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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0 18:28:12

信用监管论文

信用监管论文篇(1)

通过和国外的信息技术管理软件相比较,国产软件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很大的技术问题,虽然国内的企业也会采用一些国外软件,通过汉化来实现软件的应用。但是国内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一样,文化的差异导致国外软件并不能完全的适应国内企业的发展,而且国外的软件都比较的昂贵,国内企业一般都也承受不起。

信息技术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信息技术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应用范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信息技术管理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在投标中可以对其工程量进行计算、也可以用于标书的制作中,在投标中如何得到准确信息,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是最终决策和计划的前提。信息技术管理可以应用在办公自动化方面,包括对财务、统计、文字处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当中去,主要通过信息的传递、公文流转、协同办公最后实现流程的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在企业数字化建设中也可以应用信息技术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对工程信息如工程、管理、造价、技术、质量、安全、统计等方面的信息处理、汇总、分析。最终得到一个有效的建议来改善其中的问题,达到对成本的降低、质量的保证,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在企业各个部门信息化技术管理中相互协调,及时、准确的获得所需信息,从而使企业达到“管理工作信息化、复杂工作简单化、发现问题及时化、成本核算科学化”的目的。

如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实现信息技术管理的应用。提高管理人员对信息化技术管理的认识,因为信息化技术管理是刚刚发展起来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其并不够了解,一些人认为购买一些软件、硬件设施,通过对互联网的应用获得一些信息,并开发一个系统对其进行维护就实现了信息化。要想在企业中很好的应用信息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对其的认识就是最为关键的。可以在企业中开展培训工作,转变以往错误的认识,要让他们认识到信息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来加快信息化的建设。制定实施信息化技术管理战略计划,企业实行信息化技术管理程度就体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在施工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个详细的战略计划,从而充分的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发展中完善与改进,最终提高信息技术的管理水平。加强软件的使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主要有对工程的进度、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成本这三方面的控制。工程的进度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解决措施最后加快施工进度。工程的质量可以在信息技术的管理过程中严格把关,注重每一个细节的质量控制,通过计算机的分析就会节省时间而且比较准确。工程的成本,通过计算机对工程成本的精细计算分析,得到一个合理的控制成本,对于施工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信息技术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用的前景

信用监管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003

1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泛滥给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严重阻碍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监管,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一直积极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一些学者对互联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在定性研究方面,文献[1]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网络信息监管的对策;文献[2]从分析网络不良信息种类和传播途径入手,提出了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的建议;文献[3]至文献[5]从立法、技术支撑、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文献[6]指出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在定量研究方面,文献[7]张志刚从博弈论角度在信息消费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与政府之间分别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过滤互联网上违法与不良信息和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等方法对互联网监管具有明显的效果;文献[8]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和以政府监管方之间建立了三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适当提升对互联网低俗内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鼓励网民举报、提高互联网用户从事低俗内容行为的难度,加大互联网用户在从事低俗内容行为时直接付出的成本以及采取加强道德教育等方法完善我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体系。

上述研究,大多数通过定性分析研究,少量的定量分析研究对政府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鲜有文献利用动态博弈研究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因此,本文从动态博弈的视角,构建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博弈模型,分析这两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通过对均衡解的分析揭示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的主要对策。

2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

动态博弈是指在大量现实决策活动构成的博弈中,各博弈方的选择和行动不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在自己行动之前能够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在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中,至少有一个博弈参与者对博弈的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信息不完全了解,博弈有先后次序,因此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1模型假设

(1)博弈参与者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且均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产生监管成本为C。

(3)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良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被发现受到的处罚为F,声誉损失为C1;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2(R2

(4)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向监管机构寻租,产生的寻租成本为αR1(0

(5)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不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寻租,监管机构将寻租金αR1以及处罚金F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适当的奖励,奖金为λ(αR1+F)(0

(6)若监管机构不去监督检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遭受相关上级部门的惩罚以及信誉受损,由此导致的成本为C4。由于互联网具有“外部性”特征,假设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的社会损失为C5。

(7)若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的概率为P1(0

则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对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动态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本文认为现阶段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加大对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的惩罚力度,增强对违法企业的舆论宣传,提高提供不良信息的企业的经济、声誉损失,使其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从而自我约束其违规行为。

最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若发现监管机构存在行为,上级部门要对监管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或降级处理,使其丧失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监管机构的可能性,遏制监管寻租行为。同时,上级部门要适时对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使监管机构更好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浅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62163.

[2]邵国川,李晓霞.网络不良信息监督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1(4):142145.

[3]陈敏.互联网监管体系研究[J].计算机安全,2010,(5):8082.

[4]袁琼.关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监管的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1):125128.

[5]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78182.

[6]王荣国.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与治理机制模式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2325.

信用监管论文篇(3)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S<-C+R2+F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势可得: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Re+F成立,从而使双方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参考文献:

[1]郜进兴林启云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42-44

[3]周延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27-32

信用监管论文篇(4)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信用监管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C912;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063-01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对社会文化生活方式、思想理念和社会管理模式均带来转变,制度创新应运而生,改变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管理发展。

1.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监管互联网

法制建设对互联网的发展起到监督和保障网民权益的作用,依法管理互联网是全球发展的趋势所在。自1978年来,美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互联网已经出台超过130多项法律法规,该国作为互联网法律制度最多的国家,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应用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西方国家均通过网络安全法律健全,对网络自由言论给予监督,上网行为监控,网络监管覆盖整个国家。为进一步促进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政府应根据互联网发展的两面性特点和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国情,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给予法律支持,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消除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社会管理的消极作用。

2. 通过制度化建设应对网络舆论

政府构建社会管理体制因为网络公共舆论的发展而面临巨大压力。公务员的言行将暴露在网络环境下,很容易出现网络舆论扭曲或放大情况,网络攻击的方式虽然有效起到监督作用,但是部分廉政的公务员也很容易受到攻击,难以解释。统计资料显示,网络舆论监督类信息统计中,占85%的信息是针对政府及有关人员开展的负面信息。当前,在应对网络舆论攻击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机制,比如,网络舆论造成网络事件后,政府往往是被动处理,处理过程、结果等有关环节的处理也很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讨论。当前政府在网络舆论教育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形成一套完成的体系来应对舆论压力或舆论事件。政府应采用积极的态度来改变被动局面,通过构建网络舆情的信息监控体系。当前政府也在积极努力,进展程度也有待加强,网络监控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纠正网络舆论过于偏激,对网络事件的前、中、后过程都形成信息快速筛选、甄别及处理的全过程处理体系。

网络监控体系必须建立在取证清晰有效的基础上来开展有关行为活动,及时通过权威媒体来公布事件或信息的真是情况,避免谣言或虚假信息的传播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

3. 引导网络舆论,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导致信息泛滥,政府必须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责,主动引导网络舆论,加强教育和宣传,有意识地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方向,避免被动受攻击。政府应对众多网络事件,需要有专业和快速的事件处理能力,并及时在权威网络媒体来公布事件原委,避免谣言或虚假信息误导大众,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政府部门通过舆论引导,将整个网络环境的舆论信息传播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来构建舆论传播体系,强化网络文化健康发展,通过良好的价值观来促进网络文化的发展,加强网络舆论的道德提升,在宣传教育下构建良好的网络氛36围,建立政府与民众互动的机制,政府积极为民众服务,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形成良好的网络社团发展局面。为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政府必须加强网络监督,有效地应对网络犯罪,严惩不贷,避免网络犯罪危及广大民众的利益。

4. 创新网络舆情监管制度

首先,要掌握社会舆情,疏导社会情绪,防范于未然。其次,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保持信息公开透明,掌握主动权。第一,信息透明是缓解危机的重要前提。第二,让事实真相始终走在谣言的前面。第三,以坦诚的姿态回应议题,主动回应而不回击。再次,要善于举起正义大旗,运用“切割”战术,抢占制高点。最后,善于同媒体打交道,同群众打交道,增强应对力。

5. 强化对新生社会业态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

对于潜在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新生业态,比如远程医疗、医疗保健档案交换平台和网络教育等,国家可从政策和投资两方面提供扶持。这样的新兴业态攸关未来国计民生的基础,不适合太多商业气息。由于各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往往不热心开展相关工作,甚至有抵制情绪。国家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以立法的形式来推进相关工作,并加强宣传,让国民对此形成正确认识。同时必须加强监管,以防服务机构的短视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政府及相关协会可以组织举办网络文化节,评选优秀的网络文化作品,树立和完善网络文化的积极形象。IT 实训可以市场化操作,教育部门要对其服务质量,物价部门对其服务价格给予指导和监督。

6. 增强网络信息促进社会就业的综合效益

在劳动就业领域,网络信息技术对业态的影响首先体现在“网络招聘”行业,其次体现在新增职业类型方面。网络招聘行业促进了求职招聘信息的传播,提升了求职和招聘的效率。目前中国的网站招聘模式主要有5 种基本模式:基金运作模式、上市模式(前程无忧)、合资模式(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区域性模式(南方人才网等)。应依据不同的模式分类予以引导和管理,加强对收费标准、虚假信息甄别以及网络招聘各个程序的规范化管理。

7. 完善社会保障事业的网络信息平台

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政府通过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政府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服务民众,构建信息全面、服务全面、功能全面的社保信息化管理体系,对社会矛盾等问题的处理更加有效和快速。同时,建设过程可以考虑引进多种渠道资金的参与,提高建设效益,整个过程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之中。

8. 提高社区管理的网络信息化水平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随着城市化发展不断流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问题突出,人口流动管理的压力显现,社区管理的网络信息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不足导致政府服务质量不高。根据现阶段的发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重视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将社区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权责明晰。二是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社区信息化工作需要建立在规划标准范围内实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三是采用政府投资为主,市场参与为辅的投资方式,利用社区信息系统和广告功能,创造收益来对参建主体进行回报支持,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这种投融资的模式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监督之下完成。

信用监管论文篇(6)

微博,简单来说即微型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随着手机上网成为常态,微博作为WEB3.0时代的交流工具,打破了移动通信和因特网的互连界限,微博以其开放性、便捷性、交互性等特点成为了一个满足现代快节奏生活的交流平台。微博在其快速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交网络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来。微博上充斥着大量虚假消信息,微博成为一些人发泄个人情绪,侵犯他人隐私的平台,微博侵权和扰乱社会舆情的现象不断发生面对日益增多的微博谣言和虚假信息,政府监管显得更加重要。

一、政府对微博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对微博的监管是推动微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1.微博本身负效应的存在,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

无论是微博上的信息扭曲失真,信息虚假,还是是利用微博泄愤,扰乱舆情,无论是微博上个人隐私权遭到侵害,还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出现,甚至是网络安全的隐忧,都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这些微博发展过程中的负面影响,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其是监管。这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公权力来对微博的运行与发展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实现对微博用户的刚性约束,进而规范其在微博上的行为方式。

2.行业自律的不足,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

尽管像新浪微博平台推出了微博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服务, 即“身份通”认证服务。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比对、防盗号及风险规则处理, 对恶意假冒身份进行了预防。 搜狐针对涉枪、涉黄、涉暴等内容设立了上千个敏感词,对于如果文字帖其中含有敏感词的就直接删除。网易专门设立了微博监控专员,对微博产品内容进行审核。 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监管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上行业内部竞争的加剧,各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发展的需要,为了吸引更多的注册用户,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必然导致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出现放水行为,再加上监管人员个人倾向性的不同,从而导致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统一。因此需要一种独立于行业外部的力量来对微博进行监管。

3.社会舆论监督缺乏,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

微博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力量的壮大,需要舆论监督的完善,但是现实的状况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不到位。对于微博的一些信息,有其是涉及政府的信息,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的真伪是很难辨别的。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均衡使得公众无法对微博的一些言论进行监督,反而容易受这些言论的误导。因此,这也需要政府这个掌握更多信息资源的主体,对微博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政府要实行信息公开,及时民众关心的信息,对虚假信息进行辟谣。

二、政府对微博监管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政府对于微博的监管主要表现相应政策措施的出台上。2011年5月4日,国务院成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和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微博中的个人注册信息需要使用真实身份。随后,广东省亦出台管理规定,从12月22日开始,广州、深圳实行微博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2012 年1 月18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王晨在新闻会谈到:“‘实名制’主要是在微博中进行的,原因在于它是联网的一种新应用,具有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的特点,而且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2012年5月8日,广东省开通全国首个政府应急办官方微博。随后在11月6日省政府应急办印发了《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微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信息审核与、安全保障等有关内容。2031年渭南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渭南市政务微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单独列出了对微博的管理办法。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不难看出政府对于微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且认识到政府监管对于微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相信在未来政府将会出台更加完善合理的政策法规,从而对新媒体微博进行监管,推动微博的健康、理性发展。

三、完善政府对微博监管的建议

无论是从微博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是从政府监管对于微博发展的必要性来看,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进而克服微博存在的问题势在必行。但是政府应该如何对微博进行监管才能既继续发挥微博在信息传播的自由和开放功能,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微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呢?

1.推进法律法规的出台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尽管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各项法规制度来对微博的发展进行规范管理,但这还远远不够。一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来对微博发展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缺少相应法律对政府微博监管进行约束规范。这就导致一方面在使用微博时缺乏法律上参照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的规定和惩戒,从而使得用户在微博上不断挑战社会底线,做出种种损害他人、集体、社会的行为,甚至引起民众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政府在对微博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也容易造成政府监管过程的缺位和越位。因此,我国应该在前期互联网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微博――这种网络新媒体发展的突出特点,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微博的发展需要。同时还应该对以部门为单位的法规进行融合立法,进一步统一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政府对微博的监管有法可依、在对微博监管过程中更好地依法行政,合理合法的解决微博上的侵权事件,推动微博发展的法制化建设。

2.转变监管思想 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

微博不同于传统的电视或是报纸,无论是用户规模、运营方式还是技术支撑都与传统媒体有所区别,因此政府对于微博的监管必须要转变思想。

树立以“疏”代“堵”的监督思想。在对微博进行监管时,单纯地删除、屏蔽或封号的监督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微博信息虚假的问题,反而会激起民众的逆反心理。因此政府对于微博监督的初衷应该是了解民众动向,通过政府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及时辟谣等手段,来引导民众舆论导向,以疏通引导的形式使谣言、虚假信息不攻自破。

树立“禁止不如用之”监督观念,明确监督目的。政府应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促进微博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微博对于社会发展、民众知情权等方面的作用。虽然微博存在种种问题,但绝不能因噎废食,要合理对微博进行监管,更应该充分利用微博为民众提供便利,树立良好政府形象。例如建立政务微博,监管微博的过程中及时为民服务,提高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回应力。

3.明确监管职责 改进监管方式

明确监管职责。众所周知,电信部门对于微博这一互联网的电信增值业务应负有监管职能。但是在微博中的视频、音频等资源则应由广电部门负责,而微博中的版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则归其归口部门监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微博监管的监管主体多个,政出多门。因此初期政府监管一定要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明确主题责任,进而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现象的产生。监管成熟后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微博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统一管理。

改进监管方式。对于微博的监管要改进传统政府监管的行政方式,而应该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个人自律接合起来,注重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将技术监管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多管齐下。依靠技术进步,加大对微博上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提高监控和处理能力。

4. 加强技术创新 提升监管能力

对于微博这一建立在新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媒体表现形式,政府监管单纯依靠传统的手段不但会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无法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这就需要进一步研发新技术,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进而有效解决微博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难以追踪等特点下的监管困难。利用技术创新更好地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微博用户的个人隐私。

技术创新需要政府和相关行业共同努力,建立从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到网络行为、网络信息内容的监控,从多方面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例如:利用新技术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分析处置机制,市政府能够及时体察民意,了解民众需求,同时还能及时辟除谣言,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舆论导向。建立健全网络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微博上色情和其他不良信息的打击治理,把微博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新领域。这些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这些机制的建立前提是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因此要加强技术创新。

注释:

①北京海纳互联网研究中心.中国微博行业研究报告(2010-2011年)

②刘宏毅 刘月.中国微博管控现状及对策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传媒实务)

参考文献

[1]肖兴志.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刘宏毅 刘月.中国微博管控现状及对策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传媒实务)2011年

[3]周慧琴 安新磊.互联网新媒体的监管初探――以微博为例[J].融合与创新研讨会论文集

[4]张苏敏.微博监管:自律与他律[J].北方传媒研究.2011

[5]谢耘耕、徐颖.微博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J].现代传播.2011年(4)

[6]郭平,樊亚平.数字化对媒体内容监管的冲击和挑战[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7]桂万保.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的传播特征分析――基于新浪微博的个案调查[J].现代传播.2011(3)

[8]杨晓茹.传播学视域中的微博研究[J].当代传播,2010(2)

[9]杜惠清. 2010,微博元年[J].国际公关, 2011(2)

[10]陈萍.从大众传播学角度分析“微博热”[J].大众文艺,2010(17)

信用监管论文篇(7)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锻炼学生科研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受各类因素的影响,地方综合性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呈下滑趋势因此,因此,必须构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一、构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背景

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师资、设备、实验室和图书等教学资源紧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有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致使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呈下滑趋势,很难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一)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各个高校都面对的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毕业生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了找工作、考研、出国和各类资格考试的认证中去,还有一些学生利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时间补修其它课程来完成学分要求;教学单位也非常重视就业率和考研率,对学生是否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也重视不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也忙于自己的学历、职称的提高,对学生无从顾及。可以说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视程度不够是不能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瓶颈因素。

(二)教学经费、资源不足。虽然各个高校近年来不断引进师资,加强硬件建设,但是相对学生数量的骤增,教师、实验室等资源匮乏已经是各个高校暴露得非常明显的问题。一名教师指导十几名学生,刚刚留校的助教就开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一个实验室容纳几十人等现象一直困扰着各个高校,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绝不可能提高。

(三)指导、管理体系不完善。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学生数量大,毕业论文(设计)的方式多样,学校采用笼统、粗放的方式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没有形成针不同专业的“多元化”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方案也是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过程管理工作不到位。学校各级部门,尤其是教学单位对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力度不够,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尤其是抄袭、代做等情况不能完全无法控制,也是各个高校出现的非常严重的问题。

(五)评估工作过于形式化。很多高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估工作只局限于学校的层次,没有形成校、院二级评估机制,而且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不能有效结合,不能真正发挥评估工作的真正作用。

(六)选题、答辩环节的管理力度不够。选题、答辩考核是否严格、公平和公正,对毕业论文(设计)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目前,各个高校非常重视选题、答辩环节的管理,但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同时如何能更准确、更规范评定出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也是各个高校需要进一步加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总之,抓好毕业论文(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并逐渐完善它。

转贴于 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2] 

一个完善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组织系统。要使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有效实施,首先要建立起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职责清晰的质量监控的组织系统。这个系统通常由学校、学院、指导教师、学生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机构,它主要包括校长、分管校长、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督导组以及教务处等相关机构,起着决策指挥、管理执行、监督评价的功能,是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第二层次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机构,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起主体作用;第三层次是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教学质量监控的基础,是进行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管理的主要执行者;第四层次是学生,通过学生反馈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质量[3]。

(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制度系统。实现质量目标,必须建设和制定一套完整、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以明确各系统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形成自我完善与优化的建设机制,使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学校应根据教育规律、国家政策方针以及实际情况,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毕业论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以及一系列激励制度和政策,而且学院也应制定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文件,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科学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制度系统,涵盖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中的各个环节,使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中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三)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评价系统。教学评价具有判别、诊断和激励功能,学校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价方针,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估,充分发挥了评价功能,促进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反馈系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是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反馈,对于能否及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至关重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可分为管理反馈信息、教师反馈信息、学生反馈信息。管理反馈信息来自于管理层,主要是学院级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者;教师反馈信息来自教师;学生反馈信息来自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全程监控中,学校通过建立质量反馈制度、开展阶段式检查(开题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存档检查)、建立多层次的反馈渠道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既涉及教育理论问题,又有实施中的可操作性问题。所以,在监控体系构建与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员质量监控意识。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涉及到学校中很多管理部门、绝大部分教师和一届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直接受他们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能够正确认识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全员质量监控意识,全校上下统一思想,为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质量监控正常运作。要使质量监控正常运作和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建立质量监控的评价标准,可以使质量监控能有的放矢;建立奖励机制有助于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和管理队伍各方面积极性。另外,要优化质量监控环节,提高监控的自动化程度,就必须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现代高科技在监控中的作用,使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方便快捷,真正成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保障体系。

(三)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不断优化质量监控体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的目的是保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教学任务,实现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目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不是对教学人员的监控,而是对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行为的监控。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全员质量意识的提升。同时,应该随时掌握质量监控的实施过程,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

(四)分阶段实施,实现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质量监控体系应能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做到事先监控准备过程,事中监控实施过程,事后监控整改过程,然后进入下一循环的监控过程,形成长效管理。

总之,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中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实现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程质量监控和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毕业生设计(论文)的质量。全国各类高校的管理者应该进行深入、持续的创新,不断优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以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参考文献 

1.徐静年,潘小帆.走高校可持续发展之路——对高校扩招与教学质量的思考[J].中国教育研究论丛,2005;3~4

信用监管论文篇(8)

1.信息失真――会计博弈产生之根源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可以引用一个经典的会计博弈模型来概括:会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囚徒困境”模型。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做帐(合法)、弄虚作假(违法)。此博弈模型如下表所示:

可见,如果乙如实做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3个利益单位(5-2=3);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1.5个利益单位(3-1.5=1.5)。无论乙作不作假,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从个人理性出发,必然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乙也同样如此。结果大多数企业“不造(假)白不造”,弄虚作假泛滥成灾,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选择。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舞弊行为的发生是舞弊者的理性选择。

1.1“信息失真”的内涵

信息失真亦可称信息不对称,是财务会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信息经济学认为,在商业交易中有一些人比他人具有信息优势,当发生这种情况时,一般认为该经济机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它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逆向选择”,例如,投资者可能不了解将要上市的公司的质量;股东们可能不了解所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真实能力等。在这些情况下,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一些人掌握了另外一些人所没有的信息。第二种是“道德风险”,例如,经营管理者可能会以牺牲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股东们谋福利或者牺牲股东的利益为自己谋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就是商业交易中的一些人不能观察到另外一些人采取的可能会影响各方利益的行为。

1.2会计博弈的产生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非常广泛,包括投资者、政府、债权人、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博弈论的假定是每个参与人都是为了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由于市场中买卖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平衡的,在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便会利用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处于劣势的一方则会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更多的信息以便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在信息的搜寻和利用过程中,每个参与者所采用的行动方案不仅要考虑自然状态随机性所带来的所有不确定性,还要慎重考虑其他参与人的决策。这样,会计博弈应运而生。

2.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博弈的基本假设

2.1博弈论分析的基本假设

博弈论的基本假设有两个:一是强调个人理性,假设当事人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他所面临的局势,即他必须而且能够充分考虑到对弈者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及其可能影响,能够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二是假设对弈者最大化自己的目标函数,能够选择使其效益最大化的策略。

从社会生活的实际看,博弈论的这种假设是非常现实和合理的。因为在各种情形中,各个行为主体或当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或目标函数,都面临着选择问题,客观上要求他们选择自身的最佳策略。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冲突与一致往往具有普遍性,因此几乎所有的参与人之间的互动决策问题都可以纳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博弈论把现实世界中不同参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行为关系进行抽象,概括为不同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一致,进而通过构建经济行为模型,来研究不同参与人的策略选择问题,使分析更加准确。博弈论分析强调不同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即某一方的收益或效用函数不仅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对手的选择;同时博弈论把信息的不完全性作为基本前提之一。这就使得博弈论所研究的问题和所提示的结论与现实非常接近,具有真实性。博弈论研究在一定的信息结构下,什么是可能的均衡结果,没有政治和道德的含义,它只是一个分析工具,博弈分析的结果告诉人们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均衡结果将被引向何方。

2.2会计监督博弈的基本假设

第一,假设会计监督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包括监管部门和企业。双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收益或支付。

第二,监管部门有责任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如进行审计或其它措施)。监督部门的纯策略为检查(监督)或不检查(不监督)。

第三,企业有作假帐的动机或内在要求,企业的纯策略是选择作假账或不作假账。为使 博弈模型更符合实际。进一步假设:

(1)企业作假账所得收益为a(a0),如偷漏税款等。企业不作假账时所得收益为0。

(2)企业如果作假账,被查出后将被处罚f(f>0)。

(3)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为c(c0),是指监管部门计划并实施了监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且一旦发现间题还要继续追查等。监管部门如果不监督则不花费成本。

(4)如果企业作假账,而监管部门不对其进行监督,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人举报或案发牵连,使企业作假被曝光(但这时尚未核实和对企业实施处罚),这时监管部门将被追究责任,被处罚d(d0);二是无人举报,企业作假不被发现,则监管部门无得也无失。

(5)企业作假账时,监管部门虽然进行了监督,但由于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执业环境等原因,没有发现问题,则企业得到作假收益,监管部门发生监督成本。

3.博弈模型与分析

3.1博弈模型

根据上述假设,监督博弈的博弈矩阵表示如下:

表2中圆括号中的数字含义:第一个数字为企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监管部门的收益。该博弈显然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也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假设该博弈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我们可以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此,我们做出接近于实际的假设:即企业作假账与否、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与否、监管部门监督时能否发现问题、是否有人举报等都是不确定的。

具体假设是:假设企业作假账的概率为p,不作假账的概率为1-p;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为q,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q;监管部门监督时发现问题的概率为r,没能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r;监管部门不监督时有人举报的概率为w,没有人举报的概率为1-w。

这时,监管部门的预期收益为:

?仔1= q・{r・[p・(f-c)+(1-p)・(-c)]+(1-r)・[p・(-c)+(1-p)・(-c)]}

+(1-q)・{w・[p・(-d)+(1-p)・0]+(1-w)・[p・0+(1-p)・0]}

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仔2= p・{q・[r・(-f)+(1-r)・a]+(1-q)・[w・a+(1-w)・a]}

+(1-p)・{q・[r・0+ (1-r)・0]+(1-q)・[w・0+(1-w)・0]}

监管部门和企业预期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0和 =0

于是,可得该监督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p* = c/(rf+wd) 和 q* = a/[r(f+a)]

即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为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企业以p*的概率选择作假,而监管部门以q*的概率选择监督。

3.2基本分析和结论

从上述分析和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中,我们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l) 对于企业而言,加大对企业作假账的惩罚f,则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将降低;如果减小对企业作假的惩罚f,则企业作假的概率会加大。惩罚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

企业作假账时,增大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企业作假的概率r时,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会降低。相反,如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间题的概率r下降,如监管水平不高、执业环境差、职业道德水平差等,作假账的概率p就会上升。

即使监管部门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企业作假账时被举报的概率w增大,则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将会降低。这意味着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对企业作假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若加重对监管部门的惩罚d,使其有压力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则企业作假的概率p会下降。也就是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会降低企业作假的概率。

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c(或不监督时的节约成本)增大时,会使企业作假的概率p上升,因为此时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加大对企业作假的惩罚力度f,将使监管部门监督的概率q降低,从而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1-q增大,因为此时监管部门可能会偷懒或搭便车。企业作假时所得到的收益a越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q越大,因为此时企业作假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作假水平也可能更高,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更重大。

监管部门增大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作假的概率r(即r增大),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概率1-q就会增大,这是由于监督水平提高和威摄作用,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会降低,使监管部门不必经常去监督。

4.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使会计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的制度建设,这对企业的会计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博弈论角度看,制度安排就是博弈的规则,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对策行为,就产生相应的均衡结果。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结果,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不断进行的“动态博弈中”不断演进、完善,最后达到一种新的均衡。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进行的是一个动态博弈,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不断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制度”比博弈本身更重要。

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加强我国企业的会计监管,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完善关于企业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在《会计法》中明确并理顺有关会计监督的条款。

(2)改变我国目前对企业多头监管的模式,对企业的会计监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执行和完成。同时,加强对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惩罚。通过制度安排,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

(3)成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外、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处罚的机构。

(4)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加强和完善市场制度建设,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 徐虹.会计信息质量的产权博弈分析――基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均衡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2008(7).

[4] 黎筠.企业会计作假账的博弈机理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0).

[5] 温章林.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的博弈论分析[J].当代经济,2010(3).

[6] 周健.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欺诈行为的监管研究――引入第三方博弈的囚犯困境模型及应用[J].当代经济管理,2007(10).

信用监管论文篇(9)

一、引言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系统是经济信息系统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己经逐步走上了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轨道。但最近几年来资本市场所暴露出的问题,都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探讨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生成机理以及如何进一步强化证券信息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

二、文献综述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凯恩斯、斯蒂格勒、植草益、丹尼尔.F.史普博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监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公共利益论、寻租论、经济监管论和程序论等各种不同的监管理论观点。泰勒和特利(PeterTaylor&StuartTurley,1986)就政府会计监管目标、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法律框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经济后果等方面,对监管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瓦茨和齐默尔曼(RossL.Watts&JeroldL.Zimmerman,1986)从有效性市场假设的角度评述了早期的信息披露监管观点,阐述了市场失灵、监管成本、股价效应以及监管目的等问题;沃克(HarryI.Wolk,1997)分析了会计监管的经济学原理;迈克林(StuartMcleay,1999)展示了监管体系的复杂框架,从欧共体区域角度探讨了政府在推动会计协调中的作用等。

在国内方面,江川(1997)研究了有关利益关系人及其动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庄丹(1999)、陈国辉和李长群(2000)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政府会计监管的必要性;薛祖云(1999)从经济学视角构建了一个分析会计信息监管的理论框架,包括会计信息供求关系、会计监管主体行为、监管性质和过程等问题;刘峰和林斌(2000)、谢德仁(2001)研究了政府监管对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促进和影响;葛家澍、黄世忠(2002)从对安然事件得分析入手对美国的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反思;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2002)以博弈论为基础,分析了会计监管的模式及其效率,并搭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夏冬临(2002)分析了美国的会计监管实践模式和会计监管的成本效益,等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失灵

造成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本身问题,如权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等。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管形同虚设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相当薄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担负起监管的角色。

(三)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不力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现行会计监管是政府主导型会计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通过法律授权担当了监管的行政职责。监管政策的建设过程与会计改革的过程同步,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转轨经济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混乱的情况,再加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等,使得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缺乏有效需求。由于参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利益驱动不足、知识积累不够,利益相关者对监管政策的制定持“理智的冷漠态度”,会计监管政策制定更多地是一个“理性计算的过程”。新晨

四、对策与思考

第一,建立“开放式会计监管”理论开放式会计监管。就是在政府主导的立法型监管中,增加民间监管主体的参与,在政府对会计失灵的干预中,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自发需求,来贯彻政府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审计制度。

第三,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会计监管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论文篇(10)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信用监管论文篇(11)

会计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会计监控和会计管制。会计监控也就是内部的会计监管,指的是会计对组织内部经济活动的监控,会计管制也就是外部的会计监管,指的是政府或社会对组织内部会计工作的管制。在现阶段,无论是我国的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都存在忽视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缺乏效率,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存在政府失灵问题。监管者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者不可能知道真实、确定的社会福利函数,这样就可能出现过度监管。有学者认为政府监管的效率是有限度且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所做的某些制度安排排斥真实的会计信息,政府作为特殊的利益主体,其逐利行为纵容失真会计信息的生产,进而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也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对于投资者来说,囿于交易控制手段的有限和信息不对称,除了在卖出股票或受损失时进行必要的投诉之外,没有其他的主动监管措施。同时,由于市场的非强式有效,即使是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不足以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如果上市公司出现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甚至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只能是“用脚投票”来表示不满。

(二)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督缺乏有效途径。外部舆论监管是会计监管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缺少行之有效的途径。现有的外部舆论监管主要是媒体监管,但媒体监管没有法律依据,且很难保证其监管质量。更重要的一点是媒体监管只是媒体引导的舆论监管,广大社会公众并不能广泛参与,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广大外部利益相关者都能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管途径。

(三)内部监督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组织内部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等。一般来说,在现代内部控制理论和公司治理制度下,正是审计委员会充当了阻止和发现财务欺诈的先头部队,但就我国而言,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才刚刚起步,其内部监管作用还没有得到重视。另外,理论上讲,内部审计部门是处于掐断会计违规问题幼芽最佳的位置,因为内审人员不像外部审计师,他们全职在公司工作,对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信息有准确的把握,按理说他们的监管效果是最好的,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制于单位,原本应该能够担负起会计监管职责的角色,可迫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许多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和公司管理层的合谋,或者因为他们的工作胜任能力不够,最终都使内部会计监管流于形式。尽管这几年我国相关部门就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控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效果并不理想。经调查,在巨额财务欺诈浮出水面的地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正介于不起作用和根本不存在之间。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模式的理论依据

(一)二者的目标相同,都是达到公平和效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和效率。公平是指恰当、公平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效率是指有效配置和培育资源。企业不是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企业的目标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应该按自己的出资额(既包括货币资本又包括人力资本)平等的分享收益,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会计监管的目的之一是政府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去损害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体现公平原则;会计监管的目的之二是纠正市场失灵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不经济或无效率,以保证市场的相对有效,这体现效率原则。所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会计监管理论最终目标相同,存在内在一致性,这是建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二)二者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都强调合作。会计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需要政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计;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等等。单靠一方的力量要达到监管的目的是不可能的。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也是合作,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利益相关者共同出资组成公司,公司是各方利益的集合体,各方按出资额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治理公司,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各方利益。

(三)会计监管的创建与废除,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会计监管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竞争的先天缺陷――单一个体利益膨胀导致整体利益无法达到最优,而建立的一种让利益各方进行有效博弈的制度,从而平衡和协调利益不平等的现状。博弈的结果要看各方地位的大小与谈判能力,最终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三、构建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模式

(一)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会计准则是会计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提供一种机制,以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分布,尽量减少经济后果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对称的收益或损失,增进公平性,缓和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基于顾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的,要求准则制定机构具有独立性、制定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制定程序充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然而,我国现有的准则制定机制并没有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待完善。

1、我国的会计准则由代表政府的财政部来制定,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国情,大部分企业是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政府就身兼规范者和使用者双重角色。这对于建立公平的会计准则是不利的,再加上政府作为准则制定者,过分地从其作为国家管理者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上进行考虑,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很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权益。所以准则制定机构应适当关注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多听听来自基层企业界人士的呼声,适当安排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代表参与准则制定过程。

2、从会计准则起草看,会计准则起草人所起草的研究报告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咨询专家组提供的比较研究报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不便于社会公众更为有效地参与会计准则的讨论。在征求意见稿后,通过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各地区、各部门的书面意见,但实质上由于会计准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够稳定,征询意见下达和上传过程中要经过诸多环节,并由此造成了对相关信息的时滞和扭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参与会计准则讨论的积极性。所以要想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的制定。建立更加公开化的征求意见制度,尽量减少环节设置,提高效率。应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更多的会计准则方面的相关知识,以便公众结合其所处环境,更好地理解准则及其相应的利害关系,增强参与的积极性。

(二)广大外部利益相关者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应该是外部监管的一部分,是广泛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制定、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讨论热点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舆论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舆论监督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说外部利益相关者如何进行舆论监督问题没有解决,公众意见无法向上传达,使得舆论监督伦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