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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1 14:46:38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篇(1)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在停止住房福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改善人均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公积金制度设定的初步目标。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存在着诸多隐患,比如: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各岗位责任不清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较为分散,甚至部分巨额资金走向了证券市场,作为盈利的资本,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中的一个漏洞。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在现实状态下,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导致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由于银行消极对待住房公积金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原因,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基于此,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一直重管理、轻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比如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挪用资金等不良现象。其次,财务管理缺乏竞争机制,长期缺乏竞争造成工作人员作风涣散,缺乏专职人员容易造成服务不完善,影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最后,财务管理监督不到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保证资金运用的恰到好处。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财务决策的前提,在财务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必须具有专门的预算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一套符合管理中心实际状况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具体可通过编制总预算确定目标,然后在各个环节形成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类别预算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逐级、分层次的量化,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二)完善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资金的使用和周转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方方面面,影响到管理中心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说,建立货币资金控制是防止住房公积金被非法挪用的一项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对于每一项资金的来源与去向都要由出纳记录好,并定期向领导汇报。除此之外,还要充分预测资金的回收以及支付时间,将近期可能要收回或者支付的资金做一个预测,为领导者的资金调度作参考。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首先,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对管理过程中如内部控制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严格审批金额权限标准以及资金支付流程。对于住房公积金刮泥中心而言,要从制度上建立逐级操作的科学规程,层层把关,逐级审批,加强财务控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就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其次,利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将财务管理的风险降到最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公积金的宏观管理;利用网络资源稳妥的开展网上业务,例如开展移动信息查询等,在方便公积金用户的同时,也体现了公积金管理的人性化。另外,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仅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基础知识,更要具备广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洞察力。管理中心可以加强对管理人才的培育,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强化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使其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

(四)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顺利运行的保证,住房公积金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财务审计机构,使其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账簿等所有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不足,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保证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此外,财务监督机构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奖罚,要制定奖惩措施,不管是对财务管理人员还是对财务监督人员都要有一定的奖罚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发挥财务管理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取得一些成绩,也还存在着明显不足,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创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就能够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高效运作。

参考文献:

现金管理办法篇(2)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现金管理办法篇(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0048-04

作为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政策和决议的执行者,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金融办”)的地位和职能范围日渐明晰。从2002年上海金融办成立至今,国内各地金融办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协调服务到金融监管的职能扩充中,金融办在维护当地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须加以有效应对和及时解决。

一、设立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必要性

(一)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全国许多地区的现实选择,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产业,而且还对其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和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许多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涉及金融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处置难度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办具体落实。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历史背景下,金融办异常活跃,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国家金融调控政策。按照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工作主要由“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异,这造成地方在落实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过程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适应性,排异现象的出现时有发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往往涉及人员较多、风险处置难度较大,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参与。金融办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金融办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机构职能的不足。

(三)填补金融监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要,各地相继成立担保机构、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需要一个机构对上述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履行管理职责,金融办的职能由此得以扩展。“一行三会”主要关心的是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宏观货币政策实施,其虽然也为地方金融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也有其覆盖不到的领域。以广东省为例,证监会只设到省级,银监局设到地级市,保监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设立,只有人民银行的分支可以设到区县。但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在县级甚至在乡镇,在“一行三会”触不到的地方,监管的职责同样落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身上。此外,中国区域差异巨大,一刀切的监管制度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的地方,反而会打乱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统一监管规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于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相应的风险责任也落在地方,从而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金融办则是这一格局的重要一环。

二、地方政府金融办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边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间的职责边界模糊,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容易产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之间的不协调。目前国家政策虽已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

(二)职权范围不断扩张,但自身力量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改革的产物。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管理实行“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此金融监管模式下,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中国最早的金融办出现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办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各地政府为协调金融管理也纷纷设立金融办。在地方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由于金融监管权的下放,金融办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这对金融办人员配备的质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它会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金融中心流动,所以地方上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这导致金融办金融专业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职的效能;其次,经过几次机构改革,金融办的编制指标非常稀少,这导致金融办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正是由于金融办人员配备上的质、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的时间和人手去研究,也难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办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就是金融办人员配备不足所致。

(三)角色冲突,职能矛盾,弱化自身职能。从议事协调机构到政府部门,金融办地位日趋提升,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但这也导致金融办自身职能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职能间出现了重叠和冲突,这不仅干扰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也弱化了金融办自身的职能发挥。

1、与人民银行部分职能重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办往往也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状况,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在涉及整个地区的金融机构协调时,一般由金融办牵头,“一行三局”此时处于被协调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机构的相关活动中,通常也是金融办排在首位,之后才是“一行三局”。这弱化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干扰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倾向。

2、与宏观调控目标有时存在冲突。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要求,多从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中央金融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实施选择性配合。当宏观调控货币紧缩与区域型产业发展存在矛盾时,地方政府会通过金融办争取金融支持,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不易显现,加大了金融运行的波动风险,增加了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运行成本。

三、合理划定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边界

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协调服务上:一是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即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即要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服好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此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如下:

(一)服务职能。金融办的服务职能主要是营造金融发展环境。不论是全国性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总量,有助于获取金融创新的先机。因此金融办要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办要大力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多部门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切实帮助银行业机构防范和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增进银行信心,为金融机构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金融办要协助和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等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等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地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协调职能。金融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扶持发展、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协调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配合中央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措施。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规划、引导职能。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当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地方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研究金融形势,分析发展中的问题,提高金融发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监管职能。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办的职能范围不断突破,从原来的协调服务拓展到监督管理。金融办要承担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对所辖区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产权交易等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典当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形势下,金融办应当承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上述金融办四项职能中,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规划、引导职能属于金融办固有的职能。对于固有职能而言,因其体现了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办改革发展的方向,避免金融办因职能扩张而模糊职能重心;监管职能属于金融办发展中扩充的职能,而且在金融办职能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必须处理好金融办固有职能与扩充职能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监管职能扩张而背离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

四、实现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准确定位的建议

(一)剥离金融办融资和金融资产监管职能。剥离融资职能。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目标,金融办在职能扩张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直接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隐性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并有加剧的趋势。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金融办所承担的融资职能。金融办承担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角色与其金融监管职能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政府利益动机会导致金融监管职能弱化和紊乱。例如,2009年某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组织辖区内134家县级信用社,共计动用397.5亿元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此事早被某银监局发现,但银监局给省联社和金融办打了几次招呼,对方都置之不理。最后某银监局只好紧急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又报告国务院,然后银监会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纠正。金融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该是宏观的,通过发挥金融办固有职能和拓展职能予以实现,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具体业务。融资职能会促使金融办背离其固有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的职能,在监管职能的助推下,必然导致其介入微观金融活动或决策,因此必须予以剥离。

剥离地方金融资产监管职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出台市属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意见》,上海金融办通过《意见》实现了“扩权”。《意见》规定,“按照(上海)本市国资委委托监管有关办法,由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对国家出资的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市金融办根据相关法规和委托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金融国资监管的具体办法,实施对金融国资的具体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办(或金融局)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机构,还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国资委”。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身份重合,这必然加剧与金融办金融监管职能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多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政府参股情况下,如不剥离上述职能,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相关立法。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48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则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也没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

现有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没有从金融监督管理权的角度进行立法。这导致金融办在履行其金融监管职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办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层面上,为其职能范围进行界定,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进金融办职责的法定化。建议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协调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废止、完善建议,进而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原则、工作目标,需协调的部门、职能、权力边界、工作程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金融突发事件的磋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请求权的实施、交叉职责监管权限争议处置程序、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国务院应尽快制定行政法规,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为平衡点,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职责中的主要内容,依法构建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同地方政府之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运用金融资源愈发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金融办应运而生。尽管近年来金融办的职权不断扩张,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但这无法掩盖金融办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只要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金融办职能边界,金融办这一机构必将焕发出磅礴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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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al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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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篇(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供操作 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 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 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4) 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 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 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 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

(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 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私募 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5)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三大特点

《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是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 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 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 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九项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 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八项修改

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一是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将有关表述补充完善为“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二是为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在第二条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

三是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四是为便于市场理解,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是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增加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考虑到银行理 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较低,为防止监管套利,通过上述计划将非合格投资者卷入,《办法》将“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 管的投资计划”修改为“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六是为更好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将第十七条中的“向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为给合法汇集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八是为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将相关表述修改完善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未采纳的三点意见

《办法》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一是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有意见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适当,也有意见认为偏高。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实际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现金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行业资金的内部监控,确保行业内资金统一调度,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

第三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内部成员单位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资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以《***省烟草行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烟草行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规定为依据,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接到举报后的检查。

第四条资金管理中心稽查人员监督检查坚持依法检查、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的原则。稽查内容包括:各种原始单据、凭证、账册、财务报告、财务计划、预算、现金、财产、文件、档案、合同等资料。检查结束后做出稽查记录,编拟稽查报告。

第五条内部成员单位要配合资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分)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不得制定有悖于本规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第二章结算纪律

第六条***省烟草行业内工商企业之间卷烟、烟叶交易等均通过资金管理中心结算软件中的内部结算办理;工业企业卷烟省外调拨收入必须汇入收入账户,购进原辅材料均通过支出账户结算;商业企业卷烟批发收入和烟叶调拨省外收入必须缴入或转存收入账户,严禁坐支销货款;专卖罚没收入财政返还应存入收入账户,不得另行开户;上缴财政的有关款项,可通过非日常性预算由资金管理中心划拨。

第七条为了保证收支两条线,内部成员单位按规定在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应严格区分收入与支出账户的用途,即:收入账户的资金除如数上划到资金管理中心外,不得另外发生任何支出行为;支出账户除资金管理中心下拨的资金外,不得将其他收入转入或存入该账户。

第八条各单位之间不准以任何理由相互拆借资金,严禁违反规定变相拆借资金。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内部的制约和控制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检查成员单位内部借款和预算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账目,不按规定使用者,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强制还款或冻结内部存款。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每月应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银行账户余额情况,资金管理中心将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执行结果与现金预算有较大出入的单位,应向资金管理中心予以说明。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对于坐支、资金体外循环、保留账外资金、公款私存、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务、资金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对隐瞒、截留款物或小金库私分的,以贪污论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向行业外拆借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免职、降职或撤职处理并责令追偿外借资金。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凡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责任心不强,在日常的货币资金管理中,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有意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严重危害全行业资金管理秩序或给本单位、其他内部成员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对监督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发现一次,扣发主要责任人一个月奖金;发现两次,扣发主要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发现三次,主要责任人待岗,领取待岗工资。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力导致全行业资金管理秩序混乱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对各内部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经济运行质量考核体系中。

现金管理办法篇(6)

作者简介:李金泽,法学博士,现在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工作,已发表法学学术论文50余篇,独著《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时期及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2]

《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现金管理办法篇(7)

中图分类号:F83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147-02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 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 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现金管理办法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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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物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xx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xx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xx〕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6章35条,自之日起施行。

护士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科室的护理质量,使各班护士对所当班的职责有明确的认识,以便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各项护理工作,现调整如下:一.主班:从早上8:00至下午5:00,其中上午11时至11:20分为午餐时间(病人多忙不过来时适当调整)其职责除完成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聊城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项目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聊城物业管理办法,下面是全文。

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xxx年xxx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确保xxx年全镇服务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服务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全镇服务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

关于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全社会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全县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吸引更多客商来**投资,促进**县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xx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xx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XX]101号)、《aa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

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国际税收管理科量化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工作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国际税收管理队伍,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量化管理坚持公平、公开、监督与激励并重的原则。

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高效的预算管理体系和内部约束机制,规范资金运作,防范财务风险,保证既定经营目标全面完成,实现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销售员考核办法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一)考核指标: 1、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费用、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顾客开发率、老顾客保持率。

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中共幽兰镇第十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XX年3月16日中共幽兰镇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企业廉洁履职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部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勤政廉政的制约机制,将自律机制、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与奖励机制有机结合,促进干部队伍廉洁高效,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公司有关部精神,依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二、本次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局团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

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

社区党支部选举办法**镇**社区党支部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并提请**社区党员大会通过。

机关干部双向选择实施办法机关干部双向选择实施办法为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因素,增强中层领导的责任感,形成富有生气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建设一支作风精干、勤政廉洁、办事高

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确保xxx年全镇服务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服务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全镇服务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

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 **市园林科研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第二条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公司专业人才管理办法1、总 则1.1 、为加强集团公司专业人才的管理,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中铁工程总公司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1.2 、各子公司、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现金管理办法篇(9)

3、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利息这一主渠道外,还有中央及各级政府补助金、统筹调剂金等。但有的地方财政困难,支付能力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大,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的渠道尚未健全和落实。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单位由原来的社保经办机构独立承办,演变为税务、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协调难度加大。当前,在基金多部门管理体制下,存在着社保经办机构、税务、财政信息不能共享,基金的现金到账不及时,缴费票据在途时间长,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不顺,数据和票据传递不及时。各个部门的数据都不一致,导致基金在每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不安全隐患。

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社保经办机构的高度重视。要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制定有效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参保单位和职工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氛围。在加强市场经济规范,法制监督管理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制观念,尤其是加强外资、合资、私营、个体经营者和雇员的法规意识更为重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宣传,增强所有参保企业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对基金监督和管理的重视,形成严格执行社保法规政策,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和完善法规制度,把握住基金监督和管理的源头。目前,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是当务之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和实现其社会保障能力的问题。有关基金的征收入库、支付管理、保值增值等问题都应立法加以规范,以保证基金的按时发放,防止基金的挤占挪用,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基础管理,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和治理。

第三,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科学的数据信息体系,以增强基金监督和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规范基金收支管理,要做到科学计划安排,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一方面,按照全面预算的方法编制社保预算,各项目实行分项预算的管理,保持收支平衡的机制,增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对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实行专项审计,做到定期审计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另一方面,要做到严格审核,把住基金支付环节,利用“金保工程”建设的契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数据信息体系。

第四,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实现管理服务规范化运作。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确保这些制度有效运行的内控机制。有了制度,就要认真落实,因为制度再先进再健全而不去落实,制度本身就成了摆设,而违反了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又没有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的话,就必然使基金受到损失。例如:外省某市一个经办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自己管理基金期间,没有很好地执行基金管理制度,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机制,造成了上千万元基金的挪用,致使大部分基金无法追回。这名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说明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说明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十分必要。所以,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将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在形式上制定了一大堆制度、装裱上墙后就了事,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章可循,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现金管理办法篇(10)

在目前情况下,县级监管办要主动处理好五方面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不辱监管一线“尖兵”的使命。

“受命”与创新的关系。县级监管办是分局的派驻办事机构,但不应局限于“受命监管”,而应在依法监管中积极探索县域银行业金融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要有所创新。比如可以实行差别监管、限制监管、强制监管、区域监管等。可以把被监管对象细分,对经营好的机构可实施轻度监管,对风险大的机构从严予以监管。通过不断创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与服务的关系。监管办事处除了要严格按法律、规章制度对被监管对象开展监管工作外,还应在监管中及时发现被监管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他们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做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做到这些,监管办和被监管对象就不会出现因严格监管而关系紧张的不利局面。

现金管理办法篇(1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内部成员单位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资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以《***省烟草行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烟草行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规定为依据,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接到举报后的检查。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稽查人员监督检查坚持依法检查、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的原则。稽查内容包括:各种原始单据、凭证、账册、财务报告、财务计划、预算、现金、财产、文件、档案、合同等资料。检查结束后做出稽查记录,编拟稽查报告。

第五条 内部成员单位要配合资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分)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不得制定有悖于本规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第二章 结算纪律

第六条 ***省烟草行业内工商企业之间卷烟、烟叶交易等均通过资金管理中心结算软件中的内部结算办理;工业企业卷烟省外调拨收入必须汇入收入账户,购进原辅材料均通过支出账户结算;商业企业卷烟批发收入和烟叶调拨省外收入必须缴入或转存收入账户,严禁坐支销货款;专卖罚没收入财政返还应存入收入账户,不得另行开户;上缴财政的有关款项,可通过非日常性预算由资金管理中心划拨。

第七条 为了保证收支两条线,内部成员单位按规定在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应严格区分收入与支出账户的用途,即:收入账户的资金除如数上划到资金管理中心外,不得另外发生任何支出行为;支出账户除资金管理中心下拨的资金外,不得将其他收入转入或存入该账户。

第八条 各单位之间不准以任何理由相互拆借资金,严禁违反规定变相拆借资金。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内部的制约和控制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检查成员单位内部借款和预算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账目,不按规定使用者,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强制还款或冻结内部存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每月应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银行账户余额情况,资金管理中心将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执行结果与现金预算有较大出入的单位,应向资金管理中心予以说明。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对于坐支、资金体外循环、保留账外资金、公款私存、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务、资金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对隐瞒、截留款物或小金库私分的,以贪污论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向行业外拆借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免职、降职或撤职处理并责令追偿外借资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凡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责任心不强,在日常的货币资金管理中,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有意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严重危害全行业资金管理秩序或给本单位、其他内部成员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 对监督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发现一次,扣发主要责任人一个月奖金;发现两次,扣发主要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发现三次,主要责任人待岗,领取待岗工资。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力导致全行业资金管理秩序混乱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