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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2 13:34:54

外包服务合同

外包服务合同篇(1)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

(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四)甲方有权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人员,对于复检不合格的乙方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生产;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五)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 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

4. 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六)甲方应承担标准工时之外的加班费用。

(七)甲方指定包括人力资源等相关专门部门的管理人员作为本合同实施的协调人员。

(八)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乙方员工出勤名单及时间的核查与劳务费用计算的审核。

(九)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十)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财务、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十一)确保甲方提供的岗位不会导致职业病的产生。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三)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四)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员工的其他有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表、学历证、身份证和健康证等)的复印件,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五)除经甲方特殊的同意情况外,乙方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并具有合格有效的健康证;

2. 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能有效和清楚地口头和书面表达自己;

3. 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4. 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

(六)教育乙方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工作规章制度。(七)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教育员工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员工的原因(经甲方允许事宜除外)导致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为其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

(九)乙方应遵照甲方的制度进行生产管理,并且处理员工与劳动、人事相关的事宜,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员工离职和违纪处理等。

(十)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标准进行工作。

如员工出现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产生的费用由我司承担;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90%,由我司承担10%(我司承担费用总额不超过单个员工全年服务费总和)。

(十一)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的随意召回其员工(乙方员工辞职除外)。

(十二)因乙方员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一)甲方按照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为乙方员工结算劳务服务费用:

根据双方的约定:甲方依照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的性质与特点结算劳务服务费用:具体结算标准为: 元/人/月。本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乙方的管理费用等双方所明确的费用。

(二)乙方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甲乙双方同意上月 日至上月 日为劳务费的正常结算周期,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劳务发票,甲方于每月 日前按时付给乙方上月度劳务服务费用。

(四)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工作安排计划完成生产。

(五)如甲方发现乙方的工作人员态度、工作方式、工作能力有不足,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

四、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四)甲方无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劳务服务费用超过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五)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起,至 年日止。合同期满前 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本合同期满前 日内签署新的合同。

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七、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八、争议及未尽事宜:

(一)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弃权不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它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所在地区劳动力价格及用工成本进行显著调整(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福利待遇发生显著变化的等等),甲乙应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外包服务合同篇(2)

1. it设备的故障咨询。

2. 技术知识咨询。

3. 为客户提供各种it设备的升级选型方案咨询。

二、远程维护服务项目

利用互联网资源和甲方可提供的资源,提供常见问题咨询,快速故障解决,远程维护及远程演示操作等服务。

三、上门服务项目

1、电脑各类故障的检修(如:无法启动电脑,不能进入系统,运行速度减慢,运行不稳定...)。

2、各类相关外设的安装,故障检测等(如:modem、打印机、扫描仪...)。

3、操作系统安装、维护等。

4、常用软件的安装及维护(金税开票软件,探索网上审报软件等专用软件或自主开发的软件不在服务范围内)。增加、更换电脑板卡及部件(需更换的板卡部件由客户提供,可协助客户购买)。

5、各类硬件驱动程序安装、维护(如:各类显卡、声卡、modem...)。

6、各类电脑病毒(分区病毒、文件病毒、邮件病毒)的查杀及各类间谍软件,木马程序的清理。

7、重要数据的备份(所需的备份介质由客户提供)。

8、网络的维护及网络设备安装、设置、检测,网络服务器维护(大规模的网络变动,费用另计)。

9、病毒通报和安全公告。

四 、 硬件维护的范围:电脑各类硬件维护及故障检测。

1.服务费不包含电脑部件(如显示器、光驱、软驱及板卡等)修理费用,甲方可委托乙方送修,部件修好后,乙方将为甲方送回及安装,修理费用按实际修理费收取,不另收取服务费。

2.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仍在厂家保修期内,乙方免费送至厂家保修或更换,但甲方必须提供厂家的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和电脑部件的保修书,乙方不保证成功及所需时间。厂家在城区内不加收服务费,在城区外需加收相应的服务费。

3.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不在厂家保修期内,乙方可为甲方修理,修理费用按实际修理费收取,不另收取服务费。如果修理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价等待的时间),乙方可以提供替用配件(外设和显示器除外)给甲方免费使用至部件修理完成。但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不修理或不是由乙方维修的情况,不在此列。

4.所有品牌电脑(如联想,七喜、tcl、方正等)及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等),如果未过保修期,乙方只提供软件及检测服务(不开机箱),若检测结果是硬件损坏则只能由相应的商代维,若商要求送修则乙方提供将整机送修服务,商在城区内不另收服务费,在城区外需加收相应的服务费。

五、软件维护:电脑各类系统软件、工具应用软件安装维护。

1.乙方在维护甲方电脑时,为其安装的任何软件,版权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提供任何软件的版权。

2.甲方如需安装正版软件可以委托乙方代购(如甲方需要查杀电脑病毒服务,必须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

3.在保证甲方用户正常功能和保护数据的前提下,乙方工程师有权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4.甲方使用的专用软件或自主开发的软件(如金税开票,探索网上审报软件等)不在本协议服务范围内。

六、维护方式:

突发故障的上门维护:在接到乙方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后,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维护,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尊重当时事实的情况电话商定,一般最迟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上门维护。如甲方要求加急服务或晚上服务,则甲方需付往返的士费。

七、收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脑定期维护,维护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所需维护电脑台数是________台,甲方按电脑每年______元/台计费,办公设备(如打印机等)服务费共计______________元/年,服务期限______年,共计维护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⑴ 甲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9:00至晚上21:00(国家法定假日休息除外)。甲方在维护期限的工作时间内必须尽职尽责为乙方提供电脑维护项目里的服务内容,乙方要求服务的联系方式为电话联系或网上留言,乙方发出维护请求后,甲方一般在2小时内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维护。网上留言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响应服务,如有特殊意外,双方调解处理。

⑵ 甲方在为乙方维护服务期间,不履行维护条款或服务态度恶劣,乙方向甲方负责人反映三次同样事态,但甲方仍然没有改善和行动,乙方可以即时中止合同,并按已服务的月份支付费用,剩余款项甲方无条件退还给乙方。甲方在维护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护保修工作。

⑶ 甲方在为乙方硬件维护的过程当中,如碰到硬件寿命终止或无法维修时,由乙方自出更换新配件或是可用配件费用(其中更换零配件负责安装费用属于免收范围)。如乙方被维修的配件为甲方所提供,则根据产品正规保修细则履行。

⑷ 甲方在为乙方更新系统、常用软件、局域网服务的过程当中如碰到必须购买必要特殊的工具或软件,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议。

⑴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⑵ 合同双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外包服务合同篇(3)

1. it设备的故障咨询。

2. 技术知识咨询。

3. 为客户提供各种it设备的升级选型方案咨询。

二、远程维护服务项目

利用互联网资源和甲方可提供的资源,提供常见问题咨询,快速故障解决,远程维护及远程演示操作等服务。

三、上门服务项目

1、电脑各类故障的检修(如:无法启动电脑,不能进入系统,运行速度减慢,运行不稳定...)。

2、各类相关外设的安装,故障检测等(如:modem、打印机、扫描仪...)。

3、操作系统安装、维护等。

4、常用软件的安装及维护(金税开票软件,探索网上审报软件等专用软件或自主开发的软件不在服务范围内)。增加、更换电脑板卡及部件(需更换的板卡部件由客户提供,可协助客户购买)。

5、各类硬件驱动程序安装、维护(如:各类显卡、声卡、modem...)。

6、各类电脑病毒(分区病毒、文件病毒、邮件病毒)的查杀及各类间谍软件,木马程序的清理。

7、重要数据的备份(所需的备份介质由客户提供)。

8、网络的维护及网络设备安装、设置、检测,网络服务器维护(大规模的网络变动,费用另计)。

9、病毒通报和安全公告。

四 、 硬件维护的范围:电脑各类硬件维护及故障检测。

1.服务费不包含电脑部件(如显示器、光驱、软驱及板卡等)修理费用,甲方可委托乙方送修,部件修好后,乙方将为甲方送回及安装,修理费用按实际修理费收取,不另收取服务费。

2.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仍在厂家保修期内,乙方免费送至厂家保修或更换,但甲方必须提供厂家的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和电脑部件的保修书,乙方不保证成功及所需时间。厂家在城区内不加收服务费,在城区外需加收相应的服务费。

3.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不在厂家保修期内,乙方可为甲方修理,修理费用按实际修理费收取,不另收取服务费。如果修理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价等待的时间),乙方可以提供替用配件(外设和显示器除外)给甲方免费使用至部件修理完成。但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不修理或不是由乙方维修的情况,不在此列。

4.所有品牌电脑(如联想,七喜、tcl、方正等)及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等),如果未过保修期,乙方只提供软件及检测服务(不开机箱),若检测结果是硬件损坏则只能由相应的商代维,若商要求送修则乙方提供将整机送修服务,商在城区内不另收服务费,在城区外需加收相应的服务费。

五、软件维护:电脑各类系统软件、工具应用软件安装维护。

1.乙方在维护甲方电脑时,为其安装的任何软件,版权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提供任何软件的版权。

2.甲方如需安装正版软件可以委托乙方代购(如甲方需要查杀电脑病毒服务,必须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

3.在保证甲方用户正常功能和保护数据的前提下,乙方工程师有权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4.甲方使用的专用软件或自主开发的软件(如金税开票,探索网上审报软件等)不在本协议服务范围内。

六、维护方式:

突发故障的上门维护:在接到乙方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后,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维护,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尊重当时事实的情况电话商定,一般最迟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上门维护。如甲方要求加急服务或晚上服务,则甲方需付往返的士费。 七、收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脑定期维护,维护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所需维护电脑台数是________台,甲方按电脑每年______元/台计费,办公设备(如打印机等)服务费共计______________元/年,服务期限______年,共计维护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⑴ 甲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9:00至晚上21:00(国家法定假日休息除外)。甲方在维护期限的工作时间内必须尽职尽责为乙方提供电脑维护项目里的服务内容,乙方要求服务的联系方式为电话联系或网上留言,乙方发出维护请求后,甲方一般在2小时内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维护。网上留言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响应服务,如有特殊意外,双方调解处理。

⑵ 甲方在为乙方维护服务期间,不履行维护条款或服务态度恶劣,乙方向甲方负责人反映三次同样事态,但甲方仍然没有改善和行动,乙方可以即时中止合同,并按已服务的月份支付费用,剩余款项甲方无条件退还给乙方。甲方在维护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护保修工作。

⑶ 甲方在为乙方硬件维护的过程当中,如碰到硬件寿命终止或无法维修时,由乙方自出更换新配件或是可用配件费用(其中更换零配件负责安装费用属于免收范围)。如乙方被维修的配件为甲方所提供,则根据产品正规保修细则履行。

⑷ 甲方在为乙方更新系统、常用软件、局域网服务的过程当中如碰到必须购买必要特殊的工具或软件,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议。

⑴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⑵ 合同双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外包服务合同篇(4)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技术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

2·2服务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

2·2·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项目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

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他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

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一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

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总公司国公司

外包服务合同篇(5)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外包服务合同篇(6)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

各种性博_艾滋病;镶牙;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博_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 日在____ 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_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甲方: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外派劳务合同附件:

关于因公伤亡保险赔偿金分配的声明

姓名:

职务:

所服务船舶名称:

本人在__________ 轮服务期间,如果因意外身亡,根据保险合同应得人身保险金,按如下百分比,在表格所列亲属中分配。本人在船上应得的工资余额及其他私人财物,全部归(妻子_ 父母_ 子女_ )所有。

序号_ 姓名__ 与本人关系______ 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 百分比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外包服务合同篇(7)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6-0087-05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意味着公共服务从政府单一的权威供给模式到公私合作合同供给模式的嬗变。然而,这一供给模式的嬗变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增加了权力寻租的风险和挑战,因为“腐败容易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边界发生” 〔1 〕 (P524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一系列重大腐败案件表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领域已经成为权力寻租、腐败多发的“重灾区”和“深水区”。因而,正视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现象,探寻其根源,进而加强制度建设以防范寻租的发生,遏制腐败,对于正在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我国来说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关键。

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特征

从近年来我国已查处的一系列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大小腐败案件来看,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一)设租者大多为掌握公共服务外包决策权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麦克切斯尼在分析政府设租活动时指出,其一是政府通过对某些利益集团的政策为诱饵,引诱这些利益集团向他们进贡,即政治创租;其二是政府以制度或实践对某些利益集团的不利、甚至有害的政策相威胁,迫使这些利益集团向他们进贡,即政治抽租 〔2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服务外包的决策权掌握在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手中,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些人在公共服务外包决策时大搞“一言堂”, 人为设置一些信息盲点,使有意向投标的个人或组织不得不通过向其大肆行贿方式来打探真实可靠的信息;或者量身定制合同承包者的资质标准,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商,排除竞争,从而让目标承包者成功中标,并从合同承包商那里获得相应的租金;甚至一些官员运用拖延或拒付资金的方式,从诚实的合同承包商那里勒索钱财。如河南省交通厅先后四任厅长在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分包、转包过程中利用手中的决策权力大肆收受巨额贿赂,“前腐后继、纷纷落马”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设租者与寻租者相互勾结,官商合谋。寻租是指合同承包方为了能够获得供应特权或逃避由于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问题而遭到政府的惩罚,利用各种手段向政府官员主动行贿从而达到寻租的目的。公众对公共服务大量的和较为稳定的需求,以及一些公共服务所蕴藏的巨大盈利空间使许多承包者为了获得供应特权而向政府官员行贿;承包商在获得经营权后,在其利润至上的价值观驱使下,往往抬高服务的价格或者降低服务的标准,为了避开政府的监管和惩罚,使其顺利通过合同承包项目的履约验收而向政府官员行贿。掌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收取承包商贿赂的同时,在招投标、履约验收等方面为行贿者提供便利,对承包商抬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置若罔闻,让其蒙混过关,、,共同蚕食公共利益。如上海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担任静安区教育局基建管理站长的房小兵先后收受承包商贿赂62万余元,在其招标中给予承包商便利,并放弃应尽监管责任,最终使公众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寻租数额越来越大,环节和人员越来越多。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内容和范围已逐渐扩大到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居家养老、培训服务、公共交通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伴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内容和范围的扩大以及大型服务外包项目日益增多,在利润的驱使下,承包商之间相互竞争日益激烈,贿赂的数额水涨船高。大型服务外包项目涉及发包、分包、转包多个环节,与此相应的是决策人员、监管人员和验收人员也越来越多,承包商为了获得较大项目的承包权,需要花费巨资向负责服务外包各个环节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行贿或各环节负责人主动索贿,涉案数额较大,人员较多,甚至出现窝案。

(四)寻租的手段隐蔽化,形式多样化。同过去设租者大肆收受巨额现金、寻租者主要以现金贿赂为主相比,近年来在我国强大的反腐风暴下,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寻租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化,且寻租的手段多样化。除收受大笔现金外,更多的是公共服务外包的主要决策者及相关负责人在传统的节假日、婚丧嫁娶时收受承包商贿送的红包,承包商则以拜年、表示人情、给孩子压岁钱等方式献上巨额红包、礼品和购物卡等;一些承包商花费心思、投官员所好,送其名人字画等贵重收藏品;甚至有部分官员以投资入股为名参与承包商公司利润分红。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寻租手段的隐蔽化与多样化,给我国打击公共服务外包领域腐败带来挑战的同时,也指明了方向。

总之,目前许多国家大量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表明,寻租风险贯穿于招标信息的、承包商资质的确定、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中,腐败问题充斥着整个服务外包的过程,形形的操纵招投标、贿赂和回扣现象从来没有被消除过 〔3 〕 (P131 ),这也是人们反对和质疑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重要原因之一。诚然,公共服务政府权威治理模式中也存在腐败,我们无法准确地比较公共服务权威治理与合同治理之间寻租风险的大小,也无法准确地衡量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风险到底在多大范围内和多大程度上存在,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寻租风险确实存在,并且具有日益蔓延和越来越严重之态势。

二、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寻租现象的根源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引入虽然壮大了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带来了希望。但由于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缺乏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独立监管机构的缺失和政府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不到位等。往往事与愿违,使其成为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土壤与温床。

(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程序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不强。信息公开原则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全面、及时、详尽地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但事实上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相关信息并未全面彻底向公众公开,如在合同招投标阶段,对外包项目、承包者的资质要求、评价标准和中标结果等信息缺乏全面详尽的解释说明与及时的信息,甚至人为设置一些信息盲点或延迟信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和承包者急于获取信息的心理需求设置权力寻租空间;在合同执行管理阶段,对合同承包者的实际履约能力、经费的增减、合同变动情况等信息不够公开,甚至刻意隐瞒承包者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经费增减的信息;在合同验收阶段,对承包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绩效的评估等信息公开不够。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从签约、执行到验收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和不透明的问题,这些都给暗箱操作、官商合谋、权力寻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公平竞争原则不仅要求招投标的信息公开透明,而且要求依法建立公开、透明和公正的招标程序,减少政府随意的行政干预和规制。在存在多个服务承包方的情况下,政府应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标,择优选择最佳的投标人。但事实上,在招投标过程中,政府往往愿意将合同外包给与政府存在依附关系的社会组织或者与政府长期存在合作关系的私人部门,“量身定制”的“定向外包”或“官商合谋”的“协商外包”取代了竞争性招标,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即使采取公开竞争招标,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对外招标视为和权力寻租的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人为设置各种障碍来帮助行贿者排斥潜在的竞标对手,有的甚至与投标者达成幕后协议,操纵投标,所有这些同样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并且滋生权力的腐败。

(二)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程序不规范和审批权力高度集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权限的不规范和“层层审批、公章围城”的繁琐程序为权力的寻租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缺乏明确统一规范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使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显得异常混乱。一是服务外包审批权限不规范。各级政府部门为了争夺服务外包审批权限带来的好处,常常存在多头审批、乱审批和审批交叉重叠的现象;一些政府部门“以法谋私”, 随意设立审批事项,不少服务外包审批设立的目的不是从提高服务外包审批效率、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方便自身管理、增加部门收入为目的;甚至个别政府部门人为肢解服务外包审批权限,将一次能够审批到位的分解为多个审批环节,通过行使审批权力,谋取部门及个人利益。二是服务外包缺乏统一规范的审批程序。如审批时限不明确,有的审批部门和人员以“研究研究”为借口,长期搁置,久拖不批,为服务外包审批过程中的设租和寻租创造空间。三是重审批、轻监管,审管分离、权责不一,使服务外包审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而服务外包审批监督薄弱的环节往往是腐败多发的风险点。

“权力容易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4 〕 (P342 )服务外包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已成为权钱交易的温床和滋生腐败的土壤。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一部门或个人手中,但高度集中的权力又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而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又天然大于行政相对人的企业或个人,并且服务外包审批权的随意性难以鉴别和控制,这就为政府部门及官员通过服务外包审批权设卡寻租提供了机会,营私舞弊的行为就难以避免。从已有的经验和现实看,近年来我国“一把手”腐败案件急剧增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人手中握有行政审批大权,才导致权钱交易。

(三)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独立监管机构缺失。有效预防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权力寻租和官商合谋,需要引入有公信力和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以加强对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监督和问责。但目前我国所建立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体系,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既是合同的缔约者又是合同的主要监管者,也就是说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于一身。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有意无意为自身的经济人动机所左右,为了追求自身租金收益的最大化,政府部门的监管往往不是倾向于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依据自己获得的信息和部门利益与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决策,这样极容易造成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和监管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此外,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一个多重的委托关系,在这个多重的委托关系和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体系中,政府拥有选择和评估人的独断权力。这种部门权力垄断形式同样可以为权力寻租创设机会,使掌握发包权的政府部门与承包者的个人或组织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合谋获得中标项目后各自分红,各取所需。在政府内部存在监管困难或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承包商也会通过与具体执行监管的政府部门“合谋”,通过贿赂具体执行监管的部门促使其弱化监管力度,使绩效评估流于形式,或者使淘汰规则和惩罚机制不能轻易实施,从而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利益关系的影响和利益集团所左右,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监管过程中就极易形成承包商和政府之间的官商合谋,无法保证自己监管责任的落实,从而无法更好地代表、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

(四)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流于形式。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作为事后监督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对预防和打击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权力寻租具有重要的震慑作用,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大多流于形式,使其功能大大减弱。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绩效评估大多是由政府主导,独立的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尚未真正地建立和推广。让政府自己评估自己和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承包商,这种评估方式的公正性有所欠缺,很难反映出其真实情况,况且,政府评估的方式单一、内容不全面,主要是通过听取工作汇报、领导视察和检查资料等方式进行,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评估内容仅限于有无重大责任事故、完成时间和服务运营情况等,对服务质量、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和廉洁状况等没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

绩效评估和问责也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使绩效评估和问责流于形式,处罚力度不够。在很大程度上,腐败的程度取决于收益规模、曝光的风险和惩处的力度。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腐败案件的查处概率不高,对设租和寻租者(索贿者和行贿者)处罚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作用。对索贿者的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处罚大多是党内警告和行政处罚,对行贿者的承包商的处罚仅限于直接罚款,这样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条件下,索贿者和行贿者双方都抱有极大的侥幸心理,顶风作案。腐败的“低风险、高收益”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权力寻租和腐败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寻租现象的治理路径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风险不仅源自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还在于相关利益者参与的缺失。因而,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现象,抑制腐败,既要针对政府权力系统和市场体系进行改革,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加强对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还要引入新的行动者,以完善和优化寻租现象的治理机制,实现“廉洁”外包。

(一)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为了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预防腐败的发生,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釜底抽薪,有效减少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与土壤。首先,依法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审批权限和程序,精简和整合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审批事项。精简公共服务外包行政审批事项,将可审批可不审批的事项坚决取消,确实需要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行审批;整合公共服务外包审批事项,将原来分散于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能够集中到一个部门的尽量集中到一个部门审批;明确审批时限。其次,将现有高度集中的公共服务外包审批权限进行逐级下放和分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行政审批权力的高度集中是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重要原因。针对当前服务外包审批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一部门或个人的现象,要将高度集中的审批权力下放和分解到不同部门和个人,增进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避免权力高度集中而滋生腐败。最后,加强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审批行为的检查监督。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行政审批容易产生腐败的廉政风险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与应对,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规范、廉洁高效。

(二)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正当的法律程序遏制腐败。程序不是次要的问题,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快速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 〔5 〕 (P93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遏制腐败的重要屏障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手段。一些西方国家在推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时,为了防止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都制定了一系列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性规则来规范和约束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权力。我国可借鉴西方各国的经验,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来应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寻租和腐败。

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核心和关键。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确保整个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信息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有效遏制腐败,必须加强政府公共合同服务外包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破除信息垄断,强制信息公开,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常态化;必须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信息保密的范围,避免政府以信息保密为借口而不将日常的信息公开,在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招标信息、合同承包者的遴选过程、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变更)过程及检查监督情况、合同执行结果的考核评价信息应及时、全面公开;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客观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奖励和惩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信息公开动力不足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政治统治权要维持,但公民的利益、要求和喜好也要在公共治理措施中得到体现 〔6 〕 (P90-91 )。现代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也就是公民参与范围不断扩展、参与深度不断延伸的过程。从回应公众需求与促进民主决策的角度来看,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最终付费者和使用者,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对公共服务需求和喜好应在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较好地体现。因而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案的确定和合同承包者遴选的决策阶段,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决策的必经程序,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和公开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汲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决策方案的科学性,而且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决定能够促进承包者遴选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增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力度,防止合同承包者遴选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从而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发生。

(三)建立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防范和打破合约共谋。在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第三方通常是指相对于发包者的政府和承包者的私人或社会组织而言的。因此,第三方监督机构具体就是指独立于政府以及服务机构的以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为主体的组织。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和合约共谋,建立并引入以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为主体的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实现委托者与者,或者发包者与监管者的相对分离,确保监管者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具有积极意义。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一个多重的委托关系,政府合同外包的最终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委托和授权,公民有权利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的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权力的寻租和滥用。合同外包关系中的政府部门和私人或社会组织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的规则,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作为合同缔约方一旦违约也同样需要受到问责,但如果政府的同一主体既是合同的缔约者又是合同的裁判者,合同关系将名存实亡。因此,破除部门垄断,建立并引入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增强监管力量,对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治理结构,防止权力寻租和合约共谋具有实质性作用。

(四)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监督与惩处腐败。为了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绩效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政府要退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绩效评估的主导地位,建立以顾客为导向,包括当地公众、民间机构、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绩效评估机制,构建全面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绩效评估方法,依靠独立的评价和调查团体,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目标的实现情况、公众满意度、成本效益、廉洁程度等指标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高度重视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承包商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强化问责和惩处力度,使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的寻租和腐败由“低成本、高收益”变为“高成本、低收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腐败案件的查处概率,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受贿者和行贿者都要予以惩罚,处罚的依据是由此获得的总收益,而不是直接支付的金钱数额。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官员和承包商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还可以营造广泛的社会舆论压力,通过增加腐败的精神成本等手段和方式来改进当前的腐败惩治状况。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和改善了公共服务供给绩效,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继续推进仍很有必要,不能因为寻租风险和腐败问题就简单地或否定这种供给模式。事实上,寻租风险和腐败问题在公共服务的政府权威治理和合同治理模式中都存在,况且完全彻底清除腐败是不可能的。因而,预防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寻租风险和腐败问题不在于选择政府权威治理还是合同治理。关键是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寻租风险的根源,通过施行公开而透明的行政过程、公平公正的外包程序及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建立全面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严格的问责与惩处制度,构建防范寻租风险的制度屏障、降低腐败的程度和水平,促进政府自身和政府项目的廉洁、高效、公正以及政治合法性。

参考文献:

〔1〕〔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Fred SM c Chaney.Rent Extraction and Rent Creation i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7(1).

〔3〕John D. Donahue. The privatization decision: public ends, private means 〔M〕. New York: Basic Books,1989.

外包服务合同篇(8)

[分类号]:D035.1 G203

合同外包,是指政府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活动的民营化。一般由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和其他各类非政府组织招标承包,中标者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合同外包在各国公共部门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99%的政府实施过合同承包,至少有200种服务是由承包商向政府提供的。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历史很悠久,也很早就被用于政府部门的信息活动中。萨瓦斯的《民营化和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在提到“外包给私营企业的市镇和县政府服务”时,指出数据录入、数据处理、图书馆管理都属于此类。1982年有23%的美国地方政府将信息处理工作外包给私人部门,1997年的比例为15%。而我国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也证明该方式具有可行性,合同外包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达到政府信息资源服务的预期目标。

1 合同外包的收益及成因

1.1 收益

在政府信息资源的外包中,合同并不仅仅可以理解为单纯的交换,它还塑造一种关系,即双方通过规划如何做事情,实现良好运营关系的塑造,因而它的收益是综合性的,不仅仅是减少开支,提高服务质量。政府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理论上可能产生的收益可作如下归纳:

・合同外包更有效率。通过将政府信息资源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外包给其他非政府信息企业,一方面可以利用竞争力量给无效率的政府信息机构施加市场压力;另一方面非政府信息企业相对政府信息机构来说能够更大程度地摆脱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和影响,从而改善管理水平,达到供给效率更高的目的。

・合同外包可以使政府获得一些政府机构人员缺乏的专门技能。政府信息资源的收集、组织序化,尤其是深度开发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但目前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结构并不能达到很好完成相关工作的要求,所以通过外包,可以借助信息企业的专业人员帮助政府完成相关信息工作。例如,目前的征信行业已经成为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以益百利(EXPERIAN)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200多名。

・合同外包可以节约政府的资金投入。节约资金投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成本,政府服务的成本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模糊不清的,并且难以管理。而实行外包后,成本以承包价格的形式明确化,有助于政府强化对资金的管理,尤其是将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合同外包,可以为成本比较提供基准或标尺;其次是人员规模,政府部门都有机构膨胀的趋势,每岗必设人员,肯定会不断扩大政府人员的规模,通过实行外包,就可达到限制政府人员规模的目的,从而节约了薪资方面的投入。

・合同外包可以更好满足信息用户的需求。政府机构以管理者的身份介入政府信息资源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活动中,势必使其不能很好了解用户的信息需求,而且也不会有太大动力去围绕社会公众而不是政府进行信息供给,而通过外包,信息企业内在的竞争机制会使其从用户需求出发,及时对新的社会需求做出反映,并能不断创新以满足社会需求。

1.2 收益成因

合同外包能够取得上述种种收益,可归结于下面四种原因:

1.2.1 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 在政府信息资源的传统服务中,政府既是政府信息资源的购买者又是生产者:它首先充当了政府信息资源最终用户的购买人,社会公众以缴税方式购买,政府又将这些税收以工作人员工资的形式实行购买并负责提供这些信息。这两者角色天生的矛盾性使得政府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作为购买者,它必须反映被人,也就是公民的需求;作为生产者,它又注定要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弱势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信息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必然难以保障。

从管理学的观点看,专门从事工作的某一方面比从事全面工作具有效率的优势。经济学家的研究也证明了,专业化是提高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因而将政府从购买者与提供者合一的角色冲突中解放出来,使其专司购买者之职,政府只需关注公民的普遍信息需求以及需求的满足状况,将某些信息产品或数据库的生产通过合同外包交给承包者,必定会有助于供给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1.2.2 明确的工作说明 合同外包要求有明确的工作说明书,这是合同成功履行的基础。一股而言,合同会将拟外包项目的内容,如产品标准、绩效衡量、信息的机密性与安全性、责任、合约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对承包商进行规范、监督和约束。而在政府部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专门的工作说明书的,只需根据管理和程序来进行即可。在没有一个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服务质量难以度量是可想而知的,这实际上也就成为政府服务水平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合同外包运作中,客观上强制政府对拟承包的服务项目作服务内容、标准和责任等方面的细致规定,以监督承包商的工作。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信息服务质量难以度量的问题。

1.2.3 竞争 公平的竞争是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最有效的动力,公共部门对公共服务的垄断免除了其外部竞争压力,同时也就免除了其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合同外包实际上是打破了政府的垄断地位,通过招标选择,使得竞争进入到政府信息资源生产领域,竞争能促进生产者增加成本意识,提供优质服务,从而形成一个竞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的局面。

1.2.4 直接监督绩效 在政府部门内部,由于信息的垄断、对外封闭,公众一般是不能很好履行其对政府运作的监督,即使对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满,也缺少有效反映的渠道,从而使得政府无法对工作机构的绩效进行真实评价,也就无法保障信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而合同外包使得政府由服务的提供者,成为专职的监督员。政府根据合同条款控制监督承包商的工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公众对于信息服务监督无力的局面,政府作为公众的人的作用得以加强。

2 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合同外包实践

商务部作为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工作的主管部门,不仅负有拟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进行经贸方面调控、管理、监督之责,而且负有解决国内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国内企业与国外经贸信息等方面信息不对称的职责,所以构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

系就成为商务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将40多项信息管理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交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包,建设了大量的数据库和子网,实现了信息传播载体的良好运行,从而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

2.1 商务部合同外包具体项目信息

目前商务部实行外包的信息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部门、城乡市场和指定行业企业的产品、产能、产量、销售、出口、进口和价格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国内外市场相关的经济信息,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统计数据;根据特定目标进行的专项调查所需的特定领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与商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为实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网站等相关信息传播体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工作。

・公共商务信息收集及推广的能力建设,包括:为公共商务信息的提供及使用者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开展查询、咨询服务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进行必要的宣传及推广活动。

2.2 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合同外包项目的管理

为了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外包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商务部采取了如下举措:

・制定细致而各异的合同条款。商务部根据外包项目的不同制定了细致而各异的合同条款,就合同相关定义;服务内容、要求、服务期限;项目实施步骤;转让与分包;绩效考核;质量监控与验收、合同付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不可抗力;保密条款;税费;计量单位;争端解决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保“按章办事”。

・成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委员会。即商务部专门成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委员会,统筹指导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确保“组织到位”。

・出台配套管理规定。为了便于规范项目外包,商务部颁布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项目的立项和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的策划和方案论证、项目承办单位的选择、项目的验收、审计和管理、项目推广、标识使用和数据存放、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的用途。

2.3 成效

根据赛迪顾问的调查,商务部网站已经成为众多商务信息的首发地,是公众、企业、基层商务工作者和新闻单位了解商务部工作动态和商务政策信息主要窗口和渠道。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中国信息化绩效评估中心开展的“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中,商务部网站连续4年蝉连部委类政府网站首位,代表了我国政府网站的最高发展水平。商务部网站目前已经建设成包括中文主站、英文主站和345个子站的网站群,使得部机关30个司局、16个特派员办事处、217个驻外经商机构的信息资源能够及时登载网站,提供法律、政策、动态、新闻、商情各类信息。从2003年到2005年底,网站已经商务领域法规政策774件,其中国内贸易204件、对外贸易468件、利用外资47件、国际经济合作55件。网站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多期,政务、商情、经济环境各类信息总量超过50多万条。

商务部网站能够取得这么大的成效离不开项目外包带来的效益,因为大量信息的后台和网站的项目管理依靠的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模式,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借助外力构建了大量的数据库(如世界买家数据库、中国商品数据库、产业数据库、世界经济数据库等)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站点(如外贸指南、投资指南、合作指南、贸易救济、世贸咨询等),实现了众多子网的良好运营和维护,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由此可见,商务部“公共财政,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科学决策,统一标准”的模式,为政府信息资源服务应用合同外包形式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3 合同外包的适用范围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3.1 合同外包的适用范围

合同外包制被视为保持既定服务水平前提下缩小政府规模的重要途径,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的有效手段。除提高效率之外,合同承包在效能上也具有优势,“承包商具有更加专业的技术,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毫无争议,对一系列政府的日常活动来说,合同承包远比政府直接提供有效”。凯文-莱弗里给出了考虑采用合同外包提供服务的三个基本条件:服务是硬性的,即服务的要求和标准能够被清晰地表述;监督成本不是很高;存在一个提供服务的竞争胜市场。在政府信息资源生产和提供的合同外包中,安排者、监督者、成本支付者都是政府,私营部门只是实际生产者,不涉及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转移,所以在政府信息资源服务中,除了一些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外,若外包的信息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能够被清晰地表述,大多数都可适用合同外包方式。

3.2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外包是把民事行为中的合同引入公共管理领域中,它的做法是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变过去单方面的强制行为为一种双方合意的行为。政府与其他组织一样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政府的职责是确定需要什么,然后依照所签订的合同监督绩效,而不是靠强迫。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合同外包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确定外包项目及其目的与要求(what)、明确外包方式(how)、选择承包商(who)和进行双方关系的管理。应该说,一个成功的合同外包项目取决于上述诸多环节的止确把握,而一个细小环节的疏忽就可能导致全盘的失败,所以各个环节都比较重要。但相对而言,需要更加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2.1 外包成本的计算及绩效标准的制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息服务的合同外包就是政府部门根据信息服务的性质,在“内部生产”和“市场购买”间权衡。在“组织内部生产”还是“市场购买”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一笔交易的内部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比较。所以需要进行外包成本的计算。

合同外包的“成本”除了政府直接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外,还存在不少组织内外的沟通、协调成本,即交易成本。在合同外包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交易成本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无法回避的。在政府信息资源的外包中,存在的交易成本主要有:①确定外包范围的成本;②获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及筛选外包商的成本;③制定、谈判以及签订合约的成本;④监督成本;⑤其他可能存在的成本,例如由于企业与

外包商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而导致了问题的产生,由此引发监督成本和失控成本,合同变更和沟通成本,信息外泄的成本等。

在计算外包成本时,除了要将上述的交易成本及其他隐性或间接成本考虑在内外,更为主要的是计算外包信息项目本身的真实成本。现有的政府部门成本并不足据,必须对政府部门现行成本、效率、提供服务的质量重新加以评估,以此确立成本底线及绩效标准,为合同定价及合同标准制定作参照。

外包服务合同篇(9)

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根据私人部门参与程度的不断增加,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典型类别:政府提供、服务外包、公私合作与完全私有化[1]。典型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要指的是,私营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提供那些以前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涉及把原先免于竞争的服务进行开放,显著特征是事前竞争。合同外包的合约期限较短,承包人并不涉及私人部门参与决策、与公共部门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等问题[2]。

私有化可以囊括所有私人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形式,从出售国有企业到简单的分包或服务的采购,如垃圾清理或行政机构的后勤事务。完全私有化涉及政府将公共物资资产的产权完全让渡给私营部门。然而,由于完全私有化容易形成产业垄断,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大多数公共服务供给领域都未实现完全私有化。私有化与合同外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外包的公共服务供给并非永久性的,合约关系是有期限的。而私有化是一次性出售公共资产,政府已不保留对公共资产的治理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运营风险。其次,合同外包主要是引入事前竞争,而私有化与竞争是相互独立的。私有化后的组织并不一定在竞争性的环境下运营,私有化后达到何种程度的竞争主要取决于产业结构与政府规制政策。最后,合同外包中的私营部门受双方签订合同及市场环境的双重制约,最终责任由政府来承担。但在私有化背景下,除了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制之外,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是十分有限的。私营部门主要是接受市场制约,承担最终责任。

在美国私有化改革常常被称之为合同外包。美国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政府资产所占份额相对较低。在席卷全球的私有化改革浪潮中,美国政府很少有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等私有化的例子,更多的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因此,在美国私有化等同于合同外包,二者之间并无区别。

公私合作是近年来在公共工程建设和公共品提供方面非常流行的一种合同安排方式,一般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与合同外包相比,公私合作有如下特征:其一,不同于合同外包中的一次性博弈,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是一种长期关系的维系;其二,不同于合同外包中的政府占据合同制定及执行的主导地位,公私合作强调的是公私部门之间的协商与收益共享;其三,不同于合同外包中的由政府来承担大部分风险,公私合作强调的是风险共担。

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动力

一直以来,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内部生产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是满足公众需求的主要手段。然而,与非营利、私人或其他公共组织签订合同,将公共服务外包给上述主体也逐渐成为一种主要且越来越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展至今,政府外包的服务项目涵盖了包括教育服务、治安、垃圾清理、社会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在内的大部分公共领域[3]。有一系列影响因素推动合同外包成为了公共服务内部生产的替代形式,包括公共财政的拮据、科层制的惯性、政治上的压力以及市场条件的成熟。为此,很多文献将合同外包看做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政治性决定,在这一语境之下,合同外包被认为是一种管理上的创新性手段[4]。在多个城市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上述结论,推动政府官员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领域发展合同外包的关键在于政治及经济上的双重推动力。经济拮据仍被认为是政府推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最直接的源动力,据ICMA的调查,1988年有36.5%的城市将财政压力作为合同外包决策的重要因素。

涉入合同外包中的不同行动者,其推动合同外包发展的动因也会有所区别,包括民选官员在内的政客支持外包的出发点多在于政治性因素;垄断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将降低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力;公众对于“庞然大物式”的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已然丧失信心;更少的政府将更有利于民主等[5]。在政治家看来,合同外包并非出于经济理性的信仰,而更像一种象征性的政治行为,表明政府已经从直接的公共服务中摆脱出来,它并不侵占私人市场,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有效。因此,在合同外包的过程中,民选官员往往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政治环境来保障外包的规范性。而行政官员支持外包的出发点则主要体现为经济性因素,他们更加关心成本的减少、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特别是在预算大幅削减时,行政官员开展合同外包的驱动力将愈发强大。因此,行政官员往往致力于考虑如何与私人供应商更好地开展合作、承包合同如何拟定等技术性细节[6]。一项针对美国密歇根州的教育外包项目的研究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佐证:尽管有强大的政治压力,但是行政官员只有在供应方能满足严格的教育标准并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时才会考虑合同外包[7]。公众支持合同外包的推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平民主义的要求:即公众认为他们应被赋予确认及满足共同需求的权力、减少对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的依赖,因此政府应缩减规模、增强责任感[8]。涉入合同外包中的行动者还有市场力量,市场力量主要考虑的是商业上的利益,通过合同外包,私人团体能从中牟利。可见,合同外包的发展动力并不是单维因素,它是一项涉及多元主体、多种推动力量的聚集体。

三、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绩效

绩效一直是政府合同外包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政府、公众以及学术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合同外包能节约成本吗?合同外包能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益吗?合同外包能增强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力吗?尽管在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是对于这些疑惑仍少有共识。不少学者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论战双方都容易陷入意识形态的误区并妄下论断,这主要是因为合同外包 的绩效评价标准不仅仅是成本节约,还应涉及责任、公平等方面。因此,政府合同外包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命题,合同外包的产出具备混合性特征,即好坏参半。换言之,忽视合同外包中隐含的风险将会导致合同失败。因此,更多学者同意合同外包仅适用于一定情境下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9]。

(一)合同外包的经济绩效

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了外包可以带来政府支出减少的结论。这些研究多半是针对某类型的公共服务同时存在公共部门和营利性部门合同外包的情形,并以横截面数据为依据进行比较案例分析。最常见的被研究的公共服务类型是垃圾回收及公共清洁、公共运输服务、监狱管理、道路养护服务、消防服务、重型设备的维护等。当然,合同外包中的成本节约并不一定仅限于承包人为私营部门的情形。在一项有关垃圾回收服务外包的研究中,研究人员选取了有关垃圾回收的12项测量指标,包括回收方式、回收频率、回收容量以及工人报酬等,并对外包给公共部门及营利性部门的成本进行了核算,结果显示,将合同外包给营利性部门可以实现平均22%的成本节约;将合同外包给公共部门内部团队则可以实现17%的成本节约[10]。这说明外包的对象并不是影响成本节约的关键要素,不管将服务外包给公共部门还是营利性部门,外包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成本节约。

虽然多数研究表明合同外包有利于支出减少,但是也有研究显示成本节约的程度被高估了。澳大利亚业委员会曾于1996年审阅了203份关于政府外包的国际研究,发现合同外包实现的成本节约程度变动很大,而且在个别情况下还存在合同外包后成本不降反升的情形。一项针对伊拉克战争中将士兵执行的安全任务外包给私人安全公司的案例的相关研究表明,通过合同外包实现的成本节约只是暂时现象,费用的节省主要来自于所供给的服务质量的下降[11]。此外,合同外包所实现的成本减少在某些时候是通过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而实现的。这意味着合同外包减少的成本可能是以牺牲其他因素作为代价的,因此成本的节约并不是绝对的。

(二)合同外包对责任、公平性的影响

合同外包的成功与否,很多时候取决于对成功标准的界定。政府责任以及社会公平应是其中应有之义。合同外包能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与公平性吗?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根据澳大利亚工业委员会的提法:“不论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什么,政府机构必须保持对有政府授予其职能的绩效负责。”即政府外包的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并不是责任。作为发包方的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质量等问题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很多学者都表达了对此问题的担心,这主要是由于合同外包会不可避免地通过转移政府部门对承包商及其雇员日常行为的直接控制而降低责任意识[12]。也有研究在总结合同外包的实践经验后提出,将公共服务外包给私营部门能实现公正与责任的目标。然而不管怎样,有相当数量的研究都表明了对于合同外包会不利于政府责任和社会公平的担心[13]。

正是基于公共服务供给中有关责任性及公正性的考量,很多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过程中引入了非营利组织。作为介于公立与私立组织之间的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共部门和营利性组织存在的固有缺陷。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特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不能分红,无法从组织行为中索取益处,非营利组织被大量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1990年在美国的公共医疗服务领域,有64%的份额就是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的。

四、影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成效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合同外包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涉及不同的理论视角。有研究认为竞争性的环境对于合同产出有正面影响;有研究从交易成本或委托理论的视角出发,认为提升外包绩效的关键是降低交易或费用、减少机会主义行为[14];关注关系合同的研究者则认为,合作、信任及相互关系在合同产出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还有研究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出发,经过经验研究提出政治支持、资源丰裕程度、外包程序以及领导才能是合同产出的关键影响因素。虽然学界对于影响合同外包成效的因素并未取得共识,但是,对合同的监管能力、竞争性的环境以及信任关系已被证明在理解合同产出方面是比较成功的[15]。

(一)合同监管能力

韦伯的官僚制及委托理论都为理解合同监管能力对于合同产出的重要性提供了理论框架。韦伯指出,在政治委托人与官僚人之间存在包括利益分配、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很多问题,应对人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以假设个人与组织均为追逐自身利益的经济体为出发点,提出所有权拥有者与生产者的分离会带来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发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为减少委托人的风险,有效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合同关系中,委托关系更加复杂,有效的监管能提升合同的绩效,包括成本的节约、服务质量的提升以及增强对委托人的回应力。

此外,监管还能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于合同产出,包括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一致性程度、密集或松散的沟通交往程度、任务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合同关系的延续时间等[16]。在共同作用于合同产出时,委托人的监管与其他因素的效力并不总是正相关的,在很多时候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以交往程度为例,密集的沟通频度会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但是作为监管的一种替代方式,它会降低监管的作用力;而在合同关系实施的初级阶段,委托人更可能将人视为拥有不同目标的主体,以便于他们加强监管并约束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

(二)竞争性的环境

仅仅依靠预算最大化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在技术上及资源配置上都是无效的,应该引入利润最大化的私人组织来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性,以便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在竞争的压力下,服务供给方更容易提高效率、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营造竞争性环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在外部供应商之间开展竞争性投标,这将有助于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度、降低外包价格;也可以通过发包给多个供应商,推动他们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相互竞争,提高效率;而且即便在公共服务外包之后,也有必要保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 力,因为保留下来的公营部门也可以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树立本行业内服务成本与质量的标杆,进而保证私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对ICMA调查数据的分析与检验,也证明了有关公私混合提供模式的观点Warner and Hefetz主要分析了1992年、1997年以及2002年三个年份的调查数据,他们发现1997年后的公私混合模式呈增长态势,而完全合同外包(外包对象仅为私营部门或非营利部门)的数量则有所下降。。据此,认为“冗余性”公共部门的存在是重复及浪费的、会影响私营部门进入市场、损害竞争环境的观点并不准确。

竞争性的环境并不必然提高合同外包的绩效。有研究表明,培育及管理竞争性的市场将耗费更多的交易成本;由于承包方为获取合同,在竞标的过程中有可能采取冒险性的行贿行为,因此还可能滋生严重的腐败问题[17];此外,竞争虽然能使外包的服务成本更低,但是,这有可能给服务质量与延续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竞争与合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涉及在不同绩效衡量标准之间的权衡。

(三)信任关系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信任对于合同产出的影响。首先,为维系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获取更多长期收益,合同外包的合作者将减少某些牟利的短期及投机行为[18]。其次,信任关系能成为控制成本收益的替代机制。相互信任的组织间关系能减少投机行为,使双方行为符合彼此预期;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反过来又可以降低对合同条款及合同监管严格性的要求,进而降低合同关系中的及交易成本[19]。最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能提升双方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或解决可能出现的意外问题的能力[20]。

合同外包的合作者的信任关系可以作为独立变量,积极影响合同产出的绩效,使承包人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加有效、服务质量更高、合约更具弹性。信任关系也可以与其他变量包括资产专用性、监管能力、合同关系的持续时间等共同影响合同产出。以资产专用性为例,当合同外包需要承包人提供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信任水平也很高,则可以减少承包人索要高额风险溢价在Williamson(1979)看来,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失败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损失将会越大。为避免上述风险发生,承包方将向发包方索取风险溢价,以便实现风险均摊。

,甚至是敲竹杠的行为。

五、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研究的新焦点——逆向合同外包

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服务有着特殊的产品特征,将合同完全外包给私营部门或非营利部门未必能提高配置效率。因此,完全合同外包之外的替代方案逐渐成为合同外包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话题,逆向合同外包正是其中之一。逆向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以前外包了的公共服务收回而重新由政府提供[21]。从1982年开始,美国地方政府就出现了零零散散的逆向合同外包现象。而1997年~2002年的调查数据则反映,逆向合同外包所占比例急剧上升,远远超过1992年~1997年的比重。

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增强市场的作用力并不能实现效率、公平或是体现公民意愿,因而导致替代性的方案——逆向合同外包的出现[22]。对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合同外包实践进行的经验性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英国一家承包铁路轨道建设的企业在2000年破产之后,这部分铁路轨道建设工程也在第二年被重新收回国有;澳大利亚强调加强政府的领导及指导能力的建设,并废除了公共服务外包中的强制性竞标程序;加拿大也出现了合同外包逆向发展的趋势[23]。当然,也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有研究分析了逆向合同外包在美国和西班牙的区别:西班牙的合同外包数量比美国更高、合同外包所涉及的领域也更加广泛,但是西班牙逆向合同外包所占的比例却非常小[24]。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出现逆向合同外包现象的原因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一项针对加拿大及美国的比较研究显示,两国出现逆向合同外包现象的原因是完全吻合的,而且原因的重要程度排序也一致,依次为:服务质量下降、未实现成本节约、改进内部管理过程以及公民支持将工作收回政府。

逆向合同外包的出现反映在理论发展上,主要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进一步淡出,从最初倡导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对市场竞争的重视,关注市场环境以及交易成本等问题,发展到重视协商民主、政府责任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而形成从公共选择理论向社会选择途径的转变。社会选择途径更加关注公民表达权,主张政府首先需要关心的是确保公民协商和维护公共价值,强调以协商程序解决不同利益间的冲突,这种致力于实现“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的平衡创造了一个能力更高、更加负责和更具弹性的机制。

不过,逆向合同外包并不意味着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回归,而是预示着一个新的平衡的出现,即结合市场、计划和民主,以达到效率和更多的社会最优选择。市场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共服务提供的决定也是如此。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决策与实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与过程,它涉及一系列广泛的选择,需要以一种长远、动态的眼光来审视。反映在地方政府与公共管理者对待合同外包的态度上,则是他们变得更加理性和务实。政府与公共管理者通过选择动态地利用市场途径,结合完全合同外包、逆向合同外包、公私混合提供等多种方式来回应经济和政治上的要求。

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相关理论的启示

(一)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未来研究方向的启示

总体上看,有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文献主要有两方面特点。首先是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所涵盖的问题进行了拓展。包括合同外包的动因、合同外包的绩效及背后的驱动因素、合同外包的方案设计等。其次是在考察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时,以比较研究的视角拓展到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在公共服务类型上,涵盖了包括安全外包在内的诸多领域。当然,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问题的研究还远没有结束,例如:如何强化政府在合同外包中的责任意识?如何选择具体的合同外包方案?现有文献对合同外包具体过程的研究还不够透彻,解决这些问题仍需要学术界的进一步努力。

(二)对我国公共 服务合同外包改革实践的启示

首先,目前关于公共服务供给的两种极端方案——市场化或政府供给都是不可取的。合同外包是一项值得尝试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是我国政府对于合同外包的推行应谨慎决策,综合考虑包括政治及文化制度、市场环境、服务特性等在内的诸多因素。政府部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外包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既要基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现实发展合同外包,也应考虑多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替代方案,避免公平、公民利益的缺失,积极规避单一的合同外包模式所存在的巨大风险。可考虑探索公共服务公私混合供给的模式,允许营利性部门与公共部门开展实质性竞争,积极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比较优势。

其次,政府应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成为精明的买主。必须提高自身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合同外包的监控。合同外包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是否要签合同、承包方是谁,而且还需要考虑合同规划、市场分析与预测、专业人员与专项经费的设置、激励与惩罚条款的谈判等问题。特别是当外包的公共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同时追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

最后,引入非营利组织,构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社会土壤。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决定了它不会为了利润而剥削消费者,也更易于取得公民信任。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应方具有独特优势。非营利组织的加入也能在合同外包中营造更好的竞争性环境。因此,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非营利组织作为承包人应是发展合同外包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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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Romzek,Barbara S.,Jocelyn M.Johnstone.Effective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and Management:A Preliminary Model[J].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02,(3).

外包服务合同篇(10)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

各种性博_艾滋病;镶牙;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博_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 日在____ 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甲方: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外派劳务合同附件:

关于因公伤亡保险赔偿金分配的声明

姓名:

职务:

所服务船舶名称:

本人在__________ 轮服务期间,如果因意外身亡,根据保险合同应得人身保险金,按如下百分比,在表格所列亲属中分配。本人在船上应得的工资余额及其他私人财物,全部归(妻子_ 父母_ 子女_ )所有。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序号_ 姓名__ 与本人关系______ 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 百分比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外包服务合同篇(11)

一、管理机构

服务外包统计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企业的服务外包合同原则上应向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为方便企业登记,经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省(市)属企业可以将合同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城市的统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服务外包统计的主管处室,并保证统计管理人员的稳定。鉴于目前服务外包与软件出口合同统计运行于同一平台,为方便业务管理与系统培训,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服务外包统计与软件出口统计由同一处室负责。

二、统计范围及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三部分。

(一)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企业。

(二)服务外包合同:跨境服务外包合同,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三)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主要统计基地城市资助本基地城市内企业进行的培训情况和认证情况。

三、报送时间与方式

服务外包统计应通过“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目前,该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服务外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登记上一月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执行情况。

服务外包企业应在申请账户时登记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更新上一年度基本信息。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应于每年1月15日前登记人员培训情况、企业认证情况。

三、系统登录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企业在登录合同信息时在“合同类别”项中选择相应类别,以区分软件出口合同与服务外包合同。

(二)账户管理

商务部负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配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下一级主管部门分配账户。初始用户名、密码请咨询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用户可通过企业端网址申请开设新账户,相应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企业申请,据实核准其账户。

四、启用时间

《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于*年5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年1-4月的数据补入“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