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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大全11篇

时间:2022-08-23 18:22:42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篇(1)

一封河南省内黄县高堤乡40位乡村医生联名信中这样写道:

“在20世纪60年代,开展三土、四制,利用一捏针,一把草进入千家万户,消灭和控制了疟疾等相应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还有2003年非典防治、禽流感防治。村级是三级预防保健网的网底,乡村医生还肩负着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防治,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妇幼保健工作,为农村卫生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曾几何时,广大群众从内心爱戴赤脚医生,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曾表扬和歌颂过赤脚医生的业绩。”

“但现在的乡村医生却成了弱势群体,20世纪90年代的民工潮改变了基层卫生工作的状况,乡村从医人数的增加,各项繁多的收费项目,2005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启动又与村级医疗无关,乡村医生由此被边缘化了。到现在我们已快丧失劳动能力了,年轻时的赤脚医生为政府分了忧,现在政府应该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并为年轻一代的社区医生扎根基层提供切实的保障机制。”

乡村医生与乡村教师待遇应平等

这是一封名为“乡村医生联名信”的37名乡村医生签名的求助信,他们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5个乡的老乡村医生。在信中他们这样说:

“我们看了温总理的讲话和‘两会精神’,读了‘乡村医生吐真言,情真意切盼两会’的文章后,我们将3个乡(朋兴、陡岗、新辅)40多名代表的联名信送到四医院、区卫生局、区办,但都没有回音。这次新型合作医疗,一村设一室(点),定点时,20世纪60年代的老赤脚医生无特殊情况卫生局不定点、不发证。我们怎么办?无法改行,只能扣着“非法行医”的帽子谋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里,我们防病治病几十年无待遇回报,还把我们推向守法的另一头,这似乎不合乎和谐社会的原则,所以我们再一次联名求助。”

“1965年,指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我们一代‘赤脚医生’在农村光荣诞生了。又发表‘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的指示,大量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这块土地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做这些无偿的工作确实又苦又累又受气,.实在艰苦。但我们所做的一切,特别是防疫,是超值的奉献,是久远利益的长效工作,事实证明,确实预防和控制了很多流行病和地方病,保护了当时的生产劳动力,在提高农村人口,特别是儿童的健康素质中起了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功劳是不可抹杀的,‘赤脚医生’是不可并不应该被忘记的,可是至今无人提起重视乡村医生。”

“乡村教师奉献的是基础教育知识,我们奉献的是基础健康体质,社会建设要靠科学知识,更离不开身体健康。国家对乡村教师及子女转正,待遇每月1000多元,却对我们奉献健康的乡村医生无以回报。我们赤脚医生本应有乡村教师同等的待遇,却分文未有,当年卫生队伍的主力军现在却成了弱势群体。”

乡村医生篇(2)

[中图分类号] R197.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5-77-02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植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卫生服务工作者,他们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农村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及质量的提高;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视,我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得到较快发展,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乡村医生培训的各项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但是乡村医生在岗教育仍然不太理想,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制约我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因素

1.1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成本

在岗培训成本承受能力是阻碍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的主要因素,许多乡村医生不愿接受在岗培训,主要是因为对培训费用接受不了。部分乡村医生半医半农,生产、生活负担较重,他们在经费上是自收自支,参加培训既要交纳一定费用又可能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导致部分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1]。另外,政府在乡村医生教育经费投入不够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开展。

1.2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内容

由于政府宏观政策上缺乏有效规定,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在具体操作上缺乏有力的措施保证和规范的管理模式,以至于目前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求不一、形式各异、内容随意、水平偏低。部分地区开展的乡村医生培训受师资、教材及教学手段等的限制,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符合受训者的实际,培训形式、教学模式也很不规范,培训质量不高。

1.3 工作因素

因为乡村医生本身就是农民,工作、学习矛盾和生存需要对他们举足轻重。相当一部分的乡村医生担心一旦参加学习就影响工作,影响经济收入,从而不愿主动地去培训。有些地区乡村医生的使用和培训缺少制度化和政策性保证,乡村医生面临脱产学习将失去岗位的危机,导致他们除了治病赚钱维持生计外,其他方面很难顾及[2]。另外,由于乡村医生有很强的区域性,有相对稳定的治疗群体,能够维持生活,工作离不开也使得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利用较长时间和花费较多的钱去学习培训,因此他们不愿花时间和金钱去更新知识和提高水平。

1.4 在岗培训地点

到医院临床进修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的捷径。但目前乡村医生的培训场所,绝大多数局限在学校,很少利用医院。县医院和地市级医院多因交通不便、费用高等因素,不太适宜乡村医生培训。乡镇卫生院作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地,省时省钱,是比较理想的培训地点,但很多乡镇卫生院由于经营困难或水平有限,更主要的是乡镇卫生院担心乡村医生“争饭碗”而不愿提高他们的水平[3]。

1.5 卫生院枢纽作用发挥不够

在很长时间里,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一直依赖于乡镇卫生院;但有些地区对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的认识和管理还不到位。部分乡镇卫生院功能萎缩,甚至处于解体的边缘,枢纽作用难以发挥,加上其自身条件限制,根本无力承担这项工作,这使乡村医生缺乏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业务素质提高缓慢。

2 加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建议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涉及农村卫生工作根基,政府应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水平。

2.1 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确保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经费支持

各地区要以政府为主,牵头多方筹集资金,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支持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2.2 开展符合乡村医生需要的培训,以提高乡村医生自觉参加在岗培训的积极性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形式应以集中学习为主,根据培训对象、条件和内容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讲座、进修、远程医学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自学可作为培训的补充形式之一。培训内容主要进行全科培训,重在提高临床“急救”能力和普及中医适宜技术,如农药中毒抢救技术、酒精中毒抢救技术、外科创伤处置技术、休克抢救技术、外科无菌技术等以及中医验方、偏方、针灸、推拿等方法。可以结合临床实际情况,把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的抢救方法、用药转诊、护送的基本知识和技术编成小册子,并对他们进行现场模拟指导和强化训练[4]。要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卫生例会,结合季节防治疾病需要,重点辅导、突出主体,有的放矢。

2.3 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在岗培训取得实效

要根据村级卫生服务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岗位,建立乡村医生考核管理机制,如建立在岗培训制度、岗位准入制度、继教学分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等,将乡村医生培训考核与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挂钩。建立乡村医生考核和职称评聘制度,通过量化指标的考核,可以衡量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应限期提高或予以解聘。考核成绩优秀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续聘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5]。乡村医生职称评聘工作应定期进行,并与工资挂钩。要把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在岗培训并重,集中培训为主、在岗自学为辅,务求在岗培训在提高乡村医生实际业务水平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将乡村医生的“利益报酬、责任风险、证照管理、岗位竞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乡村医生主动寻求培训机会。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明确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重要性,同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2.4 构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各类卫生资源在培训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针对乡村医生不同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省培训中心、市(地)、县、乡培训基地组成的培训网络,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应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网络,将目前的中专卫校与部分高等医学院校转轨,进行联合办学。要在地市、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之间建立一条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路线,使乡村医生获得在各级医院进行培训的机会。其中,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培训基地的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例会制度学习,如利用每个月一次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来传授他们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特别应以技能培训为主。

[参考文献]

[1] 马进,蒋飞,王春明,等. 我国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现状分析[J].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17(8):19-21.

[2] 何菊仙. 试论我国新农村卫生人才医德建设[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4):43-45.

[3] 张艳,袁玲. 对我国乡村医生教育的思考[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12):24-25.

乡村医生篇(3)

让李振西引以为豪的是,30多年来,他救了乡里不少人的性命;3000多农牧民从老到少,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在他心里都有本“账”;他的名声传遍周边乡村,哈萨克牧民亲切地称他“康巴斯”医生。

“康巴斯”医生

“康巴斯”汉语意即高血压。托里乡80%以上的居民是哈萨克族。受饮食习惯影响,哈萨克族牧民患心脑血管疾病的人群较多,高血压尤其高发。

出生中医世家的李振西,响应支边号召,初中毕业后从甘肃天水来到天山脚下。刚当上乡村医生时,有一回,眼睁睁看着高血压病情发作的牧民得不到及时救治,短短几分钟就失去了生命。

还有一回,他巡诊经过一户牧民毡房时看见,因中风半身瘫痪的老大妈,正用一只手拉住拴在炕头上的绳子,艰难地从炕上起身。

李振西说,看到牧民们如此遭受病痛折磨,心里十分难受。

从小读《伤寒论》长大的李振西想到了“中西医结合”,他一边买来医书自学,钻研牧区常见病、高发病的中西医医术,一边尝试配制对症的中草药药剂。为保险起见,他将配出的中药先在家里的狗和自己身上做实验。

库白拉大妈突发脑溢血,右侧上下肢运动功能丧失,拉抬手梳头都做不了。李振西看了后,根据老人的年龄、体质和病情,配制了中草药。他又不放心让别人煎药,每天步行数十里路,亲自给老人前汤服药。坚持治疗数十天后,大妈右半身运动功能恢复。

47岁的古丽海霞因高血压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视力模糊,呕吐和剧烈的后脑疼痛,病情严重。连夜赶到的李振西通过中西医结合,一边控制住病情,一边用中药精心治疗,一周后症状逐渐消失。

渐渐地,李振西“康巴斯”医生的名声越来越响。大家说李医生看病效果好、花费少,连周边乡镇的患者也慕名前来。

乌鲁木齐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冯树堂注意到,有几次正在乌鲁木齐开会,李振西被几十公里外赶来的牧民叫回去出诊,“可见患者对李振西的信任。”

我是“押金”“活病历”

年近六旬的李振西背微驼,因为太瘦,鼻梁上的黑边眼镜和身上的白大褂都显得过于宽大。

可能刚戒烟不习惯,说话时,他不时地用手在嘴边划过:“我过去抽烟可凶呢,最轻的时候体重只有50公斤,没办法,到牧民毡房出诊,一抬步就要走几十里,一路上没人说话,就抽烟解闷。饭也总是吃不到点上,慢慢地落下了胃病。”

李振西出诊的交通工具这些年在发生变化。过去是随牧民步行或骑马,后来有了一辆自行车,再后来牧民给他打电话,他搭人家的车出诊。

出诊中,他坐的车曾坏在无人戈壁,曾跌进过雪坑。最惊险的一次,1987年12月,乡里闹起流行性脑膜炎,他骑着自行车冒雪为全乡4个村的上百名儿童上门打预防针。打完最后一针出来,天已经黑了。他推着车艰难地走在漫天飞雪的戈壁滩上,走着走着迷路了,手已冻得失去知觉,力气越来越小。这时候他有可能遇到狼,掉进雪坑,或者永远走不出去。

“当时我想这次完了”,李振西说。结果是远处一丝微弱的汽车灯光救了他的命。

走在乡间,牧民们见到李振西会跑来用双手握住他的手,而他会夹杂着汉语和哈萨克语问候他们。“每个人都认识你吗?”记者问,“每个人都认得我。”李振西颇有些自豪地回答。

他说,就连几岁的小娃娃都认得他,只要到他们家,一见他,有的娃娃怕打针,早偷偷溜出门跑了,最后,还得孩子爸爸骑马去把他们找回来。

李振西爱学习,并不满足在实践中获得知识。他在北京乡村医生进修学校学习了3年,后又在新疆结核研究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培训中心进修多年。业余时间,他又买回大量的中西医医学书籍,自学钻研。他成了群众眼中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兼通的“全科医生”,也是“和时间赛跑的救命医生”。有一年,托里乡小学49名师生进山野营,误食了毒蘑菇出现集体食物中毒,这时候找人找车送到大医院,恐怕来不及。李振西得知后赶紧组织人进山,把中毒的师生一个个就近接到乡卫生院紧急抢救,3小时后师生中毒症状缓解,56小时后全部康复出院。

在群众送给李振西的锦旗中,有一面落款是“阿比宝全家”。2007年的一天,年轻力壮的阿比宝刚刚宰完一只羊,突然倒下。等人们急急忙忙把他送到乡卫生院,李振西发现已经摸不到颈动脉,心脏也停止了跳动,他诊断是心肌梗塞,便迅速组织抢救。在医护人员的努力下,几分钟后,阿比宝恢复了心跳。

一旦要离开乡里去大医院看病、住院,牧民们都会请李振西陪同,而李振西也是随叫随到。牧民们交不起住院押金,或者说不清病情,他就出面作担保或者向医生介绍病人的病史和病情,“这时候,我的作用就像押金和活病历。”李振西风趣地说。

生命如花

李振西告诉记者,现在的条件不知要比过去好多少倍。过去乡卫生院留不住人,曾有近10年时间是他一人独守。现在建起了门诊楼,锅炉房,乡村医生待遇也提高了。这两年先后有2名大学生留下来了,农牧民就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基本上做到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

在托里乡卫生院,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候诊室、注射室里供病人坐的蓝色铁长椅上,都铺有可拆洗的坐垫,医护人员说,这是李院长认为冰凉的铁椅子对病人不好特意定做的。

牧民们为了表达感谢之情,曾牵来羊要送给他,遭到他的拒绝。不过,对牧民自家酿制的马奶、酸奶疙瘩他会欣然收下。每日离不开奶茶,每天要见到病人,成了李振西一天中最惦记的两件事。

李振西解释说,刚参加工作时,村卫生室是一间黑糊糊的小房子,周围什么植物都没有,屋后拴着一头驴,每天听着戈壁滩上刮起的风吼声和驴子的嘶鸣声,他担心自己在这里待不下去,就开始种些花草改善环境々没想到成了他一生的爱好。

他最爱月季花,“花期长,香喷喷的,能从5月一直开到11月。一到冬季,剪掉花枝,连根带泥用绳子扎紧,放进贮菜的地窖,再盖上厚厚一层雪,来年春天种上,又能开满一个花期。”

乡村医生篇(4)

一、聘用范围及条件

1、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户籍。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无违纪违法行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程序

1、聘用公告,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协议。

2、招聘工作在区卫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聘用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等工作。

三、聘用办法

1、聘用公告

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2,、公开报名

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原件、复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费60元。

⑵报名时间、地点以公告为准。

3、资格审查

在聘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

试题总分为100分。试题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等。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程序组织进行。

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涉考保密管理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要求。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确定聘用

1、拟定聘用

依据本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定拟聘人员。末位出现并列名次,先以学历比较,高者优先。学历相同则以执业医师资格比较,高者优先,取得者优先。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额不再递补。

2、考核考察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拟聘用村医名单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朔城区卫生局公示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聘用。

4、岗位确定

由本人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如出现并列名次,按照本项第一款中的优先办法确定自主选择顺序。

5、岗前培训

正式聘用的村医在上岗前由区卫生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

五、管理办法

1、实行村医乡管原则,即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医签订协议,区卫计局注册备案,纳入村医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乡镇卫生院负责。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继续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村医待遇,外加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补贴。

七、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魏立山(区卫生和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贾小军(区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成 员:刘金兰 谭志茹 刘 梁 张 财 李晓虹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贾小军兼任。

八、此方案仅限于本次村医聘用。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二为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xx〕8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职责有: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卫生保健、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并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完善村卫生室设置。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xx〕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5-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筹建,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以及对口支援省市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力争在20xx年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按要求配备乡村医生。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xx〕12号)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并依法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2、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

(1)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实行定岗。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各县市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新卫农卫发〔20xx〕4号)要求,加强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业务统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是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逐步为辖区内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药械统一管理。

一是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规定级别的药品。

二是药物的购销方式。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严格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是药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须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四是医疗器械管理。村卫生室配备所需器械设备由自治区和地区各级财政采购下发,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设备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4)财务统一管理。

一是设置财务管理组织。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即: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五)加强制度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用药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配备使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级别药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2、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六)完善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由目前的5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政府给予专项补助;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以上项目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村卫生室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

2、建立激励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激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立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

3、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问题。

(1)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对已不在岗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新农保政策,享受政府补贴。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生活水平,解决后顾之忧。

4、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职称外(汉)语和论文撰写不作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地区卫生部门要研究制订并落实和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通过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同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结合医疗服务需求,组织和支持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地、县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到20xx年,全地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5%。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科学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地区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地区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豫宁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xx〕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县情,着眼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20xx年左右的努力,到20xx年,力争全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75%的村卫生计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计生服务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各乡镇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女乡村医生。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计生服务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卫计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受县卫计委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5、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在县卫计委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机构建设、统一人员聘任、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采购、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逐步建立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体制。

7、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三)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8、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xx-20xx)》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经县卫计委认定后,县财政部门对其学费要予以适当奖励。

9、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和部署,实施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医学生获得相应学历和相关资格后,承诺到村卫生计生服务所服务不少于6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村级卫生服务岗位的,全额收回定向培养期间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10、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力争到20xx年实现乡村医生获取继续教育学分达标覆盖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基本公共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慢性病管理知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11、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计生服务所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2、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3、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在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计生服务所人员定期交流机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人员,每季度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到村卫生计生服务所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4、开展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进一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互信的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物价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医养结合式等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5、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级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村医实施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6、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对年满60周岁且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xx年以上的离岗退出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

1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年龄满60岁乡村医生,原则上离岗退出,不再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

(八)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8、加强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标准化建设。各乡镇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设有一所八室一间功能的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的卫生计生服务室,确保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中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米;服务人口1000-20xx人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米,服务人口20xx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米。

19、保障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运行。加快建立保障公有产权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建立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基本运行费财政补偿机制,提高村卫生计生服务室保障水平,确保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正常运行。

20、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乡村医生篇(5)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村医生篇(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键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医生篇(7)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村医生篇(8)

据蒋忠仆介绍,河南省开封市所辖五县总人口5 032 267人,农业人口占3 868 012人,分布在93个乡镇,3 931个自然村;共有村卫生所3 242个,乡村医生5 772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263人,中专及其他学历2 913人。以兰考县为例:全县总人口81万,其中农业人口72万,有451个行政村,801个自然村。全县共有医疗机构24个,其中村卫生所927个;乡村医生在岗从业人员1 251人,其中,中专学历894人,大专学历100人,93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通过调研,蒋忠仆发现,许多乡医存在后顾之忧,对前景失去信心。

开封市五县乡村医生都没有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没有财政发放的固定工资,没有社保和养老保险等。乡村医生的经济收入仅靠村卫生所业务一项收入,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为了生存,他们不仅要为村民诊病治病,还要通过其他有偿服务养家糊口,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部分乡村医生或自己开诊所单干,或外出打工,人才流失严重。他们还承担着繁重的农村卫生防疫、筛查、救治等工作,还要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负责。蒋忠仆发现,任务重、收入低使乡村医生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个别乡村医生常常会为了多挣钱而隐瞒疫情的发生。如2005年“安徽泗县乙肝疫苗超范围接种”事件,其后果很可能导致传染病的蔓延或暴发流行,或使一些传染性疾病的早期诊断治疗与及时隔离处理受到极大影响。

蒋忠仆说,以上情况在全国广大农村、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顺利推行和发展。

加大对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卫生与教育,一个涉及公民的身体素质,一个涉及公民的文化素质,都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与社会福利性,可以说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卫生与教育是公民谋求自我发展和提升民族整体素质,实现民族复兴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民生行业。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落实,而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至今仍没有任何保障。目前一些城市已对乡村医生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尝试,有可行的经验可以借鉴。”蒋忠仆表示,中央政府也应把关心和支持乡村医生的工作提到政府工作的案头,使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善乡村医生生活条件,稳定乡医队伍

“我建议为乡村医生设立最低固定工资底线,由财政供给。”蒋忠仆认为,政府应尽快同解决乡村民办教师待遇那样,早日解决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尽快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发放定额补助,并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据蒋忠仆了解,一些省、市对乡村医生的工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新密市的乡村医生工资为每月200元,浙江省是1500元,且均由政府发放。他希望中央政府尽快出台解决乡医待遇的政策和承担主要补助经费。“我们只有解决好乡医的待遇问题,才能够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健康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提供更好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使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蒋忠仆说。

乡村医生篇(9)

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范文1一、培训目标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鄂发〔20__〕29号)和《秭归县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__年,我县为每一个村卫生室培养一名年龄在50岁以下的骨干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不低于三个月,使其基本掌握医疗卫生专业中专毕业生应了解的医疗卫生知识,其中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培训7天以上;每一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在职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一个月,使其具备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二、工作职责

1、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二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讲师团,定期开展培训服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重点是培训乡镇卫生院的师资队伍,每季度开办一次巡回培训班,每次5-—7天。

讲师团人员构成如下:县人民医院10人(专业要求:内科2人,外科2人,妇科、儿科、五官科、中医、检验科、护理各1人),县疾控中心5人,县二医院6人(专业要求:内科、外科、儿科、护理各1人,中医科2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2人。上述单位在4月底以前上报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局医政股统一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

2、乡镇卫生院:每所乡镇卫生院安排3—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乡镇培训领导小组,由各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定期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乡镇参训人员,按时参加县级培训班培训;

组织本乡镇乡村医生开展培训、考核等工作。

3、村卫生室:组织本室在职乡村医生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及县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每个村卫生室确定一名50岁以下,业务技术能力强,医德好的骨干乡村医生重点培训。

三、培训内容、时间、方式

1、内容:以湖北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教材为主,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可以自编培训教材。

要求培训期结束时,骨干乡村医生基本达到中专学历水平,其他在职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掌握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2、时间:骨干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三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一般在职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一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一个月。

3、培训方式:县级讲师团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乡镇师资队伍,每季度组织一次巡回培训班,到一至两个乡镇开展培训,每次5—7天;

乡镇每月组织一次培训班,对乡村医生开展轮训,每次2—3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县卫生局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选送乡村医生参加省、市组织的乡村医生培训。

四、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时,各卫生室按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据实提供交通费;

县、乡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培训时,免费为参训乡村医生提供教材、场地和安排住宿,乡镇卫生院要免费安排好县巡回培训班教师的食宿;县级各医疗卫生单对讲师团成员提供相应经费保障,不能因为参加讲师团而降低待遇。县卫生局对上级转移支付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做到应拨尽拨。

2、严格考核: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加强目标考核。

从2010年起,县卫生局将把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作为医政工作的一个重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将其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乡镇卫生院对培训对象加强管理和考核,严格考勤制度,对参训对象做好考勤记录,未达到培训时间的必须补训;严格工作纪律,培训期间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尊重培训教师;严格目标考核,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如期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达到预期的目标,培训结束后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及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3、奖惩措施

奖励:培训期结束,县卫生局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乡村医生进行奖励;

惩处:对于拒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执业证书或其他处罚;没有达到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训和考核。

4、工作要求:乡村医生是我县一支重要的卫生队伍,是捍卫我县三十多万农民身心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技术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措施。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忠实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县卫生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抓好、抓实、抓出特色。

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范文2一.我乡人口3024人,辖7个自然村,6个卫生所,每月例会及培训一同进行,为强调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并把此项工作作为我乡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乡村医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院领导身体力行,亲自参加并督促每次例会培训的安排和落实,正是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重视,才使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今月6人参加考试,全部及格,培训合格率为100%。

通过培训,大大提高了学员的知识水平,提高了应用较新诊疗技术手段的能力,使他们的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更新,知识结构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1、培训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的差距。

2、由于乡村医生队伍的年龄、文化程度和知识结构参差不齐,所以在教学上针对性还不够强。

总之,培训取得的成功并不一定代表十全十美,我们将再接再励,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各项治理制度,不断地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为我县的卫生事业培养更多的适用人才。

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范文3一、培训目标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鄂发〔20__〕29号)和《秭归县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__年,我县为每一个村卫生室培养一名年龄在50岁以下的骨干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不低于三个月,使其基本掌握医疗卫生专业中专毕业生应了解的医疗卫生知识,其中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培训7天以上;每一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在职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一个月,使其具备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二、工作职责

1、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二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讲师团,定期开展培训服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重点是培训乡镇卫生院的师资队伍,每季度开办一次巡回培训班,每次5-—7天。

讲师团人员构成如下:县人民医院10人(专业要求:内科2人,外科2人,妇科、儿科、五官科、中医、检验科、护理各1人),县疾控中心5人,县二医院6人(专业要求:内科、外科、儿科、护理各1人,中医科2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2人。上述单位在4月底以前上报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局医政股统一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

2、乡镇卫生院:每所乡镇卫生院安排3—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乡镇培训领导小组,由各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定期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乡镇参训人员,按时参加县级培训班培训;

组织本乡镇乡村医生开展培训、考核等工作。

3、村卫生室:组织本室在职乡村医生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及县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每个村卫生室确定一名50岁以下,业务技术能力强,医德好的骨干乡村医生重点培训。

三、培训内容、时间、方式

1、内容:以湖北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教材为主,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可以自编培训教材。

要求培训期结束时,骨干乡村医生基本达到中专学历水平,其他在职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掌握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2、时间:骨干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三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一般在职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一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一个月。

3、培训方式:县级讲师团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乡镇师资队伍,每季度组织一次巡回培训班,到一至两个乡镇开展培训,每次5—7天;

乡镇每月组织一次培训班,对乡村医生开展轮训,每次2—3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县卫生局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选送乡村医生参加省、市组织的乡村医生培训。

四、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时,各卫生室按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据实提供交通费;

县、乡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培训时,免费为参训乡村医生提供教材、场地和安排住宿,乡镇卫生院要免费安排好县巡回培训班教师的食宿;县级各医疗卫生单对讲师团成员提供相应经费保障,不能因为参加讲师团而降低待遇。县卫生局对上级转移支付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做到应拨尽拨。

2、严格考核: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加强目标考核。

从年起,县卫生局将把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作为医政工作的一个重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将其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乡镇卫生院对培训对象加强管理和考核,严格考勤制度,对参训对象做好考勤记录,未达到培训时间的必须补训;严格工作纪律,培训期间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尊重培训教师;严格目标考核,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如期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达到预期的目标,培训结束后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及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3、奖惩措施

奖励:培训期结束,县卫生局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乡村医生进行奖励;

惩处:对于拒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执业证书或其他处罚;没有达到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训和考核。

4、工作要求:乡村医生是我县一支重要的卫生队伍,是捍卫我县三十多万农民身心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技术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措施。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忠实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县卫生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抓好、抓实、抓出特色。

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范文4一、继续加大医疗质量控制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医生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从而促进医疗工作质量提高。

1.以科学严谨态度抓好每项医疗工作的全程质量管理,即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其中环节质量是重点。

医务科将继续深入科室规范各环节管理。

2.坚持三级质控组医疗质量检查、考核、评比,及时通报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对检查出的结果进行通报,对年终医疗质量前三名的科室给予一定的奖励,后三名的科室予以处罚。

二、抓好医疗队伍建设,提升医疗队伍素质

要使全院医务人员树立学习钻研专业知识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提供学习机会。

1.按照我院医疗需求,引进在专业医疗业务骨干。

2.鼓励中青年医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3.选送医疗骨干按照专业需要外出进修学习、交流,引进新知识、新技术。

4.坚持在院内举办医疗知识、新业务新技术、专业技术培训

5.加强科内业务理论学习和操作培训,坚持三级查房,提升查房质量,以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及实践能力。

三、抓好医疗安全工作

1.充分利用三级医疗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层层把关。

2.坚持医疗纠纷讲评和案例分析制度,增强医生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隐患,保障病人就医安全。

四、做好其他常规和指令性医疗工作

乡村医生篇(10)

2009年新医改实施以来,亳州市以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为契机,以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以县级医疗单位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一)医疗卫生机构情况。全市现有医疗卫生机构1,721个,其中:二级综合医院11个、一级医院12个,二级中医院4个;妇幼保健所4个;疾控中心5个;卫生监督所4个;中心卫生院27个、一般卫生院76个;村卫生室1,50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4个。

(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情况。现有卫生技术人员16,472人,其中:县级以上5,938人、乡镇级4,035人、村级5,665人、社区834人;执业医师2,089人、执业助理医师1,019人、乡村医生5,431人,注册护士2,276人、药师(士)450人、技师(士)627人。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7名,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52名,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0.39名。乡镇卫生院现有各类人员4,035人,其中:执业医师578人、执业助理医师523人、注册护士417人,药师(士)174人,技师(士)233人,其他卫技1,614人,管理工勤496人。村卫生室现有人员5,665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98人,注册护士36人,乡村医生5,431人。

(三)医疗机构病床情况。医疗机构病床总数7,531张,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3,613张、乡镇卫生院3,878张。每千人拥有病床1.28张。2008年乡镇卫生院实际开放总床日1,354,541天,实际占用总床日900,082天,病床周转次数53.1次,病床工作日242.5天,病床使用率66.45%。

(四)医疗卫生房屋设备情况。卫生机构房屋建筑总面积840,81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总面积575,626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400,661平方米。县级医疗机构拥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1,765台,乡镇卫生院拥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648台。

(五)医疗服务情况。201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总诊疗3,032,985人次;总入院343,059人次,其中乡镇卫生院总入院196,841人次。乡镇卫生院医师人均每日负担诊疗10.98人次、人均每日负担住院2.24床日。村卫生室诊疗3,966,748人次。(六)财务情况。2010年乡镇卫生院总收入33,091.9万元,其中:财政补助4,318.2万元,上级补助218.2万元,医疗收入13,322.8万元,药品收入13,158.4万元;总支出30,277.3万元。乡镇卫生院总资产29,290.7万元,总负债7,755.7万元,净资产21,535万元。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毫州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把其纳入市政府“十件要事”,而且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协调小组,每月督查调度工作进度,协调小组深入调研,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密集部署,使得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是,当前依然面临许多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没有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诸如“脱贫十多年,一病回从前”;“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生什么,千万别生病”;“一人生病、几代受穷”之类的说法,无不道出农民害怕生病、看不起病的辛酸。

二、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卫生基础薄弱。作为2000年才新组建成立的地级亳州市,医疗卫生基础本来就薄弱,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卫生欠账太多,乡镇、村级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相对更加薄弱,全市多数卫生院房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的甚至建于时期,现已十分破旧,业务用房拥挤。由于无力改造和扩建,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还存在危房8,507平方米,租赁业务用房3,671平方米,个别乡镇卫生院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利辛县小李集卫生院由于受危房制约,只能在门诊部挤出2间房屋作为临时住院用房,6张病床满足不了群众住院需求。虽然卫生院普遍配备有放射、B超、分析等设备,但大多购置于10多年前,设备档次低,老化严重,检查检测准确率不高。目前,除张村、义门6个卫生院具有住院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外,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仅能提供基本门诊医疗服务。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差、服务落后。大多数名为村办卫生室,实则由村医私人经营,生活与医疗用房不分。诊疗手段仍然是“老三件”(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与群众医疗需求不相适应。

(二)医疗卫生人才流失严重。乡镇卫生院一方面存在人员偏多的问题,全市乡镇卫生院院均在职职工近40人,大大高于全国每院25人的平均水平。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有执业资格的仅1,925人,占职工总数的47%,业务人员不足一半,其中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占80%,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占72%,村医中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不足4%,中专以上学历仅为5%;另一方面又存在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紧缺的问题。人员素质偏低,部分乡镇卫生院管理薄弱,服务能力较差。全市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52名、注册护士0.39名,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半。全市有9个乡镇卫生院没有1名执业医师,1个乡镇卫生院没有1名执业护士。

(三)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物价及水、电、路、院落、地基返土等配套设施建设因素,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较大,不少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靠自筹借贷,导致长期欠债,发展后劲乏力。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负债达7,755.7万元,平均每个卫生院75.3万元。而且政府对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投入偏低,由于财政对卫生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主要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运行和发展,运营艰难,绝大多数负债经营,添置医疗设施设备基本不可能,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仅有千余元。在调查中,院长们戏称,“乡镇中房屋最破的是卫生院,待遇最差的是医生。”在村一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几乎无任何补贴。乡村医生长期靠自劳自食,待遇缺乏保障,不如代课教师和农村兽医。现行每个村卫生室补助1名乡村医生每月100元,补助标准和覆盖面都太低,由于收入低,没有养老保险,有的村医把看病当副业,有的干脆转行或外出打工,村级卫生事业前景堪忧。

(四)农民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不高。毫州市从2007年开始在蒙城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8年在全市普遍开展。2007年全市参合人口315.07万人,参合率86.62%,截止到2010年,全市新农合参合率为91.4%,全市还有数万以上人口没有纳入进来,新农合没有实现对农村人口的全覆盖。同时,新农合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参合农民住院报销不到50%,参合农民绝大部分医疗费用需自己承担。新农合制度推行中诸如起付线、报销病种等门槛的设计使得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依然享受不到医疗费用报销的实惠,2007年参合农民受益43.56万人次,总受益率13.82%,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例37.43%。2008年参合农民受益72.22万人次,总受益率16.58%。广大农民实际上还是看不起大病、重病。尽管毫州市对贫困群众实施了大病医疗救助,但由于资金有限对贫困群众患有重大病症的医疗救助,在标准、范围、方式和力度上远远不够,一些贫困群众因患大病、绝症无钱治疗陷于无奈、无助的境地。

三、完善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新医改收尾之年,围绕“一个目标、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的基本内容,根据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毫州实际,就下一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开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力图在实践和操作层面,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提供农村居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目标。

(一)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改革1、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严格核定岗位和人员,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确保将乡镇卫生院建成非营利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同时,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实行乡镇卫生院综合目标考核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大力推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扩大卫生院分配自,实现好医生有好收入。2、村卫生室建设。按照“统筹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合理布局村级卫生机构。坚持集体举办、个人承办、村医联办村级卫生室,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卫生室建设。继续完善、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水平。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需的药品,全部由政府定价,集体招标,卫生局成立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做到药真价实,让农民用上平价药、放心药。

乡村医生篇(11)

[中图分类号] G649.21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07(c)-174-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了绝大多数,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卫生工作是整个卫生事业的薄弱环节。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比较低,整个农村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失调,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倒置,农村卫生事业滞后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1]。据统计,农村每千人口中卫生技术人员数不足2.18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占1.6%、大专17.9%、中专59.5%、无专业学历占21.8%[2]。农村卫生技术人才是限制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是改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的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对乡医的培训各地已开展几年,但存在着形式主义,课题组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了适合乡村医生的模块式教学方法,真正提高了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提高其预防保健意识,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农村卫生资源,改变了乡医本人的认识误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1 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工作的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肩负着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任务。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常见病的预防治疗、妇幼保健、疾病的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我国现有乡村医生100多万,他们直接担负着我国亿万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大部分的农村卫生保健工作。客观上要求乡村医生有知识、有技能,是全科医生,但由于乡村医生自身知识与技术水平所限,延误诊断治疗、操作不规范导致医疗差错时有发生[3],笔者对菏泽市某县乡医做了一项基本调查,全县乡医1 873名,其中无学历和初中有1 194人,占乡医总人数的63.75%,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1 072人,占57.23%,有助理执业医师证的只有6人,有护士资格证的只有1人,其总体素质有待提高。提高乡医卫生服务能力,适应农村卫生服务需求,是建立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我们学院肩负着菏泽八县两区的乡医培训义务,为了不走形势,达到真正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目的,学院领导指定了专门的负责人,并成立了课题领导小组,从教师选择、教学模式等方面均做了具体布置。

2 乡村医生培训的独特性

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与普通中专的教育不同,他们有临床经验,但缺乏基础理论,常常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所以学校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为了让乡村医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学校在全市的每个县都设置了教学点,在教学指导理念上,根据政策要求,不仅培训乡医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临床知识,能够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参加助理执业医师的全国通考,而且,还根据乡医工作的环境针对农村的常见病、多发病做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学院至今已培训了三届学生,2008级是第一批中专文凭培训,虽然开课前学校对相关骨干老师提出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清主次,改变教学方法,但课程设置除普通课没有外,其他课程基本和在校生一样,基础课主要有解剖、生理、生化、微寄、病理、药理;临床主要内外科,妇科、五官、心理等,虽然每学期只有1个月的集中培训,但最终请假的越来越多,反馈信息是听不懂,浪费时间,2009级和2010级改变了教学模式,兼顾农村社会特点,农民健康的需求,乡村卫生工作人员的现状等调整学科结构,增加针对农村特点的重在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全科医学、预防保健、农村卫生事业管理、农村护理及中医等专业,并从学制、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学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全新设计,打破传统的在校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式教学,结合实际分类,比如从心脏解剖到心电图识别(包括了过去解剖和生理的内容);体液电解质分布交换到水肿的产生,肾炎、心脏病等疾病水肿的机制(包括了生物化学和病理);肝组织学特点,肝代谢功能的多样性到肝炎的诊断治理(包括了解剖、生化、免疫、内科),作这样的系统分类,对教师的要求提高了,但接受基本理论不会觉得枯燥,系统化的知识提高了学习的兴趣,而且便于理解接受,对实际工作有了很大的帮助。

3 文凭教育与实际能力相辅相成

乡村医生的培训不仅仅是让他们获得中专文凭,具有考试助理执业医师的资格,更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乡村医生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是全科医生又是护士,具有多重身份,所以输液技术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护理教研室老师为乡医们专门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重点讲解基础护理学、急救护理学、及护理技术操作技能,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实践教学,规范他们的无菌操作规程,培训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在过去的工作中,他们主要是靠经验,通过培训,从原理上理解掌握,增加了风险意识,提高了应激能力。原来在工作中相当多的乡医总感觉没底,现在扎实的理论知识让他们觉得工作有了底气,特别是对意外现象的应对和处理有了信心,从根本上掌握了常用护理技术的操作要领,其职业能力得到提升。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加深乡医们终身教育的理念,促使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4开放式课堂模式更具有针对性

各科教师在上课时一般采用开放式教学方法,让大家提出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提问题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牵涉到其他学科,不管哪一科老师,接到问题会及时解答,有些其他学科的问题老师们会相互反馈交流,及时改进教学计划,活教活用,由于各科教师均是到各县教学点授课,所以晚上会在当地居住,很多老师会利用晚上的时间对业务水平较差的乡医进行重点补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进程。

5 德育教育不可放松

在培训过程中,对乡村医生开设了非常必要的德育课程,因为在与乡医的深入交流中,个别诊所有违规行为,虽然为数不多,但从医疗资源的浪费、抗生素的滥用、疾病负担的加重等方面来看都是不利的,因此应改变乡医的用药习惯,提高乡医的道德素质,指导他们对农民进行医学基本常识培训。农民医疗卫生素质的提高,依赖于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因为广大乡医和乡亲们接触最多,而且在治疗过程中甚至与乡亲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因此,在他们的求医治疗过程中向患者灌输疾病预防和用药常识,不仅提高乡医自己的卫生素质,也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意识。切实提高乡医的道德素质、医疗诊断水平、护理技术、急救能力、预防保健意识,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民享受卫生资源的力度,改善目前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有限卫生资源的浪费。

课程结束后,在毕业考试前发了一份调查试卷,认为这次学习很有必要的占100%;对学科安排很满意的占92%;认为本次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对工作具有现实意义的占100%;对现行的卫生法规有所了解的超过了一半;对突发病的处置能力提高的达67%;对抗生素的合理应用有了进一步了解的占90%以上;各项业务素质得以全面提高,从输液技术、无菌操作技术、药物过敏知识、注射技术、急救护理的应用技术、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儿童营养、急救急诊、药品知识、慢性病的治疗与防治等都有了大幅提高。针对乡村医生设计的模块式、开放式教学方法,有推广的必要,全国乡医素质水平培训需求方面有相似处,王轶楠等[4]调查显示提高学历层次、常见病诊治与急救、合理用药等都是乡村医生认为要纳入培训课程的。

[参考文献]

[1]先德强,徐正东,刘博.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研究现状及进展[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86-88.

[2]王陇德.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问题的长效机制[J].中国卫生资源,2006,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