起法律诉讼。

面对来自传统媒体的质疑和抗议,谷歌称其与美联社有数百万美元的合作协议:而对于那些没有获得授权的报纸内容,谷歌只显示新闻标题和摘要,符合美国版权法。谷歌首席执行官埃里克・E・施密特坚定地表示,未来即使报纸订出了收费标准,谷歌也不可能付费。毕竟谷歌只是一个传播平台,真正该掏腰包的应是使用者。

10月上旬,在北京举办的世界媒体峰会上,维护版权问题也成了各国传媒领袖讨论的焦点之一。美联社社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姆,柯里说:“搜索引擎之类的信息聚合器对流量的随机分配,使得受众和收入远离那些投资原创新闻的机构,但这却确保了以信息汇集和新闻内容索引为基础的聚合器的运转及其源源不断的网络广告收益。”日本共同通讯社社长石川聪呼吁:“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有必要联合起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一揽子解决方案。”

拆分与并购:

赚钱才是硬道理

对于国际传媒业而言,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的命脉,拆分与并购也主要围绕着盈亏而展开,2009年,国际传媒业继续演绎分分合合的变奏曲。

1、时代华纳“抛弃”美国在线

2009年5月,美国时代华纳宣称,该公司和美国在线(AOL)将签署“离婚协议”,并将于年底正式“分道扬镳”。根据时代华纳公布的数据,第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38%,主要受旗下美国在线和出版部门利润下滑拖累。据悉,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后负债累累,亏损惊人,公司市值也由合并初的2900亿美元缩水至850亿美元,缩水幅度高达71%。

8年前两家公司的联姻被纽约时报称为“美国企业史上最糟糕的决定之一”,分手也许是明智的选择。7月,时代华纳购得谷歌所持有美国在线5%的股权,将美国在线纳为全资子公司,为年底的剥离做好准备。美国在线首席执行官蒂姆,阿姆斯特朗称,以后公司将主要侧重于网络广告业务。

2、彭博“迎娶”《商业周刊》

10月13日,美国《商业周刊》宣布,财经资讯巨头彭博社已经在竞购中获胜,成为该杂志的新掌门。《商业周刊》隶属于美国传媒出版巨头麦格劳・希尔公司,拥有92.1万订户。次贷危机以来,由于广告收入锐减,该杂志2008年亏损4300万美元,到2009年5月负债3200万美元,已经资不抵债。然而彭博认为,930万美元的收购代价是值得的。

为什么选择《商业周刊》?彭博资讯总裁丹尼尔-多克特罗夫说,彭博终端的用户中还没有那些影响业界新闻的CEO、CFO、交易律师、银行家或政府官员们,而这些正是《商业周刊》所拥有的。

一桩是离婚,一桩是嫁娶,“抛弃”和“迎娶”的均为负债累累的公司。其实,分或者合并不重要,能否实现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挖掘传媒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高效的商业模式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社交网站:

新一代的新闻媒体?

社交网站提供新闻服务并非始于2009年,但是,这一年传统媒体的失意却似乎给了社交网站一个“大胆进军”的机会。以微博客Twit-ter、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为代表的社交媒体频频出招。欲在娱乐、交友功能之外,延伸新闻传播功能。

1、从摩尔多瓦到伊朗――Twiitter成重要信息载体

4月5日,欧洲东部的摩尔多瓦举行4年一度的议会选举。6月12日,亚洲西南部的伊朗开始第10届总统选举。两次选举中,均有反对派或改革派对官方公布的选举结果不满,引发激烈冲突事件,而Twitter则成为两次事件的重要信息传播平台。

在摩尔多瓦抗议事件中,Twit-ter充当了策划、组织、召集的工具,摩尔多瓦首都最终出现万人围堵总统府和议会大厦的场面。由于关闭了电视台,政府官员也只能通过看Twitter掌握事态最新发展。

在伊朗事件中,伊朗政府宣布取消外国记者采访证,禁止现场报道,并暂停该国手机用户间的短信发送服务,要求境内网站和博客删除所有“制造紧张”的消息。在这种情况下,Twitter成为伊朗网民彼此沟通并主动向外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

尽管Twitter只是一家成立仅两年、仅有50名员工、盈利模式尚不清晰、技术不太稳定的新创互联网公司。但是,在两次重大国际危机中,它却充当了个人通讯工具、新闻媒体和政府机构的重要传播通道。

2、YouTube签约专业新闻机构,开设记者中心

2009年春,YouTube创立了“你身边的新闻”服务,可根据用户所在地理位置提供相关新闻。目前,已有近200家新闻媒体与~ouTube签约,向后者提供新闻视频并进行广告收入分成。此外,YouTube开始在网站首页主推突发新闻。

为了提高公民记者的视频新闻报道水平,YouTube推出了一个新闻培训服务――“记者中心”。YouTube负责政治和新闻的高层史蒂夫・格罗夫表示,建立记者中心的目的是培养公民记者和专业新闻机构之间的联系合作,“更有效地报道新闻、将这些新闻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放大。”记者中心获得了35段来自知名新闻人和新闻教育机构的培训视频,内容涉及新闻报道的方方面面。据报道,记者中心的推出是YouTube一个宏大计划的一部分,YouTube希望增强网站作为新闻访问目的地的地位,另外还可以作为联系新闻现场目击者和新闻媒体的枢纽站。

无可否认,Twiuer、Youtube、Facebook等社交网站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移动性强等特点,不仅可以通过传统互联网访问,还可以借助手机上网传播信息,并能迅速调动网民的广泛参与……这些都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然而。社交网站在新闻传播方面存在着诸如缺乏权威消息来源、公民记者不专业、容易受到操纵、欠缺客观分析等天然弊端,与新闻机构合作、对公民记者加强培训当然是有益之举,但是,要想真正赢得公信力、成为新一代新闻媒体,绝非一两件突发事件所能成就的。

媒介融合:

创新是不竭的动力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普遍展开的媒介融合实践令人目不暇接,2009年,各方面的创新尝试在继续推进。

其一,互动新闻――多媒体产品的新形式。美联社2009年5月推出了按月更新的“经济压力互动地图”,这是一项多媒体产品,不仅包括失业率、抵押止赎率和破产率等经济数据,还有文字报道、图片、视频等。无独有偶,华盛顿邮报网站也推出了类似的交互式地图服务――“时空”,用户点击该地图可以浏览来自全球各地的新闻、图片、视频、评论、博客等内容。

中美联合公报篇(10)

情报立即传递到位于北京的亚太地区情报联系中心和位于曼谷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办。几分钟后,情报即转送到拉美地区情报联络中心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拉美地区办公室。拉美某国的海关严阵以待,监控、查验、送检。

2006年11月,新加坡 根据情报,新加坡海关查获两个集装箱制冷剂。货物退运回中国。新加坡环保局发出消息,货物将过境曼谷、香港前往上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通知泰国海关关注货物动向。

泰国海关回复,货物抵达曼谷,未如实申报,处罚后离境去香港。

香港海关回复:货物完好,已经离港前往上海。

上海海关回复:货物已安全抵达,监控完毕。

情报与信息在北京、曼谷、香港、新德里、马尼拉等亚太地区的海关及环保部门迅速地传递着,一个编织周密的网络,正监控着走私分子的动向。这就是“亚太地区打击消耗臭氧物质及危险废物的补天行动”的一个侧影。

缘起

在离地面15公里至30公里高度有一层保护地球上生物的臭氧层,它挡住有害的紫外线,从而避免动物患皮肤癌、白内障、免疫系统受损等疾病以及农作物的减产。上世纪70年代科学家发现人类使用于制冷器中的氯氟烃、使用于农业的甲基溴、使用于灭火器的哈龙等物质破坏臭氧层,使全球范围内臭氧层变薄。

国际社会对此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直到1985年英国的科学家在南极上空发现臭氧空洞,全世界才一片哗然。1985年制定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制定了《关于控制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这使得过去20年中臭氧层保护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条约的制订者们当时并没预计到走私的发生。1996年,发达国家终止生产和使用氯氟烃时,非法消耗臭氧物质贸易达到高峰,约1.6万至3.8万吨。当时在中国约2美元1000克的二氯二氟甲烷(一种常用制冷剂),运到墨西哥约5美元1000克,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是40美元1000克。在美国走私臭氧物质是仅次于贩运的一项犯罪活动。如今,发达国家的市场已经冷却,但发展中国家的非法贸易日益猖獗起来。欧盟、印度、中国、韩国等是消耗臭氧物质的主要生产国。非法消耗臭氧物质的贸易正威胁着臭氧层的恢复,国际社会十分关注海关在打击非法消耗臭氧贸易里的作为。

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移址北京以来,许多国际组织十分关注它的工作,并积极寻求合作。为积极推动亚太地区海关打击非法消耗臭氧物质贸易,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办与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签订了合作意见书,并邀请其主任、 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副局长刘晓辉访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005年8月,曼谷 刘晓辉访问曼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借访问之机,邀请国际刑警、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资源保护组织等亚太地区办公室的官员与会,商讨成立了“亚太地区打击环境犯罪相关国际组织论坛”。刘晓辉在论坛上代表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提议在亚太地区开展一项打击环境犯罪的专项行动。

2005年11月,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第17届联络官会议上,与亚太各海关商议此行动。会议代表提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应提交环境犯罪的评估报告,以便进一步商议。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边准备评估报告,一边与相关环境公约的秘书处协商,并于2005年11月在曼谷召开的亚太海关地区联络官会议和2006年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世界海关组织执法会议上,继续寻求各国对这一行动的支持,但都没有结果。

转机

2005年12月,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 在《维也纳公约》第7次大会暨《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17次缔约国大会上,一个总部位于英国的非政府组织――环境调查机构(Environment Investigation Agency, EIA),每天请代表喝咖啡,观看他们以暗访方式制作的录像片《地下交易――急剧上升的中国非法消耗臭氧物质贸易》,并散发相关报告,批评中国是非法消耗臭氧物质贸易的源头。他们在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为世界淘汰消耗臭氧物质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非法贸易正削弱中国政府的这一努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俄国曾是世界黑市上氯氟烃最大的来源国,目前中国取代了俄罗斯的位置。

环境调查机构的调查员装扮成外国商人,走访了浙江、杭州、江苏等地的消耗臭氧物质的生产商和贸易商。这些调查在国际社会中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2006年4月,北京 第11届亚太海关署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积极与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副主席及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国际司商议,将“补天行动”列入会议议程。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中国海关总署国际司、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会议期间积极进行走廊外交,说服参会代表。虽然有些代表表示亚太区情况复杂、协调困难,而且打击环境犯罪任务太重,开展行动太理想化,但是与会亚太地区海关署长最终支持了这一提议。

2006年5月,曼谷 第四届南亚及东南亚海关与臭氧官员会议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专门安排一天时间讨论“补天行动”方案。讨论结果是“补天行动”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用6个月时间打击消耗臭氧物质走私,考虑到废物对环境的危害,第二阶段把废物包括进来。

行动

2006年7月,中国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向亚太地区海关发函,邀请参加这一行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积极将此函转发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家环保机构。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的28个成员海关中,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不丹、文莱、柬埔寨、中国、斐济、中国香港、印度、日本、韩国、中国澳门、马尔代夫、蒙古、新西兰、菲律宾、萨摩亚、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等20个海关先后加入此行动。

2006年7月,无锡 来自全国海关的查验部门的官员济济一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署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合作的培训班在这里举行。来自环保部门的专家详细地介绍公约以及化学物质的认定。培训班上还来了一位特殊人物――英国环境机构的调查员克拉克先生。当《地下交易》录像片里出现他的镜头时,课堂中一阵骚动。接到中国政府的邀请时,克拉克先生起初有些犹豫,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中国的执法官员如此开诚布公,他们并不回避存在的问题,而是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环境调查机构后来在其网页及多份报告中都予中国政府及执法官员以高度赞扬,并且向亚太地区情报联系中心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情报。

2007年10月,珠海 又一期为中国海关缉私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这座城市举行。来自美国司法部的专家与缉私官员探讨如何给走私分子定罪;来自中国香港、泰国、印度等海关的专家介绍他们的执法经验;中国-蒙古、中国-吉尔吉斯坦的双边对话同时举行。美国、英国专家出谋划策,与会各国的代表郑重承诺,这些为“补天行动”日后的成功开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007年,斐济、柬埔寨、文莱、泰国、印度等国,以“补天行动” 为主题的培训班纷纷举办。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6年7月在曼谷召开了第二届国际组织打击环境犯罪论坛会议,专门讨论“补天行动”的情报收集工作。并为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提供了走私的评估报告、可疑公司名单、注册企业名单、执法官员指南等材料。2007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又在曼谷召开了第三届论坛会议,评估“补天行动”第一阶段取得的成果,就第二阶段如何协调,进行了深入讨论。

此外,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积极与有关管理废物的国际组织――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及雅加达地区中心与北京协调中心、欧洲环境执法网络(IMPEL)进行联系,交换情报、协调行动、合作培训。2007年3月在柬埔寨及北京举办的废物管制国际会议上,进一步与各国协商了如何打击废物的走私。

战果

“补天行动”建立了联合监控、协作调查、通报案件的机制。亚太地区的海关与环保机构密切监控可疑货物的转移,在调查中提供相互协助,给走私分子以沉重打击。行动一开始,情报与信息就开始在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各海关及环保机构间密切传递。

2007年1月11日,日本海关查获来自韩国的5670千克二氯二氟甲烷。

2007年4月14日,印度海关在印度-尼泊尔的边境上,与尼泊尔税务官配合,在一辆卡车上查获236罐一氯二氟甲烷(一种消耗臭氧物质),重达3209千克。

2007年5月10至16日,根据情报,印度海关在德里和孟买查获963罐一氯二氟甲烷,重13 097千克。

2007年6月5日,泰国海关接到情报,在Chachoengsao 省查获四个来自中国的集装箱。在申报的闹钟、相框、电池、收音机、玩具等物品中查获200罐二氯二氟甲烷,重2700千克。货物总价值4000万铢(约值120余万美元)。

2007年8月16日,泰国海关根据情报,在曼谷查获了8万铢(约235 294美元)的走私物品,其中有二氯二氟甲烷2027罐,27 233千克。货物没有向海关申报,来自墨西哥。泰国海关为这两起案件专门开了新闻会。

此外,查获案件还从斐济、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纷纷报向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到目前为止亚太地区查获了30余起消耗臭氧物质的案件,重约200吨。

2007年3月1日,“补天行动”的第二阶段正式启动,废物纳入了这个行动。中国海关和中国香港海关查获了约200起案件。

影响

由于此行动的广泛影响,“补天行动”列入了200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年鉴的大事记,在全球环境部长会议年会上,此行动成为特别展览项目。联合国副秘书长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阿基姆・史泰勒(Achim Steiner)先生在多种场合对此行动给予高度赞扬。

中美联合公报篇(11)

近年来,随着因特(互联)网的迅速崛起,传统新闻传媒上网和网上新闻业的发展,已成为社会传播中的一道亮丽景观。本文试图通过传媒网站的网页观察、传媒界有关人士访谈及有关文献(包括网上资料)研究,对我国内地传媒网站的发展历程作一简单探讨,并将之同美国的传媒网站状况,作一番比较,以期引发更多、更深刻的比较研究,从而为我国网络媒体借鉴美国网络媒体的经验,提供参考。

一、从一报/一台/一网站到联手合作

我国与美国传媒上网的实践,都始于报刊上网网络版。我国于1994年4月作为第71个国家正式接入因特网。约一年半后,《中国贸易报》在我国内地报纸中率先登上因特网网络版。这标志着我国内地新闻传媒业迈出了加盟因特网的第一步。此后不久,又有一些内地报刊进入因特网,其中有的依托一些公用信息网或其它网络服务主站上网,有的则自己单独在因特网上设立网址。[1]我国内地广电传媒于1996年第四季度开始其上网的实践。1996年10月,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建立了网站。同年12月中央电视台建立了网站。[2]它们分别是我国内地广播和电视领域中领先一步涉足网上传播的机构。总体看来,进入1997年前,我国传媒上网仅处于尝试阶段,在内容更新、网页设计、制作技巧等一系列方面,都尚无法同国际上传媒网站的水准相比。

我国中央级的重要新闻传媒单位,大都于1996年底到1997年初开始其网站建设。例如,《人民日报》社于1997年1月建立网站,将报社所办的系列报刊推上网。进入1997年后,我国内地逐渐有更多的传媒机构新上网。根据有关论文,截至到1998年初《文汇报》推出网络版,我国内地已有59家报纸在因特网上推出网络版。[3]到1998年,我国内地已开始形成“传媒上网热”。笔者曾于1998年-99年上半年对我国上海、广州、深圳、北京和杭州5个城市若干传媒机构有关人士进行访谈(包括面访和邮寄问卷的书面访谈),访谈结果发现,被访的5家上海新闻机构均在1998年开始进行网上传播,其余4个城市中被访的17家传媒机构的上网起始时间也以1998年居多。有关部门公布的关于传媒网站的资料,也显示1998年起传媒上网态势大为加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资料表明,至1998年底,已有127家报纸上网。1999年夏天,有关专家在一次新闻媒体网络传播研讨会上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网络版报纸的数量已达270;此外,还有约100家广电机构已建立网站;两家通讯社──新华社和中新社,也已上网。[4]事实表明,进入1998年后,我国内地传媒上网的发展势头远远超过以往两年多。新闻传媒上网的迅速发展,曾被评为1998年新闻界10件大事之一。1999年,我国传媒上网热得到持续,到1999年底,全国已建立独立域名的新闻机构已达700多家。[5]

进入2000年以来,我国内地出现了地域内多家传媒机构联手创建大型网站的新现象。北京和上海的传媒的做法,尤具代表性。在北京,9家主要市属新闻媒体与一家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及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共同发起创办了千龙新闻网,它于2000年5月8日开通,以“权威、实时、全面、独家”为目标。在上海,10家上海主要传媒机构联手创建了东方网,它于5月28日开通,定位为:以新闻传播为主的综合性网站,采劝新闻导入、服务衔接、商务展开“的发展策略。这两家网站综合运用其所依托的媒体的新闻资源,提供丰富的内容服务。(有关网站内容的讨论将在第二部分展开。)

千龙新闻网和东方网声势甚是浩大,有关宣传非常密集。由于宣传得力,加上突破了原有的媒体界限,得以综合利用联手媒体的信息资源,内容丰富,手段多样化,它们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以东方网为例,据其内容部主任苏蓉娟2000年秋季介绍,该网开通后日访问人次稳定在110万左右。

2000年下半年,又传出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携手在网上建立“报网联盟”的佳话:云南省昆明市的《生活新报》、福建省福州市的《东南快报》与厦门的万事网2000年下半年达成深度合作协议,合作组成一个“报网联盟”,准备构建一个东西部人力、自然、经济和社会诸种资源的全方位信息信道,为两地的经济发展服务。[6]它们推出了网址为的“第1视觉”网站。该网站提出了“横看中国,东西特别"的口号和”做大媒体,树立知名品牌“的目标,并称自己联合了《华西都市报》、《厦门商报》等几十家传统媒体,融会东西、辐射全国,以新闻为先导,开设了包括华东视线、活在东土、西部看点、生在西域等在内的一系列特色栏目。[在我国内地传媒网站发展的历程中,由传媒机构单打独斗分别单家建立网站,到若干传媒机构联手合作共同创建大型网站,构成了发展的一个方面。

美国是因特网的诞生地,在网上新闻业的发展中,也走在前沿。世界范围内报刊在因特(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络版的实践始于1994年,美国走在最先。据《美国新闻学评论》公布的资料,1998年12月世界上网络版报纸达4,925家,其中一大半是美国的。[8]到2000年,美国已有55%的杂志推出网络版。[9]美国广电传媒上网者数量也很大。1999年,美国已有800多家电视台、1,000家广播电台提供网上信息服务。[10]美国传媒上网,最初也是一些报刊分别单家建立网站网络版。《今日美国》、《圣何塞信使报》、《芝家哥论坛报》等,都是较早网络版的报纸。随着美国传媒上网的发展,很快就出现了媒体联手和媒体同相关行业的公司联合共建网站的现象。例如,早在1996年,(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就和微软公司联手创建了微软-全国广播公司电视台(MSNBC),在因特(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美国时代华纳公司所属的各家杂志社,较早就联手建立了网点Pathfinder.2000年以来,媒体联手和媒体同相关行业联手营建网站的态势,在美国又有明显加强。时代华纳公司和美国最大的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合并,成为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开创了大众传媒业和信息技术业在网络时代联手的新篇章。而美国媒体网上联手的佳话也是频传。如,《纽约时报》和美国广播公司(ABC)联盟,《华盛顿邮报》公司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联合……由于网络技术以其融合性特征,可将图、文、声、像等各种信息符号形式在因特网上集为一体,因此,在新闻传媒的上网进程中,报社与电子传媒机构合作,在信息形式方面互通有无的做法,频频出现。

《华盛顿邮报》公司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于1999年11月宣布联合,很快又带动了各自所属的媒体间新的网上联手。据美国“编辑与发行者在线”提供的消息,2000年6月份,《新闻周刊》网站与网站联盟,产生了新网址:。[11]通过两家公司的联盟,MSNBC将可使用10多家报刊的内容,尤其是能从《华盛顿邮报》那儿尽早见到要闻集锦并择优运用于播放和网上传播;而《新闻周刊》和《华盛顿邮报》则可使用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川流不息的视频档案。例如,在小埃连事件发生后几分钟内,《华盛顿邮报》网络版上即推出了一系列影像。[12]

此外,美国媒体间网上联手中还出现了地方报刊同全国性的网上新闻网络如MSNBC网站、CNN的网站、美国在线的“数字城”等签约合作的新动态,前者希望由此将其地方性的信息内容推向全国,并从全国性的网上(广电)新闻网络获取视频内容。例如,《亚里桑那共和报》、《波士顿先驱报》和《西雅图邮报》的网站都同MSNBC网站签订了协议。它们都在与MSNBC合办的网页上,每天放上几篇当地新闻报道。它们指出,签订协议旨在获得全国层面上的知名度和增添它们的访问量——通过MSNBC网站上通向它们的链接。[13]这些报纸网站还同CNN网站和美国在线“数字城”签订了协议。《亚里桑那共和报》网站还加盟了奈特—里德报团公司网站的“现实城市”网络。除了使其内容在全国亮相外,这些报纸都希望得到视频内容,[14]以便使报纸网站增强互动性,克服静态方式。

将中、美媒体网站的情况相比较,不难发现同中有异。美国媒体间网上联手带有明显的跨地域性的特征。而媒体的跨地域性联合,正同因特网在传播中的跨地域、跨国界的特点相契合,从而有利于网络优势的发挥。另外,争取获得品牌效应是美国传媒网上合作的新的推动力。地方报刊等小型传媒机构在网上挂靠知名度很高、影响极广的大型传媒网站的实践,充分显示了这一点。相比之下,我国的千龙新闻网和东方网,都是地域内媒体联合的实例。打品牌尚未成为我国内地传媒在网上联手中的考虑重点。二、从简单地将印刷版的内容推上网,到形成丰富而有特色的网站内容

在我国内地传媒上网处于尝试阶段时,报刊网站仅将报纸文库的内容部分推上网的做法,颇具典型性。进入1997年后,情况产生了变化。一些专业类报纸尤其是电子类报纸如“《计算机世界报》、《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报》等的网络版已初具规模,信息的种类、容量以及制作水平都有了一定的提高。”[15]综合类报纸的网站的信息服务,向着符合网络版的基本特点的方向努力。1997年1月建立的《人民日报》网站尤其值得一提。该网站依靠报社在人员、经济条件、技术设备等方面的雄厚实力,很快就将网络版办得富有特色。笔者于1997年-98年对其网页的观察发现,它不但提供报社的系列报刊的印刷版的内容,而且经常开展“金报网上调查”活动,并推出“报刊寻航”、“信息导航”、“数据库”等网上的特色信息服务,还提供通向其它“知名站点”的链接,而且还推出“专题报道”专辑,为用户研究时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此外,据有关论文介绍,一些原来已建立网址的报纸如《粤港信息日报》、《羊城晚报》等,在1997年下半年开始重整旗鼓,其网络版从内容到制作都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6]

从我国内地1998年开始形成“传媒上网热”起,不少新闻传媒网站逐渐致力于改变仅仅将作为其“母体”的传媒机构的传统的传播内容或部分内容搬上网的简单化做法,努力注意发挥网络优势并根据自身的母体机构的特点和条件,开拓新颖独创的内容与服务,丰富了网站的传播内容。形成具有特色的网站内容的趋势,开始出现。《人民日报》网站此时更是继续向办出创意迈进。它注意利用网络的瞬时传播的优势,提高重大新闻的时效性,争创了多项第一。如:1998年3月我国“两会”期间,它在国内网络媒体中率先实行即时报道“两会”。1999年5月,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人民日报》网站在国内媒体中首家我国记者采写的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的消息。随后,该网站又迅速在电话采访《人民日报》驻南记者吕岩松后,首家了大使馆被炸目击记。1999年12月,它在国内媒体中首次派出两名网络记者参与举世瞩目的澳门回归报道。[17]《人民日报》网站在发挥网络传播的互动性优势、争取用户参与、为公众提供在网上表达意见的新天地方面,也在国内传媒网站中开风气之先。1999年5月9日,《人民日报》网站开设了名为“抗议北约暴行BBS论坛”的电子论坛,以强烈抗议北约暴行。这是我国内地传统传媒机构的网络版中首次开通的电子论坛。它“受到海内外中国人的热烈欢迎,短短一个月,上贴量达到9万条。”[18](该论坛后改名为“强国论坛。”)同年9月13日,该论坛上的帖数跃居全球中文论坛第一名。[19]此后,《人民日报》网站又陆续推出了“企业家论坛”、“健康论坛”等若干论坛。《人民日报》网站还不断根据新的社会发展和社会热点,推出新的内容和服务。例如,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隆重推出,成为我国信息化过程中的重要新举措,《人民日报》网站及时推出“政府上网”栏目。

2000年,我国中央级主要新闻媒体网站纷纷改版更名,进一步拓展其内容。如《人民日报》网站于2000年4月推出新版;网站名称已于8月21日起由“人民日报网络版”改为“人民网”。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几位研究生通过对《人民日报》网站的研究,认为新版的“眉目更清晰、层次和布局更合理”,且页面更对称。[20]改版后,《人民日报》网站内容有了进一步拓展,朝着以新闻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方向发展。它更加突出内容的原创性,分类的科学性也进一步受到重视。此外,它在实现网上音频、视频节目的直播、录播方面,也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21]

在人民网众多的新闻栏目中,笔者在此想专门提一下“中国地方新闻联报网”。通过设立这一栏目,《人民日报》网站使用户得以进入一网即可浏览各地新闻媒体的精粹。在当前这样一个信息激增、因特网上网站、网页迅速激增的年代,网络用户可以选择的网上信息源之多,不胜枚举。但是,任何人每天都只有24小时的时间,这却又是永恒的事实。所以即使因特网上的网站和网页之多,成为天文数字,人们受时间的限制,始终只能选择访问为数很有限的网站、网页。网站越多,网站间争夺用户注意力(或者说争夺“眼球”)的竞争,也就越激烈,一般说来,知名度较高的网站,选中的可能性也相应较高。各地新闻媒体的精粹,集中出现在《人民日报》网站上,实在是大大方便用户之举。光明日报》报业集团的网站、中央电视台的网站、新华社的网站等中央级的主要新闻媒体的网站,也在2000年进行了改版,扩大了其内容和服务的范围。新华社网站2000年7月进行改版后,称为新华网,由8个语种的中外文网站、12家社属报刊网站、35家地方分支社网站组成,栏目由12个增加到168个。[22]《光明日报》报业集团的网站已改称为光明网。笔者2000年9月的浏览发现,其网页的最上部,在网站标识、日期旁边为“新闻专辑、热点聚焦”,下面网页纵向分为5个条块,从左往右为“今日要闻”、“图片新闻”、“特别报道”、“光明百网”(按知识内容分类)和“光明日报系列报刊”。在最右边的条块中,“光明日报系列报刊”底下为“服务信息”,再往下,是“精选网站”,最下面,为“文化专题”。网页布局简单明了且重点突出,并显示出光明网将《光明日报》面向知识界,重视文化信息的特色,带到了网上。

2000年出现的地域内各重要新闻媒体联手营造的大型传媒网站平台——千龙新闻网和东方网,开通以来注意发挥网络优势,正在形成丰富多彩而又有自身特色的内容。在千龙新闻网的网页上,新闻内容按10大板块(频道),其中包括“港澳台特快”和“今日世界”。这显示出该网站重视全面提供新闻信息,高度关注港澳台信息和面向世界的特色。该网站发挥网络的多媒体技术优势,其新闻展现手段多姿多彩,除了以文字为主的新闻,还有“视频新闻”、“音频新闻”、“图片新闻”和“卡通新闻”。此外,其“新闻时刻”、“千龙互动”、“众口说千龙”、“新闻网站导航”、“媒体精粹”等栏目的设立,体现了该网站充分发挥并利用了网络的瞬时传播、互动性、巨量承载信息等优势。

东方网开通后,笔者进行浏览观察的结果发现,除了提供若干新闻板块(频道)外,它还提供十几个栏目的服务类信息,其中包括“投资环境”、“人事信息”、“求职指南”、“求医问药”、“时尚屋”等。东方网首页上还有“媒体连接”和“推荐网站”,分别提供导向其创办媒体的链接和我国一些主要网络媒体的链接。东方网在开通百日后,于2000年9月8日进行全新改版,亮出“权威、实时、综合、服务、互动”的口号。笔者2000年9月9日的网上冲浪发现,东方网的新闻板块增添了“东方娱乐”、“东方军事”、“东方少年”和“东方之旅”等,其它信息栏目也有新增内容。但原先8大新闻板块中的“东方商机”,虽然创办时颇让网站人员得意,可是因它的访问量排名从未进入前50位,在改版中被砍去。[23]网站人员的期望与受众反馈的差异,可说耐人寻味,而东方网根据点击率适时作了调整,说明了网站对受众反馈的重视。在发挥网络传播的互动性优势方面,东方网开通了BBS和东方直通车,作为与受众沟通的桥梁。据有关人士介绍,东方直通车已成为东方网点击人次最多的栏目。东方网还发挥网络传播的迅捷优势方面,力求做到新闻及时更新,24小时更新,稿库中的重大新闻稿1小时内上网。[24]东方网改版前后的页面比较,显示了不论是在“新闻导入”还是在“服务衔接”还是在“商务展开”方面,改版后网站的内容都更趋丰富多彩,栏目更多,这说明新版在落实其发展策略中,又迈进了一步。

上述讨论表明,从内容上来说,我国内地传媒网站正朝着发挥网络优势、进一步拓展内容范畴、形成特色的方向迈进。其中一些佼佼者如《人民日报》网站、《光明日报》网站等,在这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功。但是,由于创办网站的传媒机构在人力、财力、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些传媒网站在这方面的发展,并不平衡,根据2000年的有关资料,其中多数网站“的信息内容只是传统新闻的翻版,只有10%的网站对信息进行了重组和充实。[25]

美国由于传媒业高度发达,竞争极其激烈,形成特色早在因特网未出现前,就已是传统新闻传媒在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策略。美国传媒开始上网后,在形成特色方面,也就分外注意,不论是传媒界巨头的网站,还是名不见经传的传媒机构的网站,都为此煞费苦心。试以几家美国媒体网站为例。美国著名经济信息权威媒体《华尔街日报》建立网站后,常把一些印刷版不适用或不便用的稿件,如一些政府的经济报告、某些特殊行业的经营预算等推上网。[26]这些信息对于研究经济形势,颇有用处。该网站还定期组织编辑或专栏作家在网上回答网站访问者的询问,或与访问者一起探讨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美国报界巨头《华盛顿邮报》的网站,是访问者数量很大,影响甚广的传媒网站。早在1998年12月,其月受众数即已达到190万。该网站受到用户青睐的一条重要原因是:该报决策层从网站初创时起就明确意识到,网络版不能仅仅成为一份计算机荧光屏上的报纸。根据这一思路,《华盛顿邮报》网站创办几年来努力形成其自身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提供迅捷的重大新闻报道,在一些重大新闻发生时让网络版抢先注销新闻。例如,1997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州长竞选运动的结果,1997年英国原王妃戴安娜之死,1999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等等,网络版都抢先注销。[27]

(2)在其网络版上刊登原创性的内容,如特意为其“网络时报”(CyberTimes)(后改称“技术”Technology)专版制作的独家新闻。该报网络版正在稳定地扩大网上独创性的内容的范围。[28]

(3)采用“广播模式”的运作,每月提供5至6小时网上实时闲聊或其它谈话类节目,由《华盛顿邮报》记者、评论员和各类嘉宾亮相登场,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4)开发具有特色的服务娱乐性内容。[29]

《华尔街日报》和《华盛顿邮报》同属于大型的且闻名世界的报社。但是,美国成功的、办出特色的传媒网站,并非都是大型的、世界闻名的媒介机构创办的。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太阳海滨媒介集团公司创办的Sunline网站和美国首都华盛顿附近的一家视频作品制作公司GardyMcGrathInternational创办的“网上电视”网站(TVontheWeb)之成功,可以说明这一点。

太阳海滨媒介集团公司坐落在佛罗里达州西南部,下有一系列地方性的、服务于社区的报纸和杂志。从1996年创立网络部Sunline起,该传媒公司就把服务于社区的经验运用于开拓新颖的网上服务,定下了社区第一、新闻第二的发展策略。根据贴近用户、服务于社区的原则,Sunline大量开发突出地方性特色的内容,取得了一系列成功。至1998年11月,夏洛特县10%至15%的人每日上午上该网站访问。该网站ISP的注册用户中,74%都在网站上建有个人网页;400家社区群体也由此上网,其中包括夏洛特县政府,它在网上建立了300页长的网点。到1999年,该网站的网络服务供应已能盈利,它所提供的房地产信息服务,已成为该行业中最具创新性的一种服务,房地产经纪人已经付费给该网站,以使用其服务。[30]

美国“网上电视”网站创办于1997年3月,以创建一系列服务于特定的社区圈和受众群体的互动电视频道,努力提供特色服务,形成一系列电子社区圈作为发展策略。它以交互式网上闲谈、实况网播等服务,吸引登记用户(社区圈成员)不断回到各频道上来访问。在1999年,该网站已推出27个网络电视频道。各频道的重点,均是以实况网播和视频点播的形式,向登记用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视频新闻和信息。这一网站成功地吸引了各频道用户“跨频道观看”,用户访问量迅速增加。到1999年,各频道上的实况网播、网上广告、电子商务、付费收看等项目,以及用户登记费,已为网站带来收入。该网站创建能招徕收入的互动电视频道的做法,已引起其它公司的兴趣。1999年7月,“网上电视”正式宣布与Ampex公司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后者为该网站注入了新的投资,为这家互动的视频网站的继续发展提供资金。[31]

同美国的传媒网站相比,我国多数传媒网站在形成特色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尚未在原创性内容、特色创意上下很大功夫。

三、影响逐渐扩大

在我国内地传媒上网初期,不少传媒网站访问者人数甚少。以上海的《文汇报》为例,1998年3月笔者对该报进行书面访谈的结果发现,当时平均每天约有1,000名读者在网上阅读其网络版。这一数目同该报印刷版为数近50万的发行量相比,显得极校又如笔者(1999年4月)对广州《南方日报》的书面访谈发现,其网络版平均每天访问人次达6,000多。同其印刷版的发行量80多万相比,这又是一个相对甚小的数目。但是,在5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传媒网站的影响逐渐有所增强,一些办得较成功的传媒网站的访问量已颇引人注目。例如,《人民日报》网站的日页面最高访问量以每年10倍的速度递增,[32]在1999年初,该网站的日访问量已高达220多万次。[33]2000年下半年,该网站日访问量已增至约300万人次。在1998年底以来由不同机构组织的多次优秀网站评选中,《人民日报》网站均榜上有名。在发生重大新闻事件时,我国传媒网站尤其是中央新闻单位的网站,影响已开始较为明显。例如,在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后,“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各新闻单位网站,从5月8日至14日,仅7天访问人次总数突破3,460万,收到电子邮件9,000多封,”《人民日报》网站在高峰时“日页面访问量达到124万,点击量为1,250万次”。[34]转

在发生重大新闻事件时,网络成为相当一部分公众获知新闻信息的第一渠道的趋势,已开始在我国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现。上海复旦大学张国良教授等人的一项有关“上海市民与媒介生态”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重大事件发生时,以网络作为获知新闻的第一渠道的市民,更确切地说是“网民”,所占比例在具体个案中已高于报刊和广播,仅次于电视。例如,这调查发现,在台湾地区2000年选举新领导人事件发生时,上海“网民”获知台湾地区新当选的领导人是谁的第一渠道,依次分别为电视(36.7%)、网络(24.%)、报纸(18.4%)、听别人说(12.2%)、广播(6.1%)和杂志(2.0%)。调查结果还发现,调查对象表示未来将更多地接触的媒介,依次为电视(34.5%)、互联网(26.4%)、报纸(23.2%)、广播(10.0%)和杂志(7.7%)。[35]当然,这项研究调查的并不是各家传媒网站的受众数,但是,它显示了在我国最大的城市上海,网上新闻业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闻渠道,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尤其如此。而且,网络媒体的影响范围,呈扩大趋势。

虽然我国网上新闻业的影响在逐渐扩大,媒体网站中的佼佼者如《人民日报》网站等的受众规模已甚大,但是,我国传媒网站总体上来说目前尚不能构成我国网上新闻业中影响最大的部分。不但多数传媒网站的受众数还颇小,而且新闻媒体网站的点击率,远比不上新浪网等著名商业网站提供的新闻传播。据有关文章介绍,2000年初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大赛的结果显示,获得新闻与媒体类网站第一名的《人民日报》网站的得票数是1,890张,而新浪网得票数达63,918张,网易得票57,163张,搜狐得票数为5,6147张。[36]当然,关于此类大赛的科学性等,社会上尚有争论,而且,网站的用户数统计本身又远比报刊发行量、广电传媒的视听率资料的统计,复杂得多。因此,笔者在此并不想夸大这些资料在判断网站受众率中的作用。但它们多少可以折射出我国媒体网站要成为我国网上新闻业中影响最大的部分,尚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在美国,许多传媒网站的用户规模很大,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早在1998年12月,根据一家专门对用户访问最为频繁的网站的情况进行调查的研究公司MediaMetrix提供的一些资料,在美国,一些最大的传媒网站当月的受众数量已逾百万,有些甚至超过500万。这些最大的传媒网站有:

到2000年7月,美国时代华纳在线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网站的当月受众数量已逾1,500万(分别为16,365,000和15,434,000)。CNETNetwork的当月受众数量达1,085万,ZDNet网站的当月受众数量近1,000万(9,936,000)。[37]如果以页面访问量来计算,《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今日美国》等美国大报网站的日均页面访问量都达到300万以上。[38]

2000年夏天,美国若干家传媒网站的页面访问量,都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如,《纽约时报》网站2000年7月份的月页面访问量高达1.23亿,其中7月25日的页面访问量高达570万,打破了该网站的日页面访问量记录。《纽约时报》网站将此归因于当天同时出现了三大新闻事件:迪克·切尼(DickCheney)被提名为小布什的竞选搭当,协和飞机的坠毁,以及中东和谈未果。又如,《亚里桑那共和报》网站2000年7月份的页面访问量达1,300万以上,创该网站月访问量之最。[39]

在美国,《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美国全国广播公司、时代华纳公司等传统媒体中的重要机构的网站,在影响力方面堪称其网上新闻业中的主流。正因为如此,美国计算机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在1996年涉足网络新闻传播时,采取的是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合作建立网站的策略。2000年,网站又同《华盛顿邮报》、《新闻周刊》等著名全国性报刊及地方报刊如《西雅图邮报、》《波士顿先驱报》等在网上联手。美国最大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供货商美国在线也于2000年同时代华纳公司合并,成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在美国,著名传统媒体的品牌效应、传统媒体提供信息内容的经验与权威性等优势,显然已构成在网上新闻业中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也构成吸引相关行业同传媒业在网上联手的重要推动因素。转综上所述,我国传媒网站的建设,经过约5年的发展,至2000年已形成媒体联手办网站、规模扩大,新闻信息和服务既走向内容和形式的丰富多彩又办出特色,影响逐渐扩大的趋势,而三者又互有关联。新闻媒体网站的影响力,撇开各种外界条件的影响不谈,取决于网站自身的发展水平,其中内容安排可说是核心所在。丰富多彩而又有自身特色的内容,当是成功的新闻媒体网站必具的条件。如果网站只是照搬传统媒体的传统的信息服务的内容,那么媒体网站的存在必要性就必然会受到质疑。此外,就网站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在争夺用户注意力或者说争夺“眼球”的竞争中,只有具有丰富多彩而又有自身特色的内容的网站,才能吸引和维系住广大用户的注意力或“眼球”。为开创丰富多彩而有特色的网站内容,传媒机构形成合力共建网站是有效途径。媒体联手共享信息资源,有助于丰富网站的内容,从而增添网站的吸引力,建立起有广泛影响的传媒网站。在这几个方面,美国传媒网站均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应细加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上海200083)

[1]王澄:《试论我国报纸网络版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硕士论文)1998年,第6页。

[2]闵大洪:《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2000/9/2.

[3]王澄:《试论我国报纸网络版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硕士论文)1998年,第5页。

[4]《浙江在线》,,1999/7/24.

[5]转引自闵大洪:《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2002/1/2.

[6]《中华新闻报》,2000/9/13.

[7],2001/9/16.

[8]转引自:NUAInternetSurveys,Dec.15,1998.nua.ie.

[9]赵启正:《中国网络新闻事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新闻战线》,2000年第二期。

[10]胡正荣:《产业整合与跨世纪变革——美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方向》。《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四期,第33—39页。

[11],2000/6/27.

[12],2000/6/27;,2000/6/27.

[13],2001/8/22.

[14],2001/8/22.

[15]王澄:《试论我国报纸网络版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硕士论文)1998年,第5页。

[16]出处同上,第6-7页。

[17]《中华新闻报》,2000年5月16日

[18]闵大洪:《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2001/9/2.

[19]《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年07月24日。

[20]许颍、徐福建、刘毅、闵椿基:《从人民日报网络版改版看网上新闻媒体的发展策略》,,2000/9/2.

[21]《中华新闻报》,2000年5月16日。

[22]闵大洪:《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2000/9/2.

[23]《解放日报》,2000年9月10日。

[24]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学硕士生陈怡同苏蓉娟访谈时苏蓉娟答陈怡问,2000年8月。

[25]出处同上。

[26]丁一:《美国报界在因特网上的经营方式及其发展趋势》。《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三期,第44-54页。

[27],1999/8/8.

[28],1999/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