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1 19:49:34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1)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税[2012]40号;2012年5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2012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2012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2)

一、取消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管理制度,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范围,加强征收管理。在实行“以票抵税”的增值税机制下,企业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意味着其不能享受增值税的抵扣待遇,同时也无法使交易的对方得到税款抵扣,因而,人为地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为了维护税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建立公平、科学的增值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堵塞虚开、代开发票“市场”的蔓延,有效地控制或减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取消增值税纳税人划分管理办法,让凡能够正确提供进、销的纳税人都有资格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利,切实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应对我国加入WTO,我们既要确保实施国民待遇,防范民族工业受到冲击,同时还要防止违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税务机关必须建立源泉控管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查促管。对那些经营地址不固定,生产情况不正常的小企业,要实行“中介机构”的办法。规定这些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除实行“交旧购新”外,还必须有中介机构的人员和企业法人同时来领取,并由中介机构保管和负责填开,以防一旦企业迁址、潜逃或闭歇不来办理注销手续等而造成增值税发票失控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新办企业的重点监控。一方面要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增值税负偏低的企业要及时分析,发现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安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3)

(二)增值税申报的“通比通对”。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在纳税人选择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报时,都能将其增值税申报信息与发票信息实现即时比对。一是对一般纳税人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比对,还对普通发票开具信息进行票表比对,同时,结合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的电子信息采集,进行交叉比对;二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通验的基础上,按月采集开具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三是对个体双定业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按月验旧缴销,并与定额比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抄通认”。就是对金税工程专用发票抄税和认证可以在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对金税工程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推行了金税工程网络版,实现了市区各基层局之间都能相互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认证业务。

(四)各种发票领购“通验通售”。就是在不变更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的票种核定、变更、版位升级、发票缴销等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放开发票发售权限,使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能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业务。

实行同城办税是全面落实“一窗式”管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体现了税收信息化的应用水平,拓展了税务机关的服务领域,提升了传统的管理服务理念,是对现行征管模式、纳税服务和监管的一次改革,其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

(一)提高了执法的透明度,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公正执法。实行同城办税后,原来非属地管理的纳税人对在不同办税服务厅的执法和服务有了比较,全市国税系统的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各个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执法尺度、手续要求等更加统一规范,纳税人在不同的办税服务厅得到了标准一致的管理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公开公平和规范执法。

(二)整合了信息资源,实现了征管信息的共享。一是整合了国税系统内部的征管信息资源。二是使税银库等部门信息共享模式发挥了最大的效能。三是为全社会建立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推行同城办税不但整合了内部资源,内部的信息壁垒和阻隔得以取消,而且也综合利用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外部资源,为下一步全面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并实现全社会的信息数据交换和比对打下了基础,为建立全社会的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4)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情况介绍),已抄报税证明。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xx〕156号)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流程图

五、文书式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NO.销售方名 称购买方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报税及纳税申报情

况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证明范文《已抄报税证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xx]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xx]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 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以及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拍卖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

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第十三条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单位车主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企业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xx〕56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关于《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七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单位车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不同情况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办法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二手车计税价格:

一是参考市场同类价格,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为参考标准。

二是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计税价格。

折旧程度的计算公式来源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20xx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市场规则,通过到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调研了解到,二手车行业的通用折旧率是第一年折旧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旧10%。

(三)根据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5%确定,考虑到能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交易的车辆必然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综上所述,参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二手车的折旧率第一年为20%,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0%,最低不得低于残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由纳税人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当二手车交易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关文件的废止。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6)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多数试点企业从未接触过增值税,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风险缺乏认识与管理,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仅对“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风险管控问题做一些探究。

一、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在实务中,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扣税凭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

接受的抵扣凭证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如单位名称或开票人、日期等用简写;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未能准确表达业务的内容等导致扣税凭证认证困难或无法抵扣。

(二)汇总发票未附有明细清单

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发票,只笼统列明“服务费”等,没有明细清单,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三)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例如试点办法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对取得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试点纳税人对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审查发票开具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营改增”受票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发票,尽管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也与实际相符,但由于企业对接受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认识不足,又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不小心仍然会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按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这是一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仍面临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笔者认为:一是做好事前防范。与对方交易前,要做好对对方企业的调查考察工作,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发票领购簿、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认真核对,确保交易方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合法性,尽量选择那些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好、经营时间久、会计核算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好的企业交易。二是要做好事中防范。交易发生后,要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借机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是否相符,一旦发现疑点应暂缓付款,以降低相关风险。三要做好事后防范。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金,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三、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

根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4]43号),所谓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机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明确规定:“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因“失控发票”本身就是真票,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

对于“失控发票”的防范,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二要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三要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四要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一旦收到失控发票,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四、滞留发票的风险管控

滞留发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购进免税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发生走逃或注销等种种原因在180日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都非常严格,一旦发现企业有大量发票滞留的异常现象,都会要求企业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甚至会进行专项稽查。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存在滞留发票目的是想偷漏税,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正常公司相符,这些企业如果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等偷税行为,将面临缴纳大额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营改增”纳税人因对新税收法规精神把握不透,极易造成进项发票滞留,引发税务风险。因此,“营改增”企业要认真对待滞留发票问题。

那么如何防范滞留发票风险?笔者建议: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最好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的货物,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日常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的管理,尽快在180日内认证。

五、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管控

所谓逾期扣税凭证是指抵扣凭证从开具之日起未在规定的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的扣税凭证,这类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或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或者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等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的逾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主观原因造成的仍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改增”纳税义务人在这方面发生的风险在于:因对“营改增”税收法规学习不深或出于避税目的,人为调节各期纳税金额,不小心陷入逾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对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防范,一要建立进项扣税凭证明细台账,加强对扣税凭证抵扣时限的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二是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扣税凭证逾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补救。

总之,“营改增”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抵扣凭证上的风险问题,在行动上要建立健全抵扣凭证取得、认证、抵扣等各环节的税务风险防控制度,规范抵扣凭证的税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43号: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7)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

(1)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白发票的丢失,主要参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的规定,在这个文件中规定,纳税人一旦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2)上交罚款和“挂失登报费”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新近,刚刚修正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2.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通知规定,针对各种情况,现在总结如下: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

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在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时,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普通发票

1.丢失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虽然《发票管理办法》最近作了修订,但是其实施细则没有作废,因此,目前这个实施细则仍然有效。

2.丢失已开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8)

随着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入,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应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避风险是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都面临的问题。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有效应对措施,旨在更好地做好税收风险管控,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具体措施如下:

发票的取得

(一)供应商的选择公司应在集团内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并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管理,掌握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其供应货物服务的价格、质量、税率等情况。另外,企业应以目标成本为基础,在项目全周期测算的基础上,综合项目成本、收入、利润以及税负等指标合理选择项目计税方法以及供应商。

(二)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应注意对合同总价进行价税分离,合同内容须注明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额、发票类型、增值税税率等,合同条款须列明付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以及发票需备注信息内容等。为方便合同签订,最好事先刻制好开票信息印章,盖在合同上。开票信息印章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

(三)发票的索取在向下游分包、劳务公司等单位支付款项前,原则上应要求收款方提前开具发票,业务经办人收到发票后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包括:首先,发票的取得要坚持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原则;其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联与发票联须同时索取;再次,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四)发票的审核发票的审核应注意以下方面:发票抬头是否与公司开票信息中的内容一致;字迹是否清楚、是否涂改、是否压线错格;填开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发票中列示的购货方与销货方,应与经济合同保持一致;发票联次是否齐全;发票专用章的加盖是否正确;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是务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票验证系统查验真伪。

(五)发票报销建立健全发票报销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划分以及赏罚责任制度。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以白条入账。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企业应当把发票审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日常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内容,对发票审核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合规发票较多、金额较大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因使用不合规发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直属领导的责任。

(六)增值税专项发票认证企业应利用互联网优势,做好财务信息化工作,开发发票认证软件,由各业务口经办人上传其接收的发票信息包括增值税电子发票,自动汇总至总部信息平台,业务经办人在上传完毕后,每月定期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传递至公司总部进行发票认证。总部税务主管统一认证比对后将认证结果及时反馈至下属各项目财务人员。这样避免了手工扫描认证的繁复工作,节省了大量劳动力,也解决了增值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问题。

发票的保管

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异常重要,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及时制定发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保管发票,放入单位指定保险箱,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不得擅自损毁发票。第二,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及时正确填写发票使用登记簿,并定期进行盘点;第三,加强税务资料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按月与《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的传递

由于建筑业工程项目区域分布较广、管理难度大、建设周期短等特点,施工企业采用增值税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由公司总部汇总申报纳税的管理模式。大型施工企业应采取发票集中管控措施,由总部机关集中认证、集中开票、汇总申报纳税、统一管理。项目上及其他业务部门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总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及时传递。具体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发票传递工作:第一,各单位在传递过程中及时办理移交、邮寄登记手续,做到每张发票可追踪;第二,指定快递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以保证发票邮寄过程的安全;第三,业务经办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每月应及时将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原件传递至税务主管部门,以避免滞后认证抵扣而占用公司现金流;税务专管人员统一复核认证后向各项目财务人员反馈认证结果;第四,做好增值税台账管理工作。

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9)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我国是按照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如下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

1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卢森堡、丹麦等。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2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采用。以比利时为例,该国对小型零售商采用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商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该国对小型零售商的供应厂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种平衡税对小型零售商进口商品时同样课征。

3估定输出税。估定输出税是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这一办法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比利时等,这种办法也是我国惯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国对销售额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销售实绩为基础,结合普遍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以及该业主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4减征增值税。减征增值税是对小业主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税金,这一办法主要为卢森堡等国所采用。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来看,韩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对小经营者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委托买卖及承包业为35%,其它一律为2%。菲律宾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也是10%,对小公司按2%的税率征收。我国台湾省“增值税办法”也规定,凡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经营者,按毛收入额课征1%的增值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5%。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其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它是规模化生产的补充,其发展对整个经济起重要作用,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为小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据测算,在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392%,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另外,下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付出更高的价款且已纳税款的抵扣额又大大减少,这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境地,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按照增值率20%左右的水平核算,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其税率设计在3%—4%为宜。

三、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149-02

一、“营改增”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在主要税制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对高校来说,高校提供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属于“营改增”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应对这部分业务实行增值税管理。

1.实行“营改增”后对高校税负的影响。首先来看高校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试点地区高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所以,目前对高校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各地国税部门做法有所不同{1}。在全国范围内,有些高校被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而有些高校则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根据现行政策,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及优缺点。某高校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元,需要学校给对方提供发票。对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来说,“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另外地方附加税费为营业税的13%(其中:城市维护建设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营业税的1%),共计税率为5.65%{2}。

需计提营业税 10000×5%=500元,

另外,城建税 500×7%=35元,

教育附加税 5005×%=25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500×1%=5元,

所以营业税及附加为565元。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适用3%,地方附加税费为增值税费的13%,税率共计为3%×(1+13%)/1.03=3.29%。同样的一笔科研业务,

计提的增值税 =10000/(1+3%)×0.03=291.24元,

城建税 291.24×7%=20.39元,

教育附加税291.24×5%=14.56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291.24×1%=2.91元,

所以,增值税及附加为329.1元。

“营改增”后,科研人员的税负降低565-329.1=235.9元,税负降低幅度高达40%。可见,“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高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一方面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另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研人员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票据业务相对简单,但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也需要增加人手和办票经费。所以,把高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很大的局限性{3}。

(2)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及优缺点。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为增值税费13%,税率共计为6%×(1+13%)/1.06=6.4%。

计提的增值税=10000/1.06×0.06=566.04元,

城建税566.04×7%=39.62元,

教育附加税566.04×5%=28.30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566.04×1%=5.66元,

所以,增值税及附加为639.62元。

“营改增”后,科研人员的税负增加639.62-565=74.62。科研人员的税负看似增加,其实并不然,因为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假设此项目因购买实验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元,因其税率为17%,所以可以抵扣的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90.60元,此科研项目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639.62-290.60=349.02元,实际承担的税负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需对取得的抵扣发票联进行网络实时验票。国家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比小规模严格,对申报、票据的使用以及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

从上面分析来看,“营改增”能降低税负,对支持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所以高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政策选用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除非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否则不能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实行“营改增”后对高校会计业务处理的影响。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类型可划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纵向科研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政府部门(如基金委、发该委、科技部等)支持资金的项目;而横向科研则主要指各企事业单位为甲方,学校教师或课题组研究为乙方,签订的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并取得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一般应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不涉及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而横向科研应开具税务性发票,属于涉税科研。

横向科研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中附件3规定,高校所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的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4}。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这一工作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完成,在开具发票时已完成免税备查的合同按照备查金额免征增值税费。下面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说明“营改增”后高校的会计业务处理。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高校作为乙方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000元,在开展科研活动的过程中,购买专用材料取得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额为290.60元。在“应缴税款――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营改增之前: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科技事业收入 10000

借:科研支出 5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565

“营改增”之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地方附加税费率为0.78%,共计为6.4%。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10000

确认税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640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640

抵扣进项税: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银行存款、现金 290.6

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费――已交税金 349.4

贷:银行存款 349.4

从上面分析可知,“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的影响,不仅取决于高校的纳税人性质,而且还取决于科研合同的性质以及和科研合作单位对发票类型的需求。

三、政策建议及引申思考

1.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高校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及其他高校之间的联系,互相交流自己的院校在当地进行“营改增”过渡的步骤和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处理,实行“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多借鉴一下其他高校好的思路以及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避免走弯路,重复犯错,节约运行和实际操作成本,共同推进“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发票管理,严格退票程序。“营改增”后,高校使用的增值税费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税务部门对增值税费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和稽查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5}。由于增值税发票的退票与更换手续繁琐,一旦受票甲方信息不符造成退票,需报送所在市税务部门审批备案,无正当理由税务部门不予审批。因此发票一经开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换发票。确属正当理由需要退换的,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在发票开出的当月可办理退票手续;跨月不超过18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的,须持发票一式三联及《增值税专用票拒收证明》去当地国税局办理退票手续。若手续不齐全及超过180天的税务局不予办理。未经税务部门批准退票的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3.严格把关合同以及开发合同的认定程序。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法规制度和财经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好科研第一道关口,规范科研合同的内容,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规定订立合同,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由于开发合同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可给科研人员带来税收优惠。今后国税局将对省科技厅认定的免税合同进行认定,如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会要求补缴税金及罚金。因此严格把关合同,使得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逐步规范、详实,符合国税局的要求和规定。

4.增值税按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支出。在“营改增”政策调整后,一般高校都在“增值税”下设立了销项税与进项税科目两个二级科目,实现了全校总体增值税的核算,但还没有做到增值税按项目管理。应对横向科研的账务处理进一步细化到应纳增值税款按科研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做到合理支出。首先,应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预算中对合同开具发票应该支付的增值税额进行控制;在预算内报销,科研人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与该合同相关的,而且是在预算内的可准备报销,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税负,但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又没取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的时候,高校的实际税负就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因实际税负增加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的。在期末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高校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注释:

{1}孙彩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高校的影响.Education Resreach,

{2}孙红.浅议“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以高校财务管理为例.财务管理,2013(10)

{3}何莉.关于”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的思考.甘肃科技,2013(3)

{4}顾凯峰.高校横向科研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实务解读,2013(5)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篇(11)

一、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

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仍处于高发阶段,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一直以来将打击虚开作为工作的重点,并且多次开展专项行动。近年来虚开案件不断发生,且个案涉及金额巨大,牵涉范围广阔。从公布的查处案件来看,大多在千万元以上,上亿元以至数十亿元的也不少,个别大案以及涉及金额达几百亿元。从我国目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逐步加大了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仍处于高发势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二)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诱因很多,制度上的缺失、利益的驱动、经济环境的影响、诚信纳税观念的缺乏、监管上的漏洞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温床,但是总的来看众多诱因都可以归集为利益驱动、制度监管、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的原因。

1、犯罪分子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巨大的利益诱惑铤而走险,只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需求方,就可赚取 “卖白粉”的高额利润,不管虚开金额有多大,即使最终被绳之于法也不会面临死刑的审判。在如此高利润的诱惑下,促使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开立“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使那些诸如农业、黄金交易、化工、纺织、医药和糖业等行业中进项较多或者存有大量富余票的实体企业抵制不住诱惑,通过收取手续费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漩涡”。

2、增值税自身税制漏洞导致监管不力,虽然目前通过全面营改增已经消除了税种衔接类断点,但不可否认增值税链条上依然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类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类等断点。这些断点的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监管很难实现全覆盖,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构建了“金税工程”,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比对,但增值税链条断裂造成“断点”问题仍未消除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技术手段和征管手段难以达到彻底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3、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环境严重,增值税的链条式设计的优势是每个环节仅对自己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但每个环节的人都是利己的,想少缴税款。如果监管不严或者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会尽可能想办法少缴税款,但一旦隐瞒了收入,就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监控,下一环节想“恢复”增值税链条,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接受)虚开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了。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经济环境中劣币驱逐良币就会盛行,会导致众多正规企业难以生存,市场上只剩下那些削尖脑袋想偷漏税和虚开发票的“劣币”企业,严重侵蚀税源税基,破坏国家税收经济秩序。

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分析

根据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情况,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不断加大。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光有专门从事虚开赚钱的“皮包公司”、“贸易公司”,也有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副业”创收的实体企业,甚至牵涉销售额超亿元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它们既有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正常业务,也有应客户要求多开发票的虚开行为,真假难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营改增后归为增值税管理的增加了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邮政、电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链条比以前更复杂,各行业企业之间业务相互往来,增值税衔接环节不断增多,导致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难度加大。

(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年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已对增值税税制、税收政策、征管流程和稽查手段都摸得一清二楚,并且专业化分工清楚,取票、洗票、售票、账务处理和资金回流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只要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即可凭发票抵扣联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在规定时间内只要认证过关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就算案发之后,税务机关将疑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核实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营改增之后涉及的行业众多,这就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时间耗时更长,稽查取证要求更高。

(三)需求群体扩大化。庞大的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必然会出现一些不法企业希望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达到非法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增销售额、洗钱或者掩盖其他非法行为等目的,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会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利润。在现有国税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对应增加的情况下,对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疲于应对的情况。

(四)犯罪方式信息化。从对虚开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经常通过多方面渠道收集经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企业信息(诸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利用电信、网络方式向这些企业发送虚开广告进行业务联系,并使用第三方物流传递票据,用网银等方式结算款项。这些信息化手段,使得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难以取得原始书面凭据,增加了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打击治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职权、手段有限。

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只有必要的财产处置权,而无刑事侦办权,更无人身强制权。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在税收征管环节掌握大量涉税犯罪线索,由于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往往过早的“打草惊蛇”,让犯罪分子有时间和机会销毁证据资料并走逃。这种不能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及锁定证据资料的被动处境,让税务稽查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时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移送的情况。

(二)现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移送侦办流程存在弊端。

目前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流程大致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税源管理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发现存在虚开嫌疑的高风险企业,移送本单位纳税评估部门查处,纳税评估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偷逃骗抗涉税违法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根据掌握线索实施检查,根据掌握的证据资料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虽然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先作税务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由于环节过多、流程过长,很多案子都错过了最佳办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往往都已走逃。

(三)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

由于营改增后原缴纳营业税企业转为缴纳增值税,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规范或者无法合法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导致了这部分的企业铤而走险通过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正是由于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巨大的买房市场的存在,诱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不断大肆虚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

四、全面提升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水平对策建议

(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通过立法规范信用体系,为社会化运作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征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一方面将涉及偷漏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逃税等违法行为得企业和个人依法公布、曝光或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务管理、银行信贷、海关监管等方面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先和便利。

(二)改进增值税税收制度。对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尽可能避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开票的优惠方式,逐步缩减直接优惠方式,尽量使用间接优惠方式,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尽量在最终环节或终产品实施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接受者和实际受益者一致。同时积极探索完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方法,解决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虚价、虚开虚抵、重复抵扣的问题。

(三)强化税收管理。一方面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流程,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关。对农产品、黄金、医药、化工、建安、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重点监控。另一方面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手段加强执法力度,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当增加纳税人税收违法成本,对于控制增值税链条“断点”影响,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强涉税信息共享。国税机关要深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外部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定期集中抽取综合征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等相关业务数据,积极加强与地税、工商、海关、公安、银行、财政、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打造包括系统内外的税源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信息,并运用先进的征管手段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

(五)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把反腐倡廉建设、构建惩防体系、内控机制建设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之中;要加大执法执纪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以儆效尤;要加强教育和培训,着力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教育,进一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