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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3 17:27:11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1)

通过活动开展,增强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矫正监管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对象矫正动态,确保监管安全;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措施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执行、矫正解除与终止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报到登记、矫正方案的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报告与外出、居住地变更、走访、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重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薄弱环节。

3、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重新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蓄意上访苗头、流动性大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以及不认罪、不服管、消极对抗、反复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教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开展调研座谈。通过调研座谈的方式,请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谈谈各自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和工作思路,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不足,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开展教育研讨。社区矫正工作科对调研座谈人员的发言,对经验做法、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对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进创新措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调研座谈会情况。统一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讨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创新措施》,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各司法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等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技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开展一次核查摸底。在今年3月份、5月份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摸底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再进行一次核查,查清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服刑期限、报到、认罪服法、电话书面汇报、外出审批等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应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经多方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或经多方教育仍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用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查找,并报送矫正科备案。

2、进行一次走访谈话。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村委社区,对在家的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和谈话,见面谈话率达100%;对在外务工服刑人员,要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谈话教育,电话谈话率达100%。

3、举办一期法制讲座。通过走访谈话后,由各镇区司法所自定时间,举办一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讲座,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讲座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4、健全矫正工作档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一人一档”。对于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与法院、监狱协调联系,尽量补齐。对于日常管理记载内容不全或有缺项的,及时查补,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对于期满的服刑人员档案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期满档案(正、副卷)范本》的要求,认真检查,逐一对照,补全欠缺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半年工作检查,全面细致开展检查督促,规范工作内容、程序、标准。收集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导督促进行整改落实。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随社区矫正工作科一起检查指导,与镇(区)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进行通报交流,促使各镇(区)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2)

一、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目前,全省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共有两万人左右。我区有300人左右。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监督管理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浙江省在押罪犯总数居全国第三,监禁率居全国第一,全省监狱和看守所关押任务十分繁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既有利于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据2000年统计,仅就假释、缓刑两种行刑方式,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期为0.81倍,而我国目前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

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好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繁重。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入手,确保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建设。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区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将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线。各地要针对我区司法所在人员力量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为重点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设,区司法局要尽快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局与所的管理体制,及早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区社区矫正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作。我们一要按照《宁波市鄞州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好《意见》的各项规定;二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学习“枫桥经验”和创建“平安鄞州”结合起来,全力抓好落实;三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的水平。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

目前,全国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浙江省确定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为试点地区。我区能成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区政法工作的充分肯定,市委徐福宁副书记还对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我们要不辜负上级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期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3)

一、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目前,全省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共有两万人左右。我区有300人左右。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监督管理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浙江省在押罪犯总数居全国第三,监禁率居全国第一,全省监狱和看守所关押任务十分繁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既有利于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据20__年统计,仅就假释、缓刑两种行刑方式,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期为0.81倍,而我国目前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

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好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繁重。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入手,确保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建设。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区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将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线。各地要针对我区司法所在人员力量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为重点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设,区司法局要尽快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局与所的管理体制

,及早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区社区矫正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作。我们一要按照《宁波市鄞州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好《意见》的各项规定;二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学习“枫桥经验”和创建“平安鄞州”结合起来,全力抓好落实;三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的水平。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

目前,全国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浙江省确定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为试点地区。我区能成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区政法工作的充分肯定,市委徐福宁副书记还对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我们要不辜负上级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期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4)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分子,通过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监管、教育和帮扶,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的生活。社区矫正的宗旨是通过采用比监狱内管理较为轻松的教育感化方式使矫正人员再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积极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创新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在稳步推进发展过程中,积极开创新思路、新方法,达到了较好的矫正效果,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但是,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教育形式单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之后,首先应当根据该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目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活动,所以工作的重心更多的放在对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控制层面,只求能够将人盯住,不脱管漏管,认为这样就实现了矫正的目的,而忽略了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同时,教育形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是每月一次大课式的宣读教育,教育内容也仅仅局限于当前形势和法制教育,对文化和心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缺乏。

(二)社区矫正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教育质量。社区矫正的本意是让社区服刑人员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同时通过社区矫正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所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并要求为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量身定做一套矫正方案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往往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仍然不能得到真正的改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

(三)缺乏一支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教育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所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相对较高。目前,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是一直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和承担着司法所长的职务,而司法所不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安置帮教、依法治理、矛盾纠纷排查、综治、维稳等九项工作职能,社区矫正是司法所所有工作的重点,而且社区矫正人员逐年递增,现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一般一个司法所为2人,这些工作人员职级待遇不能落实,没有执法权,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素质欠缺,监管水平跟不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刑罚执行力度欠缺,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内刑罚执行,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必然不能脱离社会大环境,不能对矫正人员剥夺人身自由实施24小时全天候的监管,这样必然就会存在监管的空白点。社区矫正人员在日常的矫正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的情况,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没有执法权的,那么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这样程序过于繁琐,不便于操作,并且处罚也很难及时有效的落实,使得惩罚空泛无力,这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使其产生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法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翻了藐视的错觉,甚至不计后果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三、今后社区矫正发展的新举措

(一)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制定详细的矫正教育计划方案。完善审前社会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了解和掌握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认罪悔罪态度及将来接受矫正后的监督情况;与调查对象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见面,掌握其日常表现、社会交往、群众评价情况及接受矫正的条件等情况,制定详细的矫正教育计划方案,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以期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

(二)在日常矫正过程中,夯实工作基础,避免矫正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在社区矫正人员入矫时,应首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参加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应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起到震慑作用。在日常的矫正工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矫正人员的矫正档案,同时,在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引导,帮其稳定情绪,重拾生活信心。按规定对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人员实际困难入手,依法维护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帮扶档案,定期开展帮扶走访,尽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以帮扶促教育感化,提高矫正成效。

(三)在矫正过程中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互相配合,共同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这一段时间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指与培训,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工作就业机会,为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多形式的培训,提高一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专业水平和实战能力,能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做到: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综上所述,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应不断创新教育方法,即时发现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各方力量,使矫正教育工作能够在不出现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当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5)

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学的十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确保安全为重点,依法展开监督管理、教育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刑罚执行、教育帮扶、基础保障等工作,切实巩固和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成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目标措施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以“制度体系完备、监督管理严密、教育帮扶有效、机构队伍专业、基础保障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五个方面措施加以推进: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全区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级要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严密、衔接配套、规范实用的制度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推进地方立法。各地要积极参与《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调研起草修改工作,全面反映情况,总结提炼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起草修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等,建立完善涵盖执行要求、程序规定、内部管理等层面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丰富体系内容,制订工作细则,明确措施要求,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可操作性。规范制度执行。各地要会同本级公检法等部门,研究部署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和教育矫正办法等新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协调处理好交付衔接、人员追查、司法奖惩、收监执行等联动执法问题,构建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适用、规范执行。

(二)规范严密刑罚执行。密切交付衔接。各地要协调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完善审前调查、假释评价的内容程序,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严格执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接收及集中宣告、居住地变更等制度,严防脱漏管现象发生。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作用,深入开展走访排查,严格执行“周电话、月报告”、会客、外出及出境、请销假等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重点人员管控。完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对严管和准假外出人员全面实施定位管控,定位管控率不低于30%,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实现“六个不发生”目标。健全预警机制。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细化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公正实施奖惩。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奖励)适当、程序合法”原则,及时公正实施警告表扬、提请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等。省厅将加快建立全区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细化刑罚执行网上审批流程,完善社区矫正安全隐患整改机制,开展执法工作考评和安全稳定专项检查活动,促进各地全面巩固提升刑罚执行效能。

(三)增强教育帮扶实效。各地要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科学有效实施教育矫正,适时多元开展帮困扶助,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夯实日常教育基础。认真组织实施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多样设置社区服务项目,创新方法,优化形式,丰富内容,提高教育矫正的系统性和实效性。加强心理矫正工作。创新探索心理矫正形式,开展团体咨询辅导,为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心理矫正档案,增强工作实效。发挥中心功能作用。继续深入实施提档升级行动,优化硬件设施,强化职责发挥,巩固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核心枢纽地位和集约集成功能。创新教育载体。探索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工作,推进需求评估课题成果应用,启动具有特色的矫正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提高社区矫正教育质量。增强帮扶实效。坚持以政府帮扶为主导,最大限度借助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帮扶工作。认真落实《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百分之百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高于85%,着力帮助他们解决临时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就业就学等困难。坚持以社会帮扶为补充,继续推广社区矫正协会和帮扶资金做法,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开展帮扶工作。

(四)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加快矫正机构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正规化建设,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矫正机构的统一设置、规范运作。今年,省辖市司法局要尽可能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统一设置;区司法局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加快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步伐。加强执法人员配备。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配齐配强区、司法所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司法所有1名以上政法专编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省厅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考核,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证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固定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壮大专职工作者数量。落实省两办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发展、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原则,配合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工作,着力抓好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年内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1:15的配备目标。提升队伍能力水平;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分级分层定期开展岗前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等,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五)提升基础保障水平。加强经费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厅将协调配合省财政部门开展专项经费调研,适时提高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计补标准。加强设施保障。按照省财政厅、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实施标准》,尽快配齐配套执法装备,为社区矫正机构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的到庭接收、调查取证、押送收监等执法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加强科技保障。创新完善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执法记录仪、矫务通等信息技术装备,提升管理教育的科技含量,切实巩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三、实施步骤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各地按照以下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阶段。传达学习省厅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周密组织部署。

第二阶段(4月—10月):工作推进阶段。对照活动目标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查找梳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阶段(11月-12月):总结巩固阶段。总结主要做法经验、亮点特色、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活动总结于12月底前报省厅。

第四阶段:(2014年1月):检查考核阶段。各地先行组织自查工作;省厅结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考核体系,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是今年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6)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7)

建立健全一支热衷于社区矫正工作、数量充足、作用发挥良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提高离退休干部、教师、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在社区矫正志愿者中的构成比例。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着重提高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矫正教育能力考核成绩和组织协调能力。按照“分级培训、分层管理、分岗实施”的原则,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组织学习即将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10项制度,进一步夯实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推动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发展。

二、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联动作用

不断加强与派出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分析和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要充分考虑发挥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动作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的档案,不断提高接受率;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与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心理矫正机构作用,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协调劳动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日常监管教育工作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8)

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专职工作人员逐渐发展到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93人。其中,基层试点区司法所工作人员20人,狱、所抽调干警22人,心理研究专家10人、高等院校学生和社区干部,以及热衷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社区离退休老党员和群众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341人。担负着对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改造的任务。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始终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攻坚克难,针对社区矫正涉及的司法与刑罚执行,罪犯管理与改造,工作机制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确保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成果,未发生脱漏管现象,无一起重新违法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制约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发展的问题也呈现出来,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员相对少。目前,试点区司法所在编人员1人,与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所3人以上编制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人员紧缺更加明显化。一方面是工作量加大,导致人员紧张。试点区20个司法所在原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9项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社区矫正新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工作区域扩大,导致人员紧张。我市进行区划调整,原香坊区和动力区合并为新香坊区,区域面积扩大一倍,直接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增大,工作人员紧缺。

二是兼职过多。我市各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都隶属于各街道办事处内部编制,从而造成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大多数司法所所长都兼任、妇联、团的工作等。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工作人员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和思考,但是由于兼职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大多数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难以专注,分散了精力,这样势必会影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流动性大。试点区与我市其它区司法所一样,都没有收编直属,工作人员编制都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任职、奖惩考核、职务晋级、岗位轮换等权利在街道办事处,从而造成了工作人员调动频繁,流动性较大。另外,现在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区干部都截至到2010年9月,虽然经过社区居民选举产生后允许连选连任,但不排除部分人员因退休、落选、主动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新上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还需要重新进行系统培训,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极为不利,而高等院校的学生的流动性更是不言而喻。

四是素质偏低。目前,我市试点区20名司法所所长及22名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中,本科学历28人,大专学历13人,拥有本科和大专学历的人数分别占现有人员总数的47%和36%,而且多数是通过自学、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文凭。其中,法律硕士1人,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的11人,仅占总人数的28.6%。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大多数工作人员是通过“速成班”培训上岗的,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新的工作还很陌生,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工作,没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矫正的经验。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在探索出科学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上,由于受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有所突破。

五是年龄偏高。仅以我市42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例,

45周岁以上的有18人,占人员总数的42.8%,40周岁以上的10人,占人员总数的23.8%。受年龄的影响,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安于现状、不求上进的思想,工作上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缺乏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仍习惯于行政的方式方法,工作方法显得简单粗糙,如在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和个别谈话时,虽有热情,但缺乏推动互动的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年龄的老化,影响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是后劲不足。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从快从严的“严打”政策的影响和善恶报应的思想已根深蒂固,人们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犯罪的惩罚,担心社区矫正会影响严格执法,是对犯罪的放纵。大多数群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一定的误

解和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支持。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产生不是出于对矫正事业的认同,而主要是通过司法所的指定,倡导的无私奉献,是一种雷锋式服务模式的延伸。在社会认知度不高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接受和坚持,难以形成广泛参与的规模效应。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稳定性强的工作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强化培训。为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快知识更新步伐,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要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1、举办培训班。要定期组织试点区司法所所长、抽调的监狱劳教干警、司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工作人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2、举办知识竞赛。要本着“以赛代训,以赛促学”的宗旨,通过举办知识竞赛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3、组织学习考察。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加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试点工作的开展更充分、采取措施更有力。另外,还可以邀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相关工作人员赴我市对我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达到互相触动,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是分类管理。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不同职能作用,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我们应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管理。1、对抽调狱所干警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抽调干警日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干警的奖惩、请销假、考核等进行管理,规范干警工作;2、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市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内部编制,为便于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议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实施双重管理。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3、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要以试点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供应新鲜血液,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9)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未成年犯 完善

key word: Community correction Juvenile prisoner Consummation

作者简介:李雪松(1983-),男,汉族,江西信丰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助教,研究方向:刑事执行。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社区矫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于欧洲,代表了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是世界刑罚从监禁刑时代向非监禁刑时代过渡的重要体现。2003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试行。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该《通知》规定,判处管制、宜告缓刑、裁定假释、暂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可以采取非监禁措施,并指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的适用重点对象。

2009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从部分地区试点阶段地区进入了全国范围试行阶段。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试行的铺开,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也正逐步被提上日程。

二、近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

(一)近年青少年犯罪类型情况

据有关媒体统计,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94%。自2002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4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可见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构成正向暴力型犯罪转型。

(二)近年青少年犯罪增长情况

从2000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据统计,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岁,15、16岁越来越严重,其中在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三、以青少年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年龄小、可塑性强

未成年人具有年龄小的特征,其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正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的时期,对他们科处刑罚施以监禁刑,易导致与实施刑罚相背离的改造效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隔离式的、较监禁刑更温和的心理及行为矫正措施,更为适合未成年人罪犯。

(二)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没有经济来源、文化程度较低

由于未成年人未到法定工作年龄,未能具备工作能力,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心理上对物质产生过度的追求,易造成焦躁的情绪,继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四、我国应当完善的一些措施

针对上面所分析的未成年人的特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科学的、立体的社区矫正措施体系:

(一)完善心理矫正,形成个性化矫正方案

如上文所述,虽然未成年人均有一定的客观特征,但是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均有其本身的具体情况,应当重视对矫正对象进行先期心理测试,了解其心理状态和人格,对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矫正方案。同时,我们应当从心理、生理、家庭环境、智力水平、困难特点等方面立体地分析每一个矫正对象,形成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二)总结既得经验,完善社区矫正措施体系

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总结既得的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完善矫正措施的设置,通过设置社区服务、宵禁、定期进行法律教育及考核等项目,丰富矫正措施的具体项目,构建完善的、立体的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服务,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服务被认为是最有希望的刑罚方法,它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 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 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 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此,应当以社区服务为主要矫正措施形式,结合宵禁一并适用于被矫正对象,形成对矫正对象的社区立体矫正措施体系。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才储备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

我国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一般由当地司法所结合当地情况,联合当地社区、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员,并引进部分社会服务志愿者组成。这样构建的工作队伍具有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社会经历复杂、知识水平不高等缺陷。应当尽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才储备制度,对各类人员设定确定的准入门槛,为建立一支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作准备

(四)调动各方社会力量,促进社区矫正的知识技能培训体系共建工作

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与当地学校联系,共建学习班、技能班、爱好培养班等各类培训班。同时也可以与当地团委联系,共建团组织政治学习班,建立优秀团员“一帮一”机制,提高被矫正对象的社会认同感和政治思想。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还可以通过学分制或学时制强制被矫正对象进行相关培训,并将该培训结果作为其矫正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10)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

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0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篇(11)

作者简介:陈立峰(1982-),男,浙江绍兴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教务处,讲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6.008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6-0023-03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亦逐步拓展,开始关注我国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然而,目前主流的社区矫正模式都集中在城市,在机构、人员、资金等硬件方面与城市尚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探索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社区矫正模式并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重点。

一、社区矫正的主流模式

目前,我国已基本上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及方法有其各自特点,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主流模式,即“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北京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完善,具体来说,“北京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国家机关依赖性较强,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强调严肃性、强制性与力量保障性;第二,在人员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以及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第三,“农村包围城市”,即在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前,缜密计划,合理部署,考虑到未来社区矫正的“普适性”,首先在社区建设不够发达的农业区县开展试点并在全区县范围内进行,在证明农村社区也能开展的基础上,对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最典型的东城区和房山区进行试点,在取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制定规范、编写教材、人员培训、参观取经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最终完成落实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上海模式”主要强调社区矫正的国家强制性和社会辅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来说,“上海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组织机构层面的多部门联动性,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矫正办公室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矫正工作,该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矫正处、联络处。其他层面为区县司法局安帮科(或基层科)、街道司法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站、社会工作人员。第二,政府购买社团服务解决矫正工作者的不足,社区矫正需要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现有矫正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上海市运用招聘方式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用政府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在短时间迅速成立社区矫正队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三,矫正过程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适度降低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强制性色彩,将心理矫治置于与教育学习同等重要的地位,建立公益劳动制度和强调以人为本,突出帮教、服务的重要性。

二、京沪模式的共性依赖及其理论分析

(一)京沪模式的共性依赖――以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为切入点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有着较大差别,却有着鲜明的共性,尤以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最为突出。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各区(县)设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矫正和帮助。该中心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在区(县)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个中心至少配备3―5名社工,负责组织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中心在各街道(乡镇)依托司法所建立工作站,按照1名社工管理5名社区服刑人员和15名刑释解教人员的比例配备。上海模式注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早在2004年2月14日,上海就成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负责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到2008年,新航总站共有社工429人,以社会招聘人员为主,其中,拥有社工师(含社工师助理)、心理咨询师(含心理咨询师助理)资格的有345人,77人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占80.4%。社工以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非常有利于赢得社区服刑人员的信任,提升社区矫正的亲和力。可见,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不仅是京沪模式的共性,也成为京沪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赖的主体力量。

(二)共性依赖的理论分析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供给主体就是政府。根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前者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后者也称准公共产品,不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同时,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利润最大化特性的缺失,因此公共产品很难由营利性组织通过市场竞争来提供。由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无法依赖市场营利性组织,其供给能力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即“市场失灵”。因此,现实的困境为政府寻求可能而又可行的第三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提供了依据:一方面,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对城市社区公共产品需求的扩张;另一方面,由于单位制解体和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导致政府供给不足甚至缺失。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包括监禁矫正和非监禁矫正在内的罪犯矫正这一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然而,与其他公共产品一样,政府在弥补市场很难提供罪犯矫正而垄断其供给过程中无法避免“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行为自身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了新的缺陷,进而无法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状态。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给政府和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合作互补提供了理论支撑。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罪犯矫正方式,正是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佳诠释。综上所述,京沪模式对于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依赖,可以说,第三部门的参与不再仅仅是社区矫正的特点,已经成为达到矫正效果的必备条件。

三、社区矫正的枫桥模式――对公共产品理论的突破

浙江省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首批试点,枫桥镇是浙江省确立的3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承担着探索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任务。枫桥镇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将“枫桥经验”管理“四类分子”的经验进行深化和创新,因地制宜地提出了矫正对象的“5+1”监管模式。所谓“5+1”监管模式,是指从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5个方面来确定、落实具体的监管人员,充分运用“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精神,利用现有的综治组织和阵地,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有效运行“5+1”监管模式,枫桥镇在乡镇一级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镇村之间构建起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具体来说,建立健全了三级组织网络:一是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乡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任副组长,以社区司法员、民警为成员。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包括指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每季听取一次司法所对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二是乡镇矫正办即司法所。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一般由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各类软硬件,办公室职责、纪律等制度应当规范并上墙公开。乡镇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工作是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提请行政奖惩;组织社会各方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技能教育,帮助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合适的公益劳动。枫桥镇整个区域被划分成5个片,每个片设立一个协作站,相应的在每个协作站内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由司法员和民警组成,负责各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三是村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由村主职干部任组长,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以及团妇负责人、村会计等为成员。在工作组中,为每位矫正对象确定1―2个帮教人,签订帮教协议。社区矫正工作组设在基层行政村,主要依托社区力量,负责完成对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帮助等任务,同时配合镇做好宣传工作。目前,枫桥镇成立了84个村社区矫正工作组。

可以发现,枫桥的社区矫正工作突破了公共产品理论,即对第三部门的依赖性较弱。尽管(下转10页)(上接24页)实际工作中有志愿者和矫正对象家属参加,但与京沪模式中的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有着本质区别,毕竟志愿者和矫正对象家属并非真正和完整意义上的“第三部门”。因此,在城市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尚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枫桥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为构建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

四、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此处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在第三部门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符合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首先,必须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其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同时,司法所还担负着其他多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兼职过多,难以长期超负荷运行,有待进一步调整,包括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其次,必须加强部门间配合。镇司法所作为工作主体负责日常管理,派出所作为执法主体进行协调,其他职能部门、站所应当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发挥各自职能,这样才能够使矫正工作发挥最大功效。第三,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农村群众本身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作为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或管理者,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学习懂得相关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学会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在确定矫正工作责任人上或其他社区矫正志愿者时,做到文化素质要高,办事要公正,工作作风要踏实,会吃苦,热心此项工作。第四,必须扩大第三部门参与。尽管农村第三部门的现状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实际需要,但并不能否定第三部门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在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公益劳动的劳动场所以及解决矫正对象的就业和生活出路都需要第三部门的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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