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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9-07 13:02:48

市场机制论文

市场机制论文篇(1)

保险监管理论上的重要性和立法对保险监管的重视,并不意味着保险监管就能顺畅地进行,更不意味着保险市场秩序的良好。保险监管立法只不过为保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据统计,1997年保费收入1089.97亿元,全国共有中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驻中国代表处189家。保险公司总资额已达1646亿元(注:见《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保险报》1998年11月20日第1版。)一方面保险机构扩大,保险收入增加,标志着我国的保险业有所发展,但另方面,保险市场的不完善,不合法竞争的日趋明显,保险行为的不规范,保险经营人才的素质低等问题的存在,又使保险业潜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市场进入管制不严。其表现是有些人不经合法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业务;如有的供销部门办理财产保险,有的教育部门办人身保险,社会乱办保险禁而不止;违规设立保险机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亦较普遍存在;假保险,诱骗投保和贩卖假保险证,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情况也不时出现。

2.保险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激烈。由于保险机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恶化,有的为拉客户,抢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大幅度压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支付高额手续费,降低免赔额乱支无赔偿优待,变相回扣。费高得惊人,如航意险市场的费一度高达80%,致使经营成本日趋逼近盈亏临界点。

3.保险机构内控制度滞后,有的虽有内部制度,但执行不严,导致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不能有效地防止借赔、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的案件也频频发生。甚至有些人超越权限范围,为己私利,强迫下属违规操作,使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4.保险公司冒险经营,基础不稳。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有的偏离损失补偿这一保险的基本职能,片面追求保险企业的盈利。而保险企业的盈利越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越多,保险企业盈利主要是来自保险费。而保险企业保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企业的承保总额度,保险企业承保总额度是由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度集合而成的。因此。为了多获利润,保险企业必须多留自留额,由此导致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及保险企业的总承保额均超过保险经济运行自身规律年要求的资本金与自留额的比例关系,以及保险总资本金与总承保额之间的正常比例关系,使保险企业业务经营处于超负荷运转的极不稳定状态。加之,保险企业在不正当竞争状态下承揽保险业务时,以降低保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等手段承揽业务,致使保险企业本身从一开始就大幅度亏损经营,为了避免丧失保付能力,不得不依靠高回报率的投资来维持保险企业的生存。由此,迫使保险业违法将资金投向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项目中去。这样,就把保险企业与高风险投资紧紧地拴在一起,金融市场任何一点波动,都会直接冲击保险企业的经营,甚至影响保险企业的命运。可见,保险公司的这种冒险经营,潜伏着保险风险的最大危险。

5.保险名义供给膨胀,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是构成保险经济关系的两个基本要素。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的基本平衡,既是保险正常发展的基本标志,又是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所谓“保险泡沫经济”,是指由保险名义供给所形成的过旺保险供给,以及由此引发的名为购买保险实为投资的虚假保险需求与现实的有效保险不足并存的这样一种保险经济现象。保险的名义供给膨胀,使保险的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之和大于保险有效需求,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使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从而破坏了保险市场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剧了保险市场的风险。这种现象在当代世界保险市场上并不少见,而在中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

上述问题的存在,如果仅从责任主体的视野来观察,第一和第二种现象主要是保险组织之外的原因所致,即为保险监管机关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后几种现象,主要是保险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但也与保险监管机关监管不力有关。如果我们从更广的视野上观察,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

1.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非均衡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市场的风险,引发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其一,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的非均衡,即在金融资产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金融资产质量的提高却十分缓慢,甚至下降;其二,保险市场发展与市场机制建设的非均衡,即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市场机制和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却明显滞后;其三,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即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的同时,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却相对缓慢。

2.由于保险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引导与有效控制,缺乏有力的保险监管,业务机制建设跟不上业务的发展,多年积聚下来的问题和矛盾日渐暴露,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保险市场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3.保险监管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还有落后于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但总体上说,保险监管已基本有法可依,而依法监管与自觉接受监管的法律意识却相对脆弱,也就是说,法律意识与保险监管立法之间存在着不均衡性。

二、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如何加强保险监管,笔者以为一是要继续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险业务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险组织的防范风险和守法内控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统一的自律规则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完善保险立法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保险监管的原则、监管的重点、方式和模式。

确立保险监管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不阻碍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持保险体系的稳定,即保持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平衡;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淆,就是说,不是通过监管而取消新的保险产品,而是确保这些产品的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为基础;三是避免为监管而监管,而是通过监管遏制保险机构在竞争压力下采取可能影响保险体系稳定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如何选择我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式?笔者认为,保险监管应由事后静态性监管转为灵敏的动态性监管,监管重点应由对合规性的一般性监管转到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确保偿付能力的审慎性监管上来。首先要严格监管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严格审批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坚决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消除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要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强对资产质量、资产负债、各类储备金、公积金的提取等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对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方法上应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可参考美国的作法,现场检查主要依照《检查手册》,即把要检查的内容标准都刊印在《检查手册》中。非现场检查,主要是建立一套非现场检查的监测指标体系。如在寿险方面,为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就确定了若干指标:即保费与净溢额的比例是3∶1;收取分保手续费对溢额的增加数不得高于当年净溢额的1/4;赔付率不得高于100%;保险公司的综合投资回报率不得低于5%;保险公司的负债与流动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05%等等(注:唐健、马明:《美国寿险业的监督管理及借鉴》,载《金融时报》1998年6月27日第5版。)。我国也应当制定《检查手册》和建立非现场检查的监测指标体系,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检查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体系,但应实行分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在过渡时期,选择央行监管为主、行业公会自律监督为辅的混合型监管模式较为适合,即在总行设立保险管理局,各级人民银行相应建立保险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监管职能。同业公会,应制定现法律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一些规则,配合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务院直属局级的国家保险管理机构,从银行监管体系中彻底分离出来,统一管理全国的商业保险。这一步现在已经实现,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挂牌开始运作。

其次,保险立法要确认保险公估制度和独立的精算师事务所。

现在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中都需要有从事财产估价估赔的专业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是保险组织的内部人员,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中有不同意见时,往往缺乏公信的说服力(即使处理正确,但也容易引起他方怀疑),而且这些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为了避免此类专业人员的浪费,或为解决此类专业人员的不足,避免增加管理上的繁锁和能公正地估价保险财产和财产损失,有必要在立法上确认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由专门从事保险公估的人所组成的专业机构。可以说,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由保险公估人的特点所决定的:

1.保险公估人不同于保险人,也不同于保险经纪人,它超脱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地位具有超脱性,因而在处理问题时一般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2.保险公估机构由具有专业知识各方面造诣较深的专家所组成,由于他们有专业知识和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所以他们提供的结论具有权威性,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3.由于公估人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能加速案件的解决,成本低、效率高。

由于保险公估人具有上述特点。所以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必须经过保险公估人的公证。一些保险公司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也注明,如有损失应找保险单上指定的或者经当地注册的保险公估人检验鉴定。我国也已在一些开放大城市出现了从事保险公估的人。鉴于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我国立法也应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成立、保险公估人的条件、保险公估的行为准则等做出规定,尽快建立保险公估制度,以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要实现保险业的有效监管,就要提高保险监管的技术质量。为了增强寿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精算制度,常规精算与专项精算相结合,有必要创造条件成立独立的精算师事务所,公正地、及时地反映各家保险公司的负险状况及偿付能力。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把规范精算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提上议事日程。

再次,保险立法要统一机动车辆对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和网上监管。

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点,而目前虽然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各地规定不一,案件管辖、适用规定发生冲突,因此,亟需颁布全国统一的法规以解决地方规定无法解决的法律管辖权的矛盾,也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需要,为保险业的监管提供实体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加快健全对网上保险宣传广告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鉴于网上广告传播快,覆盖面广,手段先进,费用低,易于操作等优势,故网上的保险广告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因此保险监管立法也应延伸至这一领域。

(二)加快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有效履行好保险监管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因此除尽快地抓好组织机构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特别要抓好队伍素质建设。保险监管人员必须知法、懂法、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要具备敢管、善管,恪尽职守,勇于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品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建设,健全保险内部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健全保险内部控制体系。这既是保险监管得以实现的基础性建设,同时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的风险内控机制,必须从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为指导,以规范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为核心,以加强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建设为重点。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风险的内控机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健全核保机制。其基本要求是:要有良好的操作性的核保规程;要保持核保体系运作的相对独立性;要多渠道地提高核保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核保机制的建设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核保队伍的技术含量,把既有深厚专业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内行选拔到核保岗位上来。通过合理竞争和建立、健全考科制度,促进核保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把好风险的“入口关”。

(2)建立、健全险种管理机制。其基本要求是:首先要明确保险条款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保险条款的设计、实施全部纳入有序的集中管理轨道;其次,对新险种的开发设计,包括附加条款,保险协议设计拟定等,都必须依照审慎的原则,切实防范“先天不足”带来的风险。对附加条款、协议的审查更应注意。鉴于人寿保险中的精算具有隐蔽性强、期限长、潜在风险大等特点,因而更需严格审核和高度集中管理。

(3)建立控制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其基本途径是健全再保险制度。《保险法》明确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同时规定对每一保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为保证这一控制手段的有效运用,必须首先建立起保险单位划分审核机制,确保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赔偿责任估计的准确合理。其次,还要在核保环节中分险种、分保额设置再保险审核安排机制,严格实行超额风险再保险控制制度,没有落实再保的项目不得出单。

(4)建立健全核赔机制。其基本要求是: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其具体要求是:一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三是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四是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制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的规则,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的自我约束能力。一是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二是建立风险预警预报系统;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加大对违规违章操作的纠查力度。

(6)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加强对保单、单证的管理。为防止“假保单”对自身的声誉的伤害,对保单、单证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加快微机签单步伐,逐渐取消手工签单;营业员坚持定点营业,挂牌承保理赔,突出合法牌照,配带公司标志和证卡,划定承保区域,避免流动保险带来的弊端,防止诈骗人钻空子,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7)强化和落实金融企业统一法人制度。发挥一级法人整体优势,统筹高度管理资金,优化配置资金来源,坚决杜绝《保险法》规定之外的资金运用方式,防止违规担保、拆借、集资等事件发生;优化资产结构,最大限度地追求资金资产增值;严格控制基建;建立应收保费的催收责任制,努力减少不良资产;严格现金管理,尽量减少业务活动中的现金流量;严格防范偿付风险。

(四)建立保险行业协会,构造同业自律机制,法律应予承认自律规范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对国家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

保险行业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险组织共同达成的自律协议,相互监督、按规经营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它对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国,就主要依靠行为自律管理,维系了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在我国,为改变无序的恶性竞争状况,保障保险行业的合法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有序、健康运行,也出现了保险业联合签约自律的情况: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东等地纷纷成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制定公约,防止不正当竞争;1997年9月,全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汇集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约。最近天津保险业又签订了自律公约。其中规定:各签约单位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险种、费率及费率浮动范围规定;对保险人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保险手续费标准和天津保险同业协会制定的各种费用给付标准,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给付标准;坚决抵制保险人哄抬保费折扣率和超范围越权。禁止在宣传与业务活动中有不尊重、甚至诋毁其他保险机构的行为,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章程。

市场机制论文篇(2)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价格将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股票货款(也称融券)的抵押。简单的说,融券指的是卖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而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AmsterdamExchanges)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卖空是一种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卖空者只需投入一定的初始保证金便可以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因此,他的收益和风险被放大。在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时,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卖空机制,认为卖空机制为投机分子提供了打击市场的机会,1929年的美国股灾中,卖空交易被指责为“元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马来西亚、香港地区就取消了卖空机制。King等人(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市场机制论文篇(3)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市场机制论文篇(4)

【摘要】该文根据经济学理论,以现代社会存在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现象及其在卫生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克服失灵、深化卫生改革的建议。【关键词】市场机制;政府调节;卫生改革【Abstract】Themarketfailure,governmentfailureandtheirimpactsonthehealthcaresystemarediscussedinthispaper.Somepolicyrecommendationsonthehealthreformareproposedbasedonthetheoreticalanalysis.【Keywords】Marketmechanism;Governmentadjustment;Healthreform和其他资源配置方式相比,市场机制是最具经济效率的,然而,市场也并不是万能的,市场的固有缺陷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由。但是,政府干预经济又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更加关注,卫生服务需求正由福利占主导地位向福利和非福利并存、非福利市场迅速增长的局面转变。片面强调卫生的福利性或单纯推行市场化,都不利于卫生服务市场的发展。理想状态的政府干预是在健全相关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规则引导卫生服务市场规范运行,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功能。1重视市场机制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功能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各类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业新型产业布局将逐步形成,毋庸讳言,我们必须重视市场机制在促进卫生改革和发展中的功能。市场机制是供求、价格、竞争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功能机理,竞争和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这是卫生发展所需要的,又是卫生工作所长期缺乏的。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功能下,卫生气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卫生发展缺乏活力。引入市场机制,再造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组优化卫生资源十分重要。卫生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其卫生筹资、卫生服务提供和卫生气构经营管理方面的功能:(1)和目前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相比,我国政府卫生投入严重不足,财政补助在医院补偿中的功能甚微,医院要加强资本经营,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实现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型融资机制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调节型融资机制转变;(2)卫生提供者要强化需求导向意识,按需定产,保持卫生服务供求的相对平衡;(3)卫生气构要健全卫生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在竞争中获胜,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2政府对卫生的合理干预是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尽管市场调节对促进卫生和经济协调发展很重要,但不能单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政府的合理干预是对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当市场失灵出现时,政府在建立规范、高效、平等的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科斯(Coase)指出,由政府完全代替私人生产公共物品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政府要做的是提供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这些制度是在市场机制功能前提下制定的,包括规定并保护产权,为权益交易设立规则,建立进入和退出生产活动的规则,通过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督以及纠正市场失灵来推动竞争。制度在建立有关经济活动的预期时起着关键功能,经济学的理性预期学派,其思想主要就在于此。政府卫生干预应针对因卫生服务产品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且政府干预能有效修补的领域(剩下的大部分由市场主体自律和他律完成),表现为高质量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协调、相关法规执行的监督、医疗事故和纠纷法律责任的界定追究等,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集中精力和财力,综合运用规划、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引导和管理市场,履行规划、准入、监管、经济政策调控和信息,促进多样化和竞争等职能。微观管理制度和区域卫生规划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等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弥补了市场失灵,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对医疗市场进行管理的正式制度布置。政府在卫生服务市场中的职责具体包括:(1)按照卫生事业作为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基本定位,政府为引导和调控卫生服务市场而通过公共财政支出主动承担出资人角色并面向人群直接提供医疗服务,主要是通过直接投资举办少量的预算制公立医院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2)政府组织和建立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而承担筹资者角色,通过财政政策进行转移支付,扩大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和医疗救助人群,改善居民对基本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缩小因贫富不均形成的健康差异和享受基本卫生服务水平的差异,促进卫生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3)政府对卫生资源和技术进行准入、规划和布局,严格实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临床药师、临床新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宏观上保证卫生服务系统的绩效,将有限的事业经费投向卫生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平衡城乡发展、平衡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纠正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4)政府应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增加卫生探究投入力度,针对环境污染和传染病等疾病,开展病毒学、基因生物学、干细胞等探究,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技术水平;(5)政府应加强卫生监督和执法职能,建立集中的强制性卫生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卫生服务透明度,使价格弹性发挥导医功能,降低病人择医的边际成本,并形成医院降低服务成本的社会倒逼机制,遏制过度医疗服务[1],反垄断、反倾销、监控服务价格、防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取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卫生服务提供者,依法保护人群享有的各项正当健康权益。3卫生改革和发展必须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的有机结合卫生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游离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为保证卫生服务公平和可及,消除市场失灵对卫生保健的负面影响,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对卫生筹资和卫生服务系统的管理承担主要责任。政府发挥功能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提供服务、负责筹集资金和对卫生服务体系进行调控管理。目前的趋向是政府作为医疗服务直接提供者的职能在减弱,作为筹资者的功能有所增强,作为调控者的功能越来越强。同时,为提高卫生服务的效率,在卫生资源调配、卫生服务提供等方面应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弥补政府计划管理的不足。对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对发育不完善的市场,政府应采取相应办法去促进市场发育,建立使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环境,而不应采取办法代替市场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对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干预造成的市场功能障碍和政策性市场扭曲,纠正这类市场缺陷的方法就是政府退出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只有把本该由市场决定的空间果断还给市场,才能集中精力制定相关游戏规则,才能集中精力搞好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行业管理和疾病预防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凡是市场能够做好的,都交由市场去做;市场失灵,而社会需要的,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政府承担的一些任务也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来运作,以提高效率。通过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卫生领域的功能划分,使两者各就其位,各显其效,避免政府职能“缺位”或“越位”。卫生改革和发展必须实现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通过计划手段,履行政府发展卫生事业、实现卫生公平的职能,解决市场失灵新问题,全面统筹卫生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竞争,增强卫生发展活力,适应经济发展对卫生不断提高的效率要求[2]。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既要发挥计划调节整体、宏观和长期性的调控优点,又要发挥市场调节决策快、效率高、重需求、讲竞争的特征,对外部效应大的公共产物品实行政府负责、财政预算保证的政策,不收费或低收费;对外部效应小的混合消费品及私人消费品价格可放开,由市场调节。至于一定时期和地域、计划和市场结合比例的多少,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群众卫生服务需求。总之,一个成功的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具备清楚的产权、开放的市场、相关受遵从的完备的市场制度和有效的政府干预。市场机制和政府计划从来就是相互依靠的经济调节手段,二者都存在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的缺陷,其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才能消除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缺陷,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3]。随着国内卫生改革的深化,卫生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放松管制、加强竞争,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良好的制度环境和诚信的道德氛围,通过市场配置卫生资源,以克服政府管制带来的低效率。在医疗市场化进程中,政府职能的定位依据主要来自矫正和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健康长寿和居民生命质量的提高。我们要处理好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利用市场机制的积极功能,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卫生目标。【参考文献】[1]钟国伟,钟仁昌.医疗服务市场缺陷和强制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3,22(11):7-8.[2]程广德.卫生和经济协调发展辨议[J].卫生经济探究,2004,20(12):20-21.[3]郑大喜.试论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在卫生服务领域的功能[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12):716-718.

市场机制论文篇(5)

根据国际惯例,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对机构和个人的股息、利息及红利等所得的征税;印花税。表现在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主要有: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税收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税收中的体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平抑市场波动作用,双重征税及证券市场税收的立法原则等。

一、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对股息、利息和红利是否征税,如何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成问题的。无论来源如何、它们都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属个人所得,当然要征税。而且,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因而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来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征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合理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储蓄一投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应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银行储蓄、国债投资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其安全性没有问题,但其收益则不可预料。这是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我国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为其他投资渠道不畅。一旦对储蓄和债券利息征税,会打击本来就很脆弱的投资心理,使资金显性或潜在转移,这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治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对利息免税也是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一个间接办法。

对股息和红利免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在投机性旺盛的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较少考虑股息对证券行市的影响,在证券价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性不大时,对股息征税起不了积累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可使这种相关性变得更小。而宣布对股息免税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预期,使投资者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2)对股息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股息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所得,对股息征税属于重复征税,同时它妨碍了投资者将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股息的分配对象,对个人而言应免征股息税,但对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应视为公司经营收入,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3)对股利不应征税是因为税基不易确定,且股票股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并非实际可支配收入,它必须通过交易后才能实现,即也可能出现损失。另外应税所得按什么方法计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是必然的。

参考资料:

市场机制论文篇(6)

房市价格趋降走低,应该说是政府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效应开始显现的必然反映。我们承认,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楼市供不应求的表象在根本上支撑着高高的房价,但非理性的、放纵的、失灵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亦是房价高涨的重要原因。政府看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调控政策措施,在去年连续打出了各种调控手段的“组合拳”:为控制投机性贷款防范金融风险,从3月份到9月份半年时间内接连5次加息,房贷基准利率提高近1个百分点,增长率达6.29%;4次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并针对“二套房”贷款从提高首付比例和房贷利率两方面新政;为解决广大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8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施的制度、政策,加大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筑面积和供应比例;尤其是10月1日,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物权法》的实施解除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的后顾之忧并掀起业主维权高潮;有了《物权法》作为征收物业税的理论基础,被视为有助于抑制投资性购房的物业税再次在悬念中起步,由试点“空转”开始向“落实”提速;12月份,国务院派出由“房地产调控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奔赴全国十多个城市,检查各地落实房地产既有调控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房价与供应结构调整情况;等等。随着这诸多经济政策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到位,随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房地产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高昂的房市价格趋于回落应该说在情理之中,预料之内,是必然趋势。

按说,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应该破灭了,高涨的房价应该低头了,让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起房”的“曙光”应该看到了。但被房地产开发商控制的某些新闻媒体仍摆出许许多多的“理由”,在那里高喊房价不会回落,“拐点”不会出现,认为房价仍会继续高涨。那么,房市价格趋降的“星星之火”究竟可否燃起“燎原”之势,房价能否回归正常、公平、合理的价位?今后的房价走势究竟是涨还是降?房地产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对此的观点依然有二:一是喊涨派,二是喊降派。笔者仍然坚持“喊降派”的观点。但这必须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能够得以贯彻落实为保障,以建立完善、成熟、公平、合理的房市价格形成机制为基础。倘若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前提条件,房市价格还会处于一个动荡的、不稳定的状态,房市价格市场调节失灵现象还会加剧,甚至价格高涨得惊人离谱,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阻碍和谐社会建设及其环境的形成。

分析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的状况,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很不科学、很不合理,房价涨得太离谱,老百姓讲话“涨得没边没沿”,明显违背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大大超出了人们的“实际承受能力”。不错,房市价格放开了,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企业有着完全的自主定价权。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是如何制定销售价格的?可以说其价格的形成方式五花八门,基本上不看成本,只求暴利;不讲价值规律,只看“市场需求”。有许多这方面的例子,让人们对房价的形成雾里看花,“看不懂,弄不清”。一是靠封建迷信思想定价。前些年报刊一则新闻,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说是某开发商在确定房价时,先请来风水先生,让其占卜算卦,尔后风水先生将几种高定的价格写在几张红纸上,放一只公鸡用嘴去叼,公鸡叼到哪张红纸,就确定哪张纸上所写的价格。这价格定得岂不荒唐可笑?尽管这是一个怪诞的例子,但也可说明房市价格失控到何种程度了。二是只看“市场”而不看成本定价。按一般规律,开发商应该依据开发建筑成本、管理费用、税收、利润以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来确定公平、合理的销售价格,但现实情况则是根本不去考虑成本,只需参照周围其他房地产的价格就可以定出自己的价格。报载一个房地产营销商确定价格的“内幕”:房产价格与成本无关。有的开发商将楼盘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营销商,而营销商则可将之卖到5000至6000元/平方米,价格翻了一番,不能说不是暴利吧!这种定价方式,只是跟着市场跑,确实与成本无关。三是政府不当干预形成高定价。有的地方政府对二手房价格的形成定下“只准高不能低”的硬性“杠杠”,规定某地段二手房的交易价格,在征收交易税时,高于4800元/平方米时,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税,而低于4800元/平方米时,则按4800元/平方米计税。据说此政策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偷税。这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无形中抬高了房市的交易价格,与国家遏制房价高涨的调控政策是相背离的。正是市场房价形成过程中存在着这种随意的、非理性的、甚至是荒唐的定价行为,致使我国对房价的一系列调控政策措施大打折扣,市场调节机制频频失灵,导致房价屡屡上升,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的呼声日渐高涨,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素。

探究我国目前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非理或者说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失灵产生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更有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匹配的因素。一则,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住房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时间并不是太长,管理经验不足,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速度较快,城市人口扩展迅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加之土地使用实施严格限制政策,致使住房供应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结构上供求不甚平衡的格局,这就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讲价值规律,高定价格,谋取暴利提供了市场条件。二则,商品房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之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有所放松、失控。有的地方政府根本不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过问房地产价格,在政府物价部门没有设置房地产价格管理机构。即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价格的制定,国家虽有明文规定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但由于受编制限制,也没有设立主管房地产价格的专门机构。房地产价格除行业自行管理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基本处于“放任自流,撒手不管”的状态。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运行情况,可以说“一不清,二不楚,两眼一抹黑”,根本说不出个“一二三”,只是从新闻媒体上了解个大概。致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随意定价,哄抬价格,甚至囤积居奇,捂盘惜售,人为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大赚昧心钱而受不到价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三则,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受市场机制逐利思想的驱使,只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讲求社会责任。认为价格放开了,企业享有定价自,只要有人买,价格我愿意定多高就定多高,谁也管不着,谁也没权管。甚至采取价格欺诈、设置合同陷阱、“一女多嫁”、撕毁合约等手段,肆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剧交易矛盾纠纷。可以说,房价放开,随行就市,成为一些开发商跟风而上,互相攀比,定价与成本脱节,随心所欲任意高定价的“挡箭牌”。在一些开发商眼里,什么价格诚信,什么价值规律,什么社会责任,都可以统统不顾,只要把钱赚到手就是“硬道理”。这成为导致房市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不合理,价格行为不规范最重要的思想根源。四则,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处地位不同,双方市场权利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缺乏知情权、选择权、价格上的谈判权等,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价格上往往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而开发商则往往利用掌握市场行情、竞争趋势、成本信息等优势地位,在制定楼盘销售价格时规定“霸王条款”,促使购房者“不接受也得接受”。即使消费者实施“团购”举措,也很难避免“霸王条款”的侵害。正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主体缺位,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存在盲目性、滞后性、逐利性等难以避免的缺陷,导致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混乱,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致使房价长期以来“高高在上”,令开发商“想不赚钱都不行”,其利润平均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100%到300%,房地产行业成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

因此,强化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规范房市价格行为,完善房市价格形成机制,促使市场房价回归合理价位,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实乃当务之急,刻不容缓。此一点,已成为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声和热切期盼。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抑制非理性价格行为,遏制房价泡沫,使之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基本原则,真正实现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发挥市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

第一,各级政府要把强化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控力度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尽可能地改变房市供不应求的格局,为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些年来,人们和社会舆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反映强烈,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皆因价格上的一个“高”字,甚至被称之为压在人们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之一。尽管国家对房市价格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除银行上调存贷款利率政策成效显现相对较明显之外,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如规定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其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政策,到位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尤其是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进展迟缓,加剧了房源供求矛盾。虽说局部城市房源供应并不那么紧张,新增楼盘空置率较高,只是因为有些开发商捂盘惜售,或靠广告狂轰滥炸,大肆炒作而把房价“炒”了上去外,但就整体而言,市场房价高涨的根本原因,说到底还是个供求关系问题。经济规律的一般常识告诉我们,供大于求,价格跌落;供求平衡,价格稳定;而供不应求,则价格高涨。房市价格亦不例外。就我国的国情来讲,房市供不应求的矛盾将是长期性的。其实,资料称,这也是国际上长期存在的一大难题。温总理讲:“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解决群众的困难是政府的责任。”(见《山东商报》2007年11月13日《政府有能力让人民生活得更踏实》文章)。在住房问题上国务院对各级政府提出了“三负责”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可见,化解房市供求矛盾的根本之道,关键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关注民生,解决“住有所居”、安居乐业问题作为头等大事,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舆论的等诸多强有力措施,确保国家一系列调控房市政策、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要加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廉租房建设,加大棚户区改造,坚定不移地落实“90平方米/70%比例”建筑面积的政策规定,以此提高市场房源供应量,扭转供不应求紧张局势,促使房市价格跌落至一般消费者能够承受的合理价位。只要如此,才能为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房地产价格纳入管理、监督、调控的职责范围之内,切实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为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房地产价格虽然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非没有管理的权限。绝不能因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就不管不问。房市价格竞争秩序混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价格法》以及《反暴利的暂行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价格行为的管理职能。特别是《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规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商品房作为老百姓“一次性投资,长期性消费”的大型特殊商品,毫无疑问是极其“重要”的商品,其价格的变化,事关群众生活水平的高低,事关社会的安定和谐,甚至事关政局的稳定。面对商品房价格的持续高涨,群众难以承受,社会反映强烈,按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在其“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动用诸如规定利润率等行政干预措施,以控制房价的过度上涨。当然,这需要全国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正常情况下,需要政府物价部门加大对房市价格管理的力度。目前而言,关键是省一级政府要在政府物价部门内设置房地产价格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价格政策的制定、开发成本的调查、市场房价的监测、市场房价信息的,提高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透明度;并依法查处、制裁暴利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运用法律和调控政策的力量以及市场的手段,遏制房价的虚高现象,使之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在那些省、市一级政府尚未设置房地产价格专管机构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积极协调,争取编制,落实组织,切实把房地产价格纳入物价工作的职责范围之内。只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与建设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促使房市价格市场机制的合理形成,由虚高回归合理价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持房市价格的相对稳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房地产企业要树立市场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循价值规律,正确行使价格决策自,促进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企业既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讲究经济效益,也要清楚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市场经济及其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企业应树立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意识、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为社会提供价格公平、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在其定价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和要求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只获取合法利润”。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是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经营者制定价格应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态势,科学、合理、公道地确定商品价格是经营者应把握的基本要求;不搞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不借机哄抬物价,应是经营者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许多事实证明,企业的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能够统一的。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地维护社会良心、社会道德,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合理制定价格,不仅是现代企业应当具备的道德理想,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从而保持长久发展的有效途径。就房地产市场来讲,因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供不应求的局面,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成本的提高,房价水平也会有一定幅度的提高,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形势则是一种非理性的混乱状态,虚高定价,哄抬价格,谋取暴利,让消费者难以承受,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不和谐的重要致因。无疑房地产市场这些非理性的价格行为是价格法律法规所应禁止、所应控制、所应规范的一大重点。而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微观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在其将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之时,就必须把握市场形势,认清社会责任,合理确定价格,而非企图虚定高价,谋取暴利,即使在房价一路看涨面前,亦不可“追风攀涨”,为房价的进一步高涨推波助澜,扰乱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只有房地产开发商真正立足企业长期发展,担负起社会责任,把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自觉遵循市场经济三大规律,坚持自主定价三大原则,严管理,降成本,讲诚信,守法律,树形象,才能促进房市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为抑制高涨的房市价格作出新的贡献。

市场机制论文篇(7)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IO)已经五周年了,这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有极大的帮助。同时,中国也对世界承诺:当对内经济五年保护期满时,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多领域,包括金融、汽车、农业、电信等诸多行业,都将集中大幅度降低关税,乃至完全放开市场。无疑这是对中国经济的再次考验和机遇,可以促进企业改革,学习国际先进管理制度与经验。

其中,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对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事实证明,金融危机将会导致国民经济的危机,甚至崩溃。

金融危机来自多方面,主要包括制度弊端、市场危机、随机因素等。其中经济与管理制度弊端更为严重,它将导致银行腐败案件、银行坏帐、经济`泡沫、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

当前,银行腐败案件严重是制度与监管弊端,不可忽视。

1.腐败严重制约社会与经济健康持续良性发展

2004年4月13日世界银行专职调研各国政府行为的负责人考夫曼表示,据世界银行

统计,全球每年有1万多亿美元,被用于贿赂和腐败行为;如果各国现象,国民经济可以翻4番,全球儿童死亡率可以下降75%。

世行是根据2001至2002年的全球经济数据,做出上述统计的,这一年度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为30万多亿美元。不过,1万多亿美元的贿款,还不包括贪污和盗用的公款额,而实际的经济损失更大。

考夫曼强调,腐败是消除贫困、不平等和降低儿童死亡率的最大障碍。各国政府、社会机构和私营企业必须重视和解决腐败问题。他说,将促使国民经济增长,提高各项社会指标。

考夫曼指出,一些国家和城市在打击腐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还有许多地方腐败现象日益恶化。他呼吁各国认真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政府、社会机构、私营企业和国际组织间建立合作框架,共同行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大上通过的,它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在2003年12月的签约大会上,9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此后又陆续有国家签约。

中国也签署与加入了这一国际反腐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2.中国金融业最大危机--银行高管层腐败典型案例一斑

事实说明,银行腐败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中国则更甚!

银监会2004年全年共查出违规金额5840亿元,有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44人“落马”。2005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共追究有关责任人1697人,其中追究领导责任570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特别提到,银行案件的职务犯罪占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一把手纷纷落马。显然,金融领域已经沦为我国腐败的重灾区。银行行长纷纷落马,堪称世界之最。

其中,许多银行高管人员温梦杰、、段晓兴、、梁小庭、赵安歌、等,因经济问题纷纷落马。高管层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1)、: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2年10月10日,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2)、段晓兴:原华夏银行行长。2003年1月30日,段晓兴受贿案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犯,免予刑事处罚。而2002年8月22日一审曾认定段晓兴受贿7万余元,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人民币8万元。一审判决认为,1998年12月,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向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两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0元。

(3)、: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2004年1月14日,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1993年至2001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给予的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

(4)、梁小庭:中银国际前副总经理。2004年2月19日,梁小庭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间,梁小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港币294.97万元。

(5)、: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作为一个风云人物,曾协助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等多起金融部门高层腐败犯罪案件。2002年2月20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称,涉嫌经济犯罪。

2005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1428.87万元;受贿3起,折合人民币14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折合人民币1451万元,故决定对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腐败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而且在他的带领下,中银上海市分行和中银香港两地的7名下属官员(其中5人为副厅级干部)也一同栽进监狱,另有4名厅局级银行官员,因此案被免职。参与具体办案的一位司法人员这样总结道:腐败案件的破坏力之大、影响之深远,在中国金融界堪称空前。

(6)、丁燕生:原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2004年8月3日,丁燕生被捕。中国银行事后公告称:丁涉嫌未获授权而将合并前成员行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某些资金分配作个人用途。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2006年9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丁燕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人民币200万元。

(7)、: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05年6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告称,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受贿400余万元,犯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8)、2002年05月13日广东中行开平支行40亿资金窃案: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九年作案,4.83亿美元。开国以来最大银行监守自盗案,以及它如何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业管理制度的严重弊端。2004年4月16日,美国将外逃美国被拘押的中行开平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主犯之一余振东移交中国警方。2005年8月16日广东省江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振东案。余对被控罪名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宣判,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美国司法部对开平案件主要案犯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以犯有诈骗、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等15项罪名提讼。此举是中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合作,也将震慑中国在逃国外的四千余名贪官。

以上严酷事实说明,为了金融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金融界需要反腐风暴,特别是完善企业管理与社会民主监督。否则,银行上市融资,圈再多的钱也难以堵住,由于腐败形成的不断扩大的无底黑洞。人们不是早已看到一些所谓“优质上市公司”(实际上,每一家公司上市都被包装成“优质上市公司”),无偿地从投资者腰包里拿走大量血汗钱,但不久又发生巨亏,成为垃圾股!谁应对此负责?!

3.腐败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人员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地人民与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与监督。

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滞后是银行腐败直接原因。银行腐败均产生于违规操作。大都是内外勾结,十案九违(规)。例如,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不顾纽约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反对意见,多次批示同意,使美籍华人的个人公司获取巨额授信额度,并延长使用期限,导致利用授信额度,从事信用证和贷款欺诈活动,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目前,欠纽约分行3400万美元的贷款本息已难以全部追回。

银行腐败形式上表现为管理人员违反规范,其实质表现是权力大于规则,权力大于法。因此,制度、规则与法律等均流于形式。这种现象不仅在银行业存在,在其他方面也普遍存在。这是中国腐败的顽症。为此,要消除银行腐败,不仅需要进行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要宏观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的深化。否则,各种形式的腐败,仍会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盛行恶化下去。

用人制度任人唯亲,形成互相利用、互相依存的利益集团关系网,官官相护,窝案串案。

社会道德滑坡,特别是官场歪风盛行,一些官员道德沦丧,毫无廉耻可言;党政官员卖官买官,司法官员贪赃枉法,经济官员化公为私,银行官员盗窃国库;文官贪权(如案),武官贪赃(如案);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4.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机遇

当前,中国银行发展面临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大的风险。

五年保护期过后,将有更多的外资金融企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当然存在商业竞争,对于过去一家独大、垄断的国有企业来说,多了许多强大的优势竞争者,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和激励。这就迫使国有企业改革落后的管理制度,减员增效,奋起直追。否则,企业与管理人员都将可能被淘汰出局。

实际上,自由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与社会的重要道路。金融业也不例外。政府不应过多干预,要保持公正态度,完善法律与政策,促进企业与经济良性循环发展。

同时,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与技术先进,学习与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经验与技术,有利与改造中国大陆企业的落后,并在与外资企业合作、业务与交流中发展提高。

5.出局?出路?--对策

(1)扩大开放金融与资本市场,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并与国际市场接轨;

(2)完善中国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代银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特别是现金与出纳管理;帐务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大宗资金流的管理;

(3)完善金融业的监督制度,监督与管理业务严格分离,加强对金融业高管人员的违纪违法查处;对资金流各环节的监督;对库存资金的监督;

(4)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完善企业与金融业的业务往来制度,要透明化、科学化、法制化;

(5)加强国际合作,学习与借鉴世界先进金融业的管理制度、经验与技术;并促进经济与金融全球化;

(6)推进媒体开放政策,加强与完善社会民主监督作用;

(7)加强官德教育,树立廉耻道德观;

(8)面向社会大众,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9)改进与完善法治体系:独立、公正、效率、廉洁;

(10)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根治金融业潜在危机与各行业腐败的关键,其别是人事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市场机制论文篇(8)

证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有效途径,通过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和逐利效应,可以自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奠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证券市场同时是公众投资企业的场所,市场的有效监管与法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完善的市场机制应包含人市机制、市场运作机制、退市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参与者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平等地位。

一、建立健全的入市机制

人市机制为企业进人证券资本市场设立门槛。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优化公司治理,从公司运作程序和市场机制上保障投资者利益。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制订人市机制并不断完善之。通常证券监管对人市机制的选择有两种模式:第一种,行政审批制。行政审批制是指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批,由证券监管部门决定上市公司的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第二种。核准制。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制订严密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大部分的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采用这种模式,核准制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以决定是否投资。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结果“一部分上市公司的高市盈率和低成长性使他们失去了投资价值,而只能成为豪赌的工具。弄得不好,就会形成管理当局和少数庄家托市、造市、吹气泡的状况。造成大量寻租和操纵市场以取利的机会,规范化自然无从谈起。腐败会越来越厉害”。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已从单纯的行政审批改为核准制,取消了额度控制制度和分配指标制度,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决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和规模。这是重大改革,有利于发行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但核准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审批和行政选择的方式,股票发行的竞争机制仍有待改革。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指出:从《证券法》颁布后,《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司要进人市场,它的披露一定要真实、完整、公开,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这些要求要得到落实。如果这些公司没有按要求去做,怎么制裁它?这种制裁,现在的力度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我国证券市场人市机制的缺陷还体现在由于政府垄断了上市行为,造成许多想上市却不能上市的公司只能借壳上市。在目前情况下,造成了人市不公和伪装人市,如部分企业通过行政权力人市,而另外部分企业事实上被排斥在证券市场外;如麦科特伪造业绩。东方锅炉甚至倒填设立时间并杜撰业绩”。

通常,在市场经济中,破产的企业是不会有人愿意买的,即使买,也不会出多少钱,因为在核准制下公司可以自己申请上市,不需要买壳上市,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把这种现象总结为“管制使烂柿子值钱好柿难卖”,他指出:在西方,如果企业跨了,股票将一钱不值,但在中国,一个企业破产了,可能创造出对壳的需求。比如,山东的三联有积极性去买郑百文这个壳,这个壳在经济学上是什么意思?它代表管制租金。这个壳又可以使受骗的股民得到补偿,ST郑百文的股价还可以涨停板。虽然中国证监会从2001年3月实行了上市核准制,但实际上上市门槛和进人市场资格还是难以摆脱政府的审核制的约束。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规范公司上市后的运作机制

上市公司制度健全、规范运作、业绩优良是证券市场兴旺发达的基础。有学者作过研究,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1994年上市的178家上市公司中,上市后三年间的财务状况、每股收益率和每股净资产的走势,基本上都是一条抛物线:公司的第一年,经济效益略有提高,但从第二年便开始下滑,到第三年年报公布,这些公司的上述两个指标均下降70%左右。可见,对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股份化”并没有改变公司运作不良的状况。根据2001年7月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上海、深圳、成都、武汉等地执行《证券法》情况检查报告,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充斥市场”:第一,企业为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第二,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公。第三,有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配合在不同阶段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第四.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的“提款机”。第五,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一人说了算,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第六,有些上市公司筹资积极,分配消极,损害投资者利益。

规范是市场发展的前提,是市场有序运行的保证。股份公司上市后规范运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第一,股份公司的公众化:股份公司必须保证股东权益。公司必须在《公司法》等国家法规范畴内,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必须有规范的运作机制。

第二,国家法规的要求:没有规范的运作机制,公司运作“各显神通”,缺乏评判的标准。政府的监管无从下手,缺少法律和操作的依据。

第三,市场机制的选择:如果公司运作不规范,必然成为证券市场的“风险源”,而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然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进而波及社会的安定。一旦市场风险变为现实的危害.直接遭受损失正是市场资金的供应者:投资人。投资人退出市场或失去参与的积极性,证券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规范公司运作的目的,是保护市场。

第四,有利于资源配置:在规范的运作机制下,“滥竽充数”的公司或治理不善的公司将很快“原形毕露”,失去继续欺骗或浪费社会资源的机会。

第五,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规范的运作机制,集中了先进国家经验的思想结晶.减少企业曲折的摸索过程.直接为公司搭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平台。

中小投资者,也即中小股东的权利并不能“累加”起来形成真正的所有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正如斯蒂格里茨认为的:所有权分散的公众持有股份的公司管理是一种公共物品,同任何公共物品一样,会存在供应不足。或者也可以说是管理者的市场,即监管的程序,是非常不完全的.因此也就不会大体上保证公司由那些保证资产产生最高收益的人来进行管理。由此看来,政府必须对上市公司发行后的的运作机制也进行明确的规范。《公司法》、《证券法》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作,证监会、国家财政部先后就企业信息披露、会计报表信息内容和质量制订了实施细则。2001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会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强调配股和增发新股要引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2001年4月2日又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就《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旨在强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和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凋查的权力,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运作的监管力度。

三、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改革何处去》一文指出:破产,或实实在在的破产威胁,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破产的机制,同与其正好相反的创业机制一样,在社会主义国家很少或基本没有先例。破产的机制必须创造出来。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种破产法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同特定的经济情况相结合。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退市,或实实在在的退市威胁,是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的中国,根本听不到有关企业破产的说法,因为所属于国家,即使企业再亏损,政府也不会采取破产的方式,就如自己的孩子,再坏也不会把他赶出家门。市场经济则不同,创业与破产是市场经济这枚硬币的正反两上方面,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破产法的模式,我国也已经开始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模式(1983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破产法》,但可操作性不强)。当前,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入市和退市,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两个方面,相对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入市机制而言,我们的退市机制还是刚刚开始建立,急待完善,政府有必要制定明确的退市规则。没有退市通道,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就无法建立,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就不能发挥,以至于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不思进取,主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就通过资产重组得以继续生存,有的公司经营者甚至配合庄家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借在位之机大肆侵吞公司资产,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报表、虚假重组。没有退市机制,导致了投资理念的扭曲,投资者不是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是追逐热点、打探消息和寻找庄家.最终可能陷入庄家设置的“陷阱”中。

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却很难退市,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项扩容的半封闭式市场,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没有真正有效的排放功能。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吐故纳新动态调整.不断吸收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退市,以提高资源的配置率。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对退市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允许并要求退市最少要由35名大股东通过。纽约交易所规定不退市的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为:第一,连续30天股价最少不低于1美元;第二,股东权益不能低于5000万美元;第三.公司市值不少于5000万美元。日本要求上市公司要最少150位股东及不能连续3年资不抵债。1996—1999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共有1197家股票被摘牌.退市企业数量超过同期上市的公司数量。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PT水仙终止上市,PT水仙成为中国证券历史上第一家退市的企业,接着PT粤金曼退市.1O月20日PT中浩退市。事实上这些公司已连续四年亏损,因为没有退市机制,先前已降格为特别处理公司(ST),再降特殊处理公司(PT)。目前深沪市场资不抵债的PT公司还有16家.连续亏损的ST公司44家,如何让劣质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仍是政府较为棘手的问题。中国证券协会2001年6月12日了《证券公司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试点办法》.由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组成的股份转让市场为企业退市后投资者转让股份提供了解决办法(成熟市场中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PT水仙、PT粤金曼、PT中浩已从交易所市场退市并在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

完善的退市机制有利于政府监管上市公司的素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退市通道的建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将会珍惜自己的上市地位,并为提高公司效益作出不懈努力,否则就会被市场“开除”。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未考虑公司退市的问题。目前,在一级市场上虽然采用了核准制,但发行市场化程度不够.“壳”资源缺乏。上市公司难以退市,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投资者赔偿方面的有关法律政策,公司退市对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害,这也不是证券监管部门愿意看到的。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从操作程序上为未亏损上市公司的推出机制提供了保障,但实施难度较大。因此,我认为中国证券会应考虑市场机制和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退市机制,退市机制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强、退市过程短的特点。例如让不再满足上市条件的公司“突然死亡”,直接退市。

四、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常,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买卖和持有股票,目的在于获得股票价格差异或股票的红利、股息,而不在于影响或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他们较少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至于少数大股东或公司经营者,为着自身利益,披露虚假消息误导了中小投资者。

二十多年来,有关非对称信息市场的理论已经成为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和活跃的领域。今天.不完全信息模型已经是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可或缺的研究工具,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到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如果信息是完整的,每个人都知道其关心的事情的真相;丽因为信息不完整或信息不对称,就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沟通以取得信息。而且,因为不知别人提供的信息的真伪,只好籍着“对方是否诚实”来间接地解凑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因此,“诚实”这种德性,是人际交往之后发展出来的一种“工具”,具有功能性的内涵。

所谓信息不对称,指投资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即各类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在数量、质量、可信度、时效性等方面不均衡。据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分析,经济决策环境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大量的经济决策都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完成的。所以。减少投资人行为不确定性的程度可以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方面加以克服。

证券市场中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对称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参与者的理性决策和证券价格的均衡。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主体产生“逆向选择”的异化行为。第二,信息不对称会诱发证券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并进一步加剧投资主体的行为异化。

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接二连三的造假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经济学家业已证明,有效市场并不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拥有信息。如果有足够的参与者拥有准确、及时和完全的信息,那么价格的变动就好象所有的人都铝l道信息一样,当价格被提高或降低到反映完全信息的水平,即使缺乏信息的购买者在现行价格下购买也会获得利益.他们不可能胜过市场,也不用担心被估价过高的股票所欺骗。事实上,证券机构、基金等大机构掌握信息远远超过一般投资人(即散户),所以机构可以做出相对理性优化的决策。

在证券市场建设方面,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广为传播,被市场参与者选择接受,进一步影响其行为决策。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准确、完整,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2001年8月《财经》杂志揭露的银广夏,从1999年到2000年近两年来的股价和业绩,均创下了令人眩目的记录:l999年,银广夏的每股盈利0.5l元:股价则从1999年l2月30目的l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l9日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l0转赠l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l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了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全年上涨400%,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

银广夏的利润神话源自其从德国进口的一种设备——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l999年7月。第一条500立升x3的生产线在银广夏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广夏试车并投入生产。根据银广夏公告,天津广夏在l999年度、2000年度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萃取产品达5610万马克(约2.2亿元人民币)、1.8亿马克(约7.2亿元人民币)。天津广夏因此在l999年创造的利润占银广夏的75%以上,2000年更几乎囊括了银广夏的全部利润。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TradingGmBH)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O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

《财经》杂志记者调查后确切获知,银广夏从1999年开始在市场上散布的“利润神话”全系子虚乌有的编造,其出口额据公司自称在2000年达1.8亿马克,而事实上仅为3万美元;其签下6O亿合同的德国买家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是注册资金5万马克的小型贸易公司;其据称出口创汇创利的“超临界萃取产品”,在产品产量和价格上均被专家证实不具可能性。

银广夏事件曝光后,证监会介入调查并认定做假性质。2001年9月l0日银广夏在一个月临时停牌后恢复交易,股价连跌l3个跌停板后又连续跌停6天,股价从停牌前8月2日的30.84元直跌到lO月l8日的5.47元,无数受虚假信息误导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银广夏泡沫的破裂,使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大受打击。2001年上海指数从6月14日的2245狂泻到10月22日的l5l4点,以至中国证监会l0月22日宣布暂停其6月12日公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增发上市时减持10%国有股”的条款以“政策救市”。

市场机制论文篇(9)

二、中国快递市场准入监管机制探讨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增加了快递市场的重要内容,设计了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强化了快递业务管理。新修订的《邮政法》从快递许可行为、规范快递行为和违规违章处罚等三个方面来规制,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达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目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中国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特别许可、认可、核准、登记等五大类。具体说,对信件(中国法律规定邮政专营的除外)的寄递采取特别许可,并且只对特定的经济实体开放;特定重量的印刷品、包裹以及涉及普遍服务报刊寄递采取普通许可。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实施前置审批,即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有邮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等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为了保护进出境信件的渠道,防止国家秘密的流失,阻遏反动、等有害信息的侵入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外部分国家WTO市场准入承诺与监管法律制度

(一)国外邮政市场准入概况目前,在世贸组织成员中,仅有冈比亚、以色列、吉布提、塞内加尔、土耳其、蒙古、阿尔巴尼亚、吉尔吉斯坦、摩尔多瓦等九个国家对邮政服务开放作出了部分承诺。绝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对承诺邮政服务开放均持谨慎态度。在WTO谈判中,有46个成员将快递服务列入了减让表,有82个成员在快递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领域作出了承诺。

(二)国外邮政监管体制概要世界邮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早在196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各国邮政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单一的政府部门模式。而今天,世界邮政已从单一的政府部门模式发展到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私营公司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世界邮政大家庭。而值得关注的是,政企分开已成为绝大多数政府为邮政选择的改革道路。当前,邮政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大体为三种:其一,邮政作为政企合一的政府部门,政府拥有监管权和经营权(如美国、印度等)。其二,各国逐步将政府职能从政企合一的邮政部门分离出来,建立邮政监管机构。多数已实施政企分开的邮政其所有权和监管权均属于政府,经营权归邮政企业或公司(如法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其三,有一部分国家建立了独立的邮政监管机构(如德国、瑞典和英国)。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了这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代表了行业监管的发展方向,是符合本国市场规制法的[2]。

(三)国外邮政市场准入监管管窥邮政普遍服务是保证公民享受通信权利保护通信秘密的社会义务,各国邮政法都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为了保证邮政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只要这些措施与WTO协议不违背,WTO成员国可以采取许可证管理、设置专营业务、补贴等必需措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项之规定:“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当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当有适当的灵活性,以开放较少的部门,放开较少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在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此类准入附加旨在实现第4条所指目标的条件。”在市场环境下,为了保障普遍服务,世界各国都给予邮政一定范围的专营权,大部分国家规定可以专营业务补贴普遍服务。

1.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通过保障本国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前提下开放本国快递市场的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承担普遍服务而导致邮政亏损的情况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在各国《邮政法》修订过程中,邮政普遍服务的法律定位是各国政府与邮政部门都十分重视的问题。由于普遍服务是邮政的核心,也是邮政永恒的主题,因此,一些国家在近年新修订的邮政法里对普遍服务的概念、业务范围以及为确保普遍服务的顺利实施而采取的补偿机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用法律来保护邮政继续履行普遍服务这一公民通信权利的义务。虽然加拿大、印度等国家没有在邮政法里明确规定普遍服务,但也针对普遍服务出台了一些法令或具体规定。​在各国邮政立法中,大部分国家都要求邮政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只有德国的立法原则是所有运营商共同确保普遍服务的实施。对于普遍服务资费的规定,英国、日本、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要求资费均一,俄罗斯、意大利等国提到全国所有人都能以支付得起的价格享受普遍服务。可见,邮政普遍服务的宗旨就是确保国民能够普遍、公平地享受基本通信权利。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补偿方法:

一是用专营权保障邮政提供普遍服务。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信件和一定重量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用来补贴普遍服务。这也是各国邮政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如法国规定重量在50克以内、低于基本资费2.5倍的信函业务由法国邮政专营。但随着全球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缩小邮政专营范围,有的国家甚至取消了邮政专营权,如英国、俄罗斯和新西兰等。

二是政府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有些国家直接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普遍服务基金,对普遍服务义务的承担者进行补偿。在普遍服务基金制度下,各企业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普遍服务基金,它们承担的普遍服务任务也都能得到货币补偿,从而为邮政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欧盟邮政指令中规定,当成员国认为普遍服务义务对其提供者构成不公平财务负担时,可以建立一个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基金由独立于收益人的实体管理,在遵循透明、非歧视和成比例的原则下,各国可要求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向该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比利时、德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设置了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在亚洲,日本建立了额度不超过2万亿日元的社会和地区贡献基金,支持邮政事业公司和窗口网络公司的运营;印度设立普遍服务基金,要求年收入在250万卢比以上的私营运营商每年上缴总收入的10%,确保政府为印度国民提供支付得起的邮政服务。

三是政府通过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补贴邮政承担普遍服务造成的亏损。瑞典政府每年拨给邮政2亿瑞典克朗,用于补贴瑞典邮政为向民众提供普遍服务而保留的邮政服务网点的费用;澳大利亚邮政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接受联邦政府的足额补偿;俄罗斯政府对因提供普遍服务和某些资费优惠的业务造成的亏损给予补贴。四是转移业务收入。政府通过立法,把不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物品寄递企业的一部分业务收入,转移给普遍服务承担者。《埃及邮政法》规定,非邮政部门经营邮递业务,其收费标准必须高出邮政部门同类业务资费的10%,其多收的10%直接拨给邮政部门,用于补贴邮政部门承担的普遍服务费用。五是税收及政策优惠。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把邮政作为公用性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同时还给予邮政其他的政策优惠。六是建立邮政资费调节机制。普遍服务资费由国家控制,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因亏损而无力承担该义务时,可以上报政府或议会进行资费调整,使补偿的资费可以收抵支。《日本邮政法》规定,邮政的亏损超过政令规定额度时,需调整邮资;印度邮政每年可以提高一次资费,但幅度不大;俄罗斯邮政的资费标准如果落后于社会发展,且达不到提供服务的成本水平时,可以上调普遍服务的业务资费。

2.各国给与邮政运营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邮政运营商进行监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仍然不同程度实行着邮政专营业务,但也有一些国家取消了邮政专营权,如阿根廷、瑞典、芬兰、巴拉圭、新西兰、秘鲁等国。但国外在邮政改革和市场开放过程中还实施许可证管理,以限制经营者数量,防止过度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邮政业的良性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绝对禁止专营,而是在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中规定了专营的许多条件。邮政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一定范围的专营业务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如英国为邮政运营商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制定每个邮政运营商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法国邮政市场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德国邮政法规定对专营业务以外的1000克以内的信函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在日本则是从2003年4月开始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邮政业务开始进入市场竞争,但同时继续保护函件业务的普遍服务。在美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两种市场准入方式:一是主要针对特急信函的快递业务,实施登记许可准入方式;二是针对邮件运输环节,美国邮政采取与私营快递公司签订协议的市场准入方式。美国对国内开放是依据邮政总局出台的《美国私营快递条例》,对邮政开放范围和监管作了详细规定。美国私营快递条例(PES)是一组联邦民事和刑事法律。它们主要规定美国邮政以外的任何实体为了获取报酬而在邮路上运送邮件都是违法的,除非支付与信件通过邮政寄递所支付的资费数额相等的资费。私营快递条例最初于1792年由国会颁布实施,以限制私人对信函的运递。它以美国宪法中的规定为依据。宪法赋予国会“建立邮局和邮路”的权力[2]。

四、建立和健全中国快递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思考及对策

市场机制论文篇(10)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上,本该属于劳动力市场上强势群体的青年人,如今也开始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以往的天之骄子——大学生也普遍遭遇求职难。面对就业这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难题,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借鉴教育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结合我们的国情应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新的机制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是我们面对扩招与低就业率矛盾的基本原则。

一、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分析

1.“三峰叠加”的就业市场态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当今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三峰叠加”的态势,即应届大学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共同构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庞大供给流,这些集中到来的供给在短时间内给我国的就业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我国总体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局面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供求失衡的严峻局面构成了大学生就业难的基本背景,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外部因素。

2.高等教育的需求方教育投资决策行为非理性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服务有效供给相对不足比较明显。表现为满足不了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高等教育的性质属于准公共产品,表现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同时,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个人受教育就排斥了另一人受教育的机会。因此,学生或学生家长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需求群体,在教育投资决策行为中,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理性教育投资决策行为造成了群体行为结构的非理性。这表现为不管什么专业、什么学校先上再说,人们考虑的是先占据这份社会资源,顾不上考虑机会成本,结果导致毕业生专业结构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简单扩大供给的问题,而是如何扩大有效供给的问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某种商品的供求平衡,而在高等教育市场上,价格机制很难奏效,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其原因在于供应主要由政府控制,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回报率没有达到均衡点,社会就业的需求结构没有映射到招生计划上。

3.供给与需求的结构错位

供给与需求的结构错位是指由于工作环境和待遇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社会需求区域结构和人员结构与就业人群选择的区域结构和人员结构的不对称现象。在就业地理选择上表现为,供求信息不对称和就业环境的盲目追求;在行业上,表现为大学所培养的部分专业学生超出社会的需求,而社会真正所需的人才又相对供给不足。导致结构错位的原因是:第一,用人单位存在着“人才高消费”现象,造成了社会对人才的虚假需求,给高校发出了错误信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第二,高校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没有根据市场的真正变化来调整自己的专业设置,导致专业结构不合理,使得不少专业的学生几乎成了固定供给,供给严重缺乏弹性;第三,一些高校出于对短期经济效益的追求,不顾自己的资源盲目扩张,想法设法开设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而忽视对基础学科建设的投入,导致了培养出的学生基础薄、知识面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社会特别是改造社会的能力;第四,由于高等教育市场存在着形形的信息不完全现象,学生在选择学校、学科、专业时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问题,一些高校提供的笼统而模糊的招生宣传资料很难使他们做出正确的甄别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机制的运转,其效率势必受到影响。

4.自我的定位模糊

大学生对自我的定位模湖表现在对待就业形势心态不端正,不清楚自己适合做什么性质的工作。高校的定位廿三存在模糊的认识,绝大多数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培养出来的是“大众”,而不是“精英”。学生、家长对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就业市场认识不足。大众化教育和精英教育的分层作用不同,精英教育背景下培养的社会精英可以不做普通劳动者,而大众化教育的分屋趋向多元化,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培养的毕业生应当是“大众”。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角度来看,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培养的大学毕业生在充实大城市、大机构、大企业、大公司为主的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同时,必须有一部分毕业生到小城市小机构、小企业、小公司为主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由于上述原因,学生在大学期间,主要从事专业理论的学习,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在就业方面的知识同样很有限,这就导致学生到了不得不就业的时候,才开始了解就业形势,缺乏对社会的了解,对就业知识的掌握。导致学生在临近毕业,才面临找工作的问题上盲目、无助。同时因受父辈的铁饭碗思想影响,心态不正确,总是想一步到位,而不愿意到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甚至是非事业单位不进,非理想工作不做,并且要求留在大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于是就有了宁可在家暂时失业,也不选择先就业的局面。

二、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人力资源配置机制不同,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也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计划配置型就业机制、市场配置型就业机制和有控制的市场配置型就业机制。发达国家主要是市场配置型。

1.政府方面

宏观调控,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在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实行市场配置的自由就业模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全纳入社会就业体系中,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不负担直接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不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主要是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在市场运行失灵的情况下进行一些宏观调控,并提供完备的服务体系。

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制定了《就业法》、《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紧急就业法》、《劳动力投资法案》、《瓦格勒》等;日本制定了《日本职业安定法》、《紧急失业对策法》、《日本职业培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既规范了毕业生劳动力市场,又保障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各用人实体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旨在扩大就业需求,促进就业。

在就业激励方面,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的地区或从事特定的职业,采取了免除学生的贷款义务;英国的政策主要体现在“青年新政”(NDYP)上,即英国政府为失业6个月以上的青年提供帮助的综合性计划,政府在4个月内将为青年人寻找工作提供广泛的支持服务。如果在这期间,他们没能找到工作,政府将提供四种选择由其确认其中之一:补贴就业、参加全时教育与培训、参加志愿部门、参加环境部门。

在提供就业保障和服务方面,日本政府要求毕业后一年尚未找到工作或找不到全职工作的毕业生要在当地的就业保障办公室登记,以外包方式由公司和指定学校提供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德国则对毕业一年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失业保险金,以便学生尽快渡过难关,找到合适的工作。

2.高校方面:建立完备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1)就业指导机构专门化,就业指导人员专业化。这些就业指导机构设备齐全,资金充足。特别是这些就业指导机构的指导人员都是拥有高等教育学或心理学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士,同时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还聘请一些校外的专家学者对学生进行就业咨询和指导,使学生得到最专业、最优质、最满意的就业指导。

(2)服务内容丰富细致,服务方式注重全程化。美、德、日等高校都十分注重学生就业服务的质量和内容。从学生入学前,各个高校就派出专门人员对高中毕业生进行入学咨询服务,帮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合适的专业。入学后,各高校通过心理测试、咨询等手段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帮助学生确定职业方向。同时对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学生开设不同内容的就业指导课程。这些课程内容包罗万象,细致周到。而且这些高校的就业指导是全程式的跟踪服务,从学生入学前,入学后,到毕业走上工作岗位,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都给予关注。

(3)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化。发达国家各高校都十分注重对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及时把各种社会需求信息收集起来,学生可以随时通过信息网络查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需求信息,也可以把求职信息通过网络传送给雇主。此外,在各大学就业指导机构还备有各类有关就业指导的图书、报刊、杂志、企业介绍材料,供学生随时查阅。

三、新时期全方位就业市场体系的构建

市场经济规则是由市场配置资源,充足的资源有利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需要政府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等缺陷。在就业市场中,就业市场体系发挥了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适当的不完全就业固然是有利的,但是市场并不能解决人才就业的所有问题,失业率过高,特别是目前形成的大学生就业难现象逐步形成的社会问题决不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政府简单地调整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需要政府、高校发挥职能,社会和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逐步适应就业市场的发展。

1.发挥政府职能,规范就业市场构建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将大学生就业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尚未成熟,只有政府参与管理或通过立法才能规范就业市场,强化对劳动就业的监管,消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就业市场的公平性。在这方面,尤其应当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招聘行为的规范,同时强化对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用人方面的行为监察,真正消除就业市场上的不规范、不正当行为,通过完善就业法制、规范招聘程序、公开招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行政管治等手段,切实扭转就业市场的不公现象。

建立就业激励机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的地区或从事特定的职业。目前我国就业形势整体上是供大于求,结构性就业矛盾十分突出,小城市、小机构、小企业、小公司为主的次要劳动力市场人才短缺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以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和社会就业压力。

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创业不仅能实现就业,还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近几年为了懈决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和顺应大学生自我发展需求而推出的一项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上遇到很多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探索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效途径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从启动资金扶持等各个方面为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创造条件,如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向希望创业并拥有创新科技项目或成果的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诸如简化开办公司审批手续、建立社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小额贴息贷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配套健全人事制度以及户籍管理改革办法等,由毕业生就业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公司注册等一系列手续,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许多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选择性地让一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更是以无法参与社会保险为代价。在这种背景下,因此,国家应当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能够保护以不同就业方式就业的劳动者的社会安全网。

2.加强教育政策调控,实现招生计划与就业形势对称

招生与就业作为影响高校发展,关系社会稳定的两个重要环节,其改革应当同步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将直接危及高校的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高校的人才培养必须与社会需要相适应,最根本的措施是要“以销定产,适销对路”。要打破过去那种闭门造车式的招生计划制订模式,从源头抓起,建立招生、就业双向沟通的信息反馈渠道。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促使招生、就业政策的调整,缩小社会需要与人才培养之间的差距,实现招生计划与就业形势对称。

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是供大于求,但是,高层次高质量人才不足,供求结构性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把握失误将造成国家财力的大量浪费和就业形势的严重危机。比如:前几年,计算机专业异常火热,招生计划盲目扩大,招生中出现计算机专业生源聚集的状况,许多考生宁可降档录取,也拒不服从凋配。结果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严重压力。与此同时,一些艰苦的专业尽管是国家急需的,由于缺乏一些政策性支持而门庭冷落,个别专业处于人才奇缺力量薄弱的境地。因此,有力实施宏观调控,实现招生计划与就业形势对称,进而实现生源结构于需求结构的对应是高等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

3.高校建立大学生职业指导的全程教育体系

市场机制论文篇(11)

关键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收入分配人才

1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含义解析

(1)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就是要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和严重的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来的,是党的十六大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最大突破,它是在十五大解决了其它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其它生产要素怎么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即按贡献大小参与收入的分配。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3)我国经济学界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解释。赖得胜(2003)、许成安、王家新(2007)指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指按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给予报酬,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强调了生要素的市场竞争原则,并且各生产要素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卫兴华和逢锦聚(2003)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分配,其认为活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没有创造价值,它们只是创造了使用价值并按此贡献分配;周为民和陆宁(2002)则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际上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按劳分配不能成为拥有自主财产权的劳动者直接的具体的分配方式,只能通过市场的作用,转化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方式。

因此,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程度应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衡量,其分配的客观依据应该是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而非所有权,也就是说生产要素投入了生产并通过市场的机制产生了贡献,当然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也就是合理合法的。

(4)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表现形式。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一是指按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有居民银行储蓄存款获取利息收入,居民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润、红利、股息以及资本利得,居民通过合资、入股等投资等方式获取投资利润;二是指按劳动力要素参与分配,也即是指工资收入;三是指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即是指技术要素的所有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或者科研成果投入生产活动,并据以取得相应的收入;四是指按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要素主要是指管理者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规划能力;五是指按信息要素参与分配,在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的所有者据以所拥有的信息对生产经营管理的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

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

(1)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对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政策;针对试行产权制度多元化改革的有关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也可作价入股,所占股份的数额由单位和员工双方商定。科技成果入股时,要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要提倡和鼓励经费完全自理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试行职工资金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作法。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入股。个人或法人以资金的方式投入到事业单位的基础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活动等而获得经济效益的,可以按资金投入的份额确定投资者的分配。例如杭州市政府于2001年7月颁布的《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

(2)岗位津贴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相结合。对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岗位津贴,标准可以参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确定奖励幅度。对具有高级技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本人平时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幅度可以参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可分别给予重奖,奖励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奖励,也可以按其产出效益比例提奖。

(7)推出“重大贡献奖励及岗位特殊津贴”等奖励措施。对重大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工艺攻关、管理创新的成果,按产品上市和改进管理取得的利润比例或荣誉大小给以重奖。对在研究开发和转让科技成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应给予重奖。鼓励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并按一定比例获取收益。对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做出贡献的人员和提供重要经济信息并获得较大直接经济效益的人员,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根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每年从单位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适当资金分配给创造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8)试行期权制。运用或借用期权分配模式,让单位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通过增加业绩,以延期兑现方式使其人力资本获得薪金以外的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份奖励;对长期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期权激励的分配政策。

(9)年薪制。对长期坚持在生产技术岗位上致力于生产技术进步、工艺改革、设备改造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办法,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水平可按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

参考文献

[1]赖德胜,《解析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人民日报》,2003年2月18日第9版.

[2]许成安、王家新,《按劳分配:现实还是趋势兼评关柏春和姚家祥两先生的学术争论》,《经济评论》,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