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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大全11篇

时间:2022-02-01 00:11:1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1)

关键词:

林权;森林资产评估;抵押贷款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运作中的影响日益深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国民的高度关注。林权抵押贷款与常规贷款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若与我国现存的贷款行业等同对待势必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十分必要。

1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解决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资金短缺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与条件,是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流转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正确评估,进而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为需要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周转。通过全面展开合法的林权抵押贷款,在为林业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有效盘活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有效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确权工作。在进行林权贷款抵押之前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明确标明资产具体的权属情况,通过林权抵押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划分,可规避由于资产权属存在纰漏造成处置的风险。同时进行森林资产评估可切实保障林权抵押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评估师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评估的整个过程,在保障银行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森林资源的价值[1]。

2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得到全面改革,林业市场也逐步趋于稳定,森立资源资产评估在衡量林权抵押贷款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据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立资源资产评估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目前缺乏森立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日益增加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与现有的工作人员形成矛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中资产权属的准确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多样性,偏离我国社会市场价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多人为干扰因素,在根本上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林权抵押按业务贷款的期限与林业实际的生产周期极其不匹配,加之贷款费率较高,在不同给程度上增加了林业资源变现的难度[2]。

2.2针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我国应规范并完善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我国相关机构应全面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对评估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加强其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建议适当增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进一步满足更多林权流转及抵押贷款的评估需求。我国政府也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及管理方法,加大林权抵押贷款配套的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贷款费率或简化贷款手续的方式,为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提供便利的贷款服务。金融机构应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的合理范围,并及时为林权抵押贷款配置风险识别的专业人才,在根本上保障林权抵押贷款的安全[3]。

3结语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林权抵押贷款时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可有效保障借款方与放款方的利益。近年来,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入,全面激发了林农参与造林的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随之被广泛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活跃,大力推动了我国林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珍,于磊,赵慧峰.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J].林业经济问题,2013,12(03):269-27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2)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至今为止,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义。陈平留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以森林资源为评估对象,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数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的收益能力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评估结论的专业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我国资源资产评估分为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所以,集体森林资源资源评估含义与森林资源评估一致。确定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是集体森林评估中的首要任务,相关评估准则出台:“只有产权归属清晰的资源才能进行评估”,但是,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未能完全实现,发展受限,能够进行评估的集体森林资源少之甚少,数量微乎其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硬的专业技能、熟悉森林资源相关知识,不及如此,评估需具备广泛而丰富的相关知识,例如:林权知识、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2研究意义

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与国有森林资源评估都属于森林资源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比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要发展先进并且相对完善。本文主要以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2.1实践意义: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不仅可以明晰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且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2.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过程进行完善,可以解决对于集体林权制度的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发展,对发挥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意义。

2.2理论意义:

1.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寻觅出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具有一定补充意义。2.纵观我国学术文献,可知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研究少之甚少,而本文对此研究方向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

3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特点

1.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权限不明确,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无秩序。2.集体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难以应用,难以估测。要求相关人员有过硬的技术,一定是受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3.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对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在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具备很多相关知识,例如管理学知识,林业知识、评估知识、经济学知识,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否则,不能完成评估报告。不仅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两名林业专家和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不清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文献和法律规章,但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新的专门的有关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文献和规章制度,在这些规范规定之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效率最高的文献,最具有说服力。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献专业性的具体的出台一些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文,仅有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评估工作进度不一致,理论与实践非常不协调,急需我国进一步更好的改进与完善,这样,才能满足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供需平衡。19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其中的评估公式,评估系数很大的误差,并不适用与当前的评估了,这种情况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发展。

4.2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晰

根据我国出台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资源资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及森林景观资产;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也就是说,当产权不存在纠纷,划分清晰明了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才从而变动产权。据报导,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面积仅为6%,产权不清晰严重制约着我国林权的流转进度,并且常常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由于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尚未完成也影响着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进展。很多因素会导致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不能清晰明了,其中包括需要查阅历史资料,评估系数的界定,成本高,分配困难等等。

4.3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数量不足、资质管理混乱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这种机构由国资委批准成立,此机构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不多,大多缺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流程也不专业,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另一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数量,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并且也不是独立法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没有提及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未重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也未提及增设此专业。

4.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单一

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单一:在已有的评估体系中,评估方法单一,而且,评估内容不全面。

5优化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的对策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3)

森林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森林资源为内涵,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能够被特定的权利主体拥有和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能够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的各种资源。其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产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产、微生物资产、林内人工养殖的动植物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生态资产和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森林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及预期收益在评估基准日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意见》中提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的行为准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农民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自愿、从低收费的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农民评估。

目前我国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认证机构尚为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之间衔接不够,社会上出现乱现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认证工作已纳入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省物价认证中心参与,已统一形成认证体系,统一编制培训教材,2012年11月、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培训班,有511人参加培训,469人经过严格考核,取得了首批森林资源资产高级价格评估师评估资格人员资格认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4)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65-03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部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5)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6)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70-02

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随着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都有需求,而现实的评估却不尽人意,在笔者走访调查中发现,很多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个成熟的、值得借鉴的模式。本文将对目前评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现状

(一)评估市场供求背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评估时对森林的立地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一方面,森林资源评估从林业专业调查的角度出发,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是通过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要的是具备上述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这种人才还很少,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评估人才的短缺必将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二)评估机构混乱

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二类:一类是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或评估事务所,另一类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机构。 在云南省,从省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了解到,目前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司不少,但是通过森林资源评估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林业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就目前完成的评估项目来看,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评估报告专业,但森林资产核查程序不一定符合要求,核查技术不一定规范;由林业调查规划院所完成的评估项目,其森林资产核查程序和技术标准专业,但评估方法选取不一定恰当,评估报告不一定规范。因此,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就让人怀疑了。而基于此现状基础上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出台的规范,理想状态由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合作的模式,由于行业之间的协调及责任利益的博弈并未在实践中达成一致,导致了目前评估机构的混乱无序。

(三)评估结果市场认可度不高

由于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单位,也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规范。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审核和管理,没有规定由谁发放《资产评估资质等级》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等证书。因此,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认可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的签字权。这就使得森林资源评估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再者,虽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仅提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也没有明确资产评估各方拥有的权利、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导致部分森林资产流转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这样一来,有些森林资产占有单位为了达到森林资源流转的目的,就草率地找一些评估机构或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验仅对林木进行估价就当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了。

二、原因分析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低

中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的缺失

中国目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比如,评估方法的确定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矛盾,根据《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受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但《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时考虑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的生长阶段,而不是价值类型。这就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规定下来,从而造成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三)评估专家及技术人员的缺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需要综合运用林学、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这不仅要求评估人员要具备这些知识,还要求从事资产评估验证和确认的管理人员也应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但中国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验证和确认的人员大多不具备这些综合知识。国资部门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虽然对财务、经济和评估政策比较熟悉,但对林学知识知之甚少;而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林业较为熟悉, 却缺乏会计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由于这些从事资产评估项目审查、验证和确认人员业务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各项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资产评估管理的质量。

三、对策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的完善规范

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既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关主体和机构进行评估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规范。针对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不完善的现状,尽快地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就成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推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提高森林资产评估的咨询指导价值,更好地为森林资产的市场化服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包括对评估内容概念及其分类的标准化,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等。

(二)规范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

目前,中国没有相关于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组织,森林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的声音也非常微弱,对于森林资产评估来说,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尚未解决,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就无从谈起,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森林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中国森林资产评估人员资质管理应该在目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建立稳定的考试制度、通畅的人员准入制度和完备的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

(三)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决人才稀缺的问题必须从人才的培养入手,要培养这样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主要依靠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能力外,还应该具备林业、林业经济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高校应该根据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院校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四)加快培育林业产业市场

通常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易得以实现的场所,市场应成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和经济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原因,林业行业的市场化相对缓慢,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刻不容缓。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必然会增强社会对森林资产评估的需求,但同时也为森林资产评估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各个省市地州都已经有成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范例,基于林业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这一现状,国家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推进林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FAO,2001,Global Forest ResourcesAssessment 2000-main report,FAOForestry Paper No.140.Rome,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forestry/fo/fra/main/index.jsp.

[2] Ian bateman,“Recent development in evaluation of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the extended CBAmethod”,Quarterly Journal of Forestry,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7)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伴随着我国林权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行业,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在十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不仅可以积极参与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林业企业改制重组,为推动国有林业和集体林权改革、防止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各类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客观、公平、公正的价值判断,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 开拓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的战略空间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要发展,关键在于抓住市场。要坚持稳定传承、持续发展、科学创新,巩固和挖掘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努力培育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潜在市场,在做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服务。

1.1巩固和挖掘传统市场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传统市场主要是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购重组、林权交易等与产权变动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相关联的价值评估。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对象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我们要继续巩固和挖掘传统的森林资源评估业务,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债权人及相关公共利益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森林资源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基本立足点。我们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究森林资源资产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深入挖掘传统市场的新需求,把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做精做细。

1.2积极开拓新兴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市场

随着林权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各类经济行为呈现新的变化,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涌现。

1.3努力培育潜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市场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深化林权改革,扩大林权开放,完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体系,都孕育着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需求。

2 切实提升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

为实现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全面推进实现“四个优质”,即行业优质发展、协会优质管理、机构优质服务、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优质执业。

2.1行业优质发展

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发展道路,积极服务林权改革发展,有力推动林权改革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行业优质形象,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2协会优质管理

各级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协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奠定扎实基础。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制度,夯实基础,提高监管效率。行业自律监管要与行政监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3机构优质服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8)

1.1研究背景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提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国家对森林资源流转的促进中,在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1.2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线,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评估工作形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果不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一定的情形下对其他第三者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负有严格的责任。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是评估人员做出的估测,无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何重视评估质量,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也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总会有误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要对有误差的结论承担责任,风险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可能碰上诉讼。因此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力求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评估纠纷和诉讼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因素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体制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又有操作不规范,行政因素干扰等原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对评估质量发生作用。

2.1评估人员影响

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多数评估人员不是懂评估但不了解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就是只懂林业但不了解评估理论。一些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严重影响了评估的质量。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管理办法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但这此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有些条款不符合生产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3森林资源调查难度大,资料残缺

森林资源由于其生长的动态性、结构的复杂性和管理的艰巨性,使森林资源调查困难,要达到较高的总体调查精度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且林业经营单位历史资料经常残缺不齐,评估中常用的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没有建立。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评估质量。

2.4行政对评估过程的不正常干预

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未脱钩改制,受林业行政领导制约。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因种种原因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当干预难以抵制时,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难以体现真实的资产价值。

2.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间恶意竞争、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部分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有关规定,采用迎合客户需要下调评估费用,或有意低估或高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新成立的机构,尚未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监督、控制制度,人员少,操作随意,对报告书缺乏严格的审查。

3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法规,加强管理

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放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市场,提倡合理竞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2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要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脱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向社会,在经济上、人事上完全独立,消除行政干预,实行谁评估,谁负责。

3.3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仍很粗糙,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紧编制一系列可靠、系统的森林经营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

3.4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对评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仅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而且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5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程序及人员安排、内部审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各项制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4.1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有关法规

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遵守必要的职业道德,围绕规范要求来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书。

4.2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参照规范的有关要求,着重建立起以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指导和监督、业务承接等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切实要求每个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对评估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评估结果出现重大差错。

4.3慎重选择委托方,认真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一定要对委托单位进行充分了解,看其品格是否正派,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要尽可能回避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评估结果的客户。业务约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要与委托方认真协商、确定,以最大限度地摆脱诉讼。

4.4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充分披露,并增设约束性条款

资产评估报告书要清晰易懂,避免容易产生误解的语句。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并予以保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要增设使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等约束性条款。

4.5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

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利用执业风险金购买责任保险,化解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发生执业事故时的损失,避免机构和个人面临的破产威胁。评估机构应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作为顾问,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可与之磋商,消除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9)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提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国家对森林资源流转的促进中,在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1.2 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线,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评估工作形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果不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一定的情形下对其他第三者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负有严格的责任。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是评估人员做出的估测,无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何重视评估质量,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也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总会有误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要对有误差的结论承担责任,风险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可能碰上诉讼。因此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力求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评估纠纷和诉讼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因素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体制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又有操作不规范,行政因素干扰等原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对评估质量发生作用。

2.1 评估人员影响

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多数评估人员不是懂评估但不了解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就是只懂林业但不了解评估理论。一些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严重影响了评估的质量。

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管理办法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但这此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有些条款不符合生产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3 森林资源调查难度大,资料残缺

森林资源由于其生长的动态性、结构的复杂性和管理的艰巨性,使森林资源调查困难,要达到较高的总体调查精度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且林业经营单位历史资料经常残缺不齐,评估中常用的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没有建立。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评估质量。

2.4 行政对评估过程的不正常干预

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未脱钩改制,受林业行政领导制约。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因种种原因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当干预难以抵制时,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难以体现真实的资产价值。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间恶意竞争、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部分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有关规定,采用迎合客户需要下调评估费用,或有意低估或高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新成立的机构,尚未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监督、控制制度,人员少,操作随意,对报告书缺乏严格的审查。

3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

3.1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法规,加强管理

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放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市场,提倡合理竞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2 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要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脱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向社会,在经济上、人事上完全独立,消除行政干预,实行谁评估,谁负责。

3.3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仍很粗糙,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紧编制一系列可靠、系统的森林经营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

3.4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对评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仅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而且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5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程序及人员安排、内部审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各项制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4.1 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有关法规

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遵守必要的职业道德,围绕规范要求来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书。

4.2 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参照规范的有关要求,着重建立起以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指导和监督、业务承接等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切实要求每个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对评估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评估结果出现重大差错。

4.3 慎重选择委托方,认真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一定要对委托单位进行充分了解,看其品格是否正派,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要尽可能回避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评估结果的客户。业务约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要与委托方认真协商、确定,以最大限度地摆脱诉讼。

4.4 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充分披露,并增设约束性条款

资产评估报告书要清晰易懂,避免容易产生误解的语句。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并予以保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要增设使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等约束性条款。

4.5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

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利用执业风险金购买责任保险,化解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发生执业事故时的损失,避免机构和个人面临的破产威胁。评估机构应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作为顾问,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可与之磋商,消除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10)

1、有利于树立良好规范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指导思想。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为了把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耗费介入其成本之中,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的架构,强调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在各生产要素中的突出位置。改变过去那种“高投入、低产出、高浪费、低效益”的经营模式,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走新型的森林旅游发展道路。

2、变我省森林旅游资源的无偿或微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制度。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重新计算森林旅游的开发和使用成本,森林旅游经营者只有付出相应的经营成本和代价后,才能取得相应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和资格,这样经营者就会为了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而放弃对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和无度滥用,减少或有效杜绝了对森林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为优化我省森林旅游资源配置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通过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等来调节资源的合理流动。这就要求全部市场资源必须要有价格基础。对于森林旅游资源也是如此,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模式的完善,通过引进合作、合资和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快森林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无疑会加速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森林旅游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4、为我省森林旅游资源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我省是一个森林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的省份。但由于受过去只注重开发而不注重保护的森林资源经营观念的驱使,森林旅游资源正日益呈现迅速退化的趋势。森林旅游产品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对较低的森林旅游产品价格,会造成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消耗,超出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加快资源损坏。森林旅游业对于我省来讲,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价格的制定上还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我们要强调在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合理确定森林旅游产品的价格。

二、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和其它资产相同,在评估的时候也主要依据上述的三种方法。但由于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影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价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在评估方法的使用上也要与其它资产评估有所区别。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它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其它森林旅游资源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基础,以此来估算待评估资源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E=K××G×S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K为森林旅游资源质量调整系数;为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G为相同或相似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单位有效使用面积的市场价格;S为待评估资产的有效使用面积;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资产评估中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被评估对象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去除发生的各种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的减值而把剩余部分的价值作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价值=重置价值―实体性减值―功能性减值―经济性减值

3、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也称年金资本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是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年均收益比较稳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已经比较完善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评估公式如下:E=A/P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A为年均纯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

三、结论

以上三种评估方法只是在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实际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这三种方法是分别从不同的渠道中分解出来的,虽然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在使用中并不能完全将三者割裂开来,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实践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在评估中,避免单一的评估方法,而要是多方法的协调使用,相互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避免单一方法带来的偏差。在选择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时要同时考虑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参考文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篇(1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利用他们在这一领域中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支持,森林资源资产专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执业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时,应综合考虑所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最终决定是否聘任该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对专家所运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指导,决定最终是否信赖专家的工作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运用森林专业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核查报告,如: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由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森林资源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直接聘用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还是运用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报告,均属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成果,适用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显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森林资源专家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应由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恰当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生物性资产,它与其他实物资产有着较大区别,如:森林资源资产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季节性、生态性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如是经济林木还是公益林木,是生产性森林资源还是消耗性森林资源,因此,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用途。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幼龄林、中龄林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估算出培育幼龄林、中龄林全过程所支付成本,包括外购种子、人工费、肥、农药、合理利润等,构成重置全价,由于幼龄林、中龄林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无需考虑其成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熟期经果林时,它是需要考虑其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的,因为经果林是有一定使用寿命和经济寿命,它需要考虑其成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