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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全11篇

时间:2023-12-18 15:18:39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1)

1 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1 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方面: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耕地占用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4)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施,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 执行效果

从政策落实效果看,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了不少鼓励类的内外资企业,但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庞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而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大部分企业不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行业,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却享受不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2 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共性问题

2.1.1 增值税问题

有关增值税转型的讨论数不胜数,东北三省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尝试。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采取规定行业、增量抵扣、按季抵退等办法,从2004年9月政策实施到年底,东北三省实际抵扣退税只有12.58%亿元,远低于预测数,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现行增值税最主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抵扣问题。

2.1.2 资源税问题

由于民族地区地处西部属于资源丰富地区,但通过分析来看,民族地区资源税比重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税率过低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不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2.1.3 消费税问题

现行消费税不利于民族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主要集中在西部民族地区,烟酒类、石油类等产业是消费税税负较重的产业,在云南、四川、新疆等省份,这些产业产值占了很大比重,已经成为和将要成为支柱产业。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民族地区税负,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要全部上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利于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2 个性问题

(1)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

(2)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且未充分体现民族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

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科技含量低等是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政策条文零散、割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3 完善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3.1 共性方面

(1)增值税方面:尽快在民族地区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一些民族制造业、军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柱产业,可率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及民族地区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议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后劲。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浪费。

(3)资源税方面: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之既能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又能为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凑集更多的资金。

3.2 个性问题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直接税上,直接优惠有降低税率,直接减轻税负等,同时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第二种:加速折旧。第三种:投资减免。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促进民族的去经济早日腾飞。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2)

高科技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国民经济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主要动力。为提高科技实力,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的许多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示。

一、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能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各种各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基本做法如下: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政府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其研究开发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韩国政府规定,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都可享受税前扣除。[1]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1981年美国里根政府的经济复兴法案中,就采取了加速折旧办法,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期限减为5年。日本政府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5年期特别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新加坡政府更是对用于高科技办公的设备给予当年的100%的折旧待遇。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2]

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为直接优惠,大多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很少。由于我国高科技产业总体上还处在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低、规模小、技术优势弱,因而政策效率不明显。就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来说,对研究、开发等上游环节的支持比对生产、销售等下游环节的支持更具基础性、前瞻性和长远性,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因此,今后在税收政策设计时,要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减少直接优惠,大量增加间接优惠。

二、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增加了产品成本,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激励投资者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力度,也有利于高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开征此类型增值税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前者的税基较大,税收收入较多,对缓解国家财政收入的紧张状况有利;二是为治理通货膨胀、控制投资规模。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愈来愈显现出该政策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它不仅使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大打折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税制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5.53个百分点。[3]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这对于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高的高科技产业来说,大大增加了税负。同样道理,国家鼓励出口而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从而降低了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应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转变,尽快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日本的做法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很值得我们效仿。

三、产业优惠比区域优惠更有助于高科技产业的长期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软件行业就给予了减半征税和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并在1999年约定三年内对电子商务零关税。这些政策对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发展迅猛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在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上的税收优惠比发达国家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税收优惠对这些行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占到当年行业增长的1/4左右。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相反某些企业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却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而难以享受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效率。[4]同时也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有必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逐步消除科技税收优惠歧视现象。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只要达到这些指标,就不应分经济成分,不管是否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应成为鼓励对象。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四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缺陷是明显的,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更多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机制不健全。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三是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给贯彻落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笔者建议,应站在全国的高度,梳理国家已出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把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之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总结起来,参考各地已采取的、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做法,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先列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列出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地区发展序列,以使人明确税收倾斜原因,然后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办法,使人们明确税收倾斜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方法和程序。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J].财政与税务,2002,(2):89-90.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3)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71-02

一、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依据

自主创新企业具有外部性、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等特征。如果市场存在外部性等现象,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会大于私人收益率,若私人部门掌握主动权,在受这些条件限制的活动下,资源配置就会不足,所以,应该由政府干预消除市场失灵,对其发展加以扶持,否则,创新企业就缺乏内在的创新动力。政府扶持这类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通常有: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建立主体多元的融资体系、引导形成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等等。在这诸多措施中,使用最普遍、最有效的无疑是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方式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措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优惠是最直接、效果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他措施,如风险投资的建立、社会环境的改善、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养等的施行,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借助税收优惠手段才得以实现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开征了二十多个税种,涉及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主要包括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成本效益比较高、有较强引导作用的手段,初步建立了基于创新体系特征下的税收政策体系,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对我国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

1.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2.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目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内外资企业税制不能完全统一,人为地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大大减弱税收优惠对内资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5.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要求

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收政策不适应WTO条款的内容,有些与WTO规则不相符。具体表现在:一是不符合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定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精神。目前,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具有产业和地域的双重专项性补贴特征,为反补贴协议的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所不允许。二是不符合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措施

1.系统规划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并进行系统化,增强法制性和稳定性,减少盲目性。根据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从四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根据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二是自主创新产业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不同税种的优惠项目应相互联系照应。三是税收优惠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四是更明确、更简化对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执行及政策中有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加速折旧的规定。由于税收优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导向性,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各地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应在国家产业结构布局的背景下,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整。

2.尽快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少数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方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全面转型会影响财政收入,转型可分步实施,东北试点已做出很好的试探,接下来要尽快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推行,推动企业创新步伐。

3.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立法的进程

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推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税负,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让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增强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其朝着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拉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4.逐步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区域界限,经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只要企业所从事的产业项目符合创新要求,无论其是否在园区内,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第二,扩大受惠行业的范围,建议由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软件、集成电路、医药三大行业扩展到其他高科技行业甚至一些传统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第三,遵从“兼顾”原则,在对大企业实行科技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兼顾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制定出独立的一套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普惠制”是相对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所体现出的“特惠制”而言的。建议在“特惠制”的基础上,扩大受惠的范围,即企业只要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有真正的研发新技术的行为,无论该企业是何种身份属性,我们都可以将此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5.遵循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规定完善税收政策

我国应逐步改革或废除现行的按产业、分地区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制,转变为分项目、分领域支持的政策,逐步消除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税收待遇的状况。将税收优惠从目前的直接生产环节转向研究开发环节,从生产贸易企业转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加大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优惠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建立既符合WTO规定、又适合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税收政策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4)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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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苏建、孙立冰: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6(12).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5)

    做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方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各国政府还纷纷采取各种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更多渠道的资金投入科技产业。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也在逐年增加。因此,完善现行各项政策,加速科技产业发展已忧为当务之急。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政策多而泛,目标不明确。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多是以通知、规定等方式零散的,且对内外企业不同,显得多而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如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鼓励发展的,也不论该项目在种类、利润和风险上的差异,一律给予基本一致的优惠。优惠政策目标的不明确,相对减弱了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吸引力。

    (二)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政策效果。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基本上限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这种直接的税收减免侧重于事后利益的让渡,而对事前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相比较而言,国外对科技事业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且多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税基减免,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够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创新。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必然削弱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少,不利于科技业的投资和创新。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的优惠,相比较而言,对个人的所得优惠很少。由于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而科研人员在转化成果时获得的股权形式的奖励,在分红或转让该股权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整体缺乏力度。我国的科技企业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这虽然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但就我国的实际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税收整体优惠力度不够:

    1、税收负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重点体现在我国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流转税作为双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使得企业在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好处不多。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不同,他们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给企业可以带来真正的实惠,极大地鼓励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2、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涉及面窄。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已有所得为前提的。而科技产业的特点是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很大一部分企业会处于暂时亏损或微利阶段,这些企往往得不到优惠,进而可能形成“亏损(微利)——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更微利)”的恶性循环,扼杀企业的技术进步积极性。

    3、生产型增值税桎梏着企业科技进步的步伐。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知识附加值,会相应增加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担。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造成重复征税,反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税负。另外,我国实行的又是不完全增值税政策,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科技投入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不适应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断下降而间接成本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制定以项目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政策。建议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法》,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中间试验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优惠标准。严格标准认定,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高新区内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差距,并最终达到统一政策。

   (二)增加间接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效果。

    1、扩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酱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2、扩大费用扣除标准。对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培训费允许税前列支。原有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只要是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一定比例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以往后结转。

    3、实行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部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信息产业等,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准备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如3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弥补万一的亏损,化解科技投资风险。若逾期不用或另作他用,则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4、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即在折旧额以外,还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税所得。其相当于在不影响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国家变相为企业拨款购置先进机器设备。

    5、延长补亏年限。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领域而蒙受的损失。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6)

第一,税收政策要保证市场机制对经济结构调整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税收政策最基础的作用始终是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外部制度条件,对纳税人来说应尽量减少除税额和奉行成本之外的税收成本,对征税人(政府和税务机关)来说应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此外,税收政策还应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采取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利益诱导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经济结构向预定目标调整。鼓励性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鼓励研究与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2)鼓励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鼓励企业集团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税收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实施城镇化战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第三,采取限制性税收政策,抑制某些经济行为,辅助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比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限制某些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距的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等。

总之,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通过鼓励性和限制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主动调整。

二、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表现

(一)当前税收政策不利于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1.1994年税制改革时面对的宏观经济形势是通货膨胀,表现为投资过热,因此税制改革侧重于用重税抑制投资,调控宏观经济。为了达到此项目的,国家对增值税的税基和征税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税基角度看,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结果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一直较重,这导致各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等,扭曲了资源配置,使资源过多地流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从征收范围角度看,我国对在本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在本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其“中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和劳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要消耗大量的劳务,但对劳务征收的营业税并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进项税额来抵扣。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企业会因为增值税不广泛的征收范围而承担较重的税负。可见,我国当前的税制不利于产业重心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产业转移,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国税制抑制投资的另一措施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即通过限制可扣除性的费用来高估应税利润,以减少企业税后利润抑制投资。费用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致使税后利润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要达到预定盈利目标所付出的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存在而加大,这可能会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例如,计税工资制较低的标准工资扣除不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实现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2.地方市场分割的存在使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利于确定地区比较优势,更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培育企业的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而地方市场分割的重要根源则是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另外中央和地方划分财权的标准不是按事权财权一一对应原则来确定的,再加上当前政治体制的某些不合理环节,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的地方利益,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造成地方市场分割。此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二)税收政策缺少对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支持

1.缺乏实现企业集团化的税收政策。除了源于分税制不合理的地方市场分割使要素不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自由流动,阻碍资产重组外,另一个不利于企业集团化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力流动风险难以化解,劳动力倾向于滞留于原来的企业,企业为解决冗员问题困难重重。社会保障资金以收费形式而不是以税收形式征集,权威性、强制性不足,拖欠现象严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资金支持。

2.缺乏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吸纳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政府应采用一定的金融、财政(包括税收)等政策扶持其发展。但我国目前却没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此规定的对象并非是全部小企业而只是盈利少的企业,这会诱使企业避税。这种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企业规模为标准判定适用税率的做法,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营业税优惠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中观税负结构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符

理论上讲,要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应有较优惠的轻税政策相配合。可是我国目前三个产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布并不符合这一理论。如表1所示,1996年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第一产业,也高于第二产业。

同时,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逐年上升,而第二产业则逐年下降。从税负方面来说,相对其它产业,对第三产业的重税政策,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矛盾的。

表2中列出的部分产业的“两税”税收负担率中,基础产业较高,而轻工业和商业则低的多。主要行业中与产业政策意图相左的税负分布状况反映出税收政策未能及时根据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一定程度的偏离。

(四)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单一,产业导向薄弱,对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不足

税收优惠可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以降低税率的形式存在(免税可视为零税率的税率式优惠),而税基式优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我国税收优惠(1)的主要形式是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较少且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产业导向作用差。主要表现为:(1)以区域作为界定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急需税收政策扶持的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2)以资金来源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使内、外资企业面对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3)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由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多重条件的限制,企业资源难以按照产业导向进行配置,产业结构难以向预定方向调整。

科技创新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应发挥一种基础性的激励作用,但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只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而非对科学研究和中试过程的支持,同时对转化阶段的支持也不够;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业,而忽略了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使高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

(五)税收收入目标与税收政策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税收收入中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占绝对比重,说明税制的累进性不太强。按理论分析,税收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应大致维持在1左右。但是通过实证考察我国历年来GDP与税收收入的资料(见表4),可以看到与以上理论分析相悖的结论:1994~1996年间,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弹性系数却一直低于1;1997~2000年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弹性系数却快速拉升至2左右,1999年甚至达到了3.37.

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弊端在于:一是税收计划的编制存在问题。我国的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一直采用“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税收计划任务逐年加码。二是税收计划过于刚性,灵活性差。在我国,税收收入是各级政府执政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允许财政超支但不允许短收,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税收计划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层层追加任务的情况,这使得税务部门疲于应付收入任务,而执行税法、落实经济调控的职能难以贯彻。在不发生税制调整的情况下,完成任务的地方就可以“藏富于纳税人”,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完不成任务的地方便会发生“寅吃卯粮”、征“过头税”的现象。

指令性税收计划歪曲了税法利用税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图。税收脱离经济状况的独立发展,篡改了市场形成和税法修正过的税后受益的部门分布状态。更进一步,由于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各地区形成了不均衡的中观税负分布。地区间税负水平的不统一引起资源低效率流动,容易导致地区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受此影响,市场经济中产业结构自行调整、自行转换机制也难以成熟。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创新

(一)税收政策主体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法表现出来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合理化,首先,应改进立法授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对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消除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一体化现象的长期存在,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其次,根据《立法法》规范税法的立法程序。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代表公众利益,所以税收政策的制订要坚持平等原则,即使是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其前提应该是能增进全社会的福利,而不应是某些利益集团的福利。这要求税收政策的制订要民主化——充分听取来自各部门、各地区、政策执行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公开制订过程,防止集团利益的产生。

一项科学的税收政策,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率的守法的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税收机关的贯彻执行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所以税务机关的正确执法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保证。为了保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就应严格执法,加强征管,但不能就征管论征管,还应做一些其它工作,比如,修正和改变影响税收执法和征管的因素(如税收计划等)和加强司法监督。

(二)弱化税收收入目标,保证税收调控目标(特别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弱化税收收入目标的关键就是改革指令性的税收计划,主要建议如下:(1)改指令性税收计划为指导性税收计划,尤其是税收计划不能硬化为任务,其关键是将税务机关的考核标准由收入改为执法水平。(2)实行零基税收计划。零基税收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基数在计划编制和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完全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重新编制每个年度的税收计划。从效果来看,零基税收计划优于基数法中的税收负担率法。零基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学的税收预测为基础,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健全税收预测机构。

指导性的以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的税收计划或零基税收计划的目的是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实行依法征税,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的恰当位置,完整、准确地贯彻税收政策。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1.改革不利于经济结构自动调节和优化机制形成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目标首先是为各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水平竞技场”,保证同类企业公平税负,维护经济结构自我调节和优化机制的运行,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必须消除和改革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改革增值税制度。第一,尽快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以减少税收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鼓励产业重点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第二,尽快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进一步发挥其中性作用。当前应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提供劳务(如广告、技术和无形资产转让)的部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解决由于企业投入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第三,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以解决当前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应废除计税工资制,放宽对其它费用或基金的税前扣除,让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激励企业的发展。如果考虑到收入因素和会计核算水平因素暂不废除计税工资制的话,则应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促进企业引进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改革消费税。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比,消费税的部分税目有些过时,而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劳务或产品却迟迟没被纳入征收范围。对此,第一,废除过时税目,如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护肤护发品、轮胎等。第二,新增税目。有些产品或劳务如桑拿浴、高尔夫球、夜总会服务等已达到了甚至大大超过了消费税调节的标准,为了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应对其征收消费税。

——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在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会发生重复征税。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应考虑废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进行。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税,而房产中包括地产的价值,同时租金是房产价值的现金流,自然也包含地产的价值,而另外一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恰好是对土地征税,所以两个税种有重复征税现象,建议协调两者关系,通过改革,降低房地产成本,刺激房地产消费,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发展。

——改革现行分税制下的税收返还机制,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量化后的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财力,满足各地执行事权的需要,以期达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一致。为此就必须改革税收返还机制,淡化地方收入与地方产值的联系,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2.改革与产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条件之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保障费拖欠严重。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收缴。但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只能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却难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解决此问题还得依靠其它措施,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减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联合,实现企业集团化,同时也可促进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应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划分适用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组织类型决定税率,为小企业专门设立一档低税率,小企业不论应税所得额的高低均适用低税率。同时由于目前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为产值、产量等指标,不包括雇佣人员数量标准,为鼓励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建议修订小企业的判断标准。

3.确立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税率式优惠(包括免税),较少运用税基式优惠政策,特别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广泛的税收激励措施(如免税期和公司税率的降低)是成本很高的促进投资的方法”,但“在激励投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新投资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具有成本效率”(2)。而且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从侧重于税后优惠的税率式优惠向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发展演变,其原因是税基式优惠总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及技术开发和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加其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应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当前已有的一些税基式优惠(如加速折旧)运用范围较小,力度不够,今后应面向高科技企业和科技改造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资金回流速度,加快其发展。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7)

据延边州商务局统计,从2007年到2011年,延边州引进外资总额分别为9073万美元、12089万美元、14015万美元、16350万美元、21829万美元,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详见表1)。到2012年,仅延吉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就突破120亿元,同比增长55%,取得了历史性突破。2012年12月21日,“环球视野•亮点中国”高峰论坛上公布了2012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城市、最佳生态发展城市排名,延吉市凭借多方优势脱颖而出,荣登“中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榜”。借助于引进的资金,2012年,延边州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5.1亿元,同比增长1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662.6亿元,同比增长30.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54.8亿元,同比增长14.8%;全口径财政收入134.1亿元,同比增长19.7%;全州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0.6亿美元,同比增长1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13元,同比增长1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50元,同比增长12%。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名列前茅。

(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增加就业人员

2007年末,延边州外商投资企业总数达到709户,从投资方式看,外商独资企业545户,中外合资企业135户,中外合作企业29户。从投资行业看,从事制造业的498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70.2%;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47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6.63%;其余行业投资情况比较分散。到2011年底,延边州外资企业共685户,主要分布在制造业、社会服务业。其中,从事制造业的527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53.7%;从事社会服务、住宿餐饮的70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10.21%。外商的直接投资设厂增加了就业岗位,解决了部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缓解了沉重的就业压力造成的混乱,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仅2011年,外资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就为12610名(详见表2)。经过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经成为延边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外贸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2011年延边州三次产业投资比重为3.9∶46.8∶49.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投资联动发•17•展(2007年延边州三次产业投资比重为0.7:39.5:59.8),[2]这一结构的变化,标志着延边州的产业结构正在向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方向迈进。

(三)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多年来,其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吸引了大批外来投资者来延边州投资兴业。延边州国税系统落实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来,给予了外资企业减免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撑,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详见表3)。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盈利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推动了企业所得税的稳步增长。2010年,延边州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比2001年增长了30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税企双方共赢。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延边州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加快,通信、林业、采矿等行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企业投资拉动效益明显。2001年至2010年,延边州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遍布水电、电信、机械、采矿、医药、生态及环境治理等多个产业,共426户次,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4.5346亿元。[3]

二、延边州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的法律级次较低

税收法定主义的最低层次是“税收由法律规定,以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行政权的滥用”。[4]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制定法律文本的方式实现税收法定主义,通过合法性保证其最浅层次的正当性。而税收行政法规重于税收法律是我国税收立法制度的特点。延边州现行的大部分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它们均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部门制度的形式出现,极少数的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降低了立法层次,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困难。另外,虽然通过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体系,但并未形成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发展地方经济,除了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之外,想方设法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越权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助长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优惠税种少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不同时期发展任务,实施一定的区域性、产业性所得税优惠。根据世界银行对74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表明,有1/3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后区位决策中包含税收优惠政策,在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也是企业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是以增值税为主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营业税是构成延边州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2010年延边州营业税税收收入为92173万元,占延边州税收收入总额的31%,而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为28704万元,仅占延边州税收收入总额的7%,[5]但依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延边州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优惠颇少,门槛高。比如,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只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按规定标准上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本级(延边州)财政拿出地方既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加上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延边州外资企业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三)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税收优惠方式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采用低税率或对企业经营成果减免税,其结果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间接优惠的前提条件是较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调整企业的征税税基,从而鼓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间接优惠方式中的加速折旧、再投资抵免可以更有效地引导企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资或经营计划。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的项目计算,享受直接优惠的占95%以上,而享受间接优惠的不足5%。延边州外资税收优惠主要采取减、免、退为主的直接优惠方式。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而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小。直接优惠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6]因此,延边州外资企业通过直接优惠政策享受的收益不大。(四)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凡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延边州外资企业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为25%),并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应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其门槛较高,享受优惠企业较少,未能减轻税负。在增值税方面,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开展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企业抵扣购进机器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原材料和附属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仍然不能抵扣,使得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矿产资源类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和技术改造的企业税负较重。延边州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税源少、财政困难,而且在基础设施、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区政策及沿海优惠政策相比颇有不足,政策的效益比较低。(五)税收优惠期限短为深入实施《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和《延边州“十二五”规划纲要》,2013年以来,延边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力争达到900亿元,实施3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600项以上,实施亿元以上项目300项以上”的“963”目标,着重建设“四大工程”,加快“园区”和“六大板块”项目建设。2013年1月至4月,延边州实施3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300多项,总投资1270亿元;其中,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17项,总投资70亿元。[7]国家把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2020年,这相对于长期的区域开发而言显得较短,可能导致投资者倾向于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资源掠夺的行业,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的企业投资导向影响大。

三、完善延边州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法,提高政策的统

一性和法制性世界各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战略目标,都制定了不同的“引资法”,按照国家的产业及科技政策指定税收优惠对象。新加坡在《所得税减免法》中规定了税收减免的办法;韩国先后颁布了《外国投资促进法》、《税收减免及抵免法》、《税收特例法》等,全面而系统地介绍税收优惠条款。[8]这种以立法引资的做法,不仅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同时为有效地实施、控制税收优惠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税收优惠政策较强的法制性。借鉴国际经验,延边州应制定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法规,明确和统一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办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条例、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内容。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不断补充和完善。这将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领域的过度竞争行为,保证政策统一性;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并作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筹划,从而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另外,为适应国家区域发展计划和战略要求,通过合理分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地方特色产业或优势产业的发展。

(二)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实施优惠税种多样化

以所得税为主的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难以取得利润或微利的行业、企业所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但采取流转税和所得税相结合的方式对有需要鼓励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税收优惠,可以刺激这类企业的发展并促进资金流入这类企业。如果外资企业的所属国家与我国没有签定税收饶让协定,假如在我国享受减免税优惠,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所得即使在我国不征税,回国后还是要缴税。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让投资者获得税收上的利益,但实际上外商却没有得到利益,这不仅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的吸引力,而且损害了国家经济权益。对外商而言,流转税的优惠更加有利。因此,应扩大流转税的优惠范围,采取流转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9]从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采取分权是一种趋势,它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10]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时,可以考虑将对外商征收的地方税收这一部分的减免权适当留给地方政府。

(三)改善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

对外资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其中直接优惠多为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所采用。间接优惠是对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它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没有放弃其税收,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实施间接优惠,既不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又能体现鼓励导向,提前收回投资可减少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应税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应逐步调整和取消直接优惠,增强间接优惠的力度,对重点发展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等实行投资抵免制度,抵免比例可以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种类、投资区域等分别制定;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准予高科技企业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与开发、技术革新与培训等方面,保证专款专用。

(四)加大优惠力度,减轻税负

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赋予延边州先行先试权,这为完善延边州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大优惠力度提供了机遇。1.在延边州实施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即准予企业抵扣所有购进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2.扩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针对延边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较多的现状,为加快各类开发区建设,发挥各类开发区在扩大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方面的作用,应对延边州入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加大延边州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第一,给予地板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木制品生产是延边州的支柱产业之一,延边州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量占全国地板出口总量的11%,个别县市地板出口贸易额达到本地出口贸易总额的50%。根据延边地板加工行业比较集中,而且很多生产用木材是从国外进口的实际情况,应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木地板实行免税,同时适当提高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的退税率。第二,为了充分发挥珲春作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窗口作用,应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解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8)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9)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业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软件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产生了大批优秀的软件企业。根据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软件行业2009年实现业务收入仅为9970亿元,2014年实现业务收入37235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幅达273.47%,年复合增长率为30.15%。受益于国家政策对软件行业的大力支持和云计算、“互联网+”模式的兴起,预计我国软件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国家出台了不少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软件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济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务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漏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由于税务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在法律上国家努力将避税纳入到打击范围,而对于税务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

二、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1.充分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9年开始,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品销售便开始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前可提前布局并达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例如某软件企业如果某月销售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软件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假设当月取得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70-20=150万元,当月即征即退税额=150-1000X3%=120万元,实际税负为3%。

2.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软件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

因此,软件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前可先创造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并及时按照《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享受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软件企业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的行业,而且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多数软件企业的技术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软件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则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来可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于即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11年为第一个盈利年度,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适用税率,则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征收;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则2011-2015年所得税税率均为15%。因此,该企业2011-2015年应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2016年起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4.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软件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单独核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比如,针对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属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所有权、著作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到业务与财务的有效融合,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又如,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且用于扩大再生产与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可以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进行单独核算并规定用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软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尽量创造条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法律法规。

再如,可利用各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主要有征税对象差异、税收征管差异、税基差异、税率差异、纳税人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公司可以巧妙地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软件企业可以根据战略布局的需要选择在西部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子公司,以便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节约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在合同签订环节控制税负

在现代商业模式中,经济合同的相应条款决定经济业务流程,经济业务流程决定税收负担,有鉴于此,经济合同是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和降低税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税条款,如发票条款、价格条款、质量和数量条款、违约条款和交货时间条款等,都对企业的税负成本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分析涉及税收的相应条款,合理巧妙地运用各种节税技巧,有效发挥合同控税的作用。

比如,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的项目合同中含有标准化的自产软件产品,则可将整个项目按两份合同来签订,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部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相应条款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销售部分,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相应条款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客户取得的税率为6%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与客户可实现双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做得好与不好,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做得好,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做得不好,则可能造成资金链的紧张,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软件企业既要加强研发团队与销售团队的建设,研发出高品质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扩大营业收入,也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全面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熟悉企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软件企业即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企业的发展初期经营风险比较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做好税务筹划,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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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秀双.新办软件企业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模式探析[J]经济师,2009.10.

[2]江素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3.24.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10)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在法律效力、调控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内蒙古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吸引企业来西部投资的效果不明显;三是税收优惠调控方式单一;四是地方在税收减免方面权限小,范围窄,力度弱。

(二)原因分析

分析其原因,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存在缺陷。税收优惠本质上是一种辅的经济调控手段,不能过度使用、更不能代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税收优惠应当与其他经济、民族自治政策等协调使用,并与当地财力状况相适应才能发挥出最大效应。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没有明确的边界。就大部分地方政府而言,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是共享税收收入,因此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要形式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愈演愈烈。由于税权的纵向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导致税权划分的过程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过程。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偏差。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当作发展经济的突破口,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更偏向于以开发自然资源为主导的企业,虽涉及对象较多,带来的经济效应却并不明显。四是政府职能定位不准。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事务,甚至以经济人的身份参与到了市场竞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为不够规范,随意审批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

三、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借鉴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概况

中央给予新疆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新疆自治区又根据本地区政治、文化、历史、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政策,如《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等等。自治区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基础上,从农牧区、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等14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按行政区域划分7%和5%两档差别税率,而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是自治区根据“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原则进行的又一项税收政策调整,有利于筹集城乡建设资金,增强地方政府实力。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的各类企业(含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一是政策具有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具体的适用地区,有些还明确到特定区域,并对区域面积、位置也进行了说明。二是政策具有时效性,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有具体的适用年限,对于具体税种也有时间上的规定。三是政策出台较密集。四是政策支持力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有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五是产业导向性突出。六是优惠政策有一定的普惠性。七是执行程序更加简便高效。

(三)税收优惠政策借鉴

内蒙古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可借鉴如下经验:一是根据地理位置、资源、经济结构、区域特色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符合内蒙古实际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适当延长税收优惠政策时限,以吸引外资对获利较晚的项目进行投资倾斜。三是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四是突出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性,以发展无污染、高附加值的一类工业为主,有选择地引进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二类工业,严禁三类工业进入。同时,重点发展生物制药、农副产品深加工、新材料等新兴绿色行业。

四、完善内蒙古区域特殊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税收优惠政策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相协调

1.积极争取适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建议自治区尽快制定和出台《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将国家目前未予以明确的税政管理权限尽早在自治条例中加以明确,争取更大的主动性。首先,在确保全国税制统一和中央税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对于宏观经济影响较小,不易转移的一些税源和税种,可考虑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其他税政管理权限。其次,赋予地方特有税源的税收立法权。对属于内蒙古区域内部的、不易转移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特有税源,应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令畅通、不挤占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区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对这种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第三,适度扩大现行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对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注重优惠手段多元。一方面注重对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运用间接税收优惠,发挥直接税收优惠与间接税收优惠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3.在非民族地区与民族地区资源合作开发过程中,尤其在税收分配方面,更应该照顾到民族地区政府的利益。因为开发后的生态污染、移民搬迁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最终是由民族地区政府“买单”。

(二)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制定差异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和科技导向功能。根据内蒙古产业布局现状,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的重点应考虑对基础产业、生态和环保产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产业、非资源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给予较多优惠。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引导的重要程度给予分级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和科技导向功能。2.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优惠力度。对于民族特色的旅游业、手工业及其它相关产业,可考虑适度降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和标准,以使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对由于执行此类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建议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或设立专项基金。3.强化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内蒙古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能源的节约,应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能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落实现行内蒙古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争取新的税收政策

1.将现行可享受的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中,中央给予内蒙古的特殊税收政策主要有三条:资源税、煤炭的收费基金政策,风电产业税收政策和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属地化管理政策。煤炭资源税政策。中央已出台统一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和相关文件,地方无更多可操作空间。风电产业税收政策。虽然风电产业在能源开发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同时也对环境产生很多不利影响,项目征地也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目前内蒙古风电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已逐渐凸显,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根据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风电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由于风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加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会造成风电项目多年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考虑到现行风电税收政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建议对风电开发企业实行预缴增值税,即在风电开发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期间内,先预缴一定数额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在以后年度内进行冲抵,以使风电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在项目寿命期内相对平衡。中央企业在内蒙古分支机构的纳税政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其50%的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尽管分支机构在所在地进行部分比例的就地缴纳,但大部分税收收入缴纳至总机构所在地区。对于内蒙古这种资源型地区,税源地与税收收入之间的不一致性,加大了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因此,建议坚持税收和税源一致性原则,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应要求该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就地纳税,或者提高中央企业在内蒙古分支机构就地纳税的比例。2.积极争取新的税收政策。根据内蒙古地区的矿产、土地资源等特点,对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税种,应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享有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幅度范围内提高或降低一定比例税率的权限。根据内蒙古的风能资源特点,可考虑在内蒙古地区征收风能资源税或风能资源补偿费,即对风电开发企业按其发电量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以解决风能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针对草原、草场等内蒙古特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征收生态资源补偿税形式的税种。如,可考虑针对旅游人群在草原旅游观光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征收特有的旅游税或生态资源补偿税,收入用于草原资源的生态环境修复和维护。

(四)结合地方税体系的完善,积极争取特殊照顾性税收政策

1.调整部分税收分配格局。一是建议中央将四大国有银行所得税由中央全额分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二是将中石油等部分重点资源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全额分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将这些企业形成的其他税收由中央与北京分享改为由中央、北京、资源生产地共同分享;三是针对“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种的现状,可考虑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地方税,逐渐将消费税培植为新的地方主体税种。2.完善部分税收征收政策。建议中央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出发,赋予内蒙古部分税收政策试点权和调整权。一是积极争取内蒙古作为统一城建税税率改革试点地区,将目前城建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划分为7%、5%、1%三档税率统一改为7%一档税率。二是请求中央尽快修订对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油气企业生产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源产地给予利益补偿。三是进一步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城市、县城、建制镇之外占用草原、林地、耕地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明确为工矿区,由地方征收土地使用税。四是建议参照自治区做法,在内蒙古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

(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1.建议国家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重点考虑内蒙古自然条件艰苦、东西跨度大、执行民族政策和生态治理投入大等支出成本较高的实际,对内蒙古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按高于内蒙古上划中央所得税的增量安排,以把民族地区对中央的贡献更多的留在当地。同时,在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从标准收入中剔除,以全额落实对民族地区单独实施的转移支付补助政策。2.在确定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时,结合国家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建议国家考虑将民族地区单列一类,高于西部其他非民族省区,取消对民族地区的专项配套要求。3.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议国家加大对内蒙古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尽快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并开展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清理和整合,将一些适合地方管理、比较固定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地方。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篇(11)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增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在实现科技创新方面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中共十报告中指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细胞”,同时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观点。

小微企业的概念由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定义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的小微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融资难、招工难、税负负担过重等问题,本文选择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找出现有税制中的不合理之处,旨在帮助小微企业减轻税负负担,更好的发展。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对小微企业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微观层面,选取一个或几个重要税种为研究对象,研究与其相关政策存在哪些问题。例如韩灵丽、黄冠豪主要对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不足,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改善对策。田莉研究了农业产业化中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总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二是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整体进行评价和分析,同时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封卫强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现有优惠政策内容不够丰富,分布上也不够合理;田丽娜通过对我国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进而提出中小企业政策调整的思路;高太平从税收政策方面入手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政策上存在的不足。段帅强提出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征收方式不灵活、优惠方向不清晰等局限。三是通过对国外政策的研究,总结出值得为我所用的经验。蔡泳、马园园分析总结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并指出了我国政策中的不足,提出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加大政策涉及范围以及优惠手段灵活多样的建议。赵书博对各国促进研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到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主要从宏观角度对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进行整体的分析及评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税法体系中的所纳税种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找出政策体系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从理论意义看期望可以进一步丰富相应领域的研究,从现实角度看,以期帮助小微企业改善税负现状,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一)所纳税种归纳

依据我国现行税法总结,我国小微企业需要交纳的税种大体如图1所示。

从图中来看,虽然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繁多,但主要形成税收负担的税种是三大流转税和所得税。三大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国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营业税共设有8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有3%、5%和5%~20%三档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本文归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中的消费税没有优惠政策,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表1所示。

增值税的扶持政策的形式主要有降低税率和直接减免税额。从以上的扶持政策看,国家从政策上鼓励我国企业从事技术方面的开发和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生产力。我国有关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是提高起征点以及税额式的优惠,对符合某些条件取得的收入直接进行税额的减免。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较多。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率,为鼓励企业研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此外,还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以及某些项目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减计收入优惠等。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

1. 流转税所占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偏重

我国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尤其是流转税占税收比例超过60%,而美国的税收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为完善的,是以直接税为主。直接税是以企业最后所得为征收对象,而我国的流转税是以销售额及营业收入为税基,相比美国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即收入所得税,所得税是以企业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及合理费用扣除后的所得为征收税基;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无论企业最后赢利与否,即使销售收入低于销售成本的亏损状态下也要按规定征税,而作为直接税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后所得高于一定指标才予以征收。由此可见,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与美国相比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能抵扣带来的弊端

首先,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征收率为3%,远低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但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使得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未必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只有在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销售额无论赢利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在某种情况下会偏重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其次,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有限,有时不能从大企业批量采购,而需要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采购,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方式过于局限,对企业的选择性较强

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增值税、所得税等几个重要税种方面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方式过于局限,最主要的优惠方式就是税额的直接减免和税率的降低,少量政策涉及税基的降低。过于单一的优惠方式也难以贯穿企业的所有环节,切实的提供减税优惠。虽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是过多的限定条件导致真正可以享受到优惠的企业很少。

(三)政策落实困难,申请程序繁琐

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所谓的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小微企业本身的会计制度和管理系统并不完善,他们未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及相关条件,而此时不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不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的服务,这就导致了政策落实困难。此外,即使小微企业了解到相关的扶持政策,但是繁琐的申请程序也会使其避而远之。特定的条件,各种申请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及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行政费用都使得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收效甚微。

申请程序中最为烦扰的就是各种各样的申报材料及优惠资格认定和审查。项目繁多的材料成为了一些小微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第一项障碍,部分企业因为无法提供全部的材料或因为取得成本高于得到的优惠额度而放弃申请。

四、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

首先,要改善现有税制的不合理处,避免商品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取消不必要的税收种类,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其次,我国税收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间接税所占比例过大,发达国家的税收多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我国应借鉴国外税制结构中的优点,根据我国的现状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后,健全我国的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模式,简化征税程序以降低我国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费用。

(二)丰富优惠政策形式,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优惠方向不明确,优惠方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帮助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优惠形式应多样化,贯穿企业发展的整个阶段和商品流通的多个环节,而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降低税率或者直接免税。其次,降低政策的选择性,大部分小微企业尤其是微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会计账簿,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因此,适当降低核定标准,放宽政策要求,有利于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最后,进一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尤其是间接税的扶持力度。从“营改增”政策的运行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不错成效,事实充分证明了流转税收的改变和扶持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的。为支持小微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可以在所得税方面提高优惠的幅度。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若想改变现状,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需要政策上循序渐进,根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不断改进。

(三)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社会服务平台

若想改善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帮助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除了国家及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外,构建社会服务平台,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也是很重要的。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可以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耐心为其解答疑问。此外,小微企业多半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对有关政策的及时准确的了解,因此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帮助小微企业做到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和做好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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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莉.农业产业中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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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丽娜.2011中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思路[J].北方经济,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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