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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8-22 21:36:36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1)

尽管我国已经有诸多的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意义、性质及与传统教学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别认识仍然不够清晰,导致各大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误认为主要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掩盖了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此外,有些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误解,在自身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知识“恶补”,以弥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而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弥补传统单一知识教学的缺陷。故试图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弥补知识缺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重大误解,且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来看,对提升法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课程单一

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学生以律师诉讼业务实践为依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案件等活动。这种课程设置,缺乏法官、检察官的参与指导,课程内容过于单一,也很少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选择多样性的实践课程。此外,一些高校过于强调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将课程仅设置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缺乏必要的课堂讲解、讨论、总结和反思,明显违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中的相关指导性要求,学生的职业技能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和案源难以保障

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极少数高校可以获得如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来源于本校的支撑。但实际上,由于整体上国家对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经费有限,再加上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办案经费紧张,有些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讯、打印等基本费用都是教师和学生处理的。这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挫伤了教师和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难以接触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单纯依靠指导老师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相关法律也未规定在校法学学生具备“准律师”的身份,导致学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出现尴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许其出庭,或公安、检察院拒绝其会见、阅卷等现象。此外,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和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案源,加上当事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不信任,导致学生能实际参与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二、完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对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对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对其认识,防止偏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既要注意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又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高校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时,应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之上,注意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差别,注重学生对案件的参与和实践,但同时也要注意对课程的总结、反思和强化对学生的指导。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让学生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将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过程,故应充分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之上,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对诊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前,应加强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学生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时也要注重对其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因此,应注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养,以更好地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量受指导教师、经费和案源的影响较大,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等因素,应设置为选修课,适当控制人数,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在指导教师的配备方面,可以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等作为指导老师,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总结部分;另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参与的案件作个别指导。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此外,还应兼顾案例教学法、传统的理论讲授等,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扩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

基本的经费保障是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应坚持“内挖外引”。“内挖”是指,一方面整合法学院系的教学资源为诊所法律教育服务,如办公场所、教师配备、实践活动等,将司法实践课程和实践活动整合到诊所法律教育中以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积极争取法律人才培养经费,通过相关课题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支持,还可通过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中获得资金支持,如高校的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支持等。“外引”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要坚持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学院系师生的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法学院系教师可以通过法律讲座或业务培训获得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校友会或社会捐赠等获得一定的教育资金,还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法律援助,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等。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2)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之所以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其特点在于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比较

1.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对比

(1)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优势

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主要关注如何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有效运用于法律实践。这种模式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对社会的有用性,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首位。它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即民主价值、正义价值和个人价值,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

首先,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形式具有多样性。

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两类,形成了一种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教育现状,培养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

其次,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教学途径的优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教学途径主要有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法。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律信仰。课堂讨论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具有思辨能力的法律人才。此外,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实践途径主要有教学实习和模拟法庭两种。教学实习,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加深理论认识。模拟法庭,不同角色的切身体验,帮助学生真正明晰法庭之中的程序和特点。

2.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对比

(1)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缺陷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教学效果的局限性、学生积极性发挥得不充分、教学模式自身道德的负面性这三个方面。在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以上的问题,是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们面临的重要挑战。

(2)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

首先,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目标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现状日渐疏离。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依法治国目标的追求,要求中国法学教育必须在学生的培养问题上,不仅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且更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然而,目前为止这种实践能力却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所欠缺的。

其次,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的课程设置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主要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很少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使学生加深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并由此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再次,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方法通常为缺乏学生参与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实质性的课堂讨论和辩论较少。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就学生而言,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结合

(一)课程设置上的结合

在保留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应当将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纳入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当中。

首先,在整个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上,诊所式法学教学可以与法律基础课程并行开设。例如我们在开设民法课时可以开设民事法律诊所,用两种方法同时教授一门课程,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来巩固理论。

其次,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必须有必要的学分作为其评价标准。这一评价标准的的适用前提是要求所有学生均参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而言,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评价原则是: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在进行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评价时,我们可以将上述的评价原则转化为学分制,以学生获得以上几项评价内容的总学分多少来评判其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的学习情况。

(二)教学方法上的融合

保留课堂讲授法的同时推行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育方法等,丰富教学手段。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3)

2进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做法

(1)结合成人学习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资源,试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试点开设课程首先以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内容为主。目的是让学生学习相关知识以后能深入到本职工作中或者法律实习岗位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2)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与教学计划的修改结合起来,将诊所式法学教育贯穿到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中。结合开放教育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对法学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在加强法律基础教育的同时,强化增加本学科课程的素质。(3)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在重视系统讲授法的同时,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4)加强实践教学,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把诊所式法律课程与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学生小组学习、BBS讨论,及实地模拟课堂,并开展法庭论辩赛,模拟审判等方式进行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围绕实践环节展开实践教学。并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5)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的资源,建立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台。

3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策略

(1)设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组成诊所法律教师团队,负责提出课程设计方案。设置出一系列的实践性法律课程。有必修实践性课程、选修实践性课程,校内实践性课程、校外实践性课程。(2)开设法学实践教学中心,设立相应的平台以便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聘请在法律实务部门活跃的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来学校举办法律讲座,或者不定期地进入课堂讲解典型案例,让学生通过律师、检察官、法官来了解社会、了解自己今后将从事的职业,为其自己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心理上和能力上的基础。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4)

“诊所式教学”思想源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而“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词,又叫“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一、“诊所式教学”的含义与起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在中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课程还是财经法规课程都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这门课程与财会类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息息相关,比如最实际的即为: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等资格的获取都要通过该课程的考试。但是,针对目前我校财会类专业学生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大家都认为迫切需要用教学改革来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

本文所指的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诊所式教学”是,在教学的过程中由教师引导与辅助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探索与分析,来提升学生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在整个过程中,要突出和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具体实施环节

首先,任课教师做充分的课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教师收集与课程有关的真实案例,并总结和案例相关的知识点,以备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来进行分析。这里必须是真实的案例,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隐藏着很多不可预测的复杂的信息。

其次,教学的主体过程。具体来讲,教学过程主要有两个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由教师将课前所筛选出来的案例抛出,给出学生熟悉案例的时间。随后,教师对学生提问,所提的问题要紧扣本节课程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在提问时,当学生回答出上一个问题之后,教师要不断的提出问题,不断地追问,提出各种可能性,去尽可能的引导学生来自主的思考和发现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案例材料以及理论知识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一环节的引导与辅助学习,不断的启发学生自己动脑思考,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这一环节也在无形中促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与锻炼。第二个环节,教师对这个环节进行总结发言。在前一个环节中,学生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回答一个又一个层层深入的问题,在整个过程中,未必所有的学生对关键问题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解,在一节课程的最后,教师要提纲挈领的对本节内容的知识进行梳理,使学生对整节课的内容理解与升华。

第三、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适当的穿插其他的教学方式,比如“个案分析教学法”,教师除过上述主要的教学案例的选择之外多准备一些真实的小案例,分配给学生或者由学生自己选择,由学生自己分析并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最佳方案,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仍旧需要教师的引导;再比如“模拟教学方法”,主要由学生对真实的案例进行角色扮演,未参与角色的学生在旁观察、评价,并通过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分析优劣。

三、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教学运行的障碍及解决

目前,“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全面运行到参与教师所任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严重阻碍本教学模式的进一步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评价方式与学校整体的教学评价模式之间的冲突。目前我校针对学生采取的评价方式主要的通过纸质考试的形式来进行,但是,真正的有效的诊所课程在结束时不建议采用考试的方式以及用考试成绩论优劣。而学校目前的这种评价方式不能有效的判别学生掌握知识点的程度,因此,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形成新的评价体系。建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参与度以及理解度进行日常教学评价。

2.缺少案源保证。稳定的案源是保证诊所式教学持续正常开展的保证,但,除过国家公检法机关定期向外公布的典型的少量案例之外,教师并不能保证获得更多的大量的案源,这也会阻碍学生进一步的去分析实例。建议,由学校牵头,与校外实训基地(如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这样能为学校教学提供充足稳定的案源,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3.教学时间的限制。高职学生的学制一般是三年,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出去预留出的实习时间之外,在校学习不足三年,而学校给本门课程安排的课程只有54课时,远远不够学生参与各项教学活动。时间上的不足严重的影响的教学的进度与学生学习内容的总量。因为在教学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给学生在教授过程中就不能深入;反之,如果要深入教学与研究,势必会减少教学总量。因此,建议学校适当延长本门课程的教学课时。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5)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6-02

诊所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教育模式,其是一种由法学院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作为一种法学教育领域的全新探索模式,它逐渐被中国高等法律院校所认同,并先后有20多所大学开设了诊所教学基地。北方民族大学于2004年正式成立法律诊所,是宁夏第一所开设诊所教学的高校。我校法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已经有7年之久,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有效方式。但目前我校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教学主要以法律援助为平台,着重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和受益学生的范围十分有限。鉴于当前形势下法科学生的就业方向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能够更进一步拓宽学生的就业范围,培养锻炼其法学研究及政策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法学教育中探索出一条旨在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实践教学模式的新路径,对深化我校实践教学改革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自2006年起,全国高校中陆续有5所大学开设了“立法诊所课程”,其教学模式及实践运作方式各有特点。因此,大学本科教学中开展“地方立法诊所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尚处于探索阶段,即没有现成的课程教材,也没有可资借鉴的成熟教学经验。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于2011年5月成功获批校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模式探研”,并开设了地方立法诊所课程。自我校开展地方立法诊所课程以来,实践表明,这种极具立法实践特色的教学方式不仅推动了我校实践教学改革的进程,并且为推动我校法科学生的法学素质教育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有益尝试。本文以北方民族大学为例,试图通过“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课程概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教学要素进行客观分析,以期能有效地促进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模式不断创新发展。

一、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概况

作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的一门实践类选修课,立法诊所课程拥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法律诊所教室),以满足诊所教学活动的需要。本项目课程于2011年3月正式开课,每学期开设一期,一学年两期。每期从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员30名左右。项目课程的教学团队由三名专职指导教师(其中一人为课程负责人)及一名兼职指导教师(由立法、执法部门的资深专家担任)组成,他们共同承担立法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和课外项目指导。

(一)教学大纲

在大学本科教学中开展“地方立法诊所教学”在国内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固定统一的教材,也没有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尤为重要。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主要根据银川市立法计划内容制定的。从特点上讲,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大纲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教学目标

地方立法诊所课程作为北方民族大学教学改革重点项目课程,其教学目标在于组织学生为银川市人大拟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供立法草案建议稿,同时有助于激发学生参与立法的热情,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及法律实践能力,协助学生养成一种经验学习的习惯或能力,使其能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的途径、办法,从实际经验中掌握技能。

(三)教学内容

2011学年度,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依据银川市人大201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学生就以下立法项目开展社会调查、研习讨论和制定法规案建议稿的教学活动:1、《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2、《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4、《银川市非法小广告治理办法》;5、《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6、《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月牙湖胡杨林保护的决定》;7、《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9、《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0、《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11、《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2、《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上述教学内容在教学活动中,主要是通过以下教学环节组织安排的:首先,课程主讲人就所要援助的相关立法项目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要点阐释,或聘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职能部门的资深专家以专题讲座的形式介绍相关项目的立法执法现状、主要内容等问题;其次,课程主讲人为学生推荐所要讨论的立法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学习研究法律法规的体系、内容,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调研活动,形成文字性的立法建议稿,为下一次的课堂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再次,课程主讲人在讨论课中,有效合理地组织学生围绕法规案建议稿进行个人发言(包括小组代表发言,其他小组成员补充发言方式)、相互辩论、交叉评论等教学活动,并对本次课堂内容进行最终的点评;最后,课程指导老师根据学生们讨论修正后的建议稿,最终形成统一完善的立法案建议稿。

(四)教学方法

诊所法律教学是一门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在课堂上往往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因而,相对于传统教学来说,诊所法律教学内容就更加充实而丰富,课堂教学也更加轻松。具体而言,地方立法诊所课程主要是采取学生讨论、互相评论、教师引导、社会调查等方式。总体上是以学生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教学方式,完全不同于教师讲课,学生听课的单一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对教师、对学生都是一种新的挑战。因此,地方立法诊所课程对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无疑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五)教学效果

尽管地方立法诊所课程自开课至今仅开展了两期课程,但从学生的选课热情,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以及课堂氛围、课堂效果来看,都充分反映了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在师生之间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二、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特点

(一)教学目标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密切结合

法学教育不仅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传授和学术能力的培养,而且还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立法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提倡法律职业者的技能、职业素质的培养与法律职业道德有机结合,并将法律职业、法律服务专业化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应该讲,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能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

(二)教学内容丰富,教学素材来源于立法活动,又直接服务于立法实践

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素材直接来源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一般涉及本地方的经济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卫生管理、社会事务等领域,这就决定了课程教学内容很丰富,针对性强。教师通过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方式,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法律法规,最终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教学成果直接服务于立法实践。

(三)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突出师生间的互动性,有效促使学生角色的转化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通常有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模拟案件训练法、个案分析等等。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实际,我们在课堂教学方面,主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在实践教学方面,主要采用社会调查法、小组学习法等,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社会调查去收集立法信息,检索研习有关法律法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促使学生角色的转变,实现教学相长的目的。

(四)教学效果突出,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尽管地方立法诊所课程教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其丰富的教学内容、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轻松的课堂教学,广受学生们的好评。结合学生们的反馈意见,诊所学生通过研习立法草案,不仅有助于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更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调查事实、研究法律、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通过立法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使学生在学习中培养创新性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未来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的要求。

三、地方立法诊所课程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诊所课程教学方案已初步建立,有待完善与细化

目前,地方立法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案已经初步构建,主要包括教学大纲、课堂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学生成绩评定考核表等。由于本课程尚处于教学模式探索阶段,课程的教学体系框架已初步构建,但涉及的相关教学文件、操作性教学规则还有待在教学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因此,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立法诊所课程,教学方案的构建不仅要全面完整,更要体现其操作性及实践性的特点。

(二)诊所课程教学设计不够全面,需要深化与细化

由于地方立法诊所课程大纲涉及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教师针对如此丰富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设计方面还不够精细。本课程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这就需要教师针对不同的教学计划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考评方式等教学要素),并将其深化、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

(三)诊所课程教学方法运用的不够充分,需要师生的协力合作

正如前文所述,本课程的教学方法除了包括传统的理论讲授外,还综合运用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社会调查法、小组学习法等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证明了,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师生间的教学互动,有也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及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也发现,在具体的教学环节中,相关教学方法的运用往往会受课时或其他教学要素的影响而不能充分开展。因此,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不仅需要教师对教学内容能够适度把握,还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才能使得这些教学方法发挥其应有的促进教学效果的作用。

(四)诊所课程教学经费不充足,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

地方立法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实践类课程,就决定了教学实践活动在课程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例如,课程所涉及的实务性的知识需要我们聘请有关实务部门的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进行立法信息的社会调查活动;教师为收集翔实的教学材料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这些实践教学活动都需要相应的经费给予经济保障。总之,诊所课程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学校充足的课程经费支持。

地方立法诊所课程作为我校教学改革的重点项目课程,是我校法律专业教学改革重要的里程碑。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式是与现代的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相契合的,继续实践、探讨立法诊所教学模式,对于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7)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即教师和学生)围绕知识的传授和吸收,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案例教学之目的在于通过讲述生动、活泼的案例,使相关的理论问题得以形象化阐释。[2]让学生在聆听故事化的情节之中,将理论问题与现实生活对号入座。从而达到深入浅出、言之有物的教学效果。最终使学生更深刻、更准确的理解与掌握所讲授的理论内容。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涉及到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社会经济变化多端,法律案例千姿百态,民商事案例有简有繁,法律关系少仅单独一条,多则错综复杂。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第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例如,在讲授《合同法》“要约与承诺”问题时学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通过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学生兴趣大增,思维极易调动。第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第四,多样性。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学界探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就民商事案例而言,王泽鉴教授倡导“请求权基础说”,王利明教授又提出“法律关系分析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前者重法律关系之“面”,后者重法律权利之“线”,都具有解析案例的实效。

2.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

(1)讨论式的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可以尝试这样进行:将一堂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原则等,包括介绍同一问题和各学派不同主张及理由,这阶段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2)多媒体式的案例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的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时,一般是通过两种方法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学生的,即教师口述或者书面文字,由于受到叙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传递给学生的案件信息一般都是“去伪存真”过的,条理清晰,案情明了,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这种案件便于学生分析和教学。但是,这种情形与现实脱节过大,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能力。多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传统的口述案例变为生动直观的多媒体影像,使学生更加身临其境地体验案件的真实状况,培养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将复杂的案例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还可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增强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比如,《今日说法》中的案件录像,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真实、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接近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立体式的信息。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进行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现代式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非常有益,对于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

(3)直观图解式案例教学方式。在大学的考试或司法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由此,直观图解案例的教学方法,即便于简明地展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可对学生进行解题练习。在具体的操作上,应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凸显案件的争点所在,并便于学生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看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表格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最好应实行小班授课制。

二、辩论式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方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而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教师、学生就某一单元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具体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教学思维过程。

(一)导读阶段

在每一章教学内容上课前,教师引导学生有目的地阅读一些书籍,查找相关的信息、资料等。首先,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资料发给学生。列出多层次的书单,让学生大量阅读书籍(包括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吸收各种信息。教师可以提供相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鼓励学生利用先进的法律文献检索方法主动去查阅更多的相关资料、信息。指导学生正确地检索并阅读已有的科研成果资料,为课堂的研讨、辩论作好充分的准备。它不同于一般的课前预习,它要求学生大量阅读相关书目,主动查找相关信息,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

(二)课堂提问与辩论的阶段

此为关键环节,以问题为纽带,学生主动参与研讨、辩论。在教学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1)在课前学生对教学内容基本知识、信息己初步了解、掌握的基础上,由教师提出实质性问题,要求学生回答、研讨,并随着讨论的展开,不断地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或假设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串联起所读、所学的各方面知识;(2)在课前学生对教学内容基本知识、信息己初步了解、掌握的基础上,由学生提出实质性的问题,要求教师答辩、分析。其间学生们可以根据教师的思路、观点不断地提出实践性或假设性的问题,让教师展现出其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新的思维方式,学生从中得到启发,获得真知;(3)通常,在教学过程中最经常运用的是师生互相提问、互为辩论的方式。不仅提问与辩论交错进行,而且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提问、辩论也交错进行,形成热烈的学术氛围,在互相的交锋与碰撞中闪烁出智慧与理性的火花。

(三)学结阶段

教师可以作业或小论文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要求,达到训练和培养学生主动动手、动脑进行书面总结的习惯与能力之目的。学生交上作业或小论文之后,教师应详细阅读,针对总结中发现的问题或学生仍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指导性的分析、论证。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使民法的教学不再只是对一些民商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通过资料的准备,“问”与“辩”的交锋,结论的总结,它可引导学生高度关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和实践的能力。

三、法律诊所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校诊所教育的模式。[3]在医学校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培养学员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学员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awyer),从而培养学员的DIY(Doityourself)能力。

(一)法律诊所教学

国内多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这些学校在开设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基本上都采用了“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却各有特色。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所称法律诊所教学,指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及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的形式

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采取提问式、对谈式、互动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5]还可以积极的采取网上讨论、网上法庭、网上诊所等形式,充分利用网络的技术资源。但总的来说,主要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种情形(见图表)。课堂内的形式具体包括了以下方法:(1)讲演式教学法;(2)问题讨论;(3)案例讨论;(4)示范(包括学习律师的案件和指导人的角色示范);(5)体验角色的(包括真实客户和虚拟客户)。课堂外,除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等在内的实践教学基地外,应建立网上模拟法庭或网上法律诊所。[6]在这样的诊所里,学员不会像法官式思维即理性地进行价值的评断,而是从每个细节出发,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培养学生用律师式思维去考虑个案的最佳解决方案。

(三)课堂上法律诊所的操作

1.课程准备

通过上辅导课和司法模拟训练课等形式,给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传授基本的民商法律技能。精心设计民事案例和需要讨论的关键论点,预先想到学生在课堂上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教师要注意学习新知识、新法律,如已生效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跟踪民商法领域的新动向。

2.接受委托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学生明确各自任务后,着手准备工作,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思考;教师应指导学生深刻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和人的心态;“律师”应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每一个细节问题,不放过任何细微环节,寻找有利于委托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办理案件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8)

一、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因而在课程设置方面,学生首先应当学习的是基础理论课,如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其次应当学习专业基础课,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课程;专业核心课是教学的重点。同时,上述课程的教学,基本上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员然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也有毕业实习环节,但由于疏于管理,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教学作用。为此,这种课程设置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在进行法学理论教学时,几乎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少的实践课程不但不利于学生们消化所学的法学知识,而且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要让学生尽快消化所学法律知识,让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就应该改革传统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把法律职业化教育置于教育目标的首位。并在此基础上,将诊所法律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之中。因此,教育界要支持诊所法律教育,除了更新教育目标以外,还应当具体的从课程设置着手,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让学生拥有更多的实践课程和实践机会。

二、教学方法方面

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记,这种讲座式教学方式(或称课堂讲授法)仍然是我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教师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大量知识,并能合理有效掌握课程进度。缺点也很明显,即给学生灌输知识,限制了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而法律诊所教育强调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践,同样要避免老师在这个过程中搞“一言堂”。因为对于学生来说法律实践仍然是陌生的,需要老师大量的指导,所以这个时候老师要注重让学生自由发挥和独立思考,明确自己的指导地位。如果不注意这个方面,可能又会出现和传统法学教育一样的让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形,这样法律诊所教育就不能实现改革法学教育方式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法律诊所教育相配套的学生评价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像原来一样用试卷的分数去评判,这就需要学院的老师设计一种多角度的成绩评判方式,即能对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表现做一个客观总结,也能激励学生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同样也要对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工作量做一个合理的评估。

三、师资力量方面

我国法学院的老师基本是由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中产生的,而且一些有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老师都是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或从事法学课题研究的。一定程度上这会与社会的法律实践有些脱节,而受传统教学思维的影响,他们也难以理解社会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难以适应法律诊所教育高强度的实践教学。这就需要法学院在建设法律诊所课程时引进一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类的有具体法律执业经验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果在引进这方面的人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可以考虑请在职的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客座讲座,也是给学生一个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而从事具体教学工作的老师除了自身要有实践经验外,更应有责任心和精力投入到繁琐艰巨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四、毕业实习制度方面

毕业实习是我国法学院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具体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以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然而,日前的毕业实习制度却呈每况愈下之势,显得十分的不规范。法学院学生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培养下,实践能力是十分低下的。虽然会一些基本的法学理论,掌握了常见的法律条文,但在信息时代下这些书本上的知识的作用很低了。而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单位一般都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工作第一线的重要单位,往往希望来到岗位上的人员能迅速适应工作的需要。很明显传统的法学院的学生离这样的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基本不能胜任任何实际具体的工作。因此,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学生,更多的是倾向于将他们当作缓解工作压力的助手,通常做些琐碎的杂务工作,很难得到操作具体业务的机会。因此对学生毕业实习的疏于指导和监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削弱了毕业实习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教学价值。可以说,传统的实习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法律诊所教育则不同,通过重视在实践中让学生体验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亲身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也能很快胜任实习单位的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能改变实习单位对法学院学生的传统的看法。假使各法学院在组织教学活动的同时,融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必然会取得教学上的重大突破。因此,全面改革法学院毕业实习制度,吸取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契机。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9)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8-0004-02

自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以来,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方面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即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如何问题,需要我们给予客观的评价与衡量,以认识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成效,并研究解决如何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问题,以促使诊所法律教育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一、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目标与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1960年后的美国,仿效医学院校学生在医疗诊所实习方式进行实践教学的做法,以法律诊所的形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高校2000年后,开始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法律诊所、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中,以学生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件为素材,进行讨论交流,培养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诊所法律课程,与过去的法律案例教学相似。法律诊所,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地,可以为独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在法律诊所接触法律实务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事务。这与过去的法律学生的毕业实习相似。

我国引进并且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有20余年,有100多所各类法律院校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自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以来,在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方面,在法律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方面,究竟做得怎样,需要予以客观评价。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效果,特别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对过去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总结与评价,更在于发现未来诊所法律教育发展中应当注意解决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评价的重点是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情况。诊所法律教育的全面评价应当涉及诊所法律教育各个方面的内容,但重点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反映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都应当以实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因此,评价与衡量诊所法律教育实际的效果,也应当是实效性。实效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问题,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体现。与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对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能够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标志性成果。各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只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现,往往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特别是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是看得见的形象工程,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表象。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表象,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初期人们首先追求的,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应当是各种诊所教育活动的表象,而应当是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际效果。

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的评价工作,要注意客观、全面、公正。这样的评价,也是对法律专业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种考核。评价的结果,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教学人员,关系到相关的教学工作。更重要的是,评价的结果,关系到今后如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切实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学生的培养质量。评价,既是对以往诊所法律教学工作的衡量,有是以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基础。评价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评价,检查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利于今后改进诊所法律教育工作,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与方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在评价的主体方面,可以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在评价的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学生评价,是由经历了诊所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大学生来评价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评价应当包括所有已经上课的学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重点访谈的方式。学生问卷调查的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评价,可以作为综合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评价满分为100分,学生的评价可以为30分的权重。同行评价,是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同行评价的优点,是法律教育界的同行专家对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熟悉。同行评价的缺点是,同行法律专家对本领域的院校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同行评价的分值,在综合评价的总分中不应当过高,可以不超过30分。社会评价,是由曾经接受过诊所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司法管理机构以及公检法、法律服务部门对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情况的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评价,在具体开展中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与配合程度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难度。

在评价的对象以及内容方面,有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校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性评价。对学生的考评,是对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学生进行的评价,相当于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的结业考核[1]。评价方式与结果可以采用其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给予评价或者考核合格的学生确定的学分。由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学课程教学,其评价与考核方式可以不同于其他课程常用的笔试答卷方式,可以以平时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效果综合考评。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普遍开展了。由于各个院校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情况不相同,有的院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这样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就不是全体在册学生,而是部分学生,这样在考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教师的考评,是对从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的院校不多。考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是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上的实效性的基本保障。

在对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也可以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是把评价内容与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字化,即为定量评价;再根据数字反映的实践教学的情况得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评价结论,即定性评价。学生对法律实践教学情况的具体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学生的问卷评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学生网上评价的方式。学生的评价结果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学生评价的综合结果,可以按照百分制打分的方式得出评价的综合得分,也可以采用等级的方式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法律院校教师对诊所法律教学情况进行的同行评价,可以综合考察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过程、结果等项内容,可以在平时教学管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学年或者一学期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与评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任课教师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述职的方式先进行公开评议,再进行综合考评。各个方面的评价结果要确定合理的权重系数,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既是对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定期检查与考评,又是保障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实效性的一种措施,目的在于不断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活动,应当作为一种诊所法律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形成机制,坚持下来。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工作,需要进行制度建设,制定评价的规范与实施办法,作为开展诊所法律教师评价的依据。对教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结果,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与措施。通过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通过对任课教师的激励,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质量。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10)

法律诊所的名称是受到医科类学生毕业实习要去医院临床实践的启发,早期的实践者思考,法科学生是否也该有一个类似于医科的实践名称呢?于是就把法律实践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属于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环节中的实践性课程,它是一个舶来品,在2000年最先引入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等7所高校,这些学校先后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开展教学活动。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对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一次新的尝试和突破。他强调的学生实践参与性、法律职业伦理、实务技能训练等特点,受到了学生们的广泛欢迎。在从事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工作中,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实践课程,也是一门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独特的课程。从国家总体战略讲,我国近年来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力图激发大众的创业创新精神,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了推动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2015年10月中国传媒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文件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里,提到“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开展研讨式、启发式、参与式、案例式教学……”。作为教师,要想提高教学实效,树立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就必须让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激励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而要想最终达到这样的教学目的,就必须在教学内容上进行相应的调整设计,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不断探索。教师对诊所式教学方法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理解和运用上可能存在不同的模式,这些都不应该影响教师根据自己学校、专业的教学情况,自主确定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在诊所教学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案例研讨式教学法、角色模拟式教学法等都采用过。与此同时,在诊所课程几个教学单元中,如会见当事人、事实分析和评估(法律研究)、事实调查、调解、谈判,都不同程度存在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大量互动,这些互动对于教师来说,其实就是对学生模拟角色、对事实分析等活动的一种反馈。反馈式也是一种教学法,探讨该种教学方法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一、反馈式教学法在诊所教学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教学目的的要求,肯定会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并辅之于一定的教学手段来实现教学目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更是注重于教学方法的应用,重视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原因在于诊所课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环节课程,其教学目的不仅有法律知识方面的传授,但更为侧重的还是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训练。这种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首先就要求教师注重教学方法的使用,不能像一般的以灌输知识为主的讲授式方法,而是多种教学方法并用,注重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下面以一份教学单元的“大纲”为例,说明教学方法在诊所教学法中的地位。教学单元:“会见”教学目标:明确并掌握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会见效果评估。教学方法:讨论法、角色模拟法、反馈法教学环节:一是由教师着重讲授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性。二是由教师给出案例,学生分组,分别扮演接待律师2名、当事人父母,共四人角色。教师作为观察员旁听会见过程并作好必要的书面纪录。三是由各组学生代表介绍会见中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自然情况、当事人法定人自然情况、当事人及法定人对案情的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学生在会见当事人时是否了解并掌握了会见的目标(目的)、使用哪些会见技巧、遵守哪些律师职业道德、对会见的评估分析作了没有。让学生讲一下真实接待当事人中遇到哪些问题。四是教师对各组模拟会见作评估。五是教师总结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六是学生反馈通过这次诊所课学到了哪些有用的内容,有何感受,(如果有已经过案件的学生也可以谈自己的感受)教师对本次课作总结。我们看到在一张A4纸上基本上就可以把一次教学单元的大纲囊括。在这份大纲中,有本次课程的教学目标、运用的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教学环节中,每个步骤都用比较精确的时间去把控。在教学环节里,教师对各组模拟会见作评估;教师总结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学生反馈通过这次诊所课学到了哪些有用的内容,有何感受等,这些环节实质上都是教师对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过程的评价反馈过程。

(一)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分析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及综合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学生在模拟角色前往往先分组讨论教师给出的案情,教师在学生分析案情的过程中,应该像一名观察员一样去倾听每组学生的法律分析,在学生的分析中往往会运用他们以往所学的诸如民法、民诉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必要时记录下他们的分析,以便在后面的环节中进行评价反馈。教师不在此环节记录下学生的具体表现,就可能在后来的反馈环节里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不能准确的告诉学生分析问题过程中哪些是值得肯定的?疏漏了哪些重要问题?

(二)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在课程模拟中的表现

正像前面所述,教师在学生下面的模拟过程中更应该注意观察学生在模拟角色中的表现,特别是观察学生模拟过程中语言和肢体动作,并做记录,以便在后面的环节中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大家一起分析评价模拟角色的同学有哪些值得肯定的表现?存在哪些不足?

(三)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的课堂表现,从中发现热爱公益法律事务的人才

诊所课程虽然有授课教学环节,但同时也提供对外法律服务的窗口,在这里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民事诉讼案件,学生免费的案件一般都带有公益性质,学生们在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教师们在指导过程里可以发现真正热爱公益法律服务,恪守法律人职业道德的优秀学生。从以上分析看出,反馈式教学法是诊所课程中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它能够及时的在课堂上将信息反馈给学生,在与学生互动交流中去启发学生,让学生自己去领悟、分析、判断。反馈式教学法还是一个开放的互动式学习过程,不仅教师反馈给学生信息,而且台下的其他学生也可以对模拟的同学进行评价反馈,学生还可以与教师探讨交流,达到师生互学、学生互学的目标。这种反馈不仅使得模拟的学生受到启发,而且使得其他学生也共同受到启发,就是力图达到教师、学生自我提高、共同提高。

二、反馈式教学法的几个要素教学法

“包括普通教学法和分科教学法。分科教学法就是研究每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过程、原则、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等。”①诊所法律教育重视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重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诊所教学方法不会以灌输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反馈式教学方法作为诊所法律教学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着重表现在它是一个开放的互动式的教学方法,知识的传输过程不是仅仅从教师传输到学生这样一个单向的传输过程,而是教师和学生之间双向的传输,教师反馈给学生信息,指出学生分析、模拟法律实务的优点和不足,学生们也可以和教师共同探讨,谈谈自己的想法认识,在诊所课的教学实践中,诊所教师深深体会到这种双向交流反馈,有时学生的想法认识也会对教师产生深刻启发,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从要素角度分析,正如分析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样,往往有主体、客体、内容这样的要素。反馈式教学法也应该有自己要素,这种要素类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即主体(教师、学生)、内容(反馈信息本身)。

(一)教师———信息的反馈者

教师主导教学过程,在课程教学中要能够驾驭课程的全过程。教师应该精心安排每一次课程单元的教学活动,衔接好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选好教学案例,认真做好记录,思考好反馈的内容,即时准确反馈给学生。

(二)学生———信息的接受者

学生是课程的参与者,在课程教学中也是主体之一,是诊所课堂中重要参与者,对案情的法律分析、模拟角色等,都需要学生自己去完成。学生掌握综合法律知识的程度如何,法律思维能力强弱,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等都会影响到其作为信息反馈接受者的接受程度。

(三)内容———反馈内容

反馈内容应该是教师对学生分析、模拟的一种评价,运用没运用到相关法律知识?分析的逻辑符合法律逻辑?模拟中的语气、肢体动作是否准确等,这种评价应该是有选择的,教师要有取舍,要选取有代表性问题、存在普遍问题给予评价反馈。

三、反馈式教学法的类别分析

反馈是指信息的返回。从传播学术语讲,是受众对传播者发出信息的反应、意见或建议。从教师评价反馈的语气上看,反馈式教学法包括肯定式、否定式的类别。

(一)肯定式方法

根据现在90后、95后学生心理特点,特别是学生承受力较为脆弱、自我意识较为突出等特征出发,反馈式教学法要多采取肯定式、鼓励式的方式态度,积极鼓励学生全方位参与教学过程。比如说,教师在评价反馈时,要用“分析的不错”、“很全面”、“非常好”、“你是怎样理解的”、“你问当事人的方式我同意”、“你们组列出的当事人诉求准确”等。目的就是对学生分析、模拟活动,做出一个评估,以检验教学效果。

(二)否定式方法

否定式就是对学生分析、模拟角色活动存在不足、甚至是错误的地方,及时给予纠正,这实际上是教师不赞成学生分析、模拟角色过程的一种评价反馈。但是这种方法又不能是生硬的直截了当地评价,最好带有一定婉转语气,“你看这样是不是更好”、“能否”、“会见当事人时,先寒暄一下,是不是比直接问话更好呢?”、“这样分析,是不是更全面呢?”、“再熟悉一下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等等。这种反馈方法既可以使得对方知道你的态度意见,同时也使得对方了解你是站在对方的角度帮助他。

四、反馈式教学法的运用尝试和问卷分析

反馈式教学法在运用时要特别注意教师评价反馈的语气,多采取肯定式、鼓励式语气。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了解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一些反馈的技巧。下面参考诊所教学记录,说明运用此教学法时使用的技巧:一是,反馈内容不要轻易下判断。教师在反馈时,不要过早对学生的模拟、练习下判断,要多从学生角度看问题,学生为什么会这样认识?如何得出这样判断?二是,反馈的走向应该是互动式的。教师反馈不能是单向的知识、经验、技能的传动,而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的、包容性强的互动式过程。教师反馈给学生,学生也可以谈自己的认识,把自己的认识再反馈给教师,这种互动交流的反馈效果不仅对学生提高认识,弥补漏洞,提升技能有帮助,有时会对教师给予深刻的启发,帮助教师在今后的课程中提升自己的反馈水平。三是,反馈式提建议而不是指责,不要用“你怎么这样分析”这样的指责性语气。教师反馈时应该多用建议式的语气,如“你看这样分析好不好”,“我建议是不是应该这样……”等。像朋友之间说话一样,根据现在学生的心理特点,建议式的语气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传导的是正能量,也易于被学生所接受。四是,反馈要遵循客观性。就反馈的内容来说,反馈应该遵循客观性,围绕反馈内容进行,不能夹杂反馈者本人的主观认识。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反馈的准确性。五是,反馈的语气直接一般好于婉转。在对学生的问卷调查中,88%学生们的回答是希望反馈直截了当,但不是生硬的直截了当,而是语气平和的直截了当。有的学生说“教学本来就是一个查漏补缺的过程,学生对直截了当的方式接受快,课堂效率更高”。六是,肯定式的反馈好于否定式反馈。肯定式就是肯定、鼓励、表扬学生的表现,否定式就是批评学生。综合问卷调查中学生们回答,学生们都认为以肯定式为主,但对学生表现中的不足也希望教师及时指出来,以帮助学生改正不足。在探讨反馈式教学法运用中,教师利用上法律诊所课时机,向授课学生发放了问卷。问卷主要围绕诊所课程教学方法共设计了一些问题,学生们都作了回答。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的分析,本文在此省略。但从分析完试卷后,从问卷本身来看,发现了教师自身、诊所教学方法、学生这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2005年春季中国传媒大学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6年春季学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笔者见证了诊所课程的发展。作为一名从事诊所课程的一线教师,亦认识到探索诊所式教学方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定义式的教学方法。诊所教师要不断付出自己的努力,探索、找到其中的带有规律性东西,把它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提高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水平。我想引用一名诊所教师的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教师都平淡,学生如何卓越?”,并以此自勉。

[参考文献]

[1]甄珍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篇(11)

[摘要] 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是在美国的影响下逐步展开的。迄今为止,已经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两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在机构模式、课程设置、运行平台与成效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两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律传统与观念不同,教育目标不同,以及法律诊所资源方面的丰寡不一等,都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我国高校可以在进一步借鉴美国高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完善课程设置,加强师资建设,扩大案件来源,拓宽经费渠道,增加立法保障等,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育。

[

关键词] 法律诊所教育;实践能力;法学教育;差异;启示

[中图分类号] G6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140?05

一、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一)美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沿袭英国的“学徒式”,20 世纪初,著名法学教育家兰德尔反对脱离现实的纯理论教学,提倡“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被广泛采用,但是其缺陷也逐渐显现。后来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提倡把法学院转变为诊所律师学院(clinical lawyer schools),建立法律诊所,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全职指导学生,帮助学生进行真正的法律实践[1]。同时,在南加州大学,约翰?布拉德维设立了第一个法律诊所,但因资金问题未能广而推之。直至60 年代,福特基金大量注入法律诊所委员会(NCLC),为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提供支持,法律诊所教育才正式兴起。

现今,法律诊所教育已被全美各大高校广泛采纳,全国法学院均已设置了该课程。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例,其自1979 年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起,法律诊所教育不断发展。迄今,有超过65%的J.D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修习过一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有的还修习过多门。

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在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上采用了分门别类的方式,划分受案范围,开设各种专门性法律诊所,学生可以通过申请修习。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在高校实现普及化的同时,也在往专门化方向努力前进着。

(二)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2000 年9 月,为了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受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启迪,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率先引进了该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

2002 年7 月28 日,经我国法学会批准,上述七所加之后来开设该课程的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及云南大学四所法学院校联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于当月在珠海召开了成立大会暨首届法律诊所教育年会。

此后,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不断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个大家庭中。

据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的官方报道,截至2014 年5 月,全国640 多所高校,已有175 所法学院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成为其单位会员。

二、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差异

(一)机构设置方面

1. 两国诊所模式:多样与单一

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经过逾百年的摸索,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校内法律诊所模式,指设立在法学院内部,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成为理性、有责任感与专业技能的律师的模式。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就设有刑事司法协会、网络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艾美特环保法律诊所等16 个。

第二,校外法律诊所模式,指学生被派到校外合作机构,通常是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指导下,参与实务,获得学分的一种校外教学。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就设有死刑法律诊所、儿童权益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等11 个。

在校外法律诊所模式中,还有一种叫街道法律诊所,1972 年,由乔治敦大学首次实施,现已在全美四十所高校实施。在此种模式下,学生深入街道,为群众讲解法律知识,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其街道法律诊所不仅仅要求学生进入街道讲解,甚至要求学生进入西雅图地区的各个高中,每周两次,在教室为他们讲解法律知识。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诊所模式单一,基本属于第一种模式。当然,不排除一些学校借鉴了美国其他两种模式,但比较少。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接近于校外实习诊所,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内,非学校内部。

2. 两国诊所性质:专门性与综合性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诊所种类众多,形式多样。每所高校不但有多个法律诊所,而且每个诊所功能专一,在一个诊所中,老师与学生为当事人专门某一类型的案件。如华盛顿法学院的联邦税务诊所就专门协助低收入人士解决其与国税局之间的纠纷;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交易法诊所专门为商业及非盈利企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目前早几批引进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其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也多样化起来了,如北京大学的民事法律诊所和社区法律诊所;清华大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等。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律诊所依旧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并主要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在这类诊所中,学生的案件不受案件类型限制,只要是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符合援助条件的,就可以纳入法律诊所案件的承办范围[2]。这与美国截然不同。

(二)课程设置方面

1. 两国诊所课程性质:选修与必修

我国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出于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加上资源有限,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多开设为选修课。虽然像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将之设为实践性必修课,但是由于与“专业实习”属于同一个课程组,学生可以只选择一门修读。此外,“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分等同于专业实习学分。从本质上来说,仍属于选修范畴。

相比之下,美国高校十分重视法律诊所教育,不少学校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如纽约市立大学和新墨西哥大学要求学生必须接受法律诊所教育,哈佛大学法学院要求学生冬季学期必须修习一个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等。

2. 两国诊所授课对象范围:宽与窄

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一般面向三、四年级的法学本科生及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作为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修,这主要出于对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考量。大一大二的学生,专业功底较弱,直接选修未必会有成效。

而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并未限制二、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能修习。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年就获许修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应当在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部分学业后,这样学生才有充足的时间在诊所学习,得到更多锻炼机会[3]。

3. 两国诊所课时和学分要求:少与多

关于课时和学分,我国各个高校的规定不一。有每周2 个、3 个、4 个、5 个课时的,其中3 个课时的居多;每学期36 到90 学时都有,以54 学时居多;学分有3 至5 学分的,以4 学分为主。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现已正式纳入了学校选修课程体系,为4 个学分。课堂授课时间为每周4 个课时,一学期共计18 周,总计72 学时。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课时为90 课时,每周约6 课时,其中课堂授课为3 课时,实践课约3 课时,按5 个学分计算。

而美国的学分,相对我国要多一些。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生选修任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学分就高达7 个学分,且要求计入毕业学分。华盛顿大学一个诊所的学分基本都4 个,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所修的实践类学分不少于12 个,虽不限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是其学分也远高于我国高校。

(三)运行平台与成效方面

1. 两国诊所运行平台:有与无

美国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出台了有关法律诊所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及其他机构对诊所予以支持的法律规则。许多州还制定了具体的学生实践规则。如加利福尼亚法院规则中明确能案件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所录取的。诊所学生有“准律师”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各类案件,无需依靠任何其他平台。

反观我国,法律上没有任何针对法律诊所及学生身份的明文规定,即法律诊所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法律援助,需要与其他平台如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挂靠式,法律诊所单独设立,课堂教学也单独进行,但在实践和参与真实案件时,必须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另外一种是直接与法律援助机合二为一。

2. 两国诊所运行现状:良好与欠佳

美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良好。一般一个法律诊所一年内处理的案件就有几十乃至上百件。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课程2012-2013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其11 个法律诊所,每一个都运行良好,成绩非凡,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而我国高校已有的法律诊所运行现状并未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虽说目前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有的还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了很多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过很大反响。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开设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为北京低保户提供法律服务,且凭借该优势,成为了政法大学中唯一能进行诉讼业务的法律诊所:即诊所的学生能凭借北京市司法局办理的身份文件亲自出庭法律援助案件。但仍有许多“挂名诊所”: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很少或基本不运行;诊所的教育方法与传统的教育方法根本没有区别,仍以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最多来个模拟法庭,极少给予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

三、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差异的成因

(一)法律传统与观念不同

1. 对理论与实践的重视程度不一

美国法学院注重通过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例与现实素材,汲取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通过理论与法条的系统讲授传授法律知识,不太注重实践教学。即使近些年,不少法学院校开始重视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特别是教育部还推行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但是,要将不太注重实践教学的观念彻底转变,直接从实践环节着手培养法科学生在目前看来是不可能的。

2. 两国在法律传统上具有明显差异

根据法系划分,中美两国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阵营。美国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而我国则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这直接导致了两国法科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方式存在差异。同时,美国法治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我国目前仍处于法治化初级阶段,制度性的障碍也阻碍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开展[4]。

(二)教育目标定位不同

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以培养杰出的律师为目标。法学教育目标明确:就是进行律师职业教育。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我国越来越注重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高校积极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改革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由于处于发展初期,效果并不明显,此外,学生毕业后不一定对律师职业感兴趣,若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美国一样定位为律师职业教育并不科学。如今,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推进下,其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势必为法律诊所教育接下来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与平台。而此计划前的法学教育目标的不确定,恰恰也是法律诊所教育不能取得突破的原因。

(三)法律诊所资源不同

1. 两国优质师资资源储备不同

首先,在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中,因课程边缘化设置等缘故,许多法学院让年轻老师担任指导老师,这些老师自身也缺乏实务经验,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另外,较多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仅仅为满足师生比例,自身对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还缺乏认识。不仅如此,他们还需教授其他课程,完成科研任务,并不是全职指导法律诊所。

而美国通常要求老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常聘请律师或法官担任教师。在美国法学院中,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多为中年以上,且具有丰富法律执业经验。其次,他们全职指导法律诊所,可以不承担其他课程。

在耶鲁大学,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达到了法学院教师人数的25% 以上。每位指导老师对法律诊所深刻了解,能够专业地指导诊所的学生,并且投入了充裕的时间与精力。而在我国的大学教育体制及教师评估体系下,多数法学院的教师将自己主要的精力投于职称评定与科研项目中,很少人愿意投入诊所教育。

2. 两国诊所案件来源渠道多寡不一

美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十分充足,与美国法律文化有很大的关系。美国人民“相诉”①,人权观念强,很多人会选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不了了之。但由于律师费用高昂,许多贫民请不起律师,转而走向高校法律诊所,这也是美国高校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丰富的重要原因。

而我国,法治并不完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有限。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之诉讼过程复杂,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此外,跟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有关系,我国自古以来就主张以和为贵,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法律纠纷因此更加少了。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能说明为何在存在着纠纷且不需要费用的时候,选择高校法律诊所的当事人仍屈指可数。第一,学生缺乏明确的办案身份,且无执业经验,即便有老师指导,当事人仍觉得办案质量有风险,不会放心交予学生。第二,我国法律诊所教育还处起步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上对于法律诊所并不了解,并没有美国那么大的公众知悉度。

3. 两国诊所物资与经费的保障不同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它除了与一般的课程都需要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与办公设施。美国法学院都至少有一个以上独立的法律诊所,硬件设施及条件优越。有条件的法律诊所还进行功能划分,分为接待室、会议室、资料室等。但我国高校并没有这般物资条件。

此外,法律诊所教育在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花费。第一,诊所需要多个老师对学生指导,师生比例高于传统课堂,师资成本大大提高。第二,诊所学生在收集证据与联系当事人的过程中需要开销,费用不小。第三,法律诊所处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型,费用不可能由当事人负担,只能是高校自己负担。

我国高校法学院的经费本来就不足,对法律诊所教育所需的一系列费用更负担不起。我国的高校不像美国,首先,他们的法律诊所在社会上声誉良好,各州政府及基金会等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其次,还有许多法学院进行产业化,民间资本、私人信贷都可进入学院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经费来源基本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很少有来自民间力量的资助。

我国最初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是基于福特基金的资助,但仅靠这个是远远不够的。何况目前还有许多没有得到福特基金资助的高校,他们的法律诊所教育该何去何从?经费的缺乏直接束缚着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

四、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创新与发展之途径

(一)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

为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满足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与很强的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5]。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更加重视实务,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深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掌握执业技巧,加强法律职业素养。为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法律诊所教育类的法律实践教学,将其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途径,并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在统一的体系。

(二)不断完善课程设置

考虑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列为必修科目,提高学分,鼓励学生倾注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修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同时,鉴于每个学生都是特殊的个体,以后的职业规划也各不相同,不限定高年级学生才能参与,不同年级的学生均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兴趣申请修习。另外,对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改革,根据各地方现实需要,各校法学院可以灵活地设立不同方向的法律诊所,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突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

(三)大力加强师资建设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担任兼职教师。对缺少实务经验的老师进行培训,特别是那些积极投身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可以让诊所教师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或是学校开办法律服务机构,让老师学习等等。还可以借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②,从接受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中挑选一些杰出的学生留下来,帮助老师做一些辅助性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同时为新参与诊所的学生做力所能及的辅导[6]。这些学生作为过来人,更能从切身的角度出发帮助新同学,让他们更快地掌握法律实务技能。

(四)不断开拓案件来源

高校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及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系,一起合作开展法制宣传,向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既解决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的难题,又解决了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为法律诊所提供了稳定的案源。还可以开展网络平台式法律诊所,发挥服务高校、服务百姓的功能,把免费的法律服务送到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当中去,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开拓案源。

(五)切实拓宽经费渠道

更多地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国内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慈善组织的赞助,最好是能建立法律诊所教育公益基金会。适当地学习美国的产业化模式,让民间资本像投资其他产业一样投资于法学教育,建立资金运作机制,依靠商业化运作模式经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商品经济交易规则制定法学院的方针政策。当然,根本的解决途径应直接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之内,将其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

(六)努力加强立法保障

除上述外,更重要的是让法律诊所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障。通过立法形式,为法律诊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定位、学生身份、运作模式等方面予以规范化。首先要做一个基础性的立法,明确有关法律诊所的原则性内容,特别是学生的身份问题。再者,各省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有关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相关办案过程中的限制及教师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五、结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事实证明法律诊所教育是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要求的,尽管与美国相比,仍存在着多多少少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价值。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经验十分成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不管是理论方面,还是诊所运作的师资与资金来源等,都已进入良性循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地磨合与改进,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发挥最大功效。

注释:

① 相诉,指法律在美国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美国民众的信赖与尊崇,这是美国文化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遇到问题,民众首先会选择运用法律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② 耶鲁大学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指在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中,学院至少会让一名学长给予每个案件小组各个方面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Frank J.Why not a clinical lawyer-school?[J].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and American Law Register,1933:907-923.

[2] 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10.

[3] 李军.在比较中学习和进步——赴美考察诊所法律教育报告[J].法学教育研究,2009(1):34.

[4] 徐前权.诊所法学教育我国化及具体实践[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1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